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類 · 論國家
論國家的成因、產生和定義
(我們看見本性熱愛自由、統治他人的人類生活在國家裡)使自己受到束縛,其最終原因、目的和計劃是要保全自己進而獲得更滿意的生活。這就是說,讓他們自身擺脫戰爭的痛苦境地。當沒有可見力量震懾人們,並以懲罰使他們懼怕而遵守契約以及第14章、第15章中提到的自然法則,戰爭就是人類自然激情的必然結果。
自然法則(如公正、公平、謙虛、仁慈,以及[總之]欲實施和被施加,)若沒有一些力量給人們造成恐懼而使他們遵守,那麼其本身就和那些把我們帶向偏激、驕傲、仇恨等的自然激情不容。契約,若沒有武力維持實行,則是空洞的文字,也就根本沒有保障人類安全的力量。因此,雖然擁有自然法則,(當人們有遵守的意志並且通過這麼做能夠帶來安全時才會遵守,)但若沒有樹立力量或沒有足夠的力量保證我們的安全,那麼每個人都可以依法依靠自身力量和計謀對其他所有人保持警惕。所有以小族群為單位居住的人,在這些地方,搶劫他人成為一種行業,且這遠遠沒有到違背自然法則的地步,他們搶劫所得越多就越榮耀。在這裡人們只遵守榮耀法則,即戒掉殘忍,留人生路,留給他們農用器具。過去小族群這麼做,如今城市和王國只不過是更大的族群,面臨危機、懼怕入侵或可能給予入侵者任何幫助,(為了他們自身安全)就盡其所能擴張領土,通過公開武力或秘密計謀征服或削弱他們的鄰國,由於缺乏其他保證,這麼做是恰當的,且這一榮耀被後世所銘記。
少數人聯合也不能夠給他們帶來這種安全。因為在少數人中,一方或另一方增加一點就能夠獲得力量上的巨大優勢,這一優勢足以給一方帶來勝利,因此鼓勵侵略的產生。我們是否信任一個群體能夠帶來足夠安全並不取決於人數的多少,而是取決於其同我們所恐懼敵人數量的比較。當敵人數量優勢並不是明顯到可以決定戰爭結果,從而推動他嘗試侵略時,才是真正安全的。
即使有如此巨大的群體,如果他們的行為受到個人判斷和欲望的引導,就不能期望他們對共同敵人進行防禦,也不能期望他們對互相傷害進行保護。因為一旦在使用他們力量的最好方法上不能達成一致,他們就不能互相幫助,而只能相互妨礙,並且因為互相反對使他們的力量消失殆盡。這樣他們就很容易被極少數團結起來的敵人所征服,而且為了自身利益,他們很容易在沒有共同敵人時互相為戰。因為如果我們可以假設許多人在沒有共同權力使他們畏懼的情況下就能達成一致、遵守公正和其他自然法則,我們也可以假設全人類這麼做,那麼世界上就從不會有、也不需要有任何政府或國家了,因為沒有服從也會擁有和平。
人們在一個有限時期內,例如一場戰鬥或一場戰爭中被統治或被一種判斷所指引,這對於渴望終生安全的人們來說,是不足以保證的;因為儘管他們團結一致努力抵抗外國敵人並最終取得勝利,但之後當他們沒有共同敵人或者一部分人認為他是敵人,而另一部分人認為他是朋友時,他們必然會因為利益的不同而陷入分歧,然後在他們之間爆發戰爭。
的確,一些生物,例如蜜蜂和螞蟻,都能和平地共同生活,(因此亞里士多德把它們列為政治生物)。但它們除了受各自的判斷和欲望引導之外,別無其他;此外它們也沒有語言互相表明自己所想對全體有利。因此有些人可能想知道為什麼人類不能如此。我的答案是:
第一,人類不斷地為了榮譽和尊嚴而競爭,這些生物則不然。因此人們中間就會產生嫉妒和仇恨,最終引發戰爭,而在這些生物中則並非如此。
第二,在這些生物中,共同利益和個體利益沒有差別。它們的本性傾向於個體利益,而它們通過個體利益獲得共同利益。但是人類只會欣賞傑出的事情,他們的快樂產生於同他人作比較。
第三,這些生物在管理它們共同事務的過程中,(和人類不同)用不到理性、看不見也不認為它們能看見其中的任何缺點。然而在人類中,有很多人認為自己比其他所有人更加聰明、更有能力掌管這個國家,這些人就努力進行改革和創新,一個人用這種方法,一個人用另一種方法,由此引發分歧和內戰。
第四,儘管這些生物使用一些聲音告知同類它們的需要和感情,但它們沒有語言,不會像人類一樣用語言進行表達,把善說成惡,把惡說成善,誇大或減小明顯的善惡程度,隨心所欲地使他人不快,擾亂和平。
第五,無理智的生物不能區分傷害和損失,因此只要它們安逸生活,就不會感到同類的侵犯。而當人類處在最安逸的時刻則最麻煩,因為此時他最想展示他的智慧,並且愛控制管理國家的人的行為。
最後,這些生物的一致性是自然的,而人類的一致性則僅僅依靠人為契約。因此毫無疑問需要另外一些東西(除契約外)以保證他們的協議堅實持久,這就是讓他們感到畏懼的共同權力,指導他們做出利於共同利益的行為。
建立一個能外御侵略,內防傷害的共同權力,保證他們依靠自己勞動和產出的果實豐衣足食生活滿意,只有唯一一條路:即把他們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賦予一個人,或賦予一個集體,通過多數聲音統一他們的意志。這就是說,指定一個人或一個集體來代表他們的人格,每個人都承認他所賦予權力的人在共同和平和安全方面做出的行動或命令。在這種行為中,人們將自己的意志服從於他的意志,將自己的判斷服從於他的判斷。這不僅僅是贊同或協調,這是他們真正意義上的統一,統一於一個人格,這個人格是由所有人制定的契約選出的。就像每個人都對其他人說:「我放棄約束自己的權力並把它授權給這個人格或這個集體,條件是你也以此方式放棄你約束自己的權力並授權給他或集體。」做到這一點後,如此統一於一個人格的一群人就稱之為國家,拉丁語為CIVITAS。這就是偉大利維坦(LEVIATHAN)的產生,或稱為(更尊敬地說)現世上帝,我們在永恆上帝下得到的和平與保衛便是從它那裡來的。通過國家內每個人賦予它的權威,它可以使用人們賦予它的極大權力和力量。通過恐懼,它能夠將人們的意志組織起來,對內獲得和平,對外互相幫助共同抵禦外來敵人。它是由國家的實質構成的。(給它定義)就是由一大群人互相簽訂契約,每個人都是授權方,授權給一個能代表所有人的人格行動,使這個人格可以使用一大群人的力量和方法,為大家的利益、和平和共同防禦考慮並行動。
擔任這個人格的人稱為主權者,擁有主權,其他所有人都是他的臣民。
獲得主權有兩種方法。第一種,通過自然力量,例如一個人讓他的後代服從於他的統治,如果他們拒絕服從,主權者就會毀滅他們;或通過戰爭讓敵人屈服於他的意志作為獲得延續生命的條件。第二種,人們在內部達成協議,自願服從他們相信的某個人或集體,因為他們相信所信之人或集體能夠保護他們對抗其他所有人。後者可以稱為政治國家或制度國家。前者稱為獲取的國家[……]
論臣民的自由
自由指的是沒有阻礙,(說到阻礙,我指的是運動的外界障礙;)可以同樣適用於無理性、無生命的創造物以及有理性的創造物。任何被捆綁或包圍的事物,若只能在一定空間內移動,而這一空間又被某些外界物體所阻礙,我們就說它沒有超越這一空間的自由。所有生物當它們被牆或鏈子束縛或限制時,當水被堤壩或容器阻擋,否則就會流向更大的空間去時,我們就說它們沒有毫無外界阻礙地運動的自由。但當運動障礙存在於事物本身時,我們就不說它沒有自由,而說它缺少運動的力量,正如一塊靜止的石頭或一個因病臥床不起的病人。
根據這一詞語恰當和普遍接受的意義,一個自由人就是在他的力量和智慧所能達到的範圍內,可以毫無阻礙地按照他的意志做事的人。但當自由一詞被用於物體之外的任何事物上時,就是濫用,因為不存在運動的事物,就不存在阻礙。因此,(舉個例子)當說到這條路是自由的這句話時,並不指這條路擁有自由,而是指在路上行走的人可以毫無阻礙地行走。當我們說送禮物是自由的時候,並不指禮物本身是自由的,而是指送禮物的人不受任何法律或契約的約束,可以自由地送禮物。因此,當我們自由地說話時,並不是聲音或發音本身是自由的,而是指沒有法律要求說話之人以其他方式說話。最後,自由意志一詞的使用,也不是指意志、欲望或傾向的自由,而是指人的自由,即他在按照自身意志、欲望或傾向做事時沒有阻礙。
恐懼和自由是相容的。當一個人因為懼怕船隻沉沒而往海里扔東西時,他是十分願意這麼做的,並且如果他不願意可以不這麼做。因此,這是自由之人的行為。一個人有時會償還他的債務,僅僅因為他對入獄充滿恐懼,因為沒有人妨礙他不還債,這就是自由之人的行為。一般來說,人們因為懼怕法律而在國家內的一切行為都是他們有自由忽略不做的。
自由和必然性是相容的。比如水不僅僅有自由,也擁有順著河道向低處流的必然性。同理,在人們自願所做之事中也是一樣,(因為自願所做源於他們的意志)自願所做也就源於自由。但是由於人們源於其意志的每一行為、每一欲望和傾向都來源於某種原因,而這一原因又存在於連續原因鏈條中的另一個原因中,(上帝手中的第一環節就是所有原因之源,)這些行為源自必然性。所以對於能發現這些原因之間聯繫的人,人們所有自願行為的必然性就很明顯了。因此,上帝既看到並安排萬物,也看到人們按照自己意志做事的自由,並讓自由不多不少帶有上帝意志的必然性。因為雖然人們可以做許多上帝沒有要求也沒有授權的事情,但要是沒有上帝的意志為原因,人們就不會對任何事物有激情和欲望。假設上帝的意志不能保證人們意志的必然性,而保證人們意志所依賴的一切都具有必然性,人類的自由就會和上帝的全能和自由相矛盾相阻礙。(對於目前的問題來說)這就足夠說明唯一可以稱為自由的自然自由。
作為人,為了獲得自由並以此保護自己的生命,製造了一個人造人,就是我們所稱的國家。他們也製造了稱為民法的人造鏈條,通過相互立定契約,將他們賦予主權的人或集體的舌頭系在鏈條一端,另一端系上自己的耳朵。這些鏈條捆綁本質上是脆弱的,雖然不能靠其本身難以折斷維持,但仍然可以通過鏈條斷裂之後產生的危險來維持。
我現在要說的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對於這些鏈條束縛的自由。因為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規多到約束人們的一切行動和話語,(這是不可能的:)這就是說,在法律允許的所有行為中,人們有自由按照自己的理性去做對自身最有利的事情。因為如果我們把自由的恰當意義看作人身自由,那就是說,不受鏈條和監獄的束縛,他們再去吵鬧爭取這種自由是十分荒謬的,因為他們現在已經享有這種自由了。另外,如果我們把自由看作法律豁免自由,像人們現在這樣爭取這種自由也是荒謬的,靠這種自由,所有其他人都成為自己生命的主人了。儘管這很荒謬,但這就是他們所要求的,他們不知道法律沒有一個人或許多人擁有並執行武力就沒有權力保護他們。因此,臣民的自由只存在於主權允許的行為內,例如買賣、與他人簽訂契約、選擇自己的住處、飲食、行業和採用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教育子女等等。
但是我們不明白至關生死的主權因為這種自由而被廢除或限制。因為這裡已經表明,在任何情況下主權代表對臣民所做的一切都不能被恰當地稱為不公正或傷害,因為每個臣民都是主權一切行為的授權者,所以除了他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須遵守自然規律之外,他對任何事從不缺少權利。因此在一個國家可能或經常會發生一個臣民可以受主權的命令被殺死,而雙方都沒有做對不起對方的事。傑普撒(Jeptha)讓他女兒為祭祀而犧牲就是如此。在這種或類似情況下,像他這樣死去的人有自由這麼做,然而他這樣被處死卻沒有受到傷害。一個主權君主處死一個無辜臣民時,也是同樣道理。因為儘管這種行為違反公正裁決、違背自然法則,(就像大衛殺死烏利亞一樣,)對烏利亞來說並沒有受到傷害,但對上帝造成了傷害。烏利亞沒有受到傷害的原因是他已經把做他願意的事情的權力交給大衛了。上帝受到傷害的原因是大衛是上帝的臣民,自然法則禁止他做一切不公正的事情。這一區別在大衛自己懺悔時已經確認了,他說「我向你犯罪,唯獨得罪了你」。(《詩篇》第51章)同樣,當雅典人將國內勢力最強的人放逐十年時,他們認為自己沒有做任何不公正之事,並且他們從來不問被放逐的人犯了什麼罪,而只問他造成了什麼傷害。不僅如此,他們還命令放逐不知道的人。每個公民都把他的貝殼帶到市場上,把他希望放逐的人的名字寫在貝殼上而不用真正起訴他,有時候就把亞里斯泰迪斯(Aristides)放逐了,因為他公正的聲譽。有時候把粗俗卑鄙喜歡開玩笑的人放逐了,比如希帕波魯斯(Hyperbolus),因為他喜歡開玩笑。但我們不能說雅典主權人民沒有放逐他們的權利,或者雅典人沒有開玩笑的自由或缺乏公正。
古希臘和古羅馬人的歷史與哲學以及在他們接受政治觀點的著作和討論中,經常提到的自由不是個人的自由,而是國家的自由。這種自由和沒有民法或國家時每個人應有的自由相同,效果也一樣。因為在沒有主人的人群中,永遠是人人與鄰為敵的戰爭。人們沒有遺產留給兒子,也不會期望從父親那裡得到什麼,物品和土地沒有所有權,沒有安全可言,但每個人都有完全和絕對的自由。因此獨立存在的每個國家(不是每個人)都擁有絕對的自由根據自己的判斷(就是說根據主權代表者或集體的判斷)做最利於他們的事。但他們生活在永恆的戰爭中,在他們國界內,前線全部武裝起來,大炮指向周圍國家。說雅典人和羅馬人是自由的,指的是他們是自由的國家,不是哪一個人擁有反抗他們代表的自由,而是說他們的代表者有自由抵抗或入侵其他民族。如今在路加城角樓上寫著巨大的字:自由。但是沒有人能因此推測這個國家的哪一個人比君士坦丁堡的人更自由或者能免除更多兵役。不論一個國家是君主制還是民主制,自由都是一樣的。
但是人們很容易被自由這個幌子欺騙,因為缺少區分的判斷力,誤將只屬於公共的權利當成私人遺產和與生俱來的權利。當這種權利被某個在這個領域出過書而聞名的權威肯定時,發生叛亂和政府更替就不足為奇了。在西方世界中,我們從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和其他生活在民主國家的希臘和羅馬人身上接受關於國家制度和權利的觀點。這些人並沒有從自然原理中導出這些權利,而是把自己民主國家的做法轉到他們的書上,就像語法學家根據當時的做法描述語言規則,或通過荷馬或維吉爾的詩作描述詩歌規則一樣。(要避免雅典人更換政府的欲望)雅典人民被教導說他們是自由人,而所有住在君主制國家的人民都是奴隸。因此亞里士多德就把它寫進《政治學》中,在該書第6篇第2章中寫道:「在民主國家裡,人們認為自由是理所當然的,因為一般人認為生活在任何其他政府統治之下的人都沒有自由。」和亞里士多德一樣,西塞羅和其他著名作家把羅馬人的意見作為他們提倡的民事原則的基礎,這些羅馬人被教導憎恨君主制,最初就是他們廢掉了統治者、共享羅馬主權,後來是他們的繼承者。通過閱讀這些希臘、拉丁作家的書,人們從童年開始就學會了一種習慣,(在虛假的自由下)喜歡暴亂、熱衷毫無顧忌地控制主權者的行動,之後再控制這些控制者,弄得鮮血橫流。我想我可以實在地說,從來沒有任何事比這些西方世界學習希臘和拉丁語付出的代價更大了。
現在談一談臣民真正自由的具體情況。這就是說,儘管統治者下了命令,但是如果出於公正,什麼事是可以拒絕去做的。我們要考慮的是,當我們建立國家的時候,我們失去了哪些權利。或者說(實際說的是一回事),當我們所有人都認可主權者或集體的時候,我們自己喪失了哪些權利。因為在我們服從的行為中,既有我們的義務也有我們的自由;因此它們要通過一些論據進行推測。沒有哪個人的義務不是從他自己的一些行為中產生的,所有人生而平等,這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這種論據必須從「我授權給他一切行為」或從服從此人的人的意圖中推測出來(這種意圖要通過他服從的目的來理解)。臣民的義務和自由就必須從這些詞語(或其他等價詞語)或從主權建立的目的,即臣民內部的和平以及對共同敵人的防禦中去推導。
因此,第一,主權是根據人與人之間建立的契約而建立,而由其他方式獲得的主權則是通過被征服者對勝利者,或孩子對父母的契約建立的。很明顯,在不能依據契約轉移權利的所有這些事上,每個臣民都有自由。我在前面第14章已經說明,不能為人們提供保護的契約是無效的。因此,如果主權者命令一個人(儘管宣判公正)去殺害、中傷自己,或對侵犯自己的人不予抵抗,或拒絕食物、空氣、藥品或其他維持生命所必需的東西,這個人就有不遵守契約的自由。
如果一個人受到主權者或當權人關於其犯罪的審問時,(在沒有赦免保證的情況下)他就不用必須承認罪行。因為沒有人(如我在同一章所證明)受到契約的強制去控告自己。
同樣,一個臣民對主權的承認包含在這些話中:我授權他的所有行為並對他的所有行為負責。這對他本身之前擁有的天賦自由沒有任何限制。因為允許他殺我,但當他命令我殺害自己時,我就沒有必要這麼做。有一句話是這樣說的:「如果你願意,殺了我或我的朋友」,另一句話說:「我將殺了自己或我的朋友。」由此得出:
沒有人因為詞語本身要殺害自己或其他任何人。因此一個人由於受到主權者命令處理任何危險或無榮譽的事而具有的義務,並不取決於我們服從的詞語,而取決於意圖,並且要根據事情的結果來理解。所以,若因為我們拒絕服從就會影響建立主權這一結果時,我們就沒有自由去拒絕,反之則有自由去拒絕。
據此,一個人接受命令成為士兵去同敵人作戰,儘管主權者有權利因為他拒絕出戰而將他處死,在很多情況下他仍然可以正當拒絕,比如他找到了一個能勝任的士兵代替他的位置。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他沒有無視國家的兵役。對於生來膽小的人也應特別對待,不僅僅對婦女(人們並沒有期待她們擔負如此危險的義務,)對那些像女人一樣膽小的男人也是一樣。軍隊打仗時,一方或雙方都有逃跑的情況,當他們出於恐懼而不是叛變而逃跑時,他們的行為就不能被認為是不合理的,而是喪盡榮譽的。同理,逃避戰鬥不是非正義的,而是怯懦。但是他自己應徵入伍或接受軍餉,就不能以膽小為藉口。此時他不僅有義務開赴戰場,也不能不得到長官允許就逃跑。當國家的防禦立刻需要所有能夠參戰的人武裝起來時,所有人都有義務,不然國家建立起來而又沒有決心或勇氣保衛國家,一切都是無用的。
沒有人擁有因為保護一個有罪或清白的人而同國家武力進行對抗的自由,因為這會使主權者失去保護我們的方法,因而對政府的實質具有破壞作用。但是如果大批人一起不正確地對抗主權者或已經犯下一些死罪,並且都知道自己難逃一死,他們是否有自由聯合起來相互幫助、互相防禦呢?當然有,因為他們保衛的是自己的生命,有罪之人和清白之人一樣都能夠這麼做。他們第一次違反義務時是不正確的,之後他們拿起武器雖然是為了保護他們已經做的,但這就不是一個新的不正確的行為了。如果他們這麼做僅僅是為了保護自己,那麼這根本就不是不正確的。但在赦免他們後,通過自我防衛的請求繼續幫助或保衛其他的人就是違法的。
至於其他自由,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在主權沒有規定規則的情況下,臣民就有按照自身考慮選擇去做或不做的自由。因此,根據主權者認為是否最方便,在一些地方自由較多,一些地方較少,一些時候較多,而另一些時候較少。例如,在英格蘭有一段時間一個人可以憑藉武力進入他自己的領地(驅逐非法占有它的人)。但後來,這種武力進入的自由因為議會中(由國王)制定的法律而停止。在世界一些地方,男人有擁有許多配偶的自由,在其他地方,這種自由是不被允許的。
如果一個臣民根據先前的法律在債務、土地或物品所有權、兵役或任何肉體懲罰和罰款上與主權者進行爭論,這個臣民擁有為自己在主權者制定的法官面前上訴的自由,就像他起訴另一個臣民一樣。因為主權者通過先前法律而不是他的權力來獲得自己所要求的東西,因此他聲明他的需要不會超過法律的規定。如此這樣,訴訟就不違背主權者的意志,而臣民也有要求旁聽自己案件的自由,並根據法律做出判決。但是如果他依靠自己的權力要求或獲得任何東西,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法律行為。因為他一切的所作所為都是依靠自己的權力、都是依據每個臣民的授權做出的,他對主權者提起訴訟就是起訴自己。
如果一個君主或主權議會賦予所有臣民或任何臣民一種自由,但這個賦予成立卻不能為臣民提供安全保障時,這個賦予就是無用的,除非他直接聲明或將主權交給他人。因為(如果這是他的真實想法)他就會公開地用清晰明白的語言聲明放棄或讓出主權,但是他沒有這麼做。我們可以理解為這並不是他所想所希望的。這種賦予產生於不知道自由和主權之間的矛盾。因此主權仍然被保留下來,進而所有行使主權所必需的權力都被保留下來,例如宣戰、求和、司法、任命官員、任命議員、徵稅以及第18章中提及的其他權力。[1]
臣民對主權的服從不會長於主權者的權力能夠保護他們的時間。在沒有任何其他人能夠保護他們的時候,人們生來具有保護自己的權利是不會通過契約而放棄的。主權是國家的靈魂,一旦離開了身體,身體各部分就不會從靈魂上接受任何運動。服從的目的是保護,一個人無論在自己或他人的武力中發現這種服從,人的本性就會服從和保持這種武力。雖然按照建立主權的人們的意圖,主權是永恆的,但其本質不僅會由於外來戰爭而暴斃,也會因為人們的無知和激情,從建立主權開始,內部就有許多不和諧的種子。
如果一個臣民在戰爭期間入獄,或他本人,或謀生手段在敵人警戒之中,若以臣服於勝利者為條件換取生命和人身自由,他有自由接受這種條件,在接受這種條件之後,他就要臣服於俘獲他的人,因為他沒有別的辦法保護自己。如果他在外國以同樣條件被拘留,也是一樣。但是如果一個人入獄或被束縛,或不被信任給予人身自由,他就不能被認為受到契約束縛而服從。因此,如果他能力允許,是可以通過任何手段逃跑的。
如果一個君主為了自己和繼承人要放棄主權,他的臣民就回到了絕對的天賦自由狀態。因為儘管大自然可以宣布哪些人是他的兒子,哪些人是他最近的親屬,但誰是他的繼承人仍然完全取決於他的意志(如前面章節所說)。如果他不要繼承人,那也就沒有主權和臣服了。如果他死的時候沒有人們都知道的親屬,也沒有宣布他的繼承人,這種情況也是一樣。因為這時沒有人們所知的繼承人,因此也就沒有應遵守的臣服。
如果主權者驅逐他的臣民,在被放逐期間他就不是主權者的臣民。但是如果他是被外派出差,或外出旅遊,那麼他仍然是主權者的臣民。但是這取決於主權者之間的契約,而不是取決於臣服的契約。任何進入他國領土的人,都應服從當地的法律,除非他同主權者關係友好而具有特權或特別許可。
如果一個君主在戰爭中被俘而臣服於勝利者,他的臣民就不用遵守原先的義務而改為履行勝利者規定的義務了。但是如果君主入獄,並且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就不應該被認為放棄了主權,因此他的臣民就有義務服從原來任命的官員,這些官員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君主的名義行使統治。由於君主的權利仍然存在,問題就只剩下管理了。這就是說,只剩下地方法官和政府官員的問題了。如果君主無法任命這些官員的話,那麼就應當認為他同意之前任命的那些人。
[……]
論削弱國家或使國家解體的因素
雖然生命有限的人類製造的東西不可能是永恆的,但如果人們真能使用他們所認為擁有的理性,他們就能保證國家的安全,至少不被內部疾病所毀壞。因為根據自身的性質,國家在建立之初就設計成與賦予它們生命的人類、自然法則和正義一樣長存。因此,當國家面臨非外部暴力而是內部動亂要解體時,錯誤不在人類,因為他們是質(Matter),而在創造者(Makers)和發號施令者身上。因為最後當人們對混亂的衝突和殺戮感到厭倦後,就滿心渴望將自身形成一座堅固持久的大廈。因此既缺少制定合適法律的藝術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又缺少謙虛和忍耐將自己現有傑作中粗糙累贅的部分除掉,他們沒有一位十分能幹的建築師的幫助,建造的最多只能是搖搖欲墜的建築,這種建築物很難撐過他們所處的時代,以後肯定會砸到他們後代的頭上。
因此,在一個國家的病症中,我首先要提及那些由於建立中存在的瑕疵引起的病症,這和由先天缺陷所造成的身體疾病相似。
其中一種就是:獲得王國的人有時對於保證國家和平與國家防禦必要力量的不足也能感到滿足。從這一點就會出現,當為了恢復公共安全而使用擱置的權力時,這似乎就是一種不正當的行為,就會讓許多人(當這種情形真的發生時)起來反叛。由患病父母所生孩子的身體也是一樣,這些孩子逃脫不了夭折的命運,或因為治療由先天毒素引發的頑疾而引起膿包或結痂。君主們放棄一些這種必要的權力,並不總是(儘管有時)由於不知道自己職責所必須做的是什麼,而更多時候是出於希望將來能按他們的意願重新獲得。在這裡他們的理由並不好,因為這種讓他們遵守承諾的理由會被外國利用同他們進行對抗。這些國家為了自身臣民的利益很少會放過削弱其鄰國的機會。因此坎特伯雷的大主教托馬斯·貝克特就受到教皇的支持反對亨利二世,因為在威廉一世即位時發誓不侵犯教堂的自由,就免除了教士對國家的服從。同樣,威廉二世藉助男爵的幫助從他哥哥那裡繼承了王位,這便使男爵的勢力增加到與主權難以共存的地步,他們發動針對約翰王的叛亂時,法國人為他們提供了幫助。
這種情況不僅僅出現在君主制國家。因為在古羅馬共和國,國家的支柱雖然是羅馬元老院和羅馬人民,但元老院和羅馬人民都不能擁有所有權力,這首先就引起了提比流斯·格拉齊、該猶斯·格拉齊、盧修斯·薩圖尼努斯和其他人的叛亂,後來就變成了在馬里烏斯和西拉領導下的元老院和人民之間的戰爭,然後在龐貝和愷撒統治時期消滅了民主並建立起君主制國家。
雅典人民約束自己不能做一件事:任何人都不能提出為了薩拉米斯島而重新發起戰爭,否則將被處死。如果梭倫沒有在外裝瘋賣傻,後來扮成瘋子的模樣和習慣,向他身後結隊而行的人提出這個問題,他們的城門外就會有時刻嚴陣以待的敵軍。所有權力受到極小限制的國家都會被迫經受這種傷害或更替。
其次,我要說由煽動言論導致的國家疾病。其中一種就是:每個平民都是善行與惡行的法官。這在沒有民法的純自然狀態下是正確的,在公民政府法律沒有進行規定的事情上也是正確的。然而,對善行和惡行的衡量標準顯然是民法,法官是立法者,他永遠是國家的代表。從這一虛假原則來看,人們會在心裡算計,同國家命令進行爭論,然後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遵守與否,這樣國家就被擾亂和削弱了。
另一種與公民社會相矛盾的是「一個人做出的任何違背良知的事都是罪過」。這源於將自己設想成善惡判斷者。由於一個人的良心和判斷是同一種東西,既然判斷會出錯,那良心也會出錯。因此,儘管他不服從任何民法,他所做的一切違背良知的事都是罪過,因為除了自己的理性就沒有其他任何法則可以遵守了。然而,對於生活在一個國家的人就不是如此了,因為法律是公共良知,是他已經承諾要遵守的。否則在主觀個人良知差異如此巨大的情況下,國家必然會混亂,因為沒有人會在看到極大個人利益時,選擇服從主權。
大眾還普遍地接受這種教育:「信仰和聖潔不能通過學習和理性獲得,而要通過超自然的靈感或灌輸獲得。」若承認這一點,我不明白為什麼每個人都要為他的信仰提出一個理由,為什麼每個基督徒不能是一個先知,為什麼每個人要用自己國家的法律而不是自己的靈感作為行動準則。如此我們就又陷入了自己判斷善惡的錯誤中;或者把那些假裝得到超自然靈感的個人當作善惡的判斷者,進而導致公民政府的解體。信仰源於所聽,所聽來自於那些指引我們走向講話者的偶然。這些偶然都是全能的上帝策劃的。這些偶然並不是超自然的,而僅僅是產生每種效果時,因為數量很多而無法觀察到。信仰和聖潔確實不十分常見,但它們不是奇蹟,而是在上帝認為合適時通過教育、訓練、改正以及其他自然方法使它們在選民中產生效果。這三種有害於和平及政府的觀點在這個地方主要源於胸無點墨的神職人員口中和筆下,他們把《聖經》中的文字拼在一起,不顧違背理性,盡其所能地讓人們認為聖潔和自然理性是不能共存的。
第四種有害於國家性質的觀點是:擁有主權的人要服從民法。毫無疑問,所有主權者要服從自然法,因為這種法律是神訂立的,任何人和國家都不能廢除。但是主權者自身可以不服從自己,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因為服從法律就是服從國家,服從國家就是服從主權代表者,就是服從自己。這就不是服從,而是不受法律約束。這種錯誤是因為將法律置於主權之上,將一個法官和懲罰他的權力置於他之上。這樣就創造出一個新主權者,同理又會有第三個主權者懲罰第二個主權者,如此不斷進行下去,給國家帶來混亂,導致國家解體。
第五種傾向於國家解體的教義是:每個人對其物品都具有絕對所有權,而這種所有權不包括主權者的權利。事實上每個人都有除開其他所有臣民權利的所有權。他僅從主權者那裡獲得權利,而不受主權者保護,其他每個人都對這些物品具有同等權利。但如果主權者的權利也被除去,他就不能行使公民賦予他抵禦外敵、保護安全的職責了,進而國家就不存在了。
如果臣民所有權不排除主權代表對他們擁有物品的權利,就更不能排除他們司法或行政的能力,他們在這些部門代表主權者本人。
第六種教義明顯直接地違背國家本質。這種說法是:主權可以分割。所謂的分割國家權力就是讓國家解體,因為被分割的主權會互相摧毀。對於這些教義,人們主要是看著那些依據自身所學而不是立法權的法律專業人員。
同虛假教義一樣,鄰國政府的例子也讓人們改變之前已經固定的形式。因此猶太人被鼓動起來拒絕上帝,並拜訪先知撒母耳依照其他國家的方式選出國王。希臘少數城池也因為貴族和平民的煽動叛亂不斷受到騷擾。幾乎每個國家都會有一部分人希望仿照拉西德蒙人,而另一部分人希望仿照雅典人。我相信很多人都滿意地看著英格蘭因為模仿低地國家而引起最近出現的麻煩。他們認為變得富裕只需像他們那樣改變一下政府的形式足矣。因為人類天性就喜歡新奇,當他們看到鄰國用某種方式變得富裕,就激勵了他們也這樣做,他們就不可能不對那些唆使他們這麼做的人感到滿意了。最開始他們是喜愛的,但他們又會對持續的混亂感到悲傷,就像發癢的熱血之人,他們會用指甲撓發癢的地方,直到他們不能忍受疼痛為止。
至於專門反抗君主制的叛亂,最常見的原因之一就是閱讀關於古希臘、古羅馬政治的歷史書籍。從這些書中,那些年輕人和不具備堅定理智的人從他們軍隊的偉大戰績中獲得了強烈的喜悅感,也對他們所做的一切感到滿意,心中想像他們的偉大繁榮不是從哪一個人的好強中得來的,而是從平民政府的形式中得來的,他們沒有考慮到因為政策不完善而導致的經常性叛亂和內戰。我是說閱讀這類書籍人們就會殺死他們的國王,因為在希臘和拉丁作家的書以及政治論述中,任何人殺死他們的國王都是合法且值得稱讚的行為,只要他殺死國王之前稱之為暴君。他們不說弒君,即殺死國王合法,而說弒殺暴君,即殺死暴君是合法的。從同種書里,生活在君主制國家中的人們有一種看法,即生活在民主制國家的人們享受自由,但生活在君主制國家中的所有人都是奴隸。我說的生活在君主制國家中而不是生活在民主政府統治下的人們擁有這種觀點,是因為生活在民主政府統治下的人們找不到這種事情。總之,我不能想像有什麼比不讓謹慎的大師們修改這些書,去除其中有害部分就直接允許這些書被公開閱讀更有害於君主制國家了。我會毫不猶豫地將這種毒害比作被瘋狗咬傷,醫生將這種病稱為恐水症,或懼水病。因為被咬的人會一直口渴而又怕水,就像這種毒要把他變成一隻狗。因此,當一個君主制國家的狀況被民主作家不斷狂咬,它需要的正是一個強有力的君主;但又由於某種暴力恐懼症,或懼怕被強烈統治,當人們擁有了這樣的君主後,又會感到害怕。
正如有些人認為人有三個靈魂一樣,也有人認為一個國家可能有不止一個靈魂(即多個主權者)。並建立最高權力與主權對立,建立教規與法律對立,建立神權與民權對立。他們用一些本身無所指的詞語和區別擾亂人們的思想,讓他們思想中朦朧地顯示出有另外一個看不見的王國,正如黑暗中的精靈王國。現在明顯可以看出,民權和國家權力是同一個東西,最高權力、制定教規的權力和授予宗教人員特權的權力意味著一個國家。可以得出,一個地方有主權者,又有最高權力者,一方可以制定法律,而另一方就可以制定教規,同一個臣民或同樣的臣民就有兩個國家,這個王國自身會分裂,無法繼續存在。儘管可以對世俗和神進行毫無意義的區分,它們仍然是兩個王國,每個臣民必須服從兩個統治者。由於神權挑戰了宣布希麼是罪的權力,因此也就有權宣布希麼是法律,(罪,正是對法律的侵犯;)同理,民權也挑戰宣布希麼是法律的權力,每個臣民都必須服從兩個統治者,他們都要人們把他們的命令當成法律遵守,這是不可能的。或者只有一個王國,要不就是國家權力的民權服從神權,這樣只有神權而沒有統治權;或者神權必須服從世俗權力,這樣就僅僅存在最高世俗權力。因此當這兩種權力相互對抗時,國家就會陷入內戰和解體的巨大危機。由於世俗權力是可見的,從自然理性方面看更加明顯,這就只能使相當一部分人一直傾向於它。神靈權力儘管只存在於經院學派區別的黑暗和晦澀詞語中,由於人類對黑暗和鬼魂的恐懼大於任何其他恐懼,就不會有能夠擾亂並有時能摧毀國家的黨派了。這種疾病可以不恰當地比喻為癲癇(猶太人認為這是一種由於靈魂占據身體導致的病)。由於在這種病中,有一種非自然的靈魂或風進入大腦,阻礙了神經根部,並使之劇烈運動,使本應由大腦靈魂力量引起的運動消失,因此在這些部位引起劇烈不規律的運動(人們稱之為痙攣),得了這種病的人由於感覺已經被剝奪,有時會掉進水中,有時會掉入火里。在國家中也是一樣,當神靈的權力藉助人們對懲罰的恐懼和對獎勵的渴望(這兩者是國家的神經)來推動國家運作,而不是通過本應通過的民權(這是國家的靈魂)運作國家,此外用奇怪晦澀的詞語讓人們的理解窒息,以此定會誤導人民,不是運用壓迫使國家滅亡就是讓國家燃起內戰的硝煙。
有時在一個純粹的世俗政府中也不止有一個靈魂:例如稅收權就起到營養作用,這取決於全體大會;行為和命令權是行動能力,這取決於一個人;立法權是理智能力,這取決於以上兩者和第三者偶然性的同意。由於有時沒有同意良好法律的施行,國家就會面臨危險。但更多時候則是由於缺乏生命必需的營養和運動。因為儘管極少數人認為這樣的政府不是真正的政府,而是國家三個派系中的一個,稱之為混成君主制國家。然而事實是,這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而是三個獨立的派系;它也不是一個代表,而是三個代表。在上帝的王國里,可能有三個獨立而不破壞上帝統一的人進行統治;但在人統治的地方,由於意見各不相同,就不可能是上述情況。因此如果國王代表人民的意志,全體大會也代表人民的意志,另外一個大會也代表一部分人民的意志,那麼他們就不代表相同意志,也不是一個主權者,而是代表三種意志和三個主權者。
我不知道我能把一個國家的這種不正常狀態準確地比作人身體的什麼疾病,但是我見過一個人在他一側又長出一個人來,有自己的頭、胳膊、胸部和胃;如果在他的另一側又長出一個人來,那麼這個比喻就準確了。
到現在為止,我所列舉的國家疾病都是最嚴重的,患病當下十分危險。除此之外還有並不十分嚴重的疾病,但也要加以注意。首先,為國家必需的用途而籌集資金的困難,尤其是面臨戰爭時。這種困難來自於一種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每個臣民對其土地和物品都有所有權,主權者的使用權排除在外。這樣就會出現,在主權者預見到國家所需和危險時,(發現由於人民的固執,徵得的金錢不能上繳國庫,)他應當面對危機並將危機遏制在萌芽的時候,卻盡其所能拖延,而當他不能繼續拖延的時候,會用法律策略向人民施壓,獲得微不足道的金錢,當這些錢財不夠時,最後他就只能運用暴力手段開金錢之源,否則國家就會滅亡。一般來說,運用這些極端手段後,人民的情緒最終會平靜,否則國家一定會滅亡。由此我們可以把這種病疫十分貼切地比作瘧疾,瘧疾的症狀是肌肉部分僵化或被有毒物質堵塞,血液通過靜脈向心臟輸送,心臟就不能(像本應的那樣)從動脈獲得血液,由此首先會產生髮冷收縮,四肢顫抖,之後產生熱量,強力推向心臟為血液打開通道。而在這之前,它可能會通過降溫來稍稍恢復精神使自己得到滿足,直到(如果身體條件足夠強壯)最後衝破阻塞部位,將有毒物質通過汗液排出,若是(身體條件太弱)的病人,就會死亡。
同樣,一個國家有時有一種疾病,和肋膜炎類似。那就是當一個國家的財政運行失控,由於公共稅收的壟斷或控制使過多錢財掌握在一個或幾個人手中,就像肋膜炎中的血進入肋膜,造成發炎,伴有發燒和強烈針刺痛感。
同樣,一個有權勢的臣民的名望,(除非國家對他的忠誠具有非常高的信任)是一種危險的疾病。因為人民(本該從統治者權力那裡獲得行動命令)會通過奉承和具有野心之人的聲譽而不再服從法律,而是服從另一個人,而人們對這個人的品德和目的毫無所知。這種事情一般來說對一個民主政府的危害比對一個君主制政府的危害更大,因為民主國家的軍隊力量雄厚,人數眾多,這樣就很容易將他們偽裝成人民。尤利烏斯·愷撒就是運用這種方法獲得人民支持反對元老院,使自己成為元老院和人民的主人。這種贏得民心擁有野心之人的做法就是明顯的叛亂,並可以同巫術的效果相當。
國家的另一種疾病是城鎮規模過大,這樣國家就可以從自己的城市中組建起人員龐大的軍隊並負擔其支出。自治城市過多也是一樣,它們像一個巨大國家中的許多小國家,就像人腸道中的蠕蟲。我在此要做一些補充,那些冒牌政治家對絕對權力提出異議,他們中的大部分人來自人民中的渣滓,由於被虛假知識蒙蔽,就一直干涉基本法律騷擾國家,就像醫生稱為蛔蟲的小蠕蟲一樣。
我們可以進一步補充,無法滿足的領土擴張欲望或貪念,外加敵人多次造成的不可治癒之傷,還有已經征服而未統一的領土,常常是一種負擔,失去它相對於保留它的危險更小。懶惰享受、虛榮浪費也是一樣。
最後,在戰爭中(對外或對內戰爭)敵方取得最後勝利,到了(己方力量不能控制戰場)時,就不能對忠誠的臣民加以更多保護了,這時國家解體,每個人都有自由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保護自己的方式。因為主權者是給予國家生命和運動的公共靈魂,當靈魂不在時,四肢就不再受它的支配,就如同人的屍體不受離開軀體的靈魂(儘管靈魂不朽)支配一樣。雖然主權君主的權利不會因為另一個人的行為而被消滅,但臣民的義務可以被消滅。因為渴望得到保護的人可以去任何地方尋求保護,當他得到保護時,就有義務(不假裝表現出他是出於害怕而臣服)盡其可能保護好他受到的保護。但是一旦一個集會的權力被鎮壓,其權利最後也同樣完全消失。因為集會本身已經消失,進而主權就不可能再重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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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處不含第18章。——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