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財富的分配 · 第十章 道德上的後果

喬治·拉姆賽 《論財富的分配》
在論述了家庭所有子女間平均分割地產的經濟與政治後果之後,我只需比較一下這一制度與另一相反的制度在道德上的後果就行了。 我首先要談到反對平均制度的最常見的論點之一,這就是:根據長子繼承權的規定,必然只有一個家庭成員是無所事事的。反之,如果所有子女都能得到父親相等的一份遺產,就無人必須工作了。一個人無所事事總比許多人都無所事事好些。 我必須承認,在我看來,這一異議是膚淺而無遠見的。事實上,假定現在第一次採用這種平均制度,那麼不管它的直接後果是什麼,在我看來,它的更為持久的最終後果必定正好與上述論斷相反。這一制度因缺乏一批這樣的人(他們擺脫了謀求生計的麻煩)所引起的弊端,恰恰具有相反的性質。 在任何一個第一次廢除了長子繼承權的國家裡,確實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即在前一種制度下須自謀生財之道的殷實家庭較年幼的子女,現在他們發現已有足夠的財產來維持滿意的生活而無需設法增加他們的收入了。如果這種情況畢竟是一種弊病,儘管一點也不清楚這是否是一種弊病(因為如果一個人沒有必要為他的生活而勞動,那麼他為什麼必須這樣做呢?),那麼這種弊病也不大可能長期持續下去。因為,如果這一代人不去增加他們的財產,顯然,當這些財產最終在他們的孩子間平均地再分割之後,每一個孩子都將比他的父親更不富有,從而有必要從事某種有利可圖的職業。如果人們不去增加他們的財富,雖然風險少,但是在一代或至多兩代的時間裡,他們的子孫將貧困得足以促使他們盡力工作。確實,這是一種奇特的反對意見,如果它有什麼好處的話,那麼它好就好在證明了它所竭力反對的制度反而使每個人如此富足以致免除了辛勞的必要! 不幸的是,人們尚未想出這樣的妙策。據說,人在破落的時候,會遭到這樣的責難:「拼死拼活地操勞來掙口苦飯吃」,而且他的確也躲不開這種初時的咒罵,我們也不可能想出什麼辦法來使他免除這樣的命運。 正如我所說的一樣,這種平均制度的真正弊端,具有一種與上述異議所作的推想恰恰相反的性質。它的趨勢是使一切人都處在同一水平上,阻止任何一批人上升到這樣一種地位,由於他們優裕的境況,使他們免除謀生的必要,從而也摧毀了一切閒暇,而這種閒暇乃是知識與文明的進步最必要的條件。這樣的一批人對任何一個社會的重要性是不可能被估計過高的,因為它決定著一切知識和文化的發展。 凡是我們考慮到每一個國家在法制的進步、技術與科學的發展、生活與風俗的雅致等方面的利益,總之,考慮到崇高的宗教和道德情操在整個社會上的盛行,我們同樣都將不得不承認:一批免除了掙錢的苦役而有時間培養他們智能的人,對整個國家具有多麼大的價值呀! 波拿巴把英國人稱之為商業國民。如果他把這個詞使用到美國人的身上,那麼他也許更公正得多。在美國,商業活動就是一切。追求貨幣的熱情普遍占上風,從緬因州岩地到路易斯安那州的沼澤都一味崇拜財神菩薩。為了追逐財富,科學技術、文學、高尚的思想風度,甚至連娛樂都一律被忽視了。不管這樣一種制度對於廣闊而肥沃的國土的開墾和移民可能多麼適用,我們仍然不能認為它是社會狀態中最可喜和最完善的樣板。 可是,在平均分割的習俗已存在了某些時間以後,它便傾向於產生這樣一種情況,即這種因擁有財產而使他們有閒暇鑽研知識的人數逐漸變得越來越少。這是從以上全部研究中直接得出的必然結論。我們已在遼闊的法蘭西王國普遍看到了這一事實的例證。在那裡,富有的地產所有者和房產所有者的人數在迅速減少。 [98] 當我們在論述瑞士的情況時,已經提到了缺少士紳階級所引起的一些不便,因而無需在此重複。但是,除了在那裡已說過的難於找到恰當的人來處理重要的法律事務之外,還有,當上述階級由於地產再分割而行將消失的時候,我試問,在沒有一個常在的士紳階級的情況下,對每一個文明社會的福利非常必要的所有其他下屬職務怎樣來充實呢?我們到哪裡去找適於執行治安推事職務的人、省議會的議員(例如,法國的省和州的議會)、地方自治市的成員、道路受託管理人(因為道路最需要按地段來管理),最後還有陪審員呢?難道我們確實可以設想,所有這些職務都同樣可以由這樣一批人——他們的大部分時間都用在耕作他們的小地產上,從而沒有多少閒暇來閱讀、思考或與別人商量——來很好地履行嗎? 在法國,自「七月革命」以來,為了把選舉制擴展到該王國的各個地區,通過了各種具有自由性質的法律。自國民議會 時期起,首先把國土劃分為省,這些省再分成那麼多的州,最後又分為公社 。上面提到的這些法律,其目的是要給每一個這樣的行政區設立一個由某一部分人民選舉的議會來處理它的地區性事務。這些法律的目的是極好的。但是,在許多公社中,由於缺乏適當的人選,至今還不可能實施這些法律。不久以前,王國的下院公開宣稱:在王國2/3的公社 里,在尋找具有一般閱讀和書寫能力同時又願意履行市長或助理職務的人員方面,困難很大。這一聲明得到了贊同的表示。因為在法國,市長是很少幾種沒有薪金的公職之一。雖然我們假設這樣的斷言未免言過其實,但竟然能拿這樣的虛言來妄斷的社會狀況該是一種什麼樣的情況呢?毫無疑問,發展初等教育可消除這種嚴重的愚昧無知,並且在國家職務方面如果不能提供比目前更願意擔任公職的人,那麼也可提供更合格的人才。然而,要是士紳階級的人數更多一些,那麼人們決不會感到缺乏恰當的人選,也不會產生因沒有這樣一個階級而引起的各種弊病,這一切都完全可以避免。 非常開明的法國人曾向我訴說:許多地區都體驗到,由於擔任治安推事和下級司法機關職務的人的無知和普遍低能而引起的弊病。治安推事的人數是如此之多,以致如果那裡的士紳不願意無報酬地承擔這種工作的話,任何政府都沒有能力給這種職務支付那樣高的薪金,以誘使受過教育的有才幹的人依靠它來生活。因此,這種職務不得不讓才幹很差的人來擔任。在法國,不僅治安推事的薪金少得可憐,而且下級法院的成員也同樣如此。這一批人也是很多的,因為他們判決許許多多這樣的訴訟。而在英國,這些訴訟是由每季開審的地方法院的法官處理的。對於那些反對大不列顛無酬長官的人來說,首先去了解一些另一種相反制度的後果必定是有好處的。 由低能是與那些生來就豪富的人聯繫在一起的說法得出了一個反對被稱之為給長子作準備的論點,而且他們引用了法國與西班牙的舊貴族來證明這一論點。但是,在我們斷言閒暇 是掌握知識的必要條件時,我們根本沒有認為僅僅這一點就已經足夠了。如果我們說明它是個必要的條件,那倒是足夠了。民主主義者與貴族的接觸迫使後者要善於利用他們的閒暇,否則他們必將失去他們的權勢。在一個人民有某種權力的社會裡,努力的動機是那麼多,活動的領域也是那麼多,從一年開四次庭的法院或州議會,一直到上議院,因此上層階級不能不好好地利用他們的時間。總之,長子繼承權提供了閒暇,而輿論、渴望顯達和唯恐地位的喪失,所有這一切都保證了在一般情況下這種閒暇不致被白白浪費掉。因此,不能拿專制王國的經驗中所得到的論據來反對更為民主的國家中這種做法的效用。西班牙和法國的貴族陷於無足輕重的地位,是因為他們沒有活動的領域,但是在很多方面,他們也許絲毫不亞於其餘的同胞。他們的無能是就他們的職位來說的,而不是相對於其他階級來說的。在大不列顛,難道除了一大批士紳之外,還有貴族院的議員不都是些與該國任何人至少一樣有才幹的人嗎?這些人中的大多數都是生來就有財產的。 現在,我們就要談到一種可能是針對長子繼承制固有的特權而發表的極其嚴肅的反對意見,即這種特權引起家庭不和,引起兄妹之間與父子之間的糾紛。如果這一異議有可靠的依據,那麼它足可對這個問題作出有利於反對這種特權的裁決。因為,這種制度的後果竟是如此地與道德背道而馳,難道它還能是好的嗎? 讓我們首先考察一下它是怎樣影響子女之間的感情的。 如果犧牲家庭中其他成員的利益而使一個人致富的制度初次被任何一個國家採用的話,我就不難設想它的後果一定是惹起對得到恩惠的那個人的嫉妒。如果我們不考慮相反的一種做法的一切深遠影響,那麼還有什麼比僅僅早生一兩年就使長子的前景與他弟弟的處境之間造成了這樣大的差別更不公正的呢?在少數人由於深思熟慮而接受的「制度」尚未在多數人中產生默許的地方,上面這種想法不能不在頭腦中產生反映。但事實是這種做法一旦被穩妥地確立,這種制度確實會產生這種默許。那時,把整個地產傳給長子就會被認為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而家庭中的弟妹不再比他們抱怨不能生下來都當帝王更多地抱怨這樣一種習俗。他們看到這種制度是普遍的,或至少是非常普遍的,還得到國家法律的支持,所以它不是雙親偏愛的結果,那麼它必然是由某些通常的實用觀點而產生的。如果他們仔細想一想這個問題,那麼這些便是可能產生的想法,而這樣的想法就會防止他們對受惠的長兄產生任何嫉妒的感情。 我想大不列顛的例子已充分證明,情況確實是這樣的。在那裡確實不常聽說弟弟對他們長兄懷有惡意。事實上,我相信在前者之間的不和更要多得多。這是十分自然的。一切公認的優越地位排除了嫉妒,嫉妒只能存在於有疑問的、從而存在著競爭餘地的場合。根據嫉妒本身的性質來說,這是一種只能在那些處於平等地位的或自認為平等的人們之間存在的情緒,而在不平等已為人們所接受與無可爭辯的場合,這種情緒就不可能產生。因此,一個家庭中弟弟之間產生嫉妒比他們與長兄之間產生這種情緒的可能性更大得多,因為長兄被認為獨自占著一個地位,而其餘的弟妹們自幼就習慣於對他表示一定的尊敬。 現在,讓我們看一看父子之間的關係是怎樣受長子特權影響的吧。我在討論這一異議的前一部分中,已對這一制度造成家庭中弟妹們對其父親產生任何惡感的見解作了充分的解答。根據弟妹們不會對其受惠的長兄產生嫉妒的同一理由,我們便可推斷他們也不可能抱怨父親。他們看到這種制度是普遍的,而且還受到國家法律的鼓勵,因而它並不是盲目偏袒的結果,而是某種共同利益的要求。但是,只要那裡沒有根據去懷疑過分的偏袒,那裡就不會引起反對賜惠者或反對受益者的精神痛苦。 因此,我們可以很有把握地斷定:我們目前正在研討的這種做法,不會惹起較年輕的孩子對他們父親的敵對情緒。 但是,長子與父親之間的關係是怎麼樣的呢?我承認,這裡我們觸及了長子繼承制問題中最薄弱的部分之一。必須承認這一制度將引起地產的當前持有者與其有確定繼承權者之間猜忌的傾向,這種傾向是由常常使君主與他的兒子和繼承者之間不和的同一原因產生的。長子眼前的實際情況與其父親死後他將要占據的地位之間,他目前生活上的依從地位與呈現在他面前的富有而顯貴的燦爛前景之間,存在著這麼大的差別,因此也許 有時有點想要搬掉夾在他目前狀況與未來命運之間的障礙。當人們渴望著立即跨越在他們與追求的目的之間的時間阻隔時,這就是他們在用期望的視線甚至把並不美妙的未來鍍上一層金色光彩的情況下的心理傾向。因此,我們的確可以相信,在前景確實非常吸引人的情況下,要把視線從展現在前面的並向著你召喚的樂土上轉移開去,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對目前狀態的不耐煩則是嚮往著未來的必然結果。從不耐煩到急於要搬掉阻礙他們願望實現的絆腳石之間,僅有一步之差。 另一方面,由於父親本人曾經是長子 ,所以不會不了解長子所特有的情緒。因此,甚至在並不真有這種願望和這種不耐煩的情況下,他也易於作這樣的猜測。他的態度變得冷淡,慈愛也勢必隨之減少,並且把這種情況的產生歸咎於長子的這些邪惡的念頭,而事實上這些念頭尚未產生。結果雙方開始逐漸疏遠,這種疏遠可能與日俱增,直到公開決裂為止。 這確實是長子繼承制的傾向。很不幸,現在它被我們在英國目擊的事實所證實。在那裡最為常見的是貴族的長子和他們父親之間的不和,如果不是完全鬧翻的話。就該國的整個社會道德狀況來說,我不知道還有什麼東西比這種情況更為可悲的了。 但是長子的特權並非這一不幸情況的唯一原因。另一個原因,即在英國通常採取的教育方式,也大大助長了這一狀況。貴族的兒子從小就從家裡送進學校,一年中的大部分時間他在學校中食宿,每年可以回家探親兩三次,時間只有幾個星期。當一個男孩第一次被送進學校去的時候,他迫切地期待著回家度假時節的到來。但是隨著離家的生活年復一年地延長,使他逐漸減弱了對父親的感情,並使幼年時期的父子聯繫鬆懈。當男孩子成了青年,他就喜歡自己作主。這種非常自然的感情和在學校中感受到的不受管束的自由(除通常的校規有所妨礙之外),使這個早熟的青年養成了酷愛獨立和任性。父親的房屋不再是一座在一切單調無味的學習中照亮他道路的幸福燈塔,反而被看做是一所溫和的監獄,而父親就是這所監獄的典獄長。這種年輕人已習慣於愛做什麼就做什麼的學校生活,他甚至以欺壓比他年輕的同學為樂事,當然會感到家庭的拘束是難於忍受的了。這樣,父子之間的感情就疏遠了,他成了他祖先廳堂上的不速之客。中學開始的住校教育制度同樣在大學中得到了繼續,而只有一點是不同的,即假期要長一些。在此之前,對管束的厭惡已經在頭腦中深深紮下了根子,而在大學裡享受的自由又那樣地助長了這種厭惡,以致外部的影響仍將遠比家庭的影響在他的性格上打上更深的印記,這種性格總是與管束格格不入的。 就像這樣,當孝順的感情被破壞之後,長子繼承制傾向於產生的那些嚮往未來的闊綽、急不可待地渴望著自由、財富和顯貴時期的到來等邪念逐漸在心中冒頭,是毫不奇怪的。 這便是英國的教育制度與長子繼承制共同作用的結果,而不是單單由後一個原因所引起的結果。我想這一點已經可以從蘇格蘭的實例中看得很明白了。因為與英國相比,那裡允許長子有更多的特權,但那裡是以截然不同的方式來教養兒子的。 在大不列顛北部,沒有大的男生寄宿學校,他們只是在白天去上學,一般在晚上以前回家吃飯。大學裡的制度也與中學相同。因此,使孩子與父親聯結起來的紐帶從未中斷過,經常受著管束因而從未感受到什麼拘束,以及對父親的孝順之情,這一切一直延續到成年,從而也就窒息了那些野心勃勃的想法。否則,在長子前面的希望可能使這些想法在他頭腦里滋生。這些情況也防止了一切慾念中最可怕的慾念——急切地希望父親死去——的產生。因此,恰恰在蘇格蘭,父親與長子之間發生不和之少,正如在英國這類不和發生之多一樣地不足為奇。 [99] 在我看來,該王國北部地區的實例證明:雖然長子繼承制確實具有父親與他的繼承人之間產生猜忌與不和的傾向,但是通過恰當的教育制度,如果不能完全防止的話,那也可以大大減少。 [100] 但是,除教育制度之外,還有另一個應該引起注意的極為重要的情況。它在很大程度上有助於說明在長子繼承製得到普遍承認的地方,父親與長子之間易於引起隔閡的原因。這就是在實行地產留給長子的同時,經常輔之以限定繼承權的制度。這一做法對於我們所說的情況造成了很大差別。我所要推薦的制度絕不許可包括限定財產的繼承人,而倒是要給予父親按其意願不受約束地處置他土地的自由,只有在他未留下遺囑而死去的情況下,地產才應傳給長子,並對其弟妹承擔適當的義務。在普遍實行長子繼承制而在父親方面又有隨意處置權的地方,繼承人懂得他必須小心行事,否則他可能與他的弟妹所得相等,或甚至完全被剝奪繼承權。這是一個必能阻礙長子的一切無法無天行為的屏障。但是,在財產被限定由長子繼承的地方,不管他的品行如何,他的父親無權取消他的繼承權。這樣,他父親方面的一切權力都被破除殆盡,從而搬掉了防止不孝的最有力的屏障。在限嗣繼承制的許多弊端中,這不是最小的一個弊端。 在關於贊成或反對地產的均等繼承這一問題上,這些便是我所想到的在道德與政治方面的主要論點。如果從經濟上考慮,我們在前面已經不得不做出了一個不利於這種做法的結論。我想,我們必須承認,從政治上是否得策的觀點來看,這一結論也理應得到支持,並且從道德上來反對它的意見也沒有足夠的分量來使這一結論無效。 在某些國家,人們極端嫌惡繼承方面的不均等原則,這種情況可能並不是因為這一原則本身,而是因為人們把這一原則推向了極端。限嗣繼承制的採用已經引起了這樣一種情況,即為了使長子成為巨富而讓他的弟妹處於赤貧的境地,並且使王國的所有土地都集中在極少數人的手中。我絲毫不想去捍衛對討論中的這一原則的任何這樣一種濫用。 古話說:「最好的事物的敗壞是最不幸的事。」對我們目前所說的例子也是適用的。 我關心確立的是這一原則本身,而不是它的毫無節制的濫用。 羅馬天主教的濫用在法國人的心目中造成了反對一切宗教的偏見。同樣,在舊政權的統治下,把長子繼承制推行得過了頭,普遍造成了人們對這一制度的深惡痛絕。此外,由於該王國全境實行了各式各樣的繼承法,因而增加了實施它的困難。由於沒有一種統一的占優勢的制度,因此在某個省里,家庭中較年輕的子女看到他們的境況也許比鄰省中的那些較年輕子女的境況要壞得多。關於把特權給予長子的這種財產制度,在某些地區只有給貴族的土地以這樣的權利。在另一些地區,所有土地都是任意分配的,傳給長子的土地也並不比保留給較年小的子女的那部分遺產更統一些。以習俗為唯一法律的地方,最無足輕重的妝奩被認為足可把一個女兒從遺產的所有份額中排除出去。在某些地區,這種妝奩必須由父親贈與。在另一些地區,則要求由父母親一起賜予嫁妝,或者在母親活著的時候由父親贈賜。還有一些地區,只要父親、母親、祖父或祖母中有任何一個人給予妝奩也就可以了。在諾曼底,除了在結婚的情況下,女兒不能要求取得她們父母親的任何一部分遺產,也不能從她們的兄弟或子女那裡獲得遺產。按照安加、都倫和緬因的習俗,分到了一個玫瑰花環作為嫁妝的女兒再也不能要求更多的東西了。 [101] 在一個從前盛行過這樣一些習俗的國家裡,現在人們以憎恨的心理來看待一切不均等是毫不奇怪的。但是,我們沒有理由再回到舊政權統治下的法國而把長子繼承制推向極端。我們本國,特別是王國的北部地區給我們提供了足夠的實例,而且只有在北部才能看到永久性的限嗣繼承制。在特定的情況下,沒有東西能超過這樣一種制度的冷酷後果了,當一個限定由男性家系繼承的地產所有者剛巧死去的時候,如果只留下了女兒,他的財產也許就要傳給一個遠親,而自幼過慣了一切富貴生活的前一個所有者的女兒,卻立刻一無所有地被拋棄在世上。如果還是要保留限嗣繼承制,那麼也確實不應允許如此野蠻地剝奪女兒繼承一所房子的權利。無論如何,如果沒有兄弟,她們就應該住進來。在其他各方面,嚴格的蘇格蘭限嗣繼承制近年來已多少有點放鬆,現在已允許目前的財產持有人可將1/3的地租作為寡婦的所得產而指定給他的遺孀,並將三年的全部地租作為遺贈給所有年小子女的份額。 [102] 但是,不管長子繼承制被推行得多麼過頭,我們都應該常常記住:僅僅因為在某些年代和某些國家中濫用了它而反對整個原則是完全不科學的,因而沒有理由妨礙我們對討論中的這一原則的認可,同時也確認應把這一原則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在我看來,上述一系列論點已導致並證實了一個結論,即在地產繼承方面,平等的一般原則應成為一個例外。現在,我就強制性分割的政策說幾句話。 如果前面的論證已經足以證明土地平均分割制是不好的,甚至在出於家長的自願時也是不好的,當然我們就應該反對用法律來阻止他們作出不同的安排。但是,強制分割的制度還有它自己特有的缺點,在這裡略舉其中的某些缺點也許並不是不恰當的吧。 首先,這一制度理應受到公正的反對,因為它非常不必要地干涉了家庭的私事。在一切場合,自由應當是一般的準則,而限制則應當是一種例外。所以,在大多數文明國家裡,至少允許所有者有充分的自由來處置他們大部分財產被看成是一種有益的做法,而法律又明智地把他們視為應如何處置他們財產方面的最好法官。如果認為法律可以用一條不變的規定便能比當事人自己的決定更適用於多種多樣的個別情況,那麼這種想法一定是徒勞無益的。除非能舉出有利於某一例外的某種很有力的實例,我們在這個問題上應該堅持自由的一般準則。因此,我們反對強制分割的第一個論點就是,它違反了一般準則。如果我們再進一步考察一下這一制度的後果,那麼因干預父親在處置他財產方面的權力而易於引起的弊端不能不使我們感到吃驚。當孩子們知道不管他們的行為如何都不能因此而影響他們在遺產方面的利益時,父親的權威必然大為削弱。既然法律已經規定家庭的財產將統統在他們之間平分,那麼在這種場合善良的動機就不能保證有良好的行為,金錢利益的前景也不會加強行為的檢點。因此,如果父親沒有任何有效的手段來使他的兒子守規矩,兒子自然有可能蠻橫地當面反抗他的父親。 因此,對於家庭中的一切成員來說,強制分割的法律都有削弱父親權威的傾向,而與此相反的限嗣繼承制則只是對於長子來說才有這種傾向。這還不是一切。一般說,我們目前討論的這種制度對子女利益的損害並不亞於對家長權威的損害。姑且不去說,孝順的和不孝順的子女都不加區別地一律平等對待;也不去說,父親無法把較大的一份遺產分給他孝順的孩子以回報他的模範行為。光是整個家庭要受一個孩子的紛擾與毫無節制的揮霍之苦,也足以說明這一制度是何等的不公正了。在父親生前,有個兒子把所能弄到手的一切亂花一空,父親卻不得不付清他拖欠的債務,結果減少了大家的遺產,而事後他卻發現自己也像一直過著正常生活的兄妹們一樣富有。由於前者揮霍無度,他分得的財產至少應該有所減少,但是在強制分割制下,這個負擔卻由無辜者與有罪者共同平均分擔,而並不是由後者單獨承擔的。 強制分割的法律可以被認為是對父母親的永遠譏刺,它十分明顯地把父母親視為過於霸道、過於反覆無常或過於重視他們的聲譽,以致不能公平地對待他們所有的子女。但是這種看法是建立在什麼樣的人性經驗的基礎之上的呢?毫無疑問,確實是建立在非常狹隘的基礎之上的,——我們發現它是建立在那些國家所發生的經驗之上的,這些國家的法律並不是以建立平等作為一般的準則,以建立不平等作為例外,而是採取了完全相反的政策。在改變一國的道德情感方面,法律的效果真是太明顯了,以致到了無可爭辯的程度。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用法令來確定長子有一切權利而弟妹一無所有的地方,在很多情況下,受到政權機關支持的那種門第的驕傲必定會壓倒父子之間天生的感情。但是,根據這樣一種在人類天生的真正感情已被不公正的立法顛倒了的社會情況下的經驗,來攻擊通常情況下的父親的公平,無疑是把結論建立在非常狹隘的基礎之上的了。此外,在這樣一種制度下,人們常常感受到的、特別是一家的女兒最常感受到的艱難,父親是沒有力量防止的。土地也許是由一個遠房的被繼承人遺贈給他的限嗣的,他本來很可能有辦法供養他自己的較年小的孩子,而且我們也不能設想他非常關心那些尚未出世者們的利益,儘管他們可能是他的後裔。 永遠保持門庭榮華的欲望,儘管也許不足以窒息心中對親生子女的慈愛,卻可以很容易地克服頭腦中的一切遲疑和不安。但是要有效地防止由這一根源產生的一切弊端,禁止限嗣繼承制,至少禁止那些永久性的限嗣繼承制也就足夠了。 在強制分割的法律已獲得通過的國家裡,例如在「大革命」期間的法國就是如此,其主要目的無疑是要消滅貴族,以及培植近似於普遍均等的財產制度。為了闡明我的論點,就算家庭成員之間平均分配各種財產是可取的,但仍然絕不能由此做出結論說:為了確保達到上述目的,侵犯留遺囑的自由是必要的。 看來,通過這一法律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證明了它的無益。因為,如果在一個國家裡人民的意見也像他們的代表所表達的那樣贊成均等,那麼還有什麼必要來強制推行它呢?為什麼不允許人民自由地表達這種意見和完全用不干涉個人自由意願的辦法來鼓勵它呢?當用間接的辦法能夠達到同樣的目的時,法律就絕不應該訴諸直接的強制。僅僅用法律規定,每一個沒有留下遺囑 而死的人,他的全部財產應在他的子女間平均分配,便必可取得相同的一般結果,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仍需作出例外規定。這樣一種法律要長期存在而不影響那些起初反對它的人的感情以利於它所支持的這種做法,是極其不可能的。此外,沒有立下遺囑而死的人數是非常多的。因此,即使承認土地的平均分割如同其他財產的平均分割一樣,就像人們所希望的那樣盡善盡美,強制的法律仍是完全不必要的,僅僅為了這一理由,它就應該被廢棄。確實,這只是一個從反面來駁斥它的論點。但是,我們已在上面看到它還應該受到正面的有力反駁。 在不止一次地論及限嗣繼承制問題之後,我將提出一些關於這一制度的看法來結束這一繼承地產最優方式的研究。正如強制分割的法律是平等原則的極端運用一樣,我們可以把這一制度看做是不平等原則的極端運用。它的主要弊端如下: 首先,從經濟觀點來看,我提出下述一點作為反對限嗣繼承制的理由,即它妨礙所有者在他的地產上採取那些本來他會採取的改良措施。因為受到這種約束的土地所有者,既不能出售他的任何一部分領地來改良其餘的土地,又不能為此或為其他目的而借錢。 在那些沒有一大批擁有大量資本的農場主的國家中,人們覺察到這一不便具有特別嚴重的性質,因為這些農場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把他們的資本投放在土地上,而這些資金地主是無法取得的。這就是法國「大革命」前農業非常落後的一個主要原因。許多貴族的大地產有一半拋荒。分裂這些大片荒蕪的地產所產生的變化是法國在革命戰爭中所顯示出來的力量的主要源泉——這種力量部分地由物質的原因、部分地由道德的原因產生的。土地耕種面積的迅速擴大提供了做出這些非凡努力的手段,而新生的、人數眾多的所有者在支持他們獲得地產的事業中所得到的利益,則產生了擁護這種新秩序的有力動機。 如果說這種限嗣繼承制的弊端在大不列顛尚未如此嚴重地為人們覺察的話,那麼這是因為長期以來該國產生農場主的中產階級人數不但多,而且他們的財富也相當殷實的緣故。此外,在英國,永久性的限嗣繼承制一直是不允許的。 可以用來反對限嗣繼承制的第二個異議是:對社會上大多數人來說,這種制度是非常不公正的,因為它對少數大家庭壟斷土地是那樣有利,而又那麼無情地剝奪了其餘一切人擁有一塊地產所具有的和農村生活所帶來的那種安全、獨立和樂趣。至於人的天性偏愛這種生活方式,看來我們不需要引用比那些經常把土地分成小塊來出售的國家中所發生的情況更好的明證了。 我在前面已經說過,在法國,為了擁有土地就得支付非常高的地價。並且還說過,一個人為了積蓄足夠的錢來購買一小塊土地,常常要苦幹多年,他所支付的這筆錢是完全與地租不相稱的。由於前面已詳細說明過的理由,雖然小土地所有者發覺給這麼大的地價要比僅可指望取得地租收入的小土地出租者稍微有利些,但如果不去設想他們對土地的偏愛是因為從土地的占有中可得到安全、獨立和歡樂,我們就不能充分說明他們為什麼如此渴求土地了。在每一個國家裡,按支付地價的比例來說,從土地上取得的收入,事實上比從其他投資中所能取得的收入要少。 第三,限嗣繼承制之所以受到強烈的反對,還有這樣一個理由,即它可用來詐騙債權人,使債務人的家庭得以免除鋪張浪費的法律後果,而把重軛套到不應承擔責任的那些人的脖子上去。 在一個限嗣繼承地產的所有者死去以後,不管他欠了多少債務立刻都被取消,繼承人取得了他已被免除了一切債務的被繼承人的財產所有權。對這樣一種制度的不公正作詳細的論述是完全沒有必要的。但是某些人也許要說:人們為什麼信任已經變得這麼窮的土地所有者呢?他們不會不知道這種法律。如果他們提供了信用貸款,他們就要自己對危險負責,而且自己要注意到可能的後果。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可以說:對於不給賒欠的商人來說,特別是對盛行限嗣繼承制的國家中不願賒銷的商人來說,他們最好還是馬上停業。因為,如果他們拒絕按大人物自己規定的償債期來賒銷貨物,他們很可以確信,他們將完全不能賣東西給他們了。甚至因拒絕同某個貴族做交易,他們就不難看到他們自己被整個貴族所離棄,因為貴族和士紳之間彼此有一種同情心。如果他們堅決對所有貴族概不賒欠,那麼一定會是什麼樣的後果呀!其後果必定是,他們的生意不可避免地衰落下去,而某個更能滿足有財有勢者願望的競爭對手必將走運,生意日見興隆。這種反詰的錯誤就在這一點上,即如果概不賒欠還沒有普遍,就決不能這樣做。而相反的做法即使避免了賒賬方面的危險,也就必定會招致敗落。再者,只要存在著沒有受過多少損失而為了做到生意甘冒一切風險的貪婪商人,拒絕賒欠就根本不可能成為普遍的慣例。經驗充分證實了這一論點。在一切通常的商業部門中,競爭是如此劇烈,以致儘管賒銷給那樣一些人可能招致危險,因為他們的繼承人大概不會償清他們的債務,但是除了對某些聲名狼藉的人之外,發生拒絕賒賬的事還是非常少見的。商業上受到排擠的恐懼壓倒了對不能償付債款的擔心。 上述這些反對意見都是根據社會的一般利益提出的。 下述意見是由於考慮到那些贊成限嗣繼承制的家庭的特殊利益而提出的。但是,在已經談到了某些這類弊端之後,再來詳細敘述本題的這一部分就沒有多大必要了。在嚴格實行限嗣繼承制的地方,為了使一個人 豪富,而對家庭中所有較年小的孩子,特別是對女兒的不公正,想必大家都是很清楚的。我說特別對女兒不公正,是因為即使兒子在沒有任何財產來開始他們事業的情況下,由於他們長兄和身居高位的親戚的資助也能在社會上發跡。但是出身貴族家庭的纖弱千金將會變成什麼樣子呢?她們自幼就在奢侈生活中養育成長,不習慣於任何一種匱乏,因而完全不適於用自己的努力來防止窮困(即使自尊使她們有可能用勤勉的工作來降低家庭的聲望),在父親故世之後,她們的遭遇是何等悲慘呀!那時她們就必須用富足、安逸和顯貴來換取貧窮、依附和永久獨身生活的前景了。 在舊政權統治下的法國,推行絕對純粹的限嗣繼承制使較年小的兒子和女兒在遺產中得不到多少或根本得不到任何份額。他們,尤其是後者,被推進了女修道院和寺院,作為防止窮困潦倒或羞辱家庭尊嚴的最好保證。在限嗣繼承制並不這樣嚴格以致不准給年小的家庭成員作出某種安排的地方,也許兒子沒有很多理由來抱怨這種制度的。因為,在他們的事業中,這種制度給他們保證了很大的貴族權利的有利條件。如果沒有這一制度,那麼他們多半要置身於相當低微的地位。可是女兒的命運就嚴峻得多了。 但是,在限嗣繼承制給個人帶來的一切災禍之中,無一可與在那種情況下女孩子所遭到的不幸相比的,這種情況就是父親身後沒有留下兒子因而須授予男性家系 的產業也許落到一個遠親的手上,這時家中的女孩子必將立刻陷於貧困的境地。我在前面已談到了這一點。像這樣一種容許婦女的利益必須為一族的虛榮而犧牲的制度,是任何一個文明社會立法機關的恥辱。只要財產還保留在同一個家庭里,女兒在窘迫的時候總還會有兄長的保護。但是一旦財產落入另一個親戚的手中,這些從來不知道窮愁為何物的孩子還有什麼活路呢? 我們已經說過,限嗣繼承制對家庭還有另一個弊端,即父親對他長子的權威必將因此而大大削弱。當對長子的胡作非為失去了一切有效控制的時候,繼承人受到限制的程度只能促使他熱切地等待著,令人厭煩的期望讓位給占有的光明這樣一個時期的來臨。 [103] 另一方面,這種制度會十分有礙於父親報答他其餘孩子的、多半是女兒的孝順。她們的關切和不知疲倦的照料,使他得到了安慰和延長了他的遲暮之年。如果他沒有積蓄一筆動產,當他死的時候,可以肯定,他晚年的安慰者和依靠者將被拋進貧困的深淵。 如果在盛行限嗣繼承制的每一個國家尚未充分感受到它的這些後果,那麼這是因為人們還沒有嚴格地按照它來做,或者因為其他原因而緩和了它的後果。因此,在英國,這種制度的固有後果並不像在法國或蘇格蘭那樣明顯可見,部分是因為那裡的限嗣繼承制不是永久性的,部分是因為英國的貴族更易於屈尊俯就,常常通過聯姻的辦法來充實他們空空的錢庫,並且用平民錢箱中得來的款項分配給許多後裔。可是,在蘇格蘭並沒有像舊時法國修道院那樣的變通辦法,大部分較年小的兒子長期以來一直依存於家庭的勢力,並憑靠它來走向世界各地另謀出路,而女兒則常常留在家裡永遠過著獨身生活。 另一方面,立法機關並不是用出售一部分財產的辦法,而是用允許在財產上附加一定負擔的辦法,試圖糾正限嗣繼承制的某些弊病,在此之後,家庭中的長子開始感到傷疤上的疼痛。他繼承了名義上有大量收入的大片地產,但實際上他也許還不能享有收入的一半。我們可以設想,他要用其餘的一半來支付寡婦所得財產、弟妹們分得的財產和其他負擔。 [104] 他還得支撐這樣一種人的聲譽和排場,這種人的財產並不是用他實際上享有的數量而是用他名義上占有的財產,不是用他不得不花費的歲入而是用估算他的財產所能提供的歲入來衡量的。因此,他的各種開支經常超過他的收入,確實,這種處境決不是令人羨慕的,而只是永遠促使他去借債。 自從蘇格蘭放寬了限嗣繼承制的原則以來,這種地位的不幸是如此確鑿,以致在該國的許許多多土地的實際所有者,他們自己最急於要取得至少出售他們一部分遺產的自由。 在回答這些反對限嗣繼承制的許多意見方面,我所能聽到的有利於這種制度的論點,其源概出於下述兩種考慮:第一,出於對家庭利益的考慮;第二,出於對整個社會的某些假想利益的考慮。 據說限嗣繼承制有助於家庭永久的尊嚴和福利,保存貴族免於衰落以維護政府的穩定。 在回答這些論點中的第一個論點時,我可以這樣說,就算限嗣繼承制對某些家庭的福利確有貢獻,而不只是對每個家庭中的一個人的豪華有所幫助。根據上面的考察來看,至少可以說這種說法是很可疑的。這種說法用來作為支持這一制度的理由,仍然是極為不足的。如果根據目前詳細闡明的論證來看,那麼這一制度是不利於整個社會的,我們一刻也不能為了少數家庭的局部利益而去捍衛這一制度。這一制度的擁護者說:但限嗣繼承制不僅僅對少數家庭有利,政府可藉助於它所提供的力量來維持整個社會的秩序。對於這種說法,我可以老實奉告:對於這一目的來說,限嗣繼承制是不必要的。在沒有這種制度的情況下,承認長子的繼承權利就完全足以維持為此目的而需要的財產積聚。因此,它自然使我提出對限嗣繼承制的最後一個異議,這是一個政治性的異議:這種制度給貴族的權力過大,勢必使「少數人」毫無控制地統治「多數人」所引起的一切弊端永久化。 * * * [1] 在工商業繁榮的地方,平均分割地產制度的後果可以部分地被抵消。因為,在上述這些部門中經常賺大錢,可大量購買土地,從而在分散的同時也存在著某種集中。總之,有某些空餘的時間 ,因為富有的製造業者和商人的兒子有可供他們支配的時間。但是,我們必須記得,正如在分割制度長期盛行的一切地方所發生的那樣,當土地一旦成為農民追求的對象時,購買土地應支付的昂貴价格將阻礙富有的資本家用資金來購買土地。此外,正如在「論地租」一章中所表明的那樣,小規模的耕作方法,在養活了所有用於耕作的人手之後,只留下很少剩餘,因而必定大大阻礙工商業的發展。農業與其他大產業部門的一個重大差別是它賺不到大錢。因此,如果土地並不轉讓給富有的工商業者,那麼它必將繼續再分割。這就是對動產來說,我們完全承認它的平均分割是可取的,但當它被運用到地產上來的時候,則可能是有害的一個理由。 [2] 我認為沒有比兒子常常稱他的父親為統治者 更清楚地證明存在於英國的父子之間的那種關係了。我覺得這個詞確切地反映了他們之間存在的那種關係。在我一生中,從未在蘇格蘭聽到過一個孩子給他的父親起過這樣的諢名或者任何一個同義語。 [3] 像長子繼承權的認可對一般道德風氣產生的某些不利影響一樣,這一傾向也沒有逃脫一位有才能的作者與非常敏銳的風俗觀察者德·斯塔埃爾先生的注意。在《有關論英國的書簡》中,他把對有確定繼承權的人有利的那種同情程度以及由此引起對老年人的缺乏感情歸咎於這一原因。老年人似乎被認為是些不能馬上撇在一邊給上升的太陽讓路的累贅,他們多活一年似乎被認為是扣除了年輕人一年的合法權利和歡樂。人總是有特別珍愛年青時代的傾向,因為伴隨著它的不僅是想到眼前的歡樂而且還有未來的希望。但是,在我們現在所說的這種情況下,當未來確實是美好的時候,在腦際勢必浮現這樣的想法:耽誤了這麼久,多麼遺憾呀!與此類似的第二個感覺便是希望搬掉拖延實現那些光輝前景的唯一絆腳石了。「要是老傢伙 讓讓道,該多好。」這種想法不僅是一種深藏在內心的欲望,而且甚至經常公開地溢於言表。 一般說來,德·斯塔埃爾先生是一位非常讚揚英國的人,他曾談到在該國的舞台上把覬覦父兄的地產而盼他們死去作為滑稽劇的主題,這種情況不僅為觀眾所容忍,而且甚至受到鼓掌喝彩,但是在法國必定使最粗俗的觀眾都要作嘔。他把這種道德情感的墮落歸咎於我們現在考察中的原因。 [4] 夏博德拉里埃先生在立法機關上所作的關於繼承法的講話。11年芽月 26日(1803年 4月 15日)。 [5] 這是有三個以上孩子的情況。如果只有一個孩子,只能留給他一年的地租。如果有兩個孩子,則留給兩年的地租。 [6] 從前,我聽說一位限嗣繼承財產的所有者把這一點作為將他的長子送到印度去的理由。他說:「一個繼承人留在家裡,除了希望他父親死之外,就無事可做了。」 [7] 在蘇格蘭,為了矯正缺點,現在加在限嗣繼承遺產上的負擔也許已達到了相當大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