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財富的分配 · 第八章 論地產的分割及其在經濟上的後果

喬治·拉姆賽 《論財富的分配》
在結束對利潤問題的考察時,我論述了在企業家手中的資本積聚或者再分割各自對國民財富量的利弊。與此同時,我注意到把資本的分割同土地的分割區分開來,並提到在地租學說之後,要開始更透徹地論述後一個問題。在討論地租問題時,已涉及到地產的「集中」或「再分割」的影響問題。在完全結束我們對這一部分的研究之前,更充分地探討這一非常重要的論題,特別是把論述利潤時已經確立的原理應用到這個問題上來,也許不致被認為是不恰當的吧。 「地產的再分割」本身當然完全不同於「資本與生產性行業的再分割」,因為就土地所有者本身來說,他未必是資本的占有者或是在生產中使用資本的人。但是我們將發現前一種情況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後面的兩種結果。 當土地分割得非常零碎的時候,土地所有者完全不可能僅僅靠地租來生活,因為他的地產太小,以致不能為維持他自己的和他家庭的生活提供足夠的地租收入。因此,如果他還不是一個勞動者的話,他不得不成為一名農場主,以便把利潤和工資合併到地租上去來增加他的收入。無論他那時擁有的資本多麼少,都將用在他土地的耕作上。當一國的許多小土地所有者分割了該國的全部土地時,每個人都成了他自己小領地的農場主,當然就不可能還有大規模耕作的土地了,因為富有的資本家還能上哪兒去找可以占用和耕作的土地呢?雖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處於這種狀況,但是分割得很零碎的土地面積越大,大地產所有者擁有的土地就越少,而他們的大地產則使他們有可能親自進行大規模耕作,或者把它們出租給富有的承租人。因此,地產的再分割必然趨向於排斥富有而開明的農場主的耕作,並且大大增加農業企業的數目。此外,當農場主把土地分給他的幾個兒子的時候,他不能不把農具也分給他們(除非他有意讓他們中間一個或更多的人把他的一份地產賣掉或出租),因為只給他們留下一小塊土地而沒有留下利用這些土地的工具一定是荒唐的。如果他分割了他的土地,那麼他也必須大致上平均地分割他的資本。促使他以相等的或接近相等的份額遺贈他不動產的同一感情,當然也一定會引起他對他的動產作相同的分配。如果這一地產很大,在他的兒子之間分掉之後,每一份土地還能使它的所有者單靠地租就能維持生活,那麼這位父親就可以把他個人的財富增加到他最寵愛的一個兒子的財產上去。但是,當地產太小而做不到這一點的時候,當每個倖存者為了依靠他的土地來生活而必須親自耕作的時候,就沒有選擇的餘地了。總之,如果家庭的土地被分割了,那麼對這些土地作應有的改善所需的資本就必然也要被分割。我們由此看到,地產的再分割直接導致農業企業的再分割,並不可避免地會引起對農業中使用的資本作同樣的分割。 為了揭示這一現象對國民財富所產生的影響,我們只要查閱利潤一章中關於資本與企業的集中或分割方面已說過的東西就行了。我們在那裡發現,就任何國家的財富量而言,少數大企業主管理社會的生產性資本比許多小企業主管理更為有利。沒有必要再來重複我們用來證明這一論點的論據,而只需查閱一下敘述這些論據的地方就足夠了。那裡所闡明的凡適用於一般生產性行業的論點,當然也必然適用於農業和其他行業。因此,我們只需弄清一個問題,即農業有沒有它所特有的情況,而這些情況是否傾向於限制或擴大上述一般原因的作用。 在為農業所特有的並使影響一切行業的那些一般原理的作用受到限制的情況中,首先我要提到的是,就農業本身的性質來說,它是不能用像商業或製造業那樣大的規模來經營的一種行業。大農場所占據的一大片地面是對經營管理的一大障礙。占地面積越大,農場主要處處照顧到就越加困難,而沒有這種監督,他的事業成功的可能性必定會大大減少。顯然,製造業企業不存在這種障礙,因為它們必須限制在廠房的四壁或院牆之內。甚至商人也不必行走比從會計室到碼頭更遠的路程,因為他可以利用信件來處理遠地的事務。當然,儘管同製造業者相比,不論商人經營的規模是大還是小,他們受別人的支配總要多一些。 除了這一特有的情況之外,農業是一件特別需要農場主精心管理的工作。因為,這種工作,不像許多別的行業那樣可簡化為相同的日常工作。如果走進一家棉紡廠,你就可以確信,你在今天看到的工作是全年工作的一個樣品,春天和秋天,夏季和冬季都沒有任何差別,永遠重複著千篇一律的常規性工作。可是,在一個大農場裡,不斷有變化。總有一些意外的事故需要提防或補救,農事的好壞取決於一切變化中最多變的天氣,洪水的突然暴發或者暴風雪的驟然降臨,使莊稼、牲畜和圍欄處於危險之中,必須立即採取果斷的措施,否則一切都會被損壞或者喪失殆盡。所有的土地也是不盡相同的,從而對一切土地用同樣的方法來處理將是行不通的,用各種土地來生產同一種農產品也是不利的,農場主必須注意到這些差別。他必須時刻注意認真清除田間的雜草、整修圍欄和保持排水溝的疏通。最重要的是,在壞天氣到來之前,他必須不失時機地收藏好他的乾草和穀物。此外,他必須有大量的實踐知識,以便確定最適合於當地的土壤和氣候的作物輪作制,並且在必要時加以改變。所以,一個農場主的工作,不僅要有非常豐富的技術知識,而且經常需要機警敏捷,以便及時採取對症下藥的措施。因此,如果同能力極差或能力一般的農場主的人數相比好的農場主是很少的;如果他們獲得了很高的報酬,那麼這一切也就不足為怪了。但是,所有這些困難必將隨著一個人管理的土地範圍的擴大而增加,所以很快會到達一個極限,如果超過了這一極限,農場面積的增加就不再是可取的了。 再者,如果農場非常大,每天把勞動工具搬到田頭以及把穀物和其他農產品運到家裡,就得浪費過多的時間和勞動。因此,為了較邊遠地區的便利,就得建立某種附屬機構。這樣一來,這個農場實際上分成了兩個以上的農場了。可是,它們都失去了農場主專心致志管理的好處。 [63] 由於這一切原因,用製造業或商業那麼大的規模來經營農業是不會有利的。因此,就農業來說,中等企業對國民財富和個人財富都更為可取。 上述論點只是用來說明,任何人經營的農業不僅受他所支配的資本量的限制,而且受該行業本身性質的限制。但是,在任何一個國家中,這些限制也許還是寬得足以使一個人能夠有利地經營的最大農場與最小農場之間造成極大的差別。 下一個論點,如果有什麼用處的話,那麼它有助於證明小規模耕作制的優越性超過大規模的耕作制度。 在論述地租學說時,我們根據在那裡擺出的理由做出了這樣一個結論,即在一切耕作制度中,由許多小土地所有者各自在他的一小塊土地上勞動的耕作制度,對土地的總產量最有利。地產和農場分割得越小,總產量可能越大。因為在一切耕作制度中,用鐵鍬的耕作提供的產品最多。 我們確實不能否認,在很長的一個時期內,甚至在最不利的情況下,在小農耕作制下,人的勞動產生了顯著的效果。稱之為「威斯地方」的整個農村,從根特一直到安特衛普就是用這種方式耕作的,這個地方與其說是個耕作區,倒不如說看上去像個大花園,而且產量也極高。農田都很小,中間隆起,四周有深溝環抱,這些都是適應該低地所必要的措施。但是,按上質來說,那裡的土壤不過是些貧瘠的沙土,所有尚未耕作過的地方,例如各處道路的兩邊和零零碎碎尚未開墾的地段,都證明了這一點。在開始時,人們在這些土地上栽植冷杉。在這樣瘠薄的沙地上,冷杉雖然長得不高,但它們的落葉卻開始給了土地一些肥力。這個地區就這樣漸漸地被改造成為像今天這樣非常富庶的狀態。布魯日周圍的土地也是這樣,那裡的土壤原先不過是海邊的沙灘,但是通過好幾個世紀以來的人工改造,它已成了很好的菜地。可是在許多地方,我們仍可看到露出地面的沙土。毫無疑問,只有小農制才能造成如此驚人的變化。據我所知,在威斯地方,最大的農場只有兩匹馬。試圖改良如此無利可圖的土壤絕不會符合只貪求利潤的大資本家的目的。但是小農,尤其是同時也是土地所有者的小農的處境,則大不一樣了。他自然依戀著這塊度過了他年青時代的土地,現在這塊土地是他自己的,看到它大有改善而感到自豪。此外,由於他知道產量每有增加都將是屬於他自己的,所以就樂於不遺餘力地提高他土地的總產量。他並不斤斤計較這樣獲得的許多產量都是以很大代價換取的,因為他是一直習慣於勞動的,而且如果他通過更多的努力能使他的土地和資本生產出哪怕是稍微多一點的產品,那麼他就會心甘情願地去做出這種努力。因此,我們從經驗中知道,在地產太小以致不能充分使用一個人的時候,他必須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做零工來維持生活,儘管這樣,他還是擠時間來耕種他的小塊土地。為此,他起早帶晚地苦幹,對他說來,犧牲安逸是很平常的事情。許多農活也許就是這樣抽空乾的,法國人把它稱之為「消磨時間」。 如果小土地所有者有子女,特別是兒子,他們就幫助他幹活。由於無論他們勞動與否,他總得養活他們,所以對他來說,他們的勞動全是收益。他之供養子女並非因為他們是他的傭僕,而是因為他們是他的後代。因此,儘管他們的努力也許並不十分有效,但是對家長來說,還是比沒有好得多。他去雇一個零工也許是不上算的,但是如果他有兒子,那麼他最好還是讓他們勞動而不是養著讓他們遊手好閒。當他自己的土地通過他們的幫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耕作之後,而且也只有到這個時候,他才允許他們為別人勞動。 由於這些原因,一個小農,尤其是如果他也是個土地所有者的話,在土地上花費的勞動量將大大超過一個只關心利潤並能從僱傭勞動中得到利益的富有的僱主—資本家。因此,他必然能夠從土地上獲得比後者更多的產量,甚至能把僱主—資本家決不會開墾的土地改造成為肥沃的農田。我認為,威斯地方和布魯日周圍的農村可作為這一真理的例證。在比利時的其他地方,像從布拉邦特和從布魯塞爾到邁斯特里希特的整個北部鄉村,列日和那慕爾,那裡的土地天然就很肥沃,不需要花費像在東佛蘭德和西佛蘭德那樣的勞動和精心管理,一般來說,農場也大得多。 在山鄉也是這種情況,那裡的土地分得很小,可是小土地所有者的毅力和勤奮是無與倫比的。在薩瓦的阿爾卑斯,我們看到了位於驚人高度的峽谷之上的耕地,大多數旅行家一定認為,即使靠著健壯的四肢和一根合用的手杖,要登上這樣的高度也是一種不可輕視的技能。當我們考慮到把農具帶上這樣高的地點又把收穫的莊稼運到山腳下的時候,我們可以想像到這些小土地所有者所作出的努力了。 於是,我們可以完全承認,小土地所有者的耕作方式是從土地上取得最大數量產品的一種方式。但是否可以由此得出結論說它對國家的財富最為有利呢?在這種耕作制度下,總產量之所以如此之高,是因為在土地上花費了這麼多的勞動。然而,毫無疑問根據我們在探討利潤學說時得到的那個影響一切產業部門的原理,並根據我們在地租一章中關於那些僅適用於農業的考察,我們知道,雖然就絕對量來說總產量更大了,但相對於所花費的無論是普通的還是管理方面的勞動量來說,與土地操於少數富有、聰明和有事業心的僱主—資本家之手的情況相比,總產量必將更小。換言之,前一種情況的勞動效果比後一種情況差。因此,前一種情況與後一種情況相比,存在著財富主要源泉的浪費 。 [64] 如果土地的總產量比較大,那麼在另一方面必將存在著所有別的東西的不足,這就是問題的核心。毫無疑問,土地上使用較少的一部分人口,而與他們的努力相對而言卻有更多的收益,讓其餘的人去從事商業或製造業,在這種地方國民財富的總量將更大。我們可以肯定,除非後兩個生產部門至少像前一個生產部門一樣有利可圖,那麼他們是不會這樣做的。在這種情況下,農產品也許要比大部分人從事農業的情況下所得的為少,但是,其他各種財富的超過額不僅綽綽有餘地抵消了這種減少,而且甚至可以 有更多的農產品,當然不是國內生產的,而是用工業品從國外換取的。那麼錯誤就在於,忽略了小規模耕作獲得的大量總產品,是以其他各種東西的減少來換取的。因此,從整體上來看,國家的產業總收入比更為有利地使用勞動的國家少。當小規模耕作推進到最大限度,它終將導致用鐵鍬耕作,所以我們一定會在鐵鍬耕作中見到,土地分割成零碎的小塊所造成的最終後果。毫無疑問,一個國家以這種方式來耕作就能生產出比在任何一種耕作制度下多得多的農產品。如果食物是人的唯一必需品,那麼從本國土地上生產的糧食就能供養更多的人口。 [65] 但另一方面,該國人民的財富必定減少到只能勉強維持生活的程度,全部或者幾乎全部收成一定被生產它的人吃光,只有很少或者根本沒有餘剩可以用來購買國內或國外的工業品、藝術品和天才的傑作,而且也沒有資力來供養從事這些職業的人。即使有人願意獻身於藝術和科學,並期望得到貨幣報酬,但是沒有人可以富裕得足以有空閒的時間來從事這種工作,因而普遍的野蠻狀態必將逐漸遍及全國。 我已說過:同任何其他耕作方式相比,在鐵鍬耕作下,能夠生產出更大的產量,因而任何一個特定國家的土地產物 可以供養更多的人口。但是,一個製造業與商業非常發達的國家,還是可以比一個專門用鐵鍬來耕種的農業國所供養的人要多得多。因為,任何一個國家的土地產量必然受領土範圍的限制,而工業品的增加則是無限的。只要這些產品不斷增長,並能用它們來有利地交換各種各樣外國生產的食物,就可以維持人口的繼續增加。我們可以肯定,每當通常從國外進口食物的時候,這樣做要比用本國的土地來生產更大的一個數量對這個國家更為有利。 由此可見,用鐵鍬耕作的國家人口之所以必然稠密,完全是因為大多數人被用來從事單一的食物生產。如果在上述情況下他們的需要主要地被限制在所有必需品中這一最必不可少的必需品上,那麼同一個國家在無需增加勞動和資本量的情況下,只要通過對勞動和資本的不同分配,就可以供養同樣多的人口,而且食物的供給更可以豐富些。在我看來,這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一切好地均以最適於把它們轉變為利益的方式,即以最少的勞動耗費取得最大收益的方式來耕種之後,再加上完全以製造業來作為向外國取得口糧的手段,那麼,通過這種方法所取得的食物量,可能比相同人數的勞動用鐵鍬來翻耕國內吃力不討好的土地所能生產的食物量更要多得多。因此,如果人口相同,對他們的供給就更要充足得多;如果人口增加,那麼他們的生活還是不亞於鐵鍬耕作所能維持的水平。 可是,在高度文明的社會裡,奢侈和藝術已有了巨大的進展,只有一部分人,也許只有少數人從事食物的生產或商品的製造,以便運往國外交換食物。其餘的人,如不擔任國家公職、自由職業或進行文學和科學的研究,就從事於國內消費的生活舒適品和雅致品的生產,或者僅僅為大人物的愚行和怪想效勞。因此,如果居民的人數甚至比不利的鐵鍬耕作制下可能有的人數更少,那麼直接間接地從事於增加食物供給的人數在居民中所占的比例更要小得多也就毫不足怪了。但是,如果他們的人數更少,那麼在另一個方面,他們就更富得無法比擬。不僅因為這個緣故,而且因為他們更懂得使用勞動的最有利方式,所以進一步積累財富的能力也更大,從而為未來人口的發展開拓了更多的餘地。 對於這樣一種看法,即認為土地分割成零碎的小塊對任何特定國家的土地所生產的總產量有利,所以這是對國民財富最有利的制度,就談到這裡。我們現在已經知道,這種看法是十分錯誤的。我只需補充一點就足夠了,這就是,在法國和愛爾蘭,農業中使用的人口比英國多得多。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在一種情況下存在著地產的再分割,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則有農場的再分割。那麼這兩個國家是否比英國更富了呢?眾所周知,實際情況恰恰與此相反。 但是,有人認為:不管怎樣,與其面積相比,愛爾蘭供養的居民人數甚至比大不列顛南部——歐洲最富庶、耕種得最好的地區——還要多。姑且承認情況就是如此(可是,這種情況看來不大可能是真實的),也只是因為絕大多數人光是在生產食物,還因為這種作物所提供的食物量比大多數作物所能提供的口糧更多。 [66] 再說一句,我就結束這個問題。我相信,沒有一個人將堅持認為,用大量耗費勞動和資本的方法來強使貧瘠的荒地和山嶺提供很少的農產品,對國民財富來說是一個好辦法。但是,不管是以上述方式來使用這種勞動和資本,還是把它們用於從已耕地上竭盡全力榨出更多的收成,情況是完全相同的。因為,用這種方法,每英畝土地上生產的收穫量也許確實很大。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所浪費的國民財富源泉也像另一種情況下一樣多。所以這樣一種想法——使一定面積的土地儘可能生產最大數量糧食的制度必然有利於一般財富的增長,也是錯誤的。人們注意了大的產量,卻沒有注意到為此支付的價格——「購買一切東西所支付的最初買價」,即勞動。如果後者是相當大的,毫無疑問,那麼前者也將是如此。但兩者相比,產量畢竟還是不大的。 我們已駁斥了支持地產和農場的再分割有利於一國財富的論點,這一論點源出於在這種情況下總產量通常很大這一事實。現在我們可以轉入另一方面的考察,同一個觀點可以用來有力地證明大地產不利於國民財富。 在論述利潤問題時,我提到,雖然大僱主兼資本家比那些小規模經營企業的人相應地有著積蓄他們盈餘的極大便利,但是他們的實際積累常常遠遠不是同他們的積蓄能力一致的。因為他們熱衷於揮霍,而滿足揮霍的收入甚至常常跟不上不斷增長的揮霍程度。如果這種考察適用於這樣一些人,他們的財產是他們自己努力的成果,他們也許應該非常珍惜他們一生的積蓄,那麼它將更適用於大土地所有者。因為,他們從童年起就在奢侈的環境中長大,沒有缺乏財富的體驗,因而對擁有財富的好處沒有恰當的估計,沒有最強有力的紐帶,即用自己的勞動來獲得財富,使他們不忍捨棄財富。雖然人們在不再需要節儉的時候,節儉的習慣常常還會保持下去,但他們則從來就不慣於節儉。因為他們非但沒有聽到過節儉被稱頌為一種美德,而倒是一直接受這樣的教導,即認為節儉僅符合於店主的身份,而與紳士的身份毫不相稱。這些人根本不可能去積蓄。眾所周知,大土地所有者不僅沒有積蓄,而且沒有一個階級像他們那樣易於負債纍纍的了。他們不僅花光他們的收入,而且常常揮霍掉借來的非生產性資本,不管這些資本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商人的貨物形式貸給他們的。因而,他們不但不增加國民財富,而是絕對地減少它。由此可見,大地產必定對國家的財富不利。 小土地所有者,或者甚至中等土地所有者的情況則與此迥異。前者是最勤儉的一種人,他勞動得比任何短工都多,同時他有更多的預見和節約的途徑。他意識到自己是個土地所有者,有一些可靠的東西可資依靠以維持他的生活。在他自己的眼裡,這些東西給了他一種尊嚴,這種尊嚴使他不去做完全靠打短工度日的人往往會做的那些非分的事情。此外,正是因為他擁有了一點財富,所以才不僅使他產生要去占有更多財富的欲望,而且依據一個人越是富有進一步增加財富越是便利的原理,也為他提供了更易於獲得他所要獲得的東西的條件。然而,貧苦的短工卻沒有任何東西可以用來作為他發財致富的開端,他發覺他的工資積累得如此緩慢,以致他認為簡直不值得去積蓄,因而更易於受到引誘。在法國,小土地所有者的勤儉是十分有名的,而我確信,他們的大土地所有者負債之多則不亞於我國的大土地所有者。 [67] 因此,土地的再分割非常有利於節約,從而也有利於國民財富的增加,而土地的集中必定只能導致極度的浪費。 沒有一批人像那些欲望 大於他們收入 的人那樣容易入不敷出,而不管他們是些什麼人。從政治觀點上來看,同一個原因也將使他們具有很大的依附性。大土地所有者,甚至包括那些在大地產很普遍的國家中被認為只不過是中等的土地所有者,尤其是這樣。他們必須保持和維護也許從久遠的年代傳下來的地位和名望,還得維持奢華好客的美名。沒有東西像維護門第的驕傲那樣花錢的了,因為它所需要的不僅僅是偶然的鋪張浪費,而是要永久地維持一個人丁眾多大肆虛飾的邸宅。鄉紳的欲望不但繁多而且耗費巨大。因此,無論他們的地租有多大,也至多勉強夠他們過揮霍無度的生活。由於這個原因,他們常常感到很拮据,不是他們自己就是他們家庭中的某個成員在等錢用,因此他們自然要依靠政府的庇護了。 在任何一個國家裡,門第的驕傲越盛行,鄉紳越是揮霍,他們依附於政府的程度也越大。這就說明,為什麼蘇格蘭的土地所有者所過的生活一般都比擁有同等財產的英國鄉紳糜費得多,儘管全國的傾向倒是與此相反的。同時,也說明了為什麼他們缺乏公益精神,而這種精神在過去被說成是我們島國北部的土地所有者所特具的美德,我怕這種說法也有些言過其實。在皇帝陛下各種臣民中,最順服於當局的是蘇格蘭貴族,那是為什麼呢?是他們的傲慢以及與他們的傲慢成正比的窮困。 當然,我的意思並不是說所有的大土地所有者都入不敷出,甚而至於非生產性地花掉全部收入的。他們中間有許多人也確實作了一些有利於國家的改良。 有時,地主會資助佃戶在開墾土地、排水、築圍或者其他改良土地的措施中所需要的費用。這類事情在蘇格蘭並不罕見,或許在別的國家也是如此,這裡還沒有包括在歐洲許多地區仍然很盛行的「分成」佃農制。 [68] 至於緊靠他房子附近的土地,我們完全可以想像到,他一定會不惜一切工本儘可能地加以改善的。 甚至許多被認為與其說是為了牟利倒不如說是為了裝點門面的改良,也並非毫無效用的。有許多改良是農場主不屑為的,因為取得利潤所需的時間太長或者可能不足以補償他的開支。但是,土地所有者卻常常會完成這種改良。雖然這樣花費他的資金也許對整個國家並不是最 有利的,但還是比全都用於非生產性開支更好些。 只要看一看近30年來覆蓋在蘇格蘭大片山地上的茂密樹林,就不難了解有多少大土地所有者將他們收入中的一部分用於植樹造林了。即使這些樹林也許從來沒有給它們的所有者提供過與他們的費用相稱的巨額利潤,但現在所有這一切都無疑地增加了國家的財富。一般說來,把這些錢花費在植樹造林上,總比把它們在宴請賓客中浪費掉,使他們自己和國家都更富有些。 為了對大地主有一個公正的評價,說了這麼多話看來是恰當的。雖然我們決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小土地所有者一定不會作出相同或甚至更多的改良。這些考察只是用來證明:從經濟觀點上來看,前者並不像某些人認為的那樣對國家毫無用處。有些人確實做出過很好的事例,他們曾把殷實的財產以最有利的方式用在他們家鄉的農業上,他們的大量財產使他們能夠做一些旨在普遍改良耕作制方面的耗資巨大的實驗。有位名叫科克先生的人就是因為這個緣故受到了稱頌,而且像這樣罕見的實例也都受到同樣的讚揚。這樣利用他們大量收入的地主確實是他們國家的恩人,無論得到多麼高的評價也不會過分的。如果這樣的實例更多一些,那該多好啊! 這幾個突出的實例無論使我們多麼感動,財產,特別是從土地上取得的財產的極大不平均,無疑會大大助長各種非生產性的消費,不管是為了奢侈還是為了鋪張。而收入的普遍平均,則恰恰有利於節約。鋪張完全受個人財產的支配,因為在沒有揮霍跡象的地方,人們對講究排場是不滿意的;而昂貴是滋生鋪張的真正要素,在一切事物中,這裡最忌諱的是價廉。但是鋪張也像奢侈一樣是財產不平均的產兒,因為鋪張與揮霍正是財富上優越的明證。在一切都很平均或大致平均的地方,這種狂熱怎麼可能產生和滋長呢?因此,它是財富上優越的真正後裔,是由它的母親養育成長的。 在此之前,我曾有機會駁斥了贊成財產極不平均的論點,持這種論點的人認為財產的極大差別可促進事業心。現在我們看到財產的極大不平均造成了浪費的習慣,它對國民財富絕對有害無益。我們發現擁有巨大財富的一切階級或多或少地都愛好揮霍,而在極大的程度上是大土地所有者所固有的惡習。我們必須牢牢記住積累 ,即生產性消費 的增長,如同勞動與資本力量的增進一樣,是增加國家或個人財富的豐富源泉。這是一個重大的條件,它至少能部分抵消任何一個國家中財富發展方面可能產生的障礙,而這種障礙則是由導致勞動和資本的力量不能得到有利使用的土地再分割所造成的。如上所述,因為小土地所有者的勤勞和節儉正像大地主的浪費一樣著稱。 我們已論述了農業所特有的實際的或推測的「情況」,這些情況趨向於限制那些影響一切行業,並使大企業一般都比為數眾多的小企業對國民財富更為有利的「一般原因」的作用。尚需弄明這些為農業所特有的「情況」是否也有與「一般原因」一致的另一個側面,而使地產與農場的再分割對國家的財富特別不利。 首先,我可以指出,這種土地再分割的不斷繼續,必定造成豪華的住宅和管理農事的辦公室等建築物這樣一部分國民財富的很大浪費。我們可以設想,中等地產的所有者在他的地產上為自己建築了一幢舒適的大廈,而在它的周圍又蓋起了與其財產相稱的馬廄、馬車房和其他側房。在他死後,留下五、六個兒女,土地須在他們之間進行分割。那時他的住宅和辦公室變成什麼樣子呢?這些房子被任何一個子女占用顯然必定太大了。因為,如果它們同未被分割時的地產相稱的話,那麼它們必然與全部地產中的1/5或1/6的一個部分十分不相稱了。那時,沒有一個孩子富有得足可維持這樣一些建築物以及這麼多管理房屋所需的傭僕。從而分到父親大廈的那個兒子只能占用住宅的一角,而其餘部分必然漸漸陷於失修的狀態,或者他將把大廈統統拆掉,並另建一幢與他的財富更相稱的住宅。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都存在著國民財富的浪費。 不管原有的地產有多大,只要它被分成了小塊,都會發生同樣的事情。沒有必要作這樣的假設,即土地所有者是個完全靠地租來生活的鄉紳,他占有一幢寬敞的房子,周圍還有隻有巨富才能買得起的一切奢侈物。他也許不過是一個耕種自己地產的自耕農,他留下了與他的財產和他自己手中的土地面積相稱的住房、馬廄和農用建築,但這些建築物對於一個地產也許已減少了4/5的人來說,一定還是太大了。因此,在一切情況下,地產的再分割必定導致國家財富中一個重要部分的浪費,包括各種農村住房和各種農場用房的浪費。 今天,我們在法國看到了這方面的大量例子。在那裡,有那麼多堅固的大廈不是坍塌,就是為了取得建築材料而被拆掉。 [69] 如果土地的分割以過去20年來所發生的那種情形繼續下去,那麼不久以後,很少會有一幢古代人居住的、完好無損的、相當規模的農村住宅了。這個王國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實際上,新的大廈也許會被建立起來,老的大廈也會被那些靠商業或製造業發了財並以他們的一部分財富買了土地的人保留下來,但由於上述理由,這些大廈為時也不可能長。這些年來,原可維持多年的房子的過早損毀所造成的損失,不能不是非常可觀的。 也許有人會說:意識到這一問題的人可以用堅固程度差得多的方式來建造農村住房,使它們只能維持一個相當短的時期,就像倫敦某些地區一樣,只能維持40年。但是,即使如此,另一個弊病也一定不可避免,即住房危險而又不舒適。在這種住房裡跳舞是危險的,它們的牆壁既不能抵禦冬季的嚴寒,又不能防護炎夏的酷熱。同樣明顯的是,只要稍微考慮到安全問題的話,農村中一幢孤立的住所就不能建造得像城鎮住房那樣不結實,因為城鎮住房能得到毗連鄰舍的支撐和防護。 另一種反對意見可以被看成是特別針對小農場和小土地所有者的,它認為,農業人口總是易於陷入愚昧無知和墨守陳規,在把土地交給許許多多貧困的人耕作的地方,這種弊病就變得更加頑固和不可救藥。毫無疑問,這種說法是有道理的。即使我們假定小農的頭腦容易接受書本上的指導或易於接受從親自觀察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實際應用中所得到的教益,但是他們的資力也必然要限制他們去取得這方面教育的機會。像這樣一類生產者在採用各種改良方面,無論在家畜品種、耕作程序還是在農具製造方面的改良,都要比富有而更為聰明的租佃人占用土地的情況下更加緩慢。由於剛才說過的所有各點,今天法蘭西王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業均處於極為落後的狀態是勢所必然的,不管是食用的還是耕田的牛和農具,都差得可憐。 [70] 但是,把這一缺點完全歸罪於地產的分割成小塊也是不公平的,它是土地一般大量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的舊時代的遺產之一。首先,農業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改善,但毫無疑問,現在它的狀況總比「大革命」前要好得多。在一個沒有大資本農場主的國家裡,把貴族的大領地分成小塊必定極大地有利於該國的耕作,如前所述,這是因為小土地所有制比佃農所有制有著無可置疑的優越性。在很大程度上,它遠勝於從前在法國普遍盛行的而且至今還在該王國的南部盛行的「分成佃農制」,這已是無可置疑的了。 法國各地,為了對小土地所有者進行啟蒙教育,現在已經或正在成立的農業社團,也可能做了許多工作。它們獎勵農業各個部門中的最好榜樣,並創辦模範農場,以便樹立一切新改良的實際範例。 杜賓先生在他的小冊子《論小土地所有者》中,給我們詳細地敘述了這樣的一個農場,它位於離南錫六里路一個地名叫羅維爾的默爾特山谷中,它有190公頃土地,一個農業實驗學校和它所需的一切設備,甚至還有一個製造犁和其他農具的車間以及一個馬鈴薯酒廠。 [71] 我們聽說:「在羅維爾,由於勞動工具的改進和更為合理的使用,5匹馬加9頭牛所做的工作等於、甚至超過從前在同一塊土地上使用30頭到35頭耕畜所做的工作。」在默爾特縣,每1公頃土地,扣除了一切費用之後的平均產值估計為28法郎50生丁,而在羅維爾的農場裡,相同面積土地的平均淨產值為59法郎,竟達一般平均產值的一倍多。 [72] 在1822年,這個農場就按目前的規劃來開始經營。廣泛採用了勞動分工,其範圍要比通常認為農業中適用的勞動分工更大,因而就有:1、牲口長,即主管畜力耕作的工頭;2、手工作業長,即指揮僱工進行工作的工頭;3、灌溉者,他負責所有低洼地區的水情,監督改善牧草地、乾草作物以及冬季耕地的乾燥等所需的各種作業;4、羊倌;5、肉畜長,在他助手們的幫助下照管菜牛、豬等家畜的飼養和催肥。我們不難設想這種企業可以帶來極大的利益。 在一切可以用來反對地產再分割的意見中,最強烈的一種異議無疑是,認為這種制度具有走到極端的傾向。在一定限度內好的東西,當它超過了這一限度時,也許就非常有害於國家的繁榮昌盛。我認為這種看法顯然是符合於我們所說的這一情況的。在討論地產分割一系列發展進程中的最後一個階段即鐵鍬耕作時,我們已經詳細論證了土地分割成極為零碎的小塊所帶來的這種後果。因此,在此就沒有必要再作詳盡的研究了。我們知道如果普遍建立了這樣一種耕作制度,那麼土地的全部產品或幾乎全部產品必然被生產它們的人們消費殆盡,只有很少或根本沒有餘剩可資購買國內的製造品或進口商品,也無法養活在這些工業部門中工作的人口,更沒有剩餘來獲得藝術和天才的傑作,或供養一批獻身於這些光榮事業的人。總之,土地的再分割推進到它的最後階段,就直接導致野蠻狀態。 對這一制度的最後階段適用的東西,也必定適用於在此之前的各個階段,儘管在程度上稍有一點差別。如果土地的再分割還沒有達到用鐵鍬來代替犁的地步,那麼這種分割也會引起許多嚴重的弊病。如果農場不太大以至於不能被一個擁有資本和才智的經營者來管理,那麼也不可能設想在它分裂為20塊互相分離的地產時,還能被經管得一樣好,一樣經濟。這個結論,當然是根據那些已經確定的、為一切行業所共有的一般原理得出的。特別是在農業方面,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想像到,在農場變得如此之小甚至於不能充分使用一匹馬和一張犁的時候,一定會造成多大的資本浪費呀!這正是逐步導致替之以鐵鍬的條件,因為僅僅為了耕種一小塊土地而去養一匹馬,一定是太破費了。但是,在農場變得這樣小以前,資本和勞動的浪費也許還是很可觀的。我們假設:現在一個人占用了一塊土地,並且充分使用了25匹馬來耕種。如果這個農場最終分成了10個一樣大小的各自分離的企業,每個農場用2匹馬顯然已不夠了,那麼它們各自都得有3匹馬,因此原先用25匹馬耕作的土地,而現在沒有30匹就不能耕種了。為了避免這種浪費,如果耕作者滿足於每塊地上用2匹馬,那麼十分明顯,許多土地就得用鐵鍬來翻耕。這就在一種情況下浪費了資本,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則浪費了勞動。 確實,有一個辦法可排除這種不便,即幾個小土地所有者共同養一匹馬和保有一張犁。如果普遍實行了這種性質的協作,那麼它將是非常有利的。事實上,這種協作或類似的組織,對於使用畜力的犁耕和土地不斷再分割的並存是完全必要的。可是,我們不難預見這種合股機構必將引起多少爭執啊。 [73] 另外,就以任何一種更加昂貴的農業機械,比如一台脫粒機來說,一兩個,也許甚至五六個很小的土地所有者一定負擔不起這樣一台機器的費用。因為,除了支付機器本身的價錢和維修費之外,只要在找不到水力的地方,還必須有幾匹馬去拉動它。即使有五六個人,那麼在分攤維修和操作脫粒機所需的建築物中各人的份額方面,又怎樣達成協議呢?這個例子將使我們對土地分成小塊之後在採用農業的各種改進方面所造成的障礙有所了解。 即使人們完全承認土地分割過小的這些弊病,可是他們也許還是要說:在家庭所有子女中實行平均分享遺留下的地產,並不一定導致地產再分割得過於零碎,而恰恰就是這些弊病的經驗提出了一種補救辦法,因此這一制度能自我糾正。換句話說,由於這些所有者發現拆散農場對他們不利,因此就把它完整地保留下來。 [74] 有許多辦法可使這種看法成為可能:第一、我們假定父親把他的地產均等地留給他的子女。在他死後,所有孩子也許一致同意生活在一起,並共同耕種土地。十分明顯,只要他們還是單身漢,這種情況是非常可能的。但是,在他們結婚並有了家庭之後,這種辦法必定變得越來越不方便,甚至也許是不可能的了。毫無疑問,雖然他們各自住在自己的房子裡,但也許仍在一起勞動。可是,每個人天生喜愛擁有某些專門屬於他自己的東西,這種心理必定使他老是反對這種制度。當這些家庭成員不再住在一起並有了他們自己的妻兒時,則尤其如此。那時,各自的利益就顯得突出,而這種利益是與財產共同體不一致的。 其次,兒子中的一個也許自願承擔共同財產的全部管理工作,每年把總收益中的適當部分付給每一個兄弟,直到他能夠用貨幣來償清相當於他們一份土地的本金時為止。而另一方面,他的兄弟們也許到他們認為最合適的地方去尋找發財的機會。但是他們的收入來源僅僅是一小塊未出賣的土地,而且他們的兄弟或許還不能以資本來付清他們土地的價值。在一個人只有很少一點錢來作為他事業的起點時,要在世上發跡是困難的,他們必然也是這種情況。除此之外,我們還須記得,小土地所有者的一切習慣和感情都非常反對這種辦法。他當然依戀著使他長大成人的土地,依戀著農村生活和各種農務,他一想到背井離鄉就憎厭,尤其不願改變職業。 [75] 凡是在田野和山林之間養育成長的人,在他們身上或多或少都有這些天然的感情,但是這種感情在小土地所有者身上顯得尤為突出。擁有一點點他可稱之為他自己的土地這樣一種意識,緊緊地把他束縛在這塊土地上。確實必須有一種強烈的誘因,才能使他離開他的土地,並且把他的財產投入他陌生的、波瀾起伏和變化無常的世界。 不管某些作者怎樣嘲笑這些被稱之為鄉巴佬的愚昧無知,因為他們不願到別處去盡力增進他的財產,而寧願在故鄉的一小塊土地上過著單調的生活和眼看著家庭的地產遭到不利的分割,以致使他們永遠和他的地產分開,但是我們還是不能否認人們常常有一種強烈的感情,足以使他們即使在清清楚楚見到了物質利益的時候,還會做與這些利益相反的事情。以經濟觀點來看,當這種離鄉背井改操他業的做法對當事人來說也許並不像更冷靜、更聰明的旁觀者看得那樣清楚的時候,情況就更是這樣。我們總得記住,人有各種各樣的利益,雖然財富是欲望的主要目的,但遠不是唯一的目的。 [76] 可是,有人也許要問:為什麼小土地所有者必須改變他的住處和職業呢?他可以把他的土地租給他的兄弟或別人,並在他自己的土地或鄰居的土地上當個受僱傭的計日工。這樣,他對農村生活的愛好就可以得到滿足,而父親的地產又可保持完整。那麼讓我們來看一看,就財富而言,他的利益是否真的會促使他這樣做呢。 據有些人說,他出租了他的土地並獲得了該土地的地租,也貸出了他小小的資本從而得到了該資本的利息,他也把勞動出賣給了別人。但是,很明顯,他用這種辦法只能實現三種收入而不是四種:他得到了地租、利息和工資,但是得不到一點兒企業利潤。為了取得利潤,他必須管理他自己土地上的耕作。如果是這樣,那麼在土地上使用他自己的和他家庭的勞動肯定比僱傭別人來耕種更好些。所以,他的土地、資本和勞動絕不能像親手耕種他的小地產一樣給他帶來那麼大的收入了。如果他出租他的一小塊土地,那麼他不僅會失去企業利潤,而且會失去可利用他一切額外時間的一個有利的職業。一個做短工的勞動者並不總是能找到充分受僱傭的機會的。在這樣的時節,他自己的土地給他提供了防止浪費時間的可靠手段,可使他有效地利用那些在另一種情況下將在無所事事中消磨掉的時日。因此,把小地產保留在農民自己的手裡,顯然是符合他們利益的。我們已說過,他們在零碎時間裡就用這種方式實際上做了那麼多的工作。此外,由此產生的安全感是這種行為的最迫切的動機。靠著他自己的地產,他可以有效地把他的勞動用在上面,在某種程度上,使他免除了那些完全依靠別人的僱傭來謀生的人所感受到的依附感與不穩定感。我確實相信,這種動機是如此強烈,以致即使能證明農民靠轉讓或出租他小小的地產和自己去當別人的計日工可能在一年中賺到更多的錢;而同樣重要的是,即使能使他知道這一點,他還是寧願要地產保留在自己手裡所產生的獨立感和安全感,而不願要收入較多的、不可靠的前景。安全是人的基本欲望之一,而它的達到則是一切法律和政府的主要目標。 我在這裡所說的一切,都已被平均分割制度占統治的法國和其他國家的經驗所充分證實。在這些國家裡,農民購買土地所支付的極高價格已充分證明,他們是多麼牢固地抓住土地不放呀!據我所知,這種偏愛確實已發展到了這樣一種程度,以致在薩瓦的鄉里人賒購土地而以耕作該土地所得的收入來分期付清地價已變得非常普遍。 第三,為了付清他兄弟所得的遺產,如果自願負責經營全部地產的那個兄弟必須借抵押貸款的話,那麼這件事情必將使他處於極為不利的聽人支配的地位,他的一生也許再也無法擺脫債務的拖累。他的債權人已不是他的兄弟,而是陌生人了。毫無疑問,這些人一定更嚴峻地索取他們到期的應付款項。 [77] 賣掉全部地產並分掉所得的價格,倒比使他自己處在這樣一種地位要好一些。這種做法是使每個人在共同的遺產中分得一個份額而地產仍可保持完整的第四種辦法。但是,這種辦法,除了遇到與我們在第二種情況下所看到的大致相同的動機的妨礙之外,還要求所有各方的一致同意,而這一點常常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果他們留在他們原來的地方和當了計日工,那麼出於對金錢的考慮和安全感而反對出售的理由,適與反對出租的理由完全相同。出售土地所得的資本也許確實能使他們成為別人土地上的農場主,但是這樣他們只能在四種收入中實現三種,因為他們沒有資格得到地租。儘管他們的實際收入也許沒有減少,或者由於從一筆更大的資本中得到了數量更大的毛利潤而使收入更多些,但是他們不能同時享受到那種成為地產的主要魅力之一的安全感和獨立感。另一方面,留戀自己出生的地方,在那裡度過了無憂無慮的童年和輕鬆愉快的青年時代,以及酷愛農村的習俗和鄉間的消遣,這樣一些強烈的動機也使他們反對遷居和改變職業。我們能不能設想,一生從事田間勞動和在鄉土娛樂中度過了空餘時間的一批莊稼人,家長一死就馬上改變他們的習慣,離開他們唯一熟悉的工作,出去學習新的職業而躋身於對他們毫無興趣的不合意的社會中呢?確實,對人性無需有很深刻的了解便可證明這樣一種突然的轉變是罕有的。人是習慣的奴隸,隨著年齡的增加,尤其是這樣。正如我們已表明的那樣,由於農業人口最為因循守舊,因而使他們改變任何陳規陋習也最為困難。 但是,即使要把地產賣掉,也不僅絕不一定意味著它被完整地出賣,而且至少可以說,發生相反的情況倒是完全有可能的。其理由,請參見前面論地租一章。我們在該章中看到,一且地產成為一國農業人口普遍欲望所追求的目的並被視為可經常使用他們勞動和一點點資本的主要對象時,土地必將具有比人們主要把它看做有利的投資場所的地方更高得多的價格,因為在後一種情況下,它的價值將取決於利率。在證明這一點的時候,我以目前法國的地價作為例子。儘管法國的利息高於英國,購買這種財產通常仍然要付40年地租的買價。而使我們的證據更為完整的是在「大革命」之前,因而也是在大領地被分割成小地產之前,通常的地價還不到20年地租。 部分由於上述原因,部分由於財產的不斷分割減少了能夠出價購買大片土地的人數,現在法國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即當出賣地產的時候,人們發現把它分成小塊比不分開更為有利。杜賓先生告訴我們:農民對土地的競爭是如此劇烈,以致為了以小塊土地轉售的特殊目的,有時既有一些人合夥購買一宗地產,又有富有的人單獨購買一宗地產的。他說:為了購買一塊地,一個人將把20年所得的全部地租作為買價支付給土地所有者。這些合夥團體的存在,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他們被稱為「黑幫」,常常為貴族所不齒,因為當他們為了以高得多的價格轉讓給農民而買進一宗從前的領地時,他們拆毀古老的大廈以出賣建材。這種團體不僅在法國有,而且在平均分割制度盛行的其他各國也有。舉例來說,在薩瓦,自法國入侵之後,就通常採取這種做法。我聽說,這些合夥團體支付的地價與轉讓給農民的售價之間的差額是大得驚人的。 因此,經驗證實了我說的話是正確的,即在平均分割地產相當普遍的國家裡,即使所有家庭成員認識到,同各自耕種他的一份小地塊相比,出賣世襲地產對他們更為有利,而且都同意這樣做,也許地產終究還是不能保持完整的。 我們推測,這些便是用來阻止由家庭所有子女平均分割地產所引起的土地過分再分割的辦法。雖然其中有一些可能偶爾也被人採用過,尤其是被上層社會所採納過,但推行這樣一些辦法的障礙是如此之多,因此我不能認為它們會變得如此普遍,竟致有效地制止農業企業的過分分裂。它們至多只能在某些地方延緩這種自然趨勢,但是不能最終阻止這些地方的自發發展。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而不是在數學上,土地當然不是無限可分的,這種分割的不斷發展總有一天會停止。那麼,是什麼東西阻止它了呢?我承認,除了限制人口的增長之外,我不知道還有什麼足夠有力的原因了。當土地普遍地分割到了這樣一種程度,以至於如果再分裂成小塊時,一個家庭就不可能靠其中的一小塊來維持生活,到那時,確實將有效地使它的繼續分割告一結束。但是,有人也許會說:如果小土地所有者在耕種了自己的一小塊土地之後,還有多餘的時間和精力,如果僅僅依靠他自己的土地還不能維持生活,那麼什麼東西可以妨礙他去接受別人的僱傭而當一個計日工呢?但是,持這種反對意見的人忘記了這樣一件事,即儘管這是非常可能的,而且在這種制度還未到達它最後階段的國家裡,事實上也是這樣做的,不過在像上面假設的那種社會狀態中,就不會有人急於需要這種勞動者了。因為,土地一旦普遍地分裂為小地產,每一塊土地都由它的所有者耕種,每個人都處在相同的條件下,因而都有大量勞動要出賣而不需要他人的勞動。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價值一定被壓低到很小或者根本就沒有價值的限度。小土地所有者制度所特有的基本傾向是把人束縛在土地上,以及使更多的人在它上面忙碌而不能充分和有利地使用他們的資本和勞動。在盛行這種制度的國家裡,人口也許並不像勞動安排得比較合理的國家那樣多,由於淨產量不多,人口也不可能增加得那麼快,因為未來人口的擴大必然取決於淨產量。但是,如果預防性限制人口沒有發揮特別有力的作用,那麼人口勢必有變得過剩的強烈趨勢。既然每個家庭足可耕種自己的土地,也就沒有什麼餘地可以容納其餘的勞動者了。在這樣一種社會狀態中,這些無法謀生的人為了生活就必須取得一點土地和耕種土地所需要的少量資本,由此引起了對土地的劇烈競爭,從而無論在出賣還是出租土地時就要求對方出很高的價格。 [78] 由此可見,每當土地已被分割得過分零散的時候,勞動的市場價格一定降低到很小或者一無所有。土地的占有者除了耕種他們自己的小地產之外,必定不會再有其他收入來源。當這些地產變得如此之小,以致一個家庭不能依靠它所分得的一份地產上的產品來維持生活的時候,倘若地產的分割更進一步推進,那麼人口的發展確實必將被結婚的減少或饑荒和疾病的恐怖所制止。人口停滯,當然土地的進一步分割也將停止。於是,我們達到了這一制度的自然限度。 然而,在達到這一限度之前的一個時期內,小土地所有者的狀況必定非常悲慘。在一個只有非常小的土地所有者的國家中,這些小耕種者的狀況必定比世界其他地方的計日工更加不穩定得多。因為完全依靠他小農場的產品來維持生活,可以預料,如一旦遇到反常的季節和不測的暴風雨使作物受到意外的損失時,他就毫無辦法了。如上所述,如果無人急需他的勞動,這種勞動也就不值分文。對他來說,勞動之所以有用,只因為他有一塊使用他勞動的土地,而勞動在市場上則沒有什麼價值或根本就沒有價值。如果有一年他自己的莊稼顆粒無收,那麼他怎麼能夠把生活維持到次年的另一個收成呢?除非他預先積累了一些東西,否則他必將面臨飢餓。毫無疑問,在其他多數國家中,計日工的境遇總比這種狀況要好些。他的勞動已不像從前一樣束縛在一塊土地上,並且還要在那裡得到有利的運用,否則就找不到別的地方去有利地使用他的勞動了。恰恰相反,如果計日工在一個地區找不到工作,一般說來,他將在另一個地區找到工作。事實上,與一個土地的再分割已成為普遍現象的國家中的小土地所有者的生活相比,他的生活更自由,也更有保障。當然,只有根據後一種假設,小土地所有者才比計日工更加貧困。因為,在地產普遍分裂到使勞動在市場上沒有什麼價值之前,他總是兼有兩方面的有利條件。但是,我們必須時刻注意到任何一種制度的最終後果,而不要被暫時的、無論多麼耀眼的表面現象迷亂了我們的視線。我認為這種看法特別適用於我們目前的論題。在一定限度內,我們必須把地產的分割看做是非常可取的,如同它是道德上、政治上與經濟上的巨大利益的源泉一樣。但是,在家庭全體成員之間平均分割的習慣一旦確立之後,就存在著勢將超越這些限度的最大危險,這種制度必將繼續推進到它在普遍貧窮和野蠻狀態中終止時為止。 甚至在更為幸運的情況下,很小的土地所有者的生活也有它特有的疾苦。我們已經知道,他所做的苦工比任何計日工所能做的還要多得多。確實,他們也許時常使自己勞動過度。他們的生活也遠不是無憂無慮的。因為,不僅他們的直接生活來源而且包括他們小資本的補償,都得靠即將來臨的收成,一次歉收必將危及一切。在這一方面,他們與除了每天的勞動之外一無所靠的人相比,更需要小心謹慎。他們老是為擔心某種天災以及能做些什麼來防止它的種種想法所折磨。尤其在收穫的季節,他們日日夜夜都不能休息,直到把收成弄到手為止。而普通的勞動者至少可以免除這些疾苦。 我盡力要確立的原理是這樣的,即除了那些阻止人口發展的原因之外,看來沒有足夠有力的原因可以有效地制止財產與農場的分割。因此,後者的有效程度將取決於前者。在那些因有深謀遠慮和先見之明而把預防性限制貫徹得如此有力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人口增長的速度或使它完全停止的地區,也許要經過很長時期,人們才能感覺到或甚至可以完全避免這種制度帶來的最終後果。毫無疑問,由於這一原因,恰巧在某些早已盛行平均分割制的國家中,它的災難性影響至今尚未為人們感受到。這就是瑞士大部分地區的情況。在該國的許多州中,很少看到一個很貧窮的人,沒有乞丐,有的只是一派安適和整潔的景象。 [79] 幾乎沒有紳士,財產的均等普遍占優勢,而且大家都有相當的家產。我不知還有什麼地方比旅遊者在這個確實很幸福的國家中所見到的景象更令人爽心悅目的了。 然而,必須承認,這並不是這個小小的共和國各地的公正描述。在某些州里,例如瓦萊州,貧困是夠顯而易見的,還常常伴隨著疾病。而在其他州,如伯爾尼,人們對土地貴族並不陌生。 [80] 即使以最讚許的眼光來看待這種情況,也不管我們對小土地所有制早就占統治的國家的面貌感到多麼高興,並承認這種制度是它繁榮的主要原因之一,雖然也須估計到自由政府和純宗教的作用,但是在做出結論之前,我們還得猶豫:如果普遍採用在局部地區內成為幸福源泉的制度是否一定有利。貿然宣稱這種辦法普遍可取,確實是魯莽的。因為這種辦法的傾向必將確立起不僅在財產上的普遍平均而且在知識和智力上的普遍平凡,從而在各個方面都妨礙著卓越成就的產生。我已說過,在瑞士的很多地方,人們幾乎不知有士紳。於是小農場主、小牧場主和牛的飼養者充斥了那些地區的立法會議。我們從最近的爭吵和本來就很小的州的分裂中,部分地了解到這樣一些人對他們所履行的職務是很不適當的。但是,他們如果在做立法工作方面還算比較精明一些,那麼,由這樣一批只可湊合著管理瑞士一州小事的人才,去處理一個很大王國紛繁複雜的大事,當然是完全不能勝任的了。但是,土地的不斷分割勢必使這樣一種人越來越減少,他們由於免除了體力勞動的必要,因而有空餘的時間,使他們有可能獻身於智力方面的事業,不管是在他們國家的政府中擔任職務也罷,還是在科學上作出新的貢獻也罷,他們總是把知識一代一代地傳遞下去。如果一個小國處在不同狀況的國家之中並能自由地從這些國家的文庫中借得知識,與它單獨依靠自己的知識所處的情況相比是有很大差別的。但是我們必須把注意力集中在考察中的這種習慣做法的後果上,如果它被普遍採用的話。 既然我們已經知道人口增長的緩慢和最終處於停滯狀態是限制土地不斷再分割的唯一有效途徑,那麼不論小土地所有制是否有利於居民的迅速增加,人口就成了一個重大的問題。許多人似乎認為,當然沒有一種制度像我們目前正在考察的這種制度那樣有可能導致這種結果。在這一點上,我認為他們是完全錯誤的。 我們發現什麼樣的一種人最不顧將來呢?是一無所有和完全依靠做短工來生活的人。一個人一有了一些他可稱之為自己的東西,由於在近期內有取得成功的可能性,這種前景增強了他改善境況的欲望。因為有所失,所以他不再漫不經心;由於希望有更多的財產,因此他就變得謹慎和節儉。另一方面,當一個人除了他每天的麵包和身上所穿的衣服之外只有很少一點東西或一無所有的時候,生活的改善看來是那樣的遙遠,向它邁出第一步又如此之艱難,以致去拒絕眼前的誘惑看來是不值得的。因而在一切國家中,處在最下層的階級是最無顧忌和最無遠見的。越需要節制,越不節制。與吃得好住得好的英國工人相比,窮苦的愛爾蘭茅屋農更是輕率得多麼不著邊際啊! 但是,大概沒有什麼東西像擁有一小塊土地那樣有利於增長一個人的遠見和約束眼前的放縱了。他所擁有的一小塊土地給了他尊嚴感和獨立感,每一種財產都具有激起這種感情的傾向,而地產尤其是這樣。一個受著這種感情驅使的人不可能去干蠢事和鋪張浪費。首先,他不會輕率地結婚,因為他很懂得這件事必然把貧困遺留給他自己和他的子孫後代。 就我們經驗所及的範圍來說,它充分證實了上述結論的正確性。我已經引證了瑞士的例子,在那裡對人口的預防性限制已為人們強烈地感覺到了。但是廣闊的法蘭西王國更在大得多的規模上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屬於這方面的例證。正如我們所知,這個國家普遍實行了家庭中所有子女之間的平等,而且在大部分地區甚至用法律來加強這種制度。根據該國每五年進行一次的人口調查,我們知道,過去一個時期以來人口的增長比歐洲其他大君主制國要緩慢得多。在這方面,它與大不列顛和普魯士之間的差別確實是非常鮮明的。甚至在奧地利人口的增加也比法國快得多。 [81] 剛才所作的考察,僅適用於土地為許多小所有者占有的地區。而在土地為小佃戶所占用的地區,情況是很不相同的。小佃農既不是小土地所有者,也沒有後者所特有的感情。他總是或多或少地依附於他的地主,而這種對地主的依存關係起著壓抑他事業心的作用。他知道對土壤所作的改良並不可能作為一種遺產來傳給他的子女,過了若干時間之後,只不過使他的地主得到好處而已。因此,我們可以認為他既無小土地所有者的自尊和勤奮,又不具有他們的遠見。 因此,我們知道,農業企業過分的再分割以及由此產生的弊病的最顯著的事例,都可在小租佃制占統治的國家中找到。愛爾蘭可作為這方面的一個實例。我們只需看一看它的情況就行了。毫無疑問,要是該島沒有轉租制,就決不至於到達它今天這樣貧困的境地,這種制度使土屋與馬鈴薯園地遍布各地。在生來輕率、不顧將來和習慣上不到20歲就結婚的人們中間實行的這種制度,已被推進到了它的最終階段並帶來了相應的後果,現在只有饑荒和瘟疫的懲罰,才能制止它的進一步發展了。迄今為止,該國大多數暴行案件實際上都是由土地爭執引起的。因為喪失一份土地,就失去了免於挨餓的保證。大多數暴行都是因剝奪維持生計的唯一手段而引起的報復行為,而並不是為了搶劫財物。無疑,也有因什一稅的緣故而犯罪的,但與前一種罪案相比,這只不過是引起動亂的一個微不足道的根源。退掉一個佃農,常常不亞於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我說占有一小塊土地是謀生的唯一手段,從理論上來說,它完全與我們所發現的分割制度的最終後果是一致的。有那麼多的過剩勞動,實際上就是只有很少人才能得到土地。因此,那些願意利用他們勞動的人,不得不遠渡重洋到英國去謀生。 在蘇格蘭高地,大牧場產生之前,小佃農耕作制是非常盛行的。但是這種人一般都非常貧困,常常拖欠地租,因而總是聽任地主的擺布。正如馬爾薩斯先生所說的那樣,大英帝國沒有一個地區的人口像這個島國的這個地區那樣過剩的了。在某些地區,如泰湖沿岸,情況依然如此。該處小塊的穀物和馬鈴薯地是地產分割成零碎小塊的標誌。 取得一小塊土地的困難是對農民之間輕率結婚的巨大限制,因為這塊土地是用來蓋小兩口子住的茅屋以及預期可取得一個家庭所需的口糧之類東西的基地。分裂農場的慣例排除了他們結合的第一個障礙,並提供了安定生活的虛幻前景。可是在那裡,那些土地占用者的性格並沒有被具有強烈創造傾向的情感所振奮,我們很可以設想那裡到處都是過著悲慘生活的過剩人口。 現在,我們就要來研究,我們能否從經驗中得到更多的證據來支持從推理中得出的上述結論,即儘管人們可能發現土地極度的再分割所帶來的不便,但是把土地平均地遺留給家庭中所有子女已成為慣例的地方,確實仍將發生這樣的再分割。人們將不會如此普遍地採用為了防止這種分割所能設計的一切辦法,因而也不至於在總的結果上造成任何實質性的差別。在此,我們必須再一次依靠法國的例子,因為它是我們最熟悉的國家,並且它也是使我們有機會看到大規模試行這種制度的唯一國家。 在1827年,離實施家庭子女間平均分割各種財產的著名法令獲得通過還不到40年,雖然根據目前的法律,父親總是有權力隨意處理他的一部分財產,這部分財產的數量可按其兒女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但是在所有情況下都充分允許他使某個兒子的財產比他任何一個兄弟的財產多出一倍。然而,該法令的精神卻如此深入人心,以至於人們極少按照這種許可來行事。如果這種強制性的安排明天就廢除,在實踐上也許不會有任何改變,因為我們發現民眾的感情和習慣就像法律一樣有力。但是不管平均的制度是法律還是習慣的結果,不管是自願的還是強制的,都不可能在它的經濟 後果上造成任何差別。讓我們看一看這一制度對土地的分割已經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吧。如上所述,在1827年,離通過這一法律還不到四十年,法國土地所有者的人數已增加到四百萬,這一數據是我們從所有這類問題上的卓越權威杜賓先生那裡得知的。當我們知道英國有地產的人數僅為32,000時,我們就會對英法之間在這方面的差別有所了解了。 [82] 如果我們以平均每戶4人計算,那麼在法國作為土地所有者或作為這種人的妻子和子女而與土地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人數就達1,600萬。這個數目正好是該王國總人口的一半。如果我們假定平均每戶5口人,那麼處在上述情況中的人數必定是2,000萬,將近占全體居民的2/3。杜賓先生在他的著作中說:「自大革命以來,幾乎有4/5的農業人口成了土地所有者,並作為一家之主而享有超過64法郎的地產收入。」大約等於2鎊11先令。這就是試行這一平均制度還不到40年以後的地產狀況。 [83] 我們的確知道,從1815年至1830年的15年時間裡,再分割以非常快的速度繼續發展。這一事實已為這一時期內對該國地產所作的幾次實地調查所確證,又為有資格選舉下院議員的人數不斷減少所證實。在七月革命中推翻的那個政權的統治下,這一特權僅限於付300法郎,即12鎊英幣直接稅的那些人。所謂直接稅,不僅指土地稅,可是它至今仍是一切公眾稅負中最大的稅項,而且還包括門窗稅、家具稅和人頭稅,還有工商業者所繳納的特許證稅 ,這種稅捐是隨著買賣規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但是,正像我所說的那樣,土地稅至今還是一切稅款(包括直接稅和間接稅)中最大的稅款,按照1828年的預算,它共計21,100萬法郎,即將近850萬英鎊,占全部財政收入的1/5以上。同年的直接稅總額為28,900萬法郎。在波旁王朝第一次復辟的時候,有選舉權的人數約為13萬人,可是這一數目在15年中主要由於地產的分裂已降低到8萬人。在1815年,須向政府交納12鎊直接稅的房地產所有者為13萬人;而在1830年,交納到這一數額稅款的人數還不到8萬人。這當然是非常驚人的,但必將繼續發展下去。上一次革命後不久,選舉人的一般資格從300法郎降低到200法郎,即從12鎊降低到8鎊,而對某些特殊等級的人來說,他們的資格被認為應由他們的學術地位或從事某一學問的職業來證實的, [84] 這一金額更進一步減少到4鎊。但儘管採用了這一切措施,在法國有選舉權的人數仍然沒有超過18方人。如果所有這些人都交納8鎊以上(實際上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的。因為,如我所說,有些人可能從事只徵收4鎊稅款的職務),那麼我們便可推斷在該國的4百萬小土地所有者和房產所有者中間,財產達到須向政府繳納8鎊直接稅的人數還不到18萬。雖然在1835年土地稅總額達到25,000萬法郎,即1,000萬英鎊,足足相當於全部國家歲入的1/4,而全部直接稅則達到35,900萬法郎。 [85] 1829年,我在法國出席一個論述法國地產的分割問題的講座,報告人是孔德先生,他是已故著名經濟學家薩伊先生的女婿,他本人是好幾種深受尊敬的出版物的作者。像所有其他現代學派的法國人一樣,該報告人明顯地傾向於平均制度,但是他所搜集的事實仍是如此明顯,以致在某種程度上動搖了他的先入之見,這是顯而易見的。現在我就要提到其中的某些事實。官方文件中說,在1825年法國的不動 產總數為1,000萬。但是我們無論如何不要認為所有者的人數也相等於這一數目。因為有兩個理由:第一,在某些情況下,同一個人有不止一處的不動產,它們彼此是完全分開的;第二,不動產的實際數目比文件上出現的數字要少,因為有時同一宗不動產重複計算兩次,這是由估定土地稅時所用的特殊方式所決定的。首先由年度的財政法案確定每個省的稅額,然後由省的總議會把這一總數在各州縣之間分配,又由州縣把分配到的數額再在公社或教區之間進行分配,最後,由每個公社中擔任這種職務的人把本行政區的份額在各個不動產之間分配。這種方式最終導致由公社 來負責徵收估定的稅額。由於每個公社 分別計算不動產的數目,因此如果有一宗不動產中的一部分位於一個公社,而另一部分則位於另一個公社,那麼每個公社將分別徵收屬於它地區內的一部分財產的稅款。從而在總計該王國的整個不動產數目時,有時將出現兩筆財產,而實際上只是同一個人的財產。正因為公社 是很多的,所以我們不難設想,這種重複計算的現象大概是常常發生的。我們還應記得,上面的財產估算不僅包括了土地而且還包括了房屋。因此,我想很有必要指出,讀者們不要認為在1825年法國竟有1,000萬個土地所有者。我們從杜賓先生處得悉,大約在這個時候實際上只有400萬個土地所有者。不過,還是讓我接著說下去吧。那麼就是說在1825年法國有1,000萬宗估計的不動產,這一年中,其中只有17,000宗不動產交納1,000法郎(40鎊)以上的直接稅。隨著財產規模的縮小,它的數目變得越來越多,對它們徵收的稅額也隨之減少,直到我們到達只給國家交納20法郎(16先令)以下的那些財產時為止,這些財產不少於750萬宗。但這不是全部。在比較1826年和1825年的統計表時,我們發現這一年中不動產的數目增加得非常驚人,它們總共增加了20萬宗以上,但那些交納1,000法郎以上的不動產卻足足減少 了1/4。由於財產規模不斷縮小,因而屬於這一類財產的數目已經減少,而隨著應繳稅額的下降它們所占的比例也變得愈來愈少,直到那些稅負在20到30法郎範圍內的財產又開始增加時為止。這最後一種交納20法郎以下的財產數目倒是增加得很多,不少於50萬宗以上。因此,這一類財產在1825年僅有750萬宗,而在1826年則超過了800萬宗。這些事實無需評述。 [86] 此外,我還要提及杜賓先生在1827年出版的著作中所說的話:正如我們所知,土地所有者的實際數目為400萬。僅僅過了兩年,他在下議院中說:有450萬個家庭擁有土地。這位作者的話充分證實了上述的論點是正確的,即地產的分裂不僅是由家庭子女間平等的法律和習慣直接促成的,而且是由某種條件造成的,即把地產分割成小塊出售比整塊出售更為有利。就其根源來說,當然可追溯到同一個習慣,而產生這種情況的直接原因則是在農民方面對土地的劇烈競爭。其理由我已在本文前一部分中作了詳盡的說明。 但是,從經驗中得到的其他證據有待作如下說明: 就我自己的觀察所及而言,在平均分割制占統治的一切國家裡,農民總是用他們自己的雙手來耕種他自己分得的那部分土地的。如果有人用其他方法來處理他們的土地,那也是並不多見的。除非他們自己的土地太大,以致無法充分利用,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也許才會出租一部分土地。不管家庭的遺產多麼小,如果不在女兒之間分配的話,那麼仍須在兒子之間進行再分割。在我去過的無論哪一個實行上述制度的國家中,對我所探詢的關於父親去世後家庭的地產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的回答,始終是每個子女分占一部分土地並由其本人來耕種。在法國、薩瓦和瑞士,我從來沒有聽到過其他說法。我知道在上流社會中的情況是不同的,常常由家庭來統一安排,用這種辦法來使土地遺產保持完整。但是對大量農民來說,幾乎總是發生相反的情況。 固然,在那些早已盛行平均分割制的國家裡,尤其是在那些以鐵鍬耕作代替犁耕的國家裡,它們的土地狀況本身就足以證明土地再分割的零碎程度了。 在佛蘭德、薩瓦和瑞士,許多土地都是用這種原始方式來耕種的。在瓦特縣,平均的制度早已確立,住在該地的德·斯塔埃爾先生在反對長子繼承權時,並不否定在他的住地戈皮特周圍的地區已被分裂成很小的地產。他說:「在我周圍的土地被分割到這樣一種程度,以致大部分所有者擁有的土地還不到1英畝。」 [87] 這種情況同我在瑞士目睹的情況是完全一致的。我時常同這些小土地所有者談話,他們指給我看他們地產的範圍,有時只不過是一小塊1英畝的土地。 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在法國,人數極多的土地所有者的實際情況究竟是什麼樣子的。杜賓先生描寫他們舒適生活的圖景卻並不那麼美妙。「從巴黎出發到卡昂,途經厄爾省(古代諾曼底的一部分),我們都同樣驚奇和痛苦地發現:在富庶而肥沃的國土上,在一個極好的地區的中部,總之在該王國的3/4的地區內,仍然可以看到用木頭和泥土建成的、屋頂上蓋著茅草的、最粗劣和最可憐的住宅。」 「在皮卡迪,由於牲畜頭數的增多和某些無機肥料得到合理使用的結果,農業的發展和有機肥料的增加已使大量土地可以用來種植小麥了,而在過去這些土地是用來播種黑麥的。在法國,通過這些方法使農業得到最顯著改善的地區,小農的經濟狀況較好。但是,該王國的其他地區,他們仍然吃得很壞。」(《小土地所有者》) 此外,「法國將近有2/3的居民幾乎完全沒有肉食,而1/3以上的人完全靠燕麥、蕎麥、粟子、玉米或馬鈴薯來生活。」(《法國的生產力》第四章) 當我經過這一幅員遼闊的國家中耕種得最好、最富庶的法北即法屬佛蘭德時,我所了解的情況與這種說法是完全一致的。在我看來,那裡的小土地所有者還沒有我們英國的農業計日工吃得好,這是明明白白的。對他們來說,啤酒是一種太貴的奢侈品,由於該地既不生產葡萄酒又不生產蘋果酒,所以清水就是他們的唯一飲料。他們的食物幾乎全是植物,難得吃到肉類。如果偶爾吃一些,也不過是豬肉而已。杜賓先生告訴我們,在法國每年豬的屠宰量接近400萬頭。他說:「這是小農的食物。」如果我們認為這種食物僅限於農村人口消費的話,那就大錯特錯了。因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在城鎮中消費的,並由豬肉商以各種方式來加工和包裝。即使根據這一假設來計算,全年每個小土地所有者的家庭也分不到一頭豬。因為,正如我們所知,這些家庭的數目是在400萬個以上。 這些事實和陳述,都沒有使我們對數量很多的法國土地所有者的舒適生活有一個恰當的看法。但是,當它們有助於表明土地的再分割不足以使廣大的農村人口的境況富裕時,我們不應由此作出結論說,他們的貧困是由於這一原因引起的。正如我們從大革命前到過法國的人,尤其是從亞瑟揚格的證言中得知的情況一樣,如果他們現在是貧困的,那麼他們在該歷史事件之前更要貧困得多。那時所發生的大地產分裂不能不大大改善了大批人民的狀況,至少在一個時期內是這樣。因此,從長遠來看,無論這種分割制是好還是壞,目前農民經濟狀況總要比從前好些,這是十分自然的。如果考慮到貴族大地產分裂的時間還並不那麼遠,那麼我們倒要奇怪人民的境況為什麼不比我們發現的情況更要好些。 我在薩瓦消暑期間,經常有機會去研究眼下考察的這種制度的影響。在革命戰爭初期,該地已採用了法國的繼承權法。儘管自1815年和平以來老的法典,即羅馬法已重新生效,可是仍然實施著平均分割。至少對兒子來說是這樣的,因為女兒只能得到合法的較小的一部分,它不過是每份中的1/3或一半而已。除了完全按照賈斯丁尼安編定的羅馬法規定的限額分給女兒的那份財產之外,其餘都在兒子之間平均分配。 [88] 看來,雖然在法國入侵之前的法律是同現在相同的,但是實踐上是有差別的,因為分割土地只是從法國入侵後才開始的。由於這種分割已發展到非常嚴重的地步,所有報道都認為過去40年以來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 [89] 居民的狀況決不是值得羨慕的。他們的食物都是植物,包括主要由黑麥製成的麵包、玉米、馬鈴薯和菜園的各種產品,特別是蕪菁。農民很少吃到小麥麵包。可是,耕畜的飼料和燃料是他們最感缺乏的兩種東西。我們無法設想,還有什麼比他們不得不用修剪樹枝和籬笆所得到的樹葉來用做飼料更為困苦的了。這是他們牲口的一部分冬季飼料。因此,當我們看到這些可憐的牲口在早春的那種悲慘狀況時也就不以為奇了,它們常常疲弱得無力站立起來。人們也備受缺乏燃料之苦。在冬季,他們不得不在牲口棚里蜷縮在一起來暖和身體。從前,這個國家覆蓋著樹林,但這些樹林在前40年中遭到了極度的破壞。這些小土地所有者的需要是如此急迫,以致他們不能等到一棵樹長高就得把它砍掉,結果使樹木不能成材。這是窮人最大的特點,而這種窮人就是農民。我們看到在許多山上樹林開始在生長起來,而且長得還不錯,但由於這些小樹三年左右就要被砍伐一次,因而從它們上面也得不到多少好處。在瑞士,分割的制度是與自由政府和普及教育同時發展的,而在薩瓦則後兩種利益至今仍然非常缺乏。這也許有助於解釋這兩個國家的不同狀況,雖然它們都盛行這種制度。可是,我們也應看到薩瓦的農民雖很貧困,但非常有道德,而他們的舉止是有禮貌的,同樣脫離了粗魯和卑躬屈膝的奴性。 至此,我已概述了農業所特有的情況,這些情況可以被認為或是限制了或是擴大了那些影響一切行業的一般原因,即一般說來,由比較少的富裕僱主—資本家進行生產比許多小僱主兼資本家從事生產對國民財富更為有利。我們從全部論述中不能不得出的結論是:雖然我們不能以製造業或商業那樣大的規模來有利地經營農業,但是在我們面前的這種情況下,上述的一般原因卻被農業本身特有的其他情況加強了,這種特有的情況使農業企業再分割為小單位對一國的財富特別不利。而且我們發現,農場的再分割必然導致地產的再分割,從而使我們考察了這種制度可能產生的後果。按照這種制度,土地就應平均地分給家庭中所有子女。在此,我們有機會注意到小土地所有者的習慣。這種習慣之有利於積累,正像大土地所有者的習慣之促成鋪張浪費一樣。但是,我們發現,儘管小土地所有者的耕作制在各個方面都優勝於小佃農的耕作制,可是不能認為它會像一批富有而有事業心的僱主—資本家的耕作制那樣有利於國民財富。誠然,農業本身的這種情況,也許還不足以成為反對平均制度的充分理由,因為廣大農村人口從他們之間分割財產中得到的幸福也許遠遠超過財富絕對量減少所帶來的不利。如果我能看到有什麼辦法可以有效地制止土地的過分再分割,那麼我肯定會像在動產的情況下一樣傾向於同意這個結論。我們已尋求過這樣一種制止辦法,可是毫無結果。除了人口變得停滯之外,看來沒有別的辦法可阻止土地的過分再分割。因此,不管我們每想到這樣一種情況時可能會多麼高興,——在地產普遍分散的國家中,大部分農村居民因擁有一小塊土地而享有相應的家產、尊嚴和獨立性,並具有遠見、謹慎和節約的精神——但是平均分割制一旦被完全採用,它就會被推行到如此地步,以致最終必將形成普遍貧困和野蠻狀態。由於存在著這樣一種極大的危險,我們就被迫(雖然很不願意地)決定反對可能最終導致這種災難性後果的辦法。無論地產的過分集中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弊病,同地產的過分分割所產生的弊病相比,它們畢竟是小的。 所以,我有這樣一種意見,即在這種情況下對一般規定應做出一個例外。在一切情況下,允許立遺囑的完全自由。但在死者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除了土地之外,通過法律規定,各種財產應在子女間平均分配。在這裡,立法機關一定要干預,在不限制遺贈權利的情況下,用它的法令來認可保持地產完整的習俗,以防止土地過度分割造成種種令人不安的弊端。這種法令一定要完全足以使大家遵守這種做法,也根本不需要詳盡的敘述。這些集中財產的措施無論是永久性的還是暫時的,都應成為無法超越的障礙。因為大量分割土地是件壞事,所以我們就得走向另一個極端了嗎?不。當一個人在未留遺囑的情況下死去時,立法機關必須選擇他後裔中的一個人作為他地產的繼承人,這個人當然是家中最年長的一個。但與此同時,法律應當責成他給每一個弟弟和妹妹用貨幣來償付一個適當的部分。當然,這部分錢應隨著財產價值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我們應以財產權本身所依據的同一理由,即一般的便利,來捍衛把土地傳給長子的慣例。如果這種便利得到了明確的理解,那麼這種情況並不比另一種情況更不公正。 跟每天除了閒逛或打鷓鴣之外無所事事而生活闊綽的大地主相比,一個不得不整天苦幹以便為他自己及其家庭獲得很少一點生活資料的窮人,也許認為他的命運確實是非常艱難的。誠然,任何一種排他性的財產權利一經採用,不平等就立刻產生,雖然它可以被節制,但絕不能完全被防止。因此,在貧窮而勤勞的人與富有而無所事事的人之間,總是存在著這種常見的對比的可能性,但是沒有一個有理性的人因此而想去反對這種財產制度。 同樣,雖然家庭中的某個人單獨繼承父親的地產也許看來十分令人震驚,但是,從整體來看,這一慣例如果比相反的制度對國家的普遍繁榮更為有利,那么弟妹們也就無權抱怨。此外,根據我所推薦的方案來看,如果父親認為把他遺下的土地分割開並沒有什麼不利的話。他還是有權立下一份指明要把土地分割的遺囑。地產的大量集中絕不是我們所希望的——這一極端和另一相反的極端均須避免。我認為,剛才提出的那種方式,是達到避免這兩種極端的唯一適中的方式。 * * * [1] 使大資本在農業上的效用遠遠低於在工業上的效用的另一個原因是,農業中不能達到像工業那樣高度的勞動分工。這是由這樣一個簡單的原因引起的,即在農業中一切必要的工序,必須按照季節的變化一個接一個地進行;而在工業中,它們是由不同的個人同時進行的。所以在農業中,同一個人必須接連不斷地做許多不同的工作,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大資本的一個有利條件,即有利於精細的勞動分工。 [2] 塔萊朗說:「最大的經濟是人的經濟。」 [3] 兩塊同樣大小和同等肥力的土地,一塊用犁耕種,另一塊用鐵鍬耕種,後者總會提供更多的收益。我聽說,在某些土地上,比如黏土,這種差別比在別種土質的土地上更大。在一切土地上,這種差別都是相當大的。 [4] 德斯塔埃爾先生在《有關論英國的書簡》中說:「他們估計,英國每個居民有3 1/2英畝土地;愛爾蘭平均只有2 5/9英畝,而且在人口最多的一些地區還不到 1英畝。」 可是,我查閱了 1831年的人口統計表,發現並不是這個情況。如果分別把居民人數與土地面積比較一下,那麼每人所得土地的平均數看來幾乎是相同的,儘管在某些地區也許有一些差別。但是,愛爾蘭沒有一個地方能有接近於曼徹斯特周圍二十英里的農村中那麼多人口的。 [5] 根據兩年前一位號稱「登記所總監」的人所提供的一份官方賬目來看,那時,法國的抵押財產總計達 110億,債款為 23,300萬法郎,相當於 44,900多萬英鎊。現在,以 6%(它還低於平均利率)來計算利息,那麼利息幾乎達到 2,700萬英鎊,這一總額並不比大不列顛全國的債款每年支付的利息少多少。 [6] 在農業中的「分成」制度下,地主給他的佃戶提供經營農場所必要的資本,而全部產品通常在他們之間平均分配。 [7] 一個以「黑幫」的名稱著稱、馬上就會引起人們注目的社團,大大加速了這種破壞。 [8] 「如果我們把法屬佛蘭德、阿爾薩斯、諾曼底等某些地區除外,那麼幾乎在所有小土地所有者擁有和耕作的土地上,馬、騾、驢、公牛、母牛和羊都屬於退化的品種。」而且「在法國 5/6的土地上,仍使用著原始形態的農具。它們如此不適用於耕畜,又配合得如此不好,以致這些農具的使用使耕作的畜力損失了一半、2/3、有時竟達 3/4。」——杜賓:《小土地所有者》 [9] 1公頃比 2英畝大得多。 [10] 該農場的賬目上這樣寫著: 總收入 47,733法郎總支出 36,470 淨收入11,263 將淨收入在 190公頃土地之間平均分配,每公頃提供約 59法郎。就這個例子來說,它表明大規模科學耕作在增加淨產值的相對量和絕對量方面有多麼大的潛力。這一點與我們在「論地租」一章中所作的論述是一致的。 [11] 更為行得通的一種辦法是小耕作者臨時從他們更富有的鄰居那裡租用馬匹和犁。據我所知,在薩瓦就實行這種辦法,在那裡小土地所有者分得了許多土地。犁、牛和扶犁的人都可租用。儘管有了這種辦法,也還是常常使用鐵鍬耕作。我猜想許多人甚至連租費都付不起,所以他們寧可自己去勞動。此外,用鐵鍬耕作所獲得的更大總產量乃是很小的土地所有者的主要目的。在瑞士也採用了同樣的辦法,但那裡也常常使用鐵鍬。 [12] 在《威斯敏斯特評論》第四期,有一篇很有才識的文章,它論述了我們目前討論的問題。文中作者反駁了長子繼承權,同時充分肯定了農場的極度再分割所帶來的弊病。但是,他集中一切力量證明地產分成平均的小塊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由於這個緣故,它促使我對討論中的這一點,作了也許在許多人看來過於冗長的論述。 [13] 我記得,在巴黎曾聽到薩伊先生的一次公開講演,他在這次講話中提到一個關於鄉下人依戀他們出生地的突出例子。在瓦茲縣,許多勞動者生活貧困,他曾花了很大的精力和費用把他們遷往法國的另一個地方,因為他知道他們在該處能得到報酬較好的工作。可是,不久以後,他們卻又回到了他們原來的地方。正是最貧困、人數最多的這個階級,才是最牢固地紮根在他們的土地之上的,這主要是因為除了出生和長大成人的這塊土地之外,他們對別的地方一無所知。要使貧困的勞動者改變教區,如同使一個有錢人改變他的國籍一樣費力。 [14] 如果我們常常注意到這一十分明顯的事實,那是有益的。儘管在口頭上也許會承認這一事實,但在當前的爭論中又常常會忘記這一點。因此,當人們說到人完全受他自身利益的支配時,如果這句話的意思是指每一種物質的和非物質的利益,那麼這種說法也許是十分正確的。但對某些作者來說,這個詞的意義太含糊了,以致在他們的研究過程中有意把它忘記了,而用了這個詞的另一個更有限制性的意義來代替它。當這個詞僅僅用來指我們能夠接觸到、品嘗到和摸得到的粗俗而具體的利益時,那麼,儘管從這樣一個定義中得到的結論也許是完全符合邏輯的,但是建立這種結論的前提——人完全受他在這個意義上 的利益支配——則斷然是錯誤的,當然,它的推論如果不是完全虛假的話,也至少容易有很大的局限性。伊壁鳩魯認為「享樂」是至善 ,就他 用這個詞的意思來說,他也許是正確的。可是,他的門徒們卻選擇了它的更通常、更有限制性的意義,因而這個詞在老師手裡純粹是個哲學體系中的範疇,而在其追隨者的筆下卻只不過成了不道德行為和褻瀆的藉口。 [15] 上面已經說過,在法國,目前抵押貸款的高額利息最有效地制止了人們常常用貸款方法來防止農場分割的過程。 [16] 這一原理有助於我們去解釋愛爾蘭的高額地租。見《論地租》一章。 [17] 德斯塔埃爾先生在《有關論英國的書簡》的第五封信中告訴我們,在他特別熟悉的瑞士,在過去 40年中幾乎察覺不到人口的增長。 [18] 在伯爾尼州盛行看特定繼承習慣法。據可靠方面告訴我說,把土地傳給年紀最小的繼承人是那裡的習俗。這一點也許有助於說明,為什麼該州貴族比較普遍。但是還得說句公道話,無論就國內的繁榮還是就政治影響方面來說,伯爾尼州在聯邦中一直是特別卓越的。 [19] 杜賓先生認為:在歐洲所有大國中,自 1815年和平以來,普魯士人口增長得最快,而法國的人口則增長得最慢。普魯士在 26年間居民增加了一倍。大不列顛需要 42年,俄國為 66年,奧地利為 69年,而法國則需要 105年人口才能增加到一倍。(《法國的生產力和商業》巴黎 1827年版,第 1卷第 4章。) 在法國,人口發展滯緩可能部分地是由財富增加緩慢所造成的。如果這是確實的話,那麼它有助於證明分割制對國民財富的增長多麼不利。就目前情況來看,當我們把法國的例子與英國相比時,便可確證我在前面提出的論點是正確的,即「在這種制度占統治的國家中,人口也許並不像勞動得到更合理使用的國家那樣多,很可能由於淨產量小而使人口增加得並不那麼快。」人口增加緩慢的另一個原因是預防性限制占著更大的優勢。法國大部分產業部門中所使用的勞動和資本的生產效益都比不上英國,剛才引證的杜賓先生的那部著作充分證實了這一點。另一方面,儘管我們海峽對面的鄰居性格爽朗,但他們還是比我們更加謹慎和較少鋪張浪費。相對說來,我們也許可以這樣說:英國是靠苦幹來致富的,而法國是靠節約來致富的。在不同時期內委派的調查特派員都把法國生產落後主要歸結為三個原因:第一,國內交通狀況惡劣;第二,由於缺乏信用貸款而引起的高利率;第三,同英國相比,工人和僱主的技術都比較差。前兩個原因適用於一切產業部門,最後一個原因僅適用於某些產業部門,特別適用於機械製造工藝,而在化學工藝方面,我們的鄰居無論在知識還是在熟練程度上,都不亞於我們,我相信甚至往往勝過我們。 [20] 外國人幾乎總是用英國來指大不列顛的,我認為在上述社賓先生的話中也包括了蘇格蘭。儘管如此,這種差別還是巨大的。請參見《小土地所有者》。 [21] 準確地說來,平均分割並不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首先開始實施的,而是在某些地區,特別是在推行羅馬法的地區,即有成文法的國家早先就已存在的。因此,我知道亞瑟揚格早已在悲嘆地產分裂的後果了。這一事實已被德·斯塔埃爾先生所證實。(《有關論英國的書簡》,書簡四。) [22] the learned professions,學問的職業,是指神學、法學和醫學三種職業。——譯者 [23] 前幾天,在法國最好的報紙之一《爭鳴日報》上說:「有一些記載在案的土地繳納 5生丁(半便士)直接稅,因而這種土地約值 20法郎(16先令)。許多土地徵收 10生丁和 15生丁的直接稅,因而值 40或 60法郎。」 [24] 根據1835年公布的賬目,我發覺按照最近的調查來看,反映房地產估算數目的各級直接稅限額的數目已上升到1,081.4萬宗。在1826年,它是1,029.6萬宗,而在前一年則又少了2萬宗以上。 [25] 《有關論英國的書簡》書簡五。法國的畝與英畝大致相同。德·斯塔埃爾先生作了上述的斷言之後,接著說:雖然如此,在歐洲,沒有一個國家呈現出像這樣的繁榮景象。「人口不僅沒有過剩,那裡的勞動價格還比任何其他大陸國家高。」在1835年,洛桑附近的普通勞動價格每日為 10巴茲,大致上等於 15便士,由於糧食價格不貴,應當認為這是很不錯的工資。1磅最好的小麥粉麵包是 3.5便士,肉為 4.5便士,雜貨也是便宜的,因為只需繳納很少一點稅款或根本不需付稅。我們驚異地發現,在大陸中部的殖民地產品反而比英國和法國的海港城市中的價格低廉。我已提到,據德·斯塔埃爾先生說,40年來,在瑞士的這一地區的人口幾乎沒有增加。 [26] 根據羅馬法規定,如果父親死後留下的子女在 4個以下,那麼在他們之間合法分配的部分為 1/3。如果有5個以上子女,在他們之間分配的部分為一半。因此,在每種情況下,父親都能隨意分配他一半、往往 2/3的財產。在羅馬史上更早的一個時期內,在子女間合法分配的部分僅占 1/4。 [27] 我注意到一個事實,它可作為最近人口大量增長的一個證據,即在薩瓦最好的一個地區,從尚貝里一直向北伸展的那個地方,我所看到的老年人很少。可以肯定,在一個不健康的國家裡,這一事實看來表示他們是為數不多的人遺留下來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