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邏輯經驗主義 · 論「確證」

一 石里克在他的《論知識的基礎》一文中,把探索人類知識確定性的問題,看作認識論的基本問題(1)。由此出發,他試圖反駁O.紐拉特和R.卡爾納普(2)所謂記錄命題(protocol propositions)提供經驗知識基礎的論點;與此不同,石里克提出了他自己的確證(Konstatierungen 或 affirmation)觀念作為科學的基礎。他的意見實際上是說:一切基礎命題(fundamental propositions),不管叫做「記錄」命題也好,「基本」命題(「basic」propositions)也好,最後都要歸結為假說,從而都要受到不確定性的侵染。只有確證是一種並非假說的綜合命題,並具有絕對確定的性質。 維也納小組的主要成員普遍持有這樣一種看法:要分別確立綜合命題和分析命題的有效性,需要有截然不同的標準。因此,例如,一整套幾何命題的謬誤,不管是不是系統性的謬誤,總是意味著這些命題自我矛盾。而一個綜合判斷,儘管形式上是前後一貫的,卻仍然可能是謬誤的,因為謬誤不僅出於形式的原因,也取決於實質條件。換句話說:「在一個分析判斷中,理解其意義同識別其先天有效性,完全是同一個過程。相反。一個綜合陳述的特點則在於:如果我僅僅了解它的意義,我仍不能獲得關於它的真或假的觀念;這種陳述的真理性只能通過與經驗的對比才被確立。了解意義的過程在這裡完全不同於證實的過程。」(3) 正是這個關於科學知識的經驗標準的問題,才是那個時期維也納小組激烈爭論的主題。卡爾納普堅持,記錄命題是指這樣一些命題,它們「不需要辯護,可充當所有其他科學命題的基礎」(4)。石里克的意見則相反,他認為記錄命題儘管是認知的必經之路,也是認知的起源,但並沒有因此而成為認知的基礎。二者的差別在於這種陳述是否代表一個已完成的認知。關於瞬間感知的東西的陳述即記錄命題是作不到這一點的,我們需要的是那種關於現在的經驗瞬間中所體驗到的東西的陳述,這樣一些陳述就是我們所說的確證。如石里克所說:「在每一個單獨證實或證偽的場合,『確證』毫不含糊地用是或否、用實現的歡樂或者幻想的破滅作出回答。確證是終極的。」(5) 石里克也批判地看待主要屬於紐拉特的一個看法:記錄命題的經驗性可以得到真理貫融論的支持。石里克反對把經驗命題之間的相互一致作為選擇記錄命題的標準簡單地等同於完全任意地決定經驗上什麼有效什麼無效,因為這樣一來我們將不得不再回到約定主義,而且也不得不放棄經驗主義。 石里克所說的確證是指一種觀察陳述。確證之所以不同於其他命題,就在於它絕對肯定有效,而其他經驗科學的命題則毫無例外都是假說。問題還不單單在於確證不是假說;確證還是假說據以形成的根據,而且是用以確認或反證假說的。這一類的觀察命題所說的總是具有這樣的形式:「這裡與黑色接連的是白色」,或者「此時此地是痛苦的」,總之都是「這裡如此這般」,這個「如此這般」並不包含客觀術語的解釋因素,而只是指稱一種現有感覺,一種瞬時經驗。這種命題的本質並不在於它的邏輯語言形式,而在於「這時」、「這裡」、「這個」等實指詞(ostensive words)在其中的出現。並不是這些詞指明了一種確定的內容,它們只是指出或實指(ostend)某種直接呈現出來的實際事物。只有沿著這個實指的方向,把我們的注意力轉向所指事物,我們才能理解一個這一類的命題。換句話說,「為了……理解這樣一個觀察陳述的意義,必須同時打手勢,必須以某種方式指向實在。」(6) 從這裡可以看出,對這種命題的理解也直接包含著對它究竟是真是假的識別。之所以如此,因為所有構成其意義的東西都直接呈現在我們面前,相反,用所有其他的綜合命題來決定意義與決定真假,則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過程。這兩個過程在確證的情況下是重合的,正如在分析判斷的情況下是重合的一樣。區別在於:分析命題沒有事實內容,而觀察陳述不僅提供我們關於實在的真實知識,而且也恰恰提供我們「經驗認知的基礎」。 二 石里克對於確證概念的探索雖然是令人鼓舞的,但他的進路卻立即激起了尖銳的批判的反應。首先提出有分量的反對意見的是O.紐拉特(7)。後來K.波普爾、A.J.艾耶爾和C.G.亨佩爾都批評了確證概念本身,特別是在這個概念被看作是一切認知的絕對確定的基礎的時候(8)。為了回答這些批評,石里克在《事實和命題》以及《論確證》兩文中對他的想法作了更全面的發揮。但是我卻認為,他在這兩篇文章中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既沒有提出這個問題的明確解答,也沒有削弱他的反對者的基本立場(9)。 紐拉特是從所謂物理主義立場對確證進行非難的。他否認確證的絕對確定性,否認它們與實在一致,認為無法把它們記錄下來。但是,被他和卡爾納普視為物理主義基礎的記錄命題,也同石里克的確證完全一樣地成問題,並在維也納小組內外引起同樣嚴峻的批評(10)。因而我不想再來詳細討論他的批評了,儘管我並不否認,他的「激進的物理主義和『實在世界』」一文對於澄清整個有關確證的問題作出了相當積極的貢獻。 這裡應該提到艾耶爾對確證的批評。在他的《語言、真理和邏輯》一書中(11),他表示了這樣一種看法:在我們的科學的命題系統中,並不存在可由石里克所說的確證構成特殊一類的綜合命題。因為這樣的命題一方面可以全部由實指符號組成,另一方面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這樣一種結合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一個完全由實指符號構成的命題只不過是一種分享、一個指點或者一聲呼叫;它絕不可能是一個真正的陳述。顯然,不去描述一個客體就不可能把它用語言表示出來。就是說,一個命題如構成一種陳述,它就不可能僅僅命名這一事態,還必須說出點什麼來。描述一種事態,我們不能單純記錄感覺內容,還必須以某種方式把它歸入某一類。而這就足夠把我們從直接所與的領域中驅逐出來,使我們進入一個並非直接所與的領域了。但是確證只有在單獨指稱直接所與的東西時才有可能,不是這樣被給予的東西都不可能引起注意。既然這樣一些條件不可能得到滿足,那麼確證也就不可能是在邏輯意義上真實的陳述,而且更重要的,對任何綜合判斷都不可能提出石里克所說的絕對確定性的要求。 艾耶爾在《語言、真理和邏輯》的第二版中(第100頁)以及在《經驗知識的基礎》(1940,第83頁)中,徹底改變了他原來的想法。他不再去爭辯確證的確定性了,反而極其熱烈地加以捍衛。他的思想轉變在一點上應當受到讚揚,即表明他終於認清了:爭辯確證是否絕對確定,其實也正是懷疑是否可以正確描述一種實際呈現出來的感覺材料(sense datum)或經驗內容。為了確認或反駁這種描述,我們運用一種確證方法,它將給予我們「已實際確證(即確信〔constated〕或確立)的東西」。對此亨佩爾有過十分清楚的表述,他說: 石里克所謂的確證,歸根到底是一種心理學事件,對這種事件人們可以說它確認了或反證了一個經驗假說;如果真是這樣,那麼當確證由適當的命題加以描述時,它就一定說明了實際已被確證(即確信或確立)的事物。(12) 三 用維也納小組原來的術語,可以把確證稱之為映照「所與結構」的命題。但這個「所與結構」概念有什麼意義呢?這是個老問題了,馬赫曾經稱之為「感覺的複合」問題,由此引出了他的中立一元論學說。卡爾納普從經驗之流出發,他的構造理論是一種用符號邏輯方法對「所與結構」進行觀念建構的嘗試。可是這些思想家們沒有一個人得到一種確定的解答。他們或者以現象論告終,或者以所謂「方法論的唯我主義」告終。 我們在這裡不想參加這個上文已涉及的關於實在問題的爭論。我們只是想澄清一下應當怎樣理解「所與結構」:能不能給它下一個確切的定義呢?它最後還可以還原為所與本身嗎?通常所舉的例子總是表現為一些乍看上去十分簡單的命題:「我看見紅色」,「這裡是藍色」,或者「我感到痛苦」,但一旦我們試圖描述這些經驗時,我們就陷入了根本的困境。R.賴寧格(Reininger)在他的《關於實在的形上學》(第一卷第二版,1947)一書中特別注意這個事實:一種經驗並不是由個別感覺所組成的,而是由那些隨著我們時空位置的改變而變化的各種各樣的外觀所組成的。一個關於我們經驗的陳述並不表示這一瞬間的總的經驗,而只是它的一些多次引起注意的個別部分或個別成分。因為複合本身正是隨著它在這一表達過程中的變化而消失了。只能在記憶中描述,但已不是直接呈現出來的東西了。換一個說法就是:在某種意義上人們不可能記錄下來一個經驗陳述,因為它只能與經驗本身同時出現。但這樣一來觀察陳述或確證的概念就陷入了一個邏輯困境,即一種語詞矛盾的困境。正如紐拉特所問:「在這樣一些句型中:『有些東西是無法表述的』,或者『有些命題並不是命題』,難道其中沒有一種典型的假表述(pseudoformulation)嗎?」(13) 這顯然都是因為,石里克的確證或觀察陳述都是比陳述更加赤裸裸得多的經驗,與其說它屬於邏輯和語法的領域,不如說屬於心理學領域。一切關於它的「絕對確定性」的說法都只能從心理學方面而不是從邏輯語法方面去理解。不幸的是,石里克不僅混淆了這兩種本質上完全不同的確定性形式,而且大大高估了它在心理學方面的意義。他說: 「感覺永遠不會欺騙我們,只有理解才會把我們引入歧途。」這個原理實際上在同義反覆的意義上是正確的,只要把它理解為(這顯然是唯一合理的解釋)構造這種陳述的一個特例即可。「確證是終極的,不容置疑也不可改變的,而假說則不是。」(14) 可以肯定,感知和經驗提供我們關於事實的知識,但它們只能引發這種知識,卻不能確立它的有效性。陳述的真理性或確定性不能由瞬時經驗來保證,因為科學陳述本質上都是主體間的(intersubjective)經驗,從而其有效性不能由主觀經驗來確立,只能依賴於主體間的基礎而確立。因此,石里克試圖在確鑿無疑的經驗和不證自明的感知中為科學找到一個牢固的基礎,在我看來,只不過是心理主義的另一種形式,對此他自己在早些年也曾嚴厲批評過,我也認為它是根本錯誤的。確鑿無疑的經驗和不證自明的感知顯然都是十分主觀的、心理上的,正像石里克本人也曾實際上主張過的一樣。正因為如此,他才把一個確證的獨特標記描述為一種「實現」一個期望的「情緒」,還說:「一旦我們獲得了這種特殊形式的滿足,確證或觀察陳述就發揮了自己的作用。」(15) 四 石里克在維特根斯坦的影響之下宣稱,最有哲學意義的問題的出現,都是由於對「陳述」這個詞使用不當或實際上的濫用所致。在他看來,一個陳述並不是一種要麼是單純符號的複合,要麼是對應于思想或實在的符號的複合;毋寧說,陳述存在於我們習慣上總是與命題聯繫起來的語言的應用規則之中。這樣一種應用規則並不單單根據(如邏輯中的情況)語言符號的相互關係或相互結合,還取決於日常生活以及一般科學活動中可能的用法。在這裡石里克特彆強調,為此目的實指定義是不可缺少的,也是絕對必要的。既然卡爾納普和亨佩爾都把自己的興趣集中到「邏輯演繹法以及科學內在的理性經濟」,卻一點也不注意維特根斯坦提出的實指定義這一重要方向,那麼,他們也就不可避免地只能以「原始理性主義」的代表而告終。 石里克在《論確證》一文中明確了確證的非科學性,但也強調了它在形成經驗命題中的重要性,包括對於科學活動以及對於認識論分析的重要意義。對於這一點,他說: 我們肯定,儘管我們的「確證」並不存在於組成為科學的命題之中,但是在確立科學命題時仍然起著決定性作用。沒有確證,科學命題就不存在。像「這裡是黃的」一類的觀察,對於一位科學家作出他的關於金屬鈉光譜線的陳述來說,無疑形成了一種心理學的前提和理由。(16) 他進一步說: 確證並不出現於科學本身之中,既不可能從科學命題中導出確證,也不可能從確證中導出科學命題。因此,確證總是被這樣一些人所忽視,他們只對邏輯演繹有興趣,只關心科學的內在理性。但是確證在一切有關全部知識基礎的心理學問題方面,卻起著最重要的作用。(17) 確證對於哲學的重要性,石里克也在他的《論確證》中作了清楚的說明,他在那裡說: 本文力圖捍衛一種反對唯理論傾向的徹底的經驗主義,並為此而抨擊了一種獨斷的論斷,即藉口不存在齊一性而把一切陳述都毫無例外地稱為假說;與此相反的就是「確證」,不管怎樣它們都不是假說。(18) 人們可能會問,石里克為什麼背離了他以前的反形上學態度,把「自然界齊一性的存在」之類的非科學因素引進了科學以及認識論分析之中。在我看來,原因也許在於這一情況:我們畢竟要「尋求絕對確定的事實知識」;我們的願望是「找到認知實在的可靠基礎」,但是我們如果不假定存在這樣一種齊一性,我們就(石里克這樣認為)「永遠完成不了我們的使命」。因此,如果我說「在我的眼前有黃色」,這個命題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是一句謊言,但是它決不可能是假的或者錯誤的。在這個領域中我一定知道一些確定的東西,不管它的重要性如何。在這裡我不能什麼都不知道。「我所看見的,我看見了。」(19)根據這一些,石里克認為「在我眼前有黃色」以及「我知道這裡有黃色」這兩個命題,意義相等,儘管表述的方式不同。只有把這種陳述解釋為確證,才不會引起類似以下的問題:「黃色在我視野中是不是某種主觀的東西呢?」或者「它的出現是不是可能由於我的眼睛或神經系統的一種反常狀態呢?」(20)於是,這個命題的有效性取決於同經驗的對比,因而再也不具有任何絕對確定性,只能是一種假說了。 五 石里克在他的《知識、經驗與形上學》一文中明確指出,經驗和認知具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目標,兩種截然不同的任務,一旦把這些目標和任務混淆了,就會引起傳統的形上學問題(21)。一切認知都毫無例外地存在於形式關係領域之中:使事物納入秩序並進行預測。它本質上是可以交流的。但僅僅一瞥或一種體驗是不能交流的。認知的功能是把關於外在世界的客觀知識傳遞給我們。而經驗卻只能使我們同外在世界或內在世界發生直接關係。經驗激發並豐富了我們的內心生活,但是無助於把這種生活的經驗內容交流給其他人。因而認知在本質上永遠都是主體間的,而經驗則始終是私人的。但是石里克晚年受了維特根斯坦的影響,不僅完全忽視了這二者之間的區別,而且甚至也陷入了由於混淆二者所造成的形上學漩渦。一方面,這促使他試圖在科學認知中引進一些因素,如「自然齊一性的存在」、「確證的歡樂」、「終極情緒」。另一方面,這也促使他通過確證概念對人類知識的基礎和性質作出形上學的解釋。石里克這樣寫道: 這些出現和燃燒的時刻具有本質意義。一切知識之光都是那些時刻到來的。正是對於這種光,哲學家在尋求一切知識的基礎時,才切實追問它的來源。(22) 石里克在他思想發展的最後階段,受到維特根斯坦的強烈影響。首先,按照把證實原則作為意思(sense)標準的用法,他整個改變了自己對實在問題的基本立場,放棄了他以前的批判實在主義,轉而支持一種經驗實證主義的實在主義。其次,石里克不僅用自己獨特的確證概念,還用維特根斯坦的「圖像論」(Picture theory)和顯示概念(Concept of showing)試圖反駁「原始唯理論」,並以一種他所謂的徹底經驗論取而代之(23),但是按照我的意見,石里克不僅沒有在這一事業中取得任何成就,而且實際上變成了一位語言學唯我主義者,而不是一位原始唯理論者。 但是另一方面也應指出,石里克在他的倫敦講演「形式和內容:哲學思維導論」中(24),也注意到了陷到這種立場上的危險,他甚至還試圖發展另外一種選擇,儘管對這一點他還不是完全心甘情願的。在那些講演中,他在對自己觀點所作的說明中已清楚地表示,他已部分擺脫了上述那種說法,儘管還沒有最後下決心採取斷然措施完全放棄這些說法。 原載荷蘭《綜合》(Synthese)雜誌, 1985年,第3期,紀樹立 譯,范岱年 校 ———————————————————— (1)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370頁。 (2) R.卡爾納普(Carnap):「物理語言是科學的普遍語言」,《認識》(Erkenntnis)第2期,第437—441頁;「論原始記錄語句」,《認識》第3期,第215—228頁;O.紐拉特:《認識》第3期,第204—214頁。 (3)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385頁。 (4) R.卡爾納普:《認識》第2期,第438頁。 (5)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383頁。 (6)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385頁。 (7) O.紐拉特(Neurath):「激進的物理主義和『實在世界』」,《認識》第4期,第346—362頁。 (8) C.G.亨佩爾(Hempel):「論邏輯實證主義的真理論」,《分析》(Analysis)第2期,1935年,第49—59頁;「關於事實與命題的幾點看法」,《分析》第2期,1935年,第93—96頁;A.J.艾耶爾(Ayer):《語言、真理和邏輯》(Language,Truth and Logic),1936年,第90—94頁;K.波普爾(Popper):《科學研究的邏輯》(Die Logik der Forschuag),1935年。 (9) M.石里克:《分析》第2期,1935年,第65—70頁;《哲學論文集》II,第405—413頁。 (10) E.濟塞(Zilsel):「對科學邏輯的見解」,《認識》第3期,第143—161頁;B.尤胡斯(Juhos):「對物理主義的科學論的意見」,《認識》第4期,第397—418頁。 (11) A.J.艾耶爾:《語言、真理和邏輯》,1936年,第90—94頁。 (12) C.G.亨佩爾:《第三屆國際維特根斯坦討論會文集》(Proceedings of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Wittgenstein Symposium),1979年,第26頁。 (13) O.紐拉特(Neurath):「激進的物理主義和『實在世界』」,《認識》第4期,第360頁。 (14)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412頁。 (15)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381頁;V.克拉夫特(Kraft):《維也納學派》(Der Wiener Kreis),第二版,1968年,第114頁。 (16)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409頁。 (17)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407頁。 (18)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407頁。 (19)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380頁。 (20)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410頁。 (21)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99—111頁;《普通認識論》,第31—39頁。 (22)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387頁。 (23) L.維特根斯坦(Wittgenstein);《邏輯哲學論》(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4.022,4.121,4.1212,5.62,6.522;M.石里克;《哲學論文集》II,第283頁。 (24) M.石里克(Schlick):《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II,第285—3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