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人生 · 談 兒 女
本篇所謂兒女,並不是與英雄相對者。兒者兒童,女者婦女。我們常聽說有所謂兒童問題,及婦女問題。這些問題,我們想在本篇之內,提出討論。
於上篇《原忠孝》中,我們將舊日所謂處女處士,相提並論。我們說:這兩個「處」字,意義完全相同。女人出嫁則為婦,男人出仕則為臣。婦須順從其夫而盡心竭力地為其夫辦事。臣須順從其君而盡心竭力地為其君辦事。除了遇見如趙苞所遇見底情形外,無論婦或臣,對於任何事,均須先其夫,或先其君,而後其親。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一般底女人在夫家應負底義務大概是上則事親、中則相夫、下則教子。此所說事親,是一女人事其夫的親。一女人既為婦,即無暇自事其親,而只可事夫的親。猶如一男人既為臣,即應「移孝作忠」,「王事靡盬,不遑將父」。善事其夫的親者是孝婦,善相其夫者是良妻,善教其子者為賢母。孝婦、良妻、賢母,是每一個女人所應取底立身的標準。
如一個女人的夫先死,則此女人所應取底立身的標準,於孝婦、良妻、賢母之外,又要加上節婦。「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事二夫。」這一點是女人的大節,此點如不能做到,則父母國人皆賤之。一女人必如何方是,或不是,孝婦、良妻、賢母,是不很容易決定底。因為在這些方面,孝與不孝、賢與不賢、良與不良之間,很難有個具體底標準,以作分別。但如何是,或如何不是節婦,是很容易決定底。因為在這一方面,節與不節之間,有具體底標準,以作分別。所以在舊日,女人之以孝婦、良妻、賢母得旌表者甚少,而以節婦得旌表者則到處皆是。
在這種社會裡,女人完全是家裡人。所以在許多地方,家裡人成為女人的別名。有些地方,亦稱女人為屋裡人,屋裡人即家裡人也。某人的妻,亦稱為某人的家裡人,或某人的屋裡人,或簡稱為某人家裡,如《紅樓夢》中所說王保善家裡、周瑞家裡等。
我們於第四篇《說家國》中說,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人皆在家裡工作,在家裡生活。如此說,則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男人亦可說是家裡人。此雖亦可說,但男人尚不完全是家裡人。男人可出仕於皇家,皇家的性質雖亦是家,但其範圍卻是國。所以男人可以「干國棟家」。棟家者,棟其自家之家;干國者,干皇帝之家也。即不出仕之男人,亦可代表其家,與別家作事務底交涉,或友誼底來往,在社會上活動,而女人則不能。女人活動的範圍,未嫁時不出其母家,既嫁時不出其夫家,「在家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所謂三從是也。所以女人完全是家裡人。
自舊日底看法看,此並無損於女人的人格,及其在道德上底價值。一個人在道德上底價值,是照著他是否能如其所應該而判定,並不是照著他在社會上底地位的高低而判定。一個「無道昏君」,在道德上底價值,遠不及一個義僕義丐。此正如一個戲子之所以是好或是壞,是在於他唱得好或壞,並不在於他是鬚生或青衣。如說女人在道德上無價值,或價值低,因為她的社會地位低,其不通正如說:梅蘭芳的戲不好,因為他扮演底是女人。
不過就社會地位說,女人是低於男人一等底。我們鄉下底人,如到別人家中,在門口必先問:「有人在家嗎?」如只有女人在家,女人即答:「沒有人在家。」所以我們鄉下有俗語:「麵條不算飯,女人不算人。」女人所以不算人者,因其完全是家裡人也。公孫龍說:「白馬非馬。」鄉下人亦說:「家裡人非人。」
在這種情形下,一般底父母,除非願靠所謂「裙帶關係」,以升官發財者,當然皆不重生女,重生男。女兒長大,即須出嫁,所以父母看她是「別人家的人」,是「賠錢貨」。女兒是「家裡人」,不能到社會上活動,所以父母看她是「不中用底」。《韓非子》說:「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兩千年來,都免不了有這種情形。
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裡,家是經濟單位。例如在一個舊式底木匠鋪子裡,一個木匠是老闆,同時亦是工人。幫助他做活底,是他的妻、子等。他對於他的妻、子,是夫、是父、是師、是工頭;他的妻、子,對於他是妻、是子、是徒、是助手。即就一個普通人的家說,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一個家,在許多方面,是要自給自足底。家要自給自足,所以有許多事,都需一家之內底人自己去做。如飯菜、衣服等,都須一家的女人去做,此即所謂「婦工」。這些事由一家的女人管,一家的男人,即可無「內」顧之憂了。所以妻是夫的「內助」。「內」者,言其是家裡人;「助」者,言其直接地或間接地為其夫當助手。
因此,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夫妻底關係並不僅是二人同居,以過其所謂性生活者。妻是夫的「內助」,在經濟底生產方面,他需要她的助;在生活的任何方面,他皆需要她的助。
因此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裡,夫妻的離合,不能是很隨便底。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裡,夫妻一合即不可復離。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裡,夫妻的離合是兩個人底事;而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裡,夫妻的離合是一大家人的事。家是經濟單位,是社會組織的基本,若家的分子時常變動,則家的組織不免受其影響。所以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裡,夫妻之結合,以終身不可復離為原則。所以在先秦,妻雖有七出之條,但後來少有用之者。魏晉以前,寡婦再嫁,尚不為十分的不道德。而宋以後,「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說,則甚占勢力。蓋在中國歷史中,以家為本位底社會,愈後愈漸完備也。
一人若早死,其妻撫孤以承其業,此事對於其家之意義,猶如一國君早死,其大臣輔幼主以繼其位。就一國說,必有如此底大臣,其國方不至於亂;就一家說,其家必有如此底「家裡人」,其家方不至於絕。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家是人的一切,所以人視家之不絕為一最重要底事。所以守節撫孤底女人,與輔幼君底大臣,同是所謂「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臨大節而不可奪,君子人歟?君子人也」。
民初人常說:在舊日底社會中,人不是他自己,而是他的父母的兒子;他結婚並不是他自己結婚,而是他的父母娶兒媳。照民初人的看法,在這種情形下,當兒子底,固然不自由得可憐,當父母底,也未免專製得可恨。但是我們若知以家為本位底社會的經濟制度,我們可見,這些都是應該如此底。誰也不可憐,誰也不可恨。
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家是經濟單位。一家的人,皆須能直接地或間接地參加其家的生產工作。如一家開鋪子,其一家的人,皆須直接地或間接地參加其鋪子的工作。如一家種地,其一家的人,皆須直接地或間接地參加其種地的工作。在這種家裡,父母為其子娶妻,其意義並不僅是為其子娶妻。他們是為他們的家接來一個新分子,能與他家的別底人共同生產、共同生活者。他們多了一個兒媳,不僅是家裡多了一個人,而且是鋪子裡或農田裡多了一個助手。所以他們的兒媳,要由他們去選擇,而選擇要用他們的標準。他們選兒媳,不只是選兒媳,而是為他們的鋪子裡或農田裡選擇助手。所以他們的眼光,不能注在,至少不能全注在,他們的兒子的愛情上。賈寶玉注意在林黛玉,賈母替他選了薛寶釵。站在寶玉個人的觀點看,賈母是錯誤底。但站在賈府的家的觀點看,賈母一點也不錯誤。少年老成底寶釵,當然比工愁善病底黛玉,能持家、能「立門戶」。
民初人常問:賈母為什麼好那麼多管閒事呀?寶玉為什麼不積極地反抗,不鬧家庭革命呀?賈母寶玉之流,大概都是「其愚不可及也」吧。照我們的看法,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賈母所管者並不是閒事,此點上文已詳。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人不能離開他的家生產,亦不能離開他的家生活。他有了家即有了一切,沒有了家即沒有了一切。所以他不能鬧所謂家庭革命。他亦不是知鬧、想鬧,而不能鬧,他實是亦不知鬧、不想鬧。他不知鬧、不想鬧,亦不是因為他的無知。凡人對於某種社會制度,鬧革命,或知鬧、想鬧時,必是此種社會制度所根據之生產方法、經濟制度,已有重要底變動之時。不然,人不但不鬧革命,且亦不知鬧、不想鬧。
以社會為本位底生產方法,衝破了家的壁壘。人的生活由家庭化而社會化。人離開了他的父母,而獨立生產、獨立生活。因此他的為子的責任減輕了許多,他的妻為婦的責任亦減輕了許多。此即是說,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他對於他的父,只是他的子,而不是他的徒、不是他的助手。他的妻對於他的母,亦只是兒媳,不是她的徒、不是她的助手。因此他可以「自由結婚」,他的父母亦讓他「自由結婚」。
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裡,人的生產方法社會化,人的生活亦社會化。一個人所做底事情,他的妻幫不上忙。例如一個鐵廠的工人到鐵廠里做工,除非他的妻亦是這同一工廠的工人,他與她不能在一塊做工。即使他與她同是一個工廠里的工人,他與她也是各做各的工,誰也不幫誰。他與她的生活所需底消費品,都已由專門底工業來供給,所以也不必由他的妻幫忙。他的吃食、衣服,以及一切用具,什麼都是現成底。他只要有錢,只要打幾個電話,什麼都有人給他送來。在這種情形下,妻已不是夫的「內助」,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妻對於他在許多方面已不能助、不必助了。在這種社會裡,女人的為妻的責任亦減輕了許多。
這許多底責任減輕以後,他的妻本亦可以由「家裡人」變而為社會上底人,可以同他一樣的有獨立底技能,有獨立底財產,而只與他同居,以過其性生活。他與她的妻雖是同居,但兩人所做底事,可以各不相同,兩人的財產可以各不相干。假使女人都能完全到這種地步,社會上即無所謂婦女問題。我們不聽說有男子問題,而只聽說有婦女問題,即因有一種事情,使女人不能完全到此所說底地步。以社會為本位底生產方法,衝破了家的壁壘,把男人完全放出來,但未把女人完全放出來,而女人,及有些男人,認為女人亦須完全放出來。此所以有所謂婦女問題。
女人所以不能完全從家裡放出來者,因其為母的責任,尚不能減輕,因為對於她的兒女,除了她自己養育外,沒有辦法。社會對於兒童,除使其母親自己養育外,亦沒有辦法。因此有所謂兒童問題。所謂兒童問題與婦女問題,是有密切底關係底。兒童問題如解決了,婦女問題亦即跟著解決。
我們於第四篇《說家國》中說:生產社會化底社會又有兩類,一是生產社會化而支配家庭化者,一是生產社會化支配亦社會化者。在生產社會化而支配家庭化底社會裡,女人不能完全自家中放出來。因為女人是要生小孩底。在她生小孩的前後,都至少有一兩個月不能做事。這三四個月,若不靠她的夫,她即不能生活。她既須靠她的夫,則她必須於相當範圍內,受她的夫的支配。此即是說,於相當範圍內,她不能完全地自由。
我們於《說家國》中說:大部分底事,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須家去經營者,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社會上都有專營其業者經營之。因此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妻為其夫所做底事,比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已少得多了。例如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人都向市場上買衣服穿,他的妻不必替他做衣服,更不用說紡線織布了。在這些方面說,他的妻的「妻」的責任,已經輕得多了。但有一種事,在生產社會化而支配家庭化底社會裡,社會上尚無專營其業者。此即是養育兒童之事。在生產社會化而支配家庭化底社會裡,養育兒童,仍須在家裡。女人須養育兒童,因之她的一生的最好底時光,大部分還是要消磨在家裡。她不能完全從家裡放出來,她還須在家裡當賢母。
在生產社會化而支配家庭化底社會裡,沒有,或者極少,專營養育兒童之業者。這是為什麼呢?因為這種事情,並不是可以作為一種「營業」底。在生產社會化而支配家庭化底社會裡,各種專營其業者所經營之事,其範圍雖是社會底,而主持支配之者,仍是私人。既是私人所主持支配,則其主要底目的,仍是得利賺錢。因此主持者的利益與顧客底利益,常是衝突底。買東西底總說他所買底東西,價錢太大。賣東西底總說他所賣底東西,價錢太小。「矢人唯恐不傷人,函人唯恐傷人。」這並不是什麼人好、什麼人壞的問題,他們是「易地則皆然」底。不過在普通商業交易中間,賣東西底如「利心太重」,價貴物劣到不像話,買東西底可以不買他的東西。一個包飯底廚子,如飯菜太劣,吃飯底人可以抗議,可以退夥。但一個養育小孩子底地方,如養育得太差,小孩子是不會抗議底。結果是小孩子只有「吃啞巴虧」,而生病死亡。因此養育小孩子底地方,如是營業性質,即沒有人願意將小孩子送去。因此亦即沒有這一種「營業」。
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一個人能離開他的家而獨立生產,獨立生活,因之他的妻的為「婦」的責任,已大大地減輕了。由此方面說,女人已從家裡放出來。但她仍須受她的夫的相當底支配,仍須在家裡當母親。由此方面說,她尚未完全由家裡放出來。其所以未能完全由家裡放出來,即因她鬚生孩子。
有一位民初時候底小姐的故事,可以證明這一點。這位小姐,在學校當女學生(女學生在民初是一個很惹人注意底名詞)的時候,很熱心於當時所謂女權運動,所謂婦女解放運動。她常到外面參加各種集會。她的父親是清末民初底一個所謂「老頑固」,對於他的女兒的行為,很不滿意,但亦沒有制止她的辦法。後來這位小姐結了婚,當了太太,生了一個小孩,但她還是常到外面活動。她出去的時候,把小孩交給老媽子。有一次她出去開會,老媽子沒有把小孩看好,小孩的頭摔破了一塊。這位太太回來,大為傷心,發誓以後專心在家看小孩。果然她以後再不參與外務,再不出去開會了。她的父親知此事時,大為痛快。他說原來小孩子管他的母親,比父親管他的兒女,還要有效。
這一個故事,很可以說明,在生產社會化而支配家庭化底社會裡,女人所遇到底困難。她要在家庭與事業中間選擇一條路。家庭與事業,在男子本來是可兼而有之,不成問題底。但在女人,這二者便成了魚與熊掌,「二者不可得兼」了。她如果要家庭,她須結婚生孩子,這樣,如上所說底那位小姐一樣,即犧牲了她的事業。她如要在社會上做事,她即不能結婚生孩子。不結婚生孩子是違反她的天性底。她如違反了她的天性,她痛苦。不在社會上「雄飛」,而在家裡「雌伏」,這是違反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底人的希望底。她如違反了她的希望,她亦痛苦。無論如何,她總痛苦。此所以有所謂婦女問題。
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婦女更要「雌伏」,但她並不痛苦。其所以不痛苦者,有兩方面可說。就一方面說,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女人除做孝婦良妻賢母外,沒有別底希望。沒有別底希望,自然亦沒有因達不到別底希望而有之痛苦。自又一方面說,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女人隨夫貴、隨子貴。如其夫貴或子貴,她都可以得「五花封誥」,讚美她能輔助她的夫或教養她的子,替皇家做事。在此意義下,她的功績,不只限於她的家內。她雖是家裡人,但她可以間接地為社會造福利,而社會亦承認之。「五花封誥」,即社會承認之表示也。但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女人雖亦可隨其夫當太太,但社會對此,不能有什么正式底表示。至於其子,於長成後,又須離其家而獨立生產、獨立生活,縱有成就,社會亦很少念及其「母氏劬勞」。如羅斯福當了美國的大總統,羅斯福的太太固可稱為「此土第一太太」,但少有人稱羅斯福的母親為「此土第一老太太」。因此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裡,女人如有事業欲,她尚有機會可以相當地滿足之,她可以視其夫的事業,或其子的事業,如她自己的事業。如其夫或其子做了「光祿大夫」,她亦自然是「一品夫人」。但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裡,女人如有事業欲,她必須自做事業,始能得到滿足。我們並不說,在以社會為本位底社會中,女人對於其夫或其子的成就,完全不感興趣,不過就此種社會的社會制度說,及此種社會中底人的心理說,女人不能以其夫或子為與其自己完全一體,如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底女人然。
清末民初人的見解,以為所謂婦女解放,專憑人的主觀底努力,即可做到。清末人說,男女應該是平等底,父母不應該重男輕女,父母應知道生男生女都是一樣。但依當時底社會制度說,男女是不平等底,生男生女,對於父母是不一樣。不在社會制度上著想,而只說空洞底「應該」,這是不能有什麼效果底。
因為清末人只說空洞底「應該」,在實際上沒有多大用處,於是民初人教女人自動地「反抗」所謂「吃人底禮教」。他們說女人應該學什麼娜拉,自動地脫離家庭。他們說女人脫離了家庭以後,如果她們能「努力」、能「奮鬥」,她們可以得到自由底、幸福底生活。他們不知道當時底女人的社會地位,是一種社會制度所規定。要改變當時底女人的社會地位,須先改變當時底社會制度。不求改變社會制度,而只教一個女人或一部分女人枝枝節節地求自由底幸福底生活,無論她們如何「努力」、「奮鬥」、「反抗」,俱是沒有用處的。我們真見許多民初的娜拉,於脫離了家庭以後,不但不能得到自由底、幸福底生活,而且有許多簡直不能生活。她們有底重回到家庭,有底作了時代的犧牲。這並不是因為她們不「努力」、不「奮鬥」,而是因為在這些方面,一個女人或一部分女人的主觀底「努力」、「奮鬥」,是不能有什麼效果底。
近數年來,政府制定了許多新法律,專就這些法律的條文看,男女是真正地平等了。女人有參政權、有承繼權、有獨立財產權,等等。凡男人所有底權,女人都有。專就法律條文上看,我們可以說,除蘇聯外,中國在世界上,是最尊重女權底了。但是事實上,女人在法律上雖有這些權,但全國之內,有幾個女人,能行使、敢行使這些權?這些法律上底條文,只是條文。立法院的人想以法律改革社會制度,但社會制度,並不是法律可以改革底。
我們於前幾篇中已經說過許多次,一種社會制度,是跟著一種經濟制度來底;一種經濟制度,是跟一種生產方法來底。不從根本上著想,不從根本上努力,而只空洞地講「應該」,講「奮鬥」,講「法律」,都是無補實際底。我們再可以說,人只有在經濟上有權,才是真正地有權。有一個笑話,說:孔子廟前,香火零落,而財神廟、關帝廟前,則香火甚盛。孔子問財神、關帝:這是什麼緣故?財神、關帝說:你既沒有錢,又沒有刀,人為什麼給你進香火?這雖是笑話,而卻亦是真理。再進一步說,關帝的刀還要靠財神的錢。他若沒有錢發餉,恐怕關平、周倉,也要變了。我們現在底法律,規定男女平等,而男女仍不平等者,即因在經濟方面,男女的力量不平等。女人在經濟上沒有力量,叫她與男人平等,她亦不能平等。這並不是她「不識抬舉」,而實是因為財神爺不幫她的忙。
女人如要在經濟上有力量,非能與男人一樣在社會上做事不可。要想女人與男人一樣在社會上做事,非先解決兒童問題不可。但兒童問題,在生產社會化而支配家庭化底社會裡,是不能解決底,至少是不易解決底。
在現在底世界中,要想解決婦女問題,有兩種方法。一種方法,是重新確定女人之家裡人的地位。男人可以說:女人應該是家裡人,雖在生產社會化底社會裡,女人還應該是家裡人。德國人所提倡底女人回廚房去的運動,即是重新確定女人是家裡人的地位。這種重新確定,如果能使女人死心塌地在家裡,則婦女問題,亦可算是解決了。但在生產社會化底社會裡,女人已經受了「蛇的誘惑」,她是不是還可以死心塌地在家裡呢?
另外一種辦法,是根本解決兒童問題,既沒有兒童問題,則自然亦沒有婦女問題了。我們於上文說,兒童問題,在生產社會化而支配家庭化底社會裡,不能解決,因為在此種社會裡,各種專門經營某種事業者,皆是以得利賺錢為目的。但在生產社會化支配亦社會化底社會裡,各種事業,皆由社會經營,皆不以得利賺錢為目的。所以在此種社會裡,可以有養育兒童底機關,不以得利賺錢為目的。因其不以得利賺錢為目的,所以人願意將其孩子送人。又因在此種社會裡,各種事業不是以得利賺錢為目的,所以對於女人生小孩子之前後,皆可予以特別優待。所以在此種社會裡,女人可以不受小孩及生小孩之拖累,而在社會上可以與男人一樣做事,因此可以與男人一樣得到財神爺的幫助,而立於真正底平等地位。在此種情形下,夫妻在一塊,才能共同生活,而誰亦不是誰的附屬品。如是,婦女問題自然解決。
我們可以說,在生產家庭化底社會裡,沒有兒童問題,亦沒有婦女問題。在生產社會化而支配家庭化底社會裡,有兒童問題,亦有婦女問題。在生產社會化支配亦社會化底社會裡,兒童問題解決了,婦女問題亦自然解決了。不從經濟制度、社會制度上注意,而只枝枝節節地,要以主觀底努力,解決婦女問題,是不能成功底。
193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