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 · 第八章 羅馬人對現代道德意識的貢獻

杜威 《倫理學》
如果現代世界從希伯來人那裡獲得了強調內在動機的道德和上帝之城的理想的宗教,如果希臘人給了我們科學地探索善的方法,那麼,羅馬人在很大程度上帶給了我們道德意識的第三個因素——律法,以及從中衍生出來的觀念。如果今天我們如此頻繁地談論道德律、公正、平等、真誠、忠誠、仁慈和理性標準,這是因為羅馬人創造了它們,或者在從希臘人那裡吸納它們的時候賦予了它們拉丁語言和思想的色彩,並且在某種程度上把它們展現在永恆的制度之中。 §1.羅馬社會 值得注意的是羅馬社會的三個特點對我們的目的至關重要:(1)它首先是一個政治的,即有政府的社會。權威和權力的問題是最重要的。(2)在這個社會中,階級分化以及深遠而廣泛的規則同時並存。貴族的權力和奴隸制都達到了極致;同樣如此的,還有廣泛的寬容和文化屏障的消除,這些屏障曾分離了希臘人和野蠻人、希伯來人和異教徒。(3)在這個社會中,財富和政治權力並進。一方面,在希臘或猶太王國中都不曾有這樣巨大的財富;另一方面也不曾有這般通過貿易而向世界的開放,以及發達的商業法和財產法。 羅馬人在目標和品格上的這些突出特點,在他們的藝術和文學尤其是建築中獲得了展現。希伯來人的最高藝術是他們的詩歌或預言詩,以及他們對惡的問題的戲劇性陳述。希臘人把他們對美的感受表現在所有的藝術門類中,但在他們的建築和雕塑中占主導的並非宏大,而是美。它表達出一種並非源於敬畏也並不脫離人類生活的宗教,或是愛國主題,如奧林匹克運動的勝利者。羅馬建築的主題包括神廟,大部分依照希臘的樣式建造,但它們最獨特的結構是為了公共的用途,例如橋樑、水渠、廣場;或者是讚頌榮耀和征服的紀念性建築,例如華麗的勝利拱門;或者是最終為了奢侈和公共景觀而造的建築,如浴池、劇院、馬戲場,對於最後這一類,鬥獸場巍然成了世界七大奇蹟之一。在文學作品中,學習拉丁語的大多數學生閱讀的文章是一份關於愷撒領導下的羅馬人走上征服之路的記錄,之後通常是政治危機引發的演講的例子。然而,人們通常認為,羅馬文學中最強大的部分是它的諷刺作品,那個時代的奢華、墮落以及政治問題為此提供了豐富的素材。 1.對於不同種族的特點以及這些特點一方面依賴自然的和生理的原因,另一方面依賴地理和其他環境條件的程度,我們迄今知之甚少,因而無法自信地說明為什麼羅馬人很早就展現出非同尋常的能力,充當了管理民族的角色。就他們的祖先而言,似乎與其他的歐洲民族——希臘人、凱爾特人、日耳曼人——相似。我們能夠搜集到的有關材料的數量也就那麼多。一小群強壯的戰士——在他們中,氏族和父權家庭高度發達——不斷地與鄰近的部落發生衝突,有時征服,有時在相互協調中合併,但很少會滅絕,直到它足夠強大而向統治的商業勁敵——迦太基人發出挑戰並征服了後者。此後,羅馬用無以匹敵的力量勇往直前,不僅征服,還要組織所征服的地區和民族,直到地中海成為羅馬的湖;而帝國從不列顛北部一直延伸到印度邊界,其中包括埃及、亞述、波斯和馬其頓早期帝國的領土。貿易路線獲得保障,道路延伸並統一了偏遠的地區,共同的語言使歐洲在其文化和文明上得以統一,即便它無法在帝國的東部區域替換掉希臘語。 統治和管理這一大片有不同種族和文化的疆域,需要比以往更加高度發展的政府。代表古老貴族家庭的元老院獲得了新的血液。新的官員不時被遴選出來,產生了一個適用於公民的法律體系,以及一個適用於羅馬各類居民和邊緣地區非公民的體系。有能力的年輕人在政府中看到了通往榮耀的道路。富人花費大量的錢財謀求選入政府,甚至那些並無家族財富可依賴的人們似乎也能借到大量的錢。他們的期待是:在羅馬當上幾任官員之後,將被政府委託管理一個行省。這將使他們有機會償還所欠的債務,並且聚斂一大筆財富。 我們對於羅馬帝國政府的看法,很可能強烈地受到其最糟糕統治者的壞名聲的歪曲。尼祿(Nero)比馬可·奧勒留更為人知曉。但對於羅馬政府的能力,我們必須牢記:儘管西歐帝國最終在蠻族人的入侵中消亡,它卻在奧古斯都的時代之後存在了四個多世紀;即便羅馬人不再天生就能運用好它的權威,它的模式卻在其他時代長存;它的形式和結構以及大部分由羅馬人所發展的法律依舊在歐洲及美國發揮作用,只是在後者程度稍低些。 2.從很早的時代起,那些作為征服者族群後裔的古老家族、貴族認為自己高於他們的家臣或附庸,高於那些在征服者的統治下被允許從事農業和其他手工業的被征服者群體。這些低等的族群、平民力圖爭取分享一部分權力,但成功程度不同。羅馬人總體上是自由的,他們允許被征服的或通過互相協調而聯合的不同部族和民族的人們獲得公民權。但是,那些貴族大家庭卻非常擅長把主要的權力掌握在手中,甚至當本來由他們所組成的元老院失去控制權後,社會的區別仍然存在。元老院之所以能夠保持這麼長時間,部分的原因是由於它(儘管有些勉強)不斷地從較低的階層中,尤其是從偉大的商業階層通常被稱作騎士的人中,吸納那些具有雄心的人。 最底層的是奴隸。早期羅馬公民大多數是農民,他們擁有少量的財產,和他們的僕人一起勞作。戰爭勝利的結果是:大量俘虜被奴役,並且在很多情形下受到殘酷對待。老加圖(Cato)[1]教導,要讓他們在不睡覺的時候不停勞作,儘可能地努力勞作,到年邁體弱時再把他們賣掉或遺棄。這些人人數眾多,在公元前74年,在角鬥士斯巴達克斯(Spartacus)的帶領下舉行起義;失敗後,有六千人在從卡普阿到羅馬的路上被釘在十字架上。一些奴隸受過教育。哲學家愛比克泰德就是這樣的。許多奴隸通過某種方式獲得了自由,被稱作自由民。這些人可能會進入貿易或零售業——較早的公民看不起的職業。之後,奴隸主不再擁有對奴隸的生殺大權,但奴役制度依舊是羅馬工業的基礎以及社會的因素。 然而,儘管存在著嚴格的等級區別,羅馬對於種族和語言之間隔閡的消解卻起著重要的影響。就語言和交往而言,羅馬只不過進一步發展了早在馬其頓帝國中希臘人已經開始的影響。但是,由於羅馬的統治代代延續,義大利、高盧、西班牙各民族逐漸遺忘了他們之間古老的世仇(feuds),成了大的聯邦的成員(作為公民或臣民)。雖然是通過強力維持的,和平時期的羅馬(The pax Romana)還是有團結、和諧的氣氛。它導致西塞羅和羅馬法官對人類統一和自由的不凡宣言,我們將在以下第二部分中對其加以引述。 3.羅馬的征服給某些公民階層帶來了巨大的財富。行省的長官們以及作為納稅農民的商人們發現,西西里和小亞細亞這些省是一個大金礦。長官依靠他所網羅的財產來償還債務並聚斂資源,以備未來需求。因為獲得和保持官位需要大量的資金,候選人可能會花費大量錢財給公眾散發食物、提供娛樂——「麵包與馬戲」(panem et circenses)。有錢的公民同樣把錢財揮霍在莊園、別墅、奢侈的洗浴、藝術品、宴會,以及一切當時所能提供的感官或精神愉悅的資源上。在羅馬,人們不僅能夠像在雅典那樣看到公共建築的宏偉,也能看到無與倫比的私人產業的奢華。諷刺家們刻畫了毫無節制的奢侈盛宴,並且抱怨這些所表現出來的品格的墮落。 但是,伴隨著財富所帶來的惡果,也有某種善。其一是對財富的擁有間接地提升了女人的地位,尤其是已婚婦女。在早期的父權制貴族家庭中,女人結婚時從父親的夫權(manus)轉到丈夫的夫權下。已婚的女子有著尊嚴,但在法律面前,她卻並不算是一個「人」(person)。用布賴斯(Bryce)的話來說,「人們很難想像一個人——她不僅是自由的且受到尊敬和有影響——對另一個人的徹底服從,就像古羅馬的妻子們那樣」。當財富和財產增長時,父親自然越來越不希望看到他女兒的嫁妝從他的家庭流到其丈夫的家族中。異於夫權婚姻[2]的其他婚姻形式允許妻子有更大的自由和獨立,它們漸漸取代了舊的方式。霍布豪斯說:「羅馬帝國的已婚女子比任何早期文明中的婦女更完全地是她自己的主人,除了埃及歷史上特定時期之外。而且必須補充的是,也比任何後來時期直至我們自己這一代的妻子都更如此。」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認為,雙方以及監護人的意見一致,對婚姻來說是根本性的。無疑,其他的因素也促成了女子地位的解放,但對財富和財產的擁有確實是有影響力的。 §2.道德觀念 在羅馬這樣一個社會中,重要的道德觀念自然與政府或商業的問題緊密地聯繫在一起。除了這些行為領域,人們可以設想,家庭會受到財富增長的影響;在他們的私人生活中,富裕的公民會傾向於一種能為他們奢侈的品位辯護的哲學。為了找到能夠解決他們的問題的指導觀念,羅馬人轉向了希臘人。他們天生並不具有哲學氣質。當然,正如每一個具有強健品格的統一群體所必然具有的,他們也有自己的習俗。家庭是父權制的;丈夫和父親對於整個家庭有絕對的權威,甚至在早期具有對孩子和奴隸的生殺大權。他們是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在早期很少有離婚的。但對我們而言,最為有趣和重要的觀念來自他們的政治和商業活動,而這些觀念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斯多亞學派的學說上。這些學說中體現在羅馬律法中較為重要的部分一直傳承到現代,不僅是我們的律法的成分,也是我們道德的要素,它們是:(1)作為普遍法則的來源的自然觀念;(2)作為自然的本質原則的理性觀念;(3)所有人都有理性因而是平等的觀念;(4)正義是對政府的正當檢驗的觀念;(5)義務的觀念。 1.我們在之前的章節中已經看到,希臘人爭執於政府和律法是自然的或約定的。亞里士多德指出了「自然的」這一詞語的雙重含義,它一方面指最原本的,另一方面指充分發展或完善的特點。從第二個觀點出發,亞里士多德論斷,國家是自然的,因為在其中,人們獲得了充分的發展。說到國家,希臘人很可能想到的是雅典或其他希臘城邦。亞歷山大的征服者在很大程度上瓦解了地域情結,希臘的斯多亞學派宣稱他們自己不是雅典的公民,而是世界的公民。但當羅馬人實際上把世界大一統起來時,統治任何地方的普遍法則的觀念獲得了具體的表達。世界不再是一幅由各具其律法和風俗的部落和民族所構成的拼圖,而是對於共通的人性的意識。這不僅在戲劇家特倫斯(Terence)的「我是人;人所具有的一切,我都具有(homo sum;humani nihil a me alienum puto)」中,也在西塞羅(Cicero)、塞內卡(Seneca)和法學家們的哲學著作中找到了表達。為了給約束整個世界的律法尋找充分的權威來源,羅馬的哲學家們採用了希臘的自然觀念,把自然視為容納一切的宇宙本質或秩序。如果可能的話,它甚至比諸神本身都更為根本,儘管在其他一些時候,它被稱作「永恆和不變的道德的神聖律法」。 2.在這一意義上,自然被斯多亞學派視為完完全全理性的。自然法則因此是理性和普遍的。 真正的律法的確是正確的理性,與自然一致,它滲透在一切事物中,持久和永恆;……更改、貶損或撤銷這一法則是不合法的。……它也不會對羅馬人是一種法則,而對希臘人則是另一種法則;一件事情今天是這樣,明天是那樣;它是對所有人在一切時代都持久和不變的法則;它實際上成了一切事物的共同的神、主宰和統治者。[3] 羅馬真實的律法發展賦予這一統治所有人的普遍法則的觀念以更為具體的背景。早期城邦的風俗和律法,自然來自構成統治階級的部落。它們後來被稱作公民法,或民法(lex civilis)。但在羅馬,也有很多居民並非公民,除此之外,還有來自偏遠地區的居民,他們常有一些貿易關係或試圖在羅馬政府那裡對他們的申訴尋求裁決。對於所有這些階層的人們,羅馬人逐漸發展了他們所謂的部落或民族法(ius gentium)。為了給這一律法引入某種一致性,法官自然會依靠所謂的「理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在斯多亞哲學的影響之下,他們制定了一些在他們看來由理性所規定的原則,比如「善的信念」,這通常是他們區分「嚴格的律法」和那些公平的、善的或符合人性的東西(ius aequum et bonum)。後者作為理性法則,同樣是自然法則。這是一個偉大的觀念,在人類被分割為各個地方性的群體的地方,它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一觀念在中世紀被沿襲,作為所有受羅馬文明影響的人們的永恆財富。通過著名的《查示丁尼法典》(Code of Justinian),它也成了東羅馬帝國的律法。 3.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認為,人有兩種類型:一種擅長指引,另一種則需要被指引和控制。這便是奴隸制的理由。而在西塞羅和塞內卡的著作中,則有了顯著的改變。就像已經指出的,斯多亞學派對自然的認識在於,它無非是理性的另一個名詞。諸神和人分有理性,這使得他們 成了同一個城市和聯邦的公民……人生而為了正義……沒有什麼東西比人跟人之間更相像、更同質和更相似。如果風俗的敗壞以及意見的不同沒有引起心靈的愚鈍,並且使他們偏離自然的軌道,那麼,一個人和他自己相似並不會比人們和人們之間相似得更多。因此,無論我們給人以什麼樣的定義,它必須包括全部的人類。[4] 塞內卡也這樣說:「我們都是來自一個共同的祖先、同一個世界。是命運讓一個人成了奴隸。」被奴役只是外在的,它只影響人的身體。身體可能隸屬於主人,但心靈是他自己的。律師必須承認奴隸制是一個事實,雖然有時通過限制主人的權力,狀況有些改善,但沒人想過要廢除它。然而,他們認識到,奴隸制是有違自然的。他們中的一個人,烏爾比安說,就民法而言,奴隸被認為什麼也不是(pro nullis);但根據自然法卻並非如此,因為在自然法看來,人人平等。另一位法官用了一句後來激動了美國和法國革命者的話寫道:「根據自然法,所有人生而自由。」有時候,預言家和思想家表達的思想註定要等幾年或幾個世紀才能實現。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思想也是如此。但是,這些羅馬思想家說的話讓他們名垂青史,這些話後來成了人類解放運動的口號。 4.正如律法是自然和宇宙的基本原則,律法和正義(它只不過是作為自然之真正律法的另一個名字)構成了我們稱之為聯邦的人類共同體的基礎。西塞羅說,聯邦是人民的事情,但人民並不是所有可能的人的聚集,而是通過一組律法和對公共事業的參與聯合起來的共同體。就像前一段落所提及的有關公平和自由的觀念那般,這一對聯邦的定義可能被視為一個理想而不是帝國中的現實狀況的寫照。然而,在奧古斯都統治之後的兩百年的和平時期中,帝國的法律中有很大程度的正義,使財產、商業和工業得到合理保障的共同福祉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了實現。就像公平和自由的學說那樣,法律和正義作為權威的真正檢驗的觀念,在後來的時代找到了真實的運用。我們可以在這樣的學說中,即律法是比國王本人具有更高的權威——英格蘭律師布拉克頓(Bracton)說的「法律造就國王(Lex facit regem)」——以及這樣的觀念,即基本的律法高於國王或立法者的意志中發現它的影響。後者在近代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5.最後,斯多亞學派對於義務的觀念,在羅馬道德中找到了合適的土壤。確實,義務是崇尚律法和政府的社會和政治系統的內在對應。西塞羅認為,有理性的人應當識別出理性的律法。作為人,自然賦予他以一種秩序、禮儀和得體感;他因而應當服從自然的法則並對榮耀的事物——honestum,與希臘詞語Kalon 最相近的羅馬詞語——的內在價值作出回應。作為社會的一員——這一點深深地植根在本性中——他不應當傷害他的同伴,或做任何破壞社會契約的事情。簡言之,義務是我們對我們之存在的法則的回應。 參考文獻 Cicero,Laws,Republic,Offices;Carlyle,Media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Vol.I.,191;Voigt,Das jus naturale,aequum et bonum und jus gentium der Römer,1856-1875. * * * [1] 老加圖是羅馬共和國時期的政治家、國務活動家、演說家,公元前195年的執政官。——譯者 [2] 在古羅馬的夫權婚姻中,妻子生活中的一切事項均由丈夫掌管,即丈夫可對妻子行使夫權。——譯者 [3] 西塞羅:《共和國》(Republic),第3卷,第22頁。 [4] 西塞羅:《法律篇》(De Legib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