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導論 · 第七章 自我實現論

弗蘭克·梯利 《倫理學導論》
1.蘇格拉底 現在,讓我們注意這一派思想家,他們拒絕把快樂或幸福作為人生的目的和道德的標準,而提出了一個至少他們認為是不同的目標。 蘇格拉底 反對智者的快樂主義說教,宣稱德性是至善。而什麼是德性呢?德性就是知識。 無論什麼職業,我們若無此職業的專門知識就決不能在這個職業中取得成功。一個人若沒有軍事知識就不能成為一個成功的將領,沒有對國家性質和目的的洞察力也就不可能成為一個政治家。 但是,什麼是知識?「知」意味著對事物有正確的概念,知道它們的目標或目的,知道它們對什麼有好處。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目的,都對某事物特別是對人有好處。 這樣,人知道什麼事對他自己有好處就會去做這些事,就能實現他的願望、利益和幸福。沒有知識或智慧,一個人不可能得到幸福,因此知識是至善。也可以說,德性就是有關善惡的知識及隨後的行善避惡。因為沒有人會願意做壞事而不做好事,罪惡是由於無知。 那麼什麼對人好,什麼對人有用呢?那就是守法,蘇格拉底說。人必須遵守神的不成文法,即道德的普遍規範,也遵守國家的成文法。與自己國家的法律和人性的規則和諧一致的人是好的,或有道德的。 德性有益於幸福。但若德性和幸福起了衝突,決不可為了幸福而犧牲德性。 2.柏拉圖 蘇格拉底的學生和追隨者柏拉圖 認為,至善不是快樂,至善是對本質的觀照,知覺和對美的理念的靜觀,是一種理性生活。 我們應當尋求把我們自己從肉體和感官中解放出來的方法,因為肉體是靈魂的桎梏、監牢,是一種罪惡。「因此我們應當儘可能快地從塵世飛向天國,以變得和神一樣。」 哲學意味著靈魂脫離肉體而解放 ,意味著使自己沉醉於對作為事物真實存在的理念的沉思,意味著靈魂回到它以前的天國之鄉。 除了這種禁欲主義的生活理想以外,柏拉圖也提出了一個多少修飾了的道德方案,以適應塵世的生活環境。 感覺世界是理念世界的反射,對感覺世界的凝思可以使我們瞥到理念世界的真實和美麗。那麼在感覺世界裡什麼是至善呢?至善必須是完美的 ,無須任何它之外的事物而自身被欲望的東西,對它的占有就使任何其他東西都成為多餘,因而快樂和智慧都不是善。一種缺少理性和智慧的快樂生活不是人所希望的,也沒有人選擇一種脫離苦樂的理性生活。我們的目標是一種智慧和快樂結合在一起的生活。在這樣一種生活里,快樂不是最高的成分,而是最低的成分。快樂必須由智慧來控制。智慧產生秩序、和諧、均衡和法律。倘若快樂是最高的,那麼最強烈、最放肆的快樂就應是最好的了,但事實並不如此,最好的生活是一種把衝動和動物性的欲望這些較低的靈魂成分都提交給由理智支配的生活,是一種由理智發布命令,而別的成分服從的生活。 3.犬儒派 蘇格拉底死後,他最忠誠的弟子之一,安提斯泰納建立了犬儒派(以他宣講的塞諾薩爾格體育場而得名) 。犬儒派反對昔勒尼 派的快樂主義,誇大了蘇格拉底教義的某些方面。安提斯泰納說,快樂不是至善,甚至於全然不是善,而是一種惡。 那麼什麼是善呢?恰恰是快樂的對立面:窮困,艱難,勞作,苦行才是善。我們應使自己獨立於世界上的事物。傾心於快樂、財富、名譽和聲望的人註定要大失所望。如果他放棄虛幻不實的財運,對苦樂同樣冷眼相看,學會安貧樂道,那麼不幸絕不可能征服他。伴隨著勞作之後的快樂才是甜蜜的。除去你的欲望吧,那麼你即使穿著乞丐的破衣也會覺得富有。無欲就是最大的財產。德性是最高的和唯一的善。可是要有德性並不一定要很有知識。德性在於行為,它能促進幸福。 4.亞里士多德 根據亞里士多德的意見,所有人類活動都指向一定的目的。 一個目的可以依次地成為更高目的的手段,但是必須有某種根本的或最高的目的或者叫作善的東西,它是由於自身的緣故而不是作為別的東西的手段而被欲望的。那什麼是最高的善呢?有些人認為是財富,有些人認為是快樂,還有一些人認為是榮譽、智慧或德性。但是財富是達到一定目的的一個手段,它本身並不是目的。快樂也是一種善而不是至善。事實上是,我們努力追求榮譽、快樂、德性、智慧都是為了那由於自身的緣故而被追求的目的,那目的即是幸福(eudaemonia)。幸福是由什麼構成的呢?每種生物的幸福都在於它的特殊性質的實現。因此人的目的或幸福就在於實現那使人成為人的東西,也就是說,人的幸福在於訓練理智的活動。人類存在的至善就是理性的訓練。 那麼,德性意味著靈魂適當的活動。靈魂部分地是反省的、思考的或知覺的,部分是意志的或實踐的。因此,有兩種德性:理智的德性(像聰明、睿智、富於洞察力)和倫理或實踐的德性(像慷慨、自製、勇敢、自尊、大度等)。倫理的德性在於把較低的靈魂成分或衝動提交給正確的理性支配。衝動必須由理性或洞察力來控制和支配。德性是後天獲得的,但它的基礎在於靈魂的先天性質。德性就是使衝動理智化。但問題是,一個衝動在什麼時候才算是理智化了呢?在兩個極端中間保持中庸,亞里士多德答道。「德性是一種包含有審慎的決定或抉擇的氣質,在於一種適合於我們自身的中庸之道,這種中庸之道是由理性確定的,或者像一個明智的人所要決定的那樣。」 這樣,在完整充實的人生中,有德性的活動就是最高的善。 快樂是這種活動的必然和直接的結果,但它不是目的。我們應當選擇有德性的行為,即使它並不帶來快樂。快樂依靠有德性的活動,只有伴隨著有德性的活動而產生的快樂,才是善的或有道德的。 可是,某些外在的東西對於幸福來說也是不可缺少的,像健康、自由、榮譽、某些能力和才幹、財富等。奴隸或小孩都不可能是幸福的。 5.斯多亞派 斯多亞派是犬儒派的後繼者,它由生於賽普勒斯的西提姆的芝諾在公元前310年左右建立。 斯多亞派認為主要的善就是遵照自然而生活,對於人來說就是要遵照 他的 自然,即遵照理性,遵照「那遍及宇宙的普遍正確的理性」 而生活。我們遵照自然或理性生活,也就是遵照德性而生活。 那麼有德性的行為有些什麼要求呢?它要求人征服他的激情。因為激情是我們心中無理性的成分。有四種基本的激情:痛苦、畏懼、欲望和快樂。這些激情是這樣產生的:我們有從就其本身來說是好的衝動,如自我保存的衝動,這些衝動有可能變得太強烈以致使我們產生錯誤的判斷,這種錯誤的判斷就是一種激情。這樣,對當前和將來的善的錯誤判斷引起快樂和欲望,對當前和將來的惡的錯誤判斷引起痛苦和畏懼。所有這些激情和它們的不同變種都是我們要與之鬥爭的,因為它們是無理性的,是靈魂的疾病。僅僅節制這些激情還不夠,對付它們唯一適當的辦法就是 冷淡 它們。聰明人是沒有激情的、冷淡的人。他不受畏懼、欲望、痛苦或快樂的影響。因此德性就是冷淡。斯多亞派的理想就是擺脫了激情的哲人。 德性是最高的和唯一的善。不道德是唯一的惡。其餘的一切都是中性的。死亡,疾病,貧窮等都不是惡;同樣,生命健康,榮譽,財產也都不是善。即使由德性而產生的快樂也不是一種目的,而只是有德性的行為的自然結果。 聰明的人是有德性的人,因為他知道要做什麼和不做什麼。 斯多亞派的倫理學對羅馬的思想和行為產生了很大影響。我們可以提一下這一派在後來的時代中最著名的代表:西塞羅 ,塞內卡 ,埃庇克泰圖斯 和馬勒庫·奧勒留皇帝 。 6.新柏拉圖主義者 根據後來的柏拉圖主義者或稱新柏拉圖主義者的意見,宇宙是一種流溢,這種流溢來自上帝——即那超越一切可感知可想像的事物的絕對精神。從理智向無形狀的物質的流溢一路上變得越來越不完善。物質處在存在的最低一級,沒有生氣,是這個世界上所有的不完善和惡的根源。但物質還是必需的,就像燈光從光源發射到最遠的盡頭必須變成黑暗一樣,精神也必須變成物質。但是,來自上帝的一切都努力再回到上帝那裡去。 人是宇宙的鏡子,是一個小宇宙,它有精神亦有物質,有善亦有惡。最高的善是靈魂的純粹理智的存在,「在那裡面靈魂與肉體沒有任何相同之處,靈魂完全趨向理性,重新相似於上帝」 。人的最高目的就是使自己生活在超感覺世界中與上帝同在,沉湎於上帝之中。引用維貝爾的《哲學史》 中的話來說就是:「藝術家在感覺世界中尋求人的最高目的,愛人們則在人的心靈中尋找它,而哲學家歸根結底是在不摻雜任何別的東西、它獨自所在的領域中尋求,即在理智世界中,在上帝中尋求它。體驗到沉思冥想的快樂的人會放棄藝術和愛情。正像觀賞和讚美過王宮的遊客見到國王時會忘記那宮殿的美麗一樣。對於哲學家來說,藝術的美乃至生命的美本身,只是絕對的美的一個蒼白的反映。他蔑視肉體和肉體的快樂以便集中他所有的思想在那唯一永恆延續的事物上。哲學家的歡樂是不可言狀的。這些歡樂不僅使他忘卻塵世,而且使他忘記他自己的個性,而只是沉醉在對上帝的純粹直覺之中。他的沉醉是一種人的靈魂和神聖的理性的結合,一種狂喜,一種從靈魂向它在天國的故鄉的飛翔。只要他的肉體還活著,哲學家只能在某些短暫的時刻享受到看見上帝的快樂(普羅提諾有四次這樣的時刻),但是這種在此世例外的情況,卻會在來世成為靈魂有規律的正常狀態。當然,死亡並不是直接通向完善,在下界中通過哲學淨化的靈魂死後繼續淨化,直至它擺脫個性本身和它塵世的束縛的最後殘餘。」一句話,最高的幸福在於與上帝融為一體。因此,我們必須使自己脫離感覺世界,脫離肉體,成為禁欲主義者。 我們在這種哲學中看到了一種柏拉圖主義的極端的翻版。如果最高的善是精神、理智或者超感覺,那我們越早離開肉體越好。如果肉體是靈魂的監牢、桎梏、鎖鏈和污垢,那我們也是越早離開肉體越好。 7.霍布斯 讓我們轉向近代,根據霍布斯的意見 ,每個生物都致力於保存自己。它尋求促進這一目的的一切事物,避開損害這一目的的一切事物。但是這個目的並不是總能實現的。一個人不能實現這一目的,是因為別人也同樣以自我保存為目的,和他的目的相衝突。這樣,自我保存的衝動就導致一種 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戰爭狀態 。因而事實上會自己毀掉自己。所以,建立國家的要求是明智的。在國家的形式中,每個人都使他自己的意志服從於普遍意志,這樣使生活成為可能。通過國家,實現了自我保存的前提——和平與保障。因此最高的善就是自我保存或者生存,而國家則是實現生存的手段。 8.斯賓諾莎 斯賓諾莎的倫理學體系與上面這個觀點並沒有很大不同 。他也認為每個生物都致力於保存它自己的存在或本質。 「理性既然不要求任何違反自然的事物,所以理性所真正要求的,在於每個人都應當愛自己,應當尋求自己的利益——尋求對自己真正有利的東西,欲望一切足以使人更為完美的東西。每個人都盡最大的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這是一個必然的真理,就像整體大於部分的真理一樣。另外,德性不是別的,只是依照自己本性的法則而行動 ,因為每一個人只有依照他自己本性的法則而行動,才能努力保持他自己的存在,所以可以推知:第一,德性的基礎即在於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而一個人的幸福即在於他能夠保持他自己的存在的能力;第二,德性是由於它自身的緣故而被欲望的,除了德性,天地間沒有更優越、對我們更有益的東西了,正是由於這種緣故我們才欲望德性;第三也是最後一點,凡自殺的人都是心靈軟弱的人,都是完全被違反他們本性的外界原因所征服的人。再者,我們還可推出,為了保存自我存在或生存起見,我們決不能對外界毫無所需,決不能與外界事物完全斷絕往來而孤立生存。姑且單就心靈來說,如果我們的心靈是孤立的,除自己外,毫無所知,我們的理性就不會這樣完善。而且,在我們外面,實在有不少對我們有益,因此是我們必須尋求的東西。其中尤其是完全與我們的本性相符合的存在最有價值。比如,假設兩個本性完全相同的個人結合在一起,則他們將構成一個個體,比較先前單獨的各人來說,必然加倍的強而有力。所以除了人以外,沒有別的東西對於人更為有益的了。因此我說,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效的莫過於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諧一致,使所有人的心靈與身體都如同一個人的心靈和身體一樣,人人都團結一致,儘可能努力地保持他們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體的公共福利。由此可見,凡受理性指導的人,即以理性為指針而尋求自己利益的人,他們為自己追求的東西也就是他們為別人追求的東西。所以他們都正直,忠誠而行為高尚。」 因而:「在生活中對我們最有利益之事,莫過於儘可能使我們的知性或理性完善,而且人生的最高快樂或幸福即在於此,因為幸福不外乎是由於對神的直觀而引起的精神滿足,而所謂使知性完善也不外乎是理解神,理解神的屬性和從神的本性的必然性引出的神的活動。」 「心靈最高的善是對神的認識,心靈的最高德性是認識神。」 9.昆布蘭 昆布蘭和沙甫慈伯利爵士都認為最高的善是幸福,但不是個人的幸福,而是公共的福利,因此他們所說的幸福在此的意思不是指快樂而是指完善。 昆布蘭說:「竭盡所能地推進理性動物的整體利益的努力,也就是盡我們的力量推進每個部分的利益,我們自己的幸福就是包含在那部分之中的。而相反的行動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所以別人的不幸也是我們自己的不幸。」 「每個理性動物對他的所有其他同類表現的最大仁愛構成個人和全體的最大幸福(就他們依靠自己的力量而言)。這種仁愛對於他們的幸福是必需的,因此公共福利應成為最高的法律。」再者,「每一個體的幸福都來自整體的最好狀態,就像一個動物的各個部分的營養依靠那散布全身的全部血液的營養一樣。」由於公共的福利是目的,「那最直接地產生這種效果的行動……自然被稱作『正確的』,因為,這跟任意兩點間所畫出的線中直線距離最短是相似的道理。……但這規則本身被稱為正確的,是因為它指出了達到目的的最短途徑。」 10.沙甫慈伯利 沙甫慈伯利發現人有兩種衝動:「自私的或個人的感情」和「天生的善或社會的感情」。 自私的感情直接指向個人的幸福或保存即指向「個人利益」;社會的感情直接指向共同的幸福,個人所在的整體的保存即指向「公共利益」。正像一個有機體的健康和完善在於它所有的器官和諧地合作一樣,靈魂的健康和完善在於自私和社會這兩種感情的和諧合作。一個個體在他所有的傾向和感情都有利他的族類或他所在的集體的幸福時,他是善的或有德性的。德性是兩種衝動之間的恰當的平衡或和諧。 但是我們怎麼辨別我們的衝動是恰當的平衡呢?通過 道德感 (像我們前面已看到過的),通過一種辨別行為正當與否的感情,一種理性的感情。道德感像別的感情一樣也是先天的、從來就有的,正像對藝術作品的凝視會引起無私的滿意或不滿的感情一樣,對人類行為和衝動(不論那是我們自己的還是別人的行為和衝動)的凝視也會引起贊成或不贊成的感情。 既然人生來是一種社會動物,所以他要從致力於社會保存和公共福利的活動中獲得他的最大幸福。幸福必然伴隨著德性,正像快樂伴隨著有機體的和諧狀態一樣。 11.達爾文 現代進化論者同意這個觀點。下面是從達爾文 的《人類的由來》摘引的一段:「對於低級動物,我們把它們發展著的社會本能說成是為了種的共同利益比說成是為了種的共同幸福更合適一些。 共同利益 可以定義為最大多數的個體在他們所處的特定條件下都充滿生氣和健康的成長,同時全部的機能也趨於完善。既然人和低級動物的社會本能無疑幾乎經歷了同樣的發展過程,所以如果實際上可能的話,把同樣的定義運用於人類,把集體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共同幸福作為道德的標準也是可取的,……當一個人冒著自己的生命危險搶救另一個人的生命時,說他是為著人類共同利益比說他是為人類的共同幸福似乎更正確些。無疑,個人的利益和幸福通常都是一致的。一個愉快滿足的民族要比一個痛苦不滿的民族更為興旺繁榮。我們甚至在人類的早期歷史中也可以看到,集體顯露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自然地影響著每個成員的行為。而且當所有對幸福的希望、『最大幸福的原則』成為我們一個很重要的但卻是第二位的指南和目標的時候,社會的本能則要結合著同情(那使我們尊重別人意見的感情)成為第一位的衝動和指南。這樣,說我們性格中最高尚的部分是建立在自私基礎上的恥辱就消除了,除非把每個動物對它的本能順利進行活動時的滿意和本能遭受阻礙時的不滿也稱作自私的。」 12.史蒂芬 史蒂芬把道德法律定義為:「一種有關社會組織生命力的條件或其中一部分基本條件的陳述。」 我們的道德判斷必須譴責那些有害於社會生存的行為類型及本能而讚揚相反的行為及本能,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之所以必須贊同或不贊同這些行為及本能,是因為它們被認為是有利的或有害的。 來自內心感情的行為對於社會生存是必要的,所以道德法則必須以「是這樣」而不以「做這個」的形式來表示。 功利主義把幸福作為道德的標準,與把社會健全作為標準的進化論基本一致,因為健全與幸福是相近的,我們可以推論,在社會發展任一確定的階段上的典型或理想性格,正如我們所說,代表著進步的真正路線,同時又相當於生命力的巔峰狀態。 再者,這種典型性格是最健全的,它不僅必然代表最強有力的類型(也就是最能抵抗不利影響的類型),而且也代表最幸福的類型。對這一類型的任何偏離都產生某種專橫跋扈,那不僅傾向於引起那顯然病態的毀滅性過程,而且在正常的條件下也會造成一種下降的效果。 13.耶林 耶林提出了一個同樣的觀點 。所有的道德法律和風俗都把社會的福利和繁榮作為他們的目的,所有的道德規範都是社會的命令,所有這些社會命令的存在可以歸之於社會的目的,社會的目的則依賴於它的條件。 道德的目的是社會的建立和繁榮。 正像一座房子並不僅僅是一大堆石頭一樣,社會也不僅僅是個人的簡單集合,而是由個體成員所構成的整體,是通過目標相同而形成的一個聯合。部分必須使自己適合於整體,整體才能站立。就個人的傾向並不服務於社會而言,那要求個人做出社會秩序所必需的社會規範就必須有一個先決條件,也就是說,要通過強制的手段來保證人們服從社會規範。但是,僅僅機械的法律強制還不夠。我們也要有心理上的強制。心理強制的優點在於它貫穿於生活的各個方面,就像空氣一樣,無所不在,無處不有,不僅能上達寶座,也能進入家庭內部,它出現在機械的強制難以奏效的各個地方。 我們可以說,凡是社會生存需要的行為都是道德命令的一個部分,都可以歸之於道德法律的名下。既然個人是社會所必需的,那他生活所要求的一切,甚至吃飯喝水也都可以從道德上來看待。甚至那出於利己動機的行為,只要它們推進社會的目的,客觀上也是道德的。乃至我們的快樂、消遣和享受客觀上也有很高的道德意義,因為它們是我們的力量不可或缺的源泉,它們不僅有利於我們,也有利於社會。 所有的生物都貫穿著一個思想——自我保存。當人洞察到他個人的自我保存有賴於社會的自我保存時,他就使自己提高到道德的水平。實現自我保存規律所採取的自然的手段就是快樂,快樂的必要條件則是幸福,而幸福就是充分占有各種力量。對幸福的努力追求被稱作幸福主義。社會幸福主義就是道德的基本原則。社會的幸福安寧就在於人類能獨自進步的歷史。幸福主義和功利主義是同一個東西,不過前者是從目的的觀點,後者是從手段的觀點來觀察而已。 14.馮特及其同代人 馮特達到了一個同樣的結果。 他認為探討道德目的的正確途徑應從經驗的道德判斷開始,在特殊的事例里找到道德目的,通過它們前進到一般的道德原則。這樣的探究將展示個人(無論自己或他人)不可能是道德的根本目的。幸福可以是意志的一個重要動力,甚至是實現道德目的不可缺少的一個手段,但它本身不可能被看成是道德目的。人類普遍精神的產物,像國家、科學、普遍文明是我們可以達到的道德目的。但既然道德的精髓是不斷的努力,所以我們達到的道德階梯決不能被看成是最後的目的。道德努力的根本目的就成了一種在現實中不可能實現的一個理想。這樣,倫理的理想是人類道德的根本目的,而人類道德上不斷向完美至善的前進則是人類道德的直接目的。 屬於這一派的還有許夫定 、包爾生 、齊格勒 、多爾內爾 及賽瑟 等人。 15.康德 甚至於把自己看作所有目的論的反對者的康德 ,在我看來,也可以劃到自我實現論的行列。根據他的意見,最高的善既不是我自己也不是人類的快樂,而是德性,是為責任而責任。在這個世界上最高的善是一種善良意志,它之所以善不是因為它行動的結果而是因為它自身是善的,也就是說,它來自對道德律的尊重,來自一種純粹的責任感。 只有理性生物有根據道德律的 概念 即根據原則行動的能力,也就是說有一個 意志 。 一個客觀原則的概念,就它對於意志是強制性的而言被稱作一個命令(理性的命令)。 有一種直接命令某種行為的命令,它不關心行動或其所傾向的結果,而只關心那自身即為結果的它的形式和原則。 這就是絕對命令。為了確實有效,絕對命令必須是必然的真理。這個法律必然是來自理性意志的本性。 如果有什麼絕對價值的東西,有什麼本身就是目的的東西,那麼理性就必須命令它。 理性的本性是 作為一種本身就是目的的東西 而存在,每個人都必然把他自己的存在視為本身就是目的的東西,因此,他必須同樣對待每一個有理性的生物的存在。意志也因此使自己服從這個原則:你要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把人視為目的,而永遠不許視為手段,無論那人是你自己或任何別人。這個原則和另一條原則本質上是同一的,那條原則是:要使你的行為準則成為對所有理性生物都適用的普遍規律。 因為我只要這樣行動以使我的行為成為普遍的,那我就不可能希望把任何別的理性生物作為一個手段,正如我不希望別人把我作為一個手段一樣。因此,理性的意志要求自己遵守普遍的規律,這種規律適用於一切人,為一切人所接受。這樣就使一個 目的王國 成為可能。 每一個有理性的生物都必須這樣行動,好像根據他的準則使他在任何情況下都成為一個普遍的目的王國的合法成員那樣。 如果把康德的道德哲學翻譯成通俗的語言,我看它與我們剛才考察過的體系是一致的。良心絕對地命令某些行為類型而不管它們的效果如何。當我們考察良心所命令的行為類型時,我們發現所有這些行為類型包含著一個共同原則,發現它們都適合於某個東西,都有益於一個目的或至善——一個具有絕對價值,為人的本性所絕對希望的東西,或像康德所說,理性或絕對命令所命令的東西。那麼這個目的是什麼呢?看來就是社會的利益。「這樣做,以使你的行動準則成為普遍的法律。」也就是說,不要說謊和偷竊,因為你不想使說謊和偷竊成為普遍的。為什麼不呢?「因為這一旦成為普遍法律就不會再有任何允諾了。因為對那些不相信你的宣稱的人,宣稱你打算將來要做的事情是完全無用的,或者即使他們匆忙地相信了,也將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因此你的準則,一旦成為普遍法律,就必然自己毀掉自己。」這看來暗示了:如果這些行為所依據的準則成為普遍的,社會就將分崩離析。 康德也宣稱每個人都必然把他自己的存在視為本身就是目的的東西。這意味著每個人都有利己的衝動。因為他是利己的,他必須對別人也給予應有的尊重,他必須尊重他們,否則他就不可能得到別人的尊重。這個意思看來是表現在他下面的話里:這樣做,即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把人視為目的,而永遠不視為手段,無論那人是你自己或任何別人。這是「像你希望別人對待你那樣對待別人」這個命令的哲學表述。除非每個人都關心自己的和他的同胞的利益,目的王國才有可能;因此,為使目的王國成為可能,這些道德原則必須植入他的心中。 16.小結 最後,讓我們瀏覽一下本章所述的理論在歷史上取得的進展。希臘自我實現論者把理性的訓練、知識的發展看作至善,有忽視心靈的感情和衝動因素的傾向。現代自我實現論者一般都在更大的範圍內看待至善,沒有把它限制為理智機能的訓練,而是看作整個生命的保存和發展。作為精神生活的一個方面的幸福得到了適當的地位,被看作目的或至善的一個部分,自我實現論與快樂主義比以前更接近了。快樂是達到完善目的的一個手段,是有德性的行為的一個伴隨物,是目的正在被實現的一個信號。利他主義的成分也逐漸被引入現代自我實現論的概念之中。族類的保存和發展被看作人生的理想和道德的標準。人不再被認為僅僅是為他個人的完善和幸福而努力,他也是為整體的利益而努力。同情也和自愛一樣作為一種心靈的天賦成分取得了它的地位。 在進化論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向直覺主義的接近。人致力於他自己和他的同類的保存和完善,良心在相當程度上是服務於這個理想或目的的一個遺傳的手段。它要求那對於個人(作為社會成員)是好的東西,它是 普遍 意志在個人心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