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四十九
喪服四制弟四十九 鄭目錄云:『名曰喪服四制者,以其記喪服之製取於仁義禮知也。此於別錄舊說屬喪服。』正義:『案別錄無喪服四制之文,唯舊說稱此喪服之篇屬喪服。不雲喪義而雲喪服四制者,以上諸篇,皆記儀禮當篇之義,此則記者別記喪服之四制,非記儀禮喪服之篇,故不雲喪服之義也。』
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禮。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 註:『禮之言體也。故謂之禮,言本有法則而生也。口毀曰訾。』說文:『呰,苛也。』段氏玉裁曰:『玄應引鄭注亦作「呰」。』正義:『不知禮之所由生,言不知禮之有法則也。』
夫禮吉凶異道,不得相干,取之陰陽也; 註:『吉禮凶禮異道,謂衣服容貌及器物也。』喪有四制,變而從宜,取之四時也;有恩有理,有節有權,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義也,節者禮也,權者知也,仁義禮知,人道具矣。 註:『取之四時,謂其數也。取之人情,謂其制也。』正義:『此不覆說體天地者,天地包此四時、陰陽、人情,無物不總。門內主恩,門外則變而行義,尊卑有定,以節為限,不能備禮,則變而行權。恩屬於仁,理屬於義,節屬於禮,量事權宜,非知不可,人道具矣。總結四制之義。』○知,音智,下同。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為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 註:『服莫重斬衰也。』門內之治恩揜義,門外之制義斷恩,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 註:『資,猶操也。貴貴,謂為大夫君也。尊尊,謂為天子諸侯也。』王氏懋竑曰:『貴貴,尊尊,一也。大夫,天子,諸侯,皆君也。其義不別。』正義:『門內之親,得行私恩,不行公義,若公羊傳「有三年之喪君不呼其門」,是也。門外,謂朝廷之間。既仕公朝,當以公義斷絕私恩,若曾子問「父母之喪既卒哭,金革之事無辟。」是也。』○揜,於檢反。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練, 崔凱曰:『小祥祭則櫛,稍自飾。』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也。喪不過三年,苴衰不補,墳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終也。以節制者也。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 註:『食,食粥也。沐,謂將虞祭時也。補,培,猶治也。鼓素琴,始存樂也。』正義:『告民有終者,告教其民,使哀有終極也。情實未已,仍以禮節為限,抑其情也。』○期,音基。苴,七餘反。墳,扶雲反。為,於偽反。齊,音咨。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擔主,或曰輔病。婦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禿者不髽,傴者不袒,跛者不踴,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權制者也。 註:『五日七日授杖,謂為君喪也。扶而起,謂天子諸侯也。杖而起,謂大夫士也。面垢而已,謂庶民也。髽,婦人也。男子免而婦人髽。髽,或為「免」。』正義:『喪服傳云:「無爵而杖者何?擔主也。」鄭注云:「擔,假也。尊其為主,假之以杖。」喪服傳云:「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謂庶子以下。婦人,未成人之婦人。扶而起者,謂王侯也。委任百官,不假自言而事得行,故許子病深,扶杖亦不能起,又須人扶乃起也。杖而起者,謂大夫士。既無百官,百物須己言而事乃行,故不許極病,所以杖而起也。身自執事,謂庶人也。卑,無人可使,但身自執事,不可許病,故有杖不得用也。髽者,婦人之大紒。重喪辮麻繞髮,禿者無髮,故不髽也。袒者露膊,傴者可憎,故不露也。踴是跳躍,跛人腳蹇,故不跳躍也。老病身已羸瘠,又使備禮,以致滅性,非制所許,故酒肉養之。夫喪禮宜備,今有此八條,不可強逼,故聖人權宜制也。所謂八者,應杖不杖,不應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禿者,五也。傴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者,八也。』王氏懋竑曰:『庾氏、宋藍田呂氏並以父在為母一,案父在為母期,正是以義制。若權制則其節目之小者耳。婦人不杖,一也。童子不杖,二也。庶人不杖,三也。禿者不髽,四也。傴者不袒,五也。跛者不踴,六也。老不止酒肉,七也。病不止酒肉,八也。』○擔,是豔反。垢,音苟。禿,吐木反。髽,側瓜反。傴,紆主反。袒,徒旱反。跛,彼我反。免,音問。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聖人因殺以制節。 註:『不怠,哭不絕聲也。不解,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正義:『期悲哀者,謂期之間朝夕恆哭。三年憂者,不復朝夕哭,但憂戚而已。聖人因孝子情有減殺,制為限節。』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此喪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書曰:『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善之也。 註:『諒,古作梁,楣謂之梁。闇,讀如鶉 之 。闇,謂廬也。廬有梁者,所謂柱楣也。』釋文:『鄭謂卒哭之後,翦屏柱楣,故曰諒闇。闇即廬也。』王者莫不行此禮,何以獨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賢王也。繼世即位而慈良於喪, 王氏引之曰:『慈良與子諒同。』當此之時,殷衰而復興,禮廢而復起,故善之。善之,故載之書中而高之,故謂之高宗。三年之喪君不言,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此之謂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 註:『言不文者,謂喪事辨不所當共也。孝經說曰:「言不文者,指士民也。」』正義:『武丁中興殷世,故曰賢王[一]。又尊高其行,故謂之高宗。三年之喪君不言,是記者引古禮。』○解,佳買反。殺,色戒反。諒,依注讀為梁。闇,烏南反。
禮斬衰之喪,唯而不對;齊衰之喪,對而不言;大功之喪,言而不議;緦、小功之喪,議而不及樂。 註:『此謂與賓客也。唯而不對,侑者為之應耳。言,謂先發口也。』正義:『唯而不對者,不對其所問之事。侑者為之對,不旁及也。對而不言者,但對其所問之事,不餘言也。言而不議者,但言說他事,不與人論議相問答也。議而不及樂者,得議他事,但不能聽及於樂也。』○唯,余癸反。
父母之喪,衰冠繩纓菅屨,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練冠,三年而祥。 ○菅,音姦。屨,紀具反。粥,之六反。
比終茲三節者,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者可以觀其理焉,強者可以觀其志焉。禮以治之,義以正之,孝子弟弟貞婦皆可得而察焉。 註:『仁,有恩者也。理,義也。察,猶知也。』正義:『三節者,初喪至沐,一也。十三月練,二也。三年祥,三也。性有仁恩,則居喪思慕,可以觀其知愛親也。有知,則居喪合於道理。若堅強,居喪則能守其志節。若能依禮合義,則是孝子弟弟貞婦也。』呂與叔曰:『惻怛痛疾,悲哀志懣,非仁者之篤於愛則不能也。然哭踴無節,喪期無數,乃野人直情徑行者也。輕重有等,變除有等,至於襲含斂殯之具,賓客弔哭之文,無所不中於禮,非知者不能也。然有其文矣,實不足以稱之;有其始矣,力不足以終之:其強不足道也。喪事不敢不勉,此有志者之所能也。』吳幼清曰:『篇首論喪之四制,既以仁義禮知言之矣。篇末論喪之三節,復以仁知禮義言而加之以強,蓋強以終之,則有禮義仁知之實。禮義者,聖人立教之道;仁知強者,君子修道之德。強即中庸三達德之勇也。』
校勘記
[一]原 『正』,據禮記正義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