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的民主 · 第八章 聯邦憲法

托克維爾 《論美國的民主》
以上,我敘述了各自作為一個單獨整體的各州,講解了各州人民採用的不同機構和他們擁有的行動手段。但是,被我作為獨立體考察的各州,在某些情況下必須服從一個最高的當局。現在,我就來考察授予聯邦政府的這部分主權,並一瞥聯邦的憲法。 聯邦憲法的歷史第一個聯邦的起源——它的弱點——國會向制憲權呼籲——從向制憲權呼籲到公布新憲法用去兩年時間在上一個世紀末同時擺脫英國羈絆的十三個殖民地,正如我已經說過的,具有相同的宗教、相同的語言、相同的民情和幾乎相同的法律,並與共同的敵人進行鬥爭,因而可以說有強大的理由使它們彼此聯合起來,結成為一個單一的獨立國家。 法文版編者但是,由於它們一開始就各自單獨存在,擁有獨自管理的政府,所以各自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利益和習慣,對於會使它們各自的重要性消失於全體的重要性中的堅固而完整的聯合表示反感。因此,出現了兩個互相對立的趨勢:一個趨勢把英裔美國人推向聯合,而另一個趨勢則把他們推向分裂。 只要同母國的戰爭繼續下去,現實的必要性就會使聯合的原則勝利。雖然最初建立這種聯合的法律還有缺陷,但共同的紐帶卻不顧這些缺陷而繼續存在。 但自締結和約以後,最初立法的缺點便立即暴露出來:國家好象一下子就解體了。每個殖民地都成了一個獨立共和國,都要求享有完全的主權。邦聯政府被它的憲法弄得軟弱無力,不再有共同的危險感作為它的支柱,眼看著船舶上懸掛的國旗被歐洲大國凌辱而毫無辦法,而且當時也沒有足夠的力量去對付印第安人和支付獨立戰爭時期所舉債款的利息。在邦聯政府就要毀滅時,它正式聲明自己無能為力,並向憲制權呼籲。 如果說美國有一時期曾達到使它的居民一直向我們顯示其自豪的想像力的榮譽頂點,那正是在國家權力可以說是自動放棄統治權的最高潮時期。 在任何時代,都可以看到一個民族為爭取獨立而進行堅強鬥爭的壯觀,何況美國人為擺脫英國人的羈絆所做的努力又被過分誇大。美國隔著大洋,距敵人1300里約〔3800英里〕,又有一個強大的同盟者支持。它之所以能夠堅持到勝利,主要是由於它的地理位置,其次才是由於它的軍隊士氣或公民愛國心。美國的獨立戰爭怎麼比得上法國大革命的戰爭呢?或美國人的努力怎麼比得上法國為抵抗全歐的進攻所做的努力呢?在法國抵抗全歐的進攻時,它沒有錢,無處舉債,沒有同盟者,投入二十分之一的人力去迎敵,用一隻手去撲滅國內燃起的大火,用另只手在國外揮舞火綼e.但是,看到一個偉大的民族在立法者通知他們政府的車輪已經停止運轉後,仍能穩穩噹噹、不慌不忙進行自省,深入檢查故障的原因,足足用了兩年時間去尋找醫治辦法,而在找到醫治辦法時又能不流一滴淚、不流一滴血地自願服從它,倒使人覺得這是社會歷史上的一件新事。 當他們覺得第一部聯邦憲法有缺點時,昔日鼓舞他們起來革命的那股政治激情只是部分地消沉下去,而且制定憲法的所有偉大人物仍然健在。這對美國來說是兩件幸事。負責起草第二部憲法的制憲會議雖然人數很少,但卻薈萃了新大陸當時的最精明、最高尚人物,而喬治·華盛頓就是它的主席。 這個全國委員會經過長期的深思熟慮,終於建議人民接受至今仍然治理著美國的那部基本大法。所有的州都相繼接受了它。經過兩年空白時期,新的聯邦政府於1789年開始工作。因此,美國革命結束之際,正是法國大革命開始之時。 聯邦憲法概要聯邦當局與州當局間的權力劃分——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為常規——而聯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為例外。 美國人面臨的第一個難題,就是將主權劃分得既能使組成聯邦的各州繼續在一切與本州的繁榮有關的事務上管理自己,又能使聯邦所代表的全國政府仍然是一個整體和滿足全國性的需要。這是一個複雜而又難以解決的問題。 要想事先用一個準確而又全面的方法把分享主權的兩個政府的權限劃分開來,那是不可能的。 誰能預見一個國家的一切生活細節呢? 聯邦政府的義務和權利是簡單而又容易界定的,因為聯邦的結成就是以解決某些全國性的重大需要為目的的;而各州政府的義務和權利就複雜了,因為州政府深入到了社會生活的一切細節。 因此,當時對聯邦政府的職權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並宣布凡規定中沒有包括的事項均屬州政府的職權。結果,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為常規,而聯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為例外。 但是,當時就曾預見到,實際上有些問題可能不在為這個例外的政府明確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而任其由各州自設的普通法院去解決又會有危險,因而設了一個聯邦最高法院。這是一個唯一無二的法院,而在兩種互相競爭的政府之間維護憲法規定的分權,則正是它的職權之一。 聯邦政府的職權授予聯邦政府的媾和、宣戰和徵收一般賦稅的權力——它可以管轄的內政事務——聯邦政府在某些方面比法蘭西王國的國王政府還要集權在人民之間,每個人民只是一個個人;而一個國家為了便於聯合對外,則特別需要一個統一的政府。 因此,聯邦政府被授予媾和、宣戰、締結商約、徵集軍隊和籌建艦隊的專權。 在指導社會的內部事務方面,並不如此迫切需要一個全國政府。 儘管如此,還是有一些與全國利益有關的問題,只有交給一個總的當局才能得到有效的處理。 因此,聯邦政府被授予同貨幣的價值有關的一切事務的決定權,管理全國的郵政,有權敷設將全國各部分聯接起來的交通幹線。 一般說來,各州政府在本州境內是自主的。但是,它可能濫用這種獨立,並因措施莽撞而危害全聯邦的安全。在發生這種罕見的情況時,事先就有明文規定,准許聯邦政府干預州的內部事務。因此,加入聯邦的各州雖然有權修改或改訂自己的立法,但不准制定追究既往的法律,不得在本州內組織貴族集團。 最後,為使聯邦政府能夠清償其所負債務,而賦予它以不受限制的徵稅權。 當留心考察聯邦憲法規定的分權制度時,即一方面考察分給各州的那部分主權,另一方面考察聯邦留有的那部分大權時,不難發現聯邦的立法者都對我前面提出的政府集權具有十分明確和合理的認識。 美國不僅是一個共和國,而且是一個聯邦。但是在美國,國家權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當時歐洲一些君主專制大國還要集權。我這裡只舉兩個例子。 法國共有十三個最高法院,它們絕大部分有權解釋法律,而且不准上訴。另外,一些稱為「國中國」(pays d』Etat)的省份,在負責代表國家的最高當局制定稅法時,有權拒絕同最高當局合作。 而在美國,正象只有一個立法機構可以立法一樣,只有一個法院可以解釋法律。因此,在這兩個主要點上,美國比舊法蘭西王國還要集權,但美國只是聯合了數個共和國——州的集合體。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有權制定本省的稅法,而這項權力按其本質來說是屬於國家的。 在美國,只有國會有權調整各州之間的商業關係。因此,在這一點上,聯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國還要集權。 不錯,在法國和西班牙,王權總是能在必要的時候憑藉武力做到根據王國憲法它無權去做的事情。雖然從結果上來說是一樣的,但我在這裡講的是理論。 聯邦權知道聯邦政府的明確活動範圍之後,就該研究一下它是如何活動的。 立法權立法機構分為兩支——兩院的建立方式不同——州獨立的原則在建立參議院方面獲勝——國家主權學說在組建眾議院方面占上風——憲法只在國家初建時合乎邏輯,由此產生的獨特效果在組建聯邦的權力機關時,許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憲法早已定下的制度。 聯邦政府的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構成。 調和的精神,使這兩個議院得以按照不同的原則組成。 我已在前面指出,在起草聯邦憲法時,曾面對著兩種互相對立的利益。這兩種利益產生了兩種意見。 一些人想把聯邦建成一個各州保持獨立的聯盟,或一種召集各州代表在一起討論與共同利益有關的某些問題的大會。 另一些人想把美洲各殖民地的全體居民聯合成為一個單一的國家,給他們建立一個即使權力範圍有限、但能在這個範圍內作為國家的唯一單獨代表而活動的政府。這兩種理論的實踐結果,將是不大相同的。 比如說,如果所建立的是一個聯盟,而不是一個全國政府,則法律的制定將決定於州的多數票,而不決定於聯邦人民的多數票,因為每個州不論大小,那時都將保留自己的獨立政權的特點,並以完全平等的資格參加聯邦。 而如果把全體美國居民組成單一的國家,則法律的制定當然只決定於公民的多數票。 可以想見,一些較小的州如同意實行這種主張,就得在涉及聯邦主權時完全放棄自己的獨立存在,由同聯邦完全平等的政權變為一個大國的微不足道部分。前一種辦法會把它們交給一個不合理政權,而後一種辦法又會把它們吞掉。 在這兩種局面下,即當利害與理論發生對立時,理論總是服從現實。最後,立法者採取了一種折衷辦法,將理論上不可調和的兩種制度強行調和起來。 州獨立的原則在組建參議院方面取勝,而國家主權學說則在組建眾議院方面占上風。 每個州都向國會選派兩名參議員,而眾議院的議員人數則按人口比例規定。 根據這樣的規定,現在紐約州有40名眾議員,但只有兩名參議員;而德拉瓦州有兩名參議員,但只有一名眾議員。因此,德拉瓦州與紐約州在參議院平等;而在眾議院,紐約州的影響是德拉瓦州的40倍。因此,如控制參議院的多數票,就會使眾議院的多數票無能為力,而這是與立憲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馳的。 這一切清晰地表現,要在參議院和眾議院之間合乎邏輯地和合理地將立法工作的各個部分連結起來是多麼複雜和困難。 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同一個國家裡,總會產生不同的利益,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權利。當它後來要制定憲法的時候,這些利益和權利就會互相對立,成為任何一項政治原則達到其一切效果的自然障礙。因此,只有在社會的初建時期,法律才能完全合乎邏輯。當你看到一個國家享有這種好處時,請你不要忙於下結論,說它是明智的,而應當想到它還年輕。 在聯邦憲法制定後的一段時期,英裔美國人之間仍存在著相互截然對立的兩種利益:各州的獨自利益和聯邦的全國利益。必須使這兩種利益調和。 但是應當承認,聯邦憲法的這一部分至今並未產生人們最初曾經擔心的不良後果。 各州都還很年輕,彼此關係密切,有同樣的民情、觀念和需要。因大小或強弱造成的差距,還不足以使它們的利益過於懸殊。因此,從未見過幾個小州在參議院聯合起來反對大州的提案。而且,表達全國意志的法律條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以致面對眾議院的多數表決,參議院亦無力反駁。 此外,也不要忘記,美國的立法機構只代表人民立法,而沒有將人民組成一個單一國家的任務。聯邦憲法的當初目的,並不是取消各州的獨立存在,而只是縮小這種存在的範圍。因此,立法機構在向第二級政權下放一項實權(而且不能再收回來)時,事先就放棄了強制它們服從多數表決的意志的習慣作法。有了這項規定,各州的影響力之進入聯邦政府機器,就沒有什麼反常的了。這只是確認既成事實,即對已被承認的權力只能扶持,而不能壓制。 參議院與眾議院的其他差別參議員由州立法機關提名選舉——眾議員由人民提名選出——對參議院實行二級複選——對眾議員實行一次選舉——兩種議員的不同任期——職權參議院與眾議院的不同,不僅表現在代表制度的原則方面,而且表現在選舉方式、議員任期和職權差異方面。 眾議院由人民提名選出,參議院由各州的立法機構提名選出。 一個是直接選舉的結果,另一個經兩個階段選舉產生。 眾議員的任期只有兩年,而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 眾議院只有立法權,它所分享的司法權只限於對公職人員的彈劾。參議院協助立法工作,審理眾議院向它起訴的政治罪案件。它同時也是全國的最高執行機構,總統締結的條約經它批准才能生效。總統提出的法案和所作的任命,須經這個院的同意才能最後生效。 行政權總統的依靠——總統的選舉和責任——總統在其職權範圍內的自由——參議院只監察總統,而不指導總統——總統的薪俸在就職時規定——擱置否決權美國的立法者當時面臨的一項難以完成的任務,就是要創設一種既依靠多數、又有足夠的力量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自由行事的行政權。 為維護共和制度,要求行政權的代表服從全國人民的意志。 總統是經選舉產生的最高行政官。他的榮譽,他的財產,他的自由,他的生命,不斷地要求他以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報答人民。而且他在行使這項權力的時候,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參議院既在監督他與外國的關係,又在監督他如何用人,所以他既不能自行腐化,又不能被人腐化。 聯邦的立法者們看到,如果賦予行政權的穩定性和力量不大於各州所給予它的穩定性和力量,行政權便不能嚴肅而有效地完成自己的任務。 總統任期四年,連選時可以連任。為了將來能夠連任,他會熱心為公共福利工作和設法使其實現。 憲法規定總統是聯邦行政權的唯一無二代表,並防止他的意志從屬於一個委員會的意志,因為這是一種既會削弱政府行動,又會降低執政者責任的危險做法。參議院有權使總統的某些法令無效,但不能強迫總統採取行動和與總統分享行政權。 立法機構對行政權採取的行動可能是直接的,但我們方才已經說過,美國人總是設法不這樣做。這種行動也可能是間接的。 比如說,兩院有權取消公職人員的薪俸,以此剝奪他們的一部分獨立;而兩院作為法律的主要制定者,又在使公職人員經常擔心兩院會逐漸將總統依照憲法授予他們的那部分權力拿走。 行政權的這種受制性,是共和制度固有的缺欠之一。美國人一直未能破壞立法機構想要控制政府的趨勢,但他們卻使這種趨勢變得不那樣不可抗拒。 總統的薪俸在任職之初即被規定下來,而且是對他的整個任職期規定的。此外,總統還有擱置否決權作為他的武器,這種否決權可以使他不讓那些可能損害憲法授予他的獨立性的法律獲得通過。但這也只能在總統與立法機構之間出現不平等的鬥爭,因為立法機構如要堅持它的方案,總可以戰勝總統的抵抗,但擱置否決權至少可以迫使立法機構重新考慮它的提案,而且在重新審議議案時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多數支持才能通過。此外,擱置否決權也是向人民提出的一項呼籲。 這樣,使沒有這項保障就可能暗中受到壓迫的行政權可以提出申辯,讓人民聽取它的理由。但是,如果立法機構仍然堅持它的提案,它總能戰勝對它的抵制嗎?對此,我的回答是:任何國家的憲法,不管它的性質如何,都要求立法者必須依靠公民的良知和德行。這一點,在共和國比較容易實行和被人看到,而在君主國則比較難於實行,並且總是被精心掩蓋起來。但是,這一點一定只是存在於某一方面。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能夠預先定出一切,沒有一個國家的制度能夠代替理性和民情。 美國總統的地位在哪些地方與法國的立憲國王不同在美國,行政權象其所代表的國家主權一樣,是有限的和例外的——在法國,行政權象國家主權一樣,可以擴及一切事務——國王是立法者之一——總統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兩種權力的任期產生的其他差異——總統被束縛在行政權的範圍內——國王在這方面是自由的——儘管有此種種不同,但法國更近似共和國,而美國更近似君主國——比較兩國依附於行政權的官員人數行政權對國家命運所起的作用甚大,所以我必須先在這裡詳細討論一下它在美國占有什麼地位。為了對美國總統的地位有個清晰明確的概念,最好拿美國總統的地位同歐洲的一個立憲君主國國王的地位作一比較。 在進行這種對比時,我不太重視權力的外在標誌,因為這種標誌容易轉移研究者的視線,對研究者很少有引導作用。 當一個君主國逐漸變為共和國的時候,王權雖已實際上消失了很久,但行政權仍使國王保留著頭銜、榮譽、甚至財富。英國人斬了一位國王的首級,把另一位國王從寶座上攆走以後,依然習慣於跪著對這些君主的繼承人談話。 另一方面,當一些共和國落到一個獨夫控制之下時,這個獨裁者卻能依然生活簡樸,不尚虛榮,作風謙遜,好象自己並未處於萬人之上。當皇帝們大權在握,對其同胞的財產和生存進行專橫統治時,人民在談話中稱他們為凱撒,而他們本人卻又能屈尊到朋友家裡作客。 因此,應當揭開面紗,深入到內部。 在美國,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而在法國,主權是一個整體,不能分割。我認為,美國總統與法國國王的最大、最主要不同即由此而來。 在美國,行政權象其所代表的國家主權一樣,是有限的和例外的;而在法國,行政權象國家主權一樣,可以擴及一切事務。 美國人有一個聯邦政府,而法國人則有一個全國政府。 這就是由此自然產生的美國總統地位不如法國國王地位的第一個原因,但還不是唯一原因。第二個重要原因,是兩者所代表的主權內涵不同。確切地說,可以把主權定義為制定法律的權限。 在法國,國王實際上是主權的化身,因為法律不經他批准就不能生效。同時,他也是法律的執行者。 美國總統雖然也是法律的執行者,但他並不實際參加立法工作,因為他不同意並不妨礙法律的存在。因此,他決不是主權的化身,而只是主權的代理人。 在法國,國王不僅是主權的化身,而且也參加立法機構,從其中得到一份權力。他參加國會的一個議院的議員提名,並能以自己的意志終止另一個議院議員的任期。美國總統不參加立法機構的組建工作,也不能解散立法機構。 國王與國會分享法律的提案權。 總統卻沒有這樣的提案權。 國王在國會的兩院中各有其一定人數的代表,這些代表在國會中解釋他的觀點,支持他的意見,使他的施政綱領獲勝。 總統不能成為國會的議員,他的閣僚也同他一樣,均被排除在國會之外。他只能通過間接的辦法使自己的影響和意見進入國會這個大衙門。 因此,法國的國王與立法機構處於平等地位,立法機構沒有國王不能活動,而國王離開立法機構也不能活動。 而總統就象一個低級的和從屬的權力,被置於立法機構之外。 在所說的行政權上,總統的地位似乎與法國國王的地位很接近。但即使在行使這項權力的時候,總統也由於地位低下等重要原因而屈辱。 首先,法國國王的權力在任期上就優越於美國總統的權力。要知道,任期是權力的一項重要因素。人們只對行將長期存在的東西表示愛戴和敬畏。 美國總統是一個選任四年的行政官,而法國國王則是一個世襲的君主。 美國總統在行使行政權時,自始至終受到一種忌妒性的監督。他可以締結但不能批准條約,他可以提名但不能直接任命官員。 法國國王在行政權方面是絕對主人。 美國總統對自己的行動負責,法國法律規定國王的人身是不可侵犯的。 當然,不管是法國國王,還是美國總統,都要受到作為一種指導力量的輿論的影響。這個力量在法國不如在美國那樣明顯,未全被人公認,沒有正式寫在法律裡面,但這種力量確實在法國發生著作用。這種力量,在美國通過選舉和法院判決發生作用,在法國通過革命發生作用。儘管兩國的憲法不同,但有一點在兩國是相同的,即輿論實際上都是具有統治作用的力量。因此,說到底,法律的原動力在兩國都是一樣的,儘管這個原動力在兩國的發展有過於自由和不夠自由之別,而發展的結果又總是有所不同。從本性來說,這個原動力實質上是共和主義的。所以我認為,擁有國王的法國之近似共和國,甚於擁有總統的美國之近似君主國。 在以上的敘述中,我只是著重指出了主要的不同點。如果我要深入到細節,則對比的結果還會更加驚人。但是,這已經說得過長了,而我本來還想往短說的。 我已經指出,美國總統的權力只限於在其擁有的那部分主權內行使,而法國國王的權力則在全部主權的範圍內行使。 我可以證明,儘管法國國王的統治權已經大得驚人,並通過無數渠道深入到管理私人利益,但他在行使這項權力時又超過了其自然極限。 除了國王統治權的這個影響之外,我還能指出任用大批公職人員所帶來的後果。這些公職人員,幾乎都是代替國王行使行政權的。現在,法國公職人員的總數已超過以往任何時期,高達138000人,應把其中的每個人都視為權力的分子。美國總統沒有任用公職人員的專權,而且任用的人數沒有超過12000人。 可使行政權影響增強的偶然原因美國享有的對外安全——觀望政策——為數六千人的軍隊——僅有幾隻軍艦——總統雖擁有大權,但無行使機會——有行使機會時,總統也很軟弱如果說美國的行政權不如法國的強大,則它的原因與其說在於法律,不如說在於環境。 一個國家行使行政權的技巧和力量的機會,主要在它同外國打交道的時候。 如果美國的生存不斷受到威脅,如果它的重大利益每天都同其他大國的利益交織,則行政權的威望將隨著人們對它的期待和它自己的作為而增高。 不錯,美國總統是軍隊的統帥,但這隻軍隊只有六千名士兵。他也指揮艦隊,但這支艦隊只有幾艘軍艦。他主管聯邦與外國的往來事務,但美國沒有鄰國。它與世界的其餘大洲隔著汪洋大海,獨霸海洋的欲望還不太強。它沒有敵人,它的利益只是偶而同地球上其他國家的利益衝突。 美國總統掌握的大權幾乎近於王權,但沒有應用的機會。他擁有的權限,至今也只能在極其有限的範圍內行使。法律容許他強大,但環境使他軟弱無力。 法國的情況與此不同,法國王權的巨大力量,來自環境的多於來自法律的。 在法國,行政權不斷與巨大的障礙進行鬥爭,並有強大的手段去克服這些障礙。它用不著修改憲法,就能因它所處理的事務的廣泛性和它所主管的事件的重要性,而增加自己的力量。 假如法律使它也象在美國那樣軟弱無力和限制重重,它的影響不久也會因環境而大大加強。 美國總統為了領導國務工作何以不需要在兩院取得多數一個立憲君主的意見如遭作為立法機構的兩院的反對,他就不能進行統治,這在歐洲已成定論。 但是大家知道,美國有好幾位總統曾在立法機構失去多數,但並未被迫放棄權力,也未給社會造成嚴重的災難。 我聽到有人引用這個事實來證明美國行政權是獨立的和有力量的。但是,只要深思片刻,我們就會發現情況恰恰相反,這個事實只能證明美國的行政權是軟弱無力的。 歐洲的一位國王,需要得到立法機構的支持來實現憲法賦予他的廣大無邊的任務。歐洲的立憲君主不單純是法律的執行者,他們還要設法使法律的執行完全符合自己的意志,而如果法律有反對他們之處,他們可以使法律失效。國王需要國會制定法律,而國會則需要國王執行法律。這兩個權力機關彼此缺了對方都不能生存,一旦雙方失和,政府的車輪就要停止轉動。 在美國,總統無權阻止法律的制定,他也不能迴避執行法律的義務。他的誠摯熱心的合作,對於政府工作的推行無疑是有用的,但也並非絕不可少。他的一切重要工作,都直接或間接受到立法機構的控制;而在他能夠完全擺脫立法機構的控制時,他也幾乎做不成什麼。因此,使他能夠同立法機構作對的,只是他的軟弱,而非他的力量。 在歐洲,國王與國會必須和睦相處,因為兩者之間發生衝突可能是嚴重的;而在美國,這種和睦並非絕不可少,因為不可能發生鬥爭。 總統的選舉總統選舉制度的危險隨行政大權擴大而增加——美國人之所以能夠接受這制度,是因為他們可以不需要強大的行政權——環境為什麼有利於建立選舉制度——總統的改選何以不會改變政府的原則——總統的改選對下屬官員仕途的影響一個大國採用選舉行政權首腦的制度,其危險已為經驗和歷史學家所充分證明。 因此,我想就美國談一談這種危險。 人們所擔心的選舉制度產生的危險,因行政權所占的地位及其在國家中的重要性,以及選舉方式和國家的當時環境而有大有小。 人們無理由地譴責國家首腦選舉制度的論據,是說這種制度對於野心家具有非常吸引人的誘惑力,十分強烈地激發野心家去爭權奪利,以致合法的手段往往不能滿足他們的需要,而當權力行將離開他們時,他們就要訴諸武力。 顯而易見,行政權越大,誘惑力也就越大;覬覦者的野心越強烈,就越有二流的野心家來支持他,因為這群二流野心家希望在他們的候選人獲勝後分享權力。 因此,選舉制度的危險將隨行政權對國家事務的影響加強而正比例地增加。 波蘭的歷次革命不僅應當歸因於一般選舉制度,而且應當歸因於當選的官員成了一個大君主國的首腦。 可見,在討論選舉制度的絕對好處之前,總有一個先決問題需要解決,即了解一下打算採用選舉制度的國家的地理位置、法律、習慣、國情和民意是否允許在這個國家建立一個軟弱而又受制約的行政權,因為在我看來,既想讓國家的代表人擁有強大的權力,又想由選舉產生這個代表人,這是在表達兩種互相對立的意願。據我所知,要使世襲的王權過渡到民選政體,只有一個可行的辦法,那就是先限制王權的活動範圍,再逐漸取消它的特權,然後使人民一步一步地習慣於沒有王權的幫助也能過活。但是,歐洲的共和主義者們從來沒有這樣想過。他們當中的許多人之所以憎恨暴政,只是因為他們受到暴政的欺凌。行政權的廣大並未使他們受到損害,他們只攻擊暴政的起因,而沒有察覺把這兩者聯繫起來的緊密關係。 至今還沒有見到一個人甘願冒著榮譽和生命的風險去爭當美國總統,因為總統的職位是暫時的,且受限制和制約。賭場上必須有大注,絕望的賭徒才能孤注一擲。至今還沒有一個候選人能夠激起人民的熱烈同情和過激情感去支持他。原因很簡單:因為他當上政府首腦後,只能使他的朋友們分享到很少一點權力、財富和榮譽,而且他在國內的影響很小,不足以在他當權時左右本派人的事業成敗。 世襲君主政體有一個巨大好處:一個家族的個體利益與國家利益永遠密切相關,所以一時一刻也不會置國家利益於不顧。我不談這種君主國的事務主持得是不是好於共和國,但是不管好壞,它總有一個人在盡力主持。 而在選舉首腦的國家,一臨近選舉,甚至在選舉前的一段時間,政府的車輪就仿佛自行停止轉動了。不錯,可以制定適當的法律,使選舉加速進行和立即進行完畢,即不讓行政權出現空位;但是,即使如此預防,人們也不會理解立法者之苦心,而仍認為行政權處於空位。 一臨近選舉,行政權的首腦只考慮行將開始的鬥爭。他不再前進,他不會提出任何新的企劃,而只會懶洋洋地處理那些也許將由另一個人來結束的工作。傑斐遜總統於1809年1月21日(選舉前六個星期)寫道:「現在,我已如此接近我的退職期限,以致我可以不再參加實際工作,而只提出我的建議。我覺得,讓我的後任主動採取他將實行和要負責的措施,是正當的。」 〔這段話出自傑斐遜致詹姆斯門羅的一封信,見《傑斐遜文集》第9卷第243頁,紐約,1898年〕而在全國,人們的目光都集中於一點:瞪眼看著行將開始的分娩的陣痛。 如果行政權管理國務的範圍越大,它的經常活動越多和越有必要,則由此產生的危險也越嚴重。在一個已經習慣於受行政權統治或往好處說是治理的國家,選舉必然造成一次激烈的震動。 在美國,行政權的行使可以慢慢騰騰而不受譴責,因為這種行為本來就是軟弱無力和受到重重限制的。 當政府首腦是由選舉產生時,幾乎總要在國家的內外政策方面出現一段不穩定時期。這就是此種制度的主要弊端之一。 而且,這一弊端的嚴重程度,並跟授予當選首腦的權力的大小成正比。在古羅馬,儘管執政官每年一換,但政府的工作原則始終不變,因為元老院掌握著指導權,而且元老院是世襲機構。在歐洲的大多數君主國,如果國王是選舉的,則在每次進行新選舉時,王國都要改變面貌。 在美國,總統雖對國務有相當大的影響,但他並不主持國務,壓倒一切的權力掌握在代表全國人民的議員之手。因此,能夠改變政治準則的是全國人民,而不是總統個人。結果,選舉行政權首腦的制度,在美國也就沒有對政府的穩定性發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但是,缺乏穩定性畢竟是選舉制度的一個固有缺欠,以致在總統的本來就已夠小的活動範圍內,這個缺欠仍然表現得十分明顯。 美國人想得很對,行政權的首腦為了履行職務和承擔全副責任的重擔,應有充分的自由去親自挑選下屬和隨意撤免他們,而立法機構主要應當監督而不是指導總統,但由此產生的結果卻是:一進行新的選舉,全體聯邦官員的命運就好象處於懸而不決之中。 在歐洲的立憲君主國,人們抱怨行政機關的小小職員的命運經常決定於大臣們的命運。在選舉政府首腦的國家,這種情況更為嚴重。其原因很簡單:在立憲君主國,接任的大臣很快就能上任,而行政權的主要代表並未改變,改革活動亦有一定範圍。因此,這種國家的行政權的變化主要表現在末節方面,而不表現在原則方面。在這裡,不是用一種制度去驟然代替另一種制度,因而不致引起一場革命。而在美國,卻是每隔四年依法進行這樣的革命。 至於說這種立法自然會給個人造成的不幸,我們應當承認官員命運的不固定性在美國還未產生在別處出現的災難。 在美國,尋找自食其力的生活出路容易得象丟掉官職一樣。雖然丟官後有時會過不上舒適生活,但決不會由此失去謀生之道。 我在本節開頭說過,以選舉方式產生行政權首腦的危險的大小,因採用這一制度的國家所處的環境而有不同。 儘管行政權的範圍受到限制,它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夠強大,但它對國家的對外政策卻有極大的影響,因為除非由一個人經手,談判就無法開始和順利進行。 一個國家的形勢越是不定和艱難,它便越是需要一項首尾一貫的堅定對外政策。這樣,對國家首腦採用選舉制度,也會更加危險。 美國人對全世界的政策是簡單的,幾乎可以說別人不需要他們,他們不需要別人。他們的獨立從未受到威脅。 因此,在他們那裡,行政權的職能既受環境的限制,又受法律的限制。總統可以經常改變他的觀點,但國家不會由此遭殃和毀滅。 不管行政權首腦如何選舉,選舉之前和選舉時期,總是全國的驟變時期。 一個國家的內憂越大,它的外患也就越大,而這時的危機對國家更有危險。歐洲的國家每逢產生新首腦的時候,很少不為被人征服和陷入無政府狀態而擔憂。 在美國,社會被組織得不需要幫助即能自立。美國從來沒有遇到過外患。它的總統選舉是鼓舞人心的大事,而非導致毀滅的舉動。 選舉方式美國的立法者在選擇選舉方式時表現的才幹——建立一種獨特的選舉團——這些獨特的選舉分別投票——眾議院在什麼情況下應召去舉選總統——自現行憲法生效以來十二次選舉概要除了固有的危險之外,還有許多來自選舉方式,但經立法者留意即可預防的危險。 當全國人民攜帶武裝到公共場所去選他們的首腦時,除了有選舉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險之外,還特別有這種選舉方式產生的內戰的危險。 當波蘭的法律容許國王的選舉可為一個獨夫所否決時,這項法律就等於在唆使人們去殺掉這個獨夫,或預先規定了無政府狀態。 隨著深入研究美國的制度和仔細考察這個國家的政治與經濟狀況,我們發現人們在那裡的發跡與他們的能力是極其一致的。美國是一個新興的國家,但其人民卻很久以前就已習慣於自由:這是其內部秩序得以維持的兩個主要原因。而且,美國決不擔心有人來征服它。美國的立法者得益於這些有利條件,因而不難創立一個軟弱而有依附性的行政權,使他們在創立行政權時既能採用選舉制度,而又不致帶來危險。 剩下來要他們做的,只是從不同的選舉制度中選擇危險性最少的制度,使在這方面規定的準則恰合本國的自然條件和政治制度所提供的保障。 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找到一種能夠充分表達人民的真正意志,不致過於激發人民的情感,並使他們儘量減少政權空位感的選舉方式。首先,他們採用了以簡單多數通過法律的辦法。但這還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因為人們為了獲得這個多數並不害怕拖延時間,而拖延時間正是立法者想要避免的。 事實上,在一個大國進行選舉時,很少有人能在第一輪投票即獲得多數。在由地方勢力非常發達和強大的數州聯合而成的共和國中,這種困難更大。 為了排除這第二個障礙而提出的辦法,是將全國人民的選舉權委任給一個代表全國人民的機構。 這種選舉方式,為多數的形成增加了機會,因為選舉人越少,越容易趨於意見一致。這種辦法也便於人們作出良好的選擇。 然而,是應當把選舉權委託給本身代表全國人民的立法機構呢?還是需要成立一個以選舉總統為唯一目的的選舉團呢? 美國人選擇了後一種辦法。美國人認為,讓那些被推選去制定普通法的人再負責選舉全國的首席行政官,只能不全面地代表民意;另外,他們當選為議員已經超過一年,而他們所代表的選民這時可能改變了主意。美國人斷定,如委託立法機構選舉行政權的首腦,議員們會在選舉前的一段長時間內受賄和參與陰謀活動;而這些特別選舉人也會象大陪審團的成員一樣,混跡於群眾之中,不為人所知,甚至他們在應當行動時才出面,只用上幾分鐘時間投投票而已。 因此,決定每州提出一定名額的選舉人,委託他們去選舉總統。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實行選舉制的國家的這種負責選舉政府首腦的團體,不可避免地要成為爭吵和陰謀的中心。它有時會篡奪不屬於它的權力;而它的議而不決和隨之而來的爭吵不休,又有時會把國家拖到破產的邊緣。於是美國人決定,讓選舉人在同一天投票,而不必把他們召集在一起開會。 這種兩階段選舉方式有助於產生多數,但不能保證一定產生多數,因為正象這些選舉人的委託人可能意見分歧一樣,這些選舉人也可能意見分歧。 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從下述三種辦法中任取其一:重新指定選舉人,由原來的選舉人再次協商,或交給另一個權力當局去選舉。 前兩種辦法除不夠可靠外,還會拖延時間,必然帶來無盡無休的可怕爭吵。 因此,他們採用了第三種辦法,規定將選票密封送交參議院議長,在一個指定的日子,當著參議員和眾議員的面開封計票。如果沒有一個候選人獲得多數,則由眾議院直接選舉總統,但為眾議院規定了權力範圍。眾議員只能從原來得票最多的三個候選人當中選定一個人為總統。 正如大家已經看到的,只是在極少數和很難預見的情況下,才把選舉總統的工作交給眾議員去執行,而且他們只能從已為特別選舉人的強有力多數指定的人當中選定一人為總統。這是一種很好的權宜辦法,它把人民的意志應當受到尊敬,同迅速進行選舉和國家利益不受破壞協調起來了。此外,讓眾議員分享權力去解決問題,也不一定能夠解決一切難題,因為在眾議院能否獲得多數仍有疑問,而且憲法對此沒有提供補救辦法。不過,由於規定了必備的候選人資格,把候選人限定為三人,讓一個擺脫偏見的機構去選定,所以這種辦法排除了它本來只有某種可能克服的一切障礙。至於其他一些障礙,則是選舉制度本身所固有的了。 自聯邦憲法生效44年以來,其間美國已選過12次總統。有10次是由各州的特別選舉人在本州投票後便選出的。 眾議院只行使過兩次它可以分享的這種特殊權力:第一次是在1801年選舉傑斐遜先生,第二次是在1825年選舉昆西·亞當斯先生。 選舉是緊急時期可把選舉總統的時期看做全國的緊急時期——為什麼——人民的激情——總統的憂慮——選舉熱潮之後的平靜我已講過哪些有利環境促使美國採用選舉首腦的制度,並指出立法機構為消除這種制度的危險而採取的預防措施。美國人已經習慣於舉行各種各樣的選舉。經驗使他們學會允許熱潮發展到什麼程度和在什麼地步阻止它發展。美國的幅員遼闊和居民分散,使政黨間之衝突不象在其他國家那樣明顯和具有破壞性。全國在選舉時形成的政治環境,至今還未引起過任何真正的危險。 但是,仍可把美國選舉總統的時期看做全國的緊急時期。 總統對選舉進程的影響,毫無疑問是微小和間接的,但這個影響可以擴及全國。總統的選舉對每個公民可能無關緊要,但對全體公民卻十分重要。要知道,一項利益不管怎樣微不足道,而當它一旦成為普遍利益,就會獲得巨大的重要性。 同歐洲的一位國王相比,美國的總統毫無疑問沒有多少辦法培植私黨。但是,由他任免的職位,卻多得足以使成千上萬的選民直接或間接地關心總統的成敗。 此外,政黨在美國也象在其他國家一樣,感到需要團結在一個人的周圍,以便更容易為群眾所理解。因此,它們一般都以總統候選人的名字做為象徵來為自己服務,讓這個人去具體實現本黨的理論。它們的重大利益是使選舉對自己有利,但不是依靠當選總統來使自己的學說獲勝,而是通過總統的當選證明自己的學說獲得了多數。 在指定的選舉日到來之前的很長一段時期內,選舉是最重要的而且可以說是全國唯一關心的大事。因此,各黨派又積極活動起來,凡是能夠想像出來的黨派激情,又在這時於一個幸福安靜的國家裡蕩漾起來。 而在任的總統,則專心於設法自衛。他不再為國家的利益去處理政務,只為再次當選而忙碌。他為了獲得多數而向選民討好,他不但不按其職責所要求的那樣去控制自己的激情,反而經常任意發作。 隨著選舉的臨近,各種陰謀活動益加積極其來,而選舉的熱潮亦更加上漲和擴大。公民們分成數個對立的陣營,每個陣營都高舉自己候選人的旗幟。這時,全國到處興奮若狂,選舉成了報紙的頭條新聞,私人交談的話題,一切行動的目的,一切思想的中心和當前的唯一興趣。 不錯,選舉的結果一經公布,這種熱情隨即消失,一切又恢復平靜,而看來似乎即將決堤的河水,又靜靜地流在原來的河道,但是,看到這場本來以為可以刮大的風暴,怎麼會不使人驚奇呢? 總統的連選連任容許行政權首腦連選連任,說明政府本身在變質和有人搞陰謀和腐化——連選連任的願望統治著美國總統的整個思想——連選連任在美國有其特別害處——民主的自然弊端在於使一切權力逐漸屈服於多數的微小願望——總統的連選連任助長了這種弊端美國的立法者當初容許總統連選連任,是正確還是錯誤?乍一看來,不准行政權首腦連選連任,似乎是不合理的。 誰都知道一個人的才能和品格會對整個國家的命運產生什麼影響,特別是當國家處在艱難環境和緊要關頭的時候!禁止公民連選連任首席行政官的法律,會使公民失去幫助國家繁榮和拯救國家的最好手段。而且可能產生一種奇怪的結果,即當一個人證明其有很好的管理才能時,卻被排除於政府。 這些論點毫無疑問都是很有力量的。但是,不能舉出更有力的論點去反駁它們嗎? 搞陰謀和腐化是民選政府的自然弊端。當國家首腦可以連選連任時,這種弊端將會無限擴大,並危及國家本身的生存。一個普通候選人如想依靠陰謀達到目的,他的詭計只能在極其有限的範圍內施展。而國家首腦出現於候選人名單,他卻可藉助政府的力量去達到個人的目的。 在前一種情況下,那個候選人只擁有薄弱無力的手段;而在後一種情況下,則是國家本身用其強大的手段去搞陰謀和自行腐化。 利用應受譴責的詭計去獲得權力的普通公民,只能間接地損害國家的繁榮;而行政權的代表本人參加角逐,就會使政府將其主要注意力移到次要工作上去,把選舉看成當前的主要工作。它已不再關心對外談判和法律,而一心在想選舉。 政府官員照樣得報酬,但他們已經不是為國家服務,而是為其上司服務了。同時,政府的活動即使不是總是違反國家的利益,至少也是不再為國家效勞。但是,政府的活動只應當為國家效勞。 連選連任的渴望支配著總統的思想,他的一切施政方略都指向這一點,他的一舉一動都對著這個目標,尤其是一臨近選舉的緊要關頭,他就想用自己的私人利益代替全國的普遍利益。看不到這一切,就不能認識美國總統處理國務的常規。 連選連任的原則,使民選政府的腐化影響格外廣泛和危險。它在敗壞人民的政治道德,以縱橫捭闔冒充愛國行為。 在美國,這項原則還在直接打擊國家生存的基礎。 每個政府本身都有一種似乎與其生存原則相聯繫的自然弊端,而立法者的天才則應當去認清這一弊端。一個國家可能因廢除許多不良法律而存在下去,但不良法律的惡劣影響也往往會被人誇大。一切有產生破滅性危險的法律,儘管其危害作用不能被人馬上發現,但它們不能長期不使危險發作。 專制君主國破滅的原因,在於王權的無限的和不合理的擴張。因此,即使採取措施,拿走憲法中使王權加重的砝碼,當這些措施長期不發生作用時,它們也將極其有害。 同樣,在民主開始居於統治地位和人民逐漸將一切事情主管起來的國家裡,那些使人民的活動日益活躍和日益不可抗拒的法律,也會直接打擊政府的生存。 美國立法者們的最大功績,在於他們清楚地認識到這個真理,並有勇氣付諸實施。 他們認為,除了人民的權力之外,還要有一定數量的執行權力的當局。這些當局雖不是完全獨立於人民的,但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因而既要被迫服從人民中的多數的一致決定,又可以抵制這個多數的無理取鬧和拒絕其危險的要求。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美國的立法者把全國的行政權集中於一個人手裡,使總統擁有廣泛的特權,並用否決權把總統武裝起來,以便抵抗立法機構的侵犯。 但是,由於採用總統可以連選連任的原則,立法者又部分地破壞了自己的工作。他們使總統擁有了大權,但又壓制了總統使用大權的願望。 如果總統不得連選連任,他就不會脫離人民,因為他不會因競選而中止對人民負責。但對他來說,為向人民討好,也不必非得完全遵從人民的意願。 可以連選連任的美國總統,只是多數手中百依百順的工具。而在政治道德廢弛和偉人不多的今天,尤譬如此。他要愛多數之所愛,憎多數之所憎;他要為多數的願望帶頭,為多數的抱怨領先,多數的一小點企求,他也得屈從;立法者本希望他領導多數,而他卻唯多數之命是從。 因此,立法者本想使國家不埋沒人才,而結果卻使這些人幾乎成了廢物;立法者本想為這種特殊環境採取一種對策,而結果卻使全國經常處於危險之中。 聯邦系統法院美國司法權的政治重要性——在講述這個問題時遇到的困難——司法權在全聯邦的行使——哪些法院通行於全聯邦——設立全聯邦性法院之必要——聯邦司法工作的組織——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與我們所知道的其他法院的不同我已經講述了美國的立法權和行政權,而留待考察的還有司法權。 在這裡,我應當直言不諱向讀者表示:我擔心我的講解可能使讀者生厭。 司法制度對英裔美國人的命運發生了重大影響,它在就本義而言的政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從這一觀點來說,它特別值得我們重視。 但是,不知道美國法院的組織體系和審判程序的某些技術細節,怎麼能理解美國法院的政治作用呢?怎樣能在講解這些細節時不使讀者對這樣的本來就枯燥無味的題目掃興呢?最後,怎樣能進行簡單扼要和前後連貫的講解呢? 我以不迴避這些繁雜的難題為榮。一般的讀者會覺得我講的過於冗長,而法學家們則會認為我講的過於簡要。但是,這也是我在全書的敘述中不能兩全其美的地方,特別是在現在敘述的這部分。 最大的困難不在於了解聯邦政府是怎樣組織的,而在於知道美國是怎樣使人們服從聯邦的法律的。 一般說來,各國政府只有兩種制服被治者反抗的手段:政府本身擁有的物質力量;法院的判決給予政府的道義力量。 一個只靠武力使人們服從其法律的政府,必然迅速毀滅。 這時可能出現兩種情況,而它必居其一:如果政府是軟弱而有節制的,只在萬不得已時才動用武力,對局部的接連不斷的不服從行為置之不理,則國家將逐漸墮入無政府狀態;而如果政府是魯莽而強大的,每天都使用暴力,則國家很快就會變成一個純粹的軍事專制國家。政府的消極被動和積極主動,對被治者都同樣具有致命的害處。 司法工作的最大目的,是用權利觀念代替暴力觀念,在國家管理與物質力量使用之間設立中間屏障。 人們一致認為給與法院的干涉力量,實在是一個怪物。當法院不復存在的時候,這個力量還十分強大地殘存於司法程序上,使人們覺得法院好象依然在無形之中存在。 法院具有的道義力量,可使物質力量極少為國家所使用,而且在多數場合可以代替物質力量。但當最後不得不使用武力時,武力還會因與道義力量結合而使自己的力量倍增。 一個聯邦制的政府,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想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因為它天生軟弱無力,極易遭到各種反對QL。如果它經常或一開始就使用武力,那它將完不成自己的任務。 因此,聯邦特別需要設立法院,以使公民服從它的法律,或保護公民不受侵犯。 但是,它應當設立一些什麼法院呢?每個州都早已有了自己的司法當局。它需要求助於這些法院嗎?它需要建立直屬於聯邦的司法當局嗎?不難證明,聯邦無法使各州早已建立的司法當局適應於它的需要。 毫無疑問,在每個州內,使司法權與其他權分離,對州的安全和自由都是必要的。但是,各州的幾種權力應當同出一源,遵循同樣的原則,並在同樣的範圍內行使。簡而言之,就是應當彼此相關和性質相同,而且這對國家的生存來說,也同樣是不可缺少的。我猜測沒有一個人曾經想過,為了得到法官的公正判決,而要求把在法國犯下的罪行送交外國法院審判。 從美國人對聯邦政府的關係來說,美國人是一個統一民族,但這個民族卻容許存在只在某些方面服從於全國政府,而在其餘一切方面獨立於全國政府的政治組織。這些政治組織各有不同的來源、獨自的宗旨和特殊的辦事方式。將聯邦法律的執行工作交給這些政治組織所設立的法院,無異於將國家交給外國法官審理。 尤有甚者,每個州之於整個聯邦不僅形同外國,而且永遠與聯邦對立,因為聯邦所喪失的權力都被各州奪去。 因此,在容許各州的法院執行聯邦的法律時,這不僅等於把國家交給外國法官審理,而且還是交給了懷有偏見的法官。 另外,州法院的性質也使州法院不能為國家目的服務,而州法院的數目之多,尤其會使它們如此。 在制定聯邦憲法的時候,美國已設有13個宣判之後不得向聯邦上訴的法院。現在,這個數目已增至24個。既要對國家的主要法律做24種解釋和應用,又要讓國家繼續存在,這怎麼能辦到!這樣的制度既於理不合,又悖於經驗。 因此,美國的立法者決定創立一個聯邦司法當局,以實施聯邦的法律,審判事先仔細規定的涉及全國利益的案件。於是,聯邦的全部司法權,都掌握在一個名為「美國最高法院」的法院手裡。為了便於審理案件,這個法院又設立一些下屬法院,讓它們對一些不太重要的案件做最終判決,或對一些重大的爭訟做初審判決。最高法院的法官不由人民或立法機構選舉,而由美國總統徵求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為使最高法院的法官獨立,不受其他權力當局的影響,而決定最高法院法官為終身制,並規定他們的工資一經確定,就不受司法機構的核查。 概括地講一講聯邦司法制度的原則很容易,但要深入講解它的職權時,便會遭到一大堆困難。 規定聯邦系統法院管轄權的方法規定聯邦各法院管轄權的困難——聯邦系統法院有權規定自己的管轄權——這項規定為什麼侵犯了讓給各州的那部分權力——這些州的權力受到法律和法律解釋的限制——各州由此遇到的危險實際上並不如表面看來那樣嚴重首先遇到的問題是:美國憲法承認兩種不同的主權同時存在,而在司法制度方面,這兩種主權又以兩種不同系統的法院為代表,所以在規定兩個系統法院各自的審理權時即使十分細心,也不足以防止兩者之間經常發生衝突。那末,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把決定法院管轄權的權力交給誰呢?在政治社會單一和同質的國家,兩個法院之間的權限有爭議時,一般交給另一個法院仲裁。 這樣,問題很容易解決,因為在這樣的國家裡,司法權限問題與國家主權問題沒有牽涉。 但是在美國,不能在州的最高法院和聯邦的最高法院之上設立一個既不屬於前一系統又不屬於後一系統的仲裁法院。 因此,必須使這兩個法院中的一個法院有權自行斷案,有權受理或拒絕受理案件。不能將這項特權授予各州的法院。如在法律上將這種特權授予各州的法院,則事實上等於破壞聯邦的主權,因為州的法院獲得憲法解釋權後,很快就會恢復以前被憲法的有關條款奪去的那部分獨立性。 由聯邦最高法院開庭處理這方面的問題的目的,是防止各州的法院各行其是地決定涉及全國利益的問題,並建立一個統一解釋聯邦法律的司法仲裁單位。如果各州的法院能把本應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推託出去,說它是屬於聯邦管轄的,或能把本應屬於聯邦管轄的案件硬說成是屬於自己管轄的,則這個目的便無法達到。 因此,聯邦的最高法院便受權解決與法院的管轄權限有關的一切問題。 這對州的主權是一個最嚴厲打擊。這樣一來,州的主權不僅要受法律的限制,而且要受法律解釋的限制,既受一個已知範圍的限制,又受一個未知範圍的限制,既受有明文規定的限制,又受無明文規定的限制。不錯,憲法已為聯邦的主權規定了明確的界限,但同時又規定:一旦聯邦的主權與州的主權發生衝突,應由聯邦法院來裁定是非。儘管如此,這樣的訴訟可能威脅州的主權的危險性,實際上並不如表面看來那樣嚴重。我們以後將要談到,美國各州實際擁有的權力遠遠大於聯邦政府的權力。聯邦的法官們感到,他們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的權力比較軟弱。他們受理依法有權審理的案件時,如果附帶為他們規定了一些不合理要求,他們寧願放棄審判權而不予受理。 聯邦系統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案件與訴訟當事人是聯邦系統法院審判的要件——牽涉外國大使的訴訟——牽涉聯邦的訴訟——牽涉一個州的訴訟——由誰審判——因聯邦法律而產生的訴訟為什麼要由聯邦系統法院審理——不履行合同的訴訟由聯邦系統法院審理——這種安排的後果在找到確定聯邦系統法院權限的方法之後,美國的立法者們又規定了哪些案件應由聯邦系統法院審理。 他們規定了只能由聯邦系統法院審理的訴訟人的範圍,而不管訴訟標的是什麼。 隨後,他們又規定了只能由聯邦系統法院判決的訴訟案件的範圍,而不管訴訟人是何人。 因此,訴訟當事人和案件是聯邦系統法院審判的兩項要件。 外國大使是聯邦的友好國家的代表;凡涉及他們的案件,也可以說是涉及全聯邦的案件。當外國大使為訴訟的一方時,訴訟一定是涉及國家利益的案件,因而自然應由聯邦法院審理判決。 聯邦本身也可能涉訟。這時,它如在向代表聯邦本身主權的法院控訴之後,又到其他法院去起訴,則於理不合,並有違國家的慣例。這種案件只能由聯邦系統法院審理判決。 當訴訟的雙方分屬於兩個不同的州時,將案件交由哪一州的法院審理都不恰當。最可行的辦法,是挑選一個不致引起兩造的任何一方懷疑的法院,而這個法院自然就非聯邦系統法院莫屬。 當訴訟的雙方不是個人而是州時,除了上述的公平理由之外,還應當加上一項政治理由。這時,兩造的性質便使整個訴訟具有了全國影響。兩州之間的微不足道爭端,都將影響全國的和平。 往往訴訟的性質本身就可決定管轄權的歸屬。比如,凡與海商有關的問題,都應由聯邦系統法院解決。 不難看到,這樣做的原因是:幾乎所有這類問題,都要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評價。從這一觀點來看,可知這類問題都要涉及整個聯邦與外國的關係。而且,海上也不象在國內能夠劃定司法管轄區,所以要有一個能夠審理起因於海上的訴訟的國家法院。 聯邦憲法把幾乎所有在性質上屬於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訴訟,都定於一個項目之內。 對這方面所做的規定雖很簡單,但人們可以從中看到立法者的整套想法和列舉的事項。 美國憲法中說,聯邦憲法可以審理能從合眾國法律找到根據的一切訴訟。 舉兩個例子,就可對立法者的意圖一目了然。 例如,憲法禁止各州制定有關貨幣流通的法律,但有一個州不顧這項禁令,制定了一項類似的法律,而有關方面可因其違憲而拒不執行。這就要由聯邦系統法院來處理,因為打擊這種行為的手段存在於聯邦的法律之內。 再例如,國會規定了一項進口稅,但在徵收時遇到了困難。這個案件也要向聯邦系統法院提出,因為訴訟的原因在於對聯邦法律的解釋產生了分歧。 這項規定完全符合聯邦憲法採用的基本原則。 不錯,按1789年通過的憲法建立的聯邦,只享有有限的主權,但憲法又欲使聯邦在這個範圍內成為一個單一制的統一國家。即主張在這個範圍內,它是一個主權國家。這一點一經提出和得到同意,其餘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因為如果承認合眾國是由憲法規定的擁有主權的國家,就得給它以一切國家所具有的權力。 但是,自有國家以來,人們就一致認為每個國家都有權在本國法院審理有關本國法律執行的問題。但有人反駁說,聯邦在這一點上卻處於獨特的地位:只是從特定的方面說來它是一個國家,而從其餘一切方面說來它又算不上一個國家。由此將產生什麼結果呢?結果是只在與特定的方面有關的一切法律上,它有權成為享有完整主權的國家。實際的困難在於確定這個特定的方面是什麼。而這一點一旦解決(我們在前面論述審判權管轄時,已經說明這一點是如何解決的),實際上就不會再有問題了,因為只要確定一件訴訟是屬於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就是說按憲法規定這是屬於聯邦的主權時,訴訟自然應由聯邦系統法院審理判決。 因此,只要聯邦的法律受到侵犯時,或要採取手段保衛這些法律時,就應當向聯邦系統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聯邦系統法院的審判權是隨聯邦主權的擴大或縮小而擴大或縮小的。 我們已經說過,在1789年,立法者們的主要目的,是把主權分成兩個不同的部分:讓其一掌管聯邦的一切共同利益,讓其二掌管各州的一切獨自利益。 立法者們當時最關心的,是用足夠的權力將聯邦政府武裝起來,使它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防禦各州的侵犯。 至於對各州,立法者們則採取了各州在本州內享有自由的普遍原則。中央政府不能到各州去指導它們的活動,甚至不能檢查它們的活動。 我在講述權力劃分的那一節中,已經指出這項原則並未自始至終受到尊重。有些法律儘管看來只與一個州的利益有關,但這個州卻無權制定。 如果聯邦的某個州頒布了這種法律,則因執行此項法律而受害的公民可向聯邦系統法院控告。 因此,聯邦系統法院的審判權就不僅擴及基於聯邦法律而提出的一切訴訟,而且也擴及每個州違憲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訴訟。 各州均不得在刑法方面頒布溯及既往的法律。被這種法律判刑的人,可以向聯邦系統法院上訴。 憲法也不准各州頒布使合同的既得權益遭到破壞或更改的法律(破壞合同義務的法律)。 一個公民確信自己的合同權益被本州的法律損害時,可以拒絕執行該法,並向聯邦系統法院控告。 我認為這項規定對各州主權的打擊遠遠超過了其他一切規定。 為了明顯的全國目的而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是清晰明確和易於理解的。但我方才引用的這條憲法規定間接給予聯邦政府的權氣卻難於理解,而且它的範圍也不明確。實際上,有許多政治性法律影響了合同的成立,並且由此侵犯了中央主權。 聯邦系統法院的訴訟程序聯邦系統法院的天然弱點——立法者為了儘量使個人、而不讓州出席聯邦系統法院所做的種種努力——美國是怎樣達到這一點的——聯邦系統法院對私人的直接審理——對違反聯邦法律的州進行間接打擊——聯邦系統法院只做削弱各州法律的判決,而不做廢除它們的判決我已講了聯邦系統法院都有什麼權利,現在來談一談它們如何行使擁有的權利。 在主權未被分為兩部分的國家,不可抗拒的司法權來自國家的法院在處分觸犯法律的個人時是代表整個國家。在這裡,權利的觀念,同支持權利的力量的觀念結合在一起。 但是,在主權被分為兩部分的國家,情況並非總是如此。 在這種國家裡,與司法當局最常打交道的不是孤立的個人,而是國家中的各個黨派。結果,司法當局的道義力量和物質力量均大為減弱。 因此,在聯邦制國家,司法當局的力量自然減弱,而受審人的力量卻很強大。 在聯邦制國家,立法者應不斷努力,使法院獲得類似在主權未被分為兩部分的國家那樣的地位,換句話說,立法者的經常努力,應當是使司法當局代表國家,使受審者代表個人利益。 一個政府,不管其性質如何,都要統治其被治者,以強其他們履行義務;它也要保護自己,以防止被治者侵犯。 關於政府強迫被治者服從法律的直接行動,按美國憲法的規定,由聯邦系統法院採取(這也是美國憲法的創舉),即責成聯邦系統法院在執法時只以個人為受審主體。既然已經宣布聯邦是享有憲法規定的那部分主權的單一制統一國家,所以根據這部憲法建立和辦事的政府就享有全國政府擁有的一切權利,而向公民直接發號施令的權利,則為其中最主要的權利。因此,比如當政府公布徵稅的法令時,這就不是向各州徵收,而是按規定的稅率向每個應納稅的美國公民徵收。 至於負責保證聯邦的這項法令貫徹的聯邦司法當局,則不能判處抗稅的州,而只能判處違法的納稅人。同其他國家的司法當局一樣,聯邦的司法當局只能處分個人。 應當指出,聯邦在這方面是自己選擇對手的。它選擇的對手是軟弱的,對手自然總是屈服。 但是,當聯邦不是進攻而是自衛的時候,困難就增加了。憲法承認各州有權制定法律,而這些法律又可能侵犯聯邦的權利。這時,在聯邦與制定法律的州之間,不免要發生主權衝突。為了解決衝突,只能採取危險最小的處理辦法。我前面講過的總原則,已經預先規定了這種處理辦法。 根據通常的想法,遇到我方才提到的這種案件,聯邦一定要向聯邦系統法院控訴侵權的州,而聯邦系統法院也將宣判該州制定的法律無效。這樣的處理也最合乎情理。但是,這樣一來,聯邦系統法院就要與該州處於針鋒相對的地位,但這種情況卻是聯邦系統法院打算儘量避免的。 美國人認為,執行一項新的法律而不損害某些私人利益,那幾乎是不可能的。 聯邦憲法的制定者們認為,這種私人利益可以抵制各州用立法措施損害聯邦,所以他們在立法時保護了這種私人利益。 假如,一個州向一個公司出賣了一塊土地,而一年後它又以一項新的法令把這塊土地派做它用。這樣,它就破壞了憲法中有關禁止更改依合同而獲得的權利的條款。當依據新的法令購得土地的人要求占有土地時,已經依據舊的法令占有土地的人可以向聯邦系統法院起訴,要求聯邦系統法院宣判新的占有無效RK。因此,事實上就要迫使聯邦司法當局侵犯州的主權。但是,聯邦司法當局只是間接地向州進攻,而且只援引該州所訂法令的細節。它所攻擊的是法令的後果,而不是它的原則。它不宣判取消那項法令,而只是削弱它的效力。 最後,再假設一個案例。 在美國,各州都是享有公民權的獨立存在的自治體,所以它們既可以向法院起訴,又可以被控訴於法院。比如,一個州可以向法院控告另一個州。 這時,爭訟的問題不涉及聯邦攻擊地方公布的法令,只是訴訟當事人均為州而已。這種案件,除了訴訟當事人的性質不同而外,與其他案件沒有兩樣。在這裡,本章開始時指出的危險依然存在,而且很難避免。這是聯邦體制固有的危險,以致在國內出現一些使司法當局難於對抗的強大阻力。 最高法院在各州的大權中居於高位沒有一個國家創製過象美國那樣的強大司法權——它的職權範圍——它的政治影響——聯邦的安定與生存本身取決於七位聯邦法官的才智在詳細考察最高法院的組織之後再全面分析它擁有的職權,就不難發現其他任何國家都從來沒有創製過如此強大的司法權。 美國的最高法院,不管從其職權的性質來說,還是從其管轄的受審人的範圍來說,均遠遠高於已知的任何法院。 在歐洲的所有文明國家,政府向來極其反對將與其本身利害攸關的案件交由司法當局審理。政府越是專制,這種反對情緒也自然越大。反之,隨著自由的與日俱增,法院的職權範圍也愈益擴大。但是,至今還沒有一個歐洲國家想過,一切爭訟問題,不管其起因如何,都可以提交執行普通法的法官審理。 而在美國,這個學說卻得到實行。美國最高法院是全國唯一的最高法庭。 它負責解釋法律和條約。有關海商方面的問題,凡涉及國際法的問題,均屬於它專管。甚至可以說,儘管它的組織完全是司法性的,但它的職權卻差不多完全是政治性的。它的唯一宗旨在於執行聯邦的法律,而聯邦政府的任務則是調整政府與被治者的關係,以及本國與外國的關係。至於公民之間的關係,則幾乎全由各州的主管機關規定。 美國最高法院職責之所以重大,除了上述的重要原因之外,還有另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在歐洲各國,法院只審理私人間之案件,而美國最高法院,可以說能夠審理州的主權。當法院的執達吏登上法院的大堂,簡單地宣告「紐約州控告俄亥俄州」時,使人感到這個大堂不是一般的法庭。而當你想到兩造中之一方代表著一百萬人,另一方代表著二百萬人時,便不禁感到七位法官的責任十分重大,因為他們的判決要使如此眾多的同胞有悲有喜。 聯邦的安定、繁榮和生存本身,全繫於七位聯邦法官之手。沒有他們,憲法只是一紙空文。行政權也依靠他們去抵制立法機構的侵犯,而立法權則依靠他們使自己不受行政權的進攻。聯邦依靠他們使各州服從,而各州則依靠他們抵制聯邦的過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們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則依靠他們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們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縱,而民主派則依靠他們去抵制保守派的頑固。他們的權力是巨大的,但這是受到輿論支持的權力。只要人民同意服從法律,他們就力大無窮;而如果人民勿視法律,他們就無能為力。在目前,輿論的力量是一切力量中最難於駕馭的力量,因為無法說清它的界限,而且界限以內的危險,也總是不亞於界限以外的危險。 因此,聯邦法官不僅應當是品行端正、德高望重、博聞強識的公民,具有一切行政官所必備的品質,而且必須是國務活動家。他們要善於判斷自己所處時代的精神,掃除經過努力可以克服的困難,力挽有危險把他們本人與聯邦的主權和法律的尊嚴一起捲走的狂瀾。 總統可能犯錯誤而不致損害州,因為總統的權力是有限的。國會可能失誤而不致敗壞聯邦,因為權力大於國會的選舉團可以通過改選議員的辦法改變國會的面貌。 但是,最高法院如由輕率冒失或腐化墮落的分子組成,聯邦就有陷入無政府狀態或引起內戰的危險。 然而,無論如何不要弄錯,這種危險的根源並不在於法庭的組織,而在於聯邦政府的性質本身。我們知道,其他體制的國家並不需要象聯邦制國家那樣建立強有力的司法權,因為那裡的個人在同國家權力鬥爭時不能處在較強或較好的地位去抵抗政府動用武力。 不過,一個政權越是需要加強,它就越是需要擴大和獨立。而它越是擴大和獨立,就越要濫用職權,從而能夠造成危險。因此,弊端的根源並不在於這個政權的組織,而在於建立這個政權的國家的體制本身。 聯邦憲法在哪些方面比各州憲法優越為什麼可以拿聯邦憲法與各州憲法比較——聯邦憲法之所以優越,應當特別歸功於聯邦立法者的才智——聯邦立法機構不象各州立法機構那樣過於依附人民——行政權在其行使範圍內比較自由——司法權較少屈服於多數的意志——其實際後果——聯邦的立法者使民主制政府固有的危險減少,而州的立法者卻使它增加聯邦憲法在其所要達到的目的上,與各州憲法根本不同,而在實現這個目的的手段上,又與各州憲法極為相似。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任務不同,但它們的組織形式卻是一樣的。從這個特有現象對聯邦憲法和各州憲法進行比較,可能是有好處的。 我認為,聯邦憲法在整體上優越於各州憲法。這種優越性來自數個原因。 現行的聯邦憲法,其制訂時期晚於大多數州,所以它能從吸取經驗當中獲得好處。 但是,當我們想到自聯邦憲法制定以來又有十一個州加入美利堅合眾國,而這些新參加進來的州又差不多總是誇大它們對先前各州憲法的缺點所做的補救時,那就總得承認制定時期較晚這個原因,對聯邦憲法的優越性只起了次要作用。 聯邦憲法所以優越的主要原因,在於立法者們的品格。 在制定聯邦憲法的當時,仿佛是很難將各州聯合在一起的。可以說這種危險是人所共睹的。在這個緊急關頭,人民堅定地選擇了最值得他們尊敬的人,而沒有去選擇他們最喜愛的人。 我在前面已經說過,聯邦的立法者們幾乎全以他們的才智著稱,而且更以他們的愛國精神著稱。 他們全是在社會處於危機時期成長起來的。在那個時期,自由精神同一個強大而專橫的權力當局進行了持續不斷的鬥爭。後來,這場鬥爭結束了,但人們在鬥爭中奮起的激情,仍在同已經不復存在的危險作戰,於是立法者們號召人們冷靜下來。他們心平氣和地以銳利的目光觀察國家的局勢,認為一場決定性的革命已經完成,而今後危害國家的災難只能來自自由的濫用。他們有勇氣說出自己的這種想法,因為在他們的內心深處,對自由懷有真摯的和熾烈的愛。他們敢於要求人們節制自由,因為他們真誠地不想使自由破滅。 大部分州的憲法都把眾議員的任期定為一年,把參議員的任期定為二年。因此,兩院的議員可以經常和最嚴格地受制於選民的最微小願望。 但是,聯邦的立法者們認為,立法機構的這種過度依賴性,使代議制的主要成果改變了性質,因為這種依賴性不僅把權力的基礎交給了人民,而且也把政府交給了人民。 他們把聯邦議員的任期加長,以使議員能有更廣泛的自由行使其職權。 聯邦憲法也象各州憲法一樣,將立法機構分成兩院。 但在各州,立法機構的這兩個部分卻由候選資格相同的當選議員構成,而且也以同樣的方式選舉。因此,多數的感情和意志能夠同樣容易地在這一院或那一院反映出來,並能同樣迅速地在這兩個院找到代言人和工具,這就給法律的制定工作帶來了粗暴性和輕率性。 聯邦憲法也規定聯邦的兩院由人民選舉,但改變了候選資格和選舉方式。改變的目的,是要使兩個立法機構之一支,能象在其他國家那樣,即使不代表不同於另一支的利益,至少也能代表優異的才智。 必須達到規定的成熟年齡,才能當選為參議員。首先選出一個人數不多的會議,然後由這個會議負責選舉參議員。 將全部社會力量集中於立法機構之手,是民主制度的自然趨勢。既然立法機構的權力直接來自人民,所以它也分享人民擁有的一切大權。 因此,立法機構有一種慣於包攬一切權力的傾向。 權力的這種集中,既非常有害於良政的推行,又為多數的專制奠定了基礎。 州的立法者們經常屈從於民主的這種任性,而聯邦的立法者們則總是予以抵制。 在各州,掌握行政權的行政長官即州長,表面上似乎與立法機構平起平坐,但實際上只是立法機構的盲目代理人和被動工具。他從哪裡汲取力量呢?從任職期限去汲取嗎?他的任期一般只有一年。從他的特權去汲取嗎?他毫無特權而言。立法機構可以把自己所訂法律的執行工作交給自己內部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去辦理,由此架空行政長官。如果立法機構願意,它還可以用停薪的辦法,使行政長官處於近乎被罷免的狀態。 聯邦憲法則把行政權的全部權限和責任集中於一個人即總統之手。按憲法規定,總統的任期為四年,在任職期間不得扣發他的薪金,他有一隊侍從保護,並享有擱置否決權。簡而言之,憲法在詳細地規定執行權的範圍以後,又儘量設法使他在這個範圍內享有強大的獨立地位。 在各州的憲法中,司法權是一切權力中最不受立法權限制的權力。 但是,所有州的立法機構卻保留了規定法官薪俸的權限,這就必然將法官置於立法機構的直接影響之下。 在某些州里,法官只是臨時任命的,這就剝奪了法官的大部分權限和自由。 在另一些州里,立法權和司法權完全混在一起。例如,紐約州的參議院就是該州的審理某些案件的最高法庭。 聯邦憲法與此不同,它把司法權同其他權力完全分開。另外,它宣布法官的薪金是固定的,法官的職權是不得改變的,從而給予法官以獨立的地位。 這些差異的實際效果,是不難察覺的。細心的觀察家可以立即看到,聯邦的政務比任何一個州都處理得好。 聯邦政府的施政比各州公正和穩妥。它的看法比較明智,它的計劃比較持久和合理,它的措施執行得比較靈活和有條不紊。 只用幾句話,就可以對這一章做出總結。 民主制度的存在受到兩大危險的威脅:第一,立法權完全屈服於選舉團的意志;第二,政府的所有其他權力都向立法權靠攏。 州的立法者助長了這兩大危險,而聯邦的立法者則盡力減弱了它們。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與其他一切聯邦制國家憲法有什麼不同美國的聯邦看來似乎與其他一切聯邦一樣——但其效果不同——為什麼如此——這個聯邦在哪些方面與其他一切聯邦不同——美國政府並不是一個聯邦政府,而是一個不完備的全國政府美利堅合眾國並不是聯邦制度的第一個和唯一的例子。 即使不提古代,就是在現代的歐洲,也有過數個聯邦。瑞士、德意志帝國、尼德蘭共和國,或曾經是聯邦,或今天仍為聯邦。 在研究這些不同聯邦的憲法時,我們驚異地發現,它們授予各自聯邦政府的權力,同美國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的權力完全是相同的。同美國的憲法一樣,這幾個國家的憲法也給予中央政府以媾和權、宣戰權、徵兵權、收稅權,應付全國危局權和謀求全國共同利益權。 但是,這幾個國家的聯邦政府幾乎都是軟弱無能的,而只有美國的聯邦政府能夠果斷而有力地處理政務。 而且,美國最初建立的第一個邦聯之所以未能存續下去,也是因為它的政府過於軟弱。然而,這個如此軟弱的政府,卻曾擁有同今天的美國政府一樣大的權力,甚至可以說它在某些方面享有更大的特權。 因此,現行的美國憲法規定了幾項新的原則。這些原則起初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但它們後來發生的影響卻是十分深刻的。 這部乍看上去好象與以前的幾部憲法沒有什麼不同的憲法,實際上出自一個全新的理論。我們應當把這個理論視為今天的政治科學中的一大發現。 在1789年的美國聯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聯邦中,為了共同的目的聯合起來的人民雖然同意遵守一個政府的法令,但卻保留了由自己調整和實施聯邦法律的權力。 1789年聯合起來的美國各州,不僅同意聯邦政府有權頒布法律,而且同意由它自己執行。 在這兩種情況下,權力都是一樣,只是權力的行使不同了。但是,這種不同卻產生了極懸殊的後果。 在今天的美國聯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聯邦中,聯邦政府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必須求助於各加盟政府。如果它採取的措施遭到某一加盟政府反對,這個加盟政府總能找到規避的辦法。假如聯邦政府的力量強大,它會訴諸武力;假如它的力量薄弱,它只有任其抵制,自認無能,聽任事態自然發展。 這時,不是聯邦中最強大的加盟政府攫取聯邦的政權,以聯邦的名義向其他加盟政府發號施令;就是聯邦政府放棄自己的權力,使聯邦陷入無政府狀態,而聯邦亦隨之失去活動的能力。兩者必居其一。 在美國,聯邦所統治的不是各州,而只是各州的公民。在聯邦要徵稅時,它不是向州(比如說馬薩諸塞)政府徵收,而是向州的居民徵收。以前的聯邦政府直接治理的是加盟政府,而美國的聯邦政府則直接治理公民個人。它的力量不是借用來的,而是自己創造的。它有自己的行政人員、法院、司法人員和軍隊。 顯然,民族的意識、集體的激情和各州的地方偏見,仍在有力地抑制著如此組成的聯邦的權限,製造一些反對聯邦意志的中心。主權有限的聯邦,並沒有強大到自由行使其擁有的全部權力的地步。但是,這正是聯邦制度固有的缺陷之一。 在美國,各州很少有造反的舉動和圖謀。如果某個州要造反,也只能以公開抗拒聯邦的法律、破壞正常的司法程序和舉行暴動的形式進行。一句話,它必須立即採取斷然的步驟,而人們在採取這種步驟之前總是猶豫不決的。 在以前的聯邦制國家裡所以要賦予聯邦政府以各種權力,是出於進行戰爭,而不是出於治國,因為這些權力會增加聯邦政府的要求,而聯邦政府卻無法加強實現這些要求的措施。因此,這些聯邦政府的真正弱點,總是隨著它們的權力名目的增加而增加。 美國的聯邦卻不是如此。象大部分一般政府一樣,美國的聯邦政府能夠去做它有權做到的一切。 人的頭腦發明新事比發明新詞容易,所以我們只好使用一些不夠確切的詞彙和不夠全面的說法。 有些國家建立了永久性聯盟,並設立了一個最高當局。 這個當局雖然不能象一個全國政府那樣直接管理公民個人,但卻能對每個加盟政府直接採取行動。 這個與其他一切政府根本不同的政府,得名為聯邦政府。 後來,又出現了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在這種社會裡,幾個政府只是在一些共同的利益方面真正結合為一體,而在其他方面仍然保持獨立,彼此僅有聯盟的關係。 在這裡,中央政府象一切全國政府一樣,直接管理被治者、行政官員和司法人員,但是行動的範圍有限。顯然,這個政府不再是聯邦政府,而是不完備的全國政府。因此,又出現了一種政府。精確地說,它既不是全國政府,又不是聯邦政府。但是,我們現在只能說到此,因為可以表達這個新事的新詞目前還不存在。 由於還不知道這種新式的聯邦,所以過去的所有聯邦不是導致內戰和征服,就是陷入毫無生氣的狀態。加盟的國家不是沒有知識去制定解除其弊端的方策,就是缺乏勇氣去採取這種方策。 美國的第一個邦聯,也是由於有這種缺陷而解體的。 但在美國,聯邦的各州在獲得獨立以前,曾長期屬於同一帝國。因此,它們還沒有養成完全自治的習慣,民族的偏見也沒有根深蒂固。它們比世界的其餘部分開化,彼此的文明程度不相上下,它們的人民一般很少有擴大聯邦權力的強烈要求,出現這樣的要求後,也被它們的幾位偉大人物所克制。同時,美國人發現弊端後,便堅決採取措施加以克服。他們修改了法律,拯救了自己的國家。 聯邦制的一般優點及其在美國產生的特殊效用小國享有的幸福和自由——大國的力量——大帝國促進了文明的發展——實力常是國家繁榮的第一要素——聯邦制度的目的在於把領土大的長處與領土小的長處結合起來——美國從聯邦制度獲得的好處——立法服從人民的需要,人民不服從立法的需要——美國人民的積極性和進取精神,以及他們對自由的愛好和享用——聯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愛國主義的集大成——在美國境內可以自由辦事和思想——聯邦既象小國一樣自由和幸福,又象大國一樣受人尊敬在小國,社會的注意力及於全國各地,改革的精神深入到最微小的事物;人民的野心因其不夠強大而會被馬上抑制下去,所以人民的才智和努力幾乎可以全部用於國內的福利事業,而不會浪費於追求榮譽。另外,在小國,每個人的能力一般都是有限的,所以他們的欲望也就不大;小康的生活,使他們的地位幾近平等;民情樸素而溫良。因此,總的說來,儘管道德和文化水平不同,小國一般都比大國容易謀生和安居樂業。 當小國出現暴政時,它將比任何地方都要施虐,因為在極小範圍內實行的暴政會及於這個範圍的一切事物。它無力施展雄圖大略,而只能干預一大堆小事,並且是全憑暴力和騷擾。它把它的統治從所謂的政治界滲入到私人生活。在控制了人們的行動以後,它又去管制人們的嗜好;在統治了國家以後,它又想統治家庭。但是,這種情況並不多見,因為自由畢竟是小國的固有長處。小國政府對公民中的野心家提供的誘餌太少,而公民個人的才智又極其有限,所以國家大權容易被一個人獨攬。不過,在出現這種情況時,老百姓也不難聯合起來,通力合作,把暴君和暴政同時推翻。 因此,小國歷來是政治自由的搖籃。大部分小國有時隨著自身強大起來而丟失這種自由。這個事實清楚地說明,政治自由來因於國家弱小,而非來因於國家本身。 世界歷史沒有提供過一個大國長期實行共和制度的例證。這個事實說明這樣的事情是不可能的。我認為,如果終日迴避現實,對耳聞目睹的事情表示驚訝,但卻絞盡腦汁去範圍和判斷未來,那未免過於荒唐。但可肯定地說,大共和國的存在總是比小共和國容易招惹是非。 熱愛共和制度的一切激情,隨著領土的擴大而增強;而支持這種激情的德行,則不會同步增長。 個人的野心隨著國家力量的增強而增大,政黨的力量隨著其所定目的的重要性的增大而增強,但能抵制這種破壞性激情或力量的愛國心,在大共和國就不如小共和國強烈。也同樣不難證明:在大共和國,愛國心不容易發揚,而且其作用亦小。貧富的懸殊,城市的巨大化,風氣的敗壞,個人的自私自利,利害的衝突,幾乎都是因國家的巨大化而產生的惡果。其中,大多數對君主國的生存全無害處,而少數的幾個甚至能延長其壽命。另外,在君主國家,政府有一種特有的力量;政府可以利用人民,但不依賴人民;人口越多,君主的力量也就越強。然而,共和制政府只能依靠多數的支持去克服這些危險。另外,在疆土廣袤的共和國,這項力量並不成比例地大於國土狹小的共和國。因此,在攻擊手圾的數量和力量不斷增加時,抵抗的力量依然照舊。甚至可以說在減弱,因為人口越多,人民的志趣在利益越複雜,也就越難形成一個鞏固的多數。 也可以證明,人們激情的高漲,不僅取決於所向目標的崇高,而且有賴於受激情鼓舞的人數的眾多。沒有一個人不會感到,他的情緒在志同道合的人相聚時比在孤獨自處時為高。在大共和國里,政治激情之所以能夠變得不可逆轉,不僅來因於所向目標的宏偉,而且來因於這種激情以同樣方法和在同一時間把千百萬人鼓舞起來。 因此,可以一般地說,再也沒有比大帝國更反對人民的幸福和自由的了。 但是,大國也有其應當予以承認的獨特好處。 如同普通人的權力欲在大國比在別處強烈一樣,個別人的榮譽感在大國也比在別處熾烈,因為他們在廣大人民的喝采聲中會找到他們將要為之奮鬥的目標,而且這個目標還在一定程度上能鼓舞他們自我奮起。在大國,思想能在一切方面迅速而強烈地得到響應,觀點可以比較自由地傳播,其大城市是人類理性之光大放異采和聚焦的巨大知識中心。這個事實向我們說明,大國為什麼比小國更快地開化,更快地推廣文明的進步。還應當補充一點,即重大的發明都需要強大的國力,而小國政府的國力是薄弱的。在大國,政府一般都有較大的理想,可以廣泛地打破陳規舊套和地方本位主義。思想的天才和事業的闖將也多。 在小國,國內的福利事業比較完全和普遍,而且國家能夠保持和平;但小國進入戰爭狀態,將比大國受害嚴重。在大國,由於領土遼闊,所以即使戰禍連綿,也能使人民群眾少受災難。對於人民群眾來說,戰爭與其說是災難的原因,不如說是亡國的原因。 還有一個問題,即在這裡也和其他許多地方一樣,最主要的是應當研究事物的必然性。 如果只有小國而無大國,人類無疑會更加自由和幸福。但是,也不能不有大國。 在世界上,大國的存在為國家繁榮提供了一個新的因素:即力量。如果一個國家天天被人掠奪或侵略,那麼空有富裕和自由的形象又有什麼用處?如果外國控制了大海並規定各項貿易條例,那麼本國的工商業又有什麼用處?小國之所以往往貧困,決不是因為它小,而是因為它弱。大國之所以繁榮,決不是因為它大,而是因為它強。因此,力量一向是國家幸福和生存的主要條件之一。於是,除非環境特殊,小國總是要自願聯合起來,或被人聯合起來而成為大國的一員。我不知有什麼境遇比一個國家既不能自衛又不能自給的境遇更可憐的了。 為了把因國家之大而產生的好處和因國家之小而產生的好處結合起來,才創立了聯邦制度。 考察一下美利堅合眾國,就可看到它從採用這種制度當中獲得的一切好處。 在中央集權的大國,立法者必須使各項法律具有一致性,而不能帶有地方和習俗的差異。立法者決不處理特殊事件,只能按正常情況立法。這樣,人民就必須服從立法的需要,因為立法不能服從人民的需要和習俗。這正是國家動亂和多難的一大原因。 在聯邦制國家,就不存在這樣的弊端,因為國會只制定全國性的主要法令,而法令的細目則留給地方立法機構去規定。 主權的這種劃分對聯邦的每個成員的好處,無論是怎樣想像都不會過分。在這些小成員的社會,人們無需為自衛或擴張而動腦筋,所有的公共當局和個人精力都用於內部改進。由於每個成員的中央政府都站在本國居民的一邊,所以能夠經常獲悉社會的需要。它還每年提出新的計劃,提交本國的議會或立法機構討論,然後將討論的結果公布於報端,以引起公民的普遍關心和興趣。比如在美國,這種要求改進的精神,便一直在鼓舞著各州,而且從來沒有引起過動亂;追求權力的野心被熱愛公益的精神所取代,激情更為洋溢,但很少帶來危險。美國人普遍認為,新大陸的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夠存在和長久延續,有賴於聯邦制度的存在和長久延續。南美的一些新興國家之所以長期沉淪,主要是因為它們總想建立強大的共和國而不實行主權分享。 大家知道,在美利堅合眾國,試用和實際應用共和制度,始於鄉鎮和地方議會內部。例如,在康乃狄克這樣的小州,挖掘運河和鋪築道路就已經是政治大事。它不養軍隊,也不進行戰爭。它不給領導人支付高薪,也不向他們授予榮譽頭銜。 在這裡,人們認為再沒有比共和制度更自然和更合情合理的了。於是,這種共和精神,即一個自由民族的這種風氣和習慣,就是這樣先在各州產生和發展起來,而後又順利地通行於全國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聯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愛國主義的集大成。可以說,每個美國公民都把自己對本小共和國的依戀之情轉化為對共同祖國之愛了。他們在保衛聯邦的時候,也就等於保衛了自己州縣的繁榮昌盛,保衛了參與治理國家大事的權利,保衛了他們希望聯邦擬出一定會使他們富裕的改進措施的心愿:這一切,通常比全國的共同利益和國家的榮譽更能打動人心。 另一方面,如果說一個大國的繁榮富強最有賴於居民的精神和風氣,那麼聯邦制度會把這項任務的困難減少到最低程度。美國各州的共和制度,沒有出現大多數人群集體常見的弊端。從領土的面積來說,聯邦是一個大共和國;但從它管理事務之少來說,它又無異於一個小共和國。它做的事情都很重要,但為數不多。由於聯邦的主權是有限的和不完整的,所以這個主權的行使對自由沒有危險,更不會引起對大共和國有致命危險的那種爭權爭名的邪念。由於誰也不必嚮往一個共同中心,所以沒有巨大的城市,沒有巨富和赤貧,沒有突然爆發的革命。政治激情不是象野火燎原那樣頓時遍及全國,而是逐漸蔓延開來去反對每個州的自私和偏見。 但是,在美利堅合眾國,也象在一個單一制國家一樣,工作和思想均屬自由,沒有任何東西抑制進取精神。它的政府尊重天才和知識。在整個聯邦境內,就象在由同一個帝國統治的國家內部一樣,到處是一片昇平氣象。在國外,它與地球上的各大強國並駕齊驅。它有800多里約〔2000英里〕海岸對外商開放。由於它掌握了走向新大陸的鑰匙,所以它的國旗在遙遠的海邊也受到尊敬。 聯邦既象一個小國那樣自由和幸福,又象一個大國那樣光榮和強大。 聯邦制為什麼沒有擴展到所有國家和為什麼英裔美國人能夠採用它各種聯邦制都有立法者克服不了的固有缺點——各種聯邦制的複雜性——它要經常利用被治者的才智——美國人在治國方面的實際知識——聯邦政府的相對軟弱性,聯邦制的另一固有缺陷——美國人減弱了這一缺陷,但沒有消除它——各州的主權表面上比聯邦的主權小,而實際上比它強大——為什麼——除了法律的原因以外,還有參加聯邦的州要求聯合的自然原因—英裔美國人有哪些這種原因——緬因州與喬治亞州相距400里約(1000英里),但大聯合比諾曼底與布列塔尼聯合更為自然——戰爭是對聯邦制的主要危險——美國本身的例子可以證明這一點——聯邦並不害怕大戰——為什麼——歐洲國家採取美國的聯邦制時可能發生的危險有時,一個立法者經過一番巨大的努力,才能對本國的命運施加一點間接的影響,但他的才華卻立即受到頌揚。其實,能對社會的發展經常發生不可抗拒的影響的,倒是他無力改變的該國的地理位置,在他以前就已存在的該國的社會情況,他已無法探源的該國的民情和思想,他已不知其詳的該國的起源。對這種不可抗拒的影響,他反抗也沒有用處,最後連自己都會被捲走。 立法者象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駕駛他所乘的船,但改變不了船的結構,他既不能呼風,又不能使他腳下的大洋息怒。 我已說明了美國人從他們的聯邦制中獲得了哪些好處。剩下來的,是要指出哪些東西使他們得以採用這種制度,因為這個制度並未使一切國家受益。 在聯邦制中,有些偶然缺陷來自法律,可由立法者排除;而另一些缺陷則為制度本身所固有,並非採用它的人民所能克服。因此,採用這種制度的人民,應當具備必要的力量來容忍這種制度的統治所固有的缺陷。 在各種聯邦制的固有缺陷中,最突出的是其所採用的手段的複雜性。這種制度必然允許兩種主權並存。立法者可使這兩種主權的活動儘量簡單和平等,並能把兩者限制在各自的明確規定的活動範圍之內,但他們無法阻止兩者互為影響,無法防止它們在某個方面發生衝突。 因此,聯邦制無論做什麼都有一套複雜的理論。這套理論的應用,要求被治者每天都得運用他們對這套理論具有的知識。 一般說來,人民必須掌握幾個簡單的概念。一個內容錯誤但被表述得清晰明確的觀念,經常比一個內容正確但被表達得含糊複雜的觀念更能掌握群眾。因此,一些儼如一個大國中的小國的政黨,總是不擇手段地利用並不完全代表它們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手段的名義或主義當旗號;而沒有這個旗號,它們既不能存在,也無法開展活動。建立在一個容易加以界說的簡單原則或學說之上的政府,雖然不是最好的政府,但無疑是最強大和最長命的政府。 但是,在我們研究世界上已知的最完美的聯邦制憲法——美國憲法時,卻對於這個憲法的條款繁多和要求被治者必須具有識別能力感到吃驚。聯邦政府幾乎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假設之上。聯邦是一個理想國,可以說它只存在於人的頭腦里,它的版圖和範圍也完全憑心去理會。 總的理論十分容易理解,而有待於說明的,則是實際應用方面的難題。難題不可勝數,因為聯邦主權與各州主權互相交錯,不可能一眼就分清品界限。在這樣的政府中,一切事情都要經過反覆的協議和複雜的手續,只有長期以來慣於自治和政治知識普及到社會下層的民族,才適於採用這套辦法。我對美國人在解決來自聯邦憲法的無數難題方面表現的高超知識和能力,真是佩服得五體投地。凡是我見到的美國人,沒有一個不能輕而易舉地把國會的法律為他規定的義務與自己州的法律責成他的義務區分開來,也沒有一個不能在區分屬於聯邦的普通法院審理的案件和應由地方的司法機構處理的事件之後指出聯邦法院管轄權的起點和州法院管轄權的終點。 美國的聯邦憲法,好象能工巧匠創造的一件只能使發明人成名發財,而落到他人之手就變成一無用處的美麗藝術品。 墨西哥的現況,就是說明這個問題的例證。 墨西哥人希望實行聯邦制,於是把他們的鄰居英裔美國人的聯邦憲法作為藍本,並幾乎全部照抄過來。但是,他們只抄來了憲法的條文,而無法同時把給予憲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過來。因此,他們的雙重政府的車輪便時停時轉。各州的主權和聯邦的主權時常超越憲法為它們規定的範圍,所以雙方總是衝突。直到今天,墨西哥還陷於從無政府狀態到軍人專制,再從軍人專制回到無政府狀態的循環之中。 在所有的缺陷中,第二個致命的而且我認為也是來自聯邦制度本身的重大缺陷,是聯邦政府的相對軟弱性。 一切聯邦制國家所依據的原則,是把主權分為兩部分。 E立法者們把這種劃分規定得不夠明確,但他們只能在表述上使劃分含混於一時,而不能永遠這樣下去。另外,被劃分的主權永遠比完整的主權軟弱。 我們在講述美國憲法時已經知道,美國人是如何巧妙地在把聯邦的權力限制在聯邦政府的狹小職權範圍內的同時,又能使聯邦政府具有全國中央政府的外貌,而且在某些方面使它具有全國中央政府的權力的。 聯邦的立法者們也同樣巧妙地減輕了聯邦制的固有危險,但未能完全消除。 據說,美國政府並不直接與各州打交道,而是要把它的法令直接傳達給公民,並分彆強制公民服從國家的要求。 但是,如果聯邦的法律觸犯了一個州的利益和慣例,就不怕這個州的全體公民認為在處罰拒絕服從該項法律的人時就等於侵害他們自己的利益了嗎?這個州的全體公民將會認為聯邦主管部門的處罰也同時和同樣侵害了他們。如果聯邦政府企圖分化他們,然後加以制服,也會徒勞無功,因為他們會本能地意識到必須聯合起來抵抗,並會認為他們州分享的那部分主權將為他們做主。這時,法律的假設就要向現實讓步,而容忍國內的一個有組織的權力當局向中央主管當局挑戰。 我認為聯邦的司法權也是如此。假如聯邦的法院在審理一個私人案件時侵犯了一個州的一項重要法律,那就會出現一場表面上不是,但實際上卻是一個受害州與聯邦之間的爭訟,只不過前者是由一個公民做代表,後者是由法院做代表罷了。 如果有人認為,給予人們以滿足其激情的手段,他們就可以在法律的假設的幫助下,通過認識法和運用法而控制住激情,那麼這說明他在這個世界上還經驗不足。 美國的立法者雖然使兩種主權之間的衝突減到最低地步,但並未消除衝突的原因。甚至可以再重點說,他們在兩種主權衝突時,還保證不了聯邦主權獲勝。 他們可使聯邦擁有金錢和士兵,但各州可保護人民的愛好和慣例。聯邦主權是一個抽象的存在,只與少數的對外事務有關。各州主權是一個完全能被人們感知的存在,易為人了解,人們每時每刻都看著它在行動。前者是新的事物,後者是與人民本身同時產生的。 聯邦主權是人工創造的;各州主權是天然存在的,它象家庭的父權一樣,不必費力就能建立起來。 聯邦主權只在一些重大問題上涉及到個人的利益,它代表一個幅員遼闊的國家,它代表一種模糊不清的感情。各州主權似乎每天都在包圍著每個公民,每天都在精心地掌管著每個公民;正是它在負責保衛每個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它無時無刻不在影響每個公民的安危。各州主權所依靠的是人民的傳統和習慣,是地方的偏見,是地方和家庭的私心。一句話,是使愛鄉土的天性極其牢固地紮根於人們心中的一切東西。怎麼能懷疑它的長處呢?既然立法者無法防止在聯邦制度中並存的兩種主權發生危險的衝突,那就必須盡一切努力使聯合起來的各成員不訴諸戰爭,而採取能夠導致和平的態度。 因此,除非聯邦的參加者之間存在著許多能使聯邦政通人和的團結因素,聯邦的公約很快就會遭到破壞。 同樣地,聯邦制要想獲得成功,不僅要有良好的法律,而且要有有利的環境。 凡是結成聯邦的成員國家,它們都是原先有過一些共同的利益,而這些共同的利益就形成了它們聯合的精神紐帶。 但是,除了物質利益以外,人還有思想和感情。對於一個聯邦的持久存在,必要的文明同質性不亞於各成員的結盟需要。在瑞士,沃州和烏里州的文明差別,就象十九世紀與十五世紀之不同,所以嚴格說來,瑞士從來沒有過聯邦政府。幾個州結成的瑞士聯邦,只存在於地圖上。只要中央政府試圖對全瑞士實行同樣的法律,馬上就可證實我所說的這一點。 有一個事實令人羨慕地便利了美國建立聯邦政府。各州不僅有大致相同的利益、相同的起源和語言,而且處於相同的文明水平。這便使它們的聯合幾乎永遠成為容易的事情。我不知道是否有一個歐洲小國,其不同地區間的同質性高於面積相當於大半個歐洲的美國。 從緬因州到喬治亞州,相距約400里約〔1000英里〕,但兩者間的文明差異卻小於諾曼底和布列塔尼間的這種差異。 因此,位於一個遼闊地區的兩端的緬因和喬治亞,卻比僅有一溪之隔的諾曼底和布列塔尼極其自然地容易結成聯邦。 因國家的地理位置而來的優越性,又增加了居民的風氣與習慣為美國的立法者提供的這種容易性。聯邦制的建立和保持,主要應當歸功於國家的地理環境。 在能夠影響一個國家的生活的一切事件中,最重要的是戰爭。在戰爭當中,一個國家的人民要團結得象一個人似的:共同對敵,為保衛國家的生存而戰鬥。 如果問題僅在於維持國內和平和促進國家繁榮,那麼只要政府勤於政務,被治者通情達理,人民經常懷有愛國的自然情感,也就夠了。但是,當一個國家正在打一場大戰時,公民就得付出大量的犧牲和遭受苦難。以為大多數人會自願服從這種社會要求,那是對人性了解得太差。 因此,凡是贏得大戰的國家,差不多全都身不由己地去加強政府的力量。而在大戰中失敗的國家,便被征服。一場長期的戰爭,不是使國家因失敗而滅亡,就是使國家因勝利而導致專政。這兩個可悲的結局,幾乎總是必居其一。 因此,一般說來,政府的弱點在戰爭中暴露得最為明顯和危險;而且我已經說過,聯邦制國家政府的固有缺陷,在於它太軟弱。 在聯邦制中,不僅沒有中央行政集權和類似的東西,而且中央政府集權本身也只是不完整的中央集權,這就是當這樣的國家同實行完整的中央集權的國家交戰時所以表現軟弱的一大原因。 從美國憲法的規定來看,聯邦政府雖比任何聯邦制政府都有實權,但這種缺陷依然顯而易見。 只舉一個例子,讀者就可以看到這種情形。 美國憲法授權國會可以向各州召集民兵,以平息內亂或抵禦外侮;又有一條宣稱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總司令。 1812年戰爭時,總統曾命令北方的民兵開赴前線;但是,利益受到戰爭損害的康乃狄克和馬薩諸塞卻拒不執行。 這兩個州指出,憲法是說在有內亂和外侮時聯邦政府有權召集民兵,而現在既無內亂又無外侮。它們又補充說,授權聯邦可以召集民兵的同一憲法,亦為各州保留了任命軍官的權利。因此,按照它們對憲法的解釋,即使在戰爭中,除了總統本人以外,沒有一個聯邦軍官有權指揮民兵。但是,豈能有隻由一個人指揮的軍隊!贊同這種荒謬有害說法的,不僅有兩州的政府和立法機構,而且有兩州的法院。於是,聯邦政府只好到別處去召募所需的軍隊SH。 那麼,只靠相對完備的法制保護的美國聯邦,為什麼沒有毀於一場大戰呢?因為它沒有遇到過令人害怕的戰爭。 美國位於一個可使人們無限地發展事業的遼闊大陸的中部,兩側的大洋使它幾乎與世隔絕。 加拿大只有一百萬居民,而且是由兩個互相敵對的民族構成。嚴寒的氣候限制了它的領土擴張,而且使它的港口六個月不能通航。 從加拿大到墨西哥灣,其間還有數個野蠻部族,面對六千名士兵而處於半滅亡的狀態。 在南部,美國與墨西哥帝國接壤。在這裡,也許有朝一日會發生大戰。但是,不夠開化的狀態、道德的敗壞和國家的貧窮,使得墨西哥還要經過很長時期才能躋身於大國之林。 至於歐洲列強,由於它們離美國太遠,也不足為懼。 因此,美國的大幸並不在於它有一部可以使它頂得住大戰的聯邦憲法,而在於它處在一個不會發生使它害怕的戰爭的地理位置。 沒有人比我更賞識聯邦制的優點。我認為,聯邦制度是最有利於人類繁榮和自由的強大組織形式之一。我真羨慕已經採用這個制度的國家的命運。但是,我又總是不敢相信,實行聯邦的國家能夠在力量相等的條件下與一個實行中央集權制度的強國進行長期的鬥爭。在我看來,一個國家面對歐洲的幾個強大軍事君主國而敢於將主權分成兩個部分,簡直就是放棄自己的政權,也許由此放棄自己的生存,使國家的名字不復存在。 新大陸的令人嚮往之處,就在於人在那裡可以自我奮鬥。 只要你去追求,就能獲得幸福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