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的民主 · 第二部分 第一章 為什麼可以嚴格地說美國是由人民統治的
到現在為止,我考察了美國的各項制度,歷述了它的成文法,描繪了其政治社會的目前組織。
但是,在這些制度之上和所有組織之外,還有一個最高的權力,即人民的權力。它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改變或廢除這些制度和組織。
在這第二部分,我要說明高於法律的這項權力是怎麼行使的,它的本性和激情是什麼,使它加速前進和放慢速度的秘密動力,即指導它不可遏止地前進的秘密動力是什麼,它的無限權威產生了什麼效果,以及它的未來命運如何。
在美國,立法者和執法者均由人民指定,並由人民本身組成懲治違法者的陪審團。各項制度,不僅在其原則上,而且在其作用的發揮上,都是民主的。因此,人民直接指定他們的代表,而且一般每年改選一次,以使代表們完全受制於人民。由此可見,真正的指導力量是人民;儘管政府的形式是代議制的,但人民的意見、偏好、利益、甚至激情對社會的經常影響,都不會遇到頑強的障礙。
在美國,也象在由人民治理的一切國家一樣,多數是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統治的。
這個多數主要由溫和的公民構成,他們不是出於愛好,就是出於利益,而衷心希望國家富強。在他們的周圍,有企圖拉他們入黨和請他們支持的政黨不斷進行煽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