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大全 · 12. 論第一意向的名和第二意向的名

奧卡姆 《邏輯大全》
在上一章,我指出一些表達式是第一意向的名,另一些表達式是第二意向的名。不知道這些詞項的意義,是許多人產生錯誤的一種根源;因此,我們應該注意什麼是第一意向的名,什麼是第二意向的名,以及它們是如何區別的。 首先應該注意,心靈的意向是心靈中能夠表示其他某種事物的東西。前面我們已指出書寫的符號較之說出的符號為什麼是第二位的。在約定俗成的符號中,說出的詞是第一性的,同樣,說出的符號附屬於心靈的意向,前者是第二性的,後者卻是第一性的,恰恰是由於這個原因,亞里士多德說,說出的詞是心靈印象的符號。現在,心靈中存在的那種作為一事物的符號和構成思想中命題的要素(就像一個說出的命題由說出的詞構成的一樣)這樣的東西具有不同的名。有時它叫做心靈的意向;有時它叫做心靈的印象;有時它叫做事物的形象。波愛修在對《解釋篇》的評註中稱它為一種理性。當然,他的意思並不是說,思想中的命題是由理性的心靈這種意義上的理性構成的。他的意思只是說,思想中的命題是由那些理性的東西構成的,這些東西是心靈中表示其他事物的符號。這樣,每當一個人說出一個命題,他都預先形成一個思想中的命題。這個命題是內在的,它不屬於任何一種特殊的口頭語言。但是也發生這樣的情況:人們常常形成內在的命題,由於他們的語言有缺陷,他們不知道如何把這些命題表達出來。這樣的思想中的命題的部分叫做概念、意向、表象和「理性」。 但是我們應該把這樣的符號等同於心靈中的什麼東西呢?對此有各種不同的意見。一些人說,概念是心靈製造或塑造的東西。另一些人說,概念是與進行理解的行為不同的某種性質,它存在於心靈之中,如同存在於主體中一樣。還有一些人說,概念就是進行理解的行為。最後這種觀點得到下面這條原理的支持:如果人們能夠以較少的東西行事,就不應假設有更多的東西。除此之外,從假設與進行理解的行為不同的實體所得出的所有理論優點,沒有這樣的區別也可以得到,因為進行理解的行為可以意謂某種東西,並且能夠指代某種東西,就像某種符號那樣。因此,沒有必要假設任何超出進行理解的行為這樣的東西。但是以後我還要再討論這些不同的觀點。這裡我只需要說,意向是心靈中的某種東西,這種東西要麼是自然地意謂其他某種東西(它可以指代這個東西)的符號,要麼是思想中命題的一種潛在要素。 但是有兩種意向。一種叫做第一意向。這是這樣一種意向,它意謂某種本身不是心靈意向的東西,儘管它可能意謂心靈意向以外的一種意向。一個例子是可謂述所有人的心靈的意向;另一個例子是可謂述所有白、黑等等的意向。 但是可以在兩種意義上理解「第一意向」這個表達。在廣義上,心靈中的一個意向符號是第一意向,如果它不僅僅意謂意向或符號。在這種意義上,第一意向不僅包括這樣的意向,它們如此意謂,以致可以在命題中指代其意謂的東西,而且包括這樣的意向,它們像助範疇意向一樣,只是一種擴展了的意義上的符號。在這種意義上,思想中的動詞、思想中的助範疇表達式、思想中的聯結詞,以及類似的詞項都是第一意向。在狹義上,只有那些能夠指代其意謂的東西的名才叫做第一意向。 另一方面,第二意向是心靈的一種意向,而且是第一意向的符號。例如,屬、種和類似的東西。當我們說,「這個人是人,那個人是人……」(如此等等對所有單個的人)時,一種所有人共有的意向就意謂所有人。同樣,當我們說,「這個種是種,那個種是種,……」(等等)時,我們謂述的是一些意謂事物的意向所共有的一種意向。此外,當我們說,「石頭 是屬」,「動物 是屬」,「顏色 是屬」時,我們用一種意向謂述另一種意向,一如當我們說,「人」是一個名,「驢」是一個名,「白」是一個名時,我們用一個名謂述一些名。現在,恰如第二指定的名約定俗成地意謂第一指定的名一樣,第二意向約定俗成地意謂第一意向。而且,恰如第一指定的名意謂某種不同於名的東西一樣,第一意向意謂本身不是意向的東西。 然而,人們依然可以聲稱,在嚴格的意義上,第二意向是專門意謂第一意向的意向;而在廣義上,第二意向也可以是意謂意向和約定俗成的符號的意向(如果確實有任何這樣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