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歐洲史 · 緒論

何炳松 《近世歐洲史》
研究歷史之目的 歷史為研究人類過去事實之學,故研究歷史者往往為歷史而研究歷史。殊不知博古所以通今,現代之種種習俗及制度無一不可以歷史解釋之。今日之研究各種科學者——如自然科學、經濟學、哲學、政治學、宗教等——莫不有研究歷史之趨向。此非為歷史而研究歷史,實因研究過去方可以瞭然於現在耳。 是故欲明現代之政體及社會,非有歷史之研究不為功。凡事之有後果者必有前因。個人如此,民族亦然。世界各國——如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俄羅斯等——各有特點,故其現狀各不相同。倘不知其過去,如何能明其現在?德國、美國同屬聯邦,而精神互異;英國、西班牙同是君主,而內容不同。凡此異點唯有歷史可以說明之。博古所以通今,研究歷史之目的如是而已。 歐洲史之分期 歐洲史類分為三期:曰上古,始自紀元前五千年至紀元後四七六年;曰中古,始自紀元後四七六年至一四五三年,一四九二年,一五一八年,或一六四八年;曰近世,始自中古之末以迄現在。此種分期之法本非自然,不過學者為便於研究起見而已。而且各時代之交替如四季之運行,漸而無跡。起訖之年代特假之以為標幟而已,非真謂此年以前與此年以後之事跡可以截分為二也。 人類之歷史甚古 抑有進者,人類之歷史甚古。歐洲史之有紀載雖僅七千年;然未有紀載以前之種種古蹟在歷史上其價值或且遠出於紀載之上,斷不能因其無紀載之故遂斷其無史。近世學者斷定世界上之有人類距今至少已有五十萬年,是則吾人所研究之全部歐洲史不過占人類史百分之一。於百分之一之中而強分之為上古、中古與近世,寧非管窺之見?故吾人所謂《近世歐洲史》者不過三四百年間事,僅占人類史千分之一而已。此不可不知者也。 近世二字之意義 何謂近世?定義殊難。羅馬名人西塞祿(Cicero)曾有「吾人的近世」(these modern times of ours)之言,希臘人亦云然。凡各時代人之有時間觀念者當莫不云然。至於吾人所謂近世者指近來三四百年而言,即表明自紀元後十六世紀以來之人類思想與生活與中古異,與現在同。 近世史何自始 近世史之始無定期。中古近世之交替各方面之遲早不同,亦無定界。例如《羅馬法》之復興,關係今日之商業及政治者甚巨,實發端於中古之十二世紀。代議制度之發達及民族國家之興起則肇基於中古之十三世紀。不過自十七世紀以後,所有各國之國會方脫去中古時代之臭味。英國一六八八年之革命,法國一七八九年之革命,皆其例也。中流社會之得勢及自治政體之發達實始於十七世紀之英國。同時興起者尚有科學。故吾人研究近世史,當自英國代議制度完全成立時代始。 十六世紀為中古近世之過渡時代 代議制度及科學雖始於十七世紀,然文化、宗教、商業等,則始於十六世紀。故歷史家多以十六世紀為過渡時代,並為近世史之開始。茲略述其梗概如下: 美術及文學之復興 美術 文藝復興發源於義大利,其方面有二:曰美術,曰文學。美術之興盛以十五十六兩世紀為最。美術家之負盛名者有芬奇(Leonardo da Vinci)以科學家而兼繪畫家;安極樂(Michael Angelo)於繪畫、雕刻、建築諸美術,無不精到,而且能詩;拉斐爾(Raphael)為第一繪畫家,以善於描情著於世。此輩出世以後,美術史上遂為之別開生面,一變中古時代矯揉造作之惡習。自然之美乃大著於世。 美術復興之影響 十五十六兩世紀之美術品雖屬名貴無倫,然其影響於社會者並不甚巨。得見真跡者已少,具賞鑒能力者尤少。故美術之復興不過歷史變遷之一部,而不能為歷史獨開新紀元,此不可不知者也。 人文主義 文藝復興之第二方面曰文學。中古時代文運極衰。及其末造,人生觀念為之大變。起而研究人生者頗不乏人,而苦無典籍。希臘、羅馬之文學名著遂應運而復興,而「人文主義」(humanism)於以大盛。中古時代之能讀書者非教士即律師;若輩所研究者非《聖經》即法律。純粹文學非所問也。雖有一二文人,然其影響不著。至十五世紀初年,考古之徒蔚然興起,群以研究希臘、羅馬之異端文學為能事。對於中古時代之習俗多所抨擊。舊籍之謬誤者加以校正,史學觀念為之一變。此輩學者雖無別識心裁之思想以貢獻於世,然其校正舊籍之謬誤,提倡考訂之態度,實為他日文明進步之先聲。 印字機之發明 文學復興之影響正如美術並不甚巨。唯自活版印字機發明以後,書籍出版較昔為易,故讀者亦較昔為多。用印字機印刷之書當以一四五六年在德國馬因斯(Mayence)地方所印之《聖經》為最古。至十六世紀初年,西部歐洲之有印字機者已有四十餘處之多。印書約八百萬卷。 國語之興起 當日書籍雖仍沿用拉丁文,然文學著作漸多適用各國之國語。近世西部歐洲諸國之語言文字實肇基於此。 地理上之發見及其影響 地理上之發見與商業 近世初年事業中之最有影響於人民思想者莫過於地理上之探險及發見。一四九二年哥倫布(Columbus)之發見美洲即其一端。一四九八年葡萄牙人伽馬(Vasco da Gama)環航非洲而達印度,攜南洋群島之香料以歸。自一五〇二年第三次航行以後,威尼斯(Venice)之商業遂為里斯本(Lisbon)所奪。其他地中海中諸城之專恃陸地商業為事者無不因之一蹶而不振。商業中心遂自地中海而移入大西洋。 威尼斯 當十六世紀初年,威尼斯商業之在地中海,有如今日英國商業之在西部歐洲,實為諸國之冠。海軍之強,財力之富,殆無倫匹。派領事駐於西部歐洲諸大城中,時時以各地習慣,市場起伏,及政情變化,報告於政府。一四五三年,土耳其人入侵歐洲,而威尼斯之商業初不為之減色。蓋其勁敵為冒險之海商,而非尚武之土耳其人也。 葡萄牙 西部歐洲諸國受海上商業利益之最早者為葡萄牙及西班牙二國——一因東方香料及販奴以致富,一因美洲之金銀以致富。唯兩國政府均甚不良,自一五八〇年兩國合併以後為尤甚。他日荷蘭與英國接踵而起,戰勝西班牙及葡萄牙人,東方商業遂為荷蘭與英國所奪。葡萄牙之領土僅留南美洲巴西一處及南洋中數島而已。 西班牙 至於西班牙,則自一四九二年發見美洲以後,於一五一九年科德司(Cortez)有征服墨西哥之舉,數年後比撒羅(Pizarro)有征服秘魯之舉。美洲之金銀遂源源流入西班牙。雖英國商船時有中途劫奪之舉,而西班牙諸港之貨物並不因之減少。唯西班牙人不知善用其財力,且因維持舊教過力之故將國內勤儉之民摧殘殆盡。如猶太人、回教徒,本以擅長銀行及工業著名,均被驅逐。從此國中遂無中流社會。國內財富漸漸流入於北部歐洲。對外戰爭又復失敗,荷蘭有獨立之舉,海軍又復為英國所敗,國勢自此不振矣。 北歐海上商業 試披覽歐洲之地圖,即知荷蘭、英國之形勢極適宜於海上商業之發展。沿海良港不一而足,運輸貨物極形便利。故兩國之海軍獨強,而為他日商戰場中之健將。當中古時代,英國與荷蘭之商業並不甚盛。蓋當時北部歐洲之商業全握諸漢薩(Hansa)同盟之手。同盟之城數約七十。凡英國波羅的海(Baltic)及俄羅斯之商業無不在其掌握之中。 尼德蘭 尼德蘭(Netherlands)(即今日荷蘭及比利時兩國舊壤)之商業在十五世紀以前尚在漢薩同盟之手,將英國之羊毛輸入法蘭德斯(Flanders)諸城(即今日之比利時),織成毛織品,其精良為當時之冠。尼德蘭之北部(即今日之荷蘭)雖系務農之邦,而漁業獨盛。沿海商業至十六世紀時亦極其發達,不久而成獨立國。 中古時代之英國與法國 民族國家之興起英國 當中古之世,英國、法國已略具民族國家之雛形。蓋歷代君主均能一面鞏固中央政權,一面摧殘封建之制也。減削封建諸侯之勢在英國較易。蓋英國自一〇六六年威廉第一(William Ⅰ)自諾曼底(Normandy)入侵以後,所有貴族易於就範。偶遇君主昏庸,則諸侯每有跋扈之舉,如一二一五年英國王約翰(John)之宣布大憲章(Magna Carta)即其一例。自此以後,政府不得非法審判或監禁人民,非經國會允許不得徵收新稅。 國會 至一二六五年,英國又有貴族之叛,主其事者為蒙福爾(Simon de Montfort),其結果有第一次國會之召集。三十年後,英國王愛德華第一(Edward Ⅰ)有召集「模範國會」(Model Parliament)之舉,平民之有代表實始於此。嗣後一百年間,愛德華第三與法國有百年之戰爭,軍用浩繁,益不得不有賴於國會之援助。國會之勢力因之益大。 都鐸爾王朝諸君 百年戰爭(自一三四〇年至一四五〇年)方終,英國之內亂隨起,即所謂「玫瑰戰爭」(War of the Roses)是也。蓋其時約克(York)及蘭加斯德(Lancaster)兩王族互爭王位。前者以白玫瑰為徽,後者以紅玫瑰為徽,故有是名。此次戰爭純在貴族,而平民不與焉。其結果貴族因戰爭而死亡者不可勝數。故蘭加斯德族之亨利都鐸爾(Henry Tudor)戰勝約克族之理查第三(Richard Ⅲ)後,君主之權驟較昔日為大。新王即位以後,國內之工商業日盛,國庫亦日形充裕。其子亨利第八即位後,驕奢無度,國用遂匱矣。 法國 十六世紀以前之法國史與英國正同。卡彼王朝(Capetian)諸君之戰勝諸侯集權於中央政府,其事較英國為難,至十三世紀時方告成功。當十三世紀中葉,中央司法機關漸形發達,曰高等法院(Parlement)。至一三〇二年,有召集第一次國會之舉,其國會名全級會議(Étatesgénéral)。所謂全級者即社會中僧侶、貴族、平民,三階級是也。故至十四世紀初年,法國已有代議制度及憲政之組織。不久與英國有百年之戰,法國受害最烈。當戰爭最烈之日國會曾有擴張勢力之舉;不幸其領袖馬拆(Etienne Marcel)被刺死,內閣制遂與之同歸於盡。 法國君主之勢力 百年戰爭既終,內亂隨之而起,兵匪為患舉國騷然。於是重開國會予君主以徵收丁口稅(taille)之權,為平定內亂之用。而法國王遂以此為政府固有之歲入。其結果則法國王無常常召集國會之必要。故其行動遠較英國王為自由,此法國所以無「大憲章」也。任意逮捕人民之惡習亦至一七八九年大革命時方得廢去。限制王權之機關僅有巴黎之高等法院,蓋國王命令須經其註冊,方生效力也。然國王一旦命其註冊,則該機關即無抵抗之法。此種狀況維持至大革命時始止。 中古時代之帝國 神聖羅馬帝國 中古時代之德國及義大利,與英國、法國不同。其時神聖羅馬帝國雖自命為全部歐洲之主,然其禁令尚不能通行於中部歐洲方面之本國。國內阿爾卑斯山(Alps)橫亘其中,統一不易。皇帝駐蹕於北,則義大利叛;駐蹕於南,則德國之諸侯叛。 北部義大利之獨立國 當十二世紀末造,霍亨斯陶棻(Hohenstaufen)族之皇帝腓特烈巴巴洛薩(Frederick Barbarossa)為倫巴底(Lombardy)同盟所敗後,北部義大利諸城形同獨立。不久諸城之政權漸入於僭主之手,然國勢殊盛。僭主之最著者莫過於米蘭(Milan)城之斯福察(Sforza)族。諸城之行民主制度者首推佛羅稜薩(Florence)及威尼斯二國。然前者之政權握諸豪族;而後者之政權則隱然在麥第奇(Medici)族人之手中。諸城之工商業甚盛,經濟充裕,故為文藝復興之中樞。 中部及南部義大利 教皇領土橫貫於義大利之中部,而以教皇為元首。在南部者有那不勒斯(Naples)王國。此國與西西里(Sicily)當十一世紀之中葉,為基斯卡(Robert Guiscard)自東部羅馬帝國奪來。至十三世紀時,那不勒斯附屬於德國皇帝腓特烈第二,後為法國王聖路易(St。 Louis)之弟安如(Anjou)之查理(Charles)所征服,而建安如王朝。至一二八二年,西西里叛而附於亞拉岡(Aragon)王國。當一四三五年至一四三八年間,亞拉岡王國並逐那不勒斯之法國人,遂合二國稱二西西里王國。 查理第八之入侵義大利 當一四九四年至一四九五年間,法國王查理第八入侵義大利,志在恢復法國人之勢力。其始干戈所向到處披靡。那不勒斯王國不久即入其手。成功之速出人意外。唯法國王及其軍隊得志逾恆,日形驕縱。同時其敵國又複合力以抵抗之。蓋亞拉岡王斐迪南(Ferdinand)既慮西西里之喪亡,德國皇帝馬克西米連(Maximilian)又不願法國之兼併義大利也。法國王於一四九五年敗而遁歸。至一五〇三年路易十二(Louis Ⅻ)售那不勒斯王國於斐迪南。嗣後那不勒斯王國之附屬於西班牙者垂二百年。 查理第八入侵之結果 查理第八入侵義大利之結果,表面上雖似不甚重要,實則其影響極為宏大。第一,義大利人無民族感情之跡從此大著於世。自此至十九世紀中葉,先後臣服於異國——先屬於西班牙,繼屬於奧地利。第二,法國人入侵義大利後,極羨義大利之文化。貴族之堡壘遂改築為華麗之宮室。法國、英國、德國三國人研究學問之風蔚然興起。希臘文字遂大盛於義大利之外。故義大利半島不但政治上為四鄰之犧牲,即文化上亦漸失其領袖之資格。 法王之力爭米蘭 法國王路易十二雖放棄南部義大利,然對於米蘭公國則出全力以爭之。法蘭西斯第一(Francis Ⅰ)在位時,尚爭持不已,卒為查理第五所得。 十六世紀時代之德國 十六世紀初年之德國絕不似後日德國組織之完備。故當時法國人名之曰「諸日耳曼」(Germanies),蓋國中小邦多至二三百,其面積性質均甚互異也。有公國,有伯國,有大主教之領土,有主教之領土,有獨立之城,又有極小騎士之領土。 皇帝權力之微弱 至於皇帝,國帑有限,軍隊不多,絕無實力足以壓制諸侯之跋扈。當十五世紀末年,皇帝腓特烈第三異常困苦,竟致乞食於寺觀。蓋當日德國之政權不在中央而在諸侯之手也。 選侯 諸侯中之最有勢力者首推選侯。所謂選侯者蓋自十三世紀以來即握有選舉皇帝之權故名。選侯中有三人為大主教,分領萊茵河上馬因斯(Mayence)、德里佛斯(Treves)及科倫(Cologne)三地。在其南者為「萊茵河上之宮伯領土」,在其東北者為布蘭登堡(Brandenburg)及薩克森(Saxony)兩選侯之領土,合波希米亞(Bohemia)王而得七人。 其他之諸侯 選侯以外尚有其他重要之諸侯。如符騰堡(Württemberg)、巴威(Bavaria)、厄斯(Hesse)及巴登(Baden)四國,即他日德國聯邦中之分子。不過在當日國土較小耳。 城市 德國城市自十三世紀以來即為北部歐洲文化之中心,正與義大利之城市同。有直轄於皇帝者則名「自由城」或「皇城」,亦得列於小邦之林。 騎士 德國騎士在中古時代極有勢力。自火藥發明以後,騎士無所施其技,其勢力大衰。領土過小,歲入不足以自給,故流為盜賊者甚多,而為商旅之大患。 德國無中央權力 德國小邦林立,時起爭端。皇帝既無力以維持,諸侯遂設法以自衛。鄰國紛爭遂為法律所允許,不過須於開戰前三日通知敵國耳。 國會 德國之國會曰帝國公會(Diet),開會無定期,會場無定所,蓋德國本無皇都者也。一四八七年以前,城市不得舉代表。騎士及小諸侯亦然。故國會議決案其效力不能遍及於全國。 德國不能建設中央政府之理由 德國不能建設一強有力之中央政府其最大原因為帝位之不能世襲。雖時有皇帝父子相承之舉,然須經選侯之選舉,故入繼大統者多不敢稍拂諸侯之意或稍奪諸侯之權。故自十三世紀霍亨斯陶棻族覆滅以來,為德國皇帝者每汲汲於皇家領土之擴充,而不顧全國之利害。一二七三年後哈布斯堡(Hapsburg)族之皇帝即實行此種政策之最著者。自十五世紀中葉後,為皇帝者多選自此族。 皇室之聯姻 十六世紀初年之皇帝為馬克西米連第一(Maximilian Ⅰ)。青年時代娶勃艮第(Burgundy)之馬利(Mary)為後,領有尼德蘭及萊茵河西介於德國法國間一帶之地。馬利不久死,傳其領土於其子。其子娶西班牙之佐安那(Joanna)為後。後為亞拉岡王斐迪南與卡斯提爾(Castile)女王伊薩伯拉(Isabella)聯姻所生之公主,財產之富為歐洲冠。自美洲發現以後,西班牙之富源日辟,故當公主于歸德國皇帝時,嫁奩之富殆莫倫匹。 查理第五 馬克西米蘭之太子死,其子查理年僅六歲——一五〇〇年生於根脫(Ghent)城。其外祖父斐迪南死於一五一六年,其祖父馬克西米蘭死於一五一九年。查理遂領有廣漠之國土,其稱號之著者為卡斯提爾、亞拉岡、那不勒斯三國及美洲殖民地之王,奧地利之大公,提羅爾(Tyrol)之伯,不拉奔(Brabant)之公,安特衛普(Antwerp)之邊防使(margrave),荷蘭之公等。至一五一九年,被選為德國皇帝,稱查理第五。 查理第五赴德國之第一次在一五二〇年,召集瓦姆斯(Worms)大會以討論大學教授路得(Martin Luther)攻擊宗教之著作。宗教革命之端實發於此。 宗教改革 中古時代之教會 中古時代之教會其組織之完備與勢力之宏大遠在當時政府之上。為其元首者為駐於羅馬城中之教皇。教會所根據之教義最要者有二:第一,教會以外無救世之機關;第二,上帝救世以各種儀節(sacraments)為方法,舉行儀節之權唯教士有之。儀節中之最重要者為浸禮與聖餐。唯教徒須向教士懺悔其罪過,方得與於聖餐之禮。行禮之後罪過自除。懺悔與消除二種儀節合稱曰悔過(penance)之儀。蓋謂人不懺悔,則無消除罪過之望也。 教會之組織 教士既握有執行儀節之權,故其勢力極巨。同時教會不能無一種極形完備之組織。機關既大,流弊滋多,故時有受人指責之事,而改革活動在中古時已時有所聞。教會內容之不堪,至十五世紀初年尤著;蓋是時適有教會分裂,教士不法之事也。 宗教大會 其結果則有屢次召集宗教大會之舉,隱然為基督教中之代議機關。其最著者為一四一四年在瑞士康斯坦斯(Constance)所開之會,然其改革之計劃從未實行。嗣後五十年間,教皇常設法阻止此種改革之舉動。教會中之代議制遂以失敗。 十五世紀末年之教皇 同時教會本身又絕無改革之表示。迨十五世紀之末造,教皇專意於擴張中部義大利之領土,當時人遂瞭然於教皇之意志在政治而不在宗教。擴張領土在在需錢。而教皇之歲入向多籌自德國;蓋英國、法國君主均早有停止輸款羅馬教皇之舉也。故一旦路得提出抗議,德國全部無不聞風響應。 伊拉斯莫斯之諷刺 當路得幼時即有著名學者伊拉斯莫斯(Erasmus)因鑒於教士之無知無識,教會之不法行為,著文以諷刺之。然伊拉斯莫斯輩之意,原望教會之能改革其本身。若輩對於教會並無革命之意。即路得之反抗教會其初意亦不料竟成決裂之舉也。 路得及其主張 路得自幼即為修道士,繼充薩克森(Saxony)之威丁堡(Wittenberg)大學教授。嘗讀《聖經》及聖奧古斯丁(St。 Augustine)之著作,忽悟自救之道端在「信」字(faith)。所謂信即吾人與上帝發生親密關係之意。如其無信,則赴禮拜堂朝謁聖墓,參拜聖跡等事,均不足以消除吾人之罪過。人而有信,則雖不赴禮拜堂可也。 一五一七年在德銷售之贖罪券 路得此種主張本不足以引起世人之注意。至一五一七年,教皇因重修羅馬之聖彼得(St。 Peter)教堂,需費浩大,有銷售贖罪券於德國之舉,遂激起路得之抗議。其主張乃大著於世。 贖罪券之原理 贖罪券之頒給起源於懺悔之儀。教會中人嘗謂凡人能自懺悔者上帝必赦其罪過;然悔過者須行「善事」(good works)——如齋戒、禱告、朝拜等——方可。吾人雖死,然因悔過之義未盡必入煉罪所。所謂贖罪券頒自教皇,得之者可免此生一部分悔罪之苦行,及他日煉罪所中全部或一部之痛苦。故所謂贖罪券者非赦罪之謂,乃減少苦行之謂也。 銷售之方法 人民之捐資於教會者多寡不同。富者多捐,貧者則可以不出資而得贖罪券。然經理贖罪券者每有貪多務得之舉,受人叱罵。 路得之贖罪券論文 一五一七年冬十月,多明我(Dominic)派之修道士名忒策(Tetzel)者在威丁堡附近地方勸銷贖罪券,其言多有未當。路得聞之,以為與基督教精義相反,遂著《贖罪券論文》九十五條以辨其非。榜其文於禮拜堂門外,任人辯難。 論文之內容 路得之榜其《論文》也,原不料有驚動世人之結果。其《論文》系用拉丁文所著,唯學者能讀之。而不久即有人譯成德國文,播之全國。其《論文》之大意略謂贖罪券之購買與否無關宏旨,不如省其費為日用之需之為愈。信上帝者上帝佑之,購券無益也云云。 路得懷疑教會之組織 路得既著《論文》,乃潛心研究教會史,以為教皇之得勢乃係漸進者。耶穌門徒絕不知有所謂聖餐、朝拜諸儀;更不知有所謂煉罪所與贖罪券及居於羅馬之教皇。 路得致德國貴族之通告 同時路得並潛心於研究及著述,其文氣遒勁異常,運用德國文頗具舒展自如之能力。至一五二〇年,發行小叢書數種,實開宗教革命之端。就中之最足以動人者莫過於致德國貴族之通告,略謂現在教會內容之不堪盡人皆知。然欲教會之自行改革不啻坐以待斃,又何如由各國君主實行改革教會之為愈。又謂為教士者除應盡職務外並非神聖,故應服從各國之政府。又謂現今寺院林立為數大多,應將修道士放之還俗,為教士者應准其娶妻。義大利方面之教士多取資於德國,應設法抵抗。此種主張一出,不啻為宗教革命之宣言。全國響應,良非偶然。 路得焚毀教皇之諭 路得既有非議教皇之舉,教皇遂下令逐路得於教會之外;路得不服,竟焚其諭。一五二〇年,德國皇帝查理第五赴德國召集大會於瓦姆斯,令路得赴會。路得雖如命往,然始終不願取消其主張。德國皇帝亦無如之何,放之出走。 路得之隱居 查理第五不久即離德國而歸,十年之間,因一面西班牙有內亂,一面有與法國王法蘭西斯第一(Francis Ⅰ)之戰爭,無暇兼顧宗教上之爭執。同時薩克森選侯腓特烈頗加意於路得之保護。故當路得自瓦姆斯大會回里時,中途即為密友攜至選侯之堡壘曰瓦特堡(Wartburg)者。路得居此凡二年,日唯以著書為事,《聖經》譯成德國文,即在此時。 貴族之革命 同時宗教革命一變而為社會革命。第一,為騎士之反抗廣有領土之主教。騎士力小而敗,而人民所受之損失殊巨。故世人頗有歸咎於路得者,以為彼之著述實有以致之。 農民之叛亂 較貴族革命尤烈者為一五二五年農民之叛。其時德國農民紛紛標上帝公正之名以報復舊怨為事。所要求者頗有合理之處,其最著者曰「十二條」,略謂《聖經》之上並無納租於地主之明文,地主與佃戶既同是教徒,又何得以奴隸視佃戶?又謂若輩甚願納其應納之租,至於例外之徭役則非有相當之工資不可。並要求各地方應有自選牧師之權,牧師之不稱職者得隨時解除之。 路得力勸政府平定叛亂 其時農民中之激烈者有殺盡教士及貴族之主張。城堡及寺院之被焚毀者以數百計,貴族之被慘殺者亦不一其人。路得本農家子,對於農民本有同情,嗣因勸之不聽,遂有力勸政府以武力平定叛亂之舉。 平定叛亂之慘 德國諸侯納其言,遂以殘酷方法平定之。至一五二五年夏,農民之被慘殺者數以萬計,而受毒刑者不與焉。地主對待佃戶之苛虐曾不為之少減,佃奴之苦況反較叛亂以前為甚。 斯拜爾之抗議 一五二九年德國皇帝查理第五再召集大會於斯拜爾(Speyer),以實行昔日瓦姆斯大會處置異端之議決案。然自一五二〇年以來,德國諸邦及城市中已有實行路得派之宗教及其對於寺院及教產之觀念者。唯系少數,故唯有根據於一五二六年第一次斯拜爾大會之議決案提出抗議(protest),主張各國對於此種事務之處置自有權衡。此輩抗議者並以多數專制之事訴諸德國皇帝之前及後來之宗教大會。抗議者三字遂為後日新教徒之通稱。 奧格斯堡信條 一五三〇年德國皇帝查理第五赴德國,召集大會於奧格斯堡(Augsburg)。新教諸侯提出奧格斯堡信條於大會,內中詳述若輩所信之教義。此文至今尚為路得派教徒之教條。唯德國皇帝仍令新教徒允舊教徒之要求,將所有籍沒之財產交還舊主,且此後不得與舊教徒為難。不久德國皇帝又因事他去,自此不入德國者又凡十年。新教之勢遂乘機日盛矣。 奧格斯堡和議 德國皇帝查理第五曾欲摧殘新教而不得,不得已於一五五五年承認奧格斯堡之和議。其重要之條文如下:凡皇帝直轄之諸侯、城市及騎士,得以自由選擇其信仰之宗教。如主教之為諸侯者一旦宣布信奉新教時,則所有財產即須交還於教會。德國各邦之人民均須信其本國所奉之教,否則唯有移居他國之一途。無論何人必信舊教或路得派之新教,不得另奉第三種宗教。故當時德國人實無真正之信教自由也。 法國之新教徒 喀爾文 同時新教運動之影響漸及於他國。其在法國有喀爾文(Calvin),其能力與路得同,而其智力則遠在路得之上。因懼政府之抑制,遁入瑞士;先往巴塞爾(Basel)城,繼又遁入日內瓦(Geneva)城,遂家焉。時一五四〇年也。該城方脫離薩伏衣(Savoy)公國而獨立,遂付喀爾文以改革市政之權。喀爾文編訂憲法,設立政府,將宗教政治冶於一爐。付管理教會之權於「長老」(Presbyters),故喀爾文派之新教有「長老會派」之名。法國之新教乃喀爾文派,而非路得派。蘇格蘭亦然。 法國之新教徒 法國王法蘭西斯第一及其子亨利第二(一五四七年至一五五九年)屢有虐殺新教徒之舉。然新教徒日增月盛,而以中流社會及貴族居多。故法國之新教徒不僅為宗教上之信徒,亦且為政治上之朋黨。至十六世紀末造,勢力甚盛,能以武力抵抗政府。亨利第二之長子法蘭西斯第二在位不過一年,其次子查理第九(一五六〇年至一五七四年)以十齡之童入承大統,母后喀德鄰(Catherine de Medici)居攝。 喀德鄰聖巴托羅繆節日之虐殺 母后喀德鄰居攝之始本欲以調和新舊教徒為己任。不久舊教首領居伊茲(Guise)公有虐殺新教徒於筏西(Vassy)之舉。此後三十年間,國內每有假宗教之名以實行其焚毀劫掠之實者。至一五七〇年,新舊教徒有停戰之舉。是時新教首領科利尼(Coligny)有聯絡舊教徒合力以抵抗西班牙之計劃,故頗得國王及母后之信任。舊教首領居伊茲公忌其計劃之實行,思有以尼之。遂譖科利尼於喀德鄰之前,謂其計劃非出諸本心,母后信之,乃使人謀刺科利尼,傷而不死。母后恐王之發其罪也,乃造蜚語於王前,謂新教徒實有圖謀大舉之意,王信之。於是巴黎舊教徒定期於一五七二年聖巴托羅繆(St。 Bartholomew)聖誕之夕聞號襲殺科利尼及新教徒。蓋其時因王姊馬加勒特(Margaret)與信奉新教之納瓦拉(Navarre)王亨利結婚,全國新教徒多來巴黎觀禮也。是役也,巴黎城中被殺而死者約二千人,其他各地約萬餘人。 三亨利之戰 虐殺新教徒之後,內亂隨起。法國王查理之弟亨利第三(自一五七四年至一五八九年)既即位,一面與新教首領納瓦拉之亨利戰,一面又與舊教首領居伊茲公名亨利者戰。舊教首領被刺死,法國王亦為舊教徒所刺而死。新教首領遂入承大統,稱亨利第四——實為法國波旁(Bourbon)王朝之始。亨利第四既即位,乃改信舊教。至一五九八年下南特(Nantes)之令,許新教徒以信教之自由。當時國內昇平無事,農商諸業經政府之提倡極其發達。至一六一〇年亨利第四不幸被刺死,傳其位於其子路易十三(自一六一〇年至一六四三年)。自一六二四年至一六四二年,法國王權實握諸名相黎塞留(Richelieu)之手。摧殘國內新教徒,王權為之大張。 英國之教會 英王亨利第八 英王亨利第八即位,權力甚大。蓋其時貴族之勢已衰,中流社會未起也。其初隱握政權者為武爾塞(Wolsey),不甚與聞歐洲大陸之戰爭。亨利第八對於路得其初本不甚贊成,曾著書以抨擊之。嗣因王欲與後亞拉岡之喀德鄰離婚,武爾塞與羅馬教皇均不以為然,遂生嫌隙。其初與教皇所爭者不在宗教而在教會之管理權。一五三四年,英國國會通過《獨尊議案》,宣言國王為英國教會之最高首領,有任命教士及徵收教稅之權。因實行議案而有虐殺之舉。唯此時英國王尚自信為舊教徒,凡不信舊教者必加以刑。不過英國教會此後須受其監督耳。然其時仍有解散寺院籍沒教產之舉。英國王之用心原不堪問,不過反對羅馬教皇之舉頗合國人心理耳。 英國國教之成立 亨利第八之子愛德華第六(Edward Ⅵ)即位後,與教皇所爭者方關於教義之上。故有《祈禱書》及《二十四教條》之編訂。至女王依利薩伯(Elizabeth)時代重訂教條減之為三十九,至今為英國國教之重要教義。 馬利虐殺新教徒之無益 女王馬利(自一五五三年至一五五八年)為喀德鄰之女,極信舊教。與西班牙王腓力第二(Philip Ⅱ)結婚後遂抱虐殺新教徒之政策。然新教徒之熱誠並不為之少減。故女王依利薩伯即位後對於宗教一仍愛德華第六政策之舊。 羅馬舊教之改良 特棱特宗教大會 同時舊教教會亦頗盡力於改革。自一五四五年至一五六三年間,有特棱特(Trent)宗教大會之召集;編纂教條,至今為舊教教會之教義。 耶穌會 是時舊教中組織之最有勢力者莫過於耶穌會。創始者為西班牙人羅耀拉(Ignatius Loyola),時一五四〇年也。頗得教皇之信任。耶穌會中人以絕對服從教皇著於世。傳道事業與教育事業並重,故青年子弟因而養成為純粹舊教徒者頗不乏人。傳道事業所及尤廣,會員足跡殆遍天下。 西班牙王腓力第二 其時援助教皇及耶穌會之最力者為西班牙王腓力第二(自一五五六年至一五九八年)。王極信舊教,幾有傾其國以維持舊教之概。設立異端裁判所之目的即在於此。同時並命亞爾伐(Alva)公率軍隊赴尼德蘭以剷除新教。法蘭德斯人之逃往英國者甚多。唯北部則有奧倫治(Orange)公威廉(William)為新教徒之領袖,以抵抗西班牙王之壓制。 荷蘭之獨立 其時荷蘭人多信新教,尼德蘭南部人則多信舊教。唯因亞爾伐公過於殘酷之故,南部舊教徒亦均心懷攜貳。不久亞爾伐公被召歸國,其軍隊於一五七六年大掠安特衛普(Antwerp)城,即歷史上所謂「西班牙之怒」(the Spanish fury)是也。此後三年間尼德蘭南北兩部合力反抗西班牙。不久西班牙王另命大臣來處置一切,方法和平。南北兩部因之分裂。僅北部七省於一五七九年組織烏得勒支(Utrecht)同盟,至一五八一年宣布獨立。此次獨立事業之最出力者,即奧倫治公威廉其人。西班牙王於一五八四年陰令人刺之而中,然荷蘭獨立之根基已固矣。 西班牙之無敵艦隊 西班牙之敵除荷蘭外尚有英國。蓋英國自依利薩伯而後已顯然為新教之國也。而且英國商船時有劫奪西班牙商船之舉,尤為西班牙人所切齒。西班牙王腓力第二欲用一勞永逸之計,組織極大之海軍艦隊以攻英國。英國軍艦輕便易於駕駛,加以適遇大風,遂大敗西班牙之海軍。西班牙之國力至是垂盡,即在今日猶未能恢復焉。 三十年戰爭 三十年戰爭 德國自奧格斯堡和議後,新教之勢日形發達。至一六一八年,信仰新教之波希米亞忽叛哈布斯堡之皇帝,遂開三十年宗教戰爭之局。戰爭之第一步,舊教諸國群起合攻波希米亞大獲勝利。蓋新教諸君意見不合,且無能也。第二步,為丹麥王來助德國新教徒,至一六二九年為德國軍統窩楞斯泰因(Wallenstein)所敗。德國皇帝下交還教產之命(Edict of Restitution),凡自奧格斯堡和議後,新教徒自舊教教會奪來之財產均須交回舊教徒。第三步,因交還教產,新教徒喪失太大,再開戰事。瑞典王考斯道夫阿多發(Gustavus Adolphus)南下援助新教徒,所向披靡。德國皇帝在德國北部之軍隊被逐一空。然瑞典王亦於一六三二年在呂層(Lutzen)戰場上陣亡。第四步,是時法國名相黎塞留欲乘機限制德國皇帝之勢力,出兵援助德國之新教徒。兵連禍結以迄於一六四八年,方開和平會議於西發里亞(Westphalia)之二城。 西發里亞和約 據和約之規定:凡新教諸邦於一六二四年以前所籍沒之舊教財產無須交還,且仍有選擇本邦宗教之權。各邦有與國內各邦及他國締結條約之自由。從此帝國僅存其名,實與瓦解無異。德國北部沿海之地讓予瑞典;麥次(Metz)、都爾(Toul)、維丹(Verdun)三城,及德國皇帝在亞爾薩斯(Alsace)(除斯特拉斯堡[Strassburg]一城以外)之權利均歸諸法國。荷蘭、瑞士之獨立同時並得各國承認。和約既訂,宗教戰爭遂告終止。民族國家至此大盛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