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嚴經箋 ·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卷第三(之上)

佚名 《楞嚴經箋》
天竺沙門 般剌密諦 譯 烏長國沙門 彌伽釋迦 譯語 菩薩戒弟子 房融 筆受 西京大興福寺沙門 惟愨 科 皇宋首楞大師 可度 箋 複次阿難。云何六入。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二窮根顯體。文二。初總標真性。 箋雲。是破六入法門。謂窮盡六根。顯現真體。六入者。通生識道。受入愛憎。為此六根。是識之道路。為識之所依。然受著順境生愛。違境生嗔。如來藏。則四智菩提種子。四智者。大圓鏡智。平等性智。妙觀察智。成所作智。藏者。包含義。妙即微妙。真乃真實。如則一如。性是體性性。 阿難。即彼目睛。瞪發勞者。兼目與勞。同是菩提。 後別破浮根。文六。初眼入文三。初立文二。初會妄通真。 箋雲。目喻真知照用。瞪發勞者。妄覺也。內有根本無明。為能變。變起六根六塵。為所變。兼目。此目是眼根。不同目睛喻智。與勞是根本無明是能變。同是菩提者。同收一果也。 瞪發勞相。因於明暗二種妄塵。發見居中。吸此塵象。名為見性。 後因塵顯妄。 箋雲。既是菩提。何故便有六根六塵。瞪發勞相。因根本無明。為能變。然後便有根塵。為所變。勞相是能變無明。明暗。是眼家所緣境。二種即明暗等。發得眼識。居在根塵之中。吸覽也。覽此塵象。即是明暗等境。一切眾生。執此妄識為自性。 此見。離彼明暗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影無實體。 箋雲。識如羸人。非杖不起。曾無無境心。須假前塵明暗等相。若無明暗等相牽動能緣之心。此心即無其體。 如是阿難。當知是見。非明暗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後了相無因。 箋雲。指此眼識不從明境暗境上來。不依眼根上出。不於空中而生。是破自然。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幽明㸦破文三。初徴。 若從明來。暗即隨滅。應非見暗。 次明。 若從暗來。明即隨滅。應無見明。 後暗。 若從根生。必無明暗。如是見精。本無自性。 次離相鑒六。 箋雲。既從根生。是根自有生。又何假明暗二境牽心。然後方有識。即無有自性。曾無無境心。 若於空出。前矚塵象。歸當見根。 後空不生觀文二。初邀歸見根。 箋雲。若言從空中生眼識。然後便依著眼根。此識向前對觀前塵之時。然後卻歸眼根。應須見眼。為識從空來。 又空自觀。何關汝入。 後縱許成佗。 箋雲。設爾是空見何過破。若言從空生識。空須有見。既有見。是空自觀。無情成有情。又何關汝阿難之事。 是故當知。眼入虛妄。 後結文二。初結破。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譬如有人。以兩手指。急塞其耳。耳根勞故。頭中作聲。 二耳入文二。初立文三。初舉彰勞喻。 箋雲。用兩手母指。急塞卻兩耳孔。既久耳根勞倦。頭中□□作聲。法上□來耳根發識喻真智。用兩手指。喻背體外求。便有根本無明。然後有強覺起。來向真體上。執我執法。 兼耳與勞。同是菩提。 次會妄同真。 箋雲。兼耳是所變。根與勞是能變無明。 瞪發勞相。因於動靜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聽聞性。 後因塵顯□。 箋雲。依前舉色陰中。喻如人瞪目觀空既久。然後發生勞倦。見種種相。此喻內有根本無明。為能□。便有五根五塵為所生。動靜則耳家所緣境。有聲是動。無聲是靜。聞則耳識。居在根塵之中。 此聞。離彼動靜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彰無實體。 箋雲。向下四境上徴。 如是阿難。當知是聞非動靜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後了相無因。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塵文三。初徴無因。 若從靜來。動即隨滅。應非聞動。 次靜。 若從動來。靜即隨滅。應無覺靜。 後動。 若從根生。必無動靜。如是聞體。本無自性。 次根。 若於空出。有聞成性。即非虛空。 後空文二。初縱。 箋雲。縱空為能生。生得耳識為所生。空若生識。空乃有聞。須成人去。故云成性。既也成性。乃奪空名。為空出識故。 又空自聞。何關汝入。 後空。 是故當知。耳入虛妄。 後結文二。初結破。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譬如有人。急畜其鼻。畜久成勞。則於鼻中。聞有冷觸。因觸分別通塞虛實。如是乃至。諸香臭氣。 三鼻入文三。初立文三。初舉彰勞喻。 箋雲。既畜既久。覺有冷氣從外而來。觸其鼻端。因觸分別。通即是虛。塞即是實。通即聞香臭等。塞乃不聞。 兼鼻與勞。同是菩提。 次會妄同真。 瞪發勞相。因於通塞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嗅聞性。 後因處顯妄。 此聞。離彼通塞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彰無實體。 當知是聞。非通塞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後了相無因。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塵文三。初徴。 若從通來。塞則聞滅。云何知塞。 次通。 如因塞有。通則無聞。云何發明香臭等觸。 後塞。 若從根生。必無通塞。如是聞機。本無自性。 文根。 若從空出。是聞自當回嗅汝鼻。 後空文二。初縱。 空自有聞。何關汝入。 後正。 是故當知。鼻入虛妄。 後結文二。初結破。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譬如有人。以舌䑛吻。熟䑛令勞。其人若病。則有苦味。無病之人。徴有甜觸。由甜與苦。顯此舌根不動之時。澹性常在。 四舌入文三。初立文三。初舉彰勞喻。 箋雲。上曰唇。下曰吻。熟䑛則頻䑛。使令勞倦。因由甜之與苦是味。乃舌家所緣境。便顯得舌根不䑛吻之時。唯是一味澹性。常存在。 兼舌與勞。同是菩提。 次會妄同真。 瞪發勞相。因甜苦澹二種妄塵。發知居中。吸此塵象。名知味性。 後因塵顯妄。 箋雲。甜苦是味。為一塵。澹是無味。為一塵。發知是舌識。居在根塵之中。 此知味性。離彼甜苦。及澹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彰無實體。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嘗苦澹知。非甜苦來。非因澹有。又非根出。不於空生。 後了相無因。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塵文三。初徴。 若甜苦來。澹即知滅。云何知澹。 次甜苦。 箋雲。知是識也。云何知澹。此是知有澹。與上知別。 若從澹出。甜即知亡。復云何知甜苦二相。 後因澹。 箋雲。甜即知亡。知亦是識。復云何知甜苦二相。此知甜苦。亦與前知別。 若從舌生。必無甜澹。及與苦塵。斯知味根。本無自性。 次根。 若於空出。虛空自味。非汝口知。 後空文二。初縱。 又空自知。何關汝入。 後正。 是故當知。舌入虛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譬如有人。以一冷手。觸於熱手。若冷勢多。熱者從冷。 五身入文三。初立文三。初舉彰勞喻。 箋雲。攝少熱。從多冷。 若熱功勝。冷者成熱。 箋雲。攝少冷。從多熱。 如是以此合覺之觸。顯於離知。 箋雲。有冷有熱。前塵觸身。便有覺也。非覺觸之時。無冷熱二相觸體。故離知也。或可。合時則有覺觸冷熱。顯得離時之心知。於離時不知也。 涉勢若成。 箋雲。將熱涉冷。冷者從熱。將冷涉熱。熱者從冷。 因於勞觸。 箋雲。因無明為能變。方有根塵為所變。 兼身與勞。同是菩提。 次會妄同真。 瞪發勞相。因於離合二種妄塵。發覺居中。吸此塵象。名知覺性。 後因塵顯妄。 此知覺體。離彼離合違順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彰無實體。 箋雲。離合為一。違順為一。成二。皆是身家所緣境。或離是違。須是合也。如夏天向火是違。臨風乃順。如寒自臨風是違。向火乃順。 如是阿難。當知是覺非離合來。非違順有。不於根出。又非空生。 後了相無因。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塵文三。初徴。 若合時來。離當已滅。云何覺離。 二合離。 違順二相。亦復如是。 後違順。 箋雲。若違時來。順則隨滅。云何知順。 若從根出。必無離合違順四相。則汝身知。元無自性。 次根。 必於空出。空自知覺。何關汝入。 後空。 是故當知。身入虛妄。 後結文二。初結破。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譬如有人。勞倦則眠。睡熟便寤。 六意入文三。初立文三。初舉喻彰勞。 箋雲。睡熟是八識歸種。便寤謂有等無間緣。乃能醒寤。苟無此緣。則不寤也。 覽塵斯憶。 箋雲。斯猶此也。言從此向識中思量。記憶前事。 失憶為忘。是其顛倒。 箋雲。既失記憶。便作於忘。佛說此人實是神昏識昧。有此顛倒。若是諸佛如來。轉識成智。無此顛倒也。 生住異滅。 箋雲。生表此法先非有。住表此法暫有用。異表此法非凝然。滅表此法可破壞。 吸習中歸。 箋雲。吸則吸覽。習乃串習。中歸者。一切習氣虛妄。皆歸識中也。 不相逾越。稱意知根。 箋雲。念念生滅。無有間斷。是意知根。 兼意與勞。同是菩提。 二會妄同真。 箋雲。兼意是所變。與勞是能變無明。 瞪發勞相。因於生滅二種妄塵。集知居中。吸撮內塵。 後因塵顯妄。 箋雲。集知居中。是第六與五同緣。覽外塵相。吸。則覽攝前境。撮。則憶而不忘。內塵。則一向內緣也。 見聞逆流。流不及地。 箋雲。見聞是前五識。逆流者。為順前境。緣五塵則得。若逆前境。返緣第六則不得。則指第六意識。返緣不得之地。地者。依止為義。 名覺知性。 箋雲。是第六識也。 此覺知性。離彼寤寐生滅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彰無實體。 箋雲。寤配生。寐配滅。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覺知之根。非寤寐來。非生滅有。不於根出。亦非空生。 後了相無因。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塵文四。初徴。 若從寤來。寐即隨滅。將何為寐。 二寤。 箋雲。若寤時生識。寤為能生。識為所生。則寐時所依之寤既亡。所託將無。則識為能托。寤為所託。所託之寤既無。更誰取其寐時之境。寐中翻寤。更有一節文。應雲若從寐來。寤即隨滅。將何為寤。恐文含不述。或翻譯與梵本失落。 必生時有。滅即同無。令誰受滅。 三生。 箋雲。令誰受滅。密舉意根。已破生滅。意謂令誰受滅。秪如生滅者誰。此意舉第七。是第六意根。第六隨前生滅。已破生滅二塵。 若從滅有。生即滅無。誰知生者。 四滅。 箋雲。俱無則永滅。所變同能變。能變既亡。所變永滅。滅則無識。隨生已滅。滅則識無。一謝無生。識隨生謝。 若從根出。寤寐二相。隨身開合。 次根。 箋雲。寤則第六識。不內緣。是開。寐則第六內緣。為合。或開或合。皆是意家所緣。 離斯二體。此覺知者。同於空華。畢竟無性。 箋雲。二體即寤寐二境也。意間若從根生。便不假寤寐二境牽心。既無二境。此識乃同空華。五無之中。是畢竟無。識如羸人。非杖不能起。 若從空生。自是空知。何關汝入。 後空。 是故當知。意入虛妄。 後結文二。初結破。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複次阿難。云何十二處。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三交融處執。文分二。初總徴源體。 箋雲。交融處執者則隱識句。但將根破境。將境破根。交互和融十二處。然謂世尊。將六根六塵。㸦相交破。要融十二處之情執。六根是識所依。六塵是所緣。處者。依緣義。生長義。此六根六塵。是識之生長處所。 阿難。汝且觀此祇陀樹林。及諸泉池。 後別破浮迷文六。初眼等二處。文分四。初來觀空象。 箋雲。祇陀樹林等是境。今且立境破根。泉池。是彼林中。泉水池水也。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色生眼見。眼生色相。 次審已徴生。 箋雲。此等指根境也。為複色為能生。生得眼根為所生。為當眼為能生。生得色塵為所生。 阿難。若複眼根。生色相者。 三廣破相生文二。初根生相文二。初色。 箋雲。此是牒。 見空非色。色性應銷。 箋雲。汝既言根為能生。色為所生。當見空時。故非是色。所生色既無。能生根隨謝。色性應銷者。攝能變。同所變。 銷則顯發一切都無。 箋雲。色性既無。將何顯發。根為能顯發。能生根又無。所生色又無。 色相既無。誰明空質。 箋雲。阿誰又辨明空之質。曾知根亦不隨色落謝也。 空亦如是。 後空。 箋雲。故經指雲。空亦如是。後色塵為能生。眼為所生。誰明空色。將空色合。言應更雲。若復空塵生眼見者。觀色非空。見則銷亡。亡則都無。誰明色相。 若複色塵生眼見者。 後色生根。 箋雲。是牒。此乃色塵為能生。生得眼根為所生。 觀空非色。 箋雲。見空之時又非色。 見即銷亡。 箋雲。色既為能生。見為所生。能生既滅。所生亦亡。攝所變。同能變。 亡則都無。誰明空色。 箋雲。既亡則都無見。又誰辨明空之與色也。 是故當知。見與色空。但無處所。 四結袪雙執文二。初總除二處。 即色與見二處虛妄。 後結妄雙非文二。初總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汝更聽此祇陀園中。食辦擊鼓。眾集撞鐘。鐘鼓音聲。前後相續。 二耳等二處。文分四。初來觀塵象。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聲來耳邊。耳往聲處。 二審已徴生。 阿難。若復此聲。來於耳邊。 三廣破相生文三。初破聲來文三。初許交聲來。 箋雲。阿難道。聲來耳邊又如何。若復此聲來汝耳邊。是牒。 如我乞食室羅筏城。在祇陀林。則無有我。 次比身游往。 箋雲。喻鼓秪有一聲。來阿難耳。其聲既往。則別人耳不合更聞。如世尊秪有一身。入城乞食。祇陀林中則無世尊。 此聲。必來阿難耳處。目連迦葉。應不俱聞。 後責眾俱聞文二。初舉少。 箋雲。秪有一聲。來阿難耳。佗處別人。不合總聞。 何況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門。一聞鐘聲。同來食處。 後明多。 箋雲。如今一千二百餘眾。又且俱時聞鍾。同來食處。曾知聲亦不來阿難耳邊。 若復汝耳往彼聲邊。 次破耳往文三。初許。 箋雲。但言耳往聲邊又如何。阿難秪有一耳。往彼鼓聲之邊。 如我歸住祇陀林中。在室羅城。則無有我。 次喻。 箋雲。阿難秪有一耳。往鼓聲邊。似佛秪有一身。歸祇陀林。別處則無身。 汝聞鼓聲。其耳已往擊鼓之處。鐘聲齊出。應不俱聞。 後破文二。初少。 箋雲。阿難秪有一耳。在鼓聲處。第二鐘聲。應合不聞。如今又聞。曾知耳亦不往鼓邊。 何況其中象馬牛羊。種種音響。 後多。 若無來往。亦復無聞。 後雙破。 箋雲。無來無去。密指真體無聞。或可耳也不往聲邊。聲亦不來耳處。須見不聞。秪破雙執。 是故當知。聽與音聲。俱無處所。 四結祛雙執文二。初總除二處。 即聽與聲。二處虛妄。 後結妄雙非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汝又嗅此爐中旃檀。此香若復然於一銖。室羅筏城四十里內。同時聞氣。 二鼻等二處。文分四。初來觀塵象。 箋雲。梵雲旃檀。唐雲藥。白者治風瘇。赤者治熱病。六十四黍為一圭。四圭為一撮。十二撮為一分。十二分為一銖。二十四銖為一兩。 於意云何。此香為復出旃檀木。生於汝鼻。為生於空。 二審已徴生。 箋雲。三處徴。 阿難。若復此香生於汝鼻。稱鼻所生。當從鼻出。 三廣破相生文三。初根文三。初縱鼻生香。 箋雲。但言生鼻又如何。若四此香生於汝鼻。是牒。鼻為能生。香為所生。須有香氣。從鼻根出。 鼻非旃檀。云何鼻中。有旃檀氣。 次難非香質。 箋雲。若鼻是旃檀。便有香氣。從鼻中出。汝鼻又非旃檀。因何有此香氣也。 稱汝聞香。當於鼻入。鼻中出香。說聞非義。 後責聞非出。 箋雲。汝既稱聞香。既從鼻出。不合聞香。若也返聞。說聞乖理。 若生於空。空性常恆。香應常在。何藉爐中爇此枯木。 次空。 箋雲。變所變香。同能變空。香既常在。又何假爐中。燒此枯木。 若生於木。則此香質。因爇成煙。 後木文三。初敘木藉燒因。 箋雲。阿難雲香生於木頭又如何。難雲。若生於木。須不假燒。便有香從木而出。則此香質。又因爇後成煙方聞。 若鼻得聞。合蒙煙氣。 次立蒙煙接嗅。 箋雲。又轉雲。我言香生於煙氣。便難雲。若生於煙。便令把汝鼻根。蒙罩煙氣。始可聞香。 其煙騰空。未及遙遠。四十里內。云何已聞。 後責未及俱聞。 箋雲。若言生煙。祇如燒香之時。煙騰空中。方一二里。又無煙到四十里外。因何四十里內。一時聞香。室羅筏城周圍闊四十里。 是故當知。香鼻與聞。俱無處所。 四結袪雙執文二。初總除二處。 即嗅與香。二處虛妄。 後結妄雙非又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汝常二時。眾中持缽。其間或遇酥酪醍醐。名為上味。 四舌等二處。文分四。初來觀塵象。 箋雲。西天辰時出求粥。日午求飯。是二時也。乳煎為生穌。生穌煮為熟穌。熟穌煮成酪。酪煮成醍醐。西土以為上味。 於意云何。此味為復生於空中。生於舌中。為生食中。 二審已徴生。 箋雲。三處徴。 阿難。若復此味。生於汝舌。在汝口中。秪有一舌。其舌爾時已成穌味。遇黑石蜜。應不推移。 三廣破相生文二。初根文二。初難一舌多知。 箋雲。蜂窠黑石中取之。名黑石蜜。若復此味生於汝舌者牒。舌為能生。味為所生。在汝阿難口中。秪有一個舌。其舌爾時已成穌味。攝能變舌。同所變味。既成穌味。第二更過黑石蜜。不合知其蜜味。為舌已成穌去。 若不變移。不名知味。 次責不移知味。 箋雲。夫知味者。眾味皆知。獨知一味。不名知也。 若變移者。舌非多體。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後縱移乖一。 箋雲。今但推移總知又如何。若變移者。是牒。秪有一舌。故非多體。不可一舌齊知眾味。 若生於食。食非有識。云何自知。 次塵文二。初無識能知。 箋雲。食為能生。知為所生。言知生於食。然後知味。食無情識。云何自知其味也。 又食自知。即同佗食。何預於汝。名味之知。 後有心非己。 箋雲。預者關涉為義。縱食有知。即同佗食。食有一知。人有一知。須成佗人。又何關涉於汝阿難。名味之知。 若生於空。汝啖虛空。當作何味。 後空文三。初邀啖虛空。 必其虛空。若作鹹味。既咸汝舌。亦咸汝面。則此界人。同於海魚。 次縱同魚類。 既常受咸了不知澹。若不識澹。亦不覺咸。必無所知。云何名味。 後雙味不知。 箋雲。必無所知是咸澹之味。云何知味有咸澹。方知味既無。將何知之。 是故當知。味舌與嘗。俱無處所。 四結祛雙執文二。初總除二處。 即嘗與味。二俱虛妄。 後結妄雙非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汝常晨朝。以手摩頭。 五身等二處。文分四。初立。 箋雲。晨朝□□用手摩觸己頭。 於意云何。此摩所知。誰為能觸。能為在手。為復在頭。 二審。 箋雲。能觸是識。意間將何為識。能為在手。表境。在頭表根。言此識為當在根。為當在塵。 若在於手。頭則無知。云何成觸。 三破文三。初顯一非成破文二。初手。 箋雲。若言識實在塵。根須不知。既也文不知。云何名觸。夫三和成觸。則根和境和識和也。 若在於頭。手則無用。云何名觸。 後頭。 箋雲。若在於頭。是根。手則無用。不假於境。無境云何名觸。 若各各有。則汝阿難。應有二身。 次各有雙身破。 箋雲。若根亦有知。境亦有知。須成二身。 若頭與手。一觸所生。則手與頭。當為一體。 後一觸單雙破文三。初縱雙立一理。 箋雲。頭與手。根境秪是一知。乃根境能所不分。合成一體。 若一體者。觸則無成。 次一體不成破。 箋雲。三和成觸。縱為一體。觸則無成。 若二體者。觸誰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不應虛空與汝成觸。 後能所分居破。 箋雲。但言二體又如何。即根境二體也。觸誰為在者。言此知當在何處也。在能是根。非所乃境。在所又非能。意間在能之時。所須不知。在所之時。能又不知。能所㸦亡。既無能所。將何成觸。不可虛空便與汝阿難成觸也。 是故當知。覺觸與身。俱無處所。 四結袪雙執文二。初總除二處。 即身與觸。二俱虛妄。 後結妄雙非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汝常意中所緣善惡無記三性。生成法則。 六意等二處。文分四。初標緣立法。 箋雲。善者於善境上。順善為性。惡者。於惡境上。返逆為性。無記。琴棋等。非善惡數。皆是意識所緣之境。有此善惡等生。成意識所緣法則。 此法。為復即心所生。 二徴法生因文二。初即。 箋雲。善惡三性等。是所緣境。言此境為復心為能生。生得所緣法塵為所生。 為當離心別有方所。 後離。 箋雲。言此三性法。為復離卻第六識心之外。別有方道處所。 阿難。若即心者。 三廣破生迷文二。初即。 箋雲。言若此三性所緣之法。即是第六識心者。 法即非塵。非心所緣。 箋雲。此法便是第六識心。則不是法塵。亦不是心之所緣。 云何成處。 箋雲。若是塵即心。所緣既不是。即不是心所緣。云何又成處。處者。須是心緣其法。方得為處也。 若離於心別有方所。 後離文三。初牒離雙徴文二。初上牒。 箋雲。牒計雲。若離心外。別有所緣法塵。 即法自性。為知非知。 後下徴。 箋雲。便徴雲。此離卻第六識心。三性之法。別有方所。此三性法。各有自性。善惡無記。定是有知。定是無知。 知則名心。異汝非塵。同佗心量。 次破知文二。初許知佗量破。 箋雲。言此三性既有知。不成法塵。便是心法。既是心則異於阿難。為有知故。便成佗人之心量。不成汝之心量。或異者離也。既有知。便離卻汝阿難。非為第六法塵。即成別人。非汝阿難心量。 即汝即心。云何汝心更二於汝。 後許二雙心破。 箋雲。即汝是阿難也。有一心。即心是法塵。境亦有一心。云何汝阿難心法。便有兩個心。根上一心。所緣境一心也。 若非知者。此塵。既非色聲香味。離合冷暖。及虛空相。當於何在。 後破非知文二。初離五影無。 箋雲。色是眼。聲是耳。香是鼻。味是舌。離合冷暖是身。已上是前五識。及虛空相。是所依。意謂既離卻前五。當於何在。為第六須假前五同緣。方能覽五塵境。色影象相分。變一重相分親緣。令既離前五相。當於何在。 今於色空。都無表示不應人間更有空外。心非所緣。處從誰立。 後責無表示。 箋雲。色是五識。空是所依。若第六須假五同緣。今既離五。則無所緣。今色空都無個標表顯示。不合人間有其空外。此空是頑空。空無盡不可有外。若是真識。則是空外。即空外便是真如。則□心緣不得。故云心非所緣。亦不立處所。 是故當知。法則與心。俱無處所。 四結袪雙計文二。初總除二處。 則意與法。二俱虛妄。 後結妄雙非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複次阿難。云何十八界。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四殄界通真。文分二。初總標真體。 箋雲。殄者滅也。界者。因義。分義。因者根能照境。識生其中。名之曰因。依也。分者類義。若族類也。依根發識。覽境滋根。故有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也。下五如上。若分類。則六塵為一類。六根為一類。六識為一類。然如來藏。凡聖通名。密嚴雲。如來清淨藏。世間阿賴耶。如金與指環。展轉無差別。又勝鬘雲。在纏名如來藏出躔號大法身。六根界。六塵界。六識界。三六一十八界也。然謂世尊。廣向此□殄滅十八界之執心。要通歸真如之體也。 阿難。如汝所明。眼色為緣。生於眼識。此識為復因眼所生。以眼為界。因色所生。以色為界。 後別破群疑。又分六。初眼等三界文三。初徴因。 箋雲。眼是所依緣。色是牽心緣。識是了別緣。此識指第六意識。為復因眼所生。眼為能生。識為所生。以眼為界。取能生處。為界分。 阿難。若因眼生。既無色空。無可分別。縱有汝識。欲將何用。 次破界文三。初根文二。初離塵無用破。 汝見又非青黃赤白。無所表示。從何立界。 後體無形表破。 箋雲。既無法可標表顯示。從何立界。 若因色生。空無色時。汝識應滅。云何識知是虛空性。 次塵文四。初責識知空破。 箋雲。色為能生。生得汝識為所生。無色時。是見空之時。無色當情。汝妄識須從色境落謝。攝所變識。同能變色。 若色變時。汝亦識其色相遷變。汝識不遷。界從何立。 二達依不變破。 箋雲。道我識因。色為能生。識為所生。若色謝時。我識不遷。便難雲。若色變了。汝識須隨變。可名眼識。今既不遷。因從何立。 從變則變。界相自無。 三順贊全無破。 箋雲。能變之色既謝。所變之識隨亡。則無因也。或可。從變是識。則變是色。既無色與識亦無界。 不變則恆。既從色生。應不識知虛空所在。 四常不知空破。 箋雲。不變則恆常。一向見色。不合更見空。若見空。須長時見空。 若兼二種。眼色共生。合則中離。離則兩合。體性雜亂。云何成界。 後□。 箋雲。二種則眼根與色塵。若根境合。則此識一半離向根。一半離向塵。若根境離時。一半隨根。一半隨境。根是無情。識是有情。塵是無情。此識體性。有情無情相亂。云何成界。 是故當知。眼色為緣。生眼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非文二。初總除三界。 則眼與色及色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箋雲。眼是眼根界。與色塵界。及色界三。再牒色界。含取眼識界。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又汝所明。耳聲為緣。生於耳識。此識。為復因耳所生。以耳為界。因聲所生。以聲為界。 二耳等三界文三。初徴因。 阿難。若因耳生。動靜二相。既不現前。根不成知。必無所知。知尚無成。識何形貌。 次破界文二。初根文二。初離塵無知破。 箋雲。耳為能生。識為所生。動靜二相。是耳家所緣境。境既不在前。此耳根則不成知。必定無知。知尚不成。此所生識。又作何形狀相貌。此破勝義根。或可。耳既生識。須不假所緣境。有動靜境之時。根便有知。既無動靜二塵。則不成知。必無所知。是境所知。境尚無。何處有識。此破浮塵根。 若取耳聞。無動靜故。聞無所成。云何耳形雜色觸塵。名為識界。則耳識界。復從誰立。 後根塵雜一破。 箋雲。若取浮塵耳根。為能生。生得所生識。又無動靜之境。此便雜亂。色塵是眼家所緣。觸塵是身家所緣。則非耳家所緣也。或可。若取耳聞是勝義根。若言根為能生。識為所生。耳既生識。須不假動靜二塵。有境方說聞。無境說聞非義。既無動靜二境。聞無所成。根既不聞。便須喚作耳形。耳成形。不成聞。既成形。便雜色境同眼根。又觸塵同身根。耳識界又不成。故云復從誰立。此破根也。 若生於聲。識因聲有。則不關聞。 後塵文四。初轉聲成識破。文四。初立聲除耳。 箋雲。若能生是聲塵。所生是識。此識便因聲塵而有。是聲有聞便□破雲。則不關涉於聞根。 無聞。則亡聲相所在。 二離目聲亡。 箋雲。若也無聞相。則無聲相所在。為根能照境。今既無根則聲亦無。根塵俱無也。 識從聲生。許聲因聞。而有聲相。 二立境因根。 箋雲。前不許識從聲生。又不關聞。今縱許汝識從聲生。又許聲因聞。根聞得所緣聲相。 聞應聞識。 四結聲成識。 箋雲。此聞根須返聞佗識。為識從聲上生故。或可。既許根聞。能生之聲。未著於聲。且先聞識。何故為聲為能生。識為所生。識在聲前根既去。聞須先聞識。後方到聲。 不聞非界。 二不聞無界破。 箋雲。若也識從聲生。不能返聞於識。又不得成界。或可。不聞於聲。又非界也。為聲為能生。以聲為界。 間則同聲。 三轉識成聲破文三。初立識成聲。 箋雲。若此識從聲生。又能聞識。能聞之識。已同所聞之聲。 識已被聞。 次定彰成境。 箋雲。將根去聞也。 誰知聞識。 後責識成塵誰能聞識。 箋雲。言識已被聲聞。誰知其能聞之識。或可。誰知聞識。則無能知之識。為能知之識已同聲也。此破聞。 若無知者。終如草木。 四無知草木破文三。初類無情。 箋雲。根亦不知。聲亦不知。又如何。破雲。終如草木。既根境二俱無知。便同無情之物。 不應聲聞雜成中界。 次責雜成。 箋雲。既成無情去。不合說聲是境。聞是根。根與境相雜。便成汝中聞識性。此則乖理。既同草木。根境各無知。將何物合為中間。 界無中位。則內外相。復從何成。 後舉中雙破。 箋雲。又雲。我不雜成中界。又如何。便難雲。界無中位。是無識。既無識。則內根外塵二相。復從誰立。若無識根。境亦不立也。 是故當知。耳聲為緣。生耳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非文二。初總除三界。 則耳與聲。及聲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又汝所明。鼻香為緣。生於鼻識。此識。為復因鼻所生。以鼻為界。因香所生。以香為界。 三鼻等三界文三。初徴因。 阿難。若因鼻生。則汝心中。以何為鼻。 次破界文二。初根文二。初徴文二。初總。 箋雲。教佗思量定二種鼻也。 為取肉形雙爪之相。為取嗅知動搖之性。 後別。 箋雲。肉形雙爪之相。是浮塵根。嗅知動搖之性者。是勝義根也。 若取肉形。肉質乃身。身知即觸。名身非鼻。名觸即塵。鼻尚無名。云何立界。 後破文二。初破質文□以總攝別。 箋雲。若是肉形。此質是身。身即觸境。名之曰身。不是於鼻。若也名觸。觸便是身家所緣之塵。即不聞。此鼻尚無名目。因何立得界。或鼻眼等根是別。身是總。攝別歸總。既歸總則成身。唯觸塵。既是觸塵。是身所緣境。鼻尚無名□何立界。 若取嗅知。又汝心中。以何為知。 後知文三。初肉知觸同身破文二。初徴。 箋雲。若取嗅知。是勝義根。便徴以何為知。此肉團不合有覺。或可是審佗。 以肉為知。則肉之知。元觸非鼻。 後破。 箋雲。若言是肉團之心為知。則是肉團心不離身。是攝別從總。 以空為知。空則自知內應非覺。 次空文三。初難肉非知。 箋雲。既勝義根與浮塵根。俱破卻。莫是空為能生。生得識為所生。空既能生識。空須自知。便成人去。空既自知。又何假汝肉團心覺察。 如是則應虛空是汝。 次虛空成質。 箋雲。如是空。合是汝阿難。此破空。 汝身非知。今日阿難。應無所在。 後指身無在。 箋雲。既是虛空能知。則阿難不能有知。今日阿難。對我則無所在。 以香為知。知自屬香。何預於汝。 後香文二。初攝識從塵破。 箋雲。若以香為識有所知。知便由香。則不關涉汝阿難也。 若香臭氣。必生汝鼻。則彼香臭二種流氣。不生伊蘭。及旃檀木。 後攝塵從根破文三。初香臭不並破文三。初難非雙木。 箋雲。若香臭氣。定生於汝鼻中。則香氣之材名栴檀。臭氣之木名伊蘭。此二種流布氣息。不生此二種。由汝鼻生。 二物不來。汝自嗅鼻。為香為臭。 次抑嗅自根。 箋雲。若二種。不來汝鼻時。汝試自嗅鼻。作何氣息。為是香為是臭。何以如此。為汝言香臭生鼻故。或可。二物不來。是伊蘭等。鼻既自生香臭。此二物則不來。 臭則非香。香應非臭。 後香臭互破。 箋雲。若臭則不成香。香則不成臭。二物相形互破。或可。臭則非香無香。香應非臭無臭。 若香臭二。俱能聞者。 次二氣雙聞破文三。初許立俱聞。 箋雲。若香臭二俱時得聞者。牒也。或雙許若香氣臭一時聞。又如何。 則汝一人應有兩鼻。 次難成雙鼻。 箋雲。不可一鼻生二種氣。如旃檀不生伊蘭。伊蘭不生旃檀氣也。 對我問道。有二阿難。誰為汝體。 後難分雙質。 若鼻是一。香臭無二。 後二氣同根一體破。文二。初立根成一難氣同根。 箋雲。若鼻是一。香氣與臭氣無體。 臭既為香。香復成臭。二性不有。界從誰立。 後難氣互成雙亡失界。 箋雲。臭則成香。香則成臭。乃香臭不分。各無性界。從何立緣。謂鼻為能生。香為所生。如今既無所生香臭。何處有能生界分。 若因香生。識因香有。 後塵文二。初破識文二。初總文三。初立因。 箋雲。且牒許香為能生。識為所生。既因香生。則不合聞香。香不可自聞。 如眼有見。不能觀眼。 次比量。 箋雲。喻如眼不自見其眼也。 因香有故。應不知香。 後結不知香。 箋雲。言識因香有。不合更知香。 知則非生。 後別文二。初責違因。 箋雲。若也知其香塵。則不是香塵。能生知香。說生義不成。 不知非識。 次責違體。 箋雲。若不了知香塵。又非識。夫識者了知為性。既不了知。云何名識。 香非知有。香界不成。 後破界文三。初破香界。 箋雲。若不知香。此香未有所因。香界不成。能變之香。不知所變之識。 識不如香。因界則非從香建立。 次破識界。 箋雲。夫建立義者。須鼻根照香。識生其中。今識不知香。此因不從香建立。是能所互破。香不知識。識不知香也。 既無中間。不成內外。彼諸聞性。畢竟虛妄。 後舉雙破。 箋雲。既無中間是識。亦無內外根境。則香臭等聞性。畢竟虛妄。無可安立。或可。前香非知有。是破香。識不知香。是破識。故云。既無中間是識。何成內外。內是根。外是塵。識既將亡。根塵何有。 是故當知。鼻香為緣。生鼻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非文三。初總除三界。 則鼻與香。及香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又汝所明。舌味為緣。生於舌識。此識。為復因舌所生。以舌為界。因味所生。以味為界。 四舌等三界文三。初徴因。 箋雲。舌為能生。識為所生。 阿難。若因舌生。則諸世間甘蔗烏梅。黃連石鹽。細辛薑桂。都無有味。汝自嘗舌。為甜為苦。 次破界文二。初總別文二。初根文二。初根塵立奪抑自嘗根。 箋雲。則諸世間甘蔗是甜。烏梅是酸。黃連是苦。石鹽是咸。細辛薑桂是辣。都無有味。為根為自生。必合自嘗。 若舌性苦。誰來嘗舌。舌不自嘗。孰為知覺。 次責根不自嘗誰知舌苦。 箋雲。舉一例諸。舉若餘五味同。舌有味。舌不自嘗。 舌性非苦。味自不生。云何立界。 後縱根非味塵謝界亡。 箋雲。若識從舌生。其舌又無苦味。味既不生。因義不成。 若因味生。識自為味。 後塵文三。初比識同塵照知破。文三。初許立成因。 箋雲。若此識。因味為能生。識自己便成味。味不可更能識味。攝所變識。同能變味。 同於舌根。應不自嘗。 次比量同根。 箋雲。若味為能生。識為所生。識已成味。味不可更了味。味同舌不自嘗。 云何識知是味非味。 後責知諸味。 箋雲。前既不自嘗又云何知得是味非味。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 次抑識例塵多體文二。初舉味多體。 箋雲。若識從味生。夫味。須假咸澹等不一之未。 味既多生。識應多體。 後類識同多。 箋雲。引所變識。同能變味。 識體若一。體必味生。 後味同識一體破文三。初立識一理。 箋雲。言識體若是一。又從多種味生。下便難。 咸澹甘辛。和合俱生。諸變異相。 次抑味同心。 箋雲。舉四味。合有六味和合。已上諸味。從苗至實。皆苦及甘。為俱生。諸戀異相。或苗甘實成苦。或苗苦實成甘。 同為一味。應無分別。 箋雲。味為能變。識為所變。識體又是一。必從味生。如上諸味。既有多般。同識為一。若也為一。諸般之味。合無分別。 分別既無。則不名識。 後結破。 箋雲。識者了別義。今多味為一。則無分別。識義不成。 云何復名舌味識界。 後總破文三。初總責無三。 箋雲。結不成根境識三。 不應虛空生汝心識。 次責無因生識。 箋雲。既不從根境生。虛空則不合生心識。此心則緣慮解心。八識皆名心。 舌味和合。即於是中。元無自性。云何界生。 後牒破根塵。 箋雲。舌根與味塵和合。於其中亦無識體。為根與境既不生。縱和合亦不能生。根與塵元來無自性。既無有體。界義不成。 是故當知。舌味為緣。生舌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非文二。初總除三界。 則舌與味。及舌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又汝所明。身觸為緣。生於身識。此識。為復因身所生。以身為界。因觸所生。以觸為界。 五身等三界。文分三。初徴因。 箋雲。身生是根。觸生是塵。觸為能生。識為所生。或身為能生。識為所生。 阿難。若因身生。 次破界文二。初單文二。初根文二。初立。 箋雲。若因身生。許身為能生。識為所生。 必無合離二覺觀緣。身何所識。 後破。 箋雲。若身為能生。便須不假合離。合則冷熱等境。離亦是冷熱等境分離。無此二覺觀。矚身則無識。 若因觸生。 後塵文二。初立。 箋雲。許觸為能生。識為所生。 必無汝身。誰有非身。知合離者。 後破。 箋雲。前從根生已破。今言從塵生。識既從塵生。即不假根。誰有無身能知合離。 阿難。物不觸知。 後雙文六。初顯物無知彰身交觸。 箋雲。顯境不能生觸。 身知有觸。 箋雲。顯知觸是身。三和生觸。 知身即觸。 二根塵互立。 箋雲。攝身根。從於觸塵。 知觸即身。 箋雲。攝觸成身。身是無記。物亦無記。 即觸非身。即身非觸。 三身境互亡。 箋雲。若是塵即不是根。若是根即不是塵。或可。即觸非身無身。即身非觸無觸。 身觸二相。元無處所。 四雙非二所。 箋雲。根塵互破也。 合身即為身自體性。離身即是虛空等相。 五合體離空。 箋雲。若將塵合。身即是根。離根即是空等相。或合身即為身自體性。謂若將物合成身。則為身自體性。為物是無記。身亦無記。此是合破也。離身即是虛空等相。物既離身。身亦離塵。根塵即是虛空等相。根塵二法俱無也。等取佗人。既無自根塵。便成佗人。 內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復立。內外性空。即汝識生從誰立界。 六邊中總破。 箋雲。內外不成。無根塵也。中云何立。無中間識也。內是根。本是塵。其性又空。是汝所生之識。從誰立界分也。 是故當知。身觸為緣。生身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非文二。初總除三界。 則身與觸。及身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又汝所明。意法為緣。生於意識。此識。為復因意所生。以意為界。因法所生。以法為界。 六意等三界文三。初徴因。 箋雲。意法是法塵。生於意識。是第六識。此識為復。此牒第六。因意所生以意為界。此指第六。因法所生以法為界。指法塵。或可。意法為緣。意是第七。識是所依。緣是第六識所依。法是法塵影象。是牽心緣。生於意識。是第六是了別緣。此識指此第六。為復。向二處徴。 阿難。若因意生。 次破界文二。初根文二。初離塵無用破文三。初許立根因。 箋雲。意生第二識也。 於汝意中。必有所思。發明汝意。 次敘生依法。 箋雲。於汝第七意中。定有所思量之法。發起明白第六識。 若無前法。意無所生。 後離塵無用。 箋雲。此第七所依根。若無前塵所緣之法。此第七識則無所生。或可。若無前五塵法。第六識須無所生。為無五塵。則無六識。曾無無境心也。 離緣無形。識將何用。 箋雲。若離卻七識所緣之法。此識則無形狀。為無所了別。或可。是無塵之形。六識則無用。為六識從七識生。既從七生。七自生識。須不假前五塵牽心。既無五塵。亦無六識。 又汝識心。與諸思量。兼了別性。為同為異。 後就根同異破文三。初徴。 箋雲。又汝第八。與諸思量第七。兼了別性第六。為同為異。定其同異。雖此牒七八六。下破唯七。 同意即意。云何意生。 次破文二。初同。 箋雲。牒則第八。破則第七。此第七與第六同。如水與水。故無分別。云何第七。能生第六。 異意不同。應無所識。 後異文二。初正。 箋雲。若第七與第六異。如水與火。合無所識。 若無所識。云何意生。 後轉文二。初無。 箋雲。第六既無所識。云何知從第七生。識以了別為性。既言生於第七。又無了別。云何知生。處尚不知。云何名識。 若有所識。云何識意。 後有。 箋雲。汝若生於第七。又異於第七。又有所識。便破云何識意。上識字。是第六識。下意字。是第七識。既生第七。便無前塵可緣。既無前五同緣。又有所識。須返緣第七。何故如此。若有五塵。便有可緣。今既生於第七。不假五塵。五塵既無。汝第六既有所識。須見緣於根本。若緣根本。則犯以心緣心過。下雙破雲。 唯同與異。二性無成。界云何立。 後結。 箋雲。同第七不成。異第七不得。界亦不能立。或可。若言同。又難雲。同意即意。云何意生。同破。若言異。又難雲。異意不同。應無所識。異破。第七與第六。一無所成。故云二性無成。將何立界。界義不成。 若因法生。世間諸法。不離五塵。 後塵文五。初總分成別。 箋雲。又執法塵為能生。識為所生。便雲世間所有諸法。不出此五塵。一時收盡。 汝觀色法。及諸聲法。香法味法。及與觸法。相狀分明。以對五根。非意所攝。 二敕觀別總。 箋雲。意破雲。汝既執法塵生第六。則不干前五塵。汝觀色法等。是五塵以對五根言。不是第六意根攝。既單執從法塵上生。須不幹著五塵。此五塵以對五根。第六唯縱法塵生故云。非意所攝。 汝識決定依於法生。汝今諦觀。法法何狀。 箋雲。便定雲。汝識決定依於法生。是法塵。便破雲。汝今諦實而觀。上法是五塵法。下法是第六變起一重影象法。意謂。汝言第六決定生法塵。不假五塵。便乃無五塵。既無五塵。何處得法塵影象來。有前五塵為本質。然後方有法塵影象。仗五塵為緣。今既單執從法塵生。便不幹著五塵五塵既無。法塵何有。法塵既無。將何為識能生。既無所生。何得法法俱無形狀。 若離色空。動靜通塞。合離生滅。越此諸相。終無所得。 三明離五無六文二。初別牒五名。 箋雲。色空。眼家所緣境。動靜。耳家所緣境。通塞。鼻家所緣境。離合。身家所緣境。生滅。是識家所緣境。乃法塵。其中影取甜變是舌家所緣境離此六塵外。第六識終無所得。此斥文從前文雲法法何狀。既無五塵與法塵。汝識當於何生。 生。則色空諸法等生。滅。則色空諸法等滅。 後總敘生滅。 箋雲。色空是眼境。等取下四境。生自是色空等。滅自是色空等。意識則不知色空生滅。何故如此。為執道唯從法塵生滅。既如此。須不干佗五塵。或可。生則色空等生。有五塵生。亦有法塵生。滅則色空等滅。有五塵滅。法塵亦須滅。為佗前來執。道六識決定生法塵。既決定生。佛破時。將根對塵雲。非意所攝。既非意所攝。便不緣五塵。既無五。法塵亦無。故破雲。法法何□。便結雲。生則色空等生。意間雲。既有五塵生。便□法塵影象生。法塵與五塵齊時有生。滅之時六塵俱滅。今既執六唯生法塵。不干前五塵。五塵既無。法塵目何而有。既也齊時滅。又齊時生。 所因既無。 四責無因有識。 箋雲。法塵也。 因生有識。 箋雲。六識也。 作何形相。 箋雲。既無所因。何處有識。 相狀不有。界云何生。 五結破界執。 是故當知。意法為緣。生意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破文二。相總除三界。 則意與法。及意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生。 後雙非。 大佛頂首楞嚴經卷第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