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歐洲史 · 第二十二章 英國政治上及社會上之改革
第一節
選舉權之擴充
十九世紀初年英國之政局 十八世紀時代之英國政府世稱為歐洲之最自由而且最開明者。英國雖無成文憲法,然既有立法之國會,又有司法之法庭,均能保障民權,不受政府之牽制。然至十九世紀時英國立法司法兩機關之急宜改良,與夫人民自治權利之薄弱方大著於世。
腐爛城市 國會之改良尤為急切,蓋此時英國之國會已成為一種富民與貴族獨有之機關,不足以代表全國之人民也。求其原因可得二端:其一,是時國中有多數之「腐爛城市」(rotten borough)。此種城市自古即有選舉國會代表二人之權利。至十九世紀初年各城之人口雖有增減,而代表之人數則初無變更。且自查理第二以來新城蔚起而終不予以選舉代表之權。如丹尉契(Dunwich)城之沉沒於北海者已近二百年,古薩藍(Old Sarum)城久已成為荒涼滿目之草地,而國會中尚各有代表二人!同時因實業革命之影響有村變為鎮鎮變為市者如北明翰、曼徹斯特(Manchester)及黎芝(Leeds)諸大城反無選舉議員之權。康瓦爾(Cornwall)一區僅有人口二十五萬,而議員之額占四十四人。蘇格蘭之人口較多八倍而代表之數僅多一人。
選民之數甚少 第二,當時國內之選民為數甚少。在數城凡納稅公民均有選舉權,然各處之標準初不一致。如加登(Gatton)一城選民之數僅得七人。其他諸城選舉往往操諸知事及城議會之手,而人民不與焉。
貴族之操縱 有數城為上院貴族所占有,故其地議員之選舉一惟貴族之命是從。
鄉間之狀況 至於鄉區之選舉亦復如此。法律雖規定凡國民有田產其收入年在四十仙令以上者均有選舉國會議員之權。然小農日少,地主日增。選舉之權惟大地主享之。如蘇格蘭之彪特(Bute)一區人口雖有一萬四千眾,選民僅有二十一人。而二十一人中僅有一人為本區之土著。
賄賂之公行 每當選舉之際處處賄賂公行。又因選舉公開其弊滋大。選舉之事於露天舉行。監督選舉之官吏朗誦候補者之姓名,令選民歡呼舉手以決其可否。其失敗者可要求依選民冊將選民逐人而問之,各選民須將其名簽於選民冊之上,故威嚇利誘之事在在發生。
英國政府為貴族所把持 議員之人數不均,選舉之方法又異,加以城市私有,賄賂公行,故下院議員之選舉實操縱於少數貴人之手。據近日某學者之計算,當日議員之合法選出者尚不及三分之一也。
十九世紀以前之改革計劃 英國之選舉制度如此奇離,故提議改革者自昔即不一其人。當十八世紀之中葉國中頗有攻擊選舉之不當者。當法國革命將起之際亦常有改革國會之舉動。庇得父子即主張改革之有力者。不久法國革命事起,英國人鑒於恐怖時代之暴亂,對於改革之舉驟然冷淡。誠恐民眾得勢將蹈法國之覆轍也。故自此至一八三〇年英國政權實操於保守黨之手。政府對於改革之要求亦無不多方阻止之。
曼徹斯特城之慘殺事件 自法國皇帝拿破崙敗亡以後,演說家及文學家無不盡力以激起工人之暴動。組織罕普登(Hampden)俱樂部宣揚改革之主義;舉行遊行大會以表示民眾之熱心。一八一九年曼徹斯特城開國民大會,軍警有毆殺人民之舉。全國大嘩,政府懼,乃通過多種法律以限制人民言論出版及集會之自由,即所謂《六種議案》( Six Acts )是也。
工商界之要求改革 然壓制人民之法律其勢不能持久,蓋是時不但工人有要求改革之舉,即巨商大賈亦有要求參政之心。國會中之進步黨在羅素(John Russell)領袖之下屢提改革之議。迨一八三〇年法國革命事起,英國人之要求改革益急。保守黨內閣之總理威靈敦公乃為公意所逼而辭職。
改革案之通過 保守黨既失勢,進步黨或稱改革黨(Reformers)入組內閣。一八三一年三月羅素提出《改革議案》( Reform Bill )於國會,國會反對甚力。政府遂下改選下院之令,其結果則主張改革者居多數,此案遂通過於下院。然貴族院不同意。下院乃再提出性質相同之議案交諸上院,而全國人民之矚望上院通過者亦莫不激昂異常。最後英國王威廉第四知民意之不可復違,乃准內閣總理「得增加貴族院之議員,以擔保改革案之通過」。貴族院知反對之無用乃通過該案,時一八三二年六月中也。
改革案之內容 據《改革案》之規定,凡腐爛城市五十六處其人口在二千以上者均不得有選舉代表之權。另有城市三十二處其人口在四千以上者各減議員之額一人。此外新城之得有選舉代表權者凡四十三處,視人口多寡得各選出議員一人或二人。並將國內各行政區域分為選舉區,各區之議員額數與人口之多寡成正比,城中市民凡主有或租有房產年值十鎊之上者,與鄉民之主有或租有田產者均有選舉權。選民之數雖因之增加,然城中之工人及鄉間之佃戶則尚無選舉權之可言也。
改革案離民主精神尚遠 故一八三二年之《改革議案》實不能謂為民主精神之勝利。據一八三六年政府之統計國內成年男子共有六百零二萬三千七百五十二人,而選民之數僅有八十三萬九千五百十九人。因之國內貧民多不滿意於新案。加以改革黨類皆資本階級中人對於工人疾苦多不經意,工人益憤。
憲章之要求 改革案通過之後國內要求改革之小冊書籍風起雲湧。如《大憲章》也,《權利法典》也,長期國會之廢止貴族院及君主議案也,無不印成單行小冊以傳播於工人之間。最後並有所謂《憲章》(Charter)者內列要求之條件六:即普遍選舉,秘密投票,國會每年一選,國會議員須有歲費,減除議員選舉資格上之財產限制,及選舉區之平等。
憲章黨之運動 女王維多利亞(Victoria)即位之初年,人民之贊成憲章者為數甚多,世遂以「憲章黨」(Chartists)名之。各巨城中均有憲章黨俱樂部之設立。一八四〇年又設立全國憲章協會(Charter Associations)以聯絡各地之俱樂部為宗旨。多才善辯之人蔚然興起;出版報紙以宣傳其主張;著憲章黨之詩歌;開憲章黨之大會。全國時有開會遊行之舉。不久改憲章為請願書籤名者達一百萬人之上。於一八三九年提出於國會,卒以大多數之反對不得通過。
憲章黨亦有主張暴動者 憲章黨知和平方法之不能行,乃力主暴動以實現其主張。各巨城頗有聞風興起者,秩序殊亂。政府不得已用警察之武力以平之。然擾亂秩序之舉並不甚烈,而中堅人物仍繼用和平方法而進行。憲章黨人後有被選為國會議員者,乃再提出第二次之請願書於國會。
一八四八年之請願書 當一八四八年時法國既有革命之舉,又有重建共和之事,英國之憲章黨遂乘機而起竭力從事於改革之要求。適是年國內之生活狀況較為困難,工人之失業者甚眾,乃益憤政府不當以武力為答覆人民要求之利器。於是再從事預備提出請願書於國會,並思結隊向倫敦舉行示威之運動。請願團中途為老將威靈敦公所驅散,然六百萬人署名之請願書卒得遞交於國會。國會交委員會審查之,其結果則真名不及二百萬,其餘如女王維多利亞、威靈敦公、短抑鼻等名氏顯系偽造。請願書之價值大減,國會不願加以討論。憲章運動之信用從此乃掃地無餘。
葛拉德士吞之改革主張 憲章之運動雖完全失敗,而改革之主張則始終不懈。蓋自憲章運動發生以來民主精神遍傳全國,而下院議員中之提議改革者亦屢有所聞。雖改革之舉未能實現,而改革之急切則盡人皆知。最後至一八六六年下院領袖葛拉德士吞(Gladstone)遂以改革一端為其主要之政綱。彼之被選為下院議員也在一八三二年改革案通過之後,本屬保守黨中人。不久國人即服其辯才之長與手腕之敏。不數年而彼之政見大變,遂脫離保守黨。當彼於一八六四年在國會中討論改良國會時,嘗謂證明之責當由主張「排斥工人五十分之四十九於選舉權利之外」者負之。次年羅素入任內閣總理之職,遂選葛拉德士吞為下院之領袖。
的士累利繼為下院之領袖 一八六六年國會既開會,葛拉德士吞提出擴充選舉權利之議案,大體仍以財產資格為限制。其同志大不悅,有以為太過者,亦有以為太不及者。其結果則內閣改組,而德被(Derby)起而組織保守黨之內閣以的士累利(Benjamin Disraeli)為下院之領袖。的士累利實十九世紀中英國之一大政治家。青年時代因著一小說名滿全國。年三十三被選為國會議員,一生政治事業於是乎始。彼本猶太種,衣服奇異,語言典麗,人多笑之。然不久而大眾即承認其為政治家矣。
的士累利之改革案 保守黨鑒於人民要求改革之激烈及亥德(Hyde)公園暴動之聲勢頗為驚恐。然的士累利竟能不顧同志之叱罵及敵黨之竊笑於一八六七年通過其提出之改革案。該案規定凡大鎮之成年男子居住在十二個月以上而納本地之濟貧稅者無論其為房主或租戶均有選舉之權。凡寄居其地年出租屋金十鎊以上者亦如之。至於鄉間,則凡主有田產之人年得盈利五鎊以上者,或佃戶年納租金十二鎊以上者亦均有選舉之權。一八七二年國會又議決採用秘密投票制而廢舊日之公開記名制。
選舉權之擴充 至一八八四年自由黨(即舊日之進步黨)之領袖葛拉德士吞再提出改革之案,蓋英國雖有一八三二年與一八六七年之兩次改革,而農民之無選舉權者尚有二百餘萬人也。自由黨之意以為果能如此,則保守黨操縱鄉農之勢力或可從此打破也。據新案之規定不問市鎮之大小凡市民均有選舉之權,鄉區亦然,全國一致。然因英國房租甚低之故,未娶之小工年納租金尚不及十鎊者甚多,故尚無選舉權之可言也。
女子參政問題 二十年間英國人對於選舉權問題多不甚注意。蓋保守黨得勢之日,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不欲多所更張也。自一九〇六年自由黨秉政以來,不但男子選舉權問題有解決之必要,即女子參政問題亦應運而發生。蓋自實業革命以來女子有工作機會,生計漸能自立。十九世紀末造國內諸大學相繼開放女禁,而女子專門學校亦相繼建設。女子之知識既然增高,而生活又能自立,參政之要求遂成為自然之趨勢。英國國會於一九一三年雖有否決擴充選舉權之舉。然至一九一七年國會竟通過改革案,凡成年男子及年逾三十歲之女子均有選舉之權。其詳情後再述之。
第二節
內 閣
英王之地位 英國政治改革之結果將選民之數大為增加,獨於國王及貴族院頗能維持其舊有之尊嚴而不改。凡英國王行加冕禮時,儀節隆重不異疇昔;國幣上及諭旨上仍有「奉天承運」之文;而議案之首亦必冠以經「國王陛下與集於國會之平民之忠告及同意」而通過之句。凡法庭判決之執行與殖民地之統治無不以國王之名義行之。即海陸軍及郵政等亦莫不冠以「王家」二字。
國會之得勢 昔日英國亦曾有君主專制之跡。如亨利第八在位時代任免官吏宣戰媾和諸權無不由國王一人操之。即國會議員亦復為彼所操縱,然當十七世紀時君主與國會有爭權之事,再加以一六八八年之革命,國會之勢力遂駕乎君主之上。國王雖握有否決議案之權,而始終無行使之者。實則英國王之權力僅限於商酌提倡及勸告而已。且英國國會握有分配國帑之權,國王不得不仰其鼻息,故始終不敢與國會為難。
內閣與國會之關係 英國行政之權握諸內閣之手。內閣以各部大臣組織之,上有總理。內閣制之發達情形前已詳述。內閣閣員名雖由國王任命,實則不過下院多數黨人所組織之委員會而已。國王每令多數黨之領袖組織內閣,閣員由彼一人於上下兩院中擇人任之。其在美國行政與立法兩機關之往來專用間接之方法,而英國之內閣總理及閣員則能出席於下院以辯護其政策。
內閣責任之一致 凡重要議案均由內閣預備完好然後提交國會,名曰「王言」,由國王或其代表朗誦之。所有內閣之行動無不全體一致,閣員偶有獨持異議則唯有辭職之一途而已。故內閣對於國會及國民始終表示其一致之態度也。
內閣之改組 如下院對於內閣提出之重要議案不予通過或提出彈劾內閣之案時,則內閣之對待方法可得二端。其一則內閣辭職,予彼反對黨以入組織新閣之機。然假使內閣閣員以為其政策必得國人之贊助,則可用「訴諸國民」之法,請國王下解散舊會召集新會之令,以覘民意對於內閣政策之向背。內閣之行止至是乃視選舉之結果而定之。如贊成者仍居少數,則內閣唯有辭職之一途矣。
英國政府受民意之監督 一九一一年之法律雖有國會每五年改選一次之明文,然下院議員之任期初無一定之期限。蓋英國王有隨時解散下院之權以便得真正民意之所在也。故英國政府對於民意之感覺遠較國會議員任期有定者為靈敏。如美國下院議員之任期二年,上院六年,其結果則假遇行政與立法兩機關有相持不下之局時,唯有任其自然,不若英國之可以隨時舉行改選以便決定政策之去取也。
貴族院 或問英國政府之民主精神既若是之顯著,何以不負責任之世襲貴族院至今尚能存在於國中乎?欲明其故,須知英國財政大權握諸下院之手,下院有操縱君主之權。上院如有反對下院議案不予通過時,則下院可迫國王加派相當之貴族以便補足通過下院議案之人數。此種事實雖不多見,然國王一旦表示其實行之意時,則上院即不敢堅持到底也。
人民對於上院之不滿 當十九世紀中重要議案之被貴族破壞者雖不一而足;唯上院議員漸知民意之不可違,凡國民所贊成之政策上院每不敢堅持反對之意。然在今日英國人之不滿於貴族院者日甚一日。上院議員亦多不能盡其職責。開會之日多不出席。又因一九〇六年上院有反對教育案之舉,一九〇九年又有反對預算案之舉,廢止上院或改組上院之問題為之復起。其結果則有一九一一年《國會案》( Parliament Act )之通過。
第三節
言論及意見之自由刑法之修改
新聞紙及出版物之徵稅 當英國國會改良之日正人民獲得出版集會及信教諸自由之時。英國出版物之不受政府檢查實自一六九五年始,蓋其時國會有不欲再繼續檢查出版物之法律之舉也。然遇政局不安之日如當法國革命及一八一九年時代,則檢查出版物之舉仍所難免。加以新聞廣告之類均須納印花稅於政府,故國內無賤價之報紙以傳達政治消息於國中。報紙每份須納稅十六分,故售價每份計二角八分,《倫敦泰晤士報》( London Times )每份竟售三角六分。此外尚有紙稅,故報紙之成本因之增加百分之五十。
出版自由 當日主張國民教育及政治改革之人無不攻擊此種「知識稅」(tax on knowledge)之不當。至一八三三年廣告之稅減輕;一八三六年印花稅亦為之減少;倫敦之報紙價遂多降至二角。二十年後此種稅一律廢止。至一八六一年印刷用紙之關稅亦一律免除。出版自由至是實現。然政府所取報紙之郵費尚不若美國之低廉也。
言論自由 集會與言論之自由在民主國中其重要不亞於出版之自由。當十八世紀時代英國限制集會與言論之法律雖不若歐洲大陸諸國之嚴密,然英國人之言論自由至十九世紀中葉方始完備。今日英國人頗以有此種自由自喜,實則許人民以集會及言論之自由固無害而有益者也。
信教自由 英國之舊教徒及新教之異派鑒於政治上及言論上均已自由,遂有要求廢止限制宗教法律之舉。其時凡舊教徒雖有信教之自由,然充當官吏之權剝奪殆盡。新教之異派亦然,唯得充國會議員一節為稍異耳。自監理會派發現以後新教之異派之勢力日盛一日,國會不得不允其要求於一八二八年廢止舊日限制異派之法律予以充當官吏之權,唯須宣誓不用其勢力以傷害國教。次年舊教徒亦要求國會通過《解放議案》( Emancipation Act ),凡舊教徒均有充當官吏及議員之權,唯須宣誓不承認教皇為領袖及無損害新教之意。
宗教與學校 然此種改革仍未能解決政治上宗教之爭,蓋尚有學校管理權問題在也。當十九世紀時國教徒舊教徒及新教之異派莫不廣設學校以教育國民。迨國民有普通教育之要求,政府於一八七〇年有公立學校之建設。宗教團體中人遂力爭遣派代表以服務於學務局,各教派中人一致主張學校中應有教義之講授;而應授何派之教義則意見分歧。必欲盡人而悅之於勢實有所不能。英國政府至今尚無解決此問題之善法也。英國學校日有進步,人民之不識字者因之日減。當一八四三年時成年男女於結婚簽名時只能劃一「十」字者男子百人中得三十二人,女子得四十九人。至一九〇三年則國內不識字者男子僅得百分之二,女子僅得百分之三。
刑法 同時國人對於舊日之刑法亦頗有議其殘忍非基督教國家所應有者。舊日刑法上之死罪竟達二百五十種之多。自一八一〇年至一八四五年間人民犯死罪者有一千四百人之眾。
刑法之改革 然改良刑法為日殊久。在十九世紀上半期中濫肆淫威之跡雖減去大半。然至一八六一年時死罪之種類方減為三。當一八三五年時國會曾有調查監獄之舉,方知內容黑暗難以形容。遂有視察及改良管理之規定。監獄改良於是乎始。如建築之衛生、男女之分監、積犯與青年之隔離、待遇之優美、囚犯之感化等無不著著進行。
第四節
社會改革
工廠生活之惡劣 英國之刑法始於中古。自佐治第三在位時實業革命以後人民所受之痛苦尤有甚於慘無人道之刑法者。此即英國工人所得於工廠制度者也。其時英國國內工廠如林;急就造成每背衛生之原理。空氣臭惡,墨暗異常。無家可歸及無地可耕之男女無不趨入城中工廠以求生活。工作機會全操諸資本家之掌中。加以國際貿易時有漲落,工人每有失業之虞,生活每無一定之局。
童工 自蒸汽機發明以來童工之為用遂廣。貧民子弟數以千萬計,名雖入工廠為學習之徒,實則與奴隸之地位無異。為父母者迫於生計,設工廠者貪傭賤工。兒童之入工廠者趨之若鶩。
工廠狀況之黑暗 成年工人生活之狀況其惡劣與童工等。青年婦女多充廠工,甚至危險黑暗之礦中亦有用女子為工人者,危險之機器多不設法防衛。工人生命隨地堪虞。工作之時間甚長,工人每現力竭精疲之象。吾人試讀勃勞寧(Browning)夫人所著之詩《兒童之哭聲》( The Cry of Children ),金斯來(Kingsley)所著之《奧爾吞陸克》( Alton Locke ),及喀萊爾(Carlyle)與迭更斯(Dickens)所述之文字,則當日工廠生活之黑暗即可見其一斑雲。
限制工廠之反對者 為工人者既無參政之權利又無教育之機會。而當時之政治家亦多不願為工人籌謀增進幸福之地。此外經濟學家亦頗盡心以維持資本家之權利。若輩以政府之干預工商各業為非計。以為商人之熟諳商業情形遠在政府之上。假使工人作工之時間減少,則工廠將無利可圖。其結果則工廠休業,工人將更無生活之機矣。
工人之要求 因學者有此種主張,故十九世紀最初三十年間政府絕不顧及工人之困苦,當一八〇二年時政府雖有減少兒童工作時間至每周七十二小時之舉;並有其他改革如廠主每年頒給工人以衣服一襲等。然廠主每視此種議案為具文;工人生活困苦如昔。自一八一五年至一八一九年間大慈善家奧文曾有要求國會設法保護兒童之運動。彼以其工廠中優遇工人之利益宣示於國人;並請國內廠主同襄善舉,使無告工人得享安居樂業之福。然國內工廠無起而響應者。而國會所通過之法律亦不過彼所要求者之一部分而已。規定嗣後工廠中不得傭九歲以下之童工,凡年在九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工人工作時間每天不得逾十二小時。
最後國會之改良計劃 然自此以後一面有改革家之要求,一面有工人之蠢動,國會遂不得不籌改良工廠生活之法。其時因工廠中空氣臭濁,飲食稀少,工作之時間甚長,衛生之原理不講之故,疫癘為害遍傳廠外,若不設法危險殊甚。於是改革家如阿士力(Ashley)輩莫不起而提倡改良。國中志士聞聲響應。一八三二年國會乃有派人調查工廠之事。其結果則工廠黑暗大白於世。國會乃議決再減童工工作之時間,而定期調查工廠之制亦始於此。至一八四二年阿士力並提出禁止女子幼童入地開礦之案於國會,卒得通過。
女工童工工作十小時之要求 此種法律尚不足以滿改革家之意,若輩遂又要求將女工童工工作時間減為每天十小時,膳時在外。下院中對於此案爭持極烈。布來脫(John Bright)以此案為「最有害於國家利益者」,「對於工人之一種蠱惑行為」,及「得未曾有之惡政策」。然至一八四七年此案卒通過於國會,成為法律。事實上則此項規定並適用於成年之男工,蓋女工童工一旦輟業時,則工廠中即不得不以男工補充之也。
摩黎之描寫 自此案通過之後工商界反對政府干涉之力遂破。政府對於工人之保護日益周密。至於今日則保護工人之最為盡力者除德國外當以英國政府為首推。摩黎(Morley)嘗謂英國「有完全精密巨大之保工法典,廠中須清潔無臭惡之氣;危險機器須圍以欄柵;機器運動時幼孩不許走近清潔之;工作時間不僅有限而且有定;繼續工作之時間雖各業不同,而法律有定;工人假日亦由法律規定之;凡童工必須入學,廠主每周須保存其修業之證書;對於麵包房、花邊廠及煤礦中之工作均有特別法律以規定之;欲實行此精密法典之規定,則有多數之視察員、外科醫生等往來於海陸,馳驅於城鄉,以盡其監視法律之實行與保護工人之利益之責」。至於十九世紀末年之種種議案尤為重要,後再詳述之。
第五節
自由貿易
十九世紀以前英國之保護政策 英國自十四世紀以來即有高率關稅航海條例及種種法律以保護本國之工商農航各業。對於外國輸入製造品及農業品征以高稅;對於國內之商業予以種種補助費。凡英國人輸入英國領地之物產非由英國船隻運輸不可。
製造家要求廢止谷律 斯密亞丹輩均以此種保護政策為有害於商業及工業。然開英國自由貿易之端者,實始於十九世紀中葉製造家之要求。蓋百穀之進口稅太重,工人之食品太貴也。若輩以為俄羅斯、美國諸國之農產如大、小麥之類果能自由輸入英國者,則英國之製造品如毛織品、鐵器之類必能暢銷於外國。英國壤地偏小,實業之盛又無倫匹,故農工兩業均無保護之必要。因此國內製造家多攻擊保護農產之《谷律》( The Corn Laws )。自一八一五年後歐洲大陸戰事終了,英國農民驟受價格低落之影響幾有破家蕩產之虞,故農產之進口稅較昔加重。
反對谷律同志會 國內製造家因謀《谷律》之廢止及自由貿易主義之宣傳乃於一八三八年組織反對谷律同志會(Anti-Corn Law League)。為領袖者有哥布登(Ricnard Cobden)及布來脫諸人。十年之間精神不懈。一年間開會印刷之費竟達二百餘萬元之巨,其有功於國民教育史所罕見。若輩所攻擊者以《谷律》為目標,蓋唯此方可激起民眾之感情也。此實一種攻擊地方之戰爭。
庇爾開自由貿易政策之端 此種運動至一八四五年而益烈。蓋是年英國之秋收甚歉,而愛爾蘭之番芋亦然,全國饑荒不可終日。其時國內學者均以政府如再不廢農產之進口稅,則民食維艱,太無人道。故內閣總理庇爾(Robert Peel)始雖以竭力維持《谷律》為事,至是亦抱廢止之決心。於一八四六年提出廢止《谷律》之議案於國會,卒得通過。彼曾因此而被逼辭職,然英國之保護政策自此打破矣。
自由貿易之實現 十年之間昔日之航業法律一律廢止。海濱商埠一律開放。一八五二年葛拉德士吞任財政大臣時貨物之免稅者凡一百二十三種,減輕者凡一百三十三種。十五年後葛拉德士吞再當國時,除茶、酒、可可等以外,所有關稅一概免除。
歐洲各國之傾向自由貿易 自由貿易之傾向不獨英國為然。當一八七〇年以後歐洲大陸諸國亦因商約關係幾皆入於自由貿易範圍之內。法國拿破崙第三時代之維新黨即主張自由貿易主義者。德國於一八七九年俾斯麥未訂稅則以前亦贊成自由貿易之主義。然不久美國及歐洲大陸諸國又漸復其保護政策之舊矣。
英人漸不滿於自由貿易 歐洲、美洲各國之經濟既有變動,英國人亦頗有主張改變自由貿易政策者。一九〇六年之選舉張伯倫(Chamberlain)並以主張保護政策為政綱。結果雖然失敗,然自一九一四年歐洲大戰開始以來英國即有增加關稅之舉焉。
第六節
愛爾蘭問題
土地問題 英國不但內政上有種種困難問題,即對於愛爾蘭之糾紛亦幾窮於應付之術。蓋愛爾蘭人系克勒特(Celt)種,而信奉舊教。其感情習慣均與英國人不同。所謂愛爾蘭問題者其亂源有三:即土地、宗教及自治是也。
土地問題之起源 土地問題之發生實系英國人屢次征服其地之結果。英國軍隊入侵一次,則愛爾蘭人之土地亦日促一次,蓋皆被奪而入於英國軍人或貴族之手也。英國人之入侵始於十二世亨利第二在位時代,遂奪都伯林(Dublin)附近所謂佩爾(Pale)者一帶地。當十六世紀時愛爾蘭有叛亂之舉,英國女王依利薩伯遂遣兵奪北部厄耳斯得(Ulster)之地。至詹姆士第一時英國及蘇格蘭之新教徒相率遷入其地。不久英國國內有清教徒之叛,愛爾蘭乘機蠢動,終以內部分裂為克倫威爾所敗。蹂躪全國,土地之被沒收者甚廣。至一六八八年英國有革命之舉,愛爾蘭人起而勤王以擁護詹姆士第二為目的。愛爾蘭之新教徒多被驅逐。最後一六九〇年七月一日威廉第三敗詹姆士于波印(Boyne)河畔。厄耳斯得之新教徒自此有每年慶祝「奧倫治威廉拯救」之舉,並組織奧倫治同志(Orangemen)秘密黨以反對愛爾蘭之舊教徒為目的。
遙領地主制之流弊 愛爾蘭屢次叛亂之結果為土地之日減。為地主者皆系英國人而遠居英國。即所謂遙領地主(absentee landlords)是也。當十九世紀時愛爾蘭金錢之流入英國者年以百萬鎊計。而遙領地主則有終身足未踐愛爾蘭之土者。對於佃戶除如期收租外一切利害漠不關心。凡佃戶之不能如期繳租者則依法奪其居室及田產而逐之。據一八四七年之計算,愛爾蘭地租之繳入英國遙領地主者占全島地租三分之一。
農民之狀況 愛爾蘭之農民大都常有餓死之險。對於田產絕不欲設法以改良之,蓋因英國人有隨時強奪之虞,其田產有朝不保夕之勢也。全島民食半恃番芋,一旦水旱成災,則人民之困苦情形筆難盡述。如「四十七年之黑年」(Black Year of Forty-Seven)(即一八四七年之大飢)即其著例。英國政府雖力籌賑濟,而人民之餓死者不可勝計也。自此以後愛爾蘭人之移入北美洲者漸多。五十年間竟達四百萬人之眾,挾其痛恨英國人之心以俱往。
愛爾蘭之新教 愛爾蘭之第二亂源即為宗教。當英國改信新教之時曾有強愛爾蘭人亦奉新教之舉,而愛爾蘭人則始終不從。英國政府乃封閉其寺院,沒收其教產。逐舊教教士而以新教教士代之。徵收教稅於信奉舊教之人以維持新教。當十九世紀中黑暗之日人民雖極其貧困,而教稅之收入為數甚巨。實則愛爾蘭人之信奉新教者僅十分之一而已。而且教稅之徵收僅以鄉農為限,困難異常,每有與巡警激戰之舉。
新教之廢止 因之愛爾蘭人對於新教徒極其切齒而有傾覆國教之運動。自解放議案通過以後,愛爾蘭之舊教徒與英國之舊教徒同,均得享充當議員及官吏之權利。至一八六九年英國國會議決廢止愛爾蘭之國教及教稅。然國教教士仍占有美麗宏壯之建築物,英國政府並予以補助費以賠償其廢止教稅之損失。
帕涅爾與土地同盟 教稅雖廢而遙領地主之制猶存。愛爾蘭人既力爭廢止國教而獲勝,遂盡力於土地改革之事。於一八七九年組織土地同盟(Land League),以國會議員帕涅爾(Charles Stewart Parnell)為會長。其目的有三:公平之地租,一定之田產,及公平之售賣。換言之,即法律上須規定所有地租不得由地主任意規定,須由法庭根據土地之價值而定其高下;凡佃戶年納法定租金者不得變更其田產之所有權;凡佃戶交出田產時應有盡售其因改良而添置之物品之權。
愛爾蘭土地議案 帕涅爾與國會中之愛爾蘭議員用「故意延宕之計」(filibustering)以強迫國會承認若輩之三件要求。國會不得已於一八八一年議決土地議案以承認其要求。不久並通過土地購買議案,政府得貸愛爾蘭人以購地之資,用分期方法取還。自一九〇三年之議案通過後,政府更撥巨款以備貸予愛爾蘭人購地之用。地主之願出售田產者因之日多。故愛爾蘭土地問題頗有完全解決之望。
自治問題 愛爾蘭之第三亂源即為自治之爭。一八〇一年以前愛爾蘭本自有國會。嗣因一七九八年有新教徒名吞(Wolfe Tone)者醉心於法國之社會主義有反叛之舉,不久事平。英國國會遂於一八〇一年通過合併議案(Act of Union)廢止愛爾蘭之國會,令愛爾蘭人選出代表百人出席於英國之下院,令愛爾蘭貴族選出代表二十八人出席於英國之上院。愛爾蘭之志士大憤,遂著手自治(home rule)之運動。所謂自治者即愛爾蘭之內政應決諸愛爾蘭之國會,不應由英國與蘇格蘭兩地代表所操縱之國會主持之之謂。
鄂康尼 自一八二九年宗教解放議案通過之後,鄂康尼(Daniel O'Connell)盡力於廢止合併議案之運動。一八三四年選舉之結果得贊成愛爾蘭自治之議員四十人。不久有廢止協會(Repeal Association)之組織。鄂康尼並屢開國民大會以激起國人之熱忱,每舉比利時及希臘之獨立為例,以說明愛爾蘭人之可以有為。愛爾蘭全島人民聞之,無不激昂慷慨,存心一逞。同時在美國之愛爾蘭人亦籌劃入侵加拿大之舉。英國政府乃遣軍隊三萬五千人入駐該島,鄂康尼殊無戰志也。
葛拉德士吞主張愛爾蘭自治 鄂康尼於一八四七年去世,然自治運動並不因之中止。蓋土地同盟中人及飛尼(Fenian)黨中人實行恐怖之手段以對待地主,自治問題遂常在人民心目之中也。一八八二年愛爾蘭行政長官卡汾狄士(Frederick Cavendish)及其秘書被人暗殺於都伯林之鳳凰公園(Phoenix Park)中,全國大驚。葛拉德士吞乃知愛爾蘭問題之解決方法舍允其自治以外別無他道。一八八六年選舉之後葛拉德士吞之同志居其多數,乃聯絡愛爾蘭議員以從事於運動合併議案之廢止。不意同志中頗有持異議者,遂與葛拉德士吞分離另組自由統一黨(Liboral Unionists),葛拉德士吞之議案卒以少三十票不獲通過。七年之後葛拉德士吞又提出議案規定愛爾蘭另建國會於都伯林,同時並保存其出席於英國國會之代表。此案雖通過於下院,終以上院之反對而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