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集 · 中國歷代度量衡之變遷及其時代特徵

梁方仲 《梁方仲集》
近數十年來,學者對存世古物進行實測並參考史籍記載,對於我國度量衡史的研究作出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關於一器一物或斷代、專門的論著居多,而全面性的綜合分析則少;關於度量衡的量的變遷的著述居多,而對於質的變化的闡明則少。一般通論著作,多數只是從官定的度量衡制度和對人民賦稅剝削兩者的關係來論述,而不是從社會發展階段和每一種社會經濟形態內的兩個基本敵對階級的鬥爭來探討問題,因而並沒有接觸到當時社會經濟生活的主要矛盾方面,更沒有很好地闡明問題的本質。 在已有的著述中,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一書是較為全面的。但是由於它不大注重實測工作,而往往出之於推算;且態度不夠嚴謹,往往滿足於引三四手的史料如《三通考輯要》等書,不能不說是有相當嚴重的缺點。 1957年,吳承洛書經程理浚同志修訂,仍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程同志企圖運用新的觀點來改正吳著中若干錯誤之處,這個努力方向是應該肯定的。可惜似乎成書較為倉促,實際改動不大,而且有些吳氏原著本來不誤的地方,反被程同志搞錯了。 最近兩年,萬國鼎同志根據古遺物的實測結果,並用積黍法來作校驗,證明了吳承洛對於秦漢畝制以至唐尺的考證,都是錯誤的。萬同志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值得我們學習。他所得到的數值也大致比吳氏的推算較為準確。這些是可以肯定的成績 。但可惜的是過於偏重實物之測定,卻忽略了史籍的系統記載;未能把度量衡的變遷和當時的歷史發展結合起來深入考察,所以有些結論也是值得商榷的。即如萬同志只根據唐蘭同志等對商鞅量尺和劉歆銅斛尺兩件實物進行實測所得出長短相同的結果,對兩件器物本身在形制上的差異(如鞅量為長方形,莽量為圓柱體,等等,余詳下文第二部分之2)完全不加理會,就推論商鞅和王莽對前代的度量衡制並沒有做過什麼改革 ,這就將古史許多記載推翻。從這種純數量的觀點所做出來的論斷對於歷史實際的說明自然是不十分切合的。誰都不會否認,南宋末年的斛的形式,由圓柱形改為截頂方錐形,這是我國度量衡史上的一大改革,這一改革對徵收田賦曾經產生一定的影響。 本文分為兩部分。綱目如下: (一)歷代度量衡之變遷 1、歷代度量衡單位量演變的總趨勢 2、度量衡單位量不斷增大的原因 3、度量衡增率不一致的原因 4、歷代地畝的變遷 (二)度量衡的產生和發展過程及其時代特徵 1、度量衡的起源和發展 2、我國度量衡器具從奴隸社會轉入封建社會的發展過程 3、我國封建時代度量衡制度的特徵 (1)官定製度和民用的度量衡之對立和統一關係 (2)地方度量衡單位量增大的無限制性及其剝削性質 (3)封建時期度量衡制度中所反映的生產技術停滯狀態,及上層建築對度量衡增大率所起的限制作用 4、半封建半殖民地時期度量衡制度的特徵 (1)帝國主義對我國度量衡制度破壞的過程 (2)時代特徵 以上第一部分所討論的,是以「歷代度量衡單位量不斷增大」為總題目,但重點不放在增大率的準確數值這個問題上,而在於對增大原因的探討。 第二部分的重點,在於說明以下一系列的問題:自從階級社會產生以後,度量衡作為剝削的工具是被如何具體運用的?它們有哪些特點?它們和交換及生產的相互關係究竟怎樣?在哪些方面,它們的增大率受到了技術性或上層建築的限制?等等。 由於我對我國度量衡史素乏研究,且理論水平太低,其中一定有許多幼稚和錯誤的見解,希望同志們多加指正。 一 歷代度量衡之變遷 1.歷代度量衡單位量演變的總趨勢 根據近人把我國歷代各朝度量衡的單位量換算為公制或市制的情況看,儘管各人換算的數值不盡相同,但總的結果都說明了歷代度量衡單位量的演變趨勢是明顯地一致的。分別言之,度的演變是由短而長,量的演變是由小而大,衡的演變是由輕而重。合而言之,度量衡的單位量同是沿著增大的方向而發展。 增大的程度是隨著朝代的變遷而有所不同。如以新莽時的制度為基數,則歷代度量衡單位量之總增率可以分做三個時期來說:第一期,從新莽朝(亦即西漢末)開始,至三國西晉止。這三百年中,變化最小,度量衡三量的總增率約為百分之三。由東晉南北朝至隋,為第二期。這三百年中,變化最大,總增率約為百分之一百四十,其中北朝的增率是歷史上最高的,南朝低得多。自唐迄清,為第三期。這一千三四百年中,變化亦不甚大,總增率約為百分之七十。 度量衡三量的總變化,雖同為由小而大;然三量各自的增率是彼此不同的;量的增率最大,衡次之,度又次之 。 量(升、斗、斛)的增率:在第一期中約為百分之三,第二期中則由百分之百以至百分之二百,第三期約為百分之二百;整個的增率,約為百分之四百。 權、衡(兩、斤、石)的增率:在第一期中並不明顯,在第二期中則由百分之百以至百分之二百,在第三期中幾無變化;整個的增率,約為百分之二百。 度(寸、尺、丈)的增率:在第一期中約為百分之五,第二期中約為百分之二十五,第三期約為百分之十;整個的增率,約為百分之四十。 以上三量的總增率及其各自增率,皆用吳承洛考訂的數字。如據楊寬《中國歷代尺度考》(1957年商務印書館重印版)的推算,應與此稍異。萬國鼎、王達等的論文,更指出吳書錯誤甚多。但無論如何,用來作為一般趨勢的概括說明是未嘗不可的,因為諸家數值的差異,並不至影響到歷代度量衡不斷增大這個結論。 2.度量衡增大的原因 為什麼後代的度量衡總是比前代的加大呢?前人多從政府賦稅抽剝之加重來解答問題。清初顧炎武早已說過:「權、量之屬,每代遞增」,乃由於「取民無制」。近人王國維專就尺度的變遷來說:「嘗考尺度之制,由短而長,殆為定例。其增率之速,莫劇於西晉後魏之間。三百年間,幾增十分之三。求其原因,實由魏晉以後,以絹、布為調。官吏懼其短耗,又欲多取於民,故代有增益。」他又指出:尺度之增長,「北朝尤甚。自金元以後,不課絹布,故八百年來,尺度猶仍唐宋之舊。」 王氏這兩段話,如果在年代上說得更確切一點,應該是:由於曹魏西晉以後,迄唐代中葉,五六百年間,政府徵收的戶調是絹、布,因此在這個時期內尺度不斷地增長;尤以北朝的增率為最甚——自東晉至北魏不滿三百年內,尺度便增長了幾乎十分之三,這是增率最速的一段時候。其後,至唐代中葉,朝廷始不復以絹、布為戶調正課,所以自宋金元迄清,八九百年來,尺度猶仍唐代之舊,沒有多大的變動。王國維這個論點,在吳承洛和楊寬兩書中得到了更充實和明確的論證,雖則在個別結論上又有分歧的地方。 1957年出版的程理浚修訂吳承洛著《中國度量衡史》書中「前言」說道:「度量衡器具的變大,和封建剝削的加強是分不開的,而且正是為了加強封建的剝削,才向大的方向演變的。因為在唐朝以前,封建剝削完全是以實物為對象,如粟、米、布、帛、絲、綿之類。放大度量衡就可以在同一稅率下多收些實物,達到加重剝削的目的。這樣就無增稅之名而有增稅之實。自唐以後,不是減輕了剝削,而是用錢納稅代替了實物,只要壓低物價,同樣可以多收實物。」在這一段話中,程同志企圖運用新的觀點和淺近的道理來闡發前人的論說,這應當承認是前進了一步。但仍有幾點似乎是不夠恰當的: 首先,他把唐朝作為度量衡增率大小的分界線,這是與歷史事實不符的。他忘記了三量的增率並不是同時一致的。其實王、吳、楊諸人所已論證的,只是尺度方面。至於量的方面,則唐朝後至清代仍然增大至百分之二百。當時一部分的田賦和絕大部分的地租仍然是徵收米粟等項實物。 其次,程同志把用錢納稅和用度量衡這兩件事互相對立起來了。他沒有考慮到,在古代征錢或征銀的時候,是要過秤的;而過秤時,經手人員又總是五花八門地「上下其手」的。姑且置這些舞弊的情形不談,但難道可以忘記官府另訂有種種「合法」的加秤方法嗎?即如明清時官府關於「火耗」「平余」「重戥」一系列的明文規定 ,其目的就在於保證取得一定比例的「浮收」,甚至很滑稽地美其名為「養廉」,作為「合法」加秤的理論根據。所以,雖不必把秤錘放大也可以達到多收的實效;如果我們只是注意度量衡法定量的變遷而忽略了它們在實際運用時的情況,是不能明了真相的。 最後,程同志說是:「自唐以後……用錢納稅代替了實物,只要壓低物價,同樣可以多收實物」,這一論斷也是站不住腳的。在用錢來代替實物(例如糧食)納稅的情況下,錢的徵收是作為實物的代價而出現的,這不過是稅糧折合成錢的比率問題。政府為了要多收實物,它就得將錢對於稅糧的比率降低,這也是把錢價壓低同時把糧價抬高的辦法,它是和「壓低物價」的做法恰恰相反的 。簡單言之,政府還是要通過多收錢的方法才能夠實現多收實物的目的;至於「壓低物價」,則所觸及的階級利益面(如商人及大地主等)必定廣泛得多。兩件事是不可混為一談的。明乎此,便可曉得為什麼王莽的「五均、六筦」政策很快地宣布失敗,但他所訂的度量衡制卻不失為後世取法的藍本的理由了。政府為了要達到「無增稅之名,而有增稅之實」的目的,其做法是隨著時代之不同而有所不同的。在徵收實物租稅時期,最簡便的方法自然是在度量衡方面玩弄花招。在貨幣經濟已相當發達的時候,便可以採用增加貨幣發行額或通貨膨脹的方法加以解決。至如在折價上抽剝的方法,可以說是在這兩個時期中間的過渡方法,然而壓低「折價」和壓低「物價」是迥乎不相同的。 3.度量衡增率不一致的原因 第一節中已經指出,三量增率的大小並不是同時一致的:量為最甚,衡次之,度又次之。現在要說明這是什麼緣故。 量的增率最大,首先是因為量器的大小最難以判定。它不像尺度可以憑眼和手足作出適當的評驗,故易於作弊。但最基本的理由,是由於我國田賦和地租一向徵收的是農作物,它的歷史最為長久,至少也有兩千年以上。 衡的增率,在度、量二者之間。一方面:因為鑑定權衡的輕重比鑑別尺度之長短較為困難,因此,衡的增率較大於度。另一方面,權衡之成為官民出納上的重要標準,只是元明時銀兩已取得通貨地位之後的事情。然而銀的單位價值自非米、粟可比,它在重量上絲毫的增減也會影響到所有者的經濟利益,因此人民對於權衡的注意和檢查自亦較為精細,所以衡的增率又較小於量。 度的增率最小。因為尺之長短,可以憑目測和手度,舞弊的情狀較易於為對方所察覺。所以尺度的增長,比較和緩。如上述,尺度增率最甚的時期,是在魏晉迄唐戶調徵收絹、布的五六百年中。應當附帶指出,在這個時期里,絹、布已經擔當起流通手段的職能,實際上已經取得了貨幣的地位。 從度量衡器具本身作考察,也可以證明上述的論點:度量衡三種,度器最簡單,各地度器雖有不同,但是比起法定的尺來,還不算過於離奇。衡器就複雜得多了。除了各器不同以外,一桿秤上,常有幾面秤星,大小常不相同;不過十六兩一斤,還算是一個共同的標準;又因為用銀子的關係,各地銀秤的大小,也還不至於太過離奇。我國各地差異最大,和法定的器具相去最遠的,要算量器。因為升斗的本身,已經大有出入,再加以量的計算方法是比較複雜的,如有些地區又用秤來代斗,在實際上已是論斤,而名義上卻還說是論斗的。如下述民國時山東、甘肅等地的情況,這就不只是名實不相符,而且也說明了斗、石的大小,各地是毫無一定,並且是最紊亂不過的。 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三月,農工商部及度支部會奏,擬訂劃一度量衡制度等《總說》中指出:「總而言之,則量之制莫先於周禮,尺之制莫備於隋書,權衡與法馬之制莫詳於宋太宗及明洪武、正德之時。」這一段話概括了歷代史籍關於度量衡三者記載的先後和詳略的情況,同時也指出了三者在歷史上分別成為突出問題的先後次序。 然而必須注意,所謂度量衡制度應當是包括兩個方面來說的:總的來說,度量衡都是用來規定物品分量的多少;分開來說,度是定長短的,量是測容量的,衡是稱輕重的。三者雖然表明各自不同的標準,但對於自然界來說,實則根據兩種基本的物理現象:其一是對於地心所加於物體的吸力(重量)而言;另一是對於物質所占空間的位置(長度)而言。至於那面積和容量,只是由長度的平方和立方推算得來;而重量等於密度乘以容積。由此可知,度量衡三者的相互關係本來又是統一的。因為占有一定容積的米粟亦必有它的一定重量,所以不論是用斗來量,或用秤來稱,在分量上是不應有很大差別的。然而在過去的歷史條件下,從地主價級的利益出發,則自以使用量器為易於進行欺騙,所以用權衡來計算米粟輕重的方法只是後起的事——據說至南宋孝宗朝(十二世紀末)以後才逐漸比較普遍起來的。從此,量制也借用了衡制中的名稱。古代原以十斗為斛,一百二十斤為石,斛是量之最大單位,石是衡的最大單位,兩者原各屬於不同量綱的物理單位。至宋時官方法令始定以五斗為斛,兩斛為石。這就是所謂「以權之極數,為量的極數」 了。又,北宋時四川的成都府及梓州兩路已出現了「擔」這一權衡單位的名稱。不過,當時這些地區仍以石(量制)作為米谷的計算單位,只有一些「雜色」的稅物才以擔(衡制)來計算 。自清初以來,在很多省區,民間已通俗稱衡百斤為一擔,而量一石亦稱作一擔。擔、石二名從此往往通用。但也有例外,如江蘇等地,以一百四十斤或一百五十斤為一擔。又如民國時,山東兗州和甘肅伏羌縣竟有一百斤一斗的小麥;山東滕縣居然以一百五十斤算一斗,這些都是用秤代斗的地區,實際上是論斤,但名目上還說是斗。 所以儘管用權衡來計算米粟的方法自清代後已漸趨普遍,但直至民國時期在全中國範圍內仍以用量器計算米粟的方法居於主要的地位。 總之,兩千年來,作為封建主義剝削工具的量器,它所發揮的剝削作用比之尺度和權衡更為巨大得多,廣泛得多。它的種類、名稱之龐雜,及其運用時的複雜性,都非度、衡所可比擬的。可惜的是,無論史籍記載或專題研究,一向都是詳於度而略於量、衡,這固然是受了種種條件的限制;但是把量制的研究提到首位來,不能不是今後的努力方向吧。 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過去諸家的研究方法,都是根據歷代法定標準的變遷而作出結論的,但是官定的度量衡制以及官造的度量衡器具,實際上只是使用於官民雙方間的收支方面;至於民間交易,和各行業所使用的,卻是另外各有一套。而且後一個系統比前一個系統在整個社會經濟活動上重要得多。如果我們的研究只局限於官民對立一點,卻沒有從階級對立的全部諸關係來作全面考察,那就基本上仍沒有接觸到問題的本質。 最後一點,在某些情形之下,並不是將度量衡的單位量改變了,而是在實用單位或名稱等方面作出若干改變,這也是值得注意之點: 其一,由於計量的數量是比較巨大的,故有增設大單位之必要。即如度制方面,自漢代以後,歷代計算長度,都是自尺以上,到丈為止。至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重定度量衡制時,始規定於丈之上加上「引」「里」這兩個單位。本來引、里兩個名稱,古代早已存在,但多半是用來計量面積。雖亦用來表達長度,但仍從面積這個概念引申而來的,並不是正規的用法。到了光緒末年,才明文規定於尺制之外,另立里制:以「五尺為一步,二步為一丈,十丈為一引,十八引為一里」。所附《說略》把理由說出來:「長短度分二種。一曰尺制,以尺為單位,所以度尋之長短也。一曰里制,以一千八百尺為一里,用以計道路之長短也,里制即積尺制而成,蓋道里甚長,若僅以尺計,則諸多不便,故必別為里制。」 同樣的理由,明清計算煤鐵等重量通常以斤,偶亦用引、擔做單位。但自新式工業生產出現以後,便改用噸了。 其二,政府剝削程度之加深,有時表現為實用計量單位起點之由大至小和計量單位名稱之任意增多。此事從表面看來,似乎是和度衡單位量之繼續增大的趨勢相反的。但其剝削的性質卻是一致的。可用宋代權衡之改制為證。本來唐代重量之制,以一百黍為絫,三株四絫為錢,十六兩為斤。但在實用方面,黍絫只是徒具名稱而已,一般砝碼都是至錢為止,十錢即為一兩。當時賦稅的出納,是以米粟布帛為主,故用斛、斗或丈、尺計量。唐中葉後,始行用錢納糧。至宋代,用金銀出納之風漸盛,故以權衡來計量的方法亦日益普遍。但計量金銀之重量,如仍以錢為最低的單位,則未免失之過高了;且唐制從「株、絫」進到「兩」位不是用十進法,計算時又諸多不便。因此,北宋初年(十一世紀初),改唐代的絫黍為釐毫。其法,於「兩、錢」之下,又定有「分、厘、毫、絲、忽」五個單位,俱以十退。當時改行新秤,算及釐毫為止;至於絲、忽則僅為名目上的單位,在秤上是計量不出來的。 這一改制,在一定程度上是與當時貨幣經濟的發展情況相符合的。但後來又於絲、忽之下,設立微、纖、沙、塵、埃、渺、漠、糊糊、逡巡、須臾、瞬息、彈指、剎那、六德、虛空、清淨等十餘位的小數。 這些名目,大半是借用佛經唯心主義的詞彙,它們只是代表一種虛構的數目系統。縱使用今天五千分至萬分之一克的精密天平或一千萬分之一克的微量天平也是不易稱出來的。然而在現存的明清賦役黃冊和錢糧奏銷冊籍上,這些小數確是必須一一開列的。這無非是保證經征人員分肥的妙計。由此可見,「取之盡錙銖」(杜牧《阿房宮賦》)還只是代表唐人所能了解的程度。自宋以後直至明清的封建政府剝削之苛刻真是無微不至了。 4.歷代地畝的變遷 土地的面積,是以長度單位的平方來計算的。我國計算面積,畝制向來是用平方步計算,步又用尺計算。所以如果想計算各代畝量的面積大小,即用各該代尺的長度可以推算出來。但歷代地畝,並不是完全依照實際面積的大小,而往往結合其他因素如收穫、播種及勞動力等來作為畝量的折合,以便於統治階級徵稅收租的估計。因此,縱使用尺度來推算畝量也是沒有科學價值的,它並不能表明地畝的實際變遷標準。 然而各地的實施情況,大多數是與中央規定不相符合的。即如自唐至清,儘管中央作了規定:五尺為一步(清代改步曰弓),二百四十平方步為一畝;實則各地的畝制極為參差不齊。拿清代的情況來說,蘇浙皖鄂魯晉等省,在尺則有部尺、庫尺、營造尺、魯班尺之分:在弓則有三尺二寸、四尺五寸、六尺五寸、七尺五寸之別;在畝則有一百四十弓、二百弓、三百六十弓、六百九十弓之分歧。至如河南省,有以二畝或三畝為一畝者;陝西宜川縣,有以四畝為一畝者。奉天、吉林等省,則以「日」「垧」「單繩」「雙繩」,為六畝、十畝的區分。所以畝量的大小寬狹,既有一和二、三、四的比例,亦有一和六、十的比例 。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我國境內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往往另有一套獨特的計算土地面積的單位,而當時的統治者亦沿襲這些單位登記入賦役冊內。上面所舉的「垧」「單繩」「雙繩」等就是我國東北滿族人所習用的計算面積單位。雲南白族人的習俗,雙牛耕一日的田叫作「雙」,雙的四分之一叫作「角」,角的二分之一叫作「己」,己的二分之一叫作「乏」。據《新唐書·南蠻列傳》說,「凡由五畝曰雙」;而元末陶宗儀在所作《輟耕錄》中則以為雙「約有中原四畝地」。可見西南少數民族雖用雙來計算面積,但折算標準是隨時代與地域而有所不同的。直至清代,廣西局部地區仍有以「臼」(合二畝)、「緯」(合四畝)作為計算面積單位,而台灣則通用「甲」(約合十一畝) 。 由於土地有肥瘠之不同,也有位置上的差別,所以折畝的辦法在上古時便已存在,但到宋元後更趨普遍。顧炎武論述明代的折畝情形和冊報畝數的關係最值得注意。他說:自明開國以後,南北各省許多州縣都實行了折畝,當時有所謂「小畝」和「大畝」的名稱。凡是依照中央規定以二百四十平方步作為一畝的名曰「小畝」,以較多的平方步(以下簡稱曰「步」)折合成一畝的名曰「大畝」。於是各地有以三百六十步(即一畝五分),或七百二十步(即三畝),或一千二百步(即五畝)為一畝的,甚至有以八畝以上折合為一畝的。州縣編造黃冊時,使用大畝的數字來上報戶部(中央財政部);但「下行征派」賦役時,則仍用一畝是一畝的小畝來計算。因此,填報的畝數遠遠低於實際的面積。這就當然有利於官史胥役的舞弊營私;從而更助長了各地「步尺參差,大小畝規劃不一」和「賦役不均」的嚴重程度。其情況直至清代還是如此。例如揚州府屬各州縣,泰州和寶應縣均用「大地」起稅,高郵、興化兩縣則用「小地」起稅。但是在賦役全書內,大小地的區別是不註明的 。 總之,歷代所記的田畝數字,與其認為是開墾田地的面積,毋寧理解為稅地單位的數量。這是在參看拙作《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一書所載各表時需要注意的。 二 度量衡的產生和發展過程及其時代特徵 1.度量衡的起源 應當首先指出,度量衡的產生是與人類交換行為的發展發生直接聯繫的。在原始社會後期,才開始有氏族與氏族之間的交換。最初的情況是,一個部落或氏族和另一個部落或氏族,以偶然剩餘的生產品作為禮物而互相贈送。稍後,兩個部落或氏族之間,偶爾也以不同的石器進行交換,如以石矛來換石斧等,但這樣的交換隻屬於原始交換的範疇,是極為稀少,極為偶然的。在這裡根本沒有使用度量衡的必要。 隨著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和第二次大規模的社會分工——農業和畜牧業,手工業和農業,都相繼有了分工以後,不同的氏族或部落就有了不同的產品,可以互相交換,如以谷易羊,或以陶器易黍麥等。但初時的交換方法還多半停留在論堆計件的階段,對於度量衡的需要仍是不迫切的。交換更進一步的發展,就不僅在氏族之間進行,而且也逐步在氏族內部各成員間進行,這時交換行為已經從偶然的現象轉入正規化和經常化了。從此,成堆整件的交換方法便一天一天地顯得過於粗率,它往往不適合於交換者雙方的實際需要而容易引起爭執,為了克服這些困難,便藉助於最原始的度量衡方法或器具。這種情況的出現應該是在原始社會面臨瓦解的時期了。 用什麼東西來作度量衡的器具呢?最初就是人自己本身。人用自己的手足和動作可以測出一定的長度。《孔子家語》說:「夫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尋(八尺),斯不遠之則也。」 《小爾雅》釋長度單位命名之由來云:「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四尺,謂之仞。倍仞謂之尋。尋,舒兩肱也。倍尋謂之常。五尺,謂之墨。倍墨,謂之丈。倍丈,謂之端。倍端,謂之兩。倍兩,謂之匹」。又釋容量單位之命名云:「一手之盛謂之溢,兩手謂之掬」 。《說文解字》亦說人體是度量衡的標準。其說云:「寸,十分也。……尺,十寸也。人手卻十分動脈為寸口,十寸為尺。……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為法。……中婦人手長八寸謂之咫。」 以上的記載當然不能認為信史,但把它們用來作為遠古時度量衡原始狀態的說明,卻是未嘗不可的。這種傳說的來源,基本上是歷史事實的反映。古代人對於度量衡可以取法於人身的粗率概念,是從交換的實踐過程中獲得的。但人身之不同,猶如其面。為了接近平均起見,所以又指明用「中婦人」的手為準,其長八寸名曰一咫,這一說法分明是後起之義。不消說,這樣的度量衡方法是十分粗陋的。 較上略勝一籌的辦法,就是選擇一條平直的樹枝來做度器,或借用日常用的盛器(如釜、豆、缶、桶等)去做量器等。但是,這些都不過是臨時拿來應用的,並非專做度量衡用途的器具。標準器的製作,這時期內還談不上。人們對於度量衡的概念,僅為代表三種不同用途的東西,尚沒有領會到三者本來相通的原理。 程理浚同志根據《史記·夏本紀》「禹,聲為律,身為度,稱以出」數語,作出推論說:「中國歷史上所傳說的夏代約當這個時候」(按:指「氏族社會晚期」言,見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修訂本,第38頁),這似乎是不確切的。因為如果對上引文作全面考察而不斷章取義的話,這幾句話分明就是《尚書·舜典》「同律度量衡」一語的另一說法,這是已經進入到用音律來制定度量衡標準的時代了,這樣高度的文化水平並不是原始社會晚期所能達到的。再則,《史記》這段話特別標明以大禹的聲音和軀幹為律度衡的取法準則,這一虛構的系統頗與英碼相傳就是英王亨利一世(1068—1135)的鼻端至大拇尖的長度這個傳說相似,同樣顯著地蓋下了階級的烙印 。所以《史記》這段記載只能認為是在奴隸制或封建制早已確立後的情況,而不應理解為原始社會晚期的史影。 2.我國社會由奴隸制轉入封建制過程中度量衡的發展 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勞動分工的擴大,財產私有制的產生,使得交換經濟有了重大的發展。在交換形態上表現為以下一系列的變化:由直接的物物交換髮展為擴大的交換形態,更進入一般交換形態以至間接交換的貨幣交換形態。這時生產中採取商品形態的成分逐漸增加了,於是出現了不從事生產,而只是經營生產物交換的商人。這是社會第三次大的分工,是已經在原始社會崩潰和奴隸社會形成的過渡時期了。 自從奴隸社會確立以後,隨著私有制的發展,人們對於財產的計較越來越認真。隨著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對於等價交換的要求越來越明確。因此對於度量衡的準確性不能不加以講求,從而把計量的標準固定在一種製造的器具上,而有所謂專器的出現。製造的過程也由粗糙而漸趨精確,於是又有所謂標準器的出現,這是由國家明令頒布,令民人一體遵照使用的。 應當再次強調,度量衡三種器具之作為專器,初時只是由於人民在生產和交換上的需要而分別制定的。政府之明令規定只是承認既成事實而把它制度化起來罷了。這裡有一個問題:它們發生的次序究竟哪一種在前,哪一種在後?學者間尚無定論。即如吳承洛的說法,便有自相矛盾之處。《中國度量衡史》第六頁云:「量器之制,發生最早」,第一百頁亦云:「量制之興最早」。然第一七三頁卻說:「量衡起於度」,第二一八頁亦云:「考中國度量衡之制,先定度,而後生量與衡,故籍載大多均詳於度,而略於量衡。」按吳氏前後矛盾的原因,由於前說系據《周禮·考工記》「稟氏為量」一段作出來的,其誤在於輕信《考工記》所記確實是周朝行過的制度;後說則據《漢書·律曆志》所記黃鐘之制立論,是從學理上言之。我以為無論在理論上或歷史實際上,都應該是度器的發生最早,量器次之,衡器又次之。因為從理論上來說,如前部第三節所述,面積和容積、容量以至重量,均可由長度推算出來,可見度是最基本的。再則從器具製作之難易看來,也是如此。度器的製作,比較容易簡單,量器次之,權衡器則不只是較為複雜,需要較高的手藝,而且它的出現,必定是交換經濟已經相當活躍的時候了。然而度量衡制度之完全建立的時候,不只是三者各自有其專器(及其標準器),而且這三種器都是同時根據同一標準而制定出來的,這時三者便共同構成了一個整體,然亦以度為基本量,如新莽嘉量便是。這一發展過程從我國度量衡的歷史和文物方面也可以得到證實。 我國遠古時期的度量衡器具今仍傳留下來的,只有相傳是安陽出土的商代骨尺一把,今藏南京博物院。商代的數字是十進制,故商尺分為十寸,此尺但有寸,不刻分。諸寸的長度亦不均等,尺中有一槽,剖面作凹形。如果它真是商尺,可見作為奴隸制時期商代的度具還是相當粗糙的。此尺長合零點一六七九公尺,約等於一個手掌的長度,亦堪注意。 從甲骨文字方面,也可說明殷代已有計量長度的工具。甲骨文已有疆字(《殷虛書契後編》卷下第四頁七版),從弓從田。據葉玉森的考證,兩田相比,自有界限;從弓,知古代用弓記步 。今天原始民族亦有拿弓作為丈量土地的尺度的。可見商人大概已經曉得丈量土地和劃分疆界的方法。至於弓的長度如何,現時不得而知。因此,商代田畝面積的大小,也就無法曉得。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田野考古工作有了飛躍的發展,出土文物甚多。然能確定其為西周以前的度量衡器似尚無之。至戰國時代的度量衡器還不少,如長沙左家公山戰國墓葬出土的木桿天平和砝碼共大小九個。可惜我了解的情況很不充分。 我國秦漢時的傳世遺物,經過學者的詳細考證具有重大意義的,有以下三器 :1.秦商鞅量;2.秦始皇及二世的權器;3.新莽嘉量。關於第一種,唐蘭同志《商鞅量與商鞅尺》一文(刊1936年國學季刊5卷4號)可以參考。第二種,可參看吳大澂《權衡度量實驗考》(清光緒自刊)一書。至於第三種,則古今來考訂之者尤眾,新莽嘉量,自三國曹魏時起,至清初,至少有過五次發現。今北京歷史博物館尚保存有完整的量一件,又殘量一件,抗日戰爭前,在甘肅省又發現新莽衡附權數件,可惜都殘缺不全。新莽嘉量迭經翁方綱、吳大澂、馬衡、王國維、劉復諸人做過實物校驗以後,其規制已比較清楚。吳承洛的書亦曾據此及《西清古鑒》所記試為推算,其約數與劉復略異。楊寬同志認為劉氏的推算,「自較精密,然猶不能無疑」。 吳承洛認為王莽所改變的,僅為恢復周代的小量,即只改革了秦漢以來的大量。至於從度量衡制度來說,新莽所用五法及其標準、命名、進位等,則仍承襲秦商鞅以來的法規。吳氏說:「漢志出劉歆之五法,歆為莽之國師,是漢志言度量衡之制,即為莽制。而劉歆言五法,亦即秦漢之原制。故所變者,非其制,乃其量也」 ,就是這個意思。楊寬同志據實測商鞅量之容積與新莽嘉量相同這點事實說道:「從此亦可見莽歆之復古,非絕無根據」 。近人認為莽量同於秦量,是實測的結果,否定了吳氏所說的莽量小於秦量的說法。但如結合到具體的歷史條件來看,則商鞅量、秦始皇權、新莽嘉量三者是各自代表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同階段的產物。理由如下: 我國到了春秋時期,已經發展到奴隸制的末期。當時各國的階級鬥爭是十分尖銳的,度量衡的情況也非常紊亂和複雜。統治階級不只利用度量衡來作剝削工具,同時也運用它作政治鬥爭工具。最著名的例子莫過於公元前6世紀齊國世族陳成子企圖奪取齊國政權所運用的策略。當時齊國公室的量制,是以四升為豆,四豆為區,四區為釜,十釜為鍾。陳氏私室的量,則以五升為豆,五豆為區,五區為釜,十釜為鍾。他對民人放貸時,用的是家量(大鐘),收回貨物時則用公量(小鍾)。用這種小恩小惠的方法,使民心歸向自己。卒之,陳氏達到了奪取齊國統治權的目的 。其後,公元前479年白公勝在楚國發動政變時,也是用同樣的方法來爭取人心:「大斗斛以出,輕斤兩以納。」 兩個例子都說明一國之內統治階層可以各用自己的度量衡制,誰也管不了誰。 到了戰國時期有不少國家早已進入封建制的初期,但秦國是最晚的一個。直至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第二次變法時,秦國才「壞井田,開阡陌」,廢除了西周以來的井田制度。 統一度量衡的命令,也是同年頒布的。此後便是秦國由奴隸制轉入封建制之正式開端,而商鞅量之製作就是這個時期的產物。當時秦國的經濟情況是比較落後的。秦獻公七年(前378),「初行為市」,早於商鞅統一度量衡時還不滿三十年;迨統一度量衡後再過十四年,至秦惠文君二年(前336),才「初行錢」 ,又可見交換經濟仍未甚發達。貨幣之出現,是交換經濟已有相當活躍的標誌。當物物交換已採取一般價值形式的時候,度量衡早已存在了;但仍需等待貨幣的誕生,才可以免除直接交換的困難而達到貨幣價值形式的階段。從這點來看,貨幣的進步意義是應該肯定的。但度量衡在交易上的作用畢竟比貨幣還更基本,更重要。因為只有度量衡而無貨幣,交換還是可以進行的;若只有貨幣而無度量衡,則物品的單位數量及其價格均將無從確定,交換時的麻煩真不知有多少。 再則,商鞅量的製造似乎也比較粗糙。《史記·商君列傳》載:「平斗、桶、權衡、丈、尺」 ,《說文解字》云:「桶,木方〔器〕,受六升」,段玉裁注云:「疑當作方斛,受六斗。《廣雅》曰:『方斛謂之桶』,《月令》斗甬注曰:『甫,今(秦漢時六斗)斛也』。甬,即桶。」 故知這個六斗容器以木為之。按秦量有木、匋、銅製三種,其外口形狀有長方、橢圓及正圓形。詔版四角有孔,以便釘於木量之上。故知其製作仍頗粗糙且不盡劃一。 今存世商鞅量為銅製之升,其旁刻有秦孝公十八年鞅造量銘文和秦始皇二十六年詔書,應為特別精製之器,但與新莽嘉量製作之精巧相比,仍不可同日而語。 商鞅在秦主持變法,前後共計十九年。他所頒布的一系列的變法令,其目的在富國強兵,建立一個中央集權的強有力的政權。秦國諸宗室的特權自然是他開刀的對象。度量衡製法之頒布的理由自然是要建立一個統一的制度,廢除私室的度量衡制,但實行的範圍最多只能限於秦國。到秦始皇二十六年統一全國後,便頒布了「一法度衡石丈尺」的詔令,亦不過沿用商鞅的制度標準來統一戰國以來各國度量衡的紊亂狀態,志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這時已是封建主義進入中央集權制的時候了。 秦代的統一局面只維持了十五年。漢興以後,度量衡未聞有定製的措施,當仍承秦遺制。然又經二百餘年,制度必又趨於紊亂。王莽的改制,便企圖對此現象加以整齊劃一,這時不僅中央集權制已加強,而且封建經濟也有了長足的進展,從新莽嘉量製作之精巧亦可獲得證明。我國度量衡制之完備而具著於書的,實自前漢書歷志始。此乃當時社會發展實際的反映。 新莽嘉量不僅是古今學者考證的重要資料,而且也是三國以後歷代封建王朝修訂度量衡制度時的主要參考根據。為什麼它如此重要?因為它所代表的是一種空前完整的制度。按新莽嘉量的制度,正是與《漢書》卷二一《律曆志》第一上所說「用度數審其容」的原則相符。在這一原則之下,從尺度可以計算量的容積,並從而決定它的容量。新莽嘉量,具備斛、斗、升、合、龠五量,我們可以根據此器測定尺的長度,並從器重二鈞測定斤的重量。因此,它實際上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度量衡總體,而彼此之間又存在著相成相通的關係。這個度量衡標準器的製作,不消說需要相當高度的文化和技術水平。它應該是封建制度已經相當成熟時期的產物,所以王莽的度量衡制度,不但後漢沿用,而且它的影響直至清代仍未已。 不但如此,王莽在重訂度量衡之前後,亦曾屢次改易貨幣制度。他初時便假託周錢子母相權的貨幣理論,最後定下來「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一套最複雜的貨幣制度,結果固然是徹底失敗了。但他屢次對幣制實行改革,這就證明了當時交換經濟之發達,已遠非商鞅統一度量衡後之十四年才「初行錢」的落後狀況可比。王莽所鑄各種泉幣,在漢時最為精良,其大小輕重,具載《漢書·食貨志》及《王莽列傳》。古代泉學專家每用古幣來驗證古代度量衡制度。他們所用的,不外是王莽的大泉(銅錢)和唐代的開元錢兩種。因為在古錢中這兩種錢的長度數是歷史上比較精密的。 3.我國封建時代度量衡制度的特徵 由上文可知,民間的度量衡是先於官定的制度而存在的,地方的制度又是先於中央制度而存在的。從奴隸社會轉入封建社會的歷史過程中,雙方鬥爭的結果,是中央制亦即官定製在法令上取得了勝利:但實際上,地方和民間的度量衡仍然保持著它們絕大部分的地盤,並且從全國的經濟活動範圍來說,它們比起中央制度還重要得多。不錯,自從秦漢兩大統一帝國相繼建立以後,國家權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而中央集權的加強,則以財產私有制的發展為基礎,而私有者的主體則由奴隸主階級轉變為封建主階級。由於封建社會經濟組織的割裂性是與中央集權制不相容的,兩者之間既存在矛盾,也需要合作,以便共同瓜分直接生產者的剩餘生產品,所以彼此都不能不作一些讓步。其結果是中央集權制無法貫徹。這首先表現在作為中央集權制的主要條件之一的官僚制度,其所代表的利益與其說是中央的,毋寧說是地方的封建的罷了。因此,不只是秦始皇、王莽所作的統一全中國度量衡制的企圖不能完全成功,就是其後歷代封建王朝的此種企圖也註定要失敗。所以儘管中央頒布的度量衡法令,其首要目的在於便利稅收,但對於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必須予以充分的照顧,否則不但稅收任務無法完成,而且政權也無法鞏固。因此,地方上和民間所用的度量衡不能不落在各地封建地主階級的掌握之中而歸他們支配。所以,作為計量工具的度量衡,其本身原本是沒有階級性的,但在階級社會裡,它便為統治階級、剝削階級運用來作剝削工具了。今試將我國封建時代度量衡的特徵表述如下: (1)官定的制度和民用的度量衡之對立和統一的關係 應當首先指出,在我國漫長悠久的封建年代裡,度量衡制度之不斷更張是一個頗為特殊的現象。每當改朝換代以後,新建立的王朝照例必頒布新的制度,甚至在同一君主年號之內,有時也頒布新制。如隋文帝開皇年間尺度屢變,又詔以古斗三升為一升,古秤三斤為一斤。至隋煬帝大業初,又恢復古制。總之,變來變去,徒然增加人民的痛苦,同時也助長了度量衡的複雜化。至於剝削率之提高體現於歷代度量衡單位量之不斷增大,這點在本文第一部分業已詳述,今不復贅。 必須再次強調,上述的變化趨勢是就官定的度量衡制度而言。但官定的度量衡只是用於政府收支方面,民間交易用的卻往往是另外一套。兩者各自有自己的使用範圍,官用的不但不能排斥民間的,往往反把舊日的民間標準轉化為自己的標準。所以官民制兩者的關係,是在空間上相對立,但在時間上卻統一起來了。這種辯證的發展,乃由於它們都建立在同一的社會階級基礎上。因為官定度量衡制度之變革完全以官方利益為轉移,而民間度量衡制度則控制在一些經濟集團(如行會)或少數特權人物(如貴族或大地主)的手裡,兩者的合流自是必然的趨勢。 用前代的民用標準來作本朝的官用標準,在度量衡變動最急劇的南北朝時期就有許多例證:即如,劉宋時民間所用的市尺(0.2456632公尺),傳入齊、梁、陳後,便成為三朝的樂律尺(官尺);及後周平北齊後,此尺又成為後周的官用鐵尺,當時周朝民間行用的市尺,其長度是零點二九五七六五六公尺。至隋開皇初,又令以周市尺為官尺,周鐵尺來調音律。 以上一系列的嬗遞變革,無非是要加長尺度,它是通過把前朝的市尺作為本朝官尺的特定方式而實現的。 (2)地方度量衡增大的無限制性及其剝削性質 關於地方和民間的情況,可分為以下幾點來談:第一,由於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裡占統治地位,各地區大半自給自足,閉關自守,與外界的聯繫非常薄弱。因此各地區間的度量衡表現為極端參差紛亂的現象。彼此距離較遠的地方固不必提了,就是同一縣及各市鎮的度量衡亦往往不同;同是一市鎮,各業的度量衡,又常不相同;同是一業,同是一家,買進和賣出,躉賣和零售,粗貨用時的和細貨用的,亦常常不同。加以貴族、豪門、奸商、猾吏常常私自製造,至於使用私器更是司空見慣了。所以,對於地方或民間的度量衡要作量的變遷的分析是十分困難的。但有兩點似乎值得提出來討論:其一,各地的度量衡雖無統一的標準可言,但他們量的大小和器具製作之形式及特點,不外是由各該地區生產和交換的情況以及風俗習慣因素來決定的;其二,他們也不能不受官方法律的影響,即如為了供應政府的徵求,如歲派、雜派、和買等項,便不得不採用與官方規定相符合的標準,因而地方度量衡的量也只能向大的方向而不能向小的方向演變。更由於私制的度量衡可以任從私制者之意增大,並不受法定標準之約束,所以它們的增率亦比官定度量衡之增率要大得多。吳承洛論述國民黨時期的紊亂情形,說「民間應用之裁尺,有合現今市用尺一尺零五六分者,至織布用尺常有合一尺五寸以上者」,「民間實際應用之升,其容量卻有十倍此數(指市升)」,「鋪店零星賣出,大抵通用十四兩上下之秤,其重量在現今市斤之八折至加五厘之間,有時水果秤不及市斤半斤。……店家大批向農家採集原料燃料等,其所用之秤,常合現今市斤一斤半上下,其超出二市斤者,亦間有之。」 這些都可以證明我上面的推論。 其次,由於官用的和民用的兩者之並行,這就發生了折算的問題,此中奧妙,並非一般平民所能掌握。於是市面上就有一班專靠這來混飯吃的「市儈」「牙行」人等出現,因為只有他們才能搞得明白,這些人可以說是封建社會裡商場中的專家。清乾隆末年(十八世紀末),趙翼說:「至市斗、市秤,則又有隨地不同者;如今川斛大於湖廣,湖廣斛又大於江南;秤則有行秤、官秤之不同,庫平、市平之各別,又非禁令所能盡一。而市儈、牙行自能參校,錙黍不爽,則雖不盡一,而仍通行也。」 他給這些「市儈」「牙行」以頗高的評價,忘記了這些專家是需索相當代價的這個事實。他們的作用,頗與衙門裡的糧房、書辦相似,只是服務的對象有點不同罷了,前者為商家老闆服務,後者則為官府服務,但皆以小生產者及一般消費者為剝削的對象。 關於私秤的情況,除了市面公開的需索以外,暗中欺騙的情形亦甚為普遍,如製造或使用違法的私器。《武進縣誌》載:「(明代)毛給事中憲刻其家斛曰:『出以是,入以是,子孫守之,永如是!』蓋不多取佃田者。」請看只要出入都用同一的「家斛」,便可以稱作「鄉賢」,則一般家斛的件數,豈不是「不可有一,不可無二」嗎?從新中國成立前的俗語中也得到反映:「北斗七星,南斗六星,加福祿壽三星」,這就是說一斤應足十六兩秤,如果少給一兩折福,少給二兩折祿,少給三兩折壽。這是勞苦大眾痛恨剝削階級使用小秤的詛咒 。其實早在封建制度剛成立的初期——戰國時,憧憬於初民社會的莊子學派已提出過「剖斗折衡,而民不爭」 的抗議。渴望大一統出現的法家則把度量衡之權視作君權一部分,把它神聖化起來,如韓非子所說:「上操度量,以割(裁)其下。故度量之立,主之寶也。」 (3)封建時期度量衡制度和生產、製作、禮制等發展的關係 度量衡的產生固然是交換的發展直接引導出來的結果,但交換的發展是由生產的發展來決定的。如果沒有剩餘生產品,便極少有交換的可能,所以生產發展和度量衡的發展也有很密切的關係,且越到近現代,關係越為密切。隨著近現代科學的發展,度量衡便主要為生產服務。在封建社會裡,這兩者的關係也是相當明顯的,同時應該看到上層建築對度量衡的變化也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可惜過去對這方面的討論很不充分,今試談一些淺見。 在前面屢次提及,歷代度量衡制度是常常地變,而且總是沿著自小而大的方向變的。但這一結論,主要是指官方收支上和市場貿易上所用的而言。對於專為手工業用的度量衡來說,變動是不大的。這點可以從木工尺的變化情況來說明。這一種尺,是於官尺(法定尺)之外,自成為一系統的。木工尺,亦稱魯班尺,或營造尺,它包括舊式建築業中木工、刻工、量地等所用的尺,也包括舊時車工、船工所用的尺。各地所用的木工尺,在實際上雖亦有長短不齊的情況,但相差並不大。至其規定的標準,據明韓邦奇、朱載堉,以至近人吳承洛諸家的考證,則自春秋末魯班(或作公輸般)將周尺的長度改定以後,根本上沒有第二次的改變。姑且勿論這種說法是否絕對化了,但看來木工尺長期變化甚微卻是事實。為什麼它不受後代官定尺度變化的影響而變化呢?吳承洛的解答是:「蓋由於木工為社會自由工業,而在中國又系師徒傳授,世代相承,少受政治混亂之影響。」 程理俊同志修改為「人民為了自己的便利,也就有了自己一套傳統的制度。」 兩說皆有部分的理由。除此之外,似乎跟我國封建社會生產技術長期相對停滯性,也是不無關係的。考中國建築乃是世界建築中獨樹一幟的體系。這個體系至漢代已經發展完備。從那時起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為期兩千餘年,但建築之基本結構及部署原則,並無遽變之跡。而「僅有和緩之變遷,順序之進展;直至最近半世紀,未受其他建築之影響」。形成中國建築之特點有兩個方面的因素:其一,屬於實物結構技術上之取法及發展者;其二,屬於環境思想及歷史背景者。前一方面的因素,如:1.我國建築皆以木料為主要構材,2.以斗栱為結構之關鍵並為度量單位,全部建築之權衡比例,以橫栱之材為度量單位,等等。後一方面的因素,如:1.建築活動受舊道德觀點的制約。古代統治階級對於壇社宗廟、城闕朝市,認為宗法儀禮、制度之所依舊,加以階級等第嚴格的規定,遂使建築活動以節約單純為滿足,崇偉新巧創作則受限制。2.建築之術,師徒傳授,唯賴口授實習,墨守成規,等等。由於以上種種原因,所以我國營造術遂凝固為一定的法式,表現為長期不變的傾向 。因之從魯班尺分出來的營造尺的長度也是長期不變,這無非是受了技術成規和社會意識形態多方面的影響。更應指出,在古代營造業實際上是一種世代相承的職業,營造工匠的戶籍及其身份至少自元明以迄清初是世襲的。 與木工尺的情況有點相類似的,是裁縫工匠所用的尺,叫作衣工尺,亦稱裁尺,或布尺。它在歷史上的變化情況較為複雜。吳承洛大約根據周禮的傳說,說周代衣工原本亦用律用尺(即法定尺);其後始另自成一系統 ,後面這個系統,是指民間衣工所用的尺而言,其長度的變化是很大的,而且各地的情況,參差紊亂不堪。吳氏對此的解釋:「裁縫事業非代代相承不替,故日久則尺度並無標準。而後來民何通用之尺,亦與裁尺不分,故民俗凡通用尺均視為裁尺,而反以朝廷法定之尺,名之為官尺。」 吳氏所論民間通用的尺後來與裁尺不分,確是事實。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民間日用之尺主要是用來量布及裁衣,但造成尺度長短之不同,則由於交換或生產的關係。如前所述,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因為在布匹交易上加尺之風氣甚盛,故裁尺有合市尺一尺零五六分者,至織布用尺常有合一尺五寸以上者,則由織布機及技術上的理由來決定。 還應當注意,在古代,階級意識和傳統觀念對裁尺之長短變遷亦起相當大的作用。如唐代度量衡制度分為大小兩種。小制是古制,即隋大業中議復的古制,是以漢代的制度為依據;大制是依據北朝迭次增大最後之結果,亦即隋開皇中的制度。大小的比例是:大尺一尺是小尺(亦稱黍尺,學者多數認為即後周之鐵尺)的一尺二寸,大斗一斗是小斗的三斗,大秤一兩是小秤的三兩。開元間明文規定:「〔小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私悉用大者。」 可知儘管都是用來裁製衣服的尺,但用於制官服和民服的便各不相同。朝廷冠冕用小尺,民間衣服以至課徵布絹便全用大尺。為什麼這樣規定?理由倒是簡單,因為朝服為禮儀所系,為了要保全古制,故仍用古尺為便。但是「禮不下庶人」,民服就只能聽其自便。至於官府徵收的絹布,不用說是越長越有利,所以非用大尺不可。 在「合湯藥」方面,因為一向用的是古方,如果改用新秤稱量,恐怕容易出亂子,不如「依樣畫葫蘆」,全盤不作改動為妙,所以唐代仍用小制(古制)配藥就是這個緣故。早在三世紀末年,西晉惠帝元康(291—299)中,已有過典型性的發言:「裴 以為醫方人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衡權。」 [1] 這一復古的主張,不知什麼原因當日並未見採用。 復古的傾向,在音樂(「調鐘律」)方面表現得更為明顯,其過程則比較曲折,且與度量衡標準之裁定有不可分割的關係,故有較詳細申述的必要。我國歷代封建王朝制禮作樂的目的,根本是從政治出發。為了維持封建社會等級和秩序,於是有提倡恢復古禮、古樂的必要。自秦漢後,歷代制樂者都標榜以西周初年的古黃鐘律為典則,同時也常用來作為制定度量衡的標準。由古黃鐘律來制定的樂,據說是代表西周的「雅樂」傳統,亦即所謂「古樂」,以別於後世的「俗樂」和「今樂」。黃鐘,相沿說是十二律管之一,且為十二律中最低音。古代用長短不同的管子(或竹或銅或玉管)來審音。管子口徑相同的,管長則聲低,管短則聲高。但周代黃鐘這個實物誰也沒有見過,誰也不曉得它的實長若干 。因此,所謂古黃鐘律,只能根據古書記載並試製成器物來進行考訂、檢查的工作。至於古黃鐘律管所發之音,其高低如何,亦即古黃鐘律究竟如何,是無從推斷和證實的。所以制樂諸家,莫不紛紜其說,糾纏不清。至其爭論的焦點,大概是自漢至唐,集中於定律問題,亦即制器的問題。自宋以後使轉移到律呂配合工尺方面,亦即奏樂和樂譜方面。所謂工尺,就是五音、十二律的簡號。關於定樂律方面的爭論,又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問題:1.用哪一種樂器來定律呢?西漢京房或後周王朴的「准」嗎?晉荀勖的「笛」嗎?梁武帝的「通」嗎?還是用皇帝的手指(見前宋魏漢津請以徽宗的中指定律)?還是用「管」?總的說來,以管定律的學說占了壓倒的優勢 。2.黃鐘之長若干?一尺?九寸?八寸一分?此三說中以九寸說為最占優勢。3.用哪一種尺度來作計算?黃帝尺嗎?夏尺?商尺?或周尺?不論是哪一種尺,都難得有真憑實據。於是4.又用積黍法來作參驗。所謂積黍法(亦名「累黍法」)就是把黍按照一定的方法來排列,然後實測它的長度,再來和樂律及度量衡制的標準作比較的方法。計分為縱累、橫累及斜累三種。橫累法,首見於《漢書·律曆志》。據載:是以橫置之黍,其一粒的長度為一分,十粒為一寸,百粒為一尺(黃鐘之長為九十分,即九寸)。漢志又載,計度黃鐘之長所用的黍子,是「以子谷秬黍者為之」。光是以上幾個字便有許多不同的註解,如「子谷秬黍」,晉孟康解作:「子,北方,北方黑,謂黑黍也」,故秬黍應為黑黍。吳大澂釋為近世之高粱米,實誤。所謂北方,又有人說是山西上黨郡羊頭山,有人說是河南。「中者」,唐顏師古註:「不大不小」。朱載堉則謂「中用之黍,非謂中號、中等之黍。」其實累黍造尺,不過是古時的粗簡辦法,因為黍有大小之不同,一個一個地累,決不能做到稀密始終一致,橫直的度數絕對正確。宋仁宗景祐(1034—1037)間丁度等說得好,「歲有豐儉,地有磽肥,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內,即以校驗,亦復不齊。」 可見無論哪一種方法,都做不到十分準確。 由上可知,儘管歷朝皆以恢復黃鐘古樂為名,實際上沒有一朝所考訂出來的樂律以至樂尺(律用尺)是完全一致的。這是問題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自兩晉以來,尤其是南北朝隋唐以後,由於中亞細亞、波斯和印度的音樂(即所謂「胡樂」)大量地輸入,我國原有的雅樂和古樂,也受到深刻的影響而發生變化,其結果便創造性地「醇化出一個新的合成」 。這個新的合成,代表著古今中外音樂體系的融合貫通,代表著我國音樂新的創造、新的發展階段。所以樂尺長度的爭論,《晉書》及《宋史》的律歷、樂兩志所記特詳;前書所記的是變化時期的前奏,後書記的是變化時期的尾曲。但樂尺的變化幅度畢竟還不能不受傳統樂律的限制;它的增率比起徵收絹布的實用官尺來是小得多的。這就是唐代調鐘律用小尺,征租調用大尺的原因。西晉武帝泰始十年(274)後,用荀勖律尺(=0.2308864公尺)調音律,但民間則沿用曹魏尺(=0.2417381公尺),民間尺大於律尺百分之四點七,也是同一理由。 關於唐開元間測晷影用小尺的規定,應當指出,當時在僧一行主持下,天文測量事業以至曆法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展。開元十二年(724),一行為了計算我國各地的晝夜時刻、太陽出沒等項目,建議在十三個地點測量北極高度以及冬夏至和春秋分的太陽影子的長。一行派遣了南宮說等在河南滑縣、浚儀、扶溝和上蔡四個地點實測了晷影的相差。他據此推算,得出了著名的里差學說,地差三百五十一里八十步,北極高度相差一度。這數據實際上即地球子午線上一度的長,與近代數據比較雖然差誤相當大,但這個概念中已包含了「地球的大小」的意義。它徹底推翻了漢代流行的「地隔千里,影長差一寸」的舊說,較之宋元嘉二十年(443)何承天的推算又邁進了一大步。這是中國古代天文學中一個卓越的貢獻。今天河南登封縣告成鎮所存的周公測景台的石表就是南宮說的手跡。石表的形式和夏軍日中「沒景」之理,可由推算而知;更以現存開元的尺來度它,則和推算結果相符合。一行起草的大衍曆,於開元十五年(727)制定。這一律法由於系根據各地實測北極高度來定各地的食分,它確是比同時的其他各歷優越。 總之,使用於生產和技術方面的度量衡,除非在生產或技術方面有了相當大的變動,它們的變化率相對於用在交換支付方面的度量衡而言,是比較小的。有時,度量衡的變化率又受到上層建築如禮儀風俗習慣的影響和限制,而變化得比較遲緩,如唐代制朝服所用的尺是小尺,民間用的則為大尺是。 原編者附記:已故梁方仲教授所著《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一書,即將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該書所收的資料始自西漢,迄於清末,包括統計表二百一十六表,「表說」二十份,統計圖六份,並附有實物圖片多幅,是一本以歷史學教師、歷史學研究者為對象的工具書。本文是梁先生為該書撰寫的一篇附論。其中第二部分原定的第四目:《半封建半殖民地時期度量衡制度的特徵》,梁先生還來不及寫出,便已與世長辭,只好從闕。梁先生晚年在病中用鉛筆在原稿上作了多處批改。由於日久,字跡模糊,有的已幾不可辨。本文是由歷史系葉顯恩同志負責整理的。 [原載《中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0年第2期] [1] 《晉書》卷一六《律曆志》上「衡權」。《晉書》卷三五《裴秀傳》附:「 上言:宜改諸度量,若未能悉革,可先改太醫權衡。此若差違,遂失神農岐伯之正,藥物輕重,分兩乖互,所可傷夭,為害尤深,古壽考而今短折者,未必不由此也。卒不能用。」又參看《三國志·魏書》卷二三《裴潛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