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的民主 · 第七章 美國的政治審判
作者對政治審判的看法——在法國、英國和美國,人們是怎樣理解政治審判的——在美國,政治法官只審理公職人員——在他的判決中,撤職多於刑罰——政治審判是政府常用的手段——見於美國的政治審判雖然是溫和的,但也許正是由於溫和,它才是多數掌握的最強大武器依我看,政治審判就是暫時被授以審判權的政治團體進行的判決。
在專制政府統治下,另給審判規定專門的程序是沒有用的,因為起訴人是以君主的名義控訴被告的,而君主是法院和全國的主人,他認為除了自己擁有的權力以外,再也不需要尋找其他保障。他覺得唯一可怕的,倒是人民要堅持司法制度的表面手續,和由於主張按手續辦事而有損於他的權威。
但在多數表決對法院的影響從來沒有象君主專斷對法院的影響那樣大的大部分自由國家,司法權往往是由社會的代表本身在任期內行使。有人認為,把這些權力暫時合併在一起,總比破壞國家統一的必要原則為好。
英國、法國和美國,均在各自的法律中規定有政治審判。考察一下這三個大國對於政治審判的不同運用,倒是很有意思的。在英國和法國,由貴族院(上院)組織國家的最高刑事法庭。這個法庭通常並不審理一切政治罪行,但它也可以這樣做。
與貴族院並列而享有起訴權的政治機構,是眾議院(下院)。兩國在這方面存在的唯一差別是:在英國,下院可向上院控訴任何它要控訴的人;而在法國,眾議院只能向貴族院控訴國王的大臣。
此外,兩國的貴族院都可按本國的規定依照刑法打擊犯罪分子。
在美國,也和歐洲一樣,這兩個司法機構有一個享有上訴權,而另一個則享有判決權。即眾議院控告罪犯,參議院判處罪犯。
但是,參議院只能查封眾議院追訴的財物;而眾議院只能向參議院控告公職人員。因此,美國參議院的權限不如法國貴族院的權限,而美國眾議院的起訴權則大於法國眾議院的權限。
但是,美國與歐洲之間的最大差別在於:在歐洲,政治法院可以應用刑法的一切條款;而在美國,當政治法院剝奪犯人原來擔任的公職和宣布他將來不得擔當任何公職以後,就算完成它的任務,而下一步的處理則是普通法院的職責。
假如美國總統犯了叛國大罪。
這時,先由眾議院彈劾總統,接著由參議院宣布罷免他的職務。然後,他才到陪審團出庭受審,只有陪審團可以剝奪他的自由或生命。
這就是我們所討論的問題的真實寫照。
歐洲人在依法進行政治審判時,都是審理重大的刑事罪犯,而不管罪犯是什麼出身、什麼等級和在國內擔任什麼職務。為了進行這種審判,就要臨時組織一個大的政治審判團,授予它以法院的一切特權。
這時,由立法機構的成員擔任司法的法官。他們可以認定罪行,選擇適用的法律條款,對犯人進行處罰。在他們行使法官的職權時,法律也為他們規定了一切必須履行的義務,要求他們遵守全部司法程序。
法國的或英國的政治法院審理一個犯罪的官員並對他治罪時,要依法免去他的職務,甚至可以宣布他將來不得擔當任何公職。但在這時,政治上的免官和停職只是判決的附帶結果,而不是對職務本身的判決。
因此,在歐洲,政治審判與其說是行政措施,不如說是司法行為。
美國的情況與此不同。不難看出,美國的政治審判與其說是司法行為,不如說是行政措施。
不錯,從形式上來看,參議院的決定是司法性的,因為要使參議院作出判決,眾議院必須履行司法手續和遵守訴訟程序。從判決的理由來看,參議院的判決也是司法性的,因為一般說來,參議院必須以普通法上規定的罪行做為它判決的根據。但是,從判決所處分的現象來看,參議院的判決是行政性的。
如果說美國立法當局的主要目的,實際上是將司法大權作為一個政治機構的武起來使用,那麼這個政治機構就不會把自己的行動只限於對付公職人員,因為國家的最危險敵人可能並不擔任任何公職。在實行共和政體的國家,情況尤其如此,因為這種國家的政黨的最大利益是掌權,而且往往是勢力越大越非法奪權。
既然美國立法當局為了防止犯罪而使社會本身擁有以法官的身分去懲治重大罪行的權限,那麼政治法院的措施也要以刑法典的一切規定為依據。但是,這隻給了政治法院以一個不完備的武器,而且這個武器還不能打擊最危險的犯罪行為,因為行政撤職處分對於那些企圖推翻法律本身的人來說,作用並不大。
因此,美國政治審判的主要目的,是撤消濫用權限的官員的權力和不讓這個公民以後再取得這種權力。正如人們所見到的,這是一種具有司法判決形式的行政措施。
因此,美國人在這方面創造了一種混合制度。他們的政治審判只做行政撤職處分,而無權進行嚴厲的懲處。
這項規定貫徹於整個政治審判制度。由此我們可以明白,為什麼美國及其各州的憲法規定文職官員受參議院的司法管轄,而把可能犯有令人可怕的大罪的軍人排除在外。在文職方面,可以說美國沒有能被撤職的官員,因為一些官員是終身制,而另些官員在他們當選後的任期內不能罷免。要想剝奪他們的權力,就得由法院審處。但是,軍人直接隸屬於國家元首,而國家元首本人也是文職官員。如果判國家元首有罪,就等於打擊全體文武官員。
假如比較一下美國和歐洲的制度,將會在它們各自產生的效果方面看到相當明顯的差異。
在法國和英國,人們把政治審判視為一種非常的武器,只有在拯救社會免遭重大災難時才應用。
不可否認,歐洲實行的這種政治審判違反了分權的保護主義原則,經常威脅著人民的自由和生命。
在美國,政治審判只是間接地侵犯了分權的原則,決不威脅公民的生存。它不象在歐洲那樣盤旋於所有人的頭頂,因為它只打擊因瀆職犯罪而被它懲治的人。
它既不令人生畏,又效果不大。
因此,美國的立法機構也未把它視為防治重大社會弊端的萬應良方,而只把它作為政府的一般管理手段。
從這個觀點來看,它在美國對社會的影響或許比在歐洲更為實在。當然,我們也不能為美國立法在政治審判方面所做的溫和表現所迷惑。首先應當指出,美國的進行政治審判的法庭,其成員和它所受的影響與負責刑事審判的法庭一樣,這就給政黨的互相報復情緒提供了一種幾乎無法抵制的動力。美國的政治法官雖然不能象歐洲的政治法官那樣嚴懲罪犯,但他們做無罪宣判的情況甚少。他們所做的判決並不令人生畏,但很切合實際。
在組織政治法庭時,歐洲人以刑罰罪犯為主要目的,而美國人則以剝奪罪犯的權力為主要目的。美國的政治審判,可以說是一種預防措施。因此,政治法官不必拘泥於刑法條文的精確定義。
再沒有比美國法律在給切合原義的政治罪下定義時表現的模稜兩可使人更吃驚的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第四項寫道:「總統、副總統和合眾國的一切文職官員,凡受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輕罪的彈劾並被判定有罪時,應被免職。」而大部分州的憲法,對政治罪寫得更不明確。
《馬薩諸塞州憲法》寫道:「州參議院是受理和判決州眾議院對本州的一個或一些瀆職和施政不善官員的控訴的全權法院。」《弗吉尼亞州憲法》寫道:「因施政不善、貪污、失職或其他重罪輕罪而使本州受損失的一切官員,將受州眾議院的彈劾。」有些州的憲法根本沒有舉出任何罪名,從而使公職人員承擔了無限的責任。
但是,我敢斷言,美國法律在這方面表現得如此可怕,正是來自它的溫和性本身。
我們已經說過:在歐洲,一個官員之被撤職和被剝奪政治權力,是他受到刑罰的結果;而在美國,這種處分本身就是刑罰。結果,便出現了如下的局面:在歐洲,政治法院雖被授予令人可怕的權限,但它有時不知如何使用;並且由於害怕懲罰過重,而根本不去懲罰。但是在美國,對於不致造成人身痛苦的懲罰,人們並不反對;而對於判處政敵死刑以剝奪其權力的作法,則被視為一種駭人聽聞的謀殺;美國人認為,宣布政敵不配行使他的權力而予以剝奪,同時讓他自由和不傷害他的生命,才是鬥爭的公正結局。
但是,這種十分容易作出的宣判,對於被判決的大多數人來說,也是極其痛苦的。一些大犯人可能滿不在乎,不把判決放在眼裡;而普通犯人,則會把宣判看成是使他失去地位和名譽掃地的判決,認為這是判處他去過生不如死的可恥無為的生活。
因此,美國政治審判對於社會生活的影響,看起來雖不太可怕,但實際上是很厲害的。政治審判不直接施於被治者,但它是使為政者獲得多數選票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它不授予立法機構以只有在危急時期才能行使的無限大權,而是讓它擁有每天都可行使的適度的常規權力。如果授予的權力不夠大,則雖然便於行使,但也容易濫用。
因此,我覺得美國人之所以不讓政治法院作刑事判決,與其說是為了防止立法暴政本身,不如說是為了防止立法暴政產生最可怕的後果。總而言之,我不知道我可不可以說美國實行的政治審判,是多數迄今掌握過的武器中的最強大武器。
當美國的共和政體開始衰敗的時候,我認為人們可以不難檢驗我的說法,因為只要看一看政治審判的數量是否增加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