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頌疏義鈔 · 俱舍論釋頌疏義鈔卷上末
京兆西明寺沙門慧暉述
●論本第二
前說喚色上能詮名是見,所詮有彼能詮名,名有見,不正也。問:色體不是見,有眼見故名有見,亦應識體不是色,有彼色故名有色?答:乘言便故言有色,乘上句有見也。
初障礙有對,即約體相礙名有對;後二有對,即根識被色?名有對也。
畢舍遮,舊雲毗舍闍,唐言食血肉鬼。室獸,即傍生類,形如辟宮,大者長一百尺,少者長二丈也。如魚眼,於陸不見色名無礙,於水見色名有礙,故知取見色聞聲時名有對。下諸句准此釋。
境界有對,即根、識於境有見聞等用;所緣,即境於心、心所有能牽識起用。又境界有對,即於境能取別相;有對,於境上取總相,以總相緣也。礙體義邊,所緣有對,心、心所被境礙,取總相之用;不礙,得取別相用。境界礙根及心、心所別相之用,如彼同分眼根等,不取境,不名境界有對。故知約用名境界有對。且據一相尺,非為正義。古人更三釋,文繁不述。境界有對寬,通六根、心、心所;所緣有對狹,唯心、心所。如問:若法境界有對即前句,亦所緣有對即後句。今答:先順問中,後句名順,後句順前句?答:准此釋,境界通五根及心、心所是寬,不通五境是狹;障礙通五根及境寬,不通心、心所狹也。
經部祖師造喻鬘論中有此頌,即由無對心,方得生能見色等。若耳不聞時,名有礙也。
破後說雲不能招果,即名無記者,無漏不招果,應無記攝也。
六識,意界與貪等相應即不善,與無貪等相應即善,餘一切並無記也。法界中無貪等五,自性善,並余大善地。大善地尋、伺、眠、惡作、無表、擇滅、無為,得四相,二定皆是相應善,或等起善。攝貪等五,自性不善。大地大煩惱六,小惑十,得四相,無表相應不善,或等起不善也。空、非擇滅,即自性無記。大地十,大煩惱六,不定八,有通無覆無記也。
不從心等者,聲八中即是後六對聲,色二十中顯色十二也。身、語二,表本心親引生,即隨心判三性。身、語所依,本心不親引生,即一向無記性也。如名等三,本心發聲不發名等,名等無記性也。問:如聲上四大,名、身等不從心親引生,以依聲生即無記者。聲上得四相,亦不從心親引生,依他聲生,如何隨聲通三性?答:名等四大,望聲無力,非俱有因,不隨聲說三性。四相望聲有力,俱有因故,得親依本法生。又望本法有力,隨聲說三性。問:香、味假食性,色界無假食。香、味即無觸,亦假食性,色界應無觸。答:色界有觸,非是假食性。有能造觸及所造衣等,香、味離假食無用,故色界無也。問:香、味離食無別用色界者,鼻、舌無境取,應無二根體。若為嚴身有二根者,但有扶根依處即得,何要根體?答:色界無男女根體,扶根依處亦無。要有根體,身有扶根依處也。問:色界男女二根,以無用離體,無別依處。鼻、舌有嚴身用,何妨離體有依處?又胎內定死者,六根無用,何要須起?答:胎內諸根,有因無用。女、男、色界,目用皆無,香、味同此。鼻、舌二根,有因無用。有無不同,理在於此。由六根有愛,發勝業為因,由得上定愛內身,故有六根。愛男女根依淫慾,淫慾、色界無,無二根也。
法界道諦攝者,即大地十,大善十,及尋伺四相,得無表色,通無漏,余法皆有漏。
五識唯尋、伺者,疏以二義共釋五識有尋、伺。正理破此二因云:現見欲界內門細意識,恆與尋、伺相應。此破行、相兼因。二定已上外門轉意識,應有尋、伺。(此破外門轉因也。)自釋云:以五識與尋、伺同所依地,唯欲界初定有恆共相應,言准尋、伺也。安慧救云:欲界內門意識,雖無外門轉,有行相粗,故有尋、伺;二定已上意識,雖有外轉,無行相粗,故無尋、伺也。寶法師釋此論二因云:以行相粗,釋五識唯尋、伺;以外門轉,釋五識行相粗。第六意識行相不粗,以通內門轉故也。
此後三界皆通三品下,明後三界歷諸地通三品,釋頌後三界通三也。
從法界所攝非相應法下,別明法界中除尋、伺,余不相應、無為、無表色,余法不通三品也。伺在欲界初定攝,前明法界中六十三法了唯伺,未明此伺前三品不攝,何品收也。
心、心所一念無二,受等俱時生;尋、伺一時亦無二,體同時起,故云無第二尋等。正理破云:設有第二,豈得相應?彼自釋云:謂自體不與自體共相應也。
由此故言下,再結前義,明後三界中,約法別論,在欲界初定,各成四品也。
推求行相,名分別;慧及念有簡擇、記持,得名分別。
自性者,唯尋伺體能尋求,即是分別也。問:想能取像,受能領納,勝解脫即持,如何非分別?答:遮惡取善,名分別。受想不能遮惡取善,勝解未決斷位,未能印持,故不名分別也。問:五識起有慧念,如何非分別?答:以五識微劣,同時雖有慧念,不名二分別也。問:若心心所攝作依處,名有執受者,二無心位,五根四境,無心心所攝為依處,如何名有執受?又現在六識不並生,意識生時,五識不起,不攝五根以為依處,如何論言心心所攝為依處,名有執受?答:一、以五根四境不相離;二、是彼有執受流類;三、以根體與命等,常在識生,即能為依,即是識闕余緣,自不生也。
令各相續起者,即是生斧等分隔兩段,各自四相遷,名各續起也。問:五根是無,見有對色,以淨名故,非能斫。若支分相離,身即無根等,非所斫者,如地獄身分成千段,皆有身根不?若無,不應受苦,同非情故;若有身根,體即應是所斫。答:業力使然,不同於人。地獄定有身根,以下文壽、?、識三互相依持,必有身根,以段段皆受苦故。又地獄化生,若無命根,即不令得有體骨存;既有命根,任持身根決定有。又地獄壽量定數無煞,如十業道中,地獄無煞、盜等五業道也。雖身分相離,中間必有身根相連,如斷藕;中間有絲相連,如蛇等。兩段皆行動者,由風勢力所持。若便兩段各自活等,即有餘有情依託此受生也。
異熟通因果,今取果不取因。
長養通能、所,今取所長養,不取能。等流亦二:一、異熟長養攝,不取;二、非異熟長養攝,即威儀等。此取
實事有二:一、有體名實,即一切有為法不取;二、不被四相遷名實,此取。
剎那亦二:一、生滅剎那不取,二、不從同類因生。初一剎那,此取也。
夫異熟生處必有長養,有長養處即未必定有異熟,如阿那律、天眼等先無也。
因即善惡,果即無記,因望果性,不同名異,是能熟故名熟,異熟為因。若屬果,准此釋,生之一字,即定屬果也。
第二,釋取果與果,前後兩位,力用不同。業初造時,與臨感果,時力不同,名異正理論。更有一釋:離因而熟,因滅多時,果方生也。
能長養通三性者,四緣中,前二自性、無記,第三、第四三性。論言能長養通三性,約四緣共說也。因養得長名長養,長養依異熟立。外非情無異熟,亦無長養;心、心所雖有異熟,無形質,無長少令大,故無長養。若就別義,亦有資益。
聲無異熟生者,聲是有法,應無異熟。宗法因云:一、以隨欲轉故,同喻雲如聖道;二、以有間斷故,同喻如電光。故非異熟。若非若熟,施設論說,當云何通?善修梵行,離兼惡語,得大士梵音聲相,論以二義釋之。一云:且造業為第一傳,從業感得異熟大種為第二傳,從異熟大種相擊發得聲聲為第三傳,以聲不親從業生,隔異熟大種故,論言非異熟。二云:以屬第五傳,從異熟大種後發得長養大種為第三傳,從長養四大後發等流大種為第四傳,方得發聲聲為第五傳,隔中間三轉,不親從業生,故非異熟也。法界中,除大地十大善,及尋伺四相,得道共無表,余皆非剎那也。
望後名意者,此通現在有意根難望,與後念意識為所依,即名意。
望前名識者,望依過去意生即名識。問:未來世若法忍,為有次第住?為無次第住?有次第者,未來依次第住,即未來世有同類因。過去次第者,如九品,若法忍令下下品定先生,匆闕緣不生;下中品先生,即取下下為因也。如何言不從同類因生?答:未來世無次第住。今初生一念,若法忍已前,更未有無漏法入現在世為同類因,名究竟不從同類因生也。問:未來有利、鈍二無漏道,利道已生,鈍道決定不生。此未來鈍道,五類何類攝?答:等流攝。五類攝,一切法盡也。問:如上品苦法忍現行,下品苦法忍決定不生,未來下苦法忍如何無剎那?答:具二義立剎那:一、非等流生,二、現行。未來闕一義故,未來下苦法忍非剎那也。
今得成就者,生相名得,現在名成就,取法上能得得為句數,下取法體今現未二世,合舉言今得成就也。
此十二界,心取依故者。問:過去意根,現在六識依,名內。現在六識無心依,應非內?答:意體不離六識體,六識亦名內。若不然,即現在無十八界也。問:心王心所俱時生,心所法界攝,名外者。心所依心王,心所名為外。心王依心所,心王應名外?答:心王通與三性為所依,性常定,名內。心所與心王為所依,性不定。若善心王,不善無記心所,不能為所依,以心所所依不定,名外。十大地與心王所依性雖定,四十六心所,三十六個不定,明類壞故,亦名外也。
六境論同分者,五識緣五境,不雜五識名定。五境不得名定,以通與意識為所緣境故。五識唯緣自境,五識名定。今喚五境名定,約能緣五識名定,五識緣時名同分也。問:五境亦被意識緣,五境望意名同分?答:雖被意識緣下,答:雖五境被意根及識緣,五境不名同分者,以非自根及識緣故。意根及識緣五境、六根、五識等時,意根及識得名同分者,以是意根及識一用,故名同分。五識、六根雖被意根及識緣,不名同分者,以六根及識約能取境,方名同分,不約為境名同分也。雖五根亦能取境,今此言識者,舉能依識,兼取所依根。此雖字下,釋前與能緣識文也。問:意根及識不緣法境時,意根及識即名彼同分;法界不被意根及識緣,法界應通彼同分?答:無一法界下,答:無我觀以俗智為體,同時有心王,大地大善地,尋伺得四相,同時為能緣。如五識緣五境,現在緣著,即緣五境入過去,即畢竟不緣意識緣法。雖五識起時,意識不緣法,法入過去,後念無我觀起,三世法悉能緣。以入過去法亦被無我觀緣,故法界名同分。若能緣意識,念念令生,五識起時,意識不生,即畢意不得生。意識通有彼同分無我觀性,第一念為能緣,不為所緣;第二念即卻能緣前念無我觀。第二念無我觀,第一念已緣了。且據無我觀,顯處作法散,意識自能緣三世也。
謂不見色者,耳識起時,眼識不緣色境,名不見色。餘聲等准此。或可如二十色,與二十能緣識相系屬,定自色識起,餘十九皆名不見色。聲等准此釋也。如大海下色,及須彌山中心色,一切眼恆不見,恆名彼同分。問:豈非天眼境?答:一、以無益故不見;二、非一切時天眼起,又無佛時不見,故名彼同分也。
此中眼根於有見色下,明六根同分,彼同分。
色界為眼,已、正、當見,下明六境同分、彼同分。
眼等六識同分有三下,明六識同分,彼同分也。
更相交涉者,根為所依,識即能依,色為境,三法和合,名交涉也。
已作用者,各作自用,與前第一別者,前即約三法相順見色,此即已作用也。
㸦相引起者,同分引彼同分,彼同分引同分。
又相系屬者,彼同分眼難,不見色根境識,還相系屬也。
十五修斷者,五根五境,及善無記心王,為所緣境。修或為能緣,是所緣縛。染五識與貪等相應,是相應縛。與染為境,是所緣縛。此能緣惑,是修道除,名修斷也。
法界通三斷者,法界中不定、貪、嗔、疑、慢、大煩惱、痴,及大地染慧,為五見,此十是見惑。余大地九,大煩惱五,尋、伺、睡眠、大不善地二,四相得,此等與前見惑相應等,即見斷也。通修斷者,十大地尋、伺、睡眠、惡作、取、染,大煩惱五,大不善二,小惑十,與貪等為相應縛。大地十,大善十,尋、伺、睡眠、惡作、取、善、無記、有漏邊十,四不相應無表取,別解脫、定、共、不律儀無表,此等諸法與貪等為所緣,是所緣縛,名修斷也。非斷,即取大地、大善地、尋、伺、四相、得、道、共、無表、無漏邊及無為,為非斷也。
經部許異生性身語業及惡趣果,與初苦法忍相違,是見斷也。問云: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者,應染污及第六生非色法應想見斷?答:即言不染等非見斷,不說染等皆見斷也。異生等三,即由闕所依身緣即不生,不是見道親斷也。
一、正見通學等三位,顯凡學、無學三位有別,顯漸次修生,故分三種。問:八見緣境何別?答:五染污見如夜有雲,涉路正見如夜無雲,有學見如晝有雲,無學見如晝無雲,前後勝劣有別,所發慧見境有異也。
婆沙正義:世友眼根見,法救眼識見,妙音眼識相應慧見。經部:同時心、心所和合見。犢子部:心、心所同時我見。此破識見,余准此破也。問:若爾者,能決度名見,眼根見色;不能決度,應不名見也。經部難云:若言根是色,不見障外,如琉璃、水精、雲母等,是色障眼根,眼根如何隔雲母等能見?彼自答云:由雲母等光明無隔,故眼識能見;壁等光明有隔,眼識不能見也。犢子部:二眼識所隔遠,左右二眼不俱時見。由二眼速疾轉,言俱時也。婆沙破云:如僮堅吃杖,二足處隔,如何一時覺痛?二眼處遠,何妨俱時見也?此論云:二眼見即分明,一眼即不分明。故知二眼俱見也。若不二眼俱時見,如何明昧有別也?
又一開下,論主自釋:既開二眼,觸一眼時,即見二月等;不觸眼見本月,觸眼見新月。若許二眼俱見,即開一觸一見二月。彼犢子救亦是二眼不俱見,反難云:既不俱時,閉一觸一,亦應見二月;既閉一觸一,不見二月故。故即由二眼俱時見也。光法師釋:被觸眼由根動轉,引意識見二月也。
勝論:外道六根皆取至境,遠色聲入眼耳中,方能見聞。破云:若六根皆至境,即應自見眼中藥等。既不自見藥等,故知眼耳意取不至境也。
三根取至境者,據正理論,亦取不至。三根淨妙,非所觸故。以有部極微不相觸,若根境相至,即極微相觸。假設一極微,分為四分,鼻能隔三分取香,舌隔二分取味,身隔一分取觸。據相近說,取至境也。眼身二離中知,即無前後。次三合中,知鼻根遠。勿論舌身二根誰先起,由本作意,取其何者。此二境中,強即冷熱,先起身識。若二境均,先起舌識。又若新境即得味,舊境先得觸也。
等量者,如鼻等根有一百極微,即能取一百極微香境。若香等境大,即前念先取半,後念取半。由根速疾發識,謂言同時。若境少,即根半發識取境,名等量也。然五色根中,前四許全發識及半發識,身根半發識不許全發識。如地獄身,全發識即便散壞。故知人中身根,不論發識也。若前四根,以有身根為所依。設全發識,亦不散身根,更無色根為所依也。問:五根安布,其量云何?答:且扶根四塵:眼如薄桃顆,耳如卷樺皮,鼻如雙爪甲,舌如偃羽刀。身根從非足遍身住,如身量。前約根體依處說,眼根體依薄桃等重累而住。一說在扶根上傍布,如香?華,上有清徹映覆,故不散。以根體淨妙,清淨徹映覆,故能見色。餘四根准此說也。
俱托二緣者,世友說根、見、非識六緣,發識、根、境、空、明、作意、等無間意。若耳根五緣,聞聲六中,除明;鼻、舌、身、意四緣,能嗅香、嘗味六中,除空、明也。此中但說根、境,不說余者,空、明等以不定故不說。如夜行類,不要明;水中見物,及隔雲母、琉璃見物,不要空、作意、等無間;六識通緣不說也。
以識隨根者。問:如意識依意根,隨意根有明昧者,豈不眼見身有損時,即意識不明,即是意識隨身根變,如何言隨意根反?答:由風等病損身根,同時身識有苦受相應入過去,名亂意根,後念意識依此亂意根生,即是隨意根反也。問:如前念意根有漏,第二念苦法智忍生意識即無漏,如何有漏意根與無漏意識為所依?答:但說明昧隨所依,非據一切。如五根無記與三性五識為所依,有漏意根亦與無漏意識為所依也。
准正理論,手、鼓各自四大相系自發聲,由鼓聲大,手聲少,但聞鼓聲,不聞手聲。問:上地眼根細,能見下地粗色者;上地身根細,應能覺下地粗觸?答:眼是離中知,能見下地粗色;身根是合中知,故不覺下地粗觸也。
於游等至,等者或同,即身生初定、入初定、觀初定法境,四皆同地名同。
或異者,如身在欲界,入初定,觀欲界法,第一念即身、意法在欲界,意識屬初定;第二念等已後,身、法二屬欲界,意根、意說屬初定也。若觀初定法,即初念意識法屬初定,身、意根屬欲界;若第二念等已去,亦起初定心,即身屬欲界,意、法及識三屬初定也;若第二念起二定等,即身屬欲界,意根屬初定,意識屬二定。法通三地皆得,余准此說。從上地入下地心,亦准此釋。及受生時者,或同者,起異地心,無命終理。如身在欲界死,卻生欲界,四皆同地。或異者,若身在欲界死,生初定,即意根屬欲界,身、意識及法屬初定。從上生下,准此釋也。
●根品第一
疏分三:一、釋名,二、來意,三、分文解釋。體通三世寬,用唯現在狹,後明根也。
由體用雙勝,即是光顯,光顯即是增上。今即將增上義,以釋根名也。問:受有領納,想有取像,邪見能斷,善涅槃於諸法中最勝,應立為根?答:諸法中,此二十二根,極增上故,如獅子上,獅子中勝。
劫初人身皆同,二根生後方有差別,勇怯等名有情異,依眼等名分別異也。
持眾同分者,如無色界,起無漏心,及自地善染,特無異熟無記心,若無命根,更說何法,名無色界生,由此命根,方施設諸根,名受無色界生也。
能讀過去眾同分者,能讀望前,能持據現體,是命根讀者相續。如第一念命終,第二念來趣,命根即起,能持現在五蘊。由現在命根持五蘊,能續得過去五蘊眾同分也。
道者,引引五蘊有情世間意,能遍緣一切境,名遍攝受;行有勢用,名為自在;隨境而轉,名曰隨行。
頌初置傳說言者,論主意取後段識見師義。四義中,導養身不共事,是能依識,非所依根。論主破此兩義,頌首言傳說。正理論云:初傳說言,顯樂後說也。識見師,真諦師云:是經部師也。問:根於識有增上用,立為根者;境於識亦有增上用,應立為根?答:一以是識通因,如眼與了二十色,識為通因,色境即二十各別。能發自識有增上用立根者,彼同分眼等,不能發識,體應非根。經部卻問云:豈不斯過,汝亦有耶?前文四義中,有生識等是。有部云:我無此失。雖不發識,無生識等義,有嚴身等用。四義共釋,隨有其一即得也。
由具知根,在第九解脫道相應九根,名具知根;能起得,得八十九品無為,名得涅槃也。
廢立者,廢即廢無明、語、具等,立即立二十二根。或依七十五法辨,亦得廢餘六十二法。不根立為不與心為所依等故,立即立十三法為二十二根也。
破五、作業根者,語具。如眼不要學,即能見色;語即要學,方成。又尋、伺能發語,應立此為根。
手足不定,鳥即觜,持物不要手,蛇腹行不要足。又手足即是身根,伸屈不同,身根攝也。
大便如空中有物落,應立空根。又正理論有餘棄風,應立風根。
女男根,即無見有對色根體受樂,不由四塵色受樂也。
又無明等,以心不定故。如行從無明生,卻能生識等以為根,不定不立根也。
六處有情本者,外六境即非情,雖狹根四塵,是內身攝,依六根立,故六根是本也。
此淨者有二:一、無漏名淨,即意根;二、離煩惱縛名淨,即通六根。雜染資糧,准此應釋。又解:此三唯是意根也。問:受與五鈍使為因,即立根;想與五見為因,何故不立想為根?答:正理論云:煩惱中愛重,六處為受生本,故立愛與彼為根。若起煩惱,即無明勝;若受生,即愛勝。愛勝由二義:一、能生六處,二、能持六處。不立想為根。又解:善想正慧映奪,染想顛倒映奪,非增上故,不立為根。余法隨應,准此應釋也。
以識為體者,由第六識於五趣中,舍前趣,取後趣,流轉不斷,由識也。
流轉生即胎卵生,除濕化生,以不受胎故也。
還滅生者,滅即涅槃不生,取上能得,得有生故。
由信等五四加行位,有用與無為上,得為所依,方得生也。
三道皆名正定聚,苦諦下得最初生,由未知當知根,此無為上得方得生也。
由已知根斷修惑,令無為上得續續生住也。
由具知根故,再得無為上得,方能起四禪法,現身受用,名受現法樂。
即由此緣經立次第者,由六根同與流轉體為所依,故經中身根後第六說意也。
身謂所依,所依即五識與受為所依也。
前五識內中容有一舍,第六識中容有一舍,同無分別,合立一舍根也。
動涌名喜,因分別生。寂靜名樂,隨勝境生。第三定心悅合名喜,以寂靜與五識同無分別名樂也。
八智名知,知四諦境有決斷故。八忍非知,未成決斷故。彼修行者,正起忍時,作未知苦諦行解,名未知。至後念智位,必當知苦諦,名當知,合名未知。當知七智,正知四諦理,不合名未知。由在八忍中間,起同八忍,名未知也。
見道以知四諦,了今修道,重起無漏慧,知四諦境,知彼已知境,故名已知也。問:修道觀諦,一謂斷惑,二謂現法樂住,三謂練根,此文何故但說斷煩惱,不說餘二?答:練根恐惑退,現法樂住亦是斷惑之義,即勝進道攝,但說斷惑,即攝餘二也。
或習此知已成性者,以常習二智,名具成自在性。或再釋前知,己已知即盡智,或習此盡智,成利根無生智性也。
未知、當知、已知、具知,因三道中人根,即目三道中相應九根,能斷惑也。
意等九根,與三無漏根為體,即無漏;四加行位起者,即有漏也。
如本論說:無學果與世間有緣,觀自命盡,作法延命,須具六緣:一、人勝,謂阿羅漢(簡前三果);二、解脫勝,謂成就神通(顯俱解脫,簡慧解脫也);三、修習勝,謂心自在(簡時解脫,取不動性);四、福田勝,謂於僧眾,若於別人,以衣缽等物布施(簡余物四人成僧,餘人即慈定等);五、依止勝,謂施已發願,入邊際定(簡余所非依止勝也);六、轉業勝,謂從定起已,心念口言:我諸能感富異熟業,願皆轉招壽異熟果。時彼富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由定願力,則轉富業,得五年或十年壽果。更有一說:由定願力,引得過去非命死,余命令生壽,此則與願不同。過願云:轉富業作壽異熟果也。有說:由現在布施招得命,准舍壽亦布施,不令促得命,故知非也。問:此延得命長,豈是異熟?答:但是由定施等力,轉富業作壽果,亦是異熟。富果亦是過去滿業招故,亦不是多業引一生過。如色是礙,定力令無礙,不可說色是無礙。此亦如是,由定施力轉富作壽,不可說非異熟也。無學若命未盡,與世無緣,准上六緣作法,即轉壽果作富果也。留舍壽唯人三州,不時解脫得邊際。定者,定自在故。世尊留三月者,謂顯於死得自在故。若減三月,即利生不究竟故。婆沙一百二十云:一說世尊壽一百二十,以行因時多,又身量與人不等,故與人壽長短有別,舍第三分壽。一說一百歲行因雖多,與人等故,舍第五分壽也。問:命行、壽行何別?答:准下文,命根體即壽,故知壽即命。一說過去業感得即壽行,現世延得命行也。言留多壽行者,一剎那命即不可留,無常性故也。問:命與同分皆是引果,何故但說延命,不說延同分?答:相樂欲因名同分,能持?識因名命。前文釋命根能令眾同分住,不說延同分也。
有部釋:憂非異熟者,離欲舍故,異熟不然也。
色意等一一通二者,眼等七色及命,若人天即善異熟,若惡趣即不善異熟,意根善惡趣皆通二異熟也。喜、樂、舍五趣皆是善異熟,苦五趣皆是不善異熟。於善趣中二形者,唯女男果依處,不善業招也。問:念、慧、定三皆是大地法,並通三性,何故論言唯善?答:取小分善性邊立根,不取染、無記,故言善性也。
憂非無記者,婆沙一百四十四云:且非有覆無記,欲界身邊二見有覆無記,性是歡行轉,憂是戚行轉,行相不同,不相應故,非有覆也。非威儀工巧者,憂分別轉,威儀等任運轉故,如憂言我不如佛及馬勝比丘等威儀,正分別時非威儀等,若起威儀等時,分別已息。非通果者,通果定發,憂離欲舍,故非異熟無記。
無女男者,離淫慾故。色男無香味境,應無鼻舌根。再釋云:又女男根,身醜陋故。佛象王藏相,豈成醜陋耶?正理自釋,前說為善。色界有鼻舌二根受,得有二根體。色界離女男二根受,故無二根體也。問:既無二根,如何經說無處無容女身為梵,有處有容男身為梵?無根如何色男名界?答:有男相故,即名男,非謂有根也。
無苦者,色界無五識,與苦為所依,故無能依苦。若爾,初定有三識,初定應有苦。再釋云:苦從違境生,無不善事為苦境,雖有三識,故無苦也。
意及三受有漏者,通見修斷者,此四根有漏者,通三性善無記,與煩惱為所緣境,名所緣縛。若染者,即與修惑相應縛,是修道除,名修斷。若與見惑相應起,名相應縛,見道斷也。
憂有漏通善惡二性,善即與修惑為境,惡即相應起也。
七色命與修,惑作所緣境,
苦根通三性:善、無記,與修惑為所緣縛;染性即與修惑作所緣相應縛也。
信等五,唯與修惑為所緣境,此能緣惑是修道,余名修斷也。
初生不得意舍者,以染污,今明得異熟也。初生無餘四受,以生死唯舍受;不得信等,以結生心唯染污故。結生有漏心,無三無漏根,余色根第五位末後方得也。
化生不得意舍等,同前釋也。
命終心通三性命,此先明染無記心,死說無信等五,下二界准此釋說也。
色界命終不說喜樂者,死生唯舍受,色界無女男根,染無記心,死無信等五也。
漸死四者,從上死無眼等四,從下死即無女男二也。得果者,不取練根八十九品無為,分作四沙門果體。八十九品無間道、解脫道為能證智,八十九解脫道是有為果體。證此八十九品無為時,此八十九能證智,與二十二根中幾根相應,共證此八十九品無為,作四沙門果也。如初果以八品無為為體,第十六心八品無為上,有八個得一時生屬身,得彼八品無為,即說此人名得初果。此第十五、第十六心,與幾根相應,共證此八品無為為初果。後三果准此說。
依未至地起見道故,與舍受相應意及信等,即是同時心王心所也。
無為上得,與無間道同,是有為無漏無間道,引彼得生,與彼為同類因也。
此二相資者,無間道斷惑如驅賊,解脫道證滅如閉戶,㸦相有力,名相資也。
為能作因者,即有力。能作因不障得生,即能作因能持無為得,即有力也。
凡夫人斷惑,不分見惑,合束為九品。斷三品後入見道,名分離欲。斷六品後入見道,名倍離欲。斷九品,名全離欲也。婆沙一百四十八:問:第九解脫道,誰入根本,誰不入耶?答:忻多入,厭多不入。有說:利根入,鈍根不入。三釋皆通,無評家也。
本論約無學果三度,退三度,證得各用一根,證三度,合說言十一根。
以無樂根證不還果,而於後時得有退義。此文釋若樂根證即是凡位,斷二定已下惑盡後,依第三定入見道超越,證第三果。緣先不取前二果,直取第三,同得初果,決定不退。若退者,退作何果?未得初二果。此文且舉示根超越人喜舍證者,亦定不退義。准超越第二果人,亦定不退,以初得故也。
亦無退已已下,即明次第得。第三果許有退,退作前二果再得。第三即用未至地舍根得,無有由喜樂根再得也。初果唯無漏道得,依未至地定。第二果依未至,通有漏無漏道。第三通六地,證通有漏無漏道。第四果通九地,唯無漏道證。四句分別者,第一句道雜地不雜第二果,第二句地雜道不雜即第四果,第三句地道俱雜即第三果,第四句地道俱不雜即初果也。
非先離欲已下,再釋超越二三果人。初三通一切處持等,皆定成也。此明成根定,余皆唯不退所以也。
或就諸根定量門意者,二十二根中成眼根時,同時便成就幾個根,余准此說。如成信等五,即約斷善人;不成就三無漏根,即凡夫;不成眼等前四,即從上命終;不成男女,即從下命終說。又生色界,不成女男根。又前七色根,生無色亦不成就,不成憂苦根。離欲即舍,喜即生三定,不成樂即生四定。餘下文皆根准此說。
苦根成七,無眼等四,約從上命終說;無女男根,約從下命終說也。
三、無漏根不成眼等四及女男根,約厭生死心勝。從上死入聖,即無眼等四;從下死入聖,即無男女也。婆沙一百五十云:傳說深心厭生死勝,臨命終得入聖。上下死不定,故無眼等四及女男二。正理所言無有無形得聖法者,此據本性損壞二黃門無形者說也。二、無漏十一無身苦者,約第三、第四果生無色界說也。
斷善人,准下文,准三州男女,此言無善成八。無男女等根者,准得聖,從上命終無眼等四,從下死無男女根也。
●疏第四(根本第二之卷)。
正理論問:何緣作此俱生法,及下因緣論耶?答:為破邪宗,顯正理故,謂或有執行自然生,及一因生等,顯此諸行,詫俱有等諸因緣生,所以造此俱生法因緣論也。
如相不同,生亦各異者,相即體相,五位法體不同,生時亦有別也。
准正理論釋,此頌欲微聚無聲。欲即欲界,微即極微,聚即七極微成聚也。此論言:七極微是色,同時兼有香、味、觸各七,四七二十八極微,是所造攝。一一極微,各有能造四大,計即有眾多極微。今言八事者,約類同說八事,理實有眾多法也。婆沙九十云:聲界云何?若用造身根,四大造聲,即有因少果多過。若別起大造,此大相擊,更復生聲,此聲復大造。若更別起大造,又復生聲,即有無窮過。評曰:應作是說:生欲、色界身中,有眾多四大相擊發聲者,有不發聲者。准此文,不是四大造聲,但是發聲。有聲處即定有八事,有八事處不定布聲。此論八事,即婆沙中約四大不相擊不生聲說。若言有聲,即據發聲者說。婆沙言:聲恆成就者,約一切人共說。此論八事無聲,即約一身不發四大說也。
頌中言欲微不約色界明者,色界無香味,就欲界多處明;色界准欲界說八事,約外非情色說;有身九事,即約內有情色身說也。
四根各別者,四根依身,根處各別,不可眼上加耳等,成十一也。
以根上有聲義隱者,外非情發聲,相顯可知。內七色根,如何有聲?為通此難,謂有執受大種發聲也。或此文舉內身有聲,顯外非情,准內可知也。
心王、心所俱者,此約總相說,若三性類各別說,如下定俱生中善心與二十二等文辨也。
情非情有,論有情有得,就有情中法,俱得俱起,前後得即不俱也。
心所且有五者,且者,未盡之言。此論文明五地外更有八不定地,在五地外,故言且。或准婆沙及此論下文,更有忻厭,在五事外,頌言且也。或婆沙一百三十二,更有覆地及無覆地,在五地外,頌文言且。此論謂二地四十六心所中,無有一法唯唯有覆性及無覆性,不說此二地也。問:受等通三性,受等名大法;心王通三性,心王名大法?答:以無二心王俱時生,㸦相依。心王自不染依心王,心王不得名大法;心所依心王,心所名大法;心所自不依心所,心所不得名地。准此論,唯心王名地也。婆沙十六,心王、心所俱得名地,以此二法㸦相依故。及此論下文,亦有此義,俱有因中㸦相依故。已下諸地,皆準此釋。問:疑有無二轉未決斷時,即無勝解,勝解應非大地法?答:疑有印,有第二念;疑無印,無前後二念不同,皆得有勝解也。住部本宗全不立心所,即心王差別領納名受等。末宗破以五蘊中應無受、想、行三蘊難,即立受、想、行三為五蘊故。故唯識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是定能令心當念中心心所不散,非令前後念不散也。問:下二定中言忻、厭二心所,此四十六中是何類攝?答:正理論云:忻即緣功德,厭即令心緣煩惱過患,一心不得俱起。論不正說,說二及言,傍顯忻、厭,謂二不俱生,性相違故。又是善性,故論主於大善地不正說及字中收也。婆沙一百四十三及正理亦說此二。婆沙三十五又說怖心所是染及無記性,此論略而不論,不定地中攝也。問:善體現行即是修,如何乃言修諸善法,應離修外別有善法體?答:謂此不放逸,於因聚善法專注性也。
心堪任性者,與身心作適悅之因。身即五識相應,輕安不是色身,如五受中身受也。經部許有輕安者,即是輕安風觸身輕利也。問:既是五識相應,如何立為輕安覺支?答:輕安意識相應者,上非覺支,況五識相應,得是覺支?問:行舍無警覺性,作意有警覺性,此二相應,如何同念起?答:一有驚覺,一無驚覺,二體既殊,同起有何乖返?作意有用,行舍無用,行舍有用,作意即無用,二體同時,何不順有也?四句分別者,有唯善不是遍善,即忻厭二;有遍善不是唯善,即大地十;有通二,即大善十;有非唯善及非遍善,即尋伺、睡眠、惡作,通三性不是唯善,不遍諸地不是遍善也。大煩惱六,不善二,小惑十,不定餘四。善言已簡,不入此四句也。身無堪任性,即五識名身,非色身,如身受也。染言通有覆及不善。四句分別者,第一句有遍染非唯染,即大地十;第二句有唯染非遍染,即小惑十,大不善二,不定中貪、嗔、慢、疑;第三句即大煩惱六;第四句不定,尋伺、睡眠、惡作,大善十,及忻厭。不入此四句,染言已簡也。
大不善地四句者:第一句,有準不善性,不是遍不善,即忿等七及嗔;第二句者,有遍不善,不是唯不善,即受等下及痴等六,發尋、伺二;第三句,即此不善地二;第四句,小惑餘三,不定餘七,是大善地十,同前簡法也。
於他盛事令心墳發名忿,隱所造過名覆,執財法名慳,妒他得勝名嫉,堅執不舍名惱,於他有損曰害,結怨不解曰恨,詐現親附名諂,心口相違名誑,染著自法名憍也。
慢、疑,闕初及第三義也。惡作,闕第二、第三二義也。此處言睡眠闕三義。准下文,見所斷慢、眠、自在、隨煩惱,皆唯意地起。准此文,睡眠唯意地起,雖唯意地有,不與無明俱,如善睡眠,故闕第二義也。意地起,准此文。
上來明五地。大地法即遍一切心,大善即遍一切善心,大煩惱即遍一切染污,大不善即遍一切不善心。此十闕上四義,名小煩惱地。不定地,約不入此五地等,名不定也。
如是類名為者,此論斷即此小惑起,各別不同,是流類。正理十一云:即此十外,更有不忍、不樂、憤發等心所,是小煩惱地流類也。不忍、不樂,即此嫉中攝;憤發,忿中收也。心王、心所、相應起、非自力起,有二十九:大地十,除慧;大善十,大煩惱六,除無明;大不善二,尋、伺、睡眠。第二句有自力起、非相應,有十五:小煩惱十,不定;餘五有,通二。慧中,五見即自力,余即相應、無明;共即相應起,不共即自力。第四句即心王是也。
有時增惡作者,惡作是追悔不追悔作,惡於善心即無,故言有時也。惡作者,如昨日惡作,善惡二事名作,望今日不稱情邊名惡。惡之與作,皆屬昨日境,今日心追悔,緣惡作境生,全取境名,有財釋也。第二,釋惡作所依,追悔能依。今喚追悔名惡作者,舉所依惡作,顯能依追悔名。如人依村,喚所依村即入來,舉所依村顯人也。第三,釋追悔果,取惡作因名也。
謂於善惡不作作中者,善惡即是一所作事。
不作作中者,於善不作,於惡而作,心追悔,名善惡作也。
謂於先時下,是釋上三句也。問:於已作善惡二事心追悔,可名善惡二惡作;於未作善惡二事追悔,如何名善惡二惡作?答:謂於未作事心追悔,悔不作善,名善惡作;悔不造惡,即不善惡作也。婆沙三十七云:四句分別:一、有善惡作,於善處起,如悔不多作善等;二、有善惡作,於惡處起,如悔先作惡等;三、有惡惡作,於惡處起,如悔不多惡等;四、有惡惡作,於善處起,如悔作善等也。
不共者,婆沙四十八有二釋:一云:不共無明,唯見所斷,不與根本十惑相應,名不共。若與忿等七自力惑相應起,以修斷故,非是不共也。二云:不共無明,通見修斷,不與根本十惑相應,名不共。與忿等相應無明,亦名不共,以是隨煩惱故。今此論同後說,許不共無明與昏沉、掉舉隨惑相應起故也。問:不共無明,於何位起?答:謂起正見,或邪見等,緣四諦理,心勞倦時,不忍不了,即是不共無明也。經部憂根與惡作相應,故憂與惡作二種,皆通無記。有部說惡作與憂相應,皆不通無記,如前二十二根中釋。睡眠無夢,即一向無記性。若有夢,即隨所夢事,以判三性也。問:惡作與根本十惑中無明相應,不與餘九惑相應。惡作即二十一心所俱生者,前不共無明,應亦二十一,兼惡作,何故論言二十耶?答:正理論釋頌雲於不善不共,見俱唯二十者,不善見即二十心所俱生,不共無明即二十一心所俱生。既許無明與惡作相應,惡作二十一,何妨惡作與無明相應,無明有二十一?前婆沙二說中,不共無明通修斷,以許與二十一心所相應,有痴等六故。此論據有惡作處,即有無明,有無明處,未必有惡作也。
初定心所四十六,中有三十四,中定有三十三,二定已上至有頂,有三十心所也。於欲界五品心中,上界無不善心品一,有餘四品心。此四品心與心所俱生多少,准欲界說也。
相傳云:馬勝比丘於逝多林入定思惟,擬令諸天等知佛在人中。上問四天王乃至梵天,梵天令還問佛也。四大是色,何界位滅盡?但斷第四定染盡,即生無色,即是四大滅盡處。
疏云:於功德,以無敬等四共釋於有德人,亦以四共釋於功德。或於功德無敬,於有德人無崇,於功德無所忌難,於有德人無所隨屬。或可於功德無敬無崇,於有德人無所忌難、所隨屬,功德及有德人是無慚境也。
現當二世,惡果是怖境,能生心所怖故。今喚罪名怖因,罪受怖果名也。問:若見因果不怖,即是惡慧,慧有見故。若不見因果不怖,是無明,何關無愧不怖因果?答:無愧行相,別有體性,與惡慧及與無明為因,生無明惡慧,推功歸本,故言無愧不怖因果也。問:自觀不觀他,如何無慚愧俱時起?答:就勝說,觀他時非不觀自,觀自時非不觀他,故得俱起也。
辨別意者,尋伺同分別,釋憍同高舉,行相既同,體應不別也。問:尋伺行相,粗細㸦相違,如何一心俱起?答:如蘇在水上,由下水上日照,有凝釋二色。凝釋二色㸦相違,二色得俱時生。尋伺粗細㸦相違,何妨俱時起。若然者,蘇體非凝釋,由水日有凝釋,亦應尋伺體非粗細,尋伺別有粗細。因正理釋云:如水與醋,等分相和,但覺醋味,不覺水味,非無水體。由醋用增,尋增伺用損,伺增尋用損。二中增者,即喻醋。又如貪痴同時有,體許俱時生,而得說為有貪,不名有痴也。
言諸語粗者,因中尋用強;細者,因中伺用強,二體同時有也。
慢唯方他,憍唯自傲,舉也。
梵雲質多,此雲心,是集起三業及心所義。梵雲末那,此雲意,是思量義。前心所思,即造作義,與此別也。梵雲毗若南,此雲識也。
有所依者,心心所同有,六根為所依。諸論言同一所依者,古人云:意識依意根,五識依五色根及意。即五識有二所依,如何言同一所依?理實有二,且據六識各依自根,說同一所依也。寶云:不然。同一者,心王心所兩法,同一剎那,共依眼根,名同一。據心王心所,同一剎那不相離,名同一。不取一個所依,名同一也。
同一所緣者,雖心心所許,緣多境生,且據緣一色境,名同一所緣。寶云:亦是心王,心所同一,念不相離,名同一。設緣多境,亦不相離,名同一。不據一色,名同一也。
同一行相者,雖心心所緣多境,生起多行相,且據緣一色一行相說。寶云:設心王作十種行相,心所亦然。今據心王心所,所依所緣,行相不相離,名同一。不據依一根,緣一境,起一行相,名同一也。
心不相應行者,心不相應簡心相應法,行即簡色及無為法,不在行蘊攝。此疏釋云:不與心相應,名心不相應,即有色法及無為難也。
相名身等類者,此論釋十四不相應皆是流類,正理論中更有和合性在十四外,是此十四之流類也。
釋疏分二:一、釋頌文,二、引婆沙釋得、非得。疏云:此所得法至現在世,名為成就者,此古人釋,取所得法體入現在,名成就。又釋:得未來,有三類能得及兩類非得,各別住。寶云:未來得,即一三世起不定分法前等。所以下,論文以法俱得,三世起不定,非俱有,因取本法上能得得,名得及成就。若古人取所得法名得、成就者,即得應隨所得法是色、心等法,不應是不相應行法。又非得及不成就法不生,不入現在,如何立非得、不成就也?正理論釋云:有法無始來未曾得,今初得,名得;先無始來未曾得,已舍,今再得,名成就,不名得也。非得、不成就,准此應知。
獲時不名成就者。問:獲時即名成就,何妨?答:即有一身亦凡亦聖過。如世第一法現在身,即成就凡位;未來苦法忍上法前得在身,成就聖法。若成就之時,即是得者,即應成就凡位,亦成就無漏法,凡聖不辨也。若成就他身法,即有五趣雜亂過;若成非法,即有懷法性雜亂過,為情非情收也。問:如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及非情耶?答:輪王約過去造相系屬業,感得七寶,七寶假設為得成就,非是得成就也。
除初剎那具縛聖者,即是先凡位,未知斷惑入見道,至苦法忍未成擇滅。此除不取,若先六行斷惑入見道,至苦法忍初心,即成擇滅也。
諸餘有情者:一、即苦法智已去聖人;二、即先凡位斷惑入聖,至苦法忍;三、凡夫六行斷惑者,皆成擇滅。
虛空不同擇滅,道證不同非擇滅,闕緣顯得非得皆無也。由無漏法上有得故,聖者起世俗心,不名凡夫,以有聖法上法前後得在身也。問:虛空無得,應立非得?答:以得無故,非得亦無也。
宗明得、非得相翻立者,此釋無得處,非得亦無也。既翻大得立大非得,何不翻小得立小非得?答:若就別義相翻,即得有小非得;若大非得上,即不得有小非得;若有小非得,即過如後述。下第二、引婆沙,分二:一、引婆沙釋得,二、引婆沙釋非得。前文分二:一、釋能得之得,二、釋所得。法中分二:一、引文,二、疏釋。釋非得,引婆沙文,准此科也。
異熟生等者,等取威儀工巧。非數習者,及自性、無記、有覆及無覆無記色。有覆色者,即初定梵王起貪等煩惱,引身、語二業;二定以上即無,無發業心故。欲界身邊見有覆性,不能發業,如下釋。
勝緣闕故者,謂世俗智,無始來曾作六行斷惑,令三類智亦斷惑。在未來合有一類俗智所依五蘊,與三類智所依五蘊,同剎那生入現生。由世第一法強等無間緣,引三類智所依身,先入現在俗智所依身不得生。所依身既闕,現在世體不生。俗智闕,所依身亦不生也。又解:未來俗智,與三類智合同剎那起,依現在五蘊身,被三類智先生,依現身俗智,即闕現在身為所依,名勝緣闕也。
有事現觀故者,俗智雖與三類智漏、無漏不同,同作斷惑事故。
二、當諦事周者,謂三類智知三諦事周也。
無事現觀故者,即漏、無漏別故也。
二、無遍事現觀故者。道類智知道不遍,謂種性多故者。釋上修道不遍所以也。一、三乘種性㸦不相修;二、就聲聞種性中有六種性,亦㸦不相修;三、就六種中退法種性中有九品種性,不俱時修,名種性多也。問:俗智既不生,如何與三類智同時有法前得?答:如萬人軍同收郡邑,半人已死,來命齊賜官品。雖萬軍死生有別,官品即齊。俗智與三類智同類,或生與不生,即有能得,得即齊也。
別解脫戒等,即八眾無表等,取惡無表,兼處中無表,及善惡表色,對二定也。
道類忍等等,取第二果、第六無間、第三果、第九無間、金剛喻定,及與此等同時得四相道共戒、大地、十大善、十尋伺心王也。第五取一切定,余除道類忍一念,及第二果、第六無間道,及第三、第四果、第九無間道,餘一切散善、一切染法,及通果、無記、全威儀、工巧、小分、取數習者。
現忍如何有法前得?此問現在一念道類忍上,如何有法前、法俱二得?答:初將二世道類忍上得。答:約現在、未來所得法,體同未來道類忍上法前得,與現道類忍上法俱得同現世,名現忍有二得也。破云:豈有問現忍上得,將未來忍上得?答:破第二解云:豈有入現在已,有法俱得了,卻不入現在有法前耶?第三解:取未來眾多未起法前得,即是現在道類忍法前得。流類破云:設三類得,未來法前得起未盡,亦不可將配現在一念道類忍上法前得也。寶法師釋云:現忍未起已前,有法前得;此忍現行,即有法俱得。未來起多道類忍,亦容有二得。今約現在世一念忍,能引二得生,名現忍有二得,非是一得同念起也。
必無非得可與法俱下,破古論,此總破。以法現前下,立理。非所得者,即外非情、他身、虛空、無為,得、非得俱無。
非無始來下,寶法師難唐三藏也。未來俗智合與見道同時生,未至闕緣不生時,常有法前非得也。
無所依故者,入涅槃無所依身,故無非得也。前五無覺未得無生智,常有非得;練根後得無生智,有得替非得也。寶法師云:初以過去非想見惑難,三藏前引婆沙文,所不得法有三句,合更有第四句,唯法後非得。非想見惑已入過去者,是唐三藏依難,便立第四句。第二遍以未來未起見惑難,即除所加第四句,再加十六字,雙遮二世見惑難。如非想見惑無始來成就,未以見道斷,名未舍必起,必無起得未來見惑入過去盡者,所以遮言非。意云:無此道理,若起得入過去盡,即可言唯法非得。既無此理,即是見道現前,隔過未二世見惑斷。望過去即法後非得,望未來即法前非得,即是前婆沙三句中第二句收也。問:本法大小二得及非得,安立如何?答:如大得得本法,小得即得大得,屬身;若失本法時,即非得不得。本法有大得得非得,有小得得大得,屬身;大非得上若有小非得,即失卻大非得,應失無表戒時,非得不屬身,應不失戒等。四句分別者:一、得上有得,即大得上有小得;二、得上有非得,即舍大小二得有非得生;三、非得上有得,如以大小二得得非得;四、非得上有非得,即舍非得時有非得生也。有學及無學法,即以有學無學身,有為無漏五蘊為體,上能得得亦然也。一切有漏,隨所得判性,以所得法引生故。二、滅自無用,擇滅隨道論性,非擇滅又不由道證,隨命根眾同分別性也。
約得種類者,即是未來世有三聚,得不雜故,有前後及俱得也。
若有漏道證擇滅者,若凡夫斷下八地,見修合斷,即有八九七十二品惑;斷此惑,得七十二品擇滅上得。若初、二二果人,以有漏道厭下欣上,准斷修惑,亦有七十二品無為上得。此二類得中,半色界攝,半即無色界攝。
若無漏道下者,明無漏道斷三界見,修八十九品惑,有八十九品無為上得,此得即無漏不系也。
道諦得者,無間解脫各有八十九能得,得亦無漏不系也。三乘有學,身中有為,無漏五蘊法上能得,得亦是有學。若三乘無學,身中有為,無漏五蘊法上能得,得亦無學,隨應所得判也。
有漏及無為是不?前三果四向修,名非學法;不是第四果人修,名非無學法也。非擇滅上得及非聖道,若凡若聖所證七十二品,無為上能得得是。
有漏與修惑為境,名修斷也。若有學道所證擇滅者,即三果四向,共證八十八品無為,其能得得隨能證,是有學收。
若無學道所證擇滅者,即第四果人,第九解脫道,一時再得八十九品無為,有八十九個能得,得亦是無學攝也。
見、修煩惱,名見、修所斷法。此上能得,即隨二惑,是二所斷也。
非擇滅上能得,及有漏道斷惑,有七十二品,無為上得。此上二類,得與修惑為境,是修斷所得法,即非斷也。
聖道所證擇滅,即無漏道,斷八十九品惑。有八十九品無為上能得得,及八十九無間解脫道上得,此得皆是無漏,並非斷也。此上所舉諸法,取上能得得得,辨三學三斷等,不取法體也。
雖有上品,而亦不能發無表故者,由有覆心卑劣,從有覆心發身、語更劣,此身、語不能發無表也。
是不隨心,勢微劣故者,善惡無表,及身語二表色,是不隨心色。問:翻得立非得,得隨所得判三性,非得如何不隨所不得法判三性,頌言非得淨無記耶?答:若非得隨所不得法判性者,凡夫聖道,應亦不現起,以有聖道上非得在身,非得即是無漏凡夫,成非得即是成聖道,應成聖人。又如初果人有過未二世,見惑上非得在身,非得非隨惑判性,初果人成見惑,應初果人即是凡夫。又舍向應成向,退果應成果,斷善應成由善,有此等眾多過故,不隨所不得法判三性也。問:非得隨命根眾同分判性,此通異熟等流,二類中何類攝?答:異熟不遍,隨等流立,即自性無記收。
據世橫望者,未來在過去,現在後名法後。未來有一聚法,前非得起不盡。此法前非得,即是過去法家法,前非得流類也。
約性類別者,即是未來兩聚非得,法前、法後非得各別,起處不同,故有二非得也。
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即如六欲天,不得別解脫戒;於上有非得,即隨身欲界系。色、無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即無表非得,隨自界系也。
良由非得下。是釋非得隨自界系所以也。色界法,即四禪定。共無表無色界法,四空定也。不系法,即釋非擇滅及道諦。約三界有情,不得此三類無漏法,非得各隨自界系也。
經部許此身未得聖來色心上假立,異生性得非聖,即舍犢子部說苦下十煩惱名異生性,瑜伽取三界見道煩惱種子上假立,今時相傳取二障種子上立,即佛一人名聖,餘二乘斷不盡,應亦凡亦聖也。
易地舍者,非得隨所依身,俱是有漏,皆系地定,若易地時,非得即舍也。問:至第十六心即舍,前十五心有法,後非得,應同未得苦法智忍,上非得,應名異生性?答:彼初得苦法智忍,已害異生性了,今時非得,非是異生性也。
●論本第五
業用樂欲者,此簡本索?,人雖相似,無業用樂欲,非同分依也。外難云:身形同由引滿,二業同者,樂欲由何物?即由同分,無情無樂欲,不立同分也。
身形等同即果分,即不相應法與身形同,作因同之分,故依主釋。
有別實物名同分者,顯不相應法為實體,破經部情非情相似邊,假立同分。本論說此名眾同分,即會本論名多人不一,名眾同分也。
論雲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已下,並返難經部。汝經部若無實不相應法為因者,但約情、非情無差別相似邊假立。眾同分者,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者,即五趣相望,應無差別;五趣不一,重言有情也。問:身形樂欲同,即說由同分者,同分相似,由誰應更有同分?即有無窮過。答:同分如四天,自性即色,不假余物,方名色同分,自性即同也。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此明依處有法,能令心、心所滅,明用顯體。
名為無想,立名是實有物,明假實能舍;遮未來心、心所等,明世及所滅法。
如堰江河喻。釋迦婆沙一百一十八云:是何異熟?答:有多說。評曰:無想果是無想定滅一切命根眾同分眼等,色根是無想定前有心定相應思感,余蘊有心無心定皆能感也。問:無想果中無觸、思、識三食,如何持身?答:准正理論,有過去業同時觸、思、識三,而能引同分命及色根等,由過去業相應思等三,及引無想果心兼續生心同時思等為食也。下二定中無三食者,由入二定前有心有根應思等為食作能引,無心位中唯有心位觸、食等,現在無食,有心位中二種俱有也。
或起邪見,謗釋種涅槃等者。初加行,即起邪見,為惡趣因。次欲得定,即離染起上定等,為善趣因也。依經部,二定及無想果,即無心位所依色身假立。二定不同,有宗別有不相應為體也。問曰:定是心所,二定無心,如何名定?答:此二定體在身,令四大均平,名定無妨。或此二定有心,定引生所引,隨能引名定。此取等至,唯定不通,散通有心無心也。
無想者,定或無想,即定是標,二、論文釋名。
言無想者下,釋上二文也。
傳說現身必還能起者。問:一度入定,即感五百劫,何要再入?答:將感余蘊異熟,或將招入,或出早說,入早出脫也。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或前多後少,或前少後多,隨彼意樂有差別故。出無想果心,通生得善及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心。出入心唯是異熟,無記心順異熟果故。入二定心,皆是自他善心引生。出二定心,不定、滅定、自地淨心及下地無漏心。出無想,即自地善心出也。
計定為出離,即戒取;計果為解脫,即見取也。
聖人修得第四定時,未來合得第四定攝,有心定即有法前得得之。過去無始增得,已失第四定,今有法後得得之。無想定亦屬第四定攝,亦有法前後得,得過未無想定否?答中余亦不得者,凡夫是修無想定人,尚過未無心定總不得,況聖人不是修人,豈得也?住有頂者,一以非想心細,二以滅定厭背一切心心所法。若依下地,未能厭背一切心心所也。前無想果在色界,故無想定亦色界也。
報是時不定者,即上流那含得滅盡定,退失生色界已,更受多生,方生有頂,故時不定也。
或全不受,如第四果人得定,即全不受;如下樂慧那含及住欲界那含得滅定,即不受果也。
唯招有頂四蘊異熟者,准前無想果,命根同分,即滅定前有心定感;余蘊異熟,即通滅定及有心定感也。怖畏斷滅者,異生恐畏,當生有頂天;彼已無色,更滅心、心所,即成斷滅也。
菩薩三十二心前,名字位三十三心中,未起滅定,第三十四心即成佛,有滅定障,如何成俱解脫也?答中,一約起得自在,第二約得入出滅定心,如前文辨也。經部說十六心後,起滅定了,方起有頂,九無間道,九解脫道也。
鄔波鞠多者,此雲近護,即是第五師。
理者,道理。此論所詮道理,與世為眼目及出世足也。三十四心,皆是無漏,不可中間起。滅定有漏心,即菩薩意樂不純也。
已說二定有多同異者。先明同者:一、滅心心所同;二、性同;三、初得一世同;四、有漏同;五、依二界身起同;六、同是入心,作等無間緣,引生出心為果也。
異者:一、無想定,欣相應心入;滅定,厭相應心入。二、作意異:無想定,出離相入;滅定,靜住想入。三、依地別也:無想,依廣果;滅定,即有頂。四、招果異:無想,招五蘊無心果;滅定,招四蘊有心果。五、凡聖別:六、無想,即唯加行得;滅定,通二得。七、初起別:無想,欲、色二界皆得。初起滅定人中,初起八無想,唯順生受;滅定,通二受及不定也。
若有不許色界起無想定者,難云:滅定依於無色界,無色界身不得起;無想定依於色界,色界有情不得起?答中四節文,取第二已得入無想定,證色界人許入無想定也。
此在人中初修起者,此通難云:滅定初起,人中如何?言通依二界者,若第四果人得滅定,退作前三果,即失滅定,此現世取得果及滅定。若第三果人斷無所有處,下八地惑盡,得滅定後,起色界煩惱,退失此定,生色界再起,故依色界身也。
初、二、三定有喜樂受者,雖修下三定以為加行,非本所求,故下三定能不招果。由無想定力,生第四定也。疏雲以欲、色界有疲勞受者,欲界即五受,色界即喜樂舍,名疲勞受也。
於四靜慮有粗動想者,合言四無色有想,以前文言欲色界,以論色界也。
令暖識三更㸦。相持此三由業持,業盡三法同時滅。婆沙四十八云:何故作此四相論耶?答:分別論者,執四相是無為,所相法即有為法。密師說三相,有為相、滅相、無為。經部師執一期四相,相似相續。沙門執所相是色,能相亦色,所相是心,能相亦是心。為遮諸計,顯有為法,一一剎那,皆有四相也。
標相者,但相法體是有為,不相是色心善等也。
此中於法能起名生者,此四相中,相有為法能起名生等也。問:生、住、異、滅四相作用各別,如何同剎那起?答:婆沙三十九有二說:一雲四相作用有別,體即是一;二雲生、住、異、滅四體各別,以用別故。此上三說,體即同時,名一剎那。四相用時即異,如生在未來用,餘三觀在用也。問:住、異、滅三作用㸦相違,如何同現在有用?答:准仁王經,一念有九十五剎那,一剎那九百生滅。小乘念即剎那,剎那即粗,容有九百生滅,何妨現在容三相有用也?問:有宗未來無用,如何生相言有作用?答:四相生本法名功能,各生自後念果名作用。如眼根望識名功能,引自後念根名作用。彼同分眼不發識,但名作用,生相未來名有功能也。
三釋中,第一釋經依住辨異,名住異相,即是此論異相別名;第三釋住異各別合立,名住異相,令有情同厭舍也。
應更別有生等四相者,四大想有為,一一各有小,四相即十六小相,小相又是有為名,名又有四小相,即有六十四相,展轉即有無窮過也。
於八一有能者,如一弱人負一石物,須一個杖,人方能行。人能負物,得杖方行。杖即人能杖擎,更不要杖。物喻本法,人即大相,杖即小相,況法可知也。
名中有一字名、多字名,皆是名收。三字多故,名多名身。有說:四字已去,名多名身。以身多故,第一字與第二字為身,第二與第三、第三與第四後二身,以身至三,故名多名身也。
且如古者下,是經部師。聲為教體,聲能詮義。以多人共立契約,呼此九法共作衢聲。後集會時,九中隨指其一,皆以衢聲即目彼物也。
非所顯義者,若所詮三界,皆是所詮義;若就所詮義,即通三界攝也。
同分業感即異熟,若自性、威儀、工巧、邊,即等疏性也。
俱舍慧暉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