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本 · 第二章 流通過程中的貨幣

希法亭 《金融資本》
流通過程採取如下形式:商品—貨幣—商品,即W—G—W。社會的物質變換在這一過程中得以實現。A出賣他的對自己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購買另一種對自己有使用價值的商品。在這一過程中,貨幣只不過起一種證明的作用:商品的個人的生產條件適應社會的生產條件。這一過程的意義在於滿足各個個人的需要,而這隻有通過商品的全面轉手才有可能。商品的價值為其他商品的價值所代替。商品被消費,退出流通領域。 如果說商品經常地退出流通領域,那麼,貨幣卻繼續不斷地停留在這個領域之中。商品讓出的地方,被價值相等的貨幣占據了。於是,商品的循環過程便形成貨幣的流通。這時產生了流通所必要的貨幣量的問題。這裡涉及的是貨幣和商品的實際對立。因此,流通手段的量首先決定於商品的價格總額。假定商品量已定,流通貨幣量就隨著商品價格的波動而增減,至於價格的變動是由實際的價值變動或只是由市場價格的波動而產生,是無關緊要的。 只要買和賣在空間上相併行,便總是適用的。相反地,如果買和賣只是在時間上相繼發生的一個系列上的環節,那麼,下列等式便是適用的:商品價格總額除以同名貨幣的流通次數=執行流通手段職能的貨幣量。這裡,流通手段的量決定於流通商品的價格總額和貨幣流通的平均速度這一規律,還可以表述如下:已知商品價值總額和商品形態變化的平均速度,流通的貨幣或貨幣材料的量決定於貨幣本身的價值。 我們已經看到,貨幣其實就是通過物表現出來的社會關係。這種物充當直接的價值表現。但是,在W—G—W的關係內部,商品價值總是被另一種商品價值所代替。因此,貨幣表現僅僅是轉瞬即逝的。它表現為單純的技術輔助手段,這種手段的利用造成的額外費用,必須儘可能地加以避免。與此同時,排除貨幣的努力也同貨幣一起增長起來。 在商品流通內部,貨幣首先表現為商品轉化成的固定的價值結晶,然後又作為商品的單純等價形式而消失。 貨幣作為價值結晶是必要的,作為等價形式是多餘的。但是,它之所以是必要的,因為唯其如此,商品價值才被社會有效地表現出來,商品才能從貨幣重新轉化為一切其他商品。但是,既然貨幣表現僅僅是轉瞬即逝的,本身並不那麼重要(例如,當W—G—W過程被中斷而貨幣本身還應當被保持或長或短的時間,以便後來使G—W過程成為可能時),所以只考察貨幣的社會方面,即它作為價值與商品相等的屬性。這種社會方面是通過貨幣材料,例如通過金幣,物質地表現出來的。但它也可以通過自覺的社會調節或國家調節(因為國家是進行商品生產的社會的自覺器官)直接表現出來。國家可以規定一定的符號(例如將帶有標誌的紙片作為這種符號)作為貨幣的代表,即貨幣符號。 很明顯,這些符號只能執行兩種商品之間流通媒介的職能。它們不能用作其他目的、其他貨幣職能。因此,它們必須整個地進入流通,因為只有在流通內部,貨幣的價值存在才始終是轉瞬即逝的,因為這是不斷為商品價值所代替的形式。但是,這種流通的量卻是急劇波動的。因為像我們知道的,在貨幣流通速度保持不變時,流通量取決於價格總額。價格總額經常變動,一年內的周期波動(例如,土地產品進入流通以及它的量使價格總額增長),或繁榮與蕭條的周期內的價格波動,在這裡起著特殊的作用。因此,紙幣量必須始終保持在流通所必要的最低限度貨幣量以下。但是,這個最低限度可以由紙幣來代替, 因為它始終是流通所必要的,所以不需要黃金來代替它。因此,國家可以使這種紙幣強制通用。於是,在流通的最低限度的範圍內,社會關係的物的表現便被一種自覺調節的社會關係所代替。這之所以是可能的,正是因為金屬貨幣也是一種社會關係,儘管是隱藏在物的外殼之下。要把握紙幣的性質,就必須理解這一點。 我們已經看到,進行商品生產的社會是無政府主義的,由這種無政府狀態產生了貨幣的必然性。對於流通的最低限度的情況來說,這種無政府狀態立即被排除了。因為一定價值的最低限度的商品,是無論如何都必須被出賣的。排除無政府主義生產的影響,表現在以單純的價值符號代替黃金的可能性之中。 但是,這種自覺的調節以流通的最低限度為限。只有在這一限度內,貨幣符號才充當貨幣的全權代表,紙片才成為金符號。因為流通量經常波動,所以除了紙幣以外,金幣也必須能夠經常地進入和退出流通。如果這一點不能做到,那麼,紙幣的名義價值和它的實際效用之間便出現了差距,於是紙幣貶值。 為了理解這一過程,我們首先假定有一種純粹的紙幣本位制(這裡始終是以國家的強制通用為前提)。我們假定,在某一定時間內,流通需要500萬馬克,為此必須有大約3656磅金。於是,我們便有了以下述圖示表示的整個流通:W(500萬馬克)—G(500萬馬克)—W(500萬馬克)。如果黃金用紙符號來代替,那麼,不管可能把什麼東西印到這種符號上,它們的總額必須始終代表商品的價值總額;因此,在本例中,等於500萬馬克。如果印在5 000張相同的紙片上,那麼,每一張將等於1 000馬克;如果印在100 000張上,那麼,每一張等於50馬克。假定流通速度始終保持相等,如果商品價格總額增加一倍而紙片數量不變,那麼,它們就值1 000萬馬克;如果價格總額下降一半,那麼,它們只值250萬馬克。換句話說,在實行帶有強制通用的純粹紙幣本位制的條件下,如果流通時間保持不變,紙幣的價值便決定於必須在流通中加以銷售的商品的價格總額。這裡,紙幣同黃金的價值完全無關,它根據下述規律直接反映商品的價值:整個紙幣量代表與 相等的價值。我們立即看到,與出發點相比,不僅可以出現紙幣的貶值,而且也可以出現紙幣的增值。 當然,不僅紙可以充當貨幣符號,而且一種自身具有價值的物質也可以充當貨幣符號。例如,可以把銀用於流通。如果由於銀的生產費用降低而出現銀的貶值,那麼,商品的銀價便提高,而在其他情況相同的條件下,商品的金價仍然保持不變。銀本身的貶值表現為它同金的關係。實行銀本位制的國家的匯率同實行金本位制的國家的匯率相比,呈現出貶值。在實行自由鑄造的條件下,具有法定支付力量的銀鑄幣,發生同未加鑄造的金屬程度完全相同的貶值。如果自由鑄造 被停止,情況就不同了。在我們的例子中,如果投入流通的商品的價格總額現在從500萬馬克提高到600萬馬克,鑄造了的因而適用於流通的銀幣價值按其金屬價值例如只有550萬馬克,那麼,每個銀鑄幣現在在其流通內部的估價中將會提高,達到其總和等於600萬馬克。因此,它們作為鑄幣的估價超過它們的金屬價值。一種像勒克西斯和洛茨這樣重要的貨幣理論家都不能說明的現象,即荷蘭和奧地利的銀盾以及後來印度的盧比何以能提高估價,按照我們前面的敘述,便不再是—個謎了。 紙幣的價值是由處於流通中的商品總額的價值決定的。這裡,價值的純粹社會性質表現在:一種像紙這樣本身沒有多少價值的東西,由於執行一種純粹的社會職能即流通,便獲得了某種價值。這種價值不是由自己的轉瞬即逝的微小价值決定的,而是由將自己的價值反映在紙片上的商品總額的價值決定的。本身早已冷卻的月亮之所以能發光,僅僅因為它從火紅的太陽那裡得到了光。同樣,紙幣之所以有價值,僅僅因為勞動的社會性質賦予商品的價值。使紙成為貨幣的是被反映的勞動價值,正像讓月亮發光的是被反映的陽光一樣。紙的價值證券就是商品的價值證券,正如月亮的月光就是太陽光一樣。 自1859年以來,奧地利發行了不兌換的紙幣。銀盾對紙幣便獲得了貼水。這正是因為紙幣的發行超過流通所必要的數量。因此,便出現了我們前面所描述的情況:一盾能買多少商品,不再取決於銀的價值,而是取決於處於流通中的商品總量的價值,後者決定紙幣總額的效用。如果整個流通的價值等於5億盾,卻印了6億紙盾,那麼,紙盾只能購買像以前5/6銀盾所能購買的那樣多的商品。這樣一來,銀盾本身便成了商品,因為人們只用紙盾支付,而把銀盾出賣到外國。他們以此得到5/6紙盾,可以用來償還自己以前的銀盾債務。銀從流通中消失。銀盾和紙盾之間比例的變化,現在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發生。一是在銀盾價值不變的條件下,商品銷售由於商品流通的發展而增加。如果不新發行紙幣,那麼,只要流通的商品總額為其銷售需要6億盾,紙幣就可以重又達到它原有的效用。如果商品總額增加,紙盾也可以提高到超過它的出發點。如果商品總額要求7億盾而只有6億紙盾投入流通,那麼,紙盾現在就值7/6銀盾。倘若存在自由鑄造銀幣的情況,那麼,私人就會鑄銀,直到有足夠的銀盾進入流通,使紙盾和銀盾一起滿足7億盾商品流通的需要。於是,紙盾和銀盾等值。如若自由鑄造繼續存在,紙盾便不再由商品價值決定,而由銀來決定,因此又成為銀符號。 類似的過程也可以通過另一種方式發生。首先,商品流通量保持不變,於是紙盾只值銀盾的5/6。但是,現在銀的價值出現下跌,降低1/6。這樣,用銀盾可以買到同用紙盾一樣多的商品。銀貼水消失了,銀仍然停留在流通中。如果銀的價值下跌更多,比如降低2/6,那麼,購買銀並將它在奧地利鑄造,就成為有利可圖的了。這種鑄造將一直進行到紙盾和銀盾的總額達到足夠量,以致它們雖然按其購買力減少2/6,但卻能滿足流通的需要。我們曾經假定有5億盾(原有的效用)的商品流通,可是卻有了6億盾紙幣,因此,這些紙幣只值原有盾的5/6。現在補充以只值4/6的銀盾。為了使商品流通,我們現在需要6/4×5億盾,或者說,7.5億盾。這由6億紙盾和1.5億新鑄造的銀盾構成。但是,國家想阻止自己的貨幣貶值。為此,它只需要停止自由鑄造銀幣就行了。這時,它的盾便保持與銀價無關。它的效用仍然是原盾的5/6。銀的價值的下降並沒有在銀幣上表現出來。 這是與傳統理論相矛盾的,按照傳統理論,一銀盾在一切情況下都只是1/45磅的一塊銀,因此必定具有同樣的價值。如果我們知道,在禁止自由鑄造的條件下,貨幣的效用只是進入流通的商品總額的價值的反映,那麼,這便容易解釋了。因為按照我們的假定,銀的價值降低2/6,而奧地利盾只比考察的出發點低1/6,所以仍然處在流通中的奧地利銀盾便比等量銀的價格高1/6。因此,它增值了。實際上,這種現象1878年在奧地利出現過。其原因是:一方面,紙盾的價值由於流通的發展而必然提高,因為紙幣總額沒有按同樣的比例增加;另一方面,銀的價值下跌,表現為倫敦銀價的跌落。 實際情況也完全與這種例解相符。在荷蘭,1873年5月停止自由鑄造銀幣。金屬銀同黃金相比出現貶值,而鑄造的荷蘭銀幣卻大大增值。「截止到1875年初,倫敦銀價下跌至約57.5便士,而荷蘭貨幣的價值對英國貨幣的價值卻提高到如此程度,以致1英鎊不再像以前那樣為12盾,而是只有11.6盾。這一事實表明,荷蘭盾的價值已經提高到超過它的含銀量大約10%」。這樣,在1875年才實行了以10盾金幣為法定支付手段。 「1879年,銀盾的含銀量已經只值96.85克里澤;後來繼續跌落,1886年到91.95克里澤,1891年到84.69克里澤」。 奧地利幣制的發展簡單敘述如下:「根據1857年9月19日和1858年4月27日的公告,自1858年11月1日起,帝國本位制在法律上以及首先在實踐上,是以500克純銀為45盾法定含量的銀本位制(以1 000克純銀為90盾法定含量)。但是,銀的現金支付(從發行銀行方面)只存在很短一段時間(到1858年底)。此外,由於持續的政治和財政危機(這正是濫發銀行券的結果——希法亭),到1878年,銀對紙幣便出現了貼水,遂把銀幣從交易中排擠出來。1871年,銀貼水還超過20%;但是,在70年代期間,由於世界市場上銀價猛跌,它逐漸降低了。自1875年起,銀價已是如此之低,致使它不斷接近它的鑄幣價格(以500克銀為奧地利貨幣45盾),最後在1878年達到了這個水平。自於倫敦對維也納交易所外匯匯率的發展,把銀輸送到維也納和克萊姆尼茨的造幣局鑄成奧地利銀幣便成為有利可圖了。事實上,1878年,奧匈關稅區的銀的輸入也大為增長了。由於前面已經說明的理由,這一年和後一年,奧地利銀幣的鑄造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為了防止貨幣貶值,1879年初便停止自由鑄銀。停止鑄銀的結果是,「奧地利盾擺脫了銀價的似乎是機械的影響,相反地卻差不多完全獨立於奧地利銀盾含銀量的價值而發展。100銀盾所含純銀,以倫敦銀價和倫敦外匯匯率為基礎,在維也納平均具有如下價值: 1883年 97盾64克里澤 1887年 91盾 1888年 86盾8克里澤 1889年 82盾12克里澤 1891年 84盾70克里澤 在相同的前提下,奧地利貨幣100盾的價值折合金盾 為: 1883年 82盾38克里澤 1887年 72盾42克里澤 1888年 69盾34克里澤 1889年 69盾38克里澤 1891年 73盾15克里澤 相反,奧地利貨幣100盾的實際流通價值,上述各年的平均值是:「84.08、79.85、81.39、84.33和86.33金盾」。 換句話說,奧地利銀盾在上述年份增值了,即是說,它們的購買力高於其中所含銀的購買力。在這些年份,對100銀盾的差額是: 1883年 1盾70克里澤(金盾) 1887年 7盾43克里澤(金盾) 1888年 12盾5克里澤(金盾) 1889年 14盾95克里澤(金盾) 1891年 13盾18克里澤(金盾) 由這張表可以看出,銀盾的市價不只是像施皮茨米勒認為的那樣,差不多獨立於銀價而運動,而是完全獨立於銀價而運動。 施皮茨米勒稱這種本位制為「信用本位制」,但他不能說明它的市價是由什麼決定的。他說: 「因此,奧地利銀盾或紙盾的購買力和交換力,在1879年到1891年期間,首先不是由貨幣金屬的價值決定的。不僅如此,在這期間,正如卡爾·門格爾正確強調指出的(見1889年12月12日《新自由報》),奧地利盾表現為一種不能由任何現有實際鑄幣的內在價值所表示的交換價值。 「因此,奧地利的本位制實際上不是銀本位制。它即使被稱作跛行銀本位制,也只是不確切的意義上的說法。毋寧說是一種信用本位制。它的估價,在國際交易中,首先是受奧匈關稅區的國際收支差額制約的;在國內交易中,除此之外,還受其他影響關稅區內價格形成(原文如此!)因素的制約」。 他的不確切之處可以從下面的引文中看出來: 「如果認為被用於奧地利本位制上的『信用』完全(!)不依賴於銀市場上的價格形成,那無論如何都是錯誤的。相反地,在對從1879年到1891年過渡時期我們的本位制進行估價時,下述情況無疑起著一定的(!)作用:停止為私人鑄銀只是基於一種隨時可以撤銷的行政命令;此外,為國家考慮的鑄造還繼續進行。因為上述因素使我們的本位制的未來呈現為一種不確定的東西。特別是,從1885年到1888年銀價重新下跌與我們外匯匯率的急劇上漲相併發,的確不是偶然的」。(第311頁) 如果指明關於本位制未來的完全不確定的意見如何能隨時變成數學上一定的行情漲落,那倒是饒有趣味的。事實上,這種主觀的影響根本不起作用,而是只有社會流通需要的客觀狀況才有意義。 黑爾費里希倒是更接近於正確的解釋,他說: 「鑄幣(即指在實行禁止自由鑄造的本位制的條件下)的追加價值,是建立在如下的基礎之上的:只有被鑄造的金屬才執行貨幣的職能,而不包括未被鑄造的金屬;國家拒絕應人要求把金屬變成鑄幣。 「不可兌紙幣的價值,也是僅僅建立在如下基礎之上的:這種紙幣由國家宣布為法定支付手段,可以被用於償還現有債務以及享有國家賦予的執行經濟上完全不可缺少的貨幣職能的特權。 「這兩種貨幣的價值,既不是建立在它們材料本身價值的基礎上,也不是建立在它們像可以兌換的銀行券那樣包含著提出某種要求的權利的基礎上,而是僅僅建立在賦予它們的作為法定支付手段的性質上。」(《貨幣》,第81頁) 正像黑爾費里希正確地強調指出的那樣,在實行銀本位制條件下停止自由鑄造,是銀幣擺脫它的材料價值的條件和原因。但是,至於鑄幣現在所獲得的價值量,他卻並沒有說出任何東西。而這一點恰恰是具有決定意義的。這種量是由社會必要流通量決定的,而後者歸根結底又是由商品總額的價值決定的。黑爾費里希的主觀主義的價值理論妨礙他認識這一點。 黑爾費里希反對施皮茨米勒等人主張的信用假說,則是完全正確的: 「在實行自由本位制的條件下,在一切種類的貨幣中,鑄幣的材料價值都低於它的貨幣價值。這裡,把貨幣價值較高歸結為信用的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因為根本就不存在不足值貨幣可以與之兌換並通過信用途徑從中推導出自己價值的足值貨幣。在1873年到1875年的荷蘭幣制中,1879年到1892年的奧地利幣制中,以及1893年到1899年的印度幣制中,都根本沒有足值貨幣。荷蘭和奧地利的銀盾以及印度盧比的超過材料價值的貨幣價值,是一種完全獨立的價值,而不是由任何其他價值物中推導出來的。它不是建立在足值貨幣的比率的基礎上,更不是建立在要求足值貨幣的權利的基礎上,而僅僅建立在賦予鑄幣作為法定支付手段的性質以及限制鑄造的基礎上。對1879年起的奧地利本位制,迄今還有一部分模糊不清。這種狀況表明,到目前為止,理論是多麼嚴重地囿於下述概念:不足值貨幣必定是信用貨幣,至少必須從一種足值貨幣推導出自己的價值。在停止自由鑄銀以後,已被鑄造的奧地利銀盾的價值提高到超過自己所含銀的價值。這種現象使人目瞪口呆。其主要原因是,人們看不到銀盾是從哪種具有較高材料價值的貨幣中,推導出超過自己含銀價值的貨幣價值。因此,便陷入這種奇特的解釋:只有通過銀盾和紙盾的聯繫,銀盾的價值才能保持在它的紙幣價值以上。」(《貨幣》,第382頁以下) 我們在印度也看到與奧地利貨幣制度中相類似的現象。1893年,過去一直通行的自由鑄銀被停止了。這樣做的目的是把盧比的市價提高到16便士。在實行自由鑄造時,這一市價相當於大約43.05便士的銀價。這就是說,在這一價格條件下,盧比中所含的銀,如果將其熔化和出售,在倫敦(世界)市場上便得到16便士的價格。停止自由鑄造的結果如下:盧比的市價提高到16便士,而以前是 便士。相反地,在短短几天內,銀價便從造幣局關閉前的38便士下降到7月1日的30便士。從這時起,盧比市價又開始下跌,而銀價則提高到 便士。在1893年11月1日美國停止購銀(每月4.5百萬盎司)之前,銀價則圍繞這一價目波動。此後,銀價又下跌,1897年8月26日跌至谷底 便士。相反地,1897年9月初,印度貨幣的價值達到16便士的理想高度,而盧比中所含金屬價值約為8.87便士。 「一開始就取得了成就:從印度造幣局對私人鑄造關閉時起,盧比的市價已經常保持在熔銀價值以上,而且大大高於鑄造費用。從1896年中起,銀價和盧比市價之間的最後聯繫也消失了,它們的運動之間雖然後來大大削弱但還存在著的平行關係也最終被消滅了。」 使貨幣理論家傷腦筋的問題是:在實行禁止自由鑄造的本位制下,什麼是價值尺度。 顯然,不是銀(在實行禁止自由鑄造的金本位制的條件下,可以出現完全同樣的現象)。 貨幣市價和金屬價格呈現出完全不同的運動。自圖克的證明以來,數量論理所當然是站不住腳的。此外,根本不能使金屬量和商品量雙方聯繫起來。在x千克金、銀或紙幣同a百萬雙皮靴、b百萬盒鞋油,c公擔小麥以及d百升啤酒之間,究竟應該有什麼關係?貨幣量和商品量雙方的關係,已經是以一個共同的東西為前提,這正是應當加以說明的價值關係。 把國家政權請出來,也同樣是不夠的。首先,國家怎麼能夠賦予一張紙片或一克銀對酒、皮靴、鞋油等等更大的(哪怕只大一赫勒的百分之一)購買力,仍然是完全神秘莫測的。再者,國家在做這種嘗試時總是遭到失敗。印度政府想賦予盧比以16便士市價的意願,對印度政府毫無裨益。盧比對此毫不相干。國家的最新成就僅僅是,使盧比的市價首先成為完全不能加以計算的東西,因為它現在不再同銀價相關。對奧地利國家來說,銀盾的增值沒有經過任何自覺的干預,而是好像不知不覺地一下子突然出現的。使理論家迷惑不解的 是這樣一種情況:貨幣好像仍然保持著自己作為價值尺度的性質。當然,一切商品仍然通過貨幣來表現和「衡量」,貨幣仍然表現為價值尺度。但是,這種「價值尺度」的價值量,卻不再由形成它的商品的價值來決定,即不再由金、銀或紙的價值來決定。實際上,這種「價值」毋寧說是由流通的商品總價值決定的(在流通速度保持不變的條件下)。真正的價值尺度不是貨幣,而是貨幣的「市價」,即由我想稱之為社會必要流通價值來決定的。如果我們還要考慮以前為了簡化而忽略和以後將詳加敘述的貨幣的支付職能,那麼,社會必要流通價值便通過下述公式而得 到:加到期的支付額,減互相抵消的支付,最後減同一貨幣交替執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的流通次數。這是一個標準,它的量當然不可能事先計算出來。唯一能解這道算題的數學大師是社會。這一量是變動的,貨幣市價隨它的變動而變動。1893年到1897年印度盧比的市價變動,以及奧地利幣值的波動,都十分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只要一種足值的商品(金、銀)作為貨幣重又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這種波動就會避免。我們已經看到,為做到這一點,完全沒有必要使紙幣或不足值貨幣退出交易,只需要把它壓縮到流通的最低限度。超出這一最低限度之外的波動,由足值貨幣的出現來消除。 禁止自由鑄造的本位制或「鑲金邊的銀本位制,金邊制」(人們這樣稱呼印度和類似的本位制)的令人矚目的歷史,只有在用馬克思主義貨幣理論的觀點進行考察時,才失去神秘的色彩。另一方面,如若以「金屬」論的觀點進行考察,它仍然是混沌不清的。克納普以極其敏銳的目光揭露了「金屬」論的許多缺點(他沒有顧及馬克思的理論,明顯地把它同「金屬」論混為一談了),但他本人並沒有從經濟上說明這一現象,只是建立一個貨幣分類的精巧的體系,而未深入探討它們的產生或發展。這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說明,術語學占很大篇幅是其特點。貨幣價值和貨幣購買力的經濟基本問題,被完全置於考察範圍之外。克納普好比貨幣理論上的林奈,而馬克思這裡也就是達爾文。但是,這個林奈卻在達爾文之後很久才出現。 克納普是下述理論的最徹底的門徒,這種理論因為不能說明紙幣本位制的現象,便將在實行強制通用的紙幣條件下紙幣發行量的影響這一引人矚目的現象,簡單地轉移到金屬貨幣上,從而轉移到一般通貨(金屬加包括國家紙幣在內的銀行券)上。這種理論只考察數量關係,卻忽視了價值(包括商品價值和貨幣價值)的決定因素。它的錯誤特別產生於英國自1797年停止現金支付以來的紙幣經濟的經驗。「這次爭論的歷史背景是:18世紀的紙幣的歷史,羅氏銀行的破產,18世紀初期至中期北美洲英國殖民地地方銀行券隨價值符號量的增加而造成的貶值;以及後來獨立戰爭中美國中央政府用法律強制流通的紙幣(Continental bills),最後是規模更大的法國阿西涅幣的試驗。」 李嘉圖雖有敏銳的目光,但也沒有避免這一錯誤結論。這是心理學上一個有趣的事例,說明感性印象對抽象思維具有強大影響。因為在所有其他地方,李嘉圖恰恰是從影響價格的數量關係(從需求和供給作為價格決定的因素)追溯到形成數量關係的基礎並支配數量關係的東西,即追溯到價值。只是在貨幣問題上,他卻把已經發現的價值概念撇到一邊。他說:「如果在這些國家中任何一個國家發現了一座金礦,那個國家的通貨就會由於貴重金屬流通數量的增加而減低其價值,因而不能再與其他國家的通貨具有相同的價值。」 這裡,僅僅數量就使金的價值降低,金被完全片面地僅僅理解為流通手段。於是,由此自然得出結論:一切金都立即全部地進入流通。既然僅僅數量是決定性的,因此金便可以直接了當地同銀行券等同起來。雖然李嘉圖字面上首先以銀行券是可兌現的為前提,但銀行券在他眼裡卻是強制通用的國家紙幣,這也是與當時英國幣制的情況相一致的。因此,他可以說:如果在任何一個國家,不是發現了一個礦藏而是設立了一個像英格蘭銀行這樣的銀行,有權發行紙幣作為流通媒介;在……發行了大量紙幣以後,通貨的數額就大為增加,其影響將與發現金屬礦的情況相同。 因此,在這裡,英格蘭銀行的作用便同發現一個金礦的作用等同起來了,因為兩者都增加了流通媒介。 然而,這樣等同起來,既不能正確認識金屬貨幣流通的規律,也不能正確認識銀行券流通的規律。克納普又完全被上述穩定的「紙幣本位」以及銀幣同它的金屬價值相脫離的新現象所左右。後面這種情況,是銀幣(從而金屬貨幣)和紙幣所共有的。但是,紙幣的價值似乎是由發行它的國家決定的。因為在這一方面,銀在禁止自由鑄造條件下同紙幣是相一致的,所以便產生一種幻覺:紙幣(以及金屬貨幣,從而貨幣一般)是由國家決定的。明顯不是經濟理論的國家貨幣論產生了。作為這種理論基礎的幻覺,有必要進行如下的批判: 「國家發行強制通用的紙幣……這種干預,似乎廢除了經濟規律。過去國家規定造幣局價格只是給金的一定重量起一個教名,而製造鑄幣只是把自己的印記加印在金上,現在國家似乎用自己的印記的魔術點紙成金。因為紙票有強制通用的效力,所以誰也不能阻止國家任意把大量紙票硬塞到流通中去,並在它們上面印上任意的鑄幣名稱,如一鎊、 5鎊、20鎊。紙票一進入流通,就不可能再拋出來,因為不僅國境界碑阻止它們流出,而且它們在流通之外便失去一切價值,不論是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它們離開自己的職能存在,就變成一文不值的廢紙。可是,國家的這種權力純粹是假象。國家固然可以把印有任意的鑄幣名稱的任意數量的紙票投入流通,可是它的控制同這個機械動作一起結束。(注意:克納普的理論也正是在開始出現經濟問題的時候而告終的。)價值符號或紙幣一經為流通所掌握,就受流通的內在規律的支配。」 因此,需加以說明的困難來自下述情況:不同的貨幣職能和不同的貨幣種類(國家紙幣和信用貨幣——見下面的敘述)被混在一起。如果說數量論(李嘉圖也沒有避免這種錯誤)的錯誤,是把國家紙幣的規律一般地同貨幣流通規律以及特殊地同銀行券(信用貨幣)流通的規律混為一談,那麼,現在卻發生了相反的情況。因為數量論理所當然地被看作是已被駁倒的理論,所以人們害怕,在數量的影響具有決定意義的場合,即在實行紙幣本位制和「不足值」貨幣本位制的條件下,承認數量對貨幣市價的影響。人們抓住各種各樣的解釋,因為不了解社會的決定因素而求助於一些主觀主義解釋的嘗試,試圖把國家紙幣的價值歸結為某種信用估價。但是,另一方面,由於人們在金屬價值上必然執著於貨幣的自身價值,而又不想被迫像克納普那樣完全放棄對經濟內容的解釋,所以,貨幣增值問題仍然不能清楚地加以說明。在李嘉圖那裡,貨幣價值的每一種變化都是由數量的變化來解釋的。因為按照他的理論,價值變動是一種很經常的現象,貨幣價值按照貨幣數量的增加或減少而降低或提高,因而在實行任何本位制的條件下都經常發生貨幣的增值和貶值,所以,對於他來說,貨幣增值便不再成為問題。他說: 「它(指紙幣——譯者)雖然沒有內在價值,但只要限制它的數量,它的交換價值就會等於面值相等的鑄幣或其內含生金的價值。根據同一原則,在限制數量之後,減色鑄幣也會像具有法定重量和成色一樣按表面所標價值流通,而不按其實際含有的金屬量的價值流通。因此,在英國鑄幣史中,我們看到通貨貶值從不與其減色成同一比例,原因是通貨數量的增加從不與其內在價值的減少成比例」。(《政治經濟學和賦稅原理》,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302頁)李嘉圖的錯誤在於,他把適用於禁止自由鑄造本位制的規律,也直截了當地轉用於自由鑄造的本位制上。大多數德國貨幣理論家也同樣把兩種本位制混為一談,只不過是顛倒過來罷了。正因為如此,他們對數量論感到有愧,在銀行券流通問題上總是又退回到數量論的舊觀點,而在禁止自由鑄造本位制問題上則又厭惡數量的解釋。 相反地,在富拉頓那裡,提出禁止自由鑄造本位制的一個有趣的和基本正確的問題。他假定一個沒有貿易往來和沒有經常重新鑄幣設施的民族,通過一種老的和不足值的(debased)金屬通貨進行它的內部流通。這種通貨只有通過限制它的量。才能保持高的購買力。這個民族同時還耗費大量貴金屬用於奢侈和修飾的目的,每年將50萬工業產品輸出到占有礦藏的國家,以滿足自己每年貴金屬的需要。現在,由於開採方法的完善或發現新的富礦,礦業國家金銀生產的費用壓縮到一半,接踵而來的是生產翻番,當地金屬價格相應下跌。上屬民族的商人便能夠用同量的出口商品,進口價值100萬的這種金屬,而不再是50萬。結果如何?這與某種其他同樣耐用商品供給過剩的結果,肯定沒有任何本質的區別。由於該國以前每年用於奢侈目的的金銀消費,通過進口價值50萬這種金屬而完全得到滿足,所以,在價格降低創造出新的需求之前,購買者不會增多。因此,以貶值了的通貨估價的新進口的金屬儲備的價格,便按照商人實現他們商品的快慢,或快或慢地下降了。但是,在整個這一段時間內(直到金屬價格由於競爭而還原到它的生產費用為止),除了以該國當地的通貨衡量的金銀外,所有其他商品的價格將仍然保持不變。只要某些過剩的金屬價值不能被用於同在不利條件下獲取金銀的第三國進行交換活動,進口國從這些周期性獲得的金屬財富中,除了金銀用作家庭用具更其流行外,並沒有得到任何好處。 於是,在這裡,奧地利銀盾增值的情況便從理論上構造出來了,只是富拉頓並沒有揭示由社會流通最低限度作出的量的規定。 然後,富拉頓研究了我們現在稱之為自由鑄造條件下的完全不同的關係。他探討了同樣情況在這樣一個國家所具有的影響:這個國家有著廣泛的貿易關係,它的貨幣制度處於良好狀態,因而具有足值的金屬貨幣流通、不受限制的金屬貿易以及有義務鑄造貨幣金屬的造幣局。於是,礦產供給加倍的結果便完全不同了。金屬條塊的市場價格可能不會提高,因為以同樣金屬的鑄幣衡量的金價不可能發生變化。它們可以一起降低或提高,但不可能出現相互背離。因此,由於進口增加,既不會出現市場上金塊供給的急劇增加,也不會出現增加消費的吸引力,至少在初期是如此。所有金屬條塊都被送往造幣局進行鑄造,使進口者的財富大大增加。他們現在按照已經達到的資金規模,立即成為市場上各種生產設備和生活消費品的競爭者。但是,由於這些奢侈品的供給總是有限的,絕不會因進行流通的鑄幣的泛濫而增加,於是便出現下述不可避免的結果:首先是利息率下跌;其次,土地價格和所有生息的有價證券上漲;最後,所有商品價格持續地普遍提高,直到同鑄幣的降低了的生產費用的水平相適應為止。這時,它對利息率的影響便停止了,鑄幣的新儲備被舊儲備所吸收,突然到來的財富和繁榮的幻影消失了,除了在每一次買賣中必須支付的鑄幣的數量和重量更大以外,再也沒留下其他痕跡。 但是,還必須提一下一種有特點的貨幣增值情況。之所以說有特點,是因為這種貨幣增值未經任何國家的干預,是完全自動發生的。美國1907年秋發生最近一次信用危機時,突然產生對貨幣的貼水,不僅對金幣,而且也對金銀鑄幣、國家紙幣(美鈔)以及銀行券等一切種類的法定支付手段。開初,貼水超過5%。1907年11月21日《法蘭克福報》的紐約通訊報道了這一事實:「在大部分美國商業區,現金支付已經完全停止。那裡支付的是私人貨幣證券。在其他地區,部分用這種私人證券,部分用現金。在許多地方,現金其實只是作為輔幣流通。美國77個城市中已經發行了非常貨幣,即票據交換所的證券或特別為應急發行的銀行券,但大部分是前者。危機之前大概只有12個美國城市有票據交換所,而現在卻在上百個地方建立了這種機構。一旦紐約爆發危機,該地的金融機構便聯合起來共同防禦面臨的危險。與只發行大面額交換所證券的紐約的做法不同,其他地方的交換所則創立了一種供一般交易用的非常貨幣,而且是適應小額交易需要的1、2、5和10美元面額的小票。這些貨幣證券在交換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區暢通無阻地進行流通,工人接受它作為自己的工資,商人接受它讓渡商品等等。它們不斷轉手,即使對現金蒙受貼水的損失,也大都是微不足道的。可以舉一個例子說明,即使在紐約,現金匱乏業已到了何種程度:甚至強大的美孚石油公司,也不得不用單獨的證券向它的工人支付工資。只有在同政府機構的交易中,才不能使用非常貨幣。國庫是建立在法定支付手段(Legal Tender)基礎上的,因此,必須取得現金。這是對現金貼水的最主要的原因。當最近幾天美國糖業公司在這裡不能籌措到足夠的現金以便從海關取回所運的砂糖時,它不得不使幾個商店歇業一兩天。」 這種現象的特點在於,對於交易的需要來說,現有流通量是太小了。信用危機喚起對現金支付的強烈需要,因為信用貨幣(票據、背書轉讓等等)對支付的抵消受到阻礙,於是產生了對現金的渴求。流通要求更多的現金,而現金卻從流通中退出,被作為準備金而貯藏起來。 人們試圖創造新貨幣代替消失了的貨幣。這種新貨幣就是交換所的證券,即實際上在進行票據交換的一些銀行的共同保證下發行的鈔票。人們反對或至少不顧法律,將鈔票發行的法律限制直接了當地摧垮了,正像英國在同樣情況下停止皮爾法令一樣。這種信用貨幣不具有法定支付力,而現金又不夠。於是貨幣增值,持續地增值(這造成「貼水」),直到歐洲黃金的輸入、正常信用關係的恢復以及危機之後立即出現的流通大緊縮,消除了「貨幣饑渴」並把它變成為貨幣湧流為止。貼水的額度是變化的,由社會流通價值決定。它的特點是:貼水對紙幣和金屬貨幣是完全一樣的。這是它同黃金價值的某種提高毫不相干的最好證明。 大家都知道,對於國家來說,發行強制通用的紙幣常常成為國家通常所缺少的支付手段。紙幣首先把足值的金屬貨幣從流通中驅逐出去,使之流往外國,用以支付軍費開支等。 在繼續發行紙幣的情況下,便發生紙幣貶值。因此,數量論適用於禁止自由鑄造的本位制。這一理論也是通過對18世紀轉變期美、法、英各國貨幣混亂的經驗總結而表述的。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也可以談通貨膨脹,通貨充斥以及(在特殊情況下)缺少流通手段。相反地,在自由鑄造的條件下,即使以強制通行的紙幣填滿流通的最低限度,通貨膨脹也不可能發生。信用貨幣出現過剩時,便立即退回到發行所;金幣也是一樣,被送到銀行地下室作為黃金財寶貯藏起來。同時,黃金作為一般等價物是普遍適用的和始終被人們所追求的價值和財富積累的形式。貯藏強制通用的紙幣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它只是在國內流通中才表明為價值。黃金是世界貨幣,形成一切發行的準備金,因此,黃金的積累總是表現為合理的。黃金即使在流通之外也是獨立的價值承擔者,而紙幣只有在流通內部才獲得某種「市價」。 紙幣過量發行,僅僅表現在紙幣對它所代表的金屬發生貶值。但是,在某一定時刻內,與流通所必要的數量相比,紙幣不多也不少。假定流通需要100萬盾,而國家卻通過它的支付把200萬盾塞入流通。現在價格名義上提高到二倍,需要200萬盾紙幣。這些紙幣貶值了,因為它們發行過量。但是,既然它們已經發行了,所以它們現在也要求流通。因此,它們不能自動地退出流通。在商品總額保持不變的條件下,紙幣總額只有通過國家對它們部分地加以廢除才能變小。因此,剩下來的貨幣總額的市價便相應提高。對於國家來說,這當然意味著,所遭到的損失與它當時通過發行這部分紙幣所獲得的利益相等。這裡重要的是:在實行禁止自由鑄造以及在無值或不足值的支付手段的條件下,整個數額的貨幣必然停留在流通之中,不能從流通中脫離出來。因為不管發行的規模如何,它們的市價都是從處於流通中的商品那裡得到的。在實行自由鑄造的條件下,情況就不同了。這裡,黃金按照當時的需要進入或退出流通,而多餘的部分則作為價值的承擔者貯藏於銀行之中。因此,在這裡,數量論的那種價值的變化來自處於流通中的貨幣(足值的金屬貨幣)太多或太少的看法,從一開始就被排除了。 因此,在實行純紙幣本位制的條件下,若流通時間保持不變,由紙幣所代表的價格總額與商品價格總額成正比,與發行的紙幣單位量成反比。在實行禁止自由鑄造的條件下,當不足值金屬進行流通時,這一規律也是適用的。只是在這裡,世界市場上的金屬價格決定貶值的下限。即使在增加發行的情況下,鑄幣也不可能降到這一價值之下。此外,即使在實行金本位制的條件下,如果自由鑄造即私人享有隨時鑄造他們擁有的金的權利被取消,那麼,這裡也可以出現鑄幣對未加鑄造的金屬的估價的提高。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流通手段都不是貨幣符號即金符號,而是價值符號。但是,流通手段的這種價值並不是通過某單個商品的價值獲得的,例如像在實行混合本位制條件下僅僅作為黃金代表的紙幣從黃金那裡獲得這種價值一樣,而是在貨幣流通速度不變時,紙幣總量具有與處於流通中的商品總量同樣的價值。因此,紙幣總量的價值只不過是社會總流通過程的反映。在這種流通中,所有在一定時刻進行交換的商品,都是作為一個價值額,即紙幣量由於社會交換過程而作為同樣的單位與之對立的單位,而發生作用的。 但是,由上面的敘述中也已經看出,這樣一種純粹的紙幣本位制不能長久地適合流通手段的需要。因為紙幣的價值是由當時流通的商品價值總額決定的,而後者又經常波動,所以貨幣的價值也是經常波動的。貨幣不再是商品價值的尺度,而是相反,貨幣價值由當時的流通需要來衡量,從而,在流通速度不變的情況下,由商品價值來衡量。因此,純紙幣是不可能持久的,因為這樣會使流通經常發生波動。 抽象來看,純紙幣本位制的情況可以作如下設想。假定有一個封閉的商業國,它按照能滿足平均流通需要的量發行強制通用的國家紙幣。這種紙幣總額是不能增加的。除了通過這種紙幣外,還通過銀行券等來滿足流通的需要,正如在實行金屬本位制條件下的情況一樣。仿效現在大多數發行銀行的立法,紙幣充當一般按銀行方式加以擔保的銀行券的準備金。紙幣不增加,便保證紙幣不受貶值。於是,像現在的黃金一樣,紙幣也按照流通狀況,在流通規模減小時流入銀行或為私人所貯藏,在流通規模擴大時又流回流通之中。流通中總是保留有當時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流通手段,而流通的波動則有銀行券的增減加以平息。因此,這樣一種國家紙幣便具有價值的穩定性。只是當信用崩潰、貨幣危機爆發的時候,現有紙幣量可能也許不夠用了,紙幣就會獲得貼水,正像美國最近的貨幣危機時黃金和美鈔的情形一樣。但是,實際上,這樣一種紙幣本位制是不可能的。首先,這種紙幣只是在一國內部才適用。為使國際收支差額平衡,需要的是金屬即帶有自己價值的貨幣。一旦情況如此,為了避免對貿易往來的干擾,國內流通的貨幣價值也必須與國際支付手段保持在同一水平上。例如,奧地利貨幣的制度和政策滿足了這一要求,金屬不必同時進入國內流通。馬克思好像已經預見到貨幣制度領域內的這種最新的經驗,他說:「全部現代產業史都表明,如果國內的生產已經組織起來,事實上只有當國際貿易平衡暫時遭到破壞時,才要求用金屬來結算國際貿易。國內現在已經不需要使用金屬貨幣了,這已由所謂國家銀行停止用現金支付的辦法所證明。而且每當遇到緊急情況,這個辦法總是被作為唯一的救急手段來使用。」 其次,這種純紙幣本位制由於下述情況而實際遭到失敗:任何許諾不再增發這種國家紙幣的保證,都是靠不住的。帶有自己價值的貨幣即黃金,作為財富的始終有效的形式上的貯藏手段,總是必要的。 因此,貨幣以及像黃金這樣具有自身價值的貨幣材料,要想不受阻礙地進行流通,在流通中就絕不能完全被單純符號所代替。實際上,在純粹的紙幣本位制中,也總是有足值的貨幣在流通,例如用於對外支付。始終僅僅是流通按經驗不能下降到其下的最低限度,才能為紙幣所代替。但是,這同時也證明,貨幣正如商品一樣,不具有任何想像的價值,而價值必定是一個客觀的量。絕對紙幣本位制的不可能性,對於客觀的價值學說,對於只有在這種價值學說基礎上才能說明純粹的紙幣本位制和一般的禁止自由鑄造的本位制所呈現的獨特現象,是一個嚴格的驗證。 相反地,在流通最低限度的範圍內,具有十足價值的貨幣即黃金為相對無價值的符號所代替是合理的。因為在W—G—W的過程中,對於其內容,對於社會的物質變換,貨幣是多餘的,只形成可以加以節約的無謂費用。 只有在這一範圍內,處在流通之中,紙幣才不是商品價值的代表,而是黃金的代表;不是商品符號,而是黃金符號。在這一限界內,馬克思的論述也是適用的:「在W—G—W過程中,只要這個過程表現為只是兩個形態變化的過程中的統一或直接的相互轉化,——這個過程在價值符號發生作用的流通領域內就是這樣表現的,——商品的交換價值在價格上得到的只是觀念的存在,在貨幣上得到的只是代表性的、象徵性的存在。這樣,交換價值只是 表現為想像的或用物代表的東西,它除了在商品本身中物化著一定量的勞動時間以外不具有任何現實性 。因此,表面上看來 ,價值符號直接 代表商品的價值,它不表現為金的符號,而表現為在價格上只表示出來、在商品中才實際存在的交換價值的符號。但是,這個表面現象是錯誤的。價值符號直接地只是價格的符號 ,因而是金的符號 ,它間接地才是商品價值的符號。金不是像彼得·施萊米爾那樣出賣自己的影子,而是用自己的影子購買。因此,價值符號起的作用,只是在過程內部對另一個商品代表一個商品的價格,或對每個商品所有者代表金 。某種相對沒有價值的東西,如一塊皮、一片紙等等,最初按照習慣變成貨幣材料的符號,可是,只有在它作為象徵的存在得到商品所有者公認的時候,就是說,只有在它取得法定存在而具有強制通用的效力的時候,它才肯定為貨幣材料的符號。強制通用的國家紙幣是價值符號 的完成形式,是直接從金屬流通或簡單商品流通本身中產生出來的紙幣的唯一形式。」 因此,我們關於沒有黃金作補充的純粹紙幣的假定,只不過重新表明,商品彼此直接充當它們自身交換價值的表現是不可能的。相反地,這裡也顯示出發展為一般等價物的必然性,這種等價物本身必然僅僅是商品,從而是價值。 很明顯,在實行鑄幣時,為保證它的正當性,已經需要生產者的共同行動了,在實行紙幣時就更為如此。為此而建立的自然機關是國家,即資本主義社會所熟悉而同時具有強制力量的唯一自覺的組織。這裡,黃金的社會性質直接表現為國家進行社會調節的性質。因此,鑄幣和紙幣的流通能力便同時限定在國界以內了。金銀按其重量執行世界貨幣的職能。