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集 · 明代糧長制度

梁方仲 《梁方仲集》
糧長制度是明代田賦史上一件很可注意的事。它本身不僅提供了田賦徵收方面的種種特殊問題,並且蘊藏著深遠的社會和政治意義。這一個研究可以幫助我們對於中國地方政治基層組織的形成,以及地主縉紳勢力的擴張種種現象增加不少了解。糧長一職,建置洪武四年(1371)九月,當時明太祖以府州縣胥吏徵收田賦往往魚肉百姓,乃令有司清查民田,以完糧一萬石左右的面積劃為一區,以區內田地最多之戶派充糧長,管理本區糧賦的催征解運事宜。《明太祖實錄》載此事云: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縣吏遇徵收賦稅輒侵漁於民,乃命戶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且謂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 以下試分五節討論之。 一 設立的用意 有財務行政上的動機,有政治上的動機,分述如下: (1)免除吏胥的侵吞。其說已見前。洪武十八年(1385)令復設十五年(1382)已罷之糧長。是年《御製大誥》內論及此事說:「糧長往常民間不便,蓋是有司官不肯恤民,止是通同刁詐之徒生事多端,取要財物,民人一時不能上達。如今教你每戶家做糧長。」 亦可為證。宋濂論此尤詳: 國朝有天下患吏之病細民。公卿建議以為吏他郡人,與民情不孚,又多蔽於黠胥宿豪,民受其病固無怪。莫若立巨室之見信於民者為長,使主細民土田之稅,而轉輸於官。於是以巨室為糧長,大者督糧萬石,小者數千石。制定而弊復生,以法繩之,卒莫能禁。 地方官迴避本籍,其法至明且嚴(此事余別有撰述)。因他們既非本地人士,對於本地的情形不無隔閡,易受胥吏豪猾的蒙蔽,這是朝廷公卿建議以巨室為糧長的原因。 (2)取締攬納戶。「攬納」就是包攬別戶的稅糧代其交納,以從中取利的行為。早在南宋時已有「攬戶」名稱的存在。理宗即位初年,廷臣以蠲賦實惠盡歸於稅吏攬戶,而不及小民為言。請改進蠲免的辦法 。是其弊端已見。自元入明攬納之風仍盛。明太祖有鑒及此,乃規定了處罰的律例:「凡攬納稅糧者杖六十,著落赴倉納足,再於犯人名下追罰一半入官。」但小戶畸零米麥,因便輳數於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得不論罪 。攬納的弊害,《大誥》中言之甚詳,《攬納戶·虛買實收》第十九云:「各處納糧納草人戶,往往不量攬納之人有何底業,一概收糧付與解束……及至會計缺少,問出前情,其無籍之徒惟死而已。」《籍沒攬納戶》第三十七云:「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件糧米等項,不行赴各該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因為兜攬之戶,有時為無產之徒,就令發覺其虧欠乾沒的弊病,亦無法追還損失。故以田地最多的殷實人戶負徵收解運之責,則損失可以減輕,這是設立糧長的第二個理由。 以上所述皆偏重於消極方面。但亦有積極的理由如下。 (3)利便官民。特指徵收手續而言。《大誥·設立糧長》第六十五云:「糧者(應為長字之誤)之設,便於有司,便於細民;所以便於有司,且如一縣該糧十萬,止設糧長十人,正副不過二十人,依期辦足,勤勞在乎糧長,有司不過議差部糧官一員赴某處交納,甚是不勞心力。……便於細民之說,糧長就鄉聚糧,其升合斗勺數石數十石之家,比親赴州縣所在交納,其便甚矣。」蓋就其便於官府言之,明制各地賦額和稅率非經奏准,不得變動,故只責成民間殷實大戶去徵收,在原則上應亦不至有流弊,雖則事實如何仍當別論,但官府徵收的勞費至少無疑問地減輕了。至就便於小民而言,則糧戶得就近向糧長交納,無遠赴州縣所在地交納的勞苦,——特別是畸零小戶,他們一向為零星小款便須親赴州縣輸納,極不經濟,今改為就地輸納當然方便得多了。自然稅糧由糧長收貯,亦易發生弊病,如宣德中江南逋賦甚多,蘇州一府積欠至八百萬石。宣德五年(1430)九月乃擢周忱為巡撫往清理之。「忱見諸縣收糧無囤局,糧長即家貯之。曰此致逋之由也。」 (4)籠絡巨室。明太祖對待富室有兩個極端相反的政策。其一用高壓或防範的政策,如吳元年(1367)平張士誠後,以蘇州民為張氏固守,故徙其富民於濠州 。以達到「強幹弱枝」的目的,或徑加刑罰,如富民沈萬三秀 、華興祖 。諸人的流戍、殺戮,皆因他們富埒皇室,恐其危害政權,故先為剪除之計。其二,用籠絡政策,餌以官爵,如洪武十九年(1386)八月辛卯,命吏部選取直隸應天諸府州縣富民子弟赴京補吏,當時與選者凡一千四百六十人 。糧長制度可以說是這個政策的前驅。太祖時定正副糧長限於每年七月中到京,面聽皇上宣論,領取征糧勘合,還鄉催收稅糧。其如期輸糧至京者,得召見,語合,輒蒙擢用 。其待遇之優渥,因為明初經大亂之後,才人學者往往留戀田養生之樂,不肯輕離鄉井,服務王室。茅元儀云:「國初莫肯出仕,每以糧長富戶充之……(蓋)久亂之後,人不以仕進為榮。」 其實是鑒於太祖殺戮官吏太過所致,故但為苟全性命之計而已。 二 職務的分析及其特權 糧長最主要的任務,為催征、經收、解運三項事宜。前引《明太祖實錄》洪武四年(1371)九月丁丑初設糧長條內關於職務方面只有「專督其鄉賦稅」數字,記載甚為簡略。洪武六年(1373)九月辛丑始詔「松江、蘇州等府於舊有糧長下,各設知數一人,斗級二十人,送糧夫千人,俾每歲運納不致煩民」 。大約兩年前制度草創,對於運納人夫名額,尚無規定。至是始明文限制額數,以節省民力。 關於糧長督辦稅糧的手續,洪武十九年(1386)三月,《大誥續編》內載:當催征的時候凡納糧數少之戶,集合三五戶以至百戶不等,自備盤纏,水路覓船隻,旱路覓車輛,大眾公舉幾個人做總領,跟隨糧長赴各該倉分交納 。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凡設立糧長的地方,每年委官一員率領糧長正身,務要齊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內赴京面聽皇上宣諭,關領勘合,回鄉催辦稅糧。征起以後,由糧長督並里長,里長督並甲首,甲首催督人戶,裝載糧米。糧長點看現數,率領里長並運糧人戶起運。凡屬於「對撥」項下的稅糧,運赴指定衛所,照單點交。「存留」稅糧運送本地各倉收貯,「起運」或折收稅糧,照依定撥各該倉庫交納。務要依期送納各該倉庫。事畢之後,糧長即將納過數目於勘合內填寫,用印鈐蓋。然後將填完勘合具本親齎進繳,仍赴戶部明白銷注。戶部委官於內府戶科將勘合領出立案,附卷存照,以憑稽考。如查出糧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究問追理 。 從上可注意兩點:第一,由面聽敕諭以至勘合之關領及其註銷,須經過種種嚴密的手續,可見其事異常隆重。第二,當時催征、經收、解運之責,似皆集中於糧長一身。以上兩點並可證明初期糧長威望之高以及職責之重,均非後來糧長所可比擬。 關於關領勘合,永樂十九年(1421)國都遷建北平時,令各處糧長仍暫於南京戶部宣諭給與勘合 。至嘉靖十一年(1532),又改定宣諭敕書由南京戶部預期差遣官員齎赴各布政司分投遣官轉齎糧長勘合,隨敕書發領,不必再令糧長吏典赴京聽候,有誤征解 。要言之,糧長自永樂建都北平以後,漸與朝廷疏遠,朝見天子的機會從此沒有了。 關於徵收解運之責,從後期史料看來,各地多各設專人負責,糧長一詞遂有冠以相當於各種職務的稱謂,以資識別者。萬曆《上海縣誌》載: 國朝舊制……以糧長督一區賦稅……縣境……舊分九十二區,今存五十六區,每區設糧長一名而分三色:管征糧者曰催辦,近改為總催;管收糧者曰收兌;管解運者曰聽解;俱五年一編審,窮區每色以數人合為之。…… 按末一語即所謂「朋充」之法,後將詳之。據縣誌所載,除上開三色糧長以外,其後又設有「南運」「北運」各若干名,分別掌管運糧至南北兩京的事務。崇禎《松江府志》有催辦糧長(亦名公務糧長或經催)、收兌糧長、解戶、南運、北運等項目 。岳州府有以里長兼辦糧長之職務者,分別名之曰「徵收稅糧里長」 及「運解稅糧里長」 。以上均為職務上分工之證。然亦有相反之例,正德間王鏊《論吳中賦稅書》云: 糧長……舊惟督糧而已,近又使之運於京。 大約各種職務離合增減之間各地各時殊不一致,然賦役在長期內不斷增加,故分工的趨勢較為普遍。 除上述三種主要職務以外,洪武十八九年間(1385—1386)先後規定糧長居鄉時還要負下述四種責任:一、閒中會鄉里,解說各處府州縣設立社稷壇場之意,勸民耕種。二、勸導灑派詭寄田糧的豪戶,使歸於正,與小民一體當差納稅。三、具報災傷及荒田畝數及此項該豁免的稅糧。四、面奏不依期交納稅糧的刁頑人戶 。於此我們不妨指出上開法令的矛盾性,關於解釋第二項任務的理由,《大誥》「開諭糧長」內云:「今民有數千畝萬畝及百畝數千頃數十畝者,每每交結有司不當正差。此等之家往往不應正役。於差靠損小民,於稅糧灑派他人。買田不過割,中間恃勢移丘換段,詭寄他人,又包荒不便,亦是細民艱辛。你眾糧長會此等之人使復為正,毋害小民。」我們要問糧長等本身不就是田多的豪戶嗎?這真不啻「與虎謀皮」了。 甚至有些地方的糧長兼握有聽理訟獄的司法權。《英宗實錄》載:「正統十一年(1446)五月甲戌,湖廣布政使蕭寬奏:近年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等訟,多從糧長剖理,甚至貪財壞法,是非莫辨,屈抑無辜;乞嚴加禁約,今後不許糧長理訟。從之。」 但萬曆末年江西章潢仍說道:「今之糧長,即秦漢之嗇夫。」 可見此事尚未能禁絕。 初期的糧長曾一度享有納鈔贖罪的特權。洪武八年(1375)十二月癸巳,太祖諭御史台臣曰:「比設糧長,令其掌收民租,以總輸納,免有司科擾之弊,於民甚便。自令糧長有雜犯死罪及流徙者,止杖之,免其輸作,使仍掌稅糧。」御史台臣言,糧長有犯,許納鈔贖罪。制可 。然此疑非通例,因考之實際,糧長以犯罪處極刑者亦不在少數,最顯著的例如:山陰人諸吉士,「洪武初為糧長,有黠而逋賦者誣吉士於官,論死。二子炳、煥亦罹罪。(女)娥方八歲,晝夜號哭,與舅陶山長走京師訴冤。時有命:冤者非臥釘板,勿與勘問。娥輾轉其上,幾斃。事乃聞,勘之,僅戍一兄而止。娥重傷卒……」 此事或發生在洪武八年糧長得納鈔贖罪詔令頒布之前未可知。然洪武中糧長輸納不如期者仍判死罪,例如武進人王友諒,「洪武中為稅長,以輸納後期,法當死。(子)忠年十七,即詣京懇請代父。比至,會赦免」 。可見贖罪的法令似未能切實執行,縱或執行,當亦為時甚暫。從後來關於糧長刑罰記錄之多,亦可概見。例如嘉靖間秀水石奇,嘗任嘉興府大糧長。「一日,公錯系獄,見獄中有美少年者,問其故,曰,先世拖欠兩世系死,今僅十金,無從乞貸,度亦不能出矣。……」 「罪及妻孥」固為我國古時刑法的特點,不但此也,糧長一役且亦得由家庭內的成員代替充當。如陳訪「世家東陽,從鄉進士楊榮事舉子業……時其家為租稅長。曰:此弟子所當服勞者,遂往代其父兄執役不懈……弘治丁巳二月十二日以疾卒於家,年八十五。……」 又如明末上海富人史士能為糧長,主運漕米於京師,其兄士簡,偕弟士端亦一同充役 。可見不但子可代父,且亦兄與弟偕,故與「民壯」等役之須以本身充當者不同……按前引《會典》洪武二十六年(1393)關於糧長督辦稅糧的手續的規定,內中雖亦有「率領糧長正身」一語,然似僅指不得用他戶頂替而言,若以子弟代替父兄,似無不可。可見糧長一役為戶役而非身役。 蘇、松、常、嘉、湖五府於漕糧之外,每年運輸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千餘石,內折色八千餘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餘石,內折色八千八百餘石。皆令民運,謂之白糧船。主運之人,亦名曰糧長。自成化十一年(1475)長運法(亦名改兌)行,改民運為軍運,但白糧民運如故 。主運白糧之糧長,賠累尤重。世宗即位時,御史馬錄巡按江南諸府,上疏言:「江南之民最苦糧長,白糧輸內府一石,率費四五石。……」 所以僉此役時,「雖富人亦爭衣襤褸,為窮人狀,哀號求脫」 。其慘狀可見。然白糧糧長僅限於蘇松五府,他處無之,故不備論。 三 制度的衍變 第一,關於糧長的人數。洪武四年(1371)初設時為每區一人。洪武十年(1377)增設副糧長一人,「洪武十年五月,戶部奏蘇松嘉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屬府州縣糧長所轄民租有萬石以上者,非一人能辦,宜增副糧長一人,從之。」 至洪武三十年(1397)又更定每區設正副糧長共三人。是年七月乙亥「命戶部下郡縣更置糧長,每區正副糧長三名,以區內丁糧多者為之。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復始。」 景泰四年(1453),令浙江等布政司及蘇松等府,實征糧不及萬石者,止存糧長一名 ,此處名額的核減由於實征不足定額的緣故。一般而論,糧長的人數在各地皆有增加的趨勢。據明朱健《古今治平略》、清王原《學庵類稿》、《明史·食貨志》均謂宣德間「數增十倍」。自正德以後,串名朋充法盛行(詳後),人數漸增。嘉靖初年諭德顧鼎臣條上錢糧積弊四事,亦云:「往時每區糧長不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 。《海鹽縣誌》「食貨篇」之「糧長」條: 洪武初,州縣糧萬石例設糧長一人,主徵收運納之事。已復增設糧長正副,各都區二人……是時全浙糧長僅一百三十四人,而鹽一邑可知矣。父老相傳,古有大糧長,聲勢赫亦如官府者是也。後民貧不能充其選,或區分三四人。正德中,遂有串名法。至嘉靖中,五邑額定糧長大抵四十二人為常。均平事例行,役如照里分,每歲輸一百一十六人為糧長,徵收稅糧。其運納銀米諸差,亦僉其人為之役,名之曰解戶。蓋其後與明初之糧長同而其人任之者較之明初不啻數倍矣…… 萬曆《上元縣誌》載:「本縣一百五十里,分為七區,每區總糧長一人,副糧長五人,小糧長每里各一人。」 每區合計亦不下七個人了。 與糧長人數密切相關的就是糧長的任期。洪武初年大約行「永充」制,不得更易。及洪武三十年(1397)更定每區設正副糧長三人,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復始(詳前),是為「輪充」制。宣德間復行永充 。五年(1430)十二月庚戌,江西廬陵、吉水二縣耆民陳訴永充糧長之害云: 永充糧長怙勢害民,如征夏稅,一圖不及一石,而甲首十人各科棉布一匹,又折使用棉布五匹至二十倍有餘。若徵收秋糧,每石加倍以上,又徵用棉布十五匹。復以官府支費為名,每甲首一人別科銀二兩。甚至在鄉強占灌田陂塘,阻遏水利,民多怨苦,皆因永充之故。 由永充改為輪充,原因有二:1.永充之制如上文所引,糧長易作威福害民,不如改為從公編定次序,輪流充當,如景泰中江西巡撫韓雍之奏罷贛省糧長永充。即緣於此 。2.賦役日趨繁重,官府對糧長的額外苛求日多。原來當糧長的大戶(以至一般平民下戶)不堪其擾,多已破產或逃亡,於是不得已而取之近上戶或中戶;然中戶亦不能勝此長期的負擔,於是不得不改為輪充。輪充演變的結果,變為「朋充」。此法盛行於正德以後。因為比較殷富的中戶至是亦已逃亡略盡,乃又不得已取之於下戶以為糧長。貧乏的下戶,獨力難支,於是合三四戶以至十餘戶聯名充當,這就是正德中行於浙江海寧縣、永康縣,江南江陰縣等地的「串名法」。許贊為吏部尚書時 ,嘗作浙民歌十首,中有詠糧長者一首: 弘治年人人營著役,正德年人人營脫役,近年著役勢如死,富家家業幾傾圯,串名四五猶未已。 讀此可知應糧長一役的苦樂變遷。朋充的辦法在蘇州府吳縣所行的是將一區內的稅糧分作十分,每糧長名下各管徵收十分之幾。如「首名」(上戶)自一二分以至四五分,「散名」(下戶)自七八厘不等。解運的額數亦依照上述比例分配 。又如浙江衢州府的辦法:(全縣)糧長歲三十人,分收各里之稅糧鹽糧,以輸於官,戶丁之多者撥充,丁糧之少者「朋充」 。總之,演變的結果,是糧長的人數越來越多,任期則越縮越短。如萬曆《武進縣誌》所載:「正德初,編審糧長法,惟據資產殷實者連役七八年或五六年。……自後至嘉靖初,五年一編,每年役一名。」 再則,在永充的期間,充當糧長之職,是有利不過的。在輪充時期,雖威嚴已遠不如昔日,但有時尚有利可圖,故仍有鑽營這個位置的。及至朋充時,則害多於利,許多人都不樂充當,甚至去之惟恐不及了 。《吳縣誌》載: 明太祖念賦稅關國家重計,以殷實戶充糧長,督其鄉租,多者萬石,少者數千石,部輸入京,往往得召見,問民疾苦,一語稱旨,輒拜官,當時以能充糧長為賢,有相承不易者。永樂以後漸用歲更。宣德初,戶部言,糧長歲更,頑民玩之,故多負租,請如舊便。至嘉靖中為抑強扶弱之法,糧長不得專任大家,以中戶輪充。初輪充者如得美官,已而納粟於倉,投銀於櫃,老人概斛,法令一新。糧長大抵破家,則輪充又為朋充。朋充有三四人或五六或七八,而民間以糧長為大害。奸民報役者因以為利,蓋糧長既不論丁糧,而論家資,家資高下無憑,故每歲夏秋之間,千金之家無寧居者。 以上所記,雖為蘇州一地之事,然參以前引《明史·食貨志》各條,知其他設有糧長的地方,亦莫不有共同一致的趨勢,故詳引之。 再則糧長與里長的關係,異常密切,前者的職務往往有由後者兼管的趨勢。明代里甲制度,成立於洪武十四年(1381) 。其制以地域相鄰接的一百一十戶為一里,一里之中推丁多田多家產殷富的十戶為里長,其餘一百戶分作十甲,每甲十戶,十戶中有首領一人,名曰甲首。每年由里長一名、甲首一名,率領本甲十戶應役。簡言之,十年以內,從第一甲到第十甲各依照排序的先後輪流應役一年,這樣一甲服役一年,便有九年的休息,應役之年名曰「見年」,其不在應役年份者名曰「排年」。十年期滿,重新編定,每年仍以一甲應役。所謂「十年一周,周而復始」是也。里長的職務在管領一里內的公事,如催辦賦役,傳遞公差等。糧里兩長相同之點有二:同負督辦稅糧的重役 ,同以丁田數多資產豐厚的上戶充當。至其不同之點,則糧長為雜役,里長為正役 。糧里二長雖皆同督稅糧,但督糧為糧長最主要的任務——初時且為其唯一的任務。在里長方面此事不過是他許多種任務中的一種。自管轄的區域言,糧長所催辦的是一區的稅糧,範圍較大;里長所催辦的為一里賦役,範圍較小——故前引《會典》關於催辦稅糧的規定,有「糧長督並里長」一語。若從催辦的種類而言,則里長所管的不只一里內的稅糧,兼及各項差役,其範圍又較糧長所管的為繁巨了。至就任期言之,里長十年一輪,糧長則並無一定 。最後的分別,就是糧里長雖司以上戶充當,但糧長所轄地區遼闊,雖非本地土著,即為寄莊之戶亦未嘗不可;里長則以戶籍攸關,非本里內住戶不可。所以糧長盡可照財力僉編,里長則不能輕易更替。 但最足注意者,應為兩者之間的分合關係。據我綜合考察的結果,糧長的職務常有歸併於里長,後者有取前者而代之的趨勢,從下面幾個例子可以證明: 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革罷糧長,徵收糧令照黃冊里甲人等催辦。 洪武十九年(1386)革罷常熟縣糧長,用里長催辦。 景泰五年(1454)革湖廣等屬各縣正副糧長,令里甲催辦。 景泰中(二至五年)韓雍巡撫江西,奏罷糧長永充,以里甲為差次,從公僉充。 景泰七年(1456)七月罷福建糧長,以里甲催辦。 嘉靖五年(1526)巡按監察御史劉隅審編里長於冊,輪作大戶。 嘉靖十四年(1535)崑山縣主簿揭夔立圖頭法以代糧長。 嘉靖三十二年(1553)仁和縣知縣趙周以排年裡長代糧長。 嘉靖末年浙江巡按御史龐尚鵬議革去糧長,以里長收糧,彼此互管,貧富通融,十年一審。 隆慶二年(1568)江西巡撫劉光濟奏請用里長代糧長催辦稅糧。 萬曆十一年(1583)嘉定知縣朱廷益以里長排年充糧長之役。 以上皆為用里長代糧長之實例。然亦有糧里二長合而為一的,如南直隸泗州的糧長里長即同為一人,故有「糧里長」的名稱,每里設糧里長一人 。又有糧里二役,皆由同一人充當,惟其排定應役之年不同,如鎮江府徵收之法,原為「上年裡長催畢科條,即充當下年糧長,經收各項稅糧,名曰『轄里』……並不僉點大戶,兼收數里,貽累賠補」。 此法至萬曆二十四年(1596)修府志時仍然如此。又如浙江衢州府常山縣,在萬曆三年(1575)施行一條鞭法前,「自稅糧之外,一年裡甲,一年糧長,一年丁田,一年均徭,一年造冊。十年之中,五作而五休之,少得喘息以併力於供應」 。以里長代行糧長的職務的原因,不外如下幾種:第一,糧區地面遼闊,徵收之事極繁,糧長財力往往不能勝任,非若一里的「稅糧有限,完納亦輕。」第二,糧長有時不是本區內的土著,對於納稅戶不甚熟識,催征困難,不若里長身在里閭,既無勞於往返,且里中人戶直接歸其管轄,催征自較容易。第三,載糧歸里,可省經費 [1] 。以下舉三例以說明之。洪武十九年(1386)十二月《大誥》三編第一「臣民倚法為奸」云: ……本以大戶為糧長,掌管本都鄉村人民秋夏稅糧。其官吏見法正且清,難以作弊,卻乃設計亂法。其亂法之計:將糧長不許管領本部鄉村納糧人戶,調離本處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與地方使為糧長,人戶不識,鄉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鄰家錢糧卻又指他處七八十里百十里人來管辦。務要錢糧不清,易為作弊。如此擾害細民。朕將原設三十餘名糧長革去……用六百有零里長催辦。 上言當時常熟縣所以革去糧長用里長催辦的原因,由於官吏從中作弊。但糧長一職全憑資產的標準來僉定,雖非本地土著,而屬於寄莊人戶者亦無不可,此為糧長制度內在的困難。觀於萬曆《杭州府志》所載嘉靖三十二年(1553)仁和縣知縣趙周立排年征糧法時所言可知: 本縣有四十二區。先年每區編糧長一名,設大名糧長 。每縣以七里為一區,區一役,凡區之賦皆轄焉,最號繁巨。三歲一編定。里胥視謂奇貨,並緣為奸。富家規避賄免者不惜百金。隱實張虛,縱強凌弱,蓋役一家而需索者目百家,此既一害矣。及役既定,名下所轄賦多至二三千石,少亦不下五六百石。在城者或直收鄉下,在鄉者或直收城中,住居既多星散,人戶又不識熟,催征甚難,錢糧難集,縣中比並捐資代輪,動傾家產,其害又何如也。周知其弊,建議以排年裡長歲輪一人,司里中賦,革大名糧長不編,前此諸弊皆得獲免。蓋一里稅糧有限,完納亦輕,且身在里閭,既不苦於往返,人戶皆所隸,甲首又無敢負賴之者,即有賠償,亦不旋踵抵之矣,於是傾盪之患什免八九,故諸邑至今為便。 隆慶二年(1568)江西巡撫劉光濟上《差役疏》亦可參考: 一、僉糧解。照得夏秋稅糧有起運存留,有本色折色。收解之役,名為糧長。各該州縣有一年一審編者,有三年五年間一審編者,止是僉報殷實人戶,原不輪年分甲。每遇編審之期,勢豪大戶匯緣規避。坊里僉報,索編百端。身未應役,而所費已不資矣。官府不得已而為一切苟且之計,或以數人而朋充一名,或令一身而管各戶,閭里騷然,息肩無日。包攬者得肆侵欺,貧難者苦於賠 。一充此役,鮮不破家,此皆民間至苦極累事也。臣查得……糧長之役,或編殷實,或輪里長,皆我祖宗舊制。合無將各甲排年管催本里人戶稅糧,聽其自行輸納。米入官倉,以管糧官典收;銀入官庫,以掌印官典收。查照舊規應用領解糧役幾名,就於經催中審其丁糧近上家道殷實者,僉定名數,責令管解。糧米有搬運腳耗之費,折銀有稱收火耗之費,俱於派則內酌量加征,當官給發,以資其用,免其獨力賠補。是以十年之中不過輪役一年,縱有一年之勞,得享九年之逸。況以本管里長催征本里人戶,事勢必為順便。庶幾祖制里甲催辦之意,而審編之弊可杜矣。 此疏為劉氏奏請推行一條鞭計劃中的一部分。自隆萬以後,一條鞭法逐漸推行於各地。隨著一條鞭的進展,糧長制度亦起了相應的變化:第一,如上所言,糧長的職務陸續由里長兼攝。第二,一條鞭法用銀折納田糧,由官府募役解運,官收官解之制逐漸盛行 ,糧長的責任從此較為減輕。《平湖縣誌》「糧長」條云: ……相傳古(指洪武年間言)有大糧長,聲勢烜赫如官府是也。宣德間改為永充:……景泰中革,未幾又復。正德中,民貧不能充其選,遂有串名法。(嘉靖中知縣顧廷對)均平(法)行後,始每歲每里役一人為之,充解銀米差役,復名之曰解戶。其里之值年者曰見年,從前直日提牌,斂里甲錢,以奉各辦之役。條鞭行,而見年無所事事,與糧長分上下五甲督催倉糧櫃銀,在官聽比,兼任城垣圩堰等役。行之既久,繁費漸多,僅僅中人之產,十年中迭支兩役,欲不耗破,不可得矣。……萬曆後,銀差用官解,以空役出銀貼之,他役亦多所裁革,止余米解在民,糧長役大省。城垣復用空役銀官修,見年之役並省矣。 與平湖縣情形大致相仿的尚有會稽縣,常州府所屬各縣,並可作為說明上的補充。會稽縣自隆慶二年(1568)行條鞭法後,令糧戶依照期限齎銀,自封投櫃,不復僉立收頭(此即負徵收之責的糧長),收過銀兩聽縣酌量緩急,依次起解。至於解運路費,其系解京錢糧,遵照定例查給路費,其系解司解府者,則於每年見役糧里,各照其本年內田糧多寡挨次僉點起解。糧銀一百兩以上押以民灶一名,二百兩以上押以吏農一名,五百兩以上押以職官一員,以防侵匿遲延之奸 。又在萬曆二年(1574)江陰知縣劉守泰議令於本縣十八區糧長中,擇立「收頭」六名,專管收均徭銀兩,免去其他各項收放,並即抵作「解頭」之派役。關於糧長徵收保管和煎銷銀兩的各項手續,皆有規定 。查在一條鞭法以前,徵收本色,故解役最為繁重,自行條鞭法後,糧長或則只管收不管解,或則雖仍管解運,然所解運者為折色銀兩;且銀額較巨者,多有官吏押送,或徑由官解。故一般地說,糧長的職責實較前減輕了。 [1] 對於裁糧歸里,亦有持反對的見解者,如歸有光《乞休申文》:「天下亦有不設糧長之處,惟獨江南財賦最重,故以糧長督里長,里長督甲首,甲首督人戶,二百年以來,未有變更。今者新行里遞,意或便於浙東;若嘉湖與蘇州,上俗財賦相同。職生長蘇州,亦知糧長之重難而不可廢也。夫以里遞收糧,似散錢不能成 ,又以小戶督大戶,乃如以羊將狼也。」按申文上於嘉靖末年為湖州長興縣令時。 四 幾個組織上的問題 (1)糧長是否每糧萬石設額一名?洪武四年(1371)九月原定「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其語意本甚明顯。但有許多記載均徑作「每糧萬石設糧長一名」之語 ,則易引起誤會,頗有語病。其實每一萬石設一糧長僅僅是一種原則,事實上多不如此。例如洪武四年十二月,即當設糧長的詔令頒布後的第三個月,戶部奏准浙江行省歲輸糧933268石,設糧長134名 。可見不及萬石便設糧長一名。又如洪武十九年(1386)《大誥》三編所載:「常熟縣秋糧四十萬石有零,教糧長三十餘名掌之」 ,可知一萬石以上才設一名。總之糧長之設立,在最初亦不過以萬石為概括的原則,其所轄之區或多或少於萬石,才是實際的情形,並且,這裡所說的僅限於正糧長的名額而言,若洪武十年(1377)及三十年(1397)先後增設之副糧長尚不計算在內。這個問題的另一方面的表現,就是各區糧額之不均。這種現象已散見於上「制度的演變」一節內,此外尚可引萬曆《績溪縣誌》所載為證: 坊鄉編為七區。先年每區額編一正二副,不論糧之多寡,苦樂不均。(嘉靖四十一年至四十四年)巡撫周如斗議於均徭銀內編僉,未果。知府何東序行縣酌議,不拘名數,以糧為主,通融編僉。此區糧少,附近糧多人戶幫之。大約每糧一石計收銀三十兩,人戶多而徵收少,公事易完,民皆便之。 以前分區標準大約以里甲戶口作主,故各區糧額多寡懸殊,糧長自不免苦樂不均之嘆。何東序改變辦法,以糧作主,隨糧征銀,各區通融編僉,不限以固定的名額,此為一條鞭辦法中的一部分,民皆稱便。 (2)編僉糧長的標準。洪武四年(1371)初立糧長時,僅以田糧的多寡作根據。至洪武十八年(1385)令各該有司復設糧長,以民戶丁糧稍多者充當。 是編僉的標準,兼以丁額為據了。根據前引史料,知各地後來通行的辦法是以一般產業的厚薄作標準。但實際上被僉派為糧長的不一定即為富戶。其理由或因地方貧瘠,區內並無富戶;或大戶不願充當此役,設法規避。後一現象,尤以正德以後為普遍,其事例已略見前節。茲請先言前者,宣德九年(1434)九月蘇州知府況鍾奏云: 近查長洲等縣稅糧不完,究其所以,蓋因下等水鄉艱難區分,原無殷富大戶,俱系一般小民編充糧長,不能服眾。……乞敕……但有此等艱難區分……即於附近鄰境區內揀選殷實大戶僉替。…… 即此亦可知糧長有時不為本區土著的原因。隆慶《岳州府志》卷一一云: 其糧里長,吳越皆殷富僉之,楚弗然者,鮮殷富也。 即就一縣內的情形而論,因各區貧富情形不同,其僉編辦法亦不能不異。嘉靖十九年(1540)嘉興知縣盧楩謂: 切照本縣錢糧浩繁,徵收兌運悉自糧長,責寄攸重。頻年審僉,慎擇殷實大戶承役。……訪得德化等都殷實可充糧長之戶尚多,各任其便,自幫協外;惟胥山四都,素稱患區,田土委的瘠薄,人戶委的艱難。遇僉糧長,不過短中取長,並無中人之產。本職因其不能勝役,每年每里輪一里長為之領袖,免其收運。但里長亦系小民,雖曰眾輕易舉,終為力小負重,至有賠 ,豈堪貽累?……本職矜念及此,買田二百七十畝,定名役田,每里給田三十畝,著令輪年領袖之人召佃收租,除本田糧之外,聽以余米給瞻該年糧役。縱有賠補,賴有取資,庶幾區患少拯,民困可蘇,而國儲可無墮誤…… 按設義田以濟糧長之窮,以後亦有之,別詳第五節。至於以里長兼攝糧長之職,其理由與實例均已見前,茲不再贅。 除因地土貧瘠無法僉得富戶充當的場合以外,富戶用種種不正當的方法以求脫免尤為糧長重負不落在富人身上的主要原因。萬曆二十五年(1597)宜興縣知縣秦尚明論編僉糧長之難云: 總宜興田萬有千頃,而異郡囤莊去十之三,系著縣頭,率有戶而無籍,世家巨戶去十之一,蒙其祖戶,率有田而無人。齊民以十五而勝全邑之徭,奈何能均?十五之中上戶詭為下戶,甚者上戶竟等下戶,而下戶更過之。以貧民而代富民之役,奈何能均? 上半截言法內之弊,一為囤莊客戶之多以致戶籍脫漏,一為縉紳世族之優免以致糧賦虧短;下半截言法外之弊,如戶則之詭寄挪移。大抵法內之弊尚有最高限度可言,法外之弊便無從究詰了。富戶規脫糧長一役的理由,當因賠納不起,此事實起於正德,而盛於嘉靖。上節引許贊糧長一詩最能扼要道出來。《嘉定縣誌》亦謂自嘉靖中朋充法行後: 民間以糧長為大害,奸民報役者遂因以為利。蓋糧長既不論於糧,而論家資,家資高下非有憑也。故每夏秋之間,千金之家,無寧居者,如役本應輪甲,則報役為先唱乙,次及丙,及丁,各得賄滿意,而後以甲聞。 其實論道理,自以兼論一切資產為公平;但論手續,卻以專論田糧為簡便。因為資產的調查,手續太繁,易於隱漏。不肖官吏自更易於以賄賂的厚薄,為應役的次第或役與不役的依據。糧長一役遂多由貧窮下戶充當,而與立制的初意大相違背。所以斟酌於二者之間,還是以犧牲理論上的公平,以求手續的簡便為有利,於是又有復趨於專論田糧或丁糧之勢。這就是當時人擁護一條鞭法的原因。 從本節可知僉派糧長的標準,最初以田糧為根據,其後則以一般資產為根據,自行條鞭法後,復有專論丁糧的趨勢。然戶籍隸於丐戶者,即有產亦不得充糧里長及入學。徐渭《會稽縣誌》「風俗論」云: ……丐以戶稱,不知其所始,相傳為宋罪俘之遺,故擯之名墮民——籍曰丐戶,即有產,不得充糧里正長,亦禁其學。 此種法律上的限制,不僅會稽一地為然,故附及之。 (3)糧長之設是否全國通行?答案曰不然,《實錄》載: 宣德七年十一月甲申,巡撫侍郎曹弘奏:山東六府糧草舊無糧長,只是委官催督,官少事多,缺人差委,往往稅糧虧欠。 萬曆十七年(1589)刻本《四川總志》亦載:「蜀中舊不設糧長」 。從現存明代方誌及史料觀察,均不見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諸布政使司有糧長的名稱。至在山東、陝西、河南各處,有所謂「大戶」一役,其地位雖與糧長相近,但也不盡相同。因為他們只專管督辦里甲的稅糧,並沒有劃分糧區的制度 。 各地糧長設立的年代,今就其可考者匯列如次: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奏准浙江行省設糧長一百三十四名。六年(1373),蘇松等府糧長每名下增設知數、斗級、送糧人夫各若干名。十年(1377)五月,奏准江西 、浙江、蘇松嘉湖四府所屬州縣增設副糧長一人。十九年(1386)七月癸亥,命揚州武昌等府俱設糧長,以征民糧 。是年徽州府休寧縣,亦設糧長 。原糧長之設,只偏重於東南,並非全國普遍地設立 。且時設時罷,名額的增減亦時有變更,要以地方的經濟情形為定。人口賦稅繁巨之區尚有設立糧長的可能,人口稀薄、賦稅寡少的地區則沒有設立的必要 。 各地糧長的名額,除散見於上引各條外,今再擇錄數則,以為參考及推論之助。嘉靖間嘉興府編大糧長,每縣只三四人 。萬曆間華亭縣糧長,「凡一百一十七人」 。可見各縣糧長數目多寡之懸殊。 以下為據嘉靖《安慶府志》載所屬懷寧等六縣的里長及糧長的每年人數。 (見下表) 上表望江縣並未設立糧長,可知即在一府之中亦非各縣皆設。 就各縣糧長人數與里長人數觀察,兩者並不為正比例的增減,如潛山縣裡長51人,懷寧縣裡長42人,但兩縣的糧長數同為7人,因之各縣間每一糧長所轄的平均里數亦復參差不齊。今如假定各縣間每一糧長所領區內的稅糧數約略相等,則「糧長人數」欄可以大概地表示各縣稅糧相對上的高低——糧長人數越多的縣份,其糧額亦越大,反之越小,「里長人數與糧長人數的比例」欄指示各裡間糧額的多寡,即糧長所轄區內之里數越多者,其各里之糧額越小,反之越大。依「糧長人數」欄大小次序排列,應為太湖、桐城、宿松、潛山及懷寧,但依「里長人數與糧長人數的比例」欄次序排列則為潛山、懷寧及太湖、桐城、宿松。 浙江金華府各縣糧長的數目,據萬曆六年(1578)陸鳳儀等纂修的府志所載,每縣各區設正糧長一名,副糧長二名,其詳細的分配如下。 (見下表) 又云:「國初至嘉靖年間皆有之,近年裁革,民稱便焉。」可知其設罷不常。又正副糧長名額應為三名,正德萬曆兩次會典均誤作二名。 糧長之設,雖未全國普行,然其制度似亦被採用於日本。《日本考》云:「糧長,音看頭那和多乃。」 似可為倭邦亦有糧長之證,糧長入清代以後仍然存在。《東華錄》云: 順治元年(1644)十月甲子,上詔「……凡……書吏,班皂,通事,撥什庫,糧長,十季,夜不收等役,但有貪賄枉法剝削小民者照常治罪。」 且糧長賠累之苦,至雍正年間(1723—1735)仍未已 。又可見這種制度的歷史之長遠了。 五 糧長的盛衰及其禍害 《明史·食貨志二》載:「糧長者,太祖時……輸以時至,得召見,語合,輒蒙擢用」,是為糧長之全盛時期。當時以糧長致身顯宦者,史不絕書。如浦江鄭濂以賦長至京,太祖問治家長久之道,語合,欲官之 。烏程嚴震直以富民擇充糧長,歲部糧萬石至京師無後期,帝才之,洪武二十三年(1390)特授通政司參議,再遷工部侍郎,二十六年(1393)六月進尚書 。其舉稅戶人才而仕至卿貳者,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歸安湯仲行之任吏部侍郎,洪武三十年(1397)長興嚴良奇之任刑部侍郎,潘長壽之授僉都御史 。是年八月鄭濂弟沂亦由稅戶人才擢禮部尚書 。又如史彬在明初恭謹力田為糧長,稅入居最,每條上利害,多所罷行 。上海夏宗顯洪武中為糧長,謹好禮,田賦皆先時而集,愛恤細民,銖兩無取 。《上海縣誌》載:「太祖召諸糧頭入見,(陳)秀手足胼胝,呼為好百姓,給帖一道,內雲有此帖者是我良民。」 此皆糧長中的優秀分子。然擾民作惡的糧長更大有人在。如洪武中嘉定縣糧長金仲芳三名,巧立各種錢、米名色計達十八種,以科斂於糧戶 。糧長邾阿仍設立錢米名目共十二種,虐取於民。正米加五成收受。勒令糧戶以房屋、牲口、衣服、農具等項納錢糧 ,或則倚官挾勢,漁虐細戶 ,或則妄報災荒,詭圖蠲振 ,或將各戶稅糧乾沒入己,故意抵賴,遷延不納官府 ,詭計多端,真可謂集田賦弊病的大成了。糧長的舞弊,幾與明代相終始,如景泰中王竑巡撫淮陽盧三府,徐和二州,革糧長之蠹民者 。這種例子,幾於無代無之,後復有論,今姑不詳,至其地位之降低,則始自永樂遷都以後,迨及正嘉時,賠累之苦尤甚。劉淇《里甲論》云: 「……宣德五年(1430)南京監察御史李安,六年監察御史張政言糧長之害。自是嚴加禁飭,又不得朝見,冀幸意外,故其人自以輕,而賠累之患起,亦自然之勢也。」 按宣德五年(1430)李安上言糧長苛斂橫征之害,同年江西廬陵、吉永二縣耆民建言永充糧長怙勢害民 。六年(1431),張政言江浙等處糧長徭役縱富差貧,科斂以一取十,詞訟顛倒是非,糧稅征斂無度。役使善良,奴視里甲諸弊 。均已見前文。以下略言糧長賠累的情形。 糧長的賠累,一因稅糧太重,二因代人賠墊,三因官府例外需索過多。關於最後一點的具體例證,如宣德七年(1432)七月己未巡撫侍郎趙新奏:「糧長里長漕運赴京,道途艱苦,費用浩繁,及抵庫所,多為奸狡之徒詐騙,乞嚴加禁革,俱從之。」 史又載:「宣宗好促織之戲,遣使取之江南,其價騰貴,至數十金,時(浙江諸暨縣)楓橋(鎮)一糧長以郡遣覓,得其最良者,用所乘駿馬易之,妻妾以為駿馬易蟲,必異。竊視之,躍去矣。妻懼,自經而死。夫婦傷其妻且畏法,亦(自)經焉。」 以一促織而累死兩條人命,這又是一個例子。又有因為不堪官府壓迫以致叛亂者,正德六年(1511)江西永新黃浩入供里役,為糧長,多逋負,官府征之急。同役避征者相率入據桃源洞。官軍攻之,擁眾據浙江常山,犯衢州之開化,據濠嶺尺華埠。都督李隆督兵征之,退歸江西。浙兵既散,賊復至。其後都司指揮千戶百戶皆為所擄,賊復退歸江西,乃合兵剿平之 。按此事不見於《明史》,《武宗本紀》載正德四年(1509)兩廣、江西、湖廣、陝西、四川並盜起。五年(1510)二月江西賊熾。六年(1511)二月己酉,起左都御史陳金總制江西軍務。八年(1513)正月癸酉右副都御史俞諫代陳金討江西賊,十月丁未俞諫連破於東鄉,江西賊平 。黃浩之亂當為此次滔天巨浸中之一波。 正德間(1506—1521),長州沈周記桑民懌嘲富翁條中有云:「近年民家有田二三百畝者,官司便報作糧長,解戶,馬頭,百畝上下亦有他差。致被賠賄不繼,以田典當輸納,再不敷者,必至監追期限比較,往往瘐死者有之。往年田畝值銀數兩,今畝止一二兩,尚有不願售(按當作購)者。其低洼官田,願給與人承種辦糧不用價,人尚有不欲受者。其奈朝廷一應供需,歲增月益,皆取於民……今民不堪命,以致傷生破產。……」 糧長賠累之苦以致無人肯置買田地,這是多麼嚴重的問題!當時官場有以編充糧長來報私仇的,如正德中長州知縣郭波因與原任兵部侍郎致仕家居尚書劉纓有小隙,編其家糧長七名。劉不勝悲憤而卒。其子孫不能承役,逃移四方,家立破 。這是多麼殘酷的事實! 嘉靖六年(1527)二月十三日寬恤詔,論及糧長的積弊,大意謂州縣官吏往往受賄,將富豪之家除免,止僉善良人戶充當。應役以後,州縣一切公私應用,多令糧長出辦,甚則令備土儀貨物,紗羅段匹等項饌送往來勢要。管糧佐貳官又復索要常例銀。又或有鄉官勢豪,不肯依時納糧,亦由糧長代輸。以故一當糧長,無不破家蕩產 。同年,兵部尚書李承勛上《陳八事以足兵食疏》,其一謂「便輸轉以蘇民困」: 國家糧稅多仰給東南。糧長之設,責在收納。蘇湖等處糧長所管稅糧更多,解納雜費尤甚。州縣不肖者以糧長為囊橐,上司過刻者視糧長為寇讎。兌軍之類,每石包賠七八斗者有之;起運白糧,包賠二三石者有之。各衛菽豆之類,每石不過值銀二三錢,而他費幾至一兩者有之。家有千金之產,當糧長一年即有乞丐者矣。家有壯丁十餘,當一年即為絕戶矣,民避糧長之役,過於謫戍,官府無如之何。或有每歲一換之例,或為數十家同充之條。始也破一家,數歲則遍鄉無不破家矣。……」 因為糧長賠負不堪,故嘉靖中東南等地有設立義田以佐費用者,其事已見上文。嘉靖四十年(1561)十二月壬戌,刑科給事中趙灼條陳二事,其中一條議立義田亦謂: 江南賦役必責糧長,糧長承役,必至破家。宜設義田,收其所入,以俾承役之人。上區田六百畝,中區五百畝,下區四百畝。計畝出金置產,有司為之課督,則民不偏累,國課可足。 戶部復:「設立義田,恐於民情不便,徒滋奸弊。」 其事固不果行,然縱令實行,恐亦與事無濟,因區區田產收入所能補助者有限,而流弊或反滋多。 糧長的賠累,是問題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則為糧長的舞弊情形。後者與前者自有密切的關係 。嘉靖間吳縣黃省會云:「自郭令信任巨富糧長,納其贓賄千萬。以致糧長倍收,人吞併,鄉民莫之控訴。而糧長自用官銀,買田造宅置妾,百費則又開坐於小戶,謬言其逋,至今糧長虎噬百姓以奉縣官」。糧長朘下媚上的兩重人格,末句一語破的,無異實錄,黃氏又雲,「自郡守徐,親信吏胥門隸往往成富人。至今……吏胥因緣為奸……其富而訟者,糧長之欲脫稽其逋者,所贈尤多。」 富人糧長尚得以賄賂方法脫免一切負擔,所苦的只為貧民小戶罷了。 明末長興丁元薦云:「吳中諸大家縉紳,強半起於糧長,其子孫至今繁盛;如吾族、如朱、如孫、如李,皆當糧長起家。今之富翁皆巧為規避躲閃……輸納糧米,皆以扇飈糠皮充之,或私自折干,殊可珊笑。」 我們不相信明末的糧長的道德一定退化了,但覺得當年以糧長起家的理由一定別有所在。 (原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7卷第2期,194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