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再生產 · 第五章 法[1]

阿爾都塞 《論再生產》
Le Droit 我們要研究這個名稱在屬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那些社會形態中所指的事物。我們要預先說明,目前我們所進行的僅僅是一種描述性的分析。一旦我們獲得相應的手段,就會以一種更為理論化的形式回到這個問題(參考第十一章)。 人們在日常生活實踐中應用即遵守和規避的,是一套被編成了法典的規則系統(參考民法典、刑法[2]法典、公法法典、商業法法典等等)。為了簡化敘述,我們將首先討論私法(它被包含在民法典中),況且私法也是法律的(juridique)基礎,法的其他分支力圖從它出發,將自己的觀念和規則系統化,並使之相互一致。 我們要以非常圖式化的方式來講述這件事。 私法以一種系統的形式陳述支配商品交換的規則,即買賣規則,「所有權」[3]歸根到底靠的就是這些規則。所有權本身要從下述這些一般的法律基本概念出發而得到闡述:法律人格(公民人格:它把個人定義為具有一定法律能力的權利人[4]);對財產[5](它是所有權[6]的支撐物)進行「使用和濫用」的法律自由;以及法律平等(所有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在我們目前的法中,即所有人,除了某些被排除在法律平等之外的「邊緣人」[7])。 說了這些,法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必須記住馬克思和恩格斯(而且是隨康德之後,部分地是隨黑格爾之後)強調過的三個特徵。 一、法的系統性 法必然呈現為一套天然地傾向於無矛盾和內在完備性的系統。我們要請大家原諒在這裡引入這兩個顯然是技術性的概念。它們都很容易理解。 由於法是一套被應用——也就是說既被遵守又被規避——的規則系統,所以在這套系統的一切規則中,必須有這樣一種一致性占支配地位,使得人們不能援引某一條規則來反對另一條規則,否則,前一條規則的作用就會被後一條規則的作用所破壞。正因為如此,法傾向於消滅自身中一切可能的矛盾;正因為如此,法學家們才展開這項非凡的系統化活動,這項活動一向贏得普通人的敬仰,並把法學家們變成規則狂和應用案例狂。 但是,法同時必須是完備的,也就是說,它必須呈現為一套傾向於把「現實」中可能出現的全部情況都包括進來的規則系統,以便不會突然陷入事實上的法律「空地」,讓一些損害這個系統完整性的非法律實踐進入到法自身當中。 由此產生了法學家「令人敬仰的」活動的另一個方面:他們一向同時致力於將「習慣法」的差異和判例(在經常超出規則的「具體」情況中的規則的應用)的各種偏差重新納入到法自身當中。 因此,系統化活動本身,不僅要包括減少可能存在於現有的法的各種規則中的矛盾,而且尤其要包括減少已經在法的內部系統中得到限定的那些規則與判例中超出法律界限的實踐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其本義就是辨認出[8]法還沒有真正將其納入進來並使之系統化的各種「情況」[9]。從這方面看,判例顯然要與法的那個外部重新發生聯繫,法的歷史以人們稱之為成文法(任何法律規則系統都會產生一套成文記錄)與所謂「習慣」法之間的差別的形式承認了那個外部的存在。但我們還是把這點放在一邊吧,我們對它感興趣,只是因為它從法自身安全的角度指出了(或多或少對其造成威脅的)法的外部的存在。 二、法的形式性 法必然是形式的,因為它不是取決於買賣契約中法人[10]之間交易的內容,而是取決於這些交易的契約的形式,即由在法面前形式上自由和平等的法人的(形式的)行為所規定的形式。正因為法是形式的,所以才能夠被系統化,趨向於成為無矛盾的和完備的。法的形式性以及它的相應的系統性構成了它的形式的普遍性:法對於任何在法律上被定義和承認為法人的人都有效,並能為他們所援引。 人們習慣於把法的這種形式性看作一種「形式主義」並加以批評,也就是說,對它持一種道德觀點。道德觀點就是道德觀點:它引起贊成或譴責。法不在乎是被譴責還是被贊成:它存在並發揮功能,並且只是形式地存在和發揮功能。 它的形式性的作用,顯然在於在法自身中把法的形式要應用於其上的那些內容放進「括號」。但它的作用絕不能像巫術一般讓那些內容消失。恰恰相反:法的形式主義只有應用於——在法自身中必然不在場的——特定內容才有意義。那些內容就是生產關係及其後果。[11] 由此,我們可以開始隱約看到: 1. 法只有根據現有生產關係才存在; 2. 只有當法據以存在的生產關係在法自身中完全不在場時,法才具有法的形式,即形式上的系統性。 法只有根據一個它在自身中完全抽象掉的內容(生產關係)才存在。正是它的這種獨特狀況,解釋了馬克思的經典提法:法通過在自己的規則系統中完全不提生產關係,正好相反,通過掩蓋它們而「表現」了生產關係。[12] 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生產關係和法權[13]之間的區分是根本的。混淆它們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理論失誤,還會造成重大的政治錯誤,這些失誤和錯誤都會帶來自身的後果[14]。 事實上,這個區分不僅對於分析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所發生的事情是必不可少的[15],而且對於預測在社會主義生產方式中將要發生的事情也是必不可少的。 僅舉這一個例子:十分明顯,用生產資料集體的或社會主義的所有來定義社會主義生產關係,是錯誤的。把社會主義革命定義為從一種所有制向另一種所有制的「過渡」——從生產資料由個人或壟斷性的團體(總之「一小撮人」)所有向生產資料由整個集體(即一方面是國家,另一方面是一些合作社)所有過渡——也是錯誤的。 因為談論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不是談論社會主義生產關係,而是談論社會主義法權,因而就是把(所謂)社會主義法權當作了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如果堅持這個關於社會主義生產方式的純法律定義,很可能會造成極大的失算——眼前的經驗就證實了這一點。 我們都知道,實際上馬克思從來都不用生產資料的集體(社會主義)所有(propriété),而是用由自由「聯合的」人[16]對生產資料的集體的或共同的占有(appropriation)[17],來定義構成社會主義生產方式的生產關係,因而拒絕了用法權去定義那個不能被法權(哪怕是所謂社會主義法權)所定義的事物。這種拒絕在馬克思那裡走得很遠,因為在他看來,很明顯,任何法權——歸根到底是商品關係的法權——最終仍然帶著資產階級的這個缺陷,因此任何法權在本質上最終都是資產階級的,是不平等的。關於這一點,參見《哥達綱領批判》中那些令人欽佩卻又極其簡短的批註[18]。 那麼,自由「聯合的」人對生產資料的集體的或共同的占有是什麼意思呢?很顯然,雖然這個難題在這個綱領性的提法、這個排除了所有法律參照和所有法律統治的提法中被提出來了,但卻沒有得到解答。我們都知道,在馬克思主義工人運動史中,這個難題曾引起並仍然在引起怎樣的爭論(並且現在還沒有結束)。有些人堅持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合作社所有,因而社會主義就變成了一個經濟的計劃化問題。他們宣稱,好的社會主義法權和好的計劃化會自發地、真正地實現馬克思說過的那種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另一些人想立即過渡到生產當事人對生產資料的直接占有,並實行「工人自治」——「工人自治」對於他們來說就是那種占有本身。正是從後一種傾向中會產生並且已經產生了一些口號,比如「工人政權」「經濟民主[19]」。這些事情並不簡單。 這些事情不簡單,是因為不能把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這樣的社會主義生產關係乃至共產主義生產關係,與在社會主義過渡階段要建立的那些關係混為一談:因為,既然不能把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混為一談,就更不能把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階段(社會主義建設階段)當作社會主義本身。 在上述過渡階段(列寧曾無數次重複過,它是無產階級專政階段),人們面對的還不是社會主義的生產關係,而是一些過渡階段的關係。在這個階段,所謂的社會主義法權在形式上仍然是不平等的、資產階級的法權,國家所有和合作社所有都只是一些暫時的形式,無產階級專政也只是暫時被採用,目的是為建立未來的社會主義生產關係作長期、耐心和持久的準備。這正是列寧與另一些人相反,不斷提醒我們的地方,那些人希望跳過過渡階段,通過提出一些在空想社會主義中非常經典的小資產階級的解決辦法,來建立「工人政權」「工人自治」和「經濟民主」或「生產民主」[20]。 然而,如果我們願意把無產階級專政這個過渡階段本身的難題留在這個階段(其中首要的難題就是搞清楚是否已經超越了無產階級專政階段……)[21],不把它們與建成了的社會主義的難題混為一談,那麼,就可以就生產資料社會主義集體占有本身的性質提出問題,並從一開始就思考馬克思在這個綱領性的用語下所想到的東西。 馬克思所想到的顯然是法權的消亡以及相應的國家的消亡。法權的消亡只能意味著商品類型的交換的消亡,作為商品的財產的交換的消亡(這裡的商品自然首先包括資本主義商品關係中的勞動力這種商品),意味著非商品的交換代替商品的交換。這樣一來,人們就必然會提出如下問題:如何保障這些非商品的交換?經典的回答是:通過社會主義計劃化。但什麼是社會主義計劃化呢? 顯然,這個問題在今天變得很棘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由史達林政策銘刻在蘇聯的計劃化中的非常獨特的形式給它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我們將更願意將這種形式稱之為國家的計劃化,而不是「官僚主義的」計劃化(因為官僚主義這個後果是某種更廣泛的政治的一個次級後果)。 在蘇聯、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國家,所有試圖通過「自由」措施(其作用是在這些國家的經濟內部承認並擴大商品關係)使計劃化「變得靈活」的人,都仍然並實際上一直是在這個非常獨特的形式的限度內進行爭論的。 人們也正是在這個非常獨特的形式的限度內,就那些關鍵性問題的解決方法提出「理論」難題的——當地的理論家們在這些難題上被搞得頭昏腦漲,四分五裂:比如「價格」的確定問題[22]。我敢說,在正統馬克思主義學說中被置於這些「理論」問題核心的勞動價值論,在這裡就經受著嚴峻的考驗! 在最不得已的情況下,人們祈求於自動化和電子技術的雙重神話,它們——多虧了巨型電子計算機的超集中化——有可能通過神奇的、像數學一樣嚴密的計劃化[23],去「解決」所有這些難題,並且從企業的「贏利標準」來說,(有時候難免)還能有一點點「結餘」……我不相信這個摻了一定劑量經濟自由主義(劑量的多少遲早會變得無法控制)和十足「人道主義」意識形態(它是經濟自由主義的必然對位)的技術主義解決辦法給我們提供的社會主義計劃化,真的能體現「自由聯合的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關係。 因此,最好在歷史、政治和理論上,從史達林政策強加的、總是引起這些「難題」的計劃化形式那裡認真地後撤一步,並從一種更正確的觀點出發去重新考察那些事情。至少這是我個人的意見,我如實把它表達出來。但這種後撤及其後果,必須以一些政治和理論條件為前提,而以事情的當前進展來判斷,那些條件並不是馬上就會實現,而且如果不經過一番痛苦的分娩,完成重大轉變,也不可能得到實現。因為在所有這些難題背後,(甚至在那些社會主義國家)存在著一些非常嚴肅的問題:階級問題和階級鬥爭問題。馬克思主義者不應對此感到驚訝。 無論如何,通過正在進行中的不同的實驗:包括南斯拉夫的實驗(我們從現在開始可以得出可靠的結論說,它只是向資本主義過渡—倒退的一個階段)、打上了史達林觀念印記的蘇聯的計劃化,以及(在精神上和形式上明顯不同的)中國的計劃化等實驗——通過這些實驗,很顯然的是,在這些不同的實驗中,真正涉及的,是對各種前所未有的形式的探索,人們希望有一天能通過這些形式實現作為真正占有關係的十足的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同樣顯然的是,對那些形式的探索不是一個單純的理論問題(儘管理論——當然是指馬克思和列寧的理論——在這裡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政治問題,並且這個問題只有在政治鬥爭(說到底是階級鬥爭,經濟的、政治的和意識形態的階級鬥爭)結束時才能得到解決。我們現在所經歷的,只不過是這個鬥爭的最初階段。 以上就是馬克思主義關於生產關係和法律關係的區分之所以如此重要的特別原因。 三、法的鎮壓性 法必然是鎮壓性的。康德已經非常清楚地看到並在他的《道德形上學》(第一部:法權論)中表達過這一點。儘管這部著作有這樣一個標題,但它的形上學成分非常少。在這一方面,黑格爾的法的觀念,由於他譫妄的唯心主義,遠遠落後於康德的法的觀念。 法是鎮壓性的,因為如果沒有一套相應的懲罰體系,它就不可能存在。換句話說,沒有刑法典,就不可能有民法典,因為刑法典正是民法典在法的水平上的實現。這很容易理解:法律契約只有在人們應用——即遵守或規避——法的條件下才能存在。因此,必須存在一套關於法的應用(或不應用)的法,也就是關於遵守(或不遵守)法律契約規則的法。 在契約中,兩個法人相互保證完成規定的交易償付。他們還同時相互保證,如果誰不遵守契約條款,就要受到懲罰。[24] 通過對法的這種最根本的法律補充,即通過對在契約中[不]遵守已簽署的條款的行為進行懲罰的法律規則系統;通過對民法典的法律補充,即通過刑法典,法在自己內部承認了,如果沒有鎮壓性的強制規則,它就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說,不會被法人付諸實踐。 康德在其《道德形上學》(第一部:法權論)中把這一點看得清清楚楚:法意味著強制。但他當然是從道德的觀點來看的,因而是把它看作是法和道德之間的差別:前者是無矛盾的—完備的鎮壓性的形式系統,後者是無矛盾的—完備的、把義務包括在內的、沒有懲罰從而沒有鎮壓的形式系統。我們關於法的觀點不是康德的觀點(即法有別於道德的觀點),而是一種完全不同的觀點(即法有別於生產關係的觀點),這一點應該不會讓人感到驚訝。 這樣一來事情就很簡單了。要強制就要懲罰,要懲罰就要鎮壓,所以必然要有鎮壓性機器。這個機器就存在於狹義的鎮壓性國家機器當中。它的名字叫作:警察、法院、罰款和監獄。法和國家正是由此而成為一體的。 但同時很顯然,法的實踐並非僅僅依靠實行鎮壓。正如人們所說,鎮壓更經常地是「預防性的」。相對於得到遵守的無數契約(這時不需要鎮壓性機器親自干預,並且不需要啟動鎮壓程序),鎮壓只在少數情況下才出現在法律—國家的形式中[25]。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事情都進展平穩:契約的條款都得到遵守。 但是,在這裡要特別當心。 四、法、法律意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的補充 契約雙方是因為「害怕憲兵」,才遵守契約條款中簽署的承諾,因為每個人都「知道」,害怕憲兵是「明智之始」[26]。對於這種觀點,常識[27](這個公共廢話的老皇曆[28])會放聲大笑。 那些「誠實的人」[29]正是用下面這個理由以及這個理由的全部顯而易見性來進行反駁的:儘管憲兵確實出現在法律約束的地平線上,但它絕沒有出現在契約簽訂人的意識[30]的地平線上,更確切地說,憲兵本身在那裡是不在場的。 這些「誠實的人」有道理[31],而且他們總是有道理,但我們要懂得是什麼道理讓他們有道理。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聽聽他們說什麼就夠了:「我們之所以遵守自己所簽訂的條款,不是因為害怕憲兵(老天保佑!),而『僅僅是因為誠實』。」 事實上,確實存在著一些誠實的契約簽訂人,他們因為誠實而完全沒有害怕憲兵的必要。他們僅僅因「職業良知」或「道德良知」而誠實。當他們沒有因這種誠實而(或多或少不引人注目地)獲得商業利益時,還會趁機為此表現出些許驕傲。因為大家都「知道」,他們之所以沒有因此獲利,是因為雖然在國內或國際市場上,某「公司」或甚至某種人(比如德國人、日本人等等)十分「端正」、十分守約,但另外一些公司和人卻不(很)懂得「在生意場上怎麼做」,也就是說,不懂得「兌現自己的承諾」(榮譽!)[32]。 好吧,必須立即抓住這些「誠實的人」的話,因為與所有潛在的布熱德主義[33]挖苦或小資產階級(這些小資產階級若不先「被打翻在地」就無法想像自己會沉淪)的苦澀挖苦相反,他們從根本上來說是有道理的。讓我們用它自己的名字來稱呼這種道理吧。 既然不久前我們給資產階級法權所需要的鎮壓性機器(國家機器的一部分)取了一個名字;那麼,讓我們也給這個道理取一個名字吧:它就是法律意識形態,以及作為其「補充」的道德意識形態。 絕大多數法人之所以確實在既沒有專門化的鎮壓性國家機器的干預,也沒有它的預先性威脅的情況下,遵守自己所簽訂的契約條款,是因為他們都被法律意識形態的「誠實」所「滲透」了,這種「誠實」銘刻在他們[34]對法的遵守行為中,為的是專門使得法能夠「發揮功能」,也就是說,使得法律實踐能夠「自動運轉」,而不需要訴諸鎮壓或威脅。 這裡仍然要當心。 法律意識形態顯然是法的實踐——從而也就是法自身(未被實踐的法根本稱不上是法)——所要求的,但它又不能與法混為一談。 比如法說(這些都寫在它的法典中):所有個人(我們上文提到的作為例外的邊緣人除外)在法律上都是自由的(訂立或不訂立契約的自由,使用、濫用或不使用、不濫用自己財產的自由,等等)。這是對自由的法律定義,也就是說,是通過法、通過法的規則系統對自由進行的定義。這是對自由的一個十分明確的定義,它只在法的限度內有效,並且與道德自由和哲學自由毫不相關,甚至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那樣,與法律意識形態的自由也毫不相關。 比如法說:所有個人(那些邊緣人等等除外)在一切契約行為及其後果(尤其是刑罰性後果)面前都是平等的。這是對平等的法律定義,也就是說,是通過法、通過法的規則系統對平等進行的定義。這是對平等的一個十分明確的定義,它只在法的限度內有效,並且與道德平等、政治平等和形上學的平等毫不相關,甚至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那樣,與法律意識形態的平等也毫不相關。 比如法說:必須遵守簽署了的承諾。這是對義務的法律定義,也就是說,是通過法、通過法的刑罰規則系統對義務進行的定義。這是對義務的一個十分明確的定義,它只在法的限度內有效,並且與道德義務和形上學的義務毫不相關,甚至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那樣,與法律意識形態的義務也毫不相關。 法律意識形態,如果我們帶著對事實的最低限度的尊重,並用一種稍微精確的語言來談論它,就可以說,如果它確實採用了自由、平等和義務的概念(notions),那也是在法之外,即在法的規則系統及其界限之外,把它們納入了一套由完全不同的概念(notions)結構起來的意識形態話語中。 要概括作為法律意識形態基礎的那些概念的本質,就必須注意這裡的「微小差別」。 法說:作為法人,個人是在法律上自由、平等和負有義務的法人。換句話說,法不會超出法,它「老老實實地」讓一切回到法。不應該為此而指責它:它老老實實地幹著自己作為法的「本行」。 而法律意識形態呢,它有一套在表面上相似,但實際上完全不同的話語。它說:人天生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在法律意識形態中,是「本性」[35]而不是法,為「人」(而不是法人)的自由和平等「奠定基礎」。細微差別…… 剩下的顯然還有義務。法律意識形態不會說人「天生」負有義務:在這一點上,它需要一個小小的補充,更確切地說,一個小小的道德補充。這意味著法律意識形態只有得到「良知」和「職責」[36]的道德意識形態支持,才能站得住腳。 大家會理解我們想說著的是什麼。法是一套系統化的、無矛盾的、(傾向於)完備的形式系統,但它無法獨自存在。 一方面,它依賴於一部分鎮壓性國家機器;另一方面,它依賴於法律意識形態,還要依賴於道德意識形態的小小補充。 在一切法律實踐的地平線上,可能都有憲兵(它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在執行警戒,並在必要時進行干預。但在大多數時候,它不進行干預,甚至在法律實踐的地平線上完全不在場。 那麼,在這個空間本身當中,而不是在這個空間的地平線上,在場的是什麼呢?是法律意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的小小補充。在契約的法律實踐這個空間中,法律意識形態和道德意識形態似乎在扮演著不在場的憲兵的角色,成為不在場的憲兵的「代表」。 不在場就是不在場。對不在場的事物的代表,並不是那個不在場的事物本身,而是它的代表。(我們的外交官們非常清楚,他們不同於戴高樂,他們不是「法蘭西!」,而只是它的「代表」——感謝上帝保佑他們!否則他們將被這個六邊形[37]的重量壓得粉碎——,這使得他們可以過自己的小日子,有家庭、有假日、有前程,包括職業前程。) 因此,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代替了憲兵,但既然它是代替憲兵,所以它不是憲兵。 這不是在鑽牛角尖,或者說,這並不是一個毫無根據的區分。這個區分在事實中——更明確地說,在憲兵是一種肉體性鎮壓的干預力量這一事實中——是看得見的。憲兵宣過誓,有權力逮捕犯人,將犯人(如有必要,動用手銬)押送給「有決定權的人」[38],由「有決定權的人」向犯人問責,最終進行入獄登記,投入牢房,等待訴訟和判決。憲兵就是國家的暴力,它穿著制服以溫和(或不那麼溫和)的形式出現。人們認為它沒什麼了不起,恰恰是因為「忘記」了它只有通過暴力才存在。我們要說,在憲兵的形式下面,法律實踐是「通過」國家機器的(常規)「暴力」而發揮功能的。 但作為通則,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並不需要國家暴力的干預。法律實踐要「發揮功能」,只要有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就夠了,事情會「自動」運轉起來。因為法人都深信這種明擺著的「顯而易見性」:人天生是自由和平等的,「應該」[39]完全憑法律—道德的「良知」(人們給它取了這個專業性的教名,只是為了掩蓋它的意識形態實質)遵守自己的承諾。因此,我們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法的實踐「通過法律—道德的意識形態」而「發揮功能」。 法得以發揮功能的這種方式(既「通過」國家的「暴力」,又通過非暴力的「意識形態」)所帶來的後果,當然是難以估量的,對於生產關係,對於生產關係在勞動分工和組織中的存在形式來說,都是如此。我們以後當然必須再次討論這些問題,但目前讓我們把這個重要的問題擱置不論,以便把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以下說明上。 我們對法的性質和它的「功能的發揮」所進行的分析——即便我們還並沒有對此進行專門的研究——讓我們遇到了兩個現實,離開這兩個現實,法的存在和它的功能的發揮是完全不可理解的。這兩個「現實」,一個是國家,一個是意識形態。現在到了談論它們的時候了。 * * * [1]「法」原文為「Le Droit」,「droit」有「法」「權利」「公正的」「正當」等含義,也譯為「法權」。在本書中,我們根據上下文分別將它譯為「法」「權利」或「法權」。為避免混淆,我們將另一個詞即「loi」譯為「法律」。——譯註 [2]下文中楷體的「法」,原文都是「Droit」,不再一一註明。——譯註 [3]「所有權」原文為「droit de propriété」,其中「droit」在法語中兼有「法」和「權利」兩種意思,「propriété」也有「所有(權)」和「財產」兩種意思,所以這個詞也可譯為「財產權」或「財產法」。——譯註 [4]「權利人」原文為「peronnes de droit」,即指作為「權利/法」的主體的人。——譯註 [5]這裡的「財產」原文為「biens」。——譯註 [6]這裡「所有權」原文為「propriété」。——譯註 [7]由於一些病理原因——按規定被拘禁起來的精神病人——或一些刑事原因,或一些「未到法律標準的」原因:兒童、未成年人、外國人和部分婦女等等。 [8]「辨認出」原文為「reconnaître」,也譯為「承認」「認出」。——譯註 [9]「情況」原文為「cas」,也有「案情」「案例」的意思。——譯註 [10]「法人」原文為「personnes juridiques」,指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或組織。其所指與中國法律所定義的「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有所不同。——譯註 [11]法承認所有人(平等的法律主體)的所有權。但沒有任何法典條款會承認這樣一個事實:某些主體(資本家)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而另一些主體(無產者)缺乏任何生產資料。這個內容(這些生產關係)在法中不在場,同時又得到了法的保證。參考第一章。 [12]馬克思原來的提法參見《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的一段話,《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前引,第412頁:「法的關係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運動的現存生產關係或財產關係(這只是生產關係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譯註 [13]注意,「法權」原文為「Droit」,即前文中的「法」,本書中有時候也譯為「權利」(具體參見第140頁譯註),尤其是在下文討論的《哥達綱領批判》的新譯中文版里,這個詞都被翻譯為「權利」。——譯註 [14][被刪除的段落]:比如,有這樣一個提法,想要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與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個人所有相對)的基礎上定義社會主義。這個提法仍然陷入了法律關係(集體所有)中,因為它保留了資產階級法權的基礎的原則:法律人格(代替個人人格的是集體人格—國家,或集體—集體農莊)。 這個定義雖然能夠大致地有助於人們從資產階級法權出發去預測(資產階級的)法律關係在這種生產方式中「將要發生」什麼,但它完全沒有命中自己的對象:社會主義生產關係。 既然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與資產階級法權混為一談,那麼很容易就能理解,這樣的提法會把那些構成社會主義的東西帶入何種理論和實踐的謬誤之中。更何況,不僅用法權的用語,而且還由此用資產階級法權的用語來定義社會主義生產關係,本身就是一樁醜聞。 希望大家充分警惕一個陷阱,它會在這裡隨時窺伺讀者的想像力,他們可能會被誘惑說:好吧,必須放棄資產階級法權的觀點,並採取社會主義法權的觀點。但這只不過是用另一種語言重複同樣的錯誤:事實上,如果在從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階段,法權會必然繼續存在的話,那麼,繼續存在的法權--哪怕是所謂「社會主義」法權(因為法律人格是「集體的」)--就仍然是資產階級法權,因為只有作為商品的即資產階級的法權,它才是法權。社會主義生產方式將廢除一切法權。馬克思曾在《哥達綱領批判》一段經常被引用但卻很少被理解的話中充分意識到並以自己的措辭說出了這一點。(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21頁:「所以,在這裡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法權,雖然原則和實踐在這裡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換中,等價物的交換隻存在於平均數中,並不是存在於每個個別場合。」黑體為原文所加,其中「權利」與「法權」對應的是同一個德文詞「Recht」,即法文中的「droit」,但在新版《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前引,第434頁相應部分,這個詞均被譯為「權利」。--譯註) [15]原文為「impensable」(不可想像的),應為「indispensable」(必不可少的)之誤。——譯註 [16]「自由『聯合的』人」原文為「les hommes librement «associés»」,這個提法出自《資本論》,前引,第97頁。與此相似的另一個提法是「自由人聯合體」(une réunion d'hommes libres),見《資本論》,前引,第96頁。——譯註 [17]參見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前引,第20頁:「在一個集體的、以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社會裡,生產者並不交換自己的產品;耗費在產品生產上的勞動,在這裡也不表現為這些產品的價值,不表現為它們所具有的某種物的屬性,因為這時和資本主義社會相反,個人的勞動不再經過迂迴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為總勞動的構成部分存在著。」注意,新版《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前引)第433頁相應部分的譯文被改為「在一個集體的,以生產資料公有為基礎的社會中……」——譯註 [18]參見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前引,第21-22頁:「雖然有這種進步,但這個平等的權利還仍然被限制在一個資產階級的框框裡。生產者的權利是和他們提供的勞動成比例的;平等就在於以同一尺度——勞動——來計量。但是,一個人在體力或智力上勝過另一個人,因此在同一時間內提供較多的勞動,或者能夠勞動較長的時間;而勞動,為了要使它能夠成為一種尺度,就必須按照它的時間或強度來確定,不然它就不成其為尺度了。這種平等的權利,對不同等的勞動來說是不平等的權利。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因為每個人都像其他人一樣只是勞動者;但是它默認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因而也就默認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所以就它的內容來講,它像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黑體為原文所加。注意,這裡的「權利」即正文中的「法權」。另參考《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譯文,前引,第435頁。——譯註 [19]「經濟民主」的口號是社會民主主義者的口號。從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觀點看,它毫無意義。列寧曾提醒說:民主是一個政治概念,它涉及的是政治——因而與經濟沒有任何關係。 [20]此處見列寧的文本,《列寧全集》第三十二卷第19頁,莫斯科,1962年。(相關內容可參見列寧《論工會、目前局勢及托洛茨基同志的錯誤》一文,《列寧選集》第四卷,前引,第367-391頁。——譯註) [21]赫魯曉夫非常輕率地宣告說,蘇聯已經超越了這個階段,蘇聯正在建設共產主義。 [22]關於這些爭論,他們的預先假定,以及他們的死胡同,參見夏爾·貝特蘭(Ch. Bettelheim)的文章《歐洲社會主義國家中的價格難題》(«Les problèmes des prix dans les pays socialistes d'Europe»),載《思想》(La Pensée)雜誌1967年6月第133期和1967年8月第134期。 [23]在我看來,為了觸及這個問題的實質,觸及所有關於計劃化保障手段的理論—技術討論的實質,就必須提醒大家注意:人們實際上認為,或確切地說,人們希望,計劃化的主要目的是實現、建立,簡言之創造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即真正的、十足的占有關係。事實上,因為它傾向於要麼獨自、要麼以負主要責任的方式擔負解決這個巨大難題的責任,所以人們誤解了它的真正功能。它的真正功能不是創造社會主義生產關係,而是以最「合理的」方式組織現有的各種生產力,並且實際上僅僅是組織生產力。在這裡,我們會重新發現我在附錄中談到過的一個政策:生產力優先於生產關係的政策(具體可參見本書附錄《論生產關係對生產力的優先性》。——譯註)。這個政策在原則上是錯誤的,有悖於列寧的著名口號「社會主義就是蘇維埃加電氣化」(參見列寧《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關於對外對內政策的報告》,《列寧選集》第四卷,前引,第364頁:「共產主義就是蘇維埃政權加全國電氣化」。也參見《關於電氣化的意見》,《列寧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23頁:「共產主義=蘇維埃政權+電氣化」。——譯註)。列寧通過這個簡潔的口號表達了一個正確的、根本的、忽視了就不可原諒的論點:他在這裡斷言了蘇維埃對電氣化的優先性,並通過斷言蘇維埃的優先性而間接斷言了生產關係難題對於生產力的政治上的優先性。我說的就是政治上的優先性。因為蘇維埃是群眾的政治組織。而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只有通過群眾的政治干預(這裡即蘇維埃),才能作為生產力計劃化(這裡電氣化是其象徵性代表)的派生後果而建立起來。計劃化(其首要目標是組織生產力)是政治干預和貫徹政治路線的輔助手段之一,它必須建立、「發明」全新的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群眾在1905年確實「發明」了蘇維埃)。因此,計劃化--包括它的設想,包括它的各種方法(我沒有說它的目標,因為不言自明)--並不是解決辦法,而是服從以生產關係的優先性為基礎的政治路線的手段。無產階級(政治上的)專政必須建立這種優先性。這事關階級鬥爭,並且需要長期努力。還必須以正確的措辭把這個問題提出來,必須政治掛帥,反對經濟主義-人道主義傾向,以保障生產關係實際上的優先性。(對這個問題的進一步思考,可參考本書附錄《論生產關係對生產力的優先性》。--譯註) [24]當然他也會尋求(法律)手段規避懲罰:要麼去發現某項法規「保護」自己的做法(多虧了法律專家們,人們給他們付工資就是為了幹這事兒);要麼去發現某項法規的不在場(這同樣要靠法律專家們),即法中的某個漏洞,以逃避一切法律訴訟,無論是什麼形式的訴訟(是訴諸實際的法還是訴諸判例)。 [25]「出現在……中」原文為「intervenir...dans」,其中動詞「intervenir」也譯為「干預」。——譯註 [26]典出《聖經·詩篇》111:10:「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凡遵行他命令的是聰明人。」——譯註 [27]「常識」原文為「sens commun」,字面意思為「共同的感覺」,也即康德哲學中的「共通感」。但與康德的用法不同,在阿爾都塞(以及葛蘭西)這裡,這個詞更多地指未經批判的「自發的觀念」。——譯註 [28]「老皇曆」原文為「Almanach Vermot」,是法國的一種曆書,最早由Joseph Vermot於1886年1月1日出版。這種曆書有點像中國的皇曆,每一頁代表一天,上面會印上一些實用信息、文字遊戲或胡謅的笑話等等,很受法國老百姓歡迎。——譯註 [29]「誠實的人」原文為「honnêtes gens」,與「憲兵」(gendarme)相對,後者即「gens d'armes」(武裝的人)。——譯註 [30]「意識」原文為「conscience」,有時也譯為「良知」。——譯註 [31]「道理」原文為「raison」,與前一段中的「理由」為同一個詞。——譯註 [32]這句話中的「兌現自己的承諾」原文為「honorer leurs engagements」,直譯即「給自己的承諾帶來榮譽」,而括號中的「榮譽」一詞,原文「honneur」,是前文動詞「honorer」的同根詞。——譯註 [33]「布熱德主義」(poujadisme),源於皮埃爾·布熱德(Pierre Poujade,1920—2003)等人於20世紀50年代在法國發起的以小商人、手工業者為主體的右翼運動。——譯註 [34]此處原文為「lure」(誘惑物),應為「leur」(他們的)之誤。——譯註 [35]「本性」原文為「nature」,也有「自然、性質」等意思,前文和下文中「天生」的原文為「par nature」,也可譯為「就本性來說」。——譯註 [36]「良知」原文為「Conscience」,在有的地方也譯為「意識」。「職責」原文為「Devoir」,通常也譯為「義務」,它與另一個通常被譯為「義務」的詞「obligation」的區別是:「devoir」的動詞形式「devoir」,意為「應該」「應當」;「obligation」的動詞形式是「obliger」,意為「強迫」「迫使」;作為名詞的「devoir」更多地指根據道義或良知,人們必須做某事,是主觀上的「應當」,而「obligation」則更多地指道義、風俗、法律條文等強加給人要做某事,是客觀上的「被迫」「不得已」。為了統一譯名,也為了有所區別,本書中「devoir」統一譯為「應當」或「職責」,「obligation」統一譯為「義務」。——譯註 [37]「六邊形」原文為「Hexagone」,因為法國版圖呈六邊形,所以人們常用「六邊形」代指「法國」,這裡是指作為具體的、物質性存在的國家來說的法國。——譯註 [38]「有決定權的人」原文為「qui de droit」,字面意思是「法(權利)的人」。——譯註 [39]「應該」原文為「doivent」,其動詞原形為「devoir」,作為名詞,即前文的「職責」。——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