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章句 · 禮記章句卷五
王制
盧氏植曰:「漢孝文皇帝令博士諸生作此《王制》之書。」今按篇內「獄成告於正」,「正」者,漢官也;又雲「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今」者,漢制也,則盧氏之言信矣。當漢之初,秦禁初弛,《六籍》未出,《尚書》《周禮》《孟子》之書,學者或僅有聞者而不能盡舉其全。文帝憫古王者經世之典湮沒無考,故令博士諸生以所憶習輯而成篇,其於虞、夏、商、周宰制天下之大法,亦略具矣。其間參差不齊、異同互出,蓋不純乎一代之制,又不專乎一家之言,則時有出入,亦其所不免也。自今觀之,有若駁而未純,而當文獻不足之時,節取以記四代之良法,傳先聖之精意,功亦偉焉。至其孰為周制,孰為夏、殷之禮,固有難於縷析者,讀者達其意而闕之,不亦可乎!程子曰:「其事固有不可一一追復。」蓋至論也。凡三十五章。
王者之制爵祿。
「王者」,通三王而言。「制」,裁定而立為式也。「祿」之為言錄也,錄其功而賦之田與粟也。酒器容一升曰「爵」。先王祀於大廟,因行酬爵而授之命,故謂之「爵」。先言「祿」後言「爵」者,在其位則食其祿,年必五十而後賜爵也。
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此言王者之制爵也。先言爵而後言祿,此以祿視爵者言之也。諸侯之上大夫即卿也。無中大夫者,諸侯之上大夫視天子之中大夫也。不言天子之卿、大夫、士者,於後見之。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
此下四節皆言王者之制祿也。「田」,兼公田、私田而言。公田上所入,私田以養公田,故皆系之君之祿田為。「方」,開方也;其積實之數見後章。「不能」,不足也。「合」,會也;謂與朝貢之事也。「附於諸侯」者,以其貢賦稗益附近之大國而佐之受事也。「庸」,功也;謂效職貢之功也。
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
此言「田」者,皆專以公田言之,食其祿而不有其土也。若「視公、侯」者,公、侯提封萬井,公田百萬畝,則其祿亦百萬畝也。余放此。「元士」,上士。「附庸」,大小無恆,此之田「視附庸」者,以降殺差之,其方三十里與;中大夫、下大夫、中士、下士,祿必有差,而此不言者,略文。此節言天子卿、大夫、士之祿制,而制爵之等亦見矣。
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 分,扶運反。食,祥吏反。差,叉宜反。
「制」,謂授田之制。「農田」,一夫之田。「百畝」,除一易再易而計其歲所實入也。「分」,所收粟之等也。一人之食,以中歲為率,月食三鬴,歲三十六鬴,鬴六斗四升,凡二百三十斗四升。古之量器,所容者約,大約抵今官斛八十斗有奇。「食九人」者,三百二十四鬴;余放此算之。「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工、賈、奄、系之屬,其署有尊卑,局有閒冗,因以制其差也。凡此皆公田所入,公家斂之,以歲月頒之,而不分以田也。
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
諸侯之下士亦受祿而不分田,故孟子曰「惟士無田」,謂下士也。此惟諸侯之下士則然,若天子之下士,其祿厚,皆有祿田矣。其諸侯之庶人在官者,則同於天子,中士以上則分田以為祿,「倍下士」則授公田二百畝,為養公田者十六家也。余放此。「卿」,即上大夫。「四大夫」者,四下大夫也。大夫以下祿不以國小而減者,所入少,不可再減也。
右第一章。
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 當,丁浪反。
此承上章制爵而言諸侯之卿、大夫衣服喪祭之制,及見於天子使於鄰國而待之之禮。「當」,猶如也,言其序立之處,勞燕賜贈之節相如也。前章言「諸侯之上大夫卿者,」謂諸侯之卿即上大夫;又言「下大夫」者,言諸侯之大夫皆下大夫,自受命於王而言也。此章復於卿分上中下之等,而大夫又有上下之異,就其國之分職而言也。凡此類皆雜引成文,不相為通,讀者不必泥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數各居其上之三分。
「有」,謂備介數也。「數」,禮數。「上」,上士。「三分」,三分之一也;謂相去二等。惟上士為受命,則待之有恆禮。中士、下士不命,或使備未介,則各減於其上士之數,凡三分而得一也。中士、下士均為不命之微者,雖制祿分職有中、下之異而待之同,惟上士為殊耳。
右第二章。
凡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
中國三面接海,而雲「四海」者,據居延為西海,斥大之辭也。「九州」,揚、荊、豫、青、兗、雍、幽、冀、並也。八州以為侯國,王畿當其一。「方」者,以方田之實言之,四方各千里,為方百里者百,為方一里者百萬也。每一州不必皆齊截如數,但得提封百萬井,即名為方千里矣。
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 有,於救反。間,戶難反。下並同。
此言畿外八州侯封之制也。百里之國提封萬井,三十國去田三十萬井。七十里之國提封四千九百井,六十國去田二十九萬四千井,五十里之國提封二千五百井,百二十國去田三十萬井。合計二百一十國,去田八十九萬四千井。餘一十萬六千井,所謂「其餘」也。名山大澤不入田數,下與民共之,上以時人其財用於天子之玉府。「間田」,空間之以待慶賜也。州二百一十國,八州合得千六百八十國。
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朌,其餘以祿士,以為間田。 朌,布還反。
「方百里之國」,三公視侯者也。「七十里」,卿視伯者也。「五十里」,大夫視子、男者也。方百里之國九,去田九萬井。方七十里之國二十一,去田一十萬二千九百井。五十里之國六十三,去田十五萬七千五百井。共去田三十五萬四百井。余田六十四萬九千六百井。下雲「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而此公之國九,卿之國二十一,大夫之國六十三者,皆為有致仕者及其子之世祿也。以此推世祿之法,漸即於減,不然,則又不但於此而已。變「封」言「朌」者,內諸侯食侯國之祿而不嗣其社稷也。「祿士」之法視附庸,自五十里以下多少不等,大約八十一而三倍之,恆有二百四十三士之祿田也。「間田」,所以待王子弟之封者。縣內提封百萬井,去其中之百里萬井以共官,餘九十九萬井皆朌祿之地,恆留有餘以節宣之。又其餘,則所謂「以為御」者是已。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 與,羊洳反。
「千七百七十三國」,據周初千八百國而言之。然所謂千八百國者,封域大小固難書一,記者據擬為一定之制,恐當時固不能然。朱子所謂「建國必因山川形勢,無截然可方之理」是已。
天子百里之內以共官,千里之內以為御。 共,九容反。
「官」,諸侯百官之儲 文書。「御」,天子冠昏喪祭、燕好服食之屬也。百里之內不以朌,租稅所入以待諸侯治官府。千里之內,內諸侯之職貢及間田之人,以供宗廟及上所用也。
右第三章。此章承第一章制祿而言王者分土建國之制。
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 長,丁丈反。帥,所類反。
「方伯」,即「八伯」也。東西南北四隅,各以方立州,故曰「方伯」。「卒」,猶卒伍之卒,謂相聚而為伍也。「各以其屬」者,率其「卒」「連」「屬」之侯邦也。「老」,上公。「分天下為左右」,據周公、召公分陝而言,其後沿革不定。記者亦主料大略言之爾。
千里之內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
「甸」者,畿內地,為王出田稅、供車乘者也。「采」,三千里之內諸侯之國。采,事也;謂服王事也。「流」,在采外,四裔之地,流蔡之域也。此與《尚書》及《周禮》《職方》事不合。記者傳聞之異,約略記之爾。
右第四章。此章推廣制爵之義,而記王者建伯以統諸侯之制。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三公」,太師、太保、太傅,與王坐而論道者也。「九卿」,少師、少保、少傅,與六官之長也。「元士」,上士。方氏據《周禮》太宰之屬推之,中士倍元士,下士倍中士,則中士當百六十二,下士當三百二十四,其說近是。然自公卿以下,因事立職,因材命官,固無執一之禮。記者亦言其大略爾。又按《周禮》司徒之屬:「鄉老,二鄉則公一人。鄉大夫,每鄉卿一人。」是別有三公六卿,然皆以致仕之公卿為之,專司德教,不與政事,不在此建官之數也。
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三卿」者,兼六官之職。「命於天子」者,三命賜位,位必制於天子也。「命於其君」者,再命、一命,未得賜位,諸侯自授之以職而賜之以服。不言中士、下士者,中、下士不命,不得為爵也。
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 監,上格暫反,下古銜反。
「監」,督察之也。其制若今撫按官,巡察司道,去留更代,不恆任也。「監於方伯之國」者,居方伯國中,督察一州諸侯。「國三人」,方伯國八,凡二十四人也。上言天子之大夫二十七人,此為監者已二十四人,前後不合。凡此類皆雜而不純者也。
右第五章。此章承制爵而備記王國、侯邦班爵之制。
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
「祿」者,生則食其地而不就其邑以建國君民,沒則祿其子以元士之祿也。「嗣」,繼世也。「內諸侯」選賢與能以共天職,「外諸侯」則以先世之元德顯功及王之懿親,推尊親之義,世君其國以定民志,所謂仁義並行而不悖也。
右第六章。此章承制祿而言內外建侯之異。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也,不過九命。 卷,與「袞」同,古本反。
「一命」,謂加一命也。三公八命,加一命則九命而服袞矣;袞之服九章,冕十有二旒,與天子之上服同;所不及天子者,無大裘冕而已。「若有加則賜」者,即指上而言其非常也。命極於九,三公與王者之後皆止於此。
次國之君不過七命。小國之君不過五命,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
「次國」,侯、伯。「小國」,子、男。「大國」,謂公國也。不言次國之卿者,略文。次國之卿再命,視大國之下卿也。下大夫對卿而言,卿即上大夫也。凡命之多寡,宮室、衣服、車器、禮儀各如其數。言「不過」者,命皆以次而受,雖為諸侯,終喪入見,以士服見,不畢命之;待其歲時來朝,功德可錄,而後加之命,要其終竟不逾九、七、五之數也。蓋有公而不九命,侯、伯而不七命,子、男而不五命,卿而不三命者矣。所為馭爵以勸天下之賢也。「再命」,不言「不過」,命之為卿,則已再命也。
右第七章。此章承制爵而言授命之制。此上七章皆記王者班爵授祿之制,蓋此為宰制天下之大端,而下章以下所記選賢能,馭刑賞,行典禮之制,皆本此以緣飾之。三代之大法所異於後世者莫如封建,封建既定而文質經緯壹皆與之相准而立。故記者首述之於篇端,而余皆次焉,則古今之同異可考而得失之原可悉推矣。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官」,制其祿爵也。「民」,人也。「論」者,考其德行道藝也。詳見第二十三章。「辨」,分別其賢否也。「使」者,授之官職。「任事」,謂克任其事。「位」,即爵也。祿因爵制,故「位定然後祿」。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朝,直遙反。
「士」,謂在廷之士。「市」者,眾所聚也。善者君子所同好,惡者小人所同惡,必於其所聚,示無私也。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途弗與言也;屏之四方,惟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畜,敕六反。屏,必郢反。政,諸盈反。
「畜」者,畜為臣僕,「養」者,養為廝役。「政」與「征」同,授之役也。「弗故」,猶言無故。人之生也,必有效於君長而受征役,以盡分義。今既不數之於凡民之列,則雖生而亦無謂矣。此承上文刑人於市而言,既與眾共棄,則一棄而不復收。蓋刑人雖不必致之死,而實不比數之生人之列,是以王者必公慎行法而不敢以私斷也。舊說此為夏、殷之制,周則有門、關、內、囿、積之守,未知是否。然引而進之,則有宦寺竊逆之禍;推而遠之,不問其所之,則又有累於好生之仁,而群亡賴之無歸,抑將聚匿山谷以為寇竊。兩者之患,正相為均。此肉刑之弊,聖人固有待於後王之改革,漢文帝除肉刑而易之以笞杖,韙矣。或欲復之,不亦愚乎!
右第八章。此章承上制祿爵而言王者所以善其刑賞之用,惟公與慎而已矣。上七章之制,體也;此章所言,用也。體立而後用行,亦惟用之行而體非虛立也。自第九章以下,備記王者馭諸侯、齊萬民之大用,皆封建之所以可行而久安長治之本也。
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比,必二反。朝,直遙反。
「比年」,每年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其貢享子之重輕與王者勞賜之禮亦差焉。「朝」,述職也。
天子五年一巡守。 守,舒救反,下同。
「巡」,周行省視也。「守」者,諸侯之所守。
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覲諸侯。問百年者,就見之。命大師陳詩以覲民風,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志淫好辟,命典禮考時月,定日;同、律、禮、樂、制、度、衣服,正之。 大,他蓋反。賈,居訝反。好,呼報反。惡,烏路反。辟,匹亦反。
「歲」,當巡守之歲也。「二月」,夏正建卯之月。岱宗,泰山,在今山東泰安州;謂之「宗」者,五嶽之長者。「柴」,燔柴祭天以告至。「望祀山川」者,望其方之名山大川遙祭之也。「覲」,見也。「諸侯」,其方之諸侯。「百年」,百歲者。「就見」,就其居而見之也。「陳」,采而觀之也。「市」,司市。「納賈」,以物價之貴賤告也。民所好者則貴,所惡者則賤,質樸則貴用物,邪侈則貴靡物,故於賈而知民之好惡也。詩言志,賈從好,志淫好辟於詩與賈見之,王者省知,當有以易之也。「典禮」,諸侯之宗伯。「時」者,十二中之序。「月」者,朔望之准。考時之中、月之朔,日可得而定矣。「同」,陰律。「律」,陽律。「制」者,宮室、車器華朴之式。「度」,其大小、長短、高卑之則也,「衣服」,上下吉凶之別。「正」者,革七者之差忒而一如先王之法也。此一節記巡守而修典禮、飭政教之事。
山川神祇有不舉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討。有功德於民者加地進律。
「神」,天神。「祇」,地祇。諸侯所祀之天神,則風雨、寒暑、星辰之屬也。「不舉」,廢其祀也。不能敬神則不能君國,故削。「不順」,謂不能孝順以修祀事,本德既虧,故絀爵。「變禮易樂」,自賢智以干王度,故廢其君而流之。「改革制度衣服」,則是僭行王事以疑民叛天子,故罪尤重而討戮之。「功」,謂為民捍災;「德」,施仁惠也。「律」,法也,謂命數、車服、儀章之差等也。此一節記巡守而勅刑賞、正諸侯之事。
五月南巡守,至於南嶽,如東巡守之禮。八月西巡守,至於西嶽,如南巡守之禮。十有一月北巡守,至於北嶽,如西巡守之禮。歸假於祖禰,用特。 假,古伯反。
「五月」「八月」「十有一月」,皆以夏正言。南嶽,衡山,在今湖廣衡山縣。西嶽,華山,在今陝西華州。或曰周以鞏昌之吳岳為西嶽,未知是否。北嶽,恆山,在北直隸曲陽縣。「如其禮」者,自柴望至賞罰諸侯,事皆同也。「祖」,太祖以及群廟。「假」,告至也。「特」,特牛。不具羊豕者,非正祭也。每廟一牛,七廟凡七牛矣。
右第九章。此章記述職巡守之制,大率以《尚書》為本,而與《周禮》不同。然一歲四巡,三時而遍天下,古者吉行五十里,乃四岳相去或三千里而遙,行程不給,況可得而行典禮、修政教乎?凡此類,通其義不必泥其文可也。
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禰。
「將出」者,有吉行之事也。「類」「宜」「造」,皆祭名。「類」者,以事類告也。「宜」者,奠安之之意。「造」,行也;謂告行也。諸侯不得祭上帝。「社」,即地祀也。出必祭告於所尊親者,示不敢專,且或逾時乃返,祭為之廢,必先告以避不祀之愆。
天子無事與諸侯相見曰期;考禮、正刑、一德,以尊於天子。 朝,直遙反。
「無事」者,非述職之常期。「相見」者,來朝而天子見之也。「一」,齊也。「德」,教也。「尊」,遵也。禮、刑、德、教,雖有常典,而或時需變通,諸侯不敢自擅損益,則朝焉而請正於天子,受命而遵行之。蓋諸侯稟法一王而天子謀周四海,上下合同而治道隆矣。
右第十章。此上二章記巡守述職之制。
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將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鞀將之。
此謂始封而賜也。「諸侯」,侯也。「將」者,使者執以致命而國君親拜受之也。其餘器有司奉而陳列之。「柷」,狀如漆桶,中有椎,樂將作,先戛之,以節一曲之始,其用大。「鞀」,小鼓,長柄有耳,搖之,耳還自擊,以節一唱之終,其用小。故因以為將命尊卑之差。記此者,以明諸侯之樂必賜自天子也。
諸侯賜弓矢然後征,賜 鉞然後殺,賜圭瓚然後為鬯,未賜圭瓚則資鬯於天子。
「弓矢」,彤弓、鬯矢。「 」,鐵砧。「鉞」,大斧。古者戮人,承以砧而以斧斬之。「殺」,謂得殺其大夫以下。「圭瓚」,大圭有瓚,其柄為圭,上出瓚盤,大容五升,口徑八寸,以盛郁鬯而祼者也。「為」,造也,謂釀秬黍酒以郁和之也。未賜圭瓚,則用璋瓚。「資」,求而給也。祭則天子給之以鬯,自不敢造也。弓矢、 鉞有功則賜,圭瓚有德則賜,非恆賜也。及所賜之君而止,子孫不敢襲用。
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
此亦謂始封而賜,其後承之也。諸侯之世子以下八歲而入小學,故學在公宮東南以息幼也。十五而入大學,則學在郊,以游其志也。未賜之教者,欲學則就天子之學。「郊」,因國之小大為近遠。百里之國,二十里為郊;七十里之國,九里內為郊;五十里之國,三里內為郊。
右第十一章。此章記天子賜諸侯之制,所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也。
天子曰辟雍,諸侯曰 宮。 辟,必益反。
辟雍、 宮,周天子及魯侯班政教之宮,引水環之,即所謂「澤宮」者是也。饗射設樂及戎祀蒞誓則於是。「辟」,璧也。「 」,本作「泮」。雍、泮皆水名。辟雍,雍引水環宮,圓如璧也。 官者,泮水環宮也。惟周與魯之澤宮為有是名。夏、殷及周之列國各有澤官,而名不同,今無考爾。記者概以天子、諸侯言之,漢人傳聞之誤也。澤宮為蒞誓之所,師出、凱旋,始終於是。記此者以為下文受成獻馘張本。舊本與上章連合者誤。
天子將出征,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禡於所征之地,受命於祖,受成於學。出征,執有罪;反,釋奠 句 ,於學以訊馘告。
「類」「宜」「造」,皆與吉行同,特所告者異爾。「禡」,祭始為軍法者。「所征之地」,向其所往征之方而祭也。「受命於祖」,載祧主以行而每事必告也。「受成」,即蒞誓之謂。「成」,克也,戒以必克也。「釋奠」,以牲幣祭告於社及祖禰。「學」,即辟雍。其言「學」者,漢人因《明堂位》之文而誤也。生獲曰「訊」,謂囚執而訊鞫之。殺而馘其耳以為功曰「馘」。「告」,獻也。諸侯出師之禮蓋略與此同,特不類於上帝耳。
右第十二章。
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一為干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 干,古寒反。
「事」,謂喪疾兵凶。「三田」者,因三事而田,或曰夏不田,亦通。「干豆」,為 醢以供祭祀之豆實,用上殺,中心死速者也。「賓客」之豆用中殺,射中髀骼死差遲者也。「君庖」之豆用下殺,中腸污泡死最遲者也。
無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
戎祀國之大事,「不田」則廢其事,為「不敬」矣。「禮」者,常時常所;非其時地,蹂稼穡,盡胎 為虐而已。「天物」者,凡物之生皆天也。
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
「不合圍」者,虛其一面。「不掩群」者,不襲取其聚而合撲之也。天子之田徒眾盛,可以合圍;諸侯之徒眾可以掩群;故戒之。大夫以下,不必戒也。
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綏,當作「 」,而追反。
「殺」謂殺已竟也。「下」,仆也。「 」,旗也。天子方發則抗大 ,諸侯發則抗小 ,而車徒合圍;殺竟則仆其 而車徒解,惟驅逆之車待大夫耳。此言「諸侯」者,謂縣內諸侯及來朝之君佐天子田者也。天子殺已,諸侯乃發;諸侯殺已,大夫乃發;大夫殺已,則庶人皆獵。於時佐車止,聽庶人之逐獲,無為驅之者矣。「庶人」,大司徒所致之眾庶,所謂「惟田竭作」者也。
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不以火田。
「獺」,捕魚獸,似狸。「祭」,噬殺陳列之如祭也。按《月令》及《孝經緯》,獺祭魚凡二,一在孟春,一在孟冬,此以孟冬言也。「虞人」,澤虞。「澤梁」者,就澤為梁栫,以邀魚而取之。「豺」,似狗,高而癯。「豺祭獸」,當夏正九月末。「田獵」,聽庶人之田獵也。「鳩」,爽鳩;自其殺則謂之鷹,自其不殺則謂之鳩,其實一也。「鳩化鷹」,當夏正八月。「罻」,取鳥網,「羅」,有柄罟也。「零落」,零星凋墜也。「入山林」,為伐木也。「昆蟲」,裸蟲,蚯蚓之屬。「火田」,縱火焚萊以治田也。上天生殺之機,物無心而效其化,故王者於此候之,以肖天心而順物理,因以禁民而為之制也。
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 夭,鳥老反。覆,如字,芳服反。
獸子曰「麛」。「不麛不卵」者,不取之也。古者秋而食卵,雖畜禽必待秋不堪乳而始食之,況野禽乎?「殺胎」,謂殺有胎之獸。「殀」斷殺之。「夭」,鳥雛也,「覆」,傾敗之也。凡此皆以禁庶民之暴殄者,然非徒禁之而已矣。王者仁孚四海,百姓皆興於慈愛,則不待禁而自不忍,特為申明之而已。魯恭之化且及童子,而況王者之德乎。若其不然,雖力為之禁,只以擾民而不從。知此,則知王制之行皆必本以三王之德,非襲取文具者之所可學也。
右第十三章。此上二章記天子、諸侯師田之制。前三章,賓禮也。此二章,軍禮也。
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
「冢宰」,太宰。「制國用」者,謂立國之始制為經費,《周禮》所謂「以九式均節財用」是已。「歲杪」,周正十二月,為夏正孟冬,五穀畢斂矣。「入」,納賦租於公也。「用地小大」者,五等侯國,地有三等,皆天子冢宰頒之以式,使世用之也。「視年之豐耗」者,酌豐與耗而折中之也。「三十年之通」者,三十年則有十年之積,歲閏則用浮,以一年加之,實為九年之積。因其積補其耗,財有恆而用可定,斯為「量入以為出」也。
祭用數之仂。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喪用三年之仂。
「祭」,謂宗廟之祭。「仂」,十之一也。「數」者,國用之數,用之式九通賓客、羞服而下用其八用其九,而祭用其一也。「紼」,殯車之 ,天子、諸侯之所設也。「越紼行事」,謂既殯則祭行,攝主代喪也。「喪」之「不祭」,以死者於先祖為一體,存沒同哀而廢吉。天地社稷尊而不親,不廢吉也。宗廟之祭不行,則每歲而餘一仂,即以此為喪費。不祭在後而喪費在前,預用其三年之仂者,亦因有餘之積移用之,不祭則因以補之也。喪費即用不祭之財而不制為經費者,以事非常,不宜預也。
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
「暴」,忍也,粗也。「浩」,汰也。祭不以豐凶為奢儉,喪用其三年之資,亦可知已。國或大凶,他用當從撙節,而喪祭不可增損。人君以一國奉其親,不得視士庶之稱有無也。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
「急」,迫也。「非其國」,謂將亡也。此以國之積言。立國三十年,府庫倉廩當恆餘九年之用,凶歲移用而豐年隨補之,以有餘待不足也。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
此言民之積也。王者制民之用,禁其淫侈而又為補助之。故百畝之入,三年而恆余其一以待水旱。
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
「舉」者,天子朝食陳十二鼎九俎,饌之盛者也。「樂」,所以侑也。民樂而君乃得其樂矣。
右第十四章。此章記財用之制。
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
尊者尊親之情隆而得伸,其物必備,赴會者遠,故其朝舒。卑者情不得伸而物簡,赴會者近,故其期促。殯之能待七日、五日者,古之立國多在北方,地氣高寒且用冰也。士、庶人得與大夫同者,期已迫,不容再降;達人子之情也。大夫除死日月,士則連死日月而數之。庶人無恆期,有財則可以三月而葬,若殯,則必三日也。縣,古涓反。封,與「窆」同,彼驗反。為,於偽反。「不封」之「封」,如字。
三年之喪自天子達。
謂父母之喪也。「達」者,達於庶人。
庶人縣封,葬不為雨止,不封,不樹。
「縣窆」者,不為羨道,當穴上以繩懸而下之也。「不為雨止」者,士以上皆有避雨之次,《春秋》:「雨不克葬」,「日中乃克葬」,庶人無次,雖雨,葬也。「封」,兆域也。「樹」,天子松,諸侯柏,大夫栗,士槐,庶人無之。
喪不貳事,自天子達於庶人。
「貳」,間也;謂以他事間之也。天子、諸侯各聽於冢宰;大夫、士公事致於君,私事廢;庶人不從征役,冠昏不行。《喪大記》雲「大夫既葬,公政入於家」者,謂食采有家,國有政役,令其家宰應之也。
喪從死者,祭從生者。
死者為大夫,子雖士,得用大夫喪禮。大夫之父為士而死,猶用士禮。殯、葬、服、虞皆然,所以正死者之終也。祭則以伸人子之情,故從生者耳。
支子不祭。
義見《曲禮》。
右第十五章。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士一廟,庶人祭於寢。 大,他蓋反。
「七廟」,以劉歆、王肅之說為正,自禰而上,凡祭六世。其周文,武世室,殷之三宗,魯之魯公、武公,不在七五廟之數,非常制也。「三昭三穆」,以漸而遷,昭常為昭,穆常為穆,朱子所謂「昭者祔,穆者不遷,穆者祔,昭者不動」是已。天子「大祖」,始受命之君,於周則后稷也。諸侯之「大祖」,始封之君也。惟三恪之後則以始有天下者為「大祖」,始封之君亦從昭穆而遷也。「大夫」,兼天子諸侯卿大夫之稱。大夫之有「大祖」,周之季世,大夫世官,僭立其始為大夫者,如魯季友,仲遂之類,非古制也。《祭法》:「大夫三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於禮為正。「士」,舊說為諸侯之上士、中士,亦據《祭法》「適士二廟」而言。然下士無祿田不祭,則《祭法》所謂「官師」者,亦中士,非下士也。庶人薦而不祭。言「祭」者,記者之誤。「寢」,適寢也。
右第十六章。此章記宗廟之制,所謂「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也。
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褅,秋曰嘗,冬曰烝。
四者所謂時享也。「礿」,薄也;春物未成,祭品薄也。「褅」,第也;物次第成而以祭也。「嘗」,試新也。「烝,」眾也;物備而眾多也。按褅在周為殷祭,而《周禮》言「春祠」「夏杓」,《郊特牲》又言「春褅」,所傳不一,當以《周禮》為正。天子、諸侯時享之名雖同,而鼎俎灌獻,禮各有別,要以異於大夫以下之饋食,故並舉之。
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
「祭天」,郊也。「祭地」,社也。變「社」言「地」者,因天而顯言之耳。尊者統下,卑者不得逾上,天子兼祭社稷、五祀,諸侯兼祭五祀,舉其重者以殊之也。「五祀」:戶、灶、中霤、門、行。《祭法》「大夫祭三祀」,又有「七祀」「五祀」,與此篇及《月令》異,似當以此為正。「天地」,天下之祀也。「社稷」,一國之祀也。「五祀」,一家之祀也。為之主者斯祀之。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名山」,岳也。「大川」,瀆也。「五嶽」,前章四岳及登封縣之嵩山也。四瀆,江、淮、河、濟。「瀆」之為言獨也,謂不因余水而自達于海也。周定王以前,河水北流納漳以入海,故濟、淮為瀆。今則河北合濟而南合淮,四海之內,惟江、河二漬而已。「視」者,牢鼎灌獻猶饗公侯之禮。「視諸侯」者,視執信圭之侯也。「在」,謂發源及經過之地封內也。
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
「因國」者,因其國之故墟以為都也,若魯因炎帝之墟,齊因爽鳩氏之墟之類。「地」,謂畿封之內。
天子犆礿,袷褅,袷嘗,袷烝。 犆,與「特」同,徒得反。
「犆」者,就各廟而祭也。「祫」,升群廟之主合食於大祖之廟也。祫有二:有殷祭之祫,毀廟之主亦與焉;此則時享之祫,不及毀廟也。「礿」之禮薄故「犆」,夏秋冬物備則「祫」也。
諸侯礿則不褅,褅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
此謂諸侯之助祭於天子也。縣內之侯與諸侯之來覲而留王都者,不使更歷二祭。蓋王臣眾而廟中之執事有限,且入助祭則或自廢其祭,欲令恩禮勞逸之均也。
諸侯礿犆,褅一犆一祫嘗袷烝祫。
「一犆一祫」,謂間歲而一祫,殺於天子。其三時之祭則同天子。
天子社稷皆大牢,諸侯社稷皆少牢。 大,他蓋反。少,詩照反。
「皆」者,謂天子之王社大社,諸侯之侯社國社一也。四社皆合祀稷。
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
「祭」,大夫少牢,士特牲。「無田」,謂失位而奪祿田也。「薦」者,奠而一獻,無屍賓,不殺,不告利成,與庶人同也。自天子以下皆祭,薦兼舉,大夫、士無田則廢祭,薦不廢也。「卵」,雞卵。「豚」,彘類之小者。三時之薦皆以谷為主,春獨以菜者,新谷無登者,已薦之餘,雖設之而非薦之所尚也。
祭天地之牛角繭栗,宗廟之牛角握,賓客之牛角尺。
凡祭祀之牛皆用牷牛,今黃牛也。「繭栗」,角初出如小繭,或如栗也。「握」者,盈四指中一握也。「賓客」,牢餼之牛也。小者馴美,大者豐肥,其用異。
右第十七章。此章記祭祀之制,與他篇互有同異。周衰禮廢,學者各有所傳,不相會通,惟精義以察之,則得失可考,不在區區辨難之間也。
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
「故」,謂賓祭。「珍」,美食也;謂燔炙餌糍之類。「不食」者,不具備以供食。
庶羞不逾牷,燕衣不逾祭服,寢不逾廟。
「庶羞」,以供賓食者。「牲」,祭牲。若牲少牢則無牛羞,牲特牲則羊豕之羞不兼也。「燕衣」,燕居之服。「不逾祭服」,謂絲枲升數之等。「寢」,適寢。「不逾廟」者,高廣華美不過之也。盡敬竭力以奉其先,則不期於儉而自不敢侈,而惟儉於自奉,則可專力以盡其仁孝而志無所分。兩者交相成之道。故曰:「儉,德之共也。」
右第十八章。此章記食用之制以足上章之意,而惟儉則可以取民有制,又以引起下章之義。王者之制,所為一致而盡善也。
古者公田藉而不稅,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夫圭田無征,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古」者,周以前之制。「藉」,助也。「廛而不稅」者,賦其區肆而不稅其貨。「麓」,山足。「澤」,陂藪。「以時入」者,禁民暴取,令得長養。「不禁」,不擅之於公家也。「夫」,余夫。「圭田」,大夫士之祭田。「無征」,無力役之徵也。「不過三日」,歉歲減於三日矣。
田裡不粥,墓地不請。 粥,餘六反。請,七政反。
田各授於公,不得私粥。墓地皆公家所頒,墓大夫掌之,以合族序昭穆而葬,不外請乞。皆所以抑兼併,遏遷徙也。
司空執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澤,時四時,量地遠近,興事任力。 「度地」之「度」,大洛反。沮,將慮反。量,品張反。
「執」,猶以也。「度」,丈、尺、弓步也。「度地居民」,謂度其民居之地也。水草所聚曰「沮」。大水所瀦曰「澤」。「時」者,記其晷刻之長短、寒暑之節候也。「量地遠近」,度所興作之處與役民所居相去之程也。此承上文用民力而言。民既有恆居,死徙不出其鄉,而役以均矣。及乎將欲興建力役之事,而任民使盡其力,必丈記道里,定民居之遠近,山川沮澤、跋、險阻之有無,因其日晷之長短,暑雨就道之難易,以定趨事赴功之程期,為調發之早遲,則民無愆期之懼,而從容預事,抑因近就役而不迂迴徒勞。其體民周悉而重用之如此,則民不待督迫而自勸矣。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 「之食」之「食」,祥吏反。
「食」,謂在役而官給以 也。課程從輕,授 從厚,所謂「勞而不怨」也。
右第十九章。此章記賦役之制。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濕。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剛柔、輕重、遲速異齊,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 煖,況袁反,俗音乃管反者,誤。濕,本「涇」字之誤,今本皆相承用,姑從之。「異齊」之「齊」,才細反。和,胡臥反。
「居」,處置也。「材」者,情才之所堪用以遵道而從教者也。「寒暖」,天氣之殊。「燥濕」,地氣之異。兩山之間曰「谷」。「制」,形模也。「俗」,習所成也。性相近,習相遠,因以成乎俗之異也。「齊」,調和也。「異齊」者,謂所以調和其剛柔、輕重、遲速,必從其偏而正之,道不同也。「器」,釜、甑、簞、豆之類。「械」,農器、戎器。「衣服之制異宜」者,裘葛各從其便也。「教」,倫紀。「政」,禁令也。民因所生之異地,浸漸成俗,不可卒革,而俗宜之中,原有可因以復性之理,即此而政教固已行焉。則調其不齊而齊之,要使彝倫典禮無所窒而不行,而剛柔、輕重、遲速,無非可與遵道之材矣。
中國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東方曰夷,被發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蠻,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發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國、夷、蠻、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備器。 推,吐雷反。被,如字,皮義反。衣,於既反。
「性」,謂形氣之化質也。《書》曰:「習與性成。」「被發」,辮下垂覆背,若被帶也。「文身」,刺肌為文。「雕」,刻涅之。「題」,額也。「交趾」,謂生不躡屨,足趾侈張,立則兩趾相交也。「不火食」者,啖生果蓏。「不粒食」者,五穀不生,獵獸而食也。承上文民俗之異而廣言之,同為人類而其殊異有如此者。隨其所居,即自謂安;隨其所食,即自謂和;隨其所服,即自謂宜。畋漁耕采,各利其用;剡木鑄金,各備其器;固不可強而同之。而王者用夏變夷之微權,不急革之,而抑不終棄之,則亦有道也。
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欲不同。達其志,通其欲。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
「寄」,寓也;謂寓意而通也。「象」,因所指之形象而知其語也。「狄鞮」,知也。「譯」,釋也。四者,翻譯夷語之官,王者設之以通四夷之語者也。言語不通而可通者志,嗜欲不同而可通者欲,譯其言,達其志,而欲可知矣。先王於四夷之習,雖不能強同而達其志欲,則所以引其慕義而懲其不恪者,皆可漸次誘之以安土而向化矣。此德教之所以施及蠻貊也。
右第二十章。此章言人性習相成,材質不齊,而教不易施之理,以起下十章王者敷文教,易風俗之意。蓋王者之治天下,不外乎政教之二端。語其本末,則教本也,政末也;語其先後,則政立而後教可施焉。故自第十九章以上言政之事,而此章以下至第三十章言教之事,王政本末先後之敷施亦可見矣。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 量,呂張反。度,大洛反。
「居民」,謂制其宅地。「邑」,都邑。「民居」,田野之居也。「量」者,酌田賦之多寡、道里之遠近以立都邑。「度」者,相山川原隰之便與阡陌遠近之則以立村落也。地足以供邑,邑足以治地,民居足以服田,聚散多寡,三者相稱,則各得矣。蓋習俗之淳澆至於不可推移,皆始於所居之異。故王者必於是而謹之。
無曠土,無遊民,食節視時,民咸安其居,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然後興學。 樂,盧各反。
「事」,力征之事。「功」,農功。「上」,官長。「興」,立也。地與居相得,則無曠土矣;邑與地相得,則無遊民矣;而又制其食用之節,不奪其農之時,使得厚其生,則民安土無求,守先疇而生其忠愛,然後農愨士秀,風俗美而學校可興也。
右第二十一章。此承上章而記王者分地居民之制,以明政教相因之理,起下章教民選士之意。
司徒修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不足,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絀惡。 司,相吏反,篇內並同。
「節」,檢制也。「性」,以氣質習俗之所成者言之,與前章「皆有性也」之「性」同。「德」者,愛敬之實,得之於天而喻於心之謂。「興」,動其固有之良也。「淫」,意欲之妄動者也。「一道德」者,正大經以遏異端也。「俗」,習也。「上」,尊用之。「簡」,擇取而斥之也。「六禮」「七教」「八政」,皆道德之所顯,此立教之目也。「養老」「恤孤」,上所躬行,以化民於仁厚而為立教之本也。「上賢」「簡不肖」,則以賞罰輔教而行者也。大司徒修明之,而鄉師、樂正舉行之,三代之德教備矣。自此以下至第三十章,皆以申明此章之意,而此其綱也。
右第二十二章。此章目言教民之制,為下八章之綱領。
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耆老皆朝於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 帥,所律反,下同。朝,直遙反。與,羊洳反。
「鄉」,鄉大夫。「耆老」,鄉中致仕者。「朝」,會也。「庠」,鄉學。「元日」,吉日。「射」,鄉射。「功」,能也;謂內正外直,比禮比樂之能也。「鄉」,鄉飲酒也。司徒之教頒於鄉及郊,遂皆設學以教其子弟而施其黜陟,以鄉為其大者,故舉鄉以該郊,遂也。「帥教」者;拔其尤以為秀士,其次則更使之學;惟尤不肖者,則以名聞於司徒,然猶未遽斥徙,而當飲射之日,進俊士以與執事,司徒親蒞其事以崇重之,所以風示誘勸而冀其改也。
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不變,移之郊,如初禮。不變,移之遂,如初禮。
王畿之內近都城之地置六鄉,以都城居中而言,分三鄉為「左」,三鄉為「右」,皆有庠。其外為遠「郊」,自遠郊達於界為「遂」,皆有序。「移之」者,遠其淫朋,新其教習,以冀其變也。移之郊、遂,則漸遠之,示將斥徙,警令愧懼矣。「如初禮」,升俊士於飲射以風示之也。
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屏,必郢反,下同。
「屏」者,斥逐之於學外。「遠方」,邊徼之地。「不齒」,編為民,不得與士齒也。此上三節記簡不肖以絀惡之制。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 論,盧昆反。選,須絹反。造,在到反。下並同。
「論」,品列之也。「俊」,大也。「選」,擇也。「學」,大學。鄉之「征」者,力役之政。司徒之「征」,師田之賦也。「造」,成就之也。
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
此大學之以教其秀士者也。「樂正」,大司樂也。「術」,道也。「四術」,即《詩》《書》《禮》《樂》。「四教」,經各有師,肄各有地也。「順」,因也;因先王之道,無所增損附會也。禮樂須執其事而習演之,極寒盛暑,易生厭倦,故須春秋中和之候。誦《詩》讀《書》則不避寒暑。
王大子、王子、群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凡入學以齒。 大,他蓋反。適,丁歷反。
「王子」,王之庶子。「群後」,三公及縣內諸侯。凡諸胄子皆不由鄉論,夙入大學,而司徒所升之秀士因升學而得與同列,執經觀禮之際,不計貴賤而皆以齒序,所以崇之者至矣。群後以下庶子不與者,其亦待司徒之論升而與俊選同與?此上三節記上賢崇德之制。
將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於大樂正,大樂正以告於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不變,王三日不舉,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 胥,私呂反。棘,薄墨反。
「出學」者,教以九年為大成,士則升於司馬,王公之子則適者誓而庶者升也。「小胥」,掌學士之徵令觵撻。「大胥」,掌學士之版。「小樂正」,樂師也;掌國學之政。皆分教士而大司樂總其成者也。公卿入學,王視學,皆行飲射之禮,以尊者蒞之,彌使之知敬畏也。變則留學以俟後九年而升之,不變者則屏斥之。「棘」與「僰」同,西方夷名。「寄」,東夷也。鄉學之不帥教者,屏之境外而未投之四裔;國學之不帥教者,則流放之,而不與同中國,其立法為尤嚴者。蓋其人能免於鄉學之屏而徼司徒之升,則非其材不足與為善,而飾非行偽以詭售選舉,至於大學謹嚴之地然後奸窮而慝見,則其惡尤甚而懲之也不得不嚴矣。此節終記簡不肖以絀惡之制。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辯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其論」「論定」之「論」,盧困反。
「辯論官材」,辨其材與官之各稱也。古者論官之法,掌於司馬而不領於冢宰;蓋以冢宰統五官之治,而司馬之職,進賢任功以作邦國,為其專守。後世冢宰之權輕而分選舉以屬之,所由與古異矣。三代之制,雖世胄之子,夙入大學而不由鄉舉,然入學以後,與鄉舉之士論賢雜進,所謂親親尊賢,仁義並行而不悖也。其後學校不興,一惟世祿之子是任,是使教之不素,辨之不審,官邪政移,為天下蠹。極重而反,激為游士立談取位之習,而邪說詖行,家異戶殊,乃知學校之法,一道德以同俗,其義深矣。此一節終記上賢以崇德之制。
大夫廢其事,終身不仕,死以士禮葬之。
「不仕」,錮令不仕也。論之已審,當官而尤嚴之,所以勸善而沮惡者至矣。此節備記簡不肖之制。
右第二十三章。自此以下八章皆以申明上章之旨,而此章備記上賢簡不肖之制,以是為立教之大用,而王者所藉以轉移天下者,必此為先焉。或曰:賢者之好修,非以邀榮而避罪也,待賞罰以勸沮,將無菲薄天下之士而導之於功名之途與?有志之士脫屣而去之矣。曰:非也。賢者之不以寵辱為心,謂不枉其道也。若夫貴賤之殊,天之所秩也。故職曰天職,祿曰天祿,而《易》稱之曰:「聖人之大寶曰位。」當有道之世而貧且賤焉,亦君子之恥矣。後世道之不明,嚴光、周黨、魏野、林逋之流,生值盛世而視爵祿如草芥,人君顧尊獎之以示天下,不已悖與!故科舉之法雖不合於古,而生當其時,遵一王之制以就君臣之義,亦道之宜也。或欲薄之而不就,其亦過矣。
有發,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
「發」,謂徵發師徒以即戎。「士」,勇士;若車右之類。「教以車甲」者,習其射御擊刺之方。
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臝股肱,決射御。
「執」,習也。「技」,謂射御。「論力」,以力之強弱為高下也。「適四方」者,謂致遠涉險,御之事也。「臝股肱」者,著決拾及行滕射之事也。「決」者,角其勝負。此大司徒所教之事,皆其不足貴者也。
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
因射御而推言之,見數者藝成而下以供役使者。
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
專精其術而終於其官,不使因緣進用以溷流品。
出鄉不與士齒。
「士」,謂選士以上,在鄉或為族黨姻亞,容與之齒,出鄉則士有恆貴而技賤矣。
仕於家者出鄉不與士齒。
以其亦非鄉庠國學所升教之士也。王者用人,隨才器使,苟有一曲之長,無所棄焉,而必別其流品,使清濁貴賤,出而朝廷,入而鄉黨,皆無所淆雜。蓋崇德所以上賢,而專於上賢,斯德之所以崇也。
右第二十四章。此章記王者抑技勇,杜私門以重庠學之士,蓋以申明上賢以崇德之意。
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 辟,婢亦反。
「正刑」者,審定五刑之律例。「明辟」者,辨明當坐之法也。公犯曰「獄」。兩造曰「訟」。「刺」者,深入之義,謂刺得其情而後加以法也。「三刺」者,一曰訊群臣,辨其理也;二曰訊群吏,審其法也;三曰訊萬民,廣證佐以察其情也。
有旨無簡,不聽。
「旨」,辭旨。「簡」,簡牘;謂律例所有著於簡牘者也。訟者之辭雖意可動人,而考之刑書無可當坐,則不聽也。
附從輕,赦從重。
「附」,比附也;謂定人罪名,一輕一重,兩俱可附,而既有輕之可附則不從其重也。「赦從重」者,謂當以赦而減等;乃其人之所犯輕重兩可比附,則附之於重而減之;若從其輕,則幾於免矣。
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郵罰麗於事。
「制」,斷也。「即」,安也。「天」者,情理之極則也。「郵」,與「尤」通,過也。「罰」,鍰贖也。「麗」,當也。立刑之施,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贖,不但以適於事之利害,而必推諸天理人心之同然,審論至極而後刑焉,則刑之而不怨矣。若因過失而罰,則以事之利害為準,苟其有害,雖情理可矜而不之貰。蓋罰以鍰贖,無生死折傷之慘,而法因事建,以立事為期。若過矜其情,則人愈偷而事愈窳矣。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 論,盧昆反。別,必列反。
「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者,謂刑名所加必順名義。名義所當迴避者,雖法當其罪,不得以直行;名義所必正者,雖或可矜全,勿容寬假也。「意論」者,以己意體驗犯者之意而知其致罪之由也。「輕重之序」,謂首從加減之等。「淺深之量」,謂均有犯而究其惡之所成,害之所貽,或大或小,以分別定罪,若同為稱兵作亂,而或輕狂妄動,立取覆敗,則不必以謀反之律坐之之類也。「悉其聰明」,以觀色察聲。「致其忠愛」,所謂求所以生之而不可得,然後殺之也。「盡」者,盡其情也。五刑之法,死傷所系,不容不慎。故先王之制,斷刑者必以是為行法之本也。
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 泛,孚劍反。
「泛」者,溢及非所與之辭。此與三刺之訊群臣群吏異者。刺訊之法,訊其官聯、事故相干與知聞之官吏,此則博及廷臣,若今下科道九卿官會議奏聞也。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比,必二反。
「比」,合也。「大」者,律法之大綱。「小」者,問刑之條目比例也。察其大則無游移之弊,察其小則審細微之別,兩者兼合乃定其罪案也。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
「成獄辭」者,謂如前法慎聽,情理得而定其爰書也。「史」,掌刑名之吏也。辭成於吏者,蓋秦制,秦人以吏為師,故重也。「正」者,秦獄官名;在周則士師,今則大理評事之屬也。「棘木」,在王之外朝,庫門之外,皋門之內,植九棘焉。「三公參聽」者,會正與司寇同聽之;若今制朝審是也。其有枉縱者則駁正之,無所駁正則獄成而將即刑矣。「又」,本「宥」字之誤。「三宥」者,一曰不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王更令群臣察犯者之莫有此三者否,無可宥而後刑殺之也。「制」,決也。
凡作刑罰,輕無赦。
「作」者,以意作之;謂五刑五罰之外,別制刑具及增減罰鍰也。雖所作者輕,猶必誅而無赦,其酷重殃民者愈可知已。蓋刑以懲惡,先王不得已制為定法,固有不必盡用者,苟惟一時之嗔怒,為機巧苛暴而莫之禁,則人操殺人之權而害有不可勝言者。後世笞杖之外,別有夾拶、竹篦、木棒,以為有司飾怒之具,更立罰谷、罰木之法,恣墨吏之囊橐,誣上行私,毒遍天下,其亦可哀也夫。
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侀」者,冶人之模也。設其侀模,而器之大小方圓,一因之以成而不變矣。獄辭一定,則生死傷全,於斯而決,是以審法,原情,准理,必交盡而後敢成,懼其不可改也。
右第二十五章。此章記刑法之制,亦簡不肖以絀惡之意。刑之與禮,相為出入,而不肖之尤,非刑罰無以懲之。惟一以仁恕公慎行之,則絀惡即以崇德,而交相為用矣。
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
「析言」者,橫執先聖之法言、據一字一句而倡為教宗也。「律」,法也。「破律」者,壞先王立教之常法,盪閒越檢以誘人易從也。析言則名爽於實,破律則恣作不忌,生於言而成於政,異端之所以為天下賊也。凡右順左逆,「左道」,逆道也。
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
「淫聲」者,輕損律呂,過為清哀之音也。「異服」,制度詭異以自標緻也。「奇技」,機巧非常之術。「奇器」,形模纖怪之器。「疑眾」,謂使人驚羨,反疑先王之制為不善也。
行偽而堅,言偽而辨,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
「偽」者,本以竊名覬利為心而假託於道也。「堅」而「辨」,則人不易測矣。「非」者,邪說詖行。「博」,以濟其辨。「澤」,美潤意以飾其堅也。「疑眾」者,令眾人疑之為君子。此鄉愿之實而行異端之教者也。
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
「假」,謂心為奸利而托術以行也。「疑眾」者,使眾無定志,見義不為,枉道避禍。
此四誅者,不以聽。
「以」,用也。「聽」,謂許其申訴。凡此四者,智力足以文奸,從而聽之則邪說得逞,小則倖免,大則反為所惑矣。異端邪說之興,揆其所自,皆緣名利之私,而及乎人之已後,則迷妄狂逞,不復自知其陋,而雄長乎儔伍之中,非聖惑民,生心害政,無所不至矣。朱季友、李贄之所以允即天刑,而莫之恤也。抑時日、卜筮,先王之所不廢,且其說淺鄙,宜若無大害者,而必置之上刑,將無過與?乃先王之為此者,習有世業,官有恆守,用之有時,決之以義,而後世術家之言,多設拘忌,不顧事理之緩急;尤其大者,莫如擇葬地、葬日之法,繁立死亡破敗之名、以怖庸愚,卒至露其親之骴賂,為蟲獸野燒之所殘灼;抑或已葬而遷,刲裂白骨, 為灰燼,則其罪惡之大,直不容於死,然後知先王製法以遏亂原,刑雖重而非過也。後世天子頒歷,不以農事功役之興輟為重,而登術士建、除、德、貴、刑、厭、宜、不宜之猥說,率天下以從覬幸規避之邪惡。教之衰也,有自來矣。
凡執禁以齊眾,不赦過。
「凡」,謂上四誅之禁也。四者之禁,本以齊民,不但為之首者殺無赦,雖愚民無知而誤習之,疑在過失之科,可從末減,而無從之者,則首者之邪不成,故不以過誤而矜宥之也。
右第二十六章。此章記一道德以同俗之制。邪說息,則正道自明,而風俗美矣。
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車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 粥,餘六反,下同。
「金璋」,以金飾璋為裸器也。圭、璧、金璋言「有」者,先世受賜有之,子孫貧賤而粥之也。「宗廟之器」,祭器。凡圭璋、車服、祭器,或貧者須粥,則入於玉府、泉府,官為售之也。「犧牲不粥」,謂皆須自豢養,不買之以充也。重器、利器,威福所憑,粥於市則褻之矣。
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 中,如字。量,呂張反。
「用器」,謂農工之器及盤盂筐筥之屬。「中」,當也;謂恰合也。「兵車」,兵及車也。上言「戎器不粥」,而此得粥兵者,戎器,甲胃,戎車,此則民間所用弓矢劍矛以佩以獵者也。「車」,大車。「數」,升縷之多寡也。凡八十縷為升,升之多寡,寡不過衰,多不過朝服也。「幅」,廣二尺二寸。「量」,亦度也。「奸色」,間色。「亂正色」,染令似正色也。凡此皆以一制度而利民之用也。
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
「成器」,謂裂錦文為帷簾,剝珠玉飾器玩也。不粥者,以納民於儉。「飲食」,人當自炊烹之,不粥者,訓勤也。
五穀不時,果實未孰,不粥於市。木不中伐,不粥於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 中,如字。
「五穀不時」,謂新谷郁養強熟者。「孰」與「熟」通。凡此皆欲使長養成用而懲其暴殄也。
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 識,申志反。
「關」,司關,亦或謂之關尹,處界上關門。「譏」,詰也。本國之人衣服既使有章,自遠來者或服非法之服,則令改服而人,恐其導民於奇衣也。「異言」者,聲音稱謂之不同,自遠來者,各如其方言,雖不能令改易,必辨其所自來而記之,則知其為何方之人,有犯則便攝按之也。
右第二十七章。此章記齊八政以防淫之制。略舉其大端,而其他可以類推也。
大史典禮,執簡記,奉諱惡;天子齊戒受諫。 大,他蓋反。惡,烏路反。齊,側皆反。
「典」,司也。「禮」者,立國之大經大法。「簡記」,以簡牘記人君之言動也。「諱」者,日月星辰之眚異,國所秘忌。「惡」者,水旱凶札之菑害,可駭惡者也。「奉」,謂有則進聞之君,令修德以彌災也。皆歲終匯聞之,而王齊戒以受之。蓋人主之職,守禮法,慎言動,謹天戒,猶冢宰三司百官之有歲成也。一以百官受質之禮受之,立敬自上,而下莫敢不敬也。
司會以歲之成質於天子,冢宰齊戒受質。 會,古外反。
「司會」,冢宰之屬,掌六典以貳冢宰。「成」者,所舉行之績,如今磨勘刷卷之法也。冢宰之所以治百官者,一歲之所行,司會皆勾稽其事效之舉廢,籍之告於王,聽殿最焉。冢宰不自質而司會質者,既所以尊冢宰,抑以旁稽而便於糾按也。「受質」者,王受其成而質正之,因以報下而行其殿最,冢宰受而承之也。一歲之功過,王命之予奪,皆於此焉。故齊戒而受,示省過奉法之意。
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從質於天子,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齊戒受質。
大樂正司教,故從大司徒。大司寇司刑,兵刑用合,故從大司馬。市司財用,故從大司空。「從」者,司徒、司馬、司空各以其成質於天子,而三官各因以其成附之而質也。三司既各有其質而又遙領三官,若今欽天監、行人司遙屬禮部之類。言「從」,則三司之自以其成質於天子可知。言三司「齊戒受質」,則三官之亦齊戒而受亦可以互見矣。
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百官齊戒受質。
百官之所司,分職不一,而其大綱則教也、刑也、用也而已。故其成質於樂正、司寇、市,三官各為稽勘,乃以升於三司而質於天子。百官之務繁,故以次質正而後天子聽之也。此章所記與《周禮》多不合,惟司會一官則與《周禮》無異。若此類,皆漢之博士酌三代之制而參互成之,為一王之法,不必辨其孰為夏,孰為殷、周也。
然後休老勞農,成歲事,制國用。 勞,力報反。
「休」,養也。「勞農」者,蠟而飲烝也。「成」,頒成式也。「歲事」,來歲之事。「國用」,來歲之用也。凡質成之典,於歲終舉行;今歲之政已登,來歲之事未致,故以其暇行養老勞農之事,與民休息,而預定來歲之政令,以待施行也。
右第二十八章。此章記歲終質成之制,蓋亦一道德、齊八政之意。而章末言休老勞農,則以起下章養老恤孤之旨。蓋百官之治,歲有恆考,而天子躬敬於上以使莫不敬,則治統一而道統亦一。一歲之成,又莫非八政之績,一質於王,則守法趨事,政不亂而俗不淫矣。
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後氏以饗禮,殷人以食禮,周人修而兼用之。 食,祥吏反。
養老之禮,記傳不一,要即以下文證之,則國老、庶老之養是已。「燕」者,一獻之禮,獻酬畢,坐而飲酒無算爵,其義主於愛。「饗」者,體薦而不食,爵盈而不飲,立而不坐,其義主於敬。「食」者,以食為主,酳而不酢,侑以幣,為義主於惠。兼而用之者,合三者而損益之,始以饗禮接之,次以食禮養之,終以燕禮樂之也。
五十養於鄉,六十養於國,七十養於學,達於諸侯。
「鄉」,鄉學。「國」,小學,在國中。「學」,大學也。五十則可養於鄉矣,六十則可養於小學矣,七十則可養於大學矣。鄉之養,鄉大夫主之;小學之養,大司徒主之;大學則天子之所親養也。必於學者,立教之本從孝悌始也。「達於諸侯」者,諸侯養老之禮上均於天子,孝為德本,無貴賤一也。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
養老之禮雖致敬愛而獻酬繁,至八十則年彌高而不當復煩其筋力,故天子使人具饗食之牢鼎羞幣,致於其家以養之。「拜君命」者,必再拜稽首而重煩老者之興伏,故一跪而首再至地,示有再拜而已,抑不稽首也。瞽難備禮,其拜君命亦然,皆所以優之也。九十則使其子弟拜受,不親拜矣。
五十異 ,六十宿肉,七十貳膳,八十常珍。九十飲食不離寢,膳飲從於游可也。
「 」,糧也。「異 」者,精疏異也。「宿」,預具也;每日皆預具之,不使絕肉也。「貳」,副也;食輒有副,以待少頃之復進也。「珍」,八珍,詳見《內則》。「常」者,恆具之也。「游」,偶有游觀也。膳飲從游,君子所恥,惟至九十斯可矣。自此以下六節皆言老者需養於其家之事。惟王者躬行於上,而修明其禮以敬國人,抑必家給人足,俾足以盡其仰事之實。孟子所謂「制其田裡,教之樹畜,導其妻子,使養其老」,正此之謂。不然,徒修庠序養老之文而凍餒積於下,亦何以為王政哉!
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惟絞 衾冒,死而後制。
謂送終之具也。「制」者,子孫為制之。歲、時、月,各有所制,先其重且難者,後其輕且易者,到於八十而備矣。「日修」者,頻展視之,繕治其未致者也。「絞」,用幅布,裂其末以收束斂衣,使堅實。「 」,罩被,在絞內,大斂用之。「衾」,斂衾,斂畢以覆屍者。「冒」,所以韜屍者,在絞外,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以殺韜屍而上,次以質韜之而下。四者所謂一日二日而可為,故不忍預製之也。送終之具,必於預製,蓋不特致慎以勿悔,而觸目驚心,深動其愛日之誠以盡其孝養者,自有不容苟焉者矣。
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飽,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雖得人不暖矣。 暖,況遠反。
言其需養之日甚也。
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問焉,則就其室,以珍從。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朝,直遙反。
「杖於鄉」者,飲射則杖也。「杖於國」,見士、大夫而杖。「杖於朝」者,對君而杖;《祭義》雲「七十杖於朝」,與此異者。彼謂致仕者,此則致仕不聽而尚立於朝者也。「珍」,美膳也。天子就問,則諸侯可知已。「不俟朝」者,時或朝君,不待朝禮畢而先退也。「告存」者,以君命往存問而致膳餼也。「秩」,常也;謂日致膳羞以為常也。
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七十不與賓客之事,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 政,諸盈反。與,羊洳反。齊,側皆反。
「力政」,力役之徵。「服戎」,任戎事。先停力政後免服戎者,力征勞久,戎事勞暫,而兵戎為國之大故也。「賓客之事」,謂為使介若擯。「齊喪弗及」者,老而傳,則不為喪祭之主,君有喪祭亦不執事也。
五十而爵,六十不親學,七十致政,惟衰麻為喪。
「爵」,始命為大夫。「親學」,謂入學肄習。「惟衰麻為喪」,飲酒食肉處於內也。
有虞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夏後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國之西郊。
「國老」,七十以上;「庶老」,六十以上;皆齒德並優者。「養」,上文所謂「燕」「饗」「食」也。「上庠」「東序」「右學」「東膠」,皆大學。「下庠」「西序」「左學」「虞庠」,皆小學。「右」,西也。「左」,東也。「郊」,近郊,在王城二十五里之內。四代大小學之異,或東或西.或國中或郊外,因時王之制,其實一也。
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養老。夏後氏收而祭,燕衣而養老。殷人冔而祭,縞衣而養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養老。
「皇」「收」「冔」「冕」,皆冠名。祭言冠以統衣,養老言衣以統冠,互文也。「深衣」「縞衣」,大略相同,皆白布為之,裳不殊色。「燕衣」,君與群臣燕之服,與「玄衣」皆緇衣素裳,其冠則皆玄冠也。四代文質之異,雖所尚不同,而祭則盡飾以崇其先,養老則雖天子而服士服,不以貴臨之,其義一也。
凡三王養老皆引年。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政,與「征」同,諸盈反,下同。
「引年」,謂稱引比戶而算其長老之年齒也。既行養老之禮,則因遍考國中老者年之遞增,以復除其征役,使得自養其老也。「其家」,謂其眾子若孫籍夫家之徵者。七十以下則書其年,以待及期而復除。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將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養,余亮反。齊,子斯反。衰,七雷反。期,居之反。
此承上引年復除而推言凡所復除之政,以明恤孤獨逮不足之制,與養老同者也。「一人」,謂若無子孫則其親屬收養之者。「諸侯」,以王畿言,在侯國則鄰邦也。「將徙」者,有故而遷,先告於鄉,遂,因除其三月之徵,憫其將去之勞也。「自諸侯來徙」而言「家」者,必其定志立家於此,而後復除之也。「期不從政」,以使得治其生計也。
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老而無妻者謂之矜,老而無夫者謂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皆有常餼。 矜,與「鰥」同,古頑反。少,詩照反。
「天民」,天下之民也。「餼」,以廩粟。
喑、聾、跛、蹙、斷者、侏儒 句 ,百工各以其器食之。 斷,都管反。食,祥吏反。
一足廢曰「跛」。兩足痹曰「蹙」。「斷」,折也;謂脊折而傴者。「侏儒」,短小不成形者。「器」,能也。「食」,稍食。矜不成人者,不忍絕之於人理,皆使執事於百工之肆,隨能致功而受稍食。《國語》所謂「侏儒扶廬,矇瞍修聲,聾聵司火」是已。此二節所謂恤孤獨以逮不足也。
道路,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車從中央。
道有三途,車轍兩旁,徒行之路也。「男子由右」者,地道尚右也。「左」「右」皆以路門為準,東為左,西為右。記此者,以志道路之有常,起下文讓行分任之意。
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朋友不相逾。輕任並,重任分,斑白者不提挈。
「雁行」,迤而相次也。「不相逾」,並行也。「任」,所負荷也。「並」,謂己先負任,又取長者所任合而負之也。「分」者,亦己先負任,不能復並,為長者減半代負之也。此謂遇於道而代之。「斑白不提挈」,則子弟必代之,不使提契於道也。此言人君養老以至孝,則民皆感發興起而老老長長之教達矣。
右第二十九章。此章記養老恤孤之制,蓋立教之本而六禮七教之所自惇也。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
「君子」,有爵者。「徒行」,無車。「徒食」,無肉。老者以安飽為宜,不特為之子孫者當致孝以奉之,而苟所得為過於儉吝,以自勞困,亦非所以崇天年而自安其土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祭器不假」者,天子之大夫及諸侯之大夫有采地者也。諸侯之大夫無采地者,則以漸成之,「未成」,假之可也。不先造燕器,以專力於祭器,期必成爾。「燕器」,賓客之器;「不造」,則己所服用可知已。先王為天下制用,酌奢儉之中,使各修其應得,所以順人情,行典禮,納諸無過不及之地而為蕩平之矩也。
右第三十章。此章承上章養老致孝而推言之,以記王者為下制用之禮;蓋亦修禮明教齊政之事。文雖略舉,而因此准之,則王制之施於下者可類通矣。
方一里者為田九百畝。方十里者為方一里者百,為田九萬畝。方百里者為方十里者百,為田九十億畝。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為田九萬億畝。
「里」,皆以田言之,九百畝為一里。地形齟齬,各截補如數也。凡此諸數,皆以開方法准之可知。九十億者,十萬為億,九百萬也。九萬億者,巨萬為億,九萬萬也。凡數有小有巨,十千為萬,十萬為億,謂之小數。十千為萬,萬萬為億,謂之巨數。萬億者,別於小億之名,猶言巨億,以小億計之,為九千億,非謂萬其億也。記此以為建國受祿之張本。
自恆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於江,千里而近。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遙。自東河至於東海,千里而遙。自東河至於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於流沙,千里而遙。西不盡流沙,南不盡衡山,東不盡東海,北不盡恆山,凡四海之內,斷長補短,方三千里,為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 斷,都管反。
恆山,在今山西渾源州。南河,河在南,在今衛輝、懷慶之間。江者,濱江為界,在今湖廣荊、岳間。衡山,在今湖廣衡山縣。東河,河在東,在今河南歸、睢間。東海,海在東,在今山東沂州、直隸、安東間。西河,河在西,在今山西河曲縣境。流沙,在今甘州衛西。「近」,不足;「遙」,有餘也。「不盡」者,謂中國之地,北有幽、薊、忻、代,南有零、桂,東有登、萊,西有酒泉,不盡於上所記,而以此為率也。「八十萬億一萬億」,謂八十一萬萬也。再言「萬億」者,記巨數之法不以十統萬億,故別言之也。
方百里者為田九十億畝,山陵、林麓、川澤、溝澤、城郭、宮室、途巷,三分去一,其餘六十億畝。 去,起呂反。
「方百里」,謂侯國也。「溝澤」,田間水道。「塗」,經塗。「巷」,曲巷。「去」,除也。此據建國之異說而言之也。封建以田制國,方百里之國授以提封萬井,而山林、澤溝、城巷、官室不在算中。若以地界為率,則山澤所占廣狹之殊相去倍蓰,或不逮三分之一,或倍過之,何以為準?且建國必因山川之形勢,而非可驀山跨水以求其必方。記者因世儒拘方之傳說有如此者,聊為記之,實不然也。
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當,丁浪反。
「今」,謂漢文武帝時;漢承六國亡秦之敝,苛取於民,短狹其步畝以厚斂之。文帝之世,群臣請改其制而謙讓未遑,惟蠲除以為惠而已。至孝武之時,乃反古步法而加二百四十步為畝,施及於今矣。司馬溫公雲周尺當今尺五寸五分弱,則八尺者宋尺四尺四寸弱,適當中人之一步矣。「東田」,猶言南畝,漢人名田之辭也。「百畝」,以開方積實算之。「百里」,以一方廣徑算之。然此所記,以其法算之而加減焉,皆不合,未知其解,或傳寫之訛也。今以開方算百畝,則古田百畝當漢初田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以一方廣徑之積算百里,則古百里當漢初一百二十五里。若以開方計百里之田,則古百里之田九十億畝當漢初田一百四十億六萬二千五百畝,以里法約之,得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井也。
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國,其餘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餘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為方百里者三十,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
此言八州州方千里封國之制,以開方積實法除之可知。大國三十,每國去田九百萬畝,共去田二萬七千萬畝。次國六十,每國去田四百四十一萬畝,共去田二萬六千四百六十萬畝。小國百二十,每國去田二百二十五萬畝,共去田二萬七千萬畝。凡二百一十國,共去田八萬零四百六十萬畝,余田九千五百四十萬畝。以里計地者,實以田計封,皆取足於九萬億畝之中者也。
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諸侯之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祿之;其有削地者,歸之間田。
「名山大澤不以封」,則方百里為田六十億萬之說不立矣。以間田祿有功之侯,所謂加地進律也。「削地」者,不敬之罰。間田之賦稅,當其未賜則天子收之。
天子之縣內,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餘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公地九,去田八千一百萬畝。卿地二十一,去田九千二百六十一萬畝。大夫地六十三,去田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五萬畝。共去田三萬一千五百三十六萬畝。余田五萬八千四百六十四萬畝,則以共官御及祿士。
右第三十一章。此章釋第三章分地建國之制而以算法詳之者也。自第三十章以上皆《王制》之正文,此章以下至末,則因前文名例之未悉者而為釋之。古之著書者具有此體,前為經而後為傳也。
諸侯之下士祿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八人,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 食,祥吏反。
「諸侯」,侯國也。每食一人,給粟三十六鬴。其授田者,每食九人,而當公田百畝,則授以一井之地,以其公田為祿入也。
次國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國之卿。
食百四十四人。
右第三十二章。釋第一章侯國授祿之制。
天子之大夫為三監,監於諸侯之國者,其祿視諸侯之卿,其爵視次國之君,其祿取之於方伯之地。方伯為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天子之縣內,視元士。 下「監」字,古銜反。為,於偽反。朝,直遙反。
三監之祿,薄於內大夫者,重內而抑外也。其爵尊於內大夫者,重王命也。「湯沐」,謂為次舍,治儀容也。「視元士」者,如附庸,方三十里,為田八十一萬畝。
右第三十三章。釋第三章第四章之制,而詳其祿賜之等。
諸侯世子世國,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
「世子」,元子之誓於天子者。「大夫」,謂天子之大夫也。「使」者,授以職而為士。「爵」,乃進為大夫。「德」者,立身制行之善。「功」者,當官任職之績。此通大夫、士之子而公選之。
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
謂諸侯之嗣子初即位者。「賜爵」者,朝於天子而後命之。「視元士」,謂車服禮秩之等。「君其國」者,主祭祀,臨臣民也。
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
內諸侯祿也。諸侯之大夫不得視之。
右第三十四章。釋第六章內外嗣祿之異制,而推廣言之。
六禮:冠,婚、喪、祭、鄉,相見。 冠,古亂反。
「鄉」有飲有射而通為一者,射亦必燕也。「六」者,天子達於士庶之禮,故司徒設之,以教士而節民性也。
七教: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賓客。 長,丁丈反。
七者性所具知具能而以為教者,蓋修率性之道而即教也。
八政:飲食、衣服、事為、異別、度、量、數、制。
「飲食」有節,「衣服」有章。「事為」者,四民之業。「異別」者,男女之防。「度」以知長短。「量」以計多少。「數」以記分合。「制」者,宮室、車器、質文、尊卑之則也。八者皆有畫一之制,所謂「齊之以防淫」也。
右第三十五章。此章因第二十二章有其目而未詳,故列言以釋之。此篇之義以前七章為立教之統宗,第二十二章為立教之綱領,故記者詳為釋之以附其後,而此篇之旨趣要歸亦可因是而見矣。
《禮記章句》卷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