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學指南 · 吏學指南卷之四

徐元瑞 《吏學指南》
贓  私 取受  因事受財謂之取受。《曲禮》曰:「臨財無苟得。」蓋恐傷其廉節而玷其行,故立法以制之也。 論贓  納賄曰贓。孟子曰:「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廉;可以與,可以無與,與傷惠。」則古人不獨戒其非義而取也,至於以財物與人者,亦必求其義焉。雖然非義取之而與財之人,又有情非故犯,可矜者名有數等,開列於後。 彼此俱罪  謂取與不應者。假如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監臨財物並坐贓者,取與既各得罪,其贓併合沒官。 取與不和  謂恐嚇、詐取、乞索、率歛之類,本非有意他求,其財併合給主。 行求  謂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請求,情涉規避,其贓併合沒官。 盜贓  不以強竊,但系官物者還官,私物還主,若無主仍沒官。 倍贓  謂盜一而取二也。 犯禁  謂如應禁兵器、禁書、寶印之類,及私家違制並榷貨之物,俱名犯禁,併合沒官。 生產蕃息  謂婢生子,馬生駒之類。 轉易他物  謂本贓是驢,回易得馬之類。 興生出舉  謂以財出舉而得利潤者。 饋遺  以食餉人曰饋,以物贈人曰遺。 闌遺  闌,遮也。路有遺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給與,否則舉沒於官。 賄賂  送財曰賄,受遺曰賂。又曰苞苴並行。晉琅邪王道子交通請託,賄賂公行。 貨賄  金玉曰貨,布帛曰賄。 關節  《漫錄》曰:「下之所以通款曲於上者,曰關節。」又《唐摭言》云:「造請權要,謂之關節。」漢曰關說。 受賕  謂曲法致賂也。 過度  與人過財也。方言謂之涉濟,猶船舟涉濟,其事得遂也。 贓濫  納賄曰贓,猥雜曰濫。 泛濫  非理生事也。猶水之延漫浮遍溝瀆也。 踰濫  謂非理污淫也。 私濫  謂不公而錯雜也。 侵漁  謂妄取民財也。《漢?宣紀》:「小吏俸祿薄,欲無侵漁百姓難矣。」 漁奪  譬漁獵設網而奪民財也。《漢?景紀》:「漁奪百姓。」 蠶食  《漢?宣紀》:「豪強大姓,蠶食無饜。」師古曰:「猶蠶食葉也。」 贓污  謂贓染也。 狼藉  多受贓賄者,謂之奸贓狼藉。《演義》曰:「物雜亂貌。」言狼起臥遊戲,多藉其草而皆縱橫穢亂也。 請求  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所求,規薦曲法,謂之請求。 請託  謂以事干求也。 奏裁  謂犯贓之人,必須聞奏取旨,以奏決者。 當免  謂以官當罪也。 除名  謂官除其品職吏名,其所役與民一體也。 勒停  謂住其職役,不許勾當也。 罷役  謂吏有所任役使者。 罷職  謂官有所職掌者。 不敘  謂既犯贓私,職役已罷,雖有前資,再不敘用也。 革罷  革,變也;罷,休也。謂本非官設人員,革除不用也。 濫設  官吏公使人等,在格各有員數,而或署置過限,是名濫設。 首  過 四首  過而不改,斯成過矣。有咎自陳,名之曰首。 自首  謂事未發而先陳者。漢曰首服,謂自陳其罪而服也。五代曰自首,謂服其過也。 出首  謂事將彰露,未經取問而出者。 代首  謂遣人代名而首者。 不准首  謂如奸盜傷人越關之類,及於物不可備償並先已事發者。 過 悔過  謂昔非今是也。伊尹放太甲於諸桐,悔過自責反善。 改過  即悔過也。 悛改  去惡從善也。又悛者,正過也。《左傳》曰:「內外以悛。」 改正  過而能改,錯而能正,名曰改正。謂以嫡為庶,以庶為嫡,以奴為子,以良為賤,違律為婚,私入僧道,詐免徭役。及增減年紀,侵隱田園,脫漏戶口,公事失錯,私罪枉被愆犯者,雖會恩併合改正。 敘復  述其衷曲曰敘,挽回原職曰復。 法  例 刑法  刑者,罰也;例者,成也。刑是刑罰之刑,例是例體之例,言刑罰之法加之例體也,如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後,若以刀鋸鑿之,斷者不可續,死者不可生也。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者也。司馬公曰:「國保於民,民保於信,非信無以使民,非民無以守國。」 典刑  國法也。商太甲顛覆典刑。 刑罰  太公受封於齊曰:「王者使臣,非爵祿則刑法也。」 三尺法  《漢?杜周傳》:「不循三尺法。」孟康曰:「古者以三尺竹簡書法律於上,所謂竹刑也。」 條例  《字寶》云:「一律相比也。」以此類攀引決事也。 斷例  晉杜預曰:「法者,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 令甲  顏師古曰:「令甲令乙,若今之第一第二篇也。」 大扎撒  謂依條例法度也。 酌古准今  謂前後相併也。漢董仲舒策曰:「以酌古准今也。」 行事舉例  《漫錄》曰:「行事舉例起於晉。」 舞文弄法  舞猶弄也。漢張湯好興事,舞文弄法。 刑統  刑者,正萬邦之令甲,革萬姓之非心也。統者,合古今大小之隸於法者也。 金科玉條  即刑法書也。 條  貫(謂三千之條貫也。教法曰條,規繩曰貫。《漢書》云:「奚必同條而共貫。」)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屬二百。  總而計之,三千條也。《尚書》註:「周穆王命呂侯所制,後為甫侯,故稱甫刑也。」 四  罪(帝舜舉四罪,天下咸服。) 流  流共工於幽州,謂流於北裔水中可居之洲也。放  放歡兠於崇山,謂放於南裔之山也。竄  竄三苗於三危,謂竄於西裔三危之地也。殛  殛鯀於羽山,謂誅於東裔海中之山也。 五  刑(贖銅附) 黃帝刑 鞭朴  杖刑也。鑽鑿  鑽,臏刑,去膝蓋骨也;鑿,鯨刑,墨面也刀鋸  刀,割劓也;鋸,刖刑,斷足也。斧鉞  斬刑,軍戮也。甲兵  以六師誅暴亂也。 舜刑 象以典刑  《尚書》註:「刑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謂畫象而民知禁也。 金作贖刑  人有過誤,使入金贖罪也。朴作教刑  不勤道業則撻之。即夏楚收其威也。鞭作官刑  以鞭為治官事之刑。流宥五刑  宥、寬也。以流放之法寬五刑也。怙終賊刑  怙恃其惡,終不悛改,既害於人則殺。 周刑 墨  鯨也。割其面以墨湼之,使其守門,無妨禁衛也。 劓  截其鼻使守關,謂其貌丑遠之也。 剕  即刖刑也。使守囿,謂斷足驅衛,禽獸無急行也。 宮  淫刑也。男子則割勢,女人則幽閉,使守內,謂其絕人道也。 大辟  死罪也。辟字從屍辛,所以制節其罪也;從口,用法也。有七等:一曰斬,誅之以斧鉞;二曰殺,以刀刃棄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燒殺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斃之於市肆也;七曰罄,縊之於隱處。 漢刑 笞  棰也。漢文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減至二百。 耏  音而,謂罪不至髡,完其耏鬢,止去其頰毛也。二歲役刑。 完  謂不加以肉刑,而髡剃為城旦舂。四歲刑也。 髡  孝文定律:「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 死  高帝約法「殺人者死」,有三等:一曰棄市,謂當斬右趾及殺人者;二曰磔,謂戮而張屍於市也;三曰三族,謂誅及三族也。 魏刑 贖  有十一等。罰金  有六等。雜抵罪  有七等。作  居役也。有四等。完  有三等。髡  有四等。死  有三等。 晉刑 輸贖  用金絹贖罪也髡作  詳見「漢刑」。棄市  詳見「肉刑」。斬  詳見「周刑」。梟首  詳見「肉刑」。 梁刑 贖罪  用金絹贖罪也。笞  詳見「漢刑」。耏  詳見「漢刑」。髡鉗  五歲刑。死  謂棄市、斬、梟首也。 北齊刑 杖  三等,自一十至三十。鞭  撾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耏  五等,自一歲至五歲。流  鞭之百,役之邊裔。重者鞭背,輕者鞭臀,有六等之刑。死  重者革□□之,輕者梟首。 後周刑 杖  自一十至五十。鞭  自六十至一百。徒  自一年至五年。流  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死  五等,謂罄、絞、斬、梟、裂也。 隋唐金宋刑 贖銅  即輸贖也。自唐宋以來,定數不等。今國家定例,每一下罰鈔一兩,其贖例有四。 聽贖  謂犯罪之人情有可矜者。罰贖  謂犯公罪而贖免者。收贖  謂老幼疾病之人應收贖者。蔭贖  藉親蔭而收贖罪者,所謂藉蔭親屬也。 笞  捶擊也,恥薄也。言人有小過,法須懲戒,微加捶撻以恥之。漢時則用竹,今時用楚,即荊也。隋制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唐宋金皆相同。 杖  持也。言人執持,可以擊人者。古者用鞭,今時用杖。隋制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唐宋金皆相同。 徒  奴也,蓋奴辱之。《周禮》云:「其奴男子入罪隸,女子入於舂槁,置之圜土而教之者是也。」隋制三等,自一年至三年。至唐增一年半,二年半,改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為七等。 流  《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而竄於邊裔,使其離別本鄉,若水流遠而去也。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為二千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死  二等,隋唐宋金皆同。一曰絞,謂身首不殊,纏縛而縊者。二曰斬,謂以刀刃殺誅其身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