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麼? · 第三章 第三等級要求什麼?要求取得某種地位。

絕不能依據某些對人權有不同程度知識的作家的孤立言論來評論第三等級的要求。第三等級在這方面還差得很遠,我不光是就那些研究社會秩序的人的學識而言,而且是就形成為公眾輿論的大量流行思想而言。只有根據王國各大市鎮向政府提出的真實要求,才能評價第三等級的真正訴願。人們在那裡看到了什麼?人民要求取得某種地位,而且事實上只求有一席之地。他們要在三級會議中擁有真正的代表,即來自本等級的善於表達他們的意志、捍衛他們的利益的代表。可是,如果三級會議里與第三等級對立的利益占壓倒優勢,那麼參加三級會議又有何益!無非是以他們的出席,對他們永久承受的壓迫加以認可而已。因此,可以斷言,假如他們不能在那裡擁有至少相等於特權階級的影響,他們就不會到三級會議來投票,他們還要求讓他們的代表名額同另兩個等級的代表名額總數相等。最後,假如每個等級分別投票,這種平等代表權便純屬虛幻。故此,第三等級要求按人頭而不按等級投票。這就是使特權等級為之駭然的諸項要求的要點,其所以使他們驚駭是因為這些要求本身就使革除弊端勢在必行。第三等級的真正意圖是在三級會議中擁有與特權等級相等的影響。我再說一遍,他們能要求得比這更少嗎?倘若他們在三級會議中沒有相等的影響,他們就沒有指望擺脫政治上無足輕重的地位,沒有指望取得某種地位,這難道不明白嗎? 但是真正的不幸在於,第三等級的這三條要求不足以使他們取得確實不可或缺的相等的影響。縱然選自本等級的代表爭得了相等的名額,也是徒然:因為特權者的影響將占據並控制第三等級自己集會的場所。分配肥缺、職位、利祿的權力在哪裡?是誰要求庇護?誰掌握庇護權?……非特權者因才華出眾看來最適於維護本等級利益,他們難道不是在對貴族愚陋或強制的敬畏中培養起來的嗎?須知許許多多的人通常都易於向一切可以從中得益的習慣勢力屈服。他們時時想著改善自己的命運,而當個人勤奮勞動不能依正道晉升時,他們便投入歧途。我不清楚是古代哪個民族,為使其子弟習慣於猛烈或靈敏的訓練,只有在他們取勝或在這方面努力之後,才給他們分發食物。同樣,在我們這裡,第三等級中最能幹的一類人,為了取得其生活的必需,被迫為強者的意志效忠。國民中的這部分人竟然為祈求恩寵而孜孜矻矻,對主人俯首貼耳,時刻準備為博得期待的歡心而犧牲一切。最適於捍衛國家利益的優秀品質竟被濫用來維護偏見,看到這類品行,怎能不今人擔憂?貴族階級的最肆無忌憚的捍衛者將出自第三等級,出自那些生來聰明伶俐但缺乏靈魂的人們,他們既貪圖權勢和渴望顯赫人物青睞,又對失去自由的代價麻木不仁。 貴族在法國支配著一切,封建迷信使大多數人精神墮落,除了這兩種巨大的力量之外,還有財產的力量:這是一種自然的影響;我絕不排斥財產的力量;但人們將會同意,這種力量也完全有利於特權階級,人們也有理由擔心特權等級會藉助這股強大力量來反對第三等級。 各市鎮過分輕易地相信,只要把特權階級的人從人民代表中排除便能免受特權影響。在農村和各地,哪一位稍得人心的領主,只要他願意,沒有一群數不盡的人聽命於他?請估計一下這第一種影響的後果及反響,可能的話,請設法搞清楚,一個你以為已離初選委員會相隔很遠,而實際上依然由那些初選人所拼湊的議會,能產生什麼結果。 人們越思考這個問題,越發覺第三等級的這三項要求遠遠不夠。然而,儘管遠遠不夠,這些要求還是遭到猛烈的攻擊。讓我們來考察一下這種攻擊的一些藉口。 第一節 第一個要求 第三等級代表只能選自真正屬於第三等級的公民。 我們已解釋過,要真正屬於第三等級,就必須絲毫不沾染任何一種特權。 通過某一門徑成為貴族的那些法官,不知為何決定在他們之後關閉進入貴族之門徑,他們竭盡全力要鑽進三級會議。他們自言自悟:貴族不要我們;我們也不要第三等級;如若我們能單獨組成等級,那就太妙了;但我們辦不到。怎麼辦?我們只有維持第三等級選貴族為代表的陋習;這樣我們的欲望既能得到滿足,我們的志向也不至於落空。所有新貴族,儘管出身不同,都迫不及待地懷著同一心理反覆說道:必須使第三等級選貴族為代表。舊貴族自以為得天獨厚,無意保存這種陋習;但他們也頗會算計。他們曾說:我們將把我們的子弟放在下院中,權衡利弊,這個主意比我們自己擔當第三等級代表更好。 一旦主意已定,理由總是可以找到的,這是不言而喻的。於是有人說,必須保存陳規……,絕妙的陳規,因為根據這個陳規,說是為了代表第三等級,實際上到這時為止,第三等級竟被完全排除於代表之外!第三等級擁有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他們應自己行使這兩種權利。那個時候,區別三個等級是為了讓前兩等級得益,第三等級招損;這個時候,混淆三個等級是為了讓前兩等級獲利,國家受害,這主意何其高明!教士和貴族憑藉陳規實際上便可占據第三等級的席位,要維持的這種陳規是什麼陳規!說真的,倘若第三等級能侵占教士和貴族等級的代表權,那麼他們是否認為第三等級就代表了他們呢? 為了說明一種原則的弊端,應允許將其後果推論到所能達到的極限。應用這種方法,我就可以說:如果三個等級的人自行不加區別地委任他們中意的人為代表,那麼,在議會裡便可能只有一個等級的成員。比方說,人們是否會同意唯有教士能夠代表整個國家?我還可以進一步推論下去。在將三個等級的信任都賦予一個等級之後,讓我們再把所有公民的委託都集於一個人身上:人們是否會支持這種觀點,即一個人就能取代三級會議?一個原則如果導致荒謬的結果,這說明這個原則是錯誤的。 有人還說,將委託人的選擇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這有損於他們的自由;對這個所謂的難題,我有兩點答覆。第一,這是用心不良,有事實為證。領主對農民和其他農村居民的控制,這是眾所周知的;為數眾多的領主代理人其中包括他們的法宮,他們慣用的或可能使用的伎倆,這也是眾所周知的。故此,凡欲對初級選舉施加影響的領主,一般都確有把握在大法官轄區被選為代表。而到了那裡,就只是在領主們當中或最受他們信任的人當中挑選的問題了。你們千方百計把竊取人民信任的權力弄到手,難道是為了人民的自由?為遮掩與自由截然相反的意圖而褻讀自由的聖名,使人聽了毛骨悚然。無疑,必須給委託人以完全自由。正因為如此,才必須從他們的代表中排除所有慣於橫暴地統治人民的特權階級。 我的第二點答覆直截了當。無論何事都不可能有無限制的自由或權利。各國的法律都規定了一些明確的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的人既不能當選舉人,亦不能當被選舉人。譬如,法律應規定年齡限制,不足此年齡者無權當公民的代表。又譬如,婦女到處都不論是非被排斥在這類代表權之外。人民的政治信任不能交付給遊民或乞丐,一向如此。僕役和所有依附於主人的人,未入籍的外國人,能接受他們加入國民代表之列嗎?因此,政治自由同公民自由一樣有其限制。問題僅在於第三等級所要求的作為無被選舉權的條件,是否並不如我剛才列舉的各條那樣重要。然而,對比之下,道理完全在第三等級一邊;因為乞丐、外國人可能並無同第三等級的利害相對立的利害。相反,貴族和教士以其地位而論,則是他們所享有的特權的朋友。因此在法律依照公平原則和事物本性應交給代表進行選擇的所有條件中,對於第三等級來說,他們所要求的條件乃是最重要的條件。 為了進一步突出這一論點,我提出一個假設。假定法國正與英國交戰,國內一切與戰爭有關的事務均由國民代表組成的一個督政府領導。在這種情況下,請問,能以不侵犯自由為藉口而允許各省挑選英國的內閣成員來充任他們在督政府中的代表嗎? 特權階級對普通等級表現的敵對性,肯定不亞於英國人對法國人在戰時表現的敵對性。 根據這一系列原則,絕不應容許第三等級中那些純屬前兩個等級的成員,被委以市鎮的信任。有人覺得,依這些人的地位,他們不可能得到市鎮的信任;然而,如果不明確規定將他們排除在外,那麼領主的影響儘管對他們自己於事無補,卻免不了還要對他們掌握的人發生作用。我特別要求大家對封建制度眾多的代理人加以注意。 法蘭西至今仍不幸分裂為彼此敵對的三個等級,罪魁禍首就是這個野蠻的封建制度的可憎的殘餘。如果封建制度的代理人竊取了普通等級的代表席,一切便都完了。誰不知道,為了保護主子的利益,奴僕比主子本人還表現得更貪婪放肆? 我知道,這一禁條既然特別涉及到所有領主的司法官等人,就必定會波及許多人……;但是事物的本性要求必須這樣做。 多菲內省在這方面作出了突出榜樣。必須象這個省份那樣,從第三等級的被選舉人中排除稅務機關的人、他們的保證人、官府的人,等等。至於前兩個等級的地產上的佃農,我亦認為,就其目前狀況而言,他們的依附性太強,不可能自由地為本等級的利益投票。但我是否可以期望,立法機構有朝一日會同意認清農業、公民責任感和公共繁榮的利害關係,最終結束那種將稅收上的貪婪同政府的工作混為一談的局面?那時,人們將准許,甚至將促進與佃農簽訂終身租約,而我們將從此只把這些如此寶貴的佃農視為確實非常適於維護國家利益的自由佃農。 有人提出,第三等級的成員不具備足夠教養和膽識來充當代表,他們必須求助於貴族的才智。人們以為提出這一點會加劇我們剛才已經排除的疑難……這種奇談怪論不值一答。請考察一下第三等級中的那一類可用之人。我和大家一樣,把生活比較富裕、能夠接受自由教育、培養理性,關心國家大事的那一類人,稱為可用之人。這類人唯以人民的利益為利益。請注意,他們當中有沒有足夠的有教養的、誠實的公民,在各個方面都堪稱優秀的國民代表。 但是,有人最後說,要是某一大法官轄區非要把第三等級的代表權交給一位貴族或一位教士不可呢?若是它只信任貴族或教士呢?…… 我已經說過,不可能有無限的自由,而在規定被選舉權的全部條件中,第三等級所要求的條件是其中最必要的條件。讓我們回答得更直接一些吧!假定某個大法官轄區非要加害於自己不可,難道它因此就應有損害他人的權利麼?如果受我之聘的訴訟代理人的活動只與我一個人有關,人們可能只會對我說:您活該,為什麼您選錯了人呢?但這裡,一個裁判區④的代表不光是委任他們的那個大法官轄區的代表,他們還要代表全體人民,要替整個王國投票。故此必須有一個共同的規則和一些條件,來使全體國民放心,使某些選民不得隨心所欲,儘管這些條件會使某些委託人感到不快。 第二節 第三等級的第二個要求 第三等級的代表須與兩個特權等級的代表在數量上相等。 我不禁要再說一次:這項懦怯無力的要求仍受到往昔的影響。王國的諸城市未曾充分地考慮知識和公眾輿論的進步。它們當初若要求以兩票對一票,也不至於碰到更多的困難。如果那樣,也許人們早已迫不及待地同意實行代表數量相等的制度了,而今天有人卻仍在吵吵嚷嚷反對這種平等。 此外,當人們打算對此類問題作出決定時,決不能象人們通常所為,滿足干提出其意願或以慣例作為理由,而必須提高到原則。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一樣,取決於公民的身份。公民身份這一法律地位人人相同,它與每個人構成其財產或享受的真正財富之多寡無關。凡具備選舉人規定條件的公民,均有權當選為代表,他的代表資格不能是另一個公民的代表資格的一部分。此權利是完整的一體;人人同樣行使,正如人人同樣受他們協同制定的法律所保護一樣。怎能一方面認為,法律是普遍意志,亦即大多數意志的體現,而同時又主張,十個個人意志可以抵得上一千個個別意志呢?這豈不是要讓少數人制定法律?這顯然是違背事物本性的。 如果說,這些原則雖然千真萬確,卻離一般人的想法稍遠,那麼我要提請讀者注意在他眼前的一項對比。 龐大的普瓦圖大法官轄區在三級會議中的代表多於小小的熱克斯大法官轄區,除訥韋爾的生教先生⑤外,世人不是都認為此事合理嗎?為什麼呢?有人說,因為普瓦圖的人口和捐稅遠勝過熱克斯。這就是說人們同意根據某些原則來決定代表的比例。那麼是否以納稅多寡來決定呢?儘管我們並不確切掌握各個等級的納稅情況,但是第三等級承擔著其中一半以上,卻是顯而易見的。 在人口方面,大家知道第三等級遠遠超過前兩個等級,跟大家一樣,我不大清楚確切的比例;跟大家一樣,我也要來算一筆帳。 先算教士。包括附屬教堂在內,教區教堂共40,000個;很快就算出包括附屬教堂的代理主任司祭在內的本堂神甫為……40,000 每四個教區有一位副本堂神甫,計有…………………10,000 大教堂與主教管區的數量相同:依平均各有20個議事司鐸計,其中包括140名主教或大主教,計有………………2,800 粗略估算,假設僧侶會議事司鐸是前者的兩倍,計有…5,600 除了上述這些人以外,決不能以為有多少聖職、修道院、隱修會和小教堂,便有多少僧侶。須知,在法國也有兼職的情況。主教與議事司鋒同時又是修道院長、隱修院院長和禮拜堂牧師。為了不致重複計算,我將尚未計入上列數中的聖職人員估計為3,000……………………………………………3,000 最後,我假設有近2,000名教士隸屬各聖修會,但無任何有俸職…………………………………………………………2,000 其餘的是修士和修女,三十年來,其數目加速地減少,今天我想不會多於17,000,計有………………………………17,000 教士人數共計……………………………………………80,400 貴族。我只知一種方法去求得該等級的約略人數。即拿一個貴族數目最清楚的省份跟法國其他地方進行比較。這個省便是布列塔尼;我先要指出,該省的貴族比其他省數目為多,可能是因為那裡貴族從不喪失自己的身份,也可能是因為各種特權將貴族家庭系留在那裡,等等。布列塔尼據估計有1,800家貴族。我假設有2,000家,因為有的尚未進入三級會議。 按每家五口計,布列塔尼有各種年齡和性別的貴族10,000人。該省人口總數為2,300,000。此總數與全法國人口的比例為1:1故須將10,000乘上11,因此,整個王國的貴族至多有110,000人,計有…………………………………………110,000 故此,前兩個等級的特權者總共不到二十萬人。請將此數與二千五、六百萬這個數字比較一下,就能斷定問題之所在了。 如若參照其他同樣不容置疑的原則,確實想達到同一結論,我們就應該認為:特權階級之於全體公民正如例外之於法律。 每一個社會都應依一些普通法治理,並應受共同秩序管轄。如要在社會裡搞什麼例外,至少這些例外也應是極少的;在任何情況下,這些例外均不能在公共事務上具有與普通規章同樣的分量、同樣的影響。將全國民眾的重大利益同憂免者的利益相提並論,如同人們千方百計要使這二者的利益相平衡一樣,實在是荒唐。此外,我們在第六章中將進一步闡述此問題。若干年後,當我們偶爾憶起今天人們給第三等級這一毫不過分的微薄要求所設置的重重困難時,無論是對人們用以反對這些要求的站不住腳的藉口,還是對無所顧忌地尋找這些藉口的極度不公,都會感到驚異不止。 就是那些援引事實為權威以反對第三等級的人,倘若是真誠的,也可以在這些事實中找到他們的行為性則。在美男子菲利普⑥治下,只因有了少數有出息的城市,便足以在三級會議中組成一個下院。 那時以來,封建奴役消失了,農村湧現出了人數眾多的新公民。城市倍增,規模擴大。城市的商業和技藝產生了眾多的新階級。達些新階級中有大量殷實之家,而在這些殷實之家中受過良好教育並致力於公共事務者比比皆是。這兩方面的增長遠遠勝過那些有出息的城市過去在國家中所占的分量,而為什麼這種雙重增長不曾促使事實這個權威為第三等級創設兩個新的議院呢?公正和德政二者共同要求這樣做。 對另一種出現在法國的增長,人們倒不敢表現得那樣蠻不講理;我說的是自上屆三級會議以來併入法國的新省份⑦。沒有一個人敢說,這些新省份不該在1614年的三級會議代表之外擁有自己的代表。既然工場和技藝也同領土一樣,提供著新的財富、新的稅收、新的人口,那麼,當事關堪與領土擴大相媲美的這種增長時,我要問,為什麼人們拒絕給予他們超出1614年三級會議的代表席位呢? 可是,對那些只知按照自身利益行事的人,我盡在這裡講道理。要打動他們,只能通過另一種思路。下面我提供一種考慮。今天的貴族仍然保持著哥特時代⑧的言語和舉止,這樣是否適當?時當十八世紀末,第三等級仍然保持著柱昔被奴役時代那些可憐而卑怯的習俗,又是否適當?倘若第三等級懂得自知自重,其他等級自然也會尊重他們。請大家不要忘記,各等級間舊的關係從兩方面來說同時發生了變化;曾淪落到毫無地位的第三等級,依靠其勤奮奪回了一部分過去為強者不公正地奪走的東西。他們不是索回自己的權利,而是同意購買這些權利;人們沒有把權利歸還他們,而是將權利賣給了他們。但不論通過什麼方式,他們畢竟已能擁有這些權利。他們不會不知道,過去他們只不過徒有其名,今天他們已成為國家中活生生的現實;而在這個漫長的變化過程中,貴族已不復是能夠不受懲罰地壓迫人的極端可怕的封建現實,它不過是一個陰影,但這個陰影卻仍徒然試圖嚇唬全體國民。 第三節 第三等級的第三個即最後一個要求 三級會議投票不依等級,而依人頭。 可以設想用三種方法來考慮這個問題:或按第三等級的想法,或根據特權階級的利益,或遵循正確的原則。就第一種觀點而言,我們上面講過的話已經足夠,無需再作任何補充;很明顯,對第三等級來說,這個要求是前面兩個要求的必然延伸。 特權階級害怕第三等級具有同等的影響,他們把這種平等宣布為違憲;迄今為止他們始終是兩個等級對付一個等級,而他們並未覺得這種不公平的優勢有絲毫違憲之處,因此他們這種行徑就更加今人驚異。他們痛感需要對一切可能違反其利益的東西保留否決權。二十位著作家已抨擊過這種狂妄的要求和為舊條文辯護的論據,我不再重複他們所講的道理。我只有一點要指明。在法國肯定存在一些流弊;這些流弊只有利於某一種人,得利的絕不是第三等級,受害最甚的倒恰恰是他們。因此我要問,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為從中得利的人保留否決權,那麼破除任何流弊是否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一切司法均將軟弱無力;一切都須仰賴特權階級的大慈大悲。這難道就是人們對社會秩序所持的觀念嗎? 如果我們現在想根據那些用以闡明這個問題的原則來考慮這個問題,即根據構成社會科學的那些原則,而不為任何特殊利益所左右,我們就會看到這個問題又出現了新的一面。不推翻最天經地義的觀念,無論是第三等級的要求,還是特權等級的辯護,人們都無法接受。我當然不會指責王國的有出總的城市曾有此意圖。它們曾經希望,只要這兩種影響至少保持平衡,它們的權利就近在咫尺。它們還宣揚一些上好的真理:在各種利益如此對立的國家裡,允許一個等級對其他等級有否決權,可使一切陷於癱瘓,這是亘古不變的;若不依人頭投票,肯定會有無視真正多數的危險,而這將是最大的弊病,因為照此辦理,法律就根本無效了。這些真理當然是無可辯駁的。但是,問題的癥結在於這三個等級,以它們現在的構成,能否匯聚一堂,依人頭投票?不能。參照現存的原則,三個等級不能共同投票,既不能依人頭,亦不能依等級。不管在他們之間採用何種比例,都不能達到既定目的,即通過一個共同意志,將全體代表團結起來。毫無疑問,我的這個說法需要詳加闡述和證明:請允許我把這些說明放在第六章。我並不想使那些溫和分子感到不快,他們總怕真理出現的時機不當。必須事先使他們承認,正是由於特權者的過錯,形勢今天已到了這等地步,該打定主意並大聲疾呼伸張真理正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