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導論 · 第八章 快樂主義批判
1.至善的概念
我們的歷史考察向我們展示了,對於什麼是人生的目的和道德的標準的問題有不同的回答。有一派認為:快樂——從感官的快樂一直到理智的快樂,從個人的快樂一直到人類的快樂或幸福——是至善。另一派反對這個觀點,不是把快樂,而是把德性、知識、完善、自我保存或社會保存作為目的。我們指出過這個事實,古希臘思想家們從至善問題討論,而現代思想家們則以多少不同的方式處理這個問題,他們問:道德評價的根據是什麼?是什麼使行為正當或不正當?那被稱為道德的行為的標準或理想是什麼?
現在讓我們以古希臘思想家們的方式考察一下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並試著得出一些結論。
首先讓我們考察一下我們用至善這個詞(Summum leonum)所表示的意義是什麼。
(1)我們可以用至善表示:人類認為是世界上最有價值的東西,它具有絕對的價值,正是由於它的緣故,其他被意欲的一切才被意欲。這裡可能有兩種情況:a.人類 有意識地 特地確立這種善作為它的目標或理想;b.人的行動由這種善推動,也即這種善實際上是人們所有行為的動機,但它並沒有清楚明確地被樹立為一個理想。
(2)或者,我們所說的至善不是意指人們有意識或無意識地追求的一個目的,而是表示人類行為所實行的一個確定的目的或結果,這個目的或結果可能是人類以外的某個理性所意欲的,也可能是自然規律的一個純粹機械的產物。我們可以發現人體中的一個確定的組織器官實現一個確定的目的,服務於這個目的,卻並不意欲它,甚至不知道它。這一點我們可以用下面的話來解釋,說這個目的是被這個器官外面或內部的一種理性所意欲的(那將把我們引向形上學),或者說它只是某些客觀條件的產物。
(3)或者,至善並不意味著人類追求的某個特定的目的或理想,也不意味著人類實行的某個目的或理想,甚至也不意味著人類應當(有義務)欲望的某個目的或理想。
現在讓我們藉助上述的分析來考察快樂主義的理論。
2.作為至善的快樂
根據快樂主義的理論,快樂是最高的善或目的。讓我們把這解釋為所有的人都追求快樂。快樂的含義可以是積極的活動的快樂或者是免除苦惱,精神寧靜,心靈和平,可以是感官的快樂或者理智的快樂;可以是自我的快樂或者他人的快樂;還可以是暫時的快樂或者終生的快樂。現在假如快樂主義堅持所有人都追求感官的快樂,以這種快樂為最高的善,那它肯定站不住腳。感官的快樂並不比別的快樂更被人喜歡。我們可以說人們欲望兩種快樂。如果有什麼快樂更為人喜歡的話,那它一定是較高的快樂。隨著文明的進一步發展,比較起身體的享樂來,人類更喜歡理智的和道德的快樂,像德謨克利特、伊壁鳩魯、穆勒、西季維克等快樂主義者已經認識到這個真理。其次,如果快樂主義者的快樂是指一時的快樂,它也很容易被駁倒。確實,也許沒有一個快樂主義者,甚至阿里斯提卜也不要我們為了現在而犧牲將來。無須很多經驗就可以發現,某些快樂是伴隨著痛苦的,人的整個一生有可能被一時的快樂給毀掉。理性動物能夠據過去以知將來,因而願意放棄現在一時的快樂甚至接受暫時的痛苦而去換取將來更長久的快樂。
(1)現在,讓我們在最廣泛和最恰當的意義上使用快樂這個詞,把快樂主義解釋為主張人們普遍都追求這種最廣義的快樂。如果我們把快樂主義理解為每個人都有意識地把快樂幸福或免除痛苦作為他行為的理想,每個人都始終如一地把他的所有行為與這個標準相比較,選擇能產生快樂的行為而拒絕會產生痛苦的行為,那麼這種理論是經不起一駁的。你絕不可能證明所有的人都有明確的人生理想,證明他們都始終如一地使他們的生活與這個理想相一致。你也很難證明這個理想就是快樂。我們不能想像普通人行動前都會這樣自問:這個行動符合我的人生理想嗎?這種行為與我的快樂的理想相一致嗎?
(2)但也許他的行為歸根結底是由快樂決定的,雖然他可能只有在他開始反省自己的思想時才意識到它。也就是說,快樂主義的理論可能這樣教導說:所有行為都是由快樂推動的,趨樂避苦的欲望是支配所有行為的原則,快樂是行為的唯一動機。以這種方式敘述這個問題的話就使它成了一個心理學的問題,必須依靠心理學來解決它。所以,在我們給出一個滿意的回答以前,必須研究行為的心理學。
3.行動的前提
在此,我們要向自己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行動的心理前提,即那引向動作的意識狀態是什麼?在一個人行動之前,他的意識中發生了什麼,是什麼促使他行動的?
(1)有些動作的出現是無意識的。掌管血液循環和新陳代謝的運動大都是 反射性 或機械的,它們不在意識控制之下,甚至沒有意識伴隨。別的反射性動作,像瞳孔收縮以調節視網膜接受光線量,也屬於這種情況。
(2)另外還有一種相伴或尾隨有意識的反射性動作。一種強烈的空氣震盪可能對你的整個神經系統產生一種強烈衝擊,引起身體的運動和對這個聲音的意識。在此並不是先感覺到聲音再引起運動,而是兩者同時出現。
(3)有一些運動直接尾隨著意識。它們是一些我們不能控制的身體 內部的 運動和一些我們可以學會控制的 身體的 運動。讓我們考察這類運動。
a.伴隨著對某些事物的知覺或思考,可能引起各種內部器官的變化(例如,在心血管、血液循環和呼吸系統中以及消化器官中等),同時也產生更顯著的生理反應,如笑、哭、尖叫、進攻、防衛、呼喊以及手勢和面部表情等。有時,尤其是孩子,僅僅看到一個動作就會模仿這個動作。在所有這些情況里,一定的大腦部位和一定的肌肉之間似乎建立了一種固定的聯繫,它是世世代代遺傳下來的。我們可以稱這些運動為 本能的運動 。
b.常常有這樣的情況:僅僅感覺到或想到某個運動或物體就引起一個以前學會的動作,這時並沒有任何別的心理因素參與。一個人可能看到一架鋼琴,就開始以一種幾乎機械的方式彈奏它。或者在他沒有真正打算這樣做之前就抓住某件物體,或者他在思考時不禁喃喃自語,而他一點也沒有意識到這件事。 通過實踐,在某個觀念和某個運動之間似乎形成了一種牢固的聯繫,當前者在意識中出現時,後者直接跟著發生。所有這些直接跟隨著一個觀念的運動,我們稱之為 觀念 運動。
c.再者,我們可能有這樣一個行動觀念,這觀念附加以一種驅使我們去實行它的壓力感,這時,我們全身心似乎都朝著這個確定的行動方向。同時還伴有一種快樂感,但如果壓力變得太大,或實施這個行為的衝動受到阻礙,快樂感也很容易變成痛苦。這種壓力感的生理條件,很像是貯存在腦細胞中的能量(這種能量產生運動)和伴隨著注意的肌肉運動在大腦中引起的刺激的結合。看到一個侮辱過我的人可以引起我一種強烈的攻擊他的欲望。也許我感到必須克制自己,但我越克制,我越感到要求攻擊他的壓力,這時幾乎只有運動才能給我提供解脫。我們可以稱這些行動為 衝動的行動 。
d.還有些時候,一種快樂或痛苦的感覺,或僅僅對它們的期望都似乎會插入行動的觀念和行動之間,這直接意味著這個行動觀念充滿快樂或痛苦,只有在這些感情出現時,動作才會發生。我做一個動作,它給了我快樂,我就繼續做它,或者它給了我痛苦,我就停止做它或者去做另一個動作。或者我想像要做一個動作,希望這個動作是使人快樂的,所以會做它。
e.最常見的是這些成分結合在一起(行動的觀念、壓力感、快樂、厭惡和痛苦的感覺)引起運動的發生。
(4)在所有上述情況中,行動的發生都是沒有意志干預的。現在讓我們考察一下意志參與的情況。
現在的問題是:意志含有什麼成分?一個通過意志而發生的行為的前提是什麼?即,是什麼使人們產生這樣的意志?這種意志過程是怎樣進行的?
現在讓我們來看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典型的意志過程。我正在考慮某個確定的目的——它可能是一個或一系列特殊的行動,或者是一組思想。在我的意識中有一個可以實行但還未實行的目的或計劃,這個目的可能是模糊的,我可能對它只有一個朦朧的輪廓;這個目的也可能是清楚的,可能我仔細地設想過它,甚至考慮過它的細節。當我對它採取一種確定的態度,即當我 決定 做它而發出 指令 或者當我 決定 不做它而發出禁令的時候,可以說我正處在對這個目的的意志過程中。在前一種情況下我說「是」,在後一種情況下我說「否」。我用語言來表示這種特殊意識狀態就是: 我在意決,我在做出決定。 我們稱這種意識狀態或自我決定的過程為一種意志行為。 齊亨稱這種伴有一個行動觀念的意志狀態為「一種確定的感情狀態」。 可是,也許我們最好還是作為一種決定,一種自我對它的計劃的態度來稱它。 許夫定是這樣定義的:「嚴格意義上的 意志 在心理上的特點就是它具有行為目標及其實現手段的觀念,以及一種對目標的價值所抱的活躍的感情。」 這種特別的過程過去意志也即告結束,無論意志的目標是否實現都一樣。我的意志可能要求實行某些行為,後來又改變了主意;也可能要求實行某個行動可是絕不會有實現它的機會;或者發現自己沒有力量去實行它。當我決定我要去實行一個行動,當它得到我的核准時,可以說我意欲了這個行動。如果這個被意欲的行動是可以實行的,那麼只要那些運動的觀念(動覺觀念,像心理學家稱它們的那樣)或激發運動的觀念(間接觀念,像詹姆斯稱它們的那樣)在意識中一出現,行動就會隨之而來。至於這個過程是怎樣發生的我們還一無所知,我們只是知道,當我們的意志想移動手臂時,手臂動了,當我們的意志想擺動耳朵時,耳朵卻不動。 一個意志行為的基本因素就是 命令或禁止 、決定、決斷、抉擇或「思慮過程的中斷」 。除非出現這種因素,我們不可能在意志這個術語的共同意義上說到 意志 。但是,行動可以無須這種因素而出現。我們所做的動作並不都是意志的(在我們剛才講過的「意志」的意義上),換句話說,並不是每個有意識的行動都是意志的行動。本能的、衝動的、欲望的、觀念的行動等都不是 意志 的行動。當然,它們可以是 意志 的行動,但它們並不是必然需要意志的行動。行動要在意志這個詞的真正意義上被意志,它們需要我們剛才講過的同意和贊成。我們常常衝動地做出某些行動,然後自我責備,說我們並沒 打算 這樣做,可是卻控制不住自己 ,這種行動就是衝動的行動而非意志的行動。
4.意志的前提
我們已經認識到:人的行動是被觀念、感情、本能、衝動、意志以及這些因素的結合所推動的。我們不能說快樂感是行為的唯一動機。但是也許快樂感是意志的行動的唯一動機(在我們使用意志這個詞的一貫意義上)。所以,讓我們更仔細地研究一下意志的前提。
我們問,是什麼使我們決定實行或不實行一個計劃或目的,或者說,在這個決定或命令之前我的意識中發生了什麼?
有時,僅僅一個目的的觀念就足以使我做出決定了。鐘敲八點的時候我想到要去上課了,沒半點猶豫心裡就發出一聲同意的「是」。有時,決定是由一個本能、衝動、希望、欲望,由一個對苦樂的感覺或期望促成的。我決定採取某一行動是因為我愛好或欲望它,因為它可能給我快樂或消除痛苦,或者是前述所有成分聯合起來使我同意它。有時,我很想用一種會使我快樂的方式去行動,但都碰到義務心的反對,我要經過一場鬥爭才能對那件誘人的事情說「不」,我感到我必須強迫我自己去做另一件事,最後懷著沉重的心情去做它。 有時,我們要到考慮了許多贊成或反對某一行動的理由,理解了這一行動同我們的欲望、衝動、希望或道德目的的聯繫之後才決定採取這一行動。 當我依靠理智或其他手段發現某一行為符合我立意選定的理想時,我也會贊同這一行為。
5.結論
下面是我們的主要結論:
(1)不是所有的人類有意識的行動都是意志的行動。
(2)人的行為是由本能、衝動、欲望、感情、思想、知覺、意志即各種能帶來行動的意識形式推動的。
(3)人的 意志 是由他的本能、衝動、欲望、感情、思想、知覺即各種可以使自我做出抉擇的意識狀態決定的。
(4)僅僅快樂不可能決定行為和意志。
6.快樂主義的行為心理學
現在我們來考察快樂主義自己的心理學並付諸批判。快樂主義堅持所有人的行為都是由快樂或痛苦推動的。這意味著:要麼,所有行為——無論意志的行為還是非意志的行為(在我們所說的意義上)都是由快樂和痛苦引起的;要麼,這僅僅指那些意志的行為,即快樂和痛苦是意志的唯一動機。
在這兩種情況里唯一的動機是:
(1)一些現實的或想像的快樂或痛苦,也就是說:快樂、痛苦或它們的觀念;
(2)總是現實的快樂或痛苦的感情;
(3)僅僅是痛苦的感情;
(4)無意識的快樂、痛苦或其觀念。
7.現實或想像的苦樂作為動機
按第一種情況解釋快樂主義的心理學,就是說我們之所以做或不做某些事,是因為它們給我們快樂、痛苦或者給我們快樂、痛苦的承諾。引用一個典型的快樂主義心理學家貝恩 的話說就是:「某一確定動作和快樂偶爾同時出現,經過重複會使這種依據保持和接近的規律獲得的聯繫迅速固定起來,以致在後來的日子裡,這種快樂或它的觀念會引起相應的行動。」 「對一種感情的記憶、概念或期望本質上能像真實的存在一樣使人行動,……沒有一些可使人快樂或痛苦的感情——現實的或想像的、本原的或派生的——意志就得不到鼓勵……在每個真正的決斷性的衝動深處都有各種各樣的快樂或痛苦的形式占據著意識心靈。」 「那能使心靈愛好歡娛、迷醉的一切——現實的或想像的,本原的或由聯想派生的——都是我們行動的動力和追求的目標,那使我們痛苦、難受,或無論什麼名字的我們經驗中壞的方面的一切,同樣也是我們行動的一個動力。」 貝恩認為,這些評論同樣也適用於較高的意志的行動。「顯然,前面所述的理論或觀點無例外地適用於整個領域,也就是說,意志也是同樣由某種現實或想像的、潛伏或活動的苦樂驅動的。」 可是,我們的心靈並不是一直被與我們的追求相聯繫的主觀的苦樂思想所占據,這並不是我們快樂的必要條件,當這些苦樂促使我們行動以後,我們有一段時間並不會想到它們。
這樣,人們思考和行動都是為了獲得快樂或避免痛苦,例如,我現在研究哲學是因為我正從它得到快樂或者我期望以後會得到快樂。我在我的同胞為生存的鬥爭中幫助他們也是為了我的行為會給我幸福。快樂或快樂的觀念,任何時候都是我行為的動力。
(1)在我看來,這種行為心理學並不能證實它的觀點。快樂或快樂的觀念當然是意志和行動的一個前提,但無論如何不是唯一的前提。我吃飯並不一定都是為了它給我快樂,我憤怒更不是要從憤怒中尋求滿足。我遵守道德規範也並不就是因為我由此得到快樂或希望得到快樂或者想避免痛苦。如前所述,心理學向我們指出無數的事例,在那些事例中行動直接跟隨著意識中某些觀念而出現。正像詹姆斯教授所說:「快樂和痛苦對我們行動的影響是如此廣泛和深刻,以致一種不成熟的哲學斷定快樂和痛苦是我們行為的唯一動機,說即使有時它們似乎顯現出來,也只是因為它們處在那離推動行動較遠的想像中而被忽視了。但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儘管快樂和痛苦對我們的行為影響很重要,卻遠遠不是我們唯一的動機。例如,人的某些本能的動作和表示情緒的動作就絕對與它們無關。誰笑是因為笑的快樂,皺眉是為了皺眉的快樂呢?誰臉紅是為了避免臉不紅的痛苦呢?或者誰憤怒、悲哀、恐懼是因為它們會帶來快樂才這樣做的呢?在所有這些情況里,行動都是命定地被一種幕後的力量所推動的:刺激物使某一神經系統產生反應,而這個神經系統又註定要以這種方式進行反應。我們憤怒、愛好或畏懼的目標和我們哭笑的原因,不管它們是直接出現在我們的感覺之中,還是僅僅由一個觀念代表,對我們都有一種特別的衝擊力量。心靈狀態的 衝動性質 是一種我們難以深究的屬性。各種心靈狀態具有的衝動性質多寡不同,方向不一,在快樂和痛苦的感情中有它,在對事物的知覺和想像中也有它,它絕不是排外的或單獨的。它是激發某種行動的整個意識(或其依據的神經過程)的本原。為什麼某種動物具有這樣一種本能,另一種動物具有那樣一種本能的問題是一個要由進化史來解釋的問題。不管怎樣,這些本能的衝動事實上已經產生,現在必須按它們存在的本來面目去描述它們。那些抱著一個狹隘的目的論偏見的人們,以為只需這是隱秘地求樂避苦,就能說明一切事例,但是如果說快樂的思想能促使人們行動,那麼別的思想也同樣可以,在此,只有經驗能夠確定究竟是哪種想法促使人們行動的。」 或者,我們還可以引用達爾文的話,他雖然不是職業心理學家,可是卻比很多心理學家更仔細地進行過觀察。他說:「我所參考的許多著作家,除少數人外,都這樣寫道:似乎每個行動都必定有一個明確的動機,而且這個動機又必定和某些快樂或不快相聯繫。但是看來人常常是衝動地行動,也就是說,依據本能或長期形成的習慣行動而沒有任何快樂的意識。蜜蜂或螞蟻盲目地遵循它們的本性行動時,大概也就是這樣做的。在極其危險的情況下,比如說發生火災時,當一個人在他毫不猶豫地努力搶救自己同伴的時候,幾乎不可能感到快樂,更沒有時間去思考如果他不去搶救以後可能會受到的責難。假如他後來反省自己的行為,他會感到當時在他心裡有一種與追求快樂幸福迥然不同的衝動,這種衝動看來是根植在他心中的社會本能。」
這樣一個堅持——堅持一個觀念能夠迫使注意和支配意識——給了快樂是行為的唯一動機的說法以原動力。詹姆斯教授說:「假定某一個觀念真的能這樣支配意識,別的觀念真的不能夠成功地代替它,它所驅動的任何先天屬它的效果必然要出現——總之,它所給予的衝動當然地要顯示自身。那麼,這就是我們在本能、情緒、通常觀念的行動、暗示的建議、病態的衝動等裡面所看到的,即那個促使行動的觀念亦即占有注意的觀念。快樂和痛苦作為原動力也是這樣,它們從意識中驅除別的思想,在此同時引起它們自己獨特的『意志』效果……總之,一個觀念對意識堅定的占有不能不顯示這是它要具有衝動力的首要條件,尤其是具有習慣力的首要條件。抑制我們衝動的是反對衝動的純粹理智思想,正是它們出現在心靈中發布命令,促發行動,使誘惑不致得逞。只要我們 忘掉 這些顧慮,我們就會在那個時間裡盡情地尋歡作樂。」
(2)另一點是,如果真的是快樂、痛苦或對它們的期望推動所有行動,那我們怎麼解釋最先的本能行動呢?人也像動物一樣,很多行動是出自本能的,事先並不知道結果是快樂還是痛苦。新孵出的小雞看到穀粒,直接就做出了啄食的動作而並無任何尋求快樂的念頭,同樣,年輕的母親一看見嬰兒就會自然地愛撫他、關心他。熱愛真理的人會感到一種揭示宇宙秘密的渴望,而不管這個渴望會給他帶來快樂還是痛苦。在上述情況下,意識中會出現一個多少清楚的對於行動的觀念和趨勢、壓力感或衝動。衝動的爆發會帶來快樂,雖然行動者在這之前並不知道這個結果,在這裡首先是衝動或欲望,然後是行動,最後才是快樂。
如果快樂主義真的正確,上述這類行動真的必須由快樂痛苦或由對快樂的期望、對痛苦的畏懼所推動,就不能解釋為什麼這些行動開始純粹是反應性的(就它們作為神經中心的某些內外刺激的結果而言),也不能說在起初的機械動作之後才出現的快樂經驗會成為未來行動的動機。既然開始這些行動並不需要快樂作為動機,為什麼後來就必須把快樂作為這類行動必不可少的前提呢?同樣,也不能說這些行動雖然現在不是,但最早是由快樂推動的,然後遺傳下來成為本能。這樣一種解釋實際上是一種遁詞,它把問題推入不可知的領域,然後又假定自己的命題是已經被證明了的。而且,如果現在這些行動不必由快樂推動而實行,有什麼理由說它們以前就不是同樣如此呢?
(3)再者,如果快樂或其觀念是行為的唯一動機,我們又怎麼解釋人們會更喜歡其中的某些快樂這樣一個事實呢?為什麼很多人比起感官快樂來更喜歡理智的快樂呢?我們能同邊沁一樣說這是因為它們是更強烈的快樂嗎?但是,很多心理學家恰恰認為相反的觀點才是真實的。 如果不是快樂的強度,那是什麼給了這種推動力呢?是快樂的特殊性質嗎(如穆勒所說)?這樣,快樂主義就放棄了它的原來的立場——快樂是行為的唯一動機,而代之以 某種 快樂促使我們行動的觀點,這個事實卻是必須給予解釋的。
而且,從野蠻狀態進化而來的人是怎樣變得更喜歡思想的快樂呢?是誰在我們的祖先前面嘗過這種快樂並告訴他們去追求較高目的的快樂呢?在他們發現思維更為可喜以前,不是必定要先思維嗎?
(4)看來確有既不由快樂推動也不由對快樂的期待推動的有意識的行動。人們思考、計劃和行動,為了今生和來世的聲望和名譽而鬥爭,為了理想而獻身,他們這樣做是出於他們的天性,是因為他們希望或意欲這樣做,就像鳥兒要唱歌、孩子們要玩耍一樣,他們這樣做並不是為了快樂。布魯諾不是圖快樂而死在火刑柱上,蘇格拉底也不是要享冥世幸福才飲毒而死。亞里士多德、哥白尼、牛頓和達爾文都不是為了實現快樂或避免痛苦才去畢生探索自然的,他們這樣做只是因為他們不可遏止地需要這樣做而已。所以,卡萊爾宣稱:「說人們做出英雄的行為是為了舒適,希望快樂、報酬或其他什麼今生來世的甜頭純粹是一種污衊。在骯髒的塵世也有一些較為高貴的東西。連被雇來送死的可憐的僱傭兵,也有那不同於操練、規則和每天的先令的『戰士的榮譽』,這個亞當最可憐的後裔朦朧地渴望著的,不是什麼甜蜜的東西,而是要做出高貴的和真正的事情,在上帝面前證明自己不愧為上帝創造的人。告訴他應當怎樣做吧,這個最遲鈍的機械似的人兒也會成為英雄。那些說人是被舒適牽著走的說法對人是一個侮辱。困難、舍己、犧牲、死亡活躍在人們的心中,誘惑著他們做出英雄的行為。讓那內部溫和的生命燃燒起來吧,我們會有一團高於種種顧慮之上的火焰。」
(5)確實,我們在實現自己的欲望和目標時會感到一種輕鬆、滿足、快樂的感情。但這並不證明這種感情是目標實現的原因。如果我決定跳出這個窗戶,我在完成它時才會感到滿足。我的欲望的實現會給我帶來輕鬆,但輕鬆並不必然是行動的原因。在我大腦中的緊張和細胞中的力會釋放到肌肉中去,一種快樂隨之而生,但這種快樂並不就是行動的原因,我不能說正是這種快樂使我跳躍的,我的快樂依賴於我的衝動和欲望,後者卻不依賴於前者。如果由於快樂跟隨著行動就斷定它是行動的原因,那就犯了倒果為因的錯誤。正像許夫定所說:「衝動的目標會激起或似乎會激起快樂,但它本身並不必須是快樂。衝動根本上是由一個觀念決定的,是為了追求這個觀念的內容。例如,在飢餓中,衝動是指向食物,而不是進食時的快樂。」 「同情的衝動(即為人分憂和為人謀利的衝動),多少是由在想像中出現的他人狀況得到改善的觀念推動的,也是由他們在狀況改善後所感到的快樂的觀念推動的,但卻沒有什麼可能說是由看到他們的幸福給自己所帶來的快樂的觀念推動的。」
8.現實的苦樂作為動機
有時候快樂主義是按照第六節講的第二種意思來解釋的,即所有的行為都是由現實的苦樂,而不是對苦樂的觀念或期望推動的。行動被推動只是因為快樂或痛苦直接伴隨著它的觀念。用約德爾的話說就是:「影響意志的只是由記憶想像所引起的新生的感情(直接存在的感情),而不是對這種感情的觀念、概念或者記憶。」
我們可以回答說:(1)嚴格地說,我們絕沒有純粹感情這樣一種意識狀態,在某一過程中,感情可能是占優勢的成分,但不是唯一的成分。根據現代心理學 ,我們除了感情以外還有思想和意志。因此,我們為什麼要從一個統一的意識整體中挑出一個成分,作為最重要的行為動機呢?其次,為什麼單單挑出這一種呢?快樂主義心理學家把行為計劃和意志處理得太簡單了,他想像我們首先有某個物體或行動的觀念,然後這個觀念不知怎樣又引起了一種快樂或痛苦的感情,最後行動就發生了。這個簡單的解答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2)即使撇開這個反對,在第二種意義上說快樂是行為的唯一動機,也得假定:(a)僅僅感情能引起行動;(b)僅僅使人快樂和痛苦的感情能引起行動;(c)所有感情都必須是這兩種感情中的一種。而這些說法每個都站不住腳。
我們前面已經說明了感情不是行為或意志的唯一動機,再說,苦樂也不是意識中唯一的感情,其他感情同樣有權利被視為動機。我們有義務、贊同和不贊同、希望和畏懼、愛和恨、憤怒、信任、嫉妒等感情,它們都能影響行動。那麼,這些感情僅僅是苦樂感情的不同表現形式嗎?無疑,在不贊同、畏懼、厭惡、憤怒中含有痛苦;而在贊同、希望、熱愛、信任中含有快樂,但苦樂是這些感情的全部嗎?每種感情不是都有它自己特殊的一面嗎?畏懼所表現的內容比一個加上了痛苦感情的未來對象的觀念所含的意義要多得多,憤怒的感情除了我所擁有的觀念加上痛苦的感情之外,也還有自己的意義。
但是,反對者要質問,如果某些行為不給你快樂,你會去實行它們嗎?是的,我答道,我會去做。我不僅做某些不給我快樂的事情,甚至做使我痛苦的事情。我抓住一個詐騙的學生,這不會給我快樂;我把它報告給當局,這不會給我快樂;我作證反對他,這不會給我快樂;我看著他丟臉,這更不會給我快樂。我也甘願忍受外科手術的痛苦。但是,快樂主義者要反駁說,你從你盡了你的義務或你要恢復健康的想法中得到快樂。也許是這樣,但我還是受了痛苦。但作為回報帶給你的快樂超過了你的痛苦啊。我不知道,計算快樂和痛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把它們互相比較,說我從一個行動中得到的快樂數量上比從另一個行動中得到的痛苦要多則更加困難,此外,即使快樂超過痛苦,也不能證明快樂就是動機。如前所述,快樂尾隨行動的事實並不證明它居於行動之先。但如果說,預先存在著對快樂的 期望 呢?那好,我們前面已經講過快樂的觀念並不是唯一的動機。
贊成快樂主義的另一個論據是:快樂必然是動機,因為如果一個行為給我痛苦我就不會實行它。我們的回答是:(1)我實行許多給我痛苦的行為。我被告知說,是的,但你那是為了某些將來的快樂。這就開始了另一個問題,而那是必須證明卻還未證明的論點。(2)即使這是真的,我真的不做給我痛苦的事情,也並不證明我就追求快樂,這就像如果劇院裡很冷我就不會去那兒你就硬說我上劇院是為了得到溫暖一樣。 沒有腦動脈供血我們就不能進行思維,但是我們不能像埃姆皮德克一樣,從中推論腦動脈就是思維的原因,我不吃飯就不能活著,但能說吃飯是我活著的動機嗎?一碟菜調味不好我就不會吃它,但我想吃的是調味品嗎?我吃食物是為了其中的胡椒和鹽嗎?
9.痛苦作為動機
根據另一派快樂主義的意見,不是快樂或其觀念,而是痛苦或不安迫使人們行動。 叔本華說,我們有某些需求和渴望,不滿足這些需求我們就會總是感到痛苦。意志努力想逃脫痛苦,從而產生行動。
無疑,痛苦不安的感情常常在意識中占據優勢而引起行動,牙痛迫使我去找牙醫,或者我住在一個小城裡因為厭煩死了而尋求換個地方。但我們能夠說痛苦是行為的唯一動機嗎?你吃飯、喝酒、計劃、學習、愛、恨,都只是為了免除痛苦嗎?我想不是。痛苦是動機之一而不是唯一動機(儘管它有時很有效)。我們的衝動和欲望在未滿足時可能變得更強烈以致我們感到痛苦不安,但它們可能在這之前就得到滿足。在很多情況下,不安的感情不是別的,而只是衝動的增強、傾向的加重或「內部進發的壓迫感而已」 。也許它代表原動力細胞中一種不斷增加的力的緊張——直到這種力增加到其爆發點 ;也許它代表由大腦控制的在身體各部位的肌肉、腱、關節的興奮 ;或者同時代表這兩者。 無論如何,說這種感覺是爆發或行動發生的原因,就像說衝動的增強是衝動的原因,欲望的強烈是欲望的原因一樣荒唐。
因此,我們必須對擁護這個觀點的人說:(1)如果你主張每個行為的動機都是痛苦,那麼你錯了,因為正如開始舉的例子所證明的那樣,並非所有行動都是痛苦推動的。(2)如果你所說的痛苦是表示伴隨某個衝動的不安的感覺,那麼你也錯了,因為:(a)這種感覺對於每個行動來說並非必需的前提,(b)它不可能先於這個衝動,它只是這個 衝動的增強 而已。
10.無意識的苦樂作為動機
我們已經看到把上面討論過的那些形式的快樂和痛苦作為行為的唯一動機是與心理學相違背的。我們的行為不單純是由快樂、痛苦或希望快樂、害怕痛苦決定的。快樂主義者可能承認這個事實,但還是不願放棄自己的一般命題。他可能說:確實,意志不能僅僅由意識到的快樂、痛苦或其觀念推動,但是可能是由無意識的快樂、痛苦或其觀念推動的,也就是說,我在許多情況下是由沒有意識到的快樂、痛苦引向行動的,我的意志指向快樂,但我卻沒有意識到它。我追求財富、名譽、聲望是為了它們要給我帶來的快樂,雖然我常常沒有覺察到這一點。
在我看來,這個觀點的根據是相當脆弱的。我沒有辦法去探察人的無意識領域中正在發生什麼,確實,我甚至不知道是否有這樣一種無意識的心靈活動。當快樂主義者求助於它的時候,實質上是求助於形上學,他把問題從心理學轉到了哲學。正像西季維克所說的那樣:「否證這個命題是困難的……因為我們一旦脫離意識的證據,就找不到任何清晰的方法來確定任一行動的結果中哪一個是它指向的目的。但是出於同樣的理由,要證明這個命題無論如何也是同樣困難的。」
但讓我們允許無意識這個概念進入我們的討論。快樂主義者認為人不自覺地追求快樂,他在無意中被快樂和痛苦或其觀念所決定。這個臆測必須用一些方法來證明,快樂主義者能夠提出證明這個觀點的證據嗎?他如何能夠展示無意識領域中發生的事情呢?他能夠說快樂就是這種盲目的努力始終不變的結果或效果,並以此為前提斷言無意識的動機就是快樂嗎?如果前提對,就能使這個結論對嗎?而這個前提是否又對呢?我們怎麼能證明快樂是所有盲目努力的必然結果或效果呢?
我確信這是不能做到的,首先,我們的衝動帶來許多的結果——動作、感覺、苦樂感、衝動實現後的滿意感、各種觀念、別的衝動等。每個衝動的實行過程中都伴有思想、感情、意志。我們為什麼要挑出其中一種成分,硬說它就是心靈無意識的選擇呢?其次,快樂總是跟隨著衝動嗎?比如說我追求財富,別人能看到我公開的目的是金錢,而快樂主義者說真正的目的是快樂;快樂是秘密的主宰,始終不變地跟隨著欲望的實現。但是真的如此嗎?我工作、競爭、拚命積累錢財,但我可曾滿足過呢?
快樂主義的這種觀點不過是如下一系列未經證明的假定而已:
(1)有一種無意識的心靈狀態;
(2)有一種無意識的快樂和痛苦或其觀念;
(3)那能引向行動的無意識動機只能是快樂和痛苦;
(4)行為普遍伴有快樂和痛苦。
11.快樂主義心理學的錯誤
我深信現在可以很有把握地說,把快樂作為行為唯一動機的觀點是與心理學相牴觸的,我們的行動不僅僅是由快樂、痛苦或其觀念推動的。認為我們僅由快樂推動的主張是心理學的一個錯誤,這個錯誤一般表現為下面幾點:
(1)快樂主義心理學家認為感情只有苦樂兩種,苦樂是感情的唯一形式。這個假設,無論如何沒有證明到使大多數心理學家滿意的程度。
(2)快樂主義心理學家把欲望衝動與苦樂的感情混淆起來了。如前所述,我們的意識常常提出一個行動的觀念,它與一種指向它的傾向、衝動以及從內部和外部來的壓力結合在一起。這個衝動使人感到快樂直到達到某一關節點,在那以後它可能變得使人痛苦。因而我們可能不恰當地強調這種意識狀態使人快樂或使人痛苦的一面,並把它看作行動的永恆不變的前提。我們必須防止完全把衝動和苦樂視為同一,如前所述,衝動實際包含的意義要多些。至於這種衝動的生理原因是腦神經的活動,還是由於肌肉關節運動在大腦中引起了興奮,或者同時由於這兩者,在此並沒有關係。這個事實是確實的,即從心理方面看,衝動比苦樂包含的意義要多。
(3)快樂主義心理學家也把意志的肯定與快樂、意志的否定與痛苦視為同一。他們發現在心靈做出抉擇時,有一種「感情狀態」出現,既然感情只有苦樂兩種,那這種感情也就必然不是痛苦就是快樂。但事實上,雖然快樂與痛苦常常包含在一個意志過程里,但它們並不是其中唯一的成分,也不是最重要的成分。
(4)快樂主義心理學家也注意到,先於一個行動的認識成分總是變化著,而感情成分則保持不變,因此他們把感情看作行為的不變前提,把它們認作行為的動機。但這兒他們犯了兩個錯誤,一是把快樂痛苦錯認為是全部的感情;二是錯誤地推論說,因為意識的某個方面先於行動,它就必定是行為的動機或原因。
(5)快樂主義的心理學家也相信,所有的行動都伴有快樂或痛苦,因此推斷說苦樂一定是行為的動機。但是像我們前面展示的那樣,不能因為苦樂是行為的結果或效果,就推論它們也必然是行為的原因。
12.人類的快樂作為動機
也許我們的反對者要說,我們的意思並不是要把自我的快樂作為目的或動機,而是把人類的快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目的或動機。
我們可以像反對快樂主義的其他論點一樣反對這個論點。說所有的人都追求全人類的快樂,都把它作為行為的動機是不可能證明的。說他們都不自覺地追求全人類的幸福,在某種意義上就像說他們都不自覺地追求個人幸福一樣站不住腳。
13.快樂作為所有行為的目的
我們上面達到的結論是:如果快樂是人生的目的,或至善是表示苦與樂的情感是人們行為的唯一動機的話,那麼這個理論是站不住腳的。現在讓我們來考察在另一種意義上解釋的快樂主義 ,即快樂是所有行為的目的的說法,這就是說,所有的動物都實現著快樂,實現快樂是它們存在的目的。
第一個問題是:快樂真的是所有行為的結果嗎?這裡不僅要證明快樂是行為的一個結果而且是行為的必然結果,所有動物都從生活中得到比痛苦更大的歡樂。我們已經看到,亞里士多德把快樂看作正常的或自然活動的產物,而痛苦則與反常或有害的行動相聯繫。斯賓塞宣稱:「痛苦與損害組織的行動相關聯,而快樂則與有利於組織的行動相關聯。」他所說的有利有害是相對於生命的延續和加強而言。 貝恩說:「快樂與痛苦的狀態是與生命功能(全部或局部的)的加強或削弱相聯繫的。」 雖然上述說法不一,但意思都是同樣的,即「快樂是帶來利益的活動的表現,痛苦是帶來傷害的活動的表現,這些活動的利害或是相對於個人或種的整個組織器官而言,或是相對於其中的某一部分而言」。
為了論辯的緣故,我們姑且接受這個觀點。 讓我們也跟著認為,快樂伴隨著有利的活動,痛苦伴隨著有害和危險的行動。那麼,有用機能就隨著快樂而產生了,有害機能則隨著痛苦而產生。但是這能證明所有動物存在的目的都指向快樂嗎(無論在我們說眼睛的目的就是視力的意義上,還是在上帝或某一理性本原有意把生物的快樂樹立為目標的意義上)?
當我們講到目的時,我們可能僅僅意指某種達到的結果或生命的傾向。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一個組織器官實現一個目標。眼睛是一種具有目的性的機械結構,它有一種對於動物有用的功能,它服務於一個目的(視力),達成一個結果(看見)。
那麼,快樂是這種意義上的人生目的嗎?快樂或幸福是人類存在的一個結果,是與其他結果一起存在的一個結果。我們怎麼能說快樂和幸福是人類生存的最高目的呢?我們怎能證明所有別的因素和功能都是這個最高目的的手段呢?我們能說知覺、想像、思維、意志等都是快樂的手段,而就沒有權利說快樂是它們的手段嗎?我們怎能證明快樂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呢?為什麼要挑出心理生活的一種成分,說它的實現就是其他一切活動所傾向的目的,是動物存在的最高目的和基本內容呢?這不就像因為正常人都有一個視力器官(眼睛)就堅持說視力是身體的最高目的一樣可笑嗎?而我們說身體的不同器官都是一個較高目的即整個身體的生存的一個手段(儘管它們又有各自的功能性目標)不是更為合理嗎?同樣,我們把所有精神狀態的實現而不是其中一個成分的實現作為目的不是更為合理嗎?說整個身體和它的所有器官、整個心靈和它的所有功能都是快樂的手段是荒謬的。這就像說所有的身體器官都僅僅是視力的手段,視力是生活的目的一樣可笑。倒過來,說視力是生存的一個手段,苦樂是自我保存的一個手段倒是更為可取。
14.苦樂作為自我保存的一個手段
我們可以說痛苦是一個警告,快樂是一個誘導。當動物感到痛苦時它就做出防衛或逃避的動作。正像包爾生所說,快樂和痛苦可以視為原始形式的善惡知識。當危險的事物迫近,生命最受威脅的時候,痛苦也最容易產生。我們發現,當直接接觸的時候,對於痛苦比間接接觸時(如聽、看)敏感性更大。
看來,隨著有機的生命形式由低向高進化(從動物到人,從較低的組織器官到較高的組織器官),快樂和痛苦也漸漸退入背景中。在最低級的動物中,非要有個東西觸到它,它才能感覺到並採取行動。觸覺加上苦樂感可以幫助動物保存自己,慢慢地,器官的發展使動物變得能夠無須直接接觸就可察覺有用和有害的事物。依靠味覺、嗅覺、聽覺、視覺,動物實際上能夠越來越遠地察覺物體。這些能感覺到的物體越遠,它們所引起的痛苦和快樂也就越少。
我看,對這些事實最好的解釋是:快樂和痛苦的感情是自我保存的手段。
我們通過考察記憶功能也可以達到同樣的結論。即使這是真的——開始每種感覺都被感覺為快樂和痛苦以告訴動物它碰到什麼性質的事物,並使它採取相應的行動,我們也還是知道具有保留自己經驗之能力的動物可以無須苦樂推動就學會了怎樣行動。動物觸到或看到一個物體,可以使它回想起以前經驗過的快樂或痛苦,在沒有任何表面的激動的快樂或痛苦的情況下,就正確地採取行動。動物可以辨別對它好或不好的東西,而完全無須感受苦樂,因為每個感覺都會和觀念或過去感情的複製相聯繫,這些觀念能夠喚起它以前做過的行動而使動物保存自己。感覺可以直接和適當的行動達成聯繫而無須任何別的成分加入。雞一看見鷹,意識中就會產生某種行動的傾向,這種聯繫看來是在種的歷史上形成的,是種的經驗的結果。騾子一看見自己曾經落入過的深溝,就停步不前,因為在它心裡,深溝的景象跟它以前的經驗聯繫起來了,這種聯繫則是個體經驗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中,危險物的出現也許都會引起它們的一種嫌惡感,隨後而來的就是某一動作,或者一個習慣的動作。
這種情況對於人來說,還要增加一個抽象推理的過程。我們從一個正在考慮的具體事物抽出某些特徵,把它們與某些一般概念聯繫起來。 我們從某個人的症狀可以推斷出他患有什麼病,並制訂出專門的治療方案;將軍可以發現敵人戰線上的弱點,採取使敵人失敗的行動。
看來,在低級動物中,快樂和痛苦是作為信號服務於自我保存的行動,後來這種成分逐漸退到幕後,別的信號則突出起來。知覺和觀念可以和苦樂的觀念、並進而和相應的行動觀念聯繫起來,也可以直接和行動聯繫起來,例如:本能、習慣和觀念的行動等。
在此我們再複述一遍前面講過的觀點:快樂和痛苦的感情常常成為促進或損害生命的信號,表示它有時是這種感情的觀念(即對它們的期望),有時則是別的觀念。因而可以說快樂和痛苦是指導意志的手段,它們幫助意志保存,而且推進個人和種的生存。如果有時沒有苦樂的幫助照樣達到了這種結果,那就是別的手段起了作用。快樂不是意志指向的目標,而是一種手段。說意志不自覺地致力於生命的保存和發展,快樂和痛苦是其手段,比說快樂是目的、生命是手段更合道理。部分總是整體的手段,而整體卻不會是某一部分的手段。
15.苦樂的生理基礎
現在讓我們來考慮苦樂的生理基礎。當我適度地行使一個器官時,產生一種快樂的感情,當我過度地行使一個器官時,則引起一種不快的感情。強光會引起痛苦,高而尖厲的聲音也是一樣,人們常常說一種很弱的感覺會伴有不快感,可這只是在我們企圖注意它的時候,這痛苦是我們自己造出來的。我們可以設想,當一個器官活動或受刺激時,那生物流在其間進出,擁有神經組織和細胞的皮層中心被破壞了,細胞中的力被消耗,同時又得到輸送營養的血液的立即補充。如果所消耗的力能很快地恢復以保證供應,將使我們產生一種快樂的感情,但如果恢復得不夠快,我們就感到痛苦。當神經系統活動的時候,血液被輸送到各個正在活動的部分以恢復耗去的力,動脈膨脹起來,脈搏和呼吸也加快了,這也帶來一種愉快的感情。可是,如果活動部分耗去的力太多,血液輸送的營養又供不應求,失去的力得不到補充,則會引起痛苦。細胞的破壞影響到動脈的運動,對動脈的要求越高,它們能做的卻越少,動脈變得越來越緊張。所以,太強烈的肉體痛苦可以引起昏厥,類似那種「使人昏死過去的嚴刑拷打」。
那麼,如果用生理學的語言說快樂是目的,就意味著整個身體同它所有的複雜器官都只是保持神經力平衡狀態的一種手段。 這顯然是荒謬的。最合理的莫過於把快樂的相應生理條件作為系統功能正常的一個信號,而把整個系統的完整和健康看作神經和每一別的系統正常功能所要實現的目的。
16.形上學的快樂主義
要證明快樂是上帝或自然的最高目的就更為困難了。我們同樣要碰到以前在形上學目的的論證中碰到的那些複雜問題。 我們必須證明:(1)真正有一個目的被實現著;(2)這個目的就是快樂(我們還一直沒走到這麼遠);(3)上帝或自然的某一理性本原欲望這個目的;(4)所有別的事物都是實現這個目的的一定手段。我們還必須展示上帝創造世界萬物正是為了使他創造的東西得到快樂和幸福。可是這些我們能做到嗎?無數的生物在生存競爭中滅亡了,很多被淘汰了,而只有少數倖存下來,它們是那些能適應環境的要求,使自己的性質符合於周圍條件的生物。
假定上帝的目的是指向快樂,也就是說世界上的所有事物(從複雜結構的動物到其餘存在的一切)都是為了使生物可以得到快樂而創造的。一個人可能不禁要問:為什麼那些迫切想達到這個結果的努力都白費了呢?真是一將功成萬骨枯啊!人世間為什麼還有這麼多的苦難呢?也許,只有那種軟體動物才會比人少發些牢騷。
17.快樂作為道德目的
但是可能有人要說,雖然快樂幸福不是人自覺或不自覺指向的目的,但它是人應當指向的目的,可是,為什麼人應當以快樂為目的呢?說一個人應當做某件事無非有兩種意思:(1)如果一個人希望實現某個目的,他應當使用某種手段;(2)或者,一個人 絕對 必須做某件事。如果我說人應該以快樂為目的,那麼根據第一種意思,我們實際上就使快樂成為某一別的目的的手段。如果取第二種意義的解釋,即說人是無條件地必定要尋求他自己的幸福,這種尋求是他的義務(或許道德義務),那這只是做出了一個不可能證明的獨斷,它不會被每個人無條件地接受。一個人 應當 追求什麼最高目的不是一個推理證明的問題,而是一個感情的問題。難道所有的人都 感到他們應當 不顧其他事物而只尋求快樂嗎?難道他們即使尋求別的事物也只是因為快樂的緣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