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再生產 · 第十一章 再論「法」。它的現實:法律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

阿爾都塞 《論再生產》
Derechef sur le «Droit». Sa réalité: l'appareil idéologique d'État juridique 這一章只有寥寥數語,但要理清我們曾在第三章以「描述性的理論」談論過的「法」,這寥寥數語是必不可少的。 一、回顧「法」的特性 在馬克思主義博學傳統和理論研究傳統中,特別是在1917年之後直到專家們(從他們提出的那些難題來看,那些專家有一些很出色)「消失」時的蘇聯,關於法是否屬於上層建築,或更確切地說,法是否「在生產關係一邊」的問題,似乎引起了廣泛的爭論。這是一個切中要害的問題。 如果此前提出的闡明站得住腳的話,我們就可以作出一個雖然圖式化但又清楚明確的回答,至少從原則上可以這樣,因為這個首要的問題需要作長篇大論的理論分析,而為了深入細節,這種理論分析只能在調查和經驗的(歷史—具體的)分析的基礎上作出。 馬克思在《資本論》的一些段落中指出,新的生產關係,由於是在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係內部,從而是在它們的制約下逐漸形成的,並從而是同它們相反對的[1],所以它的最初建立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這個過程事實上持續了非常長的時間,沒有得到法的法律承認。雖然已有的實踐有可能得到法律的部分承認,甚至在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係內部得到部分承認: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係為新的生產關係或交換關係讓出局部的、有限的位置——但有一個絕對條件,那就是對它們進行限制並讓它們臣服於自己。當資產階級法權在封建的社會形態的某些有限領域裡得以擴張(比如先是商業法,然後是皇家「手工業法」,然後是私營手工業法)時,在「封建制度」下就發生了那樣的事情。與封建的法相對抗的(部分地是新的)法的法則(loi)的頒布,不過是記錄了一個既成事實:新的交換和生產關係在由完全不同的生產關係統治著的社會形態內部得到無可爭辯的、不可逆轉的實際鞏固。 我們要特別為那些歷史學家記下這一點(他們也經常承認這一點)——馬克思曾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9年出版)「導言」(「導言」在他生前沒有發表)的最後幾行文字中,把它當作一個有趣的理論事實記錄下來[2]——:從17—18世紀開始的羅馬法的復興現象,植根於一些既是經濟的又是政治的「難題」(經濟的難題:商品交換的發展;政治的難題:法學家即絕對君主制的意識形態家求助於政治的羅馬法)。這兩種難題的匯合是一個值得信賴的指示,同時,它對於我們闡明法和國家之間的關係也必不可少。 我們絲毫不打算直接從這些正好支持了馬克思的某個歷史論點的歷史事實中得出總的結論,我們只滿足於提出如下的說明。 我們已經看到了資產階級法權在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運行中的獨特地位。 很顯然,它必須首先(說首先是因為它還以自己的專門法典規定了其他實踐)規定和認可一些明確的經濟實踐:交換實踐,即商品的買和賣。這些實踐必須以所有權[3]和相應的法律範疇(法律人格、法律自由、法律平等、法律義務)為前提,並以它們為基礎。 我們看到,資產階級法權由於一種不可避免的要求而趨向於形式性和普遍性,並且儘管這個形式化和普遍化過程遇到無數阻礙(越來越多且越來越難以克服的阻礙),它仍總是不顧一切地趨向於它們。[4] 我們看到,只有當法是抽象的,即在實際上抽象掉一切內容時,其形式性和普遍性才是可能的。而這種對一切內容的抽象是法對其內容、對其必然要抽象掉的內容本身具有作用力的具體條件。 最後,我們看到,法必然是鎮壓性的,它通過刑法典(Code Pénal)的形式把法的懲罰寫進了法本身當中。由此看來,只有在某個鎮壓性國家機器實際存在的條件下,法才能發揮功能,實現各種明確寫進刑法(Droit Pénal)當中並由主管違法行為的法院的法官們所宣判的懲罰。但同時在我們看來,在絕大多數情況[5]下,法只通過法律意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的補充的聯合作用[6]而得到「遵守」,因而,鎮壓性國家機器的專門化小分隊,並沒有直接干預寫入刑法典中並由「主管」法院「正式」宣判的懲罰在實踐上的(肉體暴力的)實現。 我們可以從這些事實中得出一些命題,這些命題將引領我們(在資本主義社會形態中)從一種關於法的「描述性理論」邁入關於法的理論本身的門檻。 二、「法」的這些特性的真正原因 1. 法(Droit)從形式上規定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運作[7],因為它定義了所有者、他們的所有物(財富)、他們「使用」和「濫用」自己所有物的權利(droit)、他們完全自由轉讓自己所有物的權利,以及反過來獲得某個所有物的權利。由此看來,就法尤其對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進行了抽象而言,法的具體對象就是資本主義生產關係[8]。 注意:正如否定一樣,抽象總是確定的。資產階級法權並不胡亂抽象,而是把它自己「負責」規定其運作(即運行)的那個確定的具體對象抽象掉了,也就是說,把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給抽象掉了。 在這一點上,千萬不能陷入這樣一種意識形態幻象(這種幻象使得法官或法學家帶著全部的「職業良知」或「道德良知」成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僕人),即認為,由於法對於所有那些被宣布為平等和自由的主體來說是平等的,由於法是自由和平等的法,所以法官和法學家就不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僕人,而是自由和平等的僕人![9] 2. 資產階級法權是普遍的,原因很簡單,那就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生產關係的運作實際上就是普遍的商業法的運作,因為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每個個體(對這種「個體」有一系列限定,比如要是成人,等等)都是權利的主體[10],並且一切都是商品。一切,就是說不僅包括那些社會必需的被買賣的產品,還包括勞動力的使用(這件事在人類歷史上是史無前例的,它把法對普遍性的要求,建立在這個被其抽象掉了的現實之上)。在古羅馬,奴隸曾是一種商品,但他們是物,而不是權利的主體。 正因為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迫使被剝奪了一切生產資料的個體——即「自由於」[11]一切生產資料的個體——作為僱傭勞動者去「自由地」出賣他們勞動力的使用,所以無產者才會在資產階級法權面前被賦予和資本家同樣的法律屬性:自由、平等。自由轉讓(出賣)自己的所有物(即他們勞動力的使用,因為他們不「擁有」任何其他的東西),自由購買(生活資料,從而把自己的存在作為自己勞動力的「擁有者」再生產出來)。 因此,法的抽象、形式性和普遍性,無非是從法律的角度對規定那種運作(即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運行)的形式條件的正式承認[12]。而通過擴展,對法派生出來的那些部分——政治法、行政法、軍事法(因為好像再也沒有了特權法)……也必須在這種關係下檢視一遍,即便不是從基本上已經被資產階級法權迫使就範的教會的角度,也要從世俗等級如醫生等級、建築師等級[13]等的角度檢視一遍。 3. 但我們也同樣看到,法必然一方面與某個屬於鎮壓性國家機器的專門化鎮壓性機器聯繫在一起,另一方面又與資產階級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聯繫在一起。由此看來,與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這個具體的現實有確定的抽象關係(說實話,這是一種完全不同的抽象模式)的法,也與另一個具體的現實有確定的抽象關係,這另一個具體的現實,就是以雙重面目出現的國家機器,即鎮壓性國家機器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 我們相信,正是這些,讓我們在看到國家機器的一個新功能的同時,或許還看到需要用什麼來定義法的身份。 很顯然,我們再也不能孤立地看待「法」(=各種法典)了,而是需要把它看作是一個系統的一部分,這個系統包括法、專門化的鎮壓性機器,以及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 這樣一來,我們會看到有一個鎮壓性國家機器的專門化小分隊(可以簡化為憲兵+警察+法院+監獄,等等)出現在某種功能中——在對國家機器在生產關係再生產中的作用說了這麼多之後,我們必須明確指出這種功能。因為這個小分隊確確實實不但直接干預生產關係的再生產,還直接干預生產關係的運行本身(因為它對生產關係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和鎮壓)。 更確切地說,因為鎮壓性國家機器中的這個專門化小分隊的直接干預(儘管很頻繁並且總是很明顯)在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日常運行中屬於例外,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法是「通過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來規定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常規」運行的,所以很顯然,這個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不僅干預了生產關係的再生產,還每時每刻直接干預了生產關係的運行。 由此我們或許可以不必冒太大的風險就得出兩個結論。 三、法律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 1. 我們發現,在某種明確的關係中,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再生產,在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運行的內部,並且在這種生產關係運行的同時,通過兩方面的干預而得到保障:一方面通過國家的鎮壓性的專門化小分隊在法律懲罰方面的相對例外的干預,另一方面通過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它「表現」[14]在進行生產和交換的當事人的「意識」即物質行為中——的持續全面的干預。 2. 這些讓我們斗膽提出以下命題。如果我們把剛才所說的都考慮進來;如果我們接受這樣一個事實,即法首要地通過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發揮功能」,並時不時地得到鎮壓性干預的支援;總之,如果我們記得,我們之前已經捍衛了這個論點,即任何國家機器都同時綜合了通過鎮壓而發揮的功能和通過意識形態而發揮的功能;那麼,我們就有充分的理由認為,理當在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這個概念之下來思考「法」,或者更確切地說,思考由這個名稱所指的實際的系統。因為這個名稱把這個實際的系統給抽象化了,所以也就掩蓋了它。這個系統就是:各種法典+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警察+法院和法官+監獄等等。 但要注意這個固有的區分:法這個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雖然也有助於(然而是以從屬的方式有助於)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再生產,但它占統治地位的特殊功能不是保障這個再生產,而是直接保障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運行。 如果我們的論點是對的,它就把一個頭等重要的現實擺到了我們面前: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和作為其實現的法律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在資本主義社會形態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它是把上層建築與下層建築結合在一起並把上層建築結合進下層建築的特殊機器。 我們前面說過,在資本主義社會形態中,是學校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在生產關係的再生產中起占統治地位的作用;同樣,我們可以提出,在我們暫時稱之為實踐的意識形態領域,是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起占統治地位的作用。雖然我們說的是「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但我們知道,在這個對子中,由於涉及法的行使,所以構成其主要部分的是法律的意識形態,道德的意識形態只是作為一種補充而出現的,它誠然不可或缺,但僅僅是作為補充。 希望大家好好記住這最後幾個命題,包括記住學校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統治性地位和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的統治性地位之間的接近——它們在自己的「範圍」和自己的作用方面的接近正在顯露出來。當我們以後回到我們的出發點,即回到一直懸而未決的哲學性質的問題上來時,我們將需要這些線索。 既然我們認為可以把「法」定義為在資本主義社會形態中行使一種完全特殊的功能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既然我們通過指出「法」不屬於它規定了其運行的生產關係,而是屬於國家機器,從而回答了「法」的身份的問題;那麼,我們就可以並且必須就意識形態一般說上幾句。 * * * [1]在這裡,馬克思暗指在封建制度下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萌芽的誕生。 [2]參見《〈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1-53頁。但在這個「導言」中,沒有找到阿爾都塞所指的內容。馬克思談論羅馬法復興與現代資產階級法權發展的文字,可參考《德意志意識形態》第一章「費爾巴哈」中「國家和法同所有制的關係」一節,參見《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前引,第583-587頁。——譯註 [3]「所有權」原文為「droit de propriété」,其中「droit」在法語中兼有「法」和「權利」兩種意思,「propriété」也有「所有(權)」和「財產」兩種意思,所以這個詞也可譯為「財產權」或「財產法」。——譯註 [4]自19世紀末以來,這些阻礙就持續不斷地擴大。它們(1)與壟斷性的集中有關;(2)與階級鬥爭的後果有關:資本家的階級鬥爭(對政治權利的不可思議的「歪曲」);工人的階級鬥爭(強制性地規定了從民法典來看「畸形的」法典即「勞動法典」的各種條款)。 [5]注意,這裡「情況」的原文為「cas」,與「案件」是同一個詞。——譯註 [6]這裡的「作用」原文為「jeu」,這個詞有「遊戲、規則、活動、作用」等含義,在有的地方也譯為「遊戲」「運作」。——譯註 [7]這裡的「運作」原文為「jeu」,參考前一條譯註。——譯註 [8]當我們談到「生產關係」時,同時總包括「那些由生產關係派生出來的關係」:交換關係、消費關係、政治關係等等。 [9]這並不是說人們不能援引現有的法的某個條款作為保證來反對某種濫用,包括「階級的濫用」;並不是說某些正直的法學家不能以自己的「科學」服務於「好的法」,而是說這種服務總是在這種法權的限度之內進行。 [10]「權利的主體」原文為「sujets de droit」,也可譯為「法的主體」。——譯註 [11]這裡「自由於……」原文為「libre de...」,也可譯為「不受……約束」,為了與下文「自由地」(librement)相對照,特譯為「自由於……」。——譯註 [12]「正式承認」原文為「la reconnaissance officielle」,即「官方承認」。——譯註 [13]「等級」原文為「Ordre」,既有「社會等級」也有「秩序」「命令」等意思,在法國法律中指某種混合的「法律人格」,即某個「等級」既是一種私人身份,同時又意味著要擔負相應的社會責任。——譯註 [14]「表現」原文為「représente」(原形為「représenter」),也譯為「表述」「代表」。——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