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三十

朱彬 《禮記訓纂》
坊記弟三十 鄭目錄云:『名曰坊記者,以其記六藝之義,所以坊人之失者也。此於別錄屬通論。』沈約曰:『月令取呂氏春秋,中庸、表記、坊記、緇衣皆取子思子,樂記取公孫尼子。』見隋書音樂志。○坊,音防。 子言之:『君子之道辟則坊與,坊民之所不足者也。 註:『民所不足,謂仁義之道也。失道則放辟邪侈也。』正義:『此篇凡三十九章,此下三十八章悉言「子云」,此稱「子言之」者,以是一篇總要,故特稱「子言之」。防民之過,譬如坊之礙水。』大為之坊,民猶踰之。註:『言嚴其禁尚不能止,況不禁乎!』故君子禮以防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 註:『命,謂教令。』正義:『由民踰德,故人君設禮以坊民德之失也,制刑以坊民淫邪也。命,法令也。欲,貪慾也。又設法令以坊民之貪慾也。』劉氏台拱曰:『三句為一篇之綱。』○辟,徐音譬。與,音餘。 子云:『小人貧斯約,富斯驕,約斯盜,驕斯亂。 註:『約,猶窮也。』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故聖人之制富貴也,使民富不足以驕,貧不至於約,貴不慊於上,故亂益亡。』 註:『此節文者,謂農有田裡之差,士有爵命之級也。慊,恨不滿之貌也。慊,或為「嫌」。』正義:『聖人制為富貴貧賤之法,富者居室丈尺俎豆衣服之事須有法度,不足至驕也。貧者制農田百畝,桑麻自贍,比閭相賙,不令至於約也。貴卿士之屬,君制其祿秩,隨功爵而施,則貴臣無復恨君薄於己也。益,漸也。亡,無也。為亂之道漸無也。不言賤者,從可知也。』王氏引之曰:『謹案:卿士之屬,位尊祿厚,何所不滿而恨君乎?鄭注未為得也。今案:慊亦嫌字,說文心部:「慊,疑也。」女部:「嫌,不平於心也。一曰疑也。」漢書趙充國傳「媮得避慊之便」,顏師古曰:「慊亦嫌字。」是慊與嫌同。貴臣位與君近,居室丈尺俎豆衣服之事若與君相似,則上擬於君,是嫌於君也。嫌於君,則冒上無等而亂由此生矣。聖人制禮,使貴者與君隆殺有別,則臣節著明,不嫌於上也。下文曰「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不同服,示民不嫌也。」燕義「不以公卿為賓而以大夫為賓,為疑也。明嫌之義也。」』劉氏台拱曰:『以下二章言命以坊欲。』○慊,口簟反。 子云:『貧而好樂,富而好禮,眾而以寧者,天下其幾矣。 註:『言如此者寡也。寧,安也。大族眾家,恆多為亂。』詩云:「民之貪亂,寧為荼毒!」 註:『言民之貪為亂者,安其荼毒之行,惡之也。』故制國不過千乘,都城不過百雉,家富不過百乘,以此坊民,諸侯猶有畔者。』 註:『古者方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車一乘,此兵賦之法也。成國之賦千乘。雉,度名也。高一丈長三丈為雉。百雉為長三百丈方五百步。子男之城方五里。百雉者,此謂大都三國之一。』正義:『詩,大雅桑柔之篇,刺厲王之詩。案司馬法云:「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又云:「甸方八里,出長轂一乘。」鄭注小司徒雲,若通溝洫之地則為十里,若除溝洫之地則為八里。襄十四年左傳「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謂滿千乘則為成國,是公侯之封也。按千乘之賦,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按周禮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則是過千乘,雲不過千乘者,其地雖過,其兵賦唯千乘。雲高一丈長三丈為雉者,異義古春秋左氏說云:「百雉為長三百丈方五百步者,六尺為步,五六三十,故三百丈為五百步。」雲子男之城方五里者,周禮典命云:「子男五命,其國家宮[一]室以五為節。」國家,謂城方也。是子男城方五里也。子男五里,積千五百步,左傳雲「大都參國之一」,三分國城而居其一,是大都五百步為百雉也。』方性夫曰:『制國不過千乘,孔子所謂千乘之國,即百里之國也。井田之法,方里為井,十井為乘,百里之國適千乘也。都城不過百雉,都蓋公卿王子弟所食采地。雉則五堵也,百雉則其城五百堵矣。家富不過百乘,即孟子所謂百乘之賦也。千乘百乘,皆以所出之賦言之。乘以車之多少言,雉以城之廣狹言,或言多少,或言廣狹,互相備也。於國言制,於家言富,皆謂制其富也。亦互相備。』○好,呼報反。樂,音洛。幾,居豈反,又音譏。乘,繩證反。 子云:『夫禮者,所以章疑別微以為民坊者也。故貴賤有等,衣服有別,朝廷有位,則民有所讓。』 註:『位,朝位也。』劉氏台拱曰:『以下三十章,言禮以坊德。』 子云:『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別也。春秋不稱楚越之王喪,禮君不稱天,大夫不稱君,恐民之惑也。 註:『楚越之君,僭號稱王,不稱其喪,謂不書葬也。春秋傳曰:「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僭號也。」臣者天君,稱天子為天王,稱諸侯不言天公,辟王也。大夫有臣者稱之曰主,不言君,辟諸侯也。此者皆為使民疑惑,不知孰者尊也。周禮曰:「主友之讎視從父昆弟。」』正義:『春秋不稱楚越之王喪,謂書卒不書葬也。若書葬則稱葬某王,辟王之名,故不書葬。』詩云:「相彼盍旦,尚猶患之。」』 註:『盍旦,夜鳴求旦之鳥也。求不可得也。人猶惡其欲反晝夜而亂晦明,況於臣之僭君,求不可得之類,亂上下惑眾也。』正義[二]:『此逸詩也。言夜是闇時,此鳥意欲反夜而為旦,猶若臣之奢僭,欲反下而為上也。』○盍,音渴。 子云:『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猶得同姓以弒其君。』 註:『同姓者,謂先王先公子孫有繼及之道者也。其非此則無嫌也。仆右恆朝服,君則各以時事,唯在軍同服爾。』陳可大曰:『不同車,遠害也。篡弒之禍常起於同姓,故與異姓同車則不嫌。』 子云:『君子辭貴不辭賤,辭富不辭貧,則亂益亡。故君子與其使食浮於人也,寧使人浮於食。』 註:『亡,無也。食,謂祿也。在上曰浮。祿勝己則近貪,己勝祿則近廉。』方性夫曰:『賤不貪貴,貧不慕富,則無爭奪之禍矣,故亂益亡。夫權輿之無餘,不害為賢者;伐檀之素餐,君子所不為。浮,與行浮於名之浮同。』 子云:『觴酒豆肉,讓而受惡,民猶犯齒;衽席之上,讓而坐下,民猶犯貴;朝廷之位,讓而就賤,民猶犯君。 註:『犯,猶僭也。齒,年也。禮六十以上籩豆有加。貴,秩異者。』詩云:「民之無良,相怨一方,受爵不讓,至於己斯亡。」』 註:『良,善也。言無善之人,善遙相怨,貪爵祿,好得無讓,以至亡己。』正義:『詩,小雅角弓之篇,刺幽王之詩。言小人在朝,共相怨恨,各在一方,不相往來,又受爵不讓,至於滅亡。引之者,證上每事須讓也。』方性夫曰:『禮六十以上籩豆有加,故觴酒豆肉以犯齒言;三命不齒,席於尊東,故衽席之上以犯貴言;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故朝廷之位以犯君言。禮以臥者為衽,坐者為席,合言之,一也。』○觴,音傷。衽,而審反。上,時掌反。 子云:『君子貴人而賤己,先人而後己,則民作讓。故稱人之君曰君,自稱其君曰寡君。』 註:『寡君,猶言少德之君。言之謙。』方性夫曰:『貴人而賤己則不驕,先人而後己則不爭,故民作讓。楊子曰:「自後者人先之,自下者人高之。」蓋謂是矣。』 子云:『利祿先死者而後生者,則民不偝;先亡者而後存者,則民可以託。 註:『言不偷於死亡,則於生存信。』王氏念孫曰:『不偝,謂不偝死者而棄其老弱,所謂上恤孤而民不倍。可以託,謂可以大事相託。下文「民猶偝死而號無告」,觀鄭注云雲,正與此相反。』詩云:「先君之思,以畜寡人。」 註:『此衛夫人定姜之詩也。定姜無子,立庶子衎,是為獻公。畜,孝也。獻公無禮於定姜,定姜作詩,言獻公當思先君定公,以孝於寡人。』釋文:『畜,毛詩作「勗」。』『定姜之詩,此是魯詩,毛詩為莊姜。』以此坊民,民猶偝死而號無告。』 註:『死者見偝,其家之老弱號呼稱冤,無所告無理也。』正義:『民可以託,謂在上以此化民,民皆仁厚,可以大事相付託也。詩,邶風燕燕之篇,衛莊姜送歸妾之詩。言歸妾戴媯思念先君莊公,以婦道勗勉寡人。寡人,莊姜自謂。此記引詩,鄭以為衛定公夫人定姜之詩。鄭志答炅模云:「註記時就盧君,後得毛傳,乃改之。」凡注與詩不同,皆倣此。』○偝,音佩。號,戶羔反。 子云:『有國家者,貴人而賤祿,則民興讓;尚技而賤車,則民興藝: 註:『言人君貴尚賢者能者而不吝於班祿。賜車服則讓道興,賢者能者人所服也。技,猶藝也。』故君子約言,小人先言。』 註:『言人尚德不尚言也。約與先,互言爾。君子約則小人多矣,小人先則君子後矣。』正義:『小人行在於後必先用其言,君子則後言先行。』○技,其綺反。 子云:『上酌民言,則下天上施。上不酌民言,則犯也;下不天上施,則亂也:故君子信讓以涖百姓,則民之報禮重。詩云:「先民有言,詢於芻蕘。」』 註:『酌,猶取也。取眾民之言以為政教,則得民心。得民心則恩澤所加,民愛之如天矣。言其尊。涖,臨也。報禮重者,猶言能死其難。先民,謂上古之君也。詢,謀也。芻蕘,下民之事也。言古之人君將有政教,必謀之於庶民,乃施之。』正義:『下不天上施,言下不仰君如天,敬上之恩澤,則禍亂之事起也。詩,大雅板之篇。引之者,證上酌民言之事。』陸農師曰:『酌之於民,還以治民,我無為也,順民而已,豈有犯哉!』○施,始豉反。芻,初俱反。蕘,如遙反。 子云:『善則稱人,過則稱己,則民不爭。善則稱人,過則稱己,則怨益亡。詩云:「爾卜爾筮,履無咎言。」』 註:『爾,女也。履,禮也。言女鄉卜筮,然後與我為禮,則無咎惡之言矣。言惡在己,彼過淺。』釋文:『履,毛詩作「體」。』陳可大曰:『詩,衛風氓之篇。履,當依詩作「體」,謂卜之於龜,筮之於蓍,其卦兆之體皆無凶咎之辭也。以無咎,明不爭不怨之意。』 子云:『善則稱人,過則稱己,則民讓善。詩云:「考卜惟王,度是鎬京。 今詩度作『宅』。惟龜正之,武王成之。」』 註:『度,謀也。鎬京,鎬宮也。言武王卜而謀居此鎬邑,龜則出吉兆正之,武王築成之。此臣歸美於君。』正義:『此大雅文王有聲之篇。言稽考於龜而卜者,惟是武王。下經始據臣之於君,以歸美他人,詩無其證,故引此歸美於君以證之。今詩作「宅是鎬京」。』 子云:『善則稱君,過則稱己,則民作忠。 春秋襄十九年『晉士匄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穀梁傳:『君不屍小事,臣不專大名,善則稱君,過則稱己,則民作讓矣。士匄外專君命,故非之也。然則為士匄者宜奈何?宜墠帷而歸,命乎介。』君陳曰:「爾有嘉謀嘉猷,入告爾君於內,女乃順之於外,曰此謀此猷惟我君之德。 釋詁:『猷,言也。』於乎,是惟良顯哉!」』 註:『君陳,蓋周公之子伯禽弟也。名篇,在尚書,今亡。嘉,善也。猷,道也。於乎是惟良顯哉,美君之德。』正義:『言爾有善謀善道,則入告爾君於內,乃順行之於外,曰此善謀善道,惟是我君之德。又歎美君德雲,於乎,是君德惟良善顯明哉!』○於,音烏。 子云:『善則稱親,過則稱己,則民作孝。大誓曰:「予克紂,非予武,惟朕文考無罪。紂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無良。」』 註:『大誓,尚書篇名也。克,勝也。非予武,非我武功也。文考,文王也。無罪,則言有德也。無良,無功善也。此武王誓眾以伐紂之辭也。今大誓無此章,則其篇散亡。』輔漢卿曰:『民不爭,始事也。又進則怨益亡,又進則民讓善。怨益亡,則不爭不足言矣。民讓善,則忘怨不足言矣。』○大,音泰。 子云:『君子弛其親之過,而敬其美。 註:『弛,猶棄忘也。孝子不藏識父母之過。』釋詁:『弛,易也。』論語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 註:『不以己善駮親之過。』高宗云:「三年其惟不言,言乃讙。」』 註:『高宗,殷王武丁也。名篇,在尚書。三年不言,有父小乙喪之時也。讙,當為「歡」,聲之 也。其既言,天下皆歡喜,樂其政教也。』正義:『言乃讙,在無逸之篇。鄭不見古文尚書,序有[三]高宗之訓。此經有「高宗雲」謂是高宗之訓篇有此語,故云名篇在尚書。』○弛,式氏反。讙,音歡。 子云:『從命不忿,微諫不倦,勞而不怨,可謂孝矣。 註:『微諫不倦者,子於父母尚和順,不用鄂鄂。論語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內則曰:「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說則復諫。」此所謂不倦。』陳可大曰:『一說忿當作「怠」。』王氏念孫曰:『一說是也。怠與倦義相近,謂久而不衰也。大戴禮曾子立孝篇曰:「微諫而不倦,聽從而不怠。」語意正與此同。內則「子婦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若從命而不忿戾,未得為孝也。』王氏引之曰:『高誘注淮南精神篇:「勞,憂也。」此承上微諫不倦而言,言諫而不入,恐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孝子但心憂之,而不怨其親也。』詩云:「孝子不匱。」』 註:『匱,乏也。孝子無乏止之時。』正義:『是大雅既醉,美成王告太平之詩。』 子云:『睦於父母之黨,可謂孝矣。 註:『睦,厚也。黨,猶親也。』故君子因睦以合族。詩云:「此令兄弟,綽綽有裕。不令兄弟,交相為瘉。」』 註:『合族,謂與族人燕,與族人食。令,善也。綽綽,寬容貌也。交,猶更也。瘉,病也。』正義:『言親睦於父母之黨,乃得為孝。故君子因親睦之道,以會聚宗族為燕食之禮。詩,小雅角弓篇。』 子云:『於父之執,可以乘其車,不可以衣其衣,君子以廣孝也。』 註:『父之執,與父執志同者也。可以乘其車,車於身差遠也。謂今與己位等。』正義:『若尊卑懸絕,不可傳通[四]車服。』方性夫曰:『於父之執猶且如此,則孝之所及廣矣,故曰以廣孝也。』 子云:『小人皆能養其親,君子不敬何以辨?』 註:『辨,別也。』子云:『父子不同位,以厚敬也。書云:「厥辟不辟,忝厥祖。」』 註:『同位,尊卑等,為其相褻。厥,其也。辟,君也。忝,辱也。為君不君,與臣子相褻,則辱先祖矣。君父之道宜尊嚴。』正義:『此因君見父。』方性夫曰:『此言父子不同位,曲禮言不同席,坐立雖不同,所以辨尊卑之義一也。』 子云:『父母在,不稱老,言孝不言慈,閨門之內戲而不歎,君子以此坊民,民猶有薄於孝而厚於慈。』 註:『孝上施,言慈則嫌下流也。戲,謂孺子言笑者也。孟子曰:「舜年五十,而不失其孺子之心。」歎,謂有憂戚之聲也。』方性夫曰:『言孝不言慈者,慮其厚於子而薄於親也。』 子云:『長民者,朝廷敬老,則民作孝。』 註:『長民,謂天子諸侯也。』子云:『祭祀之有屍也,宗廟之有主也,示民有事也。修宗廟,敬祀事,教民追孝也。 註:『有事,有所尊[五]事也。』以此坊民,民猶忘其親。』 方性夫曰:『屍設於祭祀之時,主藏於宗廟之內,故於祭祀言有屍,宗廟言有主也。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所以示民有事。追孝,與祭統言「追養繼孝」同義。』○長,丁丈反。 子曰:『敬則用祭器, 註:『祭器,籩豆簋鉶之屬也。有敬事於賓客則用之,謂饗食也。盤盂之屬為燕器。』故君子不以菲廢禮,不以美沒禮。 註:『言不可以其薄不及禮而不行禮,亦不可以其美過禮而去禮。禮主敬,廢滅之,是不敬。』故食禮,主人親饋則客祭,主人不親饋則客不祭,故君子苟無禮,雖美不食焉。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寔受其福。」 註:『東鄰,謂紂國中也。西鄰,謂文王國中也。此辭在既濟。既濟離下坎上,離為牛,坎為豕,西鄰禴祭,則用豕與!言殺牛而凶,不如殺豕受福,喻奢而慢不如儉而敬也。春秋傳曰:「黍稷非馨,明德惟馨。」信矣。』詩云:「既醉以酒,既飽以德。」 註:『言君子饗燕,非專為酒肴,亦以觀威儀,講德美。』正義:『詩,大雅既醉之篇。』方性夫曰:『儀禮曰:「幣美則沒禮。」曲禮曰:「主人親饋則拜而食,主人不親饋則不拜而食。」與此同意。君子苟無禮,雖美不食者,則以在禮而不在物故也。』以此示民,民猶爭利而忘義。』 ○菲,芳鬼反。禴,音藥。 子云:『七日戒,三日齊,承一人焉以為屍,過之者趨走,以教敬也。 註:『戒,謂散齊也。承,猶事也。』醴酒在室,醍酒在堂,澄酒在下,示民不淫也。 註:『淫,猶貪也。澄酒,清酒也。三酒尚質不尚味。』屍飲三,眾賓飲一,示民有上下也。 註:『上下,猶尊卑也。主人主婦上賓獻屍,乃後主人降,洗爵獻賓。』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 註:『言祭有酒肉,羣昭羣穆皆至,而獻酬之,咸有薦俎。』故堂上觀乎室,堂下觀乎上。 註:『謂祭時肅敬之威儀也。』正義:『沈重云:「祭祀之時,在堂上者,觀望在室之人以取法。」在堂下之人,觀看堂上之人以為則。言上下內外更相倣法。』方氏苞曰:『事屍於室中者,主人主婦也。待事於堂上者,長賓長兄弟也。觀禮於堂下者,眾賓眾兄弟也。賓長長兄弟有加爵,皆獻屍於室中。』詩云:「禮儀卒度,笑語卒獲。」』 註:『卒,盡也。獲,得也。言在廟中者不失其禮儀,皆歡喜得其節也。』正義:『詩,小雅楚茨之篇。』○齊,側皆反。醍,音體。 子云:『賓禮每進以讓,喪禮每加以遠,浴於中霤,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示遠也。 註:『遠之,所以崇敬也。阼,或為「堂」。』正義:『按鄉飲酒禮主人迎賓至門三辭,至階三讓,皆主人先入先登,是賓禮每進以讓。』殷人弔於壙,周人弔於家,示民不偝也。』 註:『既葬,哀而哭踴,於是弔之。』子云:『死,民之卒事也。吾從周。 註:『周於送死尤備。』以此坊民,諸侯猶有薨而不葬者。』 正義:『殷人即壙上而弔,於送死太簡。周人孝子反哭至家乃始弔,是情理備具。』方性夫曰:『自浴於中霤而下,皆喪禮示遠之事。弔於壙,即檀弓所謂殷既封而弔也。弔於家,即所謂反哭而弔也。』○霤,力救反。牖,音酉。壙,苦晃反。 子云:『升自客階,受弔於賓位,教民追孝也。 註:『謂反哭時也。既葬矣,猶不由阼階,不忍即父位也。』正義:『知反哭時者,既夕禮云:「乃反哭入,主人升自西階。」是也。』未沒喪,不稱君,示民不爭也。故魯春秋記晉喪,曰殺其君之子奚齊及其君卓。 註:『沒,終也。春秋傳曰:「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至其臣子踰年則謂之君矣。奚齊與卓子,皆獻公之子也。獻公卒,其年奚齊殺,明年而卓子殺矣。』以此坊民,子猶有弒其父者。』 註:『弒父,不子之甚。』○殺,音試,下同。卓,敕角反。 子云:『孝以事君,弟以事長,示民不貳也。故君子有君不謀仕,唯卜之日稱二君。 註:『不貳,不自貳於尊者也。自貳,謂若鄭叔段者也。君子有君,謂君之子父在者也。不謀仕,嫌遲為政也。卜之日,謂君有故而為之卜也。二,當為「貳」。唯卜之時,辭得曰君之貳某爾。晉惠公獲於秦,命其大夫歸擇立君曰其卜貳圉也。』喪父三年,喪君三年,示民不疑也。 註:『不疑於君之尊也。君無骨肉之親,不重其服,至尊不明。』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財,示民有上下也。 註:『身及財,皆當統於父母也。有,猶專也。』故天子四海之內無客禮,莫敢為主焉。故君適其臣,升自阼階,即位於堂,示民不敢有其室也。 註:『臣亦統於君。』父母在,饋獻不及車馬,示民不敢專也。 註:『車馬,家物之重者。』以此坊民,民猶忘其親而貳其君。』 方性夫曰:『孝以事君,推事父之道以事君也。弟以事長,推事兄之道以事長也。若是,則臣不敢貳於其君,幼不敢貳於其長矣,故曰示民不貳也。不敢有其身者,傳所謂為人子者無以有己是也。不敢私其財者,所謂不有私財是也。若是,則上之勢不分於下,故曰示民有上下也。自此遺彼則曰饋,自下獻上則曰獻。』 子云:『禮之先幣帛也,欲民之先事而後祿也。 註:『此禮,謂所執之摯以見者也。既相見,乃奉幣帛以修好也。或雲禮之先辭而後幣帛。』先財而後禮則民利, 註:『財,幣帛也。利,猶貪也。』無辭而行情則民爭, 註:『辭,辭讓也。情主利慾也。』故君子於有饋者弗能見,則不視其饋。 註:『饋,遺也。不能見,謂有疾也。不視,猶不內也。』易曰:「不耕穫,不菑 ,凶。」 註:『言必先種之乃得穫,若先菑乃得 也,安有無事而取利者乎!田一歲曰菑,二歲曰 ,三歲曰新田。』正義:『爾雅:「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 。」此雲三歲曰新田者, 也。』王氏引之曰:『說文:「 ,二歲治田也。」虞注旡妄亦曰:「田在初,一歲曰菑。在二,二歲曰 。」叔重、仲翔說並與此注同,則此注必別有所本,非 記爾雅也。』以此坊民,民猶貴祿而賤行。』 註:『行,猶事也。言務得其祿,不務其事。』陸農師曰:『弗能見,非特有疾而已。若陽貨歸孔子豚,弗見。孟子由鄒之任見季子,由平陸之齊不見儲子。是也。』○穫,戶郭反。菑,側其反。 ,音餘。行,下孟反。 子云:『君子不盡利以遺民。 註:『不與民爭利也。』詩云:「彼有遺秉,此有不斂穧,伊寡婦之利。」 註:『言穫者之遺餘,捃拾所以為利。』故君子仕則不稼,田則不漁,食時不力珍,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註:『食時,謂食四時之膳也。力,猶務也。天子諸侯有秩膳。古者殺牲,食其肉,坐其皮。不坐犬羊,是不無故殺之。』詩云:「采葑采菲,無以下體。德音莫違,及爾同死。」 註:『葑,蔓菁也。陳宋之間謂之葑。菲, 類也。下體,謂其根也。采葑菲之菜者,采其葉而可食,無以其根美則並取之,苦則棄之。並取之是盡利也。此詩故親今疏者,言人之交當如采葑采菲,取一善而已。君子不求備於一人,能如此則德美之音,不離令名,我願與女同死矣。論語曰:「故舊無大故,則不棄也。」』正義:『彼有遺秉,此小雅大田之篇。采葑采菲,此邶風谷風之篇。婦人怨夫棄己,言采葑菲之菜,無以下體根莖之惡,並棄其葉。言取妻無以華落色衰,並棄其夫婦之禮。記者引詩斷章,凡有二意,一則雲采此葑菲之菜,無得並采此下體之根莖,是不盡取其利;二則雲采其葑菲之菜,無以下體之惡並棄其葉,不求備也。』以此坊民,民猶忘義而爭利,以亡其身。』 ○穧,子賜反。葑,芳容反。菲,房尾反。 子云:『夫禮坊民所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者也。 註:『淫,猶貪也。章,明也。嫌,嫌疑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 註:『重男女之會,所以遠別之於禽獸也。有幣者必有媒,有媒者不必有幣。仲春之月,會男女之時,不必待幣。』以此坊民,民猶有自獻其身。 註:『獻,猶進也。』詩云:「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蓺麻如之何?橫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註:『伐柯,伐木以為柯也。克,能也。蓺,猶樹也。橫從,橫行治其田也。言取妻之法必有媒,如伐柯之必須斧也。取妻之道必告父母,如樹麻當先易治其田。』正義:『詩,齊風南山之篇,刺齊襄公與妹文姜姦淫之事。』劉氏台拱曰:『以下六章,言刑以防淫。』○柯,古何反。取,七樹反。從,子容反。 子云:『娶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 註:『厚,猶遠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註:『妾言買者,以其賤。士庶之妾,恆多凡庸,有不知其姓者。』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曰孟子卒。』 註:『吳,大伯之後,魯同姓也。昭公取焉,去姬曰吳而已。至其死,亦略雲孟子卒,不書夫人某氏薨。孟子蓋其且字。』正義:『依春秋之例,如夫人齊女,即雲姜氏至自齊。此吳女當雲夫人姬氏至自吳。魯則諱其姬姓,去姓曰吳。但春秋經文不載其事,簡牘雜記則有之,故論語云謂之吳孟子。春秋哀十二年左傳「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於吳,故不書姓;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子云:『禮非祭男女不交爵。 註:『交爵,謂相獻酢。』以此坊民,陽侯猶殺繆侯而竊其夫人,故大饗廢夫人之禮。』 註:『同姓也。以貪夫人之色,至殺君而立。其國未聞。大饗,饗諸侯來朝者也。夫人之禮使人攝。』正義:『特牲饋食禮雲主婦獻屍,屍酢主婦,是交爵也。又按王饗諸侯及諸侯自相饗,同姓則後夫人親獻,異姓則使人攝獻。內宰注云王同姓及二王之後來朝覲,王以郁鬯禮之,後以瑤爵亞獻。自陽侯殺繆侯後,其後夫人獻禮遂廢,並使人攝也。』王氏引之曰:『繆,當讀為「蓼」,聲相近而假借也。淮南氾論篇「陽侯殺蓼侯而竊其夫人」,高注曰:「陽侯,陽陵國侯也。蓼侯,臯陶之後偃姓之國侯也。今在廬江。」案漢始有陽陵侯傳寬,古無陽陵國侯。閔二年春秋「齊人遷陽」,杜注曰:「陽,國名。」則古有陽國。』○繆,音穆。 子云:『寡婦之子不有見焉,則弗友也。君子以辟遠也。故朋友之交,主人不在,不有大故,則不入其門。以此坊民,民猶以色厚於德。』 註:『有見,謂睹其才藝也。同志為友。大故,喪病。』陳可大曰:『辟遠者,以避嫌,故遠之也。』○見,賢徧反。 子云:『好德如好色。 註:『此句似不足。論語曰:「未見好德如好色。」疾時人厚於色之甚而薄於德也。』諸侯不下漁色。 註:『謂不內取於國中也。內取國中為下漁色。昏禮始納采,謂採擇其可者也。國君而內取,象捕魚然,中網取之,是無所擇。』故君子遠色以為民紀,故男女授受不親, 註:『不親者,不以手相與也。內則曰:「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御婦人則進左手, 註:『御者在右,前左手則身微偝之。』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男子不與同席而坐, 註:『女子十年而不出也。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猶不與男子共席而坐,遠別。』寡婦不夜哭, 註:『嫌思人道。』婦人疾,問之不問其疾。 註:『嫌媚略之也。問增損而已。』以此坊民,民猶淫泆而亂於族。』 註:『亂族,犯非妃匹也。』○泆,音逸。 子云:『昏禮壻親迎,見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壻,恐事之違也。 註:『舅姑,妻之父母也。妻之父為外舅,妻之母為外姑。父戒女曰:「夙夜毋違命。」母戒女曰:「毋違宮事。」』王氏念孫曰:『孔以承為承奉,非也。承者,引也。言引女以授壻也。漢書賈誼傳「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觀之也」,大戴記禮察篇引作承,是承即引也。』以此坊民,婦猶有不至者。』 註:『不至,不親夫以孝舅姑也。春秋成公九年春二月「伯姬歸於宋。夏五月,季孫行父如宋致女」。是時宋共公不親迎,恐其有違而致之也。』 校勘記 [一]原 『官』,據禮記正義改。 [二]原脫『正義』二字,按『此逸』至『上也』三十一字為孔氏正義文,依例補。 [三]有下原脫『高宗之訓』云云十二字,據禮記正義補。 [四]原 『同』,據禮記正義改。 [五]所下脫『尊』字,據禮記正義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