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體系 · 譯者注釋

費希特 《倫理學體系》
1. 即從知識學的三條原理得出的「自我與非我的相互規定」。它既是從客觀東西到主觀東西的理論理性達到的終點,也是從主觀東西到客觀東西的實踐理性出發的起點。費希特將它稱為主客同一體。 2. 《費希特全集》,第I輯第3卷,第329—334頁。 3. 《費希特全集》,第I輯第2卷,第382頁以下。 4. 《費希特全集》,第I輯第4卷,第194頁。 5. 《費希特全集》,第I輯第2卷,第406頁:「自我不僅應該為它自己以外的任何一個理智而自己設定自己,而且它應該為它自己本身而設定自己;它應該把自己設定為由自己本身所設定的」。 6. 康德《純粹理性批判》,第三版,里加1790年,第473頁:「假定有一種先驗意義上的自由,作為世界上的事件能夠據以發生的一種特殊的因果性,即假定有一種絕對地開始一個狀態的,因而也絕對地開始這個狀態的一系列後果的能力」。 7. 《費希特全集》,第I輯第4卷,第424頁。 8.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里加1788年,第83頁:「既然道德規律本身被確立為演繹自由,即演繹純粹理性的一種因果性的原則,那麼,道德規律的這種全權保證就可以完全充分地代替一切a priori〔先驗〕論證,而滿足理論理性的一種需要,因為理論理性曾經至少不得不假定有一種自由」。 9. 《費希特全集》,第I輯第3卷,第323頁腳註、第319頁與320頁。 10. 《費希特全集》,第I輯第2卷,第442頁。 11. 參看《自然法權基礎》,§.6,§.5與§.3。 12. 康德《判斷力批判》,柏林與李堡1790年,第xxvi頁:「如果給定的是普遍的東西(規則、原則與規律),那麼,把特殊的東西歸屬於普遍的東西之下的判斷力(儘管它作為先驗的判斷力a priori〔先驗地〕提供了一些條件,唯有按照這些條件,特殊的東西才能被歸屬於普遍的東西之下)就是起規定作用的。但是,如果給定的僅僅是特殊的東西,判斷力應該為這種特殊的東西尋找普遍的東西,那麼,判斷力就僅僅是起反思作用的」。 13.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第41頁:「一切實質的實踐規則都把規定意志的根據置於低級欲求能力之內,然而假如沒有意志的任何單純形式的規律,充分地規定意志,那麼,任何高級欲求能力就都不可能會得到存在的餘地」。 14. 《自然法權基礎》,§.5與§.6。 15. 摩•門德爾松(M.Mondelssohn 1729—1786)著《論感覺》,柏林1755年,第114頁:「我們終於達到很遠的地方,以致我們發現了愉快的一種三重性起源,並且分清了它們的錯綜複雜的界限。一個是多樣東西中的同類東西,或感性美;另一個是多樣東西的統一性,或完善性;最後一個是我們的軀體性狀得到改善的境況,或感性的樂趣」。 16. 卡•威•耶路撒冷(K.W.Jerusalem 1747—1772)著《哲學論文集》,哥•埃•萊辛編,不倫瑞克1776年,第61—63頁:「有一種感性樂趣,對於惡化的軀體性狀的感受是直接與它聯繫起來的……飲酒者在開始進入陶醉狀態時感到的愉快就屬於這種感性樂趣。這時,他的四肢不再聽他使喚,他的語言、他的意識也不再能由他控制」。 17. 康德《道德形上學基礎》,里加1785年,第77頁:「所以,道德是一個理性存在者能夠以其自身為目的的唯一條件,因為只有通過道德,他才成為目的王國的一個立法成員。於是,只有道德以及與道德相適應的人性,才是具有尊嚴的東西」。第119—120頁:「知性世界的概念,只是理性為了把自己設想為實踐的、不得不在現象之外採取的一種立場。倘若感性對人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那麼,理性就不可能把自己設想為實踐的;這一立場是必要的」。 18. 賴因霍爾德《人類表象能力新論》,布拉格與耶拿1789年,第567頁:「從事表象活動的主體由衝動的自動性加以規定的能力,或這種主體規定自己從事衝動引發的行動的能力,叫做意志;這種主體從事衝動引發的行動的現實的和有意識地採取的自我規定,叫做意願。」第571頁:「人的意志在兩種情況下是自由的。第一種情況是:人的意志作為理性的自動性的能力,絕不能受到任何外來刺激的強制;第二種情況是:人的意志作為一種除了理性,也還擁有感性的主體的能力,既能先驗地規定自己,也能後驗地規定自己,因此,絕不是以排他的方式,既不受無私衝動的規律的制約,也不受自私衝動的規律的制約。」可以進一步參看《康德哲學通訊》,萊比錫1792年,第2卷,第259頁與第281頁。 19.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第205頁以下:「就世界中各種事件的因果性而言,在純粹思辨理性的二律背反中也發現了自然必然性與自由之間的一種類似的衝突。這個衝突可以用這樣一個證明加以解決:如果人們把各種事件和發生它們的世界只看作現象,這個衝突就絕不是真實的衝突;因為同一個能行動的存在者作為現象雖然在感性世界中有一種永遠符合於自然機制的因果性,但在同一個事件方面,就能行動的人同時把自己視為本體而言,卻會包含那種雖然符合於自然規律,但不受其支配的因果性的規定根據」。 20.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第2卷第2章,iii.「在純粹實踐理性與思辨理性的結合中實踐理性所占的優先地位」。 21. 康德《單純理性界限內的宗教》,柯尼斯堡1793年,第271頁:「意識到我願意從事的行為正當,是無條件的職責」。 22. 同上書,第274頁:「例如,我們可以舉出一位異端審判官,他堅守自己的法定信仰具有的獨一無二的地位,到了必要時以身殉職的地步。他要對一個被指控為不信上帝的所謂異端(通常是好公民)作出判決。這時我要問:如果他判決這個異端死刑,人們是否能說他是按照自己的(儘管發生迷誤的)良心作出判決的,或者,不論他是做錯了,還是故意做得不公正,人們是否能確切地指摘他完全喪失良心;因為人們可以當面指摘他,說他在這樣一個案例中從來都完全不能確信自己不會做得不公正」。 23. 同上書,第270頁:「良知是一種本身屬於職責的意識」。 24.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第1卷第1章,§.1.定義。 25. 康德《單純理性界限內的宗教》,第6頁以下:「必須說明,這裡把人的本性只理解為(遵從客觀道德規律)一般地運用人的自由的那個先行於一切被察覺到的行為的主觀根據,不論這個根據存在於什麼地方。但是,這個主觀根據自身總又必須是一個自由活動(因為如若不然,人的隨意性在道德規律方面的運用或濫用,就不能歸因於人,而人心中的善或惡也不能叫做道德上的)。因此,惡的根據不可能存在於任何通過偏好規定隨意性的客體中,不可能存在於任何自然衝動中,而只存在於隨意性為了運用自己的自由而為自己制定的一個規則中,即存在於一個準則中。關於這個準則,必然不能再繼續追問,在人心中採納它而不採納相反的準則的主觀根據是什麼,因為假如這個根據最終自身不再是任何準則,而是一個自然衝動,自由的運用也就可以完全追溯到自然原因作出的規定,而這是與自由矛盾的」。 26. 同上書,第32頁:「這種惡是根本的,因為它敗壞了一切準則的根據;同時它作為自然傾向也不能藉助人力予以消除,因為這隻有藉助善的準則才能做到,如果假定一切準則的最高主觀根據都已敗壞,這種情況則不可能發生;雖然如此,但它也必定有可能加以克服,因為它是在作為自由行動的存在者的人身上遇到的」。第33頁:「天生的罪孽(reatus)——之所以這樣稱謂它,是因為早在人總是僅僅表現出自由的運用時,它就會讓知覺到,而且沒有任何事情不是畢竟必然出自自由,因而是能夠被歸咎於人的——在它的前兩個階段(脆弱和不純正)上被判定為無意的(culpa),在它的第三個階段則被判定為蓄意作出的罪孽(dolus)」。 27. 克•亞•愛爾維修(C.A.Helvetius 1715—1771)《論精神》(巴黎1758):「利益是我們用以判斷各種行為的根據」;「每個人所謂的正直,只限於那些對他自己有利的行為的慣常表現」;「如果一個人在每一可能情形下都保證他能堅持德行,這個人不是偽君子就是傻瓜」;「道德世界為利益的規律所支配」。見《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下卷,北京1987年,第44頁以下。 28. 約•亨•卡姆佩(J.H.Campe 1746—1818)著《從教育方面來看感受性與善感性》,漢堡1779年,第4頁:「敏感性這個詞彙一般要說的是:它所指的並不是一種引發任何感覺方式的巨大能力,而僅僅是一種引發包含某類道德內容的感覺的巨大能力;我的讀者不是早已認識到了這一點,便是現在畢竟認識到了這一點,所以我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必糾纏於這件事情」。 29. 《新約全書》,「路加福音」,第18章第9—14段。 30. 康德《單純理性界限內的宗教》,第1章,「論人性中的惡根」。 31. 賴因霍爾德《人類表象能力新論》,第571頁以下。 32. 康德《單純理性界限內的宗教》,第24頁:「人天生是惡的,無非是說,就人的類族來看,這是適用於人的,而不是說,這樣的品質好像是從人的類族概念(即人之為人的概念)可以推論出來的(因為如果這樣,這樣的品質就會是必然的),相反地,就像大家通過經驗認識人那樣,人只能根據這個概念加以評判,或者,大家可以在每個人身上,甚至在最優秀的人身上,把這假定為主觀上必然的」。 33. 暗指馬丁•路德著《論意志決定的羈絆》。 34. 康德《以世界公民的觀點撰寫一部通史的想法》,載《柏林月刊》,第11期,1784年11月,第392頁。 35. 羅馬詩人奧維德(publius ovidius naso 公元前43—公元17)《變形記》,第8卷第140節:「出身和祖先我們自己無法決定,我認為這不是我們的事情」。 36. 《新約全書》,《哥林多前書》,第10章第31段。 37. 《自然法權基礎》,§1—4。 38. 謝林《自然法權的新演繹》,載《哲學評論》第iv卷第4期,1796年,§.13:「在我的道德力量遇到抵抗的地方,就不再可能有天然的東西。我不寒而慄,停頓下來。迎面向我傳來喊聲:這裡有人!我不可再進一步」。 39. 關於這一節的論述,可參看費希特1800年9月18日致賴因霍爾德的信件草稿,入《費希特全集》第iii輯第4卷,第313—314頁。 40.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第54頁:「你要這樣行動,那就是能夠使你的意志的準則永遠同時被視為普遍立法的原則」。 41. 柏拉圖《書信集》,第vii卷,325d6—326a2:「雖然我最初抱著熱烈願望,忙於公眾事務,但當我考慮到法律廢弛,習俗敗壞,看到各種事情在各個方面如何變得不妙時,我就終於頭暈腦漲了」。 42. 康德《道德形上學基礎》,第64—65頁,「人,總而言之,每個理性存在者,都是作為其自身的目的存在的,而不單純是作為這個或那個意志隨意使用的手段存在的,所以,人在自己的一切行動中,無論是針對自己的,還是針對其他理性存在者的,都必須同時永遠被視為目的」。 43. 《自然法權基礎》,§.3。 44. 同上書,§.11。 45. 康德《純粹理性批判》,第三版,第626頁:「存在顯然不是任何實在的屬性,即不是一個關於能附加到物的概念上的某種東西的概念。它僅僅是一個物或某些規定本身的位置」。 46. 盧克萊齊婭(Lucretia)系盧西•塔爾昆•考拉丁(Lucius Tarquinius Collatinus)之妻。塞克斯特•塔爾昆(Sextus Tarquinius)利用威脅手段,逼使她委身於他。她事後向她的丈夫和父親訴說了發生的情況,請求他們為她被姦污報仇,並執劍刺腹而自盡。按照傳說,她的死構成了公元前510年羅馬王權覆滅的起因。 47. 科德魯斯(Codrus),按照傳說,系雅典末代國王。多里安人於公元前1068年從伯羅奔尼撒前往征服阿提卡時,德爾法神諭宣示,他們只有不殺死雅典國王,才會獲勝。科德魯斯喬裝為農夫,擊斃一名敵軍,因而被敵軍殺死。多里安人知道他們已經殺死雅典國王以後,便立即撤退了。 48. 《費希特全集》,第I輯第3卷,第405頁以下。 49. 《費希特全集》,第I輯第4卷,第73—77頁。 50. 《舊約全書》,「利未記」,第19章第18段;《新約全書》,「馬太福音」,第22章第39段。 51. 馬克西米里安•朱利•利奧波德•馮•不倫瑞克(maximilian julius leopold von braunschweig 1752—1785),在奧得河畔法蘭克福為普魯士供職的少將。1785年4月27日用舢板搶救依然被郊區決堤的洪水與浮冰困擾的居民時,不幸身亡。 52. 《費希特全集》,第I輯第3卷,第405—409頁。 53. 《費希特全集》,第I輯第3卷,第407頁。 54. 《自然法權基礎》,§.19.I.「關於人身安全和不可侵犯的權利」。 55. 《自然法權基礎》,附錄「家庭法概論」,第4章「關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相互關係」。 56. 同上書,附錄「家庭法概論」,第1章「婚姻的演繹」。 57. 《新約全書》,「馬太福音」,第5章第45段。 58. 康德《判斷力批判》,第15頁:「對有的人來說,使他感到有趣的東西是適意的,討他喜歡的東西是美的,被他珍視的,即他在其中肯定一種客觀價值的東西是善的」。 59. 柏拉圖《國家篇》,第v—vii卷,473c11—e5,484b3—c4,519b7—d7。尤其是519b7—c2:「從我們已經說過的這些話里也可以得出一個必然的結論,即沒有受過教育和不懂真理的人都不適宜治理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