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論(拿破崙批註版) · 注釋
[1]Quot sint genera principatuum et quibus modis acquirantur.
[2]馬基雅維利在這裡放棄了傳統的政體三分法或者說六分法(君主制/貴族制/平民制/僭主制/寡頭制/暴民制),而採用了15世紀才開始盛行的君主制/共和制、王國/共和國的二分法。在《李維史論》中,除了在第1卷第2章複述古典政體學說時他提到了三分法之外,全書也採用了這種現代的政體二分法。
[3]這個二分法未盡完備,沒有包括選舉的君主國,比如,羅馬教廷(參見本書第11章)、「蘇丹的王國」(埃及的馬穆魯克王朝,參見本書第19章)。
[4]弗朗切斯科·斯福爾扎(1401―1466),著名的僱傭軍首領,在1450年推翻米蘭的安布羅斯共和國,取代維斯孔蒂家族,成為米蘭公爵;參見《佛羅倫薩史》,第5卷,第13章;第6卷,第13、17―22章。
[5]1500年,西班牙國王「天主教徒」斐迪南與法國國王路易十二締結條約瓜分了那波利王國,1504年西班牙驅逐了法國勢力,兼併了那波利和西西里。
[6]在西方思想史上,「fortuna」與「virtù」的對分是一個經典命題,並且對於理解馬基雅維利的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參見本書第25章。
[7]De principatibus hereditariis.
[8]應該是指《李維史論》,特別是第1卷。
[9]關於編織與治國術的譬喻,參見柏拉圖:《政治家篇》(Plato, Statesman, 279-286a)。
[10]指埃斯特家族的埃爾科萊一世和阿方索一世。
[11]教皇尤利烏斯二世(1443—1513,本名Giuliano della Rovere),在位十年期間,積極鞏固和擴張教皇國,不惜採取戰爭手段收復教皇領地,被稱為戰神教皇。同時,他還以鼓勵和保護藝術創作而聞名。
[12]埃斯特家族對費拉拉的統治可以追溯到1240年;但是,埃爾科萊和阿方索這兩位費拉拉公爵在政治上和軍事上都頗具才能。
[13]馬基雅維利區分了「革新」(innovazioni,這裡指革命、改朝換代)與「變革」(mutazioni,更替、繼承)。「凹槽」(addentellato)是一個建築學術語,指用於連接新舊建築物砌體的齒狀牆;這裡比喻世襲君主國的逐步建構就像一排建築物在末端留下凹槽,為未來的建築做好鋪墊。
[14]De principatibus mixtis.
[15]洛多維科·斯福爾扎(即「摩爾人」盧多維科,1452—1508),弗朗切斯科·斯福爾扎的次子,1494年成為米蘭公爵。1499年2月法國國王路易十二與威尼斯人結盟,9月法軍攻占米蘭,洛多維科逃亡,威尼斯人分占米蘭公國三分之一的領土。1500年2月,洛多維科歸國光復米蘭,但其後又被法軍挫敗,死於監獄。
[16]為了驅逐在義大利的法軍,1511年教皇尤利烏斯二世和西班牙、威尼斯結成「神聖同盟」。1512年4月11日在拉韋納的決定性戰役中,儘管法軍取勝,但由於主帥加斯東·德·富瓦陣亡和瑞士人支持「神聖同盟」而突襲米蘭,使法軍受到挫折。瑞士人在教皇尤利烏斯二世的慫恿下征服米蘭,立洛多維科的兒子馬西米利亞諾為其傀儡公爵。
[17]以上各地歸併於法國的時間是:勃艮第為1477年(路易十一)、布列塔尼為1491年(查理八世)、加斯科涅為1453年(查理七世)、諾曼底為1204年(菲利普二世)。
[18]此處所稱希臘,實指土耳其人在15世紀征服巴爾幹半島。先是穆拉德二世(1421—1451年在位)開始遠征匈牙利、希臘、阿爾巴尼亞等國;其後穆罕默德二世(1451—1481年在位)繼續擴張:於1453年滅拜占庭帝國,並將奧斯曼帝國的首都移至君士坦丁堡,改名伊斯坦堡,從而確立了土耳其在歐洲的勢力。
[19]關於殖民地,參見《佛羅倫薩史》,第2卷,第1章;《李維史論》,第2卷,第6章。
[20]反對在懲罰問題上走「中間道路」,參見馬基雅維利:《關於基亞納谷地叛民的處理方式》;《李維史論》,第2卷,第23章,以及第3卷,第6、40章。
[21]公元前2世紀,希臘的埃托利亞同盟及其他希臘城邦,為了反對與迦太基結盟的馬其頓國王腓力五世,決定與羅馬人結盟,羅馬人由此進入希臘。
[22]上文提到了五種補救辦法,但對於羅馬共和國來說,派遣移民就等於征服者(君主)親自駐蹕。
[23]公元前215年,馬其頓國王腓力五世與漢尼拔結盟,對付羅馬及希臘各城邦,因此羅馬與希臘各城邦組成反馬其頓同盟。在第二次馬其頓戰爭中,羅馬人成功地讓亞該亞同盟放棄親馬其頓的立場,並在公元前197年打敗腓力,由此羅馬人控制了整個希臘,但也引起了其前盟友的不滿。在希臘中部的埃托利亞同盟的請求下,公元前192年敘利亞國王安條克三世(安條克大帝)出兵希臘,小亞細亞的希臘城邦則請求羅馬人幫助。公元前190年,安條克被羅馬人打敗,被迫放棄全部小亞細亞領土。其後馬其頓復甦,但在公元前168年再次被羅馬人打敗,曾經幫助馬其頓的希臘人亦受到鎮壓。從此,羅馬人成為整個地中海世界的主宰。
[24]參見馬基雅維利在《佛羅倫薩史》中對科西莫·德·美第奇的評論:「他非常審慎,能夠防患於未然,從而要麼有時間阻止其滋長,要麼即使其滋長也有時間做好準備,不讓其損害自己」(VII. 5)。
[25]原文為:「godere el benefizio del tempo」,是當時義大利和法國流行的諺語。參見圭恰爾迪尼在《格言集》中的評論:「如果不能正確理解『聰明人要善於利用時間的恩惠』這句格言會很危險」(Francesco Guicciardini, Ricordi, C. 79)。
[26]路易指法國國王路易十二,查理指法國國王查理八世。查理八世於1494年9月入侵義大利,迅速地占據了那波利王國,但在1495年10月隨即喪失,至1496年完全失敗;查理八世的遠征成為外族入侵義大利的開始,拉開了法國和西班牙爭霸的義大利戰爭的序幕。路易十二繼承了查理八世征服義大利的計劃,在1499年率軍進入義大利,一度攻占米蘭,同西班牙瓜分那波利,並在拉韋納戰役中戰勝了反對法國的「神聖同盟」,直至1513年被擊敗。
[27]按照施特勞斯、阿爾瓦熱茲、曼斯菲爾德等人的解釋,當馬基雅維利由「你」改用第二人稱複數或敬稱(本書譯為「您」)時,都是與「發現」、「考慮」之類的動詞連用。
[28]1499年初,路易十二與威尼斯人簽署條約,允諾放棄阿達河畔的賈拉和克雷莫納,以獲取後者對他進攻米蘭的支持。
[29]1495年7月,威尼斯、米蘭、佛羅倫薩、那波利、曼托瓦、西班牙、神聖羅馬帝國和教皇組成的反法「神聖同盟」在塔羅河畔福爾諾沃擊敗法軍,但查理八世和法軍主力得以脫身。
[30]指1499年10月熱那亞脫離米蘭的支配,接受法國的保護。
[31]以上統治者分別指:曼托瓦侯爵詹弗朗切斯科·貢扎加(1484—1519),費拉拉公爵埃爾科萊一世·德·埃斯特(1471—1505),博洛尼亞領主喬瓦尼·本蒂沃利奧(1443—1508),弗利伯爵夫人卡泰麗娜·斯福爾扎(1463—1509),法恩扎領主阿斯托雷·曼弗雷迪(1485—1502),佩薩羅領主喬瓦尼·斯福爾扎(1466—1510),里米尼領主潘多爾福·馬拉泰斯塔(1475—1534),卡梅里諾領主朱利奧·切薩雷·達·瓦拉諾(1432—1502),皮翁比諾領主亞科波·阿皮亞諾(1460—1510)。
[32]個別版本作「三分之一」。
[33]亞歷山大六世(1431—1503,本名Rodrigo Borgia),西班牙裔教皇,在位十一年間,不擇手段大肆斂財,並藉助其私生子切薩雷·博爾賈(瓦倫蒂諾公爵)的軍事力量,竭力擴張羅馬教廷勢力,維護本家族的利益。關於瓦倫蒂諾公爵對羅馬涅的軍事征服,參見本書第7章。
[34]路易十二在1502年7月來到義大利,主要是為征服那波利王國做準備;不過,此前他確實制止了瓦倫蒂諾公爵對佛羅倫薩的進犯。
[35]1500年11月,路易十二同西班牙國王斐迪南二世締結《格拉納達條約》,瓜分那波利;後來法國和西班牙鬧翻,路易十二戰敗,法國人於1504年從所占領的那波利領土上被驅逐。
[36]指那波利國王阿拉貢的費代里科(1452—1504),他的王國為其堂親斐迪南二世和法國國王路易十二所瓜分。
[37]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37章:「大自然創造了人類,使他們能夠欲求一切事物,卻不能得到一切事物;如此一來,既然欲求總是大於獲取的能力,結果就是不滿足於現在所占有的,對其缺乏滿足感。由此導致他們的機運變幻起伏,因為有些人想要擁有更多,而有些人又害怕失去已經獲取的,他們最終走向敵對和戰爭,由此又導致一個地區的毀滅和另一個地區的興旺。」
[38]路易十二在1515年1月1日去世。
[39]1508年12月法國參與反威尼斯的「康布雷聯盟」,並在1509年5月維拉戰役中打敗威尼斯(參見本書第166頁注釋)。法國在義大利勢力的加強又引起了教皇、皇帝和西班牙的恐懼,他們轉與威尼斯結成反對法國的「神聖同盟」,並於1513年將法國勢力趕出義大利。
[40]雙方的交易是:路易十二支持教皇的兒子切薩雷·博爾賈攻占羅馬涅;亞歷山大六世同意路易十二與妻子瓦盧瓦的讓娜離婚,以便同查理八世的遺孀布列塔尼的安妮結婚,並且同意路易十二的寵臣喬治·安布瓦茲(1460—1510)由魯昂大主教升任樞機主教。
[41]參見本書第18章。
[42]切薩雷·博爾賈(1475—1507),教皇亞歷山大六世的私生子,曾出任樞機主教,後放棄教職出任教廷軍隊的統帥,並從法國國王路易十二那裡接受了瓦倫蒂諾公爵的稱號。回到義大利後,在法國的支持下,他開始攻擊教皇領地內的眾多統治者,並被亞歷山大六世授予羅馬涅公爵的稱號。1502年亞歷山大去世後,他受到新教皇尤利烏斯二世的打擊,被迫放棄羅馬涅並被囚禁,越獄後投奔納瓦爾國王,在一場軍事衝突中喪生。馬基雅維利對他的述評,詳見本書第7章。
[43]馬基雅維利在第一次出使法國宮廷期間,與魯昂樞機主教有過多次交往,參見1500年8—11月的外交公函。在1500年11月21日致十人委員會的信(《馬基雅維利全集·政務與外交著作》「第一次出使法國宮廷」書信26)中,馬基雅維利提到他曾當魯昂樞機主教之面批評了路易十二的政策:「這位國王陛下本應防範那些試圖消滅他盟友的人,到頭來卻使那些人的權勢坐大,並且輕而易舉地從他手裡奪走義大利的利益」。
[44] Cur Darii regnum, quod Alexander occupaverat, a successoribus suis post Alexandri mortem non defecit.
[45]亞歷山大大帝在公元前334年至前327年迅速占領了「亞洲」,在他死後,他的帝國被他的將領們所瓜分,最終分裂為多個王國。
[46]有些版本沒有分號後面這句話。
[47]波斯國王大流士三世(公元前337—前330年在位),他在公元前333年的伊蘇斯之戰中慘敗於亞歷山大的遠征軍,他的母親、妻子和女兒被俘獲,並最終在公元前331年的高加米拉之戰中敗亡。
[48]馬基雅維利喜歡用現代的名稱法蘭西(Francia)稱呼古代的高盧,參見《李維史論》各處。關於高盧充斥著「心懷不滿的人和想要革新的人」,參見愷撒《高盧戰記》各處。
[49]指羅馬共和國末期,馬略、蘇拉、龐培和愷撒等人在各行省都有自己的追隨者。
[50]皮洛士(公元前319—前272年),伊庇魯斯國王,在公元前279年以沉重代價打敗羅馬人(「皮洛士的勝利」),占領西西里和南義大利,公元前275年被羅馬人擊敗。
[51]Quodmodo administrande sunt civitates vel principatus qui ante quam occuparentur suis legibus vivebant.
[52]大部分情況下,城市(城邦)就是共和國。
[53]在雅典,斯巴達在公元前404年扶植了「三十僭主」政府,隨即在公元前403年被推翻。在底比斯,斯巴達在公元前382年建立了一個寡頭政府,在公元前378年被佩洛皮達斯和埃帕米農達推翻。
[54]卡普阿在公元前211年因為在第二次布匿戰爭中支持漢尼拔而受到懲罰(但沒有被摧毀),迦太基在公元前146年被摧毀,西班牙的努曼提亞在公元前133年被摧毀。
[55]佛羅倫薩在1405年獲得比薩,1494年查理八世入侵義大利時,比薩趁機擺脫了佛羅倫薩的控制。直到1509年比薩才被佛羅倫薩以武力重新奪回,而馬基雅維利在這場軍事行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56]關於共和國的人民對自由的熱愛與捍衛、對剝奪自由者的報復,參見《李維史論》,第2卷,第2章。
[57]De principatibus novis qui armis propriis et virtute acquiruntur.
[58]本章下面的內容以摩西、居魯士、忒修斯和羅穆盧斯這些傳說中的偉大人物為例,要「新君主」仿效他們的做法多少有些以大喻小,故有此說。
[59]摩西是《舊約》中希伯來的先知和立法者,居魯士是波斯帝國的奠基人,羅穆盧斯是傳說中羅馬的奠基人和第一位國王,忒修斯是傳說中雅典的國王和雅典國家的奠基人。
[60]關於與上帝(或神)對話和交談,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11章;《戰爭的技藝》,第4卷,第141—146句。
[61]關於「機會」(occasione),參見馬基雅維利:《歌四章·論機會》。
[62]「質料與形式」(materia e forma)這組哲學對分經常出現在當時的歷史與政治著述中。馬基雅維利對這組對分的使用,參見本書第26章;《李維史論》,第1卷,第11、17、18、35章,第3卷,第8章;《論小洛倫佐去世後佛羅倫薩的政務》。
[63]摩西(依據Exodus 2: 3—10)和居魯士(依據Herodotus, 1. 108—114)也是在出生時就被遺棄。
[64]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前言:「發現新的模式和秩序(modie ordini nuovi)總是與尋找未知的水源和土地一樣危險」;第3卷,第35章:「帶頭髮起一件關涉許多人的新事物是多麼危險,而著手準備它並完成它,以及完成之後維持它,又是多麼困難」。
[65]薩沃納羅拉(1452—1498),多明我會修士、宗教改革家。1481年來到佛羅倫薩聖馬可修道院傳教,並對佛羅倫薩的政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1494年,美第奇家族被驅逐後,薩沃納羅拉及其追隨者開始在佛羅倫薩掌權,但受到教皇亞歷山大六世敵視,1498年作為異端被捕並被絞死焚屍。馬基雅維利對薩沃納羅拉的評論,參見1498年3月9日致里恰爾多·貝基的信(書信3);《李維史論》,第1卷,第11、45、56章。
[66]關於消除嫉妒者的反對,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30章。
[67]敘拉古的僭主希耶羅二世(公元前270—前215年在位)。
[68]拉丁文引語:「quod nihil illi deerat ad regnandum praeter regnum」(也見於《李維史論》的獻辭),這句引語有多種可能的出處(比如,Polybius, VII. 8;Livy, XXIV. 4;Justin, Historiarum Philippicarum, XXIII. 4;I Samuel 18: 8)。此引語也出現在《李維史論》的獻辭中。
[69]對照本書第13章的說法,希耶羅發現敘拉古所使用的僱傭軍是無益的,「他認為自己既不能留用他們又不能把他們遣散,只好將他們全部斬殺」。
[70]希耶羅一開始是迦太基的盟友,但在公元前263年,他轉而成為羅馬的盟友。
[71]De principatibus novis qui alienis armis et fortuna acquiruntur.
[72]波斯國王大流士一世(公元前521—前486年),不是本書第4章提到的大流士三世。
[73]參見本書第19章提到的由士兵選立的羅馬皇帝。
[74]「憑藉適當的手段」(per i debiti mezzi)這個短語,也見於《李維史論》,第1卷,第41章。
[75]切薩雷·博爾賈在1503年教皇亞歷山大六世去世的時候,本人也身患重病。
[76]奧爾西尼家族和科隆納家族是羅馬兩個主要的貴族世家,也是著名的僱傭軍家族,他們為了爭奪對羅馬的控制權和教皇的寶座長期對立。
[77]義大利被稱作羅馬涅的區域從博洛尼亞一直到亞得里亞海岸,包括一連串富饒的城市:伊莫拉、法恩扎、弗利、切塞納、里米尼和佩薩羅,向南還有烏爾比諾以及亞平寧山脈另一側的卡斯泰洛城。羅馬涅是教皇國的一部分,每個城市都由一名教皇的代理人統治,每年向教皇交納貢賦。這些代理人的位子一般都在一個家族內部繼承,比如,法恩扎的曼弗雷迪家族、里米尼的馬拉泰斯塔家族、佩薩羅的斯福爾扎家族以及卡斯泰洛城的維泰利家族。
[78]1501年4月。
[79]1502年6月,在切薩雷·博爾賈的黨羽維泰洛佐·維泰利的慫恿下,佛羅倫薩的屬地、托斯卡納的重要城市阿雷佐以及基亞納谷地以南的地區開始反叛佛羅倫薩。這樣,博爾賈對佛羅倫薩構成了嚴重威脅,但同時也引起了法王路易十二的警惕,在他的干涉下,佛羅倫薩很快收復了這些地方。
[80]1502年9—10月,奧爾西尼家族、維泰利家族、博洛尼亞的本蒂沃利奧家族以及其他受到切薩雷·博爾賈的野心威脅的政治勢力,結成反博爾賈的聯盟;1502年12月被博爾賈剿殺。
[81]1502年10月底,博爾賈一度與奧爾西尼家族及其支持者簽署了一份和平協議。
[82]1502年10月—1503年1月,馬基雅維利受命第二次出使切薩雷·博爾賈,一直隨軍待在他身邊,對他有近距離的觀察,參見馬基雅維利在這一時期的外交公函;他對博爾賈鎮壓其敵人的生動記述,參見《記述瓦倫蒂諾公爵在塞尼加利亞殘殺維泰洛佐、奧利韋羅托·達·費爾莫、帕戈羅大人以及格拉維納公爵奧爾西尼的方式》。
[83]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29章。
[84]雷米羅·德·奧爾科在1501年被切薩雷·博爾賈派往羅馬涅代理博爾賈統治,次年被處決。
[85]這個法庭由羅馬涅主要城市的代表組成,1502年10月24日設立;庭長指聖薩維諾山的安東尼奧·喬基(Antonio Ciocchi di Monte San Savino)。
[86]馬基雅維利在1502年12月23日、26日的外交公函中談到了雷米羅的被囚和民眾對他的反感,並報道了曝屍實況。
[87]切薩雷·博爾賈占領佩魯賈是在1503年1月,占領皮翁比諾是在1501年9月。
[88]亞歷山大六世死於1503年8月18日。
[89]當時,法國在羅馬附近的維泰博有駐軍,而西班牙軍隊也從那波利向羅馬開拔。
[90]巴廖尼是佩魯賈的統治家族,維泰利和奧爾西尼是著名的僱傭軍家族,他們都是切薩雷·博爾賈的敵人。
[91]1503年8月亞歷山大六世死後,選出庇護三世繼位,未就任即去世,另選尤利烏斯二世繼任。新教皇選舉期間(1503年10—12月),馬基雅維利正出使羅馬教廷。
[92]參見本書第146頁注釋。
[93]以上列舉的九個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出於馬基雅維利的理想,事實上切薩雷·博爾賈本人都沒有很好的做到或者實現。
[94]「鎖鏈中的」聖彼得,指朱利亞諾·德拉·羅韋雷,這裡按習慣以其虛銜領受的教會堂區(羅馬「鎖鏈中的聖彼得教堂」)的名字命名;科隆納,指喬瓦尼·科隆納;聖喬治,指拉法埃萊·里亞里奧,以羅馬「聖喬治教堂」命名;阿斯卡尼奧,指阿斯卡尼奧·斯福爾扎。
[95]博爾賈家族發源於西班牙的瓦倫西亞地區,魯昂樞機主教喬治·安布瓦茲是法國的廷臣。
[96]聖彼得樞機主教朱利亞諾·德拉·羅韋雷(1503年當選的教皇尤利烏斯二世)此前是教皇亞歷山大六世有力的競爭對手,亞歷山大在世時被迫流亡多年,所以當選教皇后竭力對付切薩雷·博爾賈。
[97]參見馬基雅維利1513年4月29日致韋托里的信(書信212):「這個國王只要有機會,就會想起過去所受到的傷害,而不是新近所蒙受的恩惠」;《李維史論》,第3卷,第4章:「可以提醒每個統治者,舊的傷害絕不會因新的恩惠而消除,這種新的利益相對於曾經的傷害越少,那些傷害就越不會消除」。
[98]切薩雷·博爾賈最終逃亡到他妻兄的領地納瓦爾王國,1507年3月在那裡的一次軍事衝突中離奇身亡,年僅32歲。
[99]De his qui per scelera ad principatum pervenere.
[100]曼斯菲爾德、阿爾瓦熱茲、康奈爾等人認為此處是指《李維史論》,但也有學者(比如,David Wootton)認為是指下一章「論公民的君主國」。
[101]阿伽托克勒斯(公元前361—前289年),公元前316年開始成為敘拉古僭主,對抗迦太基軍隊的進攻,直至公元前309年與迦太基訂立和約。馬基雅維利對他的記述和評價,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12、13章;第3卷,第6章。
[102]「身心兩方面的德能」(virtù d』animo e di corpo)這個短語也見於《李維史論》(III. 8,論曼利烏斯·卡皮托利努斯)、《卡斯特魯喬·卡斯特拉卡尼傳》和《佛羅倫薩史》(VI . 6,論巴爾達喬·德·安吉亞里)。
[103]哈米爾卡,第三次西西里戰爭中迦太基的將領,公元前311年在希梅拉河畔戰敗阿伽托克勒斯。
[104]此處依據「國家版」(virtú)和曼斯菲爾德英譯本(virtue)譯出;潘漢典中譯本譯作「生涯」(vita,「牛津經典版」Bondanella英譯本譯作「life」),並在注釋中說明依據邦凡蒂尼(Bonfantini)校訂本和馬佐尼(Mazzoni)校訂本譯出。
[105]這句話的原文為:「li quali modi possono fare acquistare imperio, ma non gloria」。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40章:「儘管這(欺詐)有時候可能為你獲取國家和王國(就像前面所討論的),但它絕不可能為你贏得榮耀」。也參見西塞羅的評論:「如果是為了榮耀而競爭統治權,那麼就不應該採用罪惡手段,因為其中不可能存在榮耀」(Cicero, De Officiis, III 22. 87)。
[106]「精神的偉大」(grandezza dello animo)這個短語在本書第26章中也用於居魯士,在《李維史論》(II. 2,III. 23、25)中則用於羅馬的統帥。
[107]這件事發生在1501年12月26日。
[108]參見本書第88頁注釋。
[109]關於「妥善地使用殘酷」,也參見本書第17章。
[110]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45章:「必須要麼絕不侵害任何人,要麼一次性施加所有侵害,這樣才能打消人們的疑慮,並且讓他們有理由保持精神的安寧和平靜」。
[111]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32章:「一個共和國或一位君主不應當推遲到迫不得已時再施惠於人民」。
[112]De principatu civili.
[113]「兩種對立的脾性」,原文為「due umori diversi」,「umori」按字面可譯為「體液」(humor)。按照西方古典醫學中的「四種體液學說」,人體由血液、粘液、黃膽汁和黑膽汁四種體液組成,這四種體液的不同配合使人們有不同的體質和性格。與此對應,下文中的「欲望」(appetito)可以譯為「脾胃」、「胃口」。馬基雅維利曾多次使用這個譬喻,參見本書第19章(關於軍隊和人民);《李維史論》,第1卷,第4、5、40章(關於貴族與平民)。
[114]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40章:「他絕不可能贏得所有貴族的支持,因為他們有非常大的野心而且貪得無厭,僭主不可能有那麼多的財富和榮譽〔名位〕來滿足他們所有人。……如果僭主以普通民眾為友而以大人物為敵,他們就會更加安全穩固,因為支持他們的勢力比支持那些以人民為敵而以貴族為友的人的力量更大」。
[115]關於君主如何贏得人民的友好,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16章。
[116]公元前205—前192年在位。在《李維史論》中,馬基雅維利稱納比斯為僭主(I. 10、40),並且提到納比斯儘管得到人民的支持,但仍然被刺殺(III. 6)。
[117]保民官提比略·格拉古和蓋尤斯·格拉古,二人分別於公元前133年和前121年,在羅馬貴族挑起的反對他們的騷亂中被殺害。馬基雅維利對他們的看法,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37章。
[118]喬治·斯卡利是1378年佛羅倫薩梳毛工起義的領袖之一,參見《佛羅倫薩史》,第3卷,第18、20章。
[119]參見馬基雅維利在《佛羅倫薩史》中對1476年刺殺米蘭暴君加萊亞佐·斯福爾扎的密謀的評論:「君主們應當學會如何為人處世,以使自己受到人民的尊敬和愛戴,使任何敢於謀殺他們的人無處可逃;其他人應當懂得,過於相信心存不滿的群眾會在你鋌而走險的時候追隨你或幫助你,這種想法是多麼虛妄」(VII. 34)。
[120]「國家版」的註解認為,這兩種公民君主(principe civile)前者以皮耶羅·索德里尼為代表,他在1502年當選為佛羅倫薩的終身正義旗手,後者以科西莫·德·美第奇及其後裔、薩沃納羅拉為代表。
[121]參見本書第17章。
[122]Quomodo omnium principatuum vires perpendi debeant.
[123]關於「決戰一場」(fare una giornata),參見《李維史論》,第2卷,第17章。
[124]馬基雅維利關於德意志城市的評論,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55章;第2卷,前言、第19章;《德意志事務報告》、《德意志事務概覽》。
[125]De principatibus ecclesiasticis.
[126]指1482年威尼斯與費拉拉公爵埃爾科萊一世之間的戰爭,後者與米蘭、佛羅倫薩、阿拉貢以及教皇結成聯盟;戰爭在1484年結束,以割讓一些土地給威尼斯為代價,費拉拉保留了自治權。
[127]西克斯圖斯四世(1414—1484,本名Francesco della Rovere),在他任教皇期間,為其多個子侄謀取聖職和世俗利益,並因為支持了「帕齊陰謀」而與佛羅倫薩交惡。馬基雅維利在《佛羅倫薩史》中說:「這位教皇在向世人展示一個教皇究竟能肆意妄為到何種程度方面可謂前無古人,許多事情在他之前被看作罪惡,現在卻在教皇的權威之下掩藏起來」(VII. 22)。
[128]事實上,教皇西克斯圖斯四世活了70歲,在位13年(1471—1484);英諾森八世活了60歲(1432—1492),在位8年(1484—1492);亞歷山大六世活了72歲(1431—1503),在位11年(1492—1503);尤利烏斯二世活了70歲(1443—1513),在位10年(1503—1513)。所以,「生命短促」(brevità della vita loro),當指教皇在位時間。
[129]參見《佛羅倫薩史》第1卷第23章末尾處的評論。
[130]似乎是指出售聖職和贖罪券。
[131]尤利烏斯二世在1506年征服了博洛尼亞;在1509年戰勝了威尼斯,然後解散了1508年成立的「康布雷聯盟」;在1511年成立了反對法國國王路易十二的「神聖同盟」,羅馬教廷、威尼斯、西班牙聯合起來驅逐法國人。
[132]指教皇利奧十世(喬瓦尼·德·美第奇),1513—1521年在位。
[133]Quot sint genera militiae et de mercennariis militibus.
[134]參見本書第7章。
[135]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4章:「在有優良軍隊的地方肯定有良好的秩序〔制度〕,並且在這樣一個地方也很少沒有大好機運的」。
[136]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43章:「他們沒有理由堅持戰鬥,除了你給他們的那一點兒軍餉。這個理由不足以也不可能足以讓他們保持忠誠,也不足以讓他們成為你的朋友,願意為你赴死。因為,在那些軍隊里,他們對於那個為之戰鬥的人沒有情感,這種情感會讓他們成為其擁戴者……因為這種愛戴或者鬥志只能產生於你的臣民」。
[137]據法國當時的侍從官、歷史學家科明尼斯記載(Philippe de Commynes, Mémoires, VII. 14),教皇亞歷山大六世說查理八世在1494年入侵義大利時沒有遭到抵抗,只要手裡拿著粉筆在軍隊安營紮寨的地方畫上標記就可以了。
[138]薩沃納羅拉在1494年11月1日的布道中指出,法國人的入侵是上帝對義大利和佛羅倫薩瀆神的懲罰。馬基雅維利論義大利君主的罪過,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21章;第2卷,第18章。
[139]本段以下部分內容也見於《戰爭的技藝》,第1卷,第55—58句。
[140]指第一次布匿戰爭結束時爆發的迦太基僱傭軍暴動(公元前241—前237年),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32章。
[141]埃帕米農達(公元前418—362年),公元前4世紀底比斯傑出的將領和政治家。馬其頓的腓力,指馬其頓國王腓力二世(公元前382—336年),亞歷山大大帝的父親。他年青時曾作為人質被送往底比斯,深受埃帕米農達影響,跟隨其學習方陣戰術。他回國後於公元前359年奪取王位,公元前338年攻占底比斯。因此,談不上腓力在埃帕米農達死後擔任底比斯軍隊的將領。
[142]卡拉瓦焦之戰發生在1448年9月,斯福爾扎在1450年2月攻克米蘭。相關內容參見《佛羅倫薩史》,第6卷,第18—22章。
[143]喬萬娜二世(1371—1435),那波利女王;斯福爾扎的父親,指穆齊奧·阿滕多洛·斯福爾扎(1369—1424);阿拉貢國王指「寬宏者」阿方索五世(1396—1458,那波利國王阿方索一世)。相關內容參見《佛羅倫薩史》,第1卷,第38章。
[144]喬瓦尼·阿庫特,即英國僱傭軍首領約翰·霍克伍德(1320—1394),百年戰爭中在「黑太子」愛德華手下作戰。1362年率「白色軍團」進入義大利充當僱傭軍,歷時三十年。
[145]布拉喬家族,一個僱傭軍首領家族。這裡指安德烈亞·福爾泰布拉喬(Andrea Fortebraccio,亦名Braccio da Montone)。關於他們之間的對立,參見《佛羅倫薩史》,第1卷,第38章;第5卷,第2章。
[146]保羅·維泰利,佛羅倫薩對比薩戰爭中的僱傭軍將領,後因涉嫌通敵在1499年10月被處決(馬基雅維利本人作為第二國務秘書和戰爭十人委員會的秘書參與了佛羅倫薩政府的決策),此事引起維泰利家族對佛羅倫薩的極大仇視。
[147]卡爾米紐奧拉(即Francesco di Bussone,1380—1432),後來成為卡馬尼奧拉伯爵,起初為米蘭服務,後轉而為威尼斯服務,1432年以通敵罪被處決。
[148]巴爾托洛梅奧·達·貝加莫(即Bartolomeo Colleoni,1400—1475),卡拉瓦喬戰役(1448年)中威尼斯軍隊的指揮官;魯貝托·達·聖塞韋里諾(1418—1487),指揮過威尼斯對費拉拉的戰爭(1482—1484年);皮蒂利亞諾伯爵(即Niccolò Orsini,1442—1510),維拉戰役(1509年)中威尼斯軍隊的指揮官。
[149]1508年12月,反威尼斯的各國組成「康布雷聯盟」,1509年5月14日,法國軍隊在米蘭附近的維拉(阿尼亞代洛,也稱為阿達河畔的賈拉戰役)進攻威尼斯軍隊,取得重大勝利。然而,同盟內部各方的互不信任決定了威尼斯並沒有喪失一切。馬基雅維利對威尼斯的評價,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6、53章;第3卷,第11、31章。
[150]阿爾貝里戈·達·科尼奧(即Alberigo da Barbiano,1344—1409),科尼奧伯爵;關於他創建的「聖喬治連隊」,參見《佛羅倫薩史》,第1卷,第34章。
[151]斐迪南,指西班牙國王「天主教徒」斐迪南,詳見本書第292頁注釋。
[152]路易十二征服米蘭,曾得瑞士人的幫助,其後瑞士人在教皇尤利烏斯二世慫恿下又獨自征服米蘭。
[153]原文為「condotta」,馬基雅維利用這個詞是一語雙關,它不僅是動詞「condurre」(引導)的過去分詞,而且還是一個名詞「condotta」(合同),它解釋了義大利語中「僱傭兵隊長」(condottiere)的起源,即與僱主簽訂合同為佣金而戰。
[154]De militibus auxiliariis, mixtis et propriis.
[155]教皇尤利烏斯二世第二次攻打費拉拉,但由於費拉拉同法國結盟獲得支援,沒有成功。於是,教皇同西班牙、威尼斯等結成反法「神聖同盟」(1511年10月4日)。其後羅馬教廷和西班牙的軍隊同法軍作戰,在1512年的拉韋納戰役中慘敗,但由於法軍主帥加斯東·德·富瓦陣亡,並且瑞士人出兵支援「神聖同盟」,法軍被迫退卻。
[156]1500年6—7月,佛羅倫薩人再次攻打比薩。這次的軍隊是法國提供的僱傭軍,由瑞士人和加斯科涅人組成,但計劃再次落空。瑞士人和加斯科涅人拒不向比薩推進,並因薪餉和給養問題開始譁變,瑞士人甚至扣押佛羅倫薩的專員作為人質索要贖金。整個軍事行動是一場徹頭徹尾的失敗。其間馬基雅維利曾受命奔赴前線,其後又出使法國宮廷交涉此事。
[157]14世紀中葉,拜占庭帝國發生內訌,約翰六世(John Cantacuzene)與奧斯曼土耳其結盟並尋求支持;1353年召請土耳其人攻打塞爾維亞人,成為土耳其人在歐洲擴張的第一塊基地。
[158]在1499年11月到1500年1月之間。
[159]參見本書第6章。
[160]參見《舊約·撒母耳記上》(17:38—40,50—51);與原文有重大出入。
[161]查理七世,法國國王(1422—1461年在位),他在英法百年戰爭後期組織起由騎兵和步兵組成的獨立軍隊,不再依賴貴族提供軍隊;路易十一,法國國王(1461—1483年在位),他從1474年開始僱傭瑞士人。
[162]參見本書第3章。
[163]有版本此處還有「帶著信心」(參見曼斯菲爾德英譯本注釋和潘漢典中譯本)。
[164]拉丁文引語,出自塔西佗《編年史》:「quod nihil sit tam infirmum aut instabile quam fama potentiae non sua vi nixa」(Tacitus, Annals, XIII. 19),略有出入。
[165]切薩雷·博爾賈、敘拉古的希耶羅、大衛和查理七世。本書第6章中馬基雅維利提到的四個人是:摩西、居魯士、羅穆盧斯和忒修斯。
[166]參見本書第160頁注釋。
[167]Quod principem deceat circa militiam.
[168]此處「兒子們」(figliuoli),實指「後嗣們」,這種用法也見於《李維史論》(II. 24)和《佛羅倫薩史》(VI. 20)。
[169]參見本書第19章。
[170]參見本書獻辭和《李維史論》,第3卷,第39章。
[171]原文為「pigliare li alloggiamenti」,曼斯菲爾德英譯本釋讀為「seize lodgings」(奪取營地),但其他所有的英譯本都釋讀為「選擇營地」。
[172]菲洛皮門(公元前253—183年),出生於伯羅奔尼撒的墨伽羅波利斯,曾多次出任亞該亞同盟的統帥(而非君主),戰勝斯巴達的納比斯;稱讚他的作家包括李維(Livy, XXXV. 28)和普魯塔克(Life of Philopoemen, 4;普魯塔克稱他為「最後一個希臘人」)。
[173]「鄉村野外」原文為「campagna」,幾乎所有的英譯本都釋讀為「country/ countryside」(潘漢典中譯本譯為「鄉村」),唯有曼斯菲爾德英譯本釋讀為「campaign」(戰事、征戰)。
[174]色諾芬(公元前434?—前351年),古希臘歷史學家,著有《居魯士的教育》(Cyropadia)、《希臘史》、《遠征記》、《回憶蘇格拉底》、《希耶羅:論僭政》等。
[175]西庇阿(公元前236?—前184年),「非洲征服者」大西庇阿,古羅馬著名統帥,第二次布匿戰爭期間大敗漢尼拔於扎馬之役(公元前202年),並最終戰勝迦太基。關於西庇阿「純潔自持」的最著名的故事是他在西班牙將一名被俘的美麗女子交還給她的未婚夫(仿效色諾芬講述的居魯士與蘇薩王后潘蒂婭的故事),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20、34章;《戰爭的技藝》,第6卷,第229句。
[176]參見本書第25章。
[177]De his rebus quibus homines et praesertim principes laudantur aut vituperantur.
[178]關於君主如何對待臣民,參見本書第16—17章;關於君主如何對待盟友,參見本書第18章。
[179]這裡採用康奈爾英譯本和「耶魯大學版」對原文(andare drieto)的釋讀(go after),大多數英譯本譯為「直接論述」(go straight/ directly to)。
[180]此處「名聲」依據「國家版」(fama)和曼斯菲爾德英譯本(fame)譯出,其他絕大多數版本都作「惡名」(infamia/ infamy,潘漢典中譯本譯為「責備」)。
[181]De liberalitate et parsimonia. 以往的中譯本都譯為「論慷慨與吝嗇(慳吝)」。
[182]參見西塞羅的評論:「慷慨贈予之後隨之而來的是劫掠。要知道,當人們由於饋贈而開始感到缺乏錢財的時候,他們便會讓自己的手伸向他人的財富。就這樣,儘管他們希望成為行善者而贏得人們的善意,但結果他們從受惠者那裡得到的親善卻並不及他們從被掠奪者那裡招來的憎惡」(Cicero, De Officiis, II 15. 54)。
[183]此處和本段末尾處的「戰事」原文為「imprese」,採用曼斯菲爾德英譯本以及其他大多數英譯本的釋讀(campaign),阿爾瓦熱茲英譯本、「耶魯大學版」和潘漢典中譯本釋讀為「enterprise」(功業/偉業)。
[184]De crudelitate et pietate; et an sit melius amari quam timeri, vel e contra.
[185]在《君主論》全書中,「pietà/ pietoso」,既可作「仁慈」(pity或mercy/ merciful)理解,也可作「虔誠」(piety/ pious)理解。
[186]關於「惡劣地使用仁慈」(usare male questa pietà),參見本書第8章所區分的「惡劣地還是妥善地使用殘酷」(crudeltà male usate o bene usate)。
[187]皮斯托亞是佛羅倫薩的屬地,在1500—1502年間發生了潘恰蒂奇和坎切列里兩派之爭,造成動盪,佛羅倫薩對此最初採取容忍和利用的態度,但成效甚微。馬基雅維利在1501年曾數次被派往皮斯托亞處理此事。參見本書第20章;《李維史論》,第3卷,第27章;馬基雅維利:《論皮斯托亞事務》。
[188]拉丁文引語,出自維吉爾的《埃涅阿斯紀》:「Res dura, et regni novitas me talia cogunt/ Moliri, et late fines custode tueri」(Virgil, Aeneid, 1. 563-564)。
[189]此處依據曼斯菲爾德英譯本譯出,「國家版」、「伯德編校本」等多數版本作「simulatori」,但也有版本作「simulatori e dissimulatori」,曼斯菲爾德英譯本即依據後者;參見本書第230頁注釋。
[190]參見本書第9章。
[191]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21章:「人們受兩樣主要事物的驅使,即愛戴和畏懼,所以,無論誰使自己受到愛戴誰就可以統治,正如誰使自己為人所畏懼誰就可以統治一樣。但是,在更多的情況下,使人畏懼者比受人愛戴者更容易得到追隨和服從」。
[192]這是對古代僭主一句格言的回應:「叫他們憎恨吧,只要他們還知道畏懼」(oderint, dum metuant)。後者語出自古羅馬戲劇家阿克齊烏斯的悲劇《阿特柔斯》(Lucius Accius, Atreus, Fragment 168),西塞羅在《論義務》(Cicero, De Officiis, I 28. 98)、塞涅卡在《論憤怒》(Seneca, De Ira, I 20. 4)和《論仁慈》(De Clementia, I 12. 4, II 2. 2)以及伊拉斯謨在《論基督教君主的教育》(Erasmus, Institutio Principis Christiani, I)和《格言集》(Adages, II ix. 62)中都曾引用並批判過這句話。
[193]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23、26章。
[194]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19章:「避免仇恨的方式是,不要觸動臣民們的財產,因為只要其背後沒有隱藏著掠奪的貪慾,沒有哪個君主嗜好流血,除非是迫不得已,而這種必然性很少產生。但只要掠奪的貪慾摻雜其中,就總是會產生這種必然性;而且,流血的理由和欲望從來都不缺少,正如我在另一本著作中就這個話題所寬泛討論的」。
[195]漢尼拔(公元前247—183/182年),第二次布匿戰爭期間迦太基的統帥,曾越過庇里牛斯山和阿爾卑斯山入侵羅馬,後被羅馬名將西庇阿擊敗於扎馬。
[196]這裡指漢尼拔,儘管他只是他們的軍事統帥。
[197]關於漢尼拔與西庇阿之間的比較,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20—21章。
[198]參見李維:《自建城以來(羅馬史)》(Livy, XXVIII. 24—29)。法比烏斯·馬克西穆斯(公元前275—203年,「法比烏斯」又譯「費邊」),古羅馬著名統帥,曾五次出任執政官。他在第二次布匿戰爭中採用遷延戰術,避免與漢尼拔正面對決,史稱「費邊戰術」,而他本人則被譏諷為「拖延者」。法比烏斯在晚年作為保守派的代表,反對西庇阿遠征非洲的戰略。
[199]公元前205年,西庇阿派昆圖斯·普萊米尼烏斯(Quintus Pleminius)從漢尼拔手中奪回了南義大利的洛克里並劫掠了這個城市。洛克里人向元老院申訴,普萊米尼烏斯被逮捕,西庇阿也因此受到法比烏斯等人的攻擊。參見李維:《自建城以來(羅馬史)》(Livy, XXIX. 19, 21)。
[200]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21章:「為了補救這種弊病,西庇阿不得不部分地採用他曾避免的殘酷」。
[201]Quomodo fides a principibus sit servanda.
[202]參見西塞羅在《論義務》第1卷中的論述:「存在兩種解決爭端的方法,一是通過協商,二是通過武力,前者符合人的特性,後者符合野獸的特性,只有在不可能採用前者的情況下,才應該採用後者」(Cicero, De Officiis, I 11. 34)。
[203]阿基琉斯,古希臘神話傳說中的英雄,從小由馬人喀戎教養,學會狩獵和作戰的本領;「其他古代的君主」包括赫拉克勒斯、忒修斯、阿斯克勒庇俄斯和伊阿宋。
[204]參見西塞羅的評論:「有兩種行不公正的方式,一是使用暴力,二是進行欺騙,欺騙像是小狐狸的伎倆,而暴力則有如獅子的行為:這兩種方式對於人最為不合適,而欺騙更應該受到憎惡」(Cicero, De Officiis, I 13. 41)。也參見但丁:《地獄篇》,第27歌,第74—75行;《伊索寓言》中狐狸與獅子的故事(馬基雅維利在書信222中引述過其中一篇「不曾見過獅子的狐狸」)。
[205]參見馬基雅維利在《關於籌款的演講辭》中的評論:「在私人之間,是法律、文書和契約讓他們守信,而在君王之間,只有靠武力才能做到」。
[206]「偉大的偽君子和假好人」(gran simulatore e dissimulatore),參見西塞羅的觀點:「應該從整個生活中排除偽裝和隱瞞」(ex omni uita simulatio dissimulatioque tollenda est,Cicero, De Officiis, III 15. 61);薩盧斯特對喀提林的描述:「無論什麼他都能夠偽裝和隱瞞」(cuius rei lubet simulator ac dissimulator,Sallust, Bellum Catilinae, V. 4)。
[207]參見本書第15章。
[208]參見本書第15章。
[209]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26章:一位新君主應當更新一切,他所採取的「這些方式非常殘酷,它們對立於任何一種生活方式,不僅包括基督教的,而且也包括人類的;任何人都應當躲避它們,寧願做一介平民,也不願當給人們帶來如此毀滅的國王。然而,對於不希望選擇第一條良善之路的人來說,如果想要維護自己的地位,就必須走上這條為非作惡之途」。
[210]參見馬基雅維利十四行詩《致朱利亞諾·德·美第奇》(1513年)中的詩句:「寬宏的大人,摸一摸,碰一碰,用您的手而不是眼睛來判斷」;在1500年11月21日致十人委員會的信(《馬基雅維利全集·政務與外交著作》「第一次出使法國宮廷」書信26)中,馬基雅維利提到魯昂樞機主教對路易十二的評論:「國王是非常審慎的人,有著很長的耳朵和很短的信念,也就是說他會傾聽各種聲音,但只信任他親手觸摸過的、認定無疑的事情」。也參見色諾芬:《論僭政》(Xenophon, Hiero or Tyrannicus, II. 3):「群眾是僅僅通過眼睛來形成什麼人幸福、什麼人不幸的意見的」;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Ethica Nicomachea, X. 8, 1179a):「多數人是從外在的東西來判斷,因為這就是他們所感覺的全部東西」。
[211]最後一句話的原文為「si guarda al fine」,早先曾有英譯本依據後面的句意將其不太準確地譯為「the ends justify the means」(目的證明手段正當),而現代大多數英譯本譯為「one must think of the final result」或「one judges by the result」;阿爾瓦熱茲英譯本、曼斯菲爾德英譯本和康奈爾英譯本譯為「one looks to the end」,「end」兼有「結果」與「目的」的意思。馬基雅維利關於目的(意圖)、手段與結果(效果)的其他重要表述,參見:1503年10月29日的外交公函,他轉述一位樞機主教的話:「在所有事情上,人們更看重結果而非手段」(che di tutte le cose gli uomini guardavano piu al fine che alli mezi);「佩魯賈的奇思妙想」(1506年9月,書信121):「根據多數人的視角,這種視角顯然只看事情的結果而不是手段」(che si habbi nelle cose ad vedere el fine et non el mezo」;《李維史論》:「儘管就行為而言應該指控他,但是就效果而言應該原諒他」(accusandolo il fatto, lo effetto lo scusi;I. 9評論羅穆盧斯);「他的行動與意圖必須由結果來評判」(avendosi a giudicare l』opere sue e la intenzione sua dal fine;III. 3評論索德里尼);「因為所有人在這一點上都是盲目的,即根據結果判斷建議的好壞」(giudicare i buoni e i cattivi consigli dal fine;III. 35);《佛羅倫薩史》:「根據效果來判斷事情是不審慎的」(non era prudenza giudicare le cose dagli effetti;IV. 7);《曼陀羅》:「什麼事情都得看它的結果……因為她們的意圖是好的,所以她們就不算犯罪」(el fine si ha a riguardare in tutte Ie cose... perché la loro intenzione fu buona, non peccorono;III. 11)。
[212]後半句話原文的各個版本有分歧,此處依據「國家版」(e li pochi non ci hanno luogo, quando li assai hanno dove appoggiarsi)。參見《李維史論》中的評論:「大多數人沉浸於表象的程度不亞於沉浸於實質的程度;事實上,在許多時候打動他們的是看上去如此的事物,而非實際上如此的事物」(I. 25)。
[213]大多數學者認為這位君主是指西班牙國王「天主教徒」斐迪南,但也有人(比如,「耶魯大學版」的英譯者Codevilla)認為是指教皇尤利烏斯二世。
[214]De contemptu et odio fugiendo.
[215]參見本書第16、17章。
[216]參見本書第17章。
[217]參見本書第23章對皇帝馬克西米利安一世的批評。
[218]參見本書第9章;事實上,納比斯死於一場陰謀,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6章。
[219]參見本書第9、16、17章。
[220]關於陰謀,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6章。
[221]這場陰謀發生在1445年,喬瓦尼是安尼巴萊·本蒂沃利奧的獨子;該事件參見《佛羅倫薩史》,第6卷,第9—10章。
[222]馬基雅維利對法國的評價,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16、17、55章;《法蘭西事務概覽》。
[223]也許是指路易九世,他在1254年組建了「巴黎高等法院」,將其作為王室法庭。
[224]參見色諾芬:《論僭政》(Xenophon, Hiero or Tyrannicus, IX. 3):「統治者應當命令別人去懲罰那些需要強制者,而自己則應當提供獎賞」;亞里士多德:《政治學》(Politica, V. 11, 1315a):僭主「凡加恩行賞,授予名位,都應親自施行;但一切罪罰則應由屬官或法庭判決」。
[225]一般認為,馬基雅維利以下關於羅馬皇帝的敘述,主要來自古希臘歷史學家希羅狄安著《羅馬帝國史》(Herodian, History of the Empire from the Death of Marcus)的1493年拉丁譯本。
[226]這些相繼繼位的羅馬皇帝的生卒年如下:馬爾庫斯·奧勒利烏斯(121—180),康茂德(161—192),佩蒂納克斯(126—193),尤利亞努斯(137—193),塞維魯(146—211),安托尼努斯·卡拉卡拉(188—217),馬克里努斯(165—218),埃拉伽巴路斯(203—222),亞歷山大·塞維魯(208—235),馬克西米努斯(173—238)。
[227]參見本書第122頁注釋。
[228]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16章:「我確實認為,那些由於以大眾為敵所以為了保護其國家而不得不採取超常手段的君主很不幸。因為以少數人為敵的人很容易、無需實施多少惡行就可以保護自己的安全,而以普通民眾為敵的人絕不能保護自己的安全;並且,所使用的殘酷越甚,他的君權就會變得越虛弱。因此,他對此最好的補救辦法便是設法讓人民對自己友好」。
[229]參見本書第15章。
[230]參見本書第18章。
[231]古羅馬時代的潘諾尼亞行省。
[232]194年稱帝,195年被殺。
[233]193年稱帝,197年被殺。
[234]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6章;那裡,這個故事的講法有些不同。
[235]「土耳其皇帝」指奧斯曼土耳其帝國的蘇丹塞利姆一世(Selim I),「蘇丹」指埃及馬穆魯克王朝的最後一位蘇丹突曼貝(Tuman Bey),他在1517年被塞利姆一世推翻。馬基雅維利在《李維史論》(I. 1;II. 17;III. 35)中稱塞利姆一世為「土耳其大帝」(Gran Turco/ the Grand Turk)。
[236]埃及的馬穆魯克王朝完全處在著名的騎兵隊「馬穆魯克」(Mamelukes,1250—1517年統治埃及的穆斯林軍事階層)的控制之下。
[237]在《李維史論》中,馬基雅維利還得出這樣的結論:「通過閱讀這段歷史,他還會發現,如何能夠創建一個好的王國:因為除提圖斯之外,所有通過世襲繼承方式接替帝位的皇帝都是壞皇帝;那些通過收養繼承方式繼任的皇帝都是好皇帝,如從涅爾瓦到馬爾庫斯的5個皇帝就是如此;並且當帝國被傳給世襲繼承人時,就重新毀滅」(I. 10)。
[238]An arces et multa alia quae cotidie a principibus fiunt utilia an inutilia sint.
[239]關於利用派系黨爭與分而治之,參見《李維史論》,第2卷,第25章;第3卷,第27章。
[240]關於利用堡壘,參見《李維史論》,第2卷,第24章。
[241]參見本書第12章。
[242]關於皮斯托亞,參見本書第212頁注釋;《李維史論》(III. 27)再次引用了這個說法。一位威尼斯大使記述說,「寬宏者」洛倫佐·德·美第奇過去常說:「保有皮斯托亞必須利用其派系,保有比薩必須利用貧困,保有沃爾泰拉必須利用強力,保有阿雷佐必須利用其鄉村,保有科爾托納必須利用恩惠」(參見Relazioni degli ambasciatori veneti, ed. Eugenio Alberi, ser. 2, vol. 1, Florence: Società editrice fiorentina, 1839, 73)。
[243]主要指1454年的《洛迪和約》到1494年查理八世入侵義大利這段相對和平與穩定的時期。
[244]圭爾夫派和吉伯林派是中世紀時存在於德意志和義大利的教皇派和皇帝派。義大利各城邦分別以佛羅倫薩(圭爾夫派)和比薩(吉伯林派)為首。然而,雙方在每座城市內部也有派系鬥爭。到了14世紀末,兩派均淪為地方性小集團,反映城市爭鬥。
[245]維拉戰役後短暫地反叛威尼斯的城市包括:布雷西亞、維羅納、維琴察和帕多瓦。關於維拉戰役,參見本書第166頁注釋。
[246]潘多爾福·彼得魯奇(1452—1512),錫耶納的統治者,他在取得政權的過程中曾謀殺其岳父,1503年被博爾賈驅逐,後來由於法國的支持再度掌權。
[247]作為受到美第奇家族懷疑的前政權行政官員,馬基雅維利的這番論述自有其個人體驗,參見1513年12月10日致韋托里的信(書信224)末尾。
[248]尼科洛·維泰利(1414—1486),保羅和維泰洛佐的父親,僱傭軍首領,由於教皇西克斯圖斯四世的死亡,他在1482年收復了卡斯泰洛城。
[249]圭多·烏巴爾多(即Guidobaldo da Montefeltro,1472—1508),烏爾比諾公爵,在1502年收復了烏爾比諾。
[250]本蒂沃利奧家族是博洛尼亞的統治者,他們在1506年被尤利烏斯二世驅逐,在1511年恢復了統治權。
[251]1450年斯福爾扎在掌權後立即動工修建斯福爾扎城堡。
[252]弗利伯爵夫人(卡泰麗娜·斯福爾扎,參見本書第36頁注釋),自從她的丈夫弗利伯爵在1488年被暗殺後,她一直掌權,直到1500年弗利被切薩雷·博爾賈占領;這裡提到的「米蘭的援助」指伯爵夫人的叔父米蘭公爵洛多維科·斯福爾扎。更詳細生動的記述,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6章;《佛羅倫薩史》,第8卷,第34章;關於弗利城堡失陷於博爾賈的詳細論述,參見《戰爭的技藝》,第7卷,第27—33句。顯然,馬基雅維利對這位他曾在一次出使弗利的外交使命中遇到的傑出女性留有深刻印象。
[253]Quod principem deceat ut egregius habeatur.
[254]斐迪南(1452—1516,或稱「阿拉貢的斐迪南二世」、「天主教徒斐迪南」),他是阿拉貢國王(1479—1516年在位)、卡斯蒂利亞國王(1474—1504年在位,稱斐迪南五世),也是西西里國王(1468年起,稱斐迪南二世)和那波利國王(1504年起,稱斐迪南三世)。斐迪南是西班牙事實上的第一位國王,原為阿拉貢的國王,後與卡斯蒂利亞的伊莎貝拉結婚,成為卡斯蒂利亞的統治者。經過十年戰爭,他於1492年征服格拉納達,統一西班牙。在義大利,他曾出兵援助那波利驅逐法王查理八世入侵,後於1500年與法王路易十二瓜分那波利;1508年與法國、神聖羅馬帝國及教皇組織「康布雷聯盟」反對威尼斯,其後為了爭奪義大利,加入「神聖同盟」與法國作戰(1511—1513年)。他還遠征非洲,占領北非多個沿海城市。馬基雅維利對斐迪南的評價,也參見1513年4月29日致韋托里的信(書信212)。
[255]馬拉諾人是一個帶有侮辱性的稱號,指15世紀基督教重新征服西班牙後被迫改信基督教的猶太人和穆斯林。西班牙最後一個穆斯林堡壘格拉納達被征服後,他們遭到迫害和掠奪,在1501—1502年被驅逐出西班牙。
[256]貝爾納博·維斯孔蒂(1323—1385),米蘭歷史上一位暴虐、乖戾的統治者。潘漢典中譯本的注釋引用過他的一個傳說(轉引自吉爾伯特英譯本):貝爾納博曾遇見鄉人掘墓;問之,據告,因旅行者已死,無遺產,教士及教堂掘墓人(教堂司事)以不獲報酬拒不處理遺體。他即傳訊,二人聲稱:「本人應取得所值。」他即說:「誰人能付汝所值?死者無錢何能付汝所值?」二人答道:「不論何人付給,吾人應得所值。」於是他說:「我付給你們,你們所值即死亡。該死者在何處,即取來,埋於墓中;捕教士投諸墓內。掘墓人何在?投諸墓中,掩埋之。」於是,貝爾納博使教士及掘墓人與死者同葬後,揚長而去。
[257]「卓越才智」(ingegno escellente),有的版本作「卓越人物」(uomo eccellente)。
[258]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34章:「什麼樣的名望或傳聞或意見使人民開始支持某個公民」,那裡談的主要是共和國的公民如何「通過某些超乎尋常的行為揚名立威」,但他也指出,這種行事方式「對於那些想要保持自己在其君主國里的聲望的君主來說也是必要的。因為,沒有什麼事情可以使之如此受人尊敬,只要他們以某種罕見的、符合共同利益的行為或言語來讓自己做出罕見的範例,而這種言行可以顯示統治者的寬宏、慷慨或公正,並且到了在其臣民中有口皆碑的程度」。
[259]參見本書第28頁注釋。
[260]拉丁文引語,出自李維《自建城以來〈羅馬史〉》:「Quod autem isti dicunt non interponendi vòs bello, nihil magis alienuin rebus vestris est; sine gratia, sine digmtate, premium victoris eritis」(Livy, XXXV. 49),略有出入。馬基雅維利早年的一位朋友和同僚在寫給他的信中曾引用過這句話(書信191);他在寫給韋托里的論中立的著名信件(書信243)中也引用了這句話。關於中立,參見馬基雅維利致韋托里的兩封信(書信241、243);《李維史論》,第2卷,第22章。
[261]對照本書第17章:「關於人類,一般可以這樣說:他們是忘恩負義、容易變心的,是偽君子和假好人,是逃避危難、貪財好利的」;第18章:「當遵守信義變得對自己不利的時候,並且當使他做出承諾的理由不復存在時,一位審慎的統治者就不能——也不應該——遵守信義。假如人們全都是良善的話,這一教導便談不上良言善語;但因為人們是惡劣的,對你並不是守信不渝的,所以你也無須對他們遵守信義」。
[262]參見本書第3章:威尼斯人「為了獲取倫巴第的兩塊土地,他們讓國王成為義大利三分之二〔領土〕的統治者」。
[263]類似的觀點,參見馬基雅維利:《論騎兵》;《李維史論》,第1卷,第6章、第38章;《曼陀羅》,第3幕,第1場。
[264]以下內容可以對照色諾芬在《論僭政》中的論述(Xenophon, Hiero or Tyrannicus, XI)。
[265]「城區」(tribù),字面意思是部落、宗族;按照「牛津經典版」和康奈爾英譯本的注釋,應該指以主教堂為中心的城區或街區(neighbourhoods or quartieri)。
[266]馬基雅維利在寫下這個段落時,心中想到的應該是「寬宏者」洛倫佐·德·美第奇在這方面的缺失,參見《佛羅倫薩史》,第8卷,第36章。
[267]De his quos a secretis principes habent.
[268]這裡的「大臣」(secretis/ ministri),指擁有正式職位的行政官員(包括馬基雅維利曾擔任的國務秘書),不同於下一章中的「顧問」(consigli),比如說,受寵的廷臣或代理商人。
[269]安東尼奧·達·韋納弗羅(1459—1530),原為錫耶納學院的法學教授,馬基雅維利在其外交公函中多次提到過他。
[270]這是馬基雅維利第二次稱彼得魯奇為「錫耶納的君主」(第一次是在本書第20章),《李維史論》稱他為「錫耶納的僭主」(III. 6)。
[271]這一說法的來源包括:赫西俄德(Hesiod, Works and Days, 293—297)、李維(Livy, XXII. 29)、西塞羅(Cicero, Pro Cluentio, 84. 31)等。
[272]按照「國家版」的註解和「人人文庫版」英譯本補充。
[273]Quomodo adulatores sint fugiendi.
[274]這是文藝復興時期非常流行的一個論題(例如:More, A Dyalogue of Comforte Agaynste Tribulacyon, III. 10;Erasmus, Institutio principis christiani, II; Castiglione, Il Cortegiano, II. 18; Elyot, The Gouernor, II.14; Montaigne, Essais, III. 7; Bacon, Essays, XX, XXIII, XXVII)。
[275]盧卡·里納爾迪,馬克西米利安皇帝的主教和大使,馬基雅維利在1508年出使皇帝時認識他。
[276]馬克西米利安一世(1459—1519),1486年當選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但從未加冕。
[277]馬基雅維利對馬克西米利安皇帝的類似描述,參見《德意志事務報告》、《論德意志事務及其皇帝》。在《德意志事務報告》中,他引用盧卡神父的話說:「皇帝不徵求任何人的意見,可整個世界都在向他提建議;他想親手做每一件事,可沒有一件事是以他自己的方式做成的。他在構思自己的秘密計劃時,從不主動與人商議,可這些計劃一旦開始執行而公開時,他就會被身邊的人說服,撤銷這些計劃。許多人稱讚他慷慨大度和平易近人的性格,可毀掉他的恰恰就是這兩點」。
[278]「一條從不會出錯的一般性規則」(una regola generale che non falla mai)這個短語也出現在第3章的末尾:「一條從不會出錯或者極少出錯的一般性規則」(una regola generale, la quale mai o di rado falla),參見第22章的短語:「從不會出錯的方式」(modo che non falla mai)。
[279]本章探討的是君主如何獲得建議,關於君主的臣民以及共和國的公民應當如何給君主或城邦提供建議,參見《李維史論》,第3卷,第35章。
[280]Cur Italiae principes regnum amiserunt. 曼斯菲爾德英譯本和潘漢典中譯本譯為:「義大利的君主們為什麼喪失了他們的國家」。
[281]曼斯菲爾德英譯本和潘漢典中譯本此處還有「盟友」,依據「國家版」略去。
[282]那波利國王是指阿拉貢的費代里戈(參見本書第40頁注釋),米蘭公爵是指洛多維科·斯福爾扎(參見本書第16頁注釋)。
[283]馬其頓的腓力,指腓力五世(參見本書第28頁注釋),馬基雅維利對他的評論,參見《李維史論》,第2卷,第4章,第3卷,第10、37章;提圖斯·昆克提烏斯(弗拉米尼努斯),公元前198年羅馬執政官,他在公元前197年擊敗腓力五世,迫使他放棄希臘的領土,但仍保有馬其頓王國。
[284]參見《戰爭的技藝》第7卷結尾部分對義大利君主們的尖銳批評:「在他們嘗到阿爾卑斯山外人戰爭的打擊之前,我們義大利的君主們習慣於相信,對一位君主來說懂得下面這些事情就足夠了:如何在自己的書房裡構思一份犀利的答覆,如何撰寫一封優美的書信,如何在自己的言行中顯得機智、敏捷,如何編造一場騙局,如何飾以寶石和黃金,如何在起居飲食方面堂皇過人,如何在身邊保有眾多淫色,如何貪得無厭、傲慢自大地統治臣民,如何在閒適懶散中腐化墮落,如何在軍隊中以寵幸授予軍職,如何鄙視任何可能向其展示值得讚賞之道的人士,如何想著使自己的演說成為神諭應答。這些可憐蟲從未意識到自己正在成為任何向他們發起進攻者的砧上肉。正是從這裡產生了1494年的巨大恐怖、突然逃亡和奇蹟般的損失;由此,義大利三個非常強大的國家慘遭洗劫和毀壞」(第236—237句)。
[285]Quantum fortuna in rebus humanis possit, et quomodo illi sit occurrendum.
[286]這裡指義大利的四分五裂、相互傾軋引來法國和西班牙的入侵。
[287]關於德能對抗機運,參見《李維史論》,第1卷,第1章,第2卷,第1、30章,第3卷,第31章;《戰爭的技藝》,第2卷,第313句。
[288]本章以下部分,參見:「佩魯賈的奇思妙想」(書信121);《李維史論》,第3卷,第9章。
[289]尤利烏斯二世對博洛尼亞的第一次進軍是在1506年,屬於他收復教皇領地的一系列軍事行動之一,當時馬基雅維利見證了這次勝利;尤利烏斯在1512年重新攻克博洛尼亞。
[290]指威尼斯人。
[291]參見本書第146頁注釋。
[292]Exhortatio ad capessendam Italiam in libertatemque a barbaris vindicandam.
[293]關於「質料」與「形式」,參見本書第68頁注釋。
[294]參見本書第6章。
[295]當指切薩雷·博爾賈,參見本書第7章。
[296]小洛倫佐的叔父喬瓦尼·德·美第奇在1513年成為教皇(利奧十世)。
[297]指摩西、居魯士、忒修斯。
[298]拉丁文引語,出自李維《自建城以來(羅馬史)》:「iustum enim est bellum quibus necessarium et pia arma ubi nulla nisi in armis spes est」(Livy, IX. 1)。這段引語同樣見於《李維史論》(III. 12)和《佛羅倫薩史》(V. 8),不過,那裡強調的是必然性而非正義性。
[299]參見本書第13章。
[300]以上神跡分別參見《舊約·出埃及記》14:21,13:21,17:6,16:4;「嗎哪」指上帝賜的食物。
[301]當指弗朗切斯科·斯福爾扎、切薩雷·博爾賈(參見本書第7章),可能也包括教皇尤利烏斯二世(參見本書第11章)。
[302]這七次戰役發生的時間是:塔羅之役在1495年7月(塔羅河畔福爾諾沃,查理八世率領的8000法軍對陣曼托瓦侯爵詹弗朗切斯科二世·貢扎加率領的3.4萬義大利部隊),亞歷山德里亞之役在1499年8月(特里武爾齊奧率領的法軍洗劫了位於米蘭西南部塔納羅河畔的亞歷山德里亞),卡普阿之役在1501年7月(第二次入侵那波利王國期間,奧比尼率領的法軍洗劫了卡普阿),熱那亞之役在1507年4月(路易十二親自指揮法國軍隊,鎮壓了起義,重新恢復了對熱那亞的統治),維拉之役在1509年5月(參見本書第166頁注釋),博洛尼亞之役在1511年(博洛尼亞人反叛教皇統治,迎進特里武爾齊奧率領的法軍,教皇特使和教皇軍逃走),梅斯特雷之役在1513年10月(反法「神聖同盟」軍隊在維琴察擊敗了投靠法國的威尼斯軍隊,此前他們還焚毀了梅斯特雷)。
[303]組建佛羅倫薩國民軍是馬基雅維利終生不渝的事業,不但這構成了他在出任佛羅倫薩共和國第二國務秘書期間的主要工作,而且此後他也從未放棄將其付諸實施的念頭,利用一切著述機會表達他的主張並向當權者建言。
[304]關於「第三種類型」(uno ordine terzo)的步兵,詳見《戰爭的技藝》,第2卷。
[305]拉韋納戰役發生在1512年4月11日,參見本書第18頁注釋。
[306]出自彼特拉克的名篇《我的義大利》,原文如下:
Virtù contro a furore
Prenderà l』arme, e fia el combatter corto;
Ché l』antico valore
Nell』italici cor non è ancor morto. (Petrarca, Canzoniere CXXVIII, Italia mia, 93-96)
[307]主要依據曼斯菲爾德英譯本的索引編制而成,相關歷史人物的簡介參見本書對應的注釋。
[308]曼斯菲爾德英譯本誤作「哈米爾卡•巴卡」(Hamilcar Barca,卒年為公元前229年,漢尼拔的父親),此處的哈米爾卡卒年為公元前3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