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方法的國民經濟學講義大綱 · 第一章 原始生產

第十八節 狩獵和漁業 一、 獰獵民族和漁業民族的一般特徵 一般說來,漁業較之狩獵更為簡單,但由於漁業民族具有定居的性質而且靠近海濱,它較之狩獵民族自然易於早一點進化到一定程度的文化階段。人們常常兼做這兩項工作,夏季從事漁業,冬季則從事狩獵。狩獵需要很大的努力和機智,更常常需要勇氣。真正的分工還未完全出現。收入非常不正常。民族的理智很差,也不考慮將來,很少考慮到剩餘產品的節用,當然也很少考慮到資本。各方面部極其魯鈍不靈。與這個時期如此極端單調相類似的例子還未見過。狩獵民族在生活上需要廣大的土地,因此他們形成小規模的群居,集中在一起生活。由於他們在糧食來源的節約或增加方面不採取任何措施,因而獸類的頭數總的說來必然要減少,而且民族的人口從歷史上看來只有日益減少。國家生活非常散漫而不統一。復仇。財產共有。這類野蠻人互相爭奪獵區,差不多永久在鬥爭中生活。他們還彼此為捕人而鬥爭。嗜好人肉。這樣的情況是自然狀態下的事情,但在哲學家的夢想中它被描繪成美好的境界。 狩獵民族與文明的國民接觸,它就受到壓迫。例如與北美印第安人作戰時傑克遜的戰法。 [1] 北美的脫拉勃族可以看做是文明生活與狩獵生活之間的中間階段。 〔參考文獻〕羅伯遜:《美洲史》,1777年,第4卷。施托爾希:《俄國的歷史統計圖解》(1797—1803),第2卷。還有亨特和卡特林的北美印第安旅行記。 二、 高度文化發展階段的狩獵和漁業 國民經濟越發達,狩獵及淡水漁業的作用就越不振。當初那種最主要的生產活動也衰落成為單純的娛樂。人口逐漸增加,不僅直接地而且也間接地縮小森林地的面積,使獸類數目趨向根絕。因此為保護這種狩獵行業完全不受損失,就必須限制這方面的權利,即對土地所有者、領主、諸侯的本來屬於他們自由的遊獵活動加以限制。 狩獵的特權。高級及低級的狩獵。狩獵高等權利。狩獵規則。對野獸為害的防禦制度。漁業者規則。 阿格西茲 [2] 關於繁殖德國魚類的建議。狩獵和漁業只是在文化水平低的國家才具有重要的國民經濟意義。北美及西伯利亞的毛皮獸類。伏爾加河及裏海的捕鮫工作。 相反地,海洋漁業則隨文化的提高而發展。現代最有力的商業國家經常重視這一事業。捕 業。捕鯨業。這兩種漁業對發展海員有重大意義。南北極的遠征。 第十九節 牧畜 一、 遊牧民族的一般特徵 從狩獵向畜牧的轉變。在遊牧民族中資本開始形成,因此出現貧富差別。在這裡,被征服者成為奴隸。遊牧民族的空閒時期開始有手工業的萌芽。只是由於人口稀薄,分工決不可能廣泛發展,加之他們主要的牧畜事業需要他們不斷流浪,就更其如此。因此,只要一個民族還處於遊牧狀態,他們之間差不多不會有什麼變化。對內商業在這裡難以形成,但是他們的遊牧生活卻適宜於中介商業。從遊牧向農業的轉變。 關於蒙古高原及阿拉伯、北非洲的沙漠地方情況的敘述。居民的生活方式及畜牲財富。他們的生活雖然簡單,但卻是高尚的。遊牧民族具有強烈的宗教信仰。從政治上看,在這裡他們根據地形條件選擇一樣的位置,只過小規模的群居生活。在他們的群居生活中實行父權制的組織。在那裡人格自由的精神極其強烈。由於生活方式是平均的,所以在自由民之間並沒有任何階級的差別。遊牧民族已經利用有利的地理條件防備外患。例如達萊幽斯族和斯鳩登族之間的戰爭(波斯,公元前514年)。 在中世紀的初期階段,遊牧民族的世界可以肯定仍然一如過去。例如一般可以看到的復仇權及掠奪行業。 有一些有能力的酋長,曾將各個遊牧民族長期地糾集起來侵入鄰近的文明國家,並作為征服者而君臨於他們之上。例如:基羅斯(波斯)、阿爾薩克斯(帕爾夏)、阿蒂拉(匈奴)、穆罕默德(撒拉遜)、成吉思汗(蒙古)、達邁爾蘭(韃靼)。看來,這大概是遊牧民之間所易於出現的人口過剩,迫使他們從事這種民族的向外擴張。 由於所有的民族都經過遊牧時期,這就成了在規定世界史的依據中的一種主要線索。它提示了各個民族的適當的居住地,並且它還是探索所謂在老樹上接新枝而重獲新生的一種線索。 遊牧生活的驚人的強大戰鬥力。遊牧民族的戰法,它雖然難以對抗有訓練的武裝齊備的軍隊,但同基礎尚未鞏固或已經老朽的文明民族戰鬥卻是容易取勝的。(國境城牆。軍事界線。) 在遊牧民族的經濟特徵中,可以說這含有解釋東方各國歷史的鑰匙。 〔參考文獻〕參照《舊約聖經》及赫羅多特第4卷。此外還有阿拉伯的年代史家愛爾瑪金和阿布爾菲達的13、14世紀的蒙古旅行記。巴哈杜爾:《韃靼民族的史譜》。布爾克哈德:《關於包烏因斯與維埃布斯的記聞》,1830年。 二、 高級文化階段的牧畜 在高級文化階段,牧畜經常完全成為農業的附屬。但也有某些地方由於土地高峻,不適於農業,仍持續地從事牧畜。在這些地方,人口和經濟的文明早已達到極限。通常這些地方的居民有強烈的移居國外的傾向。低級文化階段的各種缺點也與它的各種優點相結合。 北部沿岸低地及匈牙利的牧畜。 〔參考文獻〕邦斯泰登:《瑞士牧畜地區的通訊》,1782年。卡斯特霍費爾:《南阿爾卑斯旅行記》、《布留列的阿爾卑斯旅行記》。施泰因米勒:《瑞士高山經濟的記錄》,1802年。 農業 農業的一般的政治特徵,它的促進文明和阻礙文明的各種特點。農業的貴族的、保守的性質。 〔一般農政參考書目〕楊格:《政治算術》,1779年。約弗拉諾斯:《對馬德里農業經濟社會的農業法規草案的意見》,1816年。朔普夫:《奧地利各邦的農業經濟》,1835年,3卷。登尼格斯:《普魯士農地耕作法規》,1843年,3卷。黑林:《普魯士農業立法》,1837年。哈特豪森:《普魯士帝國各邦的農業制度》,第1卷(東西普魯士),1839年。克洛森:《巴伐利亞耕地法的批判的綜合》,1818年。戈爾德曼:《關於土地所有權解放的赫遜大公的立法》,1831年。伏爾奈爾:《法國農業法》,2卷。辛克萊:《農業法規》,1821年。 第二十節 國家權力的發展與小法人團體之間的矛盾 在國家形成的初期,各個成員受到整體的約束、即受到國家的要求和國家機能的影響還是很少的。國家的目的隨著文化的發展而愈益廣泛。在低級文化階段,大部分政治上的要求可以由與國家對立的自治小團體來滿足。如家族、組合、公共團體、等級、州等。不久國家即與這些小團體發生糾紛。國家要剝奪它們的政治機能,使家族僅僅成為單純追求個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團體和州只是地方的行政區劃單位,組合和等級只是警察的、法律的制度。隨著各個成員對這些團體的需要程度的降低,各個成員也就更少需要通過它們來結合,同時也必然是在更小的規模上被結合了。 在國民的繁榮期,這些小團體都無條件地服從國家,並且出現在其活動力還持續的場合。在這種場合,統一、多重秩序與自由處於最完整的均衡狀態。但是發展到下一個階段,國家就將小法人團體全部融合在一起。因此,如果一個國民僅僅當作彼此沒有聯繫的個人而與中央集權相對立,則這個國民可以說不過是一粒微塵,它的生活是落後的,一旦遭受暴風驟雨的襲擊,就會立即崩潰。上述的這種均衡在英國最早、最踏實地得到實現。 第二十一節 農民階級的歷史 一、 日耳曼人最老的等級關係 從德意志歷史的最古時代到卡羅林伽王朝(約在8、9世紀)在末期,我國國民可以分為兩大階級,即自由民與非自由民。前者又分為貴族與平民;後者分為依附民與奴隸民。 只有自由民 才有復仇權,有在法院中作證、訴訟和陪審的資格,並在群眾大會上有發言權。只有他們獲准有正當的所有,不需要繳付未經他們承認的賦稅。賠償金及連帶保證。 [3] 擔任國家的官吏好像主要是貴族 的權利。貴族所特有的強有力的一點是,他有大面積的土地,因而比其他自由民擁有更多的依附民,可以集合所謂侍從家臣。貴族的賠償金非常高。這些特權是世襲的。起先貴族是與王位結合在一起的。 所謂非自由民,在德國也像在其他地方所能看到的那樣,通常是由於征服而形成的。奴隸。(奴隸作為一個階層時稱為奴隸民。)奴隸民 完全被看成是物品——比奴隸民高一級的是依附民 。莊園的家奴、從僕。這兩種人對東家有從事各種勞役的義務。他們被授予很多采地,東家從那裡徵收實物地租。以上的這些非自由民不能參加國家的裁判。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在這裡也形成了一種習慣法,即所謂莊園法。所謂莊園法是規定非自由民與東家的關係和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國家的裁判與莊園的裁判之間存在著平行關係。 二、貴族政治——騎士制度的興起、農民等級的壓迫 這種情況的變化主要是下面三種因素引起的。 一、曾促進民族移動、成為新日耳曼王朝基礎的家臣 日益重要起來。早在7世紀時恩賜封邑已不容易從領受者的手中奪過來。宮廷大臣取代了王位。這一發展加強了貴族與平民之間的差別,卻削弱了平民與依附民之間的差別。 二、身居高位的帝國的官吏 逐漸成為世襲的等級而獨立起來。隨之出現的是郡縣集會的衰滅和帝國議會的出現。所有的自由和人格的自由都歸地方的守護官掌管。這在卡爾大帝(768年)繼位以後尤為顯著。 自從與諾爾曼人和匈牙利戰爭時代以後,戰法 有了變化。由於騎士服兵役和築城的流行,小領地所有主不能獨立了。在卡爾大帝治世時這一變化最為顯著。以平等身份的戰士和僧侶為基礎的平民國家一變而為以階級的騎士和教主為基礎的封建國家。 舊貴族放棄了他們擔任官吏的權利,從而獲得了附屬於世襲的私有地和封地的各種權利,現在他們成了領主。帝國直轄和帝國貴族的形成。領主土地上的居民從屬於領主並受其保護。 與上述情況相對立,過去的平民和非自由民結合起來,形成了三個新的階層。在他們形成時,其決定的因素並不在於他們過去的門第如何,而在於他們現在的實際力量。(一)首先,那些弱小的非自由民和弱小的平民是不可能從事任何騎士的勤務的。但代替這種勤務,在戰爭的時候對領主有承擔勞役和納稅的義務,因之他們就逐漸形成為農民階層 。(二)強大的普通自由民,他們雖然失去了帝國直轄的地位,但仍然是佩帶武器、承襲自由權利的平民。有陪審資格的自由民。陪臣(即帝國直屬的諸侯之臣)。這些平民與屬於領主的強大的依附民一起,逐漸形成為騎士階層 。早在12世紀這些階層就形成了。為了征服異教徒(十字軍——1096-1270),西歐各國全部結成一體,因而騎士階層與教會一樣,在整個西歐成為不可分割的整體。羅馬教皇與皇帝成了這一觀念支配的基督教徒王國的領導者。貴族政治與教會的結合是常例。諸侯與國王都以自己曾是騎士為榮。騎士教團。上級和下級的貴族(貴族和士族)。(三)最後,自12世紀以後,都市中的作為自由民的都市貴族與依附民中的手工業者結合起來,形成了市民階級 。 只在由於地形關係完全不允許築城和騎士服役的少數地方,農民維持了他們過去的人身自由。帝國紋章〔指直接由帝國規定的封地的資格〕。 三、 絕對君主政治 到了14、15世紀,歐洲基督教徒聯盟的理想失去了它的力量,騎士教團也喪失了它已獲得的地位。由於都市的興起產生了一個階級,它們在教養與財富方面與騎士相當,在鞏固的團結方面又不比它們差。各個大學的設立。羅馬法的繼承。同時,封建軍隊逐漸喪失能力,因此更多的僱傭兵被使用,尤其是在火藥發明以後,戰法技術逐漸發生了變化。步兵和炮兵的作用提高了。 這些情況被壯大了的王侯權力所利用。在這一時期,在德國是諸侯、而在其他歐洲各國則是國王獲得利益的一些理由。 在這一時期支配整個歐洲的是集權化與閉關封鎖的國民國家的精神,這種精神將國家從封建制度下的鬆弛和虛弱的狀態,提高到絕對君主專政的強大的統一狀態。一群大諸侯實踐了這個精神。 西班牙 及其鄰邦——斐爾特朗特和伊薩拜拉(1479年西班牙王國的建立)、克西邁萊(斐爾特朗特王的丞相)、卡爾五世(1519年)、菲力浦二世(1556年)。 法國 ——路易十一世(1161年)、法蘭西一世(1515年)、宗教戰爭(法蘭西一世與卡爾五世之爭)。亨利四世(1589年)、黎希留(路易十三世的宰相,1624年)、瑪薩林(路易十三世及十四世的宰相,1642年)、路易十四世(1643年)——「朕即國家」。官廷貴族。 最好的發展的例子是英國 的階級關係。在英國農奴制度和依附民制度並不那樣顯著。伊麗莎自(1558年)解放了王室的最後的奴隸。自由租地人、登記租地人的形成。英國的貴族們在使比他們弱小的近鄰成為帝國的陪臣方面,一直沒有獲得充分的成功。下級貴族經常有出席帝國議會的資格,在議會裡他們與都市牢固地結合在一起,構成了下議院。薔薇戰爭(1455—1485年)。與其他國家一樣,在英國斯圖亞特王朝(1485年以後)絕對君主統治大約延續了一世紀之久。但是不久以後,土地所有者的上層社會與工商業者的中層社會充分強大,與斯圖亞特王朝(1603年以後)進行了90年的抗爭,因而在18世紀得以維持近代史上最自由最有秩序的社會組織。英國的貴族雖然立足於最強有力的貴族政治,但它決不是排他的。在這裡,人們清楚地認識到集體主義思想歸根結底遠比利己心高尚而且對自己有利。 德意志 下級貴族的特徵。學者貴族和新封貴族。14世紀的騎士同盟與都市同盟。為什麼在德國騎士與都市相結合而不能形成德國的下議院呢? 16世紀初,騎士放棄了維持一般國內治安的工作是一種失敗。宗教改革。隨著都市繁榮,農民階級抬頭。農民戰爭(1524年,及其他)。隨後農民階級沒落,他們的全部力量由於長期的宗教糾紛而遭到破壞。由於羅馬法占統治地位,法律家在判斷自由農民的地位時,使他們處於更為不利的境地。三十年戰爭(1618—1648年)使無數農民的土地荒蕪了。多數領主的貧困使從屬於他們的農民狀況更加惡化。 17世紀初以來,差不多所有地方的貴族都想與國王和解,歸順宮廷。騎兵制代替了騎士制。當時比武和修養的思想只限於舊的貴族之間。 四、 民主主義運動——農奴階級的解放 各國宮廷貴族占據國家要職的要求,逐漸為第三階級所嫌忌。由於宮廷貴族除長子以外也襲用貴族的名稱,因而貴族人數更為增加,而宮廷生活由於領地的分割,日益窮困。18世紀的法國貴族更加極端侈華。當時歐洲各國的上流社會,道德極端頹廢。16世紀的絕對君主專政所懷抱的遠大理想,已經連一點痕跡也沒有了。自從路易十四世時代以來,那些被宗教神聖化了的、由藝術和學問所美化了的高尚純潔的光彩也完全消失了。這種上層社會的新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也要影響到下層社會,當然要更加有力地為革命準備條件,使革命激烈化。當時,貴族們過去的各種特權,失去它們的合法根據究竟到了什麼樣的程度呢?從這裡我們可以明白在中世紀產生和支持貴族的輿論,到了18世紀卻愈益與他們對立起來的理由。它的證明。 腓特烈·威廉一世(1713年)、腓特烈大帝(1740年)。七年戰爭(1756-1763年) [4] ,一般認為這是新思潮同舊思潮的鬥爭。 凡是由國王自己去解放農奴階級、或強令貴族解放農奴的國家,各處貴族現在還維持著他們完整的勢力。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是:第一,削弱中間勢力的中央集權的發展;第二,國民財富狀況的恢復和繁榮;最後,所謂仁愛主義。最初追求這種仁愛主義新時代傾向的力量是瑪麗亞·泰萊沙(1740年)、彭巴爾侯(葡,1782年歿)和阿朗達(西班牙,1799年歿),由於他們的暴虐,大部分未能善終。丹麥的解放政策確是獲得了成功。約瑟夫二世(奧國,1765年)的過激的錯誤的各種改革。 為推翻法國的階級關係和所有關係而進行的革命。這種情況與其說是法律的濫用,勿寧說實際上是法律遭到了忽視。法國的各個占領國。 由於民主主義運動受到了摧殘的普魯士,經過賢明妥善的施政而獲得恢復。施泰因和哈登貝格的改革(1807—1811年)。德意志的憲法結構。 維也納會議後(1815年),對民主主義運動的反動。國王、貴族和教會重新結合。 五、 結論性的考察 對希臘、羅馬和斯拉夫等民族中相當於上述發展階段的情況作簡單的說明。 貴族政治、君主政治、民主政治的精神。 第二十二節 耕作制度的理論和歷史 一、 耕作制度的種別 任何一塊耕地都必須使用一定的資本和勞動。在國民經濟學上,耕作制度的區別是根據資本和勞動的使用量的多少決定的。 從前的維爾幾利亞州(北美)、巴西、斯堪的納維亞等地的開墾農法。巴拉斯所介紹的南部西伯利亞的農法。 所謂分圃農法 是將農地分為二部分:將住宅附近的土地用作耕地,其他則永久作為牧地來利用。耕地通常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種冬季谷,第二部分種夏季谷,其餘部分休耕。對休耕地的整理與施肥。三圃法、四圃法、五圃法。 區域交替耕作農法 :任何一塊土地都不用來作為永久的牧地,而輪流進行耕種。交替耕種的土地耕種作物數次以後幾年就作為牧地,在這期間利用糞肥和腐草的綠肥使土地恢復肥力。第三年度休耕制。 穀物輪種農法 的特點是沒有純粹的休耕地。穀物類和苜蓿類輪流種植。這一農法如得到充分發展,廄舍飼養的牧畜就會隨之存在。萊茵地區、英國、倫巴第、法蘭泰因的農法。 整個階段的最後的方法是園藝農耕法 。 更 集約的耕作法可以從同一面積的土地獲得更多的收穫,但它需要更多 的資本,需要更多 的勞動量、技術和自由。 〔參考文獻〕施韋爾茲:《實用耕作法入門》,3卷,1823年。屠能:《孤立國》(1826年,1842年再版)。 二、 屠能的法則 農業耕作越是需要花費人工,就越要以總產品的更高的價格作為前提。因此,在低級的文化階段,實行粗放的耕作法較為有利;在高級的文化階段,則實行集約的耕作法較為有利。一個完全「孤立國」的假設——即這個國家是圓形的,其土地肥沃程度到處都一樣,沒有可航的河流,中央只有一個都市。在這個國家,產地的穀物價格形成一種同心圓,並且像階梯那樣一層一層向下降落;距離園心愈遠,人們愈是採用粗放的耕作方法。這就是:園藝和酪農的農業經營地帶、森林地帶、輪耕地帶、交替耕作農法地帶,分圃農法地帶,最後,由於距離遠,到都市的運費與都市穀物價格一樣的那些地方,只能當作放牧地帶,它的外層只能專供漁業和狩獵之用。 上述構想在現實中的各種變化。更為 集約的耕作方法目前只適用於位置好的農場,也適用於土地肥沃的農場。從空間上看到的屠能所構想的各個土地農耕地帶,如從時間上看,也就是各國的各個不同發展階段。在各個不同的發展階段,正如其所固有的各個國家組織是最好的一樣,各有其固有的農耕方法。農耕方法與國家組織的情況一樣,從一種方法過渡到另一種方法是困難的,模仿外國的先例也同樣是危險的。 〔參考文獻〕古代——迪克遜:《古代的農業》,2卷。德國——安東:《德國農業經濟史》,3卷,1799年。倫格爾克:《德意志聯邦的農業經濟統計》,1840年,3卷。同著者:《梅克倫堡農業概說》,1816年。施韋爾茲:《下埃爾薩斯農業概說》,1816年。同著者:《威斯特發倫與萊茵普魯士農業概說》,1836年。勞:《萊茵州的農業》。〔比利時〕——施韋爾茲:《比利時農業知識入門》,1807年,3卷。〔法國〕——柯爾迪埃:《法國費蘭德農業的記要》,1823年。德拉貝格內:《法國農業史》,1815年。楊格:《法國、西班牙等國旅行記》,2卷,1792年。〔義大利〕——西斯蒙第:《杜斯卡尼農業表》,1801年。布格爾:《農業,上義大利旅行記》,1831年。魯莫爾:《倫巴第東部聯邦旅行記》,1838年。〔西班牙〕——帕沙:《西班牙灌溉調查旅行記》,1823年,2卷。〔英國〕——泰爾:《英國農業知識入門》,1798年。馬歇爾的下列各地農業經濟論〔諾福克(1787年)、約克郡(1788年)、格羅斯特郡(1789年)、中部諸郡(1790年)、西部英格蘭(1796年)、南部諸郡(1798年)〕。還有楊格的英國諸郡旅行記:《英格蘭南部各郡及威爾斯六周旅行記》,1768年;《北部英格蘭六個月旅行記》,1770年;《一個農民東部英格蘭旅行記》,1771年。楊格:《愛爾蘭旅行記》,2卷,1780年。〔拉脫維亞〕——杜羅斯:《庫爾蘭的農業》。 第二十三節 土地所有關係 一、 土地所有的讓渡與分割 在古代 的日耳曼人中間,自由分割私有地不僅是當時所有者的權利,而且是全家族的權利,這可由下面的事情得到說明。第一,遺囑制度在最古的德意志法律中還完全沒有出現;第二,為了儘可能永久地將土地財產保存在全家族手中,在氏族繼承中普遍把女姓除外;第三,對於一切不動產,如果它的轉讓或處置不是出於不得已的情況,或者沒有經過承認即加以處理,它的最近的繼承人有權取消。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用他的遺產中的動產部分償付。關於各種取消權。 挪威的奧達爾法。 [5] 英國的關於一切不動產的長子繼承權。 中世紀後半期,大部分土地成為封建制 的所有。這種情況下的忠誠的相互關係是愛護與服從。授予者有收回權和同意權;承受者則應服役與納稅。采地在最初任何時候都可以收回,10世紀以後逐漸成為世襲的了。特別是倫巴第王國采地法的實行加強了這種傾向,一般說來它與所有權更為接近了。但在這時,即使有了遺囑也決不能改變嚴格的采地繼承關係,而且當時女姓一般是沒有繼承權的。雖然當時的所有者的轉讓行為束縛了直接繼承人,但除法律規定的所謂采地債務的場合外,對於氏族、共同承受者和領主,如果沒有他們的同意,就沒有任何束縛力。各種取消權。騎士領地的所有只限於騎士出身的人。 到中世紀末期,出現了分割制度與長子繼承權。貴族(還有許多地方的士族)在家法中對此作出了規定。恩賜地繼承權。長子繼承和年長者繼承的經濟特徵。貴族世襲財產 的統計。這對維持強大而有為的貴族是必要的。然而這種制度,結果對長子以外的人,僅在肯定其能為國家、主家或教會等貢獻勞務的時候才成立。否則,長子以外的人多數會有生命危險。各種革命的立法禁止了財產世襲。但在其他各點,由於所有黨派都重視這種制度,很長期間國家政權幾乎到處予以同意。這種承認有其特殊的政治理由。 所有農民的保有地 ,自中世紀以後,從所有權方面來看,可分為下面幾類:第一類是從一開始就是自由民完全所有的土地,他們只對諸侯為了報答其管理而承擔服役和納稅的義務。第二類是從領主那裡得來的,多數屬於依附民的土地,有時也有屬於自由民的土地。例如鄉長的采地。這裡第一次出現了依附民的世襲權——它自16世紀以後受到了國家法律的種種保護。這種世襲在低級文化階段是沒有必要的,在高級的發展階段則是必要的。第三類是非世襲的農民保有地,這是在通知、定期、終身等條件下的租地。 中世紀的農地法規完全是限制個人而維護家族和郡主的,這從農民所有地一般不允許分割這一點來看就很清楚。農民保有地的繼承人的份地、分家弟兄的份地、幼年繼承人的委託管理、養老的份地。對保有地繼承人有各種規定:年長主義、年幼主義。分家分出去的份地逐漸成為世襲的繼承份地。農民對保有地的處置權,在他將其保有地拿去作抵押時,要受到領主的各種限制。如未經許可而擅自處理,農地即被收回。移住權也受到了封建制度的限制。 這許多制度在低級經濟發展階段不僅在政治上可以理解,而且在經濟上也是合適的。但在實行集約的農法,土地的分割和質押變得更為自由的高級階段,這些制度逐漸令人憎惡。采地的私有化,農民保有地的獨立化。國王復辟後的英國的立法、革命時期法國的立法和埃那陷落(1806年)後德國的立法,這些立法使土地流動化了。於是到處出現顯著的大量生產和地方人口的激增。除了這些經濟理由,民主主義和金權寡頭政治的黨派也經常要求土地完全自由轉讓。前者的目的在於打破貴族的土地制度,廢除長子的特權;後者的目的是無限地擴展其投機的欲望。 但是,如果土地的分割越過了這一點,即超越了足以維持一定程度的飼養牲畜的能力、施肥的能力和足以保持適當的分工的這一點,不僅生產要下降,而且農民階級的道德也要敗壞。不能認為土地的一切無條件的自由轉讓或分割都是有利的,這有其純物質方面的理由。如果允許無限制的分割和抵押,則小土地所有者終將不能活下去,他的土地必然要為大農地所有者兼併和收買。那麼這些小土地所有者勢必淪為定期的佃農或日工,生活陷於貧困。這種極端的現象,在走向繁榮的都市工商業的發達還沒有達到能吸收地方過剩人口的程度的時候,表現得最早。大農地所有引起了經濟上和政治上的墮落。如果想通過立法使農民階級,即作為一國基礎的階級獲得自由,並進而保障其自由,則立法必須規定不允許分割超過的最小限度。規定這種限度時,如以耕作面積或使用家畜作標準,或委任地方監督官署自由裁決,是不妥當的。這種最小限度的規定最好以經過適當調查的地租為基礎。在限制分割的同時需要有輪換地,都市的土地應完全自由。 在以色列、斯巴達、雅典、羅馬、近代義大利等國家,同樣的發展規律在起作用。 現代歐洲的土地分割的統計。我們到處可以看到的是,在文化向上發展的場合,土地的流動性增大,而在國民的繁榮期之後,土地不適當地分裂,結果是向相反的極端(兼併)惡化。 〔參考文獻〕芬克:《論土地所有之無限制分割所產生的缺陷》,1839年。派桂爾翰:《耕作法》,第1卷,1841年。同著者:《普魯士教會區土地問題》,1841年。哈克斯特豪森:《北部德意志農法狀況及其當前糾紛》,1829年。許茨:《土地所有的分配對人民和國家生活的影響》,1836年。科澤加爾滕:《對土地所有的讓渡及分割的考察》,1842年。魯莫爾:《托斯卡納移民無產階級化的根源》,1830年。模拉托內:《義大利古代文化論》,30卷(中世紀義大利的風俗習慣,1733—1738)。 二、 農場的規模及其調整 在農業耕作上愈是採用集約方法,農場的規模就必然要為適應這種耕作而愈益縮小。因此文化的發達含有縮小農場規模的趨勢。俄羅斯、東部德意志、英國、法蘭特的農場的規模。 農場規模之大、中、小 的概念是相對的,使這些農場適當結合,在經濟上和政治上是最理想的狀態。大農場經營的利益在於它能促進分工、節約房屋和搬運工具等,並且便於大資本的投入;而小農場經營在人口稠密的情況下,通常可以在同一面積投下更多的勞動和資本。一般地說,大農場的純收穫量特別大,而小農場的總收穫量特別大。過小農場經營是絕對有害的。農場過小,產品價格必然高昂(因為在多數場合這種產品特別需要投入更多的勞動力),因而它顯得極為落後。工資勞動者為取得副業收入而耕種的土地屬於過小經營。 分割地分散在 遠離住宅地的地方,或各塊分割地分散在各處,這在高度的經濟發展階段將愈益成為一種障礙。這對投入資本和勞動、對交通和地界等都有不便。在三圃農業經營的場合,聯合共同所有是必要的。 到了後來,土地的收穫不必追加任何勞動和資本,而通過土地的調整無限增加。土地調整的障礙及其促進的手段。耕地整理法。 村落地制度和住宅地制度。 [6] 在低級文化階段,前者遠為有利。它既對領主有利,也有利於增加生產上的穩定性,提供分工上的便利。在文化發展的高級階段,則是後者有利。村落地制度的成立。對這種情況的統計。匈牙利的村落地的耕作方法是一種極端。各種土地本身有其最好的形式。 〔參考文獻〕泰爾:《英國農業經營知識入門》,2卷。《Julins耕作年報》,1806年。勞:《國民經濟的考察》,1821年,第7節。哈齊:《論土地的調整》(獲獎論文)。李斯特:《耕地形式、過小經營與移民問題》(柯泰季刊,1842年第4卷)。 三、 公有地 任何一國財政都是從龐大的官有地開始的,同樣,私人團體與公共團體的財政也是從龐大的公有地開始的。在文化的低級階段這並無害處。特別是公共牧場,在分圃農法的條件下,必然為任何人所冀求。中世紀初期的「瑪爾克公社」。 在農業耕作採用更為集約的方法、一切土地都交替耕種的時候,公有地成為極不方便的東西。在全面的分割不能實現的地方,採取了各種各樣的緩和對策。對使用共有地所進行的各種改革。 [7] 對公有地的分割 ,一般的與特殊的。公有地的統計。第一,應該由誰來決定分割?全體一致還是多數通過?最好希望做到各人分到的土地不發生相互交錯的情況。第二,應該根據什麼標準進行分割?這在利用權未明確規定的時候,會發生問題。平均的分割、按對公共團體納稅的負擔額大小進行分割、按照住宅地的大小和優劣的標準進行分割、按照過冬的程度(即在所有地內能夠過冬的家畜頭數的多寡)進行分割。根據擁有家畜頭數的多寡進行分割的辦法最好。但在這種場合應當採取平均方法,或利用其他標準加以調節。混合標準。對一切 公有地都加以分割是受到責難的。公有地分割的監督機構及其處理法規。 在經濟發展的高級階段,寺院所有地的所有當然已屬不利。但在低級階段,捐獻附有土地的永久建築物(不僅是寺院,而且包括學校)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對文化有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勒夫:《論瑪爾克公社》,1829年。邁爾:《論公有地的分割》,3卷,1801年。布格爾和沙赫爾邁埃爾:關於公共牧場的分割的應徵論文。克勒貝:《論公有地分割的原理》,1821年。 第二十四節 大農場經營方法 一、依附農民 的農業經營,領主靠依附農民的貢納生活,不親自參與農耕的指導。古老日耳曼及俄羅斯內地的農業狀況。這些是非常低級文化的原因和結果。 二、下一階段是莊園農場 ,它與依附農民的農場分離,利用依附農民的徭役進行耕作。俄羅斯東海岸各州、民族法時代以後的德意志。 三、分益農業經營 ,領主與農民之間各得收穫之一半,前者提供資本,後者僅提供勞力。這在蘇格蘭高原及革命前的法國極為普遍。這種方法在經濟上的不利。 四、隨著地租的增長,領主懂得了自己直接經營 更為有利。所有者自己經營有更大的利益。大土地所有的管理人。各國對直接耕作的興趣有差別。 五、佃耕制度 的發生,只有在地租已經顯著存在、同時具有管理大規模農業的充分知識和資本的中產階級形成了的地方才有可能。當佃農階級的地位獲得尊重、尤其是得到保證時,農業就愈益改善,佃租就愈益增加。而且更為集約化的農業耕作,就已有使租佃期間長期化的趨勢。英國租佃制度的歷史和現狀。 六、分佃租 或再佃租 。租佃的條件漸漸對佃租農民不利,這些條件使勞動工資的最低必要限度更加下降,而使資本利潤的最低必要限度更加提高。在分佃租的場合,由於希望租佃者之間的競爭極其激烈,因而領主能藉機使他的農場規模縮小到集約農業經營所必要的程度以上。這樣,佃農階級當然要崩潰。愛爾蘭、葡萄牙的租佃制度。在上部和中部義大利,經過上述過程,差不多又到處陷入悲慘的分益農式的經營。東印度的農場主和農夫。 [8] 〔參考文獻〕加斯帕倫:《分益農法紀要》,1832年。甘迺迪及格倫蓋爾:《大英國土地租佃的現狀》,2卷,1828年。費蘭及奧梭立文:《愛爾蘭州實例摘要》,1826年。 第二十五節 農民的負擔 一、 農奴制度 農奴制度形成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征服和貧困。在最低的文化階段,土地是各個人餬口所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如不去實際耕種就沒有價值。由於資本還處於貧乏狀態,在這種階段,一切的需要驅使眾多的貧苦人不得不用他們的身體去做質押或轉讓。在這裡,農奴制度對於下層階級是絕對不可避免的,對於上層階級也是在任何地方實行分工所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對於被征服者本人說來,農奴制度至少是一種壓迫。文化教養愈低,對自由的要求愈少。 後來,當工資勞動形成的時候,各個人依靠工資生活更為容易。同時,從某一點來看,農奴制度是分工的最大阻礙。奴隸勞動是低劣的。因而在高度發展的國民經濟中,奴隸勞動早已不夠,自由勞動者則更為有利。而且隨著生活的擴大和發展,農奴制度對於農奴本人也愈益成為壓迫他們的枷鎖。這樣,民主政治終於極其強烈地要求解放農奴。日耳曼各個民族逐漸實行農奴解放的簡史。關於現代農奴制度情況的統計。 在古代各民族中也重複著下述規律:即發展了的經濟文化使對農奴的態度日益緩和,並且頻繁地要求把他們解放出來。雅典、斯巴達、羅馬的農奴制度。 到了各國民發展的末期,每當他們的經濟和政治都趨於沒落,下層階級的農奴制度又常常主要由於貧困而重新出現。羅馬的農奴。 [9] 〔參考文獻〕賴特邁爾:《希臘的奴隸和農奴制度的歷史和狀況》,1789年。薩維尼:《羅馬的農奴問題》(柏林科學院),1822—1823年。金德林格:《德意志依附農民的歷史》,1819年。帕托吉賽爾:《論農奴階級》,1736年。阿恩德:《波美拉尼亞和魯根的農奴制度史》,1803年。埃格斯:《梅克倫堡的農奴制度的現狀》,1784年。雅可布:《自由農與農奴的勞動》,1815年。 二、 中世紀的徭役及實物繳納 古代德國的村落瑪爾克,對自由民和非自由民都同樣按照正式農民保有地的數目進行分配,這叫做份地或其他名稱。它又被細分為半份地給予農民。只有這些農民才有對公有地的固有的分配權。在這些農民之外,還有更小的耕作農民,他們大概是後來移居到這裡來的人,如茅篷貧農、日工和新來戶。還有不從事耕作的住戶,他們或是偷偷地利用公有地,或是從事手工業或日工以維持生活。茅篷戶、草房戶以至純粹的借住戶和閒居食客。 一切農民的負擔不是由於私有權的 起源而產生,就是由於國家權力的 起源而產生。前者多半帶有佃租或其他代價的性質,後者則帶有租稅的性質。由於私有權而產生的繳納大都稱為租金或地租。由私有權而產生的徭役,往往正像它的各種名稱所表示的那樣,其中同經濟目的有關的相當多。(耕作徭役、工事徭役、搬運徭役。)由於國家權力而產生的實物繳納,稱為課稅、國庫款、稅款等等,這些都是租稅的同義語。就徭役而言,其名稱用國家或服從這類字樣來表現時,可以推察它的產生多少是由於國家權力的原因。了解這些法律關係的資料,有自15世紀以來就差不多到處都已制定的田畝冊。 由於私有權而產生的負擔,不是農奴制度的結果,就是自由民之間借貸關係或租佃關係的結果。(A)農奴制度逐漸擺脫農奴的全部時間和全部收穫都屬於自己主家的原始狀態。家務徭役、強制服役、手工徭役。在與主家的農場分開以後出現了耕作徭役。此外還有雜役、馬夫役、跑腿役。從不固定的徭役轉變為固定的徭役。(B)租金、爐灶租金。起初,如果所有人死亡,保有全部動產的繼承權和整個農場的沒收權;最後遺留下來的是徵收部分遺產和徵收部分讓渡財產。獻納家禽。批准費、批准費的意義。簽名費。初夜權。(C)管理人制度的形成。管理人的權利後來成為世襲的。 由於國家權力而產生的實物繳納,其中有的是從伽羅林王朝的租稅關係中引導出來的。由於地方權力強大,這些繳納逐漸失去其租稅性質而成為諸侯領地的附屬物。同時,由於諸侯的保護和軍備又出現了新的繳納和徭役。對領主的徭役。在宗教改革時期這類負擔顯著增加。 〔參考文獻〕雷塞爾:《農業法》,1698年。克林格爾:《村落及農民法匯編》,1749年,4卷。斯特盧本:《農莊法》,1720年。格澤紐斯:《管理人法》,1801年,2卷。哈格曼:《農業經營》,1807年。許爾曼:《土地依附農民的自然徭役的歷史研究》,1803年。維甘德:《徭役、它的形成、性質、形式和命運》,1828年。斯蒂維:《漢諾威王朝下土地所有的負擔》,1829年。隆策爾:《符騰堡的農民負擔》,1832年。 在一切實物繳納中最重要的是什一稅 。在早就由羅馬人統治的地方,大多是由私權關係而發生的,但在純粹日耳曼的歐洲,則大多是由於國家權力的關係而產生的。繆賽爾和比恩鮑姆之間的對立意見。 什一稅的歷史和它的種類。 〔參考文獻〕塞爾登:《什一稅的歷史》,1618年。比恩鮑姆:《什一稅的法律性質》,1831年。屈倫塔爾:《德國什一稅的歷史》,1837年。 在中世紀,這些負擔中的多數不僅完全是合法的,而且是廢除農奴制度、緩和苛酷的租佃關係的最好手段。在低級的文化階段,除去實物繳納和徭役以外不可能有其他東西。在只由土地和勞動力構成財產的情況下,租稅必須專靠利用這些手段來徵收。對領主來說這些繳納是不可少的。在粗放的農業經營條件下,固定數額的繳納是易於實行的。在文化低的地方,有不要貨幣而喜歡實物繳納和徭役的現代實例。 〔參考文獻〕繆勒:《與耕作相結合的工業政策》,1824年。阿雷廷:《巴俟爾領主法,公共幸福的主要支柱》,1819年。 三、 近代的徭役及實物繳納 在由於國家權力而產生的實物負擔的法律基礎已被真正推翻的同一時代,由於私權而產生的實物負擔的法律基礎,在國民的思想上至少已成為模糊不清的東西。由於國家權力而產生的實物負擔的基礎,特別因為租稅徵收制度而遭到破壞。 在全體國民辛勤堅毅的努力的場合,徭役制度成為有害的東西。在領主的裁判權被廢除的時候,這種危害性更為增大。在高級的文化發展階段,領主可以用日工來替代服徭役的農民。但在徭役制度組織得更好的場合,則不能全部廢除。 隨著文化的提高,實物繳納本身變成了何等沉重的重壓啊!尤其是定額實物繳納已直接和間接成為一切集約的農業經營的障礙,不顧生產成本而按總收益規定負擔,更是如此。「徵收部分遺產」及「徵收部分讓渡財產」對於高級文化階段是不利的。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對義務承擔者的損害都遠遠大於權利獲得者的利益。 〔參考文獻〕克倫克:《什一稅的害處》,1819年。 因此,什一稅的免除早就開始實行。中世紀的許多不固定的負擔被固定下來。16世紀英國什一稅的免除。荷蘭和北義大利的例子。什一磅稅、承包什一稅。 [10] 農民解放戰爭之後的大反動。在18世紀後半葉,什一稅的免除重新風行於歐洲大陸。首先是奧地利、巴登、丹麥。其次是由於法國革命而實行的免除。1807年以後的普魯士的法制。為什麼任何一種免除,特別是完全正當地決定的免除,對一國貴族政治的構成產生不利的影響? 「免除條例」一般是通過下述過程、分階段地實現其目的的。第一,將時期和價值不固定的繳納首先固定起來;其次,將一切實物繳納改為貨幣繳納;最後,連貨幣繳納也準備贖買回來。(A)應當根據什麼人的建議加以免除?有關雙方的建議權,只有承擔義務者方面有建議權。巴登及普魯士的原則的特點,輪番徭役與什一稅必須將納稅人的多數表決與少數反對者完全結合。(B)應當根據什麼標準來免除?要對權利者賠償他現在所失去的那部分東西。在沒收遺產、徵收部分讓渡財產、徵收部分遺產以及固定租金的場合,必須了解權利的大小。在什一稅的場合,情況更為複雜。必須核定其龐大的負擔額和徵稅費用等等,根據這個核定向什一稅領主賠償這部分收入的保證。對徭役的價值計算(按收入計算或按自由勞動場合下的費用計算)。對於過去實物繳納中比較不公正的部分,是否需要加以合理的減少呢?為了贖買,將實物繳納的負擔按照普通利率予以資本化,但小額收入的場合屬於例外。(C)賠償的種類:固定的實物年金和貨幣年金的支付、采地的割讓、定期年金的支付、利用資本的購買。這種賠償的條件和結果。利率會因免除而受到影響嗎?(D)國家對實行免除的干預。免除的法規必須極為穩定。免除監督官署。免除的信用機構。 在各種革命的法規中規定實物繳納不能超過地價的一定比例。由於國家權力而產生的負擔,顯然應利用國庫實行免除,但這樣做在負擔由於私權而產生的場合,納稅義務人就要受到過分的重壓。 古代也如此。處於低級文化階段時採用實物繳納,在高級文化發展階段採用貨幣繳納。在以農民階級為基礎的各民族當中,實物繳納自然又要占支配地位。 〔參考文獻〕邁爾:《領主貢納及其廢除》,1803年。福格爾曼:《巴登的什一稅免除》,1838年。明希:《論地租的出售》,1823年。克倫克:《論什一稅的廢除、免除和變形》,1831年。巴博和勞:《論什一稅的免除》,1831年。 四、 牧地使用權(牧地的徵用) 收割後的牧場及休耕地牧場。春季和秋季的牧場、森林地牧場。這些權利在耕作的低級階段是完全有利的,但是以後對集約的農業卻是很大的障礙。高級文化發展階段的牧場使用權是不利的。免除的種類。英國的圈地運動。西班牙的牧羊地所有者組合。 [11] 牧羊地權及羊欄權。 第二十六節 對物信用 農業信用制度的完成是與土地投資的增加以及土地所有的讓渡和分割的增加,相平行並互為因果的。 債權者如欲獲得充分保證,必須了解下述情況:(1)抵押的土地確實屬於債務人而不存在任何優先處置權;(2)如已存在優先處置權,究竟有什麼以前的債務對他的債權具有優先權;(3)以後的參與債權的人都處在他後面的位置。 私人的和公共的抵押。一般的和特殊的抵押。 一、 舊的抵押制度 由土地抵押而產生的債務,在任何一國的中世紀時期當然是少見的。因為可以貸放的資本和借債的動機都不存在。在最古的日耳曼人中間只有「占有抵押」和「人身抵押」。後來有所謂「附有贖回條件的抵押」或「付息抵押」,這是在債務人死亡後仍可保證其債權的唯一方法。裁判上的手續。即充分實行特定主義及公告主義原則。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可以看到與它相類似的關係。即最初只是對人信任,以後有相當於付息抵押(Rentenkauf)的所謂信託買賣,仍然是在公家的監督下進行的。抵押期滿法。古代希臘的質權。 〔參考文獻〕帖艾爾巴哈著作(書名不詳)。穆賴爾:《質權民法史》,1814年。 二、 農業信用危機 為什麼羅馬的抵押制度,自從它開始統治世界以後,沒有得到充分發展?其理由如何?逐漸出現了許多默許的和帶有特權性質的抵押權。它對信用產生了不良的影響。這種抵押制度同其他法律一樣是羅馬法的繼承。 對土地的貸放更加頻繁了。在發生一般混亂的場合,或當作流通手段的貨幣價值顯著變動的時候,農業信用受到很大的衝擊,如果沒有特殊的救濟辦法,地主階級幾乎不可避免要破產。對最近各種戰爭所引起的農業信用恐慌的說明。土地投機買賣。 恐慌的對策:(1)由國家對窮困的土地所有者給予金錢補助 。腓特烈大帝在七年戰爭後對騎士領主的補助。丹麥的信用金庫(1814年)。(2)延期支付 ,特殊的及一般的。特殊的延期支付是危險的。在一般的延期支付的場合,下述情況將成為問題。即:土地所有者階級應為資本家階級的利益而犧牲呢?還是相反,資本家階級應為土地所有者階級的利益而犧牲呢?(3)信用組合:一定地區的農場聯合起來成立一種組合,擔任每個組合成員和他們的債權者之間的唯一中間人。這種組合從事債務證券、支付利息、支付資本等等業務。為了使組合有保證,各農場受到作為抵押關係或連帶關係的法律約束。對土地價格的核定,對延遲支付者的沒收。這種組合對於債權者以及債務者是有利的。債務的歸還。一般真正強有力的保證非組合所能提供。組合對信用的不利作用都不是它所固有的東西。如何使農民也達到同樣的效果? 〔參考文獻〕雷克:《德國的信用制度及抵押制度》,1830年。青默爾曼:《論梅克倫堡的信用關係》,1804年。米特邁爾:《論延期支付》。施特魯恩澤:《論國民經濟學的主要對象》,1800年,第1卷。博斯:《古代與現代麥克登騎士階級的信用機關》,1835年。一普魯士人著:《巴埃倫土地所有者的信用組合的建立》(紐倫堡,1825年)。 三、 最近的抵押登記 18世紀初期以來的改革的歷史。古代德意志的兩大原則:即特定主義 與公告主義 的再興。所謂特定主義,即一切抵押權必須附著於特定的客體;所謂公告主義,即為了發生效力,必須進行登記。梅克倫堡及荷蘭的抵押登記制度以及向什一稅、使用權、永佃權等方面的發展。價格核定製度的各種危險。抵押監督官署。 反對新抵押制度的不僅來自法律家方面,而且來自貴族政治的立場和市民的自由立場方面。來自貴族政治立場方面的反對,是因為這種制度顯然要促進土地轉手;來自市民的自由立場方面的反對,是因為這種制度會促使凌駕於個人之上的國家權力,以極其危險的程度增大。總生產額的上升、利息的下降。德國的抵押制度結果不好。 〔參考文獻〕米特邁爾:《論抵押制度》(《內務年鑑》第18卷以後)。 四、 〔附〕保險 保險是將各個個人的一種巨大損失,分攤給多數人來負擔的辦法。它一方面有很大的刺激節約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打擊那些屬於過失的破壞或完全出於惡意的破壞。冰雹災害保險等屬於例外。保險措施在國民經濟中的效用在於它極大地保證了信用。 保險的歷史。中世紀的保險與現代的保險的不同。從前的火災保險是由國家來安排的,最近則一般允許民間的競爭。在動產的火災保險方面情況更是如此。強制加入。相互保險和再保險。 為了使火災保險的保險費做到合理,需要劃分許多等級。不僅要看建築物的種類、環境和它的用途,而且要看它的空間大小以及該地區的文化發展狀況。文化程度愈高,危險的程度愈小。有關這一制度的注意事項。 雹害、家畜、船舶保險。 〔參考文獻〕勞主編的《政治經濟學雜誌》,第3卷。布呂格曼:《普魯士的動產保險》,1838年。 第二十七節 穀物貿易及穀物政策 一、 穀物貿易 大量的穀物進口只有到了國民經濟的高級階段才有可能。相反,處於低級的經濟階段的各國才有可能持續地出口穀物。但在各種不同的文化發展階段的國家之間也逐漸發生穀物貿易。穀物貿易有其本身的困難和危險。 古代和中世紀的穀物進口國家和出口國家的概況。荷蘭的穀物貿易。關於地中海和北歐的現代穀物貿易的統計。 穀物是不可或缺的東西——即使它延遲幾天也要引起災難,而且穀物的消耗量極其龐大,用通常的貿易方法不足以滿足需求。加之穀物的容積很大,即使是短距離的運輸也要使價格加倍增長。 〔參考文獻〕雅可布:《關於國外穀物貿易的報告》,1826、1828年。奧西安德爾:《歐洲各國商業運輸問題》,第1卷,1840年。 二、谷價騰貴 收成的不同。同一年內不同季節的谷價變動。 〔參考文獻〕翁格爾:《穀物價格條例》,1752年。為什麼在各國的中世紀初期,災荒最為頻繁,也最為可怕?到中世紀後期,大量的糧倉 (積穀倉)多少救濟了窮困,這是因為國內治安不好,到處有此必要。這類積穀倉制度以後由封建領主的管賬房繼續維持下來。它的設備,損失。腓特烈大帝統治下的積穀倉制度收效良好。 在高級文化階段,由穀物商人 階級來代理經營是最合適的。國民對穀物商人的嫌惡是極其深刻的。防止穀物暴利的政策和手段,只有在中等的文化階段有效,在高級階段絕對有害。國民經濟是否充分發達到須有完全自由的穀物商人?國家和公共團體的穀倉是否還有必要?這些問題可以從穀物價格的穩定程度來判斷。 災荒 對國民經濟各產業部門的種種影響。最高價格和禁止出售都有弊害。在什麼情況下禁止出口穀物是必要的呢?對於災荒的各種姑息手段是有害的。只有在過大的都市、在文化高度發達的場合,國家才應採取直接的對策。 馬鈴薯的移植 。馬鈴薯與穀物營養價值的比較。遭災的國家之所以由於馬鈴薯而得到救濟,是因為馬鈴薯對於下層階級只是用來作副食品。如因種植馬鈴薯而使穀物的食用受到抑制,則反而有害。 〔參考文獻〕賴馬魯斯:《論穀物貿易的自由》,1791年。諾爾曼:《穀物貿易的自由》,1802年。佐登:《關於糧食的立法》,1828年。赫伯特:《論穀物政策》,1755年。加里安尼:《穀物貿易問答》,1770年。尼克爾:《穀物立法與穀物貿易》,1775年。 三、 穀物關稅 穀物的出口稅使國內谷價下降,進口稅則使它上漲。禁止出口或禁止進口當然要提高其幅度。其實際結果主要存在於下述情況:即在限制出口時,將使資本和勞動中的一定數量人為地從農業轉移到商業方面;在限制進口時則起相反的作用。限制進口通常暫時有損於經濟,但是在政治上它帶來的利益可以說是長久的。限制穀物出口只能增進都市居民和工業人口的利益,如限制穀物進口則只增進農民階級的利益。 所以在中世紀一般都禁止穀物出口。中世紀存在的地方割據。在最發達的經濟階段會出現徹底的通商自由。以後由於都市人口和工業占了顯著優勢,而國內的農業不能維持同文化低的外國一樣的價格,國家為了生存必須對穀物加以人為的保護。英國穀物法簡史。1689年、1815年、1828和1842年的各種條例。 廢除關稅所產生的可以推測的各種影響:從長遠看,對土地所有者不利,而對資本家有利。對勞動者只是暫時有利。這對整個國家組織以及在戰時對每一個人都是危險的。 根據谷價變動的關稅伸縮率。法國和荷蘭對穀物的保護以及義大利和中國運用別的方法實行的對穀物的保護。 〔參考文獻〕迪羅姆:《關於大英帝國的穀物條例及穀物貿易的研究》,1796年。雅可布:《關於保護英國農業的若干考察》,1819年。李嘉圖:《論保護農業》,1822年。托倫斯:《論對外穀物貿易對一國財富的生產和消費的影響》,1820年。 四、 〔附〕開墾 在哪種情況下才應當從事開墾呢?國家逐漸以提供資金方便和徵用土地加以支援。排水、灌溉、築堤。特別是荷蘭和腓特烈大帝時代的實例。龐廷(Pontin.羅馬郊外康帕尼亞)沼澤地區。這種事業可以由所有者來擔任,或者由其他私人或國家來進行。 〔參考文獻〕林登:《哈萊梅沼澤地的陸地化問題》,1821年。——《關於沼澤地區的行政管理及其耕地化的報告》,1787年。勃戎尼:《龐廷沼澤地的歷史及其水路學的說明》,1822年。勞:《關於林特的排水工程勞動的考察》,1825年。 第二十八節 林業 一、 林業的經濟特徵 木材資本這一用語的不精確。 森林地租完全是地租中一種特殊的東西。林業區別於農業的各種特徵如下: (一)非常明顯,它的產品僅僅是天然狀態的產物。它很少需要資本和勞動的幫助。這種情況對木材價格的構成有影響。(二)林產物較之穀物,從價值的比率來看它的容積是大的。因此極少簽訂遠距離運送的契約。屠能的法則在林業方面的應用。(三)林業與穀物耕種相比較,平均起來說需要土地很少,所以隨著國家財富增長日益被限定在劣等土地上。(四)農產品的充分成長只需要幾個星期,林產品則通常需要好幾年。 對木材需要的不同——不僅同氣候、人口和代用品的數量有關,而且同一國的道德風尚有關。俄羅斯的木材浪費。節約木材的方法。林業統計概覽。 〔參考文獻〕哈爾蒂希、戈塔、勞羅普等人所寫的教科書。普法伊爾:《國民經濟和國家財政相結合的林業經濟原理》,2卷,1822年。鮑爾:《德意志聯邦森林統計》,2卷,1842年。發梭-拉房奴:《法國森林的調查統計》,1829年。比特納:《論木材節約》,1830年。 二、 林政的歷史 原始林。原始林的採伐對國土的氣候有良好影響。將森林地編入國有林。這樣一來,過去的森林共有者的權利就成了單純的林地使用權。採伐權。撿木材、倒塌樹木、木梢、折樹木、其他採伐等。砍樹採伐、削取樹幹、切割草坪、割草、掃聚樹葉、林地食品、森林地牧場、其他等等。 高級文化階段的亂伐森林是很危險的。這不僅對木材的需要有危險,對灌溉、氣候及所謂永久森林地區也是危險的。對森林的特殊權力是在16世紀以後逐漸顯著發展、終於完成的。例如,1669年路易十四的法令。德意志各州的指定權。 [12] 現在木材價格騰貴與木材缺乏這兩件事應該加以區別。木材價格騰貴在高級經濟文化階段是難以避免的,只有運用人為的手段才能防止。對森林以集約方法加以改良比粗放的擴展要好。 林地使用權的取消。多數使用權應限制在適當的使用範圍內。總之,在任何場合,(一)取消林地使用權與取消農地使用權一樣,只在高級文化發展階段才是妥當的。要警惕森林學者的偏見。(二)林地使用權,它的權利者屬於最低階層,而它的義務者則屬於最高階層,這一點與耕地使用權者有所不同。(三)取消林地使用權時,必須注意不要損害一般人所必要的木材需要。盜竊木材的危害。木材暴利。 〔參考文獻〕布林肯:《比亞沃維扎帝國森林的記事錄》,1828年。瓊萊:《森林地區自然狀態下產品變化的調查》,1825年。斯迪塞爾:《德國森林和狩獵的歷史》,1754年。弗立希:《狩獵森林法規》,1675年。米倫坎普夫:《不同國家森林狀態概觀》,1791年。普法伊爾:《德法森林法規》,1834年。斯密德林:《符騰堡森林法規手冊》,1822年。1827年的森林法(特別是由福奧克斯和弗利克斯編輯的版本,2卷)。洪德斯哈根:《森林政策》,1831年。普法伊爾:《森林使用權消失的概況》,1828年。 三、 林業的各種制度 任何集約的林業制度都可以保證有巨大利益,但需要花費巨大費用,所以只適用於高級文化階段。林園式的植林法,即不劃分林地,將林地作為一個整體來經營,從老樹開始逐漸砍伐。劃地植林法,即按樹齡將林地分成幾塊,每次採伐從樹齡最老的劃區開始,採伐後植上新樹。林園法。 [13] 樹林可按樹木的循環年限分為下列幾類:高林 ,即所有樹木都達到充分的高度和硬度;低林 ,即不等到樹木充分成長就進行採伐,讓它從鋸口重新成長,並將枯樹換掉。中林 ,即總的說來在低林的基礎上植林,使其中一部分充分成長。 有關高林的法規,如果樹木的循環年限不失之過長,對木材生產是極為理想的。對於一般的所有者,循環的年限越短越有利。但這也有一定的限度。因此,私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就發生了矛盾。勞說這種矛盾是表面的矛盾。由於有這種矛盾,所以必須有國家的監督。 由於高級經濟文化階段的森林更被限制在劣等土地上,所以從各方面看來,在低級文化階段採取與耕地上所實施的方法相一致的經營方法是最適當的,即採取大農地、官有地及共有地、直接管理等經營方法是最適當的。 第二十九節 礦業 一、 礦業的經濟特徵 礦業同狩獵、漁業一樣都屬於占有產業,但礦業在下述這一點上與其他二者有本質區別。在礦業中資本的費用是低廉的,勞動的功效是奇巧的,因而通常由於自然的作用就可以避免高昂的費用。礦業同農業一樣產生地租。礦山的自然的質量差別。礦業與工業、尤其是與高度發達的工業有某種共通的性質。資本特別是大資本在礦業中有顯著作用。對礦產品的加工精製較之 農產品一般需要更多 的人工勞動。由於它具有這種類似工廠的性質,所以許多礦業必須由國家、富裕商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等來經營。如從勞動者的立場來看,礦業接近於工場手工業。為避免濫事開採的危害,需要有國家的嚴格監督。 〔參考文獻〕賴特邁爾:《古代礦業史》,1785年。施奈德:《古代金屬歷史選錄》,1788年。格梅林:《德國礦業史論》,1783年。維優福斯:《礦藏的財富》,1810年。洪堡:各種旅行記及《新西班牙政治論》,1809年。豪斯曼:《斯堪的納維亞旅行記》,第5卷,1811年。同著者:《漢諾威群山的現狀及重要性》,1832年。魏森巴赫:《薩克森的礦業》,1933年。哈塞;《從國民經濟的歷史觀點看德國鐵礦生產》,1936年。 二、 礦業組織 早在德意志帝同的初期礦山特權 就在習慣上形成了。這種特權授給了各地諸侯。金印敕書。 [14] 結果這種礦山特權成為諸侯大權的構成要素之一。 礦業的自由宣言 主要是16世紀以後的事情。礦業的自由採掘制度——試掘准許證書。礦山的第一發現者(這種權利如不在一定期間申請即行喪失)。採掘的申請能確定礦脈所在地的露出程度。特別租借。根據礦業權的租借區。作為確定權利根據的借區簿及其清冊。按礦區、表層及深度作出決定。礦業經營——個人經營的礦山、集體經營的礦山。檢查人、礦山監督者、礦坑長。礦業的經營狀況有:收支不相抵的礦山、收支可以相抵的礦山、資本呆滯的礦山、有收益的礦山。地主及世襲礦坑所有者的報酬。 國家的影響,主要根據礦業法規進行警察的和經濟上的監督。在德意志,國家通常參與經營。礦山所固有的特權及其所固有的租稅負擔。國家的優先購買權。礦山的什一稅。四季稅。 〔參考文獻〕弗賴斯勒本:《國家與礦業》,1839年。瓦格納:《礦業法》,1791年。康克倫、哈克以及卡斯滕的礦業法。邁爾:《中世紀哈爾茲礦業史》,1817年。施密特:《奧地利礦山法按年分類匯編》,22卷。 * * * [1] 據羅雪爾在其《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9節,注6,系指新英格蘭將軍傑克遜命令軍隊喬裝成印第安人進行奇襲。——日譯者 [2] 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75節,注3:阿格西茲主張販賣繁殖期的魚類,他是當時的地質學家、生物學家。——日譯者 [3] 賠償金指受到損害時有要求賠償的權利;連帶保證,指氏族成員具有共同的權利和義務。——日譯者 [4] 七年戰爭系腓特烈大帝與奧、法、俄、瑞典等國對普魯士同盟國之戰。——日譯者 [5] 指六代世襲的自由保有土地的權利。——日譯者 [6] 所謂村落地制度是耕地在雜居的情況下集中,在這種場合一般實行混合耕種和強制耕種。而在住宅地制度下,住宅地集中在中央,農耕地是適當調整過的。——日譯者 [7] 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84節,共有地是皇室土地的相對語,仍是一種共有的公地。——日譯者 [8] 據 Pa1grave 《經濟學辭典》的解釋,東印度的農場主是對英國政府繳納租稅的農場主。英國的殖民政策最初是發展大農場主而忽視農夫的利益,破壞了原始村落共產社會組織。——日譯者 [9] 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1卷,第75節及注 13,這種農奴多少受到一點法律保護。——日譯者 [10] 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17節,所謂什一磅稅(Zehntpfunde或 Zehntschillinge)是在觀念上規定價值單位,但納稅的東西則不規定,聽任自由;所謂承包什一稅(Sackzehnten或 Pactum)是由有納稅義務的公共團體承包此稅。——日譯者 [11] 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85節注 8,這種組合是 1556年以後實行的,它根據季節變遷將牧羊地轉移到山地或平地,在轉移途中有權使用任何牧地。——日譯者 [12] 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2卷,第193節,指16、7世紀在德意志各地實施的指定權,即只限於林政官所指定的森林才能採伐。——日譯者 [13] 林園法包括為各種樹木選擇合適的地質,擴大每株樹的間隔距離等各種特殊措施。——日譯者 [14] 據羅雪爾:《國民經濟學體系》,第3卷,第180章注 5,「金印敕書」意指卡爾四世在 1356年將恩賜地中的礦山採掘權由皇帝之手轉移到各個選舉侯手中。——日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