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集 · 釋一條鞭法
一 明代一條鞭前賦役制度鳥瞰
明代中期以前的田賦制度多沿襲唐宋以來的兩稅法。兩稅即為「夏稅」和「秋稅」的簡稱。秋稅這個名詞,在宋代偶亦稱作「秋苗」,元代偶亦稱作「秋租」,到了明代便普通用「秋糧」兩字。明代夏稅以小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有時均得以絲、絹、綿、錢、鈔等物折納。米麥名曰本色,折納的物品則名折色。兩稅徵收的期限,依據各地收穫的早晚各有規定,逾限者處罰。課稅的方法,根據土地的面積,並參酌它們的種類、用途,及沃度以定稅率的高低。土地的分類,除了田、地、山、塘等自然區分以外,最普通的分類法是以所有權的所在而分為官、民兩大類。官民田地以內又有各種不同的名目,如官田有所謂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之分;民田有新開、沙塞、寺觀田……之分。各有它們特定的意義和歷史的來源,故租稅負擔亦各不同。一般地說來,官田的稅率比民田的稅率為高,因為前者實際上具有租的成分在內。稅率的多寡,各縣不同。多者有時至千則以上,少者一二則不等,普通以三等九則起科。稅糧部分為兩部分:其一,存留,即留供本地開支的部分;其二,起運,即解送中央政府或他地的部分。各項稅糧大都有其指定的輸送倉庫及其指定的用途。凡距離起解所在地愈遠,或運輸上愈困難的倉庫,名叫重倉口,距離愈近或運輸愈便的倉庫名叫輕倉口。用途較急的為急項稅糧,較緩的為緩項稅糧。因款項的緩急以定起解的先後,急項儘先起解,緩項依次起運。兩稅本身名曰正項;此外尚有近於戶稅性質的農桑絲,及雜項錢糧,如魚課、茶課等在後來因為稅種原因亦隨同田賦一齊繳納,故亦列為兩稅的一部分,使得兩稅名目異常龐雜,往往一州縣以內不下一二十種。兼以各項稅糧彼此間的折納,因徵收人員的不法,弊病滋多。
關於役法,從性質上觀察,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丁所課的,一類是對戶所課的。凡民初生,即登記其姓名於「黃冊」。女曰口,成年的曰大口,未成年的曰小口。男曰丁,十六歲以下曰不成丁,十六歲曰成丁,成丁始有役,至六十歲便免,當時戶籍大至分為軍、民、匠三種。對於民戶民丁所課的徭役,主要有以下三種:一、里甲,二、均徭,三、雜役。里甲,成立最早,是一種清查戶口的編制,半官式的人民自治組織,也就是州縣行致上與人民供應賦役的地域單位。它是各種徭役的軀幹,其他諸役都是直接間接地根據它而定的。其制以地域相鄰接的一百一十戶為一里,一里之中推丁多田多家產殷富的十戶為里長。其餘一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戶,十戶中有首領一人,名曰甲首。每年由里長一名,甲首一名,率領本甲十戶應役。這樣,十年以內每里長,每甲首,與每甲人戶皆依次輪流應役一年。應役之年名曰現年,余曰排年。十年屆滿,仍依原定編排,每年以一里應役。如里長戶內人丁財產消乏,許於一百戶內選丁糧最多者接充。里內有事故逃亡戶絕者,許設法補足。里長的職務,初時只限於傳辦公事及催征糧差;其後有司征斂日繁,凡祭祀、宴饗、營造、饋送等一切費用,皆令里甲人戶供應,故里長甲首亦往往賠累不堪。「均徭」發生稍晚,是服務於官有經常性的各項差役,如庫子、斗級、皂隸、巡欄、獄卒等的通稱。被編派(當時名曰僉派,僉字亦寫作簽)的對象是以丁為單位,與里甲以戶為單位不同。均徭分為兩大項:一項是力差,一項是銀差。由被僉人戶自理者叫做力差,初時只限於親身充當,其後得由本人自行僱人替代,仍名力差,納銀於官,由官府募人應役的叫做銀差;它的產生在力差之後,銀力兩差內名目極多,負擔輕重不一。均徭應役的次序多與里甲同時排定,即十年編審一次;其服役期間在里甲役歇後的第五年,如浙江福建等地皆如此。然五年一編者亦甚普遍。間亦有每二年或三年一編的,均徭以外,一切在官府或在民間非經常性的公眾服務,總稱曰「雜役」或「雜泛」。這些多半屬於臨時的性質,因事隨時編派的。此外,有兩種特殊的役,各州縣多有之。一為驛傳,一為民壯。驛傳的職務,在備辦人夫馬騾船隻以傳達官廳文書,及措辦廩給口糧以款待及迎送帶有關符的大小過境官員。民壯亦名民兵,自民間抽取,所以補助衛所軍卒之不足。初時設立之意,本用以征守,及後遂在官供迎送、拘拿、轉遞公文等事。以上里甲為正役、均徭、驛傳、民壯皆為雜役(此義與上述「雜役」微有區別)。里甲、均徭、驛傳、民壯四者合稱四差。以上諸役,其負擔之輕重依據各戶丁糧多寡而不同,丁糧多者編派越重,反之編派越輕。由此我們可以知道賦與役的關係的密切了。但賦與役的徵收繳納期限是不同的,即就賦內各項或役內各項而論,其徵收繳納的期限亦往往不一致。至於主持徵收及解運的,亦常非同一的人員,而由各種名義的人員分別負責。所以這種賦役制度確是異常複雜,很難防止豪強里胥的勾結舞弊。除去制度本身內在的困難以外,兼以社會經濟日趨變遷,如土地的兼併,人口的異動,商業經濟的發展,以至銀兩貨幣勢力的抬頭種種原因,於是產生了一條鞭法的改革。
二 一條鞭的內涵
一條鞭的內容,這裡一時說不完。作者在本刊四卷一期中已有詳細的闡述。簡言之,一條鞭法是一種歷史與地域的發展,各時各地的辦法都不一定完全一樣。但它最主要的辦法有四點,是各種一條鞭法大致上共同施行的:一是賦役合併,二是里甲十年一輪改為每年編派一次,三是賦役徵收解運事宜由人民自理改為官府辦理,四是賦役各項普遍的用銀折納。關於第二三四數點,辦法甚為明顯,此處不擬再加解說。
賦役的合併有種種方面:或為種種與名目的統一,或為稅則的簡單化,或為征解期限的劃一,或為征解人員或機關的裁併。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應為編派方法之統一一事,這可從課稅的客體或其根據原則的合併以說明之。如賦的對象是田地,役的對象是戶或丁,今將役的負擔的一部分或全體課之于田地,這就是課稅客體的合併。又如里甲一役原本以戶為應役的單位,均徭則以丁為單位;均徭中的力差原不許雇別人代替的,銀差則納銀於官府代募;力差供應本地,負擔較重,多課於富室;銀差供應外地,負擔較輕,多課於貧民;今將這些區別取消了,故里甲得以歸併於均徭,力差合併於銀差之中,換言之,各項賦役昔日所根據的不同的編派原則至今都消滅了,改用同一的原則去處理之。
再細一點的分析,賦役的合併又有三種不同的方式:第一,役內各項的合併;第二,賦內各項的合併;第三,役與賦的合併。以上各種合併,都可分為部分的或完全的,上述第一二兩種的情形,僅為賦役本身內各自的合併,其最終結果不過為稅率的提高,尚無本質上的變化。惟第三種因賦役對象不同,性質迥異,其可依比例將役的負擔分配於丁田兩項,以達到合併的目的,各地便不能不因時因地以制宜了。自比例上言之,有以下四種不同的形態:其一,以丁為主,以田為輔;其二,以田為主,以丁為輔;其三,丁田平均分擔徭役;其四,徭役完全由田地擔承。所謂主輔,又有三種不同的看法:其一,就稅額的分配而言,如某一縣的役銀共計一千兩,丁出六千,田出四千,便是以丁為主,以田為輔。其二,就稅率上比較而言,如每人一丁出役銀四錢,每田一畝出役銀六錢,便是以田為主,以丁為輔。其三,就每一單位役銀內丁田各占的比例而言,如每役銀一兩,丁出六錢,田出四錢,便是丁主田輔。又從以田賦承辦徭役的方法觀察,有以下三種方式:其一,隨面積攤派,如每田一畝派役銀若干;其二,隨糧額攤派,如每稅糧一石派銀若干;其三,隨賦銀攤派,如每糧銀一兩派役銀若干。以上為賦役一條鞭法最簡要的說明。
賦役以外,又有所謂「土貢」,即古人「任土作貢」之意,然事實上有時雖非本地土產亦責令上貢朝廷。初時各處辦法多以土貢派歸里甲供應。一條鞭法行後,土貢亦編條鞭銀中,如湖廣寶慶府的土貢原有白銷(硝)麂皮,及其解運京師的盤纏名「京扛銀」等項,初時本為隨糧另征,由里甲買辦。自行一條鞭後,辦法屢有變動,最後亦隨糧帶徵,不再單獨另立項目。
有些地方甚至將與賦役毫無關係的雜稅亦編入條鞭項內。如廣東韶州府雜稅項下有門攤、商稅、酒醋茶引、油榨場、坑窯治、沒官屋賃、河渡、牛租、牙行、稅契諸課鈔。一府六縣共征鈔12924貫900文(每貫千文)。嘉靖十八年始折征銀兩。萬曆十年行條鞭法後,即以額銀合正賦編之。其結果「銀存而名亡,至有不識其名目者」 。他如廣州、南雄、惠州、潮州諸府亦有同樣的情形。
至於鹽法方面,與一條鞭的關係尤為密切,明初民戶食鹽皆從官領,計口納鈔。至正統間,始有商販。官府不復頒鹽,但征鈔如故。後條鞭法行,戶口食鹽鈔遂編入正賦內。構成條鞭之一部。 天啟間薊遼總督王象乾題整理鹽法,亦建議仿用征糧條鞭之例行之。
萬曆中年以後,礦稅盛行,時竟亦派入條鞭內徵收。萬曆二十七年(1599)都御史溫純疏內有「礦稅官役方且交錯滿道,有掘之地不得,則以一條鞭法索之民,而不能堪者」 等語。同年四月鄖城巡撫馬鳴鑾亦言:
……夫中州包礦之累,撫臣業陳之矣,臣可略而勿言,若商,洛,漢,沔一帶,自開採至今不聞某洞出砂煎銷金若干,但聞某州縣坐派條鞭金銀若干,勒限追解,急於星火耳。陛下前有旨不忍加派小民,而今之條鞭乃更烈於加賦……
質言之,所謂條鞭金銀不過是一種攤派罷了。
軍政方面亦有條鞭之名,如萬曆二十年四月丙申河南巡撫吳自新奏陳州衛軍以新行條鞭,工食未給,糾眾鼓譟索餉。兵科王德安因言:「條鞭利貧不利富,利軍不利官,故武弁百計阻撓之。創製在法,行法在人。聞陳州指揮青若水善撫士,能定變,宜委任以責成功;又別選才幹縣正履畝清查,使條鞭必行,則帝澤流而軍心萃矣。」 上言軍伍工食條鞭之法,當為征銀雇募軍丁應差,蓋亦仿州縣賦役條鞭之法而行之者。至文中所云「履畝清查」,則工食銀當亦出自田地,惜不知其為屯田抑民田?
由上可知條鞭一名稱,雖經常應用在賦役上,然其一般範圍包括甚廣。賦役正項以外,如土貢,雜項課稅、鹽法、礦冶、軍餉,各方面均亦有所謂一條鞭法,且往往與賦役正項條鞭發生密切的關係,茲僅就賦役條鞭加以檢討。
三 一條鞭的寫法及名稱
從字面的意義解釋,一條鞭就是將賦役各項正雜條款(有時賦役以外的課稅雜項亦包括在內)合併地編為一條(有時或一條以上),使其化繁為簡,以便徵收。「鞭」字在初時原寫作「編」字,後一字方是正字,前一字不過是俗體。賦役內各項名目,在當時稱為條款,如嘉靖初霍韜云:「貪污官吏通令里胥多開條款,條款愈多,奸利愈甚」; 亦稱「條數」,或「條格」,如萬曆《鎮江府志》云:「條數多,則易於掩人耳目,可以作弊」; 萬曆《惠安縣誌》所謂:「條格繁重,稅牒紛然,吏胥又因緣為奸」。 一條鞭法便是將這些不同的條款或條數或條格歸併起求,用同一或相近的標準編派。如萬曆《會稽縣誌》所載隆慶二年知縣梁子琦「將概縣各項錢糧名色,會計總作一條,查照闔縣田地人丁編派」。 《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九九,廣東三,賦役志云:
條編。除魚課魚料外,京庫軍餉,庫及各州縣及各儒學及格州(疑「高州」之誤),廉州電白倉,及各州縣庫額派,續派,鋪塾,及軍器料,總兵廩糧,椽吏衣資,皆出於官民米(原註:惟陽春縣廩糧衣資出於均平);徭差,民壯,均平,驛傳、鹽鈔,皆出於丁糧。每歲通計銀若干,米該銀若干,丁該銀若干,類而征之,不多立名,乃其易曉,謂之一條編。
實際上,會稽縣所行之法是將夏稅、秋糧、鹽米等項攢為一總,按畝征銀,又將均徭、里甲額坐雜三辦、均平等亦攢為一總,按丁及田科銀。廣東的辦法,是京庫等項按官米民米征銀;徭差等項則按丁糧征銀。故皆為「兩條鞭」,尚未完全達到一條編派的地步。在初期的一條鞭法之下,各處將丁銀的一部歸田糧負擔,有丁無糧的戶仍需繳納丁銀。其後偶然在少數地方,將丁銀全部攤入田糧內,如萬曆二十八年(1600)廣東南雄府屬各縣,「徭役惟保昌編丁:始興則隨糧均派,不必編丁」 。萬曆年間湖南長沙府攸縣等地,每糧五石兼派一丁之銀,於是無田者不必出丁 。如果一條鞭法是指全部丁銀攤入田糧帶徵而言,則上述二例可為典型的例證。
一條編派以外,在徵收及解運上的合併劃一,亦名曰一條鞭。例如原來賦役各項是分別徵收及分別解運的,今則合為一起徵收,亦合為一起解運,這固然是一條鞭法。但只合一徵收而不合一解運,亦得稱一條鞭,此即所謂「總收條解」的辦法。 甚至只將收解的期限整齊劃一起來,亦可以稱作一條鞭,即所謂「條征條解」的辦法。 無論從編派,或徵收,或起解,或用銀繳納,各個不同的角度去觀察,一條鞭只是一種化繁為簡的辦法,但它不一定化而為「一」,並作整條編派收解,均得稱一條鞭。所以當時往往將這「一」字省去,簡稱條鞭,或條編(或條邊)其實這樣才是較切實際的稱呼。當時政府的交移冊籍,又常將「鞭」字省去,稱作「一條法」。 。這個「鞭」字在時人眼裡看來不甚典雅,故有重付審定的建議,《帝鄉紀略》云:
隆慶六年漕撫都御史臨海王公宗沐照依江南役法,除夏秋稅糧並京庫等稅為田地常賦,其餘賦役雜項不等,合田地戶口,或主於糧而以人丁協助;或主於丁而以田畝協助,通融均派編銀。凡里甲,均徭,驛傳,民壯,四差銀以此支解,另主科條,五年一審。稱之一條鞭。下其法於州縣遵行將及十年。今按奏議等文字皆謂之一條鞭法,而交移冊籍乃皆謂之一條法,鞭字甚為不典似當更訂(原作「釘」,誤)為宜 。
鞭字亦有寫作「邊」字的,當亦為俗寫。 這些寫法即在同一書中也有互相通假的,如隆慶湖廣布政司《永州府志》內的寫法,雖用「邊」字,然亦偶然寫作「編」字。至如「鞭」「編」二字在同一卷書中互見的例子更多,不必枚舉。 [1]
一條鞭的簡名除上述「條鞭」「一條法」兩種稱呼以外,尚有人把「一條」二字省去,縮成為「鞭法」,其例常見。 又有稱「條法」者,但僅見於後來的記載。
然亦有較詳明的稱呼,如「條鞭均役法」 「均地條鞭法」 「條鞭公役米」 ,等等。
有時書中所記,明是一條鞭的辦法,但未說出它的名稱。這種情形很多,不必細為討論。另一種情形則為這些辦法雖然都有了它們的專名,但不叫做一條鞭。在這種情形之下,可分為兩項去說明:其一,與條鞭法稍異稱謂;其二,與條鞭完全不同的謂稱。
所謂與條鞭法稍異的稱謂,如「類編法」「明編法」「總編法」。以上三個名稱末尾皆有一個「編」字與條編法同,所不同者只前一字罷了。萬曆李廷龍《南陽府志》卷五,田賦,論曰:
近日均徭吿困,更以一條鞭征焉。……建議者……謂不均在分年甲,乃類計而年征之。……
同書卷首凡例云:
一,田賦差役,故法善矣,日久寢不如昔,……今以汝寧秦參軍,南陽姚太守,議行「類編法」。數年來公社頗便,然視令甲殊矣。……
可見類編即為條編。又如嘉靖隆慶間山東汶上縣知縣趙可懷所立「明編法」:
始以丁權地,立明編法,民得據歷以出役銀,……計歲會之需,賦入地畝,征其直於官,而代之以吏。……
所述內容可說與條鞭法完全相同,故知,明編即為條編的別名。嘉靖十六年常州府知府應檟議將徭役舊日系裡甲出辦者,今併入均徭內編派,通計一縣丁田額數,各征徭里銀兩若干,每年一征。萬曆《常州府志》名此法為「通編里甲均徭法」;萬曆《武進縣誌》雖未給他以專名,但在紀事之末附註云:「此總編之始」。 殆應檟初行此法時,尚未有專稱,後修府縣誌時始加以上名,所謂通編,總編,當即條編之別名。
總編法之外,又有所謂「總賦法」,此法亦行於蘇常兩浙一帶,亦為條編之別名,然用字已無一相同處,故應歸入第二項內。明末常熟鄒泉輯《古今經世格要》卷五,地官部第二,口役格,里甲賦役之弊云:
往時天下賦役,率用國家初法,畫裡甲十年而一事,民得番休,又隨民數之盈縮以賦於民,民咸便之,行之既久,而弊滋焉,民患苦之。於是有司或為總賦之法,或為條編之法。總賦者,歲通計其所入而總賦之,戶頒之以所賦之數,而人人知所宜入,當數而止,約法畫一,吏牘大損,豪猾不得規定輕重,而公家催征易起,人稱便矣。其言不便者,諸供億悉在官,官率取之市人,或給之直不當;又百姓已罷歸,官有私役之者,此見於兩浙之策對者然也。條編者,計口受庸,緣畝定直,悉籍其一歲之費,而輸之於官,官為召募民無擾焉,人亦稱便矣。其言不便者,謂初議法,隸省之郡輕重苦樂既已不均,而又或取成額而日裁之,故費盡繁而用愈不給,則有那借,有預征,那借而官困矣,預征而民困矣。且差銀之入日削,而募役枵腹於公庭,有司坐困而莫可誰何矣,此見於江右之時對然也。……
根據上文,似乎總賦法與條鞭法不同,然考之實際則兩法完全吻合,第一,皆改十年一編為每年一編;第二,皆輸銀於官府,由官府募役。然總賦為兩浙所行之法,條編則為江西所行之法。且總賦之弊,弊在給價不足與官府私役;條鞭之弊弊在各府縣負擔不均及經費定額不足。此為兩法相異之點。鄒泉之論,不過節錄時人論浙贛兩地條鞭法之利弊得失而成, 其以浙法為總賦,贛法始為條鞭,蓋當時浙地有稱條鞭為總賦者。
在前面說過,賦役各項總分為兩大類編派,叫做「兩條鞭」。此外又有「小條鞭」,即指額外的科派與私征。 這與所謂「條鞭之外更有條鞭」, 或「條外有條,鞭外有鞭」 的意義正同。
[1] 條字有寫作「 」字的見萬曆張疏翰《華陰縣誌》卷四,食貨志,但例僅一見,且同書他處亦寫作「條」字, 字疑誤。
四 征一法、一串鈴法及其他
一條鞭法見於正史的記載,最早的在嘉靖十年(1531)《世宗實錄》。是年三月己酉御史傅漢臣言:
頃行一條編法,十甲丁糧總於一里,各里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各州縣總於府,各府總於布政司,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糧一石審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行令各府州縣永為遵守,則徭役公平而無不均之嘆矣。廣平府知府高汝行等以為遵照三等九則舊規,照畝攤銀,而不論其地之肥磽;論丁起科,而不論其產之有無,則偏累之弊誠不能免。宜更查勘,取殷厚之產,補沙薄之地,然後周悉。」奏入,俱下所司 。
這是官書關於條鞭法最早的記載。是鞭法施行不久即受北方官吏的反對。直到後來一鞭法已盛行時,論者尚有謂此法宜於南,不宜於北。這因為南北社會經濟情形各有不同,此處不暇深論。按條鞭法至隆慶中年以後已開始盛行於贛、浙、南畿一帶。鞭法以前,南方的賦役改革頗多,其中著名的如綱銀法、征一法、十段錦法。其與條鞭約在同時設置的,有一串鈴法,獨在北方。以上諸法皆為與條鞭一脈相承的辦法,它們的內容皆大同小異。清傅維麟《明書》云:「征一法、一條鞭、十段錦、綱銀諸法(原作『於』誤)在所異名而同實」 。今請分別論之:
綱銀法始於正德十五年(1520),是御史沈灼建議的。嘉靖十六年(1537)御史李元陽 復有所厘定。此法盛行於福建。初時全縣裡甲費用,分為正雜二「綱」,以丁四糧六,後則間用他種的比例分派。總征銀兩在官。綱字的意義,一說「提綱之謂」 :一說「法易知不繁,猶網有綱,一舉而盡也」 。丁糧分派銀兩,總輸之於官府,以均徭役,在這些點上綱銀法與條鞭法是一樣的。但綱銀法內,丁糧所出各依一定的比例;條鞭法卻不一定如此。
征一法,一名均攤法,亦名牽攤法,或牽耗法。嘉靖十六年應天巡撫歐陽鐸行之於南畿十府。先是蘇、松諸府官民田的生產量雖不甚相懸,但稅率則輕重不一,下者畝僅賦五升,上者賦至二十倍。嘉靖十五年禮部尚書顧鼎臣奏行清理。鐸乃謀於蘇州府知府王儀,令賦重者,暗減耗米,及改派輕齎(即折色);賦輕者則暗增耗米,及派征本色。皆計畝均輸,各為一則。推收之法,田從圩不從戶,使詭寄無所容 。後人追述此事,以其與一條鞭相同,故往往即稱之為一條鞭法,如鼎臣曾孫咸建《文康府君文草跋》云:
至吳中田賦利弊,與中丞石崗歐公、刺史肅庵王公,往復訂定條鞭均徭,請旨允行(原註:詳《國朝經濟錄》)。
清《乾隆江南通志》亦載:
嘉靖間知府王儀靖(疑為「請」訛)立法編簽糧解,照田多寡為輕重,凡大小差役總計其均徭數目,一條鞭征充雇辦,役累悉除。
此為事後追溯牽附之詞,當時似並未名為一條鞭,不可不辨。
十段錦法亦發源與盛行於南方。初起時在正德年間,至嘉靖時推行漸廣,然不久即為一條鞭所代。兩者交替的史跡,記載上頗不易分清。例如浙江溫州府有所謂「十段條鞭」,實即一條鞭的別名,與十段錦相去較遠。十段錦法將全縣各里甲人戶名下的丁田數目加以清查,然後均分為十段,每年以一段應役。它的詳細內容及其與條鞭法的異同,作者另有專篇討論,此不贅。
一串鈴法於嘉靖末隆慶初年行於山東及北直隸。初時似專指它的收解的方法而言,如隆慶元年(1567)四月戊申戶部尚書葛守禮等奏北直隸、山東等處土曠民貧,流移日眾,蓋以有司變亂賦役常法,起科太重,征派不均,疏云:
國初征納錢糧,戶部開定倉庫名目,及石數價值,行各省分派,小民照倉上納,完欠之數,瞭然可稽,其法甚便。近年定為一條鞭法,不論倉口,不開石數,止開每畝該銀若干,吏書因緣為奸,增減灑派,弊端百出,此派法之變也 。至於收解,乃又變為一串鈴法。夥收分解。大戶雖定有各倉口之名,而但擇其能事者數人兼總收受。某倉催急則合併以應,令原坐大戶領而解之,以次皆然。不見催者,遂聽其拖欠。在大戶則收者不解,解者不收。秤頭之積余,收者得之;及其交納之添墜,解者倍焉,豈得為平乎?況錢糧無緩急皆當報完,未可於方收之時,已拼留幾倉作欠也。且相宗立法制律,明開那移借貸還充官用者准盜論,附余錢糧私下補數者以盜論。蓋為錢糧必必各項明白,始得不紊。若混而亂之,則其弊可勝言哉?……
隆慶四年八月丙午山東巡撫梁夢龍《條上賦役三事》,其一為正夏稅秋糧之規,言頃行一條法鞭,同時並征,民必不堪,奸弊滋起,宜如舊例,以次第征解。又一為正分收分解之規,言:
往者編僉大戶,分定倉口。近今為一串鈴法,總收分解,轉滋侵匿,常課益虧。宜復舊例,給大戶收完,交納司府,司府差官類解。
按一條鞭多亦行總收之法,故反對者,兩法同時並舉以為言,由此亦可見兩法關係的密切了。一串鈴的名稱初時似從它的收解的手續而得來,及後又有以一串鈴編派的。如山東曹縣自萬曆四年知縣王圻議立一條鞭後,行了三十年。因里甲流弊復熾,故於萬曆三十五年由知縣孟孔習改為一串鈴法,每年僉役兩甲,一正一副 。其詳此不具述。
由上可知綱銀法、征一法、十段錦、一串鈴等法,它們在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上皆與一條鞭相同,然所包括的範圍大都比條鞭稍狹,——謂為「具體而微」,頗為恰當。但諸法在施行上亦頗有與條鞭法相異之處,且各名均有其獨立的存在,個別的歷史,故不宜與條鞭混而為一。《萬曆兗州府志·戶役志》云:
條鞭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為糧不分厫口,總收分解,亦謂之條編;差不分戶則上下,以(地)丁為準,亦謂之條鞭;糧差合而為一,皆出於地亦謂之條編。丁不分上下,一體出艮,地不分上下,一體出艮,此地之條鞭……其目夥矣。……豈必膠柱而談哉?」
這種廣義的看法,對於條鞭內容的了解甚有裨益,誠不失為通論。然應注意,有時雖內容頗相同,而以另一名稱出現,如上述一串鈴諸法皆是。
總結以上所說,一條鞭的名稱甚繁:有已具一條鞭的內容,而尚未得一條鞭的名稱者:亦有以他名出現者。還有當時並未名為一條鞭,事後始有人進加此名者,如前記王儀等所行之徵一法,便是。至於一條鞭亦有種種不同的寫法或簡稱:如「編」字是正宇,然俗寫多作「鞭」,間亦作「邊」。「一」字常省去,故簡稱條鞭,或條編(條邊)。「鞭」字有時亦省去,稱「一條法」。「一條」二字常省去,稱「鞭法」。偶亦稱「條法」。又有較詳細的名稱、如「條鞭均徭法」「均地條鞭……此外「明編」「類編」「總編」「通編」「總賦」「十段條鞭」,皆為條鞭的別名,至如十段錦等法。其主要內容雖皆與一條鞭相同,但因人們所注意之點不同,往往給以另外的名稱,故不宜與條鞭名稱相混。最後,一條鞭法的名稱除應用於賦役上,亦常施於鹽法、雜項課稅,以至軍政各方面。
日本清水泰次教授在所著一條鞭法論文中,說一條鞭亦名「單條鞭」,據云出處在《政和縣誌》卷三 。查該書載有「比征單條鞭則例」。其意為比征單上所開載的條鞭則例,所謂比征單,即為催征單、比票、由單一類的東西,乃用以催征錢糧者。清水因「單」與「一」的意義相近,故以為有單條鞭的名稱,恐未盡然。
(原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7卷,第1期,194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