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財富的分配 · 第十一章 總結

喬治·拉姆賽 《論財富的分配》
現在,在結束了政治經濟學中論述「財富的初次分配」這一重要部分之後,概括地觀察一下以上提出的學說也許是有益的。 首先,我們已經知道:在生產活動中,存在著以這種或那種方式互相協作的四個階級,從而他們在共同的成果中各自取得一個份額。這些階級便是:勞動者、僱主、資本家和地主。其中的最後一個階級,在許多場合,有時甚至在農業中都是無關緊要的。 很明顯,勞動、資本和土地的生產率愈高,在這些取得全部產品的不同類別人員之間分配的產品數量就愈多。此外,在一定的生產率水平下,每個階級所得份額的數量必定取決於分配的比例。一切階級的所得取決於下述兩個條件:1.總產量;2.總產量在各階級之間分配的比例。 前一個條件取決於勞動、資本和土地的生產率發展程度,後一個條件則是由下述原因決定的。 如果我們就上述四個階級在生產財富中所起作用來考慮,我們將發現可以把他們歸併為兩個類別。其中有一類人更多地使用頭腦;而另一類人則更多地使用四體,或者使用外界的東西。我們可以把前者稱為「勞心」階級,後者則稱為「勞力」階級。這樣看來,僱主的勞動主要是腦力勞動,正是他,才是制訂生產規劃的人。同時,他必須依靠另一些人用體力和工具來協助,因為只有通過這種協作,才能使他的生產計劃付諸實施。就僱主的身份來說,他本質上既不是土地或資本的所有者,也不是用他雙手來勞動的普通勞動者。他是一個支配著資本的有知識的人。一方面,他能夠用他的知識來幫助增加人類舒適品的總量;而另一方面,財富的物質源泉的所有者,需要有一個能夠把這些物質源泉轉化為最大利益的指導頭腦。於是,就產生了根本不同的兩類人,他們彼此之間有了相互的需要。一個集團是由僱主單獨構成的;而另一個集團則是由勞動者、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聯合組成的。由於他們在身份和地位上的這種顯著差別,引起了他們利益上的不同。第二類成員的目的是借出 他們的勞動、資本或土地給那些願意為使用它們而支付報酬的人,也就是說借給僱主。另一方面,僱主想要借用 這些生產手段,以期在付清一切費用之後還有足夠的剩餘來補償他們自己的操勞和所擔的風險,那時,一類人希望借出 這些手段,而另一類人希望借進它們。我們自然可以設想:前者渴望為其借出物收取儘可能多的報酬,而後者則要儘可能給得少些。 這兩類對立的人員之間的競爭,決定了每一類人所取得的份額。並不是第二類中的所有三部分人協同一致地聯合起來反對僱主,而是僱主與他們三部分對手中的各個部分之間分別進行鬥爭的。 根據上面所說的情況,我們便可推斷:勞動者、資本家和地主所取得的數量總是易於弄清楚的,因為這一數額是載入契約的;而僱主實現的數額,由於不是事先確定的,所以一般說來要弄清楚是有困難的,而且必須通過間接的手段才能查明。因為,甚至連僱主本人也常常不能確切地知道他自己的收益。 我們說過,僱主絕不會為了使用他的才幹而被迫到不得不要求使用某個所有者的土地。因為,如果是新殖民的國家,那麼土地就不屬於任何人,因而可以由先來的移民占有,或者可以用自己的資金或借來的資本購買。最後,還有商業和製造業的許多部門向他敞開大門。由此得出結論:即使在歐洲故國,土地所有者也沒有能力把農業經營者的利潤壓低到大大低於其他行業中的通常利率之下,更不用說壓低到耕種他們自己地產的農場主通常得到的利潤率之下了。在社會發展的初期,有大片土地尚未開墾,土地所有者與僱主之間不可能存在競爭,因為後者隨時可以取得前者的身份。只要這種狀況繼續存在,後者分得的份額必定完全取決於僱主一方與資本家和勞動者另一方之間的競爭,因為那時還不存在地主階級,即收租者。因此,我們暫且可以不去討論他們,而把我們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另外三個階級上。 上面所提到的不同階級之間的競爭表明了一個事實,即這種競爭是建立在每一類人希望為他自己取得儘可能多的總產量的一份這一簡單原則的基礎之上的。現在的問題是,什麼原因限制著這種可能性呢? 第一,關於勞動者,我們已經知道:分配給他們的份額在總產量中所占的比例差不多是由提供的勞動量與基金量(即預定用來支付勞動基金的流動資本)之間的比例決定的。勞動量是由兩個因素組成的:待雇的人數以及一天中一般用於勞動的時數和一年中一般用於勞動的日數。 可是,這一份額最終 將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用於生產生活必需品的勞動與資本的生產率水平;另一方面是氣候條件決定的生活方式或輿論認為勞動者生存所必要的生活方式。這些最終原因中的前一個不僅影響勞動者收入的數量——實際工資;而且,正如在「毛利潤」一章中所闡明的那樣,還改變著分配給他的份額在總產量中的比例。可是,必須引起對這樣一個論點的注意,即生產率的提高使實際工資增加,同時卻有減少勞動者收入在總產量中所占比例的傾向。因此,前者也許在增長,而後者卻保持不變或甚至比以前更小。 第二,資本家的份額是由下列原因決定的: 1.提供的貸放資本與需要的借入資本之間的比例; 2.取決於僱主預期在付清了全部生產成本之後所得到的稱之為「毛利潤」的餘額的大小,因為這個餘額是要在僱主與資本家之間進行分配的。很明顯,如果這一原因絲毫不影響借貸資本的供求量,那麼它也必定大大影響借款者的頑強程度,使他們傾向於或易或難地順從貸款者的條件。在資本利息高的地方,資本的供給量就大。但是,我們現在正在考察的這個原因,也可能通過增加或減少借款者的數目或資本的需求量來間接地影響利息率。因為,在毛利潤高的地方,就會誘使更多人用借貸資本來參加實業,而又使那些已經從事實業的人擴大他們的企業。反之,當利潤下降的時候,就發生相反的影響。此外,我們知道,如果不是因為一方面政府和不以生產性使用為目的的個人時常借進大量貨幣資本,而另一方面則隨著國家財富的增長,借貸資本的比例有不斷增加的趨勢,那麼這一原因的單獨影響就會顯示出來。 由於利息,即資本家的收入依賴於毛利潤率如此之大,我們就有必要懂得這種利息是由什麼原因調節的。於是,我們用相當長的篇幅來闡明決定利息的兩類原因: 1.用於生產生活必需品的勞動與資本的生產率高低以及固定資本的各種組成部分;2.實際工資率。 第三,僱主的份額,部分地取決於毛利潤率,從而取決於調節毛利潤率的原因;部分地取決於利息率,即淨利潤率,因而也取決於決定利息的原因。我們知道僱主是社會財富的實際分配者,其他階級通過這種代理人從總產量中領取他們的份額。用貨幣來支付這些份額的制度一旦確立,僱主也就立刻把消費者所急需的所有各式各樣的商品供給他們。 在地租產生以前,這些便是決定全部收益在勞動者、資本家和僱主之間分配比例的原因,而在地租產生之後,這些原因仍然起著作用。這時,唯一的區別僅在於:由於某些原產品的價格昂貴,某些土地的所有者能夠要求,而且僱主,即農場主,也有能力給土地所有者支付總收益的一部分。因為,既然這些土地的產量仍然不變,而新的需求又不能像從前那樣便利地得到滿足,從而引起農產品的價格或價值的上升,所以僱主現在必然能夠以從前一樣高的比率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資本家的利息,儘管它們在總收益中所占的份額更小了。如果漲價的商品是工人階級的一部分常用食品,那麼就以這些商品而論,他們的份額無疑將與從前相同,因為他們必須消費的商品價值的上升對他們不可能有利。但是現在總產量中較小的一個部分通過交換將足可買到所有那些他們慣常取得的其他商品,不管是各種食品、服裝和家具也罷,還是燃料也罷。因此,勞動者的份額儘管在整個總產量中的比例減少了,但是他們的境況仍將完全像從前一樣。此外,我們也不能認為在資本家的利息方面會發生任何變化,因為利息額仍與從前相同,所以現在它構成了已經升值的總收益中的一個較小的比例。但是,既然這些階級,即勞動者和資本家的份額都減少了,僱主即農業經營者就必將保留著總收益中的一個更大的部分,從而除了企業的通常利潤之外,他將有一個餘額。如果他繼續耕種他自己的土地,他也許就不會用一個特殊的名稱來把這一餘額同他其他的收益區別開來。但是如果他將土地出租給別人,那麼他將在地租的名義下堅決要求收取這一餘額。這樣在社會上便產生了一個新的階級,這個階級在不需操勞與不擔風險的情況下,從他們土地上取得一筆收入,正像資本家靠他們資金的利息來生活而無需親自監督一樣。我們也知道:這種本質上構成地租的新收入,不管它以地租的名義付掉與否,要是不降低原先由其他階級從總收益中所取得的比例是不可能產生的,雖然實際工資、利息率和僱主的通常利潤絕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如果不扣除這一部分收入,一種或所有各種收入實際上就會增加。 在價格上漲的時候,如果像先前一樣分配,那麼三部分人都能受益。但是由於他們不能長期不斷地比他們在其他情況下與其他行業中的同伴得到更多收益,因此土地所有者能夠把全部利益都弄到他自己手裡,並且通過扣留一部分產品來干擾先前的分配比例。所以我們可以十分正確地斷定:地租的產生是已往分配製度發生變化的直接 原因,而價格的上漲則是一個較為間接 的原因。 然而,地租只是在它存在的地方才能影響分配。看來,這是不必多說的。但是由於除了農業部門之外,其他產業部門都不提供這種收入,甚至由於還有許多土地也是免除了地租的,因此在所有這些場合,它的產生決不能影響總產量在勞動者、資本家和僱主之間分配的比例。 我們已經表明:如果沒有勞動與資本耗費的相應增加,就不可能滿足對某些產品的需求,這些產品價格的不斷增加,在最肥沃或位置最好的土地上便開始產生地租。這種需求的不能滿足只能由最肥沃或位置最有利的土地數量有限所造成的。那麼,這便是產生地租的一個基本原因。但是,不論這一數量多麼有限,如果最好的土地尚未普遍地據為己有,就無人同意因使用了一部分土地而支付地租。因此作為一種獨立的收入來說,地租的存在不僅必須以地產的確立為前提,而且以所有最好的土地都已經被占有為先決條件。因此,產生地租的第二個基本原因便是,最好土地之普遍據為己有。 以為所有最好的土地都被耕種為其條件,那也不是絕對必要的。因為,倘若有些大土地所有者喜歡保留他們的一大部分林地以便享受狩獵的樂趣,或把他們領地的一部分用做花園和遊樂場,那麼甚至在一國所有最好的土地變為耕地之前,穀物等的價格可能上漲到足以在那些想利用他們的地產來謀利的所有者的土地上產生地租。我提出這一情況僅僅是為了表明:最好的土地之普遍據為己有,對導致這部分收入的產生是一個必要的條件,而它們之全部被耕作則並不是那麼完全必要的。 在確定了地租產生的原因之後,第二個問題便是什麼原因限制了它的上升呢?我們知道,由於還存在著在肥沃程度上或位置上比最初占有的土地較差的但尚能生產某些產品的其他土地,這就使地租的上升不至於超過某一點。這樣取得的供給暫時阻止了價格的進一步上漲,從而制止了地租的上升。要是沒有這些較差的土地,除非人口停滯或減少,否則就不可能限制原產品價格的上漲,從而也不可能限制地租的上升。 [105] 但是,由於甚至肥力很低的土地也能生產一些東西,還由於它們也許及時得到了很大改善,更不用說從那些已耕種的土地上還能取得更多的收成了。因此,在很長時期內,國家不可能到達它的領土再也不能生產更多農產品的地步。只有到它的領土不能生產更多農產品的時候,而且也只有在那個時候,除了上述的那個原因能限制地租上升之外,它的上升才確實是不受限制的。 因為地租的產生是由於最好土地的數量有限的結果,所以過了某個時期之後,它的上升是由於第二等土地數量的有限,再過了一段時期之後,它的進一步增加是由於第三等土地的數量有限,如此等等。因此,每一等不同質量的土地限制著所有質量在它之上的土地的地租,同時由於每一等土地本身不是無限的,所以這些限制也必然是暫時的。 我們也已指出,地租的產生是土地上生長的某些產品價格上漲的結果 。地租一旦產生,它又反過來成為其他原產品,例如牧草、牛和木材價格上漲的原因 ;並且由於這些東西的漲價,甚至使貧瘠和完全沒有開墾的土地都可以給所有者提供一些地租。我認為我們也已證明:為了收取地租而把任何適於耕種的土地變為牧場或樹林,這樣的事所以可行,是這些土地提供了某些這一類的收入,所以荒地是首先從這類產品上產生地租的。因此,在土地貧瘠地區的土地所有者,例如多山的蘇格蘭的地主,對牧草的興趣大大超過了對穀物的興趣。在氣候寒冷地區的劣等土地上,早在穀物之前,牧草就提供地租了。 在結束這一問題之前,重複一下另一個見解也許不是毫無用處的。如果人的勞動只生產一種產品,或者如果人們還不知交換為何物,那麼與分配有關的每一個階級的狀況就完全取決於他們所在行業中資本和勞動的生產率,同時還取決於總產量的分配比例。但是,發生了分工與採取了交換之後,那時,這些不同類別的人的境況好壞,取決於其他行業中的勞動與資本的生產率水平與取決於他們自己行業中的勞動與資本的生產率水平完全相同,甚至常常還要超過一些。因為我們知道,就最必需的商品來說,這類商品的生產率普遍地影響著分配,即使屬於每個階級的比例 和數量 沒有受到其他產業部門狀況的影響,它們的購買力也因此而受到重大的影響。如果任何一個行業的這種狀況保持不變,分配的比例也沒有發生變動,那麼很明顯在其他一切部門中的勞動和資本的生產率愈高,在該一行業中的勞動者、僱主、資本家和地主的份額將能使它們分別支配的幾乎所有財富要素的總量就愈大。因此,每一個階級對勞動生產率普遍提高的興趣,絲毫不亞於靠犧牲其競爭對手來增加它自己在共同儲備中的份額的興趣。 * * * [1] 當然,這個論點是以國外的供給不在我們考慮的範圍之內為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