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 第三十一章

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與他們的君主國變革的關係 第一節 官職和封地的變化 起初,伯爵們被派到他們轄區任期一年。不久,他們就用金然買來了繼任的官職。人們早在克羅維斯的孫子統治初期就找到這樣的一個例證。一個叫做貝歐尼烏斯的人是奧賽爾城的伯爵。他派自己的兒子攜重金去穆莫路斯獻給貢特蘭,以使他繼任官職。他的兒子也為自己出錢,得到了父親的位置。君王們已使他們的恩賜開始腐化。 儘管按照王國的法律,封地是可以撤銷的,但是並不可以任意而專斷地授予或隨意撤銷封地。這種權利通常是國家代表會議的主要討論議程。人們完全可以這樣認為,封地與伯爵的爵位一樣產生了腐敗,人們可以出錢來繼續維持封地的所有權,就如同人們出錢獲得繼任的伯爵的爵位一樣。 在這一章的後面,我將使人們看到,君主的恩賜,有時是暫時的,有時卻是永久的。有時法院想撤銷他所賜給的恩賞,便會引起全國的普遍不滿,不久人們就看到了法蘭西歷史上著名的革命的爆發,這場革命的樹期便演出了處死布倫荷那令人甚為驚愕的一幕。 布倫荷王后既是一位國王的女兒,又是另一位國王的姊妹,還是另一位國王的母親,至今她還以某些無愧於古羅馬市政官或總督般氣魄的公共建築工程而聞名於世。她具有令人稱讚的治國天賦和天賜的優良品質,長期為人所敬重。突然間卻受到另一位君王[1]如此長時間的,如此令人髮指和殘暴的酷刑。這位君王的權威在國內並不十分鞏固,要不是布倫荷因為某些特殊原因而失去了國人愛戴的話,所發生的這一切就會使國人不可思議。格羅大利烏斯指責她害死了十位君王,但其中兩位是格羅大利烏斯親自處死的,其他幾位君王之死是由於命運或另外一個王后的奸詐所致,而且一個聽任讓·佛列德貢德的君王是在自己的床榻上安然故去,而反對懲罰她十惡不赦的罪行的國家對布倫荷的罪行漠然視之。 布倫荷王后被放在駱駝上,在所有軍隊面前遊街示眾,這表明整個軍隊對她的唾棄和厭惡。佛烈德加利烏斯說過,格羅大利烏斯是布倫荷的寵信,他羞辱過貴族,剝奪了領主們的財產以填充國庫,所以沒有人能肯定他還能保住原有的職位。軍隊密謀反對他,最終他被刺死在自己的帳篷里。布倫荷王后或許是要為他的死來進行報復,或許是繼續實施格羅大利烏斯的做法,進而被整個國家所厭惡。 滿懷獨攬國政野心的格羅大利烏斯同時也充滿了可怕的復仇心。他清楚地知道,如果布倫荷的子女掌握國政大權的話,必定沒有他的活路。於是他參與了一個對自己不利的陰謀。或許他太不高明,或許被形勢所迫,竟扮演了布倫荷的指控者的角色,並用令人恐怖的手段懲罰王后,以警示天下。 瓦那卡利烏斯是陰謀反對布倫荷的重要人物。他擔任著勃艮第的宰相。他希望在他在活著的時候不被撤職[2]。因此,這位宰相的情況與法蘭西領主的情況不盡相同。這個職務的權威開始與國王的權威相分離。 布倫荷不明智的攝政激怒了全國。當法律仍有效地存在著的時候,沒有人抱怨封地被剝奪,因為法律並沒有將封地永久地給予她。但是,既然是用貪婪、惡劣的行為和腐敗的手法取得了封地,當人們用惡劣手段奪去他們用惡劣手段得來的東西的時候,人們就會怨聲載道。如果取消恩賜的動機是為了增加公共財產的話,人們也許不會抱怨什麼。不過,當時的人們主張的是秩序,但腐敗行為卻肆無忌憚。當時人們要求擁有動用國庫的權利,藉此肆意揮霍國庫財產。恩賜已不再是服務的報酬和希望了。布倫荷試圖用某腐化的風氣來糾正先前腐化的流弊。她的出爾反爾並非是精神軟弱的表現。忠臣們和高級將領預感到自己的末日即將來臨,於是他們就率先將她送上了不歸路。 我們非常缺乏當時發生的一切事件的資料。年代史的編纂者對這段歷史的知識與今天村夫們對當今的歷史知曉程度相差無幾,所以他們對歷史的記述空泛無物。所幸的是我們掌握格羅大利烏斯為革除流弊在巴黎會議上制定的一部《律令》。這部法律使人們可以看到是他排除了引發那次革命的某些因素。一方面,他在此確認了先輩國王給予和肯定的所有恩賜,另一方面,他規定一切剝奪忠臣或義士的恩賜都得予以返還。 這不是這位國王在這次會議上所做了惟一讓步,他規定,對所有反對僧侶特權的行為都要加以改正。他減弱朝廷對主教選舉的影響。他還規定,取消所有新的貢賦,不再徵收任何自貢特蘭、錫治柏和查爾柏立克以來所設立的通行稅。這也就是說,他取消了佛烈德貢德和布倫荷攝政時期所制定的一切。他還禁止把羊群趕人私人的山林。下面我們看到,這項改變比上面所講的更為普遍,並且擴展到了整個民事事務中。 第二節 民政是如何改革的 至此,我們看到了一個國家的國民對他們的主人們的喜好或行為產生急躁情緒和輕蔑態度。我們看到了他們如何調整與主人之間的衝突,並強制主人們重歸於好。但是,以前人們還沒有看到國家做過此事。他們把著眼點放在社會的現狀上,冷靜地審視其法律,補充法律上的欠缺,抑制強暴,節制權利的濫用。 佛烈德貢德和布倫荷的攝政具有強制性,並充滿豪膽粗暴和蠻橫無理。在強權之下與其說是使整個國家的國民驚恐不已,不如說是使國民警醒。佛烈德貢德曾以他的弊惡為他自己的弊惡行為辯護。他用投毒和暗殺為他的投毒和暗殺行為辯解;他的行為使得他的罪行的因私的屬性多於因公的屬性。佛烈德貢德惡貫滿盈,而布倫荷使人畏懼的地方更有甚之。在這次危機中,國民不滿足於安定的封建政體,從而制定了健全的民事政體的法律。不幸的是後者比前者更為腐敗,這種腐敗由來已久,從某種意義上說,風俗上的流弊多於法律的流弊,因此,這種腐敗更危險。 在格列高里·德·都爾的法蘭西歷史書和其他歷史文獻中,一方面,我們看到了一個兇殘、野蠻的民族,另一方面看到了同樣兇殘、野蠻的國王們。這些君王是群殺人狂,而且是極不公正和殘酷的,因為整個民族也具有同樣的特徵。基督教有時似乎使他們變得溫和了一些,那是因為基督教對罪犯施威的緣故。教會用他們聖人的神奇感召力抵禦他們,以保護自己。國王們不敢褻瀆神靈,因為他們害怕因褻瀆神靈罪而受到懲罰。但除此之外,他們仍舊在盛怒之下或在冷靜之中犯下累累罪行,做出各種不公正的事。然而,神明對他們所犯的罪行和不公正的行為並沒有立即伸出懲罰之手。我已經講過,法蘭克人非常能容忍有殺人嗜好的國王們,因為他們自己就是劊子手。他們對自己國王的不公正和掠奪行為並沒有感到驚奇,因為他們與他們自己的國王們一樣,原本就是掠奪者和非禮之人。當時國王們制定了一些法律,但是,他們卻以稱為「訓諭書」的文書[3]推翻了這些法律的敕書,使得這些法律成為一紙空文。這種敕書與羅馬皇帝們的「敕答」幾乎相同,這或許是因為這些君王採用了羅馬皇帝的習慣做法,或許是自己的天性所致。在格列高里·德·都爾的著作里,我們可以看到,他冷酷無情的兇殺行為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他們不做任何質詢,便將被告處死。他們發布所謂「訓諭」、縱容非法婚姻、轉移財產、剝奪親族的權利、要求和修女結婚。實際上,他們沒有單獨制定關於自己活動的法律,但是他們卻私自終止實施過的既定法律。 格羅大利烏斯的詔諭棄除了所有這些流弊。沒有人再會不經質詢而被判罪。親族總是可以按法律規定繼承財產。那些允許娶少女、寡婦或修女的「訓諭」均為無效。對那些堅持和使用這類「訓諭」的人將嚴加懲處。如果該詔書的十三、十四、十五條不是因為時間的久遠而殘缺的話,我們會準確地知道該詔諭關於「訓諭」的有關規定。我們只找到了第十三條的頭幾句話,它規定「訓諭」必須得到遵守。這不能被認為是以上所講的被法律廢除的那個「訓諭」。我們還有這位君王制定的另一個條例,這項條例與該詔諭有緊密聯繫,它對所有訓諭的流弊絲毫不差地加以糾正。 的確,巴路茲先生髮現這個既無發布時間,又無發布地點的條例,就將其算做格羅大利烏斯一世制定的法規,而我卻認為它們屬於格羅大利烏斯二世。我有以下三個理由。 1.這項條例講,國王將保留他父親和他祖父給予教會的豁免權[4]。查爾柏利克是格羅大利烏斯一世的祖父,他並不是基督徒,而且出生在君主王朝建立之前,他能給予教會什麼樣的豁免權呢?但如果把這道詔諭看做是格羅大利烏斯二世所制定的話,他的祖父則是格羅大利烏斯一世本人,格羅大利烏斯一世曾為他的兒子克拉姆之死贖罪,他給予教會很多恩惠,他甚至准許他的兒子與妻子和子女一起被處以火刑。 2.這項條例所試圖剷除的流弊一直延續到格羅大利烏斯一世死亡之後,而在積弱的貢特蘭,殘暴的查爾柏立克和佛烈德貢德以及令人厭惡的布倫荷攝政統治時期,這些流弊的盛行之之風達到了頂峰。如果格羅大利烏斯一世曾嚴厲地遏制過的流弊又在重新到處蔓延的話,國民們怎能容忍其泛濫而不群起而攻之呢?在查爾柏立克二世重新施行舊有的暴虐政策時,國民迫使他頒布讓人們在審判中尊重法律和習慣的命令,而在過去,國民為何不會像對待現在的君王那樣行事呢? 3.最後一個理由是,這個條例是為剷除流弊而制定的,不可能與格羅大利烏斯一世產生關聯,因為在羅大利烏斯的統治時期,王國里並沒有不滿情緒。而且他的權威極為鞏固,尤其是在人們所假設的這個條例的制定時期。反之,這一切卻與格羅大利烏斯二世當朝時所發生的事件相吻合。這些事件曾引起王國政治的一次革命。我們應該用法律來闡明歷史,用歷史來闡明法律。 第三節 宰相的職權 我已經說過:格羅大利烏斯二世曾經約定瓦那卡利烏斯的宰相一職將終生不被撤換。但是這次革命卻引起了另一種現實。此前宰相直接隸屬國王,此時這一職位屬於國家了。此前宰相是由國王指定,而現在則由國民選舉。革命前,梯歐多立克任命格羅大利烏斯為宰相,佛烈德貢德任命讓·蘭第立克為宰相。但自革命之後,宰相便由國民選舉了。 因此,我們不應該像一些作家那樣,把這些宰相與那些在布倫荷死亡之前的宰相相混淆。在勃艮第人的法律中我們可以看到,在他們的國家裡宰相的職位並不是國家的最高長官之一。在法蘭克人的國家君王的統治初期,這一職位也算不上最為顯赫。 格羅大利烏斯安定了那些擁有職位和封地者的人心。瓦那卡利烏斯死後,這位君王在德洛伊召開全體會議,在會上他問領主們,由誰來接替瓦那卡利烏斯的職位。眾領主高喊他們不願意參選,只懇求君王恩准某人就職,並稱已將自己託付給君王。 而達果柏卻效仿了他的父親,將君主國的權利集於一身,國民信任他,而不選舉宰相。這位君王自然心安理得,另外又被自己的勝利而陶醉,於是他又重新啟用了布倫荷的施政計劃。然而這一計劃的實施卻很不成功。斯克拉旺人任意攻擊奧斯特拉西亞的「忠臣」,迫使奧斯特拉西亞的「忠臣」回到了自己的家鄉。奧斯特拉西亞的邊境地區便白白斷送在蠻族人的手中[5]。 因此他作出決定向奧斯特拉西亞人割讓奧斯特拉西亞,連同一個國庫一起讓給他的兒子錫治柏,並將王國的政府和王宮管理權交給了科隆的主教古尼柏和阿達爾濟茲公爵。佛烈德加利烏斯沒有敘述出當時所定條款的細節,但國王在他的各條例里對這些條例加以確認,使奧斯特拉西亞的危機得以解決[6]。 達果柏在彌留之際將他的妻子捻特季爾德和他的兒子克羅維斯託付給了貽佳。鈕斯特利亞和勃艮第的「忠臣」們選擇了這位年輕的太子作為他們的國王。貽佳和捻特季爾德主持朝政,他們把達果柏過去拿走的財產全部返還。因此鈕斯特利亞和勃艮第民眾的抱怨停止了,像奧斯特拉西亞的抱怨停息一樣。 貽佳死後,王后捻特季爾德讓勃艮第的領主們將佛羅卡都斯選為宰相。佛羅卡都斯曾給勃艮第王國的主教和主要的領主致函,在信中向他們發誓要始終如一,也就是說在他健在之時,能夠終身保留他們的榮譽和官職並且立誓確認了自己的諾言。《王室宰相》一書的作者將這一時期作為宰相治理王國的開端[7]。 作為勃艮第人的佛烈德加利烏斯對於我們所談及的革命時代勃艮第的宰相們的了解程度,遠比奧斯特拉西亞和紐斯特利亞所記述得多。但是,由於用同樣的理由,在勃艮第所制定的那些條款,也同樣在奧斯特利亞和紐斯特利亞制定了。 國民相信,把權力交給他們自己所選擇的宰相,要比交給國王任命的宰相要穩妥些。他們對自己所選擇的宰相可以提出一些條件,而國王任命的宰相的權利則是世襲的。 第四節 從宰相的制度中所能看到的國家特點 國家已有了一個國王,而國家的政府又要選出一個人來施行王權,這看上去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但是,即使不談當時的情況,我想法蘭克人在這方面思想的淵源由來已久。 法蘭克人是日耳曼人的後裔。塔西佗說過,日耳曼人是根據貴族血統來選擇他們的國王的,而選擇首領的標準則根據其剛毅程度[8]。在黎明時期,諸君王和宰相們就是如此。前者為世襲,後者則是選舉出來的。 毫無疑問,一些國王站出來,向那些願意跟隨的人自薦為首領,以進行某種冒險的活動。這些君王在大部分情況下總是把國王的權威和宰相的權力集中在他們個人身上。他們的貴族血統賦予了他們國王的資格,他們的勇敢又使那些被選為首領的人自願跟從他們。正是因為王權的威嚴,我們早先的諸國王成為法庭和代表會議的首領,並制定出這些法律,由代表會議通過。正是公爵或首領的資格,使他們能率領千軍萬馬遠征疆場。 為了了解初期法蘭克人在這方面的特點,人們只要看一下法蘭克人阿波伽斯特斯的行為就足夠了。瓦連提尼耶諾斯曾經把軍隊交給他指揮。他卻把這位皇帝軟禁在皇宮裡,還不允許任何人與皇帝談論軍政事務。阿波伽斯特斯當時所做過的事情也正是後來柏彬人的所作所為。 第五節 宰相們如何取得軍隊指揮權 在國王們指揮軍隊的年代裡,國家絲毫也沒有想到推舉軍隊首領。克羅維斯和他的四個兒子作為法蘭西人的首領,並且統率著他們從勝利走向勝利。狄歐德柏的兒子是一位年輕、軟弱,而且多病的君主;他是第一個蟄居宮中的君王[9]。他拒絕去義大利討伐納爾塞斯;又憂心忡忡地看著法蘭西人推選了兩個軍事首領,率領他們去那裡征戰。格羅大利烏斯一世的四個兒子中的貢特蘭是最不屑於指揮軍隊的;其他的君王也仿效他。為了不至於使軍隊的指揮權落入他人之手,他們就將軍隊的指揮權託付給某幾個首領,或是公爵。 於是便產生了諸多不便。紀律喪失殆盡;人們不知什麼是服從。軍隊恰恰成為國家的禍害;軍隊在未到達敵方陣地時,已經是滿載搶掠的物品了。格列高利·德·都爾在他的書中曾對這些弊端做過生動的描述。貢特蘭說:「我們沒有承襲祖先獲得的良知,又如何去獲得勝利呢?我們的國家已不是從前的國家了……」怪哉!自從克羅維斯的孫子開始,這個國家已經腐化了。 鑒於此,人們自然而然地設立了單一的公爵。這個公爵擁有統領不計其數的、忠實於王室卻不懂自己義務的類似近臣的權職;這個公爵負責建立新的軍事紀律,並且統領一個只知道內戰的國家與敵人作戰。於是,人們將權力賦予宮廷中的群臣們。 群臣們的最初權力是管理皇家的經濟事務。隨後他們協同其他軍官管理封地;最終,他們便單獨封地了。他們同時擁有戰爭事務管轄權和軍隊的指揮權;這兩種管理功能極有必要與其他兩種職務聯繫在一起。當時,招募軍人比指揮軍隊更為困難;誰又能比那些能夠給予人們「恩賜」的人物更適合於擁有這種權力呢?在這個獨立而好戰的國家裡,勸誘應多於強制;應該將死去領主的封地給予人們,或讓人們希望得到它;應該不斷地犒勞民眾,並且使人們憎惡偏愛心。所以,管理宮廷的人應該成為軍隊的將領。 第六節 黎明時期王權衰敗的第二階段 自從布倫荷服刑之後,群臣們在國王之下治理著國家;雖然群臣們指揮著戰爭,然而國王仍然是軍隊的最高統帥,群臣們和國民在他俯視之下進行著戰爭。但是,由於柏彬公爵與他的宰相在梯歐多立克之戰的勝利降低了國王們的地位;而查理馬特爾與他的宰相在佛洛哇之戰的勝利進一步降低了國王的地位。奧斯特拉西亞兩次戰勝紐斯特利亞和勃艮第,於是他的宰相一·職就像專屬柏彬家族似的,而且這一宰相權威高於其他所有的宰相,柏彬家族也優於其他家族。勝利者們擔心某個代理人無法將國王控制在手中而引起動亂。於是,他們將國王們禁閉在深宮中,就像將他們囚禁在監獄裡一般[10]。每年一度,他們將國王推出向人民展示。此時,國王們頒布各種政令,然而實際上都是些群臣們的政令,國王們回答著各國大使們的提問,實際上是群臣們在做回答[11]。這就是史學家們向我們記述的由群臣們支配國王們的時代的情形,那時的國王屈從於他們的臣子們[12]。 國民們對於柏彬家族的狂熱達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他們竟將柏彬家族的一個尚處幼年的孫子立為宰相[13],還將他設置於某個所謂的達果柏王之上,這完全是將一個虛幻的偶像置於.另一個臆造的幻影之上。 第七節 宮廷宰相支配下的重要職位和封地 宮廷的眾臣無意使地位和官職頻繁地更換。他們之所以能夠實施其統治,完全是因為他們保護了貴族的官職。因此,重要的官職依然能夠享用終生,這種慣例被逐漸確定下來。 但是關於封地的事宜,我有一些特殊的看法。我不懷疑從那個時代起,絕大多數封地都變為了世襲領地。 在《安得利條約》里,貢特蘭和他的侄子柴爾德柏都承擔其義務,他們力圖維持從前君王們所賜予忠實君王的近臣們和教會的種種恩惠;此法還允許國王們的王后、公主、遺孀們依據國王的遺囑從國庫中獲取財物的永久性權利[14]。 馬庫富斯在他的宰相時代就撰寫他的《法式書》。在其中的某些法律定式中,可以看到國王不但將某些封地賜予某些個人,還賜予他們的後嗣[15]。這些法律定式既然被視為生活中司空見慣的行為,那麼也足可以證明,在黎明時期的末代(第一朝代),一部分封地已經過渡為世襲領地。當時的人們還遠不具備「轄地神聖不可剝奪」的觀念;這種觀念是極為近代的思維,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在實際中都是當時的人們不曾知曉的。 關於這種思維,我隨即能夠列出事實依據。如果我們能夠指出有某一個時期不給予軍隊恩賞,也不提供任何資金維持其生存的話,我們的確可以肯定舊有的恩賞制度已經被取消。這便是查理馬爾特執政時期。他建立了一些新的封地,但這些封地卻與舊時的封地有著很大的區別。 當國王們開始給予永久性恩賞的時候,無論是由於政府滋生腐敗,或者是律令本身規定國王有義務不斷地提供酬勞,國王們開始這樣做與其說是想使封地永久化,不如說不想使伯爵領地永久化,這是在情理之中的事。喪失某些土地無礙大局,放棄重要的職位就意味著喪失權力本身。 第八節 自由土地怎樣變為封地 將自由土地變為封地的方法在馬庫富斯制定的一條法律定式中可以找到。土地的所有者將土地獻給國王,國王再將這些土地作為一種被稱為「使用權益地」或「恩賞地」的形式返還給土地奉獻者;土地奉獻者又向國王指定自己的繼承者。 為了探尋土地所有者為何改變自由土地的原因,就得像墜人深淵一般,去探究當時貴族們古老陳舊的特權;這些貴族們十一個世紀以來,周身布滿了塵埃、血跡和污泥。 擁有封地的人們享有極大的利益。當他們受到傷害時得到的和解金比自由人豐厚得多。從馬庫富斯制定的法律定式中可以讀到,「殺死國王所封朝臣的人要被斥罰和解金六百蘇」,這便是國王所封朝臣的特權。這種特權在《撒利克法》和《萊茵河畔法蘭克部族法》中得以確立。這兩項法律都規定由國王所封朝臣的死亡應得和解金六百蘇,而一個自由公民的死亡則僅有二百蘇的和解金,諸如法蘭克人、野蠻人或是在《撒利克法》籠罩之下生存的人們都是如此;而一個羅馬人的死亡卻僅有一百蘇。 這並非國王所封朝臣們惟一的特權。我們應該知道,如果某一個人被傳喚受審而拒不到庭,或是不服從法官的指令的話,他將被告喚去面對國王;如果他仍然不到場的話,就會被排除在國王的保護之外,而且沒有人收留他,甚至不給他提供麵包。如果他出身於普通人家,他的財產將被沒收;但是,如果他是國王所封的朝臣,就不會如此境遇了。前者由於拒不到場,會被定罪;後者卻不然。前者即使是極輕微的犯罪,也要受到沸水立證的懲罰,而後者只有在犯下兇殺罪的情況下才會受到此種審判。在最後審判時,也不得強制國王所封的某個朝臣作出不利於另一個朝臣的誓言。此類的特權不時地增加;卡爾羅曼的赦令給予朝臣們這樣一個榮譽,那就是並不強制他們自己立出誓言,而只是通過其他的朝臣們的嘴這樣做。此外,如果享有這種榮譽。的人不去從軍的話,對於他的懲罰,只是在他未去服兵役期間禁止吃肉、飲酒;然而一個自由人如果不跟隨伯爵去征戰的話,就要被處以罰金六十蘇,而且要服役至交付此項罰金為止。 因此,我們可以想像得到,那些不是國王所封朝臣的法蘭克人,更有甚之的則是羅馬人都竭盡全力試圖成為國王的朝臣;而且為了不使土地被剝奪,便想出一個辦法,就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國王,再由國王以封地的方式返還給他們,隨後向國王指定其土地繼承人。這種做法被長期沿用;在第二時期(第二朝代)的動亂年代尤為盛行;那時所有的人都需要某個人成為其保護者,並且力圖與其他領主聯合起來,進入一個被稱之為「封建君主國」的社會。因為,所謂的「政治君主國」已不復存在[16]。 這種做法在第三時期(第三朝代)仍然繼續實行著,從當時的某些條例中能夠看到;要麼土地所有者將自己的土地獻出,又用同樣的方式將其收回;要麼首先宣布其土地為自由領地,然後又稱這些土地為封地,這就是所謂的「收回的封地」。 這樣做並非可以證明,擁有封地的人就如同一個善理家政的家長一般管理著封地。儘管自由人竭盡全力試圖獲得封地,然而他們對待這類財產的方式,仍然如同我們如今管理用益權一樣。鑒於此種原因,我們看到君主查理曼極為謹慎,且小心翼翼地制定了許多法規阻止人們為了自己產業的利益而貶低封地的神聖地位;這種做法只能證明,在他所執政時期,絕大多數的恩賞是終身享用的,鑒於此,人們對於自由土地的關注程度要大於對恩賞的關注;但是,這並沒有阻止人們熱中於成為國王所封的朝臣,而心甘情願地作為自由人。鑒於種種理由,某個領主可以任意處置其封地的某一些特殊部分,但卻不情願喪失自己的爵位。 我完全理解查理曼在他的赦令中的抱怨所在,那是由於某些地方有人將封地作為產業給予他人,隨後又作為產業買了回去。然而,我並沒有說人們在產業和用益權之間更鐘情於前者。我只是想說,當人們如同我上述談及法律的定式一樣,將某一塊自由土地轉變為可以作為世襲封地的時候,可以從中獲取巨大的利益。 第九節 教會的財產怎樣被改為封地 國庫的財產除了作為國王的恩賜藉以誘使法蘭克人去進行新的冒險行為之外,不應有其他的用途;從另一個角度說,新的冒險行為可以使國庫的資產有某種程度的增加;如同我已經陳述過的,這會被稱之為民族的精神。然而賞賜資產已經被導入歧途。我們從克羅維斯的孫子的一篇演講中看到這種情形,他在演講中抱怨說,國庫的財產幾乎都被教會侵吞。 他說:「我們的國庫已經空虛;我們的財富已經被轉移到了教系手中。只有主教們在統治著一切;他們聲名顯赫,我們卻已風光不在了[17]。」 這就促使那些不敢觸動領主們的群臣們去劫掠教會;柏彬之所以進入紐斯特利亞的理由之一,就是受主教們的請求,去阻止國王們,也就是群臣們的冒險計劃,因為他們會將教會的財產洗劫一空[18]。 奧斯特拉西亞的群臣們,也就是柏彬們家族,對待教會的態度要比紐斯特利亞和勃艮第的群臣們的·所作所為寬和些,在歷史記載中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據歷史記載,僧侶們極為欣賞柏彬們對宗教的樂善好施和慷慨大度。柏彬們也各自身居教會的各種最高職位。正如同查爾柏立克對主教們所講的一樣:「一隻烏鴉是不會啄掉另一隻烏鴉的眼睛的。」 柏彬征服了紐斯特利亞和勃艮第;由於他是以教會遭受壓迫為藉口而消滅了那裡的眾臣和國王,所以他不能再洗劫教會,而與他所標榜的信條相違背,而使人們看到他在捉弄國民。但是征服了兩個龐大的王國,並且消滅了反對黨,這使他有足夠的資財滿足他的將領們的欲望。 由於柏彬作為僧侶的保護神,也就成為了君主國的主人。但是,他的兒子查理馬特爾卻只能以壓迫維持其統治。這位君王看到皇家的財產和國庫的資財的一部分被貴族終生享用,還看到僧侶們從富人和窮人手中收受物品,甚至還獲得了大量的自由土地,所以他便開始搶掠教會了。而且第一次分封的領地此時已不復存在了,他重新進行了第二次土地分封[19],為了他自己和他的將領,大量攫取教會的財產,甚至包括教堂也被占據;這樣做的結果反而杜絕了一種弊病,一種有別於普通弊病的社會頑症,正因為它超乎尋常,反而更為容易醫治。 第十節 僧侶的財富 在三個朝代期間,僧侶們接受了大量的財物,應該說他們數次接受了王國中幾乎所有的財物。然而,如果說國王們、貴族們以及普通百姓既然能夠找到給予他們財物的方法,他們也就能夠找尋到剝奪僧侶們財物的方式。對於宗教的虔誠使人們在黎明時期(第一朝代)修建了大量的教堂;但是尚武精神又使人們將這些教堂給予了軍人,軍人們將它們分給了自己的子女。有多少僧侶的份地被割去了呀!第二時期(第二朝代)的君王們又對教會慷慨相助,大量布施。而日耳曼人到來後,卻大肆搶掠,尤其對神父和修士進行迫害,他們搜尋修道院,監視某些宗教設施,因為他們將自己的偶像遭到破壞以及查理曼所有暴行歸咎於僧侶們。他們認為是查理曼迫使他們先後逃亡到北方。四五十年間的積怨和仇恨使他們難以忘卻。在這種氛圍中,僧侶們要喪失多少財產呀.!此時僧侶已所剩無幾,也沒有僧侶要求返還喪失的財產。無論如何只有等到第三時期(第三朝代)對宗教的虔誠使大興教堂、大量捐獻土地的風潮再起。在那個時期,普遍和生硬的見解剝奪了俗人的所有財產,如果他們都是些相當實誠的人便更是如此。然而,如果說僧侶們具有野心,那麼俗人亦如此;即使亡者捐出其遺產,繼承者也會設法將其收回。因此,領主們與主教們,紳士們與神父們之間的紛爭屢見不鮮;僧侶們在這期間所遭受的傾軋肯定是巨大的,因為他們不得不依駙在某些領主的保護之下;而這些領主在某一時期保護著他們,但是爾後卻壓迫起他們了。 第三時期(第三朝代)開明的朝政已經允許僧侶們積累自己的財富。卡爾文教徒出現了,他們可以在教堂中找到的金銀器皿全部鑄成錢幣[20]。僧侶們為保全其財產是何等地煞費苦心!然而,他們卻無法保證自己的生存空間,當他們施展各種伎倆論證其財產歸屬權之時,人們卻在焚燒他們的檔案了。他們試圖向始終破落的貴族討回其不再擁有的財產,或是已通過無數種方式抵押已經喪失的財物時,難道不是徒勞無益的嗎?僧侶們從前總是在獲取,又總是在喪失,現在又試圖去獲得。 第十一節 查理馬特爾時代歐洲的情形 大肆劫掠僧侶的查理馬特爾卻處於極為幸運的境地。軍人們對他既畏懼又愛戴;他為軍人們而竭盡全力,並且尋找藉口與撒拉森人作戰;由於他對僧侶們不屑一顧,僧侶們也對他恨之入骨;教皇意識到拉攏他的必要性,向他伸出雙手;眾所周知,格里高利三世派遣了一名著名的使節去拜會他[21]。這兩種力量緊密地結合了起來,因為它們是相互利用和依存的。教皇需要得到法蘭克人的支持,從而去反對倫巴底人和希臘人;查理馬特爾也需要教皇壓制希臘人的囂張氣焰,鉗制倫巴底人,從而提高他自己在國內的聲望,藉以穩固自己以獲得的頭銜,並且使自己或子女能夠獲取可能的頭銜[22]。鑒於此,他的打算是不會落空的。 奧爾良的主教聖歐奢利烏斯看到的一個「怪誕的天象」[23]驚動了四方的君主。有關這個問題,我得引用一封在蘭斯集會的主教們寫給入侵禿頭查理領土的日耳曼國王路易的信件的內容,因為這封信可以使我們清楚地了解當時事態發展的狀況和事物的精神實質。主教們說:「聖歐奢利烏斯被掠上天去;他看見了在聖人們的命令下,查理馬特爾在地獄[24]中受盡苦刑;那些聖人們本應陪同耶穌參與末日審判的;查理馬特爾之所以提前被處以這種刑罰,是因為他大肆掠奪了教會的財產;因此,所有捐助施捨者所犯下的罪孽[25]都應由他承擔;柏彬王曾為此召集了一次會議;他要求將一切可以收回的屬於教會的財產返還給教會;由於他與阿規丹的魏佛爾公爵發生了糾紛,所以他只收回了其中的一部分財產。於是他便出具了有利於教會的一些名為『暫行權利』的執照[26];他還規定俗人占有的教會財產應該繳納所謂什一稅,每一所房子的主人還要繳納十二德尼爾;查理曼曾將財物賜予別人,但是恰恰相反的是,他又為自己和他的繼任者頒布一道赦令,約定永遠不將教會的財產給予他人;這一約定都被事先記錄在案,他們中的許多人甚至聽到兩位國王的父親『寬容路易』敘述這件事。」 主教們談及的規章是在萊布第因召開的主教會議上制定的。這一規章對於教會的益處在於使人們對教會財產的擁有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之中;教會可以對其財產的擁有者徵收什一稅,並且從屬於教會的每一所房屋的主人手中獲取十二德尼爾。然而,這只是一劑治標的藥物;頑症的弊端卻依然如故。 這種做法甚至遭到了反駁。而柏彬被迫頒布了另一條赦令,命令擁有教會財產的人不但要繳納什一稅和住宅金,並且命令他們維護隸屬主教管轄的地區以及所屬的所得房屋,否則他們將受到「喪失所得財產的享有權」的懲處。爾後的查理曼又重新修訂了柏彬的這一條規章。 在這封信中主教們提到,查理曼承諾了他自己和他的繼任者不再會將教堂的財產分給軍人,這與他為了解除僧侶們在此問題上的恐懼感而在八O三年通過愛克斯拉沙柏爾頒布的赦令別無二致;但是,已經被瓜分的財物仍然不能收回[27]了。主教們還指出,鑒於同樣的理由,「寬容路易」繼續了查理曼的做法,未將教堂的財產分給士兵們。 然而,舊有的弊端根深蒂固,「寬容路易」的兒子們統治時期,俗人們就將教土們安置在教堂中,或是未經主教允許就將教士們驅逐出去。而教堂卻由他們自己的繼承者瓜分。當人們肆無忌憚地侵占教堂之時,主教們除了撤走聖人們的骸骨之外別無他法。 孔皮埃涅的赦令規定,國王的欽差大臣可以在主教們同意[28]陪同下,蒞臨和巡視所有屬於他的寺院。這條具有普遍意義的規定證明了一個普遍存在的弊端。 這並非說明缺乏將財產返還教會的法律規定,教皇曾經責難主教們疏於重建寺院之後,主教們便致信禿頭查理,表示他們並沒有被這種責難所觸動,因為他們是無辜的;他們提醒國王陛下曾在無數次的國民全會中就此允諾、作出決議、加以規定。確實,類似的決議曾在九次國民全會中形成過決議。 人們總是在爭論不休。當諾爾曼人到來後,所有人的看法都一致了。 第十二節 什一稅的設立 柏彬王執政時期所制定的法規,使教會力圖減輕其災難的希冀多於實際解除他們痛苦的行動。查理曼覺察到財產都掌握在軍人手中,就如同當年的查理馬特爾所看到的一樣,那時公共財物都控制在僧侶們手中。人們試圖從軍人手中收回已分給他們的財產是極其難以做到的。收回財產的做法從事物的性質而言也是難以操作的。從另一個角度說,也不應該使基督教因為缺乏教士、教堂和教化而歸於消亡[29]。 這便促使查理曼設立了什一稅。這是一種新的財產形式,而且對於僧侶們具有益處,因為,它是專門給予教會的財產,將來有朝一日,這一財產一旦被搶奪,日後也極易被重新確認。 有人曾試圖將這一納稅制度的建立年代追溯至更為久遠的年代;但是依我之見,他們所引證的權威資料卻恰恰是他們主張的反證。格羅大利烏斯的《律令》中只是提及,對教會的財產不徵收某種什一稅。當時的教會絕對沒有徵收什一稅的說法,所以,《律令》中的整體宗旨在於減免什一稅[30]。五八五年在瑪康召開的第二次主教大會規定了人們得繳納什一稅;在古代人們確實繳納過類似的賦稅;但是,大會又證實,當時的人們已不再繳納什一稅了。 在查理曼之前就有人翻開《聖經》,將書中《利未記》中捐施和祭獻的有關章節虔誠地向眾人進行說教,對此有誰會持懷疑態度呢?然而,我所要表達的則是,在查理曼設立什一稅之前,有人可能對此加以弘揚,但是並未建立起這種稅收制度。 我曾說過,柏彬王統治時期制定的法規中規定,以封地的形式侵占教會財產者要繳納什一稅以及修繕教堂的費用。以某一項無可爭議的公正法律促使國內的頭面階層人物以身作則,簡直是一件非常勉為其難的事。 查理曼時期的做法則更進了一步。我們可以從由維利斯頒布的赦令中看到,他要求自己繳納有關地產的什一稅。這又是一個令人驚訝的範例。 然而,下層百性幾乎不會在榜樣的感召下放棄自己的利益。法蘭克福主教會議向百姓們提出了一項更為緊急的繳納什一稅的修正案。在會議制定的赦令中指出,在最新的饑荒中,人們發現麥穗中竟然空無麥粒;果實是被魔鬼吞噬的;並說曾聽到魔鬼在詛咒人們不繳納什一稅[31]的嚎叫聲;鑒於此,除了命令所有擁有教會財產的人繳納什一稅之外;還責令所有的人繳納什一稅。 查理曼的意圖起初也未獲成功;這種負擔似乎是過於沉重了[32]。猶太人繳納什一稅原本是他們建立共和國財政規劃的一部分;但是在此所要繳納的什一稅卻與君主國的建設稅收毫無關係。在《倫巴底法》的附加條款中我們可以看到,通過民事法使人們接受什一稅制度曾經遇到過障礙,從主教會議制定的不同的寺院法之中,便可以判定要僧侶們從什一稅中受益的艱難程度。 普通百姓最終接受了什一稅,但是卻以能夠贖回其繳納的稅物為先決條件。而「寬容路易」的律令以及他兒子羅達利烏斯皇帝的律令卻不允許這樣做。 查理曼制定的什一稅的相關法律完全出於必要。雖然它只與宗教相關聯,卻並非是迷信行為。 他將什一稅分給四種類型的收益者:一部分用做教會的發展資金,一部分用於接濟窮人,一部分給予主教,還有一部分則分給了教士。這個著名的劃分方式足以證明,他力圖使教會業已喪失的地位重新得以恢復,並且使其固定化、永久化。 從他的遺囑[33]中可以使人看到,他力圖完全彌補他祖父查理馬特爾的過失,他將自己的動產平均分為三份,再將其中的兩份分為二十一份,分別賜予帝國的二十一個首府;其中的每一份交由各首府和它們所屬的主教區再行分配。他將其第三份又分為四份,一份留給自己的兒孫們,另一份補充到第一、第二份之中,其餘的兩小份則用於慈善事業。他似乎不把這種對於教會的慷慨捐贈視為某種宗教行為,而是一種政治性的分配。 第十三節 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的選舉 教會的日益窮困使國王們放棄了對主教和領俸神職人員的選派工作。這就使君主們為教會任命教士的種種煩惱減少了許多;教會職位競爭者求助於君王權威的行為也在減少。於是,被人們剝奪其財產似乎成為一種被迫接受的補償形式。 此外,如果「寬容路易」任憑羅馬人民有權選舉教皇的話,也是他所處時代普遍精神的實際影響力的體現。他對羅馬教皇的選舉主張與其他教區主教的推選方式別無二致。 第十四節 查理馬特爾的封地 我無法斷定,查理馬特爾將教會財產作為封地給予他人的時候,只是准許他們享用一生,還是永遠擁有。我所知道的則是,在查理曼和羅達利烏斯一世統治時期,曾有過類似的財產由繼承人承襲,並且相互瓜分的情形。 我還發現,有一部分土地是作為自由土地給予他人,另一部分土地則是以封地的方式分配的。 我曾經說過,自由土地的所有者伺封地的擁有者同樣應該承擔各自的義務。無疑,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查理馬特爾部分土地既作為自由土地也以封地的形式分給眾人。 第十五節 續前 應該強調,當封地轉變為教會的財產,而教會的財產又轉化為封地的時候,教會的封地和財產就相互具備了對方的某些特性。於是,教會的財產便擁有封地的特權,而封地也具有了教會財產的特權性質;教會的榮譽權就是在這個時期產生的。又因為這些特權往往以司法權力為依託,尤其是與我們今天所說的封地有著密切的聯繫,因此,世襲的司法職位與這些特權同時應運而生。 第十六節 王權與相職的混合體制[34] 第二朝代 王位移交給卡羅林人之手,這一著名歷史時期之前,首先講述查理曼。而那一時期的王位移交與普通的歷史事件有很大的區別,而今天或許比當時事件發生的時候更加令人注目。 (在墨羅溫王朝時期)國王們並沒有實權,只有一個空頭名義;國王的尊號是世襲的,事實的顛倒順序使我對時間的順序產生了混亂;於是,我沒有闡述柏彬執政時期,那時宰相卻是選舉產生的。儘管在王朝的末期,某些宰相們有權將他們中意的墨羅溫王族的人選推上國王的寶座,但是,他們卻無法從另外的家族中推舉國王;古代法律中確定的王冠特屬某些家族的模式,難以從法蘭克人的心中抹去。在君主國里,國王個人幾乎無人知曉,而王位本身則是無人不知的。查理馬特爾的兒子柏彬認為將王權和宰相兩種身份同時由一個人占有是合適的;這種新型的混合身份使王位是否具有世襲性質永遠具有不確定的因素。這種雙重身份使王枚具有更為巨大的權威,對他而言這就足夠了。這樣他便完成了宰相權力與國王權力的組合。這兩種權威的混合會產生一種折中。在這之前宰相是選舉產生,而國王卻是世襲的;到第二朝代時期,人們開始選舉國王,雖然國王由人民推選,但是仍然具有世襲的性質,因為人民往往在同一個家族中推選國王[35]。 儘管有大量的史證為據,勒冠特神父仍然否認教皇准許過這一重大變革[36]。他的理由之一是,如果教皇允諾了這一變革的話,他便作出了一個不公正的裁決。當我們看到某個歷史學家以人們應該做些什麼去判斷已經發生的史實的話,豈不讓人嗔目結舌!運用這種思辯方式,歷史也就不復存在了。 無論如何,可以肯定地說,自從柏彬公爵獲得勝利後,其家族便統治了國家,此時的墨羅溫家族已喪失了統治者的地位。當他的孫子柏彬加冕為王的時候,只是多舉行了一次加冕禮,一次圖有虛名的儀式罷了;他除了國王的華麗裝飾之外,便一無所獲;國家則沒有任何變化。 我之所以這樣說,其目的是確定革命發生的時機,而不至於使人們將革命所產生的結果誤認為是革命本身。 當第三時期(第三朝代)之初雨格·卡佩被加冕為王的時候,又發生了一次更為巨大的變革,因為國家經歷了由無政府狀態向隨意選擇的政府方式的過渡。但是,當柏彬加冕登基之時,仍然是那個原封不動的政府。 當柏彬加冕為王的時候,他只是改變了名稱;但是雨格·卡佩登基之時,情況卻改變了,因為大片的封地與王位的結合終止了無政府狀態。 當柏彬加冕為王的時候,國王的稱號與最具權威的官職結合在一起;當雨格·卡佩稱王之時,王位與最大的封地結合了。 第十七節 第二時期:選舉國王的特殊事由 人們可以從柏彬加冕的儀式書的記錄中看到,查理曼和卡爾羅曼也被塗了聖油,並且接受了祝福;法蘭西的領主們也承諾了永不將其他家族的人選推舉為國王,如有違背這一承諾者將受到停職和開除教籍的處罰。 在查理曼和「寬容路易」的遺囑中可以看到,法蘭克人是從國王的後代中推選國王的,這種做法與上述條款相吻合。而當帝國落人查理曼之外的家族之手時,先前對選舉的限制和先決條件演變為純粹而簡單的選舉形式了,人們已遠離了舊有的法律體制。 當柏彬感到自己的生命即將結束之時,便在聖得尼召集了一次由僧俗領主們參加的會議;並且將他的王國分給了他的兩個兒子查理曼和卡爾羅曼。我們手頭上沒有此次會議的決議案卷;但是,巴路茲先生從卡尼西烏斯所收集和發表的古代歷史文獻,以及他的《麥次史記》為我們提供了那次會議進程的情況。從這些資料中,我看到了兩件相互牴觸的事情。起初,柏彬表示瓜分他的王國徵得了權貴們的贊同,而隨後他又說是依照父權行事的。這恰恰證實了我以上的說法,即在第二時期(第二朝代),人民的權利只是在王族中選舉國王;確切地說,這種權利與其說是獲得選舉的權利,不如說是遭受被排斥的權利。 這種選舉權,在第二時期(第二朝代)的歷史文獻中也可以得到證實。查理曼將他的帝國分給他的三個兒子而頒布的一條赦令就足以證明這一點。在赦令中,他陳述了其分配方案後說:「如果他的三個兒子中的一個人生了兒子的話,這個兒子又被人民推舉為他父親的王位繼承人,那麼他的叔伯父們就必須同意他稱王。」 837年「寬容路易」在愛克斯拉沙柏爾會議中將他的帝國分給他的三個兒子柏彬、路易和查理的時候,也出現了類似的條款;還是這個皇帝提前二十年將國土分給了羅達利烏斯、柏彬和路易時,又頒布了同樣的條款。我們還可以瀏覽一番口吃路易在孔皮埃涅的加冕儀式上的誓詞:「我,路易,由於上帝的憐憫和人民的選舉被設立為王;我保證……」在八九O年於華倫斯舉行的選舉博遜的兒子路易為阿爾國王的會議決議也證實了我的說法。人們在那裡選舉了路易;人們所持的主要理由便是他出身於皇族[37],還因為胖子路易曾給予他國王的爵位,又因為阿諾爾皇帝曾依據自己的君權以及自己的欽差們賦予他權力。阿爾王國同其他被肢解的王國,或者隸屬於查理曼帝國的王國一樣,其王位的取得既是選舉的,也是世襲的。 第十八節 查理曼 查理曼力圖使貴族的權力限制在他所劃定的範圍內,並且阻止他們壓迫僧侶和自由人。他緩和國內各階層的矛盾,使其形成相互制衡的態勢,這樣他便可以穩坐國家主人的交椅。他的統治天才使所有的力量都團結了起來。他率領貴族不斷地進行一次又一次的征戰;不給他們以時間玩弄詭計,而促使他們全力以赴地追隨著他的意志行事。帝國由於偉大的君主得以鞏固;他是一個偉大的君主,人品也更為超凡脫俗。他的兒子們作為國王是他的首席臣屬,是他行使權力的工具,而且是忠實服從他命令的典範。他制定了絕妙的法令,然而更為絕妙的是他將其付諸實施。他的卓越才華帝國上下無人不曉。我們看到,這位君王制定的法律中明察秋毫的預見精神和某種驅動一切的感召力。推脫職責的藉口被消除;玩忽職守的行為得到糾正;弊端被整肅或預防。他懂得如何實施刑罰,他更懂得寬恕為懷。他有宏偉的計劃,但實施時卻簡單易行,他從容地成就最偉大的事業,迅速地處置各種艱難困苦場面的高超藝術是無人企及的。他不停地巡查他遼闊的帝國,他的執政手法所及之處,人們無不為之降伏。無論哪裡發生事端,他就在那裡予以平息。沒有哪一個君主能夠像他那樣勇敢地面對危險,也沒有哪一個君主能夠像他那樣善於避免危險。他玩味所有的危難,尤其是幾乎所有的偉大征服者都要經歷的那種危難,我所指的是陰謀。這位神奇的君主又是極端寬容的;他具有溫柔的性格;其舉止風度簡潔而純樸;他喜歡與宮廷中的人們共同生活。他或許過於沉湎於女色,但是作為一個獨自主政,將自己的畢生精力獻給國家的君王,這一點是可以被原諒的。他為自己的花哨規定了令人讚嘆不已的準則;他明智、審慎、節儉地管理著自己的莊園和地產;一家之主的父親可以從他所制定的法律中學到如何治理家庭的良方。從他的政令中可以看出,他的財富來源是清白而神聖的。我還想加上一句話,那就是他命令部下賣掉他莊園中家禽飼養場的雞蛋,和他花園中無用的雜草;然而,他卻將倫巴底人的財富和曾經劫掠過整個世界的匈奴人的巨額財寶全數分配給了人民。 第十九節 續前 查理曼以及他的第一批繼承者們擔心被安置在邊遠地區的人員反叛;於是,他們認為將溫順的神職人員安置在那裡較為適宜。所以,他們就在阿爾曼設立了為數繁多的主教職位,並且給予他們大片的封地。當時的一些法規顯示,雖然如今可以看到阿爾曼的上層僧侶們仍舊享有元首賦予的權力,但是有關這些封地特權的條款與通常給予這—類封地讓與權的條款[38]別無二致。無論如何,這種做法是藉以對付撒克遜人的超前謀略。他們確信從一個怠惰而玩忽職守的朝臣身上無法獲取的東西,從一個熱情、勤勉、忠於職守的主教身上可以得到。另外,這樣的一個僧侶身份的朝臣是絕不能利用被征服的人民去反抗他們的君主的,恰恰相反,這些朝臣卻需要君主以鞏固政權的方式反對自己的人民。 第二十節 寬容路易 奧古都斯在埃及期間曾命令掘開亞歷山大的陵墓。有人問他是否要掘開托勒密王們的陵墓時,他回答說,他要看到的是君王,而不是死人。同樣,在第二時期(第二朝代)的歷史中,我們力圖探尋的是柏彬和查理曼的業績,也並非是死人。 一個君王[39]被自己的情感所玩弄,被自己的品德所欺騙;從不了解自己的力量和弱點所在;他既不善於使人畏懼,也不知道使人愛戴;他內心絕少邪惡,但精神中充滿劣跡;正是他掌握著帝國的權柄。 當全世界都為他父親的辭世而垂淚之時,當所有的人所乞求的查理曼的那種震撼力一時間不復存在的時刻,當他加緊步伐去填補他父親王位的空缺時,他差遣某些親信去逮捕那些曾對他姊妹的不軌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們。於是,便發生了一系列血淋淋的悲劇。這完全是一種倉促的不謹慎的行為。在他還未進駐皇宮之前就開始懲處家中的犯罪行為;在他還未成為一國之君的時候,就已經引起了公憤。 他的侄子義大利國王伯爾納前去乞求他寬容為懷。他卻令人挖去了他的眼睛,幾天之後他就悲慘地死去了。這使他樹敵過多。出於恐懼他將自己的兄弟們削髮為僧送進修道院。這使憎恨他的人進一步增加。這兩件事使他備受責難[40]。人們[41]譴責他曾經違背了自己的誓言,以及他在加冕之日面對他父親所作出的莊嚴承諾[42]。 當為他生下三個兒子的荷門嘉得皇后去世後,他娶茹迪斯為妻,並為他生下一子,不久,他那年邁丈夫的殷勤討好的做派,以及高齡國王的所有弱點的混合性格使皇室一片混亂,最終導致了君主國的覆滅。 他不停地改變分配給兒子們的疆土,儘管分配的疆土已由他自己立法予以確定,也由他的兒子們宣誓確認,領主們也對此確認無疑。他試圖褻瀆臣民們的忠誠;尋求將服從置於混亂、質疑和模稜兩可方式的境地之中;這使君主們的各種權利產生混淆,而對於一個堡壘稀少,臣民的忠誠以誓言作為承諾,君主的忠誠以接受作為保證的首要城圍而言尤其如此。 皇帝的兒子們為了保住自己分得的疆土,便向教土們大獻殷勤,並且給予他們前所未有的權利。這都是一些特許的權利;他們要教士們保證一項人們曾經認可的事情。阿果巴爾進諫「寬容路易」,說路易曾經差遣羅達利烏斯去羅馬,而宣布他為皇帝;並提示路易,說他曾禁食、向上蒼禱告三天後將疆土分配給了他的兒子們。一個崇尚迷信的君主,卻受到了迷信意識的衝擊,這又如何是好呢?我們感到元首的最高權威的喪失受到雙重因素的影響,首先君王好像是身陷囹圄,其次他將作出公開的懺悔。人們試圖詆毀國王,而結果卻詆毀了王國。 我們起初難以理解,一個具有某些優秀品質,且不乏智慧,本質上崇尚善良,而且說到底他也是查理曼的兒子的君主,竟有如此眾多的敵人,而且這些敵人還如此暴戾,毫不妥協,激烈地觸怒他,蠻橫無理地羞辱他,義無反顧地要毀滅他。本質上還算忠於他的兒子們放棄了兩次遵循計劃和達成協議的機會,而使路易的敵人沒有得到消滅他的機會。 第二十一節 續前 查理曼賦予國家的力量,即使在「寬容路易」時期,仍然煥發著強勁的活力;這使國家仍然能夠保持其強大的形象,並且受到外國的尊重。雖然君主的精神委頓;但是國民卻驍勇無比。國內的皇權江河日下,對外的實力卻依然如故。 查理馬特爾、柏彬和查理曼先後治理了這個君主國。查理馬特爾滿足了軍人的欲望,柏彬和查理曼則滿足了教會的貪婪,到了「寬容路易」卻使這兩種人都不滿意。 在法蘭西的政治體制中,國王、貴族和教會將國家的所有權力盡數掌握在手中。查理馬特爾、柏彬和查理曼總是不時地將自己的某些利益與貴族和教會的利益結合起來,藉以與另一個集團相抗衡,而且,兒乎在所有的時期中總是與其中的兩個集團的利益相一致;然而,「寬容路易」卻與這些集團彼此脫離。他所制定的一些使主教們感到過於嚴厲的法規使他們不悅,因為他所走的道路與主教們的意志相去甚遠;非常優越的法律也可能制定得不合時宜。因為在當時,主教們已習慣於與撒拉森人和撒克遜人作戰,主教們的所作所為已經與宗教精神失之千里[43]了。另外,「寬容路易」已經在各方面完全喪失了貴族對他們的信任,他們提升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人[44]。他剝奪了貴族們的職位,將他們驅逐出皇宮,將一些外族人收到他的帳下。於是,他與教會和貴族階級決裂,也被對方所唾棄。 第二十二節 續前 但是,使君主國受到削弱的主要原因是這位君主揮霍了王室的財產[45]。這裡,我們應該聽聽尼達爾是怎麼說的。尼達爾是我們最高明的史學家之一。他是查理曼的孫子,屬於溫順的路易斯派,他是奉禿頭查理之命寫這段歷史的。 他說:「有一個叫阿德拉爾的人,他有一個時期完全控制了皇帝的思想,所以這位君主在一切事情上對他言聽計從。在這位受寵者的煽動下,君主就把國庫的財產送給願意要的人。就這樣斷送了這個國家。因此,在整個帝國內,他所做的事如同我已經說過的[46],如同他過去在阿規丹所做的事一樣。他所做的這些事,查理曼曾加以糾正,然而卻已無法挽回。 國家財政枯竭,就像查理馬特爾就任市長時所見到的那樣,那種情況絕不是動用一下權力就可以恢復的事。」 在禿頭查理統治時期,國庫極為空虛,因此無法使任何人保持體面。由於缺少錢財不能使任何人的安全得到保障。在有可能消滅諾曼人的情況下,由於財力不足,還是讓他們逃跑了。 印馬克在會議上向口吃路易提出的第一條建議就是要維持王室的開支。 第二十三節 續前 僧侶有理由悔恨保護了「寬容路易」的子女們。我已經說過,這位君主從未發布訓諭把教會的財產分給在俗的教徒。但是,不久義大利的羅達利烏斯和阿規丹的柏彬放棄了查理曼的計劃,而重新採用查理馬特爾的計劃。教士們上訴皇帝控告他的子女們。但是,教士們自己削弱了他們需要的權力。在阿規丹他們有些屈尊,在義大利他們則不聽指揮。 「寬容路易」生前受到困擾的內戰,是他死後戰亂的根源。羅達利烏斯、路易和查理三兄弟每個人都千方百計要把名人顯貴拉到自己一方,培植親信,他們發布訓諭,把教會的財產分給他們的追隨者。這樣,他們為了拉攏貴族而出賣了僧侶。 在敕令中,我們看到這些君主不得不向糾纏不休的要求讓步,看到人們常常奪走他們並不樂意拿出的東西,看到僧侶們認為受貴族的壓迫甚於受國王的壓迫。 禿頭查理又似乎是攻擊僧侶財產最厲害的[47]。或許是因為僧侶們為著自己的利益曾詆毀過他的父親,所以禿頭查理對他們懷恨在心;或者是因為他們都是些膽小如鼠者。不管怎麼樣,我們在《敕令》中看到了僧侶和貴族無休止的爭論[48]。僧侶們要他們的財產,貴族不給,或者躲避或者拖延。國王在中間調解。 當時的情景確實令人淒楚難忘。當「寬容路易」把他們的財產大批地贈與教會的時候,他的子女們卻把僧侶的財產分給在俗教徒。建設新修道院的手,常常又是劫掠舊修道院的手。僧侶們沒有固定的地位。他們遭受掠奪,又得不到補償。此時王權日趨衰弱。 在禿頭查理統治的後期,不再有僧侶和在俗教徒為返還教會財產的爭論了。主教們仍然還在給禿頭查理的諫言(在856年的《敕令》中可以看到)里和八五八年給日耳曼王路易的信中唏噓長嘆,但是他們提出了建議,要求履行諾言卻一次又一次地遭到迴避,我們看到,他們是沒有任何希望實現自己的願望了。 當時所能做的只是對國家和教會所受的損失做一般性的挽救工作罷了。國王作出承諾不搶奪封臣們的自由人,不再發布訓諭把教會的財產贈送給他人。這樣看來使僧侶和貴族的利益取得了一致。正如我所說過的,諾曼人的奇異劫掠大大地促進了這些紛爭的結束。 由於我所說過的和將要說到的原因,國王的威望而每況愈下,他們認為除了把自己交給教士們擺布,再沒有別的辦法。但是僧侶們已經使王國受到削弱,國王也削弱了僧侶。 禿頭查理和他的繼承者號召僧侶起來支持國家,免遭滅亡,但未能奏效。他們利用人民對僧侶這個團體的尊敬來維持自己應受到的尊敬[49],未達到目的。他們通過教規的權威來樹立自己法律的權威[50],徒勞無益。他們把教會的刑罰與民法結合起來[51],也未見效。為了和伯爵的權力相抗衡,他們給派往行省的主教授與欽差大臣的頭銜,但毫無結果。僧侶們要挽回自己的過失是不可能的。一件我即將要提到的異乎尋常的不幸事件,使得王冠旁落。 第二十四節 自由人終於能擁有封地 我說過,打仗時,自由人由伯爵率領,封臣們由領主率領。這樣就使國家的各個社會等級的權力得到平衡,儘管效忠王室的近臣們手下也有封臣,但是他們會受到伯爵的控制,因為伯爵是君主國內一切自由人的首領。 起初,自由人是不能擁有封地的,後來就可以了[52]。我發現這個變化是在貢特蘭王朝到查理曼王朝期間內發生的。我們從以下三個文件的比較,就可以證明。這就是貢特蘭、柴爾德柏和布倫荷王后所締結的安得麗條約[53],查理曼分割國土給其兒子們的契約和「寬容路易」分割國土給兒子們的契約[54]。這三個有關封臣的條款差不多是相同的。他們幾乎是在相同的情況下制定了相同的要點,所以它們的精神實質和文字內容差不多是一樣的。 但是,關於自由人,它們之間有重大差別。《安得麗條約》沒有提到自由人可以申請封地。而在查理曼和「寬容路易」分割國土的契約中則有條款明確規定他們可以申請封地。由此可見,在《安得麗條約》之後,便有了新的慣例,即自由人可以取得這一重要的特權了。 這是正值查理馬特爾把教會的財產分給他的士兵的時候發生的,分配時,查理馬特爾把一部分作為封地,一部分作為自由土地,這是封建法律時代的一種革命。很可能在接受這些賞賜時,本來就有封地的貴族們顯得更為神氣。自由人欣喜若狂地接受了封地。 第二十五節 第二代衰敗的主要原因 自由土地的變化 我在上節提到查理曼分割國土的契約[55]規定,在國王死後,每一個國王的封臣只可接受在自由王國內而不是在其他王國內的恩賞封地,但是,他們可以在任何王國擁有自由地。但是,他又作了補充,自由人在自己的領主死後,可以在三個王國內的任何一國申請封地。尚無領主的自由人也一樣[56]。在817年「寬容路易」分割土地給他的兒子們的契約中,也有同樣的條款[57]。 不過,儘管自由人可以申請封地,然而伯爵的兵力並不因此而減弱。自由人總是要為自己的土地承擔義務,並且要準備服兵役的人員,按四所莊園出一人的比例分配。不然就要配備一個代替他為封地服務的人。在這上邊曾出現過一些流弊,但得以糾正。從查理曼和義大利國王柏彬的任命[58]中可以看出。這些任命相互引證,作了說明。 歷史學家說,豐德聶戰役是這個君主國滅亡的原因,這種說法是很有道理的,但是誰能使我將這一天的悲慘結局看上一眼呢! 這一戰役後不久,羅達利烏斯、路易和查理三兄弟締結了一個條約,我發現其中的一些條款使法蘭西的整個政體發生了變化。 查理向人民宣布該條約有關人民部分的諭告中說,一切自由人可以隨便選擇國王或其他領主作自己的領主。在這個條約產生之前,自由人可以申請封地,但是他的自由地總是在國王權力的直接支配下,也就是說在伯爵的裁判管轄區。他之所以依屬於一個他請求保護的領主,是因為他要從該領主那裡獲得封地。從產生該條約起一切自由人都要使他的自由人地受國王管轄或受另一個領主管轄,自由人自行選擇。這裡的問題不在於誰為封地申請保護,而是誰把自由地變成封地。這樣,可以說離開了民法的管轄,而進入他們選擇的國王或領主的權力支配範圍。 這樣,那些明顯地在國王權力下以自由人的身份受伯爵管轄的人,已不知不覺地成為彼此的封臣,因為每一個自由人都可以隨意選擇國王或其他領主作為自己的領主。 一個人把永遠屬於自己一塊土地變成封地時,這些新的封地就不僅僅是屬於他本人終生享用的範疇了。所以,我們不久會看到有一條一般法出台,它規定封地由封地占有人的子女繼承。這是禿頭查理制定的法律,他是締約的三君主之一[59]。 我所提到的自由,即君主國內每一個自由人從三兄弟條約出台後有選擇國王或其他領主作為自己領主的自由,它又得到後來頒發的法令的肯定。 在查理統治時期,如果一個封臣接受一個領主的禮物,即使是價值一文錢的東西,他就不能再捨棄這個領主了[60]。但是,在禿頭查理時代,封臣們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或興趣自由行事,卻安然無恙。這位君主特彆強調錶達上邊的意思,好像是建議人們去享受這種自由,而不是要加以限制。在查理時代,封地的屬人性多於屬物性,後來變為屬物性多於屬人性。 第二十六節 封地的變化 封地所發生的變化並不比自由地的變化少。我們從柏彬國王時期制定的,由剛比昂頒發的《敕令》中看到[61],接受國王恩賞封地的人自己要把這恩賞封地的一部分再分給各個封臣,但是這些部分與整個恩賞封地沒有區別。所以,當國王要收走整個恩賞封地時,連同這些分出的部分也收走了。當一個效忠王室的「寵臣」死亡時,他下屬的封臣也隨之喪失了他的「附屬封地」,一個新的恩賞封地的受領者又來了,他又重新設立新的「附屬封地」。因此附屬封地並不屬於封地,而是屬於人。一方面,附屬封臣終究是屬於國王的,因為他並不是永遠屬於封臣的,另一方面,附屬封地也同樣是屬於國王的,因為它是封地本身,而不是封地的從屬。 這就是封地可以撤銷時期的附屬封臣制度。在封地可以終生擁有的時期也是如此。當封地可以繼承的時候,這個制度就發生了變化。附屬封地也同樣可以繼承。原來直屬於國王的,這時也只是間接地屬於他了。可以說國王的權力似乎稍有減弱,有時候看起來像後退兩步,而實際上往往後退得更多。在論述封地的著作中我們看到,儘管國王的封臣可以把封地給予別人作為國王的封地,但是這些附屬封臣或小封臣就不能同樣把封地分給他人了。這樣,國王的封臣們對於他們分出去的封地,想什麼時候收回就什麼時候收回[62]。此外,這種讓與地不能作為封地傳給子女,因為人們不認為它是根據封地的法律而產生的。 如果我們把兩位米蘭元老院議員寫這部《封地論》著作時附屬封地制度的狀況和柏彬國王時代的狀況作比較的話,我們就會發現附屬封地保持自己的原始性的時間要比封地還要長。[63] 但是,在這兩位元老院議員寫書的時候,人們為土述的規定加了那麼多的例外,以至於使這些例外幾乎取消了原來的規定。因為,如果一個從小封臣接受封地的人,隨小封臣出征至羅馬的話,他就取得封臣的一切權利。同樣,如果這個人給小封臣錢來取得封地的話,小封臣在錢返回之前就不得收回他的封地,也不得阻止他把封地傳給子女。最後,上述規定也不再被米蘭元老院所遵守。 第二十七節 封地的另一種變化 在查理時代,人們必須參加不論為什麼戰爭而舉行的召見,違者處以重刑,不許以任何藉口不參加[64]。如果伯爵寬容某人的話,伯爵自己就要受到處罰。但是三兄弟的條約對此加上了某種限制[65],這樣就可以說把貴族從國王的手下救了出來。貴族除了防禦性的戰爭外,就不必跟隨國王上陣作戰。[66]在其他性質的戰爭中,他們可以自由選擇,或者跟隨領主作戰,或者專心從事自己的事務。這個條約與五年前禿頭查理同日耳曼王路易,這兩位兄弟之間所締結另一個條約有關。根據這後一個條約,如果二位兄弟相互攻打的話,他們的封臣們就可以不必跟隨他們上陣作戰,這兩位君主對此發誓,並要雙方的軍隊起誓。 豐德聶戰役死了十萬法蘭西人,這使還活下來的貴族們看到[67],國王為爭奪自己的國土,最終使貴族走向毀滅,看到國王們的野心和嫉妒將會使所有還有血可流的人們去流血。制定了這條法律後規定貴族除了保衛國家反對外來入侵的自衛戰爭外,沒有義務隨從君主上陣作戰。這條法律曾使用了幾個世紀[68]。 第二十八節 重要官職和封地的變化 好像一切都染上了一種怪病,而且又都同時變壞了。我說過,在初期,有許多封地是永久性讓與的。但是那是一些特殊情況,一般來說封地總是保留它固有的性質。如果國王失掉一些封地,他就用其他封地來代替。我還說過君主沒有把重要的官職永久地讓與。 但是,禿頭查理制定了一條通用法規,它影響到重要的官職和封地。他在其敕令中規定,伯爵的領地將由伯爵的子女受用,他又規定這條法規也適用於封地[69]。 我們很快就會發現這條法規適用範圍被擴大了,以至於使重要的官職和封地甚至傳給了遠方的親屬。隨之而來的是,大多數原來直屬於國王的領主,這時只是間接地屬於國王了。那些過去國王的庭審大會上審案的伯爵們,那些率領自由人上陣作戰的伯爵們,這時處於國王與自由人之間,國王的權力又後退了一步。 另外,從敕令中可以看出,伯爵也有屬於伯爵封地的恩賞性附屬封地,而且他們也有封臣[70]。當伯爵的領地變為世襲的時候,伯爵的這些封臣就不再是國王的直接封臣了。附屬於伯爵領地的恩賞性封地也不再是國王的恩賞封地了,伯爵們的權力更大了,因為他們已有的封臣使他們可能再得到其他封臣。 要了解第二代末引起衰敗的原因,只要看一看第三代初所出現的情況就夠了。在第三代初期,附屬封地的大量增加將重要封臣推向絕望的境地。 王國曾有一種習俗,當哥哥把土地分給弟弟時,弟弟要向哥哥行臣服禮[71]。這樣,最高領主只能把這些土地當做附屬封地對待。菲利普一奧古都斯、勃艮第的公爵,涅瓦、布龍、聖保羅、唐比埃等地的伯爵,以及其他領主宣布,從那時起一個領地即使因為被繼承或其他原因被分割,整個領地仍應屬於同一個領主,不得有中間領主[72]。這條法規並沒有得到普遍的執行,因為我在別的地方已經說過,在當時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制定出普遍性的法規。但是,我們的好些習俗是受以上法規影響的。 第二十九節 禿頭查理統治以來封地的性質 我已說過,禿頭查理規定,身居要職或擁有封地的人死後有兒子時,應將官位或封地讓與他的兒子。這條法律帶來的弊端在於各地的發展和擴大很難被追究。我在《封地論》中發現,在康拉德皇帝二世之初,在他統治的地區封地是不能傳給孫子的[73]。只能傳至領主選定的最終擁有者的兒子[74],所以封地是通過領主在其兒子們當中經過選擇而授予的。 在本章的第十七節中我曾作過說明,在第二代,王位在某些情況下是選舉的,在另一些情況下是世襲的。說它是世襲的,是因為人們總是在這一家族中選出君主。它仍然在世襲相傳,由兒子們做繼承人。說它是選舉的,是因為民眾從這些兒子中作出選擇,事物總是一步一步地向前發展;一條政治法規總是與另一條政治法規相關聯的。人們在封地繼承上的想法和過去人們在王位繼承上的想法是一樣的[75]。因此,封地按繼承權和選舉權傳給兒子,封地就如同王位一樣,既是選舉的又是世襲的。 這種對領主的選舉權利,在《封地論》的作者[76]所處的那個時代,即佛烈德利克皇帝統治時期,是不存在的[77]。 第三十節 續前 據《封地論》記載,當康拉德皇帝要動身前往羅馬時,為他效力的一些忠實的追隨者要求制定一條關於封地的法律,規定傳給兒子的封地也可以傳給孫子。還規定,哥哥死了,無合法繼承人時,由同父兄弟繼承曾屬於他們父親的封地[78]。皇帝批准了。 我們應當記得《封地論》的作者仍是生活在佛烈德利克皇帝一世的時代[79]。該書又補充說:「古代的法學家們一向認為,旁系親屬繼承封地沒有超過同父母的兄弟,儘管在近代,這種繼承擴展到第七親等,按照新法,直系繼承,則可無窮盡地傳下去。」康拉德法律的適用範圍就這樣逐漸地擴大了。 假定所有這些情況就是這樣,不過只要稍微讀一讀法國歷史便會使你發現,封地永久世襲制度的建立要比德國早。當康拉德二世皇帝在一O二四年開始執政時,德國的情況才和法國禿頭查理時代已經達到的程度一樣。禿頭查理八七七年亡故。不過,法國從禿頭查理統治以來,法國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以致糊塗查理不能同一個外來家族爭奪屬於帝國的無可爭辯的權利。到後來的雨格·卡佩時期,被剝奪了其所有財產的王室,甚至到了保不住王權的地步。禿頭查理意志的薄弱,也給法蘭西這個國家帶來了衰敗。但是他的兄弟日耳曼王路易和他的幾個繼承人有較大的才能,所以才使他們國家的權力維持的時間較長。 我該怎麼說呢?恕我冒昧地講,也許德意志民族的冷漠無情的性格和堅定不移的意志,與法蘭西民族相比更能抗拒事物發展的趨勢,這種趨勢使得封地就像一種自然傾向一樣永遠為家族所有。 我補充一點,法蘭西曾受到諾曼人和撒拉森人的那種特殊戰爭的蹂躪,可以說等於滅亡。而德意志王國就沒有受到這種戰爭的破壞。德意志資源少,可劫掠的城市少,可借使用的海岸不足,有較多的沼澤要越過,有較多的森林要穿過。那裡的君主們並不認為自己的國家有隨時垮下來的可能,所以他們較少需要封臣,也就是說,很少依賴封臣們。很明顯,要不是因為德意志的皇帝們迫不得已去羅馬接受加冕禮,又不得不連續不斷地遠征義大利的話,德意志的封地就會長期地保持其原始的特性。 第三十一節 帝國如何擺脫查理曼家族的控制 有損於禿頭查理的家族支系,帝國已經落人日耳曼王這一支系的私生子[80]手中。912年,法蘭可尼的公爵康拉德被選為皇帝,帝國就落人一個外部家族手中。這時,統治法蘭西的支系要爭奪一些村莊已經很不容易,要爭奪帝國更是無能為力了。糊塗查理和繼承康拉德的皇帝一世之間締結了一個協議,人們稱之為波恩條約[81]。這兩位君主在萊茵河的一隻小船上會面,並發誓要永遠友好。他們使用了一種較好的折中名詞,查理用的西法蘭西王的稱號,亨利用的是東法蘭西王的稱號。與查理締約的對方是日耳曼王,而不是皇帝。 第三十二節 法蘭西的王權怎樣傳給雨格.卡佩家族 封地的世襲和附屬封地的建立,消滅了政治政府,而產生了封建政府。這時國王不再有無數的封臣,而只有幾個。其他封臣依附於這幾個封臣。國王們幾乎不再有直接的權力了。一種權力要經過其他那麼多、那麼大的權力來貫徹,因此,未達終點就停止或消失了。國王的領地被剝奪,只剩下蘭斯和拉旺兩個城市,他們只好聽任封臣們的擺布。樹枝長得太長,使樹冠受損而乾枯。王國沒有領地,就像今天的帝國一樣。於是最強大的封臣之一就奪得了王權。諾爾曼人使王國遭到破壞。他們乘坐各種木筏或小船進入河口,溯河而上,蹂躪破壞兩岸地區。奧爾良和巴黎使這些強盜受阻,他們既不能經過森河,也不能經過羅亞爾河[82]。這時雨格·卡佩只有這兩個城市,他手裡只有王國不幸的殘存地的兩把鑰匙。人們就把王權授予他,因為只有他是惟一能夠捍衛它的人。也就是這樣人們把帝國交給了那個阻擋了土耳其人,使他們成為在邊界上不能前進的家族。 帝國脫離了查理曼家族的統治,當時封地世襲制度的建立僅僅好像是為體現一種優越感。這種世襲制的實行,在德意志比在法蘭西甚至還要晚一些[83]。這就使得人們把帝國看做封地,因此對帝位進行選舉。相反,當法蘭西脫離查理曼家族的時候,封地才在這個王國里真正成為世襲的了。所以,王權和大封地一樣,也變成世襲的了。 此外,人們把這次變革以前和以後發生的事情都說成是這次變革時的事,那是一個很大的錯誤。所有這一切歸納為兩件事即王族的更換以及王權和大封地聯為一體。 第三十三節 封地永久性的後果 封地的永久性,導致長子身份權或長子繼承權在法蘭西的建立。在第一代(黎明時代),人們不懂得這種權利[84]。王國在兄弟間分割,自由地也同樣由弟兄們瓜分。封地是可以撤銷或終生使用的,並不是繼承的對象,所以也不作分割。 在第二代時期,「寬容路易」享有皇帝的稱號,他又把這個稱號賞給他的兒子羅達利烏斯。這個皇帝的稱號使「寬容路易」想到他給這位君主一種高於小兒子們的優先權。因此,兩位當了國王的弟弟年年都要攜禮物拜訪當皇帝的哥哥,並接受哥哥更貴重的禮物。弟弟們必須同哥哥商議共同的事務[85]。這就使羅達利烏斯產生了一些奢望,但他並沒有取得成功。當阿果巴爾因為這位君主(羅達利烏斯)寫信給「寬容路易」的時候,說他維護皇帝本人的原來安排,皇帝之所以決定讓羅達利烏斯繼承帝業是由於皇帝曾三天禁食,舉行聖祭,進行祈禱,得到上帝的賜教。人民向上帝發誓,人民不能違背誓言。皇帝遣送羅達利烏斯到羅馬,以得到教皇的確認。阿果巴爾對這一切作了精心思考,但他並沒有考慮長子繼承權的問題。他說,儘管皇帝曾經分割土地給小兒子,但是他偏愛了長子。不過,他既然偏愛了長子,也就意味著有偏愛小兒子的可能。 但是,當封地變為世襲的時候,封地繼承中的長子繼承權制度就產生了。由於同樣的原因,在王權繼承中,王權屬於大封地。規定分配土地的舊法律已經不存在了。封地承擔著一種義務,封地的擁有者應該能夠完成它。長子身份權建立起來了。於是封建法律的理由就居於政治法律或民法的理由之上了。 封地傳給了擁有者的兒子們,領主就失去了支配封地的自由。為了補償這種損失,他們建起一種償還稅,我們習慣上這樣稱謂它。償還稅首先是由直系繼承者們繳納,後來,習慣上只有旁系繼承者繳納。 不久以後,封地就可以作為一種遺產轉讓給外人了。這就產生了土地轉讓和買賣稅。它幾乎在整個王國都實行了。這些稅開始的時候是隨意徵收的。但是後來在徵收普遍得到許可時,各地區對繳稅的辦法作了具體規定。 償還稅在每次繼承者變更時都要繳納[86],起初,甚至直系繼承者也得繳稅。最普遍的做法是把稅定為一年的收入。這對封臣來說,有些難以承受,而且手續煩瑣不便,還可以說給封地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封臣常常在行臣服禮的過程中繳納一定金額的稅,領主不再要求納稅[87]。由於貨幣的變更,這種稅金後來已變得很少。到今天,償還稅幾乎變成零。而遺產轉讓和買賣稅仍然繼續照常徵收。這種稅與封臣和繼承者都沒有關係,是一種既不可預測,又沒法等待的意外稅收。所以沒有制定這種稅收的具體繳納辦法,人們一直按售價的某一比例繳納。 當封地屬於終生享用時,人們就不能拿出一部分封地給別人,而是作為永久擁有的附屬封地。因為由一個只享受財產用益權的人來支配財產,那是不合邏輯的。但是,當封地變為永久擁有的財產時,這樣做是允許的[88],只是要遵守習慣上的某些限制[89]。這就是人們所說的「玩弄封地」。 封地的永久性擁有便產生了償還稅的制度。因此,在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女兒也可以繼承封地。因為,領主把封地給予女兒,就可以增加償還稅的份額。這是由於丈夫和妻子一樣要繳納償還稅[90]。這條規定不適用於王權,因為它不屬於任何人,所以就不可以對它徵收償還稅。 圖魯茲伯爵威廉五世的女兒沒有繼承伯爵的領地。後來,阿莉愛娜繼承了阿規丹,馬帝爾繼承了諾曼底。當時,出現了女子繼承權,而且成功地得到貫徹實施,使得少年路易在解除他和阿莉愛娜的婚姻關係之後,就毫不費力地把基燕還給了她。由於後邊的這兩個例子是緊接著第一個例子之後發生的,所以,准許女子繼承封地的這條普遍性的法律在圖魯茲伯爵領地採用時間應該晚於王國的其他行省。 歐洲許多王國的政體維持了王國建立時封地的實際狀況。婦女不能繼承法蘭西的王位和帝國的帝位,因為在這兩種君主國家建立的時候,婦女是不能繼承封地的。但是,在封地永久擁有的制度確立之後建立的那些王國里,婦女則可以繼承王位。例如由諾曼人的征服戰爭所建立的那些王國、由征服牟爾人所建立的王國以及在較為近代的時期,位於德意志邊境之外,由於基督教的建立而仿佛得到新生的那些王國。 在封地可以撤銷的時候,把封地給予那些有能力承擔封地義務的人,所以,就不存在未成年人繼承的問題。但是,到了封地變成永久擁有的時候,領主們等到繼承者為成年人時才給予繼承者。這也許是為了增加他們自己的收益,或者是為了使未成年人繼承者在習武中得到鍛煉提高。我們習慣上稱之為「幼年貴族保護權」,這種權利是建立在和普通未成人監護權完全不相同的原則上的,所以前者與後者是截然有別的。 在封地只供一生使用時,人們便可以申請封地。封地的真正交付是持君主的權杖進行的,證明了它和今天人們的做法是一樣的。我們沒有看見過伯爵或者甚至國王的欽差們在行省里』接受臣服禮的情形,在《敕令》中有關這些官職的代理事項方面也未曾見到他們承擔這項任務。他們確實有時候向所有臣民發誓忠誠[91]。但是這種誓言很少具有後來建立起來的臣服禮的性質。因此,在後來舉行臣服禮的時候,忠誠的誓言是和臣服禮相聯繫的一種行為,有時在臣服禮之前舉行,有時在臣服禮之後舉行,而且,並不是所有的臣服禮都要進行效忠發誓。它沒有臣服禮那樣莊嚴,它和臣服禮截然不同[92]。 伯爵和國王的欽差們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求在忠誠上可疑的封臣們提供一種保證,叫做「堅定不移」的保證[93]。但是這種保證不可能是一種臣服禮,因為國王們之間也作這種保證[94]。 修道院的院長許哲談到達果柏的主教座。根據古人傳說,法蘭西國王有一種習慣,即坐在這個座上接受領主們所行的臣服禮。顯然,許哲在這裡所表達的就是他那個時代的思想和語言。 當封地可以傳給繼承人的時候,在最初的時候封臣的謝恩僅僅是一種偶然現象,但到後來,就定為一種規矩。謝恩儀式要光彩奪目,講究禮節,因為要讓它能夠使人們世世代代都能記住領主和封臣之間恩德。 我認為,臣服禮是在柏彬王時代開始建立的。這就是我所說的幾種永久性恩賞的時代。但是,我是以一種很謹慎的心理這樣看的,只是假定古代人《法蘭克人史記》的作者們並不是愚昧無知的人,他們描寫巴威利亞的公爵塔西庸向柏彬謝恩表忠誠的儀式[95],是按照他所見到的他們那個時代人們習慣使用的方式而記載下來的[96]。 第三十四節 續前 在封地可以撤銷或僅供一生使用的時期,封地幾乎與政治法規沒有什麼關係。正是由於這個原因,當時的民法很少提到封地的法規。但是,當封地變成世襲的時候,就可能給予、出賣和遺贈。所以,它就屬於政治法規和民事法規範圍的事了。把封地看做一種軍事義務,就屬於政治法規的範圍,把封地看做一種貿易上的財產,就屬於民事法規的範圍。這就產生了有關封地的民法。 當封地變為世襲的時候,關於繼承順序的法律就必須與封地的永久擁有制度相聯繫。因此,不顧《羅馬法》和《撒利克法》的規定,法蘭西法作出這樣的規定:私人財產不上傳[97]。封地負有義務。但是一位祖父或伯祖父是不可能當好領主的封臣的。所以,就如布地利埃告訴我們的那樣,這條法規起初僅僅是為封地而制定的[98]。 封地成為世襲的時候,領主們就要關心封地所承擔的義務問題,所以他們要求將要繼承封地的女子,我想有時候也包括男子,未經他們的同意,不得結婚。這樣,婚姻契約對於貴族們來說是一種封建的,也是一種民事的法律條款。 在領主的監督之下所制定的同類法規中,對未來的繼承作出規定,目的在於使繼承者對封地承擔義務。因此,正如波野和奧佛列利烏斯指出的,最初,只有貴族們有通過婚姻契約處分未來遺產的自由。 關於家族財產權的收回,不必說,它是建立在古代親族權利的基礎上的,是我們法蘭西古代法學的一個奧秘,只有在封地變成永久性的時候才會出現。 意大啊!義大利……我終於寫完了關於封地的論文,這時候正是大多數作者開始寫論文的時候。 [1] 指查爾柏立克的兒子,達果柏的父親格羅大利烏斯二世。 [2] 「一切違反理性的行為或命令都違背神的旨意。這在過去從未發生過。我們借大祭司基督之名,準備通過這道詔諭予以糾正。」見巴路茲輯《律令》第16條。 [3] 這是國王給法官的一種命令,要法官執行或容忍某種違反法律的行為。 [4]我曾在上一章第21節談及過這些豁免權;包括禁止國王的法官在封地內行使任何職權;這種權利就等於封地已經建立或已被繼承。 [5] 「反對法蘭克人取得勝利,維尼狄人是有功績的。這種勝利不僅是由於斯克拉旺人的英勇,而且是由於奧斯特拉西亞人的渙散,當時他們背離了達果柏,並對他懷恨在心,而不斷地遭到搶掠。」佛烈德加利烏斯:《編年史》第68章630年條下。 [6] 「其次,眾所周知,奧斯特拉亞人竭盡全力反抗維尼狄人,因而有利於保衛法蘭克人的疆界和國土。」佛烈德加利烏斯:《編年史》第75章。 [7] 「其次,從羅克維斯時起法蘭克王國們一致同意,由宰相掌理國政。羅克維斯是著名國王達果柏的兒子,梯歐多立克的父親。」見《王室的宰相》。 [8] 「國王產生於貴族,首領產生於品德。」塔西佗:《日耳曼人的風俗》第7章。 [9] 552年。 [10] 「准許他們在自己的權力之下當國王。」摘自《麥次史記》719年條下。 [11]《桑都倫西史記》第2卷中記載:「他(指國王)似乎以自己的權力作答;這種回答有教訓的意味,或者更確切地說,帶有命令的口吻。」 [12] 《麥次史記》中載:「法蘭克人的首領柏彬,統治了法蘭克王國」年;國王卻屈從於他的手下。 [13] 「此後,格里摩爾的小兒子多朵阿爾當了宰相;他就在當地和前述國王達果柏在一起。」摘自《佛烈德加利烏斯編年續篇》 [14] 「如果擁有來自國庫的土地或榮譽和援助,她們便可以為所欲為,或用遺囑對其加以處理,使其永久保留不變。」 [15] 參看本書第1卷第14條。此法律定式適用於最初就被永久性賞賜的國庫財產,也適用於最初是恩賜,隨後改為永久性賞賜的國庫財產;依照此法,賞賜「就好像就是從那裡,確切地說是從我們的國庫里取得的。」還可參考本書第17條。 [16] 蘭柏·達德爾說:「不得給病弱的繼承人留遺產。」 [17] 正是由於這個原因,他撤銷有利於教會的遺囑,甚至取消他父親所捐施的東西。然而貢特蘭又恢復了這些捐施,甚至又有新的捐施。摘自《法蘭克史》。 [18] 參看《麥次史記》687年條下。「我首先被祭司和神仆的怨言所激動,因為他們經常來我這裡。為了使教堂的財產被非正義地掠奪而去…… [19] 「查理奪取許多教會的田地,將其與國庫中的物品相提並論,隨後分給軍人。」摘自《桑都倫西史》。 [20] 教堂遭到了搶劫。 [21] 前述的大祭司格里高里,以羅馬國王們的宗旨寫信,因為羅馬人民背棄了皇帝的統治,願意歸順到他的保護和不可戰勝的寬容慈悲之下。」《麥次史記》741年條下。 [22] 當時的著作里,我們可以看到,眾多教皇們的權威在法蘭西人的精神世界裡由下的印象。雖然國王柏彬曾經由麻婭的大主教加冕,但是,他將教皇埃田對他所施的抹油禮視為肯定他所有權利的行為。 [23] 夢幻之說,基督教認為這是神的啟示。 [24] 按《新約聖經》的說法,從天上是可以看到地獄的。 [25] 基督教認為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 [26] 古耶斯在《采地論》第1卷的注釋里說:「權利未定的執照屬於權利未定的占有者的。」 [27] 從上注和義大利王柏彬的赦令中可以看到這一點。這道赦令說,該君王將把寺院給予申請采地的人們。 [28] 「與該地的所有者商量,並取得他們的同意。」 [29] 《聖雷米傳》中說:「查理馬特爾發生內戰,蘭斯教會的財產被俗人瓜分。沒有人管僧侶們,任其自生自滅。」 [30]808年查理曼的《赦令》中指出:「我們放棄教會的田地、牧畜,更確切地說,豬的什一稅:這樣的話,官吏和徵收什一稅的稅吏們就不再干擾教會了。」有一個例證:格羅大利烏斯寬免教會繳納的就是放進國王森林裡飼養的豬的什一稅。查理曼要他的法官們同其他人一樣繳納這種什一稅,作為榜樣。可以看出,這是一種采地稅或經濟稅。 [31] 「依據證據,我們確切地知道魔鬼們憤怒地將全年的糧食都吃光了,又聽到他們的責難聲……。」載《赦令》第23條。 [32] 這道赦令是反對那些為了逃避什一稅而放棄耕種土地人們的行為。 [33] 這是艾真哈所錄的一種遺囑的補正本;同高爾達斯特和巴路茲著作中所看到的遺囑文本不同。 [34] 本節談及法國史的黎明時代(第一朝代,即墨羅溫王朝),那時王室勢微,宰相專權,宰相查理馬特爾之子柏彬篡奪了王位,他將國王的虛職和宰相的實權集於一身,建立了卡羅林王朝,即後稱法國的第二時期,亦稱第二時代。 [35] 參看查理曼的遺囑和寬容路易在奎爾濟召開的全國會議時將國土分給兒子們的經過;高爾達斯特這樣記載:「人民同意選舉他,繼承他父親的王位。」 [36] 「在柏彬死後所編造出的荒唐故事是違反教皇雜卡利亞的聖德和公正的。……」引自《法蘭克教會年錄》 [37] 依母系關係。 [38] 例如禁止國王的法官進入采地徵收安全稅金和其他捐稅。 [39] 指寬容路易。 [40] 指他後來受審的時候。 [41] 指控告他的人。 [42] 他的父親命令他對他的姊妹們、兄弟們和侄子們要有「無限的仁慈」。 [43] 「當時,主教們和教士們開始捨棄金腰帶和佩劍,那上面懸掛著飾有寶石的刀子、華麗的服裝、裝飾沉重,拖至腳踵的靴刺。但是人類的敵人不能容忍這種獻身宗教的虔誠。因此也激起了所有修道會僧侶們的.反對和進攻。」摘自《柔弱路易傳》 [44] 戴甘說,查理曼時代極少見的事在路易時代卻很常見。 [45]「他把自己和祖宗王室的莊園交給自己的親信永久占有……」見《虔誠路易生平》。 [46] 參見本書第30章第13節。 [47] 貴族激怒國王來反對主教,以致國王把主教趕出會議。他選擇了宗教會制定的一些規則,並宣布為人們必須遵守的惟一規則。參見該《敕令》第5條。 [48] 參見864年由斯巴納哥別墅頒發的同一《敕令》。又參見847年瑪爾斯納會議時頒發的《敕令》第4條,根據該《敕令》,僧侶克制自己,只要求返還他們在「寬容路易」時所占有的財產。並參見851年瑪爾斯納頒發的《敕令》第6-7條和856年由波諾依路頒發的《敕令》。 [49] 參見禿頭查理於859年由撒波納利亞頒發的《敕令》第8條。寫道「我曾使維尼龍當桑斯的大主教,他給我行了聖禮,所以我不應該被任何人逐出王國,至少,沒有主教們的審問和判決是不能這樣做的……」 [50] 參見857年禿頭查理由伽里西阿果頒發的《敕令》第1、2、5、4、7條。 [51] 參見862年畢斯特宗教會議時頒發的《敕令》第4條和883年由迎春殿頒發的卡爾羅曼與路易二世的《敕令》第4—5條。 [52] 參見第30章末節。 [53]587年締結,載格列高里·德·都爾,《法蘭克史》第9卷。 [54] 參見下節關於這些分割的契約。 [55]806年把國土分給查理、柏彬、路易的文件,載高爾達斯特輯《帝國律令輯覽》和巴路茲輯《敕令會纂》第1冊第439頁。 [56] 安得麗條約沒有這樣的規定。 [57] 契約載巴路茲輯《敕令會纂》第1冊第174頁。 [58]793年《律令》,附加於《倫巴底法》第3卷第9章第9節內。 [59]877年由伽里西阿果頒發的《敕令》第53篇第9-10條。 [60]813年由愛克斯拉沙柏爾發布的《敕令》第16條和783年柏彬的《敕令》第5條。 [61]757年《敕令》第6條,載巴路茲輯《敕令會纂》第181頁。 [62]《封地論》第1卷第1章。 [63] 至少在義大利和阿爾曼是如此。 [64]802年《敕令》第7條,載巴路茲輯《敕令篡》第42頁。 [65]847年由瑪爾斯納頒發的《敕令》,載巴路茲輯《敕令會纂》第42頁。 [66] 同上《敕令》第5條,載同書第44頁。 [67] 實際上這個條約就是貴族們制定的。參見尼達爾,《編年史》第4卷。 [68] 參見羅王基多的法律和其他附加於《撒利克法》和《倫巴底法》第6篇第2節的法律,愛卡爾,《法蘭克人的撒利克法及萊茵河畔地區的法律》內。 [69] 參見877年由伽里西阿果頒發的《敕令》第5項第9-10條。這道敕令和同年同地頒發的,另一道敕令(第3條)有關。 [70]812年《敕令Ⅲ》,第7條和851年《敕令》第6條…… [71] 參見奧登·德·佛里興《佛烈德利克的偉業》第2卷,第29章。 [72] 參見1209年菲利普一奧古斯都的《法令》,載羅里埃爾,《法令會纂》。 [73]《封地論》第1卷,第1篇。 [74] 參見同上書,「……如果領主願意確定恩賞封地,他就來到兒子那裡。」 [75] 至少在義大利和阿爾曼是這樣的。 [76] 這部書的作者是哲爾都斯·奈遮和奧柏禿斯·德·歐爾托。 [77]「今天這樣決定,對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封地論》第1卷,第1篇。 [78] 引自《封地論》。 [79] 左耶斯在給《封地論》所作的注釋里已經非常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 [80] 阿諾爾和他的兒子路易四世。 [81]926年締結,載歐柏·勒米爾,《恩賞法》第27章。 [82] 參見877年禿頭查理從伽里西阿里頒發的《敕令》。 [83] 參見前邊的本章30節。 [84] 參見《撒利克法》和《萊茵河畔法蘭克部族法》自由土地篇。 [85] 參見871年「寬容路易」第一次把國土分割給他的兒子們的《敕令》。 [86] 參見1209年菲利普一奧古都斯關於封地的《法令》。 [87] 參見《自由土地論》第55頁所引證的由溫多姆頒發的《敕令》以及由播都的聖西普里因修道院頒發的《敕令》。 [88] 但是人們不得削減封地,也就是說,不能將它的一部分取消。 [89] 習慣上對可分割部分的大小是有規定的。 [90] 由於這個緣故,領主強制寡婦再結婚。 [91] 在802年《敕令Ⅱ》中可以發現這種誓言的例子。 [92] 參見李特爾頓,《宣誓和臣服禮》第91—92節。 [93] 860年禿頭查理從康弗倫狄回來以後頒發的《敕令》第3條,載巴路茲輯《敕令會》第145頁。 [94] 上邊所說的禿頭查理的《敕令》第1條。 [95]757年,參見《法蘭克人史記》第17章。 [96] 塔西庸申請做封臣,他把手放在聖賢遺物上,立下誓言,並向柏彬許下忠誠。 [97] 《法蘭西法》第4卷。 [98] 布地利埃,《鄉間事務大全》第1卷第4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