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集 · 明代一條鞭法的論戰

梁方仲 《梁方仲集》
一、一條鞭法以前的賦役制度 二、一條鞭法述要 三、一條鞭法論戰的經過 四、贊成派的理由 1.負擔接近能力,比較公平 2.款目簡單,舞弊較難 3.征輸便利 4.稅額確定 五、反對派的理由 1.負擔不公平 2.南北經濟情形不同,條鞭法便於南而不便於北 3.徵收銀兩,對於農民不便 4.年年應役,過於頻繁 5.總一徵收,過於迫切 6.混一徵收,混一支放,易於侵吞 7.不分倉口,不開石數,易於作弊 8.合丁徭雜項于田地,啟加賦之先聲 9.預算不容易編定 六、結語 明太祖朱元璋開國以後,所訂定的田賦制度大體上沿襲唐宋元以來的兩稅法的遺規。兩稅法在明代施行了一百六十餘年的光景,到了明代中期,因種種關係,無法維持,漸為一條鞭法所替代。自此以後,直至清代、民國,我國四百餘年間的田賦制度,大體上仍是繼承著一條鞭法的系統,主要的變革甚少。所以我們要研究現代的田賦制度,至遲不得不從一條鞭法下手。田賦的本質,不外為國家對人民的一種剝削,它本身不但反映出來當時的國民經濟的情形,並且暴露出來社會各階級利益的矛盾。根據以上的認識,我們對於一條鞭法的論戰的真正意義,才可以有比較深刻的了解。 一 一條鞭法以前的賦役制度 自唐代中期以後,我國田賦制度向行所謂「兩稅法」。兩稅,即為夏稅和秋稅的簡稱。農業的收成,普通分為夏秋兩季——今日所說的「上下忙」;政府依據農民的收穫季候分為兩期徵稅,對於夏季徵收的叫作夏稅,於秋季徵收的便叫秋稅,這是兩稅名稱的由來。 秋稅這個名詞,在宋代偶亦稱作「秋苗」,元代亦偶稱「秋租」,但到了明代,最普遍的是用「秋糧」兩字。 明代的兩稅制度:夏稅以小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但有時各得以絲、絹、綿、錢、鈔等物去代替——即所謂折納。米、麥,均名曰「本色」。折納品名曰「折色」。折納的比率,由官方規定,各地並不一致,有高有低。 兩稅徵收的期限,依據各地收穫的早晚,皆有規定。逾限有罰。 課稅的方法,普通是根據土地的面積,有時亦根據生產量,並參酌土地的種類、用途及沃度,以定稅率的高低。土地的分類法,除了像田、地、山、塘等系以自然來區分之外,最普通的分類法是以所有權之所在而分為官、民兩大類,官民田地之下又常有各種不同的名目,如官田有所謂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之分;民田有新開沙塞、寺觀田……之分。這些名稱,各地是不一致的。它們各有特定的意義和歷史的來源,它們的租稅負擔,亦各自不同。一般地說,官田的稅率,比民田的稅率高,因為前者實際上兼有租的成分。稅則的多寡,各縣不同。多者,有時一縣至千則以上;少者,一縣僅一則或二則不等;普通皆以三等九則起科。 徵收的稅糧分為兩部分:其一,「存留」,即留供本地開支的部分;其二,「起運」,即解送中央或他地的部分。各項稅糧,大都有其指定的輸往倉庫,及其指定的用途。凡距離起解所在愈遠的,或運輸上較困難的倉庫,名叫重倉口,距離愈近或運輸上較便較易的倉庫,名叫輕倉口,用途較急的為急項稅糧,較緩的為緩項稅糧。根據款項的緩急以定起解的先後,急項儘先起解,緩項依次起運。 兩稅本身,名曰正項。此外,尚有「雜項」稅糧,原本不屬於兩稅範圍以內,但因為種種原因到了後來亦隨同田賦一齊徵收,一齊繳納,所以後來亦列入兩稅的名下,使得兩稅名目異常龐雜,有時在一州縣內竟達十幾種之多。如魚課、茶課,及近於戶稅性質的農桑絲,原本與兩稅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但因為它們隨同田賦徵收,所以即在後來的官書上竟亦有列為兩稅的一部分的。 關於徵收和解運的事宜,在明初,多由地方公推出來的糧長、里長,或甲首負責。這種制度,名曰「民收民解」。但這班糧、里、甲長,並不是真正地由民意產生;他們的出身,雖然多數還夠不上「劣紳」,但總不失為「土豪」「惡霸」。他們一方面勾結官府中的胥吏,一方面侵欺貧苦無告的農民。對於稅糧的徵收和折納方面,上下其手,黑幕重重,此處不必細說。 我們很簡單地將明代田賦制度介紹過後,還要將明代役法附述一番。理由有二:一,明代的役法,有一部分——甚至可以說有一大部分是根據土地亦即田賦來決定的;所以談了賦法後,不能將役法撇去不談。二,從歷史看來,一條鞭法的產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為改革役法;田賦方面的改革是由於役法的改革而來。 關於役法,從課稅本體說來,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戶所課的;一類是對丁所課的。人民初生,即登記其姓名於戶籍(當時名曰黃冊)之上。男曰丁,女曰口。成年的女子曰大口,未成年的女子曰小口。男子十六歲以下曰不成丁,十六歲始成丁。成丁以後便需服役,至六十歲始免。戶籍大致分為軍戶、匠戶、民戶三種。軍戶服兵役;匠戶服工役;至於民戶所服的徭役,主要的有以下三種,一,里甲,二,均徭,三,雜役。 里甲,成立最早。它本來是一種戶口編制,也就是州縣行政上與人民半自治式組織的最低一級的單位。它的辦法,是以地區相鄰近的一百一十戶為一里。一里之中,推家產殷富或丁多田多的十戶為里長,其餘一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戶。十戶中推一戶為首領,名曰甲首(間亦名甲長)。每年由里長一名,甲首一名,率領該管甲內的人戶往應徭役。按這樣的編排,每十年之中,每一里長,每一甲首,皆率領一甲十戶輪流應役一年。當差之年名曰「見(與「現」字同)年」,其餘曰「排年」,十年屆滿,仍依原定次序編排,每年復以一甲應役。如原定的里長戶內果有財產人丁消乏事故,許於一百戶內選丁糧近上者補充。里內如有逃亡戶絕者,亦許於帶管畸零戶內補輳,如無畸零,方許於鄰近里內之戶撥補。——凡鰥寡孤獨及無田產不任役之戶,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列於里甲黃冊之後,名曰畸零戶。 里甲之役,主要的以丁、產兩項為標準;亦有用門、丁、事、產四項作為標準的(詳見第四節)。在農業社會裡,所謂資產,主要的是田產,即土地、房屋,及牲口、農具等。為估計資產的便利起見,有許多地方便索性用土地所納的糧作標準。但不管用哪一種作標準,里甲的對象,總是以戶作根據。凡家道殷實之戶,即列為上戶;以次,列入中戶、下戶。或分九則(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或分三則,五則不等。根據戶則的高下,以定役的輕重。里長一役,皆以家道近上的戶充之。從理論上說,它應當比一般的戶負擔重些,這本來是立法的初意。但因為里長之戶,它的經濟狀況優越一些,且又為管領一里內的事務的頭目,他可以利用他的地位,將自己的負擔轉嫁給貧難下戶;有時又遣富差貧,借端勒索。所以他的實際上的負擔往往比之一般的貧戶還要來得輕些。 里甲一役,是各種徭役中的軀幹,其他諸役大半都是直接或間接地根據它來決定的。 關於里長的職務,初時只限於傳辦里內的公事,及催征里內的賦役,其後政府征斂日繁,凡祭祀,宴饗,營造,饋送……種種事務或其費用,皆責令里長負責供應。里長又責之甲首,甲首復責之各戶,層層剝削,層層地轉移負擔。除非一里內的人戶逃亡得乾乾淨淨,里長才會是最後一個吃虧的人。根據歷史的記載,明代中期以後,里長、甲首,也都賠累不堪,由此可知人戶逃亡情形的嚴重。 均徭,發生較晚,它是服務於官府而有經常性的差役。如庫子、斗級、巡欄、獄卒、皂隸等差,都是均徭中的名稱,均徭、編役的對象是丁,與里甲以戶為單位的辦法略有不同。均徭分為兩大項:一為力差,二為銀差。由被編的人親身前往應役的叫作力差——力差初時只限於本人親身充當;但不久便變為亦得由本人自行設法,或請人或僱人替代,凡由被編的人自行料理者,仍得名曰力差。納銀於官府,由官府募人應役的叫作銀差。銀差的發生,是在力差之後。銀力兩差項下名目繁多,負擔的輕重不一。大抵力差皆較銀差為重。力差多派於富戶,銀差多派於下戶。這樣的辦法,一方面的目的,固在求負擔的適合於能力;另一方面,還有實際上與行政上的理由,例如力差的庫子、斗級兩役,其職務在掌管稅糧,為在稅糧短欠虧空時,易於追究起見,故例以殷實大戶派人充之。 均徭應役的次序,多與編定里甲時一同排定——即為每十年編審一次,至其服役的年份則編在里甲役歇後的第五年,此法行於浙江、福建等處。此外,五年一編審的辦法亦甚普遍;間亦有二年或三年一編的。 均徭以外,凡一切在官府或在民間非經常性的服務,總稱曰「雜役」,或「雜泛」。這些,多屬於臨時的性質,隨時隨事編派,並不固定的,換言之,無非是例外的剝削。 此外,有兩種特殊的勞務,各州縣例皆有之。一為驛傳,一為民壯。驛傳的職務,在備辦人夫馬騾船隻以傳達官廳的公文,及措辦廩給口糧以款待和迎送持有關符過境的大小官員。民壯,亦名民兵,自民戶內抽取,所以補助自軍戶抽取的衛所軍卒之不足。初時設立的本意,專為捕盜守城之用。其後,遂以迎接賓客、拘拿罪犯和轉遞公文等事為務。 以上,里甲為正役,均徭、驛傳、民壯皆為雜役(此義與前述之「雜役」又微有區別)。四者合稱四差。以上各役的負擔的輕重,大體上皆以各戶名下的丁糧數目的多寡為依據——丁糧多的編役較重,少的編役輕。賦與役關係的密切由此可見一斑。 然而當時賦的課徵對象是土地,徵收的是實物;役的對象是人戶,所徵收的是勞力,賦與役的徵收期限,在此時當然是無法一致的。即就賦內各項或役內各項分別來說,它們的種類和性質往往各有不同之處,所以主持徵收的機構及其人員,有時亦不得不分別設立去處理它們,而無法完全一致。 由上可知,明代中期以前的賦役制度確是繁瑣複雜不堪。使得這種賦役制度更趨繁複的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優免的制度。明代優免賦役的場合甚多,但最重要的是對於貴族、官吏和縉紳的優免。好貪心的貴胄官紳,他們並不以法定限內的優免為滿足,他們還要努力非法地擴大他們享受的權益,如私受投靠的佃戶種種。 我們姑且不談制度本身的內在的困難,當時有幾種矛盾的勢力,也就使得上述那樣繁瑣的制度無法不日趨破壞。第一,政府與人民的利益的矛盾,這是顯而易見的;第二,社會上各階層的利益的矛盾,如貴胄官紳代表的是大地主的利益,糧里甲長代表的是富農的利益,一般平民大多數代表的是貧農和僱農的利益;至於地方上的較高級的官吏,如知縣大老爺等,所代表的既非政府的利益,更非老百姓的利益,只是個人的利益。此外,如攢造書冊手和徵收小胥等,可以說是代表吸血寄生蟲的利益。這些各階層的利益都是彼此矛盾。縱有完備的制度也難以維持,更何況是繁雜而無當的制度?其結果,只為狡獪之徒多開些營私舞弊的機會罷了。究竟一條鞭法的改革,代表哪一方面的利益,我們在後面要加以檢討。 二 一條鞭法述要 一條鞭法的內容,這裡無法詳述。作者有關於一條鞭的論文數篇,載前中央研究院社會研究所的《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中,讀者可以參閱。簡言之,一條鞭法只是當時在歷史上的和地域上的一種發展的趨勢,它在各時各地的辦法並不一定完全一樣的。但它與昔日兩稅法最不同的特點有四:其一,役與賦的合併;其二,往日裡甲十年內輪充一次今改為每年一役;其三,賦役徵收解運事宜往日向由人民自理的今改為官府代辦;其四,賦役各項普遍地用銀繳納,實物與勞力的提供反居次要的地位。以上四點,是彼此互相密切地聯繫的。例如在往日徵收實物時,由於當時運輸技術和運輸工具的粗劣,政府自以借重民間力量為比較合算;但自折收銀兩以後,運輸問題簡便得多,雖由官府自收自運亦未嘗不可。且自折收銀兩以後,官府得以募人代役,無須維持往日裡甲十年一輪親自供役的麻煩制度。諸如此例,可以類推,無須細述。不過,應當注意,各時各地所行的一條鞭法盡有精粗深淺程度的不同,它們有些已將前述四點辦法徹底施行的,亦有隻行一兩點,並且行得不甚徹底的。好在它們均以一條鞭法為名,我們也就可以作一概括的介紹。 我們現在擬專就內容比較複雜的第一點加以檢討;其餘二、三、四數點,辦法簡單,不擬再加解說。所謂役與賦的合併,有種種方面:或為種類與名目上的統一,或為稅則的簡單化,或為徵收和解運的期限的劃一,或為征解人員與機關的裁併。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編派方法的統一。此點可從課稅的客體及其根據的原則的統一兩方面去說明之。所謂課稅客體的統一,如賦的對象為田地,役的對象為戶丁,今將役的負擔的一部分或其全部課之于田地,這就是將課稅客體合併了和統一了。所謂原則上的統一,例如里甲一役本以戶為應役的單位,均徭則以丁為單位;均徭中力差與銀差原來的分別是:力差需親身供應,銀差許出銀僱人代替;力差供應本地,負擔較重,多課之富戶;銀差支應外地,然負擔較輕,多課之貧民。今將這些區別一律取消,所以均徭得以歸併於里甲,力差亦合併於銀差之中。換言之,昔日各項賦役用作根據的不同的編派原則至此都歸消滅,另改用同一的原則去處理。 再細一點分析,賦役的合併又有三種不同的方式:其一,役內各項的合併;其二,賦內各項的合併;其三,役與賦的合併。以上每一種的合併,又可分為完全的或不完全的。然第一二兩種,僅為賦役本身內各自的合併,其最後的結果不過是稅率上的變動,並無本質上的變化。至第三種的情形,則因賦役對象不同,性質迥異,其依何比例將役的負擔以分配於丁田兩項,以達到合併的目的,便不能不因時因地以制宜了。自丁田分配的比例上言之,有以下四種不同的方法:其一,以丁為主,以田為輔;其二,以田為主,以丁為輔;其三,丁田平均分擔;其四,徭役完全由田地擔承——即所謂「盡攤丁入地」。所謂主輔,又可有三種不同的說法:其一,就稅額的分配而言:如某一縣的役銀原共計一千兩,今定丁仍出六百,田代出四百,便是以丁為主,以田為輔。其二,就稅率上比較而言,如原定每丁出役銀一兩,今改為每丁出役銀四錢,又每田一畝代出役銀六錢,便是以田為主,以丁為輔。其三,就每一單位的役銀內丁田所占的比例而言,如每徵收役銀一兩,丁出六錢,田出四錢,便是丁主田輔。再從攤丁入地的方法觀察,又有以下三種的區別:一,隨面積攤派,如每田一畝派役銀若干;二,隨糧額攤派,如每田糧一石派役銀若干;三,隨賦銀攤派,如每糧銀一兩派役銀若干。 總而言之,一條鞭是一種執簡馭繁的方法。 三 一條鞭法爭論的經過 一條鞭法,發軔於嘉靖初年,至隆慶,萬曆初始盛行,萬曆中年以後範圍幾已普遍全國。在推行的過程中,它像所有的改革一樣,有人支持,有人反對。今先專就《明實錄》的記載,略按年月編排,並稍加考語,庶得以明了朝廷上爭論的焦點,而整個歷史發展過程的大概亦自明白。然後再在本文第四、五兩節,匯集正反雙方的論據,一特重地方志的記載;按其性質,條分縷舉,以便省目。這樣,對於朝野間關於這種改革運動的論戰,或可收覽全貌,且進一步地了解其真正的背景。 一條鞭法最早的記載,見於明《世宗實錄》卷一二三(以下所引《明實錄》,皆以影印江蘇國學圖書館傳鈔本為底本,間用他鈔本校正錯字)。 嘉靖十年三月己酉,御史傅漢臣言:「頃行一條編法。十甲丁糧總於一里,各里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各州縣總於府,各府總於布政司,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糧一石,審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行令各府州縣永為遵守,則徭役公平,而無不均之嘆矣。」廣平府知府高汝行等以為遵照三等九則舊規,照畝攤銀,而不論其地之肥磽;論丁起科,而不論其產之有無,則偏累之弊,誠不能免。宜更查勘,取殷富之產,補沙薄之地,然後周悉。奏入。俱下所司。 上引傅氏之言:「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後來各省採行一條鞭法時,都是如此做法。這種「量出為入」的原則,在中國財政史上殊不多見。高氏以為「照畝攤銀,而不論地之肥磽;論丁起科,而不論其產之有無」,正是一條鞭法執簡馭繁的精義所在。 嘉靖末年以後,條鞭法逐漸通行,尤以江西、南直隸、浙江等處所行的成績為最著;而北省如北直隸、河南、山東諸處亦有在試辦期中者。此後關於條鞭法的論戰,漸趨劇烈。《穆宗實錄》卷七載: 隆慶元年四月戊申,戶部尚書葛守禮等奏:「直隸,山東等處,土曠民貧,流移日眾者,以有司變法亂常,起科太重,而征派不均也。夫因田制賦,按籍編差,國有常經。今不論籍之上下,惟審田之多寡,故民皆棄田而避役。且河之南北,山之東西,土地磽瘠,歲入甚寡。正賦尚不能給,矧復重之以差役乎?往臣在河南,親睹其害,近日行之直隸,浸淫及山東矣。山東沂,費,郯,滕之間,荒田彌望,招墾莫有應者。今行此法,將舉山東為沂,費,郯,滕也。夫工匠傭力自給,以無田而免差;富商大賈,操資無算,亦以無田而免差。至襏襫胼胝,終歲勤勞者,乃更受其困,此所謂舛也。乞下明詔,正田賦之規,罷差役之法,使小民不離南畝,則流移漸復,農事可興。又,國初征納錢糧,戶部開定倉庫名目及石數價值,行各省分派。小民照倉上納,完欠之數,瞭然可稽,其法甚便。近年定為一條鞭法,不論倉口,不開石數,上開每畝該銀若干。吏書因緣為奸,增減灑派,弊端百出,此派法之變也。至於收解,乃又變為一串鈴法,謂之夥收分解,收者不解,解者不收。收者獲積余之資,解者任賠償之累,是豈得為平乎?且錢糧必分數明而後稽查審,今混而為一,是為挪移者地也。不惟不便於民,抑不便於官。宜敕所司查復舊規。其一條鞭等法,悉為停罷,庶歲額均而征派便矣。」(方仲按:上引《實錄》文乃節錄原疏,原疏見《葛端肅公文集》卷三《寬農民以重根本疏》,所載遠為詳盡。)上曰:「爾等以司計司農為職,茲所奏,悉舉行,其他可以足國裕民者,宜弗避嫌怨,盡心干理,以副朝廷委任之意。」 葛氏乃反對一條鞭最力之一人。他的大意以為條鞭法審田編役,不適用於土地磽瘠的北方。且工匠富商,皆因無田而不編役;差役只由有田的農民負擔,亦非事理之平。他又反對混一徵收及分解的辦法。他的言論,在本文第五節中還要引到。 隆慶四年六月壬寅,吏科給事中賈三近疏陳時事曰: 臣聞聖王攘外必先安內。安內之本,在於休養百姓,而加意於四方守土之臣。方今四方民力疲矣,九邊將士,終歲防胡,中原山海寇盜,處處蜂起,加以歲惡不入,民且艱食,轉徙流離之狀,言之可為痛心。誠於此時守土之臣,循祖宗之法,去煩蠲苛,與時休息,安養民命,猶可以維繫本根,培植國脈;乃相習以建立為能,安靜為鈍,駕言通變,銳意更張,兵方銷而議招,官甫裁而議設,或均丈土田,或更革驛傳,或分派稅糧用一條鞭,或論僉里甲變十段錦,或革除庫役代以吏胥,或審編徭役兼用丁田,諸所變更,難以悉舉。語其措注,大約病農。務本者,孑立之身,並應租庸;逐末者,千金之子,不占一役。視法如土梗,變法如蝟毛,移文旁午,議論紛紜。計其究竟,曾無毫髮之效。夫以頻年災害未息肩之民,方呻吟喘息之不暇,而又加以勞擾之法,愈不得休息,是以強者共相嘯聚,而弱者竟展轉於溝壑,民不堪命,坐阽危亡,譬諸尪嬴之人,惟當斷絕外事,安坐飲食,假以歲月,以漸復已耗之血氣,若朝從而攖之,暮從而澡之,則元氣日消,危期且至,今之吏治何以異茲?臣以為法在天下能去其所以弊,除其所以害,則雖因今之法,而有餘;弊不能去,害不能除,則雖百變其法而不足。善治者守法宜民,因法救弊,則斯民受賜多矣。……(《穆宗實錄》卷四六) 同年八月丙午,巡撫山東都御史梁夢龍等《條上賦役三事》云: 「一、正夏稅秋糧之規。言:稅糧徵收,載在律例明甚。頃行一條鞭法,同時並征,民力不堪,奸弊滋起,宜如舊例以次第征。一、正分守分解之規。言:往者編僉大戶分定倉口,近為一串鈴法,總收分解,轉移侵慝,常課益虧。宜復舊例,給大戶收完,交納司府,司府差官類解。一、正均徭原編之規。言:料價銀五萬三千餘兩,乃均徭正額,今派入地畝,偏累農家。拋荒流徙,職此之故。亦宜仍舊編還均徭,各州縣如數征解。」戶部覆奏,從之。(《穆宗實錄》卷四八) 條鞭法以銀代役,——原定繳銀以後,不須再服役。但其後重役之事不久便發生。這一點甚為一般人所攻擊。萬曆四年(1576)三月壬寅,刑科右給事中郝維藩條陳二事,一謂: 親民莫切於均徭。銀差,宜照額均派,以時催科;力差,宜量力僉役,聽民自便。若條鞭之法,既用其力,又斂其財,民安得而不困?……(《神宗實錄》卷四八) 同月丁未,戶部左侍郎李幼孜又言: 「近日行一條鞭之法,金花與各項錢糧無別,故詔書但蠲別項錢糧,而小民無知,便謂金花亦在其內。有司莫知所辨,業已混行催征;小民不明其故,輒謂詔書不信。以後徵收,雖行一條鞭法,務款項開明,如某戶秋糧若干,本色若干,折色若干,金花銀若干,漕銀若干,某項最急,某項次急,某項雖詔下不免。每戶各即給與印單一紙。庶幾小民觀聽不迷,輸納亦便。」得旨:「內外諸司,凡事一遵祖宗成法,毋得妄生意見,條陳更改,反滋弊端,違者定以變亂成法論。」(《神宗實錄》卷四八) 先是,嘉靖三十七年(1558)奏准:天下正賦,戶給青由,先開田畝糧石,仍分本色,金花銀,使民周知輸納。其一時加派,不得混入。亦不分官員舉監生員吏戶人等,一例均派。另給印信小票,與民執照。〔加派〕事畢停止(《萬曆會典》)。可知正賦各項,除系臨時加派以外,一律詳列青由上面。某項最急,某項次要,某項雖蠲免詔下亦不得蠲免,原自一目了然。向例,金花銀不在蠲免之內。萬曆先年所下蠲免詔令,原亦指別項錢糧,金花銀不在其內,至是江南諸郡金花愆期,積欠至一百六十餘萬兩。時有御史方巡按江南還,誤謂愆欠的原因,皆由條鞭法將金花與各項錢糧混征,以致民間誤會以為金花本亦在蠲免之內,有司催征,實為失信。故李氏請複印單舊制,以為可以杜絕小民迷惑。其實某御史之言,並非實際,其詳細情形可參看萬曆《武進縣誌》卷三《里徭》唐鶴徵之論。 萬曆四年八月辛未,戶科都給事中光懋條議八事,其六曰「明示則例」云: 近年創立一條鞭法,一概混征。及至起解,隨意先後。每遇查盤,有盡一縣欠戶而皆治罪,盡一戶欠糧而皆問贖者。今後凡遇編派里甲,審定徭役,徵收稅糧,悉遵制各給戶由,使人知遵照。(《神宗實錄》卷五三) 所謂「盡一縣欠戶而皆治罪,盡一戶欠糧而皆問贖者」,其意謂條鞭新法,賦役不復分為條項,一概混征,故無法查盤所欠的是哪款哪項,又因起解時隨意先後,亦無法查明為哪家哪戶所欠。 萬曆五年正月辛亥,戶科都給事中光懋又上疏言: 「國初賦役之法,以賦租屬之田產;以差役屬之身家。凡是夏稅秋糧,因其地利,列為等則,以應輸之數,分定倉口,倉口自重而輕,人戶自上而下,有三壤咸則之宜,寓用一緩二之意。至差有銀,差有力。銀差,則雇役之遺意也;力差,則力役之道也。論門戶高下,定丁力壯弱而籍之,謂之均徭。稽籍定役,無與于田,所以少寬民力,驅游惰而歸力本也。至嘉靖末年,創立條鞭,不分人戶貧富,一例攤派;不論倉口輕重,一併夥收。其將銀力二差與戶口鈔鹽並之於地,而丁力反不與焉。商賈享逐末之利,農民喪樂生之意。然其法在江南,猶有稱其便者,而最不便於江北,如近日東阿知縣白棟行之山東,人心驚惶,欲變地產以避之。請勅有司,賦仍三等,差繇戶丁。並將白棟紀過劣處。」部覆:「條鞭之法,革收頭糧長而用經催;革里甲均徭而用鋪戶;革身家殷實之庫子,而用吏農;皆公私之大不便者。請江北今後賦役,照各舊例,在江南者,聽撫按酌議。」得旨:「法貴宜民,何分南北?各撫按悉心計議,因地所宜,聽從民便,不許一例強行。白棟照舊策勵供職。」(《神宗實錄》卷五八) 按光懋對白棟之彈劾,實為誣告。當時幸得首相張居正擬特旨慰留,故白棟得不去職(見後第五節)。明代言官喜作浮游無稽之談,未可多信。根據《實錄》後來的記載,證明光懋之說,完全與事實相反。萬曆十三年五月,工科給事中曲遷喬疏言: 「民間患苦,近有四事:一曰大戶,二曰均徭,三曰里甲,四曰頭役。其祛民患苦,治行超絕者,臣得一人曰:原任東阿令白棟,初棟起家進士,為令。於萬曆二年,編徭之時,覆縣中在冊丁地,及一年賦役,每地一畝,征銀一分一厘,差銀九厘二毫;每人一丁征銀一錢三分,而夏稅秋糧,均徭里甲之額數,具是焉。既官收官解,又通改力差為銀差,則大戶頭役俱免。行之一年,逃移自首歸業者一萬一千餘家,民為祠,歲時祀不絕。後為御史,失柄臣意,中考功法去。」遷喬特疏薦之。稱為一代循良焉。(《神宗實錄》卷一六一) 今按《東阿縣誌·里甲》所載: ……自邑侯白公定條鞭之法,民治蘇息。朱公(應轂,萬曆九年任)減里甲之費,民亦樂業。此何異於解倒懸而置之衽席之上耶?行之數年,其歸業者萬有餘計。 同書《貢賦》云: 自條鞭之法行,則夏稅,秋糧,均徭,帶徵,確有定額。里胥無由飛灑,奸豪無從規避,簡易均平,尤為不刊之論也。 《均徭》云: 自條鞭法,而里胥無科派之擾;邑侯朱公又役而通融之。補偏救弊,因時化裁,取民有制,額外無需,官不廢事,民不知差,豈不 乎碩畫也哉? 《河道》內所載,大意略同。山西《榆次縣誌·賦役》亦載張鶴騰之言曰: 條鞭之法,始於大理白公棟,創之東阿。後司國計者以為便,遙著為令甲。山陬海澨,罔不盡然,一囊於此法。 以上記載,可以盡推翻光懋的讕言。清康熙《延綏鎮志》卷四之二《人物傳下》,有白棟傳評,亦可參看。 萬曆五年十一月甲寅,先是,吏科給事中鄭秉性條陳賦役一款,大指謂: 「均徭之善者,在十年一編,調停貧富;而其不善者,在於行法之人,放富差貧。條鞭之善者,在於革庫子斗級里長支應;而其不善者,在於盡數征銀,貧富無等。宜分銀力二差,審戶定則。編上戶銀差,以至上中戶;力差則編下戶以至中下戶,仍十年一輪,以循我祖宗之舊。」戶部覆言:「條鞭一例征銀,使下地與上同科,貧民與富民同役。法之不均,莫甚於此。請行省各地方官酌議。」上請,得旨:「條鞭之法,前旨聽從民便,原未欲一概通行,不必再議。」(《神宗實錄》卷六九) 條鞭法最受人攻擊的一點,就是它用銀繳納,不便於農民。萬曆十四年三月乙巳,禮部陳言: ……國初兩稅,皆用本色。里甲均徭,從民之便,未嘗以菽帛錢穀相拘也。何也?五穀之產於地者,可隨時而用,隨時而足。而金幣則易竭者也。曩自里甲改為會銀,均徭改為條鞭,漕糧漸議折色,則銀貴谷賤,而民有徵輸之困矣。夫既賤鬻以輸官,而又貴買以資用,民窮財匱,不亦宜乎?……(《神宗實錄》卷一七二) 用銀不便於農民,因為農民所收益的是五穀,必須以五穀出賣始可得銀。銀的需求一多,谷的價格相對地下降,以至造成「賤鬻(谷),貴買(銀)」的惡現象,農民受了兩重的剝削。 以上言者,對一條鞭法大抵皆採取批評的態度,然亦有奏請行條鞭以救時弊的。萬曆十四年四月戊辰,「禮科給事中鍾羽正因陳群斂重役,而民不得安;與投櫃,稱兌,里甲,行頭諸害;及胥役之工食,一年之差役,欲請行條鞭法。並,京師困累,莫重商人,十庫物料,需索至數百金家,即蕩產破家,皆差役之弊,所當調停而便民者。部覆,謂:條鞭之法,委宜通行,然亦有不宜者。須詳議妥當,以求便民。至於投櫃稱兌之弊,仍設法嚴禁。其商人交納十庫物料,需索動至數百。乞申諭內臣守法奉公,毋徇私索取,以恤貧商,且杜物料之冒費也」(《神宗實錄》卷一七三)。按:羽正山東青州府益都縣人。時益都知縣張貞觀意與鍾合,亦申文請行條鞭。見萬曆《青州府志》第五卷《戶口徭役》;及清咸豐《青州府志》卷三六《名宦傳三·貞觀疏》,今載《圖書集成·食貨典》卷一五二。鍾張二人,《明史》各有傳。 同年月甲戌,戶部覆御史蔡系周條陳四事:一謹積貯之實;一議投櫃之法;一議條鞭之徵;一酌折色之議。有旨:投櫃,條鞭之法,近來議論不一,只在該撫按官責成有司,便宜整理,不必又費文移,徒茲煩擾。內庫絹不敷,照舊催解本色。余依擬。(《神宗實錄》卷一七三) 條鞭初行之時,原定不許於額外增派,但官吏的貪污,無法禁絕,所以平民復受重派里甲的擾害。萬曆十五年六月丁亥,戶部覆禮科右給事中袁國臣等題: 「條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擾民殊甚。宜行各撫按查驗,除小民相安外,或有未便於民,中間應增應減,酌議妥當,務求官民兩便。如有分外復派里甲者,聽撫按官參治。」上日:「各處編審糧差,於條鞭之外,重派里甲,系有司任情擾害小民。著撫按官嚴行禁約,著實參治,不許沽恩縱容。」(《神宗實錄》卷一八七) 萬曆十八年二月,戶部奏言: 「工科右給事中曲遷喬議行條鞭之法,以差銀必兼丁地,定地必較肥瘠,覓役必厚工食。我國家因田以制賦,按丁以審差,即古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之意。但法久弊滋,於是不得已立為條鞭之法。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征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雖非祖宗之舊制,亦革弊之良法矣。但有司行之,有善有不善,是以地方亦間有稱不便者,今宜行各撫按,將見行條鞭之法,或有司奉行未善者,則隨宜酌處:如病在雇役,則寬議其工食,使人不苦於應募;如病在里甲,則嚴禁其暗用,使人得安於田畝。或則壤成賦,勿使下地暗包上地之糧;或九則征銀,勿使貧民概應富戶之役。調停即當,人自樂從。」詔如議行。(《神宗實錄》卷二二〇) 按曲氏先於萬曆十三年疏言民間苦患四事,已見前引。 自此以後,朝廷上關於一條鞭的爭論轉趨沉靜,見於《神宗實錄》者甚少。先是萬曆十六年閏六月山西省奏准行條鞭(見下節)。條鞭法至萬曆二十年以前幾乎已遍行全國,它的地位再也不能推翻。此後的問題再也不是存廢的問題,而是如何鞏固它,或使不致再有加派暗編髮生等一類的問題了。今仍依《神宗實錄》所載,略為排列如下,間亦附見以後他節。 萬曆二十九年九月丙午,廣東巡按李時華言:「廣東界在嶺外,禁網常疏,吏奸法弊。條鞭之後,仍用甲首,均平所編,盡入私橐,上下相蒙,恬不為怪。伏望嚴旨申飭,嚴貪官明違之例,重道府連坐之條,遵行一年,可敕民間無名之供二十餘萬。」從之。(《神宗實錄》卷三六三) 同年十月己卯,冊立皇長子為皇太子。詔天下曰:「……一、各省直賦役創為條鞭,里甲放令歸農,此定例也。近聞不才有司條鞭外巧立名色,科索煩重,措備里甲城中,致妨農務。近日征倭討播,量有科派加增地畝丁銀糧;今事寧已久,增派如舊。各該撫按官嚴行查究禁革。」(前書卷三六四) 萬曆三十一年四月丁酉,戶部議條鞭法。請飭有司奉行:「一、條鞭既酌量徵收,以充公費,不得僉派里長挨月輪直,以資苛剝。一、庫役不許僉派民間富戶充當。一、不許於預備倉廒僉編斗級看管。一、條鞭所載供應上官及過往使客,俱有定額,不許分外巧立富民,義民,名色,藉以供應。一、條鞭夫馬,歲有定額,輸銀在官,而雇役於民。不許遇夫馬緊急,復於糧上重編。一、不許以保甲人戶充迎送,勾攝,打卯,應差。一、不許以省祭義民充勾攝管工承委之役。一、不許派民當行,價直半給,支領愆期。一、不許有司於罪贖之外,橫肆科罰,折銀充橐。一、征銀不許里甲串同保歇吏考任意乾沒。一、征米不許糧長串同吏書花戶任意折乾。至官收官解,則嚴禁火耗斛面。一、通行江南直省府州縣將一應田土查核見在戶名。征糧之日,先行開派,定限收納。逋欠者坐名查比,以免賠累積逋。一、凡內庫之生絹闊布,俱照光祿寺料銀,供用庫麻蠟,改從官解。」奏入,從之。(《神宗實錄》卷三八三)這一次戶部關於條鞭法的禁令規定得最詳細,當由於實行後的結果不佳。 萬曆四十年正月丙午,南京福建道御史王萬祚上疏言賦役事,其中關於一條鞭法的積弊言之甚詳,大略謂: 一條鞭法行,銀力二差該括具備。今如令坊廂里長年年看倉,賠糧則利歸倉官倉吏,設立斗級謂何?又如使鄉里長月月解銀,貼免則利歸庫官庫吏,而布政司頒降法馬謂何?又如答應駐臨上司,修理公廨,蚤入歲派,而輒委之坊長里長,則征銀謂何?國有大事,不無籍力於富民。謂宜善蓄其餘力,以待不時之需。劊剝燒鑠,無時暫息,將都大郡縣無殷實之民,欲如漢之徙關中,實塞下,並力滅夷,其誰任之?賣富差貧,非也;而有意消折富戶,亦非也。父有數子,或富或貧,必令富者亦貧,則祖宗之門戶去矣。(《神宗實錄》卷四九一) 王疏所言條鞭弊病各點,皆為實情。但他後半截提出保全富戶的主張,未免倒因為果,杞人憂天了,因為只要「賣富差貧」的現象存在一天,富戶尚不致有消折的危險。 萬曆四十六年(1618)十一月丁亥,掌河南道御史房壯麗奏:「自條鞭法行,州縣派征錢糧俱令花戶自行納櫃,吏書排年無所容其奸,法至善也。遵行日久,官府藉口驗封,加收火耗,至一錢一錢,屢經嚴禁不遵。今因東事加派,若將火耗一概禁革,小民必樂輸將。職曩令襄陵時,見河東一路州縣,二門外俱設收頭房八間,晝則收銀,夜則收櫃,次日即令自傾成錠。或有司領解,或解戶領解,並不入庫拆封,惟懸鑼嚴諭平收,及按期責令銷批附卷。此法最宜行之今日。乞敕下戶部,咨行各撫按,令所屬有司一應錢糧聽其自收自解,不許經手拆封,加收火耗,違者,撫按從重參處,追贓濟邊,則於吏治民生胥有裨益。」(《神宗實錄》卷五七六。參看《神廟留中奏疏匯要》第四冊《戶部卷二》。) 四 贊成派的理由 1.負擔接近能力,比較公平 條鞭法的產生,最初為的是整頓役法。舊日裡甲制度,十年一輪,每十年之中,一甲人戶只應役一年,其餘九年可以在家休息。明初公家事務比較清簡,賦役無多,故易供給。且初時戶籍與田籍的編制,尚能切近實際,故賦役大體上尚無大不均的地方。及後,公家支出增加,人民的負擔亦隨而加重。而貴族、豪強與縉紳,多以營求賄囑的手段,與官吏差胥及糧甲里長等互相勾結,狼狽為奸,使賦役的負擔非法地暗中移於貧民下戶——如將田地飛灑詭寄,戶則移上作下,等等,其結果,所有重糧重差,盡歸下則之戶負擔;富戶反獲輕則之利,甚至逍遙賦役之外。這些惡勢力的勾結,逼得貧農人口大量的流亡,造成土地大量的拋荒,更使政府著急的,就是賦役大量的逋欠。上述各種情形,至遲到了武宗正德年間(1506—1521)已日趨嚴重。然而這些惡勢力的勾結,既是防不勝防,且亦根深蒂固,無法清除,因為政府的本身便操縱在這班人的手裡。一條鞭法便是在這種無可奈何之中的一種最不徹底的改革。提倡條鞭法的人們,以為應廢去里甲輪年應役的制度,不必再審編戶則(這是在南方各省的一般辦法,在北方則廢去門銀,詳後)。只以比較難以隱匿的丁田兩項為每年出辦賦役的標準,使有丁有田的人戶無所逃於賦役之間,較之審編戶則以定徭役猶為接近實際。他們又以為往日十甲輪年的制度,實際上並不平均。例如均徭之役,每年銀力二差,各有定額;然各甲產業的多寡,勢不能齊。所以各甲每年所輪雖同,但因負擔能力不一,則其犧牲亦不一致。於是形成如下現象: 輪甲丁糧(按即等於上說的「產業」)之多者,則其年所派之銀數少而徭輕;其丁糧之少者,則銀數多而役重。名為均徭,實大有不均之患在。 可參看清光緒北直隸《開州志》卷三《田賦》。提倡條鞭法的人們還以為有田的雖非盡富戶,然亦相去不遠——總是有負擔能力的人。攤丁入地,不過稍損富人以益貧人,未嘗不可。明末李騰芳《征丁議》中所引「君子之說」便是這個意思: 我有田一畝,不過加銀三厘,而丁額具矣。今之有田者,皆巨室富人,積損其毫釐,以呴咻貧寡,何不可?(《李文莊公全集》卷五下) 按李氏為反對條鞭法之一人,他所引「君子之說」,乃設為問答之辭,並非他自己的主張。 2.款目簡單,舞弊較難 條鞭以前,賦役的款項過於繁雜,不要說防弊不易,即知之亦不易。如東南各州縣到了嘉靖中末年以前,盛行所謂「三辦」,是指供應戶禮工三部的土貢、物料及備邊銀兩,與協濟他府等雜項開銷而言。其第一大類為「歲辦」,亦稱「額辦」,是每年派有定額的。第二大類,為「坐辦」,乃額外的坐派。第三大類,為「雜辦」,乃指不時的坐派。後二者皆為無定額的。三辦名下的纖悉款目,合計往往達三四十種之多。皆與田糧一同派征,由里甲供應。以上三四十種的物料或價銀,皆由官府給一條示,揭載某一款該隨糧每石,抽銀幾錢幾分;或某件隨田每畝,派銀幾厘幾毫。名目紛繁,在官或尚能抄記,鄉落小民則無由識其要領。以致奸猾設計巧算,以小呼大,以無捏有;倚項數之多,逐件科斂;增耗一入其手,則浪費無存(參萬曆《紹興府志》卷二五《田賦志二》)。按歲辦初時本為任土作貢的性質,其後雖非土產,亦責之於農民,遂轉為「買辦」性質。買辦,初時尚略給代價,後又改為無代價的「派辦」。嘉靖(浙江)《武義縣誌》卷二《歷代土貢》云: 凡民間所出土產,以供上用,謂之歲辦,今謂之額辦(按萬曆《休寧縣誌》卷三說,額辦是二三年一用的,與每歲必用的歲辦不同,復按三辦的名稱,各地並不完全一致),皆有常數。其或非土所有,則官給價鈔,或准折稅糧,令民收買送官,謂之買辦。後因價鈔多為官吏所侵,惠不及民,由是不復支給,故直謂之派辦,民自輸納。[《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九冊,鳳,寧,徽,國(明)朝歲賦之法一節,亦可參證。] 以上所引的,皆系南方的情形,至於北方役法的龐雜情形,亦不在南方賦法之下。如閻朴論山西盂縣役法所說: ……今之(里甲等)正役,索費百端:有以「燈油錢」名之者,有以「柴炭錢」名之者,有以「下程錢」名之者,有以「折乾錢」名之者,有以「管飯錢」名之者,有以「銀硃錢」名之者,有以「募馬錢」名之者,有以「支應錢」名之者,加之以里老之科害,而民困不可言矣。雜役,則出入於里胥之手,貧者無貲以求於彼,則有貧之實,而不得貧之名;富者操其贏以市之,則無富之名,而有富之實。故貧者愈踣,富者愈恣。愚民展轉相慕,以為不如是不足以自庇也。甚至賣田而鬻女,或死亡而轉徙。況兼邊鄙之事,或派之以買馬,或派之以糴糧買草,遂致村墟成空,忍聞仳離之嘆。嗚呼,弊也久矣。……(《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七冊《山西》頁五十三) 按,閻氏所記,似為盂縣行條鞭法前的情形,是時尚征「錢」而非征銀。山西省奏准行條鞭法是在萬曆十六年閏六月,《神宗實錄》卷二〇〇載: 山西行一條編法,將每歲額徵稅糧馬草酌定銀數,分限徵收,以省紛紛頭緒,致滋里書飛灑之奸。從撫臣沈子木之請也。 里甲以外,均徭中的重役,如廩保,名義上雖編一兩,實際上如應役者僱人代役,須出至百餘兩;庫子,雖編一兩,僱人亦須出至數百兩始辦。名目繁多,負擔又輕重不一,這是一條鞭法以前的賦役制度的嚴重的問題。(參明末楊芳著《賦役》) 一條鞭的優點,在於將各項糧差款目化繁為簡,使納稅者易於曉得,不至為徵收書算人手等所蒙蔽。這就是,「類而征之,不多立名,取其易曉,謂之一條編」,和「謂之條編,稱名少而耳目專」的意思。(參《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廿七冊《廣東上》。)一條鞭法,將本地十年以內的夏稅秋糧起運存留之數,與里甲均徭民壯驛站土貢等項的原額及其加增數,皆折成銀額,合併計算,以求出每年的平均總數。再統計本地的丁田兩項,除優免以外,實在額數若干。然後將每年的糧差土貢等項的平均總數攤派於丁田兩項。定每丁一丁出銀若干,每田一畝出銀若干。但不再細分款目,總征銀兩,繳納之於官府,名曰「條鞭銀」——或簡稱「條銀」,或「鞭銀」。遇應解稅糧,官自發價;應雇募差役,官自給值。所以叫作「總一徵收,分項放解」。(參萬曆《帝鄉紀略》第五卷《政治志·條鞭》。)明章潢《圖書編》卷九一「一條鞭法」,暢論條鞭法與里甲制的比較,甚為詳盡,特引於此。 一條鞭法者,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額若干,均徭里甲土貢雇募加銀額若干,通為一條,總征而均支之也。其徵收不輸(按當為輪字之誤)甲,通一縣丁糧均派之,而下帖於民,備載十歲中所應納之數於帖,而歲分六限納之官。其起運完輸,若給募,皆縣官自支撥。蓋輸(輪?)甲則遞年十甲充一歲之役,條鞭則合一邑之丁糧充一歲之役也。輸甲則十年一差,出驟,易困。條鞭令每年出辦,所出少,易輸。譬則千石之重,有力人弗勝,分十人而運之,力輕易舉也。諸役錢分給,主之官,承募人不得復取贏於民。而民如限輸錢訖,閉戶臥,可無復追呼之擾。夫十年而輸一兩,固不若一年一錢之為輕且易也。人安目前,孰能歲積一錢以待十歲後用者?又,均徭之法,通州縣徭銀數不可得減。而各甲丁糧多寡,勢不能皆齊:丁糧多則其年派數加輕,丁糧少則其年派數加重。固已不均。而所當之差,有編銀一兩而止納一兩者,有加二,加三,加四五六者,有倍納,四五倍,七八倍者,甚且相什佰。則名為均徭,實不均之大者。今合民間加納之銀,俱入官正派之數。均輕重,通苦樂,於一縣十甲之中,役人不損值,而徭戶不苦難,固便。如金銀庫,革定名徭編之舊,照司府例納銀,為募人工食費。令止巡守,不與支收;其支收委之吏。則毫末承稟於官,需索者不得行,而誅求者自斂。又以時得代,不久苦查盤,吏有身役,固不得竊庫銀而逃。倉中斗級,於舊有募充,親充,償所耗固當;而募人為看守,其耗折亦徭戶自償,彼守而此償,適教之使盜也。今募吏充,歲加腳費,而折耗責之,勢不敢自盜。又年終而更,無歲久浥爛之憂。又甚便。諸遞運夫馬,俱官吏支應,勢不得多取;即用之,不敢溢。諸利弊不可悉道。其大都征附秋糧;不雜出名目,吏無所措手,人知帖所載,每歲並輸,可省糧長收頭諸費,利固不可勝矣。通計里甲均徭驛傳民兵,計合用銀派之,名四差,皆視丁糧為差次。久之,民相安而享其利也。(參《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六冊《山東下·安丘縣誌》頁五十二。) 3.征輸便利 往日賦役名目繁多,且又各立徵收人員與徵收期限,以致農民終歲不遑寧處,吏胥隨時恣意作弊。自行條鞭法後,征銀入官庫以後,一切徵收解運及雇募事宜,皆由官府自行處理。人民但按限繳銀,不致日受催科之擾。根據穆宗隆慶二年(1568)十二月江西巡撫劉光濟奏請推行條鞭法的差役疏內所云:江西省原日的均徭款內,其中銀差項下,如各官柴薪馬丁,儒學齋膳夫等差,俱派員審編,以致貪婪有司,故將殷實人戶自行坐占,因而加倍徵收,漁獵無厭,此為銀差弊病的一例。至力差項內,如府州縣的斗庫,及各驛的廩給、庫子,則賠費不貲。如門皂(亦稱門子)、防夫、禁子、弓兵等役,皆編徭戶姓名;若募人代充,則抑勒需索工食;又如水馬(按即驛傳)、機兵(即民壯)等役,則各編頭戶及貼戶——例如設機兵一名,該編役銀若干,今集合數戶或數十戶,湊足此編定的銀數以輸於官,其中負責主持之戶名曰頭戶,多以家道比較殷實的戶充之,其餘的花戶,名曰貼戶。這種以好幾戶合充一役的辦法,名曰朋充。當時往往以數十戶而朋為一役,貼戶人數眾多,住所窵遠,且所貼銀數又或不滿錙銖,頭戶不能遍索,則只有自行賠足;如不願自己賠墊,便惟有日日催索;當然以後一種情形為多,以上為力差之弊。劉氏建議,以為莫若將往日編某戶為某役,或某戶為頭戶,某為貼戶的辦法,一切廢除。如為力差,則計其代當工食之費;如為銀差,則計其扛解交納的費用,各核其勞逸難易,而量為增減原定的額數。通計一年內該用銀若干,止照丁糧編派。 至於里甲,初時自勾攝公事,及催辦糧差之外,並無其他職責。其後官府不加體恤,凡祭祀、宴饗、造作、供帳、饋送、夫馬,以至一切支應,皆令里甲值日管辦。坊里長又坐派於甲首人戶,以一科十,閭里騷然。劉氏以為應「革坊里,定經費」,以救其弊。凡歲用所需,舊系坊里自行出辦者,今皆制定其經費,一律徵收銀兩。這因為各種供應,其性質原有不同。如鋪陳轎車幕次器用等項,是屬於應當預先置造的種類;祭祀鄉飲賓興上司支用等項,是屬於應當臨時買備的種類;修理衙門工料,屬於應臨時估計的種類;接遞夫馬,屬於應預先雇募臨時撥發的種類。民間的輸供,既往往不能與官廳的需要密切地適應,且徒然增加徵收和輸納上的頻繁與麻煩。條鞭規定自征銀入官庫以後,一切支應,皆由官廳自己統籌統理。掌印官但為之經紀,扣算各項實用的數目,責令屬吏分別主管。隨時隨事給銀,登記支銷,以收「收支集中」的功效。至若買辦差使人員,即於衙門隸卒內輪撥應用,與坊里絕無干涉,亦可收到「集中採辦」的利益。在人民方面,只要依照州縣頒布印牒,依期限自封投櫃,解納各費不必再交。 劉氏疏上後,至隆慶四年,經戶部題准施行,說者多以為此乃一條鞭之始。竊以為不然,詳拙著《明代江西一條鞭法推行之經過》一文,載《地方建設》第一二兩期合刊。前引章潢《圖書編》「一條鞭法」,其所記亦為江西事,當系就劉氏議行後的成果言之。 南直隸常州府武進縣之行條鞭法,較江西還要早兩三年。在行條鞭以前,夏稅秋糧的派征款目甚多,除本色以外,有金花銀、義役、穀草、公侯俸祿、本折布疋、揚州淮安壽亳等州鹽鈔,馬役等銀。其隨時增加的款項,又有練兵、大工、貼役等,皆征之於秋糧,由「縣總」若干名專管稅糧的分派事宜。這些縣總們,多以受賄的大小,定所派稅糧的緩急先後的次序——賄賂大者盡派之以緩項,使其不必急於起解;行賄小者盡派之以急項,使其急於解運。侵欺勒索,弊端百出。至世宗嘉靖四十五年(1566),知縣謝師嚴始立征糧一條鞭法,盡革諸縣總。稅糧款項,不分緩急,皆總征之,貯之官庫,以俟起解。征輸弊竇,因此稍戢。(參萬曆《武進縣誌》卷四《征輸》) 條鞭法以前,各地徵收的混亂情形,以及徵收人員的雜沓重複,實可怕人。今再引萬曆《嘉定縣誌》卷七《田賦考下》所載為例: 條編之法行,則歲中出入無慮數十萬,而宿猾不得有所支吾。蓋歲貢之目,有京庫,有里甲,有均徭,有兵餉。舊以「糧長」主辦京庫;而有掌收者,謂之「折白收頭」;則有「稅糧縣總」總計之。以「里長」主辦里甲均徭;而又有掌收者,謂之「均徭收頭」;則又有「均徭縣總」總計之。又有「練兵書手」,總練兵之餉。出於民者一也,而其名多端,則多置冊籍,可以藏慝,可以長奸。譬以千金盡置之一堂,而綜其出入之數,雖有黠者,莫敢染指焉。分置之三室,而使三人主之,又教以挹彼注茲,往來假借,必有竊金者矣。條鞭之法,其數既定,則為循環簿二:一收之官,一付之吏,互相對驗。一日之內,細收若干,總收若干,不待明者而知其異同也。一歲之內,收數若干,放數若干,亦不待明者而知其存積也。大府會計之下,常苦後時。而縣中起征,常在十月之初,約計平米一石,先征銀三錢三分,若四分,謂之冬季銀。明年正月,征北運米。二月,征軍儲米。三四月,征折色,謂之春季銀。蓋征折色,則停本色;征本色,則停折色;農事興,則概停徵。而以官布等為九月之賦。蓋視其緩急而先後之。……(亦載《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六冊《蘇松》) 由上可知嘉定縣自行條鞭法後每年分四限徵收(如將官布等項算計在內,則為五次)。只北運米及軍儲米仍徵收本色,至平米早就折色了。 以上俱為南方的情形,若在北方,像河南汝寧府信陽州屬羅山縣,其初行條鞭法之時稍後於江西。據萬曆《羅山縣誌》卷一《田賦志》引襄陽李公之言曰: 隆慶以前,銀差以各項征,力差以審戶定也。想其時,今日催此項錢,明日催彼項錢,應差人又討工食,追呼無寧日也。且也,有一番追呼,則有追呼人〔之〕一番科斂,而民生困矣。知縣應存初立為一條鞭法。一條鞭法雲者,以各項銀差併力差工食合為一處,計銀若干數,然後照丁高下,糧多寡,以此銀派征之。征畢,則分此以為銀差起解,及為官覓力差人之工食也。百姓完此外,無一事矣。法誠良哉。…… 按應氏行條鞭法,約在隆慶六年(1572),或萬曆元年(1573),見《縣誌》卷二《宦績傳》。襄陽李公,據《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三冊《河南·附註四》雲,乃李弘道,曾任羅山知縣。(《四部叢刊》三編《天下郡國利病書》卷四九) 4.稅額確定 條鞭法量出制入。預計本地一年內的平均支出,攤派於本地所有的丁田「實額」之上(即優免丁田除外)。每一單位的丁或田,它所承受的賦役負擔,或為定額的(如每一丁派銀四錢,每一畝田派銀六錢);或為定率的(如每田糧銀一兩,隨派丁銀五錢),一經規定以後,便須公布。在開徵以前,發給每戶「由帖」一張,亦名「易知由單」,內載有該戶丁地等則及其應繳賦役銀數,立限徵收。使人民依期如數輸納。在政府方面,又設有賦役全書,內載本地每年收支總數及細數,頗像近代的財政預算書——只是不須交付民意機關表決。它的體例,為四柱式,即: 舊管-開除+新收=實在。 其次序為,先列丁地原額(即舊管),次逃亡人丁及拋荒田地之數(即開除),次為實征數(即實在);次起運存留;起運,分別部,寺,倉口,存留詳列款項細數。至招徠人丁及新墾地畝(即新收),附載冊尾。 按自行條鞭法,各地紛紛設立各種新的賦役冊籍及新的徵收單據,亦有在公署前勒石碑為記的,無非是希望賦役額數以後不致再增的一種表現。萬曆(山東青州府屬)《安丘縣誌》卷八《賦役考第七》,論條編法謂:「銀有定例,冊籍清而詭計無所容。」明末楊芳《賦役》論說:「編為成書,刊為由帖,上無以飾憲司之觀,下無以掩閭閻之目,貧富均適,出入有度,雖聖哲復生,莫之易也。」你看他對條鞭寄予多大的期望,但可惜是希望多數是落空的。 賦役各項能歸入條編與否,要看它們是否有經常性和固定性來決定。凡有上述兩種性質的條款始能歸入條鞭,否則便不容易。所以在一州縣內,往往僅有大部分的錢糧歸入條編,另外一小部分是在條編以外的。 稅額或稅率雖已明令確定,但如仍任糧里甲長去徵收解運則浮收乾沒之弊仍不容易避免,因此條鞭法又定官收官解的辦法。每屆徵收之期,州縣衙門置銀櫃或糧櫃於公庭或四鄉,以官府派出的「櫃頭」若干人監守,農民自封投櫃。直接徵收方法較之委託徵收,對於防止經征人員的作弊,按理說是容易一些,因為最少是經手的人員的數目少些。同樣的理由,解運的人員又由政府自行募集,因為在追究查核上亦容易一些。 以上將贊成一條鞭法者的論調,分作四大理由來介紹。至於反對者論調,除了針對提倡者言論以立論之外,又因條鞭實行以後,弊端漸見,所以他們攻擊的理由亦自多了幾點。皆於下節中詳之。 五 反對派的理由 1.負擔不公平 反對派以為一條鞭法以田地承辦徭役,土地負擔增加,將使人民棄本務末。且工,商皆無差役,差役只由農民負擔,亦為事理之不公平者。隆慶元年戶部尚書葛守禮《寬農民以重根本疏》,便代表這種意見: 嘗總四民觀之,士工商賴農以養,則皆農之蠹也。士猶曰修大人之事,若工商既資農矣,而其該應之差,又使農民代焉,何其不情如是!今夫工日可佣錢幾分,終歲而應一二錢之差,既為王臣,有何不可?況富商大賈,列坐市肆,取利無算,而差役反不及焉,是豈可通乎?今科差於地者,不過曰計地而差,則地多之富家無可逃,然此務本之人也,與其使富商大賈逐末者得便,寧使務本者稍寬,不猶愈乎?(《葛端肅公文集》卷三) 按,葛氏此疏,當與本文第三節所引《實錄》之文合觀。葛氏本傳,見《明史》卷二一四。葛氏是反對條鞭法的健將,他的言論,在後面還要引到。與葛氏持相同論調的,不乏其人,萬曆中年李騰芳的言論亦可作代表。他以為有田者不盡為富人,如盡攤丁於糧,則貧農小戶,無法支持重擔,有時有雖欲將田地變賣以求避免亦不可能的苦痛。他的《征丁議》說道: ……今之有田阡陌,為糧百數十〔石〕矣。然豈無有薄田數畝,為糧升斗,而為嫠婦,為黃口,為疲癃殘疾,衣食無聊者乎?……若曰,此實有田;則將盡鬻其田而後可乎?……況乎窮鄉極壑,有田不與大戶鄰,而鬻之不得者;有墳墓親戚在此,而去之不能者;則計安所之?……至於丁之出錢,實與糧異。糧以石論,此石之所當出,不得濫於彼石。丁以人論,則一丁之錢,可以一戶通出;而十人之眾,可朋為一丁。凡一丁之最下者雖無田,而其工伎手作營顧貿易種藝諸法可以自活;即賣菜傭力,一日有一日之生涯。不致如薄田歲僅一收,服鎛之勤甫畢,而其人已枵腹矣。其上於此者,則有:積鏹堆囷,權子母而出之,而其家無田,不名一差;有操艇江湖,轉鹽積幣,而其家無田,不名一差;有專賣屯種,肥膏至數千畝,而家無「民田」,不名一差;有四方逋逃,作過犯科,而第宅連雲,輿馬豪侈,藉資冠蓋,出入榮寵,其家無田,不名一差。此其人,或子孫鼎盛,或奴僕擁翼,而謂之無丁可乎?謂之寡丁可乎?以是而論,則丁之不可不歸之於人,而考核其實以處之,亦足以佐民之困,而濟田之窮,誠一良法也,但至於逃亡絕戶,則不可不議。……(《李文莊公全集》卷五) 按李氏此議,作於萬曆二十二年,時內閣大學士王錫爵與吏部郎中顧憲成交惡,東林黨議興,李氏罷歸里居。(參光緒《湘潭縣誌》卷六《賦役一》。)李氏本傳,見《明史》卷二一六。葛、李二議,自以李氏之說較為精細。葛氏以為有田者即為務農之人,殊誤。大多數的田主,本身並不從事耕種,只將土地出租給佃農,或僱人代自己耕種,對於這些地主,實在應當重稅,不致有驅民棄本務末的可能。但如將丁賦完全歸入田糧之中,其意義即為丁賦的本意已完全消失,對於人民對國家服務的觀念不免起沖淡的作用。誠如李騰芳《征丁議》中所說的: 畢竟從古帝王所立之天下至於今數千年,而戶口土田兩者,未嘗肯銷其一,以並於一。……專征糧,則四海之內,但有土田,而無戶口。而試問國無戶口,何以為國?……使地方有急公之役……須抽丁遠行,將可以糧往乎?又使本地有守御徵發之役……亦將可以糧守乎?若以為有糧則有丁,假令一富人者有糧百十〔石〕,而其人只一二丁,又將安得多指而驅之乎?若以為有糧有銀,可以募人,不知彼時田糧之所出者,以供芻牧兵餉,尚恐不足,而奈何不深思而熟慮也?…… 李氏議中,以為如果丁銀這樣地增加下去,「則異時(湘)潭之有田者,不至如今之長(沙),善(化)一望數百里而盡棄之,素封大家化為逃亡,不止也」。其後,明末年,洪懋德說長沙府一帶有些州縣,亦有類似的情形,他說道: 帶丁之制,其害無窮。今之湘,非昔之湘矣。田十年而五六易其主,且就荒焉。民無十世之族,而散之四方,皆自此起。……今湘既無丁矣,則是國家有湘之土,而無湘之民也。……無丁,則賦役之事,一委之于田,而民遂視其田如荼毒,去之惟恐不速。田一去,則脫然為世外之遊民,而天子不能使,邑宰不能令,是惰之利而勤之害,民何利而不相率以為游惰乎?於是而世業之田皆歸之無籍之豪民,惟其意以侵上而漁下,郡邑之長吏不能皆廉,又將視田腴藪,可以取給於苛求,豪民之勢張,則兼併以圖目前之利,時移勢謝,脫屣而去,無籍以求之,而田糧又付之不可詰問之新主。賦何恃而不逋?田何恃而不蕪?民何恃而不逃乎?……(《丁糧或問》) 李洪兩人所說,我們縱不能全部地承認為事實,但至少可知長沙附近幾個州縣自行條鞭法後,土地的易手較前頻繁,且多集中於志在規避賦役的豪強新地主的手裡——按萬曆四年,長沙府茶陵州及攸縣先後行條鞭法,見徐希明《平賦役序》及劉應峰《核田碑記》,均載《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匯編·食貨典》第一五一卷《賦役部·藝文四》。 總括反對派所言,他們以為一條鞭的不公平之點有三:一,賦役專責於有田的農民,而工匠商賈皆無異於差役;二,丁役不應由田糧出辦,因為丁自丁,田自田,兩者的性質與目的都不一樣,不應混而為一;三,田多丁多的大戶不應與田少丁少的貧戶出同一的賦役,——故縱令每畝所出的丁銀數目相同,但納稅戶的實際犧牲已不一致。且田有肥瘠之不同,其負擔賦役的能力亦自不一,若按同一等則征丁,則土地的實際負擔亦不相等。不但此也,如一州縣以內盡泯昔日戶分等則的辦法,改按一則起科,如條鞭法之所常為,則此州縣與彼州縣內各納稅戶間的犧牲亦不一致,造成上縣原編列下戶的吃了虧,下縣原編上戶的占了便宜的現象;換言之,各州縣間的賦役負擔亦不公平。如葛守禮《與姜蒙泉中丞論田賦書》說道: 聞今布政司分糧,量為上中下〔三等縣〕:上者每石價九錢,中者八錢,下者六錢;則既體悉(恤?)下縣矣。一縣戶亦有上中下,可以例推也。且雖上縣,未免有下戶,一條鞭論上縣之下戶亦九錢,何以堪也?下縣未必無上戶,一條鞭論下縣之上戶亦六錢,何其幸也?(《葛端肅公文集》卷十四) 按蒙泉為姜廷頤之字,隆慶元年八月至四年二月任山東巡撫(見吳廷燮《明督撫年表》卷四)。葛書當作於此時。 關於反對派所提出的上列數點,我們擬先提出一、三兩點來檢討,其第二點留在後面。第一,反對論者以為商賈無異於差役,考之事實,殊不盡然。萬曆(山東)《東昌府志》卷十五《戶役志》云: 萬曆十五年,條編法行。……闔境帖然,如就衽席。近議有便有不便者。夫條編非盡便也,相提而論,便多於不便也。世所稱不便者,大概謂賈販得脫免,是為利末而病農;門丁不加征,是為幸富而禍貧。夫丁銀所出幾何?土人列肆,可屈指數也。臨清多大賈,業征房號錢;且其人皆僑居,不領於有司之版籍。獨雲田無等差,斥鹵茅沙,與平皋腴壤,按畝科征,誠非鳲鳩之平耳。…… 可見當時對於僑寓臨清之富商,除有商稅外,另課以「房號錢」;唯於本地小販,則因其能力有限,且又為數不多,故或不征之。上述情形,各地必有歧異,未可一概而論。 第二,反對論者以為條鞭法不分等則起科,以致造成各縣各戶各田地間負擔的不均,在理論上說確是對的,但在事實上並不如此。上引《東昌府志·戶役論》之文其前段已提及這一點: 條編法,《兗州志》論之晰矣。大概謂便不便〔相〕埒,要以國家〔昔日〕三等九則之制,規畫較然,不欲使二百年成法奪於新議耳。夫因時之弊以立法,因法之弊以救時。正德前,民朴,畏法自重,差役稀少,有司第其貲產登降之,旬日立辦。嘉靖間,賦役橫出,門戶稍上,破產相尋。於是黠者工其術於詭寄析分,饒者恣其費於結納請託。每至審編,弊端如牛毛繭絲,雖廉令察宰不能根究窟穴。豪吏猾胥,播弄上下,漿酒藿肉,其門如市。柳子厚所謂「富戶操其贏以市於吏,有富之實,無富之名;貧者無資以求於吏,有貧之實,無貧之名」,州縣皆然。萬曆十五年,條編法行。吏無巧法,民鮮危役,闔境帖然,如就衽席。…… 萬曆《青州府志》卷五《戶口徭役》說: 小民畏則,甚於畏差。畏則之虛名,尤甚於畏差之實禍。雖差由則遷;有差無則,計一了差則帖然;若有則無差,以為重則之壓身,不知何日可去,而寢食有不安者。擇害寧輕,故條鞭為便也。(《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六冊《山東下》頁卅三至卅四亦載此。應與本文第三節所引《神宗實錄》萬曆十四年四月戊辰條合看。) 可見細分戶則以求適合納稅能力的辦法,因為實際流弊甚多,在當時是不容易辦到的。話雖如此,有些地方仍然斟酌地方肥瘠,與丁的貧富,以定稅則,如山東曹州便行所謂「調停賦役冊」: 一條鞭之法,縉紳類能言之。然或有謂其當行,或有謂其不當行,其見蓋人人殊矣。然無論縉紳,即父老百姓,願行者十有七八,不願行者亦有二三。查得各處條鞭,不問丁之貧富,地之肥瘠,一概征銀,殊失輕重。是以貧弱小民,多有不願;而富民田盈阡陌,多方詭計, 干下則者,反得藉口鼓惑小民,騰謗官長,百計阻撓。官府搖動於浮言,牽制於毀譽,屢行屢止,致使忠實良民,田鬻大半,戶口〔之則〕尚高,經年累歲,獨當各樣重差,無息肩之日,苦累不可勝言,如本州中上戶侯貴等歲當重差,餓死單縣漫坡是也。今酌議條鞭,地論肥瘠,面征銀之多寡既異;丁論貧富,而戶口之高下懸殊。名雖條鞭,而實為調停之法,故命名曰調停賦徭冊。蓋不拂願行者之心,而亦善體不願行者之意。卒之規制一定,士民胥慶,即有一二奸民,亦無以為辭矣。……即以達於天下,似無不可行者……(《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五冊《山東上》頁一七五) 今按「地論肥瘠,而征銀之多寡既異」句下,原注云: 馬應夢序日:「戶自中下〔則〕而上,銀遞加多,所以役富也;自下上〔則〕而下,銀頓減少,所以恤貧也。照稅銀四分有奇,而沙鹼瘠磽,則量為等差,所以示公也。」(前書,附註,第十五冊頁四六一七) 一條鞭法原不限於一則編派的,今特舉一兩例而已。 2.南北經濟情形不同,條鞭法便於南而不便於北 說者謂南方土地肥沃,田賦原本就重,差徭一向比較的輕,故如歸徭役於田,所增加的負擔有限,其勢較便。北方則地土磽瘠,田糧本來就輕,差徭較重,倘以役歸田,田地將不堪重負。葛守禮《寬農民以重根本疏》中有云: 夫江南以地科差,蓋田之收入既多,又十年始一應差,故論地亦便。若河之南北,山之東西,地多瘠薄沙鹼,每畝收入,不過數斗,而寸草不生者亦有之,又年年應差,並之於地,無怪農民之失所也。……(《葛端肅公文集》卷三) 又《與張吉山論豫郡田賦書》亦云: 〔一條鞭法〕南方曾行之。南方十年一役,北方歲歲有差,何可比而同也?(《葛端肅公文集》卷一三) 關於南北丁田負擔的比重,萬曆《帝鄉(鳳陽府泗州)紀略》卷五說: 戶口已載之黃冊矣。此外,復有審編丁則者,以江北稅役比江南不同。江南田地肥饒,諸凡差徭,全由田糧起派,而但以丁銀助之,其丁止據黃冊官丁,或十而朋一,未可知也。江北田稍瘠薄,惟論丁起差,間有以田糧協帶者,而丁常居三分之二。其起差重,故其編丁不得不多,故其審戶不得不密,期以三年為限,而法以三等九則為準,有不足九則者,亦不妨變通之以便民,此審編之大略也。(明刻《帝鄉紀略》卷五《政治志·戶口·附審編丁則》) 僅隔一水南北情形便有如許不同,所謂「十而朋一」,即為十丁合當一差,極言其輕。嘉靖《全遼志》所言,其包括之地區,更為廣泛: 國家賦役之制,以田以丁。江淮以南,賦于田者厚,而丁則十年次待。河,濟以北,役於丁者多,而田則什不稅一,此其大較也。 因為南方只重在田,以致丁多脫漏;北方所重在丁,以致田多欺隱。萬曆時徐貞明《潞水客談》云: 東南多漏役之民,西北罹重徭之苦,以南賦繁而役減,北賦省而役重也。 崇禎間吳侃亦說道: 淮〔河〕以北,土無定畝,以一望為頃,欺隱田糧。〔長〕江以南,戶無實丁,以系(事?)產為戶,脫漏戶丁。(《在是集》二之七) 按道理說,如果要真正地整頓賦役,在上述情形之下,在南方應先從整頓戶籍下手,在北方應先從整理田籍入手。但一條鞭法只是一種因利乘便的辦法,它本意並不在解決基本上的矛盾,因之它循著最低反抗力的路線來發展,只分別就原有的稅基上加以調度或攤派,但求適應財政的目的便算罷了。原來編查丁田,各有各的困難。田地雖然是比較不容易隱藏的東西,然浮糧之累,吏胥飛灑之弊,必須首先清核,然後可得實際。至於審定丁則,則以人戶之財資物力為據,其困難更甚於審訂田則。(福建泉州府屬)《永春縣誌》云: 今之徭役,西北出於丁,東南兼論田。西北之民,田愈多則累愈重,故役不可以論田而論丁,東南之民,以田為貧富之差,故兼丁田而論之。論丁必以資力,故分九則,其法常病於難均;論田惟蠲浮糧之累,禁吏胥之弊,則民受其利矣。然西北之民,一丁而幾歲差,一差而歲幾次。民或十歲成丁,七十不免。而東南有窮老不事事之民。南北生靈苦樂之異,又可不知之哉!(正德《永春縣誌》卷四《版籍志下》) 因之,不只南北的丁田負擔的比重不同,兩地的編役方法也不一致。北方編差,多以門、丁、事、產四種來作標準。「事」和「產」的分別,大概就是動產與不動產的分別,但前者並含有職業的劃分的意義在內。合「丁」「事」「產」三者構成「門」的等第。「門」的意義,代表各戶的一般財產狀況以及它的社會上職業上的位置。因為北方土地價值不高,所以田地被包括入「產」的項內,不另獨立地提出,自成一項。南方的情形不同,土地沃度較高,收穫較豐,地價較高,故編役一向注重在田與糧。葛守禮《與鄭葵山論中州(河南)地差書》云: 北方民差,舊在人丁;地多者,令多出門銀,此古租庸調之法,必不可易者。後因南方諸公,以本處之法行之,一切征諸地。……(《葛端肅公文集》卷一三) 《與張吉山論豫郡田賦書》亦謂: 大抵北方,田自有賦,役當在人,前有遷執先生,故以南方〔條編〕之法施之河南。……(《葛端肅公文集》卷一四) 浙江紹興府屬《餘姚縣誌》說: 北方門,丁,事,產,四者兼論,每以門銀為上,產銀最下,地土猶致拋荒。吾邑有職役者始登版籍,無職役者每多隱丁,故編役則專重田產。(萬曆《餘姚縣誌》卷六《食貨志》) 可知東南隱丁之戶,多屬於不須應役的豪強大戶。編役專重田產的用意,無非使有田產的大戶多少負擔些賦役而已。關於北方徭役舊制,門丁事產四者兼論,萬曆《兗州府志》論云: 舊法編審均徭,有丁銀,門銀,而無地銀,則以貲本產業 括並論也。今〔條編法〕去其門銀,而以地銀易之,則田家偏累;而賈販之流,握千金之費,無隴畝之田者,徵求不及焉,此農病而逐末者利也。上八則人戶,舊有丁門二銀,今去其門銀,而易以地銀,未有加也。下下丁戶,止有丁銀,舊無門銀,今丁銀既無差等,而又益以地銀,是下戶病而中人以上利也……古人制賦之法,以租庸調為善,而我〔明〕朝用之。所謂丁銀者,即有身之庸也;所謂門銀者,即有家之調也;所謂稅糧者,即有田之租也。今田既有稅糧,而益以地差;差出於門丁,而反去其門銀。是田不止於租,而家可無調也。非法古之意矣。又不但此,有戶有口,自上古以來,未之有改;今去其門銀,而但以丁起差,則按圖而披,不知某為某門,是有口而無戶也。……(萬曆《兗州府志》卷一四《田賦志》,又參于慎行《谷山筆麈》卷一二《賦幣》) 《壽光縣誌·戶口》說: 國朝均徭,分為九則,審編則輕重因乎貧富,可謂盡制矣。法久弊滋,有司改弦調編(「調」字通行本作「條」),蓋有四利三害者焉。頭役無包賠之苦,收頭免侵牟之患,里甲免見年之費,均徭無詭寄之憂,此四利也。不論貲本,則商販漏網;門銀易以地銀,則貧戶受病;包納荒田,則里甲難支,此三害也。去害就利,莫若嚴明於審編,使丁無所漏,而富家大商無所欺匿,庶庸銀益多;而富商時出調銀以助征派緩急,編氓庶有瘳乎?所宜留神籌劃者矣。(《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六冊《山東下》頁四五) 前言南北編役的標準,各有不同。但自正德以後,北方各省已有照田土編役者,其事且在條鞭法正式成立之前。說者以為這是北方受了南方的影響。嘉靖初何瑭論河南省的均徭制度說: 或問近日審編均徭,以田土為主,其法如何?曰:此非祖宗之法也,蓋流俗相傳之誤也。祖宗之法,……田土納稅糧,戶口當差徭,其不相混也,明矣。今乃照田土當差,是豈祖宗之法哉?或曰:人戶有上中下三等,蓋以其貧富不同也,貧富難明,田土多者必富,少者必貧,則照田土編差,蓋法外意也。似無不可。曰:戶有上中下三等,蓋通較其田宅貲畜而定之,非專指田土也。若專指田土,則施於農民可矣,工商之家及放債居積者皆不及矣。……況差役以人丁為主,以上中下三等較貧富,以為派差之重輕,此法意也。今舍人丁而論田土,蓋失其本矣。……此周文襄〔忱〕作俑之過也。宣德年間,周文襄巡撫南畿[按《明史》卷一五三《周忱傳》載宣德五年九月巡撫江南],患民間起運稅糧之不足也,乃令稅糧正數之外,多加耗米以完之;除辦納稅糧外,有餘剩者,謂之餘米。……凡民間戶丁之差役,料物之科派,皆取之餘米。……本傳謂:小民雖出耗米,然耗米之外,再無差科之擾,深以為便,東南多遵用其法。後又自稅糧變為田畝。故東南有田差,糧差之說。南士仕西北者漸推用其法。故西北近年亦有田土當差之役,此蓋不考祖宗之法,而惑於流俗之傳者也。……或者曰:審如此,則寄莊人戶不當差役者皆倖免矣。曰:此有司不知守法之過也。使有司知守祖宗之法,審定三等戶則之時,不論士農工商,凡田土,貲本,市宅,牲畜多者,俱定作上等,派與重差,則寄莊人戶,雖買別州縣之田,而難逃本縣之差矣,何倖免之有?今惟不守祖宗之法,審編均徭,舍戶丁而計田土,故寄莊人戶有躲差之弊,欲革其弊,盍求其本乎?……或者曰:今之富家,或田連阡陌,或貲累巨萬,較之小民,豈止十倍。若止照三等戶則,計丁當差,其丁多者出銀固多;其丁少者出銀甚少,豈不為倖免乎?曰:古人為國,藏富於民,蓋民之富者,官府之緩急資焉,小民之貧困資焉,時歲之凶荒,兵戈之忽起資焉,蓋所恃以立國者也,平時使之應上戶重差,法如是足矣。必不得已,則准北畿事例,上戶丁少者量出門銀亦可也。豈必盡取所有,使之盡與小民之貧者相若,然後為快乎?……(《何文定公全集》卷八《均徭私論》) 何柏齋此議,真正的用意在保全富戶的利益——從最後數語可以看出來。但從上文,可知照田編差之法先行於南方,後乃行之北地。南方起初是隨糧派差,後又改為隨田畝征派。田畝較之糧賦尚稍為容易核實,且比較不易隱匿,改變的理由,似即在此。然隨田起差,則本縣人民在他縣的寄莊田地將無法徵稅,故或者以是為問,且恐寄莊人戶有倖免差役的毛病。何理學先生遂以詭辯應付,說是只需審定戶則,以田地資本多的列為上等,派與重差,便可解決一切困難。可惜的事實上真正的上戶永遠派不到上則!不過,南北經濟情形確有些差異:南方地土肥些,作物種類豐富些,農民的收益亦較高,且有鄉村副業的補助收入,他們的經濟狀況,一句話,比北方的農民好些。並且,當時南方的商業化的程度及其貨幣經濟的發展,均比北方略高。有了這些原因,南方便於雇役,北方仍以力役為便。《鞏昌府志·徭役論》云: ……以余觀於鞏之徭役,而知新法條鞭之為北境累矣。何者?蓋南境氣候既燠,物產復饒,有木綿粳稻之產,有蠶絲楮 之業,又地僻力余,營植不礙,民間貧富不甚相懸,一切取齊條鞭,奚不可?北境則不然,地寒涼,產瘠薄,即中路,又苦沖煩,貧富相去,何啻倍蓰?然條鞭未行之前,民何以供役不稱困?蓋富者輸資,銀差無逋;貧者出身,力役可完。且一身既食於官,八口復幫於戶。詎惟存貧?兼亦資養,吏習民安,茲其效矣。自條鞭既行,一概征銀。富者無論已,貧者有身無銀,身又不得以抵銀,簿書有約,催科稍逼,有負釜盂走矣。征輸不前,申解難緩,那借所不免也。……《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九冊《陝西下》頁二五) 《府志·驛遞論》又以為鞏之驛站夫役,亦不宜用招募法,有云: 條鞭雖良法,而俗有弗宜,未有不反為害者。 上引《府志·徭役論》內所說的條鞭將力差改為銀差,不便於鞏昌的貧民,因為貧民一身以外更無長物,若不許他們親身當差,只征差銀,他們的差銀從何出呢?況且貧民在服役時,就食於官,亦是養生之一道。如果定要追銀,他們只好挈家逃亡了,你看他說得多慘!論中所云:南方地境較僻,不若北地交通的沖煩,似未盡然。至說道南方貧富不甚懸殊,尤非的論。但南方便於雇役,北方便於親充,則為事實。萬曆《常山縣誌》卷八《賦役表》云:「秦,晉便差役;吳,蜀便雇役。」崇禎間吳侃論徭役一條亦說: 四方不同:吳,蜀之民,以雇役為便;秦,晉之民,以差役為便。……李常言:上戶富安,下戶空乏;富安,則以差為病;空乏,則出力為宜。(《在是集》二之七) 好在貧民有的只是窮命一條,倒無所謂便與不便。究竟便不便之說是怎樣來的呢?都是從士大夫一張嘴裡說出來的。萬曆間唐鶴徵《論武進縣裡徭》云: 萬曆初,兵道廣平蔡公仿江右條編法,將行之,詢於鶴徵。鶴徵笑日:差不使於士紳爾,齊民則誠便已。然以私計之,毋乃身為士紳之日寡,子孫為齊民之日久耶?毋乃士紳之不便輕,而子孫之長便重耶?蔡公笑日:請從其久者重者。蓋先是優免雖有制,京朝官常得全免。即以入粟拜光祿鴻臚者,田至一二百頃,率得免焉。齊民一僉重役,旦夕破家。詭寄冒免之弊,時方盛行,余故云然。條編者,大略與歲編同。概一縣之役,計銀若干;科一縣之田,畝銀若干。第不分銀力,率附正賦而征之。既征銀入官,官為之雇募應役者也。一時民情翕然稱便。既而有行之山東者,齊魯之民,群起嘩焉。蓋條編主田為算,而每丁折田二畝。江南地土渥饒,以田為富,故賦役一出於田,賦重而役輕,以輕麗重,且捐妄費,安得不利?齊魯土瘠而寡產,其富在末,故賦主田而役主戶,賦輕而役重,以輕帶重,田不足供,安得不困?……(萬曆《武進縣誌》卷三《里徭》。參看萬曆《常州府志》卷六《條鞭》。) 上文廣平蔡公,即為兵道蔡國瑞,他行條編法於武進,乃奉巡撫朱大器之檄為之。事在隆慶四年(參萬曆《常州府志》卷五《里徭》),謂在萬曆初,實誤。上文後半截詳言南北賦役狀況的不同,所以攤派的方式亦異,可於前面參看。上半截將言不便者的真相戳穿,了解他們的真正動機以後,真無怪連猶太人都會說出「有錢人要進天國比駱駝穿過針眼還要困難」的至理名言了。關於說條鞭不便的人們的階級和立場,我們還可以多引幾條記載作證明。萬曆四年,(長沙府)攸縣知縣徐希明《平賦役序》云: 大抵此〔條鞭〕法,至公至平,但便於小民,而不便於貪墨之官府;便於貧乏,而不便於作奸之富家;便於里遞,而不便於造弊之吏胥雲。 江西《吉安府志·徭役》亦謂: 大都茲法之行,利於下,不利於上;利於編氓,不利於士夫;利於閭閻,不利於市胥。(《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廿三冊《江西》頁五七) 再就前節所引《曹州志》所云:「然無論縉紳,即父老百姓,願行者十有七八,不願行者亦有二三。」這不願行的十之二三的老百姓究竟為什麼緣故呢?因為一條鞭法並不是根本的改革,並且它有許多不適合環境令人不滿意的地方。這些以後我們還要提到。 條鞭法到了萬曆初年發展得甚快。這件事與當時首相張居正鋤抑豪強的政策實相配合。如果沒有居正的極力支持,條鞭法恐怕不易推動。從這點說,我們認張氏是推行一條鞭法最有功的人亦未嘗不可。今從張氏書牘中摘錄數則,以證實吾說。《答楚按院向明台》云: ……一條編之法,近亦有稱其不便者,然仆以為行法在人,又貴因地。此法在南方頗便,既與民宜,因之可也,但須得良有司行之矣。……(萬曆庚戌〔卅八年〕高以儉等校,唐國達刊,《張太岳文集》卷二八,頁二二) 《答總憲李漸庵言驛遞條編任怨》云: ……條編之法,近旨已盡事理,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法當宜民,政以人舉,民苟宜之,何分南北?白令訪其在官,素有善政,故特旨留之,大疏為之辯雪,殊愜公論,惜公不倡言於朝廷,而獨以私示於仆也。……仆今不難破家沈族,以徇公家之務,而一時士大夫乃不為之分謗任怨,以圖共濟,亦將奈之何哉?計獨有力竭而死已矣。……(前書卷二九,頁一) 按漸庵乃李世達字,時任山東巡撫。書中白令,指東阿知縣白棟,萬曆五年正月,為給事中光懋所劾(見前第三節)。知非居正擬旨留任,白棟早已落職了。又《答少宰楊二山言條編》云: 條編之法,有極言其便者,有極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舉,法貴宜民,執此例彼,俱非通論。故近擬旨云:「果宜於此,任從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強行。」朝廷之意,但欲愛養元元,使之省便耳,未嘗為一切之政以困民也,若如公言,徒利於士大夫,而害於小民,是豈上所以恤下厚民者乎?公即灼知其不便,自宜告於撫按當事者,遵奉近旨罷之。仆之於天下事,則不敢有一毫成心,可否興革,順天下之公而已。(同卷,頁十) 按二山疑為吏部左侍郎山東武定府海豐楊巍之字。江陵擬旨事,亦見前第三節萬曆五年十一月甲寅條。書中可睹江陵憤懣之意。 同時,在各省推行條鞭法最著成績的幾個封疆大吏,都是江陵得意之人。如屬於早期條鞭法創辦人之一,且於萬曆初年又在江西省積極推動條鞭法的潘季馴,就是江陵提拔之人(《明史》卷二二三本傳)。先在浙江,萬曆後又在福建等處,推動條鞭法最有名的龐尚鵬,當時亦為江陵起用與信任的人(《明史》卷二二七本傳)。又如與條鞭有密切關係的應天巡撫宋儀望,其擢用亦由於江陵(《明史》卷二二七本傳)。龐宋二人,雖後皆失江陵之意,以致移官,但那已是後話。 3.徵收銀兩對於農民不便 這是一條鞭法很受攻擊的一點。攻擊者的理由已分別散見於第三節,與本節(2)。總括起來說: 第一,農民有的是五穀,但無銀。征銀,是舍其所有,責以所無,它的毛病,像顧炎武所說的一樣,「夫樹五穀而征銀,是嗇羊而求馬也」。並且對於國家財政亦無好處,因為「倚銀而富國,是倚酒而充飢也」。(《亭林文集》卷一《錢糧論》)同時黃宗羲也是抱這種見解。(《明夷待訪錄·財計篇》) 第二,農民必須在完稅期限以內出賣穀子去換銀納稅。無形之中,將谷價壓低,銀價抬高,受兩重的損失。如果因為完了稅,以後的糧食便不夠吃的話,在青黃不接之時農民還要以高價買進糧食,他的損失又增加一層。 第三,北方的農民,多數是收入低微的,苦命一條還有,多餘的銀毫無。叫他們親身力役,還可以藉此機會混一兩口衙門飯吃,儘管吃得不飽。若是跟他們要銀子,那就慘過要他們的命了。所以征銀特別不適宜於北方。 在這裡,我們要補充說明兩點:第一,是一條鞭法征銀的實際情形。第二,明代用銀的歷史。 用一條鞭法去征銀,據我現在所知,似乎先在徭役方面其後才擴充到田賦方面。徭役之中,又似以力差的折銀為最早,然後才到里甲。原本就法令上的規定而言,田賦的折銀並沒有徭役折銀那樣來得廣泛和普遍,例如東南各省的漕糧,還有邊衛的軍糧,它們到了明末,仍規定全部地或部分地徵收本色。不過,田賦一經征銀以後,儘管常有稅率上的增高,回到徵收本色的事例卻少見。至若徭役,雖經編折了銀,往往仍不免有再征力役的法外苛求。所以就征銀的實施程度而言,田賦方面較之徭役方面卻來得徹底一些。 賦役征銀,僅為整個財政制度的一般趨勢,今先從貨幣制度說起。明代的貨幣制度,在普遍用銀以前,大致可分為兩個時期:第一,用鈔的時期;第二,用錢的時期。明開國的前後,曾數次鑄錢,令與歷代古錢通用。但因民間沿元朝的舊習,多數喜歡用鈔,並不歡迎使錢。於是在洪武八年(1375)明定鈔法。是年三月造大明寶鈔,以桑皮及禾莖為幣材。規定每鈔一貫,准折銅錢一千文,或銀四兩;鈔四貫,准黃金一兩。民間得以金銀易鈔,但不得以金銀買賣交易,違者治罪。鈔法行後,不到數年,便已發生阻壞;還不到廿年的光景,鈔價已跌落到不及原定法價的六分之一:時在洪武二十六年,兩浙、江西、閩、廣的人民,皆重錢輕鈔,有以錢一百六十文折鈔一貫的。二十七年,朝廷乃令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有司收歸入官,依數換鈔,不許行使銅錢。洪武三十年,及成祖永樂元年(1403),重申交易用金銀之禁。但因朝廷出鈔太多,收縮無法,以致物價不斷騰貴。例如洪武十八年(1385)冬,詔天下有司官祿米皆給鈔二貫五百文,准米一石。但到了宣宗宣德元年(1426),米一石須用鈔五十貫——四十年間米價漲了二十倍之多。先是民間往往用布帛米麥及金銀交易,恢復實物交換的方式以求避免幣值不穩定的損失。至宣德此時,乃弛用布帛米麥交易之禁,然以金銀交易及囤積貨物看漲的行為仍須受罰款的處分。此外,又利用各種稅課徵鈔的方法,以吸收鈔貫回籠。如老早已施行的「戶口食鹽法」,令人民軍官,計口納鈔領鹽。繼又令稅糧,課程,贓罰,市肆門攤諸課,以至各種新舊雜稅,無一不相繼折鈔。種種措施,不外想將寶鈔回籠。但除了英宗正統(1436—1449)因鈔不足,鈔價一度上漲以外,終竟無法挽回頹勢。至憲宗成化(1465—1487)末年,鈔一貫已不能值錢一文——較之洪武八年的法定比率,降至千分之一以下。雖然在孝宗弘治元年(1488)仍令一小部分的稅課全征鈔貫,或鈔錢兼支,但是每鈔一貫僅折銀三厘,恐怕比之紙價工本高不了多少,鈔法至是已瀕絕境,用銀日益普遍。最後一次,世宗嘉靖四年(1525),令宣課分司收稅,每鈔一貫仍折銀三厘。從此以後,政府收稅用鈔的事例便絕了跡。 關於錢法,它的歷史並不見得比鈔法的順利得幾多。明朝的錢制,是本朝鑄錢與歷代古錢並用。本朝諸帝屢有鑄錢,各記年號,統名曰制錢。制錢與古錢之中,還有新錢,舊錢之分;與大錢,小錢;好錢,低錢種種的差別。除京師鑄的錢外,尚有各省鑄的錢,神宗萬曆間各王府皆鑄造私錢。至於民間私鑄的錢,勢力亦甚雄厚,足與官錢相頡頏。以上形形式式的錢,品類固繁賾不堪,且成色,重量,以至民間對它們的愛惡程度都是不一致的。而政府往往任意規定比率,且常加以種種不合理的流通上的限制。初時政府為要推行鈔法,屢下禁止行使銅錢的令——甚至連本朝自鑄的銅錢亦在內,此事最令人民失去對錢的信心,尤為錢幣暢通的甚大障礙。有了以上種種原因,更加以每次鑄造數量過剩,其結果,使得任何一種的銅幣,均不能穩定其價值,且只有日見降落的趨勢。 如果政府真有決心去維持銅錢制度,它也不是毫無成功的希望的。但政府並無此決心,它的一切打算,盡在目前最大的財政收益,至如幣值穩定的長期利益非所顧及。所以錢法屢次試行,均歸失敗;最後,唯有出於用銀之一途。這一點我們只就政府徵收商稅雜課上的規定來檢討便可作充分的證明。關於稅課的徵收沿革,據《明史》卷八一《商稅》,說:「凡諸課程,始收鈔,間折收米,已而收錢鈔半,後乃折收銀。」《明史》的說法,大體上是不錯的。但如較仔細地分析,我以為在收鈔以前,應補上收實物,和鈔錢兼收兩個階段;此外中間幾個階段,亦可以較精細地列舉出來,它們的全體過程略如下所示: 實物—→錢鈔—→鈔—→鈔錢銀米等—→鈔錢銀—→錢—→錢銀—→銀 自然,上面所指的僅是大多數稅課的共同的一般趨勢;若就個別稅課而論,可能有微異之處。如《明史》同卷所載:「直省關稅:成化以來,折收銀;其後,復收錢鈔;〔嘉靖〕八年復征銀,遂為定製。」這裡應注意的是某一個階段可以重複地出現,然不論如何,各種稅課到了後來幾無不收銀了。 如果我們要追問上開轉變過程的理由,除了由實物的轉為貨幣的徵收一段另有理由不談外,其餘凡屬於貨幣性質的轉變的——例如由鈔至錢至銀,差不多全可以從政府的自私的立場去求得答案。第一,每一種轉變都是代表前一種的貨幣在不斷的跌價中且已到無法維持下去的時候——例如鈔。第二,政府既明令允許新征另一種幣以後——如銅錢,便不管民間市場的需要情形如何,總想辦法極力增加這種幣的數量,以致往往造成鑄量過剩的現象,重蹈前一種幣的覆轍。第三,政府總想在比價上套取便宜,它的辦法有數種,但與我們的討論最有關係的,便是下述一種辦法。它有意無意地對某一種幣過高定值(overvaluation),但在徵收之時並不接受這種高估的貨幣,卻限定只用另一種低估的幣。此事我們需要作較詳細的說明。在嘉靖初年,多種稅課俱明定錢銀兼收的,當時法定的比價是每錢七文准折銀一分,但按之實際銅錢的市價遠較官價為低,因為在當時市面上往往是銀一分可換到銅錢三十至四十文——到了嘉靖末年甚至一分銀可換七十文錢。但終嘉靖一朝以至後來,政府始終維持在1∶7的官價。政府所以要如此地做,因為它還有其他巧妙的補充辦法去討便宜,就是它規定一切稅收只接受銀而不接受錢,但一切的支出如官俸兵俸多仍以七文錢准一分銀計算。因此,在明代歷朝之中,以嘉靖一朝推行錢法最為積極,鑄造次數最多,但擾民最甚最慘。 錢法繼鈔法失敗以後,何以必須用銀?這因為民間對銀最有信心。銀的使用至遲自英宗正統(1436—1449)以來已甚普遍。銀兩是依重量計算價值的,它雖非鑄幣,但辨別容易,價值穩定,且不若錢的笨重,所以民間樂用,終竟取得鈔銀的地位而成為通貨。《明史》卷八一《錢鈔》云: 英宗即位,收賦有米麥折銀之令,遂減諸納鈔者,而以米銀錢當鈔,弛用銀之禁,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惟折官俸用鈔,鈔壅不行。 上文乃指自正統元年行金花銀後,除小額貿易仍用錢外,朝野皆已慣於用銀。金花銀的內容,系由朝廷指定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七處,各劃出一部分稅糧,總共米麥四百餘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合計折銀一百餘萬兩,輸送京師內承運庫,以備支放官俸之用。由此可知田賦折銀,並不開始於一條鞭法,——即在明初亦已有折銀的事例,雖其範圍與數量均遠不及金花銀。何以金花銀行後,論者多說其便利,而一條鞭法征銀,論者反說不便呢?此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如上所說的錢銀的比率定得太不合理。我們有了這個認識,才能夠明白當時人疏章內所說的真意。隆慶三年(1569)七月辛卯,總督薊遼兵部左侍郎譚綸陳理財五事,其中之一「通錢法」云: 足國必先富民,欲富民必重布帛菽粟而賤銀,欲賤銀必制為錢法,增多其數,以濟夫銀之不及而後可。今之議錢法者,皆曰「鑄錢之費,與銀相當,朝廷何利焉?」臣以為歲鑄錢一萬金,則國家增一萬金之錢流布海內,鑄錢愈多則增銀亦愈多,此藏富之術也。又日,「錢雖鑄,民不可強。」夫錢者,泉也,謂其流行而不息也,今之錢惟欲布之於下,而不欲輸之於上,故其權恆在市井而不在朝廷。又識以年號,亦不免有壅而不通之患。臣愚請朝廷歲出工本銀一百二十萬〔兩〕,分發兩京工部及南北直隸各布政司,所在開局,設官專任其事,其所鑄錢即以備次年官軍俸糧,兼支折色之用,其後鑄錢益多,則工本當益省。鑄錢制以輕重適均,每錢十文直銀一分;不足,則稍重其制錢,錢五文直銀一分。其錢俱以大明通寶為識,期可行之萬世,從前嘉靖等錢,及先代開元等錢,或行或否,悉聽民便。新錢盛行,則舊錢當止。布錢之日,令民得以錢輸官。如稅銀起運折色,則銀六錢四;存留折色,及官軍俸糧罪贖紙價,俱從中半收錢,如此,則百姓皆以行錢為便,雖欲強其用銀而不可得矣。(《穆宗實錄》卷三五,《譚襄敏公奏議》卷六) 隆慶四年二月丙寅,山西巡撫靳學顏應詔上理財疏,其大意與譚疏相同,今節其大略如下: 臣又見近世之言理財者日,「財無從生也,惟有節費而已。」臣以前代生財之法較之今日尚缺一大政焉。……而錢法是已。……今天下之民愁居懾處,不勝其束濕之慘,司計者日夜憂煩,皇皇以匱乏為慮者,豈布帛五穀不足之謂哉?謂銀兩不足耳。夫銀者,寒之不可衣,飢之不可食,又非衣食之所自出也,不過貿遷以通衣食之用矣;而銅錢亦貿遷以通用,與銀異質而通神者。……今獨奈何用銀而廢錢?惟時天下之用錢者曾不什一,而錢法一政,久矣其不舉矣。錢益廢,則銀益獨行;銀獨行,則豪右之藏益深,而銀益貴;銀貴,則貨益賤,而折色之辦益難。而豪右者又乘其賤而收之,時其貴而糶之,銀之積在豪右者愈厚,而銀之行於天下者愈少,再逾數年,臣不知其又何如也。……臣竊聞江南富室有積銀至數十萬兩者,今皇臣上天府之積,亦不過百萬兩以上,若使銀獨行而錢遂廢焉,是不過數十里富室之積足相擬矣。……今之為計者,謂錢法之難有二:一曰「利不酬本,所費多而所得鮮矣。」……其二曰「民不願行,強之,恐物情之沸騰也。」臣愚以為歷代無不用之,至稱為錢神,我先朝又用之,只見其利,不聞其病。正德嘉靖以前猶盛行之,蓋五六百〔文〕而值一兩,今七八十歲人固多,尚可一召而訊也。獨至於今,屢行而屢廢,甫行而輒輟焉,何哉?臣竊詳之,錢比鈔異,於小民無不利也,獨所不便者奸豪爾:一曰盜不便,一曰官為奸弊不便,一曰商賈持挾不便,一曰豪家蓋藏不便,此數不便者與小民無異(應為「與」字之誤)也。臣竊聞往時但一行錢法,則輒張告示,戒廠衛,不先之於賣菜之傭,則責之以荷擔之子,愚而相煽,既閉匿觀望之不免;而奸豪右族依託城社者,又從旁簧鼓之,以濟其不便之私。一日而下令,二日而閉匿,不三四日而中沮矣。……臣聞施恩澤者自無告始,行法令者自貴近始,豈惟貴近,自朝廷始可也。請自今以後,追紙贖者,除折谷外,而責之以納錢;上事例者,除二分納銀外,而以一分納錢;存留戶口則兼收錢穀;商稅課程則純用收錢;此謂自朝廷始。又因而賜予之費,宗室之祿,百官之俸,則銀錢兼支;又因而驛遞應付,雇夫雇馬,則惟錢是用;又因而軍旅之餉,則分其主客,量其遠近,或以代花布,或以充折色;此謂自貴近始矣。此數者,有出有入,而民間無底滯之患,誠以上下交會,血脈流通故也。……(見《明經世文編》卷二九九,參《穆宗實錄》卷四二,及《明史》卷二一四本傳。) 譚、靳兩人,對於鑄錢足以富國的過度樂觀的看法,正足以說明政府屢次濫鑄的動機。當時破壞錢法的,除政府自身以外,是與盜竊的利益打成一片的豪門和官僚商人階級,一如靳氏所言。明末張溥《錢法四弊》亦說: 諸解京貢賦之入,固必精良白金;即藩省祿給,存留鹽稅,薪俸工食之類,又輒以錢不便行而不收。(《國朝經濟錄》) 至於非收錢不可的只有賣菜和挑擔的老百姓。 善夫明末徐光啟《農政全書》序文所言「金銀錢幣,所以衡財也,而不可為財。方今之患在於日求金錢而不勤五穀,宜其貧也益甚,此不識本末之故也。」可惜朝廷卻不懂這個道理。 4.年年應役,過於頻繁 舊日裡甲制度,十年之中,只有一年服役,其餘九年皆空閒在家,自行條鞭法後,徭役從丁田兩項起派,折成銀兩,每年起征。從此,往日十甲輪差一勞九逸之制不復存在,人民每年都要出役銀。換言之,即將昔日十年內須出辦一次的差役總額,分為十年輸納,每年各輸十分之一。關於這點,論者的意見不一,有以為新制較舊制利便的,已略見第四節(3)。《吉安府志》綜合正反雙方面的理由,再加以批判,還是贊成新法,今引其原文如下: 舊於十甲之內,十年輪當一差,雖曰一勞九逸,顧其應直之年,數繁役重,力且不勝。況以民事官,入役之初,常例費已不貲,而責辦於上,需求於下,有編銀一兩,而費至十倍百倍數百倍者,苦樂不均,於是豪民巧為規避。戶之低昂,吏得私易之,而低者反昂,昂者反低,民之窮困,十戶而九。隆慶間始易為條編。分均徭,里甲,民兵,驛傳,名曰四差。計四差之銀,通融各為一則,攤分十年輸納。斗庫諸役,出自官募。夫一分為十,則役輕;征價於官,則民便;輕重通融,苦樂適均,則差平,而吏不得持低昂之柄,是宜乎萬口稱便矣。然議者或謂旦旦而號之,農商無終歲之樂,戶戶而比之,縣官有敲朴之煩,則不若征其價而仍復輪差為便,斯蓋長吏自為計之說也。夫十而一之,孰與夫一而十之?矧齊民朝不謀夕,誰乃歲積其一以待十年之輸也?今歲輸十之一,役輕易辦,一輸之外,民可閉戶而臥,孰謂其無終歲之樂耶?其視輪差之歲,苦於弊多費重,以致鬻兒破產者,萬萬相懸矣。……(《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廿三冊《江西·徭役》頁五十七) 《汶上縣誌·條鞭法議》以為條鞭法的稅基比較廣泛一些,說道: 惟是以一縣之力,供一縣之役,則眾而易舉也;以一年之輸,分十年之限,則輕而易辦也。(《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五冊《山東上》頁一七二) 但萬曆《常山縣誌》與上正持相反的意見,它以為常山縣原日的編役頗為得法,可以每隔一年休息一年;條編行後,反為催科逼迫,且人民服役過頻,適足以妨礙他們謀生之計。其說如下: 按條鞭之法,使民無偏重之累,多則之擾,甚盛德也。顧物情不一,難以概齊,固有便於江西越東,而於吾衢不便者,如秦晉便差役,吳蜀便雇役之類是也。且原國初立法……其意謂勞逸相間,則服役不勤。故自稅糧之外,一年裡甲,一年糧長,一年丁田(按糧長丁田皆役名),一年均徭,一年造冊(屬於銀差之一種),十年之中五作而五休之,少得喘息,以併力於供應也。今行條編之法,則官府日日催征,百姓時時輸納。蓋有一當排年,則終歲奔走錢糧,日不暇給,凡耕讀事畜之業盡廢矣。予嘗與寧紹一士夫論條編不便於軍門徐部院之前。其人日:「譬如人日行百里則艱;若分作十日,日行十里則安舒,不亦善哉?」謹應之日:「日行十里,是日日行路也。使人盡廢百事,而為行路之計,問館舍,篋枕簟,持餱糧,亦日可矣,他將不暇為生乎?」曾因董獲至三村,見壁間有無名氏題詩日:「此村不是石 村,夜夜嘗聞吏打門。半畝庭荒無鳥雀,一年歲晚少雞豚。新絲欲賣謀諸婦,舊谷難償累及孫。何日條鞭聞報罷?相公功德滿乾坤!」則人情可睹矣。……(《常山縣誌》卷八《賦役表》) 5.總一徵收,過於促迫 《常山縣誌》又攻擊本縣條編法曾一度行之不得其當,致有各項齊征,過於逼迫的情形,說道: 況彼時既經條編,則當條征條解可也。而該房各摘其所需,稱為緊急,一時各項齊征,不及半年,殆將完滿,大非用一緩二之道。自今知縣傅良言至,限為朔望,每兩追銀五分,分俵緩急起解,民始少蘇……(萬曆《常山縣誌》卷八) 湖廣《辰州府志》亦說: 且他時編派,分正,雜。正,雜之完納,又分本,折。故追征期寬。自條鞭法行,天下受其劃一。而辰迫驛騷。蓋巨猾緣而作奸,更立壓征,預征,實征,諸名,遂征無虛日。今年之谷才登,來年之賦已迫。……(萬曆《辰州府志》卷三《田賦》) 以上所說的,是兩地一條鞭法施行後的流弊實況,並非各地一般的情形。平心而論,條鞭法所規定的徵收期限,較之以前稍為劃一。有一年分為三限徵收的,見霍韜《渭崖文集》卷九《吏部公行·應詔陳言以裨聖政以回天變事》。有分四限徵收的,見萬曆《廣平縣誌》卷二,及萬曆《邯鄲縣誌》卷四。有分六限的,見前引章潢《圖書編》卷九一,所記江西的條鞭法。有分七限徵收的,見萬曆《大田縣誌》卷九,及萬曆《龍游縣誌》卷四。亦有分十限的,見崇禎《鄧川州志》卷五《官師志》。分三限徵收的方法,行之于山西忻州及榆次縣的,是「春〔征〕三分,夏三分,秋四分」(見萬曆《忻州志》第一冊,及萬曆《榆次縣誌》)。但武進縣由三限改為十限,最後定為五限,見萬曆《武進縣誌》卷四《征輸》。 6.混一徵收,且又混一支用,易於侵吞 舊日賦役各項皆各立名目,按款按項徵收,且亦按款按項開支起解。立法本意,初非不善。但因頭緒過於紛繁,且徵收解運人員過於龐雜,往往因緣為奸。自行條鞭法後,原來各項賦役名目仍予保留,官府於開徵前照例將本年內本地方所有應收應支的款項及其銀兩總數,以及各花戶應分攤的細數,一一公布出來。到了徵收的時候,便向各戶按照公布的數字徵收一個總數——這一個總數是各該戶所應交的各項賦役的合計的總數目。換言之,在徵收時並不需分別開所征的銀兩,其中有多少屬於某款某項,又另有多少是屬於他款他項,而只是將一個總數統一地收回來。及遇有支用時,即於已收存在官庫的款銀內撥給。這種收支的方法,當時人叫作「總收分解」法。所謂總收,即統一徵收;所謂分解,即分項支撥。有些人以為這種的收支制度,往往發生侵吞埋沒的弊端,已略見第三節引葛守禮奏疏中。萬曆六年(1578)江西南昌府新建縣知縣張棟《上劉峨山(名斯潔)撫院書》論及該縣行條鞭法後的情形,說道: 再照四差銀兩,雖有里甲,均徭,民兵,驛傳之殊名;而百姓之輸納,本縣之徵收,初未嘗分開何者為里甲,何者為均徭,又何者為民兵,驛傳也。既混一而收之,又混一而用之,隨收隨放,漫無分別,而縣官又公務繽紛,不能一一稽索。侵欺冒破,何能以保其終無哉?(《可庵書牘》卷一《新建書牘》 上函內所言「混一而用」,乃指一切支款統從「漫無分別」的總收入內支付而言,與上面所說的「分解」一詞,包含起解到另一個地方,意義微有差別。 7.不分倉口,不分石數,易於舞弊 舊日稅糧的輸送,分為遠近倉口。輸於遠倉的稅糧,費力較大,折耗亦較多,所以實際的負擔當亦較重,故多派之於富戶。輸於近倉的稅糧,用力稍省,折耗稍低,實際的負擔亦較輕,故多派之貧戶。遠倉名曰重倉口,近倉名曰輕倉口。用倉口的遠近來調劑貧富戶的負擔,使之比較接近公平,這是當時規定的本意。嘉靖初年,何瑭著《均糧私論》論河南的田賦說道: 國初定糧,失於分別,一概定作每畝糧八升五合。後官府以下田人戶辦納不前也,乃議令起運重糧,多派於上田裡分;存留輕糧,多派於下田裡分。蓋亦裒多益寡,稱物平施之意也。雖未盡得其宜,而民病亦少蘇矣。近年上司患里書挪移作弊,乃令不分起運存留,俱總定一價則,上田下田無所分別。雖曰可絕里書之弊,而下田民戶固已不勝其害矣。(《何文定公全集》卷八) 上言原定的上田與下田的人戶所享受的差別待遇,因里書挪移作弊,以致改為一則起科,使到貧戶的負擔增加,當系實情。自行條鞭法後,起運與存留合一,倉口亦不分遠近,昔日調劑人戶貧富或土地肥瘠的功用,隨之消失,自遭受人們的批評。隆慶元年葛守禮《寬農民以重根本疏》中有云: 國初……分定各項倉口,倉口由重而輕,人戶自上而下,明白開派某人某倉口糧若干,給與由帖(按即一種收稅通知單),便其執照,各赴該倉收糧大戶處投納……其法簡易,可以百世通行無弊。近年不知何故,乃變為一條鞭派,不論貧富,一切同攤,既不顯倉口,又不開石數,只開每畝該銀若干,致使書手任意增減,漫無底定。雖小民黠慧者,亦莫知端倪;而況蠢愚,只應憑其口說,從其愚弄也。不惟小民莫知,雖官府亦豈能於分釐毫忽之間算無遺乎? 又《與劉安峰論賦法書》亦謂: 山東均徭征輸舊規,稱為最善,近多變更,小民莫知端倪。如派糧本有原坐倉口,輕重等差一視戶則,雖婦人稚子,莫之或欺。不知何故,變為一條鞭,使書手得以因緣作弊。後又謂一條鞭難為貧者與富人同科,乃又變為三等銀則,弊愈不可窮矣。夫照各倉口分派,令人查納斗斤若干,價錢幾何,曉然人知,何等簡易?今乃不顯倉口,冒然謂某某該銀幾何,小民聽然輸之,無復可以查算,是與書手以神術弄愚民,且又塗民之耳目,裝之囊中,任其舞弄也。(《葛端肅公文集》卷一三,參同書同卷《與鮑思庵論徭役》) 按以前分別輕重倉口之時,是徵收本色的,且由民收民解;自行條鞭法後,改徵銀兩,且由官收官解,故辦法當不能與舊日一致。 8.合丁徭雜項於土地,啟加賦之先聲 說者謂徭役雜斂合併于田糧之中,雖得一時苟安,但其後遇有緊急需要之時,後人仍不免重蹈覆轍,遂開田賦加派之漸。且歷時稍遠,後人或忘記本源,復于田賦上毫無顧忌地附加,更不易防阻。這種見解,明末黃宗羲發揮得淋漓盡致,他從歷代的賦稅史上作了一番檢討,認為自三代以至明朝都有同一的趨勢,關於明代,他說: 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嘉靖末行一條鞭法……是銀力二差又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甲年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一本「至是」下多「雜役」兩字。)故條鞭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萬曆間舊餉五百萬〔兩〕,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併入於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學無術之過也。(《明夷待訪錄·田制三》,中華書局《四部備要》本。) 梨洲這番說話,確是普遍存在的事實。如湖南《寶慶府志》所說,足資證明: 自一條鞭法行,地租與丁銀故未合也,其時增遼餉,所謂九厘餉,是遼餉與條編相併行,故世謂之條遼,又謂之條餉。自丁銀攤入地租,而麂皮班匠優免皆同,於是糧戶又謂之攤,而凡諸租賦皆合於一。則一條鞭法後之又一條鞭也。諸州縣蓋各有科則雲……(道光《寶慶府志》卷八四《書戶二》) 今再多舉數例,以實黃說。萬曆十一年御史張貞觀「請定徐州里甲夫差」,上疏云: 自民間苦裡甲,而後有條鞭之法;是條鞭之行所以蘇里甲之困也。然里甲之累有一分未除,則便是條鞭之行有一分未盡。但據所知,則固有已征鞭銀,而復役里甲者;亦有限年頭役名色依然照舊僉派私貼無算者。業以(已)征其銀而復役其身,是民昔之所苦者一,而今之所苦者二也。且頭役私幫出自現年,偏累猶昔,何稱鞭法?臣嘗備員山東,見鞭法之行較若劃一,民間大稱蘇息,何江北輒不同也?臣謂較若劃一,既已改行鞭法,即當悉去現年。其間有重差,如提鎖甲首,走遞馬匹之類,私幫之數,視正額固多,俱應明鞭,不應暗貼;俱應派之合境,不應幫之里甲。至於官府一應供應之數,寧從其優,無過於減。仍嚴為申禁,必不使里甲復至私用,庶里胥之科擾可杜,而災地之累苦亦尚可少舒矣。……(《敷陳里甲條鞭審派疏》,參乾隆《江南通志》卷七六《食貨志·徭役》) 又如河南汝寧府信陽州羅山縣亦有類似的情形,《縣誌》云: 會銀,昔未有也。以里甲供億,不才官費之不貲,乃酌一年應費之銀,定銀有額,入條鞭內,徵收入官用之,名之曰會銀。會銀設,而費有限矣,此節愛之良法也。何近時又令十甲里長輪流支使,豈免包賠,而里長又焉得不派之各人民哉?抑且指一科十矣!是既有會銀,復用里甲也。為小民之困,不滋甚乎?(《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三冊《河南》) 在南方,這種重稅的現象亦甚普遍,萬曆間南直隸應天府上元縣自行條編後,除徵收工食銀兩以外,差使仍令入直親供。知縣程三省條議上的「縣事宜四款」其第四款免重差云: 照得上〔元〕江〔寧〕二縣,條編銀兩已奉明文一則均派矣。每年仍有各衙門庫斗諸役。工食取之條編,差使則令親役,每一入直,則有常例,有買辦,有守候,無名之費,諸難枚舉。……奈何正賦之外,復有重賦如此哉?(萬曆《上元縣誌》卷一二《藝文志》) 鳳陽府亦有同樣的情形,《鳳書》云: 鳳之……最苦者,役於官與役於官府營繕者,如宋顧(雇)役之法,一切取辦於編銀。雖雲嘉〔靖〕隆〔慶〕前徭里甲法不均,其時□糧長馬頭庫子等色,坊里之長操權橫甚,戶民一不當意,指名定役,富民立破產,小民糜碎。然自條鞭法行,而此屬肆其大害未嘗減也。名曰一條,而四差依然存也。(天啟《鳳書》卷四《賦役篇第二》) 總之,種種苛索的名目,橫徵暴斂的狀況,自條鞭行後,仍不減於以前,萬曆初,工科給事中張棟(崑山人,萬曆進士,知新建縣)言之最詳,《張給諫集》內《國計民生交絀敬陳末議以仰裨萬一疏》云: 四曰:審均徭。臣按條鞭之法,雖概行於東南。而行之稱善者則莫過於江右。臣先任新建縣知縣,已親行之,而親見其宜民者也。乃若浙,直地方,民非不行,實未嘗行。何以證之?夫條鞭之稱善,正以其征銀在官。凡百費用,皆取於官銀。民間自本戶糧差之外,別無徭役;自完本戶糧差之外,另無差使。吏胥無所用其苛求,而民相安於無擾耳。今既雲行此法耳,胡復有均徭之審耶?解戶,收頭,修衙,修舡,下程酒席,其害不可枚舉,請言其詳:蓋錢糧既征在官,則以官收,亦以官解,宜也。何為而又僉大戶?一領一納,庫吏皆得上下其手;解戶甘心賠折而不敢言。甚至有發與空擬,先令完納,而後聽其索□於小民者,此解戶之所以稱累也。徵收錢糧,除用櫃頭,其害不待言矣。即如派定各區,每名收千兩,則收完其責亦完,宜也。何故必責之以管解?所收之銀未經解盡,收頭之責終於未完。庫吏因而為奸,受賄多者首先發解,否則有候至十年而不得完者,此收頭之所以稱累也。修衙,修舡,既有徵銀在官矣,即當責之工房吏書管理可也。今乃仍點大戶,官銀不足,傾家賠償,而該吏人等猶且從之索賄;不得,則以冒破稟官究責,以致浮費之數,反倍於賠□之數,夫焉得不稱累?下程酒席,亦既額有官銀矣,即當責之禮房吏書買辦可也。今乃仍用里甲,賠費不貲,蕩產從事,而該吏人等亦且因之為利;不得,則以苟簡稟官罰治。以致官用其一,而吏反用其二,又焉得不稱累?抑且有奉上取資贖鍰,無以應求,而亦派辦於徭戶矣。其間貧不能勝此役者,每民量田數多寡,又派空役銀入官公用。不知原編公用銀兩作何支銷?大都皆為吏書所乾沒,有司者未必能一一而查之耳。此徭役之當議者也。(《皇明經世文編》卷四三八。參《明史》卷二三三《李獻可附傳》,清道光《蘇州府志》卷八三《人物·宦績八》。) 上疏言條鞭征銀以後,復編審均徭。其中解戶,收頭,修衙,修舡,下程酒席諸役,舊病一點未除,而另以新的姿態出現,如解戶復僉大戶;收頭又責以管解;修衙,修舡,仍點大戶;下程酒席仍用里甲。種種積弊,張氏以為皆由於衙門中如吏胥書手等屬於下級的職員勒索乾沒的行為所致,至於州縣中的高級官吏則亦「未必能一一而查之」。其實,州縣首領官所負的責任並不低於吏書,前者的貪污程度恐怕有過後者而無不及。今引稍後的奏疏來作證明。萬曆中吏部趙南星《朝覲合行事宜疏》云: 今士人一為有司,往往不期月而致富。問其所以,率由條鞭法行,錢糧經有司之手,重收而取羨餘,加派在其中矣。而數年來又以軍興加派,則加重收而取羨餘,是加派無已矣,有司之貪如此,民安得不為盜?小盜起而大盜隨之,皆有司為之竽也。(《趙忠毅公文集》卷一四。參《明史》卷二四三本傳。) 大約高級的官吏總愛將害民的責任推諉到低級的胥吏的身上。思宗崇禎三年(1630)河南巡撫范景文上《革大戶行召募疏》亦以為盜賊水旱不足為百姓的大患,百姓的大患皆由「官患苦之而莫可解免」,且「莫如差役」。且他所指的官為民患,並非指真正的官,乃指「胥徒」人等為患百姓而言。范氏建議,改革河南的差役制度,應參照他萬曆末年在山東東昌縣任推官期內所行的條鞭法,實行官收官解,廢除僉派民戶的辦法,以免胥徒從中作梗。今節錄疏文如下: ……如錢糧之收有收戶,解有解戶,驛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而所僉實非真大戶,何也?大戶之錢能通神,力能使鬼,不難倖免;而兔脫雉罹,大半中人耳。中人之產,氣脈幾何?役一著肩,家便立傾;一家傾而一家繼,一家繼而一家又傾。輾轉數年,邑無完家矣。即彼所謂能通神能使鬼以免一時者,亦漸日朘月削。免與不免同歸於盡。此不水旱而荒,不盜賊而 者也,豈不痛哉!往時建議者心痛(一作「隱」)之,變為條鞭法,以闔境之力役,均於闔境之丁糧,此其苦宜少蘇矣。而試觀民間,有不經年累月奔命於公家者為誰?有不賣妻鬻子罄資於津賠者為誰?是條鞭之行者自行,而大戶之革者未革也。總之役在民則官便,役在官則民便,此不兩利者也。便在民,則民欲革;便在官,則官不欲革;此不兩立者也,夫官民之不相勝也久矣,有司官即不無念及民瘼者,無如胥徒之中為格何!蓋僉派一行,則手得高下,口得低昂,日市其重〔役〕於民間,而民奔走以奉之。嗟嗟,民間,天子藏富之地,而反為彼外帑,以致官日富而民日貧,在官之人日富而民日貧。臣剜心蒿目,議下有司,實行條鞭之法,一切差役,俱歸之官。錢糧官僱人收,為議廩餼;官差人解,為議盤費。倉漕為之議腳價,官委人置(一作「買」)。驛遞為之議芻豆,官募人養。供應以市值平買,不立官價名色。凡夫傾銷,添搭,幫賠之費,徹底蠲除。百年患苦,一旦洒然,不亦快乎?是非移民之害於官也,官任之而害自減耳。……在民免於害,而官亦並受其利,所慮失利者(一作「所不科者」),獨胥徒耳。……(《範文忠公文集》卷二,參《明史》卷二六五本傳。) 大約一些少數的清廉之官,像張棟及范氏等,或亦「不無念及民瘼」,但他們只是絕對少數;大多數都是貪婪之官,所以「士人一為有司,往往不期月而致富」,——一如趙南星之言。況且出身於士人之官,雖或主觀上念及民瘼,但都客觀上脫離民眾,豈能洞悉民隱?所以官若與胥鬥法,永遠是官失敗。根據范疏,我們知道當時國家與官吏,官吏與人民,彼此間的利害的衝突,已經很可以;並且官與胥吏,大戶與中戶、小戶,彼此之間的利害更是充滿著尖銳的矛盾。 范疏中主要的建議,是停止編僉民戶當差,一切徭役皆折征銀兩入官,由官招募——換言之,嚴格地執行原有一條鞭法的真髓。相同的意見,在崇禎十年八月二十日戶科給事中丁允元題奏內亦可看到。丁氏題請朝廷整頓故鄉山東日照縣的條鞭法云: 照民之逃於賦者十之四五,逃於役者亦復十之三四。蓋條鞭一法原合倉庫馬夫收頭諸役公費俱在其中,而邇來州縣官應查盤,則以條鞭冊應,其實則一年一編僉也。夫編僉之害,在民間則僉一以扳十,在衙蠹則誣貧而賣富。究不至富者貧,貧者徙而轉溝壑,其勢不已。……(清乾隆庚寅重刻《丁右海先生疏稿》頁九至十。參《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五冊《山東上·里甲論》頁一四一至一四二。) 總之,自行條鞭法後,各地加派、暗編的事件仍是層出不窮。如萬曆間王圻所說的「小條鞭」(見《神宗實錄》卷四一六,萬曆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卯,頒誕育元孫詔中語;及《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五冊《山東上·曹縣誌》),天啟,崇禎間艾南英所謂「條鞭之外,更有條鞭」(見《天傭子集》卷六《書六·與鄭三尊論〔江西〕南城馬役書》),萬元吉所說「條外有條,鞭外有鞭」(見《墨山草堂初集》卷一《收支疏》),都是指重征疊稅而言。 9.預算不易編定 條鞭法設立的初意,原本以為各項賦役一經編定以後便可成為定額,希望後來不再有增加。所以各地自行條鞭後,莫不紛紛勒石為碑,或刊刻書冊,俱明載編定額數,冀垂之久遠。但這個希望是不容易達到的。原本,能編入條鞭銀的款目,大半都只限於有經常性與固定性的;其餘凡屬於臨時或意外的款目自不便編入鞭銀以內——這點我們在前面已說過。可是,想製成一個定額還易,想這個定額在一個長的時期內仍能維持便難了。這就是當時人的「預算」問題所在。如果定得太嚴的,則後來有意外不時之需,便無法去應付;如定得太寬,又怕引起經理人員的浪費以至挪借或侵吞的弊端。萬曆《安丘縣誌》把這番道理說得最具體而清楚: 四差合征,則力難畢完;輸銀在官,勢且輕用;以難完當輕用,則折閱必多。一旦有意外水旱災傷之蠲,部派軍興諸卒然之務,將於何取給之?若欲預為之羨,以備蠲減,如宋曾布所言,則浚民者將濡首焉,是先病之也,……(卷八《賦役考七》) 事實上也證明編額無法過於低減,因為裁削太過,則支出不敷,且有因此引起民變兵變的。萬曆十一年八月癸丑,戶部覆浙江撫按張佳胤張文熙各疏言:「浙省徭役條鞭之法,刻成〔兩浙〕均平錄,經久可行。近編經制書,裁削太過,以致釀變兵民。自萬曆十一年為始,每年派銀四十四萬九千五百三十一兩零,以均平錄為準,永為遵守。」從之。(《神宗實錄》卷一四〇)關於《兩浙均平錄》,余另有題跋,不久即將發表。 因減削工食幾致釀成兵變的事例,在河南亦發生過。萬曆二十年四月丙申,河南巡撫吳自新奏:「陳州衛軍以新行條鞭,工食未給,適本營署印同知趙貞明閱兵,法行糾眾鼓譟,擁至教場,紿給數千金始散。」兵科給事中王德完謂:「條鞭利貧不利富,利軍不利官,故武弁百計阻撓之。創製在法,行法在人。聞陳州指揮青若水善撫士,能定變,宜委任以責成功;又別選才幹縣正履畝清查,使條鞭必行,則帝澤流而軍心萃矣。」疏下所司。(《神宗實錄》卷二四七)為什麼條鞭利軍不利官呢?因為餉額一定,長官任意剋扣的機會難些。 萬曆初江西新建縣知縣張棟《上劉峨山撫院書》亦說明原額不宜定得太緊。 茲奉道府轉奉牌行另議條編規則……案照隆慶六年奉兩院案行糧儲道議定各衙門一應公費款冊,頒發下縣……皆分有定款,派有定數,每年每月每日計其所用若干,編銀若干,刊定規則,一毫不可增減矣。但當時之立法者,既先限以一成之額;而逐日之所用者,未必能如原定之數。有原編十兩而用至二十兩者,有原編十兩而用至三十兩者,又有原未編而續奉舉行因而取用者。一時奉票,縣官敢抗拒而不即送用乎?此原數之不足,不可不為酌議者也。(《可庵書牘》卷一。又《明史》卷二三三《李獻可傳附》) 末數語說出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在財政上的矛盾。 因此,後來張棟上疏主張議定條鞭銀兩時,應留有餘地,以備不時之需,而免加派包賠之弊。地方長官,不可貪一時之虛名,貿然裁減原定的額數。他的《陳蠲免裁減紛更三事疏》內說道: 二曰,裁減無實利,何也?節省,美名也。皇上躬行儉德,中外臣工,夫誰不曰節省?顧省所可省者,斯足為民□;省其所不可省者,未足為民利,而實足為民害,此無庸枚舉為也。即如條鞭一事,其初議也,未始不因地方之繁簡,而定公費之盈縮也。一歲所用,取足於一歲所輸,民未見其為病也。有司者欲投時好,博高名,則取於原定之數,而且請縮焉。然不能縮於用也。遂令所入無以支所出矣,而包賠加派之弊滋矣……則又何如因其舊而不必減,使眾易供之為愈也?(《張可庵先生奏議》卷二。按此疏亦見《張給諫集》,原題為《瑣拾民情乞賜採納以隆治安疏》,末二語,奏議不載,今據《給諫集》補入,亦載《西園聞見錄》卷三三《節省》。) 欲博高名投時好的長官,一方面作毫無實利的裁減,一方面壓低雇役的工價,與購買物料的市價,以致工商皆受其害。這種兩重人格的官一定天生來有兩副的面孔。老百姓見了他們,啼好還是笑好?萬曆間徐渭著《會稽縣誌·徭役論》云: 余聞諸長老云:「徭賦之法,蓋莫善於今之一條鞭矣,第慮其不終矣。」其意大略謂:均平之始行也,下諸縣長吏自為議,縣長吏以上方從儉,奈何令己獨冒奢之嫌?乃忍取其疑於奢者一切裁罷以報。而今者每一舉動,或承上片檄,則往往顧橐匣而局脊,掌橐之吏與鋪肆之人,且愁見及矣。至於雇之繁且苦若倉傳者,亦往往值不稱勞,莫肯應募。……(《徐文長集》卷一八) 所以《吉安府志》以為如真想將條鞭能夠長期維持下去,必應注意兩事:一,編定預算額應當稍寬;二,發給雇役的工價應當稍厚: 必欲維之而使不變,其說有二:夫議法者始乎寬,則其將畢也不弊。蓋始事亦嘗從寬議矣,後乃一二沽名者減其數以悅上,上之人從而悅之,於是數核而用不舒。夫千金之子,尚交而市義,猶且見大而捐其細眇;況乃主一郡一邑,顧使之秤薪而數粒,束縛之若濕薪然,豈可久之計哉?又茲法之行,本以恤民,而官所募之人,若庫役斗級禁子槓夫之類,此豈獨非民也?不損其直而使之微有利焉,斯皆所以永條編之法者。……倘舍此而復輪差,則何異奪衽席而塗炭之?……(《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廿三冊《江西》頁五七) 按,當時沈鯉《典禮疏》,載《亦玉堂稿》卷四;徐桓《乞加休養以保元氣以永治安疏》,載《皇明經世弘辭續集》(日本宮內省圖書寮藏本)卷十五;大意亦如此,今不錄。 六 結語 在上面兩節,我們已將正反雙方面的理由擇要列舉出來。今再徵引調和之論數起以結束本文,並略附己見於末。《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五冊《山東·上戶役論》(頁一五一至一五四)云: 或問條編照地之法,昉於江南,近日府境州邑,有行之稱便者,他邑爭效焉。而稽之輿論,亦有以為不便,如葛大司徒之疏(原註:「戶部尚書葛守禮隆慶三年疏」),何其相戾也?曰:法固有便有不便也,而其所以便,又不系乎照地與否也。蓋國朝賦役之制,本唐人租庸調之法,以夏秋稅糧,征之地畝;銀力二差,派之門丁。猶懼其不均也,復準則壤成賦之遺,立為三等九則之目,因其消長登下,而輕重其役焉,法至善也。積習既久,弊端漸生,於是一二有司,更為條編之法,以為劃一之制,見謂改弦另器,耳目一新,而其中有便不便者焉。請言其故。舊時力役之法,每夫一名,該銀若干,即審有力一人,僉充頭役,而以花戶貼之,代當之人,止向頭役打討。而所謂貼戶者,人數眾多,住居窵遠,所貼銀數,又或不滿錙銖,頭役不能遍討,甘於包賠者有之。自條編法行,差銀上櫃,召募代當,按季給銀。代當者領銀於官,無准折之濫;應差者納銀於官,無包賠之苦,此不坐頭役之便也。舊時征派稅糧,即選殷實之家,僉充大戶,分定廒口,使之坐收,錢銀入手,不免妄費。及期親解,勢必賠償,甚有鬻產質田,盡室流徙者。自條編法行,糧銀上櫃,但以櫃頭守之,不得侵牟,亦無賠補之累,此不僉大戶之便也。舊時里甲,十年一輪,謂之見年,一切買辦支應,俱出其手,九年之息,不足以當一年之費,今將里甲銀數,併入差銀,上櫃收支,官為代辦,而輪當支應之苦,皆得免焉,此不應里甲之便也。舊時門丁均徭,三年一審,鬻產多者,則自下升上;置產多者,則自上擦下。故里書造冊,有詭寄之弊;士夫居間,有請託之弊;里老供報,有賄買之弊。自條編法行,均徭不審,產有更易,田無增減,而此弊盡除矣,此不審均徭之便也。蓋其所謂便者如此,而有不便者何也?舊法編審均徭,有丁銀,門銀,而無地銀,則以貲本產業 括並論也,今去其門銀而以地銀易之,則田家偏累;而賈販之流,握千金之貲,無隴畝之田者,徵求不及焉,此農病而逐末者利也。上八則人戶,舊有丁門二銀,今去其門銀,而易以地銀,未有加也;下下丁戶,止有丁銀,舊無門銀,今丁銀既無差等,而又益以地銀,是下戶病而中人以上利也。兗之屬城,固有平皋墾壤,地利盡辟者,以地科差,可矣。至如東南沂費郯滕,皆荒棄不耕之地,西南曹單金城皆瀕河被水之區,當其受災,一望無際,顆粒不收,秋夏稅糧猶累里排包納,若更加地差,則里排亦不能支矣,是成墾之田利,而荒棄之田病也。蓋其謂不便者如此。而要之所以稱便,在四事之得法,不為其照地與否也。誠使府屬州邑,皆能仿此四法,而又得良長吏行之,即不必照地科差,而條編之法,亦可通行無弊矣。何也?條編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糧不分廒口,總收類解,亦謂之條編;差不分上下,以丁地為準,亦謂之條編;糧差合而為一,亦謂之條編。其目夥矣。天下有治人,無治法,顧行之何如,豈必膠柱而談哉?然猶有說焉,物惟不齊而思以齊之,分惟不均而思以均之。我朝成法所以分三等九則者,正以齊其不齊而使之均也。今不分三等九則,而概以丁田之數,比而一之。第無論丁之貧富,田之厚薄,或相倍蓰,或相千萬,而於祖宗之舊制,亦少更矣。不但如此,古人制賦之法,以租庸調為善,而我朝用之。所謂丁銀者,即其身之庸也。所謂門銀者,即有家之調也。所謂稅糧者,即有田之租也。今田既有稅糧,而益之以地差。差出於門丁,而反去其門銀。是田不止於租,而家可無調也,非法古之意矣。又不但此,有戶有口,自上古以來,未之有改,今去其門銀而但以丁起差,則按圖而披,不知某為某門,是有口而無戶也。夫政先正名,事必師古,為治之大經大法在焉,較計利害,又其末矣,此葛公之指也。(按上文在前節2,已有節錄) 總括上說,條編之「便」者有四:一,不坐頭役;二,不僉大戶;三,不應里甲;四,不審均徭。但亦有「不利」者三:一,縱商則農不利;二,寬容中上戶而下戶不利;三,寬容墾田而荒地不利。且丁不論貧富,田不論厚薄,皆以一則起科,既有不均之患。田已有稅糧,復令其出差役;差本出於門丁,今去其門銀而但以丁起差,亦非事理之平。其結果,是田不止於出租,而戶可無調,馴至有「有口而無戶」之失。然條編之四便,皆屬於徵收方面,與照地編派與否無關。問題的關鍵,仍在用人得法。故曰:「誠使府屬州邑皆能仿此四法,而又得良長吏行之,即不必照地科差,而條編之法,亦可通行無弊矣。」萬曆中劉永澄《答趙念莪書》中最能將此意表達出來: 征輸以條鞭為正,而設法所以濟其窮。況設法之害,甚於加賦,尤不得不襲前人之陋,所謂知其非義則速已者也。然條鞭,設法,二者猶是虛位,顧行之之人何如耳。天下無必可行之法,亦無必不可行之法。苟心乎利民,無論條鞭,即設法亦仁術也;苟心乎自利,無論設法,即條鞭亦貪泉也。數千年外,風土各殊。弟焉知大名人情何似,俗尚何似,利害何似?又焉能借箸為兄畫刻舟求劍之策?是在兄而已,是在兄而已。(《劉練江先生集》卷六,頁五) 這種「有治人,無治法」的唯心底信念,充滿了過去中國的政治歷史! 《南陽府志·田賦》論曰: 占田於民,則入賦於君,制也。三代以上,賦民之法最善,遠莫尋矣。降而唐世,有租庸調法,猶為近古。我國朝多用之者,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今之稅糧是已;有身則有庸,今之均徭是已。祖宗二百年來率用,未聞不便,近因均徭告困,更以一條鞭征焉。夫役之一年,休之九年,成法於民甚佚,民猶至困,豈誠困在分年甲哉?弊在甲分有貧富,丁產有厚薄,優免有重複,人戶有規避,而後財力有絀爾。里必十甲,甲必十戶,其初貧富豈大懸者?惟優免為數則有不齊,又有射利之徒,各家占籍以重免,由是無免之家,其役始重,役重而力不支,產必入於巨室,巨室得之復免,而小民之役愈重,中稍豪猾更擇輕所轉投之,而存者遂大困矣。建議者不謂役之不均,由前四弊,而謂不均在分年甲,乃類計而年征之,弊非不稍革,役非不稍均,特無甲無徭,無年無輸,幾若昔人所云「一年強半在城中」也。即有司盡無擾,里正盡無需,鄉間之民裹糧走州邑,伺輸納,身亦有費,況費不止乃身哉?是以均年之法,殆不若均甲之當也。稅糧之科起於地畝,則猶守之成法,而近又多告不均矣。南陽郡中,南召〔縣〕為甚,成賦率以則壤,南召雖磽瘠,困何此極?其至此極,則豈盡其墳埴步武間也?豪右兼併而寄之外邦,或假之屯御,甚有與地貧民,不收其直,而令代納倍糧,身則藝無糧地,名曰佃糧。貧民不能給,則必棄捐,鞠為茂草。富民或轉鬻,則轉承襲,終為閒原。荒愈久愈不可耕,閒愈久愈不可考,而國之額糧不可少,斯追胥旁及取盈焉,且相率驅之捐瘠矣。計無所出,乃以丈地均之,意豈不善?顧主其事者勢不能履畝而核,必有托之乎人。其人或怠於事,或汨於利,鮮一一肯以實告,由是地雖丈而糧終不均,民且起囂然訟,上之人見其訟,則更丈,丈至再三。版籍日繁,稽察日難,而奸蠹日廣,且每每為公私擾,淹起征期。今南召稅糧不得派者垂二年矣,與其徒勞若此,孰與明為要束,嚴為賞罰,使有土者各首其實,而後官為覆核,逸且有成哉?嗚呼,均年之法,時論方尚之也;均甲之事,畏而莫行者也;丈地之舉,知不易而不得不為,為之且難其人者也。然則祖宗劃一之規,易簡之政,果真不可復哉?果真不可復哉?(《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三冊《河南》頁九五至九六) 上文謂均徭告困,乃由於甲分有貧富,丁產有厚薄,優免有重複,人戶有規避,四大毛病,四病交乘的結果,使田產盡歸巨室,巨室盡得優免,而小民之徭役愈重。所以徭役之不均,由於十年輪甲或每年征差的影響反居次要。欲求徭役之均,則均年之法不若均甲,均甲又必須認真核實田地,使地與糧真正適合,而不致有不均之患。然丈地一事,亦因種種原因,特別是豪強的阻撓,與委任之難得其人,而無法得其實際。於是丈地雖至再至三,徒使民間訴訟囂然,官府稅糧之起征仍然延滯如故。嘉靖末年唐順之與蘇州知府王儀討論均徭的通訊中與府志表示相同的意見: 大抵論詭寄,賄買〔戶胥〕兩弊,則系乎〔守〕令之疆察與否,不系乎輪年與不輪年也。論花分,移甲兩弊,則系乎冊籍之精核與否,不系乎輪年與不輪年也。(《唐荊川文集》卷九《答王北厓郡守論均徭》) 總括言之,一條鞭法僅為一種不徹底的改革。如果它有些優點,那是純屬於徵收便利方面,公平的原則一點也談不上。如萬曆《安丘縣誌》論曰: 余觀條鞭法,非即宋免役雇役者哉?行之有十利焉:通輕重苦樂於一邑十甲之中,則丁糧均而徭戶不苦難,一也。法當優免者,不得割他戶以私蔭,二也。錢輸於官而需索不行,三也。又折閱不賠累,四也。合銀力二差,並公私諸費,則一人無叢役,五也。去正副二戶,則貧富平,六也。且承稟有制,而侵漁無所穴,七也。官給銀於募人,而募人不得反覆抑勒,八也。富者得弛擔,而貧者無加額,九也。銀有定例,則冊籍清而詭寄無所容,十也。所謂此法終不可罷者邪?……(卷八《賦役考七》。亦載《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十六冊《山東下》頁五二。) 以上列舉之十利,除第一,第二,第六,三點還勉強扯得上與公平有些小關係以外,其餘各點皆就徵收利便而言。即就上三點說,亦只側重在實徵實收以求負擔達到比較公平的地步,它們本身並不足代表真正的公平的辦法,所以具有積極作用的關於公平原則性的規定在一條鞭法中並找不出來。當時的社會,充滿著種種矛盾。破壞賦役公平的主要的惡勢力,是豪強大戶。一條鞭法並不敢正面地向他們挑戰,只令有田的人多少增加一點徭役的負擔。然而光是這一點小小的改革,已引起許多豪門大地主的反對。他們利用種種藉口,去攻擊一條鞭法。他們的觀點與立場,純粹站在本人階級的利益,儘管他們在表面上說得怎樣的冠冕堂皇。一條鞭法各種的改革當中,最能具體地說明這一點的,莫過於將徵收解運的權力由一向委託人民辦理的收歸官廳自己直接辦理一事。這一改革,多少意味著企圖行政權的集中,所以它的發展與張居正的整頓吏治的時期約略同時。可是政府並沒有勇氣向豪門大戶開刀,它所能做到的,只是將鄉村中的里甲長的人戶的權力削弱一點。這班裡甲長戶,是以中農或富農的成分居多,職役是仍所不免的。若真正大戶,皆享有優免的特權,是無須應役的了。一條鞭法由民收民解制改為官收官解制以後,對於平均貧富戶的租稅負擔,是不發生作用的,可是因此引起問題的重心,轉移到官與吏胥的鬥爭上面來。因為中國歷史上的官,皆由讀書人出身,他們對於民眾是一向脫節的,他們離開了書辦糧房,一切政令的推動,好比「老鼠拉龜,無從下手」。結果,是里甲長的勢力,雖已削弱,吏胥的作弊,仍然一點無法防止。所以,一條鞭法行了不久,便又百弊叢生。貧農的負擔,一點也不能減輕,豪強大戶,仍然逍遙賦役以外。 然而,就制度本身而言,一條鞭法究竟亦與以前的兩稅法有不同之處。今分為賦役兩方面來說:在役法方面,一條鞭法以「丁」為編審徭役的根據,與舊日以「戶」為根據的辦法不同。在賦法方面,自行條鞭法後,田賦的內涵,因為摻進了許多與田賦性質原本漠不相關的附加雜項進去以後,使得田賦的性質,田賦的款目,日趨複雜與膨脹。 原來在一條鞭法以前,舊日的役法,以里甲為主幹,均徭等項雜役皆以里甲為根據而編定的。而里甲的制度,又以審編戶則為先行的條件。編戶成甲,積甲成里。按照戶的等則,以定各種徭役的輕重多寡,這是里甲的制度如此。戶則的高低,定於兩個重要的因子:一為人丁,一為資產。——這是最簡單的說法,在北方有些地方分為門丁事產四項,已見前。但人丁與資產兩個因子所占的比重,隨南北而不同。在北方以人丁為重,在南方以田產為重。一般說來,在編定戶則時,資產比人丁所占的分量應當重些。比如丁少產多的戶,例皆編為上則;但丁多產少的戶,似可編入下則。可見單獨丁數本身,不能決定戶則,它必須與資產聯繫起來才能決定戶則的高下。所以丁多的戶並不一定是上戶;但上戶的丁必為上丁——如丁亦分等則的話。這是以前審戶的方法。但因里甲十年一編,時間太長,往往與實際社會經濟情形的變動無法契合,除此內在的缺點,再加以外存的種種的惡勢力,如豪強與官府的勾結,里甲長與胥役的串通,以致戶則的編審,完全不切實際。一條鞭法為避免編審上的弊端,故索性不編戶則,只以丁田兩項來定差役。因為這兩項比較難以隱匿。從此「丁」取得「戶」的地位而代之。戶反居於不重要的地位了。 再就資產一項去分析。舊日資產,並不只限于田地一項。凡戶內的一般財產,如房屋、資本、牲畜、車船,一切不動產與動產都計算在內。自行條鞭法,各處多以田地為唯一的資產。役的輕重,自此多半以田為根據,田多的出役較多,田少的出役較少,無田的甚至可以無役。田地的負擔無問題的增加了。尚不且此,以前的賦役制度,所注重的是審戶,田是隨戶的,賦役的多寡,均按戶而定。自行條鞭法後,所注重的是查田,依田問丁,賦役皆隨田起派。從這點分析,田賦已從對人的稅(personal tax)轉變為對物的稅(real tax)。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往日的制度,從賦訂役,凡出賦多的則其出役亦多,然賦與役各有獨立的範圍,彼此之間僅發生一種間接的聯繫,自行條鞭法後,以役定賦,將一州縣內的役額攤之于田畝之中,田賦的高低大小,再也不能不受所承擔的役額的多寡的影響。自此以後,田賦已喪失其單純的與獨立的性質,因為它必然地包括差徭的成分在內。 總結以上所言,一條鞭法在田賦史上的重要意義有二:一,攤丁入地的辦法,初時使得無田的人對於徭役的負擔愈來愈輕;以後變成沒有田地的人,便不需負擔徭役。這一種發展,至遲到了清代中年,已經全國完成,並且演至丁稅完全取消,人民對於國家更不須負擔徭役的義務或人頭稅的繳納,此種情形直到今日仍然。這是至關重要的一點。二,自攤丁入地的辦法盛行以後,一切苛捐雜稅,凡可以由田賦負擔的莫不儘量攤入田賦以內,大開田賦附加的方便大門,給明清以迄民國的財政史上寫下最黑暗的記錄和一筆爛糊塗賬。 (原載《社會經濟研究》195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