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明中國歷史講義 · 第六十九講 清代的制度

(一)官制 明廢宰相,以殿閣學士代掌宰相之職。[中央官制]清承其制,以文華殿、武英殿、文淵閣、體仁閣大學士各一人,同掌政務。世宗用兵西北,特設軍機處,其後一切大政都出自軍機處,而軍機大臣遂奪內閣實權,成為實際上的宰相。此外大都沿襲前朝之舊,惟辦理外交的理藩院為增設機關。咸豐中,以外交事繁,特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變法以後的新官制]至光緒三十一年[1],改為外交部。變法以後,改訂新官制,設外務、吏、民政、度支、禮、學、陸軍、農工商、郵傳、理藩、法十一部。宣統初年,又增設海軍部,而將吏、禮部併入內閣,裁軍機處,設總理、協理大臣,是為吾國責任內閣制度實行之始,至於外官制,則清分全國為二十二行省[2],各省設總督、巡撫,總攬一省民政,而以布政使理財,按察使司刑。[外官制]省下有府、州、廳、縣。府設知府,州設知州,廳設同知,縣設知縣。大抵以省統府、州、廳,以府、州統縣,為實三級制度。[清朝官制的特異之點]又清代各官署長官,雜用滿蒙人而各有定額,這是滿清官制的特異之點。 清代官制最特異之點,是雜用滿蒙之人而各有定額,據《清會典》:「內閣大學士,滿洲二人,漢二人。六部尚書,滿洲一人,漢一人。左右侍郎,均滿洲一人,漢一人。」又「凡內外官之缺,有宗室缺,有滿洲缺,有蒙古缺,有內務府包衣[3]缺,有漢缺。凡宗室,京堂[4]而上得用滿洲缺,蒙古亦如之;內務府包衣亦如之,漢軍司官[5]而上,得用漢缺,京堂而上,得兼用滿洲缺。凡外官,蒙古得用滿洲缺;滿洲、蒙古、漢軍包衣,皆得用漢缺。滿洲,蒙古無微員,宗室無外任。」其不定額的,也常常用滿洲人。那些人大都不學無術,且常與漢官爭權。到太平天國亂後,漢人才握地方的政權。 (二)田制和稅法 清代田制,有民田、官莊、官田。徵稅的方法,分上下忙:上忙從陰曆二月開徵,五月停徵;下忙從八月開徵,十月停徵;也還是兩稅制的遺法。徵收的手續,也沿用明朝的一條鞭法。但清代的賦稅制有一種重要的改革,便是所謂「丁隨地起」的辦法。[賦稅制度上的重要改革]原來清朝初年和唐以後歷朝一樣,丁役和田賦並重。丁役折銀繳納,丁冊五年一編審,年滿十六者添入,年滿六十者免除;丁增則賦亦隨之而增,按戶稽查,以貧富為差。因此,當時各省往往不將增加的人丁,據實造報,往往戶有五六丁,只納一二丁的賦稅的。而以貧富為差,負擔亦很不平等:輕的每丁只納銀一分五,重的則有至八九兩者。康熙五十一年[6],下詔以現在丁冊為常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命各省據實造冊,仍定五年一編審。雍正初[7],又定各省丁銀,陸續攤入地畝繳納,就是把丁稅、地稅合而為一,稱為「地丁」。從此以後,計田收賦,沒有田的貧民,就沒有賦稅的負擔,而賦稅都出自有地的地主,且有一定的賦額,不會隨時增加。這是賦稅制度上一種重要的改革,值得我們注意的。田賦而外,物稅方面,仍以鹽茶專賣的收入為大宗。 中國自漢武帝以來,始有「筦榷政策」。所謂「筦榷」,就是對於某種貨物設官專賣。武帝時,置鹽鐵官,設立煮鹽冶鐵的場所,令人民要煮鹽,必須就官有的鹽盆中來煮,有敢私行冶鐵、煮鹽的,便要從重處罰,其後又禁止人民釀酒,由官家釀酒專賣。唐朝更於鹽、鐵、酒之外加榷茶。宋初又於鹽、鐵、酒、茶之外加礬。這些都是人生日用品,國家借專賣來從中取利。金制所榷之貸有十種,即酒、麴、茶、醋、香、礬、丹、錫、鐵、鹽,而以鹽利為最大。當時「鬻鹽以引,行引以界」,只近鹽場之地,計口定稅,每年所入最多達一千七十餘萬貫。元朝所榷,只有鹽、茶、酒三項。明朝只有鹽、茶兩項。清承明制,單憑鹽、茶,且沿用宋以來的引法。清代所謂「鹽引」就是政府把專賣權招商繳價承包。其辦法:由鹽商向政府承領執業憑照(這憑照可以世襲的),憑憑照繳納鹽價鹽稅,然後由政府給一引票(即運鹽執照)於鹽商,鹽商憑引票向場戶購鹽,在由政府指定的引地內行銷。引地有一定的界限,每引地內有一定的行銷引額,譬如規定天津得銷若干引,漢口得銷若干引,過額或逾越指定的界限的,便作私鹽論。政府以各引地的引額為準,徵收鹽價和鹽稅。不問銷了多少,引商都須照規定的引額計價繳稅。銷數不足,其損失在引商,銷數逾額,引商須向主管官廳申報增額。所謂引,是鹽的量度,每引通常為六八八斤。茶引和鹽引相同,不過茶每引為一百斤,其量度與鹽不同。清朝的後期,內地茶引無形廢止,但西北邊地還用引法。 商稅方面,則以通行稅及海關稅為大宗;太平天國作亂時,又創立厘金制;其後相沿不廢,到處設立關卡,對於商貨層層徵稅,種種阻難,商人大受其困。[物稅與商稅] 唐、宋、明三朝都有市舶司,征榷沿海進出口貨稅。清康熙中,始設浙、閩、江、粵四關。鴉片戰爭後,與英人訂約,開廣東、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口,於是稱舊有之關為「常關」,而專稱新設之關為「海關」。後來陸續增開商埠,設關徵稅,至時全國凡有海關十處[8]。外人根據《辛丑條約》,規定稅務司由外人充任,其稅額:洋貨入口與土貨出口均值百抽五,叫做「進出口正稅」;土貨轉運別口者值百抽二·五,叫做「復進口半稅」;洋貨轉運別口者,在三十六個月之內免稅,過期依正稅之額完納,叫做「復進口正稅」;外商運貨入內地以及洋商入內地購買土貨,均值百抽二·五,叫做「內地半稅」,這樣就叫做「協定稅則」。在協定稅則底下,對於進口洋貨不能增稅,出口土貨不能減稅,以致洋貨充斥,中國工商業不能發展。 厘金亦稱厘捐,其法,於水陸要隘,分布卡局,以抽行商貨物之稅,大約照物價抽稅若干厘,所以叫做「厘金」或「厘捐」,而收稅之卡局,亦稱「厘卡」。創始於太平天國作亂之時,先在江北施行,後遂推行廣東、湖南、江西等處。本因軍餉不繼,為暫時權宜之計,後遂遍行各省,為國家正項收入。最近[9]國民政府,始有裁厘加稅之令。 留美幼童 (三)學校與考試 清代的學校及考試制度,大都沿明之舊。但實際上學校已等於虛設,所謂入學的生員並不真正入學,教官也無事可做。戊戌變法,曾廢八股,用策論經義取士。但不久又回復原狀。八國聯軍以後,清廷始正式廢除科舉,改書院為學堂。[廢科舉興學堂]當時學制,模仿日本與西洋,有初等小學堂、高等小學堂、初級師範學堂、優級師範學堂、中學堂、高等學堂及大學堂等名目。教本大都翻譯日文書籍編制而成。學校畢業生仍按等第,賜給秀才、舉人、翰林等頭銜。[留學]而當時出洋留學歸國的學生,亦往往經過考驗,賜予出身,授給官爵。於是有錢的子弟,大家以出洋留學為獵官的捷徑。留學日本的中國學生多至數萬,其次要算美國。 (四)兵制 清初的兵制,分為「旗兵」與「綠營」。[旗兵與綠營]旗兵有「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八旗」之分。八旗兵在京師者,叫做「禁旅八旗」;駐防各地者叫做「駐防八旗」。旗兵均系世襲,一人領餉,全家坐食。綠營均以漢人充選,其長官有提督、總兵、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旗兵有馬步之別,為平定內亂的常備兵。嘉慶以後,旗兵、綠營都已腐敗不堪。所以川楚教匪亂時,又另募鄉民為兵,叫做「練勇」。[練勇]太平天國之亂,都靠湘淮練勇討平,於是全國兵力的重心,移於勇營。中日戰後,清廷又感到勇營的不中用,乃於勇營之外,挑選精壯,加餉重練,稱為「練軍」。[練軍]最初練軍的操法,仍用舊法。張之洞練「自強軍」於湖北,始改用西洋操法。到了袁世凱練兵小站[10],有步隊、炮隊、馬隊、工程隊等,已規模粗具,北洋新建的陸軍,遂為全國兵力的重心。[新軍]清末更定新軍為三十六鎮,分駐各地。又行徵兵之法:於各省設督練公所,選各州縣壯丁有身家者入伍訓練,為常備兵;三年回鄉,稱為續備兵;又三年為後備兵;又三年始脫軍籍。然未及大行,而清朝已經滅亡了。[水師]陸軍之外,清初只有水師,分內河和外海兩種:湖南、湖北、江西的戰船,屬於內河;直隸、山東、福建的戰船,屬於外海;江蘇、浙江、廣東,則兩者兼有。後來曾國藩打太平軍,始練長江水師。亂平以後,另練南北洋海軍。[海軍]中日一役,海軍全沒。宣統末年,立海軍部,重興海軍,然而沒有巨大的經費製造軍艦,且良好的軍港多為帝國主義者所占有,所以沒有什麼成績可說。 (五)司法制 清代司法制度,多仍明舊。[從《大清律例》到《新刑律》]就刑法方面而言:從開國之初到光緒二十八、九年間,所奉行的便是一部《大清律例》。那部《大清律例》是根據《唐律》及《明律》而編纂的,分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大目。刑分笞、杖、流、徒、死。五刑之外,又有凌遲、充軍,和《明律》相同。而凌遲之外,又有梟示。較充軍更重的,則發至黑龍江等處給戍兵為奴,叫做發遣。從帝國主義侵略強迫通商以來,各國便藉口我國法律的野蠻、不完備,遂都在我國施行領事裁判權。光緒二十八年,清廷派沈家本、伍廷芳等為修訂法律大臣,乃將梟示、凌遲等酷刑刪除;發遣、流、徒改為作工;笞、杖改為罰金。從光緒二十九年以後至宣統三年為止,所奉行者便是那部根據《大清律例》修改而成的《現行律例》。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修訂法律館所起草的《新刑律草案》告成,經各部及各省簽注,加以修正;復經憲政編查館核訂,經資政院第一期議會議決通過總則,而分則不及議畢。於宣統二年十二月一併奉旨頒布,預定宣統四年實行,而清朝已亡。這部《新刑律》後來為民國所援用。清朝末年於修改刑律之外,同時議訂民律及商律。民律終未編定,僅有《民事訴訟法》一種。商律則清末已定《商人通例》《公司破產律》等,至民國才逐漸編訂完備。清朝末年,且擬改良審判制度,然均未及實行。 (六)幣制 清代順康雍乾四朝,對於銅錢的鼓鑄,頗能認真辦理,又許以銀塊當貨幣使用,所以清朝的貨幣,可以說是銀銅並用。[銀幣與銅幣的並用]惟銀塊重量不一,成色不均,所以行使之時,每感不便。後來墨西哥的銀幣成為一種商品大量輸入[11],在各地行用。到光緒時,因設廠自鑄銀幣,分一圓、半圓、二角、一角四種。後各省都開廠自鑄。惟所鑄銀幣,成色頗不一致,所以價格亦極不相等。至於紙幣,則多由商家私發,至光緒末年,因外國紙幣充斥各地,始設立大清銀行,發行紙幣。[紙幣]總之:中國貨幣始終未跳出銅幣時代,由明末至清末,始進於銀銅並用時代。但當全世界通行金本位的時候,我國因幣制之不統一,所受國際貿易的影響,極為重大。 * * * [1]公元一九〇五年。 [2]內地十八省,加東三省及新疆,為二十二行省。 [3]包衣,滿洲語,僮僕之義。清入關以前,凡各部落之被俘者,都以為包衣,其屬上三旗者,叫做,「內務府包衣」,隸內務府。屬下五旗者,分隸王府,都是世仆。 [4]清制諸卿如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太常、太僕、光祿、鴻臚等寺,詹事府、國子監等堂官,概稱「京堂」。諸卿中品級不一,中葉以後,用為一種虛街官名,如三品京堂、四品京堂之類。 [5]司官,指各部的郎官,相當於現在各部的司長。 [6]公元一七一二年。 [7]公元一七二三年。 [8]即津海關,山海關,東海關,江海關,浙海關,甌海關,閩海關,粵海關,北海關,瓊海關。 [9]最近指作者成書時,約為二十世紀三十年代。 [10]小站,在天津南,戊戌政變後,袁世凱奉命練兵於此。 [11]墨西哥銀幣輸入,在明朝末年,是西班牙商人帶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