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方法的國民經濟學講義大綱 · 第四十五節 私權的和社會整體的國家觀

古代: 黑倫:《古代主要國家的政治、交通及商業》,1793年。此外可參考下列各書:賴尼埃:《波斯及腓尼基人的國家經濟和農業》,1819年;《阿拉伯和猶太人的國家經濟和農業》,1820年;《埃及及迦太基人的國家經濟和農業》,1823年;《希臘的國家經濟和農業》,1825年。伯克:《雅典的財政》,2卷,1817年。布爾曼:《羅馬的財政》。黑格維施:《羅馬財政的歷史研究》,1804年。博塞:《羅馬財政制度概說》,2卷,1806年。 德國: 許爾曼:《德國中世紀財政史》,1805年。博塞:《從歷史上看德意志聯邦國家的經濟狀況》,1820年。赫克:《德意志聯邦財政統計資料》,1823年。博羅斯基:《普魯士的實際官房制度及財政制度概說》,2卷,1805年。本岑貝格:《普魯士的貨幣事務和新稅收制度》,1820年。漢澤曼:《普魯士與法國,它們的國家經濟和政治》,1833年,第2版。庫邁羅:《普魯士的憲法與行政》,2卷,1842年,第3版。馬林可斯基:《帝國官房職員手冊》,2卷,1840年。魯德哈爾特:《巴埃倫大公國的狀況》,3卷,1827年。烏貝洛德:《漢諾威大公國的財政》,1834年。霍夫曼:《16世紀初期符騰堡的財政制度》,1840年。 英國: 辛克萊:《英帝國財政收入史》,3卷,1803年。派布賴爾:《英帝國財政史及一般統計》,2卷,1803年。杜潘:《1822年的英國行政制度》,1823年。勞默爾:《1835年的英國》,2卷,1836年。帕萊爾:《論財政改革》,1830年。馬歇爾:《大英帝國及愛爾蘭的人口、生產、收入、財政工作等資料摘要》,2卷,4.1833年。 法國: 《法國歷代法令匯編》第15卷以後的帕斯托賴:《序言》。伏爾邦內:《1595年至1721年法國財政的調查和若干考察》,6卷,1758年。阿諾特:《法國財政通史》,1806年。蒙第翁:《1660年至1791年法國著名財政大臣的特徵和經驗》,1812年。尼克爾:《法國的財政管理》,3卷,1785年。加尼爾:《財政學》,1825年;《公共收入政論》,2卷,1806年。吉朗多:《法國行政法學會》,1830年(第3卷及第4卷)。馬卡賴爾和包拉泰尼埃:《論法國公共財產》,6卷,1838年。道迪弗萊:《法國財政制度》,2卷,1840年。 荷蘭: 奧吉安德爾:《1813年後的荷蘭財政史》,1829年,1834年,續篇。 西班牙: 包萊果:《西班牙的國民財富、財政和國家債務》(柯登康甫譯),1834年。 其他: 馬爾庫斯:《統計與國家通報》,2卷,1826年。柯恩:《財政綱要》,1826年。雅可布:《國家財政學》(艾澤倫編),1837年的概要。馬爾庫斯:《財政學及財政實務手冊》,2卷,1830年。勞:《財政學原理》,2卷,1843年(第3版,第1版為1832年)。 第四十五節 私權的和社會整體的國家觀 共同的權利思想是國家所固有的紐帶。根據如何看待個人與全體的關係,其思想可大別為二類:(1)私權的觀念 。這種思想主張人民只在直接對自己有利的範圍內才承擔義務。統治者只應按其私權的種類,特別是對作為他的領地的附屬地行使統治權。這類國家即世襲的國家大體上與長子世襲制、莊園、采邑等等的統治關係相類似。這裡還不存在不同於個人目的的公益目的。 (2)社會的 或國家的觀念 。這種思想認為國家不是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出於個人目的的結合,而是它本身就是目的,也就是把它作為更高的總體利益來看待。在這裡,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權利關係各自分為兩個領域:一是屬於自己利益的權利範圍,例如私有權、既得權;另一是屬於整體利益的權利範圍,例如統治權和國家公民權。 第二種思想,在文化高度發展階段,隨著國家日益統治國民的全部生活而愈益徹底。絕對君主政治作為這種社會的整體的觀念的國家所擁有的各種權利,後來的自由主義政治當然也沿用,但由於自由主義的影響,近代的反動又在許多方面顯示了傾向於私權的國家。例如哈勒爾的批判。 [1] 上述這兩種思想的對立貫串於整個國家的各種關係。屬於私權觀念的,有國家分治、門閥地位;屬於社會的整體的觀念的,有領地的讓渡、皇室費、皇族費。同樣,還有封建制度、僱傭兵——徵兵。復仇權、和解——刑法、處罰。 從財政方面來看,私權的國家主要依靠私權的財源即領地及國家事業而存在。社會的整體的國家則依靠租稅而存在。私權的國家的租稅(與社會的整體的國家情況不同)應視為原來直接從國家得到的各種利益的一種代價。在私權的國家裡每個人專為自己的利益,或在與別人接觸時,總想儘量利用國家,少為國家作出犧牲。如果上述努力實現,為國家目的而承擔的義務之間就會出現極端不平等的現象。在市議會裡的立法權利以及其他方面的權利,都不是為了國民的一般的權利,也不是為了國民的一般的利益,而不過是各個個人、組合、階級的特權。屬於國家權力的各個部分,以私權的出賣或贈與的方法,轉到私人手中。私權的國家中的自由,在於儘量不受國家的約束。這種自由在社會的整體的國家裡是不可能想像的。在這裡自由只在國家政權的直接或間接干預下才得到承認。 〔參考文獻〕著者論文:《論與小法人鬥爭中國家政權的形成》(比勞編:《歷史與政治年報》,1843年9月號)。 * * * [1] 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4卷,第2節注6:哈勒爾對私權的國家觀提出了批判,他認為把它與整體的國家觀完全對立起來的看法是危險的。哈勒爾著有《國家科學的復興》,1820年。——日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