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的民主 · 第四章 美國的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主宰整個美國社會——美國人在他們革命之前就已實行人民主權原則——這次革命使人民主權原則得到發展——選舉資格的逐漸而不可遏止的降低要想討論美國的政治制度,總得從人民主權學說開始。
人民主權原則,一向或多或少地存在於幾乎所有的人類社會制度的深處,通常隱而不現。人們服從它,但又不承認;即使有時它在片刻之間出現,人們也會立刻趕忙把它送回到聖殿的幽暗角落。
民族意志,是任何時候的陰謀家和所有時代的暴君最常盜用的口號之一。一些人在某些當權人物的賄選活動中聽到過它,另一些人在少數人出於私利和畏懼而為他人拉選票的活動中也聽到過它。另外,有些人把人民的沉默看成是對這一口號的正式承認,認為服從的事實就是默認他們的發號施令權力。
在美國,人民主權原則決不象在某些國家那樣隱而不現或毫無成效,而是被民情所承認,被法律所公布的;它可以自由傳播,不受阻礙地達到最終目的。
如果說世界上有一個國家能使人們隨意而公正地評價人民主權原則,研究人民主權原則在社會事物多方面的應用,並指出它的好處和危險,那末,這個國家當然只能是美國。
我在前面已經說過,人民主權原則一開始就是美洲的大多數英國殖民地的基本原則。
但是,當時人民主權原則對社會制度的影響,還遠不如今日這樣強大。
有兩個障礙,一個是外來的,一個是內在的,延緩了它的迅猛發展。
人民主權原則之所以未能公然見諸法律,是因為殖民地在那時還不得不服從宗主國。因此,它只能在各地的人民大會中,尤其是在鄉鎮的政府中,秘而不宣地發生作用。它在這些地方秘密地發展起來。
當時的美國社會,還沒有為接受人民主權原則的全部成果做好準備。新英格蘭的文化水平,赫德森河以南地區的富庶條件,正如我在上一章所說的,曾長期發生過一種貴族影響,促使管理社會的權力當局為少數人所操縱。所有的公職人員遠非全是選舉的,而所有的公民也並非全是選民。選舉權到處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必須具備選舉資格。對於這種資格的要求,北部很低,而南部又過高。
美國的革命爆發了。人民主權原則走出鄉鎮而占領了各州政府,所有的階級都從本身的考慮出髮捲進了運動,人們在人民主權原則的名義下進行戰鬥並取得勝利,人民主權原則成了法律的法律。
社會內部也幾乎同樣迅速地發生了變化。繼承法完成了粉碎地方勢力的大業。
在大家開始看清法律和革命的這個效果時,民主已經莊嚴地宣告徹底勝利。事實上,權力已經落到民主之手,而且不再允許反抗民主。因此,上層階級不敢亂說亂動,只得乖乖忍受此後不可避免的苦難。上層階級照例要喪失權勢,因為它的成員都各懷自私心理。既然不能再從人民手中奪回權力,而且不能嫌惡相當多的人敢於冒犯它,它就只好不惜一切代價去討好人民。因此,一些最民主的法律,正是由利益受到這些法律嚴重打擊的人們投票通過的。這樣,上層階級並沒有引起群情激怒向它開火,而是自動地促進了新秩序的凱旋。事物的發展就是如此奇怪!民主的飛躍進展最不可遏止的州,竟是原先貴族因素最根深蒂固的州。
馬里蘭州本是由一些大地主建立的,但它卻第一個宣布了普選,第一個在全部政府機構中採用了最民主的管理方式。
當一個國家開始規定選舉資格的時候,就可以預見總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規定,只是到來的時間有早有晚而已。
這是支配社會發展的不變規律之一。選舉權的範圍越擴大,人們越想把它擴大,因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讓步之後,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隨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沒有選舉資格的人奮起爭取選舉資格,其爭取的勁頭與有選舉資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後,例外終於成了常規,即接連讓步,直到實行普選為止。
今天,人民主權原則已在美國取得人們可以想像到的一切實際進展。它並沒有象在其他國家那樣被虛捧而架空,它根據情況的需要以各種形式出現在美國。有時,象雅典那樣,由全體人民制定法律;有時,又由普選出來的議員代表人民,在人民的近於直接監督下工作。
有一些國家,其政權可以說是由外部加於社會的,社會不僅要按它的指示行動,而且要被迫按照一定的道路前進。
還有一些國家把權力分開,有時讓權力屬於社會,有時不讓它屬於社會。美國決沒有這種情形,在那裡,社會是由自己管理,並為自己而管理。所有的權力都歸社會所有,幾乎沒有一個人敢於產生到處去尋找權力的想法,更不用說敢於提出這種想法了。人民以推選立法人員的辦法參與立法工作,以挑選行政人員的辦法參與執法工作。可以說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而留給政府的那部分權力也微乎其微,並且薄弱得很,何況政府還要受人民的監督,服從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權威。人民之對美國政界的統治,猶如上帝之統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結果,凡事皆出自人民,並用於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