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再生產 · 第四章 下層建築和上層建築[1]
Infrastructure et superstructure
我們曾在一些場合[2]強調過馬克思主義「社會整體」觀的革命性,因為它跟黑格爾的「總體」截然不同。我們說過(而這個論點只是對歷史唯物主義著名命題的重複),馬克思把任何社會的結構都設想成是由兩個「層面」或「層級」[3]所構成的,即下層建築或經濟基礎(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統一體」)和上層建築。它們又被一種特殊的決定作用連接在一起。而上層建築本身又包括兩個「層面」或「層級」:一個是法律—政治的(法和國家),另一個是意識形態的(各種不同的意識形態:宗教的、道德的、法律的、政治的等等)。
一、地形學表述的優勢
除了有理論教學上的好處(揭示了馬克思和黑格爾的不同)之外,這種觀念帶來這樣一種決定性的理論優勢:它使我們有可能把我們所說的這些基本概念各自的作用力指數納入這些概念的理論配置中。這是什麼意思呢?
任何人都能輕而易舉地認識到這個表述是一個隱喻,它把一切社會結構都說成是一座大廈,它有一個基礎(下層建築),上面豎立著兩「層」上層建築,更準確地說,這是一個空間的隱喻,一個地形學的隱喻[4]。像任何隱喻那樣,它暗示著、揭示著某種東西。什麼東西呢?那便是:上層如果不是正好建立在它們的基礎和它們的基座之上,是不可能獨自「矗立」(在空中)的。
因此,大廈這個隱喻的目的,首先是要表述經濟基礎「歸根到底的決定作用」[5]。這個空間隱喻的作用,就是給基礎分配一種作用力指數,這種指數以如下的著名說法而聞名於世:在上層建築的各「層」中所發生的事情,歸根到底是由在經濟基礎中所發生的事情決定的。
從這種「歸根到底」的作用力指數出發,上層建築的各「層」顯然都被分配了不同的作用力指數。那是些什麼樣的指數呢?
人們立即就可以說,並且這樣說絕不會冒任何犯錯的危險:上層建築的各層不具有歸根到底的決定作用,它們都是由基礎的效力[6]所決定的;假如它們也以各自的(至今還沒有得到明確規定的)方式具有某種決定作用,那也只有在被基礎決定的範圍內才是如此。
上層建築各層的作用力指數(或決定作用指數),是由基礎的歸根到底的決定作用所決定的,它們在馬克思主義傳統中通過兩種形式得到思考:(1)上層建築對基礎有「相對自主性」;(2)上層建築對基礎有「反作用」。
因此我們可以說,馬克思主義的地形學即關於大廈(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空間隱喻的巨大理論優勢在於,它既揭示出決定作用(或作用力指數)的問題是首要的問題,又揭示出正是基礎歸根到底決定了整個大廈,並從而迫使我們提出那些專屬於上層建築自己的「派生的」作用力類型的理論難題,也就是說,迫使我們思考馬克思主義傳統一併稱之為上層建築的相對自主性和上層建築對基礎的反作用的問題。
相反,用大廈的空間隱喻來表述任何社會結構的重大缺點在於:它顯然是隱喻性的,也就是說,它仍然是描述性的。
在我們看來,從今以後,我們必須用另外的方式來表述這些事情。希望大家不要誤解:我們絕不是要否認這個經典的隱喻,因為這個隱喻本身迫使我們去超越它。而我們要超越它,並不是要把它當作無效的東西扔掉。我們只是想嘗試著去思考它通過這一描述的形式給我們所提供的東西。
二、地形學表述的局限
讓我們把牌攤到桌面上來吧。
我們認為,對上層建築的存在和性質進行思考,可以並且必須從再生產出發。要想闡明由大廈的空間隱喻指出了其存在、卻又沒有為其提供概念解答的許多問題,只要採取再生產的觀點就夠了。
在這裡,必須要有一種新的精確性。
在剛才我們提到過的那些文本中[7],我們想通過重提馬克思及其後繼者的某些提示,來強調在上層建築內部存在的法律—政治的上層建築(法和國家)和意識形態的上層建築(各種不同的意識形態)之間的區分。
對這個區分進行強調,仍然是揭示上層建築的兩「層」之間也存在著不同的作用力指數的一種方式。
在這裡,關於大廈的空間隱喻對我們來說仍然是用來表明:法律—政治的上層建築通常比意識形態的上層建築「更」有效,儘管意識形態的上層建築本身相對於法律—政治的上層建築來說,也被賦予了某種「相對自主性」,並且能對法律—政治的上層建築起「反作用」。
然而,在強調(上層建築這兩種形式之間的)這種區分時,我們依然停留在這個隱喻的邏輯當中,從而也就停留在它的局限當中,即它是一種描述。
這裡同樣必須用另外的方式來表述這些事情。
我們的意思是,我們不能用對大廈進行描述的那種隱喻的邏輯,而必須用另外的方式,來表述法—國家和各種意識形態之間的關係。
讓我們把自己的思考和盤托出吧:我們還必須用另外的方式來表述與這個獨特的對子有關的東西,即我們用法律—政治的上層建築這種表達所指代的東西。我們必須解釋在「法律—政治的」這個表達中將法和國家連接起來的那個連字符。並且,為了對這個連字符進行辯護(或重審),我們必須自問,我們能夠且必須思考的東西究竟是什麼;我們也必須自問,為什麼要用這種表達(它是否合法):即把法放在國家之前,而不是反過來,把法放在國家之後;或者說,是否這個關於之前或之後的問題,遠不是一種解決辦法,而只不過是指示了一個應該用完全不同的措辭提出的難題。
雖然我們是在以一種簡便的方式提出這些問題,但我們相信它們提得正確。所有這些問題可以概括為如下難題:
什麼是法?
什麼是國家?
什麼是意識形態?
法、國家和意識形態之間保持著什麼樣的關係?
為了思考這些關係,我們可以用哪種「組合」類型(法—國家,或國家—法,等等)來表示它們?
我們的基本論點是,只有採取再生產的觀點,才可能提出(並解答)這些難題。
我們將從這一觀點出發,對法、國家和意識形態作出簡要的分析。我們將試著同時揭示,從實踐和生產的觀點出發和從再生產的觀點出發,分別會發生什麼情況。只有考慮到再生產和生產之間的這種差別,才能為我們正在提出的難題提供解決辦法。
在著手進行我們的分析之前作最後一個說明:既然我們是在尋找一些複雜問題的答案,既然這些答案取決於它們所要求的順序本身,並且既然我們暫時對這種順序還一無所知,我們就要採取一種暫時是任意的順序,一旦這些分析完成,就自然要對它進行調整。因此,我們為自己提出如下任意的順序:法、國家、意識形態。我們會看到[8],由於意想不到的原因,我們將不得不在中途修改這個順序:因為我們將發現一種新的現實。
* * *
[1]原文為「infrastructure」和「superstructure」,通譯為「基礎」和「上層建築」,但在本書中,為了與「base」(基礎)相區分,也為了突出這個對子的「隱喻的」「描述性的特徵」,我們把這兩個詞譯為「下層建築」和「上層建築」,相應地,凡譯為「基礎」的地方,原文都是「base」。——譯註
[2]見《保衛馬克思》和《閱讀〈資本論〉》,馬斯佩羅出版社,1965年。
[3]「層級」原文為「instances」,還有「懇求」「部門」等意思,作為專業名詞,又有「訴訟」和「法院」等意思。另見第126頁譯註。——譯註
[4]地形學(topique)源於希臘文的topos:場所。地形學表述了某些現實在一個特定空間內所分別占據的場所:這樣說來,經濟就在底層(基礎),它上面是上層建築。因此它讓我們看見什麼是「屋基」(fondement)[基礎(base)],被基礎所決定的是什麼(上層建築)。[劃掉的句子]:事實上,任何人都「知道」,並且都「看見」,一座房子的各層不會獨自「矗立」在空中,而是「建立在」它們的基礎和它們的基座(fondations)上。
[5]注意「歸根到底」的原文為「en dernière instance」,其中的「instance」即前文所說的「層級」,而「dernière instance」直譯即為「終審」或「最後層級」。關於「歸根到底」,詳見第82頁譯註。——譯註
[6]「效力」原文為「efficace」,在這裡與前文中的「efficacité」(作用力)意思相當。——譯註
[7]《保衛馬克思》,《閱讀〈資本論〉》,馬斯佩羅出版社,1965年。
[8]「看到」原文為「voire」(甚至),應為「voir」(看到)之誤。——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