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明中國歷史講義 · 第六十八講 辛亥革命與中華民國的成立
與立憲運動對立的為革命運動,領導這革命運動的是孫文。[辛亥革命運動的領導者]據他自述,在中法戰爭結束的那一年,他已決意要推翻清朝,建立民國。中日戰爭爆發,他乘機在檀香山[1]創立興中會,以民族主義、民權主義相號召。其後中國為日本所敗,人心憤激,他與同志謀在廣州起事,因運送軍械不慎,被海關截獲,事機泄漏,陸浩東死難,他因此亡命海外。光緒二十一年[2]他由美赴英,在倫敦被中國駐英公使館所誘捕,預備解歸本國,後得外人援救,才得脫險。[3]因此他遍歷歐洲各國,於政治制度之外,兼考察各國的經濟組織。他見歐洲各國民權發達,猶不免有社會革命的運動。[三民主義的確立]於是他決計採取民生主義,以與民族、民權問題同時解決,而成為他所獨創的「三民主義」。光緒二十三年,他為擴大興中會的組織,由歐洲返日本,命陳少白在香港創辦鼓吹革命的報紙,命史堅如到內地聯絡秘密會黨。光緒二十六年,他乘義和團的變亂,謀在廣州起事,不幸又遭失敗。明年,《辛丑條約》成立,給國人以重大的戟刺,表同情於革命運動的日漸增多。那時候革命黨有三派:一為孫文的興中會,二為湖南黃興、宋教仁所組織的華興會,三為江浙一帶章炳麟、蔡元培所組織的光復會。黃興等的主張與孫文不同,他們只知排滿復漢,並沒有揭櫫什麼主義。章太炎等一派,大都是讀書人,因為古書讀得太多,對於皇皇華胄受制於韃虜,未免有故國遺民之痛,因而想推翻滿清,光復舊物。黃興等在湖南圖謀起事未成,逃往日本。章太炎等在上海辦報痛罵清廷,為清廷所控,被捕監禁,後亦逃亡日本。光緒三十一年[4],孫文至日本,聯合華興會、光復會,合組革命同盟會,中國本部十八省除甘肅省外,都有人加入。[同盟會的成立]推孫文為首領,黃興為副首領。擬定黨綱六條:
(一)推翻滿清政府。
(二)建設共和政體。
(三)維持世界真正和平。
(四)主張土地國有。
(五)主張中日兩國國民的聯合。
(六)要求世界列國贊助中國革命事業。
從此以後,革命勢力日益發展,中國各省大都有同盟會支部,會員很迅速地增加。以前孫文自以為革命成功乃身後事,至是始信革命事業目前可以成功了。那時候同盟會由汪兆銘、胡漢民、章炳麟等創辦民報,與立憲派的《新民叢報》起激烈的辯論,用以揭破立憲派的主張的荒謬,引起青年的革命思想。一面運動軍隊,暗殺長官,以直接的流血行動引起一般人民的注意。[廣州起事的失敗]最著者,便是民國前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黃興、趙聲等在廣州聯絡軍隊,圍攻督署,事敗死難者七十二人。後合葬黃花崗[5],稱「黃花崗七十二烈士」。——從此以後,革命運動的聲勢漸漸盛大,不久因「鐵路國有」問題,引起亂事,革命軍就乘機在武昌起事。
中日戰爭以後,各帝國主義者在中國先後取得鐵路建築權,鐵路所經過的地方,就是帝國主義勢力所達到的地方。[辛亥革命的導火線——鐵路國有問題]後來中國人漸漸覺悟了,於是對於已經和外國訂約建築的鐵路,往往不惜重資,贖歸己有。一面籌備自己建築鐵路。清廷亦以建築鐵路為當務之急,但國庫空虛,無從著手。而且各省爭回自辦或自行建築的鐵路,亦因人民企業能力薄弱,沒有多大成績。於是清朝末年盛宣懷等主張利用外資實行鐵路國有政策:由政府向外國借款,將全國鐵路收歸國有。
鐵路收歸國有政策,倡自御史石長信,時盛宣懷為新內閣的郵傳部大臣,遂把鐵路國有政策定為新內閣的大政方針之一。本來利用外資而實行鐵道國有的政策,和承認列強鐵道建築權的要求,大不相同:承認列強鐵路建築權的要求,是妨礙國家主權的;利用外資而實行鐵道國有的政策,既不十分妨礙國家主權,又可發展國家產業。所以清廷的鐵路國有政策,平心而論,實在未可厚非。但因當時的官僚,只曉得攘取對外借款的回扣,失了一般人民的信仰。而把商民投資建築的鐵路,一旦收為國有,又和投資的商民起了利害衝突,所以就釀成了極大的風潮。
當時川漢、粵漢兩路本由人民集資向美商贖回的,一朝要收歸國有,當地人民便群起反對,而四川更為激烈。川督趙爾豐用高壓政策,拘留代表,槍傷平民四十餘人,以人民謀叛上奏。清廷遂調湖北軍隊入川平亂。湖北新軍中的下級軍官本多傾向革命,湖廣總督瑞澂怕他們乘機搗亂,便把新軍中最富於革命思想的一部分交川漢鐵路督辦大臣端方調遣,並秘密與某國領事相約,請調軍艦入武漢,以資鎮壓。不料武漢的軍隊調空了,終給革命黨以起事的機會。[武昌起義與各省相應]民國紀元前十月十日,新軍的工程營首先發難,占領軍械局,輜重營由城外加入,會攻督署。瑞澂及新軍統制張彪,本是聞「革命黨」三字而膽寒的人,事前既防備不得法,一聽得炮聲,便棄城而逃。革命軍既占領武昌,以事起倉卒,重要人物沒有齊集,便臨時公推二十一混成旅協統黎元洪為中華民國湖北軍政府大都督,組織中華民國軍政府,改用黃帝紀元。不久,攻下漢陽、漢口,完全占領了武漢三鎮。各國領事團因得軍政府的照會,申明從前清廷對外締結的條約繼續有效,亦遂宣告嚴守中立。革命軍聲勢大振。一時湖南、江西、陝西、山西、雲南、安徽、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貴州、四川、山東等省,相繼宣布獨立,另推都督,與革命軍取一致行動。東三省亦組織奉天保安會,為變相的獨立。清廷所領有者,僅直隸、河南兩省而已。
武昌起義占領總督衙門
當革命軍起事之第二日,清廷即得警報,派陸軍部大臣蔭昌統兵由京漢路南下,並令薩鎮冰率領海軍開往武漢江面助戰。[清廷對革命軍的應付與袁世凱的乘機奪取政權]蔭昌往來孝感、信陽之間,軍事毫無起色。清廷乃召回蔭昌,命馮國璋總統第一軍,段祺瑞總統第二軍,起用袁世凱為欽差大臣,付與調遣陸海軍及湖北剿撫事宜的全權。十月二十八日,馮國璋的第一軍,奪回漢口,革命軍稍受挫折。但不久即取得上海,各省又紛紛響應,清軍雖奪回漢口,無補於大局。而袁世凱卻乘此時機,設法攫取清廷的政權。不久,清廷任命袁世凱為內閣總理。清攝政王載灃亦辭職。於是清廷的政治、軍事大權完全落入袁世凱一人之手。革命軍方面,雖聲勢浩大,但各省的獨立,大都是出自官僚紳士的投機政策,他們表面贊助革命,實際是把持政權,以致革命勢力的內部,因分子複雜,漸漸地不健全起來了。武漢的各路革命軍,又因發生暗潮,被清軍奪回漢陽,大受威脅。同時因帝國主義者把持海關收入和鹽稅收入,經濟上大受影響。[和平會議的開始與停頓]不得已,便在袁世凱的暗示和威脅之下,實行停戰議和。十二月十八日,各省軍政府公舉伍廷芳為議和代表,與袁世凱所委的全權代表唐紹儀,在上海公共租界開和平會議。清廷後因革命軍方面堅決須請清帝退位,改政體為共和,雙方相持不決,和議遂告停頓。
當和平會議開始時,各省軍政府選派代表會議於武昌,議決組織臨時政府,並暫定武昌為中央軍政府所在地。[臨時政府的組織]十二月二日,蘇浙聯軍攻下南京,各省代表乃決議以南京為臨時政府,移代表會於南京。是月二十六日,孫文自海外歸國,抵上海。許多革命黨員因孫文對於革命有大功,總統一職,非他莫屬,因揚言他必帶有充裕的金錢回來,以聳動眾聽。後來人家見孫文,便問他帶來有多少錢,他只說「帶了革命的精神回來」,因此一部分人大為失望。然卒因擁護他的人還不是少數,所以各省代表會於二十九日在南京開臨時大總統選舉會,孫文以十六票當選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文被舉為臨時大總統]明年一月一日,孫文由上海至南京就職,立即下令改用陽曆,以本日為中華民國元年元旦。三日,孫文任命黃興等為各部次長,組織內閣。各省代表會亦即改組為臨時參議院。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至此遂正式成立。
袁世凱像
袁世凱見南京成立臨時政府,知道改建共和政體,已成民眾一致的要求,便一面運動清帝退位,一面向南京臨時政府要求舉他為正式大總統作協議條例。[袁世凱運動清帝退位]那時候革命黨員大都主張拉攏袁世凱,給他做大總統,以為這樣就算把漢族的江山奪回來了,革命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孫文雖不以為然,但一般黨員以為他要爭總統位置,破壞和局。黃興曾說,「如不讓步,糧餉再難維持下去,我亦不負責了」。他看四圍空氣不佳,便提出最後協議條件,交由伍廷芳轉告袁世凱。其中最重要的三條,是:
(一)袁世凱須宣布政見,絕對贊成共和。
(二)孫文向臨時參議院辭職。
(三)由臨時參議院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
這條件袁世凱當然是滿意的。是年二月十二日,清宣統帝因受袁世凱及其部下的威嚇,在訂定優待條件之下,宣布退位。[清帝退位孫文辭職]明日,孫文向臨時參議院提出辭職書。
當時商定《優待清皇室條件》八款,《待遇清皇族條件》四款,《待遇滿蒙回藏各族條件》七款。大旨如下:
(一)清帝退位後,仍存尊號,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二)清帝退位後,由中華民國撥優待費用四百萬兩。
(三)清皇族與滿、蒙、回、藏各族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四)滿、蒙、回、藏原有的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十五日,臨時參議院即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議決臨時政府仍設南京,派蔡元培、汪兆銘至北京迎袁世凱南下就職。袁世凱因南下不利於己,唆使軍隊在北京、天津保定等處叛變。他就藉口鎮壓,要求在北京就職。[《臨時約法》]孫文於三月十一日公布《臨時約法》五十六條。四月一日,孫文實行解職。二日,臨時參議院議決將臨時政府移往北京。那時南北統一,遂根據約法,於明年四月八日召集正式國會。[袁世凱為正式大總統]十月六日,舉袁世凱為正式大總統。明日,舉黎元洪為副總統。十月十日,袁世凱正式就大總統職。歐、美、日本等各先後承認,中華民國遂正式取得國際地位。但是,政權已落入反革命派的手中,轟轟烈烈的辛亥革命,除推翻滿清政府外,其他可以說完全失敗了。
中華民國的基礎,實以民國元年各省代表所組織之參議院制定之《約法》為主。現在把最重要的兩項,錄在下面:
(一)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約法》第一條)。
(二)人民得享下列各項之自由權:(1)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2)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3)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4)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5)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約法》第六條)。
但實際上《約法》所賦予人民的主權及自由權,被軍閥剝奪無遺。
* * *
[1]檀香山,島名,在太平洋,今屬美國。
[2]公元一八九五年。
[3]詳見孫文自著《倫敦被難記》。
[4]公元一九〇五年。
[5]在廣東省城北門外白雲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