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歐洲史 · 第一章 英國國會與君主之爭權

何炳松 《近世歐洲史》
第一節 詹姆士第一與君權神授之觀念 英國與其國會 英國位於島中,四面環海,故與歐洲大陸戰爭之機會絕少。歐洲大陸諸國戰事方殷之日,正英國昇平無事之秋。當中古時代,國會制度已甚發達。然至中古末造,國會之勢力極微。十六世紀初年,亨利第八尚有藐視國會之態。 依利薩伯在位時代之國會 至十六世紀末年:女王依利薩伯頗欲伸其實權於國會之上,國會竟有抵抗之能力。蓋是時商業日盛,民智日開,加以戰勝西班牙後愛國之心日益發達,而對於專制君主仇視益深也。他日斯圖亞特(Stuart)朝繼起,唯以擴充君權為事,故有十七世紀之內亂。其結果則王權衰落而國會之勢日張。 詹姆士第一之即位 一六〇三年女王依利薩伯卒,蘇格蘭王詹姆士第六入主英國,改稱詹姆士第一。英國、蘇格蘭及威爾斯(Wales)三國自此合稱為大不列顛(Britain)。詹姆士第一為都鐸爾朝亨利第七之後,故得入承英國大統。 詹姆士第一對於君主之觀念 詹姆士第一既即位,頗欲壓制國會以自逞。同時對於君權觀念又復主張專制。彼固學者,且喜著書。曾有關於君主之著作刊行於世。意謂君主可以任意立法,而毋庸得國會之同意;凡屬國民均是君主之臣子,生殺予奪權操於君。又謂明主雖應守法,然絕不受法律之束約,而且有變更法律之權。又謂:「與上帝爭者既謂之瀆神……則與君主爭者豈非罔上?」 君權神授 此種主張在今日視之固近謬妄,然在當日則詹姆士第一不過摹仿前朝諸君之專制及大革命以前之法國王,並非創舉。以為君為民父,上帝實命之。人民既尊重上帝,即不能不服從君主。故為君主者對於上帝負責任,非對於國會或國民也。至於詹姆士第一與國會爭權之陳跡實為他日其子查理第一喪命之機,茲不多贅。 詹姆士第一在位時代之著作家 詹姆士第一在位時代之著作家極足以照耀於史冊,而為英國之光榮。世界最著名之戲曲家莎士比亞(Shakespeare)即生於此時。莎士比亞於依利薩伯時代雖已有著作,然其名著——如《利爾王》( King Lear )及《狂風雪》( The Tempest )諸篇——實於詹姆士第一時代出世。同時並有大哲學家培根(Francis Bacon)著《學問之進步》( Advancement of Learning )一書行於世。其意略謂舊書如亞理斯多德(Aristotle)等著作已不可恃,吾人應加意於動植物及化學之研究,以便知其究竟,而利用之以謀人類狀況之改善。培根之能文殆可與莎士比亞相埒,所異者不過散文韻文之別耳。是時並有英譯《聖經》之舉,至今為英國文譯本之最。 哈維 是時又有名醫生名哈維(William Harvey)者潛心研究人體之機能,遂發現血液循環之理,為生理學上別開生面。 第二節 查理第一與國會 查理第一 詹姆士第一之子為查理第一,雖較其父為稍具君人之度,然其固執己見失信於民則與其父同。其父之惡名未去,即與國會啟爭執之端。曾向國會籌款,國會恐其靡費也不允,乃思以戰勝他國之榮結好於國會。當三十年戰爭時,西班牙曾竭力援助舊教徒,至是查理第一雖無軍餉亦竟與西班牙宣戰,籌劃遠征隊赴大西洋中劫奪西班牙之商船,而終不得逞。 查理第一之橫暴 國會既不允納款於王,王遂以強橫之方法徵稅於民。英國法律雖禁止君主不得向人民要求「禮物」(gifts),然並不禁其向人民假款。查理第一遂實行假貸之舉,紳士因不允而被逮者五人。於是君主無故逮捕人民之問題遂起。 權利請願書 英王橫暴之跡既著,國會遂起而限制之。至一六二八年提出著名之《權利請願書》( The Petition of Right )於政府。書中對於國王及其官吏之橫徵暴斂極言其非法。又謂此後非得國會之允許,國王不得向人民要求禮物、假貸、捐款、賦稅等。非根據《大憲章》不得任意逮捕或懲辦人民。軍隊不得屯駐於民家。查理第一不得已而允其請。 宗教意見之衝突 是時王與國會之宗教意見又生衝突。蓋查理第一之後本系法國之舊教徒;而德國之窩楞斯泰因及梯理(Tilly)又有戰敗丹麥之事,同時法國名相黎塞留又竭力摧殘新教徒。詹姆士第一及查理第一均有與法國、西班牙合力保護英國舊教徒之意。下議院中之新教徒漸懷疑慮。同時國內禮拜堂亦漸多復行舊教儀式者。 查理第一之解散國會 此種情形既著,國王與國會之意見益左。一六二九年之國會對於國王之舉動頗為憤激,遂被解散。從此英國無國會而治者前後凡十一年。 查理第一之暴斂 王既解散國會,然實無統治之能力。加以橫徵暴斂大失民心,伏他日國會重振之機。如徵收「船稅」(ship money)即其一端。蓋英國沿海各港向有供給戰船於國家之義務,查理第一忽令其納捐以代之。並向居在內地之人民徵收同樣之船稅。意謂凡英國人均有輸款護國之義。 罕普登 其時有罕普登(John Hampden)者為巴京汗州(Buckinghamshire)之縉紳竟行反抗輸納船稅二十先令之舉。此案遂提交於法庭以審之,卒以法官多數之同意判其有罪。然國人自此切齒矣。 勞得 一六三三年查理第一命勞得(William Laud)為坎特布里(Canterbury)大主教。勞得以為欲鞏固國教及政府之勢力,則英國國教應折衷於羅馬舊教及喀爾文派新教之間。並謂為國民者應遵守國教之儀式,然政府不應限制人民對於宗教之良心上主張。勞得既任大主教之職,即有查視其轄地各教堂之舉。凡教士之不遵國教儀式者則提交「高等特派法院」(Court of High Commission)審判之。如其有罪,即免其職。 新教徒中之黨派 是時英國之新教徒分為二派:一為高教會派(High Church Party),一為低教會派(Low Church Party)。前者雖反對教皇及聖餐,然其遵守舊教儀式則與昔無異。故其對於勞得之主張異常滿意。後者即清教徒(Puritans),則頗不以勞得之舉動為然。蓋此輩雖異於長老會派之主張廢止主教制,然對於教會中之「迷信習慣」(superstitious usages)——如教士之法衣,浸禮所用之十字架,聖餐禮中之跪拜等——無不反對。至於長老會派之教徒雖有與清教徒相同之處,然並有仿行喀爾文派制度之主張,故與清教徒異,此不可不辨者也。 獨立派 此派又有分離派(Separatists),亦稱獨立派(Independents)。此派主張各地方應自有宗教之組織,故對於英國國教及長老會派均反對之。英國政府禁其集會,故至一六〇〇年時頗有逃至荷蘭者,居於來丁(Leyden)地方。至一六二〇年有乘美弗勞爾(Mayflower)船移民於北美洲之舉,即美國歷史上所謂行腳僧團(Pilgrim Fathers)者是也。北美洲新英諸州之殖民即出諸此輩之力。其教會之在北美洲者至今稱為「公理會」(Congregational)。 第三節 查理第一之被殺 查理第一與蘇格蘭長老會派之爭執 蘇格蘭當女王依利薩伯在位時代,有諾克斯(John Knox)其人,將長老會派之新教傳入。嗣因查理第一強迫蘇格蘭應用新訂之《祈禱書》,故蘇格蘭於一六三八年有《國民契約》( National Covenant )之締結,以維持長老會派之新教為宗旨。 查理第一召集長期國會 查理第一志不得逞,乃思以武力強使之行。其時王適有大宗胡椒由東印度公司運歸,遂以賤價出售以充軍需。不意所招軍士均隱與蘇格蘭之新教徒表同情,無心出戰。查理第一不得已於一六四〇年召集國會。因其會期甚長故有長期國會之名。 長期國會反對英王政策 國會既召集,即有逮捕勞得監禁於倫敦監獄之舉。宣布其大逆不道之罪於全國。王營救雖力,終不能出其罪。遂於一六四五年處以死刑。同時國會又通過《三年議案》( Triennial Bill ),規定嗣後雖不經國王之召集,國會會期至少每三年一次。查理第一之專制政府根本為之搖動。國會不久又提出《大抗議》( Grand Remonstrance ),內中縷述國王之種種不法行為。並要求國務大臣應對於國會負責任。並將此文印頒全國。 查理第一逮捕下議院議員五人 國會既表示其反抗政府之意,王大不悅,乃有下令逮捕下議院議員五人之舉。不意王入議場時,此五人早已遁往倫敦城中矣。 內亂之開始(一六四二年) 是時王與國會各趨極端,均有預備開戰之舉。助國王者曰騎士黨,多貴族舊教徒及下議院議員之反對長老會派者。國會議員之反對國王者曰圓顱黨,因若輩皆截短其發以示其反對貴族之意也。 克倫威爾 其時為圓顱黨之領袖者為來自田間之國會議員克倫威爾(Oilver Cromwell)。其軍士類系深信宗教之人,與普通輕浮不法者異。英國之北部及愛爾蘭人多信舊教,故竭力援助國王。 二大戰 戰事既起,遷延數年,自第一年以後王黨之勢日促。戰事之最烈者首推一六四四年馬斯敦穆耳(Marston Moor)之戰;及次年納斯卑(Naseby)之戰,英國王敗創特甚。王之書札入於圓顱黨人之手,舉國乃曉然於國王有求援於法國及愛爾蘭以平內亂之意,國人益形切齒。一六四六年,王為援助國會之蘇格蘭軍隊所獲,解交國會。國會拘之於外特(Wight)島中者凡二年。 勃來得驅逐國會議員 是時下議院議員中頗有黨於王室者,至一六四八年之冬,遂提出調和國會與國王爭執之議。團長勃來得(Pride)頗反對斯舉,率兵至議場中將王黨之議員全數逐出。 查理第一之被殺 王黨議員被逐後,國會之勢力全為反對黨人所占,乃有審判國王之提議。宣言下議院既為人民所選舉,當然為英國之最高機關,雖無君主及上院可也。乃由下議院指派反對國王最力者組織高等法院以審理之。一六四九年正月三十日判處國王以死刑,僇其首於倫敦白宮(Whitehall)宮門之外。王之死殊非全國人民之意,蓋主持此事者實少數激烈黨人也。 第四節 克倫威爾與共和時代 英國建設共和政府 國王既被殺,「殘缺國會」(Rump Parliament)遂宣布共和政體,廢君主及上院。然主其事者實為軍統克倫威爾其人。克倫威爾之實力專恃獨立派教徒。其時英國人之贊成清教派及廢止君主者為數甚少;而共和政體竟能維持如是之久殊出意外。其時雖長老會派之教徒亦頗黨於查理第一之子查理第二。然因克倫威爾有治國之才,且有軍隊五萬人在其掌握,故能實行共和至十三年之久。 征服愛爾蘭及蘇格蘭 克倫威爾雖握有軍政之大權,然國步艱難統治不易。是時三島分離不相統一。愛爾蘭之貴族及舊教徒宣布查理第二為王。而新教首領名奧夢德(Ormond)者又集合愛爾蘭之舊教徒,及英國黨於王室之新教徒組成軍隊,以謀傾覆共和政府。故克倫威爾先率兵入愛爾蘭,既陷德羅赫達(Drogheda),殺死二千餘人。干戈所指無不披靡,至一六五二年全島之亂遂平。逐愛爾蘭之地主入山,籍沒其土地以予英國人。同時(一六五〇年)查理第二又自法國入蘇格蘭,願奉長老會派之宗教,蘇格蘭人群起擁戴之。然不久亦為克倫威爾所征服。 一六五一年之航業議案 英國國內雖屬多事,然克倫威爾尚能從容戰勝商業上之勁敵荷蘭人。其時歐洲與殖民地間之運輸全賴阿姆斯特丹(Amsterdam),鹿特丹(Rotterdam)二港之商艦。英國人忌之,乃於一六五一年由國會通過《航業議案》( Navigation Act ),規定凡物產輸入英國者必由英國商船或輸出物產國之商船運入。此議案通過後,荷蘭、英國間遂起商業上之競爭。兩國海軍屢有衝突,而互有勝負。實開近世商戰之局。 克倫威爾解散長期國會(一六五三年)及其被選為護國者 克倫威爾與國會之意見屢有衝突,與昔日之查理第一正同。其時「殘缺國會」雖系清教徒,然其賄賂公行,營私植黨,久為國人所不齒。克倫威爾因其破壞大局也,遂痛責之。其時有議員起而抗辯,克倫威爾大呼曰:「來,爾輩之為惡已多矣!吾將止之。此已非爾輩所居之地矣。」言已,揮兵士入議場驅之。長期國會至此遂解散。克倫威爾即於是年四月召集新國會,以「畏上帝」之人充之。即歷史上所謂貝耳逢(Barebone)國會是也。蓋其時國會議員中,有倫敦商人名貝耳逢(Praise-God Barebone)者最為時人所注目,故名。然所有新議員雖「畏上帝」,而對於國家大事毫無經驗應付為難。故於是年十二月,議員中之較有常識者自行宣布解散,並付國家大權於克倫威爾,稱之為「護國者」。 克倫威爾之外交政策 此後五年之間,克倫威爾雖不願有加冕之舉,實與君主無異。彼雖不能鞏固國內之政府,然其對外政策則到處勝利。與法國締結同盟,並助法國而戰勝西班牙。英國遂得丹刻克(Dunkirk)地方及西印度群島中之牙買加(Jamaica)島。法國王路易十四最初不願以「吾之中表」(my cousin)(此系歐洲各國君主間之通稱)稱克倫威爾,至是曾對人言願稱其為父,亦足見克倫威爾當日聲勢之宏大也。克倫威爾至是已儼然以君主自居,而其行動之專制亦竟不亞詹姆士第一與查理第一雲。 克倫威爾之去世 一六五八年五月,克倫威爾忽患寒熱交作之疾,其時國內適有大風拔木之象,王黨黨人以為此乃天奪之魄,神人交憤之徵。不久遂卒。臨終時禱於上帝,略謂「汝命我為英國人民造福,並為汝服務。愛我者固多,而惡我者亦眾。願汝恕之,蓋若輩亦汝之民也;並願汝恕我祈禱之愚」云云。 第五節 復 辟 復辟 克倫威爾既死,其子理查(Richard)庸碌無能,不久退位。長期國會之議員乃有重行集合之舉。然其時國中實權仍在軍隊之手。一六六〇年,有軍官名孟克(George Monk)者統率蘇格蘭軍隊入倫敦,以平內亂。方知國人並不贊助長期國會之議員,而長期國會不久亦自行解散。蓋知眾怒難犯,兵力難抗也。其時國人對於武人之驕橫久懷厭惡,故極願查理第二之復辟。新國會兩院合議歡迎國王查理第二。共和政府至此遂覆。 查理第二之性質 查理第二之固執己見與其父同,然其才力較其父為大。雖不願受國會之牽制,然始終不欲傷國人之感情而與國會生衝突。其時朝廷官吏頗好歡娛。當日戲曲之淫靡溢出常軌。蓋清教徒得勢時代,禁止人民行樂,未免矯情,故復辟之後有此反動也。 國會之宗教政策 查理第二時代之第一次國會議員和平者居多,其二次國會之議員則大半多系騎士黨人,與國王之意見極其融洽,故能維持至十八年之久。君王與國會從無互爭雄長之舉。唯對於清教徒多所限制。如不遵英國國教儀式者不得充城市之官吏。其影響並及於長老會派及獨立派。至一六六二年,又有《一致議案》( Act of Uniformity )之通過,規定凡不遵《普通祈禱書》者不得充教士。教士之因此辭職者凡二千人。 新教之異派 自此種議案通過後,全國新教徒之不遵國教儀式者漸成一派曰新教之異派( Dissenters)。凡獨立派,長老會派,浸體會派(Baptists),及朋友會派(Society of Friends或通稱為Quakers)皆屬之。嗣後諸派無復壟斷國內政治或宗教之觀念,只求信教自由而已。 英王贊成信教自由 新教之異派既切望政府允許其信教自由,不意國王忽有贊助之意,蓋其意固在舊教徒也。國王對於《一致議案》曾與國會商議減輕之道,並有信教自由之宣言。然國會深恐王之意或在恢復昔日之舊教,故於一六六四年有極嚴厲《宗教集會議案》( Conventicle Act )之通過。 宗教集會議案 此案規定凡成年之人不遵國教儀式而集會者則處以徒刑。因此犯法遠戍者為數頗夥。數年以後,王又有予舊教及新教異派以信教自由之宣言。國會不允迫其取消,一面並有《測驗議案》( Test Act )之通過,凡不遵國教儀式者此後均不得充當官吏。 一六七九年之出庭狀議案 其時國會議案中之重要者當以一六七九年之《出庭狀議案》( Habeas Corpus Act )為最。此案規定凡人民之被逮者須將理由告知,速予審判,並須根據國法辦理。此種原理至今為身體自由保障之要義。立憲國家莫不承認。 與荷蘭之戰爭 英國與荷蘭之戰爭始自克倫威爾,至是復啟。蓋查理第二極欲擴充英國之商業及領土。海上戰爭因兩國勢均力敵之故,難分勝負。迨一六六四年,英國占據荷蘭所領之西印度群島及滿哈坦(Manhattan)島上之殖民地(即今日之紐約),荷蘭不能敵。至一六六七年而和。 第六節 一六八八年之革命 詹姆士第二 查理第二死,其弟詹姆士第二繼之。詹姆士第二極信舊教,並繼娶舊教徒摩德拿(Modena)之馬利為後。即位後,即一意以恢復舊教為事。其前後所生之女名馬利者嫁荷蘭奧倫治公威廉第三。其時國人以為一旦國王去世,則必以其女繼之,其女固新教徒也。不意新後忽舉一子,而王又急於恢復昔日之舊教,國人大恐。新教徒遂遣人赴荷蘭迎威廉。 一六八八年之革命及威廉第三之入英 一六八八年十一月威廉第三入英國,向倫敦而進,全國新教徒一致贊助之。詹姆士第二拒之,然軍士多不效命,而朝廷官吏亦多懷二心。王不得已遂遁入法國。國會議員及一部分公民乃組織臨時會議。宣言詹姆士第二「因信舊教及僉佞之故已違背國法而逃亡,故英國王位現已虛缺」雲。 權利法典 臨時會議又有《權利法典》( The Bill of Rights )之提議,後經國會之通過,遂為英國憲法中之重要部分。法典中規定:國王不得停止或違背國家之大法;非經國會允許不得徵稅及設常備軍;不得干涉國會中之言論自由;不得廢止陪審官制度;不得有逾分之罰金及逾分之刑罰;不得阻止人民之請願。最後並宣布威廉與馬利為國王,如其無子則以馬利之妹安(Anne)繼之。 光榮革命之結果 自國會宣布《權利法典》以後,一六八八年之「光榮革命」乃告終止。英國王之權力此後完全受國會及舊日習慣所限制。國會廢立君主之權至此乃固。 解決議案 不久國會又有《解決議案》( Act of Settlement )之通過,規定他日女王安去世,則以其表妹漢諾威(Hanover)之索非亞(Sophia)或索非亞之嗣子入承英國之大統,蓋所以拒絕詹姆士第二之子之要求也。至一七一四年,女王安死。索非亞之子佐治第一(George Ⅰ)入英國為王,為漢諾威朝開國之君主,其祚至今未絕。 英人此後無君主擅權之慮 《解決議案》之內容不但解決王位之承繼問題,並有限制君權之規定。其重要者如司法官任期定為終身;如不稱職唯國會可以免其職。故英國王此後並不能間接以干涉司法行政矣。 第七節 英國憲法之性質 英國憲法為不成文法 英國憲法之發達多根據於上節所述之各種議案。故英國之憲法與現在文明各國之成文憲法不同;其條文始終無正式編訂之舉,實合各種議案中之精理及習慣而成。有種習慣其源遠發於中古。蓋英國人具有尊重古習之特性,如今日英國法官仍披白髮即其一端。然一旦舊習已不可行或為革新之障礙時即棄而不用,另造新例為後人之指導。 兵變議案及陸軍議案 英國憲法之變遷往往出諸偶然。例如當威廉及馬利在位之初年陸軍忽有兵變之舉。國會不願予君主以兵權以平定兵變,蓋恐兵權過大,又釀昔日斯圖亞特朝諸君擁兵專制之禍也。故僅予國王以統兵六個月之權。不久國王統兵之權延長至一年;至今陸軍議案仍須每年重提一次雲。 行政費與皇室費預算案 英國國會之得勢在於有監督國家財政之權。《權利法典》中已有非經國會允許不能徵稅之原理。國會將國家歲出分為二部。其一為行政費(海陸軍費在外)及皇室費,其數目有定,無特別理由不能變更。至於非常費則每年由國會分配之。其計算曰「預算案」。此種預算之方法始於斯圖亞特朝,而大成於威廉第三時代。其結果則君主統兵之權只以一年為限,而因分配歲出之故每年不能不召集國會一次。 英王權力之薄弱 國會因有上述種種之進步遂握有國內之大權。君主既無掌握財政及軍隊之權,除否決議案及備國會之顧問外,形同木偶。而否決議案之權則自一七〇七年後已廢而不用。而且自威廉第三即位以後,知充國務大臣者非從國會多數黨中選出,則預算案必不易於成立,故不得不從多數黨中選擇國務大臣。其時騎士黨因援助斯圖亞特朝之故已失國人之信仰。故威廉第三時代之國務大臣皆命圓顱黨中人充之。此後兩黨之名改稱為保守黨(Tories)及進步黨(Whigs)。國務大臣之團體合名之為內閣(Cabinet),為他日行政之中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