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歐洲史 · 第二十一章 第三次共和時代之法蘭西

何炳松 《近世歐洲史》
第一節 巴黎市政府與復辟問題 第三次共和國之宣布 一八七〇年九月三日拿破崙第三自色當電致巴黎曰:「吾軍敗而被俘,而吾已為俘虜。」二十年來之帝國至是遂覆滅。巴黎暴民侵入下議院中大聲要求改建共和政體。下議院遂議決廢拿破崙第三及其朝代。次日甘必大(Gambetta)及巴黎之議員占據市政府,宣布共和政體之重建,巴黎人大悅,同時其他巨城如波爾多、馬賽、里昂等亦莫不聞風而響應。 德人圍困巴黎 德國軍隊既敗法國軍隊並獲法國皇帝,遂長驅直入所向披靡。九月下旬陷落斯特拉斯堡,再逾月又陷落麥次。遂圍攻巴黎,而普魯士王則駐兵於維爾塞宮內。甘必大乘氣球遁走都爾(Tours)城。召募志願軍為解圍之用。然新兵未經訓練多不戰而潰。一八七一年一月法國人遣兵斷德國軍隊之後路,又為德國人所敗,紛紛向瑞士而遁。巴黎城中幾有絕糧之患,不得已於一月二十八日納降。 國民議會之召集 自一八七〇年九月以來法國人無編訂新憲之機會,政權暫操於甘必大輩所設之國防政府(Government of Public Defence)之手。唯臨時政府是否有媾和之權尚屬疑問,故召集國民議會以代表國家與敵人開和平會議。選舉之結果則王黨——如擁戴查理第十之孫之正統黨,擁戴路易腓立普之孫之奧爾良黨,及少數之波那帕脫黨——之被選者得五百人,而共和黨僅二百人而已。此蓋甘必大輩宣言非力戰德國人不可,國民深恐若輩得勢則戰禍遷延為害更烈也。國民議會知巴黎人極熱心於共和,故決議移往波爾多城,於二月十二日開第一次會議。 退耳 國民議會中之最有才力者首推退耳(Adolphe Thiers)其人。彼本精於史學,從事於新聞業及政治生活者已近四十年,頗負時望。當法國在危急存亡之際,領袖人才非彼莫屬。彼以二百餘萬票之多數當選,法國人之屬望甚殷可知。國民議會乃推彼為法蘭西共和國之行政元首(Head of the Executive Power of the French Republic),並允其得自選國務大臣以助其行政。此蓋一種應變之方法而非永久之機關也。至於政體問題則決定俟德國軍隊出境後再議。退耳宣言丁茲國家命脈一髮千鈞之秋,全國公民無論政見有何異同均應敵愾同讎恢復元氣。 法蘭克福和約 實行其政策之第一步即為與德國人之媾和,蓋停戰之期行且終了也。二月二十一日退耳急向維爾塞而進,與德國皇帝及俾斯麥開和平之議。至二十六日和議大綱方定。法國允割讓亞爾薩斯及洛林之一部於德國,並允納賠款一萬兆佛郎,德國軍隊得駐在法國境中俟賠款清償後方始撤退。國民議會深知再戰無勝利之望,不得已而允之。和約於五月十日在法蘭克福地方簽字。 國民議會移往維爾塞 法國既與德國媾和,共和黨力主國民議會之任務既了即應解散。然大眾多不以為然,遂著手於憲法之編訂。唯國民議會不願返於巴黎,乃移往維爾塞。勃郎謂國民議會如不能滿足巴黎人之要求而棄多年之都會,則在「對外戰爭死灰之中,恐再發見極可畏之內亂」。不久巴黎人果有暴動之舉,以為國民議會中人類皆來自田間之「鄉愚」(rustics),只知拘守君主制度而不識城市之需要。 巴黎之反抗 巴黎叛亂之醞釀已數月於茲。德國軍隊圍攻之結果工人之失業者日眾,城中之秩序益亂。革命黨人良莠不齊,有共和黨,有共產黨,有社會黨,有無政府黨,及其他以擾亂秩序為事之暴民。領袖之中亦頗有具高尚之思想者不惜犧牲一己以維護共和,以共和政體為「合於人民權利與自由社會發達之唯一政體」。若輩要求各城市應顧慮本身利害,有自治之權。法國因之成為一種城邦之聯合。各城市得自由立法以應付本地之要求。此「市政府黨」(Communards)之名所由來也。 市政府黨之失敗 然市政府黨之原理信從者少。而國民議會又有力平巴黎叛亂之決心。四月下旬退耳下令攻擊巴黎。巴黎人死者無算。三周之後國軍直入巴黎,時五月二十一日也。城中之秩序大亂,奸淫擄掠,無所不至。五月二十八日國軍司令麥馬韓(Marsbal Macmahon)方下停戰之令。然殺戮之事並不因之中止。蓋王黨設立軍法院,不訊而處以死刑者以百計也。遠戍者凡七千五百人,拘禁者凡一萬三千人。 正統黨與奧爾良黨之不和 巴黎之叛既平,國民議會方有討論國體之機。倘使當日之王黨無內部破裂之跡,則王政中興易如反掌。正統黨人力主立查理第十之孫宋波(Chambord)伯為王。而奧爾良黨人則竭力擁戴巴黎伯。兩黨相持不下。除反對共和以外絕無相同之點焉。 退耳整頓陸軍 國民議會中各黨之意見既不一致,均願緩議國體問題,藉以延宕時日。退耳亦頗以此種政策為然,故於八月被舉為總統後即力主整頓陸軍以恢復國家之元氣。國民議會鑒於辱國喪師之恥,遂通過陸軍議案。仿普魯士之徵兵制,凡法國人均有充當五年常備兵十五年後備兵之義務。邊防加固,軍備改良。而軍事部亦重加改組。 退耳之失敗及麥馬韓之被選 退耳本屬奧爾良黨。一八七二年十二月彼忽宣言以維持共和為己任,以為一旦變更政體則革命之禍必因之復起。然彼之共和主義近於保守,為甘必大及激烈共和黨人所不喜;同時王黨中人亦惡其反覆無常思有以報之。一八七三年五月國民議會以多數通過反對政府政策之議案,退耳遂辭職。交政權於王黨人之手。王黨人乃舉麥馬韓為總統,並組織一王黨之混合內閣,以正統黨、奧爾良黨、波那帕脫黨中人充國務員。 正統黨與奧爾良黨之調和 不久各王黨中人深知欲恢復王政非各黨攜手不可。故奧爾良黨與正統黨協商擁宋波伯為國王之候補者,稱之為亨利第五。彼本無嗣,故死後應以奧爾良黨中之巴黎伯繼之。至於國旗問題,究用革命時代之三色旗或用波旁族之白色旗,議論紛紜莫衷一是。乃決定暫從緩議。 宋波伯堅持適用白色旗 各王黨之協商恢復王政也,絕未顧及宋波伯之性情何若。是時彼已年逾五十,曾逃亡於蘇格蘭、德意志、奧地利及義大利諸國,飽嘗風露,彼曾受舊教徒之教育,而光復舊物之志極堅。巴黎市政府失敗之後,彼即宣言:「法國既來歸於我,我亦以我之原理及國旗來歸於法國。」彼雖允與巴黎伯協商攜手之策,唯堅持一己為正統之君主。不久並宣言白旗為彼族之標幟,無論如何不能廢棄。 麥馬韓任期之延長 宋波伯不久赴維爾塞,籌備登極之典禮。奧爾良黨人恨其壹意孤行,思有以尼之。乃與波那帕脫黨及共和黨協議延長總統任期為七年。以冀屆時或可令巴黎伯入繼大統也。 第二節 第三次共和國之建設及其憲法 共和政體之決定 同時國民議會中之意見複雜異常。共和黨要求建設共和;正統黨要求總統退職;奧爾良黨要求總統任期延長至一八八〇年。至一八七五年國民議會方討論政體問題。一月二十九日以一票之多數議決共和國之總統應由上下兩院合開之聯席會議選舉之。政體於是遂定為共和。 法國現代憲法之奇特 王政恢復之望既絕,國民議會遂著手於政府組織之規定。然此次不復如昔日之專事於編訂憲法,僅陸續議決各種法律以為根據而已。此種法律及日後之種種修正合成為第三次共和國之憲法。故現代法國之憲法與昔日之憲法異。關於統治權人民權利及共和政體等均無切實規定之明文。一望而知其為一種倉猝成功應付潮流之法律。然竟能傳世行遠,而政府之穩固亦遠在第一次革命以來之政府之上。今之研究政治學者每以世界最良憲法之一目之。 法國總統之地位 據新憲之規定法國總統之地位與美國之總統異,而與英國之君主同。蓋總統之下既有內閣及內閣總理,故所謂總統者非行政之元首實一種裝飾品而已。而且總統之選舉不由人民直接舉行,而產生於上下兩院之聯席會議。總統之任期七年,不另選副總統。總統因病故或辭職出缺時即選新總統以繼之。內閣閣員多由下院議員中選充之,故閣員之勢力每大於總統。行政大權如英國然實在總理之手。總統無否決議案之權,僅能交回國會覆議而已。 國會 國會取兩院制,此為與一七九一年及一八四八年所設立法機關相異之一點。上院曰參議院(Senate),下院曰代表院(Chamber of Deputies)。下院議員約六百人,任期四年,由人民直接選舉之。凡國民年在二十一歲以上者皆有選舉權。上院議員三百人,用複選制由各區官吏選舉之。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 國會權力之宏大 法國國會權力之宏大遠在美國國會之上。蓋國會不但握有選舉總統之權,而且可以開上下兩院聯席會議以修正憲法而不必徵求人民之同意。國會所定之法律又不如美國之有大理院可以宣布法律之違憲。而總統又無否決議案之權。法國之內閣亦與英國同以國會議員多數之向背為行藏之標準。 第三節 一八七五年後之法國德雷福案 麥馬韓之辭職 國民議會組織政府之大業告成,遂於一八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全國行選舉新國會議員之舉。選舉結果則共和黨人之當選為下院議員者得大多數;其在上院數亦不少。總統麥馬韓本屬奧爾良黨與國會意見相左。乃於一八七七年下解散下院之令,思設法改選以增加王黨議員之人數。不意選舉結果大失所望。共和黨人之勢力並不因之滅殺。力斥總統政策之非是,並不願通過總統提出之預算案。政府與國會之爭持延至一八七九年,總統不得已而辭職。共和黨之格累微(Jules Grévy)乃被選為總統。 出版集會之自由 共和黨之勢力經一八八一年之選舉而益巨,乃著手於改革之計劃。當一七八九年及一八一五年時法國政府雖有出版自由之宣言,然其監視報紙及懲罰新聞記者之抨擊政府者數見不鮮。至一八八一年,廢出版須領執照之制。發行者不必再繳保證金,警察機關此後亦不得受理侮辱官吏之案。此外凡國民得以自由集會,只須將集會之宗旨向當道聲明已足。一八八四年又議決工人得自由結合。最後又將管理學校之權奪諸教士之手。詳述後章茲不先贅。 王黨之消滅 年復一年法國之共和內得國民之擁護,外得列強之信任,根基益固。一八七九年拿破崙第三之子卒,一八八三年宋波伯亦去世,波那帕脫黨及正統黨均失其擁戴之人。一八九四年巴黎伯卒,奧爾良黨亦失其所恃。當一八九三年選舉時王黨中人之被選為下院議員者不過七十三人,亦足見法國人愛戴共和政府者之為數甚多也。 布郎熱擬推翻政府 第三次共和國成立以後有重大之政潮二次。甘必大力主改革之議而求援於工黨中人。卒為守舊共和黨人所反對而失敗,於一八八一年去世。甘必大既死,政府乃壹意于海外事業之經營,如中國、安南諸地均為其目的地,意欲轉國民對內之心使之向外。然工人仍不滿於政府。其時有軍官名布郎熱(Boulanger)者仿拿破崙第三之故智,隱與軍隊及工人交歡,以遂其奪取政權之大志。一八八九年彼以絕大多數再被選為下院議員,聲勢宏大國人無出其右者。其敵人乃以心懷叵測貽害國家之罪加之,判以監禁終身之罪。彼遂逃亡出國,於一八九一年自盡。王黨之勢益不振,而共和之基益固。 德雷福案之開端(一八九四年) 布郎熱之事方終而德雷福(Dreyfus)之案又起。政爭激烈舉國騷然。其紛糾之情形幾與普魯士與法國戰爭之時無異。當一八九四年時有炮兵上尉名德雷福者本亞爾薩斯之猶太人。忽以犯為德國人密探之嫌疑被控。法國政府乃密開軍法會議以審之,結果褫其軍職定以監禁終身之罪,流之於南美洲法屬基阿那(Guiana)附近之鬼島(Devil's Island)中。德雷福始終不服自謂冤屈,其友人亦代為設法冀達再審之目的。然軍隊中之要人多不主張舊事之重提,蓋恐有傷軍隊之名譽也。 全國人民之激昂 德雷福之友人多痛罵軍官之不德與腐敗;其敵人則力言軍隊之榮譽不可不維持;而教士則又以德雷福為猶太人,實法國之敵。其時政府中人多以德雷福為有罪,而在野之政客新聞記者及激烈黨人則力言其冤屈,而議政府為袒護軍官有枉法徇私之嫌。王黨中人則援此事為共和失敗之明證。故德雷福一案不但為軍事上之問題,亦且成為宗教上及政治上之問題;不但法國舉國若狂,即世界各國亦莫不引領注目。 德雷福宣告無罪 德雷福案之爭執至一八九八年而益烈。其時有名小說家佐拉(Émile Zola)著文痛論審理此案官吏之不當,謂若輩不但不公而且無信。國人益憤文人學士群起為德雷福呼冤。政府乃拘佐拉,定以武斷誣人之罪。然德雷福案其勢已不能不複審。一八九九年夏日在棱納(Rennes)地方開庭再審。仍判定監禁六年,隨之以總統盧貝(Loubet)特赦之令以為如此則於負初審責任者之聲譽上不致有所損害。德雷福猶以為未足,蓋彼所望不在罪人被赦之自由,乃在無罪之宣布。其友人亦日為奔走,卒於一九〇六年再經法國最高法院之審判宣告無罪。 此案之影響 此案雖告結束,而其影響之及於政局者則甚深且巨。國內之共和黨人無論為和平為激烈無不聯合而組織團體,以減削軍隊及教會之勢力為宗旨。軍官之屬於王黨者漸以共和黨人代之。至於剝奪教士之政權則其事較難也。 第四節 教會與國家之分離 教士之反對共和 法國之舊教教士自始即反對共和,蓋若輩鑒於反對教士黨之得勢及出版與學校之自由頗以舊教失勢為慮也。羅馬教皇庇護第九於一八六四年曾發表宣言,極言當日之種種危險及謬誤。言其著者如信教自由、良心自由、出版及言論自由、政教分離及世俗教育等皆是。而此種危險又適為共和黨人所主張而力行者。故國內教士盡力以詬議共和而冀王政之恢復。耶穌會及他種宗教團體中人日以後對共和之思想注入學校青年之腦中,凡遇選舉之期亦必盡力於選舉舊教徒之舉。舊教徒之報紙亦嘗謂共和政體之建設為偶然之不幸,以致惡人當國君子道消。然必有改建合法政府之一日。 共和黨人之態度 教士反對共和既力,共和黨亦益憤。凡教士及其主張在共和黨心目之中都無是處。甘必大宣言教士為法國「唯一之敵人」(the enemy)。至一八九二年羅馬教皇利奧十三(Leo 方忠告法國之教士令其「贊成共和,蓋此乃國人所建之權力也;尊之服之視為上帝權力之代表可也」。 二十五年來反對教士者之目的 羅馬教皇雖有忠告之言,而法國教士初無和平之意。國家與教會之爭相持不下,卒至國家勝利而教會之勢力大衰。反對教會者之目的有二:(一) 奪教士辦理學校之權,以免法國青年再受王政主義之陶鑄;(二) 使政府不再負供給教士薪俸之責,以期政教之永遠分離。 公立學校之設立 第一步即增加公立學校之數以吸收教會學校中之學子。三十年來政府支出之教育費計達銀幣四百兆元之巨。一八八一年至一八八六年所定之法律規定:國民小學不取學費,為教士者不得充當教師,凡兒童年在六歲與十三歲間者均實行強迫教育,私立學校則由政府監督之。 宗教集會之反對 其時法國國內之寺庵雖經第一次革命政府之摧殘,至是漸復舊觀與昔無異。而新者且日有增加,大都為慈善事業及教育之機關。然法國人以耶穌會中人為教皇之爪牙,以多明我派之託缽僧為反對共和之勁敵;同時對於教士所設之學校亦以其為灌輸王政及復古思想之機關。 集會法之規定 國會中之議員常發廢止一切宗教結社之議。迨一九〇〇年總理窩爾得克盧梭(Waldeck-Rousseau)實行減少宗教團體之政策,以為「政治中僧侶太多,實業中僧侶亦太多」。次年國會中果通過《結社法》( The Associations Law )。規定凡不得國會特許者無論何種宗教團體不得存在於國中;未經國會許可之宗教團體中人不得充當教師或辦理學校。當時法國宗教團體中人其數約十六萬,機關約二萬處。請求特許者國會多不照准。因之宗教團體解散甚多,二年之間教會學校之關閉者約一萬處。當一九〇九年至一九一〇年間法國兒童之入公立學校及其他世俗學校者約五百萬人,在教會學校中者尚不及十萬人也。一九〇四年之法律並規定所有教會學校於十年之內一律廢止。 一八〇一年之宗教條約 法國人之攻擊宗教團體實為他日國家與教會完全分離之先聲。而政教分離之發端則自百年以前始。當一七九五年時憲法會議曾有政教分離之宣言,不願再予教士以俸給,不願承認教會之存在。迨一八〇一年波那帕脫與教皇訂《宗教條約》,稍稍復昔日之舊。自此至一九〇六年政府與教會之關係全以此約為根據。波那帕脫雖不將教會之財產交還教士,然承認政府應負付給教士薪俸之責任。惟教士之任命由政府主之。法國人雖多信舊教,然政府對於新教及猶太教亦時加援助。 十九世紀中教士之勢力 法國政府以為既握有任命教士之權,則操縱民意舒捲自如,實為得計。故政局時有變遷,而與教會之關係始終一貫。如路易十八、查理第十、路易腓立及拿破崙第三諸君莫不以竭力維持《宗教條約》為能事。 教會與國家之最後分離 自第三次共和建設以來,因教士多同情於王黨,故政府之態度亦為之大變。加以國民中雖頗有不反對教會者,然其對於宗教極為冷淡。若輩以為政府年予教士以四千萬佛郎之巨款而令其負教育之責,為計殊左。況在政局之中既有排斥教士之舉,而獨於教育一事則信託之而不疑。政策矛盾莫過於此。然政教合一之局淵源甚古(始於羅馬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及狄奧多修第一[Theodosius I]時代),分離之事本不易行。迨一九〇五年十二月《分離法》( Separation Law )方公布焉。 分離法之要項 新法中之重要條文寥寥不過數端。規定嗣後凡關於宗教事業政府不得再予以補助費;惟教士服務年久者得領年金。其他教士之俸給則逐漸停止之。並宣布國內之大禮拜堂、禮拜堂、主教之居室及其他教會之建築物均歸國有;惟宗教團體得以自由使用,毋庸再納租費。管理之責則托各地方之文化協會(Associations Cultuelles)負之,會員少者七人,多者二十五人,視各地方人口之多寡而定。一八〇一年之《宗教條約》至是遂廢。 教皇及教士之反對 新法既公布,教皇及教士反對殊力。當政府遣兵赴各地收管教會產業時頗有衝突之事。一九〇六年二月羅馬教皇致長函於法國之大主教及主教力言文化協會之不當設立。然對於補救方法卻絕口不提,殊可異也。 國民之援助政府 國內教士多遵教皇之言不願協助文化協會之組織,並不願向政府領年金。然國民顯然有贊助政府之意,因一九〇六年五月間之選舉以激烈黨人及社會黨人為多,皆具有實行新法之決心者也。 政府允許禮拜之繼續 組織文化協會之期原定一九〇六年十二月為止;凡教會財產之無合法主有者概入於官。其時政府中人不願教堂禮拜就此停止,故允許不遵新法之教堂仍得照常禮拜。是年十二月國會乃議決凡文化協會尚未依法設立之區,所有教堂及教堂內之器具仍歸教士及該地信徒全體自由使用。 教皇反對之無效 一九〇七年一月羅馬教皇再宣言法國政府處置之不當,以為有藉沒教會產業及摧殘基督教之深心。即在今日,羅馬教皇與法國政府之感情尚未言歸於好。然法國政府既抱政教分離之決心,已難變更其初志。教士之補助費已不籌劃。一九一二年之預算案中僅備款十萬元為「補助退職教士」之用。至於主教牧師之選擇,舉行禮拜之時地,一任教會之自由。惟教會之建築物多改為學校及醫院之用。 第五節 政 黨 國會中之政黨 法國國會中政黨之多,不勝枚舉。一九〇六年選舉之結果在下院中得下列各黨之代表:激進黨、激進社會黨、獨立激進黨、獨立社會黨、統一社會黨、共和左黨、進步黨、國民黨、王黨及其他諸小黨。除王黨及波那帕脫黨以外,雖均以維持共和政體為職志,且關於國家大計如教育及宗教等問題亦頗具全體一致之精神;然關於其他改革之事業則意見紛歧難以究詰。有主張維持現狀者,有主張實行經濟革命以增進工人之幸福者。以為國內土地礦產工廠及種種生產機關均應歸諸國家使工人均享其利。 社會主義之復現 當一八四八年革命及巴黎市政府得勢時代,社會黨之聲勢甚為浩大。一八七一年巴黎亂事既平之後其勢驟衰。然自共和政體正式建設以後社會黨復盛。一八七九年黨人開大會於馬賽,此為現代法國社會黨運動之始。次年政府大赦巴黎市政府時代之叛黨,全國工人遂開工人大會於巴黎,決定採取馬克思學說為法國社會主義之原理。 社會黨之分裂 法國社會黨人之目的雖大致相同;然關於方法一端則自始即意見紛歧莫衷一是。大體可分為二派:其一為馬克思派,主張用激烈方法以實現社會主義之原理,如是則工人可以得勢而謀一己之利益。第二派人數較多,稱為「可能派」(Possibilists),不信武力革命為能實現社會主義之精神。此輩主張實業國有之政策徐圖實現其理想。 社會黨之勢力 法國社會黨之流別約得六七派。於一八九三年選舉時頗能協力同心選出本黨議員約五十人於下院,法國政局上之形勢為之一變。自後此黨之聲勢與日俱進。至一八九九年國務總理窩爾得克盧梭竟不能不任社會黨人密勒藍特(Millerand)為商部總長以便統制下院之黨人。自此以後「可能派」中人常有充任國務員者,且亦常能與他黨和衷共濟以實行社會黨之政策。 法國政黨與英美不同之點 在英國、美國兩國之中素有兩大政黨並峙之局,此起彼撲互為雄長。至於法國則黨派紛歧不可勝數,國會中絕無多數黨可以操縱其間。故議案之通過每有賴於數黨之協助。而少數黨亦因之有左右政局之機會,政治上絕無成為機械作用之虞。雖因黨派分歧之故內閣有時時更替之煩,而對於議案之能斟酌盡善則遠在一黨把持之上。 質問權 下院如有不滿於內閣之處每得利用其「質問」(interpellation)之特權,向閣員質問其政策及用意。凡議員既聲明其有提出質問之意,則下院必於定期中予以提出之機會。歐洲各國之國會雖亦有提出質問之舉,然不若法國之頻繁也。 第六節 殖民事業 一八七〇年之殖民地 法國第三次之共和政府一面盡力於解決國內之政潮,一面亦頗能盡力擴充領土于海外。殖民地之物產雖不豐富,而幅員之廣則足以償十八世紀中之所失而有餘。當第三次共和政府建設之時,法國已有北部非洲之阿爾及利亞(Algeria),西部非洲之塞內加爾(Senegal),及自基尼(Guinea)灣至剛果(Congo)河諸地,安南之一部及其他諸海島。元氣恢復以後乃盡力於帝國主義之實現。 法國占領阿爾及利亞 先是當一八三〇年時阿爾及利亞土酋有在廣眾之中掌擊法國總領事之舉,法國政府要求土酋謝罪,不允,遂遣兵渡海奪其地。一八七〇年法國軍隊敗績之消息傳來,阿爾及利亞遂叛。法國軍隊與叛黨交鋒二百餘次,方平其亂。阿爾及利亞之面積略小於法國,有人口五百餘萬人,而歐洲種人僅占八十萬。在其東者有突尼西亞(Tunis),其種族宗教均與阿爾及利亞同。法國人咎其騷擾阿爾及利亞之邊疆,遣兵入其境,土酋不能敵而降,至今為法國人所占。 法國人在塞內加爾 同時法國人又在西部非洲一帶擴充領地。法國人之占領塞內加爾本始於一六三七年,惟自領有阿爾及利亞後方有圖謀兩省領土接觸之志。自十九世紀中葉以後法國人日伸其勢力於內地,至一八九四年遂奄有廷巴克圖(Timbuktu)之地。 法屬剛果 法國人於一八三九年購得赤道下加彭(Gabun)河口之地,他日度察宇(du Chaillu)及得布拉薩(de Brazza)之遠征莫不以此地為根據。其結果則剛果河北一帶地均入於法國人之手,即所謂法屬剛果是也。至於法國人在非洲領土之廣大披圖一覽即可知其梗概焉。 馬達加斯加之占領 當法國人圖謀非洲西北部之日,正其教士及商人經營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大島之時。法國政府藉口於法國人有被殺於土人之事,遂於一八八二年至一八八五年間與土酋戰,卒得其地為法國之保護國。不久法國人又因島中盜匪橫行咎女酋藍那凡羅那第三(Ranavalona Ⅲ)之無信無力,於一八九五年遣兵逐而出之,全島遂歸於法國。 法紹達事件 一八九八年法國有探險家名麻向(Marchand)者自西部非洲起程東經撒哈拉(Sahara)沙漠以達於尼羅河上流法紹達(Fashoda)地方,遂樹法國國旗於其地。不意此地本已在英國人勢力範圍之中,英國兵士強法國人下其國旗。其時兩國幾有因此宣戰之勢。法國人不得已退出其地,兩國並籌商劃定境界之舉。故法紹達事件幾肇戰端,而忽變為兩國協約之根據。蓋法國既允退出埃及及蘇丹(Sudan)。英國人亦允退出摩洛哥(Morocco)。非洲西北一隅遂成法國人自由行動之域。惟此次協商德國未與,卒伏他日法國、德國爭奪摩洛哥之機。 法人占據安南 法國人之經營安南始於科爾伯特當國提倡工商諸業時代。惟越國過都,法國人不甚注意。至一八五〇年安南人忽有殺死法國教士之舉,法國人遂有所藉口以實行其侵略之政策。一八五七年法國皇帝拿破崙第三遣兵與安南人戰。既敗安南軍乃強其納款割地於法國。法國人既得根據地,遂著著進步;於一八六四年占據柬埔寨;於一八六七年占據交趾。至一八七三年法國人強欲開通紅河之航路,又與東京王戰而敗之,遂宣布安南全部為法國之保護國。中國政府以安南向為中國之屬國,其王又為中國所冊封,力持異議。然一八八四年之戰,中國與安南之軍隊雖有名將劉永福之忠勇終歸失敗。安南及東京一帶地至是遂永亡於法國。至一八九三年法國人又擴充其領土於東京以南一帶地以達於湄公河。法國領土遂與中國西南諸省相接觸,法國勢力亦因獲得敷設鐵道及開採礦產諸權漸及於中國內地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