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明中國歷史講義 · 第七講 周朝的制度
史稱周公(旦)相成王(誦)致太平,他的功效便在制禮作樂。其實周朝的製作是上監於夏、殷[1]二代的遺法,把它因時制宜地改造的,固非一人之力所能及。[周朝的製作是集上古之大成]然而他能集上古之大成,開後世之規模,關於中國文化的展開,至有偉大的力量,於是這「制禮作樂」便傳為千古美談了。這製作的精神,主要的還在封建和禮法,已略如前講所述;而一般的制度為一般史家所稱引的,當然有另述的必要。今請分頭概述一下:
(一)官制 夏、殷二代的,如今已很難詳考。至周朝,則內外的官制具備了。當時立太師、太傅、太保,叫做「三公」;少師、少傅、少保,叫做「三孤」:這三公三孤都是天子的顧問之官,不預問實際上的政治的[2]。[六官與九州]其真正為中央政府行政長官的,卻是「六官」。六官各有長,官階是「卿」,其下各有大夫、士等屬官凡六十,故周朝總官,號稱三百六十。茲表揭六官的首長和職掌如下:
天官 大冢宰 總理一切庶政
地官 大司徒 掌教育
春官 大宗伯 掌祭祀和禮樂
夏官 大司馬 掌兵馬
秋官 大司寇 掌刑辟
冬官 大司空 掌百工
這六官之政,實為後世所取則,不過因時增損而已。
周禮的六官,實為後世中央政府的模範。雖歷朝都有斟酌損益的變動,而自唐初確定尚書省分六部理政之後,一直沿至清末,還襲用著;便是現行的各部雖已不限於六數,但其精神所在尚有相通之跡可尋呢。試為比擬一下,則天官的冢宰「掌邦治,統百官,均四海」(即吏部),略如現在的國府主席兼行政院長;地官的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擾兆民」(即戶部),略如現在的內政部長兼教育部長(財政部也屬此);春官的宗伯「掌邦禮,治神人,和上下」(即禮部),略如現在內政部里的禮俗司,因為當時重視宗教,故特設一大臣來管理它;夏官的司馬「掌邦政,統六師,平邦國」(即兵部),略如現在的軍政部長、參謀部長;秋官的司寇「掌邦禁,詰奸慝,刑暴亂」(即刑部),略如現在的司法院長兼最高法院長;冬官的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時地利」(即工部),略如現在的實業部長兼建設委員會委員長(交通部也屬此)。
至於王畿[3]以外的地方官制,則除開封建的諸侯外,也別有組織。其組織:五國為「屬」,屬有長;十國為「連」,連有帥;三十國為「卒」,卒有正;二百十國為「州」,州有伯。當時共有九州,自王畿之外有八伯,八伯各率其所屬的諸侯,以分隸於周、召二公[4]。
九州是中國最初的地方區域,為後世地方制度的沿革所從出。相傳唐堯以前已有九州,便是冀州、兗州、青州、徐州、荊州、揚州、豫州、梁州、雍州。虞舜攝政時,分冀州的北部為并州,東北部為幽州;分青州的東北部為營州:於是有十二州。及夏禹即位,複合為九州。《禹貢》上九州的分劃,大抵因山川自然的形勢:如三面距河的是冀州,濟、河之間的是兗州,海、岱之間的是青州,海、岱以南抵於淮濱的是徐州,淮、海之間的是揚州,荊山、衡陽之間的是荊州,荊、河之間的是豫州,華陽、黑水之間的是梁州,黑水、西河一帶是雍州。殷因於夏,無所變更。但入周以後,便有改革,據《周禮》夏官職方氏所掌的九州看,則不同之處顯然可見:當時有幽、並,無徐、梁,蓋已並梁於雍,並徐於青,又把冀州東北分置幽、並了。這是與《禹貢》大不同處。又荊州、青州都侵入豫州之境,幽州也犬牙相錯於青州之境,兗州竟錯出於徐州的舊壤。這是與《禹貢》小不同處。
這原是那時控馭諸侯的辦法。但後來周室漸衰,此制恐未能久行呢。
(二)田制和稅法 夏以前的田制和稅法,今不詳。相傳自禹治洪水之後,始界劃天下土地,規定田制。[井田之制與「貢」「助」「徹」法]每家授田地五十畝,使各家抽其中五畝所得的,納於朝廷,叫做「貢法」。殷代行「井田」,法以六百三十畝為一井,分做九分,把八分授給八家,許他們私有;其中央一分為「公田」,使八家共耕,以其所得納於朝廷,叫做「助法」。至周則分別推行,其近於京城人煙稠密的所在,用夏貢法,其遠於京城人煙稀少的所在,用殷助法。因為二者通用,所以叫做「徹法」[5]。但周時一家受田為百畝,年二十而受,到六十而還。受田的畝數雖因時代而各異,其實實際的廣狹是一樣的。
夏時以田五十畝為一間,十間為一組,十人受田一組,殷、周的井田,劃田野如井字,外為私田,中為公田,八家合受田一井,而共耕公田。殷時一井作六百三十畝,家受七十畝;周時一井作九百畝,家受百畝。照畝數看,似乎易代即不同,其實是廣狹相等,並無差異的。今圖示三代的「貢」助」「徹」法的想像如下:
這便是所謂「粟米之徵」,與當時推行的「布縷之徵」和「力役之徵」合起來,便是所謂「賦役」。
此外還有一事足述的,便是周時推行的「布縷之徵」[6]和「力役之徵」[7]。
(三)兵制 夏、殷兵制不詳。[軍隊的徵集和編制]至周則軍隊的徵集、編制和服役期限等都略可考徵。其徵集之法:以六十四井為一甸[8],每甸出戎馬四匹,牛十二頭,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雜兵二十五人,總計百人。天子畿內方千里,其間除去山川宅地不計外,約有六十四萬井,當出兵車萬乘。所以天子有「萬乘」之稱,大國有「千乘」之稱。以此類推,便可約知兵額的全數了。其編制之法:以五人為「伍」,伍有長;五伍為「兩」,兩有司馬;四兩為「卒」,卒有長;五卒為「旅」,旅有帥;五旅為「師」,師也有帥;五師為「軍」,軍有將。一軍凡一萬二千五百人。天子置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這便是常備兵額了。其服役期限:由二十歲至六十歲為止。王畿之民,半歲一更替,一生只就役一次;諸侯之民,一歲一更替,一人自少至老,也只就役兩三次。
(四)司法制 太古的司法,當然偏重刑事,關於民事的較少;刑罪之制自也免不了苛虐。[訴訟與刑罰]
太古的刑罰,有墨、劓、剕、宮、大辟五等[9],此外又有流刑、撲刑[10]等。自夏、殷以沿及周,更有刖、髡、桎梏、焚炙等刑和徒刑、贖刑[11]之類,似乎已經夠殘酷了。降至周末戰國之世,更有誅夷三族、梟首、車裂、支解、鑿顛、抽脅、烹醢和鬼薪、城旦[12]等刑,不更言之股慄麼!但也有宥恕和減輕等例:如幼弱老耄蠢愚等,雖犯罪不罰;又無識而犯罪,以過失而犯罪和遺亡而犯罪的,都得宥恕或減刑。且訴訟的時效也很認真,不論民事刑事。雖因地方各異而俱有一定之法,凡過期限的,概不受理。
至周則大為進步,頗有訴訟法規和依法判斷的事例可指了。今請約述大略。民事分數種:關於人事的,以鄰人為證;關於土地的,以邦國之圖為證;關於借貸的,以契券為證;關於賣買的,以約劑為證。聽訟時,有史官記錄原被兩造問答之詞。刑事則先訊後斷,須得大夫國人的同意。若判決死刑時,當由士師[13]接受宣告書,然後擇期施刑。凡到官訴訟的,刑事有使先入券書與鈞金之例,民事有使先入束矢之例。券書即狀證,鈞金即現行的保證金,束矢則表示往而不返,有不能翻悔的意思。這等事,都是宮中用來禁約民間刁訟的。每值歲終,則將一年間所斷定的訟獄之詞彙集成編,送登天府[14],留備他日參考之用,叫做「法例」。這更是現行的「判決例」了。
其他學校制和選舉制也頗有足述。[學校和選舉]
學校之制,相傳自上古已立基礎。夏代的大學叫「東序」,小學叫「西序」,殷代的大學叫「右學」,小學叫「左學」,是習射、養老和學習文藝之所。周代的大學叫「辟雍」,或叫「成均」,是王世子、諸侯世子、卿大夫元士的適子(嫡子)和國內俊選之士學習之所。小學則州(一萬二千五百家)有「序」,黨(五百家)有「庠」,是尋常人民學習之所;又閭(二十五家)有「塾」,叫做「閭塾」,使閭中的有德之人或曾為士官之人充教習,以教閭民。諸侯之國也設大學(叫做「泮宮」,體制比辟雍略損)、小學。又,入學年齡:小學由八歲至十四歲,大學由十五歲至二十歲。學校教課:小學教長幼之序和灑掃應對之節,大學教《禮》《樂》《詩》《書》之類。至於貢舉,夏、殷已無考。周世則凡鄉大夫舉鄉之俊秀於司徒,叫做「選士」。司徒又舉選士的俊秀於學,叫做「俊士」。選士、俊士都可免役[15]。俊士既被舉於學,便叫「造士」。大樂正又舉造士之俊秀於司馬,叫做「進士」,司馬論其才,授以官,然後賜爵與祿給他。但由鄉進者,鄉大夫掌之,大司徒用之,自選士以至造士都充鄉遂之吏;由國學進者,大樂正掌之,大司馬用之,自俊士以至進士,得為大夫、士[16]。
但各國分建,未必從同,而且世族專政,雖有此制,恐也不過具文罷了!
選舉與學校實相輔而行,周初定製,或曾施行。然當時為封建之世,以此取士的一定不多。後來到了戰國,門閥世襲之風雖沒有公然打破,而匹夫崛起為公卿將相的盡有,由選舉進身的卻很少,可見周代對於此等制度的措施,實在並未盛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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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殷即商,自盤庚遷殷後,稱殷。後世對此,商、殷並用,或竟直喚做殷商。
[2]公、孤皆坐而論道,為天子所尊禮,故不處實際政治之銜。
[3]京城四周方千里之地叫做「王畿」,由天子直轄。
[4]當周初極盛之時,周公與召公(奭)分陝(今河南陝縣)而治:自陝而東,周公主之;自陝而西,召公主之。見《春秋公羊傳》。
[5]徹就是通,古意本來相同的。
[6]使每家年納絹布若干。
[7]使百姓在一年中就公役三日。
[8]方里(八家)為井,四井(三十二家)為邑,四邑(百二十八家)為邱。每邱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邱為甸。恰為六十四井。
[9]墨是黥面,劓是去鼻,剕是殘肢,宮是去勢,大辟是死刑,大概就是斬首。
[10]流是放逐於遠方。撲是責打。
[11]刖是截腳,髡是去發,桎梏是關鎖手足,徒是罰勞作,贖是罰贖金,焚炙直解可耳。
[12]鑿顛是打穿頭頂,鬼薪是罰作樵採,城旦本稱城旦舂,是罰作築城,暇則舂米。余則如交義直解。
[13]士師,秋官之屬,主察刑獄之事。很像現在的檢察官。
[14]天府,春官之屬,掌祖廟之守藏,凡民數之冊,邦國之盟書,獄訟之籍,皆登於天府。所以後世稱朝廷的府藏便叫「天府」。
[15]選士可不給社事供田賦,俊士可不赴軍旅。
[16]這便可與第五講所述的待遇不平互參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