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的民主 · 第八章 美國怎樣削弱多數的暴政
不存在行政集權全國的多數沒有包辦一切的思想——全國的多數必須利用鄉鎮和縣的行政委員去執行其主權意旨我在本卷第一部分,曾對兩種集權作過區分。我把其中的一種集權稱為政府集權,把另一種稱為行政集權。
在美國,只有第一種集權,而另一種集權則不存在。
假如領導美國社會的權力把管理國家的這兩項手段均掌握在手,併兼有包辦一切的能力和習慣以及發號施令的大權;假如它在確定管理國家的一般原則之後,還要屈尊去管理其應用的細節;假如它在規定國家的重大利益之後,還能屈尊去過問私人利益,那末,自由在新大陸早就不復存在了。
在美國,多數雖然經常流露出暴君的嗜好和脾氣,但還沒有施行暴政的最完備手段。
在美國的任何一個州里,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數值得它特別注意的事務。它不參與管理社會的次要事務。它甚至沒有這樣的想法。多數雖然越來越專制,但沒有給中央政府增加特權,而一直把一切大權留給自己。因此,專制在一個點上可能是大大加強了,但未擴及到面上。全國的多數,儘管其激情動人,其倡議振奮人心,也無法在全國各地以同樣方法在同一時間使全體公民服從它的意旨。當代表多數的中央政府發布國家命令時,必須責成一些官員去執行命令,但這些官員並不總是隸屬於它,它也不能每時每刻予以指導。因此,鄉鎮和縣的行政機構就象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緩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流速,就是使命令流錯了方向。即使法令是強制性的,自由也會在法令的實施當中找到庇護所,而且多數也無法管到事情的細枝末節,甚至我敢說管不住行政當局的敷衍塞責。其實,多數本身也不認為自己能夠做到這一點,因為它尚沒有充分認識自己的權力。它只知道自己的自然力量,還未掌握擴大這個力量範圍的技巧。
這一點很值得注意。假如將來有一天類似美國這樣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個國家建立起來,而這個國家原先有過一個獨夫統治的政權,並根據習慣法和成文法實行過行政集權,那末,我敢說在這個新建的共和國里,其專橫之令人難忍將超過在歐洲的任何君主國家。要到亞洲,才會找到能與這種專橫倫比的某些事實。
美國的法學家精神及譬如何成為平衡民主的力量探討什麼是法學家精神的本性是有好處的——法學家對行將誕生的社會負有重大使命——法學家從事的工作何以使他們的思想具有了貴族氣質——可以抑制這種思想發展的偶然原因——貴族發現自己容易與法學家聯合——暴君利用法學家的可能性——法學家是如何成為與民主因素自然結合起來的貴族因素的——使英國和美國的法學家精神易於具有貴族氣質的特殊原因——美國的貴族是律師和法官——法學家對美國社會的影響——他們的思想是如何深入到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的,以及最後是如何使人民本身都具有了行政官員的某些屬性的我在走訪一些美國人和研究美國法律之後,發現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其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在我看來,這個效果來自一個一般原因,而研究這個原因則很有好處,因為它在別處可能再現。
500多年以來,法學家在歐洲一直參加政界的各種運動。他們時而被政權用作工具,時而把政權作為自己的工具。在中世紀,他們為王權的擴大效了犬馬之勞;從那以後,他們卻堅定不移地致力於限制這個權力。在英國,他們同貴族結成了親密的聯盟。在法國,他們以貴族的最危險敵人的面目出現。那末,法學家是不是被偶然的和暫時的衝動左右過呢?或者是不是因為環境而被他們天生的和經常重現的本性驅使過呢?我想弄清這個問題,因為法學家在行將誕生的民主政治社會或許負有首要的使命。
對法律做過特別研究的人,從工作中養成了按部就班的習慣,喜歡講究規範,對觀念之間的有規律聯繫有一種本能的愛好。這一切,自然使他們特別反對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輕率激情。
法學家在研究法律當中獲得的專門知識,使他們在社會中獨辟一個行業,在知識界中形成一個特權階級。他們在執業當中時時覺得自己優越,他們是一門尚未普及的不可缺少的科學的大師,他們經常在公民中間充當仲裁人;而把訴訟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軌的習慣,又使他們對人民群眾的判斷產生一種蔑視感。除此而外,他們還自然而然地形成一個團體。這不是說他們彼此已經互相了解和打算同心協力奔向同一目標,而是說猶如利益能把他們的意願聯合起來一樣,他們的專業相同和方法一致使他們在思想上互相結合起來。
因此,在法學家的心靈深處,隱藏著貴族的部分興趣和本性。他們和貴族一樣,生性喜歡按部就班,由衷熱愛規範。
他們也和貴族一樣,對群眾的行動極為反感,對民治的政府心懷蔑視。
我不想說法學家的這些本性已經頑固到足以把他們死死捆住的地步。支配法學家的東西,也和支配一般人的東西一樣,是他們的個人利益,尤其是眼前的利益。
有一種社會,其法律界人士在政界不能獲得他們在民間所處的地位。在這種社會體制下,我們可以肯定法學家必將成為革命的急先鋒。但是,應當研究他們走上破壞或改造現實的原因是出於他們的固有本性還是出於偶然。不錯,1789年推翻法國的君主政體,主要應當歸功於法學家。但是,他們所以能夠如此的原因,是出於他們研究了法律還是出於他們沒有能參與制定法律,尚有待於研究。
500多年以來,英國的貴族曾多次領導人民,並代人民發言;但在今天,他們卻維護王位,並為捍衛王權而鬥爭。但是,貴族仍保持其特有的本性和僻好。
因此應當注意,不要以偏蓋全,即不要把團體的個別成員視為團體本身。
在所有的自由政府中,不管其形式如何,法學家總是在各黨派中居於首列。這種看法亦適用於貴族政體。激發群眾起來行動的民主運動,幾乎都是由貴族發動的。
一個群英薈萃的團體,永遠滿足不了它的全體成員的各種野心。其成員的天才和激情往往沒有用武之餘地,所以很多人因不能很快享有團體應有的特權而攻擊這些特權,以便儘快升到上層或另建新的團體。
因此,我不認為將來會出現一個全由法學家作主的局面,也不認為法學家在任何時候大部分都能表現自己是秩序的友人和改革的敵人。
我認為,在一個社會裡,如果法學家安居高位而無人反對,那他們的思想將是極其保守的,並將表明是反民主的。
當貴族政體為法學家關上晉升的大門時,法學家就會變成它的最危險的敵人。這個敵人在財力和權力上雖然不如貴族,但在活動上卻可以獨立於貴族,並認為自己的智力與貴族不相上下。
但是,每當貴族願意將其某些特權分給法學家時,這兩個階級便能十分容易地聯合起來,甚至可以說能夠成為一家人。
我也偏於相信,一個國王經常可以輕而易舉地使法學家成為自己政權的最有用工具。
儘管法學家往往與人民聯合起來打擊行政權,但法學家與行政權之間的自然親合力,卻遠遠大於法學家與人民之間的這種親合力。同樣地,儘管經常看到社會的高層階級與其他階級聯合起來反對王權,但貴族與國王之間的自然親合力,卻大於貴族與人民之間的這種親合力。
法學家之愛秩序甚於愛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護者則是權威。另外,也不應當忘記,即使法學家重視自由,他們一般也把法治置於自由之上。他們害怕暴政不如害怕專斷。而且,如果立法機構以立法剝奪人們的自由,並對此承擔責任,法學家也不會有什麼不滿。
因此我認為,一個君主面臨日益高漲的民主而欲削弱國家的司法權和減弱法學家的政治影響,那將是大錯特錯。他將失去權威,而徒有權威的外表。
我不懷疑,讓法學家參加政府,對國王是比較有利的。如果政府的專制是以暴力進行的,那末,在把政府交給法學家管理以後,專制在法學家手裡將會具有公正和依法辦事的外貌。
民主政府有利於加強法學家的政治權力。如果把富人、貴族和君主攆出政府,法學家在政府里就將總攬大權,因為那時唯有他們是人民能夠找到的最聰明能幹的人了。
法學家一方面因其愛好而自然傾向貴族和君主,另一方面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傾向人民。
因此,法學家雖然也喜歡民主政府,但沒有民主的偏好,沒有承襲民主的弱點,從而能通過民主並超過民主使自己加倍強大。
在民主政體下,人民也信任法學家,因為人民知道法學家的利益在於對人民的事業服務;人民聽法學家的話而不氣惱,因為人民預料法學家不會出什麼壞主意。事實上,法學家根本不想推翻民主創造的政府,而是想不斷設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領導政府。法學家,從利益和出身上來說,屬於人民;而從習慣和愛好上來說,又屬於貴族。法學家是人民和貴族之間的天然鎖鏈,是把人民和貴族套在一起的環子。
法學家的行業,是唯一容易與民主的自然因素混合,並以有利於己的方式與其永久結合的貴族因素。我並非不知道什麼是法學家精神的固有缺點,但民主精神如不結合法學家精神,我懷疑民主可以長期治理社會;而且,如果法學家對公務的影響不隨人民權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們這個時代一個共和國能夠有望保住其存在。
我從法學家精神中見到的這個貴族特點,在美國和英國比在其他任何國家都表現得明顯。其原因不僅在於英國和美國的法學家參與了立法工作,而且在於立法工作的性質本身及法律解釋者在這兩個國家所處的地位。
英國人和美國人保留了比附先例的立法辦法,即他們繼續依據祖先的法學觀點和法律定則來建立自己在法律方面應持的觀點和應守的定則。
一個英國或美國的法學家,幾乎總是把對古老東西的敬愛和尊重與對正規的和合法的東西的愛好結合起來。
這對法學家的精神面貌,隨後又對社會的動向,還起著另一種影響。
英國或美國的法學家重視既成的事實,法國的法學家重視何以出現此事實,即前者注重判決的本文,後者注重判決的理由。
當你傾聽英國或美國的法學家的陳述時,你會為他們三番五次地引證他人的觀點,極少發表自己的見解,而感到吃驚。在法國,情況就與此不同。
法國的律師在處理一個小案時,也不能只是進行一般的陳述而不引證他所持的成套法學思想。他將滔滔不絕地引述法律的立法原則,以勸說法庭採取變通辦法後退幾步。
英國和美國的法學家,從思想上就反對這種做法,因為這與他們祖先的思想不符。這種盲從祖先思想的百依百順,必然使法學家精神沾染上畏畏縮縮的習性,使其在英國和美國養成的惰性比在法國嚴重。
法國的成文法往往很難理解,但人人都可以研討。相反地,對於普通人來說,再也沒有比以先例為基礎的法律更使他糊塗和莫名其妙的了。英國和美國的法學家對先例的這種尊重,他們在教育中養成的這種尚古思想,日益使他們脫離人民,並終於使他們成為一個與眾不同的階級。法國的法學家都是學者,而英國或美國的法律界人士,則好象是埃及的祭司,並象埃及的祭司一樣,只充當一種玄奧科學的解釋者。
法律界人士在英國和美國所處的地位,對他們的習慣和思想起著一種不算不大的影響。一心將一切在本性上與己有某些類似的東西拉到自己方面來的英國貴族,極為尊重法學家,並賦予他們以極大的權力。在英國的社會裡,法學家雖然沒有進入最高等級,但他們卻滿足於現在所在的等級。他們是英國貴族中的少壯派,他們愛戴和尊敬他們的老大哥,而且不去同他們爭權。這樣,英國的法學家便把他們活動圈子裡的貴族思想和情趣,與他們職業的貴族利益結合起來。
我試圖描繪的這種法學家的形象,在英國表現得最為突出。英國法學家之所以尊重法律,並不是因為法律良好,而是因為法律古老;即使他們要對法律進行某些修改,使其適應社會的時勢,他們也是萬變不離其宗,對祖先留下的東西進行修修補補,只發展祖先的思想,只完善祖先的業績。不要期待他們會以革新者的面貌出現,他們寧願被人指為荒謬絕倫,也不願承擔冒犯老祖宗遺訓的大罪。這就是英國人對待法律的態度。這種態度毫不關心事物的實質,只重視法律的條文,寧肯違反理性和人情,也不改動法律上的一文一字。
英國的立法工作就象侍弄一棵古樹,立法者向這棵樹上嫁接各式各樣的枝條,希望枝條結出千奇百怪的果實,或至少讓繁茂的枝葉簇擁支撐著它們的樹幹。
在美國,既沒有舊式貴族又沒有文士,人民不信任富人。
因此,法學家形成了一個高等政治階級,他們是社會上最有知識的部分。於是,他們只能捨棄改革,使自己的愛好秩序的本性增添了保守的志趣。
假如有人問我美國的貴族在何處,我將毫不遲疑地回答:他們不在富人中間,富人沒有把他們團結在一起的共同紐帶。
美國的貴族是從事律師職業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
我們越是深思發生於美國的一切,就越是確信法學界是美國的能夠平衡民主的最強大力量,甚至可以說是能夠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
我們在美國不難發現,法學家精神是如何因其優點,甚至還可以說如何因其缺點,而適於中和平民政府所固有的弊端的。
當美國人民任其激情發作,陶醉於理想而忘形時,會感到法學家對他們施有一種無形的約束,使他們冷靜和安定下來。法學家秘而不宣地用他們的貴族習性去對抗民主的本能,用他們對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對抗民主對新鮮事物的熱愛,用他們的謹慎觀點去對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們對規範的愛好去對抗民主對制度的輕視,用他們處事沉著的習慣去對抗民主的急躁。
法院是法學界對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
法官都是法學家,他們除了喜愛在研究法律的過程中獲悉的秩序和制度以外,還因其職位的終身性而酷愛安寧。他們的法學知識,早已保證他們可以在同胞中出人頭地。他們的政治權力,可以把他們推上高人一等的地位,並使他們養成特權階級的習性。
有權宣布法律違憲的美國司法官員,管理日常的司法事務。他們不能強制人民立法,但至少可以強迫人民信守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要求他們言行一致。
我並非不知道,在美國存在著一種驅使人民削弱司法權的潛在趨勢。大部分州的憲法,都規定州政府可以應兩院之請撤換法官。某些州的憲法,規定法庭的成員由選舉產生,並准許多次連選連任。我敢大膽預言,這項改革遲早要產生極壞的後果,而且將來總有一天要發現,這樣削弱司法官員的獨立性,不僅打擊了司法權,而且打擊了民主共和制度本身。
此外,千萬不要以為,在美國只有法院才有法學家精神。
這種精神早已遠遠擴展到法院以外。
由於法學家是人民信賴的唯一知識階級,所以大部分公職自然都被他們占去。他們既壟斷了立法機構,又主持了司法機構。因此,他們對法律的制定和行使具有極大的影響。但是,他們必須服從對他們發生牽製作用的輿論。即使他們不受限制而自由行動,人民也不難及早發現其不軌的苗頭。在政治法方面做了很多改革的美國人,卻在民法方面只做了微小的改革,而且這一小點改革還費了很大週摺。儘管民法中的許多規定與美國社會的現實格格不入,但他們還是如此泰然處之。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在公民權利的問題上,多數往往託付法學家去處理,而自行其是的美國法學家卻不肯改革。
一個法國人,在美國聽到人民抱怨法學家有惰性和喜歡維持現狀時,確實大為吃驚。
法學家精神的影響,大大超過了我已確切指出的範圍。
在美國,幾乎所有政治問題遲早都要變成司法問題。因此,所有的黨派在它們的日常論戰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語言。大部分公務人員都是或曾經是法學家,所以他們把自己固有的習慣和思想方法都應用到公務活動中去。陪審制度更把這一切推廣到一切階級。因此,司法的語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語言;法學家精神本來產生於學校和法院,但已逐漸走出學校和法院的大牆,擴展到整個社會,深入到最低階層,使全體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習性和愛好。
在美國,法學家形成一個並不足懼但難於察覺的權力。這個權力沒有自己的旗幟,能夠極其靈活地迎合時代的要求,不加抵抗地順應社會的一切運動。但是,這個權力卻擴展到整個社會,深入到社會上的每一個階級,在暗中推動社會,默默地影響社會,最後按自己的意願塑造社會。
美國視陪審團為政治機構作為人民主權的表現形式之一的陪審團,必須與確立這個主權的其他法律協調一致——美國陪審團的結構——陪審制度對國民性產生的影響——陪審制度對人民的教育作用——陪審制度是如何樹立司法官員的影響和發展法學家精神的由於我的講題自然引導我去敘述美國的司法制度,我就不能在此略而不談陪審制度。
在講述陪審制度時,必須把這個制度的兩種作用區別開來:第一,它是作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第二,它是作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
如果要問陪審制度在哪一方面有功於司法行政,特別是在民事方面是否有功於健全的司法行政,我承認陪審制度的功用問題可能引起爭論。
陪審制度初建於社會尚不發達的時期,那時提交法院審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簡單的訴訟。但是,要想使陪審制度適應高度發展的社會的需要,便不是一件容易的任務了,因為這時人們之間的關係已經非常複雜,多種多樣,並具有需要用科學和理智加以判斷的性質。
現在,我的主要目標是向陪審制度的政治方面走去,其他任何途徑都會使我離題。對於陪審制度作為司法手段的問題,我只能少談幾句。當英國人採用陪審制度的時候,他們還是一個半野蠻的民族。後來,他們發展成為世界上最文明的民族之一,而他們對於這一制度的愛慕,仿佛也隨著他們的文明而俱增。他們走出自己的國土,向世界的各地發展。結果,有些地方成了他們的殖民地,而另些地方則建立了獨立的國家。一些國家仍然承認英王是它們的君主,而許多殖民地卻建立了強大的共和政體,但到處的英裔國家都一律提倡陪審制度。它們不是到處建立陪審制度,就是馬上回復陪審制度。這個偉大民族所提倡的司法制度,後來便長期存在下來,並在文明的各個階段,被各個地區和各種政府所採用,而且沒有遭到司法界的反對。
但是,我們不談這個問題。把陪審制度只看做一種司法制度,這是十分狹窄的看法,因為既然它對訴訟的結局具有重大的影響,那它由此也要對訴訟當事人的命運發生重大的影響。
因此,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應當始終從這個觀點去評價陪審制度。
所謂陪審制度,就是隨時請來幾位公民,組成一個陪審團,暫時給予他們以參加審判的權利。
我認為,在懲治犯罪行為方面利用陪審制度,會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制度。其理由如下:陪審制度既可能是貴族性質的,又可能是民主性質的,這要隨陪審員所在的階級而定。但是,只要它不把這項工作的實際領導權交給統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統治者或一部分被統治者手裡,它始終可以保持共和性質。
強制向來只是轉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強制的人民將隨即產生權利的觀念。一個只能在戰場上擊敗敵人的政府,也會很快被人推翻。因此,要加強政治工作,而政治方面的真實法律懲治,必須體現在刑法裡面。沒有懲治,法律遲早會失去其強制作用。因此,主持刑事審判的人,才真正是社會的主人。實行陪審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質上就是陪審制度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這一部分公民之手。
在英國,陪審團系由該國的貴族中選出的。貴族既制定法律,又執行法律和懲治違法行為(B)。一切都得經貴族同意,所以英國簡直是一個貴族的共和國。而在美國,這一個制度則應用於全體人民。每一個美國公民都有選舉權,都有資格參加競選,都有資格當陪審員(C)。在我看來,美國人所同意實行的陪審制度,象普選權一樣,同是人民主權學說的直接結果,而且是這種學說的最終結果。陪審制度和普選權,是使多數能夠進行統治的兩個力量相等的手段。
凡是曾想以自己作為統治力量的源泉來領導社會,並以此取代社會對他的領導的統治者,都破壞過或削弱過陪審制度。比如,都鐸王朝曾把不想做有罪判決的陪審員投入監獄,拿破崙曾令自己的親信挑選陪審員。
儘管前人提供的大部分真理十分明顯,但並沒有打動所有的人,而且在我們法國,人們還往往對陪審制度持有混亂的觀點。要想知道什麼人可以當選陪審員,那就只是把陪審制度當做一種司法制度,討論參與審判工作的陪審員應當具備什麼知識和能力就可以了。其實,在我看來,這是問題的不關緊要部分,因為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應當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權的一種形式。當人民的主權被推翻時,就要把陪審制度丟到九霄雲外;而當人民主權存在時,就得使陪審制度與建立這個主權的各項法律協調一致。猶如議會是國家的負責立法的機構一樣,陪審團是國家的負責執法的機構。為了使社會得到穩定的和統一的管理,就必須使陪審員的名單隨著選民的名單的擴大而擴大,或者隨其縮小而縮小。
依我看,這一點最值得立法機構經常注意。其餘的一切,可以說都是次要的。
由於我相信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所以在把這一制度應用於民事訴訟時,我依然是這樣看它。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為基礎,就總要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民情是一個民族的唯一的堅強耐久的力量。
當陪審團只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時,人民只能逐漸地發現它的作用,而且只能從個別的案件中發現。人民沒有在日常生活中應用陪審制度的習慣,只把它看做獲得公道的一般手段,而沒有把它視為獲得公道的唯一手段。
反之,當陪審團參加民事案件的審理時,它的作用便可經常被人看到。這時,它將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每個人都來請它幫助。於是,它深入到生活的一切習慣,使人的頭腦適應它的工作方法,甚至把它與公道等量齊觀。
因此,只用於刑事案件的陪審制度,必永遠處於困境;而一旦把它用於民事案件,它就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和頂得住人力的反抗。假如英國的統治者能象從法律中那樣容易排除陪審制度而從英國人的民情中排除陪審制度,英國的陪審制度早在都鐸王朝時期就不復存在了。因此,事實上拯救了英國的自由的,正是民事陪審制度。
不管怎樣應用陪審制度,它都不能不對國民性發生重大影響。不過,隨著它越早應用於民事案件,這種影響更會無限加強。
陪審制度,特別是民事陪審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維習慣進入所有公民的頭腦。而這種思維習慣,正是人民為使自己自由而要養成的習慣。
這種制度教導所有的階級要尊重判決的事實,養成權利觀念。假如它沒有起到這兩種作用,人們對自由的愛好就只能是一種破壞性的激情。
這種制度教導人們要做事公道。每個人在陪審鄰人的時候,總會想到也會輪到鄰人陪審他。這種情況,對於民事陪審員來說,尤為千真萬確。幾乎沒有人不害怕有朝一日自己成為刑事訴訟的對象,而且人人又都可能涉訟。
陪審制度教導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男子大漢的氣魄,沒有這種氣魄,任何政治道德都無從談起。
陪審制度賦予每個公民以一種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對社會負有責任和參加了自己的政府。陪審制度以迫使人們去做與己無關的其他事情的辦法去克服個人的自私自利,而這種自私自利則是社會的積垢。
陪審制度對於判決的形成和人的知識的提高有重大貢獻。我認為,這正是它的最大好處。應當把陪審團看成是一所常設的免費學校,每個陪審員在這裡運用自己的權利,經常同上層階級的最有教養和最有知識的人士接觸,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術,並依靠律師的幫助、法官的指點、甚至兩造的責問,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認為,美國人的政治常識和實踐知識,主要是在長期運用民事陪審制度當中獲得的。
我不知道陪審團是否對涉訟的人有利,但我確信它對主審的法官有利。我把陪審團視為社會能夠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以上所述,是就一切國家而言;而以下所述,則是專門就美國和就一般民主國家而言。
我在前面已經說過,在民主政體下,法學家和司法人員,構成了唯一能夠緩和人民運動的貴族團體。這部分貴族並沒有任何物質力量,只對人們的精神發生保守性的影響。但是,他們的權威的主要根源,就存在於民事陪審制度之中。
刑事訴訟是社會反對某人的鬥爭,陪審團在參加這種訴訟的審理時愛把法官視為社會權威的消極手段,對法官的意見持懷疑態度。但是,刑事訴訟要完全以常識容易辯認的單純事實為依據。在這一點上,法官和陪審員是平等的。
在民事訴訟上,情況就與此不同了。這時,法官是激烈爭論的兩造之間的不偏不倚仲裁人;陪審員要對法官表示相信,洗耳恭聽法官的仲裁,因為法官的法律知識遠遠高於陪審員。當著陪審團的面陳述陪審員們已經記不清的各項法律根據的,是法官;引導陪審團經過曲折的訴訟程序的,也是法官;向陪審團指明事實的要點和告訴它應當如何回答法律問題的,還是法官。法官對陪審員的影響幾乎是無限的。
人們可能問我為什麼對於陪審員在民事案件中沒有能力引證法律根據一事表示坦然?因為在民事訴訟中,凡是不涉及事實的問題,陪審團都幾乎無從置言,而只是在形式上參與了司法審理。
陪審員宣布法官所做的判決。一般來說,他們都是以他們所代表的社會權威,以理性和法律的權威認定法官的判決。
在英國和美國,法官對於刑事訴訟的結局具有法國的法官從來沒有聽說過的影響。這種情況的產生原因是不難理解的:英國和美國的法官先在民事訴訟中確立了自己的權威,而後又把這種權威全盤搬到他們在其中本無權威的另一個舞台。
對某些案件,而且往往是重大案件,美國的法官有權獨自宣判。這時,他們的地位有時與法國法官的通常地位一樣,但他們的道義力量卻大得多,因為陪審團的影響還在幫助他們,他們的聲音幾乎與陪審團所代表的社會的聲音同樣洪亮。
他們的影響甚至大大超過法院本身的影響,這是因為美國的法官在私人的娛樂中和在政治活動中,以及在公共場所和在立法機構內部,都不斷遇到一些慣於認為自己的智慧總有些不如法官的人向他們致敬;而且在他們處理完案件以後,他們的權力還在影響著在辦案當中與他們結識的那些人的整個思維習慣,甚至影響著這些人的內心世界。
因此,表面上看來似乎限制了司法權的陪審制度,實際上卻在加強司法權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國家的法官,都沒有人民分享法官權力的國家的法官強大有力。
美國的司法人員之能把我所說的法治精神滲透到社會的最低階層,藉助於實行民事陪審制度之處最多。
因此,作為使人民實施統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審制度,也是使人民學習統治的最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