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導論 · 第四章 道德評價的最終根據
1.作為標準的良心
我們的第一個問題是:人們為什麼像他們所做的那樣進行道德判斷或評價?他們為什麼稱某個行為為正當的或不正當的?我們從心理學上回答了這個問題,也就是說我們指出了道德判斷所依賴的心理狀態。我們發現某些行為觀念會引起我們的某種情感,我們根據這些情感進行道德判斷。我們把所有這些道德判斷的精神成分歸納在良心的名下,宣稱人們之所以這樣判斷是因為他們有一顆良心。我們也考察了有關良心先天性問題的不同派別的觀點,得出了這樣的結論:良心既非直覺論者所稱的是人類靈魂固有的,也不像他們的反對者認為的那樣完全是個人經驗的產物。但是在這兩種觀點中都具有真理的成分,我們同意前者關於良心是一種直覺的說法,同意後者關於它有一個起源和發展的意見。
但是我們並不滿足所達到的這個結論——人們之所以這樣判斷是因為他們有一顆良心。他們稱一個行動正當或不正當是因為良心這樣告訴他們。我們要問,良心為什麼這樣告訴他們?某些行為為什麼會引起人們贊同(與不贊同)和義務的情感呢?是因為我們的父母和老師為我們建立了這種聯繫嗎?但是誰又為他們建立這種聯繫呢?支配這個過程的根本原則是什麼?這樣判斷某些行為的最終理由或根據是什麼?換句話說,道德評價的最終根據是什麼?正當為什麼是正當的?不正當又為什麼是不正當的?歸根結底,那使它們正當或不正當的究竟是什麼?為什麼誠實是正當的,說謊和偷竊是不正當的?……
2.神學的觀點
有一派回答說,這只是因為上帝的意志。中世紀經院學者司各特和奧卡姆就這樣認定:上帝建立了上述的聯繫,偷竊和說謊是不正當的,因為上帝決斷地做了這樣的規定。假如上帝宣稱它們是正當的(他本來是可以和能夠這樣做的),那偷竊和說謊就將是正當的。老經院學者加森說:「並不是因為這些行為是善的上帝才命令實行它們,而是因為上帝命令實行它們這些行為才是善的,正像上帝禁止的行動就是惡的一樣。」 我們可以稱他們為神學派。
3.大眾的觀點
相反,另一類思想家說,一個行為的正當與否是由於它的內在本性。提出「為什麼說謊和偷竊是不正當的」這一問題是荒唐的。道德真理和幾何公理一樣是自明的,問為什麼偷竊是不正當的,就跟問為什麼2乘2等於4一樣。道德規則是絕對真實的,它們是必然的真理。我們不可能撤銷我們對它們的贊同,我們也不可能證明它們。像上帝約束於數學的真理,不可能使2乘2等於4以外的任何數一樣,他也約束於道德律,不可能使偷竊成為正當。
一個行為正當與否是因為良心這樣告訴我,良心這樣告訴我又是因為行為本身就是這樣。我們不可能再探究比良心的命令更遠的東西。 讓我們把這派稱為大眾或常識派。
4.目的論的觀點
但是人身上的科學本能是太強了,所以不會滿足於上述專斷的結論。具有哲學氣質的思想家要求運用理性,而不是用言辭來搪塞。他傾向於從普通人的心靈視作沒有用或不可能的地方開始探索。我們希望知道一個行為為什麼是正當的及那使它正當的是什麼,結果得到的武斷回答是:它本身是正當的,它是 絕對 正當的,它之所以正當除了良心命令它這個事實以外沒有任何原因,或者它之所以正當是因為這是上帝的意志(正是,隨遇而安!)。現在我們願意承認是良心命令它,承認良心的命令此時是正確的,我們也願意同意這是上帝的意志。但是我們要求知道為什麼良心這樣命令,在良心的判斷中是什麼東西指引著它,它的判斷所依據的原則或標準是什麼。它做出的判斷必須有所依據。即使是上帝使善為善,使惡為惡的。我們也要求知道他為什麼這樣做,他為什麼使偷竊為不正當,他這樣做有什麼理由,有什麼目的。我們無論在哪兒發現一個本能,都進行研究,尋求對它的解釋,如果可能的話,發現它存在的理由。我問,我們為什麼吃、喝、睡,你帶著一種輕蔑的微笑告訴我,是因為我們餓了、渴了、累了,這個回答雖然完全真實,卻完全沒有解決我的問題。我要求知道吃飯、喝水和睡覺存在的理由,以及這些活動所指向和致力的目的以及它們所依據的原則。
5.目的論的論據
讓我們看看是否可以為我們的問題找到一個答案。什麼是道德評價的最終根據?為什麼誠實是正當的,說謊和偷竊是不正當的?下面的思考可能有助於我們解答:
(1)每個出自意志的行動都有一定的目的,我們希望實現一個目標。確實,所有的行動都趨向一個目的或目標。甚至包括本能的和機械的行動。這在於事物的這種本性——動機和活動都要產生結果。既然人類行為出自人的意志,既然意志總是指向某種結果,那麼可以推斷道德行為也是指向一定的結果,實現人們所欲望的一定的目的或目標的。但我們不能走得太遠,把這些結果或效果當作道德行為存在的理由。
(2)當我們思考那些當代稱之為正當和不正當的行為類型時,我們發現,那些正當的或善的行為類型始終不變地產生著和那些不正當或惡的行為類型不同的結果,前者的結果為人愛好、欲望和贊同,而後者的結果則被人厭惡和反對。謊言、誹謗、盜竊、謀殺和背信棄義,等等,產生我們稱之為有害的惡劣的後果;追求真理、誠實、忠誠、仁愛、正直則產生一種有益的結果。世界安排得使某些行為必然產生某些結果,人性則構成得必然喜愛某些結果而厭惡另一些結果。謀殺的行為引起了無數的災難性後果:犧牲者和他的生活希望的毀滅、他親屬的痛苦的感情和復仇的願望、整個社會普遍的悲哀和無保障的感覺。被害者的家庭可能因供養者的死亡而遭受物質上的困苦,而他們的不幸也間接地影響到別的生活圈子。兇手本人不可能再像犯罪以前享受那種有保障和安寧的生活了,他使自己陷入了別人的憤怒之中,更不必說那隨時可能降臨的法律懲罰。該隱的記號已經刻在他身上,被他殺害的人的鮮血在呼籲復仇,人們厭惡兇手,仇恨兇手,而他也施以同樣的回報。甚至在最原始的社會裡,這種罪行也要產生諸如此類的後果,人們不可能共同生活在慣常發生這類行為的社會裡。在一個社會裡,如果它的成員彼此撒謊、偷竊、謀殺並互相輕侮;而且罪惡不被懲罰,錯誤不被糾正,甚至連竊賊和無賴也混在一起,那麼,這樣的一個社會絕不可能昌盛。因此,我們認定行為的效果(無論內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的意義,不是很有道理嗎?
(3)我們也注意到,當我們的良心感到困惑,難以指示適當的行為時,我們常常試圖運用理智來推斷我們應當怎麼做。我們自問,這樣的一個行為將對我們自己、別人和整個社會產生什麼結果?我可能完全贊同我一直實行的、別人也全都贊同的某些行為,直到有一天我看到我的行為必然要損害自己和他人,於是就改變了我的判斷。要促使別人成為道德的,我們常常向他們指出那伴隨著正當和不正當的行為的結果,我們看來期望用效果來證明道德律是公正的。使徒保羅說:「即使你的兄弟眼饞你的食物,你也不要慈悲為懷,以基督的名義你不要給他而毀了他。」「不吃肉,不喝酒,不占有一切使你的兄弟失足的東西是很好的,否則就要受到攻擊或者削弱了。」 也就是說,不做某些事情是因為已有事實證明這些事情產生不好的效果。我們也常常努力用展示行為效果的方法來教育孩子們,他們並不總是能夠明白道德律的所謂自明性。再者,人們有時勸導我們要行善事,因為上帝意欲我們幸福,而這種幸福是要靠道德律來實現的。
(4)如果我們研究一下不同種族不同時代的道德,我們看到被堅持的那些行為類型都特別適合於當時的內外條件。在人們以家族或氏族聚居的地方,他們不僅關心他們的親人,主要的關心看來還是保護自己免遭別的家族和氏族的攻擊。在這樣一個社會裡,血族復仇就成為神聖的義務,對氏族的不忠則成為極可惡的罪行。在一個周圍有好戰鄰居的具有較高發展程度的社會裡,服從權威和勇敢精神就是最高的德性。被命令實行並判斷為道德的是那些使集體能夠生存、保持並增加他們的財富的行為,一切阻撓這個目的實現的行為則受到譴責。倘若氏族成員的人數危及它自身的利益,殺死孩子常常被看作合理的。如果老年人的存在變成一個負擔,殺死他們也會絲毫沒有內疚。病嬰和一些女嬰被殺死或遺棄,以免他們妨礙氏族的生存鬥爭。對於古希臘和古希伯來人來說,國家的力量是十分重要的事情。這些民族的道德法典包括了使我們感到恐怖的內容,但是我們如果考察了他們當時全部的條件,就發現這些行為類型有其存在的理由。我們確實認為古希臘道德的最高典型的那些人,如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都把我們譴責的行為看作正當和合理的風俗,因為在他們看來,這似乎是國家賴以存在的基礎。 柏拉圖談到遺棄孩子的事情時,他的關切並不比我們對一條狗被殺所感到的關切更多。亞里士多德用奴隸制度的必然性,來證明這種制度是合理的,並開玩笑地宣稱,一旦織機上的梭子開始自己運動就立即廢除奴隸制度。
(5)當我們研究道德規範的材料時,我們注意到其中的某些不一致,這些不一致非得用重視行為效果的理論來解釋不可。道德規範說,你不要殺死你自己也不要殺死別人。殺人是不正當的。但國家根據公眾輿論卻有權處死罪犯;一個人可以在自衛中殺死攻擊者;戰爭中的殺戮被認為不受譴責;一個民族抵抗侵略或反擊另一個企圖毀滅自己的民族也是正當的行為。自殺一般被譴責為不正當的行為,我們卻不能責備溫克內,他為了給同伴開路,把敵人的刀尖都吸引到自己的胸前。
道德規範說,你不要說謊。但是,我們不能責難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告訴他們病的真情的醫生;不能責難欺騙敵人的戰場上的將軍;也不能責難為了誘捕兇手而製造假象的執法人員。
在我們所舉的所有這些情況中,那具有某些傷害性後果的行為類型當時都是被禁止的,它們都是危及人的生命的行為類型。但是,這些行為類型在某些情況下卻被允許,顯然是因為那通常伴隨它們的後果不會出現,或者是因為得大於失。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很有把握地推論,道德評價的最終根據在於行為的 效果 。那些傾向或被人們相信要產生為人類希望的效果的行為,被看作善的或正當的,被規定為責任,而與它們對立的行為則受到譴責和禁止。歸根結底,那給予一個行為以道德價值的,正是它傾向要實現的效果或目的、目標。那以某種方式推動人這樣進行評價的也正是這種目的或目標。那構成道德法律的根據、原則或標準的也必定是它。換句話說,道德是實現目的的一種手段,道德的標準就是它的目的和效果。
6.目的論的派別
讓我們把認為道德的根據在於它的功利、目的或目標的觀點稱為目的論。 目的論認為善的、正當的行為就是那些致力於某一目的,產生某種效果的行為。這樣,自然就提出了這樣的問題,道德所要實現(或要尋求)的目的究竟是什麼?對於這個問題,有幾種不同的回答:
(1)道德有助於快樂或幸福,使一個行為成為善的是它使人快樂的性質。表示快樂的希臘詞是hedone,所以我們稱這種觀點為快樂論或 快樂主義 (hedonism)。 它宣稱行為的善惡是根據它們傾向要產生的快樂或痛苦來確定。
但是,我們問,是使誰快樂呢?使別人還是自己?
(a)一些人回答說:使自己。行動的善惡是看它們使自己幸福還是不幸。這是 利己 的或 個人主義的快樂主義。
(b)另一些人說,不,行動的善惡是看它們給別人的快樂或痛苦而定。這是 利他 的(拉丁文alter他人)或 普遍的快樂主義 。
(2)根據其他目的論者的意見,道德的原則不是快樂或幸福,而是生命的保存、「有德性的活動」、安寧、發展、進步、完善、自我實現。我們可以稱這一派的擁護者為反快樂主義者,或根據他們更積極的信條,稱他們為生機論者、完善論者或自我實現論者 ,自我實現論或完善論認為,能使人類保存和發展的行為是善的。我們可以像上面一樣分類:(a)利己的或個人主義的自我實現論;(b)利他的或普遍的自我實現論。前者認為,道德的目的是個人的保存和發展;後者認為,道德的目的是人類的保存和發展。
7.小結
試用圖4.1來概括這一章所敘述的觀點:
圖4.1 道德評價的最終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