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方法的國民經濟學講義大綱 · 第二章 租稅

第四十八節 租稅的基礎理論 一、 稅源 任何租稅都是個人享樂的犧牲。因之必須警惕那些忽視這一事實的徵稅立法者。在這種情況下,政治財富將為物質財富所收買。政治財富的購買的利弊得失與國家的命運有關。 租稅不應從財產中而應從收入中徵收這一原理,只在稅額已達到極大程度時,才具有實際意義。檢驗全體國民或國民中各個階級的負擔超過到什麼程度,它的標誌是:任何一種租稅只能從純收入中徵收,也就是從扣除所有生產者以及地主和資本家的必要生活費用後的剩餘收入中徵收。為什麼工資的納稅能力,即令金額完全一樣,也低於地租和利息的納稅能力呢?(工資中很少有這裡所指的純收入部分。) 所以最好的租稅是所得稅。不過國民經濟越發展,對所得的管理就越困難;同時,租稅的負擔越大,逃稅的可能也越大。因此將租稅分配到眾所周知的三個所得部門,不過是能夠更加近似地進行計算而已。 直接稅和間接稅——前者是對人的或物的財富所有的一種課稅,後者是對一種行為、即對營利行為或享樂行為的課稅。人們可以從上述二者對納稅義務人的所得作出判斷。 租稅的轉嫁。卡納爾對轉嫁關係的錯誤意見。 [6] 二、 租稅對商品價格的影響 (a) 對土地所有的租稅 。如果這種租稅不是根據純收益或總收益,而是根據土地面積、工人人數或所有者的身份等進行征課的話,那些並不產生地租而為整個消費所不可缺少的土地也會被課稅。這種情況必然要引起土地產品價格的上漲。消費者因價格上漲而多支付的金額,只有一部分歸於國家,大部分則歸於走好運的地主。不考慮生產成本而對總收益課稅,如果消費情況不變,會引起劇烈的轉嫁,使總產品價格上漲。反之,如果租稅是純地租中的一定部分,則租稅將不影響生活資料的價格,而完全落在地主頭上。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要使稅收清冊臻於完善,並使與土地密切結合的資本分離出來,顯然是不可能的,而且已耕種的土地雖不產生地租,但將它完全放棄也不容易;所以在對地租征課的租稅中,常常含有幾分純粹對總收益課稅的性質。反之,由於農業資本轉投於其他事業是最困難的。對農業資本的課稅常常也含有幾分地租的性質。 (b) 對工資 的課稅。對工資的絕對的或相對的課稅、直接的或間接的課稅。凡是引起生活資料價格上漲的課稅都要間接地落到工資上面。如果工資很高,在扣除租稅後尚可充分滿足工人的一般需要,那麼工人就應當自己擔負租稅。但如工資已被壓到最低程度,即令在經濟危機深刻的情況下,對它的課稅也必然要轉嫁到僱主身上。為什麼由於這種原因對勞動的需要總的說來會減少呢?(縮小生產。)凡是由於對勞動課稅而發生的一切轉嫁都落在資本家身上。 (c) 對資本利息 的課稅。由於資本利息已在很多的土地課稅和勞動課稅中間接地承擔稅負,所以再對資本利息直接進行課稅就不妥當了,何況這也是非常困難的。如果對每一種投資都要課稅,那麼這些投資就要等到利息增長了的時候才投下去,這就會導致資本缺乏。如果對全部資本都課稅,資金就會通過對外國貸款形式外流,從而引起利率高漲。就固定資本而言,情況將會怎樣呢? 對貨幣的課稅,由於貨幣處於不斷流通狀態,無法作出規定。只是利用債權證書的貸款,還算一個問題。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公債進行課稅,將有害於國家的信用。如屬私人債務,將產生這樣的結果,即資本家自己使用他的資本,直到資本的利率提高時為止。 一切租稅的轉嫁都要看國民的意志如何。這就是說,租稅雖然增加了,但它的轉嫁只在消費不變的情況下才會出現。當然它要受一般福利、生產部門的增減、時尚等各種條件的限制。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轉嫁不可能完全實現,課稅的一部分仍由納稅人負擔。並且對產品的課稅,對一起生產、共同享受的一切人都發生影響,影響的程度同他們參加這些活動的情況成比例。穀物關稅和鐵礦關稅等發生的影響是廣泛的。一切課稅開始實行時,由於必將引起巨大損失的轉嫁,總是受到極其激烈的抵制。 李嘉圖的法則——租稅高的國家,物價自然高昂。在這裡,流通手段的價格變動對各種物價的影響是極不一致的;而在沒有課稅的國家中,它對所有物價的影響是一致的。 〔參考文獻〕李嘉圖:《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第8—17節。 將所有租稅統一為一種租稅的提案。伏邦關於皇室什一稅的提案。重農主義者的土地租稅。佐登的對生產者的課稅。 〔參考文獻〕澤格:《優良稅收制度的物價表》,1811年。伏邦:《皇室什一稅方案》,1707年。 三、 優良稅收的幾個原理 (a) 應與各人的財力成比例 。克倫克、雅可布、羅泰克等人倡導的享樂原則,這一原則與能力原則。享樂原則是一種最基本的原則,在實際生活中無法實行。能力原則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原理有聯繫,這是從等量的財產對每個人都具有同等大小的價值這一觀點出發的。但這種比例關係一般只能是近似的。缺乏這種比例關係的有:免除租稅、銷售稅、羅馬的營業稅等等。另一方面,對巨額稅負須採用累進稅法。 (b) 對稅款、支付時期、方法應作出法律規定 。決不允許稅務官胡作非為。一般國民厭惡稅務官尤其是他的下級人員——苛斂誅求。稅率、間接稅的稅率表、直接稅的稅收登記。缺乏法律規定的原則的稅收有:對整個地方的派稅、連帶負擔等。漢諾威(1816年)的對地租的連帶負擔。 (c) 課稅不應使納稅人承擔超出他們向國家繳納的稅額的損失。因此,必須儘量減少徵稅費用 ——稅務人員的人數,由於強制執行而造成的國民的損失。收稅次數,過多或過少。蘇里對這一點的改革。必須儘可能選擇適當的時期 ——對下層階級的直接稅應分成較短時期徵收;對間接稅的徵收應在真正消費之前進行。必須儘可能選擇沒有害處的方法 ——要考慮到國家和國民的特點。必須避免由於管理稅收而過分妨礙交易或道德上的不利影響。但所有的租稅都不免帶有這些缺點,盡善盡美的極少。對滯納的處理。 新稅開始時特別要採取間接的漸進的方法,而後逐步提高,這樣做是有利的。 〔參考文獻〕布羅吉亞:《租稅論》(義大利古典文庫,第4卷)。克倫克:《稅收制度的性質及其作用》,1804年;《租稅管理細則》,2卷,1810年;《正確的稅收原理》,1819年。哈爾:《稅務管理手冊》,2卷,1814年。克雷爾:《根據國家法和國民經濟原理實行的稅收制度》,1816年。克雷默爾:《稅收制度分析》,2卷,1821年。荷根道爾勃:《關於公共繁榮問題的書簡》,2卷,1830年。穆爾哈德:《稅收的理論和政策》,1834年。霍夫曼:《租稅論,特別論述普魯士國家》,1840年。普里特維茨:《租稅和關稅理論,特別論述普魯士及德意志關稅同盟》,1842年。鳩力韋:《論累進稅》,1793年。 第四十九節 租稅的歷史 稅收是在國家財政與私人經濟相結合、二者的相互利益發展到最高點的地方產生的。 一、 租稅外史 日耳曼民族的傳統原則是:自由民除在戰時服兵役,從事公共團體分配的義務勞動和繳納實物外,在其他方面應完全根據各人的自由意志納稅。古代法蘭克時代的根據自由意志貢納實物。代替服兵役的「Beden」稅,它的種類。特別「Beden」稅。 [7] 〔參考文獻〕森斯貝格:《古代租稅及課賦的起源與形成的研究》,1823年。艾根布羅特:《論稅賦的性質》,1826年。 〔議會對稅收的議決權的發展過程如下。〕 德國地方州議會 最初起源於伽羅林格王朝的地方貴族評議會。封建國家時代,陪臣的各種集會是它的雛形。早在後來的州議會成立之前,一切地方居民的權利,在與諸侯相對抗中,已得到充分保證。即在他們面臨危急存亡之際,他們能夠自衛並取得皇帝的庇護。 其後,封建領地越是獨立發展,地方居民特別是教主、騎士、城市等等,為了對抗諸侯的侵害,就越是緊密地團結起來。這是中世紀的普遍的對統一的要求。這種團結的機會,多半是14世紀初期以來諸侯的繼承契約和繼承糾紛等問題造成的,其中特別重要的是諸侯對稅收的苛斂誅求。在這裡,依靠團結的力量逐漸產生了多數表決的方法。後來在會議上也偶爾實行多數表決的方法了。這種情況的發展與農民階級的關係。 隨著地方各邦需要的增大,稅收形成有規則的東西。由此產生了保證地方自由、申請賠償損失以及其他各種地方權利的要求。於是地方的州議會逐漸發展成為全州的代表機構。例如奧斯那布力克大公國,但這時州議會尚未真正具有就別人的行為作出決議的權利,只是對已提出的負擔要求進行討論,看它是否符合一國的現實需要。對稅收的「可否、數額和對象」等加以討論。當時免除特定階級的租稅負擔是十分合理的,因為當時的情況是,即使是騎士領地的租地人,只要擔負修築一座橋的費用,即可獲得正式國家公民的資格。 通過對稅收的議決權,早在宗教改革以前,地方州議會就差不多到處都獲得了下列各種權利:(1)沒有他們的同意不能對土地進行分割、轉讓或削減。(2)發生繼承糾紛時,可參與監護人的管理組織等。(3)對戰爭及結盟的同意權,非經他們同意,不承擔提供任何補助的義務。(4)參與管理經過他們同意的稅收和借款。議會中的關於這方面的全院委員會和後來成立的委員會,在許多州里使議會本身墮落了,國庫被分成兩部分:屬於諸侯的領地及其特權的部分;屬於州議會的稅收的部分。前者常常被用於日常的支出,後者則只用於契約所規定的支出,特別是戰時支出。(5)除普通的集會結社權外,還有招集本來意義的州議會的權利。 地方州議會同時也是諸侯的主要諮詢機關。因此,如果雙方對於應制定的法律意見一致,一般只有帝國才可以反對。 宗教改革開始打破這種在當時尚可與帝國議會並肩存在的地方州議會的假象。在新教各邦中,教主會議和教會對諸侯一般仍處於十分依存的地位,在各天主教國家中,大主教和僧侶階級也必須與諸侯保持極親密的關係。騎士階級一般喪失了他們的復仇權,並且在很多天主教的地方受到當地新教派勢力的壓迫。城市也後退了。國內治安的維持,使地方的州議會失去了它過去的大部分作用。適應時勢的新的趨向,由於各特權階級的存在和自私心而遭到阻礙。過去的免除租稅的特權雖已喪失它的基礎,但仍繼續存在。 由於上述這些情況,地方州議會必然要經常受到輿論的指責。在政治學者有關議會權力的意見中,這種情況尤為明顯。如魯道爾夫·胡果、霍恩、托馬修斯等人。由於當時皇帝的地位日益削弱,而且出現了一種學說:國家權力的所有部分是屬於諸侯的權利,這是值得懷疑的。但是由於這些權利大部分才開始形成,議會對諸侯一點也不能表示書面抗議。有學識的官僚集團還把地方的州議會排擠在一邊,甚至州議會對租稅的議決權也遭到反對。皇帝腓爾迪朗特二世(1619年)曾禁止波埃門州議會議論不屬於它的範圍的事項。事實上,租稅越來越重要,因而將它交給處於上述狀態的州議會任意作出決定也越來越不可能。直接的帝國國稅與經地方諸侯或州議會同意的帝國國稅的發展。1670年的帝國意見書企圖完全取消州議會的課稅權,但未獲皇帝批准。另一方面,由於威斯特發倫條約(1648年)的簽訂,諸侯的勢力擴大了。及至17世紀後半葉,常備軍比過去重要了,因而稅收的大部分日益從州議會手中分離出來。大選舉諸侯與州議會之間發生糾紛。普魯士的戰時財政與領地財政的歷來的分離,對發達的國家財政日益發生干擾作用。德國許多地方的州議會逐漸衰落。符騰堡貴族的各種情況。德國的許多王室受到外國國王的影響。 由於德意志帝國的衰落,根據帝國裁判對州議會實行的最後的積極的保護被放棄。1803年帝國委員會決議的結果。 [8] 在萊茵同盟時代(1806年萊茵地方十六個州成立了萊茵同盟——日譯者),大諸侯們相信以他們新獲得的統治權,可以完全廢除地方的州議會。各種組織。仿效法國先例的威斯特發倫的憲法。這種變化產生了一種效果:排除了那些不應再予維持的、有害的中世紀殘餘中的某些東西,特別是排除了各種免稅特權。過去曾獲得免稅特權的人們能提出什麼樣的補償要求呢? 德意志聯邦條例(1815年)第十三條:「各聯邦國家可組織州議會」。這一條文通過外交途徑成立的過程及其最初的含義。奧地利帝國的請求議會。1823年以後,普魯士的州議會。最近由腓特烈·威廉四世(1840年)完成的情況。 在德意志的各立憲國家中,州議會對租稅的管理權大部分被廢止。另一方面,對整個國家財政的議決權和監督權卻擴大了。以後,州議會對租稅的管理權受到各種限制,因此任何州議會組織對諸侯等的聯邦執行任務均無妨害(1820年);州議會也不否認為適應聯邦要求和地方憲法而採取的由政府實行的必要措施。他們的對稅收的議決權由於實施了其他各種建議也直接或間接地受到限制(1832年)。由於這種情況和聯邦的最高立法權,維也納會議的決議條例的規定,有效地使一切國家權力集中在統治者手中,並且統治者只在執行一定範圍內的權利時,才需要取得議會的贊助。 州議會性質的舊組織與多少帶有代議制性質的新組織之間的差別,可以歸結為下述幾種對立的情況:(1)特權、取消權及其他——根本法。(2)常常附有抗議條款的、有條件的忠誠——王侯的神聖不可侵犯,宰相的責任。(3)對與既得權益無關的法規,只提出忠告,參與各方面的管理——對法規有同意權,對管理只提出忠告或其他。(4)國庫分別管理但稅收部分共同管理——國庫的合併以及對整個國家財政的管理。(5)各人自己或各人所委託的代表,得全權根據訓令提出對領主的議案——整個國家的代表;根據討論結果進行自由投票;對選舉人不負直接責任,因此應採取公開方式。 〔參考文獻〕皮特爾:《論德意志國家和君主的法權》,第1卷,第6節。路德哈爾特:《巴埃倫議會史》,2卷,1816年。弗賴貝格:《巴埃倫議會及其議事錄史》,2卷,1828年。施皮特勒:《符騰堡特別委員會簡史》(第二匯編的若干記事)。普法伊爾:《庫爾赫士議會憲法史》,1834年。博普:《黑森—達姆施塔特議會制度史》,1833年。達爾曼:《對石勒蘇,益格—霍爾斯坦州議會的稅收議決權的議事記錄的分析》,1819年。密開爾遜:《關於什勒斯維希—霍爾斯坦州的前代議制》,1831年。 英國 和法國 的州議會發展情況的比較。英國最初也只承認特種租稅。例如最初因國防需要而徵收的一種宅地稅等。因此,凡是被認為不是迫切需要的一切租稅,都被認為是暴政。在愛德華一世(1272年)時代,承認人民對一切補助稅和租稅有議決的權利。教皇波立發鳩斯八世(1302年為法國腓力四世所禁錮)以後,開始對僧侶階級課稅。隨著議會已有的對租稅的管理權和議會的立法權的普遍擴大,議會背離了它只能在短期內議決通過稅收的原則。15、16世紀的強制捐獻。邱杜亞家族(1485年)雖有無限勢力,但由於教皇領地已顯著世俗化以及諸侯領地的出賣和壟斷,未能侵害議會對租稅的管理權。在財政上英國的統治幾乎是不穩定的,但在政治上卻產生了立憲的根本法。上院和下院具有不同的對租稅的議決權。永久稅與攤派稅。在最高的經濟發展階段,片刻也不能缺少租稅,在這裡,實際掌握對租稅的議決權的團體,就真正掌握了國家權力,它的最顯著的標誌就是具有任命大臣的權力。 法國的十字軍稅。路易九世(1226年)及腓力浦六世(1328年)在形式上承認了州議會對租稅的議決權。這是因為當時一般的州議會只議決各種永久性的稅收,所以極少召集議會。而且國家直接管理租稅的嘗試失敗了。腓力浦六世以後的常備艦隊、夏爾七世(1422年)以後的常備軍。財政法規只能由議會制訂的習慣逐漸形成。這與德國的官吏處於優勢地位時的情況迥然不同。1614年以後,帝國的州議會成為似有似無的東西。 〔參考文獻〕哈賴姆:《中世紀的歐洲國家》,2卷;《自亨利七世即位至喬治二世駕崩的英國憲法史》,2卷,1827年(第2版)。 為什麼新興國家的情況與古老國家不同,在那裡租稅制度形成一切政治鬥爭的中心? 二、租稅本史 一般說來,實物徭役和實物課稅早於貨幣課稅,不固定的課稅早於固定的課稅,但在募捐制度向徵收制度過渡的時期有例外。 最早的租稅一般是財產稅,在低級經濟發展階段,財產與土地所有幾乎是同一種東西。所以財產稅自然主要與地租相交錯。使國民中某一階級總括地接受一定的稅額,而後再分派到每一個人身上。例如城市的臨時財產稅。英國和法國所得稅的歷史特別悠久。免除租稅和課稅義務的對象逐漸從私人的財產轉移到一定的物體。在德國,特別是17世紀後半葉以後,開始根據一定格式的徵稅清冊徵收地租 ,同時開始了清冊的調查工作。英國最初的人丁稅 出現在愛德華三世(1327年)時代,後來逐漸由所得稅或等級稅代替。亨利四世(1399年)以後出現了薪金所得稅。亨利六世(1422年)時代開始對所得稅實行最初的累進稅法。德國的帝國租稅在中世末期是人丁稅和財產稅的一種混合物。 一般說來,間接稅 獲得重要意義的時期最晚,因為交易和資本發展得最晚;消費稅尤其是這樣,因為對外貿易的發展早於國內商業。中世紀各城市的消費稅(例如營業稅、交通稅等)。英國消費稅簡史。在路德時代德意志帝國提出了國界關稅的議案。一國重視農業的程度越是超過工商業,間接稅就越是多於直接稅。英國廢止了對人的課稅,取消了地租,所得稅也只在非常必要的情況下徵收。 古代各國經歷了同樣的發展過程。在羅馬和雅典的繁榮時代,自由民之間根本不存在普通的直接稅。但與某些情況一樣,在古代不固定的實物租稅比之現代存在的時間更長。例如雅典的朝拜錢等。 本來意義的稅收制度 ,各地都發展得極其遲緩,首先從目前最不可缺少的對象開始,而後才考慮到利用稅收的多樣性替換那些不好的課稅。新的簡單制度的優點。在由不同的構成部分結合起來的國家中,各邦之間稅收制度的差別只能逐漸消除。對各地的租稅負擔能力進行比較的標準是必要的,但極難實行。 各種徵稅 方法中最老的是: (a)分攤徵收。這是以低級文化階段強有力的公共團體、邦和貴族等為前提的。 (b) 直接管理,即由國家官吏徵收,通常施行於直接稅方面。 (c) 包稅。在實行間接稅的初期,為了對抗承包人無孔不入的私人打算,維護納稅人的個人利益,實行這種方法並不是不適當的。但歸根結底這種方法只在金權寡頭政治統治的國家中實施。由於承包申請人容易相互妥協,所以在他們之間很少競爭。在這種情況下,真正的私人企業沒有任何活動餘地,所以那些承包者常常希求僥倖。也有粗暴地加緊徵稅的。雅典、羅馬、法國的總包稅人。 從直接管理向包稅制度過渡的中間形式是富豪的預繳義務。實例。但預繳者利用這種制度避免繳稅,因而它極容易被破壞。在實行直接管理的場合,在徵稅人的手續費方面也有類似情況。 〔參考文獻〕薩維尼:《皇帝統治下的羅馬稅收制度》(柏林科學院論文集,1822年)。普菲芬格爾:《Vilriariuo illustrstus》,3卷,第383頁以下。朗格:《德意志稅收制度的歷史發展》,1793年。拜耳賴勃希:《卡倫貝大公國和哥廷根大公國的財政租稅制度史》,2卷,1799年。施密特:《普魯士州稅總覽》,2卷,1825年。克勒維茨:《馬格德堡大公國的稅收制度》,2卷,1799年。施米德林:《符騰堡稅收法規手冊》,1835年。扎托里烏斯:《漢諾威大公國土地分割的均一稅》,1815年。泰葉爾:《赫森大公國的稅收》,1814年。史蒂芬斯:《租稅史》。肯林格姆:《稅收史》,1778年。馬篤斯:《財政史》。馬爾丁:《英帝國的租稅》,1833年。《稅收及稅法紀要》,巴黎,1768年,第2卷至第4卷,並參閱第211頁以下所列詳細書目。 第五十節 直接稅 一、 所得稅與財產稅 這些稅收在理論上是最完備的,但在具體課稅上卻最困難。公共團體成員之間彼此提出反證相互評價的方法。納稅義務者自己申報的方法。它對嚴重舞弊有誘惑作用。防止逃稅的方法有:以很低的估價強制收購財產,在逃稅者是企業經營者的情況下對檢舉保守秘密等等。現在這些稅只是為了彌補其他稅收的不足,在必要時才徵收。 英國的庇特的所得稅以及最近庇爾的所得稅。漢諾威(1817年)王朝的所得稅。 財產稅根據對財產價值的估價而不是根據收益課稅,因而存在著對經營資本過高課稅的缺點。雅典的財產稅。1812年普魯士的財產稅。 應注意,屬於財產稅的還有繼承稅 及遷移財產附加稅 。徵收繼承稅雖然容易,但具有不公平的性質,對國民的節約更有不良影響。也有根據親疏關係分步驟實施的。遷移財產附加稅簡史。它已由近代各國訂立條約予以廢除。這對負債額大的國家是不適當的,因為離鄉的人由此可免除一部分債務。與這種稅應有區別的是對外國人遺產的取得權。 〔參考文獻〕利普斯:《論唯一現實的單一稅》,1812年。瓦爾特:《從祖國法律史說明免稅特權制度》,1775年。博德曼:《德國實施遷移財產附加稅法的歷史,特別論述美茵茨省》,1791年。 二、 地租 地租在很多國家中一般是最重要的租稅。地租的統計。租額通常在純收益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六之間。徵收這種稅愈困難,愈要在充分調查真正的地租後課徵,因此必須有正確的徵稅帳冊 。波斯、羅馬的徵稅賬冊、英國的土地丈量冊、布朗登堡的土地清冊、義大利的「Libro del dolore」、17、18、19世紀德意志土地賬冊的勘查。 土地清冊的基礎是土地丈量 。這對國家實現其他目的也是必要的。因此要十分準確地進行此項工作。三角測量、全面圖、地方國、郡縣圖、耕地圖。一地的分地愈益增多,耕地圖的標準必須隨之愈益加大。參謀本部的丈量。 評定土地 的等級有四種方法:(1)根據總收益。這種方法最簡單,不花錢,但最不準確。但如比照土地面積來運用,在租額不大的情況下,這種方法大體夠用。(2)根據賣價。實行這種方法,需找出適當的平均時期,避免引起賣價變動的偶然因素。(3)根據地租的大小。應注意租地人用以從事副業或舉辦大農場,競爭不多的情況。(4)根據純收益。即確定總收益後,從中扣除耕種費用,餘額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對極特殊的產業產生的不同收益,為避免經常變動,不予加算。以上各種方法的實現都需要很長的時間和巨大的費用。農地愈分割,費用愈多。圖斯卡那、隆巴蒂、萊茵普魯士、法國等的土地清冊。有必要採取適當增加新變化的方法。 根據上述四種方法,可以個別地處理每一塊土地,也可以分為幾種標準地,分別作出評價。前者很難避免調查不充分。耕地申報人、評價人、上級監督人。納稅人提出異議、調查委員會。公共團體、地方、國家等的土地清冊。 扎托里烏斯與穆爾哈德等人的見解。他們反駁了那種認為固定不變的地租只損害最初的納稅者的看法,反駁了那種認為土地價格的下降只降低資本化了的租稅部分的看法。因為這只在有害的租稅制度下,即資本逃光的情況下才是可能的。 由於土地改良提高了土地價值,對地租是否應加考慮?這樣做是公平的。但是為了獎勵耕作,仍以承認它在一定的年限內可以免稅為好。 抵押債務應否從土地的價值中扣除?歸根結底怎樣做都好。因為債權人由於利率下降,雖非直接但也間接地承擔了稅負。 以農民的土地為基礎的實物繳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對權利人課稅。奧地利的例外。課稅方法之一是,先由義務人預付租稅,而後從實物繳納中予以扣除,在這種情況下當然要有簡便的法律手續。還有一種方法,即先在清冊上減去實物繳納,對權利人加課土地收益稅 。實行後一種方法,應注意實物繳納的徵收費用和基本繳納的各種義務。 〔參考文獻〕本岑貝格:《論土地清冊》,2卷,1818年。格賴韋爾:《地租及土地清冊》,1821年。施佩特:《根據純收益和總收益的地租》,1818年。格羅斯:《根據以丈量、評定土地等級和徵稅土地清冊為基礎的稅收管理細則,對土地所有的純收益所作的評價》,1828年。弗洛托:《為了修訂地租,根據等級評價土地的方法》,1820年。加爾立:《米蘭州的土地清冊》(現代義大利古典文庫),第14冊。《法國關於土地清冊的法規、法令、規章、訓令和決定等形式的匯編》,1811年。《歌埃他大公國紀要》。 三、 人丁稅與勞動稅 實行最容易而在理論上最不完備的是人丁稅 (對每一人進行無差別的課稅)。這只在財產不平衡現象很少的地方才有效益。一旦財產不平衡的程度有所增加,它將轉變為等級稅 。土耳其的「Charadsch」稅(一種免除兵役稅)也有類似情況。俄羅斯的人丁稅的最近變化。在後期的羅馬,同樣,在近代的法國、奧地利等國,人們認為對最下層階級也應進行若干課稅,但人丁稅顯然已喪失它的重要性。在這種情況下,對那些老年人及年幼者必須免徵。普魯士的等級稅(1811年),在小城市和低洼地區,分為四個等級,後來,特別是在萊茵地區,分成了更多的等級。最下層階級由於人數多,差不多負擔了總數的一半。漢諾威的人丁稅的歷史。 將單純的勞動工資 當作終身年金加以課稅的例子,到處都有。甚至那些當日工的勞動者有時也被當作課稅對象。 薪金稅 一般是否應該許可?的確對處於官吏地位的人,可以區別其作為官吏與作為公民的二重人格。對官吏完全免稅有這樣一種害處:特別是在一切外表的威信仍以官僚方式來維持的情況下,租稅對於人民將被認為是一種凌辱。課稅時應注意避免逃稅和轉嫁。薪金稅的最老的例子——古代法蘭克帝國的官職稅。 〔參考文獻〕西恩霍爾德:《普魯士州的等級稅制度》,1831年。 四、 資本稅 房屋稅 一部分屬於資本稅,一部分屬於地租。房屋收益中包含的土地地租,隨著時間和地點的不同,比之建築利息更容易發生激烈的變動。其徵稅清冊的調查核定,在大城市裡是根據房租來進行的。但在小城市或地方上,必須使用以買賣價格或建築價格為基準的分類法。對官宅以及尚未租出的出租房屋應否課稅,應予考慮。應從清冊的徵稅資本中扣除修繕、維持和改良等項費用。經濟階段愈發展,每一個居住者所占的房屋資本一般就愈多。漢諾威的房屋稅與營業稅的關係。英國的門戶稅(戶口稅)及窗戶稅。對可以出租的營業用建築物,同時課以地租和營業稅是不適當的。 利息稅 調查核定其徵稅清冊時可供參考的是公債登記簿、抵押登記賬等,以及慈善捐款或未成年者等有無國家的保護監督。其他則一般根據所有者的申報,對此,可利用人們懼怕更詳細的調查或死後暴露的心理,以及對檢舉保守秘密的方法,加以促進。也有使債務人納稅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對債權人會先作扣除。對慈善性的捐款以及全部小額資本應加斟酌。在已課徵利息稅的場合,不問情況如何,對抵押以及為營業而借用的資本,都必須免徵地租、房屋稅、營業稅等等。 〔參考文獻〕贊成利息稅的,有雅可布、羅泰克和勞等。斯特瑙:《眾議院關於拜埃倫工業法規草案的委員會報告》,1828年。反對利息稅的,有克雷默爾、馬爾庫斯和穆爾哈德等。穆爾哈德的《租稅的理論和政策》(第405頁以下)。 五、 營業稅 這是勞動稅和資本稅的混合物,近似間接稅。徵收清冊的調查核定,按下列準則進行:(a)根據固定資本額的大小;或(b)根據流動資本即庫存商品、使用人數或間接稅的支付額等;(c)根據銷售額的大小——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當地居民人數的多少,是找出地方營業的平均銷售額的一條很好的線索。上述這些準則,運用於不同種類的營業,一般並不比運用於同種營業的不同經營者更為有效。考慮經營人員的表面的富裕程度,是為了在管理上加以利用。 普魯士的營業稅——應該劃分地區,確定各部門各個營業的平均銷售額,由每個營業者個別地納稅。但這些都有一定的最低限度。漢諾威的營業稅,赫森大公國的營業稅。法國的特許營業稅是不利的。符騰堡及巴登的制度,即對工資和利息另作較低的評價。對同一人從事多種營業的處理方法。對貧民實行的免稅。 一切營業稅主要是為了對營業收益中包含的工資正確地進行課稅而產生的。對資本利息課稅過多或過少,很快會由於利息平均化的傾向而獲得平衡。由於課稅對象變化激劇,更需委託熟悉當地情況的評價人。營業統計的發展。對農業經營者同時課以營業稅是否合適? 〔參考文獻〕施佩特:《論營業稅徵收問題》,1822年,西恩霍爾德:《普魯士州的營業稅制度》,1831年。 第五十一節 間接稅 一、 一般性質 根據第四十八節三(優良稅收的幾個原理)對間接稅作一般的考察:(1)它具有比例性 。間接稅立足於這樣一種見解:它將使每個人力求他的享樂適應於自己的能力。對生活必需品課稅有危險性。(2)它具有法律的穩定性 。這是間接稅的一大特點,因而在尊重自由的國家裡,間接稅比之直接稅更容易被接受。繳納租稅的時間和金額以納稅義務人的意志為轉移。(3)它具有其他一般的無害 性。間接稅有可以分期小額繳納、避免滯納等優點,同時也存在徵稅費用巨大的缺點。工商業愈發展,徵稅費用相對地愈少。間接稅非常容易引起逃稅活動。走私者對稅關人員和法規會進行反抗,但如稅收很低,不值得冒險,就不致如此。即使與近鄰各國簽訂了協定,也難以完全避免走私。走私商人的組織及其通常的手法。間接稅的這些弊害能否利用著眼於統計的總數得到避免?如果間接稅的組織已經成立了相當長的時間,國家可以同直接稅一樣正確地計算間接稅。間接稅具有隨同一國財富的增長而自然增加的優點,它是一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一般的適當的晴雨計。 降低稅率,比較地說極少減少稅收總額;相反,降低稅率常常使消費量增加,使逃稅減少,從而使稅收總額增加。綏夫特的九九表。 [9] 間接課稅的幾個主要原則:(1)最多的收入有待於中等階級的消費,如對高級奢侈品課稅,就要耗用過多的管理費。對一般生活必需品課稅,壓力過大,因為它不可能有任何節減。(2)總的說來,任何租稅都必須儘可能在消費前徵收。這樣做可以使生產較之在財政緊迫情況下所要求的縮減得少。(3)正像徵收直接稅可以使那些帶永久性的有目共睹的所有承擔較高的稅負一樣,徵收間接稅也只使那些隱蔽困難、中止經營對經營者有害的行業承擔較高的稅負。 〔參考文獻〕埃申邁爾:《論消費稅》,1813年。烏爾門施泰因:《論間接稅的優點與缺點》,1831年。維德爾霍爾德:《間接稅文獻和歷史手冊》,1820年,菲利皮:《新普魯士間接稅法全集匯編》,1830年。黑斯:《巴登關稅、消費稅法規和規章全集匯編》,1827年。馬林可斯基:《奧地利的一般消費稅》,1839年。埃力斯:《關稅和消費稅法和稅收》,1823年。阿古爾:《間接稅和消費稅法》,1817年。《徹底揭露走私,對這一最不義行為實行一個有效對策的建議》,1763年。 二、 消費稅 對上一世紀荷蘭的消費稅制度的說明。對1830年以前的英國的消費稅制度的說明,在英國這種課稅獲得了高度的發展。 (1) 穀物稅 和肉類稅 。以前一般是採取門戶捐的形式徵收的。其不利之處。普魯士的筵席捐和屠宰稅,在地方上和小城市徵收這種稅有很大困難,所以代之以直接稅。漢諾威的營業專利稅的情況也是這樣。最合理的是只對進口過多的部分課稅。這時要規定在一定地區內不許從事穀物和肉類的交易。屠宰稅可根據重量或牲畜頭數徵收。對制麵包用的燕麥等要採取低稅率。對制粉業者和屠宰業者的管理方法。 (2) 飲料稅 。徵收這種稅在財政和道德方面的影響很好。對火酒課稅要照顧農業用的小釀造廠。蒸餾罐稅廢止以來,火酒稅不是附加在麥芽稅中一起徵收,就是在火酒還貯藏在酒窖中的時候徵收,基幹警察方面的理由,啤酒稅的稅率更低。它與麵粉稅同時從麥子中徵收,或在麥子投入磨坊以前,或按照釀造中的桶數,或根據酒廠情況,或根據其中任何一種情況征課。葡萄酒稅,如向葡萄栽培者徵收是不利的。對一切消費用貯藏課稅更為合適,在這種情況下,對批發商不徵稅,但必須經常檢查其倉庫,監督其出售。瓶口稅。葡萄酒稅的收入有很大變化。 (3) 直接徵收的直接消費稅 。這是對長期持續消費的東西徵收的一種稅,是在生產者不能預先繳納的情況下實行的。馬車捐及車捐,奢侈性的養狗捐。對養狗捐還另有為了治安的意圖。對金銀食具器皿課稅是不適當的。實行累進的住宅稅也是不適當的,住宅稅最好按出租價格徵收。在這種情況下,對大城市和單身漢(對負有贍養家屬義務的戶主)要給予特殊考慮。法國的家具稅,征課有困難。 〔參考文獻〕福爾施蒂希:《消費稅的歷史》,3卷,1781年。 三、 國境關稅 關稅是從道路稅和護送費中逐漸分離出來的。國內關稅被廢止,國境關稅制度得到發展。柯爾貝的各種改革。保護關稅與租稅關稅的區別(參閱第三十二節,保護制度)。 出口稅 的徵收一般早於進口稅。中世紀大多有這樣一種意圖,即想使國內的商品過剩。以後則是為了禁止出口,或是為了對外國人徵稅。後一想法,只有在國內現實的自然的壟斷條件下才能實現它的目的,這種觀念是很有害的。 轉口稅 容易破壞有利的轉口貿易,所以這種稅不應高於因轉口而增加稅關人員的必要事務費用。 在文化高度發展的階段,廣泛實行進口稅 。通常它並不轉嫁給外國。在實行保護關稅的情況下,保護、禁止的目的愈能實現,財政的目的就愈難達到。根據這個理由,收入最多的是對殖民地產品和外國葡萄酒課徵的關稅,但在文化發展程度低的國家,卻是對外國工廠產品課徵的關稅,這種關稅具有完全消費稅的性質。只是它不是由國內商業而是由外國商業來負擔。通過設立關稅可以對好幾種對象分別作出規定。因此,組織完備的大國,樂於選擇關稅這樣的稅收。關稅的範圍越大,越不會出現偏向;國境的警備越好,收稅額就越大。因此各國之間的關稅同盟,無論從國家的以及國民經濟的立場,還是從財政的立場來看,都是本質上的進步。 德意志關稅同盟 的成立。1818年普魯士的關稅制度。南部德意志萊拜留斯等人的努力。普魯士與黑森—達姆施塔特大公國的聯合,巴埃倫與符騰堡的聯合,1828年。庫爾赫森加入普魯士關稅同盟,1831年。巴埃倫、符騰堡、撒克遜及圖林根的參加,1833年。巴登、拉索的加入,1835年。布戎希發葉希的加入,1841年。上述各國贊成與反對合併的主要理由。關稅法規、關稅稅率、相互統制、關稅會議。根據人口數分配純收益的辦法,其例外。在消費稅制度有差別的情況下,促進其劃一的課稅工作。關稅國境及其警備費用大大減少。同盟在德國工業繁榮中所起的作用,過去德國工業在各邦進行關稅競爭的情況下,完全不可能得到發展。關稅同盟對德國國民性的影響。關稅制度的歷史反映了德國的統一性與政權的歷史。對德國艦隊及德國移民制度的展望。 在奧地利參加的同時,還反對了許多特權。奧地利所處的文化階段與關稅同盟各國有本質上的不同,從消費的觀點來看,尤其是這樣。匈牙利的獨立、精神上的孤立有必要通過國家機構來解決。但是否應該考慮減輕國境的警備費用,削弱對外的共同制度呢? 漢諾威南北二州與關稅同盟處於不同的地位。對漢諾威工業說來,是堅決排除英國的產業更為有利呢?還是與德國產業進行自由競爭將招致更大的損失呢?間接租稅的提高。漢諾威對殖民地產品的消費,是否比關稅同盟國家更多呢? 麥克倫堡的整個財政制度,由於參加關稅同盟而發生變化。現在的地方州議會的組織是有危險的。英國的穀物稅法對這一問題的影響。 漢薩同盟城市的中介商業,一旦失去它的自由港性質,無疑會招致損失,但由於德國實行差別關稅,它可以得到更好的補償。它們目前的地位,在發生海戰以至對抗外國商業壓迫的情況下,都是十分不利的。漢薩城市所固有的使命是充當德意志商業的主要機關和先驅者。漢薩城市畏懼官吏的退縮思想。 〔參考文獻〕林德奈爾:《關於普魯士、巴伐利亞等商業同盟之間貿易的考察》,1829年。萊拜留斯:《德國關稅同盟》,1835年。萊拜留斯在1838年《哥德季刊》上發表的文章。屈恩:《論德國關稅同盟》,1836年。勞:《論巴登加入關稅同盟》(年報第2卷及第3卷)。赫夫肯:《形成中的德意志關稅同盟》,1842年。李斯特,《關稅同盟雜誌》,1843年以後。參閱第三十二節四所列參考文獻。 關稅稅率 。從價稅是不利的,因為指定價格的制度早被廢除,官方的優先購買權制度,又只能部分地防止過低申報價格。按原包裝計算重量的從量稅,會使粗製品的稅負重於精製品。但這很符合保護、禁止的目的,管理也極容易。低廉的稅率表。 稅關 。關稅的道路及其輔助道路。主要稅關及分設稅關。武裝的稅關人員。對海岸和河岸的警衛最為容易,對山地、森林地區或人口特別稠密的地區的警衛則最為困難。申報、改正、計算、遺漏和誤算。身體抄查。國境地區及國內。在國內,對課稅極高的商品必須加以管理。 減輕課稅 。對小額的越境交易、在大集市貿易中賣剩下來的商品,以及暫時出口並已付關稅的商品,都要考慮減稅。〔保留關稅方面:〕貨物存放處及倉庫。在大商人非常可靠的情況下,這可使發貨人免於預繳關稅,並可避免不良的委託行為,給轉口商業提供方便。倉庫內貨物的鉛封及出口許可證。 自由港和自由區對那些經營能動商業而關稅又很高的國家是無益的,但對更多經營受動商業的國家以及孤立的轉口商業重要地區卻是有利的。 退稅 。這很容易產生逃稅的危險。 差別關稅 。它的目的是歡迎生產國或直接消費國的船舶進口,從而獎勵國內航運。這些都可以用與保護關稅一樣的方法來判斷。 〔參考文獻〕烏爾門施泰因:《德國關稅實證史》,1798年。舍恩布羅特:《德意志聯盟國家之間的工業、商業及關稅關係總覽》,1834年。法斯克爾:《稅關法規的分析提要》,1836年。弗里德倫德爾:《論英國關稅制度》。克諾林:《威尼斯自由港》,1838年。 四、 〔附〕印花稅 有許多稅利用印花稅的形式來徵收,如財產稅、消費稅、關稅,以至手續費和郵稅。印花稅在16世紀就出現了。在瑞士和荷蘭,在一般經濟高度發達階段,它具有很大的意義。 印花用紙。規定不同等級和不同種類的印花紙。法國的有大有小的印花紙。普魯士的制度:送給官廳的文件和官廳的復文,不管範圍如何,一律要貼固定的印花;對訴訟的判決結束時,要按目的物件的大小貼印花,這就是印花稅收入。證明文件也要貼印花。印花稅形式的罰款。法國的登錄稅制度(定額稅和比例稅)、巴登的營業稅、瑞士的財產轉讓稅。交易上的這種稅,如稅額超過手續費,對交易就有很大的妨礙。 〔參考文獻〕倫敦諾:《登錄稅法》,1810年。 * * * [1] 據著者《國民經濟學體系》第 4卷第38節注4,卡納爾在其《政治經濟學原理》(1802年)中認為:租稅將隨時間的推移而分布到全體國民之間,他輕視轉嫁的事實。——日譯者 [2] 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4卷,第55節注3,「Beden」稅是介於私權性質的繳納與本來意義的稅收之間的一種稅。——日譯者 [3] 這是在拿破崙進攻奧地利以後通過的關於賠償案的決議,曾引起德意志帝國內部的大分裂。——日譯者 [4] 綏夫特是《伽立佛旅行記》一書的著者。這裡的意思是指二二不等於四,有時會等於五。——日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