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通論輯本 · 雜記

雜記者,記喪禮為多,而間雜他禮。又其言喪禮,多雜古今正變,不歸於一,如:上篇「大夫為其父母兄弟」兩節,言喪服有等,後又言「端衰喪車無等」是也,故名雜記。然上篇猶不乏精純之義,而下篇頗滋冗駁,字句亦多脫誤可疑,又不及上篇焉。(卷七一,頁一) 諸侯行而死於館,則其復,如於其國。如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其輤有裧,緇布裳帷素錦以為屋而行。綏、舊讀為緌,如追反。 「以其綏復」,綏如字,鄭謂「讀為縷按鄭玄注云:「綏當為緌。讀如●賓之●。」與姚氏所引異。」,及他處皆然者,執周禮「夏采建綏」之文也,不知周禮正襲此而以為「乘車建綏,復於四郊」。(卷七一,頁二) 至於廟門,不毀牆,遂入適所殯,唯輤為說於廟門外。 不毀牆,按:檀弓云:「毀宗躐行,出於大門,殷道也。」毀宗,鄭氏以為「毀宗廟之牆」,如其說正與此處合。蓋周道不毀牆也,鄭解此處牆字,以為「裳帷」,不合檀弓之說,何也?又檀弓雲「飾棺牆」,是牆本亦裳帷名,但雜記上下文皆有帷裳之說,不應此處又易為牆耳。(卷七一,頁二-三) 大夫士死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如於館死,則其復,如於家。大夫以布為輤而行,至於家而說輤,載以輲車,入自門至於阼階下而說車,舉自阼階,升適所殯。 輲車,鄭氏曰「輲讀為輇」,「周禮又有蜃車」,「蜃輇聲相近,其制同乎」。據周禮「王禮也,蜃車,乃王所用」,大夫士安得同之。今以輲為「輇」,又以輇聲近「蜃」而取合於蜃車,不惟迂折之至,且徒知牽合周禮而忘其本來也,可笑已。周禮遂師「蜃車」者,乃取輴、蜃聲相近,以輴車為蜃車耳。孔氏曰:「大夫無以他物為屋之文,則是用素錦為帳,與諸侯同矣」。此既為記文所無,則當闕之,未可以臆測,不若方性夫云:「大夫以布,則諸侯用帛。」此為灼然也。(卷七一,頁四) 士輤,葦席以為屋,蒲蓆以為裳帷。 郝仲輿曰:「士用葦席為屋,此禮太簡,然則庶人以下,又何以殺耶?」愚按:後章「含者執璧,未葬有葦席,既葬有蒲蓆」,諸侯且以之承璧,則士以之為屋為帷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士次於公館,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堊、音惡。「士次於公館」,此句未詳。鄭氏以練而歸與居堊室之士為「邑宰」,次公館之士為「朝廷士」,而於「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則又補之曰「朝廷之士亦居廬」,悉屬武斷,固不待辨矣。郝仲輿曰:「大夫次於公館,喪除後歸,士小祥練祭則歸。大夫練猶次公館,士未練之先亦次公館。時大夫猶在倚廬,大夫初喪居倚廬,士初喪居堊室。」又曰:「大夫居廬時,士居堊室。大夫未出廬,士已次公館。大夫次公館,士已歸。」按:此解頗曲折費辭,然亦不然。既雲「大夫居廬,士居堊室」,焉得又是「大夫居廬,士次公館」乎?鄭謂居廬,居堊室,是「未練時」,是也。練後大夫次公館,士即歸,不複次公館矣。如郝說,居廬居堊室為初喪時,不知士於何時出堊室,次公館?大夫又於何時出廬,次公館耶?大夫士居廬與居堊室異,次公館與歸異可也,若出廬與出堊室之時又異,便不可通矣。此文或誤或衍未可知,不必為之強解也。(卷七一,頁八-九) 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 孔子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中庸曰:「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孟子曰:「三年之喪,齊疏之粥之食,自天子達乎庶人,三代共之。」此皆言三年之喪,天子與庶人一也。中庸曰?服,「期之喪,達乎大夫」,此言期之喪,大夫與庶人一也。大夫降旁期,正期不降也。則三年與期喪,時日既一,其服亦一,自古經傳皆無異說也,而記者之為此說者何?蓋春秋時周衰禮廢,多行短喪,即以聖門高弟亦靡然從風,況其時驕恣諸侯大夫乎?夫喪且可短,又何有於服之精麤輕重哉?疏引王肅曰:「春秋之時尊者尚輕簡,喪服禮制遂壞。」張融曰:「士與大夫異者,皆是亂世尚輕簡,非王者之達禮。」所以當時吳子矯而行之,而家臣反以為非也。即晏子唯卿為大夫之對,亦祗據當時之禮答之,而非貴賤皆一之禮也。緣其時去周初已遠,典籍無存,春秋又自有春秋之禮,故此文乃春秋以後人所記。彼見其時大夫與士異服,後且有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此指庶子。皆如大夫服者,故申之曰「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皆當如士服。此在記者猶謂「是正其禮、俾勿僭踰也」,不知正類紾兄之臂,而謂之姑徐徐之見爾,乃後人取此以入禮記,而鄙儒注禮並不考當時情事,直以為周之制禮如此,則更可駭焉。鄭氏曰:「大夫喪禮逸,與士異者,未得備聞。」若然,是周公果有其「大夫喪禮」與士異者矣,是鄭為之實其事也而可乎?不特此也,復引喪服傳斬衰、疏衰縷升不同之數,附會晏子之事,以配合於大夫士,其說為尤轉。春秋戰國固多毀壞禮制,自是而後,仲尼七十子之徒撰述禮文,以行於世,聖人之道漸明。由漢以來,無不遵聖人之禮者,而喪制且井井矣,喪服傳所述斬疏諸服之制,曾有一語分別大夫士者乎?奈何附會以為說也。據其為說,謂斬衰三升枕塊,而士麤斬麤即疏,謂疏衰,蓋四升也。枕草,「為母四升,而士五升;為兄弟五升,而士六升」,是士比大夫皆降一等,大夫固不變,仍從其重服之麤,而士則變而從其輕服之精;大夫自期以下降士一等,而士則自期以上降大夫一等,然則此何禮耶?以大夫之貴止得降其期以下,而士之賤反得降其期以上,無論士降其期以上萬萬不可,即使然,亦俾大夫貴而適得其賤,士賤而反得其貴也。如曰「以降為賤」,則大夫不當降矣。如曰「以降為貴」,則士不當降矣。乃於大夫之降固曰「大夫貴也」,於士之降則又曰「大夫以上乃能備儀盡飾也」,天下寧有兩可之理,而游移遷奪若此者乎?且推其說,諸侯天子之斬衰又當不止於三升,而庶人之斬衰且當降而為五升之期矣。夫所謂無貴賤一者,恐貴之或踰乎賤耳。今賤踰於貴,又賤不敢自踰而上使之踰,何以解也?無已乃為之說曰:「亦以勉人為高行。」嗚呼!謂子弟為其父母兄弟服,乃是勉其父母兄弟,其亦言之不擇矣。又曰:「大功以下,大夫士服同。」此以記文不言大功以下,故云然。然則大夫與士又不異矣,而獨使士忍於其倫之最大者,何哉?疏曰:「重服情深,故使士有屈抑。」夫士也,獨非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又曰「輕服情殺,上下俱申」。然則大夫期以下降士庶一等,又何以下申上不申也,鄭氏在東漢,其時遵行聖教已久,借謂春秋有此禮,亦自春秋之禮,而非周初之禮,直當置之而弗道,乃反舉其事以證為周之禮制,且鑿鑿言之,其惑亂天下後世,不亦甚乎?又後章雲「端衰喪車無等」,可見記者本雜取禮文,故篇名雜記。注者乃如是以釋之,則是記者之過小,而注者之過大也。(卷七一,頁一一-一四) 大夫之庶子為大夫,則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未為大夫者齒。 上言大夫庶子為士,不得為父母服大夫服,此申言大夫庶子為大夫,得為父母服大夫服,而又以大夫適子服大夫服為之起也。 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此亦記者指春秋時之大夫,其適子世為大夫者言,蓋大夫之適子未有不為大夫者,故不云為士為大夫也。鄭氏有「仕至大夫」之語,而孔氏謂「指適子之父」,皇氏謂「指大夫之子」,紛紛之爭可以息矣。(卷七一,頁一九-二○) 士之子為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為之置後。 禮有本善而後不能無弊者如:周公制禮,分別大夫與士,中庸云:「父為大夫,子為土,葬以大夫,祭以士。父為士,子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此禮正大可行;蓋葬祭之禮為重,又其事各屬存者亡者,自應如此分別。若主喪之禮既輕,又祗屬存者一人而言,則不必據存者以與亡者為分別矣,況子可抑父乎?春秋之時不明此義,循周公之禮,一例欲尊貴大夫,而不知其悖亂也。儒者雖知詆訶,蓋亦未察其源流爾。喪服小記云:「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惟宗子。」謂此大夫無為主後親屬,惟宗子為士,乃可攝之,以宗子尊,余親屬則否。今此文所言則父在,不能敵一親屬之尊者,而退於眾親屬之列,可乎?蓋又誤以士不攝大夫,而為父士不主子大夫也。小記又雲「大夫不主士之喪」,推此文之說,亦可雲士之子為大夫,則其子弗為主也,何則?均此分別大夫士之義也。何以一言一不言乎?其不言者,固以子無不主父喪之理耳,若是則子大夫可主父士,父士亦可主子大夫矣,推之,子士可主父大夫,父大夫可主子士,無不皆然,觀此不特其說之悖戾,並其立說之意亦多滲漏也。又雲「無子則為之置後」,亦非古,惟大宗無子始得立後,小記所言正以其無主後而使親屬攝耳,今云為之置後,則大夫皆可立後矣,故曰:「春秋之禮,非周初之禮也。」孔氏曰:「此所置之後,謂暫為喪用,假用大夫之禮。」嗚呼!子可暫用乎?所以為此曲說者,無非欲周旋記文,以為周初禮耳。按:傳雲「母以子貴」,夫母可以子貴,父反不可以子貴乎?因是知後世禮法之制恆有過於前代者,如推臣之所生以為封贈之典是也,此仿國家追王禮以及其臣,所謂錫類之仁,以孝治天下者也,使當時有此,無復此說之悖戾,使人疑駭矣。孔氏曰:「父貴可以及子,故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子貴不可以及父,故其父不得用大夫之禮。」今按:後世之制正與此相反,乃是子貴可以及父,父貴不可以及子。極品殊勛者,方得蔭襲。夫子貴可以及父,得以恩逮乎其先;父貴不可以及子,得以激勸乎其後。人情以安,物理以和,不可謂古之是而今之非也。如父士子大夫,固不特子亡者,父原得據其分而可為之主,即父亡者,子亦得伸其情而不必葬以士矣。言禮而不能合上下古今,有以通其變,達其宜,烏足與議哉?(卷七一,頁二一-二三) 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 此節之義須以下節「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卜人作龜」參解始明。大宗人、小宗人、卜人皆諸侯之臣,來襄大夫之喪,謂之公臣,即此占者、筮史之類是也。大夫家不藏龜,必君命為之卜也。大夫之臣,謂之家臣,即此有司是也。大夫卜宅與葬日,家臣司卜筮之事,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臣義服斬衰,此因執事,稍降之,亦凶服也。占者公臣,即大小宗人,代大夫命龜者,皮弁,吉服。「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此史亦公臣,卑於占者。練冠,小祥之冠。長衣,或雲即練衣,或雲即練衣連裳,故曰長,此亦同吉服,不全凶也。占者亦公臣。朝服,吉服,朝服輕於皮弁,筮輕於卜故也。卜舉有司,筮舉史,互見也。鄭氏不知用下節參解,將有司、史、占者混而無別。又不分公臣、家臣,謂有司服為「半凶」,史服為「純凶」,皆謬。郝仲輿解與余同,但彼辭煩而意不達,今正之,其謂筮史即「下卜人」,恐非,謂下占者為「大夫家臣」,亦參差。(卷七一,頁二六-二七) 大夫之喪,既薦馬。(見)薦馬者,哭踴,出乃包奠而讀書。 按:既夕禮亦與此同,則知既夕非但士禮,通大夫為言可知矣。鄭氏謂「嫌與士異」,故記之,非也,且安知作雜記者定校對既夕而為是言乎?(卷七一,頁二七)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卜人作龜。 說見上。大宗人即顧命「大宗」,小宗人即顧命「宗人」,周禮襲此為大宗伯、小宗伯。(卷七一,頁二八) 內子以鞠衣,褎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依鄭氏謂當在「夫人狄稅素沙」下。復,諸侯以褎衣、冕服、爵弁服。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稅,他喚反,音彖。揄音遙。 夫人稅衣,喪大記雲「士喪以稅衣」,與此不同。又玉藻雲「士禒衣」,鄭氏因以「禒」作「稅」,合喪大記,而此文又雲夫人稅衣,則「稅衣」非「禒衣」明矣。鄭於此無以通之,但混解曰「自稅衣上至揄狄」,若然,則上「夫人」二字,作何著落乎?夫人揄狄,下大夫襢衣,與玉藻皆同。褎衣,孔氏謂即「鞠衣」,然則諸侯褎衣當即何衣乎?其餘如士,玉藻雲「士褖衣」,此或是禒衣,但本文不言,豈亦脫耶?鞠衣素沙,皆周禮內司服所襲,余見玉藻。(卷七一,頁二六) 復西上。 註疏謂「西為左,左為陽,冀其復生」,方性夫謂「復北面,求諸幽,以西為上,西北皆陰」,二說未知孰是?(卷七一,頁三一) 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 揄,一音揄,垂也,莊子「揄,抉也」,凡束縛纏繞繒帛謂之。絞,以竹為棺旁。承溜曰池,屬猶系也。喪大記雲「士揄絞」,揄絞者,謂柳車旁繒帛垂而束之,不散繫於池下也,今謂不揄絞,則是繫於池下,所以示飾也。此與喪大記「大夫不言揄絞」同。鄭氏以揄為「揄翟之畫雉」,以絞為「采青黃之色」,並謬,若是則喪大記於大夫不言揄絞,而於士言之,豈士反華美於大夫乎?又以不揄絞附會喪大記「不振容」,尤謬,喪大記雲「君振容,大夫不振容,士揄絞」,明分振容與揄絞為二,若以揄絞為即振容,豈同在一章,一雲振容,一雲揄絞乎?且如其說,士反得振容,與諸侯同,亦無此理也。(卷七一,頁三一-三二)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 鄭氏曰:「既練而遭大功之喪者也。練除首絰,要絰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言練冠易麻,互言之也。唯杖屨不易,言其餘皆易也。」此說是,此文與服問「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之說同。若喪服小記「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此是大?言之,為起下麻葛皆兼服之之義與此別。郝仲輿曰:「喪服小記雲『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三年之喪至期而練,首絰也,已除,故但有練冠,是時以大功布易衰,以葛帶易麻帶。今言麻,謂易以大功之細麻帶亦可也。不言衰,練後之衰即大功布七升也。唯杖屨不易者,以大功無杖,三年之杖待除喪後去也。屨則練與大功同繩,故因不易。鄭謂為練而復遭大功之喪,此句未及,下文乃及之。」按:郝前既誤解小記「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之文,說見本篇。今又執前說以誤解此。此文本謂以麻易葛者,乃謂以葛易麻,明與相反,又強謂麻為細麻,易以細麻帶,辭遁尤可見。又謂鄭謂「練而復遭大功之喪」此句未及,於是曲解唯杖屨不易謂「大功無杖」,夫大功本無杖,何必言不易乎?求翻案也,故附辨之。?大抵注有本是者,不可(卷七一,頁三五)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附於殤,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 上言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蓋謂大功之衰重於三年之練冠,故所不易者唯杖屨,余俱易。此謂父母之喪既練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亦不易,蓋兄弟之殤雖亦大功,然既殤且附,宜輕於父母之練,故練冠亦不易也。功衰即練,不曰練曰功衰者,以下雲練冠也。(卷七一,頁三七) 主妾之喪,則自祔主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君不撫仆妾。 此節言通禮,非指君,此妾亦謂凡有子之妾,非指攝女君之妾也。疏因下有「君不撫仆妾」句,故誤認上亦為指君,然又疑「君子眾妾,不應主其喪」。又因鄭誤讀自祔句絕,益疑「不應祔猶為主」,又見下節言攝女君事,故遂附會為「攝女君之妾」。其因誤及誤如此,不知下「君不撫仆妾」句,只是因妾帶說,自祔至於練祥為一句,謂祔以後使其子主之,而下女君死又別為一節也。本文不言君,不言攝女君之妾,如何硬差排作君主攝女君之妾之喪耶?(卷七一,頁三八-三九) 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 上雲女君,下雲先女君者,以與攝女君別。(卷七一,頁四○) 聞兄弟之喪,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而哭。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則遂之於墓。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 此雲「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而哭」,奔喪雲「齊衰望鄉而哭」,與此不同。此雲「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小記雲「朋友,虞祔而已」,與此亦不同。解者必以上兄弟為降服大功,下兄弟為袒免以外無服之兄弟,皆非。上兄弟自是大功兄弟,下兄弟自是總小功兄弟也,禮言不同,不必求合(卷七一,頁四○) 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母在,稽顙。稽顙者,其贈也拜。 喪服小記云:「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則惟適子乃不杖,以舅主適婦喪故也。此不分適庶,不若小記之分別人細矣。凡小記之義,愚於篇中屢引,皆較雜記為勝,故分小記為上帖,雜記為中帖,閱者當知其非妄。稽顙者,其贈也拜,當如舊解,謂「母在,贈拜得稽顙」,第記文如此分別,亦似不必。郝仲輿別為解,曰:「凡所謂稽顙者,賓客有贈死之禮拜謝也。父母在,妻死贈拜皆不稽顙。」若然,則記文但言不稽顙足矣,何必申明稽顙之義乎?且稽顙亦非專為拜贈也。(卷七二,頁二) 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 違,去也。之,往也。註疏謂「自尊適卑」、「自卑適尊」,皆不為舊君服,則去諸侯仕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為舊君服。味本文分別諸侯、大夫為言,註疏是。劉原父曰:「此言違而仕者則不反服舊君,避新君也。然則違而未仕,聞舊君之喪,則反服爾。」按:此說誠為有理,喪服「大夫為舊君齊衰三月」,傳言「君歸其宗廟以道,去君而猶未絕,如此方為之服。其餘止曰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服」,則去而已絕者,無論仕與不仕皆無服可知,但記文之意似不如此,則是記文之言不足憑也。(卷七二,頁二) 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小功以下左,緦冠繰纓,大功以上散帶。?屬音濁。別音。 繰如蠶繰之繰。纓,絲纓也。鄭氏謂「當如澡麻帶絰之澡,聲之誤也」,非也。按:小記雲「下殤小功帶澡麻」,喪服雲「小功澡麻帶絰」,彼言小功言帶,此言緦言冠纓,義自殊別,何必強通乎?喪服雲「斬衰冠纓,纓條屬右縫」,此與合。(卷七二,頁三)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錫也。 十五升為朝服,吉服也。去其半為緦,凶服矣。又加灰澡治,使之滑易為錫,則輕於緦矣。錫衰為大夫相吊之服,喪服云:「緦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又云:「錫者何也?麻之有錫者也。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此與合,蓋「有事」即所謂加灰也。服以成布為主,緦雖有事其縷,但成布則以事,錫雖無事其縷,但成布則有事,此其所以錫衰輕於緦衰也。鄭氏執周禮司服「錫衰」列「緦衰」上,以錫衰為重於緦衰,謬說。詳儀禮喪服記。(卷七二,頁五) 諸侯相襚,以後路與冕服,先路與褒衣,不以襚。 衣服曰襚,車馬曰賵,然車馬亦可統謂之襚。(卷七二,頁八) 遣車視牢具,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 遣車視牢具。鄭氏曰:「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然則遣車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按:此解可通,然有未明處。禮器云:「諸侯七介七牢,大夫五介五牢。」此云:遣車視牢具,是以殉葬塗車載遣奠牲體者,視其平日所饗牢具之數,如:諸侯七牢,遣車七乘是也。檀弓下云:「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介同,亦與此合。鄭既以檀弓「?」字為包牲體之「個」,而於禮器介字又作「介副」解,所以於此處「視牢具」之義不能明白為言耳。郝仲輿駁鄭以?為個之非,是已,但謂「遣車為人乘送葬之車,牢具視其命數,遣車視其牢數」,則迂謬矣。人乘送葬之車,必視其生時牢數,何為乎?且何不直雲「視命數」乎?余見檀弓下及禮器。(卷七二,頁八-九) 載粻,有子曰:「非禮也。喪奠,脯醢而已」。 有子之言,鄭以非禮為單指「載粻」。按:既夕「陳明器,有筲三黍稷麥」,明器亦在遣奠之內,則不得以載粻為非禮矣。鄭謂「遣奠本無黍稷」,孔謂「遣奠之外,別有黍稷麥」,皆曲說也。然謂喪奠脯醢而已,則載牲亦為非禮,豈獨載粻乎?又按:既夕「遣奠,陳鼎五具羊豕」,則又不得以載牲為非禮矣。孔謂牲體即是「脯醢」,亦曲說也。大抵此與儀禮不合;然則儀禮非與?儀禮不非,而此引有子之言為可疑矣。(卷七二,頁一○) 大白冠、緇布之冠,皆不蕤。委武玄縞而後蕤。 大白冠、緇布之冠,皆不蕤,與郊特牲雲「大古冠布,齊則緇之。其緌也,孔子曰:未之聞」同。蕤、緌通。委武玄縞而後蕤,委,委貌也,玄即縞冠玄武,縞即玄冠縞武,如是而後蕤。又一說,徐伯魯曰:「此記冠飾之變。大白、緇布二冠皆不蕤者,上古尚質而不文也,至後世玄縞二冠別為冠卷有緌,而後大白、緇布二冠皆有緌。」此說亦通,存之。孔氏曰:「此緇布冠謂大夫士之冠,故不緌,其諸侯緇布冠則緌,故玉藻雲『緇布冠繢緌,諸侯之冠』是也。」按:謂大白、緇布二冠不緌者,當時則已緌矣,故孔子有未聞之說。玉藻乃是謂大夫、士冠皆緌,惟諸侯冠、繢緌耳。孔謂大夫士冠不緌,諸侯冠則緌,蓋誤遺「繢」字作解也。(卷七二,頁一一)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 弁而祭於己,鄭氏曰:「大夫爵弁而祭於已,唯孤爾。」孔氏曰:「以儀禮少牢『上大夫自祭用玄冠』,此與少牢異,故鄭雲『唯孤爾』。」按:禮言不同,不必求合。陸農師以少牢所言為「下大夫」,李氏以為「諸侯大夫」,此皆鍾註疏之餘習,而註疏之所偶不用者爾。(卷七二,頁一二) 暢臼以椈,杵以梧。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 郝仲輿曰:「鄭雲『喪』,枇「枇」,原作「七」,今徑改。用桑;『吉』,枇用棘。蓋據特牲記雲「枇用棘」,然安知此之獨為桑喪枇也?」愚按:喪桑、吉棘,音既皆近,又桑黃棘赤,古人取諸此未可疑也。(卷七二,頁一三) 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 按:玉藻雲「國君朱,大夫玄華,士緇」,此雲「五采」「二采」,不合。鄭氏以其不合,謂「襲屍之帶」,未然,襲屍亦即用此生時之帶也。(卷七二,頁一三) 醴者,稻醴也。瓮甒筲衡,實見間而後折人。 衡,鄭氏謂「當為桁」,聲之誤。陸農師謂「讀如字,其桁之橫者也」,郝仲輿謂「桁通」,未詳孰是。見,既夕禮「乃窆藏器於旁加見」,則見是一物,孔氏謂「棺外之飾」,此以意度之,然亦未指為何物。陸德明則實指為「棺衣」,賈公彥則實指為「帷荒」未敢信。又按:祭義雲「見間以狹甒」,與此言「瓮甒」「見間」正同,則見間恐是一物,但彼以祭言,此以葬言,不可曉,更俟知者核之。(卷七二,頁一四) 朝夕哭,不帷。無柩者,不帷。 不帷有二義:「朝夕哭之不帷」者,褰其帷也。檀弓雲「帷殯,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謂敬姜朝夕哭垂帷也。「無柩者之不帷」者,未及奔喪為位而哭,則不用帷也,不然,朝夕哭時有柩,安得雲不帷乎?(卷七二,頁一五) 君若載而後吊之,則主人東面而拜,門右北面而踴,出待,反而後奠。 「出待反而後奠」,謂出門外待君反而後設祖奠也。鄭氏以「出待」為句,曰「不必君皋」,以反而後奠為「君反之使奠」,孔氏謂「君來不必設奠,告柩知之」,皆迂折之甚。(卷七二,頁一六) 公七踴,大夫五踴,婦人居閒,士三踴,婦人皆居閒。 居閒,未詳,鄭氏謂「主人踴,婦人踴,賓踴,婦人居賓主中間」,亦似可通,但本文不言賓耳。郝仲輿謂「婦人與男子皆即位,男女各以類踴,而男子為主,婦人居其閒,隨男子更迭踴也」,此說更無意義。又上雲「婦人居閒」,下增「皆」字,亦未詳,二解皆未及之。徐伯魯曰:「『婦人居間』四字,衍文。」(卷七六,頁一八) 公襲:卷衣一,玄端一,朝服一,素積一,纁裳一,爵弁一,玄冕一,褎衣一,朱綠帶,申加大帶於上。 朱綠帶,即玉藻「雜帶,君朱綠也」,鄭氏必謂此為「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者」,其意欲以下「大帶」,合上章「諸侯大夫五采之帶」,亦為襲屍之帶異於生,故不以此朱綠帶為即玉藻之「雜帶」也。不知禮言不同,不必附會。此襲衣既同於生,何獨帶必異於生乎?足證其妄矣。又以「申加」為對「革帶」而言,增出「革帶」,尤武斷。(卷七二,頁一九) 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 小斂環絰,謂視小斂者加環絰於冠弁上。檀弓「衛司徒敬子死,主人既小斂,子游出絰」,又上章雲「大夫與殯,亦弁絰」,皆是也。鄭氏謂:初喪小斂之絰,殊杜撰。(卷七二,頁二○) 吊者即位於門西,東面,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西於門。主孤西面。相者受命曰:「孤某使某請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吊者入,主入升堂,西面。吊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子拜稽顙,吊者降反位。 下篇云:「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賵臨。」正謂此以下五節之文也,今逐節分之,此言吊也。按:主孤西面升堂,是升由阼階也。下第五節雲「孤降自阼階」,與曲禮「升降不由阼階」之說,皆不合。孔氏曰:「曲禮雲『升降不由阼階』者,或大夫士也,或平常無賓時也。」此二說謂平常無賓時可通,謂大夫士,非也,豈有大夫士不忍由阼階,而君獨忍之耶?成容若曰:「居喪之禮,升降不由阼階,謂未踰年之君也,公羊傳雲『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踰年稱君』,其曰孤降自阼階,則子踰年可知,孤不名,亦以此。外客來吊,亦容有既葬踰年而後至者耳。集說謂『平常無吊賓時,升降不由阼階』,恐非。」按:曲禮所云,通大?言之,何嘗專指「未踰年之君」此所云,何嘗專指「踰年之君」?豈宜武斷。又引公羊亦不協,記文未嘗稱君,且明曰「孤某」,何得為不名?此宗陸農師之謬說也。觀節分未葬、既葬為言,則此非屬既葬可知。又平常無賓乃疏語,而集說本之,亦非集說也。(卷七三,頁二) 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人告,出曰:「孤某須矣。」含者入,升堂,致命。子拜稽顙,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蓆。降,出,反位。宰朝服,即喪屨升自西階,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階以東。相併去聲。 此言含也。鄭氏曰:「含玉為璧制,其分寸大小未聞。」按:今世傳有古玉,為蟬形,三代者,長寸許,闊半之,漢則扁薄如舌大,皆含玉也。亦作「琀」,稱琀為璧,所以貴之也,鄭未達。宰大夫字衍,宜從注。(卷七三,頁三) 襚者曰:「寡君使某襚。」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襚者執冕服,左執領,右執要,入,升堂致命曰:「寡君使某襚。」子拜稽顙,委衣於殯東。襚者降,受爵弁服於門內溜,將命,子拜稽顙,如初。受皮弁服於中庭,自西階受朝服,自堂受玄端,將命,子拜稽顙,皆如初。襚者降,出,反位。宰夫五人,舉以東;降自西階,其舉亦西面。此言襚也。(卷七三,頁三) 上介賵:執圭將命,曰:「寡君使某賵。」相者人告,反命曰:「孤某須矣。」陳乘黃大路於中庭,北輈。執圭將命。客使自下,由路西。子拜稽顙,坐委於殯東南隅。宰舉以東。 此言賵也。(卷七三,頁四) 凡將命,鄉殯將命,子拜稽顙。西面而坐,委之。宰舉璧與圭,宰夫舉襚,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階。賵者出,反位於門外。 此總明上吊含襚賵將命之禮,而併入賵一節內。故下雲「賵者出,反位於門外」,此文家穿插法。陳可大以「賵者出」以下,謂當屬於前章「上介賵」云云「宰舉以東」之下,非矣。徐氏集注因而易置之,益非矣。(卷七三,頁六) 上客臨,曰:「寡君有宗廟之事,不得承事,使一介老某相執綍。」相者反命,曰:「孤須矣。」臨者入門右,介者皆從之,立於其左東上。宗人納賓,升,受命於君,降曰:「孤敢辭吾子之邕,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辭。」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邕,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固辭。」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邕,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使臣某,毋敢視賓客,是以敢固辭。固辭不獲命,敢不敬從。」客立於門西,介立於其左,東上。孤降自阼階,拜之,升,哭,與客拾踴三。客出,送於門外,拜稽顙。 此言臨也。孔氏曰:「前四禮皆在門西,此在門東者,前奉君命而行,此臨是私禮,若聘禮私覿,故在門東。」此說非也。首節之吊為吊生,此節之臨為哀死,則未有不踴哭成禮而退者,以君應親臨,此代君臨,故曰「寡君有宗廟之事」及「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之語,並非私禮也。前諸禮在門西者,以奉君物之故,此則代君,安敢自同於君而為賓客哉?下篇雲「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使臨為私禮,亦不當同含襚賵並言之矣。(卷七三,頁七-八) 其國有君喪,不敢受吊。 此言國有諸侯之喪,其臣民皆不敢受吊也。孔氏「但指臣言」,欠包括。又以受吊為「受他國賓來吊」,此亦誤承上文之義為說耳。(卷七三,頁八) 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士穎於盤北,舉遷屍於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踴。夫人東面坐馮之,興踴。 喪大記曰:「夫人東面亦如之」,此雲「坐,馮之,興踴」,鄭氏謂「此喪大記脫字,重著於此」,何以知雜記為喪大記註腳耶?(卷七三,頁九) 士喪有與天子同者三:其終夜燎,及乘人,專道而行。 喪大記言君大夫士一也,共有數處,不止此三事。 此三事,今猶略同,乘人即今之肩輿也,乃知古惟死人用之。(卷七三,頁九) 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 則既顈,「顈」字喪禮別無見,故解者多以臆度,不如且依注為「代葛之用」自可。陸農師謂作「褧」,褧乃「禫之吉服」,無據,且若為禫之吉服,則前服已終,其為後服練祥何待言乎?(卷七三,頁一○)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附於王父也。 鄭氏謂「猶當為由,由,用也」。附當為「祔。」按:附、祔通,上篇皆作附,何待於此言之?至於「猶、由通」,多見孟子,今曰當為某字,非矣。然此「猶」字自如字,作「尚」字訓,不作「由」字以「用」字訓也。(卷七三,頁一三)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 如始即位之禮,鄭氏以為「後日之哭」,是也。按:先雲「哭之他室」,此始哭也,次日入奠,出,改服即位,此「三日成服」之義也。雲如始即位之禮,見始哭已即位,又見此時亦哭。上言哭不言即位,此言即位不言哭,互相備也,疏及他解皆未達。(卷七三,頁一三) 大夫士將與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於異宮。既祭,釋服出宮門外,哭而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後哭。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則與祭。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後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同宮,則次於異宮。 聞父母死而猶與祭於公,此禮不可訓。(卷七三,頁一四) 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執事者亦散等。雖虞附,亦然。 鄭氏曰:「父母之喪當在殯宮,而在異宮者,疾病或歸者。」劉原父曰:「按:喪不宜有異居,然則昆當為兄,兄弟或不同居矣,喪服雲『小功以下為兄弟』。」愚按:此昆弟自謂「從父昆弟」,鄭油為「同父昆弟」,故曲說之。劉說是矣,然謂「昆當為兄」,蓋本喪服傳之說,其實未然。觀後章有「後祖昆弟」,則此處昆字不必改為兄矣。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喪服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此與同。(卷七三,頁一六) 子貢問喪,子曰:「敬為上,哀次之,瘠為下。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請問兄弟之喪,子曰:「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矣。」 喪以敬為上,此義未允,喪以哀為上,孔子曰:「為禮不敬,臨喪不哀。」明分敬與哀言之,此豈以敬為上乎?大抵父母在,以敬為主;父母亡,以哀為主。孔子言孝而曰:「不敬,何以別?」言喪而曰:「與其易,寧戚。」是也,況此哀亦即從平日之敬而求,則敬又不必言也。使有人子親喪,事事求敬,而獨不哀,其可觀乎?檀弓上謂「喪禮當禮不足而哀有餘,祭禮當禮不足而敬有餘」,以喪祭分哀敬,亦是。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將兄弟之喪說得太輕,語亦有弊,若然,則稍依書策中現成格制以了事,而全無所用其心矣。夫兄弟期,三年之下即期,固非輕服,亦具有情文,烏可苟焉已也。即如後章雲「期之喪,如剡」,此豈亦書策中格制耶?其前後自為矛盾如此,說兼見下親喪外除章。(卷七三,頁一七-一八) 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惱哀,三年憂,東夷之子也。」 少連、大連,疑附會論語「少連」而雲。東夷之子,疑仿孟子謂「舜為東夷之人」而雲,然東夷之人,趙注「東方夷服之地」,今鄭氏以夷為夷狄,謂「生於夷狄而知禮」,益失之矣。三日不怠四句,亦喪服四制文。(卷七三,頁一九)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廬,堊室之中,不與人坐焉;在堊室之中,非時見乎母也,不入門。疏衰皆居堊室不廬。廬,嚴者也。 間傳雲「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此統雲「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稍混,說詳間傳。(卷七三,頁二○) 親喪外除,兄弟之喪內除。 兄弟之喪內除,此言非也。兄弟居五倫之一,自父母而下,重於他倫。所以父母兄弟必連言之而曰孝弟也。聖人制為期,固不可過,然分固有限,心亦無窮,豈可以平日之因心則友者,至服終而遂恝然曰吾內除也哉。大抵記者之意,欲伸父母,乃抑兄弟。如上雲「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此雲「兄弟之喪內除」,下雲「其餘則直道而行之」,諸說皆是也。夫父母之尊,孰不知之,不因抑兄弟而始見也。而兄弟之卑於父母,亦孰不知之,不必比較而論也。今必抑兄弟以伸父母,父母固不因此而伸,而或者油其言,則於兄弟之倫偷矣。顧此而失彼,語上而遺下,非善言者也。作雜記者,必是天資忍刻一流人,故其言多率易峻急,偏而有弊。上篇直據當時之禮,以顯抑父母;下篇知伸父母矣,又必抑兄弟以伸之。嗚呼!其殆未聞孝弟之道者與?(卷七三,頁二○-二一) 免喪之外,行於道路,見似目瞿,聞名心瞿,吊死而問疾,顏色戚容,必有以異於人也。如此,而後可以服三年之喪。其餘則直道而行之,是也。 其餘直道而行之,此語有弊。若謂此為三代之直道,則三年之喪亦直道也。若作不必及三年之喪話頭,不獨義欠達,且使人疑三年之喪而下,可得以徑情肆志,簡略苟且矣,不可為訓。(卷七三,頁二一-二二) 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此與喪服小記「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之說合。(卷七三,頁二二) 子游曰: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然後反服。 縞謂縞冠,朝服行祥,事宜如此,雖有他喪服亦然。(卷七三,頁二三)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太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士虞禮「用特豕」,與此「下大夫用特牲」合,亦可見士虞禮通下大夫言之矣,其上大夫又以此推之耳,陸農師謂「此下大夫之父為士」,非也。(卷七三,頁二四) 祝稱卜葬虞,子孫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 子孫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皆言祝人代為稱之辭。又曰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申明兄弟曰某之義,以見兄弟自稱某,其弟稱兄亦得曰某也。言弟稱兄某,則兄稱弟某可知矣。(卷七三,頁二五) 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 此記古者為親親飯含,皆發其巾,自公羊賈畏死者,始鑿巾以飯,記失禮所由始也,通貴賤言之。鄭氏曰:「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為飯焉,則有鑿巾。」此蓋誤以士喪禮惟為士禮,而妄為之說也。士喪禮雲「布巾環幅不鑿」,此非獨士禮,大夫以上皆然。凡儀禮士禮通大夫以上者甚多,說見諸篇。上章「上大夫之虞也」即可見。鄭以其雲不鑿則疑「大夫鑿」,故為此說,不知其雲不鑿者,必因當時已鑿,故正之,非謂士不鑿,大夫鑿也。且謂大夫不親飯而使其賓代,此出何典禮?公羊賈既未詳其人,又何以知其是士而非大夫耶?鄭氏之武斷類如此。(卷七三,頁二六) 冒者何也?所以掩形也。自襲以至小斂,不設冒則形,是以襲而後設冒也。 屍自沐浴飯含後始襲,襲以後、小斂以前必設冒,恐屍形見,為人所惡也。若孝子自無惡親之理,故未襲前皆為親飯含而巾不鑿也,後字非衍。(卷七三,頁二七) 非為人喪,問與賜與: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 徐伯魯曰:「言居喪時,人非為其有喪而或問或賜者。若三年之喪,則以喪拜受之,以己服重,不問其非為喪也。若非三年之喪,則以吉拜受之,以己服輕,故直答其來意也。」此解可通。陸農師謂「非為人喪,問與賜與」宜承下「既卒哭,遺人可也」之下,郝仲輿連上「子不見大饗乎」之下,皆欠聯貫,未可從。(卷七四,頁一) 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衰絰而受之,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喪者不遺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從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遺人可也。 喪大記云:「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罪肉,若有酒醴則辭。」其言分別甚細。此但言三年,不分未葬已葬,又於君之外,不分何人所遺,又但言受,而不分或受、或辭之物,皆混。(卷七四,頁二) 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弔,自諸侯達諸士。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 鄭氏以上「期之喪」一節為爛脫,當在「練則吊」上,謂「父在為母練後,即功衰。可以吊人」。蓋如此解,方與「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吊」之說不相牴牾,然必須易置,未見其確然也。郝仲輿則順其文為解,曰「三年之喪,謂父母初喪。功衰,大功之衰,從兄弟喪之類。新遭大喪,雖有功衰之喪不弔,至練,凡喪皆可吊矣。」按:三年不弔,何獨言新喪,不吊大功?且功衰者指練後之服,下章雲「功衰食果」可證,若為大功,何不直雲大功而雲功衰乎?「新喪」義添出,益謬,當闕之。「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弔,自諸侯達諸士」,此即曾子問「三年之喪不吊」之意,故言諸侯至士皆然也。「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此又不承諸侯為言,古文疏落,全不可油。鄭氏乃疑諸侯絕期,不應有諸親始死服,故謂之「所不臣」者,孔氏以為「敵體及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鄭孔言禮??,自入荊棘如此。(卷七四,頁三) 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聽事焉。期之喪,未葬,吊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衰吊,待事不執事。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 「既葬大功」與「期喪未葬」兩段,亦有可疑,不應上言「大功既葬始吊」,下又言「期喪未葬可吊」也。鄭氏以期喪未葬,為「姑姊妹無主,殯不在己族者」,取期之最輕者,以合此「大功既葬」,此曲說也。「功衰」二字,亦有可疑,據上章「功衰不吊」,下章「功衰食菜果」,則功衰當為練後服。今上言期,下言小功緦,則此處當言大功,何以言功衰?所以釋文云:「他本雲大功衰也。」又上章雲「功衰不吊」,此不當又云:「功衰吊」;所以呂與叔雲「功衰下脫一不字也。」種種疑誤,皆當闕之。若孔氏謂「姑姊妹等期喪,既喪,受以大功衰,謂之功衰」,此又承鄭解期喪之曲說,不必辨。(卷七四,頁七-八) 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 喪服小記雲「朋友虞附而已」,此疑本其說以為送葬之禮,而由「朋友」而下,增以見、問、揖、趨四者耳。觀四者名目頗似牽強,其分別處無甚意義,蓋可見矣。(卷七四,頁八-九) 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 「功衰食菜果」與閒傳「期而小祥食菜果」之說同。酪,說文雲「乳漿」,此與水漿之漿別,即醯醬之類是也。閒傳雲「期而大祥,有醯醬」,故此謂「小祥無鹽酪」,亦與之同。鄭氏謂「酢酨」,近是,但俱屬酸漿耳。成容若是鄭之「酢酨」,而非集說引說文之「乳漿」,誤矣。郝仲輿謂「乳漿」,系杜撰。(卷七四,頁一○-一一)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 王制云:「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三月不從政。」蓋庶人三月而葬,故知是指庶人也。此以期與大功屬卒哭,既葬言,而無其月數。鄭氏亦以此為「庶人」,與王制同,恐未然,蓋通大夫、士言之矣。(卷七四,頁一二-一三)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郝仲輿曰:「曾申,曾子之子。父在而問哭父於父,非也。」按:此處為郝氏道破,良然,但曾申不應如是痴絕,乃作者假託為問答之辭,不覺露此弊竇耳。檀弓孔子譏孺子泣,謂其無節也,此處問答言聲也,各有其義,不必為之調護。(卷七四,頁一三) 卒哭而諱。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妺,子與父同諱。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 「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此句可疑。註疏謂母與妻所諱與己從祖昆弟名同則為之諱,不但宮中旁側,其在余處皆諱之。若然,則從祖昆弟之名,反重於母妻之所諱矣,未可通。吳幼清為之說曰:「從祖昆弟之名與母妻之親名同,則為母妻之親諱而因為之諱耳。」若然,仍是為母妻之親諱,何必言從祖昆弟乎?益不可通。郝仲輿謂:「妻所諱者與己從祖昆弟同名,則己亦諱之,從祖兄弟是同曾祖兄弟,同曾祖兄弟諱,則同祖同父兄弟諱;亦可知於父母前不諱,惟於妻側諱。」此說單承妻言,不合,又補同祖同父兄弟,尤屬添設,且費辭,並當闕。(卷七四,頁一四)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此節之言,文義多有難通。其言冠,曰己小功,卒哭,可以冠,下殤小功不可。按:上曰「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三年之喪既可冠,則小功卒哭及小殤小功其可冠,何待言耶?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下又曰「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則父小功末者,己或亦小功末、或緦已除,其可以冠子,何待言耶?且三年之喪,己既可冠,無論小功末與緦已除,即大功末其可以冠子,又何待言耶?其言嫁子與冠子同,辨見上。其言取婦曰「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婦」,下又曰「己小功卒哭,可以取妻」,父小功末即所謂己或亦小功末、或緦已除者也,但小功卒哭,既可取妻,無論緦已除,即小功末其可以取婦,何待言耶?若以子言,則己或小功末,子緦已除;己或緦已除,子自無服,其可以取,又何待言耶?自註疏而下,紛紛為之強解,悉無是處,故不復辨之雲。(卷七四,頁一七-一八)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大功將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絕樂。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謂在宮門之中子不敢與於樂,於宮外或可矣。母有喪,宮門之中聲聞不舉,聲不聞或可矣。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聲聞或可矣。三段本如此解,註疏誤讀「宮中子」句絕,謂此與父同宮者,若異宮則得與樂,按:經傳從無宮中子之名。又誤解內則「父子皆異宮」之文,尤謬,辨見內則。黃直卿以「父有服宮中」句絕,謂「父持服在家,未出」,亦牽強,又與下「母妻有服」非一例語義也。(卷七四,頁一九)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人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祔於夫之黨。 作者之意,主於外戚不可任,其有鑒於國家外戚之禍而言之,與義亦是已。然外戚雖不可任,至於無族而求諸鄰家裡尹,不已過乎?或曰之說庶幾其正,記者亦列此兩說,聽人自擇。初無非後一說之意,自鄭氏斷以為非,諸家從而和之,何也?(卷七四,頁二○)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國禁哭,似非先王之典,周禮襲之,以為銜枚氏。(卷七四,頁二一) 童子哭不偯,不踴,不杖,不菲,不廬。 偯,哀聲之長也,陳可大謂「委曲之聲」,非是。閒傳雲「三曲而偯」,謂三曲折而餘聲長也,若偯為委曲,則上下當雲「三曲」矣。(卷七四,頁二二) 孔子曰:「伯母叔母「母」字,據今本加。,疏衰,踴不絕地。姑、姊妹之大功,踴絕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 「由文矣哉」,謂疏衰服重而哀反輕,大功服輕而哀反重,則固由情而出,豈由文矣哉?此祗是推求喪禮之變而言,雖不重文,亦無輕文之意,諸家或以重文解,或以輕文解,皆失之。(卷七四,頁二三)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 鄭氏曰:「此蓋夏禮時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按:上古用飯實屍口,此飯之名所由始也。後世兼用珠玉及貝含之,又名含,故飯含得通稱,檀弓亦云「飯用米貝」是也。周禮分飯玉、含玉,非。天子之含自當用玉,不必以周禮典瑞為據。觀上篇有「諸侯鄰國含者,執璧將命」之文,及左傳「聲伯夢食瓊瑰」,則諸侯及大夫且含玉矣,況天子乎?含珠見莊子。然記文獨言貝者何?按:士喪禮「貝三實於笄」,此似本其說,等而上之,以為大夫五、諸侯七、天子九耳,則亦未足深據,何必執周禮而以此為夏、殷禮乎?(卷七四,頁二三-二四)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 王制雲「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此與同。王制所言,附會左傳,說見本篇。此又加士是月卒哭、大夫五月卒哭、諸侯七月卒哭者,亦本士虞禮「三月而葬,遂卒哭」之文,等而上之,以為大夫、諸侯五、七之數也。又雲「士三虞,大夫五,諸候七」者,亦本士虞禮「三虞」之文,等而上之,以為大夫、諸侯五、七之數也。其不言天子者,蓋以若言「天子九月而卒哭」,則卒哭之期太遲;若言「天子九虞」,則虞祭之禮太數,故不言之。揆此皆不足深據,明矣。且其言大夫五月、諸侯七月卒哭,亦未允,孔氏曰:「大夫以上位尊,故念親哀情於時長遠。士職卑位下,禮數未申,故葬罷即卒哭。」夫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則哭同為人子哀情,豈可以尊卑而分別遲速乎?即葬月果有分別,不得已謂皆於是月卒哭亦可,蓋哀情雖同,而其名或不妨隨葬為異爾。若必以卒哭距葬又遲兩月,而求合此三、五、七之數焉,豈不甚迂而無謂哉?大夫、諸侯五、七虞,亦未允,凡三年之喪,以及練祥諸祭,無不皆同,何獨於虞而異之乎?此等處即曰古禮,吾亦未敢以為然也。(卷七四,頁二五) 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次如此也。 吊與含襚賵臨,皆諸侯使人之事,詳見上篇。孔氏以臨為「君事既畢,臣私行己禮,故臨禮在後」,非也。凡吊必哭踴成禮而退,含襚賵臨皆代君之事,故並言之(卷七四,頁二六) 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算;士壹問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為士,比葬不舉樂。 喪大記曰「君於大夫疾,三問之」,此雲「問無算」,亦同,三與無算字,不必油。孔氏遂謂「此有師保之恩者」,非也。孔又謂「三問者,謂君自行;此雲無算,謂遣使」,若然,遣使自可多於自行,又不必謂有師保之恩者矣。(卷七五,頁一) 君子有三患:未之聞,患弗得聞也;既聞之,患弗得學也;既學之,患弗能行也。君子有五恥:居其位,無其言,君子恥之;有其言,無其行,君子恥之;既得之而又失之,君子恥之;地有餘有民不足,君子恥之;眾寡均而倍焉,君子恥之。 以既得又失為恥,是患得患失子之鄙夫矣,方性夫曲解之,非是。見大全諸書。成容若以為「承上恥無其行來」,謂「居位行道,有初而鮮終者」。按:此自別另一義,非是承上。觀下又言民地之事可見,地有餘而民不足,眾寡均而倍焉,亦是患寡患貧,及梁惠王比較鄰國之民之意,豈知王道教養之善政者乎?(卷七五,頁四) 孔子曰:凶年則乘駑馬,祀以下牲。 王制雲「祭,凶年不儉」,此雲「祀以下牲」,說各不同,不必強合。陸農師曰:「猶用其本牲之下者,故祭凶年不儉。」牽合失禮,若謂用本牲之下者,即得為不儉,則將不用牲始為儉乎?成容若曰:「王制『祭用數之仂』,是豐年用豐年之仂,凶年用凶年之仂,故豐年不加於仂之外而至於奢,凶年不略於仂之內而至於儉。」此解王制是,而解此文之下牲為不儉,非也。此文何嘗於與王制「祭用數之仂」之文相關會乎?張氏曰:「王制云:『凡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豈彼為制國用之常經,而此乃救荒之禮與?」如此並說而不狃合,最得之。(卷七五,頁五) 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惱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於是乎書。 儀禮有士喪禮,按:儀禮豈孔子所傳?而孺惱,孔子嘗辭以疾者,亦必不能受教而傳其書,附會無疑。(卷七五,頁六) 子貢觀於蠟,孔子曰:「賜也,樂乎?」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其樂也。」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張而弗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張,文武弗為也。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 一國之人皆若狂,鄭氏謂「民無不醉」,是也,如此說方與「一日之澤」有關會,成容若謂「迎貓迎虎,近於若狂」,殊鑿。百日,鄭氏謂「喻久」,亦是也,呂與叔謂「自秋成至十二月」,亦油。文武,孔氏謂「文王武王」,亦是,郝仲輿謂「泛指文武之道」,若然,則弗能弗為,說不去矣。愚謂「註疏本有是者,不必求與之異」,如此類是也。(卷七五,頁七) 孟獻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獻子為之也。 按:春秋惟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是時獻子尚未秉政,至宣襄之世,獻子秉政而春秋又無「七月禘」之文,則所謂「七月而禘,獻子為之者」,蓋亦弗考而漫為之說爾。孔氏「孔氏」,原誤作「孔子」,今徑改。曰:「獻子既七月而禘,春秋不書,以示譏者。魯時暫行之,又此不雲自獻子始,是不恆行也。」按:上章公羊賈為之,泄柳之徒為之,皆釋雲「記失禮所由始」,而此獨否,豈非曲說。(卷七五,頁八) 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 按:昭公取同姓為失禮,非取而不命於天子為失禮也,當時諸侯且不命,況夫人乎?因取同姓而遂謂「不命於天子」,附會顯然。(卷七五,頁九) 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 鄭氏以外宗為「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從母皆是」,陳可大引儀禮疏謂「通卿大夫之妻」,非也。(卷七五,頁九) 過而舉君之諱,則起。與君之諱同,則稱字。 徐魯伯以本國不應有與君同諱者,故謂「適他國者」似武斷,不若謂「古人與君同諱則稱字也」,然春秋時衛侯名惡者,臣有齊惡,此等處又不可曉。(卷七五,頁一一) 內亂不與焉,外患弗辟也。 「內亂不與」,或身不在事內,及力不可為者,則可。不然,豈有食人之祿而蚤為分別,以此一事全身遠害哉?(卷七五,頁一一) 贊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候伯」,原作「諸侯」,據今本改。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半寸,玉也。藻,三采六等。」 聘禮記雲「朝天子,圭與繅皆九寸,剡上半寸,厚半寸,博三寸,繅三采六等」,此本之為說,而分別為五等諸侯也。周禮大行人公圭九寸,諸侯七寸,諸伯如諸侯,又以為子男執璧,皆襲此文。及大戴記典瑞公侯伯繅三采三就,亦襲此文,又別以天子為繅五采五就,子男為繅三采再就也。自鄭氏以來,皆不知周禮所襲,故心疑臆度,紛紛為說。如鄭氏謂「子男執璧,作此贊者」,失之矣。孔氏直增璧與圭,並釋之。陸農師謂「此言圭為子男聘俯之玉,博三寸以下主公言之」,成容若謂「圭亦似可該璧,儀禮『襲執圭』、論語『孔子執圭』皆可以兼璧」。嗟乎!周禮之售欺於後世如此。(卷七五,頁一二) 哀公問子羔曰:「子之食,奚當?」對曰:「文公之下執事也。」 此取「下執事」三字,見辭命耳。方性夫謂此文更有辭,容脫。」按:子之食奚當句,或容有脫,不疑上而疑下,何耶?(卷七五,頁一三) 成廟則釁之。其禮: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雍人拭羊,宗人視「視」字,原作「祝」,依今本改。之,宰夫北面,於碑南,東上。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後夾室。其衈皆於屋下。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有司皆鄉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反命於君曰:「釁某廟事畢。」反命於寢,君南鄉於門內朝服。既反命,乃退。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 按春秋隱五年「考仲子之宮」,此宮即廟也,可見「宮」不定屬生人所居之名,記文分釁與考,似非。(卷七五,頁一四) 孔子曰:「吾食於少施氏而飽,少施氏食我以禮。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吾飧,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 玉藻有孔子食於季氏,不辭,不食肉而飧之事,此以為孔子謂少施氏食我以禮而飽,蓋附會為記。「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亦即玉藻「客祭,主人辭曰:不足祭也」之說。「吾飧,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亦即玉藻「客飧,主人辭以疏」之說。聖人立身行己,凡一語、一默、一飲、一食,自無不由禮。然這己則嚴,而繩人則寬也,若因食我無禮,便悻悻然見於顏色動作之間;食我有禮,便欣欣然厭飫之,極口稱道,斯豈聖人中和氣象乎?(卷七五,頁一五-一六) ,長三尺「尺」字,原作「寸」,依今本改?。,下廣二尺,上廣一尺,會去上五寸,紕以爵韋六寸,不至下五寸。純以素,紃以五采。 ,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即玉藻?,下廣二尺,上廣一尺,長三尺也』。會去五寸,即玉藻雲「其頸五寸肩革帶」也。?『(卷七五,頁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