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方法的國民經濟學講義大綱 · 第一章 領地及其各種特權
第四十六節 領地
一、 領地的政治意義
租稅在巨大的資本存在時方顯得重要;特權在工商業成為盈利行業時才彰明昭著。因此,領地經濟(先於租稅和特權)屬於國家財政的最古老的門類。領地是由於征服等而形成的。
領地經濟的最好實例是伽羅林格王朝 (8、9世紀)的財政制度。當時帝國領地的由來是多種多樣的。管理官員有領地總管、地方管理官、巡察員。皇帝本人也參加管理。有關上述方面的資料:韋力斯法令集(特別是卡爾大帝,813年部分)。由於沒有固定的皇帝居住地,因而領地的收入必然有自然消耗,這種必然反過來又成為缺乏固定居住地的原因。一切國家設施都由土地供應,所有的官吏都領受采邑或實物地租。在古代弗郎克時代,其他的國家財源有:鑄幣特權、宮廷貢奉、房屋營建、國家徭役、租稅、關稅、罰金、裁判手續費等等。
以後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各地的領地 在兩種情況下減少了 ,這就是由於:1.貴族的霸占;2.帝王的轉讓。
羅馬領地所有制形式的歷史——使用、收益、占有、委託、農地法令。
德意志帝國領地的衰落。各地的領地,一部分原系諸侯的舊根據地,一部分是霸占帝國的領地而形成的,還有一部分是後來、特別是宗教改革以後獲得的。但在德國,最早發展成為獨立小邦的封建領主有很多也丟失了它的領地。英國和法國領地的歷史。瑞典出現了領地的再合併。
所有的革命都想通過對領地的分配或其他處理方法,儘量將多數人與革命的命運聯結在一起。關於革命時霸占者讓出來的國有地的所有權,存在著法律問題,對此,我們必須區別這個國家是完全由王侯統治的,還是完全由人民統治的。
由於國家的社會性愈益加強,領地經濟的各種不便愈益成比例地增多。贊成 領地經濟繼續存在 的理由,可以舉出:世襲君主的利害可以不依存於貴族,租稅負擔輕,地租將逐漸上漲等等。反對 方面的理由,可以舉出:一切官營事業的純收益少,國家侵害民間利益造成不利和混亂等。總之,從領地的規模大小來看,可以對一國的政治經濟的文化階段作出很多的推論。有關領地的統計。
領地是屬於統治者一家所有還是屬於國家所有這個問題,一般是不能作出決定的,但有時是應該加以回答的。這種區別與實際利害究竟有多少聯繫呢?在許多國家,包括嚴格意義的君主政治國家在內,領地起先是屬於統治者個人所有,以後屬於統治者一家所有,再後就成為國家所有。因此,如果得不到皇族或貴族議會的同意,領地是不能轉讓的。皇室世襲財產、皇室費、皇室領地等等是在領地所有權屬於國家這一觀念下形成的。
二、 領地的管理
隨著經濟的文化的發展,在領地管理方面,民間活動日益發生重大作用。
(1)直接管理 。這種管理方法在諸侯的領地上直至18世紀還占支配地位。在這種領地上,仍然長期存在著諸侯居住地的變動和實物繳納。管理人員:管理官、書記、屬員。司法和行政管理完全結合在一起。這種情況在農奴制經濟或徭役經濟條件下,完全是必然的。在上述管理人員之上,還有高級管理官、管理長官等等。從前,最高法院是由王侯與宮廷大臣及待從武官一起開審的。後來成立了官房。官房職員的組織與工作。
其後,純粹的佃租人階層出現了,這是基於下述廢除直接管理的各種理由:1.管理人缺乏應有的關心。2.將巨額經營資本委託別人代管是有困難的;而且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擴大資本來適應經濟階段發展後的各種需求,也是有困難的。3.在農業實行集約耕作的情況下進行精確的管理,所費既多,效果也不大。4.收入的不固定、不規則日益成為增加中的財政需要的障礙。但是,日常管理總是很好的不在此列。
(2) 保證管理 。這是指管理人要在一定的最低限度內承擔義務。在實物繳納出現超額的情況下,他可以從中得到一定比率的利益,與薪俸同時領取。這種方法的缺點。
(3) 定期租佃 。它在17世紀以後逐漸占支配地位。初期曾遭到各種破壞。由於實行定期租佃的方法,一國的資本和勞動力投往領地方面。起初也允許官吏租佃土地,作為他們薪金的一部分。司法、警察和土地管理慢慢地分開了。
有根據指定而成立的租佃關係,也有與願出高價的投標人訂立的租佃關係。前者歷史最久。在還存在接受實物、承擔徭役義務和其他古老經濟形態的殘餘的地方,還保留著這種租佃地,其大小可根據第二十三節第二小題中的有關論列來決定;租佃時期可根據第二十四節(大農場經營的種類)來決定。出價過高的投標不可信用。
對租佃地收益的評價。評價目的各有不同:由出租人來評價時(採取下一季的中間收益);由賣地人評價時(取一般中間收益);由抵押債權人來評價時(取最低收益);由租佃人或買主來評價時(則最高可能收益),如此等等。對收益評價是根據一般的經驗來進行的,即根據特殊的測量和地理位置的勘查以及各該農地本身的耕作經驗來進行的。同時應加考察的有:農耕地、草地、牧場、農園地、家畜使用等等。
租佃契約——繳租條件、按照內行的各種看法來核定財產、修繕、保證金、預防過度使用農地的方法、改良。重災年的免租。領地的什一稅和其他地租的承包。
(4) 世襲租佃 。這種方式大多用於與領地隔離的土地。世襲租佃人取得領主的同意可以出賣或抵押土地,只是不允許分割。這種佃租人所繳納的租金叫做世襲租金或世襲租佃的地租。在允許投標高價租佃的情況下,僅在世襲租金方面可以有競爭。開墾時的世襲利息。18世紀偏重世襲租佃。這種方法只在地租不再能夠顯著上漲的情況下方被人們採用。利用貨幣同穀物的適當結合來規定租金,這對世襲租佃來說,比之定期租佃更為必要。
(5)世襲租佃轉變為出售 。一般在開始出售時可先不多賣,而首先出賣在文化高度發展的地方的一部分最劣等領地。農地的出賣可以促進國內大小農地的適當調整,一般為了防止浪費,應將出售的代價忠實地用於償還債務。庫邁羅的意見。 [2]
〔參考文獻〕許爾曼:《德國封建領地使用的歷史》,1807年。施雷貝爾:《皇室領地及其收益的廢除》,1754年。尼古拉:《普魯士領地制度管理的經濟、司法原理》,2卷,1802年。佐伊特爾:《關於國有領地的管理》,1825年。雷根奧爾:《巴登官房領地經營的法則和規則》,1827年。霍夫曼:《符騰堡的領地管理》,1842年。雷根奧爾:《地方諸侯對什一稅的管理》,1829年。
三、 〔附〕國有林
如前(第二十八節三、林業的各種制度)所述,對國有林不應採取租佃乃至出售的方法。國有林的收益表面上似乎更加減少,其原因大部分在於負擔加重和位置劣等化。減少管理費用。出賣處於劣等位置的各塊土地。
森林地的管理——林地監察員、林務官、高級林務官、中央官廳。
森林統計及經營計劃。保護森林,尤其要防止木材被盜。林地移民或新開墾。
木材的出售。為此準備林道和浮筏。木材的品種。在當地對木材進行加工和使用木材的各種行業。虧本出售木材是不利的。在林木尚未砍伐的情況下出售?在林地砍伐以後出售?或者在所謂木排場出售?還有,是根據指定價格出售?是根據一定的公定價格出售?或者是根據投標人出的高價出售?決定價格時應考慮消費者中的下層階級的利益。
森林的某些利用權(如牧畜、割草等)可以適當出租,但狩獵最好由林務官作為他的工作來兼管。
〔參考文獻〕哈爾蒂希:《森林指導原理》。韋德金德:《森林管理和林業經營入門》,1831年。普法伊爾:《森林射擊和森林警衛學》,1831年。
第四十七節 各種特權
一、 采邑的貢納
采邑貢納最盛行的時代,是在國王被認為幾乎是一切土地所有的源泉,因而最重要的事業也幾乎只有根據國王的委託方可經營的時代。在英國大多是在十字軍遠征時代發展起來的。關於理查一世(1189年)和約翰(1199年)時代的國家收入的說明:
(a)領地及森林的收入、領地居民的「太力基」 [3] 課稅。
(b)根據一般陪臣的義務而征課的「免除兵役稅」。采邑中三件大事 [4] 發生時的「補助稅」。中世紀非常重視諸侯被俘時的贖身費。與采邑三件大事發生時的補助稅有些類似的還有下列幾種:繼承稅、出賣采邑時的許可費、在沒有繼承人時的土地沒收。
(c)國王對一切無主物、漂流物和貴金屬等的權利。國王對一切孤兒和瘋人的保護。國王有優先購買日常必需品的權利。市場特權、關稅特權、鑄幣特權、河流特權、獨占權、猶太人保護稅,以及在外國人死亡時對他們的財產的沒收權。
(d)諸侯有分得戰利品和繳納品的權利。諸侯作為高級審判官的收入——罰金、對各種判決的批准和宣告的貢品、對恩赦的貢品、恩惠金。作為一切名譽和特權等的最高源泉的國王的收入。教主空位與國王命令僧正扶養俗人命令書。
上述這些收入中的大多數在各地都轉讓給民間了。我們可以看到以後的很多租稅源出於此。只是當時課稅原理尚未得到充分發展,就是說,不是從現實的租稅擔負能力出發,而是將那些帶偶然性的身份、年齡的差別和偶然發生的國家權力之爭視為課稅的基準。各種各樣的課稅正是根據強權制訂的。但是在這裡批准權之中已顯示出議會政治的萌芽。大憲章(Magna Charta)(英國,1215年)。
這些采邑貢納以後的歷史。
〔參考文獻〕菲利浦斯:《論國王優先購買日常必需品權利的習慣性、合法性、理由、義務和必要性,對人民是很小的課稅和負擔》,1661年。辛克萊:《公共收入史》,1803年。還有勞默爾:《中世德國霍亨斯陶芬王朝的歷史》,5卷,第4章。關於普魯士教團的饒有興趣的財政參考書有福伊。格特:《普魯士史》。
二、 固有的特權和壟斷
國家固有的特權及財政的特權。
很多特權既是為了追求財政上的目的,也是為了追求國民經濟上的目的。這些特權是指它們如交給個人掌握會有危險,因而保留在國家手中的各種經營權。狩獵特權和漁業特權(參閱第十八節二)、礦業特權(參閱第二十九節二)、鑄幣特權(參閱第三十八節二)、郵政特權(參閱第四十節二)。通常這類特權在發達的經濟階段都要變成純粹的警察部門的監督。其他各項事業,在國家已充分著手經營的場合,一旦經濟文化發展了,一般要轉變為私人經營的產業。
所謂特權是指具有特權的國家工業,所謂壟斷是指具有特權的國家商業。在本來意義的政治活動的範圍以外、獲利很多的這些國家事業,只在政治範圍還不寬廣,且未擺脫私權性質的情況下才是合適的。在絕對君主政治時代,壟斷事業獲得極大的發展。伊麗莎白女王時代的英國(1575年)。埃及的穆罕默德·阿里王(1769年)。
壟斷會產生不利影響:它妨害生產者並常常壓迫他們,使消費者的負擔過重,破壞供應。加之管理困難,銷路雜亂,管理費用很多,特別是由國家自己經營管理壟斷事業,問題更為顯著。這些特權一般都由消費稅或關稅代替了。
製鹽特權 。由於它獲利很大,所以很早就發展了。除便於直接經營的國家鹽場外,就私人鹽場而言,國家也容易對它的產品實行強制銷售,在批發商的批發站里,對零售商人規定了一定的價格。為了防止私運,特別在國境地方規定較低的價格,同時對日常消費用鹽進行登記。與其他國家的製鹽業訂立協議。最好不計算運費而規定全國統一價格。家畜用鹽、肥料用鹽和工業用鹽。古代羅馬、法國、奧地利、普魯士的製鹽特權。各國的鹽的消費量。一般說來,鹽稅弊端在於它使下層階級的負擔加重。
〔參考文獻〕施特恩費爾德:《中古德國特別是巴伐利亞和奧地利的鹽場》,1835年。
硝石特權 。特別出現在法國。硝石在國防上是重要的,但應儘可能歡迎它的完全自由生產。將採掘硝石特權化,對地方居民妨害極大。
火藥特權。制粉業特權。浮筏特權和航行特權。義大利的農業壟斷。俄羅斯的火酒特權。
菸草特權 ,只在加重奢侈負擔的範圍內是合理的,對菸草生產課徵直接稅的、非常合適的步驟差不多是不可能有的。在英國,作為國境稅的關稅,採用徵稅方法。法國、奧地利和西班牙的菸草國營。
彩票特權 。在16世紀義大利開始有彩票。起初多數是用於慈善目的。日內瓦式的或按號碼得獎的彩票制度和荷蘭式的或按等級得獎的彩票制度。
在那些充滿幻想而又怠惰的國家,以及那些受到高度文化的黑暗面侵蝕的國家,發行彩票往往獲利最大。法國的遊蕩的地方和緊張的地方。在道德和福利方面彩票對下層階級危害特大。獲利者多數流於揮霍。因此,對發行彩票的動機雖不能以法律規定予以壓制,但必須運用國家權力對發行彩票加以限制,並在財政上加以利用。彩票的中獎額越少,買彩票的人投機思想越嚴重,彩票發行當局獲利越多,彩票的危害性就越大。因此「羅托」式(按中籤號碼得獎)的方法是最壞的。英國、黑森—達姆施塔特大公國、法國廢除了彩票制度。為準備廢除彩票制度,採取增加中獎額、減少中獎數、減少籌款等步驟是妥善的。
主要城市及溫泉地方的賭場。
〔參考文獻〕繆賽爾:《愛國的幻想》,第1卷,第161頁。貝克曼:《發明的歷史》,1805年,第5卷,第334頁。
三、國家權力被利用於財政目的
屬於這方面的各種制度的共同點,在於國家使那些利用權力的個人就他的行為向國家納稅。這是很容易從壟斷制度得到說明的一種習慣。以後國家將這些目的擴大成為一個統一的整體,這種傾向就日益消失。因為對國家的各項繳納被認為是必須由更多的人共同擔負的義務。
官職買賣 。最初是以借款形式進行的。在教皇領地尤為流行。在那裡,一般宗教的財源(即無形的財源)從外觀上看是無限量的,這種情況促進了官職買賣的發展。法國市議會裡的貴族稱號的買賣,這種買賣的結果,官吏保有他們的特殊地位(即變成貴族、免除課稅)。英國的軍團。教皇的袈裟費。英國詹姆士一世(1603年)的賣官鬻爵。在普魯士威廉一世(1713年)時代非常盛行。奧地利的課稅制度。
在完全衰退的國家,例如在拜占庭帝國,這樣的關係再度出現。
道路特權 。建築道路的通行稅不能認為是真正的財源。因為它連修建道路的費用都不能補償。但航行稅情況有所不同。它與本來意義的關稅有區別。德國河流稅的歷史。它雖能使國庫增加收入,但容易妨害通商,所以在高度發達的文化階段,除補償航行建設費用的目的外,它的價值僅僅相當於向外國人徵收那一點。因此它隨地方權力增大而增大,又隨它成為陪臣而衰減。
維也納會議(1815年)關於河流經過幾個國家的航行問題的各項規定。1804年、1815年及1831年的萊茵河航行條例、1821年易北河航行條例、1823年韋薩河航行條例。荷蘭關於「通至海口」的要求。
海岸稅。海峽稅。要求取消這些負擔的意見。現在還存在這些負擔的地方,不僅要儘量將稅額限制在極小的程度,而且要儘量減少時間的浪費。噸稅、起重機使用費等等。
中世紀的護航權。由於它不具有真正的保險作用,在高度發達的經濟階段完全被廢除。
〔參考文獻〕奧本海姆:《自由的萊茵河》,1842年。
罰款處分 和沒收財產。沒收財產在償還制度向罰款制度過渡時期特別盛行。在東洋這不僅是一種財源,而且是壓製法官的有效手段。法國和其他國家的重刑行政裁判 [5] 。上述這些收入只在各專制國家才顯得突出。
審判手續費 。它源自中世紀的「Fredum」。雖然由訴訟者負擔一切審判手續費是不公平的。但如完全廢除,會激勵那些好打官司的人。民事訴訟、刑事處分和不起訴判決記錄等的手續費。警察的手續費和罰款。用審判手續費來支付法官和其他人員的薪俸是有害的。這種費用是國庫的一部分。
授予發明專利權、民間植林等等的手續費。赦罪金,它由教皇自己用於純宗教性質的赦免。
正如從采邑繳納中產生了直接稅、從特權和壟斷中產生了間接稅那樣,從手續費中產生了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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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庫邁羅的著作有《普魯士的憲法與行政》,2卷,1842年(第3版)。他對普魯士當時過多、過快地出賣領地,發表了反對意見。——日譯者
[2] 「太力基」(talliages)是英國在14世紀廢除的對領地居民實行的一種課稅法。——譯者
[3] 所謂采邑中的三件大事是指:1.諸侯被俘;2.第一王子成為騎士;3.第一公主結婚。——日譯者
[4] 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4卷,第20節,這是對財務官員犯罪可任意罰款的一種特別裁判;它具有介於罰款處分與官職買賣之間的性質。——日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