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通論輯本 · 喪服四制
孔氏曰:「以上諸篇每篇言義,此不雲喪服義,而雲喪服四制者,以上諸篇皆記儀禮當篇之義,故每篇言義;此則記者別記喪服之四制,非記儀禮喪服之篇,故不雲喪服之義也。」按:以上諸篇言義者於儀禮故多別說,而此篇雖明四制,反多合儀禮喪服之文,若但以篇名為義,便為記儀禮之義,篇名非義,便為非記儀禮之義,得非以皮相乎?
此篇為吾儒之言,較三年問不殊霄壤,列上帖。(卷一○○,頁二四)
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入情,故謂之禮。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夫禮,吉凶異道,不得相干取之陰陽也。
謂訾禮者,指老莊也,故曰此篇為吾儒之言。禮止言吉、凶盡之矣,尚見典刑,周禮軍、賓、嘉,直是妄添耳。(卷一○○,頁二五)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為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
喪服傳言父「至尊」,此言「恩厚」,與之不同。然下雲「父在為母齊衰,見無二尊也」,又主尊一邊說,似相牴牾。古者於父母之喪皆言三年,近世變而與古同,此可主恩言,以父母之恩均重也。今既分別,則當言尊,不當言恩耳。(卷一○○,頁二六-二七)
門內之治,恩揜義。門外之治,義斷恩。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
貴貴尊尊,皆指君言。(卷一○○,頁二七)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練,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也。喪不過三年,苴衰不補,墳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終也,以節制者也。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
此節註疏屬上節「節制」是也,蓋母喪亦應三年,因父在以節制也,與權制義別。古文多參差不排,觀下始死三日不怠,下又有制節之言可見。疏引皇氏、熊氏並屬下「權制」,非也。或欲移於「權制者也」之下而自為一章,益妄已。(卷一○○,頁二八)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擔主,或曰輔病。婦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禿者不髽,傴者不袒,跛者不踴,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權制者也。
「杖者」至「不能病也」,大意同喪服傳而較彼詳略有法。「禿者不髽」三句同問喪,然彼主哀言,此主權言,則彼義為勝矣。(卷一○○,頁二九)
父母之喪,衰冠、繩纓、菅履,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練冠,三年而祥。比終茲三節者,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者可以觀其理焉,強者可以觀其志焉。禮以治之,義以正之,孝子弟弟貞婦,皆可得而察焉。
二十五月而祥,此雲三年,似湊合上三日三月以行文,然前文亦多言三年,與語、孟諸書合。(卷一○○,頁三二)
禮,斬衰之喪,唯而不對;齊衰之喪,對而不言;大功之喪,言而不議;緦、小功之喪,議而不及樂。
「禮斬衰之喪」以下引間傳文,鄭亦以其與雜記異,謂此與賓客,非是,說見間傳。(卷一○○,頁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