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集 · 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原論
一 古代社會關於計算人口、土地和編造戶籍、地籍的歷史發展
根據原始社會史和考古學的研究,人類社會對事物數量的計算知識及計算方法的發展程度是極不平衡的:一方面,有些落後的部落,直到今天,從事計數時,只能到三或五為止。三、五以上的數目,就都說「多」來表達意思。另一方面,有些進步較早的部落,遠在舊石器時代晚期及新石器時代,就已經會用刻痕,或算籌、繩結等方法來表示數目了。但這些原始的方法用於記錄較巨大的數量實在太過麻煩;所以,進一步的方法就是用簡單符號或圖解方式來記錄數字。像這一類的遺物在兩河流域和埃及的遠古文化遺址中都有發現。例如在蘇美爾、阿卡德兩地(即後來的巴比倫利亞)發現的泥板,其上面所載的符號,經過考古學家的鑑定,知是在公元前三千年之前由祭司團體記錄下來的關於某廟宇的收、支的賬目。這種具有賬單性質的泥板,比現存最古的文字的例證還要古老一些。由此似可證明,在文字發明過程之中數目字是最先出現的。又如埃及在早期王國(前三千年左右)第一王朝開始的時候,計算者已經使用巨大的數目字了,當時埃及語言和文字中已有特別的名詞和符號來表示一萬、十萬和百萬等數字了。遠古埃及文字和算術很早得到發展和達到較高的水平,是與測量尼羅河水位並逐年作出記錄有密切關係的。
至於記數方法,自古巴比倫人一向用來表示數字「位值」的制度,是很笨拙的;直到公元前一千年後,他們創用了「零」這個符號,才算是把這困難解決。
可見對大量的數目進行計算和記錄必須有一定的技術條件作基礎,但這一技術水平是取決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的。人類的知識依賴於生產力發展的水平、取決於社會的需要,這一規律可以通過人口調查的具體歷史來闡明。據我不成熟的淺見,人口調查的起源,最初只是計算人數,其後才計算戶數。計算土地只不過為了計算財產,所以土地調查的出現又在戶口調查之後。試論證如下:
這是一件人所常知的事實:從古以來便有些沒有定居的遊牧部落,他們只有口數的計算,卻沒有戶數和土地的調查。一般地說,在原始社會部落聯盟時,已有召集各部落全體或部分壯丁出征的事情發生了。但在父權制尚未建立、個體家庭尚未成為社會上的經濟單位以前——亦即原始氏族公社尚未為農村公社所代替以前,以「戶」來作計算單位的事情自然是無從發生的。同樣的理由,在土地還是「予取予求」的狀態下,誰也沒有需要對它的數量進行調查計算;只有農村公社土地共有制已為土地私有制所排斥和代替的時候,這個需要才會逐漸加強起來。
現存的古埃及的帕勒摩石碑,也可提供證明。根據碑上的各條銘文,埃及在早期王國第一王朝時,已有「[清查]西、北、東各州的所有人民」等字樣的記載。在第二王朝的記事中,又有大致是每隔兩年進行一次的人口「清查」共計有十多條以後,才出現了標明是「第七次」和「第八次」的「清查黃金和土地」等字樣的記載共兩條。又據李維《羅馬史》所載,塞維阿·塔力阿(rex Servius Tullius,前578—前534)在王政時期的末年,亦即晚期氏族制(或用恩格斯的說法,「軍事民主制」)的末年,對羅馬公社氏族制度進行了軍事、政治各方面的改革,創立了「國勢調查」(Census,詳下)制度:規定了「關於平時及戰時職責的履行,始以個人財富的數量為標準,才不如以前一樣,以各個人為標準了。」 應當略作補充說明,羅馬的人口調查和登記,最初只以享有充分政治權利的「羅馬人民」(Populus Romanus)的人數為限;可是到了晚期氏族制的末年,自從國勢調查制度建立以後,就把全體自由居民(貴族和平民)根據財產的數量分為五類或五級,以決定他們應承擔的兵役和租稅的義務。財產資格起初是用土地來計算,至公元前312年始用阿斯(錢幣名)計算 。這再一次說明了土地調查的出現是在人口調查之後。理由也很明顯,因為統治階級從土地取得財富,必須通過對勞動力的剝削才能實現。所以奴役制的歷史比地租還要古老——最早的地租就是採取勞役地租的形態而出現的。《大學》說得好:「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正把此中的相互關係及其發生次序擺明白了。
自從原始社會崩潰後,私有制一天一天鞏固起來。在奴隸制社會裡,土地漸成為私有財產中最主要的一種;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土地的多寡往往是占有者的社會身份、等級的重要標誌,從而土地占有情況便構成了戶口調查和戶口登記中一個不可分離的項目。在這一段很長的時期里,土地登記要,只是依附於戶口登記而存在的。
隨著社會生產向前發展,統治階級對地力的榨取程度,正如對勞動力的剝削一樣,也不斷提高。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其一,人口怎樣登記要看他們跟土地的關係來決定:根據公元前154年羅馬的人口調查,適合入軍團服務的壯丁數,也就是擁有地產的羅馬籍公民,約為324000名;但到了公元前136年的人口調查,便只有318000名左右。因為軍隊的補充有財產資格的限制,喪失了土地的公民就不在成員名額之內了。其二,把一些人口當作土地的附屬品而登記下來。本來羅馬的人口登記是不包括不自由人和半自由人的。但到了4世紀,即晚期帝國時,封建主義的萌芽已經出現了。當時地主承擔的賦稅和徭役是按照他所占有的土地大小和屬於這塊土地的居民人數來提供的。由於有些人企圖減輕賦役負擔,常有收買大批勞動者和少量土地的情形發生。所以,法令規定了附著於土地的隸農和農業奴隸都必須按照土地登記來登記,一般都附記於人口調查綱目中某塊土地之下。如果地主只出賣隸農和農業奴隸而不連同土地出賣,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我國南宋末至元代,在江南地區亦有「隨田佃戶」的情形存在。
另外,以土地登記為主的專門冊籍已經設立起來。據史書記載,托勒密王朝的埃及,在公元前3世紀大力發展國營經濟的時期,為了鞏固國庫的收入,對王室土地和其他各類土地及其產品都進行過嚴密的計算。每年舉辦大規模土地登記,在登記中備載:土地狀況、地段面積、地段肥瘠程度、所有主的變更、收益、作物性質等。又如流傳下來的發雍綠洲的土地清單和其他文件,對於公元前2世紀末年埃及國有土地經濟的衰落,失收土地面積之增加,耕作地段的地租之平均減少等事項都有詳細的說明。但我們應分別清楚,不可把上述「每年舉辦」的土地登記認作就是那份經過丈量或測量後編造出來的地籍。後者是基本文件,不只有文字說明,且以地圖為主,工費非常浩大,一經編成以後,便可以應用至百數十年;至於每年的變動情況只要在那本冊籍上登記下來便夠了。把兩者嚴格地區分開來,對我們在後面的討論是有幫助的。
二 我國歷代戶籍、地籍和賦稅冊的編制和演變過程
上一節根據古代世界史試作的關於戶口、土地調查的起源和發展過程的一般推論,證以中國歷史情況,也大致相符。
拙作《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一書,所收的資料,始自西漢,迄於清末。西漢以前不在該書範圍之內,需要多作補充:
1.漢以前的情況
據《禹貢》所載,我國早在公元前兩千餘年——夏禹時,已有「九州」各地的土地調查。雖然沒有土地面積的數字可稽,但關於各地的土壤性質及其貢、賦之等則,以至各地物產的分布,皆有相當詳細的記載。至西晉皇甫謐《帝王世紀》等書,始載有夏禹時全國人口、墾地和不墾地的具體數字和商湯、殷紂時的估計概數;下逮周成王時及平王東遷以後全國受田人口數等亦各有記載。又如《禮記·王制》篇對周代田制及全國提封田地里畝之數皆有記錄。而《周禮》所記周代戶籍、地籍及賦役冊諸制度,見於《天官冢宰》大宰、小宰、宰夫、外府、司會、司書、職內、職歲、職幣,《地官司徒》大司徒、小司徒、鄉師、鄉大夫、族師、載師、閭師、縣師、均人、媒氏、遂人、遂師、遂大夫、里宰、土均、土訓、卝人、廩人,《夏官司馬》大司馬、司險、司士、職方氏,《秋官司寇》小司寇、司民,諸職掌中的,尤極嚴整縝密之至。然以上諸書所記,多未可遽即相信。只有《周禮》一書,其中所記的尚有一部分是春秋戰國以後實際情況,如下面將要談到的上計制度便是,故應分別看待。
關於商代的人口計算,殷墟卜辭中尚有不少資料可供參證。惜過於零星片段,不適於作統計之用。今試分為用兵、用人牲等,幾點來談:按殷代師旅的基層單位,以一百人為一隊。卜辭中「登人」,殆即臨時徵集兵員之義。登人少則一千,多則五千,三千人是最常見的,一萬以上則少見:僅武丁時代(約前1238—前1180)卜辭中,載有「登帚好三千,登旅一萬乎伐羌」,一次徵兵竟達一萬三千人之眾。又據近人考證,武丁二十九年秋,商人與土方、 方同時作戰,三十八天之內,登人之命七下,總數亦達二萬三千人。關於戰時俘獲人數,有「一千五百七十」的記載。商代祭祀用牲時,是人畜並用的,據胡厚宣先生二十年前的初步計算,記有「伐祭」人數的卜辭,共有五十一次。每次最少用一人,最多百人。復據近人研究的結果,殺羌以祭的人數:最高者為三百人,其次常見者為一百人,百人以內的次數最多。此外,也有「伐二千六百五十六人」和「 千牛千人」卜辭各一片。這些用來作犧牲的人,似為奴隸的身份。又有「辛丑貞…人三千耤」一片,所記乃藉田的人數。記有「田」字的卜辭雖不少,但多指田獵而言;至若關於田地數量的記載,則尚未發見。殷代青銅彝器存世者不少,其銘文亦毫無賜田地的記載。
至西周青銅彝器銘文中,始有土田的數字可稽。當時周王(或高級貴族)每以臣僕及土田等物賞贈其下屬。賞田的數量是以「田」為單位來計算。如《卯簋》《不 簋》諸器所記,每次最多不過十田。唯《 簋》(大約是夷王時器)云:「易(錫)於 五十田,於早五十田」,合計為百田,這是賞田的最高紀錄。此外,田土亦可作抵押或賠償之用,然為數無多,故不徵引。按《 鼎》銘文,有「二田」「五田」和「七田」之分,至於每一田的大小標準如何則尚無法考定。然據本銘考察,知七田每年所產遠在禾三十秭以下——按每秭為半 ,當二百秉。《說文》:「秉者,把也。謂刈禾盈一把也」。則七田的收成尚不及六千把,可知一田的面積並不甚大。此外,又有賜「里」,賜「邑」的記事:《召卣》(康王或孝王時器)云:「王……賞畢土方五十里」,按「里」,本為田土二字之合文。康王時所作之《 簋》是1954年6月在江蘇丹徒縣龍泉鄉煙燉山出土的,其銘文頗有殘缺,然尚可見所賜山川、田、邑、王人及鄭七白所率領人及庶人等的概數是相當巨大的。 [1] 東周時鮑 所作的《 鎛》(舊名《齊子仲姜鎛》)記云:「侯氏錫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與 之民人都鄙。」蓋言裡、邑,則土地與人民並舉;至於一里、一邑之人家若干,土地若干,且里、邑之關係如何,則眾說紛紜,難以具論了。《左傳》中關於春秋諸國賞贈、易換和爭奪田邑之記載甚多,有可與金交互證者,此不具論。
西周金文中所記賜人民、臣僕、奴隸之數,除以「人」「夫」計算之外,同時也有以「家」來計算的,這是卜辭中所未見的,亦可以證明計算戶數乃後起之事。如《令鼎》《耳尊》《 簋》所記,皆為「臣十家」;唯《令簋》兼貝、鬲言之,記云:「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不 簋》兼記田數云:「臣五家,田十田」。《麥尊》(又名《井侯尊》)記,「錫…臣二百家」。春秋時《齊侯鎛》雲,「余錫汝……縣三百……造國徒四千為汝敵寮,……余錫汝車馬戎兵,厘仆三百又五十家」,則為家數的最高紀錄。《大盂鼎》所記:「錫女邦司四白,人鬲自御至於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錫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按「白」也是計算人數的一種單位名稱,故上文所記合共為一千七百二十六人,這是關於賜人數的最高紀錄。俘馘(把戰俘左耳割去)人數的最高紀錄,見於康王時器《小盂鼎》銘文所記的,前後兩次共計為一萬七千八百八十二人。
古代人口記錄出現於土地記錄之先,這一點已通過卜辭和周金文辭的比較研究而獲得了證實。從史書上較可信的資料來看,也是如此。
據《國語·周語上》記,周宣王三十九年(前787),「宣王既喪南國之師,乃[大]料民[數]於太原,」知西周末年舉辦過規模相當大的人口調查。
據《春秋》及《左傳》所記,春秋中年以後,魯、楚、鄭三國先後進行了田賦和土地的清查,此中以楚國的規模為最大,其記載亦較具體。《春秋》書魯國於一百一十餘年間對田賦進行了一系列的變革云:宣公十五年(前594),「初稅畝」;成公元年(前590),「作丘甲」;哀公十二年(前483),「用田賦」。不管賦法怎樣變來變去,如沒有畝法作根據是不可能的。所以,當時的田地面積必是經過了一番調查,這是不言自喻的了。
《左傳》記鄭國於魯昭公四年,「作丘賦」,這是與魯成公所行的「丘甲」性質基本相同的措施。據舊日經解家的說法,一致認為十六井為一丘,應出戎馬一匹,牛一頭;唯每丘應出甲士及步卒各若干人,則無一致的定論。
《左傳》魯襄公二十五年(前548),記楚國對土地整理和賦籍編制的辦法較詳,原文云:「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臬,井衍沃,量入修賦。賦馬、籍馬,賦車兵、徒卒、甲楯之數,既成」。這是說當時根據土地的性質、形勢、位置、用途等劃分為各種各類,然後擬訂每一種土地所應供應的兵卒、車馬和甲盾的數量,故曰:「量入修賦」;把調查的結果作為系統的記錄,並制為冊籍,故曰:「書……既成。」這一份冊子,具有把兵籍、賦籍與地籍合而為一的功用。
對上引《國語》《春秋》《左傳》諸條的解釋,古今學者無不把它結合著井田制之破壞來談。但對井田制的理解,今天並無一致的意見:有人認為是農村公社土地共有制,有人認為是奴隸社會時期的土地國有制(亦即為貴族奴隸主的俸田制),也有人認為是封建領主土地占有制或所有制。至於個人對土地的支配和處置的權利,又有享有、占有、所有和使用權種種區別。我對這些問題毫無發言權,但以為誠如諸書所載,則事情之發生先後次序實堪注意:儘管周宣王在即位之初,便已「不籍千畝」,然經過三十多年後,他對於軍賦的整頓,還只從清查人口下手;到了春秋諸國才實行清查地畝。春秋時,軍賦的徵發,除依舊計算人數外,又計算田地的面積,這就反映了土地占有的不平均狀態早已存在。
另外,戶籍制度在春秋戰國時又得到了很大發展,具體表現為兩方面:首先是,「書社制度」在許多國內已經普遍起來;其次,在上述基礎之上,「上計制度」在「戰國七雄」中的大半數都付之嚴格執行了。
本來「社」這個組織,在商、周時便已存在。但至春秋時,魯、齊、衛、吳、越諸國先後採用了以二十五家為一社的「書社制度」。因為「社之戶口,書於版圖」,——版指戶籍,以木版為之;圖指地圖,所以稱為「書社」。當時各國往往以書社贈讓他國,或賞賜臣下。贈、賜的方式,是將人民與土地一起轉移給對方。數目,由十餘至七百不等,有時至千社之多。「社」字有時又與「邑」字通用。社是鄉村基層組織,「書社」就是它的戶籍制度。
戰國時,韓、趙、魏、秦都推行了「上計制度」:郡、縣長官必須於每年年底之前將下一年度的民戶和稅收的數目作出預算,寫在木券之上,送呈國君。國君把木券剖為兩份,右券由自己收執,左券發還給地方。俟下年度終了時,國君便操右券從事考核官吏之任務完成與否,然後定其升降、賞罰。上計的預算數字,不消說是根據本地歷年的實際經驗作出來的,也就是說必須先有長期的記錄來作根據。但計簿只需開列本地各項目的總數便夠,不必像那份存留於本地的戶籍原冊備開各戶的細數。「上計制度」之重要性,在於使中央掌握全國各地的每年收入概況。至秦漢時,更加嚴格執行。然漢宣帝黃龍元年(前49)詔文中已有「上計簿具文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課。御史察計簿非實者按之,使真偽毋相亂」等語譴責。地方與中央在財政上的矛盾是貫穿於我國歷代王朝的。其後,唐代郡縣每年一造的計賬,五代、後晉時諸州一季一奏的賬籍,宋代諸州縣每年一上的賬目奏狀,以至明、清時各省每年進呈的奏銷冊,皆屬於「上計」這個系統。唐、宋以後,中央政府或私人就在這個基礎之上編纂了各朝財政說明書,如唐代《元和國計簿》《太和國計》,北宋《景德會計錄》《慶曆會計錄》《皇祐會計錄》《治平會計錄》《元祐會計錄》,南宋《慶元會計錄》《端平會計錄》,明代《萬曆會計錄》,皆為官修之書;唯清代《光緒會計表》《光緒會計錄》,為私家纂述。最後三書今尚存,其有關資料,皆已收入本書;若其他諸書,則早已喪佚了。我國歷代正史及官書等所載的各朝戶口、田地、田賦的數字,大半就是從這一系統轉錄過來的。《舊唐書》《唐會要》等書所錄唐代歷年戶口數,輒標記其為「戶部計賬」之數,這真是再清楚不過的了。
戰國中年以前,秦國在政治、經濟制度方面一向比東方諸國落後。秦國「戶籍相伍」的制度,在獻公十年才建立起來。至孝公六年後,商鞅第一次變法時,又把原來的戶籍編制軍事化起來,即所謂「什伍連坐法」:民五家為保,十家為連。一家有罪,如不舉發,則十家連坐。五進法之采進不能不認為接受了東方各國「書社制度」的影響。其後,「上計制度」在秦國也建立起來了。始皇十六年,初令男子書年。二十六年既完成了統一的事業,乃更名民曰「黔首」。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實田,陳報畝數。經過了這一系列的調查清理以後,秦一統帝國的戶籍和地籍便得以完成。《史記》載,公元前206年,劉邦入咸陽,蕭何先收取秦的戶籍地圖,「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這該是可信的話。
戰國及秦代的人口記錄早已喪佚不存。但根據當時戰爭傷亡人數和大工役動員人數等來推測,猶可見其梗概。《帝王世紀》據《戰國策》所記蘇秦、張儀等遊說之詞,謂戰國時:「秦及山東六國戎卒,尚存五百餘萬。推〔計〕民口數,尚當千餘萬。及秦兼諸侯……其所殺傷,三分居二。猶以餘力……北築長城四十餘萬,南戍五嶺五十餘萬,阿房、驪山七十餘萬」,蓋謂七國相爭,至秦統一時,士卒死傷者至少在三百四十萬以上;及統一後,長城、五嶺、驪山諸大工役,合計又用一百六十餘萬人。近人又據《史記·秦本紀》,及世家、列傳中所記,計算出來:秦國自獻公二十一年至始皇十三年,七十年對外戰事中,斬敵兵首級共計一百七十餘萬。因此,他又作出結論,認為戰國末年各國戰爭的目的始以殺戮為主,其前(由西周起,至戰國末年之前),則以俘虜為主——而由俘虜至殺戮這一轉變,就是由西周以來的「初期封建社會」逐漸過渡到戰國末年的「正式封建社會」的證據之一。姑勿論它有無理論根據,但仍不失為有啟發性的論點,當然也值得商榷。 因為上首功是秦國兵制中一個彰著的特點。當時諸國用兵,不盡以殺戮為主要目的,甚至有時秦國也不一定如此,如公元前314年,「秦人伐魏,取曲沃而歸其人」,就只取土地,不殺敵人。又若公元前276年,楚頃襄王收淮、汝東地兵,約十餘萬,就更不用談了。
但是,作為戰國時代的時代特徵之一是人口有了空前之增加,這點是肯定的事實。隨之而出現的是,城市人口的激增。據《戰國策》所載:齊國都臨淄有七萬戶,每戶估計不下三男子,可出兵二十一萬。韓國宜陽縣「城方八里,材士(弓弩手)十萬。」到戰國末,「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也。」這些話可能有點浮誇,但未嘗不是一部分實際情況的反映。另外,當時的土地分類法,往往用距離市郊之遠近來作標準。土地的名目比以前大有增添,土地買賣也頻繁起來,占有形態也較為複雜。以上各點,不但在史籍上斑斑可考,即在托為先秦諸子的著述中亦有明顯的反映:如《管子》中,《立政》《乘馬》《小匡》《問》《禁藏》《入國》《度地》《地員》《巨乘馬》《海王》《國蓄》《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地數》《揆度》《輕重》諸篇,應與《國語·齊語》,《晏子春秋》內篇《雜上》,《司馬法》合看;及《呂氏春秋》中《上農》《任地》《辯土》《審時》諸篇,不但對於戶、地、稅冊的編制方法記載得相當具體,甚至對於保管方法也有論及。關於人口、土地和賦稅政策和行政方面的主張,各學派也是旗幟分明的,如《墨子》的《辭過》《非攻下》《節用上》《節用下》《耕柱》諸篇;《孟子》的《梁惠王上》《滕文公上》《離婁上》《萬章下》《告子下》《盡心下》諸篇;《荀子》的《王制》《富國》諸篇;《商君書》的《去疆》《算地》《徠民》諸篇;《韓非子》的《亡征》《五蠹》諸篇。儘管程度各有不同,但鼓吹人口增加和田地墾闢卻是大致相同的意見,像後世「人口過剩」或「人口壓力」的觀點是根本不存在的。
最後,還有兩點值得強調地指出來:其一,曾經支配過中國舊社會兩千多年以士為首的「士、農、工、商」四民等級這一體系,可以說從戰國時起便建立起來了。儘管後代的名稱和內容並不完全一致,但大體上可以納入這個體系以內。自戰國後,歷代的官吏,主要是從「士」這個階層提拔出來。士雖列為四民之一,但屬於統治、領導階級,故不但與普通民戶有所不同,亦與皇親、貴戚之通過血緣關係而取得政治地位的有分別。但在享受優免賦役的特殊待遇上,他們和官吏或貴族的利益是一致的,雖則還是有點差別。兩晉至唐初,是門閥士族的鼎盛時期;六朝時,士人只憑氏牒家譜,著名於「黃籍」之中,便可免除賦役負擔,且得蔭庇他人為屬戶(亦名蔭戶),以免課役。唐初以後,門閥士族的政治勢力漸衰。以後歷代官吏,由科舉出身者漸眾。所以,唐代的不課戶,宋、元時的形勢戶、官宦戶,明、清的紳戶等,多數是出身於科舉之士這個階層。元代是儒士最受輕視的朝代,但儒戶仍得享受蠲免科差的優遇。士多半屬於地主階級,但一般地主多數還夠不上士的資格。
自戰國後,歷代戶籍中所登記的民戶,基本上是農民階層:他們或為有小塊土地、僅足維持生活的小自耕農,或為自有土地不足、需要佃耕一部分田地的貧農,皆須提供賦役。此外,還有「貧無立錐之地」的完全的佃戶,又有「身外更無長物」的僱農,皆只向地主提供地租(或勞動力),但不須向政府繳納田賦。他們一般是以「附戶」或「客戶」等名稱而附記於有田地的「主戶」之後,不與「編戶齊民」並列。他們的情況,只有本鄉村的里、甲、保長才真正知曉,一般是不呈報上級機關的(只有宋代的「客戶」是例外,有種種原因,今不能詳)。另外,則為人數很少但占地極多的地主階級,其中有一小部分還參加農業勞動,但大多數是完全脫離生產的坐食階級。他們也有兼營工商業的。至於合地主、官僚、工商業者為一人的事例,在歷史上更是屢見不鮮。
戰國後,除了原有的官工、官商以外,私營的工商業者也出現了。工商業之發展和城市的發展有密切關係。歷代政府為了維持封建社會的穩定性起見,對於官工、官商,都規定了一定的名額,以保證官營事業得到充分的人力供應,對於私工、私商則加以種種取締,如漢代「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稅租以困辱之」。商賈之隸名「市籍」者,其本人及家屬皆不得占有田地。且不准做官。但實際上是:「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後世的情況,亦大半類此。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兵的身份的變化:戰國以前,受教育和服兵役都是貴族特有的權利,平民(通稱「庶人」)是沒有份兒的。貴族是世襲的,其中屬於最低階層的為「士」。戰國以後,士之世襲身份和財產已逐漸喪失,隨而有新興的武士和文學、遊說之士等區分出現,又由於車戰漸趨沒落,騎甲士的作用亦大為降低,隨之而起的是步兵——於是兵役遂成為全體合格壯丁(不管是貴族或平民)所應盡的義務,徵兵制度就這樣在各國陸續實行了。自此以後,「軍賦」和「田賦」才成為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的征課對象是人,後者的征課對象是物。在這之前,當只有貴族才有權占有土地的時候,軍賦和田賦的性質本來是很難區別開來的。
戰國末年,各國戰爭規模日益擴大,於是徵兵以外,又有僱傭兵出現——一般是用招募喪失了土地的農民和破了產的小工、商業者的方式,有時或用吸收他國的流民和逃兵的方法來組成的。其發展所致,又影響到徵兵的社會身份的降低。
在徵兵制度底下,一切壯丁皆須於一定期限內分別履行各種兵役的義務。在西漢徵兵法令嚴明的時候,「雖丞相〔之〕子亦在戍邊之調」。有人把這個制度稱作「全國皆兵」,固然是可以的;或名之曰「兵農合一」,亦未嘗不可。在當時並沒有特設的「兵戶」。
自東漢末年後,情形便有不同:三國時有所調「士家」制度,當時政府新設一種兵籍,亦曰士籍。隸於士籍者,稱為士家,又有士伍、軍伍、營伍等名。士家終身為兵,世代為兵,不得改業,非有特殊功勳者,不得免除兵籍,婚嫁只限於同類。他們與民戶判然劃分,而被列入於低賤的社會階級之中。蜀、吳亡國時所上的戶口數字都是兵、民分列的,當由於此故。其後,明代的衛所軍,一般是由民戶中籤取得來,其社會地位自亦較勝於三國時之士家;但既編入軍籍以後,便世代皆為兵士,不許復改為民,這點卻是與士家制相同的。且統率衛所軍的衛指揮使司,其長官如指揮同知,指揮僉事等以下至百戶,多為世襲。可見「世兵」之外,復有「世官」。雖同屬軍籍,然地位之高下懸殊,智為前世「註定」的了!士家和衛軍對於自己所耕的屯田,一般是沒有所有權的。清代的綠營,亦為世兵制。一人在伍,全家皆編入兵籍。兵有定額。父在,子為余丁;父死,由子替補,世代相承,均與明之衛所軍制同。
另外,東漢末年後,由於國內外各族有了大融合,於是形成了一個戰鬥總體,如三國時,魏、蜀、吳各用羌兵、胡兵,不過就是東漢以來兵制上的延續,當時吳、蜀兩國又常發山越及越嶲夷人為兵,也收到了補充兵源的作用。至如北魏的鎮軍,西魏、北周時的府兵,遼、金兩代的乣軍,金代的猛安、謀克,元代的蒙古軍及怯薛(宿衛軍),以至清代的八旗,皆以統治者本族人為主力,對被征服者進行鎮壓監視。兵、民異籍以後,各有管領之機構,互不相干涉,如《北史》卷六十《論西魏府兵制》雲,諸軍「分團統領,……自相督率,不編戶貫」,可知兵籍由各團掌握,與管領民戶的郡守無關。這種各自為政的戶籍制度,使得全國統一規劃無從實現,同時也破壞了戶籍的完整性。至元代,「以兵籍系軍機重務,漢人不得閱其數。雖〔蒙古〕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國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其目的無非是蒙蔽人民,以便於武力統治。
由上可知,《管子·小匡》所言:「士之子常為士,農之子常為農,工之子常為工,商之子常為商」,這一主張,可以說在我國全部封建史中已取得了基本勝利。
2.漢以後的情況
除鴉片戰爭後七十年間外,其前一千八百餘年皆屬於我國封建社會階段。本節所討論的,實以這一階段為中心。與此有關的問題,在前一節已談得不少,請讀者參看。這裡僅作最概括的說明如下:
首先應該指出,歷代封建王朝編戶籍和地籍的直接目的是徵兵、徵稅。但在戶籍方面,又具有穩定封建社會的永恆秩序的用意;在地籍方面,則又有保障地主階級的地產權的作用。總之,不外為封建統治政權服務。由於社會各個階級所受的影響很不相同,所以他們的一般反應也不一樣。只有一點在表面上是相同的,那就是每個人都希望自己可以減輕對兵役和田賦的負擔;可是他們經常採取的對抗方式卻是隨著他們所隸屬的階級成分而有差異。地主對於土地清查所採取的態度,只在保障自己的私有財產權這一點上,可以擁護政府;但清查和造冊的費用,又當別議;至如當兵納稅,那就最好由別人負擔。這一階級經常使用的手段,是買通造冊官吏:在「戶則」方面,以高作下;在地產方面,則以有為無,以多報少。千方百計,無非是要隱瞞真實情況。一般農民,既無財力來賄賂胥吏,又受到地主階級虛報的拖累,欲求從實登記,亦不可得。所以逃亡、拋荒是他們經常採取的對抗方式,最高階段就是武裝起義。匠籍、商籍,對於工商業者的中下層來說,只是一種束縛,所以「放還為民」是他們爭取的目標。到了無法支持時,也只能出之逃亡或參加起義了。至於工、商中的上層,通過不等價交換和高利貸,逼得農民和小工商者相率破產,又加強了逃亡和拋荒的嚴重情況。歷史上所載的人口記錄,往往有相隔不多年便突然大量減少的。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多半是由於逃亡失記,並不真正是實際人口的減少。
其次,應當明確的是:在初期階段,古人對於人口、土地和賦稅的記錄是統統登記在一個本子內的,當時還沒有戶口冊、土地冊和稅冊的區別。三者就是同一件東西。三者之分立,乃是較晚的事情。由於時代的不同,而內容亦異,至於三者的相互關係及其相對位置之轉移,都值得我們研究。
從現有的材料看來,漢代的人口調查皆為口數和戶數並列。當時,口賦(「算錢」)是國家的主要收入,戶賦則指定為列侯、封君的收入。及曹魏至唐,政府收入始以戶調為主,所以戶數的調查成為政府最關心的事,口數反居於次要的地位。北魏及唐,口數的記錄多缺,可為明證。以戶作為課稅的單位,一方面固然由於口數難以清查,另一方面是假定在均田制下各戶負擔租稅能力基本相當。東漢以後,豪宗大族勢力強大,部曲、私屬制度盛行。所以可以看到永嘉南渡時,中原人民多數是隨同宗族,舉室東遷。同時,入居北方的諸族,還需要一段時期才能適合新的環境。如鮮卑「後魏初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人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至太和十年(486)才把原來的部落宗主制揚棄了,改用漢法,仿《周官》遺意,設立三長: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說明能夠清查戶數已很不容易了。
總之,自漢迄唐,八九百年間,政府最著重的是戶籍的編制。戶籍是當時的基本冊籍。關於土地的情況,只是作為附帶項目而登記於戶籍冊中。當時的戶籍實具有地籍和稅冊的作用。偶然也有單獨編制的單行地籍或稅冊,但僅為附屬文件或補充文件的性質,並不居於主要地位。
自唐代中葉以後,作為戶調製物質基礎的均田制已漸趨廢止。尤其是宋代後,私有土地日益發達,土地分配日益不均,因而土地這個因素對於編排戶等高下的作用愈形重要,即如宋代主戶、客戶的劃分,就主要根據各戶占有土地的多寡、有無來決定。於是,各種單行的地籍,如方賬、莊賬、魚鱗圖、砧基簿、流水簿、兜簿等便相繼設立起來了。同時,由於原有的戶籍多半失實,所以又紛紛增設各種新型的戶籍,如戶帖、甲帖、結甲冊、丁口簿、類姓簿、戶產冊、鼠尾冊等。這時,地籍已逐漸取得了和戶籍平行的地位。由於賦役剝削不斷加重,逃避賦役的人也不斷增多,而隱瞞地畝畢竟比隱瞞人口困難一些;但「就地問糧」卻比「編審戶則」簡便一些,所以自從明代中葉一條鞭法實行攤丁入地以後,魚鱗圖冊(地籍)便成為征派賦役的主要根據,而仍依向例編造的賦役黃冊(戶籍)實際上已退居於次要的位置了。
最好認識這一差別:在封建社會裡,土地改變的情形比起人口變動畢竟還又小又慢得多。人口,經常每年都有新生的和死亡的;又隨時有遷徙、逃亡、流亡等偶然情形發生。在丁徭的歷史條件下,尤其重要的事情是:每年都有不少剛剛達到應役年齡的新丁,需要開始提供徭役;同時也有不少剛剛逾役年齡的老人,從此可以免役。對於這些變動,每年都必須作必要的調整。一般的辦法,是由州縣派人調查訪問,或由人民自報,然後在戶籍上註明。
至於土地方面,在當時,由於買賣而轉手的畢竟是不甚頻繁的。且又有稅契登記,其情形較易為政府所掌握。它如新墾、坍沒、被災、拋荒等事情,皆屬偶然的現象。所有這些改變的情況,只要隨時在各戶名下的田產項內(或地籍內)作出註明便夠。
由此可知,為什麼歷代對戶口調查和戶籍編造多數都規定了必須定期舉行,但土地調查和地籍編造卻只能在很長一個時期內才舉行一次的緣故。
儘管各封建王朝費了不少心機,先後擬定了各種整頓戶籍和地籍的方策,結果盡歸失敗。它一方面固然無法克服如前所述的社會上各階級階層的對抗;另一方面,在政府內部之間也彼此欺騙。它本身就充滿著兩大類無法解決的矛盾:首先是中央和地方上的。在明代施行一條鞭法不久之後,便有許多州縣自造「白冊」(亦名「實征冊」)來徵收稅糧。這份記錄與進呈中央的黃冊所載大半是不相符的,與本地魚鱗圖冊的記錄也是不盡相符的。一般說來,進呈中央的數字比地方實征數低。這種做法,不只一般貪官污吏為然;甚至有少數所謂「清官」,據說是為了保存本地的財力,也採取同一的方法。其次,存在於州縣上級官和下級吏胥之間。這一現象比較更為普遍。原來明清時代,在州縣衙門裡有一批「攢造圖冊」的專職人員,名曰糧房、賬房、書辦、糧差等。他們利用州縣長官多數是「讀書人」出身、不會計算及其他弱點,於是任意作弊。其結果是繳存州縣官廳的那份實征冊,其中所載的多是假名、假戶和假地,而自己手中卻另有份私冊,此中所記的才是稅戶的真姓名及稅地的真正坐落所在,但多數系以任何人都看不懂的記號來作代替的。所以如果不是通過糧房,對戶口和田地便很難查究,稅糧自亦無從征起。由糧房掌握的這份「枕中秘寶」,州縣長官是無法過問的。因此糧房的職務總是私下地一手交一手,竟同世襲的一個樣。在這種情況之下,地方政府所最關心的只能是稅冊的整頓及其使用而已,戶籍和地籍符合實際情況與否都可以滿不在乎了。由明末起,直至民國時期還是如此。
上述各點有不少是可以和本書諸表結合起來看的。如各表所示,歷代的記錄以戶口數字最為齊備,且出現得最早。土地方面,雖兩漢時已有,然僅為全國頃畝之數,尚無分區數字,隋唐情況亦然。隋代全國墾田數字特高,當不可信。唐代天寶末年田數系據每戶應受田一頃六十餘畝推算出來的,並非陳報或丈量的數字。至如三國至南北朝,和遼、金、南宋及元,就連歷朝的田畝數也無可考:前一段時期缺載,似或與戶調製或均田制各有定額這點有關,因政府據稅收總數或戶口總數均可推算出田地的大概數量,它自己卻沒有向人民公開田畝數目的必要;後一段時期缺載,則顯然是受了社會各階層的反抗的阻力,由於遼、金的田制和賦役制度是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相結合的產物,所以遼代的「檢括」,金代的「通檢」「推排」,引起被壓迫者的強烈反抗,史不絕書。南宋李椿年、朱熹等先後舉辦的「經界」,則遭富戶豪家的反抗,不能貫徹。元延祐年間(1314—1315)的「經理」,受了農民武裝力量的打擊,結果只將河南、江西、江浙三行省的官民荒熟田額清查出來。全國分區田地數字,北宋時始可稽考,然資料尚寥寥無幾。直至明洪武和萬曆初年,兩次大規模全國清丈以後,各地區田畝的記載才豐富起來的。
關於田賦,唐代始有約略數字可稽。至宋代,記錄方法仍甚簡陋。兩代往往將各種不同的計量單位混合起來登記,造成我們今天作統計上的困難。遼金田賦收數全無可考。元代僅存一兩年的歲入糧數。明清兩代,材料就豐富得多了。由於稅制趨向統一,稅目較為簡單,所以記錄方法也較為明晰。明代自武宗朝(1505—1520)以後,歷朝各項田賦收數往往不變,田地頃畝數亦然。一方面,我們固然要注意到中國封建社會的田賦一向採取定額制的事實,但明中葉以後政治腐敗,制度混亂,是造成田賦冊報已成具文的主要原因。
[1] 郭沫若:《 殷銘考釋》,載《文史論集》,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08—311頁。
三 從世界史看中國歷史人口、土地和田賦數字記錄之豐富及其制度上的特點
在前節,我們已說過人類社會對小量人口進行計算的事情在遠古時便已存在;但由於技術上的限制和社會的需要,對於較大規模的人口計算或有計劃的人口調查,則最早只能在原始社會時代的末期才會發生;至於把計算或調查的結果作成記錄,並制冊籍的形式以便保留,那就不消說是進入了文明時代以後許久的事情了。所以,今天流傳下來的關於各國歷史上的人口或土地的數字,最早的也是該國在奴隸制形成以後的記錄,這是不難理解的。
關於本國歷史人口和土地數字的記錄,中國今日保全下來的材料的豐富是世界各國中首屈一指的。這點可以首先從我國古時的調查和登記的制度比較完備這一方面來說明,因此,需要與外國的歷史進行比較。
首先應該指出,我國古代的人口調查,是古代世界諸國中最全面的。其次,全國各地的定期報告制度和全國統一的調查制度,在我國成立很早。這是我國古時人口調查制度中的兩大特點,而為當時外國所不具備的。
據世界古代史記載,人口調查最先出現於兩個最古的奴隸制國家——埃及和巴比倫。埃及在早期王國時期(公元前三千年左右)第三王朝時,便有了每年在國內進行一次人口調查的規定;其後,到了新王國時期(公元前十六至公元前十二世紀),在第十八王朝、十九王朝及第二十王朝之際,又先後進行過人口和牲畜、家畜的清查和登記,以及奴隸、俘虜人數和廟產的登記,和土地清查及稅冊編制等。但以公元前四世紀至公元前三世紀托勒密王朝時代的土地登記為最有名。
巴比倫最早的人口登記大約在公元前二千二百年左右。以後,公元前五世紀至公元前四世紀時,在阿契美尼德王朝強國統治下,也有關於巴比倫人口的概數。
古史上關於兩國這些制度方面的記載尚較為詳細,但在數字方面則甚為缺乏。從現存的埃及的象形文字銘刻和巴比倫(以及後來亞述)的楔形文字銘刻中,亦找不出多少有系統性的全面記載或數字足供佐證。即如流傳下來著名的公元前二世紀時埃及發雍綠州的土地詳細清單和其他文件,充其量也只能提供某一地區的局部情況。我們如果把世界古代史上那些記載認作多半是和我國《禹貢》、《周禮》和《帝王世紀》諸書中所記的關於夏禹、西周的情況,皆屬於性質相同未足深信的資料,似亦不為過分。
在古代世界史中保存下來的關於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的人口調查數字,以《舊約》中《撒母耳記》下及《民數記》兩書所記公元前十世紀初年以色列國王大衛命軍長約押前往查核以色列諸族民數的記載較為全面,且有詳細數字可稽。然所登記的只是限於年二十歲以上、能上陣作戰的丁男;又以以色列、猶太、利未諸族為限——唯有利未族丁男是不須作戰的。所以還談不上是全民登記,與現代意義的「人口普查」是不符合的。
到了希臘、羅馬時期,情況還是基本相同的。希臘和羅馬舉辦的人口和土地的調查,其目的和最古的奴隸制國家(埃及、巴比倫)一樣,是為了財政、軍事和選舉上的原因。希臘和羅馬的法律,把本國的公民按照他們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和收入的多寡,劃分成幾個階級(或等級),從而決定了他們社會地位的高低以及在政治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差別。依照法律的觀點,奴隸被當作「不是人」,而是物。他們絕對沒有任何權利,當然不在人口調查範圍之內。還有外邦人,一般都不能享受公民權的全部,所以也不列入人口調查計算中。因此,現代的學者們只能「通過各種間接資料,如重裝兵(hopilte)人數,糧食輸入情況等等,推出(希臘雅典霸權時間)阿提克的居民人數,確定三大類居民——公民、外邦人、奴隸——的對比關係。他們的結論是很不一致的。」 塞爾格葉夫教授說得很清楚:「關於希臘和羅馬各個時代的(以至一般說來整個古代的)奴隸數目的問題,是古代史編纂學上爭論最多的問題之一。至於各別城邦的奴隸數目,直接得自希臘人或羅馬人的證據,幾乎是沒有的;奴隸人口的數字,只能從古代作家們的片言隻語,一鱗半爪的間接得來。」 不但如此,甚至連希臘、羅馬本國自由民中的婦女和兒童也是不予登記的。雖則二十世紀初年亦有人主張,到了羅馬帝國時代,在奧古斯都統治時期(公元前28年至公元14年)所進行的三次調查中,已把婦女和兒童都包括進去了;但沒有得到當代學者們的同意。
在以歐洲為世界史中心的舊傳統影響之下,一向有不少學人把羅馬的人口調查制度「Census」(有譯作「國勢清查」或國勢調查的,見前)評價得很高,認作是古代世界史中最完整和最完備的調查登記制度。直到今天,有許多外國的「人口普查」,仍然沿用著「Census」這個拉丁名字。其實,羅馬時代的「Census」既非全民登記,亦非全國登記,僅能說是局部登記罷了。
歐洲中世紀的情況:在封建主義統治一千二百年左右的漫長年月中,歐洲各國的人口調查,可以說是陷入幾乎完全停頓的狀態。在封建主義初期,略具規模的只有八世紀查理曼大帝的日課經(Chalegmagne’s Breviary)中的調查資料。但更值得注意的,還是1086年(約當我國北宋元祐元年)英格蘭編制的土地調查冊,通稱為「末日判決簿」(Domesday Book)。這是奉「威廉征服者」的命令進行調查的。時間花了一年左右。目的在確定當時新建立起來的封建社會各階級、階層的權利和義務。對各領主及教會的土地和財產進行了登記和承認以後,便要求他們承擔各種封建義務和繳納地稅。這個調查對於各種各類的土地和人口都記載得相當詳細,但可以肯定,它既不是全國登記,也不是全民登記:因為極北部諸郡是不在登記範圍之內的,南部的倫敦、溫徹斯特諸城市也是不作調查的。對於各莊園的農民群眾中的兩大階層——鄉民(Villani)和茅舍小農(Cottarii或Bodarii),也只登記他們的家長,而不是全家人口。根據「末日判決簿」的材料來估計,當時英格蘭的人口僅一百五十萬人(一說一百八十萬),口數尚不及我國西漢時兗州一州戶數之多。這份文冊製成以後,一直使用到1522年,是年才作第二次調查,重新編制了一份「新末日判決簿」。英國在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許久以後,於1800年成立人口普查處,翌年,才舉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此後,雖然實際上已經是每十年舉行普查一次;可是每一次仍須有國會法案方能舉行。遲至1920年,始用一般立法方式,把十年舉行一次的辦法確立下來。可見英國定期調查的制度成立甚晚。就是今天英國的人口普查,它的根本目的只不過為資產階級的利益服務,它的編制方法充滿著掩蓋真相和歪曲事實的意圖,所以其中最重要的統計資料,如人口的各階級構成、民族構成等,多半是不可靠的。
中古時代歐洲各國人口調查有過一個長時期的中斷。這方面的政治經濟上的原因,由於篇幅所限,無法討論。但應指出,宗教的阻力曾經是構成歐洲人口調查史上停頓狀態的一個重要因素。《聖經》上有過記載:以色列人核計了人口以後,便招致了「上帝」的憤怒和譴責。這個「福音」給中世紀歐洲社會帶來了一種迷信,認為進行人口計算必將引起社會的厄運。甚至在1753年英國下議院內也有議員用這個理由來反對政府調查人口。許多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直到今天進行「人口普查」時,仍然以教區為調查的地區單位,一切調查登記的任務皆由教會人員來主持。宗教勢力和戶籍行政勾結得這麼密切,是我國歷史上所沒有的。固然,我國古時的「天子」也常奉行「以戶籍祭天」的故事;北魏及唐、宋、元諸代都曾經設立專掌釋、道等戶籍的政府機構,然論其作用遠不及歐美那麼重要,其影響範圍亦大大沒有那麼廣泛深遠。
十五世紀以後,已到了歐洲封建社會的末期。人口調查才活躍一些。有幾個日耳曼和義大利的城市,為了某種特定目的曾經進行過小規模的調查,如十五世紀中葉紐倫堡為著要作出城被圍時對居民糧食供應的計劃,舉辦了全市的人口登記。此皆為臨時措施,意義不大。
有許多資產階級統計學者把1748年(我國清乾隆十三年)在瑞典進行的人口調查認作是舉辦人口普查最早的國家,其次是:奧國(1754年)、挪威(1769年)、丹麥(1769及1787年)、美國(1790年)。近年更有人認為1624年在英國北美洲屬地維吉尼亞(弗吉尼亞),和1661年在法屬加拿大進行的是比瑞典還更早的人口普查。其實,它們所舉辦的最多只能說是全國規模(或全部)的人口計算或登記,它們的制度是非常簡陋的,並不符合於現代人口普查的要求。同時也須指出,當時它們都是人口很少的國家(或屬地),它們的調查也只能是屬於小規模的罷了。在制度方面的簡陋情況,可以英法兩國為例證。英國的「人口普查」雖說是已開始於1800年,法國的「人口普查」也說是開始於1801年,但像「年齡」這樣重要的人口標誌,只是到1841年才列入英、法「人口普查」綱要之內的。所以它們的所謂「人口普查」,還要落後於自1720年開始至1860年止的俄羅斯的人口檢查制度。俄羅斯的人口檢查並不包括全體人口,而只包括納稅階層。它並不計算實際人口,而僅計算所謂編列人口。有些大的地域完全沒有包括在人口檢查之內。由於編制「人籍」(人口名冊)的地主們所關心的是減少稅額,因此使計算的完備程度受到損害。直至1897年沙皇俄國實施第一次「人口普查」制度以後,除實際人口外,尚計算編列人口。但在「人口普查」綱要中,根本還沒有像「職業地位」這樣重要的問題 。所以真正合於科學原則的人口普查,只有在真正實行計劃經濟改造社會的社會主義國家,才可以辦到;在資本主義國家中是沒有可能的。關於社會主義國家的人口調查,不屬本文論述範圍。這裡不能不指出的是在歷史上古代中國的人口調查制度,毫無疑問是資本主義時代以前世界各國中最先行的,甚至在某些方面的規定比之資本主義國家完備嚴密得多。
首先是,我國自秦漢以來,早已建立起全國規模的人口調查制度。關於局部登記的記錄,如漢初列侯初封時及後來國除時的戶數,《史記》《漢書》尚保留著相當豐富的資料。漢代歷朝人口盛衰的概況,史、漢兩書中亦屢所有論列,可惜是過於泛泛,不夠具體。現存全國性的記錄,以《漢書·地理志》所載西漢末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的記載最為全面且最詳細。是年不只有全國的民戶和民口數,且有各州、郡的戶口數字。有些縣份,如長安、長陵、茂陵、陽翟、傿陵、宛、成都等縣,在注文中各記有戶口數,其中一些縣的戶口數,據注文看來,可能是周末或漢初的原有記錄。關於土地方面,《漢志》載有全國東西、南北的面積里數,及提封田145136405頃。所謂「提封」,就指全國疆域內的總額,它又分為:邑居、道路、山川、林澤群不可墾田102528889頃,可墾[而]不墾田32290947頃,定墾田8270536頃。這一份登記了全國分區戶口數字的完整記錄,是世界古代史中所僅見的,也就說明了我國是第一個進行全國規模的人口計算的國家。還應附帶一提,《漢書·西域傳》中對於當時西域諸國的戶口數和「勝兵者」(會使用武器的戰士)人數,都有詳細的記載,可見漢代人口調查多麼遠到。
後漢的人口計算,不只是全國性的,也是普遍性的。據勞榦的考證,《後漢書·郡國志》所引伏無忌所記的戶口數僅指「徭役戶籍」,《漢官儀》等書所記戶口數則並包括免役戶在內。這一情況,和上述1897年沙皇俄國實施「人口普查」後,除計算「實際人口」外,尚計算「編列人口」的情況頗相類似。
自東漢末年起,國內迭經天災兵燹,又因少數民族雜居內地和不斷武裝入侵,北方人民流移死亡者甚眾,原有戶籍的記錄早已和實際情況不符。晉室東渡後,南北對峙的局面逐漸形成。秦漢以來全國統一的戶籍制也遭到嚴重的破壞。東晉朝廷在南方設立了許多「僑寓郡縣」來安置那一批批「舉族率戶」南下的北人,他們的戶籍是與原來土著的戶籍截然分開的。其後,北魏建立了均田制,也是「計戶」受田征租。由是,自曹魏以來盛行的戶調製遂成為南北雙方政府的最主要的收入,隨而戶數的計算也成為首要的事情,口數計算卻無甚重要了。另外,兩漢按收穫量起征的田賦此時也改為按畝或按戶來徵收,由稅率制改為定額租制。州縣政府為了完成中央交下來的徭役租稅的任務,一般是據冊上編定的戶口數來攤派;有時為了整頓地方財政,有些州縣也進行境內全部戶口和田地的實際調查,但它呈報給中央的不一定就是這個調查的數字,它仍然用舊日那個納稅的數字,中央也是無法查出來的。這樣一來,中央所能掌握的只是各地的納稅戶口和納稅田地的數字,並不是全國的實際數字。歷代「正史」「官書」中,從《三國志》《晉書》以至《清史稿》中的記錄,多半是屬於這類性質。
然而只要封建王朝有足夠條件的話,它往往還是進行全國性的調查的。即如唐代,自從玄宗開元、天寶間大力整理財政以後,便出現了兩個年份把課戶、課口和不課戶、不課口分別地記錄出來。
明代初年曾經進行過全國性的普遍人口調查,這點有現存的實物文獻為證。據明洪武三年(1370)頒行的戶帖來分析,又一度說明了當時我國擬定的制度是資本主義時代以前世界上最先進的。帖中登記的項目相當完備。它包括了以下各項目:戶的種類(民戶、匠戶等),戶主的原來籍貫及現在籍貫,居住所在地(鄉、都、保、圩),家中男女、老幼的姓名、年齡和人數,他們和戶主的親屬關係等。此外,又登記了家中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數目。這次全國規模的調查,雖然還沒有真正取得普遍調查的結果,因為各邊遠地區如雲南、貴州以至兩廣境內的少數民族都規定不包括在內;但只就調查綱目而論,它確是不只比羅馬的「Census」全面得多,就是和十八、十九世紀資本主義國家舉辦的「人口普查」來作比較,它也不失為很全面的。更應注意,戶帖所載的項目雖多,但無戶則及戶役等項;雖亦記有田地頃畝數目,卻不記稅糧之數,可見戶帖是一種純粹為調查戶口而設立的原始文件,而與賦役黃冊之兼記徭役、稅糧科則的體制和作用各不相同。還有明初的戶帖制度規定了一套相當完整的辦法,其要點如下:1.戶帖的格式和調查綱目,由中央戶部作統一的規定,是全國一致的。2.戶帖由戶部印製,頒發給各州縣,州縣官領到戶帖後,必須派員按戶調查,取得各戶的口供,然後逐項填入帖上。用術語來說,這裡採用的是「訪查居民的方法」。一切調查資料是通過對居民本人作訪問而直接得來的。3.戶帖為兩聯單式,一式兩份。在兩聯的騎縫間編列字號,加蓋戶部官印,故名「半印勘合」。調查的項目既填寫完華,便截取戶帖一份交給本戶收執,另一份繳回戶部。戶部據此來進行編制全國的戶籍。洪武十四年以後的全國黃冊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編造出來的。4.中央派出「不出征的大軍」分赴各地「點戶比對」。如查出填版失實,其罪在官吏者,官吏處斬;罪在人民,便「拿來充軍」。以上一系列的措施中,有許多點和現代人口普查的特徵基本上是相同的 。難怪十幾年前有些英美資產階級學者看到了明代戶帖的樣本以後,也不得不承認這是世界上「最早試行全面的人口普查的歷史證據」了。
我國的人口調查,不只是當時世界上規模最大而又最全面的,並且也是最深入細緻的。例如隋代的「貌閱」,唐代的「團貌」,都規定了地方官吏須每年檢閱人丁的形貌,來查核他們有無低報年齡及偽報老病種種情況。貌閱的單位,各地集合五黨或三黨為一「團」(每黨一百家),故曰「團貌」。團貌的結果,首先記注於每年編造的「鄉賬」或各里的「手實」中,並據此以編制每三年一造的戶籍。後周亦有「團貌」,除查閱戶口,以防「民家之有奸盜者」外,還要檢查民田之增減,以「平均」賦役。
(原載《學術研究》1962年第1期及198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