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海宗史論集 · 關於公元紀年問題的補充說明

在本刊六月號刊登的有關公元紀年問題的一文,我們曾說要把一切有關的名詞和概念一一提出討論,但由於筆者疏忽,其中有一個概念未予說清,一個概念忘記交代,現在特予補充說明,並向讀者致歉。 未予說清的概念,就是關於公元前的旬紀的問題,我們只說公元前某一旬紀的起訖年份要按公元後旬紀的年份來倒寫。這句話有語病,很容易引起誤解。例如公元後五世紀的第二旬紀當寫為四一一至四二〇,但這不等於說公元前五世紀的第二旬紀就可寫作公元前四二〇至前四一一,而應當是四九〇至四八一。那也就是說,公元前世紀第一旬紀的起迄年份是公元後五世紀第十旬紀迄年份的倒寫,第二旬紀是第九旬紀的倒寫,其他以此類推。 忘記交代的概念就是幾十年代紀年法與公元前紀年的問題。公元前每一世紀的幾十年代紀年法,當然是由九十年代開始。例如公元前五世紀的九十年代就是公元前四九九至前四九〇;由此下推,公元前五世紀的「四百年代」或「四〇〇年代」就是公元前四九九至前四〇〇。 (原載《歷史教學》195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