邏輯大全 · 14. 論普遍的東西
對於邏輯學家來說,僅有關於詞項的一般知識是不夠的。他們需要深刻地理解詞項這個概念。因此,在討論了詞項中的一些一般劃分之後,我們應該詳細檢驗這些劃分之下的各種不同的標題。
首先,我們應該探討第二意向的詞項,然後探討第一意向的詞項。我說過,「普遍」、「屬」和「種」是第二意向的詞項的例子。我們必須討論那些叫做「普遍」的第二意向的詞項,但是我們應該首先考慮「普遍」這個普通詞項。它謂述每個普遍的東西,並且與特殊的東西這個觀念對立。
首先,應該注意,「特殊」這個詞項有兩種意思。在第一種意義上,一個特殊的東西是這樣的東西,它是一,不是多。一些人認為,普遍的東西是心中的某種性質,它可以謂述多個東西(當然,不指代自身,而指代它謂述的多個東西)。這些人一定承認,在這個詞的這種意義上,每個普遍的東西都是特殊的東西,即使約定俗成地使一個詞成為普通的,它仍是特殊的東西,同樣,意謂多個東西的心靈意向在數目上是一個東西,一個特殊的東西;因為儘管它意謂多個東西,它仍然是一個東西,而不是多個東西。
在另一種意義上,我們用「特殊」這個詞指這樣的東西,它是一而不是多,並且不能作為表示多的符號起作用。在這種意義上理解「特殊」,則任何普遍的東西都不是特殊的,因為每個普遍的東西都能夠意謂多個東西,並且能夠謂述多個東西。這樣,如果我們像許多人那樣,用「普遍」這個詞項指在數量上不是一的東西,那麼我要說任何東西都不是普遍的。當然,人們可以濫用這個表達式說,人口構成單一普遍的東西,因為人口不是一,而是多。但這會是很幼稚的。
因此應該說,每個普遍的東西都是特殊的東西,而且它除了在其意義上,在其意謂多個東西的時候,都不是普遍的東西。這就是阿維森納在他對《形上學》第五卷的評註中所要說的東西。他說:「心智中的一種形式與多個東西有關,在這一點上,它是普遍的東西;因為它是心智中與你選擇的任何東西都有一種恆定關係的一種意向。」然後他繼續說:「儘管這種形式在與個體的關係方面是普遍的東西,但是它在與它所附屬的特殊心靈的關係方面卻是特殊的東西;因為它僅僅是心智中許多形式中的一種形式。」他的意思是說,普遍的東西是特殊心靈的一種意向。只要它能夠謂述多個東西,不是表示它自身,而是表示這些東西,它就被說成是普遍的東西;但是只要它是實際上存在於心智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就被說成是一種特殊的東西。這樣,「特殊」在第一種意義上而不是在第二種意義上謂述普遍的東西。我們以同樣的方式說,太陽是一種普遍的原因,然而它實際上確實是一種特殊的或個別的原因。因為,由於太陽是多個東西(即每個可產生和可消亡的客體)的原因,所以,太陽被說成是一種普遍原因。但是由於它是一種原因而不是多種原因,所以它被說成是一種特殊原因。同樣,由於心靈的意向是一個可謂述多個東西的符號,所以它被說成是一種普遍的東西,但是由於它是一種東西,而不是多種東西,所以它被說成是一種特殊的東西。
但是應該注意,有兩種普遍的東西。一些東西本性上是普遍的;也就是說,從本性上說,它們是可謂述多個東西的符號,一如煙本性上是火的跡象,哭泣是悲傷的跡象,笑聲是內心高興的跡象。當然,心靈的意向從本性上是普遍的東西。這樣,心靈以外的任何實體,心靈以外的任何偶性都不是這種普遍的東西。在以下幾章我要說的正是這種普遍的東西。
另一些東西從習慣上是普遍的。這樣,一個說出的詞(它在數上是一種性質)是一種普遍的東西;它是習慣上用來表示多個東西的意義的符號。這樣,由於這個詞被說成是普遍的,它可以被稱為普遍的東西。但是應該注意,不是從實質上,而只是從習慣上,這個符號才是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